慈善社会组织认定

慈善社会组织认定
慈善社会组织认定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58号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已经2016年8月29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立国

2016年8月31日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慈善组织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慈善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其登记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进行慈善组织认定。

第四条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时具备相应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条件;

(二)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业务范围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申请时的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

(三)不以营利为目的,收益和营运结余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财产及其孳息没有在发起人、捐赠人或者本组织成员中分配;章程中有关于剩余财产转给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组织的规定;

(四)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理的薪酬制度;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慈善组织:

(一)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担任慈善组织负责人的情形的;

(二)申请前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申请时被民政部门列入异常名录的;

(四)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

第六条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社会团体应当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第七条申请认定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及不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形的书面承诺;

(三)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召开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

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关于申请理由、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等情况的说明;

(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民政部门自收到全部有效材料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核。

情况复杂的,民政部门可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者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也可以根据需要对该组织进行实地考察。

第九条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由民政部门换发登记证书,标明慈善组织属性。

慈善组织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依照税法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一条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在申请时弄虚作假的,由民政部门撤销慈善组织的认定,将该组织及直接责任人纳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对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属的会计师事务所,由民政部门通报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政府公共服务职能转移社会组织如何承接

政府公共服务职能转移社会组织如何承接 政府职能转移关乎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成功与否,是实现转型发展的必由之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以及社会发展进程的加快,以转变政府职能为主要内容的行政体制改革和以构建“小政府、大社会”为目标的社会体制改革深入推动和发展,探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管理的呼声愈发高涨。由于社会组织具有公益性质和公共特点,在承接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方面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公共性是政府与社会组织职能的交集 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核心和关键是转变政府职能。探索和找到政府职能转移的合适承接对象和承接方式是推动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要求。 政府的公共性主要体现在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是政府为了满足基本的经济生产需求、社会运行需求和居民生活需求而向社会提供服务的职能。除了一般的维护性公共服务职能(如交通、警察、通信等),其它公共服务(诸如教育、养老、医疗、环保等)都可以进行转移,此类公共服务职能涉及的是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和发展需求,具有较高的公共价值和社会属性。 社会组织能够承担公共利益,具有公益性。社会组织的成立一般是基于某种社会公益事业(比如环保),其组织目标一般是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在我国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社会公共利益不断受到冲击和损坏的背景下,社会组织由于其志愿性特征和草根属性,能够起到社会矛盾解压阀和缓冲剂的作用,能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组织能够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公共性。作为政府、市场之外的第三方力量,社会组织服务范围涵盖教育、医疗、环保等社会生活方方面面,极大地改进了公共服务提供方式,降低了国家行政成本。 公共服务职能转移承接中的机遇和挑战 转变政府职能、构建服务型政府是当前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在吸收西方国家优秀的公共服务经验,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和管理方法之后,我国政府 1

十大公益组织

儿童基金会北京地球村 中华慈善总会 中国扶贫基金会 李嘉诚基金会 玉米爱心基金自然之友 公益时报 宋庆龄基金会 中国红十字会 首都文明工程基金会新疆自然保育基金 中华慈善总会在线捐助 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 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 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北京国际人员志愿人员协会 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慈善募捐专线 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 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扶贫基金会 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华环保基金会 宋庆龄基金会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 中国青少年基金会香港圣公会圣基道儿童院拯救中国虎国际联合会 中国收养中心周凯旋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 炎黄春蕾计划网李嘉诚基金会福慧慈善基金会 国际狮子总会港澳三零三区港岛青年狮子会香港乐施会 贸易要公平雁心会乐幼基金寰宇希望 土房子田家炳基金会乐群慈善基金 乐善堂麦当劳叔叔之家和富慈善基金 儿童危重病基金慧妍雅集爱心力量 中国十大慈善机构 中国不乏富人,也不乏可以广施善行的慈善机构,原本应该有密切联系的两者在现实中似乎显得有些淡漠。我们真实记录了在中国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十大慈善机构的相关状况,呼吁人们,特别那些富裕的人群来关注并支持中国的慈善事业…… 中华慈善总会

作为中国规模较大、业绩较好的公益组织机构之一。自1994年4月在民政部老部长崔乃夫的倡导下成立,总会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帮助社会上不幸的个人和困难群体,开展多种社会救助工作。 按照总会章程,慈善总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每界5年,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每年召开一次。总会经费来源于会费、捐赠、政府资助、利息、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行政经费来源于创始基金增值部分、会费、行政经费专项捐赠、政府资助、捐赠款利息、兴办实体的收入等。按照国家规定,从捐赠款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项目管理经费。 目前,中华慈善总会共有团体会员108个,并与绝大多数团体会员合作开展多种慈善项目。据2002年一项资料显示,总会成立7年多直接接受款物总计9.8亿人民币,其中,善款5.4亿人民币,捐赠物资折合人民币共计4.4亿元。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有数据显示,中国有6000万残疾人,这些人就是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服务的对象。1988年3月15日成立,做为国家法律确认、国务院批准的各类残疾人的全国性统一组织,她的全国代表大会是其最高领导机构。其下设主席团、执行理事会、评议委员会、专门协会和各类地方组织。 残联的章程规定,其资金来源有五部分:社会各界(国内外组织机构和个人)捐赠、政府资助、国际合作项目、创收和其它收入。据残联内部的统计数据显示,目前资金主要来源还是残联先申报,然后国家有关部委拨款专项专用。 中国青少年基金会 1989年在北京正式成立的中国青少年基金会(简称中国青基会)是以促进中国青少年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社会福利事业和环境保护事业发展为宗旨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体。它所实施的项目包括人们所熟知的希望工程以及保护母亲河行动、中华古诗文经典诵读工程、公益信托基金、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中国十大杰出青年评选。 在这些项目中,最主要、最有影响力的是希望工程。这是一项被社会广泛关注的公益事业,旨在通过筹款,资助中国农村贫困地区的少年儿童获得受教育的机会。据统计,目前全国希望工程累计资助建设希望小学9000余所,累计资助失学儿童乐250多万名,援建希望网校130所。 中国扶贫基金 1989年3月成立时,中国扶贫基金是一个没有基金的基金会。那时基金会的工作人员没有从事民间扶贫工作的经验。通过多方联络,基金会努力争取海内外各界人士对扶贫事业的理解和支持,动员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加入扶贫行列。 1996年——1999年,是中国扶贫基金会发展的第二阶段。这一阶段基金会主要采用扶贫到户和开发式扶贫的工作模式实施了“贫困农户自立工程”、“科技扶贫”、“教育及医疗设施援建”等项目。 从1999年下半年起,中国扶贫基金会进入了第三个发展阶段。这一年也是中国扶贫基金会第二个十年的开始,这一阶段的工作方式是:通过项目援助、受援人参与等方式,帮助贫困社区的弱势群体改善生产、生活和健康条件并提高其素质和能力,实现脱贫致富。 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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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协会 慈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XX基金”是在XX的指导下,由XX牵头,成立的一支慈善机构。接受来自社会、会员单位及个人的自愿捐款。协会对所捐款项负有运作与管理责任的基金。 第二章目的 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筹集慈善基金。汇聚爱心,扶危救急。基金使用目的在于帮助社会老、弱、病、残、偏远山区人民等弱势群体,履行协会的社会责任。 第二章现金、实物等捐献来源 1、会员捐赠; 2、接受政府资助,可采取义卖,义工慈善捐助的活动形式筹集基金; 3、协会资助:协会每年从会费收入中提取5-15%注入基金; 4、社会团体和其他爱心人士捐款; 5、员工自愿捐款; 6、不定向募集:(专项募集)以特定救助对象进行救助活动,该活动募集的捐赠在完成指定对象救助任务后,其剩余部分转入基

金,实行定向救助。 7、通过其他形式获得的合法资金来源。 第四章基金管理 1、慈善基金是单独设立的基金,独立核算,民主管理,专款专用; 2、任何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基金会的资金; 3、协会慈善事业的建设分为定向救助与不定向救助; 3.1 定向救助:定期开展的慈善捐助活动。条件(两者满足其一即可):1、当慈善基金池内累积达到5万元; 2、每年组织一次慈善捐助活动。捐助方案由慈善基金管委会公开征集意见后决定。 3.2 不定向救助:因特定救助起因、特定救助对象而进行发起的救助活动。不定期开展,视需捐助事由与协会发展情况而定。完成救助后的剩余基金转入定向救助。 4、慈善救助活动超出预算部分由慈善基金管委会成员共同承担; 5、本会在接受捐赠后,向捐赠者出具有效的收据或荣誉证书,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对受赠捐赠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5、按照有关规定,设立银行存款账户和专户,一切收支按照财务规定办理。 第五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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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电子化管理,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颁布单位】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民政厅 【文 号】闽财非税[2016]4号 【发文日期】2016-05-06 【实施时间】2016-05-0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市、县(区)财政局、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社会事业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随着我省公益事业的发展和社会公众公益慈善意识的增强,公益性社会组织逐渐成为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的重要主体。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12号)、《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7号)等规定精神,为进一步明确我省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并从事公益事业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按照财政票据管理有关规定,可以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二、公益事业包括下列非营利事项: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三、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实行凭证申领、分次限量、核旧领新的申领制度。 公益性社会组织首次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时,应按规定程序先行申请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证》,并提交申请函、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章程(章程中应当载明本组织开展公益事业的具体内容),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财政部门依据财政票据管理有关规定,对公益性社会组织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慈善事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慈善事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慈善事业的发达程度是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慈善事业可以有效弥补政府社会保障之不足,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之一。但由于我国慈善事业发展比较晚,加上人们的慈善意识淡薄,政府在慈善事业中的不合理定位以及慈善组织力量的弱小,我国慈善事业发展比较缓慢。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 一、慈善事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慈善法律法规建设滞后。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规范慈善事业发展的综合性的《慈善法》或《慈善事业促进法》等基本法律。慈善公益组织制度、财务制度以及机构的活动领域、募捐款项、救助项目开发等方面都缺乏相应的法规依据。即使已经颁布的涉及慈善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也比较零散笼统且难以得到落实。事实上,不完善的管理慈善事业的法律法规已成为中国慈善事业发展的桎梏。 二是慈善组织行政性倾向严重。慈善组织是在行政需求下建立的。改革开放后经济改革以及由此导致的社会转型,导致社会各种矛盾突现,而有限的财政无法为所有社会成员缓解社会风险,这时政府不得不寻求第三部门的帮助。而当时社会力量比较弱小,社会组织不够发达,当时几乎没有慈善组织。政府只能从内部分化出慈善组织,以便以合法的手段获取慈善资源。我国大部分慈善组织从诞生之日起,就是一种半官方的组织。因而,我国慈善组织受到政府严格的控制。在登记管理上,实行“分级登记,双重管理”制度,抬高了慈善组织的“准入门槛”,限制了慈善组织的活动范围和领域。在慈善组织运作过程中,慈善组织接受政府的财政拨款和人事任免,慈善组织的大部分领导是政府部门的离退休干部,极容易造成组织的官僚化,效率低下。 三是慈善组织公信力较低。我国慈善组织的公信力是很低的,中国社会并不缺少善心,缺少的是对公益组织的信心,这是国际著名咨询机构麦肯锡公司对中国公益事业做出的评价。我国慈善机构的决策权往往集中在几个领导手中,缺乏必要的内部监督机制,慈善机构理事会形同虚设,不能发挥应有的决策作用。这就造成了慈善机构有时候会做出一些违背慈善机构章程宗旨,捐赠人意愿的错误决定。慈善基金会的半官方化及我国慈善事业的公示和监督体系尚未完全建立,造成部分慈善机构缺少必要的行业自律、监督和审计,没有募捐和执行的专业分工,善款使用上随意性大,甚至出现侵占、挪用、贪污捐赠款物的行为,使得慈善机构的公信力和效率经常被质疑。 二、对策建议: 一是加强慈善立法。我国现在涉及慈善方面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三部法规。慈善机构的认定、注册、管理、监督,公益事业的产权、融投资、转让等实际已经发生的问题,都没有法律可以参照。立法机关应颁布相关的法律,使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有法可依。因此建议政府尽快制定《慈善事业条例》,从法制上规范慈善事业的性质、地位和原则。 二是建立健全各类慈善组织。现阶段,我国要着重培育劝募市场,强力推进募捐活动,逐渐实现募捐机构与实施机构和协调机构并存的格局。在慈善组织形式上,目前,中国慈善事业的参与主体主要可分为专门的慈善机构如中华慈善总会和南京爱德基金会等; 国际性的人道主义组织如从事人道主义救助事业的红十字会;其他参与慈善活动的非营利性公益社会团体等。慈善组织的官办性再加上慈善组织建立时的非竞争性,导致慈善组织的低效率。因此,要实现慈善事业的社会化,就必须推进慈善组织的民营化,实现以独立的民营慈善团体为主体,辅之以附属于某些官方机构、半官方机构、基金会、企业或其他社会团体

慈善社会组织认定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58号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已经2016年8月29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立国 2016年8月31日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慈善组织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慈善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其登记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进行慈善组织认定。 第四条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时具备相应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条件; (二)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业务范围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申请时的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 (三)不以营利为目的,收益和营运结余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财产及其孳息没有在发起人、捐赠人或者本组织成员中分配;章程中有关于剩余财产转给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组织的规定; (四)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理的薪酬制度;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慈善组织: (一)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担任慈善组织负责人的情形的; (二)申请前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申请时被民政部门列入异常名录的; (四)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 第六条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社会团体应当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第七条申请认定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及不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形的书面承诺; (三)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召开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和公开募捐活动管理。 第三条【募捐主体】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面向公众开展募捐。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 第四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对其登记的慈善组织负责公开募捐资格的许可,对其公开募捐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涉及公开募捐的有关活动。 第五条【许可条件】依法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满二年的,可以申请取得公开募捐资格。 慈善法施行前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自登记为基金会法人之日起满二年,且经登记的民政部门发给标明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的,可以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建立完整的内部治理结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能够有效决策,负责人任职符合有关规定; (二)理事会成员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组织的不超过三分之一,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三)理事会成员中非内地居民不超过三分之一,法定代表人由内地居民担任; (四)秘书长为专职,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有必要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有三名以上监事组成的监事会; (六)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 (七)按照规定参加社会组织评估,评估结果良好; (八)未纳入异常名录,未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处于整改期间;申请前二年未发生严重失信; (九)申请前二年未被撤销公开募捐资格,未因违反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未发生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条【申请材料】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本组织符合第五条各项条件的具体说明和书面承诺;

慈善组织(基金会)2019年度工作报告

以下文本内容供参考,以年报年检系统信息为准 ()2019年度工作报告 本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编制()年度工作报告。本组织理事会及理事、监事保证年度工作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印章: (说明:法定代表人签字必须由本人手签,不接受电子签章等其他非手签格式) 目录 一、基本信息 二、机构建设情况 (一)理事会召开情况 (二)理事会成员情况 (三)监事情况 (四)专职工作人员情况 (五)内部制度建设情况 (六)党组织建设情况 (七)年度登记、备案事项办理情况 (八)专项基金、代表机构及内设机构基本情况 三、公益事业(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情况 (一)接受捐赠情况、大额捐赠收入情况 (二)公开募捐情况(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填写) (三)公益事业支出情况/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情况 (四)公益慈善项目开展和公开募捐活动备案情况 1、本年度公益慈善项目开展情况 2、本年度公开募捐活动备案情况 3、本年度开展的援助“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和其他扶贫活动情况 4、下年度计划开展的援助“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和其他扶贫活动情况 (五)重大公益项目收支明细表 (六)重大公益项目大额支付对象 (七)作为受托人的慈善信托情况(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组织填写) (八)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四、财务会计报告 (一)资产负债表 (二)业务活动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应收账款及客户 (五)预付账款及客户

(六)应付账款及客户 (七)预收账款及客户 五、接受监督、管理情况 (一)年检年报情况 (二)评估情况 (三)税收优惠资格获得情况 (四)行政处罚情况 六、保值增值投资活动情况 (一)购买资产管理产品情况 (二)持有股权的实体情况 (三)委托投资情况 (四)其他投资情况 七、信息公开情况 八、监事意见 九、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慈善组织认定申请书(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适用)

附件2 慈善组织认定申请书 (适用于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社会组织类型成立登记时间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住所 宗旨 业务 范围 慈善活动领域□扶贫、济困 □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助医、助学; □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具体描述为: 章程核准时间核准机构 内部治理结构会员(代表)大会:□有,□无;章程规定年召开次, 申请前三年按照章程规定是否需要召开:□是,□否; 召开情况:年月召开,参会人;(可增减) 理事会:章程规定每年召开次,申请前三年召开情况: 年月召开,参会人;年月召开,参会人; 年月召开,参会人;(可增减)常务理事会:□有,□无; 章程规定每年召开次,申请前三年召开情况:(选择无,请忽略此项) 年月召开,参会人;年月召开,参会人; 年月召开,参会人;年月召开,参会人; 年月召开,参会人;年月召开,参会人。 (可增减)监事或监事会:□有,□无;申请前三年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履职:□是,□否 财务情况审计机构名称 上年末 净资产 万元

上年度慈善活动支出 万元 上年度慈善活动支出比例: % 上年度 管理费用 万元 上年度管理费用比例: % 申请认定慈善组织 履行的内部民主决策 程序 负责人 序号姓名职务年龄当选时间当选程序 (可增减)

申请理由: (可增减)

开展慈善活动的说明: (可增减) 本组织保证《慈善组织认定申请表》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社会组织盖章: 年月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经办人: 年月日

政策评估-某区关于培育扶持公益性社会组织发展的意见

政策评估-案例 几年前,为促进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发展,某地方政府出台了《培育与扶持公益性社会组织的意见》。《意见》规定的主要政策包括:(1)降低社会组织注册登记标准,如社会团体注册资金从3万降到1万等;(2)开办费补贴,凡经民政局批准新成立的社会团体,一次性补助3万元;(3)办公场所租赁费补贴,有困难的社会团体可申请,经批准每年可获得3万元补贴;(4)专职工作人员工资补贴,有困难的社会团体可申请,经批准每年可获得3—5万元补贴;(5)公益性活动项目补贴,社会团体开展公益性活动如需资助,经申报,获批后可获5—20万元的补贴。配合《意见》实施,区政府每年安排预算1000万,由社会团体管理局负责落实。 《意见》实施几年后,区政府研究室委托某高校一研究团队,针对该项政策开展评估工作。 思考题: 1、请对该政策评估的类型等进行分析。 2、该政策评估工作面临的有利不利条件有哪些? 3、为推动该评估工作科学开展,你有何建议? 附:*区关于培育扶持公益性社会组织发展的意见(试行) 为大力培育扶持社会组织发展,加快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规范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行为,现根据*委办[2007]17号和*府发[2008]11号文件精神,就培育扶持公益性社会组织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社会组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核心,以提高社会组织能力建设为重点,优先发展和重点扶持以公益性为目的的社会组织,不断提高社会组织整体质量,促进社会组织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使社会组织真正承担起政府转移的只能,成为构建和谐**的重要力量。 二、基本原则 (一)合理需求的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按照社会需要、群众需求,重点培育和发展一批贴近群众、类型齐全、各具特色、公信力高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二)政府推动的原则 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和资金扶持力度,建立政策扶持和政府购买服务运作机制,通过设立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降低等级门槛等方式,推动社会组织发展。 (三)市场运作的原则 通过政府引导、定向委托、合同管理、评估兑现运作机制的建立,将原来由政府部门承担的一批事务性、服务性工作交由公益性社会组织来承担,推动新型政社合作关系的建立。 (四)监督管理的原则 政府部门要对政府扶持和购买服务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和管理,确保经费合理使用。凡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一经查出将立即停拨资金直至追回已经拨付资金,并追究责任。 三、发展目标 通过政府政策扶持,社会组织自身努力,力争到2012年,有80%的社会组织具备协助政府承担事务性、服务性职能的能力;有40%以上的社会组织具备提供政府购买服务的技术

珠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规范

珠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珠民[2011]82号 【发布部门】珠海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1.06.27 【实施日期】2011.06.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珠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 (珠民〔2011〕82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结合我市推进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先行先试的实际,推动我市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的规范和发展,现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我市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现状 我市目前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数量不多,市级主要是市慈善总会、市关爱协会、市志愿者联合会、市妇女联谊总会服务妇女儿童志愿者分会等几家。这些协会在帮扶我市困难群体、应对各种突发灾害、解决一些社会问题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存在的政策滞后、资金缺失等问题制约了我市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的发展,导致我市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速度慢,数量少,规模小,难以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推进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的总体目标 争取用3-5年的时间,在全市逐步建立起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布局较科学、结构较合理、功能较完备、覆盖面较广、作用较显著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体系,建立和完善覆盖全市的公益服务网络,建立和规范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管理和监督机制,培育一批民间运作、行为规范、管理有序、自律性强、公信力高、监督到位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新型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促进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的健康和谐发展。 三、推进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的具体措施 (一)统筹规划,分类发展 1、建立慈善组织网络。慈善组织主要以开展和接收社会捐赠为主,重点开展扶贫济困、赈灾救助和福利服务工作。力争3-5年内,建立完善区(功能区)和镇(街道)两级慈善组织,实现市、区、镇(街道)三级慈善网络的全覆盖。 2、发展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主要从事为居民、群体、家庭、组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第四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分级管理、分类评定、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领导,并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满两个年度,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 (二)获得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 第七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 (一)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 (二)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 (三)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四)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五)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八条对社会组织评估,按照组织类型的不同,实行分类评估。 社会团体、基金会实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规范化建设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和诚信建设社会评价。 第三章评估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和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复核委员会),并负责对本级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评估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负责制定评估实施方案、组建评估专家组、组织实施评估工作、作出评估等级结论并公示结果。 复核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的复核和对举报的裁定工作。 第十一条评估委员会由7至2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复核委员会由至9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委员由有关政府部门、研究机构、社会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单位推荐,民政部门聘任。 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委员聘任期5年。 第十二条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在所从事的领域具有突出业绩和较高声誉; (三)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 第十三条评估委员会召开最终评估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最终评估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评估结论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社会组织公益创投实施方案

xxx市社会组织公益创投xxx年度实施方案 为加强全市社会组织特别是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带动社会组织党组织参与公益创投活动,激发社会组织党组织活力,促进xxx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党组织、专业社工成长和慈善事业发展,满足社区居民多元化需求,现决定组织xxx市第四届社会组织公益创投活动,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项目范围 xxx年度项目主要分为三类:示范引领类项目、能力提升类项目、红色领航类项目。 公益创投项目为围绕“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宗旨开展的公共服务、社工服务、社区服务、社会组织扶持发展等公益服务项目。 二、项目要求 项目须符合xxx年度公益创投实施方案要求和公益创投管理办法及相关细则规定,项目实施地点应在xxx市辖区内城乡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受益群体以城乡社区居民为主;申报项目须为xxx年实施项目,且项目周期不超过xxx年10月31日。 三、申报主体 - 1 -

(一)经全市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管理制度和民主监督机制; 2.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具有独立的银行账号,健全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合法的收入来源,能够开具税务发票; 3.2017年年检合格,社会信誉良好,机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均无不良记录; 4.具备申请项目相关的队伍、设施、资质和其他条件,有1名(含1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5.申报红色公益创投项目的社会组织,除满足以上要求外,还应具备已建立党组织、或项目负责人为党员或专兼职从业人员中党员数量过半的条件,且项目实施主体为社会组织党组织、党员社工、党员志愿者等。 (二)每个社会组织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前期项目实施被评定为不合格的社会组织将不纳入申报范围。参加过三次及以上公益创投活动的社会组织只可申报示范引领类项目。 - 2 -

公益慈善组织透明化Word版

关于公益慈善透明化的建 议 案由 2013年4月20日早上8点02分,四川省雅安市芦山县发生7.0级地震。地震发生后,甘肃、天津、陕西、福建等多地红十字会纷纷展开募捐活动,在个别地区红会募捐遭遇“不信任”。 深圳红会募捐遭遇“不信任”有市民避而远之

4月21日,深圳红十字会在莲花山门口举行为雅安地震灾区募捐活动。此次募捐活动并未吸引市民参与,不少市民甚至见到捐款箱都避而远之,显示出市民对红十字会的信任度仍不高。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昨日活动现场,有几十名志愿者手捧募捐箱在莲花山门口接受市民捐助,记者听到一名路过的男子称,“去年红十字会发生了那些事之后,现在都不敢相信你们了。”对此,一名义工无奈地笑了笑。 业内专家认为,事实证明,“郭美美事件”对官方公益组织公信力的损伤还远未被修复,以红十字会为代表的官方公益慈善组织难以得到人们的信任和尊重。 审查意见 主题词 公益慈善组织透明化 提案人 提案人:

主要内容 近期有关新闻 【红会拟重新调查郭美美事件】2013年4月23日,中国红十字会社会监督委员会新闻发言人表示,中国红十字会社会监督委员会拟于5月中下旬重启针对郭美美事件的调查,并邀请公众参与。 【香港向雅安捐款1亿计划未能在立法会表决通过】2013年4月24日,香港立法会财委会审议政府申请捐助四川地震1亿元的建议。会议结束时仍有10多名议员未发言,以及有议员提出10多项修订,所以拨款未能表决,另定时间继续审议。有反对议员直言,由于监管机制的缺失,难以保证捐款全部到达灾民手中。 【红十字会陷信任危机收到捐款仅壹基金1/160】截至2013年4月20日当晚,红十字会收到了的捐款仅为14万余元,而壹基金达到了2240万元(红会捐款仅壹基金1/160)。 【红会:我们没有人说要重查郭美美事件】2013年4月26日,中国红十字会秘书长王汝鹏表示:红会没有任何人说要重查郭美美,社会监督委目前也没有开会作出决定要重查郭美美。有网络消息称,在传出红十字会要重新调查郭美美的消息之后,郭美美立即发出声明:“只要红十字会敢动我一根毫毛,我立即公布红十字会很多不为人知的贪污内幕!有胆的你们放马过来。”

关于实行公益性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制度的实施办法

关于实行公益性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发布时间:2012-6-26 13:00:52 浏览次数:374 信息来源: 第一条根据宁波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社会管理创新综合试点的实施意见》(甬党〔2010〕15号)精神,为进一步促进公益性社会组织发展,发挥其在社会公益事业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指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承担面向社会,为社会公众和社会发展提供民生保障的公益服务,具有社会性、保障性、民生性和非营利性特点的社会组织,包括公益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公益性社会团体。具体是指: (一)为孤、残、老、幼等提供生活照料、精神关怀等公益服务的社会组织;(二)从事救助、救灾或具有慈善性质的社会组织; (三)为社区居民、社区社会组织提供公益服务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民政部门是公益性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其他有关部门是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公益性社会组织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通过提出建议、发布信息、制定导向性政策等方式对公益性社会组织进行指导; (二)对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三)通过资金扶持、转移职能、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公益性社会组织发展;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查处公益性社会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其他应由业务指导单位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申请设立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简化公益性社会组织登记的程序: (一)具备设立条件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可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但对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明确需进行前置审批的事项,须取得有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申请注册登记。 (二)符合条件但找不到业务主管单位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民政部门可以同时作为该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业务指导单位。

孵化社会组织助推公益发展

“孵化社会组织助推公益发展” 项目实施方案 ——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项目申请 一、绩效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重要精神,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以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满足群众多元化需求为导向,以社会组织服务于社会建设为核心,以提高社会组织能力建设为重点,优先培育和重点扶持公益性社会组织,不断提高社会组织整体质量,促进社会组织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充分发挥基层各类社会组织协同作用,充分发挥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作用,使社会组织成为推动美丽延庆建设的重要力量。团县委通过大力培育和扶持社会组织发展达到如下效果: (一)公益理念普及:通过组织面向群众的公益普及教育活动和引导广大居民参与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服务,为群众提供一个接触公益、体验公益和参与公益的窗口。 (二)社会组织孵化培育:通过社区青年汇专职社工,为刚组建的社会组织提供硬件设施和软件服务,对处在成长过程中的社会组织进行系统地培育和扶持,促进其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三)社会组织能力建设:邀请专家教授和社会组织管理资深人士为社会组织负责人提供系统培训,帮助社会组织改善管理,提升能力和组织绩效,提高社会组织整体水平。

(四)社会组织信息交流:通过网络、QQ 、微信等建立社会组织电子信息网络,发布社会组织活动信息,实现政府与社会组织、社会组织与社会组织间的无缝对接。 (五)社会工作人才实践:为社会工作人才提供参与社会实践的机会和载体,帮助其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实践能力。 (六)社会组织成果展示:展示不同领域、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工作成果,为我县社会组织树精品、创品牌提供平台。 (七)公益资源共享:为社会组织牵线搭桥,对各社会组织的公益资源进行合理高效的整合,引导社会组织之间开展公益项目合作。 二、组织架构 该项目由团县委组宣部组织实施。 项目组成员包括: 组长:团县委书记荣欣锋 副组长:团县委副书记张文静 成员:组宣部部长赵春龙 组宣部干部杨帆 延庆社区青年汇督导助理李晓研 温泉东科普场馆社区青年汇社工王刚 川北东梦之翼社区青年汇社工何娟 王云鹏 康庄青春乐园社区青年汇社工谢艳丽 孙建

申请慈善组织认定办事指南附申请表、承诺书

申请慈善组织认定办事指南 申请条件: 《慈善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均可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时具备相应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条件; (二)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业务范围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申请时的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 (三)不以营利为目的,收益和营运结余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财产及其孳息没有在发起人、捐赠人或者本组织成员中分配;章程中有关于剩余财产转给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组织的规定; (四)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理的薪酬制度;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慈善组织: (一)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担任慈善组织负责人的情形的; (二)申请前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申请时被民政部门列入异常名录的; (四)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 办理流程: (一)社会团体应当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二)社会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决定; (三)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由登记管理机关换发登记证书,标明慈善组织属性。 办理材料: 申请认定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慈善组织认定申请书》和《慈善组织认定符合有关规定的承诺书》。

(请见附件1); (二)履行内部程序,召开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 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除上述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请见附件2): (一)关于申请理由、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等情况的说明; (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附件1. 慈善组织认定申请书、承诺书(适用于基金会) 附件2. 慈善组织认定申请书、承诺书(适用于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 附件1: 慈善组织认定申请书 (适用于基金会)

云南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云南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慈善事业,规范慈善活动,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慈善活动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慈善活动,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无偿开展的扶老、济困、助残、抚孤、赈灾、助医、助学等活动。 第四条开展慈善活动应当坚持政府引导、民间运作、社会参与、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慈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措施,建立慈善事业发展信息统计制度和慈善项目库,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引导、扶持慈善事业发展。 第六条鼓励企业开展慈善活动。企业应当将慈善事业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并结合企业的资源和专业特长,制定慈善事业发展计划和实施方案。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慈善活动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税务、审计、工商、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慈善事业有关工作。 第二章慈善组织 第八条慈善组织应当是依法成立、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包括以开展慈善活动为主的慈善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慈善组织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慈善组织认定办法由省民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本省的慈善组织可以自行设立分支(代表)机构。 省外慈善组织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设立代表(办事)机构,应当向慈善项目主要活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慈善组织的资产及其增值为社会公共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得私分、侵占、挪用和损毁。 慈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设立独立账户,实行专户管理,设置会计账簿,独立核算,并接受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慈善组织应当每半年向准予其登记或者认定的民政部门报告其日常开支预算、决算和接受捐赠项目实施情况,并于每年4月1日前在民政部门指定的网站向社会公布下列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本市公益性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民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本市公益性社会组织参 与社区民生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层组织管理 【发文字号】沪府办发[2009]46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10.09 【实施日期】2009.10.09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修订后的《关于鼓励本市公益性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民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15)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本市公益性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民生服务指导意见的 通知 (沪府办发〔2009〕4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关于鼓励本市公益性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民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月九日

关于鼓励本市公益性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民生服务的指导意见 为加快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鼓励本市公益性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民生服务,满足不断增长的社区民生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4号)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社区服务促进社区建设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19号),现就鼓励本市公益性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民生服务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国家积极促进就业的方针,以加大社区民生服务力度为目标,大力扶持发展公益性社会组织,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优势,形成与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多样化、多层次提供社会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运作模式,不断满足社区居民多元化的民生需求,构建共建共享的社会主义和谐社区。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社区民生需求为导向。着眼于居民多层次、多样化的物质、文化、生活服务需求,特别是对居民最关心、最需要的供需突出问题,鼓励和扶持社会组织不断拓展民生服务的领域与项目,贴近社区百姓,提供个性化服务,满足基本民生需要。 (二)坚持公益性服务的宗旨。围绕社区居民基本生活服务需求,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以社区为基础,以公益性为宗旨,以非营利为目的,为社区居民提供质优价廉、无偿或低价的民生服务,为民排忧解难,促进和谐社区建设。 (三)坚持政府扶持和社会化运作相结合。以转变政府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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