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客车空气制动装置检修规则总则

铁路客车空气制动装置检修规则总则
铁路客车空气制动装置检修规则总则

铁路客车空气制动装置检修规则总则

1.1总体要求

(1)空气制动装置作为铁路客车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实现铁路客车安全运行的重要保障。为保证客车空气制动装置的技术状态,统一空气制动装置检修技术和质量标准,根据《铁路客车厂修规程》、《铁路客车段修规程》、《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以及国家标准、铁路行业标准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则。

(2)客车空气制动装置检修的目的是消除影响空气制动系统运用安全的故障和缺陷,恢复空气制动装置技术状态,保证客车空气制动性能。

(3)铁路客车空气制动装置的检修随客车定检周期进行(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以换件修为主,状态修为辅。空气制动装置及其主要零部件从车辆上拆下的分解检修范围按铁路客车各级检修规程规定执行。

(4)本规则是对客车各级检修规程中涉及到空气制动装置零部件检修及试验部分内容的细化和补充,适用于铁路客车空气制动装置主要零部件分解后的检修、试验和装车使用及试验。

(5)铁路客车空气制动装置的检修须在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客车空气制动装置检修单位须按本规则制定检修工艺和作

业指导书,建立健全质量保证和专业技术管理体系,全面落实质量责任制。

(6)对主要空气制动零部件应实行质量保证、寿命管理和生产资质管理。

(7)客车空气制动装置检修单位须配备必要的工装设备、设施、检测量器具,满足检修工艺要求,并积极采用新工艺、新装备、新技术,逐步实现检修、检测自动化和信息化。

(8)本规则作为铁路客车空气制动装置检修产品质量检查、验收和追溯的基本依据,检修单位须全面落实,严格执行。遇有本规则的规定不明确或与检修实际有出入时,检修单位在保证行车安全、可靠的前提下,与驻(厂、段)验收室共同研究解决。意见不一致时,按检修单位总工程师的意见办理,检修单位承担质量安全责任,并将不同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备。

(9)本规则自发布实施之日起执行,前发有关客车空气制动装置检修方面的规程、规则、文件、电报及技术标准与本规则有抵触时,均以本规则为准。

(10)本规则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负责解释。

1.2基本要求

(1)除铁路总公司批准改造的零部件外,空气制动装置及零部件须按原结构检修,装用的零部件须与设计规定一致,检修的零部件须符合检修限度要求。

(2)对提高空气制动装置稳定性、可靠性等性能的局部技术改进,须按规定程序进行。

(3)空气制动装置检修单位和装车单位须按规定对外购零部件进行入库检验。新品零部件须符合产品图样和技术条件,使用前须进行全数外观质量检查。检修需要的新品客车分配阀、电空制动装置、单元制动缸、电子防滑器、空重阀、高度阀、差压阀、塞门、气路控制箱、制动缓解指示器、紧急制动阀、AM-96安全阀须经试验台试验,软管连接器须经风压、水压试验,合格后方可装车使用。

(4)空气制动装置零部件检修严格执行“三分开”制度,即检查、检测与修理分开,修理与组装分开,待修品与修竣品分开。

(5)空气制动装置零部件除锈时,抛丸(砂)除锈须达到Sa2级;人工机械除锈须达到St2级。

(6)橡胶密封圈、橡胶密封垫等橡胶件分解检修时全部更换新品。组装前各橡胶件表面洁净,不得接触有机溶剂、碱酸等腐蚀性介质。

(7)各型橡胶件须在干燥、通风、避光、避热的处所贮存,组装使用时间距制造时间不超过6个月。

(8)检修、运输、贮存过程中,须用外套式防护件(含金属螺堵)对空气制动装置零部件开放的管口、孔洞进行防护。防护件须符合TB/T 3218《铁道车辆空气制动配件防护件》的规定。

(9)检修的空气制动装置须按要求实行标识管理,装用前须确认标识清晰、符合要求。

(10)检修及试验记录

检修及试验记录是质量责任追溯和统计分析的重要依

据,其基本内容须包括检修部位及内容、更换部件情况、故障情况、试验参数记录、检修日期、工作者(检修者、试验者、检查者、验收者)。检修、试验记录的保存期限按表1-1执行。

表1-1 检修、试验记录保存期限

序号部件检修周

记录保存期

1

辅修

(A1)

一个A2

修周期

2

段修

(A2、A3)

一个A3

修周期

3 厂修(A4、

A5)

一个A4修周

(11)合格品贮存

a)检修、试验合格的空气制动部件须在干燥、通风、避光、避热、防尘的室内存放;运输过程中须防潮、避免磕碰,长距离运输时须有整体包装和能承受压力的外包装;装车前取下各包装、防护件,并清点防护件须无遗漏。

b)贮存的空气制动装置零部件,按照先入库先支出的原则使用,防止超期贮存。

c)制动部件贮存时间不超期,新品贮存期以生产日期距装用前计算,检修品贮存期以检修合格日期距装用时计算。空气制动部件贮存期限及要求见表1-2。

表1-2空气制动部件贮存期限及要求

零部件名称贮存期限及要求

分配阀超过3个月不足6个月

试验

超过6个月分解、检

修、试验

单元制动缸、塞门、缓解阀、集尘器、制动缓解指示器、闸调器、防滑阀等

超过6个月试验

超过12个月分解、检修、试验

软管超过12个月试验(12)客车空气分配阀、电空制动装置、单元制动缸、电子防滑器、高度阀、差压阀、空重阀、各类塞门、组合式集尘器、软管、制动缓解指示器、紧急制动阀等须由制动室负责检修。

(13)M6及以上螺纹有紧固力矩要求者涂打防松标记。

(14)各检修部件在正常运用和维护条件下,须保证该部件下一次检修前的运行安全。

(15)制动试验用设备仪表及检测量具须按下列周期进行检定。

a)游标卡尺、力矩扳手等检定周期按有关计量规定执行。

b)样板检定周期不超过1年。

c)试验用精度1.6级普通压力表检定周期不超过3个月,其他精度等级普通压力表检定周期不超过6个月,精密压力表、其他类型压力表按国家有关规定检定。

d)微控试验设备压力采集系统校验周期不超过1年。 e)试验用电压表电流表检定周期不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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