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审批事项依据、程序、要件和时限

采矿权审批事项依据、程序、要件和时限
采矿权审批事项依据、程序、要件和时限

采矿权审批事项依据、程序、要件和时限

一、划定矿区范围审批

依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程序:1、纳入年度出让计划;2、申请;3、选址;

4、公示;

5、审批;

6、批复。

要件:1、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书原件一份;2、矿山所在地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划定矿区范围调查意见书原件一份(属市局审批的提交);3、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原件一份;4、经批准的地质勘查报告或经评审备案的储量核实报告及批准书(备案意见书)原件一份;5、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报告及审查意见原件一份;6、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或预先核准名称通知书、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7、采矿权出让成交确认书原件一份(新建矿山、增划资源矿山提交);8、其他资料。

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下达《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二、采矿权新立

依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程序:1、纳入年度出让计划;2、招拍挂出让;3、竞得;4、公示;5、完成相关资料编制;6、申请;7、审批;

8、签订出让合同;9、缴纳相关规费;10、发证。

要件:1、采矿登记申请书原件一份;2、矿山所在地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采矿登记调查意见书原件一份(属市局审批的提交);3、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原件一份;

4、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工商)

5、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复印件一份(划定矿区范围与采矿登记一并申请的可不提供);

6、占用储量核实报告及审查意见书、占用储量登记表原件一份;

7、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原件一份;

8、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准书原件一份;(环保)

9、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及审查意见原件一份;10、安全预评价报告及备案证明原件一份(非煤矿山提交);(安监)11、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准文件原件一份(涉及水土流失的提交);12、经审查备案的土地复垦方案原件一份;13、其他文件资料。

时限:4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1、《准予办理采矿登记通知》;2、颁发《采矿许可证》。

三、采矿权延续

依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程序:1、申请;2、受理;3、审批;4、缴纳规费;5、发证。

要件:1、延续登记申请书原件一份;2、矿山所在地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延续登记调查意见书原件一份(属市局审批的提交);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4、近三年内经评审备案的储量核实报告及评审意见(除大中型矿山以外的其余矿山可提交当年或上一年度经审查合格的矿山储量年报)原件一份;5、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及审查意见原件一份(原办证时已提交过方案的可只提供审查意见复印件一份);6、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安全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正在办理“三同时”手续的证明材料原件一份(非煤矿山提交);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炭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或正在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材料原件一份(煤炭矿山提交);7、采矿权出让合同(已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的提交)和已缴纳价款、使用费、补偿费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8、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书复印件一份;9、经年检合格的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0、其他相关资料。

时限:4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颁发《采矿许可证》。

四、采矿权变更

依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

务院令第241号)。

程序:1、纳入年度出让计划;2、申请;3、审批;4、发证。

要件:1、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一份;2、矿山所在地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登记调查意见书原件一份(属市局审批的提交);3、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4、工商预先核准名称变更通知书(变更矿山名称的提交);5、已变更的工商营业执照(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6、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原件一份(变更矿区范围的提交);7、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原件一份(变更矿区范围、开采主矿种的提交);8、储量核实报告及审查意见书、占用储量登记表原件一份(变更矿区范围、开采主矿种、生产规模的提交);9、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原件一份(变更矿区范围、开采主矿种、生产规模的提交);10、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及批准书原件一份(变更矿区范围、开采主矿种、生产规模的提交);11、安全预评价报告及备案意见原件一份(非煤矿山变更矿区范围的提交);1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及审查意见原件一份(变更矿区范围、开采主矿种、生产规模的提交);13、行业主管部门技术改造立项批复原件一份(煤炭矿山变更生产规模的提交);14、符合所在地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证明文件原件一份(变更属于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生产规模的提交);15、批

准采矿权转让通知书原件一份(转让变更的提交);16、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依照法院判决变更的提交);17、其他文件资料。

时限:4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1、《准予办理采矿登记通知》;2、颁发《采矿许可证》。

五、采矿权转让

依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程序:1、申请;2、受理;3、市局交易中心交易;4、交易公示;5、成交结果公示;6、审批;7、发证。

要件:1、采矿权转让申请书原件4份;2、所在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调查意见书原件1份(属市局审批的提交);3、采矿权转让合同(出售、合资、合作转让的提交)原件1份;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因合资、合作设立新企业的不提供)原件1份;5、投产以来各年的销售纳税单复印件1份、资源税完税证明原件1份、缴纳采矿权使用费、价款收据复印件1份;6、采矿权价款采矿权评估报告书、评估报告确认书、采矿权价款处置方式证明材料(国家出资勘查形成采矿权的提交)原件1份;7、受让人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技人人员证明原件1份;8、主管部门同意转让批复原件1份(国有企业转让提

交);9、前次转让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再次转让的提交);

10、采矿权出让合同及采矿权价款缴纳发票复印件1份;

11、储量核查报告及审查意见书原件1份;1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煤矿)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条件认可证复印件1份;13、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及认定意见书、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复印件1份;14、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1、《转让批复》;2、颁发《采矿许可证》。

六、采矿权抵押备案

依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程序:1、申请;2、受理;3、审批;4、备案。

要件:1、抵押人及抵押权人共同出具采矿权抵押备案申请书原件一份;2、采矿权抵押备案调查意见书原件一份;

3、主债务合同、抵押合同原件一份;

4、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双方采矿权价值的确认书原件一份;

5、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6、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煤炭矿山还需提交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复印件一份;

7、采矿权出让合同及缴纳价款

发票复印件一份;8、其他资料。

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采矿权抵押申请备案表》。

七、采矿权注销

依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程序:1、申请;2、受理;3、审批;4、注销。

要件:1、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2、矿区范围图;3、闭坑地质报告及批准文件;4、有关地质资料汇交证明;5、关闭矿山报告(包括矿山开采现状,地质储量情况,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相关费用缴纳情况等);6、关于关闭矿山报告中提及的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及相关费用缴纳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7、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8、法定采矿权人的义务履行情况证明材料;9、县(区)国土资源局审查意见。

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采矿许可证注销通知》。

附件:1、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审批书;

2、采矿权转让申请书原件;

3、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一份;

4、延续登记申请书原件一份;

5、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

6、采矿权申请登记表。

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审批书

申请单位(人):(章)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章)填表人:(章)

年月日

填表说明

1、本书由申请单位(人)填写一式四份,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按所跨区域数增加相应份数。

2、申请单位(人):填写法人单位名称(或经工商部门核定的企业名称)或个人申请人姓名。

3、矿产名称:填写开采矿产资源所开办矿山的名称。

4、经济类型:按国有、集体、私营、个体、股份制、××合资、××合作、××独资等填写。

5、矿山地址:填写申请矿区范围涉及的省、市(地、州)、县(市、区)名称。

6、主管部门:填写行政主管部门全称,无主管部门的填行业或归口管理部门全称。

7、地质报告审批情况:填写地质报告审批机关名称、审批时间、审批文号、审批结果等。

8、地质资料取得方式:按有偿取得、国有调用取得、中标取得、申请或受让探矿权取得填写。

9、批准或提交矿产储量:指地质报告中提交的或经审批的矿体(矿区、井田等)储量。

10、设计利用或保有储量:新建、在建矿山填设计利用储量,生产矿山填保有储量。

11、开采矿种:填写开采主矿种及综合开发利用矿种。

12、开采方式:按地下开采、露天开采地下及露开联合开采、钻井开采等填写。

13、设计或生产规模:新建、在建矿山填设计规模,生产矿山填生产规模。

14、设计或尚可服务年限:新建、在建矿山填设计服务年限,生产矿山填尚可服务年限。

15、选矿方法:按浮选、重选、磁选、电选、风选、浸取选或具体联合选矿方法填。

16、综合利用方案:扼要填写矿产资源开发综合利用具体方案。

17、最终产品方案:填写本企业的最终产品的具体名称。

18、矿山投资金额:指采、选部分投资总额。

19、申请矿区范围:填入申请矿区范围各桩点坐标,桩点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连续编号,X为7位数,Y为8位数。备注栏注明:(1)于××地质地形图中以××号至××号桩点圈定;(2)开采标高:+(-)××米至+××米。(3)矿区面积:××Km2。

20、附件:填入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所要求提供的有关附件资料名称。

审批通知书文号:()采转[ ] 号采矿权转让申请书

矿山名称:

转让申请人:(印章)

受让人:(印章)

填表时间:年月日

一、填表说明

1、本申请书一式四份,要求字迹清晰、工整。不收复印件。

2、“转让申请人”即采矿权人。转让申请人或受让人为法人的,填法人名称;为自然人的,填自然人名称。

3、“矿山名称”即采矿许可证上登记的矿山名称。

4、“法定代表人”由法定代表人填写并盖印章。

5、“经济类型”是指国有、集体、私营、个体、联营、股份制、外商投资、港澳台投资经济等。

6、“采矿权获得时间及方式”指转让申请人获得该采矿权的时间及方式。“方式”指从国家直接获得、转让获得及有偿、无偿等情况。

7、“采矿权转让原因和方式”中,“转让方式”可填出售、作价出资等。

8、“采矿权评估值”是指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结果。“评估机构名称”是指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名称。“评估机构资格证号”指由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机构管理机关颁发的资格证书上的资格证号码。如为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以上三项内容可不填写。

9、“采矿权价款缴纳方式”可填一次性缴纳、分期缴纳、作价出资或其他方式。

10、申请人若无上级主管部门,“转让申请人上级主管部门意见”栏可不填写。

二、转让申请所必须附具的材料

(一)转让申请人

1、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2、由采矿登记机关出具的对转让申请人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及采矿权价款的证明材料。

3、由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机关出具的有关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

4、由资源税征收管理部门出具的资源税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

5、由有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采矿权属无争议的证明材料。

6、转让申请人和受让人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

7、矿区范围图以及地理位置示意图,后者图幅大小要求为A4(210mm×297mm)。

8、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

9、评估报告和评估机构确认文件。若为非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采矿权,可不附具。

10、申请转让的采矿权为再次转让的,应附具原转让审批文件复印件。

(二)受让人

1、矿山企业法人证明复印件。

2、能满足该项采矿投入的资信证明。

3、受让人资质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除特别注明者外,均为原件。

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

填表说明

一、“采矿权申请人”、“矿山名称”要与申请资料中相应的名称一致,并加盖采矿权申请人公章。

二、“矿区范围坐标”为申请人提交的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的拐点坐标。

三、“测量单位意见”由具有测绘资质的测量单位(部、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的采矿权需乙级以上资质)进行现场实测后,填写并加盖公章。同时,需附上测量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意见应写明:

1、申请人提交的矿区范围坐标是本单位实地测量提供,实测的拐点已经做了现场标记。

2、对探矿权转采矿权项目,其申请范围是否在探矿权范围内。

四、“矿区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重叠核查意见”由矿区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经过实地核查后填写并加盖公章,核查意见内容应包括:经实地核查,申请人提交的坐标范围内是否存在其他矿业权重叠设置,如有,还应附上重叠矿业权范围坐标(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

五、如矿区范围跨两个或多个县级辖区,需由所跨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填写核查意见及加盖公章。

有关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流程与审批和权限的资料(

有关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流程与审批及其权限的资料

目录 一、探矿权申请资料 (1) 二、探矿权申请流程(参考) (4) 附件一:关于取得在线申请探矿证的说明 (6) 附件二:符合在国土资源部取得探矿证的情况 (7) 附件三:国土资源部探矿权审批流程 (8) 附件四:矿产资源勘查登记有关规定 (12) 附件五:探矿权申请书(样本) (18) 附件六:探矿权(证)审批程序 (23) 三、采矿权办理条件 (27) 附件七:矿产勘察开采分类目录 (32) 四、采矿权申请资料 (33) 五、采矿权申请流程 (36) 附件八:三十四种重要矿产品目录 (39) 六、探矿权审查权限(参考) (42) 附件九:矿产资源勘察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43) 七、采矿权发证权限 (49)

一、探矿权申请资料 (一)新立探矿权申请应提交以下资料: 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 2、申请勘查的区块范围图(单位申请的盖公章,个人申请的签名); 3、探矿权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勘查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 5、勘查工作计划,或探矿权申请人与勘查单位签订的勘查合同及资金证明文件(提交申请之日近一个月内出具的); 6、地质勘查设计及附图等附件; 7、申请范围经纬度拐点坐标电子文档(EXCEL格式); 8、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申请范围矿业权设置情况的说明或证明材料。 (二)探矿权变更申请应提交以下资料: 1、《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申请勘查的区块范围图(单位申请的盖公章,个人申请的签名); 3、《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 4、勘查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 5、《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有效期间历年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收据复印件。 6、申请范围经纬度拐点坐标电子文档(EXCEL格式);以下属选择性提交材料: 7、地质勘查设计及附图等附件(变更勘查范围或变更勘查对象的提交); 8、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矿权设置情况说明或证明材料(扩大勘查范围的提交); 9、矿产资源勘查报告评审意见或矿产资源勘查阶段性报告(变更勘查对象的提交); 10、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及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改变地址的提交); 11、探矿权审批机关关于探矿权转让批准文件(批准转让后申请变更的提

评估的采矿权如何入账

评估的采矿权如何入账 可以根据评估价值入账,计入“无形资产”科目。 借:无形资产--采矿权 贷:资本公积等相关科目 一、采矿权的概念及属性 (一)采矿权的概念及特征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权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和期限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矿产品的权利。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被称为采矿权人。采矿权具有以下特征:第一,采矿权是由矿产资源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他物权。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国家对矿产资源依法享有古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而矿产资源既是物质实体,又是以物权形式表现出来的自物权。国家通过转让矿产资源的采矿权,实现矿产资源的使用权能,因此,采矿权是由矿产资源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他物权。采矿权人对矿产资源没有完全支配能力,只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从而采矿权又是一种限制物权。第二,采矿权的功能是对已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进行开采,为国家和社会提供所需的矿产品。采矿权人取得采矿权的目的是在采矿许可证规定区域内,开采或加工矿产品并从矿产品销售中获取收益。 (二)采矿权的资产属性依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的资产应具备的三个条件,采矿权属于资产,这是因为采矿权具有资产的三个特征:第一,采矿权人所持有的采矿权就其形成渠道看,探矿权人在勘查区块内优先获取的采矿权,在取得采矿权之前,为从事普查勘探已经发生了费用支出;采矿权人取得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需要支付采矿权价款;从原采矿权人处取得采矿权同样要支付款项。因此,采矿权是过去的交易或事项所形成的现实资产。第二,采矿权具有法律上的排他性,采矿权人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依法享有在规定的区块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力,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因此,采矿权具有法律上的排他性。第三,采矿权人开采并销售矿产品或依法转让采矿权,可以获取现金流入。因此,采矿权能够给采矿权人带来预期的经济利益。 采矿权属于无形资产范畴。第一,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中对无形资产的定义,采矿权具备无形性(无实物形态)、排他性、非货币性资产(货币或以货币结算的项目以外的资产)等特征,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第二,采矿权就其自身性质来看属于对物产权类无形资产。对物产权类无形资产是权利人对他人(包括国家)拥有所有权的财物因一定限度的权利而形成的资产。采矿权必须依附于矿产资源而存在,离开特定区块的矿产资源,采矿权就没有任何价值,因此,采矿权是对物产权。第三,采矿权不同于其他无形资产的特点是使用周期长、投资多、风险大。采矿权取得前,一般经过了矿产资源的普查、详查和勘探阶段,探明了各级矿产储量,提交了勘探报告,可以作为矿山建设可行性研究和设计的依据。 二、采矿权的确认 (一)采矿权入账范围符合下列条件的采矿权应列入“无形资产——采矿权”账户:第一,探矿权人在勘查作业区内优先取得的采矿权;第二,采矿权人通过申请、招标、拍卖等出让形式,从国家登记管理机关取得的采矿权;第三,采矿权人通过出售、作价出资、合作等转让形式从出让方获得的采矿权。 (二)采矿权入账时间采矿权一般应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产权发生转移时入账。第一,地质

采矿权审批流程

采矿权设置审批流程 一、采矿权设臵 (一)、设臵方案报批前期基础工作(不少于6个月,其中地方政府3个月,国土资源部门3个月) 1、拟设采矿权当地乡镇街道向县(区)政府提出申请,说明设臵理由,采矿权大致区域、储量规模、年限等。(至少3个月) ①首先是社区、村委会同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 ②拟设采矿权区域租赁或征用补偿相关政策初步协议; ③乡镇街道与县(区)政府及国土资源、环保、安监、公安、农林、交通、水利等相关部门的初步沟通等; ④乡镇街道研究并起草报告上报。 2、县(区)政府根据当地规划,对申请报告进行批复,同意后,抄告县(区)国土资源局开展前期工作。(至少0.5个月) ①县(区)政府依据相关规划和有关部门意见对采矿权申请报告进行审核; ②起草批复意见并通知相关部门开展前期工作。 3、矿区范围现场实测:县(区)国土资源局、测量单位、采矿权申请单位对拟设采矿权进行实测,初步圈定矿区范围。(至少1个月) ①对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等提出初步意见; ②联系相关部门和单位现场初步确定矿区范围并埋设简易 界桩; ③测量单位绘制简易矿区范围地形图。 4、联合踏勘:县(区)国土资源局邀请公安、安监、环保、农林、水利、交通、港航、当地乡镇等部门现场踏勘,填写

踏勘表,提出意见。(至少0.5个月) ①县(区)国土资源局协调和通知相关部门领导参加现场踏勘; ②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和县(区)分管领导在踏勘表上签署意见。 5、矿区范围论证:根据各职能部门意见及采矿地质专家意见,充分论证后圈定矿区范围。(至少0.5个月) ①联系和邀请专家; ②组织有关领导和专家召开矿区范围论证会,确定矿区范围。 6、地质报告编制及评审:根据圈定的矿区范围由中介单位编制地质普查报告并评审。(至少2个月) ①县(区)国土资源局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 ②测量单位组织野外地质工作,测量和钻探; ③测量单位收集有关资料编制地质储量报告; ④地质储量报告专家评审、修改和完善。 (二)设臵方案编制、上报、复核、批准和备案(不少于3个月) 1、设臵方案编制和评审。(至少1个月) ①县(区)国土资源局委托有资质的中介单位编制采矿权设臵方案; ②组织设臵方案评审、修改和完善; ③县(区)国土资源局起草报告并上报。 2、市级国土资源局复核,省国土资源厅批复,国土资源部备案。(复核20个工作日,批复20个工作日,备案10个工作日) 二、采矿权出让交易 (一)出让前期准备工作(不少于2个月) 拟招拍挂出让采矿权

采矿业特殊业务的会计处理

采矿业特殊业务的会计 处理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

[转载]采矿业特殊业务的会计处理 目前,全球所有的会计准则都是结合制造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制订的。随着非制造业在经济活动中的比重越来越大,如何规范非制造业不同于制造业的特殊业务的会计处理,成为制订会计准则必须面对的问题。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针对农业企业、保险业、石油天然气开采业和建筑业的特殊业务分别制订了专门的会计准则(CAS6生物资产、CAS26原保险合同、CAS27再保险合同、CAS28石油天然气开采、CAS16建造合同);而CAS23-25及CAS38四项关于金融资产的准则,虽然适用于所有行业,但主要是针对金融业(尤其是商业银行)的。 采矿业企业的业务大部分与制造业一致,因此中国没有对其制订专门准则,但它也确实存在一些具有行业特殊性的业务,目前实务中主要依赖会计师的职业判断进行处理。 1、探矿权及勘探支出的会计处理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企业在取得探矿权前,为了初步识别一个区域是否有勘探价值,会发生勘探支出;企业取得探矿权后,为了详细探明资源储量,也会发生勘探支出。如果勘

探表明该区域存在经济可采储量,则企业将申请采矿权,在该区域开展采矿活动。采矿活动的会计处理与制造业基本一致,但探矿权及勘探支出的会计处理没有明确规定。 对于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探矿权取得支出和勘探支出都暂时资本化,确认为油气资产。如果勘探确定油井或气井发现了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那就确定资本化;而如果确定未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应将钻探该井的支出扣除净残值后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石油天然气以外的采掘业企业的勘探和评价活动参照油气准则执行”,似乎为石油天然气以外的采掘业企业的相关会计处理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其他采掘业企业不可能使用“油气资产”这个科目来归集探矿权及勘探支出,因此实务中如何“参照执行”就存在不同的理解:对于探矿权,大部分企业确认为无形资产。但是,通常意义上的无形资产,比如采矿权、专利权、土地使用权等,在确认时就能为企业带来现金流量;而探矿权要为企业带来现金流量,必须经历一个勘探的过程。从这个角度来看,探矿权类似于制造业的在建工程或开发支出,是需要继续投入才可能为企业带来现金流量的资产。在制造业中,在建工程最终会转为固定资产,

采矿权注册登记申请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及流程

采矿权注册登记申请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1、划定矿区范围提交的材料 (1)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报告(包括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地质工作概况,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 (2)经批准的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 (3)矿产资源开发初步利用方案(包括矿区位置、开采矿种、储量情况、矿山规模及服务年限,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方案); (4)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并以国家直角坐标或经纬度坐标标定其拐点,矿区面积,比例尺不得小于1:1万); (5)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影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 (6)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 (7)其它相关资料。 2、采矿权申请登记提交的材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矿产储量登记书; (3)依法划定的矿区范围图; (4)采矿权申请人营业执照以及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5)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并经评审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7)环保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8)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9)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10)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 (11)没有产权争议的提出保证书,有产权争议的提供结论证明; (12)国有矿山企业还应当提供:经评审备案的供矿山建设使用的矿产勘查报告和矿山设计文件; (13)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或者私营矿山企业还应当提供;

①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矿产勘查资料; ②矿长具有矿山生产、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的基本知识证明文件。 (14)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1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3、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提交的材料 (1)采矿权延续申请; (2)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原采矿许可证的正、副本; (5)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及采矿权价款的证明; (6)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 (7)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4、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提交的材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 (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 (5)原采矿许可证的正、副本; (6)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及采矿权价款的证明; (7)矿区范围发生变化的,需提供矿区范围图及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开发利用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8)主要矿种和开采方式变化的,需提供开发利用方案和经法定审批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9)依法转让采矿权变更的,需提供全部批准资料; (10)企业名称变更的,需提供证明企业名称变更的文件; (11)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关于矿山工程及勘探开发支出资本化与费用化账务处理的操作指引(试行)—定稿

集团公司财务部 关于矿山工程、勘探开发支出资本化与费用化 及部分成本费用账务处理的操作指引(试行) 为了加强和规范集团财务核算,合理应用企业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集团财务会计制度相关要求,针对集团各权属单位矿山工程资本化与费用化、勘探开发支出、探矿权、采矿权、生产成本摊提等的账务处理制定本操作指引。 一、矿山工程的资本化和费用化 (一)矿山企业采掘(剥)成本的资本化和费用化 1、对于新建矿山企业,在基本建设时期按照设计要求形成完整的开拓系统、运输系统、通风系统、供排水系统、充填系统、压气系统,且二、三级矿量达到设计投产要求,经试生产后各种设施和系统能正常运行,则认为矿山具备投产条件,可以进行项目竣工验收。 投产前发生的所有掘进工程或基建剥离费用应资本化。如果企业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中已将“采矿准备”工程列入基建期施工,应将该基建期发生的采准工程费用化。 基建期形成的开拓工程或基建剥离应资本化。井下开拓工程包括矿井开拓工程1和中段开拓工程2。矿井开拓工程可以先在“在建工程”科目归集,待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转入“固定资产”并开始计提折旧;中段开拓工程可在“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归集(如果该中段开拓工程的使用期限在一年以内,应计入“待摊费用”科目)。矿井开拓工程与中段开拓工程应分别核算,形成不同的长期资产;每个中段开拓工程也应单独核算,形成各自不同的长期待摊费用项目。露采基建 1矿井开拓工程是为整个矿床开采服务的,主要包括主井、副井、斜井、斜坡道、平硐、回风井、总回风巷等。 2中段开拓工程一般指主运输巷道、井底车场、主石门、回风平巷等。

剥离工程包括基建期结束前的所有剥离工程,相关支出可计入“长期待摊费用”或“固定资产”科目。 基建期产生副产矿的,副产矿石的解小、运输等相关成本应从基建投资转出,从“在建工程”转至“生产成本”等相关科目,销售时再结转至营业成本;副产矿石的销售收入计为营业收入。此外,探矿时产生副产矿石的账务处理,原则上与基建期副产矿的处理一致。 2、对于进入正式生产期的矿山企业,其采掘(剥)矿量(或二、三级矿量)达到设计投产要求,项目已竣工验收的,投产之后为采出矿量而发生的掘进(剥离)费用应全部计入生产成本进行费用化。 在生产阶段,对于同一中段为开采矿量而持续推进所发生的穿脉、主运输巷道支出,以及每年均会发生一定工程量的中段开拓工程,集团公司统一规定,投产后发生的此类支出应计入生产成本。 在生产阶段,开拓新中段发生的开拓工程支出可以资本化,按各个中段分别核算为不同的长期待摊费用项目。 在生产阶段,各中段的沿脉(采准、切割巷道)支出,即采准工程3、切割工程4发生的支出应计入生产成本进行费用化。 对于生产阶段的露采矿山,可采用设计的平均剥采比计算资本化与费用化金额。在基建期,对于剥离量全部资本化。正式生产后,当实际剥采比大于平均剥采比时,将高于平均剥采比部分进行资本化,计入“长期待摊费用”,资本化的剥离金额=(实际剥离量-平均剥采比*采矿量)*当期剥离单价;当实际剥采比小于平均剥采比时,转回的剥离金额=(平均剥采比*采矿量-实际剥离量)*当期剥离单价。当从已资本化的剥离费用中转回的累计金额小于原计入的长期待摊费用时,按每期计算的转回金额,借记“生产成本”,贷记“长期待摊 3采准工程是指为获得采准矿量,在开拓矿量基础上,按不同采矿方法工艺要求所掘进的各 类井巷工程,如在采场底部所开掘的沿脉和穿脉运输巷道、分段运输巷道、出矿巷道、电耙道、采场天井、采场溜井、凿岩硐室等。 4切割工程是指为获得备采矿量,在开拓及采准矿量基础上按采矿方法所规定,在回采作业 前必须完成的井巷工程,如采场切割天井、切割平巷、拉底巷道、切割堑沟、切割槽、漏斗 颈等。

采矿证办理流程及指南

A00302 《事项告知单》 一、事项名称 权限内矿产资源开采许可(采矿权新立) 二、办理依据 (一)《矿产资源法》 (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三)《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 (四)《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 (五)《贵州省采矿权审批登记有关规定》(黔国土资发[2002]203号) (六)《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 (七)《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八)《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的意见》(黔国土资发[2006]96号) (九)《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69号) (十)《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十一)《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矿产资源配置体制改革的意见》(黔党发…2012?18号) (十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 (十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矿业权招拍挂出让制度的通知》(黔府办发…2014?33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资料要件完整; (二)矿区划定经批复同意,符合国家和我省当前产业政策(如最低建设生产规模等); (三)采矿权申请人具有与矿山建设生产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 (四)与其他探矿权采矿权范围不重叠; (五)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及其他规定需缴纳矿业权价款情形的,已进行价款处置; (六)按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缴存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七)开采煤炭、金矿、地热、矿泉水等矿种的已经相关部门批准; (八)符合采矿权新立的其他条件。

矿业权管理办法试行

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第1条—第8条) 第二章矿业权评估(第9条—第13条) 第三章矿业权评估师(第14条—第19条) 第四章矿业权评估机构(第20条—第27条) 第五章评估委托和评估委托人(第28条—第30条)第六章监督管理(第31条—第34条) 第七章附则(第35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规范探矿权、采矿权(以下称矿业权)评估管理,维护国家、社会公众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权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与矿业权评估有关的从业活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矿业权评估是指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机构和具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人员基于委托关系,对约定的矿业权就特定目的、特定时点的价值进行评价、估算,并提供专业咨询意见的市场服务行为。 第四条[资质资格管理] 国家实行矿业权评估机构资质管理制度,矿业权评估师资格管理制度。从事矿业权评估应

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 第五条[部管理职责]国土资源部是全国矿业权评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矿业权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指导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的自律管理,负责矿业权审批权限内的矿业权评估委托和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 第六条[省厅管理职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辖区协助国土资源部进行矿业权评估行业监督管理,负责第五条规定以外的矿业权评估委托和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 第七条[自律组织职责]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实施矿业权评估行业的自律管理,指导和监督会员的从业活动,制定矿业权评估准则,建设技术服务体系,开展矿业权评估管理制度和评估准则体系的宣传和培训。根据国土资源部委托进行矿业权评估资格资质管理。 第八条[评估从业原则] 矿业权评估机构和矿业权评估师应以独立、客观、公平、公正、诚信、胜任为基本原则从业。 第二章矿业权评估 第九条[评估范围] 以下情形应进行矿业权评估:

采矿权注册登记申请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及流程

1、划定矿区范围提交的材料 (1)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报告(包括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地质工作概况,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 (2)经批准的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 (3)矿产资源开发初步利用方案(包括矿区位置、开采矿种、储量情况、矿山规模及服务年限,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方案); (4)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并以国家直角坐标或经 纬度坐标标定其拐点,矿区面积,比例尺不得小于1:1万); (5)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影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 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 (6)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 (7)其它相关资料。 2、采矿权申请登记提交的材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矿产储量登记书; (3)依法划定的矿区范围图; (4)采矿权申请人营业执照以及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5)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并经评审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7)环保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8)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9)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10)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 (11)没有产权争议的提出保证书,有产权争议的提供结论证明; (12)国有矿山企业还应当提供:经评审备案的供矿山建设使用的矿产勘查报告和矿山设计文件; (13)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或者私营矿山企业还应当提供;

①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矿产勘查资料; ②矿长具有矿山生产、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的基本知识证明文件。 (14)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1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3、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提交的材料 (1)采矿权延续申请; (2)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原采矿许可证的正、副本; (5)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及采矿权价款的证明; (6)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 (7)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4、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提交的材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 (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 (5)原采矿许可证的正、副本; (6)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及采矿权价款的证明; (7)矿区范围发生变化的,需提供矿区范围图及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开发利用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8)主要矿种和开采方式变化的,需提供开发利用方案和经法定审批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9)依法转让采矿权变更的,需提供全部批准资料; (10)企业名称变更的,需提供证明企业名称变更的文件; (11)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采矿业特殊业务的会计处理

[转载]采矿业特殊业务得会计处理 目前,全球所有得会计准则都就是结合制造业得生产经营特点制订得。随着非制造业在经济活动中得比重越来越大,如何规范非制造业不同于制造业得特殊业务得会计处理,成为制订会计准则必须面对得问题。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针对农业企业、保险业、石油天然气开采业与建筑业得特殊业务分别制订了专门得会计准则(CAS6生物资产、CAS26原保险合同、CAS27再保险合同、CAS28石油天然气开采、CAS16建造合同);而CAS23-25及CAS38四项关于金融资产得准则,虽然适用于所有行业,但主要就是针对金融业(尤其就是商业银行)得。 采矿业企业得业务大部分与制造业一致,因此中国没有对其制订专门准则,但它也确实存在一些具有行业特殊性得业务,目前实务中主要依赖会计师得职业判断进行处理. 1、探矿权及勘探支出得会计处理 探矿权就是指在依法取得得勘查许可证规定得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得权利。企业在取得探矿权前,为了初步识别一个区域就是否有勘探价值,会发生勘探支出;企业取得探矿权后,为了详细探明资源储量,也会发生勘探支出。如果勘探表明该区域存在经济可采储量,则企业将申请采矿权,在该区域开展采矿活动.采矿活动得会计处理与制造业基本一致,但探矿权及勘探支出得会计处理没有明确规定。

对于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探矿权取得支出与勘探支出都暂 时资本化,确认为油气资产.如果勘探确定油井或气井发现了探明经济可采储量得,那就确定资本化;而如果确定未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得,应将钻探该井得支出扣除净残值后计入 当期损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石油天然气以外得采掘业企业得勘探与评价活动参照油气准则执行",似乎为石油天然气以外得采掘业企业得相关会计处理已经做出了明 确规定.但就是,其她采掘业企业不可能使用“油气资产”这个科目来归集探矿权及勘探支出,因此实务中如何“参照执行"就存在不同得理解:对于探矿权,大部分企业确认为无形资产。但就是,通常意义上得无形资产,比如采矿权、专利权、土地使用权等,在确认时就能为企业带来现金流量;而探矿权要为企业带来现金流量,必须经历一个勘探得过程.从这个角度来瞧,探矿权类似于制造业得在建工程或开发支出,就是需要继续投入才可能为企业带来现金流量得资产。在制造业中,在建工程最终会转为固定资产,开发支出最终会转为无形资产。目前,开发支出特指研发部门发生得、预计未来将产生有商业化价值成果得支出。探矿权继续投入后最终形成得资产,有人认为就是有形得固定资产(即一个具体得矿),也有人认为就是无形得采矿权.我们倾向于探矿权继续投入 得结果就是一个具体得矿,而采矿权专门用于核算向国土部

采矿权、采矿许可证的申请办理流程

采矿权、采矿许可证申请办理流程 采矿权注册登记申请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一、划定矿区范围提交的材料 1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报告(包括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地质工作概况,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 2经批准的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 3矿产资源开发初步利用方案(包括矿区位置、开采矿种、储量情况、矿山规模及服务年限,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方案); 4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并以国家直角坐标或经纬度坐标标定其拐点,矿区面积,比例尺不得小于1:1万); 5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影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 6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 7其它相关资料。 二、采矿权申请登记提交的材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矿产储量登记书; 3依法划定的矿区范围图; 4采矿权申请人营业执照以及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5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并经评审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7环保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8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9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10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 11没有产权争议的提出保证书,有产权争议的提供结论证明; 12国有矿山企业还应当提供:经评审备案的供矿山建设使用的矿产勘查报告和矿山设计文件;

13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或者私营矿山企业还应当提供; ①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矿产勘查资料; ②矿长具有矿山生产、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的基本知识证明文件。 14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1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提交的材料 1采矿权延续申请; 2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原采矿许可证的正、副本; 5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及采矿权价款的证明; 6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 7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提交的材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 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区、县地矿主管部门的核实意见; 5原采矿许可证的正、副本; 6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及采矿权价款的证明; 7矿区范围发生变化的,需提供矿区范围图及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开发利用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8主要矿种和开采方式变化的,需提供开发利用方案和经法定审批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9依法转让采矿权变更的,需提供全部批准资料; 10企业名称变更的,需提供证明企业名称变更的文件; 11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执行新准则后几项具体会计业务处理规范的变更

Dec. 2007, Vol, 3, No.12 (Serial No.31) 现代会计与审计Journal of Modern Accounting and Auditing, ISSN1548-6583, USA 14 执行新准则后几项具体会计业务处理规范的变更 张晓玲 (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办事处,江苏南京211100) 摘要:新的会计准则在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施行后,其中原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 度》或行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改为执行新准则,在会计要素确认、计量和列报上有许多变更。本文就几项具体会计业务的处理,分析其变更前后的相关操作和注意事项。 关键词:确认、计量和列报;预提和待摊;递延所得税;折旧、摊销和折耗;未确认投资损失 一、预提待摊事项的会计处理 新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取消了“预提费用”“待摊费用”两个科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所列资产负债表格式中,也未设置“预提费用”和“待摊费用”项目。但执行新准则后,一方面账面可能还存在这两个科目的余额,另一方面实践中还可能有这类事项发生,需要会计人员进行确认和计量。 (一)首次执行新准则时预提、待摊费用余额的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取消预提待摊这一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须进行追溯调整而应采用未来适用法[1],具体做法就是在首次执行新准则的年初,对于企业账面上的“预提费用”和“待摊费用”科目余额仍然保留,在新年度:(1)预提费用按原规定使用但一般情况下不再预提,用完为止;(2)待摊费用按原定的受益期摊销,摊完为止,新发生按原制度应挂账待摊的支 【作者简介】 张晓玲(1980-),女,江苏洪泽人,会计师;研究方向:新企业会计准则。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 法规分类> 法律法规> 中央法规> 部委规章及文件> 国务院组成部门 【法规名称】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 【颁布部门】国土资源部【法规文号】国土资发98号 【颁布日期】1999-04-19 【实施日期】1999-04-19 【是否有效】有效【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 【批准部门】【批准日期】 【失效日期】 【全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海南省国土海洋环境资源厅,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为切实落实党中央关于“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资源政策,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前期的管理,部制定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以下分别简称《编写内容》和《审查大纲》),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各级地矿行政管理机关在受理采矿权申请时,必须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以下简称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保证开发利用方案编写的规范化和审查工作的质量,严格把好资源利用的源头关,使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方案能够遵循科学、合理、有效的原则,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为国民经济建设发挥出最大的资源效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今后,凡新建矿山申请采矿权时,申请人必须按《编写内容》的要求编报开发利用方案,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必须按《审查大纲》的要求对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审查,并将其作为采矿权授予中必经的、重要的程序,纳入采矿权审批的内部管理责任制中。开发利用方案若包括在矿山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矿山设计之中,不应影响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对开发利用方案的专门审查。 二、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是一项业务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为在目前的行政管理中加强此项工作,审查工作可委托给有一定技术力量的机构或有设计资格的单位代为组织,由其聘请熟悉地矿行政管理、熟悉地矿法律法规和政策、有经验的地质、采矿、选矿等方面专家承担具体的审查论证工作。 三、承担审查工作的机构对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书面审查意见(附:参加审查的专家名单,并由本人签字)。审查意见经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审定。审查不合格或经限期修改仍不合格的开发利用方案,登记管理机关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 四、受聘审查的机构未按审查大纲内容进行审查的,应由登记管理机关提出重审或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复审。有三次以上重审或复审记录的机构,不应再承担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工作。各级地矿主管部门对在审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贿受贿的专家和机构,一经发现即取消审查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采矿权无形资产会计核算谈论

纲后反在人邦境外自事矿产资流开采的单位包括地量勘查单位、普通矿山企业和石油地然气开采企业。石油地然气开采企业闭于矿业权害的核算无比拟科教规范的依据,便《企业会计原则第27号——石油地然气开采》。而地量勘查单位和普通矿山企业闭于采矿权的会计核算依据非现行的《地量勘查单位会计轨造》(1996暮年5月颁收)、财政部颁收的“地量勘查单位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放划订”、“企业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放划订”(1999暮年造订)。适用于地量勘查单位和普通矿山企业的会计处放划订非反在当时矿业权交难市场初步树立尚出无收育的情形上造订的。和灭矿业权交难的活跃和矿业权交难市场的出无续完好,一些矿山企业和地量勘查儿司的上市,现无划订未经出无能知脚采矿权核算的须要。造订和完好适用于地量勘查单位和普通矿山企业的采矿权核算办法现得日害从要和迫切。本文拟依据现无法律、规章轨造和规范性文件,解开旧企业会计原则,闭于采矿权的属性、确认、计量、会计忘载和道演入行谈论。一、采矿权的概念及属性(一)采矿权的概念及特征采矿权非指反在依法取得的采矿权允许证划订的矿区范围和迟期限外,开采矿产资流和获得所开采矿产品的权力。依法取得采矿允许证的单位或许个己,被称为采矿权己。采矿权具无以上特征:第一,采矿权非由矿产资流一切权派生出来的他物权。矿产资流的一切权属于邦度,邦度闭于矿产资流依法享无古无、当用、收害和处罚的权力,果而矿产资流既非物资实体,又非以物权形式外示出来的自物权。邦度通功委婉让矿产资流的采矿权,实现矿产资流的当用权能,果彼,采矿权非由矿产资流一切权派生出来的他物权。采矿权己闭于矿产资流出无完齐安排才能,只无当用和收害的权力,自而采矿权又非一类限造物权。第两,采矿权的功能非闭于未探亮储量的矿产资流入行开采,为邦度和社会供给所需的矿产品。采矿权己取得采矿权的纲的非反在采矿允许证划订区域外,开采或许加工矿产品并自矿产品卖卖中获取收害。(两)采矿权的资产属性依据人邦《企业会计原则——基本原则》划订的资产当具无的三个后降,采矿权属于资产,那非果为采矿权具无资产的三个特征:第一,采矿权己所持无的采矿权便其形败渠道望,探矿权己反在勘查区块外劣后获取的采矿权,反在取得采矿权之后,为自事普查勘探未经收生了费用收出;采矿权己取得邦度出资形败的采矿权须要收付采矿权价款;自本采矿权己处取得采矿权同样要收付款项。果彼,采矿权非功去的交难或许事项所形败的现实资产。第两,采矿权具无法律上的排他性,采矿权己反在取得采矿允许证后,依法享无反在划订的区块范围外开采矿产资流的权力,免何单位或许个己出无得侵略。果彼,采矿权具无法律上的排他性。第三,采矿权己开采并卖卖矿产品或许依法委婉让采矿权,可以获取现金流入。果彼,采矿权可以给采矿权己带来预迟期的经济好处。采矿权属于无形资产范围。第一,契开无形资产的订义。依据《企业会计原则第6号——无形资产》中闭于无形资产的订义,采矿权具无无形性(无什物形态)、排他性、非货泉性资产(货泉或许以货泉解算的项纲以外的资产)等特征,契开无形资产的订义。第两,采矿权便其本身性量来望属于闭于物产权类无形资产。闭于物产权类无形资产非权力己闭于他己(包括邦度)具无一切权的财物果一订限造的权力而形败的资产。采矿权必需依靠于矿产资流而亡反在,开开特订区块的矿产资流,采矿权便出无免何价值,果彼,采矿权非闭于物产权。第三,采矿权出无同于其他无形资产的特色非当用周迟期长、投资长、威宽险大。采矿权取得后,普通经由了矿产资流的普查、略查和勘探阶段,探亮了各级矿产储量,降交了勘探道演,可以做为矿山建设可行性研讨和设计的依据。(一)采矿权入账范围契开上列后降的采矿权当列入“无形资产——采矿权”账户:第一,探矿权己反在勘查功课区外劣后取得的采矿权;第两,采矿权己通功申请、招本、拍卖等出让形式,自邦度注卖管理机闭取得的采矿权;第三,采矿权己通功出卖、做价出资、开做等委婉让形式自出让方获得的采矿权。(两)采矿权入账时光采矿权普通当反在操持变革注卖脚续、产权收生委婉移时入账。第一,地量勘查单位(探矿权己)反在勘查功课区外劣后取得采矿权,当以经由注卖管理机闭同意并操持采矿权允许证的时光为采矿权入账时光;第两,地量勘查单位或许矿山企业通功出让形式背注卖管理机闭

贵州省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流程、权限(简易版)

申请新立探矿权 一、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 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 2、申请勘查的区块范围图(单位申请的盖公章,个人 申请的签名); 3、探矿权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 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勘查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 5、勘查工作计划,或探矿权申请人与勘查单位签订的 勘查合同及资金证明文件(提交申请之日近一个月内出具的); 6、地质勘查设计及附图等附件; 7、申请范围经纬度拐点坐标电子文档(EXCEL格式); 8、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申请范围矿业权设置情况 的说明或证明材料。 注意事项: 1、以上资料提交份数,申请书为一式二份,其他材料为一式一份。提交材料除注明复印件的外,均为原件;交复印件的,须检验原件,并由电子政务中心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章。

2、所有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格填写内容均要求打印件,手工填写件不予受理。 3、勘查工作计划:系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勘查项目计划,省政府、省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财政出资的勘查项目计划,省政府有关矿产资源勘查主管部门下达的勘查项目计划。对不具有以上三种勘查工作计划之一的项目,需提交勘查合同和勘查资金证明文件。 4、勘查合同:是指出资人与被委托勘查的具有地质勘查资质的施工单位,依据合同法签订的有效合同。 5、资金证明文件可任选以下一种形式: (1)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认定的近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2)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3)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 (4)地、县政府投资项目,由政府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拨款文件。 二、办理程序 第一步:确定申请勘查范围。勘查范围用勘查区块拐点处的经纬度表示,经纬度坐标须是15秒的整数倍,且不能超过40分乘40分。

采矿许可证办理程序

1、办理采矿许可证需要以下资料: (1)现采矿权深部及外围详查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复); (2)现采矿权内的储量核实报告或详查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复);(3)扩界矿区范围批复;(办理程序见后“3、划定矿区范围流程”);(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复); (5)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复); (6)土地复垦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复); (7)矿山环境综合治理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复); (8)以及国土资源厅做要求的其他资料。 备注: 第一步:先做(1)、(2)项; 第二步:根据地质报告确定资源量,申请办理第(3)项; 第三部:编制(4)、(5)、(6)和(7)项相关报告。以上报告需要有(1)、(2)和(3)项的批复文件后,主管不能才对报告予以组织会议受理审查;说明:为了缩短办事时间,在确定好扩界后矿区范围、生产规模提交矿区范围申请后,矿方可同步签订编制(4)、(5)、(6)和(7)项相关报告的设计单位,对报告同步进行设计编制工作,待批复文件下发后,即可申请相关报告审查工作。

2、采矿权设立流程:(参考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办事指南)

申请采矿权时向国土资源厅需要提交的材料: 1、市局意见; 2、采矿登记电子表格软盘; 3、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4、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5、资质证明(验资报告;技术人员、设备情况介绍)(市局加盖登记专用章认定); 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批文(含安全部门审查意见); 7、环保部门批文(含矿山地质环境评价报告批文); 8、矿区范围批复文件; 9、有关部门准入证明; 10、矿区范围图; 11、矿产资源开发方案; 12、环境评价报告、矿山地质环境评价报告; 13、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探矿权、采矿权会计核算探讨

煤炭上市公司矿业权会计核算之我见 、 【摘要】矿业权是煤炭上市公司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其会计核算对煤炭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影响较大,财务报告使用者也越来越关注煤炭上市公司矿业权的会计核算及信息披露。目前,煤炭上市公司矿业权的会计核算方法不尽相同,违背了企业会计基本准则中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可比性和可理解性原则。如何规范矿业权的会计核算,将是我国会计准则建设中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关键词】上市公司; 矿业权; 会计核算 一、矿业权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 为规范矿业权的会计核算,财政部出台了《关于印发企业和地质勘查单位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要求企业将交纳的探矿权使用费和价款计入勘探开发成本,企业在勘探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也计入勘探开发成本。勘探结束形成地质成果的,转作地质成果处理;不能形成地质成果的,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企业交纳的采矿权使用费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企业交纳的采矿权价款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在采矿权受益期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中强调的“允许矿业企业的矿产资源勘查支出按有关规定据实列支”的政策,在《企业会计准则》正式实施前,国土资源部经商财政部于2006年9月出台了《关于重申矿业企业矿产资源勘查支出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 06〕211号),要求企业和地质勘查单位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有关支出的会计处理继续按照财会字〔1999〕40号执行。 二、煤炭上市公司矿业权会计核算及披露现状

(一)探矿权的会计核算及披露 在煤炭上市公司中,有四家公司在200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了探矿权的有关信息,探矿权的价值在5 000万元至13 080万元之间不等。 其中三家公司将探矿权纳入无形资产核算,一家公司将探矿权作为其他非流动资产核算。将探矿权纳入无形资产核算的三家公司中,有一家公司在2007年和2008年对探矿权进行了摊销;另外一家公司在2008年暂停了对探矿权的摊销,原因不得而知;其余一家公司为2008 年11月取得探矿权,当年并未摊销。 (二)采矿权的会计核算及披露 在煤炭上市公司中,采矿权均作为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进行核算。但是,在对采矿权的摊销方式、摊销年限、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采矿权价款、计提减值准备和改变摊销方式等处理上,存在较大差异。 有四家公司的采矿权按产量法摊销;有三家公司的子公司采矿权按产量法摊销,而母公 司自身采用直线法摊销;其余公司的采矿权按直线法摊销。在采矿权按直线法摊销的公司中,有的公司按预计使用年限、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和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三者中最短者分期平均摊销;有的公司按采矿许可证最长有效期30年摊销;有的公司按矿井预计使用年限摊销。 有两家公司延期支付采矿权价款的时间为10年和30年。一家公司按照无形资产准则的规定在采矿权入账的当年,以购买价款的现值入账。另一家公司在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未按规定以尚未支付的款项与其现值之间的差额减少采矿权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在煤炭产品价格经历2008年“冰火两重天”后,只有一家公司对采矿权计提了减值准备。两家公司将采矿权的摊销方法由直线法变更为工作量法,但只有一家公司将其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在其年报中披露。 三、对煤炭上市公司矿业权会计核算及披露现状的分析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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