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四大基本属性

律师的四大基本属性
律师的四大基本属性

律师的四大基本属性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颁布十周年。在过去的十年里,中国律师业得到长足的发展。律师和律师制度,在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促进经济繁荣,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的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

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律师业发展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这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律师执业风险的法定化;其二,律师行业自律的形式化。这些困难和问题的产生,既有历史原因,也有现行立法原因。

因此,在《律师法》修改提到议事日程的今天,笔者希望通过对律师基本属性一些探讨,给律师一个恰当的角色定位,以提高律师的职业自尊和自信,减少社会对律师的误解和偏见,进而期待对律师法修改有所帮助。

一、我国律师的法律定位

198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 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其任务是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民公社和公民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见,该暂行条例将律师定义为“国家的工作法律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该法确立了新中国的现代律师制度,第一次明确律师属于社会法律工作者,第一次体现律师相对独立的地位和人格。这在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和保障人权进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律师法》颁布以来,公权力部门对律师的误解、偏见甚至打压并未减少,社会公众对律师的诚信度评价未见显著提高。形成这种认知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现行律师法对律师定位的不全面,对律师属性界定的含糊。

二、我国律师应有的基本属性。

(一)律师的政治性

《律师法》没有体现律师制度的政治性。〈律师法〉颁布后,仍有一种观点比较通行,即律师属于经济鉴证类中介人员(比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如此定位忽略律师作为沟通公权力部门和社会公众之间的政治桥梁作用,忽视律师制度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我国的律师制度,完全西方舶来品。我国封建社会的“讼师”与现代意义的律师,有本质上的区别。一般认为,现代意义的律师和律师制度起源于古罗马。而古希腊雅典共和国时期“辩护士”和“保护人”对其产生有重大的影响。现代意义的律师和律师制度,起源于古罗马绝非偶然。古罗马发达的小商品经济,活跃的市民阶层和较完善的奴隶制民主制度,是律师和律师制度产生的根本原因。公元三世纪罗马皇帝诏令确认“律师”的存在。因此,从起源上看,没有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制度,就没有律师和律师制度。

十九世纪法国的政治思想家托克维尔认为,律师是“平衡民主的最强大力量”,在“行将诞生的民主政治社会负有重大使命”。在西方国家,律师制度被认为是西方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是国家政治生活的积极参与者,并直接影响民主政治制度的运作过程。

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后,国家制订〈律师法〉,确立律师制度,是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保障人权的重大步骤。律师法在第一条中有“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的表述。《司法部关于拓展和规范律师法律服务的意见》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深化政府机构改革,将给予律师发挥作用的新契机;依法治国,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司法改革,尊重和保障人权,将赋予律师更重要的社会责任。”1990年《联合国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十一条规定:“作为维护正义的根本代言人,律师在任何时候都应当维护该职业的荣誉和尊严。”

因此,笔者认为,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实现社会正义,是律师的政治性的基本体现。修订的律师法应在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上,明确律师制度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

组成部分的政治性,强调律师在维护公平和正义方面,与检察官和法官具有相同的职能和职责。律师与检察官、法官同等重要,缺一不可,且不能互相替代,共同组成法律职业共同体,成为国家政治生活的重要主体。

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公民对自由、平等和正义的追求及政府对人权的尊重与保障。只有这样,才能保障私权,维护人权,制衡和防范公权力的滥用。

(二)律师的独立性

法律明确规定,法院和检察院独立行使司法权。而对同为法律职业活动必要参加人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法律未明确律师执业的独立性。律师服务于全社会不特定主体的特性,决定其执业必须具有独立性。没有独立性,律师不可能全心全意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以实现公民对公平和正义的追求。

律师的独立性具体表现为在三个方面:一是行业自律;二是业务自主;三是人身自由。

行业自律,基于律师职业的基本特征产生。律师是专门研究法理,通晓法律的群体,本身不具有任何的公权力,而往往作为维护私权的代言人。当律师群体受制于依附于特定的公权力时,律师服务于全社会不特定主体的行业特性,基本消失,律师作为私权维护者的资格,已经丧失。因此,律师群体组成自律性的协会组织,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活动,是保持律师独立性一个重要保障。

业务自主,是指除法律规定律师必须接受或者禁止接受委托的事务外,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有权自主决定其从事的业务内容,有权决定自主决定采取何种合法的方式和方法完成委托事务。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违法强令律师接受或者禁止接受委托的某项事务。

人身自由,是指律师在从事业务活动不受非法限制。1959年,印度“国际法学家会议”通过的《德里宣言》中指出:“司法独立和律师自由是实施法治原则必不可少的条件”。当专门为律师量身定做的刑法306条被废止之时,当“律师法庭言论豁免原则”被确立之时,我们将会欣慰于国家法治的进步。

律师实务-公司并购相关法律实务讲解

公司并购相关法律实务 《股权并购及资产并购》 一、并购业务对律师的要求,企业并购的概念和分类 包括公司对外投资的方式?什么是并购?以及股权并购的概念及优点、缺点、使用条件及模式。企业并购中资产并购的概念及优点、缺点、使用条件。股权并购及资产并购的区别等。 二、并购的实质 三、律师在企业并购中所起的作用。 大家或许对律师行业多少有些了解,就律师行业而言,什么样的业务能带来高收入呢? 大宗诉讼案件、公司上市业务、公司并购业务、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清算、融资等是我们律师行业高收入人群主要的经济来源。北京司法局公布:2005年度北京律师行业的营业收入突破60亿元,占到了全国律师行业的1/3以上。而在这60亿中,80%的收入来源于非诉业务,诉讼业务只占到总收入的20%。 我曾经在华润集团做过一些公司并购实务,我根据我在华润集团亲身经历过的一些比较重大的收购并购的项目,把自己的所经历的体会和感受及大家进行交流和探讨,对自己的收购并购工作做一初步的梳理和小结,由于我理论水平所限,错误及缺陷在所难免,请大家批评指正,以便共同提高。 第一篇讲课实体内容第一部分并购业务对律师的要求

1.熟悉企业并购的专门法律以及及此相关的法律知识; 2.管理、外语、文字功夫等方面要求; 对我们今后能够做并购律师业务的,首先主要是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其次是学习企业、公司管理方面的知识,再次、就是外语、逻辑思维、文字处理能力等技能。 这里我重点强调一下外语。随着经济全球化浪潮的不断推进,企业并购行为也逐渐地更具有国际性。为谋求更大发展,占领国际市场,一国企业跨国从事并购也日益频繁。对于承办这类企业并购的律师来说,掌握必要的外语,就会如虎添翼,多了一分成功的把握。 当然,一个好律师,离不开较强的语言文字能力。不单是因为企业并购有许多针锋相对的谈判工作要做,有许多语言十分严谨的合同需要起草,而且是因为企业并购中,律师需要更加谨慎,要面对许多可能出现的风险和陷阱。所以,对承办企业并购的律师来说,较强的语言文字功夫是必不可少的条件。 以上就是要想成为一名并购律师所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大家要想在这个行业中崭露头脚,所需要的知识积累以及努力程度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如果大家想了解更多的关于并购律师方面的内容,课下可以再和我联系,电话是:。 第二部分企业并购的概念和分类

如何认识律师在企业并购中的作用

如何认识律师在企业并购中的作用通常情况下,我们习惯于将涉及到企业控制权变动的产权交易行为中的企业兼并和企业收购行为统称为企业并购。随着中国对外开放、国企改制和入世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目前企业并购已经成为跨国企业和境内企业发展的一种重要方式。 企业并购的主要目的应是改善企业资源配置质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从而实现参与并购各方主体利益的最大化。但是企业并购行为所涉及到的往往都是相对比较复杂而且专业性又非常强的工作,这种复杂的工作客观上需要各方面专家和机构在其中发挥作用,如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评估师以及熟悉国家产业政策并具备资本运营实际操作经验的投资银行机构等。这些人士或机构提供的专业调查和咨询意见是防范并购中存在的系列风险、促进企业并购行为依法规范运作的重要保障。本文通过介绍律师在企业并购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希望参与企业并购的各方充分认识到聘用律师等中介机构帮助自己完成企业产权交易的必要性问题。 在企业并购行为中,所涉及到的各方利益主体一般包括:兼并方或收购方(简称“并购方”)、被兼并方或被收购方(以下称“目标公 司” )、目标公司的债权人和债务人、政府部门(尤其是国有控股企业)等。其中最需要聘用律师的是并购方和目标公司。下面就针对并购方和目标公司律师所应发挥的作用分别展开叙述。 一、并购方律师的主要工作事项 对并购方而言,任何并购交易中都可能存在着风险,只有对并购交易中的风险有充分的认识,并做好相应的对策,才能有效防范并购风险,保证并购交易的成功及实现并购的目的。并购方之所以需要专门从事并购法律事务的律师,是因为律师可以在并购业务中发挥以下重要作用:

(一)在实施并购前对并购交易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购不完全是一种市场行为,其中在参与主体、市场准入、经营规模和范围等方面必然受到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的限制,特别是当并购涉及到国有企业的时候,政府干预是必然的,而且政府在并购中所扮演的角色有时会直接关系到并购的成败。所以,律师参与企业并购业务首先要对并购交易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二)对目标企业所涉及的法律事项做尽职调查。为了确保并购的可靠性,减少并购可能产生的风险与损失,并购方在决定并购目标公司前,必须要对目标公司的内部情况进行一些审慎的调查与评估。这些调查和评估事项包括:1、目标公司的产权证明资料(一般指涉及国有产权时国资管理部门核发的产权证或投资证明资料);2、目标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包括公司章程、各类出资或验资证明报告等);3 、有关目标公司经营财务报表或资产评估报告;4、参与并购的中介机构从业资质;5 、目标公司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情况;6 、目标公司重大资产(包括房产、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负债或合同事项;7 、目标公司管理框架结构和人员组成;8 、有关国家对目标公司的税收政策;9 、各类可能的或有负债情况(包括各类担保、诉讼或面临行政处罚等事项);10、其他根据目标公司的特殊情况所需要调查的特殊事项,如社会保险、环保、不可抗力、可能不需要并购方同意就加诸于并购方的潜在责任等。目标公司若不反对并购,应对并购方律师尽职调查持合作态度,应并购方要求或依规定要求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地将自身情况,有关材料、资料、文件等告知或提供给并购方。 (三)出具完备的并购方案和法律意见书。并购方律师参与并购的核心工作就是为其实施并购行为提供或设计切实可行的并购方案和出具相关的法

最新从两起并购案例总结律师操作并购项目的经验与心得

从两起并购案例总结律师操作并购项目的经验与心得﹡ 发布时间:2007-6-14 从两起并购案例总结律师操作并购项目的经验与心得﹡ 易芳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上海 200120) 一、案例A:境内公司以境外公司身份并购拥有中国资产的境外公司 (一)项目背景 1、主体 出售方甲:设立在香港的某公司 出售方乙:设立在维京群岛的某公司 收购方:设立在开曼群岛的某公司 2、标的公司 标的公司共两个,一个是出售方甲持股100%的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的全部股权。一个是出售方乙持股100%的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的全部股权。该两家标的公司又在上海设立了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两家标的公司共计持股房地产开发企业99%股权。 3、交易目标 通过境外股权转让,取得香港两家标的公司的控制权,进而取得境内某房地产公司的控制权,最后达到收购境内房地产项目的最终交易目的。 4、案件要点 (1)境内公司以境外公司身份并购拥有中国资产的境外公司 (2)以股权转让方式收购房地产项目 5、律师作用 律师在并购项目中的作用,因项目背景等实际情况的不同会有所差异,有的项目律师起主导性作用,而有的项目律师则只是起到知识性作用。一般而言,并购拥有中国资产的海外公司,主办律师都是境外律师。但是,这个案件具有特殊性,即该案件的境外收购方的实际控制人为境内企业,收购的主要资产是境内资产。因此,在该案件中,中国律师起到了主导性地位,并且主导整个并购进程,而且负责选择境外律师,并负责与境外律师的沟通。 (二)操作流程和涉及的法律要点: 1、境内公司和境外公司的尽职调查 收购拥有中国资产的境外公司,尽职调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针对境外公司的尽职调查,应由境外律师事务所进行;一部分是针对境内公司的尽职调查,则由境内律师事务所进行。而对境内公司尽职调查的程度,则应取决于中国资产在整个并购交易中的重要性。在本案例中,收购方要购买的核心资产是境内的房地产项目,因此,尽职调查的重点应该放在中国资产方面。境内律师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由并购双方及时达成补救措施,并将该等发现的问题和达成的补救措施反映到境外并购的主合同中。

投融资并购上市三者律师业务

投融资、并购、上市三者律师业务 一、概述 1、国内现状:随着入世后外资介入的深化及国企改制、民营经济的发展,国内并购呈现高潮,但是律师尚不能完全适应业务发展的要求。其他服务群体同律师竞争,国企业改制大多是在专业咨询机构指导下设计方案实施操作,律师只是个别环节作为陪衬,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其原因一是与现实环境有关,同时律师的业务素质也不适应;好的一方面是,新一轮国企改制并购大潮为律师参与提供了相遇,而且以往失败的改制使人们看到了规范改制行为的必要性、迫切性,并购活动也不断地从行政主导式向法律政策主导,由暗箱操作向公开操作转变。 2、在改制或并购业务领域律师非诉讼业务主要: (1)前期咨询和调查; (2)并购过程中就具体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3)起草与并购有关的法律文件,合同…… (4)更高层次上为并购设计方案并具体指导实施,这也是前述律师的弱项。 二、律师参与并购业务的流程(以有限公司为例,从买方角度) (一)并购项目的总体结构设计就考虑的因素 1、客户是谁:收购方/出资方,我们以收购方为主线讲: 此前是否存在交易关系,各方的目标,哪一方处于优势,交易项目的性质(是战略收购还是财务收购),其他因素

2、是否上市公司有不同要求,我们以有限公司之间收购和以收购方为主线: 有线公司应考虑的限制,除有关法律规定外,还包括公司章程、其他出资人的优先权(举例)、 3、是资产收购还是股份收购(或叫出资收购) 资产收购:是否特定资产,比如质押抵押物,是否须经第三方(债权人)同意,动产/不动产,具有复杂性。 股权收购意味着承担原出资人的全部义务,外资收购时还应考虑是否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收购后出资比例(25% )限制对公司的影响;收购国有资产导致出售方失去控股地位时能否通过相关审批,其他如目标公司与其债权人否有限制性约定等等。 4、收购方式:协议、竞价、招标、拍卖 国有资产必须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竞价出售,只有经批准或只有一个竞买人时才允许协议收购。 协议收购时买方处于主导地位,应控制并购文件;竞价出售情况则有所不同。 5、对价支付: 1)支付形式:现金/股票或其他财产形式,外资收购中如果不使用外汇,须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 2)支付期限:多是分期付款,在合同中对收购方设立保护性条款,比如约定对价调整条件,对尾款的损失抵押条件及提存方式等,应当注意《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的规定(两者有区别),两者之外的情况可协商确

律师在企业并购中所起的作用

第四部分律师在企业并购中所起的作用 真正市场经济意义上的任何一项并购行为,都离不开律师(或者企业法律顾问)的参与。究其原因,任何一个哪怕是十分简单的并购行为都会涉及许多方面的内容,而法律是其中最主要的内容之一。不了解法律规定,不了解当地政策,不知道该项收购会涉及那些法律要求,会产生什么样法律责任,受到哪些法律保护,产生什么法律效果等就进行并购,一方面会在出现法律问题时手足无措,不知该怎么处理。另一方面则会因不懂有关法律问题,从而使已启动的并购遇到原本就已存在的法律障碍而路途搁浅,导致收购并购工作流产。或者虽然并购完成,但潜在法律隐患很多,后患无穷。 律师,当然必须是熟知并购法律业务并有相当经验的律师,因其就是专门研究这方面的法律和经办这方面的法律事务,就会熟知相应的方方面面的规定,特别是掌握不断发展变化的或者最新的规定,了解其中的操作技巧,知道如何从法律的角度帮助和指导当事人圆满地进行或完成一项并购。或者当一项并购有法律上的障碍而不能逾越,也会指导当事人事先停止,避免产生更大的损失。律师之所以在并购活动中必不可少,此正其因。 律师在并购活动中的主要工作: (一)负责并购活动的法律策划; (二)拟定初步方案; (三)负责目标公司法律尽职调查,审查目标公司的相关资料; (四)确定方案; (五)参与并购谈判; (六)负责起草、修改并购合同、相关文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七)对目标公司重大法律事务、尤其是合同的处理; (八)协调、沟通并购各方。 在企业并购行为中,所涉及到的各方利益主体一般包括:兼并方或收购方(简称“并购方”)、被兼并方或被收购方(以下称“目标公司”)、目标公司的债权人和债务人、政府部门(尤其是国有控股企业)等。其中最需要聘用律师的是并购方和目标公司。下面就针对并购方和目标公司律师所应发挥的作用分别展开叙述。 一、并购方律师的主要工作事项 对并购方而言,任何并购交易中都可能存在着风险,只有对并购交易中的风险有充分的认识,并做好相应的对策,才能有效防范并购风险,保证并购交易的成功及实现并购的目的。并购方之所以需要专门从事并购法律事务的律师,是因为律师可以在并购业务中发挥以下重要作用: (一)在实施并购前对并购交易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购不完全是一种市场行为,其中在参与主体、市场准入、经营规模和范围等方面必然受到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的限制,特别是当并购涉及到国有企业的时候,政府干预是必然的,而且政府在并购中所扮演的角色有时会直接关系到并购的成败。所以,律师参与企业并购业务首先要对并购交易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二)对目标企业所涉及的法律事项做尽职调查。为了确保并购的可靠性,减少并购可能产生的风险与损失,并购方在决定并购目标公司前,必须要对目标公司的内部情况进行一些审慎的调查与评估。这些调查和评估事项包括: 1.目标公司的产权证明资料(一般指涉及国有产权时国资管理部门核发的产权证或投资证明资料); 2.目标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包括公司章程、各类出资或验资证明报告等);

并购中的尽职调查律师操作指引(DOC 28页)

并购中的尽职调查律师操作指引(DOC 28页)

一、并购中的尽职调查律师操作指引 (1) 二、收购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操作指引 (8) 三、资产重组与并购法律业务执业风险提示 .. 27 一、并购中的尽职调查律师操作指引 (一)引言 (1)为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并购中从法律上发现风险、判断风险、评估风险的独特作用,引导律师高效、高质地完成企业并购的尽职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律师行业公认的律师执业准则、惯例制定本指引。 (2)本指引是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从事企业并购之尽职调查法律业务的执业行为,保证尽职调查的质量、效率,并明确执业责任。 (二)基本规范 (1)律师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免尽职、审慎严谨。 (2)律师应严守所知悉的委托人、目标企业及执业中所知悉的其他相关方的商业秘密,并不得利用所知悉的商业秘密为律师本人、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人谋取利益。 (3)律师从事企业并购的尽职调查法律业务应当具备相应服务的专业能力,包括必备的法律专业素质及企业并购运作、财务会计、企业管理、劳动人事等方面的基础知识。 (4)律师从事企业并购的尽职调查法律业务应当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指引的要求,不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和干预,独立工作,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5)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应指派具备要求的律师承办,实习律师(含助理律师或律师助理或其他辅助人员)不得独立承办,但可协助律师完成相关的工作。

(6)律师从事尽职调查法律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严禁建议或协助委托人或目标企业从事违法活动或实施虚构事实的行为,只能对委托人要求解决的法律问题进行法律分析和评估,并提出合法的解决方案。 ②严禁亲自及协助或诱导委托人弄虚作假,伪造、变造文件、资料、证明等。 ③严禁向委托人及监管、审批机构等提供律师经合理谨慎判断怀疑是伪造或虚假的文件、资料、证明等。 (7)对于委托人要求提供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服务,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应当拒绝并向委托人说明情况。 (8)律师事务所和承办律师应如实、准确、完整地向委托人披露尽职调查所获得的信息,并做出适当的法律分析与评估,不得故意隐瞒、遗漏主要信息或做虚假陈述。 (9)律师应当与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密切配合,通过专业分工协作和充分的业务沟通,共同保障受托法律业务的顺利进行。

公司并购重组中律师能做些什么

2009-03-22 13:54:06| 分类:默认分类| 标签:|举报|字号大中小订阅 律师在公司战略并购或重组中和其他机构一样,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律师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战略策划--- 对企业的发展进行战略目标、战略步骤和方法的设计;--- 为企业提供宏观法律环境和产业政策改革的研究报告;--- 针对企业的个性,为其寻找战略性合作伙伴和投资者,制定战略合作计划;--- 进行兼并、收购方案的设计 ●尽职调查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1、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及本次并购的批准和授权;--是否存在重大法律障碍?--是否存在资质上的法律缺陷?--政府批准的内容和效力?--国资的状态及主管部门的审批?2、对目标公司章程的审查;3、对目标公司各项财产权利的审查;--土地使用权;--房产权;--专利权商标权;4、对目标公司法律状态的审查,包括债权债务、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等;5、对目标公司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或行政处罚6、股东及股东出资比例7、目标公司关联交易的审查8、经营范围审查9、董事会成员资格审查 ●并购文件的初步制订和策略的制定---- 意向书表达双方为表达诚意,并在以后的谈判中相互信任,以节约时间和金钱,采取签订意向书的步骤.被收购方能使其准备透露给收购方的机密不至于被外人所知。意向书中应表示出需要作进一步的调查。---- 尽职调查收购方的律师应当对公司的帐册和地方特许权等作特别调查,还要检查被收购方雇员的雇佣条件、工会的意见、工厂惯例和退休安排、关键的要约(如许可证、经销或专利许可)。---- 谈判这是个双方都用尽智商和情商的博奕过程,应按着一个经过仔细计划的时间表进行。---- 与政府打交道兼并双方应该一起以一种受到信任的方式与政府进行接触,或者将兼并通知呈交给政府,已取得审核和同意。---- 取得内部许可在签订法律上不可变更的协议之前,需要得到全体董事会成员的批准,如果收购者是企业集团的附属公司,在签定合同之前,也需要准备一份项目报告,取得与之有关的母公

律师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的主要工作

律师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的主要工作 曹钧龚新超 根据并购重组活动的实施情况,通常可将律师服务的过程划分为两个阶段,即准备阶段和实施阶段,下面笔者分别对律师在各个阶段的主要工作进行简要阐述。 (一)准备阶段的工作 律师在公司并购重组准备阶段的工作大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 1、律师要对企业并购重组交易的合法性进行初步评估和判断。比如说,并购重组一方涉及国有企业的,需要审查现有的法律法规是否允许并购重组,行政审批是否存在风险,股权设置是否符合国有控股的要求等。 2、律师要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这项工作是最重要和最繁琐的,大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目标公司的历史沿革的审查 主要审查目标公司的设立及变更是否合法,是否存在法律上的瑕疵,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目标公司股东出资是否合法合规、充足到位,目标公司设立及历次变更是否取得完备的设立批准文件,是否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是否通过历次工商年度检验等。 (2)对目标公司章程与规章制度的审查 通过审查目标公司的章程和主要规章制度,来判断目标公司被并购重组的难易程度及是否调整并购重组方案。审查章程时,应特别注意章程中是否设定防御收购的条款,以防目标公司董事会以此条款进行反收购。 (3)对目标公司财产状况的审查 公司财产分为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目标公司以何种方式取得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是否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若未取得,还需调查取得这些权属证书是否存在法律障碍;目标公司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有无限制,是否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上述财产是否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4)对目标公司债权债务情况的审查 律师必须审查目标公司金额较大的应收、应付款和其他应收、应付款情况,并且审查其是否合法有效;必须审查目标公司将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是否存在潜在风险或法律纠纷;必须审查目标公司对外担保情况,是否存在承担担保责任的风险以及承担担保责任后追偿不能的风险;必须审查目标公司是否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等等。其中,对于担保的风险、应收账款的诉讼时效以及实现的可能性应予以特别关注;通常还需要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管理层对债权债务特别是或有债权债务作出承诺。 (5)对目标公司租赁情况的审查 目标公司租赁情况,包括出租与承租两方面。需要审查的是承租、出租协议是否合法,协议中是否有“如目标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出租或承租关系将会受到影响”的约定,如果有并购方应采取何种对策,承租、出租协议是否即将到期以及到期后能否续租等。 (6)对目标公司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审查 审查目标公司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同时应当审查目标公司控股股东以及主要股东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同时,应当审查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以及主要股东所持目标公司股份有无质押;此外,还应当审查目标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如存在此类情况,需要判断对目标公司的生产经营会产生多大影响。

全国律协《并购中的尽职调查律师操作指引(讨论稿)》

并购中的尽职调查律师操作指引(讨论稿) (一)引言 (1)为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并购中从法律上发现风险、判断风险、评估风险的独特作用,引导律师高效、高质地完成企业并购的尽职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律师行业公认的律师执业准则、惯例制定本指引。 (2)本指引是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从事企业并购之尽职调查法律业务的执业行为,保证尽职调查的质量、效率,并明确执业责任。 (二)基本规范 (1)律师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免尽职、审慎严谨。 (2)律师应严守所知悉的委托人、目标企业及执业中所知悉的其他相关方的商业秘密,并不得利用所知悉的商业秘密为律师本人、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人谋取利益。 (3)律师从事企业并购的尽职调查法律业务应当具备相应服务的专业能力,包括必备的法律专业素质及企业并购运作、财务会计、企业管理、劳动人事等方面的基础知识。 (4)律师从事企业并购的尽职调查法律业务应当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指引的要求,不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和干预,独立工作,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5)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应指派具备要求的律师承办,实习律师(含助理律师或律师助理或其他辅助人员)不得独立承办,但可协助律师完成相关的工作。 (6)律师从事尽职调查法律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严禁建议或协助委托人或目标企业从事违法活动或实施虚构事实的行为,只能对委托人要求解决的法律问题进行法律分析和评估,并提出合法的解决方案。 ②严禁亲自及协助或诱导委托人弄虚作假,伪造、变造文件、资料、证明等。 ③严禁向委托人及监管、审批机构等提供律师经合理谨慎判断怀疑是伪造或虚假的文件、资料、证明等。 (7)对于委托人要求提供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服务,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应当拒绝并向委托人说明情况。 (8)律师事务所和承办律师应如实、准确、完整地向委托人披露尽职调查所获得的信息,并做出适当的法律分析与评估,不得故意隐瞒、遗漏主要信息或做虚假陈述。 (9)律师应当与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密切配合,通过专业分工协作和充分的业务沟通,共同保障受托法律业务的顺利进行。 (10)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调查所取得的文件、资料、证明的分类归档及查阅制度,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文件制作的内部审核制度,以及内部质量保障制度。 (11)律师应当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就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在工作中获取的相关文件,会议纪要、谈话等资料制作工作底稿。 (12)律师应当对承办尽职调查业务过程中重要的往来电子邮件和电子版式的法律文件进行书面备份。 (13)如涉及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尽职调查及法律分析与评估等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和承办律师可以建议委托人聘请在该司法管辖区域具备相应资格,且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具有

律师在兼并收购中的作用

律师在兼并收购中的作用 在企业并购行为中,所涉及到的各方利益主体一般包括:兼并方或收购方(简称“并购方”)、被兼并方或被收购方(以下称“目标公司”)、目标公司的债权人和债务人、政府部门(尤其是国有控股企业)等。其中最需要聘用律师的是并购方和目标公司。下面就针对并购方和目标公司律师所应发挥的作用分别展开叙述。 一、并购方律师的主要工作事项 对并购方而言,任何并购交易中都可能存在着风险,只有对并购交易中的风险有充分的认识,并做好相应的对策,才能有效防范并购风险,保证并购交易的成功及实现并购的目的。并购方之所以需要专门从事并购法律事务的律师,是因为律师可以在并购业务中发挥以下重要作用: (一)在实施并购前对并购交易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购不完全是一种市场行为,其中在参与主体、市场准入、经营规模和范围等方面必然受到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的限制,特别是当并购涉及到国有企业的时候,政府干预是必然的,而且政府在并购中所扮演的角色有时会直接关系到并购的成败。所以,律师参与企业并购业务首先要对并购交易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二)对目标企业所涉及的法律事项做尽职调查。为了确保并购的可靠性,减少并购可能产生的风险与损失,并购方在决定并购目标公司前,必须要对目标公司的内部情况进行一些审慎的调查与评估。这些调查和评估事项包括:1、目标公司的产权证明资料(一般指涉及国有产权时国资管理部门核发的产权证或投资证明资料);2、目标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包括公司章程、各类出资或验资证明报告等);3、有关目标公司经营财务报表或资产评估报告;4、参与并购的中介机构从业资质;5、目标公司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情况;6、目标公司重大资产(包括房产、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负债或合同事项;7、目标公司管理框架结构和人员组成;8、有关国家对目标公司的税收政策;9、各类可能的或有负债情况(包括各类担保、诉讼或面临行政处罚等事项);10、其他根据目标公司的特殊情况所需要调查的特殊事项,如社会保险、环保、不可抗力、可能不需要并购方同意就加诸于并购方的潜在责任等。目标公司若不反对并购,应对并购方律师尽职调查持合作态度,应并购方要求或依规定要求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地将

企业并购项目中律师尽职调查报告内容

企业并购项目中律师尽职调查报告内容 企业并购项目中律师尽职调查报告有哪些内容?下面为大家介绍! 并购主体必须调查交易主体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包括交易主体设立过程中有关资产评估、验资等是否履行了必要程序,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涉及国有资产时是否取得有关批准。此外,还要调查交易主体现时是否合法存续,是否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未来的存续是否存在限制性因素等等。 组织结构主要调查企业的组织机构图、规章制度、历次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的决议、会议记录等。对在有关部门备案的文件,应当到有关部门去核查验证。 关联方主要调查与并购主体存在法律上的关联关系的各方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实际控制人、债权人、债务人、消费者、监管部门等。同时视乎客户的委托要求,有可能对其核心成员的道德信用也纳入调查范围,因为道德风险可能会引发其他诸如经营、法律、财务等风险。当然,鉴于中国目前的信用体系并不完善,这方面的有效调查手段很少,因此在实际调查当

中这方面的调查多数流于形式。 主要财产调查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权属查证。有形财产如土地使用权、房产、设备等,无形财产如商标、专利、著作权或特许经营权等,主要审查财产以及已经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若未取得,还需调查取得这些权属证书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其次,权利限制。调查财产是否存在权利被限制例如抵押、质押等情况,调查财产是否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第三,现场核实。调查财产是否存在租赁情况以及租赁的合法有效性等问题。 经营状况主要包括行业发展的来龙去脉、产业政策的演变、对外签订的合作协议、管理咨询协议、研究和开发协议;供货商的情况;主要购货合同和供货合同以及价格确定、相关条件及特许权规定;市场开拓、销售、特许经营、委托代理、以及独立销售商的名单;消费者的清单;有关存货管理程序的情况;主要竞争者的名单;产品销售模式及其配套文件等;作出的有关产品质量保证文件;有关广告、公共关系的书面协议等等。 债权债务企业的债权债务对未来的权益会产生重大影响,但又难以仅从表面文件发现,所以往往是陷阱所在。因此,对于企业的应收应付款项应当重点调查其合法性和有效性;在调查将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和诉讼时效的同

律师在商务谈判中的作用

律师在商务谈判中的作用 商务谈判律师指参与公司、企业的商务谈判,为商务谈判提供法律支持以及谈判战略战术配合的律师。商务谈判律师不仅对商务谈判策略的发挥提供帮助,而且可以为商务谈判的结果进行法律上的审查,防范法律风险,从而有利于商务谈判中所达成的协议的顺利履行,并维护公司、企业的合法权益。可以说,商务谈判律师是公司、企业在商场上的亲密战友和保驾护航者。据网络搜索,目前,只有北京邦道律师事务所的傅强律师打出了专业做商务谈判律师的招牌。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市场呼唤更多的商务谈判律师。 律师介入谈判具有天然优势 律师作为代理人参与或代理谈判,与当事人自己进行谈判相比,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能够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因为: ——具备相应的知识结构。律师拥有使达成协议(特别是有利的协议)更为可能的综合知识。这种专业知识包括实体和程序方面的法律知识,它将保证每一个谈判项目在法律上的可行性,防止当事人决策不合法的风险;同时将会提高当事人所获得的利益,并能提升达成有利协议的可能性。 谈判原理汇集了与各种类型的人进行交流和沟通的经验,包含了艺术、直觉、策略、沟通、关系等综合要素;谈判策略还涉及管理学、心理学、社会学、经济学、语言学等诸多社会科学类的相关知识。并不是所有的律师对这些学科都精通或者说有相当的了解,但谈判律师一定会在这些知识上进行补充,以应对各种场合可能发生的各种状况。谈判律师对法律知识的精通和对综合知识的掌握,为争取谈判成功提供了保障。 在国际谈判中,涉及到专业的法律语言,普通翻译或者非专业人士不一定能准确理会。熟悉外语的律师能弥补这一缺陷,防止法律语言不准确而掉入对方的陷阱,发生不利后果。 ——拥有丰富的谈判经验。谈判律师是律师中解决纠纷、达成合作的专家,少不了会经历各种类型的谈判,大量的谈判实践让谈判律师积累了丰富的谈判经验。谈判具有复杂性和非标准化的特征,谈判的因素、过程和结果难以重复出现,不具有严格规则可循,从某种意义上说具有自然科学属性。尽管每个成人都有自己的谈判经历和心得,但与职业谈判者相比,其谈判经验是零星而非系统的;谈

公司并购律师提供哪些服务

二、服务内容 具体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拟定并购方向、进行法律分析 调查了解并购方基本情况,探究拟定并购方向,策划并购类型; 对收购方或者参与人进行目标评定; 审核并购方的正式授权和谈判效力问题; 提出并购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制定并购方案、提出法律意见 制定并购程序和步骤; 审核被并购公司产权结构,规划资产重组方案; 制定被并购公司产权确认、交易、转移方案、股权转让方案; 制定被并购公司产权交易中的拍卖与招投标实施方案; 制定公司资产的产权界定和清产核资方案; 制定固定资产、房地产、土地使用权、流动资产、无形资产、证券、长期投资、在建工程、整体资产和商誉的评估方案。 3、参与或直接代表被收购公司进行商务谈判 代表被并购公司全程参与与并购方以及收购方所聘用律师的商务谈判,为被并购力争合法利益。凭借律师的专用知识能够为被并购公司的谈判策略提供全面的法律论证;同时律师的执业经验和专业技巧有利于提高谈判的效率,有利于促成交易的尽快达成,为谈判双方带来双赢的结果。 4、为公司并购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为被并购公司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之间的关系及适用的咨询服务。 为被并购公司提供各种法律意见书、草拟各种法律文书。 5、办理与债权债务相关法律事务 公司并购过程中,经常发生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现象。为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经济纠纷,化解因并购带来的风险。为并购公司办理与债权债务相关的法律事务。 6、办理与职工合法权益相关事务 公司并购过程中,对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自始至终应当给予高度重视,从法律角度尽量处处为职工考虑周全,防止因此给国家社会带来负担甚至不稳定因素,进而影响到并购的进度及成败,该项服务着重体现在以下方面: 、办理与职工利益相关的社会保障和安置费用预算事务; 、办理并购前遗留的与职工利益相关的事务; 、办理劳动关系处置事务; 、办理职工社会保险接续事务; 、办理与安置费用相关的事务; 7、代理各类并购案件的诉讼业务 公司并购涉及到的诉讼案件千差万别,不仅有债权债务纠纷,还会包括各种行政纠纷、侵权纠纷、知识产权纠纷、股权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 8、处理公司并购的善后事务 公司并购完成后,还需对善后事务作出合理的、合法的安排处理。善后事务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包括债务承担、职工安置、非经营型资产剥离等。 以上为我所在公司并购法律服务领域的具体工作方式和服务内容,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将会严格遵守并购方面的国家政策或法律法规,并根据贵公司并购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求,制定并实施相应具体的工作方案,维护贵公司的合法利益,促成并购交易的实现,以实现贵公

最新企业并购项目中律师尽职调查报告内容

并购主体必须调查交易主体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包括交易主体设立过程中有关资产评估、验资等是否履行了必要程序,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涉及国有资产时是否取得有关批准。此外,还要调查交易主体现时是否合法存续,是否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未来的存续是否存在限制性因素等等。 组织结构主要调查企业的组织机构图、规章制度、历次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的决议、会议记录等。对在有关部门备案的文件,应当到有关部门去核查验证。 关联方主要调查与并购主体存在法律上的关联关系的各方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实际控制人、债权人、债务人、消费者、监管部门等。同时视乎客户的委托要求,有可能对其核心成员的道德信用也纳入调查范围,因为道德风险可能会引发其他诸如经营、法律、财务等风险。当然,鉴于中国目前的信用体系并不完善,这方面的有效调查手段很少,因此在实际调查当中这方面的调查多数流于形式。 主要财产调查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权属查证。有形财产如土地使用权、房产、设备等,无形财产如商标、专利、著作权或特许经营权等,主要审查财产以及已经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若未取得,还需调查取得这些权属证书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其次,权利限制。调查财产是否存在权利被限制例如抵押、质押等情况,调查财产是否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第三,现场核实。调查财产是否存在租赁情况以及租赁的合法有效性等问题。 经营状况主要包括行业发展的来龙去脉、产业政策的演变、对外签订的合作协议、管理咨询协议、研究和开发协议;供货商的情况;主要购货合同和供货合同以及价格确定、相关条件及特许权规定;市场开拓、销售、特许经营、委托代理、以及独立销售商的名单;消费者的清单;有关存货管理程序的情况;主要竞争者的名单;产品销售模式及其配套文件等;作出的有关产品质量保证文件;有关广告、公共关系的书面协议等等。 债权债务企业的债权债务对未来的权益会产生重大影响,但又难以仅从表面文件发现,所以往往是陷阱所在。因此,对于企业的应收应付款项应当重点调查其合法性和有效性;在调查将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和诉讼时效的同时,核查其是否存在潜在的风险;在调查企业对外或有负债情况时,应着重对抵押、质押、保证以及其他保证和承诺的风险进行核查。此外,对于企业经营过程当中常见的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也应当纳入债权债务的调查范围之内逐一予以核实。 环境保护应当调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已经投资和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是否具有相关的环境评测报告和证书。 产品质量企业产品是否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是否具有相关的产品质量证书。 财务调查财务状况是企业经营状况和资产质量的重要标志之一。但是,基于避税或其他原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数据往往有不同的处理方式,有时候并不真实反映企业的真实状况。因此,有必要对财务数据作必要的调查,这类调查一般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市场开拓情况;研发的投入与收益情况;原始财务报表;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采用新的会计准则与原有会计准则的不同之处所产生的影响;会计政策可选择条件的不同选择所产生的影响,等等。 人力资源在这方面应调查的信息资料需包括以下内容:主要人才的个人档案;聘用合同资料;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员工福利规定的文件;保密协议;知识产权协议;竞业禁止协议;经营管理者和关键人员的年薪和待遇历史情况与现状;员工利益的未来安排,如退休金、股票期权、奖金、利益分享、保险、丧失劳动能力补助、储蓄、离职、节假日、度假和因病离职的待遇等;人才流动的具体情况;员工纠纷的具体情况,等等。

律师在企业并购中的作用

律师在企业并购中的作用——律师在并购准备阶段的作用 企业并购是一项极为复杂的系统工程,绝非并购双方独立可以完成 而需要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顾问的协助。尤其是律师,其提供的法律服务在企业并购活动中发挥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律师以其专业知识和经验为企业提供并购战略方案和选择、并购法律结构设计、尽职调查、价格确定及支付方式的安排等法律服务;参与统一协调并购工作的会计、税务、专业咨询人员,最终形成并购法律意见书和一套完整的并购合同和相关协议。换句话说,一起迅速而成功的并购案,很大程度上有赖于专业律师富有成效的工作。 我们都知道,很多情况下触犯法律并不是由于故意而是由于不了解。法律特有的专业性决定了只有经过专业训练的人即律师才能准确而全面地掌握法律的精神。如果没有专业律师的参与,那么并购双方在实施并购活动的过程中,可能无法全面完整的理解法律对于企业并购的相关要求,不知道相关法律行为将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无法预见当事人将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并购行为是很有可能触犯法律的,而一旦遇到法律问题,并购双方可能会手足无措,从而使并购因为法律障碍而无法顺利进行;即使勉强完成,也可能存在很多潜在的法律隐患。 因此,律师在企业并购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律师事务所是公司企业聘请的专业顾问和专业性服务机构 从公司企业与律师事务所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或《聘请合同》来看,律师一般是以公司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或单项特聘法律顾问的形式为公司企业并购提供法律服务。在工作中,律师依法为企业解决并购中的法律问题,排除其在并购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障碍。 (1)律师事务所为企业并购拟定可行性方案是企业并购依法进行的前提和基础。 律师事务所从一开始就参与企业并购的法律服务,参与并购方案的拟定,使并购从一开始就沿着法制的轨道运行。如在资产置换方案的策划、拟定过程中,律师可以就企业及企业的交易对方,被置换资产(或企业)的基本情况,资产置换安排、作价方法、债务安排、房地产所有权、知识产权等权属处理以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安排等问题进行充分必要的法律可行性分析、判断,从中协助企业设计、筹划资产置换的最佳方案。 (2)律师事务所为企业兼并收购等并购起草制作或审核验证相关法律文件,是确保企业规范化运作的重要保证。企业收购兼并中对于目标公司主体的确定,对于收购方式和收购价格的确定,以及对于目标公司员工安置、富余人员工资、劳保费用支付及收购完成日前后的税收缴纳等事项作出适当的处置和安排等均需在《收购合同》或《兼并协议书》等法律文件中予以明确,律师参与起草制作这些法律文件有利于收购兼并活动的依法有序进行。(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是企业资产置换、股权转让等并购上报核准的法定条件之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通知》明确规定,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律师就有关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是上市公司重大购买或出售行为的法定条件之一。 例如,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28条的规定,如果并购双方决定采取要约收购的方式来进行企业并购的话,收购人应当聘请律师对其要约收购报告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2.律师事务所在企业并购活动中既为企业服务,同时也为政府服务,为证券市场的进行良性运作提供有力保障。律师事务所为企业并购提供法律服务的依据是基于企业的书面委托或聘请,所以,从职业道德的要求来看,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的时候应当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尽量的维护委托人的利益。但是,它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民事代理,律师不是企业的代理人,它依法以独立主体的身份对企业并购的合法性做出独立的法律评价,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为企业股权转让、资产置换、收购兼并等活动进行核查、验证,经把关合格后上报政府进行审批,从而为政府审核企业并购的合法性提供忠实的法律依据。 一般而言,一项并购活动的实施,通常可划分为四个阶段,即并购准备阶段、并购实施阶段以及并购完成后的整合阶段。以下,本书将按照并购活动进行的顺序逐一对律师在并购活动中的作用进行阐述。

并购项目尽职调查律师访谈心得

并购项目尽职调查律师访谈心得 在并购项目中,前期的尽职调查往往是决定项目能否推进的关键因素,通常PE或者业内同行作为拟收购方都会组建尽职调查小组,自行组织或委托券商作为牵头人、财务顾问来实施对并购对象的调查,而律师和会计师往往会作为受托方帮助收购方顺利开展法律方面的尽职调查工作,关于尽职调查内容很多,本文试图从访谈这个较小的角度来思考如何提高律师尽调工作质量。 从项目经验看,首先律师最好提前了解收购方的基本意图,例如是整体收购还是部分收购,是准备股权收购还是资产收购,因为整体收购需要对被调查企业的所有方面充分了解,所关注的方面非常多;而仅收购部分业务或下属机构的话,对于拟收购部分重点关注就可以了。如果是股权收购,那么公司的历史沿革和股权的现状要特别关注,而收购资产的话,资产真实性、合法性、权属是否存在障碍就需要特别关注。因此,尽调前可以先做好各种检索工作,比如被收购方的基本情况、行业背景,以便有针对性地编制访谈提纲,而不是利用千篇一律的模版就算了事。访谈提纲编制除了关注法律问题,也应该对业务问题做较基础的了解,比如,被收购企业所在行业是属于国家鼓励类还是限制类行业?主管部门有哪些?应当持有的业务资质是哪些?这样心中有数后,很快就

能发现企业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现行政策规定。其次,根据访谈对象的不同,所询问问题的应当有一定的变通。例如,国有企业往往部门分工明确、职责清晰,董事长通常由上级母公司领导兼任,对公司具体运作不一定清楚,可以问些战略发展方面的问题;对具体业务、经营水平方面问题最好问总经理,而人事、财务之类专业问题只能找对口部门询问,比如业务合同存在合同部或财务部,但是具体执行情况只有采购或销售业务部门才能说清楚。而民营企业特别是规模不大的企业,往往分工不明确或相互混杂,很多问题要问到总经理甚至董事长级别才清楚。笔者曾经遇到过一家企业,问到业务部门管理人员有关技术支撑和业务经营上的一些问题,支支吾吾很久说不清楚,等董事长兼总经理来了根本不用拿任何资料,全在其脑子里,说得非常详细,原因在于该企业为了保密,关键性的技术只有董事长自己掌握,这类由大股东自行投入技术和直接经营的企业往往股东会 和董事会区分不大或者根本没有董事会层级,高管的作用和影响力有限。因此,通过访谈能够感受到企业的决策者对企业的掌控程度、对企业未来发展的思路,业务的走向,这些虽然不完全是法律问题,但对于收购者决定以怎样的方式达到收购目的是很重要的。特别是对于收购后依赖原企业管理层继续运营、加入对赌要求的情况下,通过访谈可以了解到高管的一些想法,以利于在收购协议起草时综合考虑平衡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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