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管理有关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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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管理有

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发票限额审批

【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京国税发﹝2007﹞81号

【发文日期】2007-04-02

【实施时间】2007-04-01

【 有效性 】条款失效

【税 种】增值税

注释:部分条款失效。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废止,参见《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手续有关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

﹝2006﹞156号)的要求和市局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级次问题

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工作,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税务所(具备管理职能的,以下同)三级审批。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税务所进行实地核查,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进行审核,市局进行审批;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税务所进行实地核查,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进行审批;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及以下的,由税务所进行实地核查并审批。 二、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系统设置问题

市局将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级次,由市局信息中心在CTAIS系统中统一制作修改版面终审权限模版,各局信息中心按照市局修改后的版面终审权限模版自行修改权限。

三、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使用印章问题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税务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刻制、规格、使用管理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行政许可专用章刻制和使用问题的通知》(京国税

函﹝2004﹞528号)执行。

四、关于对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实地核查、审核、审批的有关要求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进行审批时,税务所管理人员应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地(会计核算地不在北京的,应到注册地)对以下内容进行重点核对:

(一)近期三个月的应税销售收入、应纳税额及其入库等情况,需要时可向前追溯;

(二)近期三个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使用等情况,需要时可向前追溯。

(三)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在进行审查、核查、审批工作时,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可以要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查阅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具有重要关联的资料、证明,如:合同、协议等。

五、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审批使用表格问题

各局在按照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要求,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审批工作时,同时使用总局《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和市局制定的《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副表》(见附件一。表格填写说明见附件二)。

六、为了充分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工作的及时性,税务机关自受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之日起,应在20日内完成申请事项的终审工作,并将终审结果及时送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七、本《通知》自2007年4月1日起执行。

关联知识:

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手续有关问题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申领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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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申领有关事项的公告 【标 签】发票管理有关事项,发票限额,调整申领 【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北京国税公告〔2015〕12号 【发文日期】2015-08-21 【实施时间】2015-08-2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发票管理 根据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申领普通发票有关事项公告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下: 一、纳税人申领普通发票的办理手续 纳税人申领普通发票的手续在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以下统称区县局)办税服务厅现场即时办理。 纳税人申领普通发票应持《税务登记证》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含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原件,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一式一份); (二)发票专用章印模(首次申领时提供)。 二、纳税人初次申领普通发票的办理标准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包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初次申领普通发票,应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下列组合中自行选择本单位适用的发票票种: 1.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一万元,最高持票数量50份。 2.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最高持票数量25份。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最高持票数量25份。 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总面额不超过三万元。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申领普通发票,应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下列组合中自行选择本单位适用的发票票种: 1.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最高持票数量50份。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依纳税人申请确定,最高持票数量50份。 (三)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初次申领《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一万元,最高持票数量50份。 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申领总面额不超过三万元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三、纳税人调整申领普通发票的办理标准 纳税人因生产经营的需要,申请变更发票种类、调整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或最高持票数量,按以下标准办理。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设定为一万元和十万元。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按需申请调整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 个体工商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设定为一万元。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初次选择申领的发票种类、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或最高持票数量不能满足经营需要时,可向区县局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重新在本公告第二条第(一)项的组合中自行选择。选择前需将已领用发票全部开具完毕并经过验旧处理。 (三)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明确暂不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最高持票数量不能满足经营需要时,可向区县局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在下列组合中自行选择本单位适用的发票票种: 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折式):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一万元,最高持票数量50份。 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折式):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最高持票数量25份。 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卷式):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一万元,最高持票数量1卷。 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最高持票数量25份。

最高开票限额有关规定

最咼开票限额有关规定 第一、最高开票限额依据企业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进行核定,要求做到实地核实、严格审批。 1、 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 (1) 核定最高开票限额为一亿元的,企业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不得低于 50亿元; (2) 核定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的,企业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不得低于 5亿元; (3) 核定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企业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不得低于 5000万元; (4) 核定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的,企业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不得低于 300万元; (5) 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低于 300万元的,可以申请万元或千元最高开票限额。 2、 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 (1) 核定最高开票限额为一亿元的,企业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不得低于 100亿元; (2) 核定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的,企业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不得低于 10亿元; (3) 核定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企业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不得低于 1亿元; (4) 核定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的,企业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不得低于 300万元; (5) 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低于 300万元的,可以申请万元或千元最高开票限额。 3、 新认定的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核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十万元。对生产经营规 模较大,现有核定标准确实不能满足企业需要的,由企业申请,经换算当年预计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 达到规定限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以参照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现行标准核定其最高开票限额。 4、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其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核定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万元。如果开票限额确实不能 满足实际经营需要的,由纳税人申请,经换算当年预计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限额的,由主管 税务机关审核,可以参照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现行标准核定其最高开票限额。 5、 对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达不到上述标准,但符合以下条件的,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按以下标准核 疋: 1000万元以上且不可分割的货物的企业,可核定其最高开票限额为一亿元; 100万元以上且不可分割的货物的企业, 可核定其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 10万元以上且不可分割的货物的企业,可核定其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 1万元以上且不可分割的货物的企业,可核定其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 6、对企业偶然发生大宗交易业务,且单笔销售额超过已核定的最高开票限额的 按实际交易金额的上一位确定其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对原核定标准进行临时修改,按实际交易规 模限额限量供应专用发票,并于5个工作日内恢复到原核定标准。 以上所指 年增值税销售额”为上年度 公历1月1日-12月31日实现的增值税销售额。若上年度年增值税销售额达不到规定限额,当年经营 (1)主要销售单位价格在 (2)主要销售单位价格在 (3)主要销售单位价格在 (4)主要销售单位价格在 ,经企业提出申请,可

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范本

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税务行政许可 索引号:015001110/2007-194616 内容分类:行政许可公开范围:面向社会 发文日期:2007-03-16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责任单位: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项目名称: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二、实施机关: 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主管区、县级税务机关。 三、审批类型: 四、审批内容: 一般纳税人利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 五、设定依据及全文: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五条“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防伪税控系统的具体发行工作由区县级税务 机关负责。 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应进行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 地核查后将核查资料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

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需填报《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附件)。” 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六、办理条件: 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七、办理程序: (一)接受申请 接受纳税人提交的《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及申请材料。申请行政许可所需报送税务机关的资料和信息以及审批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自行制定。但防伪税控系统的具体发行工作(包括最高开票限额的具体设定工作)仍由县级税务 机关负责。 (二)受理 主管区县级税务机关受理许可申请,并在规定的行政许可时间里将签署意见后的申请表 退给纳税人。 (三)审查 1、审查机构:所属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 2、审查程序: 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据企业申请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属于本级决定的行政许可,依行政许可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需报上级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资料报送上级税务机关。 属于区县和地市级税务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由其审核企业有关资料并派人实地核查。属于省级税务机关决定的行政放可,须有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后将核查材料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实地核查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自行制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及所属企业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及所属企业 2003年度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3]753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及所属企业2003年度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03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有关汇总纳税企业管理的政策规定,做好铁道部及所属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和监管检查工作。 北京铁路局、北京铁路分局及所属各级非法人单位为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汇总到铁道部缴纳企业所得税。 《通知》中列举以外的铁道部所属其它企业、有应税所得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独立核算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2003年11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及所属企业2003年度 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10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企业所得税汇总、合并纳税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将铁道部所属企业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由铁道部在北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是指由铁道部100%投资和管理的铁路局、铁路分局、中铁集装箱运输中心、中铁特货运输中心、中铁建设开发中心,具体范围由各铁路局、铁路分局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核定。 其他非运输企业不得实行汇总纳税办法,应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广州铁路(集团)公司100%投资和管理的成员企业、分公司(具体名单见附件),分别由各总(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铁道部和各总(集团)公司所属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成员企业,2003年度暂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 四、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成员企业,因改组改制等原因变为非全资企业的,经所在地省国家税务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各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按照规定的监管级次,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成员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1.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2.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3.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4.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5.中铁快运有限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6.广州铁路(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2003年9月9日

最高开票限额有关规定

最高开票限额有关规定 第一、最高开票限额依据企业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进行核定,要求做到实地核实、严格审批。 1、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 (1)核定最高开票限额为一亿元的,企业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不得低于50亿元; (2)核定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的,企业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不得低于5亿元; (3)核定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企业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 (4)核定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的,企业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不得低于300万元; (5)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低于300万元的,可以申请万元或千元最高开票限额。 2、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 (1)核定最高开票限额为一亿元的,企业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不得低于100亿元; (2)核定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的,企业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不得低于10亿元; (3)核定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企业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不得低于1亿元; (4)核定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的,企业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不得低于300万元; (5)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低于300万元的,可以申请万元或千元最高开票限额。 3、新认定的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核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十万元。对生产经营规模较大,现有核定标准确实不能满足企业需要的,由企业申请,经换算当年预计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限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以参照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现行标准核定其最高开票限额。 4、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其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核定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万元。如果开票限额确实不能满足实际经营需要的,由纳税人申请,经换算当年预计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限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以参照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现行标准核定其最高开票限额。 5、对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达不到上述标准,但符合以下条件的,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按以下标准核定: (1)主要销售单位价格在1000万元以上且不可分割的货物的企业,可核定其最高开票限额为一亿元;(2)主要销售单位价格在100万元以上且不可分割的货物的企业,可核定其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3)主要销售单位价格在10万元以上且不可分割的货物的企业,可核定其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4)主要销售单位价格在1万元以上且不可分割的货物的企业,可核定其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6、对企业偶然发生大宗交易业务,且单笔销售额超过已核定的最高开票限额的,经企业提出申请,可按实际交易金额的上一位确定其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对原核定标准进行临时修改,按实际交易规模限额限量供应专用发票,并于5个工作日内恢复到原核定标准。以上所指“年增值税销售额”为上年度公历1月1日-12月31日实现的增值税销售额。若上年度年增值税销售额达不到规定限额,当年经营期又不满一年,但当年经营期内实现增值税销售额已经达到规定限额,并且企业提出申请的,可以按

变更发票最大限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最大开票限额变更告知事项 文书及附送资料 1.税收征收管理信息传递单1份 2.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 3.发票变更申请审批表1份 纳税人需提供 1.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纳税人使用情况登记表或票种核定表或票种核定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复印件1份 2.单笔销售业务、单台设备销售合同或协议等相关资料及其复印件1份 3. 进项认证清单1份 4.企业自身情况说明1份(自写) (其他能证明其业务真实存在的资料) 业务办理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准确符合受理条件的,6.5个工作日内办结。

税收征收管理信息传递单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编码□□□□□□□序号: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注: 1、本表适用于涉及税务行政许可项目申请时使用; 2、本表一式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发票变更申请审批表

使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发票票种、变更发票相关内容填用。 二、纳税人在申请办理变更增值税专用发票最大开票限额时,应提供单笔销售业务、单台设备销售合同或协议等相关资料及其复印件。 三、表中有关栏目填写说明 (一)变更项目根据纳税人需要变更的事项填写,一般包括: 1. 变更发票经办人 2. 变更纳税人名称 3. 注销发票票种 4、变更发票领购数量,包括每月购票最高数量、每次购票最高数量、纳税人持票最高数量。数量变更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5.变更发票最大开票限额 (1)普通发票手写版最大开票限额为“百元、千元、”; (2)通用机打发票最大开票限额为“千元、万元、十万、百万、千万”; (3)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最大开票限额为“一千元、一万元、十万元、一百万元、一千万元、一亿元”。 6.变更分开票机数量 7.重新领购专用设备 8.其他变更事项 (二)发票名称: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名称规范填写。 (三)变更前:填写税务机关原核准的内容。新增加的内容,此项可不填。 (四)变更后:填写变更后或新增加的内容。 (五)有效期起:填写变更后业务事项正式生效的日期。 (六)有效期止:属于长期变更的,此栏目不填;属于变更内容在一段时期之内有效的,此栏目填写变更内容失效的日期。 (七)主管税务机关签署意见:根据税收业务操作规程的规定,由负责审核、审批的各环节人员填写意见,并签署姓名及日期。 四、本表一式一份,由税务机关受理部门在事项办结后留存并转档案部门归档。其他部门需要本表纸质件的,可留存复印件。

北京国税网上纳税申报系统(密码方式)说明书

网上纳税申报系统(密码方式) 操作说明书 系统概述 网上纳税申报系统(密码登录方式)在原有网上报税系统(即数字证书登录方式)上增加了“纳税人识别号/密码”免费登录使用功能。纳税人可以到税务大厅申请使用“数字证书方式”或“纳税人识别号/密码方式”登录网上纳税申报系统。 网上纳税申报系统(密码登录方式)是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基于互联网平台开发的、通过互联网为广大企业提供纳税征期内全天候网上纳税申报服务的自助申报系统。只要企业拥有纳税人识别码和交易密码即可登录网上纳税申报系统进行纳税申报、查询缴款凭证、网上缴纳税款(已签订税库银联网扣款三方协议的企业)、修改密码等交易操作。 网上纳税申报系统(密码登录方式)为“纳税人识别码+密码”登录方式,以交易密码作为与服务器进行数据交换的依据,因此交易密码的保管非常重要。如果交易密码不慎被他人取得,该他人即可通过网上纳税申报系统进行纳税申报、网上缴纳税款等操作,蓄意伪造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和恶意缴纳税款。因此,对于使用密码登录方式进行纳税申报的企业,请您妥善保管好交易密码,防止密码失窃;同时,我们建议您使用网上纳税申报系统数字证书登录方式,以便您更安全地管理报表数据和账户资金。

硬件环境 软件环境 操作系统:windows XP/2000/2003/Vista; MS Office 版本:Office 2000/2003/2007; IE 版本:6.0 以上; 密码用户资格申请 第一步:纳税人每月20日前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以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至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填写《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使用电子申报申请表》,同时加盖企业公章申请开通免费网上申报资格; 第二步:资格审核窗口审核合格后,批准免费网上申报资格,由纳税人自行设置网上纳税申报系统交易密码; 第三步:纳税人可自次月征期开始使用密码方式登录网上申报系统办理申报纳税业务。 软件使用

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办理指南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办理指南 一、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规定:经国务院确认,税务行政许可包括......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应进行实地核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函…2007?918号)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原省、地市税务机关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下放至区县税务机关。区县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请的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要严格审核,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和产品销售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批,既要控制发票数量以利于加强管理,又要保证纳税人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中有关对新办商贸企业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等内容。 二、核定标准 (一)申请企业资格 申请企业应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称一般纳税人)。 (二)最高开票限额核定标准 最高开票限额依据企业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进行核定,要求做到实地核实、严格审批。 1、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按以下标准核定: - 1 -

(1)核定最高开票限额为一亿元的,企业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不得低于50亿元; (2)核定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的,企业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不得低于5亿元; (3)核定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企业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 (4)核定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的,企业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不得低于300万元; (5)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低于300万元的,可以申请万元或千元最高开票限额。 2、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按以下标准核定: (1)核定最高开票限额为一亿元的,企业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不得低于100亿元; (2)核定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的,企业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不得低于10亿元; (3)核定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企业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不得低于1亿元; (4)核定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的,企业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不得低于300万元; (5)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低于300万元的,可以申请万元或千元最高开票限额。 3、新认定的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其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核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十万元。对生产经营规模较大,现有核定标准确实不能满足企业需要的,由企业申请,经换算当年预计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限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以参照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现行标准核定其最高开票限额。 4、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其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核定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万元。如果开票限额确实不能满足实际经营需要的,由纳税人申请,经换算当年预计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限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 2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电话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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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

公告〔2011〕1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 有关问题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下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规定,纳税人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现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报送报表的纳税人范围 下列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或者在减免税期间,均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要求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本公告规定的时限和格式,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企业所得税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且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不含分支机构,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应报送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范围相对应的财务会计报表)。 二、报表报送的期限和种类

纳税人应按年度分别报送不同种类的财务会计报表。具体报送期限和种类是: (一)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报送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二)金融企业(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区县级(含)以上重点税源企业在报送上述报表的同时,还应同时报送年度的?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三)企业所得税不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征收的,按照上述规定的期限和种类报送。 三、报表报送格式 纳税人按照一般企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分别报送对应格式的财务会计报表,报表格式的适用范围为: (一)商业银行以及各类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银行、融资租赁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应填报商业银行财务会计报表; (二)保险公司以及各类担保公司应填报保险公司财务会计报表; (三)证券公司以及各类资产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应填报证券公司财务会计报表; (四)除上述类型以外的其他企业,均应填报一般企业财务会计报表。 四、报表报送方式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资产损失申报扣除操作指南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资产损失申报扣除操作指南(试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对企业税前扣除资产损失的管理,提高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效率,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新资产损失管理办法》)。按照《新资产损失管理办法》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采取由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的管理方 式(以下简称申报扣除管理),税务机关不再对企业的资产损失进行审批。为便于企业顺利申报扣除资产损失,现结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财税〔2009〕57号)等其他有关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政策规定,我们编写了《资产损失申报扣除操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操作指南》),将实施《新资产损失管理办法》后,企业申报资产损失涉及的主要内容、专项申报资产损失的报送证据、对资产损失的管理要求和具体申报操作流程等内容进行了明确。《操作指南》的有关内容如下: 一、准予扣除的资产损失 《新资产损失管理办法》在财税[2009]57号明确资产损失范围的基础上,对准予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范围进一步做了补充完善。结合财税[2009]57号的规定,准予扣除的资产损失涉及的内容以下: (一)资产 按照《新资产损失管理办法》的规定,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二)资产损失 按照财税[2009]57号的规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北京国税网上纳税申报系统操作手册

北京国税网上纳税申报系统(企业端)使用手册 version 1.0.3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5年12月

目录 软件安装说明及新增功能概述(必读) (1) 第一章系统概述 (1) 1.1系统概要 (1) 1.2适用范围 (2) 第二章运行环境 (2) 2.1硬件配置 (2) 2.2软件配置 (2) 第三章离线申报功能 (3) 第四章系统安装 (4) 4.1根证书及用户证书的安装 (4) 4.2网上纳税申报系统的安装 (4) 4.2.1准备工作 (4) 4.2.2安装 (5) 4.2.3系统启动 (5) 4.3IE6.0升级 (5) 第五章纳税申报软件使用说明 (6) 5.1用户管理 (6) 5.1.1 建立新用户 (6) 5.1.2 修改用户口令 (7) 5.1.3 删除用户 (8) 5.2用户登录 (8) 5.3税务局公告及企业信箱 (9) 5.4报表下载 (11) 5.5申报资料填写 (14) 5.5.1填写报表 (14) 5.5.2导入报表数据 (28) 5.5.3财务报表导入 (32) 5.5.4导入纳税人基本信息 (35) 5.6向税务机关申报数据 (37) 5.6.1 报表上传 (37) 5.6.2 磁盘申报 (42)

5.7数据备份与恢复 (45) 5.7.1数据备份 (45) 5.7.2数据恢复 (46) 5.8发票数据导入 (48) 5.8.1抵扣联发票 (48) 5.8.2存根联发票 (53) 5.8.3发票台帐 (53) 5.9查看错误信息 (55) 5.10查看缴款书 (56) 5.11打印报表 (58) 5.12浏览报表 (61) 5.13查询状态 (62) 5.14查看历史记录 (64) 5.15帮助 (66) 5.15.1系统帮助 (66) 5.15.2系统日志 (66) 5.15.3错误信息 (66) 5.15.4税务局反馈信息 (66) 5.16客户端更新 (67) 5.17撤消申报 (68)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辅导材料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须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进行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为帮助您顺利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我们编写了《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辅导》(以下简称《纳税辅导》)。 《纳税辅导》分为汇算清缴提示和政策变化要点两部分,主要包括纳税申报时限、报送申报资料、申报变化系统更新及2011年企业所得税新政策的主要变化等内容。 由于时间仓促、不免有遗漏和不足之处,敬请广大纳税人指正。 第一部分汇算清缴提示事项 一、纳税申报时限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须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结清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申请退还多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工作。二、报送申报资料 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须在汇算清缴期内将申报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资料主要包括以下相关内容: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 2、财务报表; 3、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4、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5、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情况申报表;

6、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7、非金融企业因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按照合同要求在2011年度内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的,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 8、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9、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如有以下事项应提交包括中介机构鉴证报告在内的证据资料 (一)资格认定事项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动漫企业等认定事项。 (二)税前扣除及涉税处理事项 特殊性重组业务备案、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等事项。 四、以下事项应在汇算清缴申报前完成,未按规定办理的,将不能享受相应税收政策 (一)特殊性重组业务备案 (二)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 (三)享受税收优惠审批(备案)事项 1、享受税收优惠审批事项 (1)支持和促进就业减免税 2、享受税收优惠事先备案事项 (1)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 (2)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税 (3)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减免税 (4)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减免税 (5)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所得减免税 (6)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7)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许可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许可 1.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生产企业 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和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按以下标准核定。 ①核定最高开票限额为一亿元的企业,其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不得低于10亿元或专用发票平均开票金额在1000万元(不含)以上。 ②核定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的企业,其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不得低于1亿元或专用发票平均开票金额在100万元(不含)以上。 ③核定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企业,其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或专用发票平均开票金额在10万元(不含)以上。 ④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其最高开票限额,区别不同企业情况,分别核定为十万元、一万元或一千元。 (2)商贸企业 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按以下标准核定。 ①核定最高开票限额为一亿元的企业,其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不得低于20亿元或专用发票平均开票金额在3000万元(不含)以上。 ②核定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的企业,其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不得低于2亿元或专用发票平均开票金额在300万元(不含)以上。 ③核定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企业,其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或专用发票平均开票金额在30万元(不含)以上。 ④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在2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其最高开票限额,区别不同企业情况,分别核定为十万元、一万元或一千元。 (3)特殊企业 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或专用发票平均开票金额达不到上述标准,但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按以下标准核定其最高开票限额: ①销售单位价格在1000万元以上且不可分割的货物的企业,可核定其最高开票限额为一亿元。 ②销售单位价格在100万元以上且不可分割的货物的企业,可核定其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纳税人在初次申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变更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额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办理资料】 【办理地点(受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流程】

【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具体可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时限】 自2019年12月1日起,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10个 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 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1)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收到反馈后1 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凭《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领取《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由纳税人签收。审查结果为“不予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在《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上注明的期限内,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3)行政许可受理窗口与纳税人不在同一县(市、区、旗),或者直接送达税务行政许可文书存在其他困难情形的,可以根据纳税人书面要求,按照纳税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上填写的地址,在文书出具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 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并视为已送达。税务 机关应当保留邮寄单据并做好台账登记。邮寄送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4)在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 日内,在办税服务

厅或者其他办公场所以及税务机关门户网站上公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10 万元以下)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办理该事项的纳税人,需事先办理发票票种核定事项。 5.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29 号)中规定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办结。 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要包括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等涉税事项。 自2018 年8 月1 日起,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 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 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 份。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此范围内结合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自行确定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销售、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增值税发票管理 【发文字号】京国税发[2001]107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1.05.08 【实施日期】2001.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 专用发票保管、销售、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1]107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为了进一步从严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市局将近年来制定的税务机关内部管理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进行了整理,同时针对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在广泛征求各区县局意见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销售、监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狠抓落实 随着税制改革的逐步深化,专用发票管理的难度也越来越大。各区县局应充分认识到

做好专用发票管理的重要性,也要克服畏难情绪,将《办法》中所要求的各项管理措施真正落到实处,要尽快组建发票管理所,配备政治可靠,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发票所所长。做到岗责明确,程序规范,措施到位。 二、加强培训,明确岗位责任 本《办法》是我市各级国税机关内部管理专用发票的工作规程,涉及的部门、人员多,操作的环节多,做好各级税务干部的培训工作,使本《办法》涉及的部门和人员在实际工作中知道如何做和怎样做是本《办法》能够真正落实的关键。因此,市局将统一组织对各区县局主管局长、征管科长、主管科长和发票所长的培训,各区县局应认真做好本局其他人员的培训。在培训的基础上,各区县局应尽快根据本《办法》的要求,明确各岗位的人员和责任,在实际工作中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 三、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 1、考虑到金税工程在我市即将推行到位,本《办法》只对电脑版专用发票做了相应规定。为此市局明确,在金税工程尚未推广到位前,各区县局对纳税人销售手写版专用发票的数量仍执行市局京国税[2000]124号文,对手写版专用发票保管、销售手续,监控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2、各区县局在贯彻本《办法》时,应结合一般纳税人的年审工作,对本局所管辖的一般纳税人(含临时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发票的数量、次数、电脑版专用发票的开具金额以及相关的审批手续进行认真清理,明确审批权限,严把审批手续,做好发票管理档案的归档和保管工作。同时对发票管理人员的计算机密钥也要重新设置,并做好保密工作。整个清理工作应在7月31日前结束。 3、本《办法》中所使用的表、证、单、书由市局统一印制后下发各区县局。 四、本《办法》从2001年6月1日起试行。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以便研究解决。同时为及时掌握本《办法》贯彻情况,市局将在6月底组织对部分

最高开票限额需提供材料清单说明

行政许可最高开票限额需提供材料清单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限额行政许可 请参照本清单内容准备材料并按如下顺序排列。 1、流程转办单; 2、《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审批表》原件(一式三份); 3、《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原件; 企业基本生产经营情况书面报告原件(报告中加入货款结算方式:比如银行、承兑、现金); 4、企业法人、经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 盖单位公章); 5、《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 6、《纳税人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7、《纳税人票种核定及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核查报告》(一式两份); 8、临时修改最高开票限额还需提供如下材料: ①该业务对应的购销合同复印件; ②对应的已认证进项发票复印件; ③《临时修改防伪税控最高开票监控表》(原件一式两份); ④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还需提供:需提供预缴税款完税凭证复印件(注明 “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9、正式修改最高开票限额还需提供如下材料: ①近期较大业务的购销合同复印件; ②《纳税人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重新核定发票用量; 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数量变更(临时、永久)申请资料

1、流程转办单; 2、《纳税人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 3、《纳税人票种核定及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核查报告》原件; 4、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书面报告(企业申请报告中加入货款结算方式:比如银行、承兑、现金); 5、法人、购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6、较大业务合同复印件(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还需提供: 1、《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清单》; 2、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3、相关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复印件; 普通发票领购资格(数量变更)申请 1、《普通发票领购(数量变更)申请表》; 2、《普通发票领购(数量变更)申请实地核查报告》;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临时增量: 1、流程转办单; 2、企业法人、经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3、《纳税人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 4、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书面报告(报告中加入货款结算方式:比如银行、承兑、现金) 5、销售合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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