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机构业务划分及信托业的发展doc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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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现状

1995年通过的《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不得向银行和企业投资,以利银行资金的运作安全。1995年通过的《保险法》第5条规定: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第91条规定,保险公司的业务范畴:财产保险业务,人身保险业务,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务。1998年通过的《证券法》第133条规定: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采纳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2001年通过的《信托法》第12条规定:委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

以上几部法律的先后出台。以及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的分设。构建了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格局。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副局长景学成在前不久召开的“入世后中国金融业的应对措施”高峰论坛上指出,我国实行稳健的货币政策是正确的,应当连续执行。他指出,在较长的时刻内,我国仍将对银行、证券、保险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

(一)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的专门背景

1、混业经营的尝试

在1993年往常,中国金融业也曾经进行过混业经营的试点,然而由于当时经济过热,金融秩序纷乱,治理水平较低,银行业信托业证券业混业经营产生大量违规操作,社会上显现了房地产热和证券投资热,银行大量信贷资金涌向外汇、房地产、股票证券、期货市场从事投机买卖,导致了金融秩序的纷乱。治理欠佳的金融混业经营给中国经济带来了负面阻碍,经济泡沫膨胀。

2、现实的选择

在这种形势下,出于安全性考虑,中央政府审时度势,决定从1993年下半年开始大力整顿金融秩序。1993年11月、12月国务院先后在有关文件中,对金融业分业经营的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1995年我国颁布的商业银行法则将分业经营作为法律确定下来。这些金融法律、法规的实施,完全隔断了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之间的资金联系,这是针对现实采取的一种理智的选择。

(二)操纵金融风险和促进金融进展的权衡

金融风险和金融进展是并存的,进展越快风险越大,但进展则是防范风险的目的,假如不进展了,金融风险不存在了,但最大的风险就会显现了:经济停滞了。经济规律告诉我们:只有在进展中防范金融风险。

20世纪90年代中国金融改革选择了以安全性为主的取向,我们选择了渐进模式,不管是金融机构的改革,依旧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的改革,差不多上逐步推进、渐次进行的。也确实是说,并不一味强调金融改革的单项超前,而是顾及经济过程的承担能力。

在我们吸取、消化混业经营带来的消极阻碍,确立金融体制改革方案,并推进金融机构实行企业化经营时,在治乱中又不知不觉地走上了单一化的轨道。中小金融机构难以生存,它们的存款向国有大银行集中;政策性银行作用不够明显,国有商业银行仍旧承担大量政策性贷款;信用合作系统逐步变成商业银行;大量信托公司重新整合,方向迷茫;在金融全球化的推动下金融业分业经营逐步转为综合经营给我们带来许多的冲击。凡此种种,都需要我们重新摸索下一步如何走。

(三)坚持分业经营的总体框架

199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针对当时金融秩序严峻纷乱和金融监管力量相对薄弱的实际情形,坚持的一条差不多原则也是分业经营。文件起草时,并不是没有看到世界范畴内差不多显现了综合经营的现实和进一步的进展趋势,而是平复分析了金融秩序纷乱与混业经营之间存在专门大相关性,从中国的实际情形动身,必须那样去做。中国人民银行行

长戴相龙曾在今年4月说,在较长的时刻里,中国仍将对银行、证券、保险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从今年开始,中国对所有商业银行实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治理方法,并参照国际通行原则建立呆账预备金提取和核销制度。中国将实行慎重会计制度,以提高商业银行实际盈利水平。他同时透露,截至今年4月底,中国外汇储备已达2338亿美元,比年初增加216亿美元。人民币汇率保持稳固有坚实的基础。由此可见,通过几年的实践,再回过头来看,证明当时中央决策是正确的。没有连续几年的分业经营,金融秩序到不了今天那个模样。即使在今天,坚持分业经营总体框架,仍旧是需要的。因为差不多国情仍旧是金融机构自我约束能力和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能力均不强,分业经营框架放得过宽,“防火墙”太低,风险将会专门大。

(四)我国现时期金融分业经营的必要性分析

尽管金融混业经营是大势所趋,但在我国,由于我们的相关法规不健全、金融领域的监管还缺乏力度,银行本身的风险意识不高,内部约束机制还未真正得以建立,因此我国目前实行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是必要的。我国金融业目前尚未取得混业经营的“资质”,在一种重要的制度选择面前,现实性是重要条件。关于中国金融业而言,分业经营是权宜之计。

1、商业银行改革不完全。我国尽管于1996年就提出了国有银行商业化改革的目标,并致力于解决内部鼓舞和约束机制问题,但时至今日,不仅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是政企不分、依靠行政约束的国有企业,而且20世纪80年代以来组建的那些股份制商业银行,尽管产权制度上有所改革,实现了多元化,但在体制和风险操纵上仍趋同于国有商业银行。

2、资本市场进展不完善。一是金融工具种类少且进展极不平稳。目前,在我国的资本市场上,国债市场的份额占到60%左右,股票市场为35%,企业债券和基金市场占不到5%。。二是市场分割,缺乏流淌性。低流淌性必定带来高风险性,中国最大的金融风险并不是来自银行体系,而是来自股市和债市。在这种情形下,假如实行全能银行制度,势必将资本市场上的风险转移到银行体系内,再加上银行体系自身的风险,从而使银行体系内的风险大大膨胀。

3、金融监管体会不足。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只有20年时刻,自决定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以来不足十年时刻,且至今尚未形成完全的市场经济,新的监管体系的形成以中国保监会的成立为标志刚刚只是两年时刻。而美国自建国时开始实行的确实是市场经济,到现在差不多有200多年的历史了。相比之下我国监管机构的体会十分缺乏,不具备应对各种复杂的市场行为和违规行为的能力。金融监管是用来应付银行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分业制下商业银行尚且能饶过金融监管,全能制更会为银行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提供“温床”,银行利用其方便快捷、错综复杂的资金往来渠道和监管当局开展“猫捉老鼠”的游戏。这就对金管当局的监督能力和效率提出了严肃的挑战。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多以强制性措施为主,缺乏科学完善的监管手段,其体会和能力都不足以应对银行的全能制趋势。(五)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四大行业显现了互相渗透共同进展的趋势

1、政策取向

事实上,自从1999年美国、日本混业经营转变后,我国的政策取向差不多开始逐步放松:中国人民银行在1999年8月颁布了《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治理规定》和《基金治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治理规定》,承诺符合条件的券商和基金治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从事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业务。中国证监会和保监会在1999年10月又一致同意保险基金进入股票市场。2000年2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联合公布《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治理方法》,承诺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质押向商业银行借款。2001年7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实施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明确商业银行在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后,能够开办金融衍生业务、代理证券业务,以及投资基金托管、信息咨询、财务顾问等投资银行业务。2002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发《信托投资公司治理方法》,其中明确规定:信托公司能够发起、设立投资基金或基金治理公司,并规定信托投资公司能够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同业拆借等其他相关业务。另外,在审批环节方面也进行了简化。《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方法》也差不多从今年10月起开始执行,规定商业银行能够买卖开放式基金,开放式基金治理公司也能够向商业银行申请短期贷款。种种迹象说明,我国政策差不多从法律制度上保证了银行向证券业务延伸的必定性和可能性。

2、四个行业的经营创新

(1)银行与证券业的合作。

在这场资源争夺战中,各家银行都纷纷推出“银证通”等业务,银行业以其众多的网点占得优势。目前,浦发银行与光大证券签订了全面合作协议,民生银行与银河证券签订了全面合作协议,深进展也与华夏证券公司展开全面合作,证券业务的放开无疑为银行提供了一个更宽敞的进展空间。从目前情形来看,单纯从证券代理角度,或者是柜台业务,由于制度以及自身因素,3家上市银行可能获益并可不能专门大,但隐藏在后面更多的银行证券延伸业务,如托付治理、财务顾问等将会是其业务创新的重点。

(2)银行与保险业的合作

不久前,国内两大金融巨头中国银行与平安保险合作推广“银保通”业务,共同打造以后金融服务新模式。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合作、双赢”的原则,为客户提供便利、周到的产品和服务,提高银行和保险公司各自价值以及整体竞争力,为创立新的业务模式和利润增长点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双方的合作将涉及到较以往更加宽敞的领域,如更新销售观念,改善工作技能,提高治理水平,充分发挥中行与平安各自专业化优势,合作推广“银保通”,专家理财柜面系统等,从而优势互补,达到更专业,更紧密,更连续的合作高度。双方达成共识,我国金融业已从20世纪初以产品为主导到现在以建立客户关系为主导,金融服务业服务重点差不多转移到客户的中意度、客户服务和为了公司及客户的长期利益的价值层面。竞争的增强使客户对服务有了更好和更多的关注。银保合作作为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共同事业,正是利用各自优势满足客户的需求。

(3)银行、证券、保险与信托业的合作

相伴着信证的分离,原信托公司的营业网点已剥离出去,这对信托公司的业务拓展和产品营销形成一定制约。然而,从整个金融体系的效率来看,信托投资公司利用其他金融机构的零售渠道推销产品,在目前其他金融机构零售业务品种单一、业务量小的情形下,

将提高整个金融体系的运营效率。因此,从那个意义上说,信托投资公司与银行、证券和保险的合作第一是表达在其零售业务的互相配合上。

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业务专门是基金业务,均需要有托管银行和推介机构的强力支撑,这就构成了信托与银行的深层次的合作,在信托公司开展业务的同时增加了银行的中间业务,进而形成优势互补,实现双赢。

信托投资公司投资于证券市场,必须要通过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渠道,同时信托投资公司也是证券市场上的大型机构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在投资银行业务领域,信托公司的多元化手段与证券公司的专属性资质相结合,必定会形成强强联合的倍增效应。

信托经营范畴的多元化决定了信托投资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余外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同时合作领域的扩大将形成在经营服务层面和业务品种层面的混业经营模式。

(4)“互为客户”的理念

目前银、证、保、信间的竞争要紧在于对一种资源分配上,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共享客户资源并互为客户是摆脱目前尴尬处境最富成效的一种做法。如此,彼此都能拥有共同的客户资源,专门互为客户更能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比如保险公司将其资金托付给证券公司,不仅使保险资金突破目前的限制,增加入市资金,获得更多收益,也能极大拓展证券公司的资金来源和数量。事实上银证保合作的核心是互为客户,彼此间在为开发一个共同客户市场努力。除了能壮大自身实力,而且正因有这些客户资源,也使国外的金融机构不能不对国内机构十分重视。因为不管是美国银行、花旗银行依旧摩根士丹利,到中国,他所感爱好依旧你的客户。如此,国内金融机构就能够比较镇定应对入世后由于国外金融机构的大举进入而带来的种种压力和挑战。

二、我国金融机构运营模式的现实选择

在国际经济一体化、经济全球化的强大趋势和阻碍下,在中国政治、经济、文化的专门背景下,我们既不能不顾实际情形,盲目跟随潮流,又不能连续按部就班,无视庞大的压力和面临的挑战。那么中国的金融机构运营模式怎么说应该走向何处?金融控股公司无疑是一个现实的选择。

(一)何谓金融控股公司

所谓金融控股公司是指母公司以金融为主导,并通过控股兼营工业、服务业的控股公司、它是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相结合的高级形状和有效形式,也是金融领域内极具代表性的混业经营组织形式。依照国际惯例,大多数金融集团都以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存在。金融控股公司通常可分纯粹控股公司和经营性控股公司两种类型。在西方国家,金融控股公司大多都以混合型控股公司的形式存在,即母公司除了从事主导性的金融服务外,还通过控股经营工业、商业、贸易、建筑、运输、不动产等其他非金融领域的经营治理活动。金融控股公司区别于其它控股公司的全然特点在于金融控股公司是以金融业务为依靠和主体的,同时随着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及金融治理体系的变迁,金融控股公司所涵盖的金融业务范畴将逐步拓展,最终将进展成为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租赁等金融业务于一身的多元化、全方位的金融控股公司。

(二)我国现存金融控股公司模式

1995年中国建设银行和摩根斯坦利合作成立中国国际金融;中国工商银行与香港东亚银行合作在香港收购擅长投资银行业务的国民西敏银行下属的西敏证券,合作建立工商东亚金融控股公司,从事香港和内地的投资银行业务;中国银行在英国设立进行投资银行业务的中银国际,实现业务的国际化等。而更为典型的当数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和光大集团,它们分别代表了金融控股公司两种不同的模式。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是一家以信托公司名义注册的公司,目前旗下拥有22家全资子公司、6家控股公司、5家上市公司、8家港澳和境外子公司、3个境外代表机构,涉及国外内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融资租赁、实业、房地产、旅行以及贸易等几乎是全方位的行业。截至1999年底,中信公司的总资产为2681.77亿元;当年利润为22.87亿

元。中信公司当属不折不扣的具有相当规模和实力的经营性金融控股公司。目前,该公司正加快组建中信金融控股公司,估量年底会筹组完成,筹建中的中信金融控股公司要紧资产将包括银行、证券、信托,以及保险等业务。

中国光大集团作为纯粹金融控股公司的代表,拥有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和光大信托三家金融机构,同时持有申银万国证券公司的19%左右的股权,还拥有在香港上市的子公司光大控股、光大国际和香港建设公司。光大集团北京总部和光大集团香港总部各自为独立法人,分别直截了当、交叉操纵着境内外银行、证券、信托、实业等涉及各行业的上市、非上市公司19家和10家,间接操纵的孙子公司几十家。光大控股公司是香港一家合资寿险公司三大股东之一,去年12月15日,光大集团又宣布与加拿大永明人寿保险公司共同组建中加合资人寿保险公司,近日又与太平洋保险公司展开全面合作。可见,光大集团目前的业务格局已是一个金融超市式的全能化金融集团的雏形。

金融控股公司是我国今后金融体系中深层次、高级别的组织形式,也是目前许多金融机构所确立的进展目标。在涉及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诸多金融领域获得操纵权或投票权,就意味着其在整个货币和资本市场都具备了相当的主动性和竞争力。在市场竞争机制及优胜劣汰规则日趋现实和残酷的情形下,我国各大金融机构专门是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调整自己的战略定位,积极查找迈向金融控股公司的可行方式已是必定。

三、《信托法》的实施,为信托业带来了新的进展机遇

2001年10月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正式施行。在中国立即加入WTO之际,《信托法》的颁布实施,以法律制度的形式确立了信托财产治理制度的专门功能和经济价值,为我国信托市场的进展注入了新的生气和活力。

(一)规范了信托市场

1、填补了立法空白。目前,我国法律对托付、监护、捐赠和遗嘱等制度均作了规定,但只有缺乏对信托方面的法律规定,《信托法》的出台填补我国这方面的立法空白。

2、确立了信托制度。由于信托的特性是托付人将财产交由专门受托人进行治理运作,能够有效地提高资产治理效益,保证资金安全,爱护受益人的利益,因此它是托付、监护、捐赠和遗嘱等类似于信托的制度所不可替代的一种财产治理制度,《信托法》的出台使这种新的财产治理法制得以确立。

3、规范了信托市场。1979年我国信托业开始复原和进展,二十年来,我国信托业的进展极不规范。一方面,多数信托机构将“信托业务”办成“信贷业务”,只有“信托”之名而无“信托”之实,信托机构的信托本业没有得到应有的进展。另一方面,形形色色的财产治理机构层出不穷,它们在国家的金融监管体系外从事着名目繁多的理财活动,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信托法》作为调整民事、营业、公益信托活动的差不多法,其颁布实施,对各种信托财产治理活动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各种理财机构必须按照《信托法》的规范进行运作,无疑为中国信托市场的规范进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保证。

能够说,《信托法》从制度上确信了信托业在我国现行金融体系中存在的必要性,为我国信托市场构筑了差不多的制度框架,将信托活动纳入了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进展轨道。(二)爱护了投资者利益

《信托法》对信托财产独立性条款的规定决定了信托是一种能够充分爱护投资人利益的财产治理制度。现实经济活动的需要和国外财产治理市场进展的自然选择结果说明,保证投资人的利益是现代财产治理制度的一个差不多原则。在信托关系中,一方面,信托财产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破产隔离效应,信托财产能够免受托付人、受托人、受益人与信托关系之外的第三人之间存在的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的阻碍,同时受托人治理信托财产时采纳分别治理、分别计账的原则,这关于保证托付人的意愿和受益人利益的实现是专门有效的;另一方面,受托人的法定职责,即受托人因违抗治理职责致使信托财产受到缺失应承担法律的规定,也可促使信托财产得到有效的治理和运用。

(三)促进了信托公司的进展

《信托法》规定了信托投资公司能够开展的具体的业务范畴,信托投资公司能够探究从事资金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动产和不动产信托及公益信托等金融信托品种的设计,探究有关产业基金、风险基金、社保基金和成立基金公司的工作,如此就拓展了信托业务空间,谋求更大进展。信托投资公司依据《信托法》,按照市场资源有效配置原则,表达“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经营内涵,规范开展信托业务,做到既有连续性,又有创新性,充分发挥信托专业理财的优势,在金融市场上寻求更大的进展。

四、信托市场前景宽敞,信托需求空间庞大

(一)信托市场需求分析

1、财产治理市场对信托的需求。

随着社会财宝的急剧增长及财产所有权制度的日益多元化,中国的财产治理市场逐步形成,大量流淌财产急需规范治理,信托以其投资领域的多元化,信托制度的专门性成为某些财产治理最恰当的出路与方法。

(1)机构财产拥有者。地点政府的预算外资金、中央和地点主管部门的专项资金、社会公益基金、社会保证资金、企业闲置财产、不能亲自治理的财产等,亟待金融中介来提供专业化的财产治理服务。

(2)个人财产拥有者。当前我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已达8万亿元,需要借助灵活多样的金融服务来实现财宝的保值与增值。这正是信托投资公司大展身手的良好时机,居民的投资理财专门可能成为信托业一个新的业务增长点。

2、资产治理市场对信托的需求

企业经营体制和融资机制正在发生深刻变化,要求金融中介提供财产治理、资本运营和长期融资等金融服务。比如,国有企业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发生的资产重组、购并等资本运营活动,需要信托投资公司如此的金融中介的参与和运作。高新技术和民营经济的高速进展也将对信托的长期融资功能产生大量需求。

3、资本市场对信托的需求

我国资本市场的进展和完善,需要更多机构投资者的介入。信托投资公司确实是此类机构投资者之一。一方面信托治理的资金大多是中长期资金,通过信托投资方式加以运用,可转化为资本市场上稳固的投资资金;另一方面通过信托业务的集合运作,原本分散的、小额的资金集中于信托公司名下,从而将本来带有投机性的个人投资者转变为资本市场中具有理性的机构投资者,起到稳固资本市场的作用。

(二)信托投资的要紧领域

1、实业投资领域

信托业能够投资于实业是信托区别于其他金融行业的重要特点之一。信托能够治理产业基金或创业基金,同意各种以实业投资为方向的专业资金信托,还能够积极参与基础建设和政府重点建设,提供各种形式的项目融资,通过发行信托收益凭证,如发行高速公路收费权收益凭证、电力等公用事业收益凭证等。由于基础建设具有收益稳固的特点,对追求长期收益稳固的机构和个人投资者有相当的吸引力。

2、资产治理领域

信托投资公司在资产治理市场中,能够依照我国打算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特点,充分挖掘自身的优势业务。信托投资业务在改善股权结构,职工持股、期权设计、股份化改造中都具有相当优势。另外,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法律地位,能够使不良资产与债权债务人的其它利益相区隔,因此在盘活不良资产,优化资源配置中,信托也具有永恒的市场。

3、产、融资本相互融合

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相互融合是经济进展到一定时期的必定趋势,一样的规律是:第一时期,大型产业集团建立财务公司;第二时期,优势企业参股控股金融机构。在这一过程中,财务公司表达出对集团外部的投融资功能相对弱化的局限性,银行、证券公司表

达出业务范畴相对狭小,对集团企业的微观层面支持力度有限的局限性。信托投资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具有融资服务的功能,关于银行能够提供直截了当投资服务,不仅能够募集负债性资金,还能够募集资本性资金;关于证券公司,不仅能够为上市公司提供服务,还能够为各种非上市企业提供融投资服务。从那个意义上看,信托投资公司是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融合的理想结合点,信托投资公司完全能够结合自己的资产治理优势,查找一条依靠产业资本的进展之路。

综上所述,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和经济全球化的新经济形式下,我国信托业已差不多具备了相对完善的法律环境和市场进展空间。尽管在我国当前分业经营和分业治理的体制下,各金融机构开展综合类业务均面临不同程度的制约,但由于信托业投资领域的多元化和经营手段的多元化,使之面临空前的进展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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