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北京市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1998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北京市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1998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北京市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1998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北京市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1998年调整基本

养老金的通知

【文 件 号】京劳险发[1998]99号

【颁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1998-06-09

【实施时间】1998-07-01

【时 效 性】有效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军队在京企业:

为保障企业离退休、退职等人员基本生活,经市政府批准,现对1998年贯彻实施企业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7年12月31日前符合养老条件,经批准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企业离退休(职)等人员,从1998年7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离休金10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离休金9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离休金80元。

三、企业退休人员(含占地农转工养老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分为两部分:

第一部分: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0元;

第二部分:为解决不同时期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偏低的问题,下列人员在增加第一部分养老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一定数额的养老金,具体标准为:1993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1994年1月至

12月期间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1995年1月至12月期间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1996年1月至12月期间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月基本养老金水平在本次调整待遇前低于500元的(含按国家和北京市统一规定发放的各项价格补贴、生活补贴及个人帐户养老金,下同),每人每月增加10元,低于45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1997年1月至12月期间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月基本养老金水平在本次调整待遇前低于55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10元,低于50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四、企业中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职人员、退养人员、原临时工养老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40元。

五、原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经国家或北京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建制转为企业前,已在机关、事业单位办理离退休的人员(含机关、事业单位已办理退休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不列入此次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范围,可按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调整离退休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领取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七、按本通知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作为发放离休人员及享受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每年1—2个月生活补助费的基数。

八、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退休基金社会统筹的,在统筹基金项下开支,未参加的按原渠道开支。

九、本通知由北京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十、本通知自1998年7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文 件 号】京劳法发[1995]463号 【颁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1995-11-20 【实施时间】1995-11-20 【时 效 性】有效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 现将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劳动合同 1.对长期脱离生产(工作)岗位的富余人员以及经双方协商签订协议,协议期未满的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带薪上学人员以及其它非在岗的人员,应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和市人民政府1995年第1号令《北京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同时依据《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签订《专项协议书》。 2.经企业批准的停薪留职人员在停薪留职期限内不愿回原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按其自动离职办理手续,解除劳动关系。按自动离职办理手续,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档案由原用人单位转到其户口所在地区县劳动局。

在停薪留职期限内,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依据停薪留职协议,保留劳动关系,但应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完善停薪留职协议书,待停薪留职期限届满后,再续签或终止劳动合同。 3.对请长假、请长病假、停薪留职期满逾期不归的以及不辞而别的人员 ,用人单位应依据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的通知》(京劳关发〔1995〕第260号)的规定办理。 4.劳动者在同一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在固定工转制过程中,用人单位不得与固定工约定试用期。 5.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签订劳动合同前的工作时间和签订劳动合同后的工作时间应合并计算。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只要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6.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未履行部分,应承担义务。双方已约定赔偿责任的,劳动者要承担约定的赔偿责任,没有约定的,若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依据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7.在固定工转制过程中,劳动者不得单方面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擅自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也不得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为由,借机辞退部分职工。 8.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原城镇合同制工人与本企业内原固定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应享受同等待遇,今后新招工人不再增加工资性补贴。原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单位,使用核增的工资性补贴建立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要用好管好,不得取消。

2013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

2013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 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提高10%。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企业退休高工、高龄等群体适当再提高调整水平,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有关规定予以倾斜。这对于退休人员来讲可以说是值得高兴的事情。养老关系到每个人的晚年生活,可以说是人生中最为重大的事情之一。因此,人们对于2013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的关注度是非常高的。 2013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 通过2005年起连续8年较大幅度调整,企业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水平由2005年调整前的月人均700元调整到了2012年的1721元,累计月人均增加1021元。由此可见,我国对于国民养老保险的重视程度。从某种意义上来讲,百姓的养老水平直接体现出一国的经济能力和百姓的幸福程度。在2013年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要求研究建立企业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确保其生活水平保持稳定并逐步提高。根据官方数据计算,通过2013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后,我国企业退休职工人均养老金水平将达到1893元

/月,此后到2015年,若每年仍按10%的幅度上调,那么到时我国企业退休职工人均基本养老金将达到2290元/月。 2013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介绍 如今,我国退休养老保险政策面临着巨大的挑战。那就是延迟退休与社保双轨制。对此,很多人都有着自己的看法。目前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28%的费率是全世界最高的费率,但八成以上补贴了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工。因此,当养老金总量不足和分配不公两个难题一同来临时,由于后者与收入差距形成的负面公众情绪叠加,更为当下社会关注。因此,2013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就显得非常必要。这既是对于社会公平的需要,也是为百姓利益的谋求。例如,有些省区在研究养老金调整方案时,都将“公平因素”作为最大的比重点,在提高待遇总水平的同时缩小不同群体的待遇差距。有些省区早在2005年就开始对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进行调整,其全省符合条件的退休职工288.3万人,2013年调整后人均养老金达到每月2000元左右,比8年前增长约1.5倍之多。

当前上海企业职工退休养老金计算办法

当前上海企业职工退休养老金计算办法 当前上海企业职工退休养老金计算办法 当前上海企业职工退休养老金计算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精神,上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关于调整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7]27号),从2009年9月起企业退休职工,社保中心就按其办法计算养老金。具体如下: 一、1993年1月1日起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退休后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决定》规定的计发月数(见附表)。 计算为:(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1、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本人缴费年月% 2、个人账户储存额÷规定的计发月数(见附表) 二、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镇养老保险“虚账实记”若干事项的通知》(沪府发〔2006〕19号)规定的“虚账实记”记账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退休后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计发。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含“虚账实记”的金额及其利息)除以《决定》规定的计发月数(见附表)。 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虚账实记”的金额及其利息除以120。 计算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综合计划司“协助做好中央在京单位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函”的通知[失效]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综合计划司“协助做好中央在京单位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函”的通知[失效] 【文 件 号】京劳计发字[1989]378号 【颁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1989-11-16 【实施时间】1989-11-16 【时 效 性】失效 现将1992年度清理劳动工作方面的第二批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并发布,本批共废止文件51件。 附件:市劳动局1992年度清理废止的第二批规范性文件目录 市劳动局1992年度清理废止的第二批规范性文件目录 1.北京市劳动局关于1983年城镇招工办法和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 1983年8月24日 (83〕市劳服字第166号 已由京政发〔1986〕126号文件代替 2.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总工会关于通过调动工作解决职工上班路远问题的通知

1984年10月27日 (84〕市劳配字第318号 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收缴职工待业保险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1986年11月25日 (86〕市劳社字第592号 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严格禁止招用童工的通知》的通知 1987年8月14日 (87〕市劳社字第428号 已由国务院81号令、劳动部劳力字〔1992〕27号文件代替 5.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审批表》、《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花名册》的通知 1988年9月6日 京劳社发字〔1988〕432号 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6.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经委关于试行《关于部分国营工业企业辞退富余职工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1988年11月6日 京劳企发字〔1988〕537号 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7.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教育局、北京市乡镇企业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总工会转发劳动部等五部、局《关于严禁使用童工的通知》的通知 1989年1月21日 京劳管发字〔1989〕29号 已由国务院81号令、劳动部劳力字〔1992〕27号文件代替 8.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为流动中的工人保存人事档案接转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9年2月20日 京劳管发字〔1989〕70号 已由京劳管发字〔1991〕78号文件代替 9.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职工待业救济金最低标准问题的通知 1989年3月13日

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北京市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 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京人社养发〔2010〕29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中央在京企业,各计划单列企业: 为保障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内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下同)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批准,现对2010年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9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含机关、财政全额供款和差额供款事业单位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和调整政策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自2010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调整: (一)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

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二)按绝对额调整基本养老金。在按缴费年限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45元。 (三)在按本通知调整基本养老金前,低于统筹范围内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1832元/月的退休人员(不包括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原工商业者),在按本条(一)、(二)两项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下述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3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上述人员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不超过2032元/月。 三、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在退休前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及原劳动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在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一)、(二)两项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

2012上海企业职工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一览表

2012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一览表 适用范围 本市2011年12月底以前已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照企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的人员。 人员范围普加按工作年限增加 按年龄 增加 女性未满60周岁(1952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 男性未满65周岁(1947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 190元工作年限×3∕年——女性60~69周岁 (1942年1月1日—1951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 男性65~69周岁 (1942年1月1日—1946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 190元工作年限×3∕年20元 70~74周岁 (1937年1月1日—1941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 190元工作年限×3∕年40元75~79周岁 (1932年1月1日—1936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 190元工作年限×3∕年60元80周岁及以上(1931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190元工作年限×3∕年80元 年满65周岁的男性(1946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 生) 年满60周岁的女性(1951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 生) 按上述办法增加后,月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不到1500元(剔除房帖、书报洗理费、补充养老金、劳动模范津贴、归国华侨津贴),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增加后的月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不超过1500元。 养老人员身份调整办法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退休(职)条件,历年来由单位按月发给生活费的退养人员增加117元 其他 养老人员 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死亡后的配偶(遗属)增加81元 注: 1、工作年限:是指1992年底前按国家规定可计算的连续工龄+93年以后的缴费年限(不包括特殊工种的折算工龄);剩余月数大于等于7个月的,按1年计算。 2、“普加”和“按工作年限增加”两项合计增加基本养老金不足220元的,补足到220元。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职业介绍规定〉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职业介绍规定〉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京劳就发[1996]329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日期】1996.10.04 【实施日期】1996.10.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实施〈职业介绍规定〉办法》的通知 (1996年10月4日京劳就发〔1996〕329号)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 为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规范职业介绍行为,保障用人单位和求职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部《职业介绍规定》(劳部发〔1995〕408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实施〈职业介绍规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劳动部《关于颁布〈职业介绍规定〉的通知》 2.北京市实施《职业介绍规定》办法 劳动部关于颁布《职业介绍规定》的通知(1995年11月10日劳部发〔19

95〕4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局: 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职业介绍规定》,现予以颁布。现将《职业介绍规定》印发给你们,有关开办盈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工商注册登记事宜,经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可由地方劳动行政部门与工商行政部门共同制定具体办法。 职业介绍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职业介绍行为,促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相互选择,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职业介绍机构: (一)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 (二)非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 (三)公民个人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 公民个人从事职业介绍活动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非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是指除劳动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 第四条职业介绍必须依法进行,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文件.doc

企业退休人员2019年养老金调整方案文件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文件 更新:2018-10-18 20:18:33 在《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方案设计》中建议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计发机制和调整机制都需要全面深化的改革,养老金调整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只能是建立在公民参加社会劳动的时间上。 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均等分配调整 以其作为计算和调整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基础,依据参加社会劳动的单位时间进行均等分配,可以达到“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的。而不是工资收入的“多缴多得”、身份的级别、年龄的新中老人、物价水平的高低、城乡之间的差别等,分清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和国民收入的再次分配,建立对参加社会劳动时间长的劳动者给以补贴的激励机制。将目前的基本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进行分离、整合,将基本养老金改称为叫“基本养老保险金”。整合基本养老保险金分为老年养老金、劳动退休金和个人储老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缴费年限(精确到月)一个标准确定。 二、《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方案设计》建议的《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 a.调整原则: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公民参加社会劳动的时间作为计算和调整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基础,依据参加社会劳动的

单位时间进行均等分配。 b.调整范围:建国以来从企业、事业、机关、部队、院校等单位到社会上的所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 c.调整目的:不以提高待遇水平和平均增加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为目标,以公平合理为要素,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目的。 d.调整养老金计算公式:个人养老金数额=老年养老金+劳动退休金+个人储老金 月老年养老金=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年龄补贴率×(个人年龄-65)+劳动补贴率×个人累计缴费年限] 月劳动退休金=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劳动退休金百分率×个人累计缴费年限 月个人储老金=个人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的110%÷(76-个人实际退休年龄)÷12 注: ①上述计算方法同《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方案设计》,仅对参数作了修改(研究调整一下数据的相关关系和连续性,因为孤立的数据是没有意义的)。 老年养老金的年龄补贴率0.25%(例,逐年降低的年龄补贴率可以用于调整视同缴费年限和缴费年限的关系及解决基本养老保险有无个人缴存的过渡性养老金问题)。劳动补贴率等于劳动退休金百分率50%(例)。 劳动退休金的多少是看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的多少。劳动退休金百分率可以取1.0%或1.2%或1.4%值(例),其中取1.0%值为大部分退休人员降低目前养老金水平,取 1.4%值为大部分退休人员提高目前养老金水平。但是其结果是公平的,要多大家都多,

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计算方法

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计算方法 一、到龄退休养老金怎么计算? 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过渡性养老金标准以本人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2%。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低于1的,按1计算。过渡性调节金以当地现行标准为基数,2006年至2014年退休的按一定比例计发。2015年及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过渡性调节金。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养老金一次性结算,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养老金领取额按下列公式计算:一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缴费年限 二、根据最新的养老金计算办法,职工退休时的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 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退休年龄和当时的人口平均寿命来确定。计发月数略等于(人口平均寿命-退休年龄)X12。目前50岁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不再统一是120了)

基础养老金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式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在上述公式中可以看到,在缴费年限相同的情况下,基础养老金的高低取决于个人的平均缴费指数,个人的平均缴费指数就是自己实际的缴费基数与社会平均工资之比的历年平均值。低限为0.6,高限为3。因此,在养老金的两项计算中,无论何种情况,缴费基数越高,缴费的年限越长,养老金就会越高。养老金的领取是无限期规定的,只要领取人生存,就可以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即使个人帐户养老金已经用完,仍然会继续按照原标准计发基础养老金,况且,个人养老金还要逐年根据社会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的增加而增长。因此,活得越久,就可以领取得越多,相对于交费来说,肯定更加划算。 例如:根据上述公式,假定男职工在60岁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 累计缴费年限为15年时,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0.6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4000元×0.6)÷2×15×1%=480元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为1.0时,基础养老金=(4000元+4000元×1.0)÷2×15×1%=600元

最新湖南企业退休金调整方案,湖南企业退休金计算方法.doc

2019年最新湖南企业退休金调整方案,湖南企业退休金计算方法【最新】 最新湖南企业退休金调整方案,湖南企业退休金计算方法【最新】 暂时还没有公布,可以先参考的。 关于湖南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 湘人社发〔2015〕3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从1月1日起,为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从1月1日起,给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标准 1、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

增加基本养老金110元;再按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2.5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记为1年(缴费年限计算到月)。原工残退休人员按上述办法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不足187元的,按187元调整增加。 2、在1项普调基础上,对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至8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0元;对12月31日前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70元。 3、在1项普调基础上,对在艰苦边远地区(桑植县、江华瑶族自治县、城步苗族自治县、麻阳苗族自治县、新晃侗族自治县、通道侗族自治县、吉首市、泸溪县、凤凰县、花垣县、保靖县、古丈县、永顺县、龙山县)退休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元。 4、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办发〔2003〕29号执行。即认真落实我省文件规定的解困标准。 5、12月31日前已按文件规定参保的国有农垦企业和农林企事业场所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办法和标准同上。 三、资金来源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由统筹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统筹基金所需增加的资金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筹措,国家和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四、调整办法 1、此次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根据所属管辖范围和分级管理原则,

企业职工退休金计算方法

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所谓统筹养老金,原先称为基础养老金,就是指从用人单位缴费组成的统筹基金中向退休者支付的那部分养老金;而所谓个人账户养老金,就是指从职工个人账户积累中向退休者支付的那部分养老金。这两部分养老金的计发方法分别是:基本养老金=统筹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社会养老金查询方法 1、可以持本人身份证到当地社保局服务大厅打印缴费清单查询。 2、可打当地社保局咨询电话查询个人养老保险金缴费情况。 3、可以进入当地社保局网站查询个人养老保险金缴费情况。 养老保险金领取条件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就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就是说,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要领取养老金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二是累积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5年。所谓法定退休年龄,就是指职工退出工作岗位并有资格领取养老金的年龄。按照相关规定,我国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养老金计算方法与公式 养老保险待遇计算公式: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其中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 * 缴费年限*1 %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a1/Al+a2/AZ+ ....+an/An)/N 公式中,a1、a2 .....an 为参保人员退休前1年、2 年.......n年本人缴费工资额;A1、A2 ……An 为参保人员退休前1年、2年......n 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N 为企业和职工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计发月数 例如:上海一名男职工,2010年其60岁退休,上海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566元。

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劳动争议调解 委员会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文 件 号】京工发[1989]第2号 【颁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1989-01-01 【实施时间】1989-01-01 【时 效 性】有效 各区、县、局(总公司)工会、劳动局(处): 现将《北京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试行办法》发给你们试行。 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是劳动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推动优化劳动组合,维护企业职工和行政方面的合法权益及企业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有着重要作用。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1988年19号文件精神,各企业都要把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立起来并按照《试行办法》认真开展工作。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要严格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进行组建。第一次会议由工会负责召集,选举产生主任。设两级调解委员会的企业,二级调解委员会名单报一级调解委员会备案,一级调解委员会名单报企业所在区、县的仲裁委员会备案。 各系统(单位)已经成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凡不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应做适当调整。 附:

北京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布《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下称调解委员会)是适应劳动制度改革的需要,在企业内部进行民主协商,处理职工与企业行政发生劳动争议的独立的专门机构。它通过宣传法规政策和进行思想教育,使争议双方自愿达成并履行协议,以结束劳动纠纷,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 第三条企业调解委员会主要负责处理企业行政与劳动合同制职工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及固定工在优化劳动组合中发生的争议: (一)关于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争议; (二)关于劳动时间、报酬和行政方面奖、惩职工的争议; (三)关于劳动保险和生活福利的争议; (四)关于劳动安全和保护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按有关规定办。 第四条调解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坚持当事人双方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设置

企业工人退休工资计算法

企业工人退休工资计算法 养老金也称退休金、退休费,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即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 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 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 本生活需要。 退休金计算方法及公式: (1)基础养老金: (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即: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 数)÷2×缴费年限×1%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是指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内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即:参保人员本人当年月平均缴费工资与上年度当地 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小数点后保留四位,第五位4舍5入)。 注: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 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在上述公式中可以看到,在缴费年限相同的情况下,基础养老金的高低取决于个人的平均缴费指数,个人的平均缴费指数就是自己 实际的缴费基数与社会平均工资之比的历年平均值。低限为0.6, 高限为3。 (2)个人账户养老金: 参保人员退休时,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应使用与本人被批准退休当月已满周岁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计发月数根据退休年龄和当时的人口平均寿命来确定。计发月数略等于(人口平均寿命-退休年龄)×12。(目前50岁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 (3)过渡性养老金: 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全部平均工资指数×本人97年以前缴费年限(工龄)×1%(当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的乘以1.2%); (4).过渡性补贴 过渡性补贴=[(95年后的实际缴费年限×过渡性补贴参数)/参加工作至退休时的全部年限×1%)]×(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最新退休工资的基本计算方式: 男:(60退休).工资=上缴总额/139工资基数*工资平均浮动系数*上班年限% 女:(50退休)=上缴总额/195工资基数*工资平均浮动系数*上班年限% 新农保(一律60岁)=(上缴总额30*上缴年限)/139基础养老金55元折合起来,新农保才相当于城镇基本养老的月收入390左右的上缴养老标准。 一、2012年底以前已按城镇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按照以下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 1、先增加55元; 2、再按照本人工作年限,每满1年增加1元。 上述两项合计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不足65元的,补足到65元。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 【82】市劳险第141号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的"实施细则"及我局"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贯彻执行以来,遇到一些具体问题.根据有关探亲待遇的规定精神,并征求有关单位意见,我们拟定了《职工探亲待遇若干问题的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告我局. 附: 职工探亲待遇若干问题的解答 1.问:职工父母的户口在北京,但长期到外地其他子女处居住,该职工能否享受探亲假待遇去外地探望父母? 答:应以父母正式户口所在地为依据.职工的父母定居在北京,到外地其他子女处居住,没有将户口迁去,应属于临时外出,因此,职工不能享受去外地探望父母的探亲假待遇. 2.问:职工只是同父亲或母亲住在一起,是否能享受探亲假待遇去探望在外地的母亲或父亲?

答:不能. 3.问:职工身边已有养父母或生父母一方,能否享受探亲假待遇再去探望另一方? 答:不论是养父母还是生父母,只要有一人和职工生活在一地,职工即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探亲假待遇. 4.问: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时间应如何划分? 答:凡一九八一年三月十四日以前结婚的职工,从一九八一年三月十四日起向后推算;以后结婚的,从下一个年度向后推算.已婚职工的父母一九八一年三月十四日以前来京,三月十四日以后离京,职工的探亲假应从其离京后的下一个年度起向后推算. 5.问:职工自幼过继给人,但过继父母已死亡,职工能否享受探亲假待遇去探望生父母? 答:可以享受. 6.问:职工幼年时父母离婚,经司法部门裁定由父或母一方抚养,现在父或母有一方与职工同住一地,职工能否享受探亲假待遇去外地探望父亲或母亲? 答:父母离婚后,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此,职工的父或母只要有一方在北京,职工即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探亲假待遇.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及退学学生转为城镇失业人员的档案转移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离休退休退职 【发文字号】京劳就发[1998]129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8.07.24 【实施日期】1998.07.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及退学学生转为城镇失业人员的档案转移问题的通知 (京劳就发(1998)129号1998年7月24日) 各区(县)劳动局、人事局、教育(局)委员会,在京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为规范劳动力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市劳动局、市人事局、市教委研究,现将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未正常就业的毕业生及退学学生转为城镇失业人员的档案转移、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已具有北京市城镇正式户口的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下列人员的档案可转入其户口所在区、县劳动局,纳入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管理范

畴: (一)经学校批准的各类退学(含勒令退学及开除)学生; (二)毕业生中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但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成行的; (三)毕业生中经本人申请,市教委同意,不参加毕业统一派遣的; (四)毕业生中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多方教育仍不改正的,不予派遣的; (五)毕业生中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 (六)因病暂缓分配,毕业后满一年仍不能派遣的毕业生; (七)其它原因未能按规定正常就业的毕业生。 二、档案转移手续: (一)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中符合第一条规定的人员,由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关于将××同志转为城镇失业人员的决定》(以下简称《

企业退休金调整方案计划方案.doc

1、对截止20**年12月31日年满65周岁的退休人员,分年龄段按以下标准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4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5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60元;年满80周岁不满85周岁70元;年满85周岁不满90周岁80元;年满90周岁90元。退休人员的年龄计算,以批准退休时确定的出生时间为准。 2、退休前由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批准组建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被聘任在企业技术管理岗位上工作的正高级、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再分别增加200元、180元。 退休前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并被聘任在企业技能岗位上工作的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再增加180元。

退休前没有取得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但在1986年1月24日职称制度改革前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并被聘任在企业技术管理岗位上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80元。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在按以上规定调整后达不到所在省辖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所在省辖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四、审批事项

(一)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由省和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已经认定的人员,此次不再重新认定;未经认定的,由所在单位初审并填写《20**年企业部分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审批表》(见附件),按参保范围分别报审,在省本级参保的,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在市县参保的,报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二)符合本通知其他条款的,不再审批,直接由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数据库中增加,实行社会化发放。 五、资金来源 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

企业退休工资新规定

2017年企业退休工资新规定 企业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基础是社会平均工资,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新人”为例,其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如下所示: 养老金=(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个人账户存额/计发月数(50岁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 国企职工退休工资标准: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工人收入由:基本工资、工龄工资、绩效工资、特优津

贴等构成。 1.基本工资:工人按照工人资格定:15年以下工龄2000元,15年工龄2300元,20年工龄2500元,25年工龄2800元,30年工龄3000元,40年工龄3500。(随国民经济增长) 2.工龄工资(含工龄):每年30元,随着工龄增长。工龄工资的实行这不仅是对老工人的照顾问题,更重要的是鼓励终身从事工人工作,有利于工人队伍的建设和工人队伍的稳定。 3.工作工资:补贴按照实际按劳取酬原则;主要是鼓励工人多干活,特别是年轻工人精力充沛,他们多劳动多生产,并得到应有的报酬,不仅是心理的安慰,也是对他们的鼓励。 4、绩效工资:月份和年奖金(取代职称工资)。这部分奖金,只能占工资的10%左右。大家推荐竞比实绩,每年评年奖金,不终身制。每个工人积极努力工作,年年有希望。主要是激励工作出成效,优质优得,不仅要激励多工作,更要激励劳动人民。 5、特优津贴:全体工人公认的特别优秀工人,无名额限制,县市以上部门高标准考核认定,象领国务院津贴,领县/市政府津贴,不终身制。主要是对那些在劳动工作中有特殊研究成果,并得到很好的推广,可根据影响范围的大小确定等级,或者是以国家级,省级,地市、县级,确定不同的标准,使那些有才华的工人得到应有的报酬,真正起到激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北京市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1998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北京市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1998年调整基本 养老金的通知 【文 件 号】京劳险发[1998]99号 【颁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1998-06-09 【实施时间】1998-07-01 【时 效 性】有效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军队在京企业: 为保障企业离退休、退职等人员基本生活,经市政府批准,现对1998年贯彻实施企业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7年12月31日前符合养老条件,经批准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企业离退休(职)等人员,从1998年7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离休金10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离休金9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离休金80元。 三、企业退休人员(含占地农转工养老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分为两部分: 第一部分: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0元;

第二部分:为解决不同时期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偏低的问题,下列人员在增加第一部分养老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一定数额的养老金,具体标准为:1993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1994年1月至 12月期间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1995年1月至12月期间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1996年1月至12月期间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月基本养老金水平在本次调整待遇前低于500元的(含按国家和北京市统一规定发放的各项价格补贴、生活补贴及个人帐户养老金,下同),每人每月增加10元,低于45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1997年1月至12月期间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月基本养老金水平在本次调整待遇前低于55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10元,低于50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四、企业中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职人员、退养人员、原临时工养老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40元。 五、原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经国家或北京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建制转为企业前,已在机关、事业单位办理离退休的人员(含机关、事业单位已办理退休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不列入此次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范围,可按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调整离退休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领取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七、按本通知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作为发放离休人员及享受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每年1—2个月生活补助费的基数。 八、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退休基金社会统筹的,在统筹基金项下开支,未参加的按原渠道开支。 九、本通知由北京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十、本通知自1998年7月1日起执行。

xx最新企业退休养老金调整方案

xx最新企业退休养老金调整方案 企业退休养老金是对退休职工提供的基本养老保障。企业职工辛苦工作了大半辈子,退休年纪亦该是安享晚年的时候了。在职期间交纳了社保养老保险金的职工,在退休之后是可按月领取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的。 今天 ___要跟大家分享的是:xx最新企业退休养老金调整方 案,具体内容如下,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1、xx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95元;再按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2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记为1年(缴费年限计算到月)。工残退休人员按上述办法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不足150元的,按150元调整增加。 2、在1项普调基础上,对在职取得高级职称(含高级政工师和高级技师)并于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00元;对在职取得高级职称(含高级政工师和高级技师)并于xx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80元。 3、在1项普调基础上,对xx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至8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

50元;对xx年12月31日前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60元。 4、在1项普调基础上,对在艰苦边远地区退休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元。 5、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退休 ___,继续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倾斜。 经过多年持续调待,长沙市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养老金将达1800元/月。5月2日,长沙市社保局宣布,长沙市的待遇调整工作全面启动,市本级退休人员1-4月份增发的养老金也将于本月15日前全面发放到位。经过本次待遇调整,全市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养老金将达1800元/月。 长沙市社保局,市本级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日期为每月的 20-30日,在此期间,市社保局将每一位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地划账到他们的卡(折)上。 一、xx年底以前已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照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费)的人员,按照以下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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