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安全驾驶和操作流程

船舶安全驾驶和操作流程
船舶安全驾驶和操作流程

第二篇船舶安全操作流程《船舶驾驶》

第一章驾驶

第一节驾驶室规则

第1条驾驶室是船舶航行和生产的指挥室,室内应保持整洁,肃静,无关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包括海图室)。港内停泊如驾驶室无人时,海图室必须锁闭门窗。

第2条驾驶室和海图室内的所有仪器设备,海图,航海资料及文件等须妥善保管,正确使用,未经驾驶人员同意,无关人员不得动用。

第3条铁器,磁性物件,不可放置或接近磁罗经附近。不得转移任意移动磁铁棒,软铁球(片)等自差校正器具

第4条夜间航行或作业,驾驶室的灯光(包括罗经灯,信号指示灯等)必须遮蔽,有碍航行的灯光不得外露

第二节驾机联系守则

第5条开航前船长至少应提前二小时将开航时长通知轮机长,并通知驾、机核对车钟、试鸣号笛。检查航机,使其保持正常使用状态。配有电罗经船只,出航前二小时通知机舱送电,启动运转。

第6条使用遥控操纵主机转向的船舶,须在停止位3-5秒后才能换向。除紧急避险外,车钟不能从块进立即换块倒,以防机损。

第7条船舶准备进出港,靠离码头,其抛锚,通过复杂海区,遇恶劣天气或执行其他特殊的任务是,驾驶室要通知机舱。机舱要加强值班,随时准备采取应变措施。

第8条船舶处于在航状态时,如机舱设备准备发生故障须停机时,应征得值班驾驶员的同意,方可减速或者停车。若发生重大破坏性事故危及人身安全时,可在采取措施同时通知驾驶室值班驾驶员。

第9条航行仪器、号笛。操舵系统的电源盒冷气,必须保持正常,不经驾驶台同意,机舱不能擅自断开。

第10条如车钟有故障,克采取电铃、灯光等信号应急使用,其信号含义各船须事先制定,贴在驾、机操作部位附近,但车钟要及时修复。

第三节船舶航行守则

第11条出返航及较长距离转移网地均须认真制定航行计划,头、二船(网船与灯船)之间要加强联系,船长制定或批准的航行计划,其他驾驶员无权更改。船长如需改变计划应及时将改变后的计划通知驾驶员及“二船”,并记录于“船长命令簿”及“航线日志”中。

第12条船长必须每日根据海况以及本船航行、作业、锚泊时的特点,签发“船长命令”。其他值班人员必须认真执行。

第13条进出港口、狭水道、船舶密集区、值班驾驶人员要注意来往船只,正确判断,采取早让、宽让,及时准确施放声号。注意夜间无灯小船。

第14条值班驾驶员应做到:

一、须熟悉航区情况,航法,各转向点,认真做海图作业。

二、集中精力,谨慎驾驶,加强瞭望,严格遵守《72年国际海上避让规则》、《海上交通安全发》以及当地港章的规定。

三、严格执行舵令,下达舵令应清晰、准确,经常检查操舵人员的执行情况。

四、必须熟悉各种助渔助航仪器的性能并正确使用,必须严格按照航行计划航行、修正风流压、勤测船位,力求把船保持在计划航线上。

五、必须按《航海日志填写须知》的规定和要求,正确地填写。

六、认真执行船长命令以及船长其他关照的注意事项,在“船长命令簿”上记录执行情况并签名。

七、在近岸,狭水道和岛礁区航行,应充分利用助航仪器,运用各种观测方法,求出正确船位。对转向点或其他主要目标不可疏漏,应将其正确横方位,距离清楚地标在海图上,并如实记入航海日志。

八、在任何情况下,值班驾驶员没有船长或其他驾驶员顶替,不得擅离岗位。航行中不得中断瞭望,如果进入海图室,必须先观察船舶周围情况,并关照操舵人员,协助瞭望,在确无危险方可进入,逗留时间尽量短。

九、严禁盲目航行和盲目跟航,主、副船(网,灯船)之间要加强联系,互相关照,发现问题及疑点要及时通知对方。

十、船长在驾驶室,但未讲明由其他值班或指挥前,值班驾驶员不

能放弃自己操纵船舶的职责。

第15条值班驾驶员遇到下列情况应当报告船长(在紧急危险的情况下,必须先采取安全措施)并记入海航日记。

一、发现或怀疑计划航线有错误时;

二、发现机器故障或船体漏水时;

三、发现可疑船、障碍物。求救信号灯等;

四、遇天气恶劣,视程不佳时或遇疑难情况无把握处理时;

五、发现不明岛屿、灯塔、航标,灯浮熄灭或移位;

六、船舶失控或船位无数时。包括电罗经,磁罗经异常失控时。

第16条下列情况应由船长亲自指挥驾驶。

一、进出港口和避风锚地;

二、狭水道、岛礁区中航道较为复杂的航段;

三、遇恶劣天气视程不良;

四、通过船只密集区;

五、发生海难,进行海上救助或本船进行应急演习时;

六、其他驾驶人员提出不能操作时。

第17条操舵人员值班时应做到:

一、集中思想、正确迅速地质学舵令;

二、航行时须立于舵轮(柄)后,手扶舵轮(柄)进行操舵。禁止坐在凳子上;配有自动操舵仪的船只,必须注意操舵仪运转情况,一旦出现

异常和时令,必须立即通知当班驾驶员转换手操舵。

三、时刻注意罗经多数,不使偏离航向,也不能扇子改变航向;

四、操舵要稳,一般所操航向,误差政府不得超过3度;大风浪及特殊海区最大误差不得正负超过5度;

五、发现舵机失灵或者有危及安全航行情况时,必须立即报告值班驾驶员。

第18条油轮值班驾驶员及空班舵工还应做到:

一、注意烟囱是否因消火器失灵冒火星,如冒火星必须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报告船长;

二、大风浪中航行,必须经常查看防止呼吸阀门失灵,进水溢油;

三、据气候和油种,适时进行加温或降温。

第19条各船须严格遵守公司限定的装载规定,不准超载,驾驶台顶严禁对方网衣及其他杂物,驾驶室二测必须保持畅通和利于瞭望。

第20条海图必须根据航行通告及时修改到最近期,并注明小改正日期,海图作业必须保持到下次开航做航行计划前才能擦去,如有海损时,则需保持到查清原因,事故处理完毕为止。

第四节进出港狭水道及岛礁区航行守则第21条进出港口,必须由船长亲自指挥驾驶。船长及驾驶员必须事先研究海图及航路指南,了解该港航道,危险区、航标、航法及抄袭情况。

第22条进出港口必须使用该港的大比例尺海图,对实际水深

不足本船最深吃水加0.5公尺时,必须候潮进出,并注意浅水效应对船舶操纵造成的影响。

第23条严格遵守该港港章以及沿海港口信号规定,听从当地海监或鱼监的指挥。

第24条港内航行要做到:

一、保持航标指引的航法行驶,各行其道。经过航标应保持一定的横距。采用航时、航向、航标方位三对照方法,经常检查核对船位,如有疑问应立即慢车货停车;

二、严格控制航速,注意观察周围船只动向,按章及早避让,夜间尤其要注意无灯小船;

三、严禁在航道玩去地段和船舶密集区追越它船或抢它船船头。特别是在横越航道或在穿插区内穿插巷道时,要主动避让上下游及在巷道内正常行驶的船舶;

四、船舶掉头,应提早显示新号,充分估计风流影响,看清附近船舶动态,在安全范围内进行调头;

五、进出港或进入船舶密集区应指派专人到船首瞭望,并备好锚以备应急使用,千吨以上船舶不论白天、夜间都必须严格执行;

六、必须有驾驶员或操舵技能较好的人员在港内操舵,并严格执行舵令。除上级指派的专职人员或船长指定协助瞭望的人员外,严禁他人在驾驶室内;

七、生疏港口或法定必须由引水员引港时,船长不能放弃对船舶操作的职责以及对安全应负的责任,有权对船舶操纵作出最后决定;

八、因故必须抛锚时,必须避开航道及禁锚区。

第25条船舶在狭水道和岛礁区航行除应遵守上节船舶航行守则的规定外,还应做到;

一、周密制定航行计划,事先明确目标之间的航程、航向、航时以及目标转向点的方位、距离,并标志在海图上,并利用天然及人工叠标进行导航;

二、使用一切有效的助航仪器,经常实测、目测船位,利用一切可用目标,采取避让方法,避开暗礁、浅礁及障碍物;

三、正确计算风、流压差,随时修正航向,力求保持在计划航线上。在经过流速大、涡流多,航道狭窄的航门,与航段时更应谨慎操作;

四、严禁盲目航行,对船位有疑问是必须先停车或抛锚,弄清楚船位后方可继续再航,如遇视距不良,见不到导航目标或者目标不能分辨,需选择锚地抛锚。

第五节能见度不良时的航行守则

第26条凡遇雾、暴风雨等任何视程不良的情况下,均需执行能见度不良时的航行守则。

第27条在进入雾区前,应注意观察周围海况,利用一切时机测定船位,加强主、付(网、灯船)之间的联系。

第28条严格执行《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五条“瞭望”的规定;第六条“安全航速”的规定;第十九条“行动”的规定和第三十五条“声号”的规定。

第29条船上须保持肃静,打开驾驶台门窗,加派“了头”,静听他船雾号并备锚,夜间须关闭妨碍瞭望的灯光。

第30条有雷达的船,应充分使用雷达助航,但须考虑使用雷达局限性还应严格控制航速,能在于当时情况和环境相适应的距离内把船停住。

第31条雾中航行,对船位有怀疑时,应立即停车或抛锚,禁止盲目航行,并按章施放雾中锚泊声号。

第32条港内遇雾须遵守港章有关航速、准许航行的视距以及信号等的规定。

第六节恶劣天气与防台守则

第33条在台风期间须严格执行公司《船舶防台守则》,并从思想上,组织上、物质上和措施上做好四落实。

第34条注意收听气象广播,密切关注海上气象变化,大风浪来临前,船长应督促做好下列工作:

一、加固舱盖、关闭天窗、通风窗、舷窗、水密门;捆绑固牢一切可移动物件(特别是渔具等);

二、保持甲板排水通畅,加强对舱底水的检查和排除;

三、避免自由液面、渔获、水、油配装及使用要保持平衡并加闸板或关闭阀门防止移动;

四、检查号所有的救生设备,保持完好状态。

第35条严寒天气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凡需防冻的露天机械、消防设备。仪器、管路系统等必须包扎防冻或加帆布罩;

二、严重结冰或遇冰块时,必须调整航向、航速以减轻甲板结冰程度;

三、船长要根据情况派人及时敲冰、铲冰,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三个百分之百”的规定,防止人员落水或伤害。

第36条遇大风浪应根据海况,天气发展趋势及本船具体装载、船舶技术情况,采取抗风或去附近港口锚地避风的措施。海上实测风力达八级时,应停止渔捞作业。

第37条大风浪航行或抗风,应避免横浪,要减低车速,用小舵角转向,除抢险必须工作之外必须停止甲板工作。如抢险或必不可少去甲板工作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必须穿好救生衣,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38条值班驾驶员要经常检查水密门窗、舱盖督促机舱勤排仓底水,注意对船首、尾的观察,采用优良船艺避开浪峰直接正面冲击。

第七节离靠码头守则

第39条停靠码头前首先要掌握该码头的水深,潮汐以及码头设施和周围情况。对码头泊位潮水水深不能满足靠泊要求时,船长有权提出,不予靠泊的异议。

第40条离靠码头,驾驶台、机舱和甲板各岗必须密切配合,有驾驶室统一指挥。要听从码头单位调度的指挥。

第41条离靠码头前,驾驶员首先应看清码头附近和上下游来往船舶的动态,根据当时分流,本船性能、泊位大小,决定离靠时机和操作方法。

第42条操纵时用车要适当、及时,运用优良船艺,采用合适的角度以防损坏码头设施或断缆,引起倒排和碰撞。

第43条如需拖轮协助靠离码头,必须明确职责,加强联系信号,拖轮听从被协助船的指挥。

第44条如需采用抛锚协助离靠码头,必须掌握余地,锚位及锚链不能影响周围船舶的航行与停泊。

第45条离靠码头,驾驶人员(包括首尾指挥人员)应督促甲板人员遵守和做到:

一、离靠码头前,收进舷外突出物,准备好甩缆、缆索,被好软硬碰垫,查看和清除船尾荡在水中的绳索和妨碍物;

二、带解缆绳注意安全,穿好救生衣,不准跳帮解带缆。禁止站在缆桩、导索口、钢丝、缆索收力方向或钻栏杆。注意清理脚下纺织缆索套住或勒伤;

三、使用锚机、绞盘和稳车收缆索时,要听从指挥,速度不易过快;

四、按规定系好首缆、首倒缆、尾缆和尾倒缆,船舶长度在100米

以上的必须加系二条横缆。所使用的缆索必须符合所需的长度和强度,并调整好缆绳的松紧,是其受力均匀;

五、船舶在离靠期间,穿尚未完全停妥或已经解了第一条缆绳船处于动态时,严禁一切人员上下;

六、船靠妥后,调整好安全网。250总吨以上的船舶靠泊后还必须安防好上下人员的跳板或舷梯。

第八节起抛锚守则

第46条起抛锚由船长或纸板驾驶员指挥,并事先通知机舱。复杂起、抛锚操作人员应事先检查锚机、锚链(索)等,抛锚前应先将锚放出少许(梯锚)等待抛锚命令方可抛锚。

第47条除了协助掉头或紧迫情况下位避免碰撞外,禁止在船舶处于前进的状态下抛冲锚。

第48条在渔场如因水深或遇大风时,可采取慢车顶风、漂流等其他抗风措施。严禁采取在船尾抛夹棕或钢丝。

第49条抛锚时你应做到:

一、应根据气象、抛锚目的、抛锚时间长短、水深、底质、流速、锚地广狭、决定锚链的长度,要有足够的回旋余地,防止发生移锚或碰撞。严禁在禁锚区抛锚;必须避开航道以免影响其他船舶的正常航行;

二、锚链需缓缓松出、锚落地后再徐徐松出,禁止松放过快,以免

锚链断裂;

三、深水抛锚锚链应该逐节抛出,不能过快,防止冲力过大,锚链废除链轮,造成人员伤亡活锚、链全丢;

四、船首指挥或瞭望人员应随时了解锚链如水的节数和锚链受力的情况或方向,并及时向驾驶台报告。

五、锚落地必须立即显示锚球活锚灯,抛锚完毕应将所抛出的左、(右)锚及锚链节数,锚位及时间记入航海日志;

六、在同一锚位,锚泊时间达到24小时,如需继续锚位,必须起锚后,对锚及毛利按摩索及属具进行全面检查后确认良好,方可重锚。

第50条起锚时应做到:

一、起锚时期船首至少两人操作(其中一人负责指挥),随时

向驾驶台报告锚链方向和受力情况,驾驶员必须采用车舵配合,以减轻锚链过度受力以及硬绞受损;

二、在大风浪或流急时起锚,必须用车配合,位启动主机不

得进行起锚操作;

三、起锚时,应将锚链(索)盘齐理顺,防止倒压。如发现盘结,

须先做好保险,将锚固定保险后,才可以拉出处理。锚起毕必须将锚链盖板盖紧,并对锚及锚链加以固定;

四、起锚中如发现锚钩挂住障碍物,须根据情况,谨慎处理,

不可盲目硬绞或盲目开车;发现锚链锚索缠结时,须根据情况在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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