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等同志工作分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等同志工作分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等同志工作分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等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遵府办发[2017]76号)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遵府办发[2017]76号

【发布部门】遵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9.09

【实施日期】2017.09.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等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

(遵府办发〔2017〕76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南部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市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办公室有关同志工作分工通知如下:

赵继锋同志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党组成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党组书记、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总值班室)主任(兼)。协助联系魏树旺市长分管及联系工作。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主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全面工作。负责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总值班室)工作。分管市人民政府驻外工作机构和市人民政府

办公室秘书一科、综合科。联系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杨永钊同志市人民政府常务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党组副书记。协助联系王祖彬常务副市长、吴建辉副市长分管及联系工作;协助秘书长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事务,负责处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日常事务工作。分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二科、财务科、建议提案办理科、行政科、保卫科、车辆管理科。负责分管及联系领域文字把关、安全生产、信访维稳工作。

黎治光同志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协助联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贵阳市人民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贵阳市人民政府研究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筑府办发[2014]47号 【发布部门】贵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9.10 【实施日期】2014.09.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贵阳市人民政府研究室)主要 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筑府办发〔2014〕47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贵阳市人民政府研究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4年9月10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贵阳市人民政府研究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14〕30号)和《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筑党发〔2014〕25号),设立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加挂“贵阳市人民政府研究室”牌子,为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责调整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14〕30号)规定,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加挂“贵阳市人民政府研究室”牌子(以下简称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研究室〉)后,增加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研究室安排的研究课题等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处理日常工作及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有关事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抓好政策指导和组织协调工作。 (二)组织起草《政府工作报告》,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政策性建议和咨询意见;完成市政府和省政府研究室安排的研究课题等工作。 (三)负责市人民政府会议的会务工作,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议定事项;负责市人民政府重大活动的组织安排。 (四)承办省委、省人民政府、市委、市人大常委会交给市人民政府办理的有关事项。 (五)处理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文电;组织起

(完整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word版》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 2018.03.01

目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1)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建设用地 (3) 第三章建筑间距 (9) 第四章建筑退让 (14) 第五章空间形态 (18) 第六章公共空间 (23) 第七章市政及管线 (27) 第八章特别规定 (44) 第九章附则 (48) 附录1名词解释 (50) 附录2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59) 附录3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 (63) 附表1 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6) 附表2 其他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7) 附表3 建设用地适宜建设的建筑类型表 (68) 附表4 规划用地混合性兼容规定表 (69) 附表4-1 规划居住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69) 附表4-2 规划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0) 附表4-3 规划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1) 附表5 建筑控制高度指标表 (72) 附图1 建筑顶部退台收分间距示意图 (73) 附图2 不规则平面间距示意图 (74) 附图3 隧道及洞口建筑控制线示意图 (75)

附图4 与城市道路衔接的车行道示意图 (76) 附图5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双侧布置) (77) 附图6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单侧布置) (78) 附图7 限制机动车开口路段示意图 (79)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318 号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17 年12 月13 日市人民政府第191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 年3 月1 日起施行。 代理市长唐良智 2018 年1 月23 日 ― 1 ―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2017)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 通知(2017)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遵府办发[2017]7号 【发布部门】遵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1.13 【实施日期】2017.01.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 (遵府办发〔2017〕7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南部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市人民政府换届和工作需要,经第五届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将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通知如下: 魏树旺市长: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负责机构编制、监察、审计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编委办、市监察局、市审计局。 王祖彬常务副市长: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协助市长负责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交通运输、铁路建设、民航及机场建设、旅游发展、税务、统计、物价、

政府法制、外事侨务、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金融以及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市统计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研究室、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政府总值班室)、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市政府智力支边办公室、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行政学院、遵义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遵义会议纪念馆、市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分管市国有资产投融资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遵义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遵义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遵义交通旅游产业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遵义红色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市铁路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市道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遵义机场有限责任公司、遵义茅台机场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市人大、市政协,遵义干部学院,市直机关工委、市离退休干部局、市委台办、市归侨侨眷联合会、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国家统计局遵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上海市政府50号令)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 ( 2010年12月1日) (2010年11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公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但家庭装修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除外。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是指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消纳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统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建设、交通港口、公安、规划国土、海事、水务、物价、质量技监、房屋、环保、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政府责任)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鼓励综合利用) 本市鼓励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实行综合利用,优先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作为填充物用于建设工程。 第六条(确定区域运输单位)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运输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确定本辖区承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单位(以下简称运输单位)。运输单位数量不得少于两家,区域经营期限不得超过2年。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本辖区运输单位无法满足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需求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增加本辖区的运输单位。 第七条(招投标要求)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本辖区运输单位,应当通过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

重庆政府令第55号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已经1999年4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蒲海清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的原则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计划、劳动、民政、信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补偿 第四条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地上建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青苗补偿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 第七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零星栽种的一般树木按实补偿。

果园、茶园、桑园、苗圃、花园按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至1.5 倍计算补偿费。 对珍稀名贵树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二)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五)天然野生杂丛。 第九条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参照农房造价给予适当补偿。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 第十条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以外的,不拆迁、不补偿、不安置。但应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属证书确定的宅基地面积,按所在地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至2倍,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支付征地农转非人员占用宅基地综合补偿费。补偿后,农转非 人员在公共设施使用、公益事业等方面与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同等待遇。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该宅基地时,房屋的补偿、安置按征地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被征地单位(不含被征地的村民住户)的水、电设施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水利工程补偿,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有线广播线路、闭路电视线路、天然气安装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电话移装按电信部门规定的移机费标准补偿。被拆除房屋的装饰物,由所有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不能自行拆除的,给予适当补偿。 村民的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补偿。 第十二条征地拆迁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企业建(构)筑物,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调整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调 整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调配 【发文字号】遵府办发[2015]67号 【发布部门】遵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8.17 【实施日期】2015.08.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调整的通知 (遵府办发〔2015〕67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将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调整后的工作分工通知如下: 代理市长魏树旺: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负责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就业、审计、机构编制及外事侨务工作。 分管市监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审计局、市编委办、市外事侨务办公室。 常务副市长范元平: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协助市长负责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统

计、物价、政府法制、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生态文明、金融以及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含市粮食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研究室、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政府总值班室)、市政府金融办公室、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市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政府智力支边办公室、市行政学院、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国有资产投融资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市铁路建设投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仁怀茅台机场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市人大、市政协,市离退休干部局、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国家统计局遵义调查队、人民银行遵义中心支行、遵义银监分局及银行业、金融业、保险业、证券机构。 副市长王祖彬:协助市长负责公安、交通运输、旅游发展、司法、信访、国安、维稳、国防教育等工作。

新-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沪府令44号)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44号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8月29日市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杨雄 2016年9月5日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2016年9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及其相关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目录执行。 民用爆炸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监控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农药、燃气等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单位责任)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相关活动。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执行,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第四条(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市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安全生产监管、公安、交通、海事、质量技监、环保、工商、邮政、铁路、民航、检验检疫等依法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事项负有审批、处罚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应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对行业、系统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业、系统所属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加强督促、检查、指导。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属地监管)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向有关部门报告违法行为及事故隐患,协助有关部门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信息系统)

遵义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遵义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遵义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 【发布部门】遵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5.09 【实施日期】2008.05.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遵义市人民政府令 (第47号) 《遵义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9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市长:慕德贵 二○○八年五月九日 遵义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招标规模标准、招标方案核准 第三章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章执法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我市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执法监督,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其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部门职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县(区、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执法监督工作,按照现行职责分工和分级管理原则执行。具体分工如下:(一)市、县(区、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

作;组建本级人民政府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并对专家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国家及省财政投资项目、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执法监督;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负责指定必须进行招标规模标准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公告的发布媒体。 (二)市、县(区、市)经贸、水利、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项目、水利工程、交通工程、房屋和市政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执法监督工作;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受理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和投诉,并将查处情况及时通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有权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三)项目审批部门及其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做好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本条第(一)、(二)款所列的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执法监督的履行职责情况,依法接受本级或上级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办法对其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的未尽事宜,国家和省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接受监督】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中,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等当事人的招标投标行为,依法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执法监督。 第五条【协调机制】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市、县(区、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牵头,监察部门监督,经贸、水利、交通、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参与,建立本级政府部门间招标投标协调机制。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通报、协商和解决招标投标活动执法监督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决定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第四条修改为: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按照本规定执行。删除第六条第二款的内容。 三、第七条修改为: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编制详细规划时,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按?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执行(附表一)。 四、增加“住宅间距必须进行日照分析,各类建筑与住宅间距除应满足日照间距要求外,还应满足本章其他相关规定。”作为第十四条第二款。 五、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修改为:山墙与山墙的间距不得小于 7 米;相互垂直布臵的住宅,山墙面对纵墙面,进深宜控制在 12 米以下,最小间距不得小于 10 米;山墙面不得开窗(透气高窗除外)、不得挑阳台,临山墙开间不得双侧设臵阳台;进深大于 12 米的山墙或山墙开窗的,应按照开窗面日照间距退让,阳台设臵不得大于建筑面宽的三分之二。 六、第十六条修改为:中高层以下住宅,山墙面允许设臵透气高窗,窗洞尺寸不得大于 0.6 米×0.6 米,且高窗下沿距该层楼地面应大于或等于 1.8 米。 七、第十八条修改为:24米以下公共建筑之间与中高层以下住宅的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第十九条修改为:高层建筑与高层以下住宅的间距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渝府令第 202 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七年一月八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政府管理,提高行政效率,改善发展环境,切实推动法治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创建,按照市委、市政府开展“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学习整改活动的部署,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现就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333项市级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包括行政许可、非许可类审批和非许可审批类备案,以下同)的有关问题决定如下。 一、取消、停止实施一批行政审批项目 (一)取消或停止实施一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共57项,具体项目见附件1。 (二)拟取消或停止实施22项行政审批项目,具体项目待国务院批准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另行公布。 二、改事前审批为事后备案 (一)改审批项目为备案项目。将12项许可审批项目改为备案项目(即告知性备案)。具体项目见附件2。

附件2所列项目中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的,改为备案项目的生效时间,以国务院批复或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为准。 (二)明确备案项目的性质。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在我市实施的所有备案项目,法律性质均为告知性备案,不再具有许可审批的性质。实施部门在接件后只对送备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查验,材料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只能要求补正备案材料,不得以备案为名行许可审批之实。 三、对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合并审批 (一)实行合并审批。将11个部门的108项行政审批与本部门的其他审批项目进行合并。对合并的多个审批项目,由审批部门按照“同时申请、同时审查、同时批准”的原则,一并予以实施。实行合并审批的具体项目、方案见附件3。 (二)实行并联审批。以4个部门(主办部门)的8项行政审批为主体,将其他14个部门(协办部门)的24项行政审批与其进行并联,由主办部门按照“统一受理、分头审批、限时完成、集中回复”的原则,组织相关协办部门实施并联审批。实行并联审批的具体项目、方案见附件4。 四、授权或委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权限给区县(自治县、市)行使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将16个部门的89项行政审批权限,以授权(限非行政许可类审批项目)或委托(限行政许可类审批项目)方式下放给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区县(自治县、市)对口部门行使。授权或委托的具体项目及其权限见附件5。 除附件6所列项目及其权限外,市人民政府对万州、黔江、涪陵、江津、合川、永川6个区域性中心城市有关行政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附件5所列项目,市级部门采用授权方式下放的,其授权应有法律、法规、规章作依据。采用委托方式下放的,委托的市级部门应当与受委托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区县(自治县、市)对口部门签订委托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进行明确,并对受委托方实施审批的行为负责监督;受委托方应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市级部门的名义实施审批,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 五、简化行政审批的办理程序 (一)创新建设项目审批方式。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4项涉及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按片区办理了审批手续的,片区中的具体建设项目不再单独办理(但若具体建设项目位于片区内地质灾害中易发区以上区域的,该项目仍需单独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手续);各级行政执法机构不得以具体建设项目未取得该审批手续为由,对项目业主、开发商、施工单位等采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有关部门也不得以此为由拒办项目的相关后续手续。

遵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修改版本

遵义市人民政府令 第49号 《遵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市政府(2009)第10次常务会暨第14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市长:王晓光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遵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 各项规划设计应采用北京坐标系统和1956黄海高程系统。 第三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施按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执行。 第四条各县(市)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依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十)水域、农林等用地(E);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 第三章地块控制 第七条建设用地红线图必须在1:500或1:1000现状地形图上绘制。图上应根据需要绘制规划用地范围线、拆迁范围线、道路红线、及绿线、蓝线、紫线、黄线,并用坐标标注,图上还须标明机动车出入口的方位或位置。 规划用地面积计算精确到平方米。 第八条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设用地在新区未达到5000平方米的,在旧城区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一)多层民用建筑为2000平方米; (二)高层民用建筑为3000平方米。 建筑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乡规划实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乡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九条编制详细规划,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按本规定附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附表二》)进行控制。 第十条《附表二》中未明确控制指标的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工业厂房、仓库、军事设施,以及为居住区、小区以下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等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指标,按有关法规、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附表二》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第十二条建设用地可利用地形高差,消防车能直接进入建筑屋面并到达该建筑消防出入口的,其建筑密度可在《附表二》基础上适当增加,但不得大于60%。 第十三条沿城市道路、广场在建设用地范围内设置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的广场、公共绿地等空间,可以按附表三《提供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控制表》增加建筑面积。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计算容积率总建筑面积的5%。 建筑物按相关规范、规定应退让的空间,不视为公共开放空间。已作为开放空间的,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并交有关部门管理。 第十四条各设计阶段建筑面积计算均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工程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筑府办函[2017]63号 【发布部门】贵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4.24 【实施日期】2017.04.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筑府办函〔2017〕63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党办发〔2016〕39号)的相关要求,结合《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筑府发〔2017〕1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全市政务公

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成员名单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刘文新(市委副书记、市长) 常务副组长:陈少荣(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杨赤忠(市委常委、副市长) 徐沁(市委常委、副市长) 刘玉海(副市长) 王玉祥(副市长) 陈小刚(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徐昊(副市长) 钟汰甬(副市长) 魏定梅(副市长) 刘本立(市政府秘书长) 成员:邓龙江(市委副秘书长、市委群工委副书记、市群工中心常务副主任、市信访局局长) 谭承忠(市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市政府应急办常务副主任) 张雪丽(市政府副秘书长) 吴义宁(市政府副秘书长) 谢万军(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世永(市政府副秘书长) 宋叙言(市政府副秘书长) 沈青(市政府副秘书长)

毛良知同志简历 - 遵义市人民政府

毛良知同志简历 毛良知,男,汉族,1958年3月生,贵州贵阳人,农工党党员,1975年8月参加工作,贵阳中医学院医疗系毕业,大学学历,中医学学士,现任遵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农工党遵义市委主委。 1975.08 -- 1978.03 贵州省正安县土坪区林溪公社知青 1978.03 -- 1983.01 贵阳中医学院医疗系学习 1983.01 -- 1988.08 贵州省遵义地区医院中医科住院医师(其间:1983.02- -1984.12任遵义地区医院团总支书记) 1988.08 -- 1996.03 贵州省遵义地区医院中医科主治医师 1996.03 -- 1999.04 贵州省遵义地区医院中医科副主任医师(其间:1997.09 加入农工民主党,1998.03当选为红花岗区政协常委) 1999.04 -- 2001.04 贵州省遵义医院科教科科长,卫生资源开发办主任(其 间:2000.03--2000.06在遵义市委党校党外中青班学 习,2000年12月评为主任医师) 2001.04 -- 2001.11 贵州省遵义医院副院长(其间:2001.09-2001.12在贵 州省社会主义学院党外县处级干部培训班学习) 2001.11 -- 2002.12 贵州省遵义市卫生局副局长 2002.12 -- 2006.09 贵州省遵义市卫生局局长 2006.09 -- 2007.02 农工党贵州省遵义市委主委,遵义市卫生局局长 2007.02 -- 2007.04 贵州省遵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农工党遵义市委主委, 遵义市卫生局局长 2007.04 -- 贵州省遵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农工党遵义市委主委 (其间:2009.09-2009.10在贵州省委党校地厅班学习)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市政府299号令-2016.3.1起实施)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299号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奇帆 2016年1月4日 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改善交通状况,引导绿色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为机动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位。 第三条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引领、合理布局、建管并重、方便群众的原则,形成以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为主体、公共停车场为辅助、路内停车位为补充的停车设施供给格局。 第四条市市政主管部门是停车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停车场管理机构承担。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具体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消防、价格、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市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消防、价格等部门,根据国家规范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编制停车场设置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六条本市停车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和培训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停车场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要求,会同发展改革、市政、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等部门编制主城区停车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主城区外的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本区县(自治县)停车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乡规划部门应当结合城市发展实际,科学评估、动态调整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建标准。 第八条新建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新建写字楼、商铺、公共活动场所应当按照规定比例配建停车场。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利用一定比例的土地修建停车场。 第九条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停车专项规划,制定公共停车场的年度建设实施计划,并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体系。 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暂 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模范 【发文字号】遵府发[2012]24号 【发布部门】遵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4.20 【实施日期】2012.04.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遵府发〔2012〕24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企事业单位: 《遵义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遵义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先进生产者)(以下简称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管理和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模范带头、骨干和桥梁作用,进一步激发全市人民投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积极性、创造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动模范,是指本市范围内,由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含原遵义地委、行署)命名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先进生产者)或者在表彰决定中明文规定享受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以及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享受省级劳模待遇)、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享受市级劳模待遇)和国家部办委在表彰决定中按有关规定明确享受省(部)级劳模待遇的人员。 第三条市级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表彰和本市辖区内市级及其以上劳动模范的管理服务工作按本办法执行。全国、全省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表彰工作,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执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组建贵阳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实施方案

贵阳市人民政府文件 筑府发〔2011〕49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地产集团 有限公司组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组建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贵阳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组建实施方案 为充分运用好土地矿产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矿产资源的作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贵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贵阳市土地矿产资源储备中心(贵阳市地产集团)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筑编通〔2011〕14号)精神,组建贵阳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现制定组建实施方案如下: 一、组建公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城市发展的关键在于资产、资源的优化配置,在国家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搭建以政府为主导的土地市场调节机构、投融资主体势在必行。当前,我市正处在当好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火车头”和黔中经济区崛起的“发动机”的重要历史时期,适时组建以政府为主导、兼备土地储备供应机制的地产集团,按照“建设城市、经营城市、发展城市”的思路运行,可以进一步科学合理的调控土地供应市场,为实现土地增值、土地收益入库、耕地“占补平衡”、旧城改造等预期目标奠定基础,对实现城市规划、保障项目资金、调控房地产市场、参与市级重点项目建设、合理开发利用土地矿产资源等方面,必将发挥积极推动作用。 二、组建原则 (一)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土地矿产资源储备开发实施主体、投融资平台,逐渐形成高效规范的市场主导力量,为政府土地、矿产资源一级市场提供服务,强化土地调控,增强投融资功能,加快推进城市建设发展。 (二)地产集团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待条件成熟时,逐步改建为股权多元化的国有控股有限公司。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中心城区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中心城区环境综合整 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遵府办发[2011]261号 【发布部门】遵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12.16 【实施日期】2011.1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中心城区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遵府办发〔2011〕261号) 红花岗区、汇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遵义市中心城区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遵义市中心城区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遵义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工作,提升城市建设与管理水平,全面改善中心城区环境质量,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提高公众环保满意率,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和谐安居为目标,严格按照市“创模”工作部署和要求,全面整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油烟、噪声等环境问题,不断改善城区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状况。 二、整治原则 (一)坚持“属地为主、部门配合”原则。红花岗区、汇川区政府负责组织辖区内环境整治工作,市直各有关部门配合指导。 (二)坚持“规划先行、堵疏结合”原则。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建设方便业主、适应百姓的五金加工、油烟烧烤(小吃)等市场。 (三)坚持“示范带动、资金保障”原则。按照相关整治规范,建设各类示范点,并以点带面全面推进。同时确保整治资金投入。 三、整治范围和标准 (一)整治范围:中心城区范围内主、次干道,居民居住区、绿化区等各类区域。 (二)整治标准:以市直相关部门提供的标准、规范、规定进行整治。 四、整治内容 (一)经营秩序整治。组织对城区出入口通道,以及市区主、次干道经营秩序进行全面整治,集中清除各类占道经营、店外经营和流动摊点。重点查处“流动烧烤”、“五金加工”、“汽车修理及清洗”等行业占道经营、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和市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度贵阳市政府部门运用大数据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度贵阳市政府部门运用大数据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监督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115 【发文字号】筑府办发[2017]13号 【发布部门】贵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6.07 【实施日期】2017.06.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度贵阳市政府部门运用大数据建设社会信用体系 监督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筑府办发〔2017〕13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2017年度贵阳市政府部门运用大数据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监督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7日

2017年度贵阳市政府部门运用大数据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监督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信用服务体系,树立诚信文化理念,弘扬诚信传统美德,守信激励、失信约束,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按照《贵州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年一2020年)》、《贵阳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实施意见》、《贵阳市深化改革运用大数据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有关工作要求,结合贵阳实际,制定本监督考核办法。 第二条监督考核工作遵循“科学严谨、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奖励先进”的原则。 第三条监督考核对象为贵阳市深化改革应用大数据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第四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考核对象应用大数据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工作的监督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 第五条考核实行百分制,内容包括领导机制、制度建设及落实、信用信息采集平台建设、数据共享交换、应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信用活动组织和宣传、创新工作等七个方面。 第六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具体监督考核工作方案,对照考核指标内容,明确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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