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型式试验报告的有效期

电梯型式试验报告的有效期
电梯型式试验报告的有效期

电梯型式试验报告的有效期

电梯制造安装企业经常需要向用户、监理等提供电梯五大安装部件的型式试验报告,但人们对型式试验报告的有效期常常会产生分歧,在此将相关最权威的解释附在后面,希望我公司遇到类似问题时,向对方出示附件中的文件,并指出有关有效期的内容,以便对方学习和提高!

电梯型式试验规程(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型式试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型式试验行为,提高型式试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曳引或强制驱动的乘客电梯与载货电梯、液压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以及上述电梯所使用的各类安全保护装置及主要部件,具体范围详见《电梯型式试验规程适用产品目录》(附件1,以下简称《目录》)。

第三条《目录》所列产品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型式试验:

(一)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

(二)《影响型式试验结果的电梯配置与参数变更表》(附件2)中明确的电梯整机部件配置、主要参数发生变更的;

(三)《目录》所列各种类型整机或各种型式部件停产1年以上(含1年)恢复生产的;

(四)同型式进口电梯的首台产品或者部件;

(五)列入《目录》的安全保护装置及主要部件每2年进行1次型式试验(取得电梯制造单位许可的企业制造的安全保护装置及主要部件每4年进行1次);

(六)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或电梯制造许可受理机构提出型式试验要求的。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电梯型式试验的统一管理;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电梯型式试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上述统一管理或监督检查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发布的各型式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细则(以下简称《型式试验细则》,《电梯型式试验细则目录》详见附件3)中规定的试验

项目、内容、要求与方法。如采用其它试验方法,须经国家质检总局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型式特殊的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细则》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组织制定。

进口各种型式的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须按照本规程规定及相应的《型式试验细则》执行。

第六条执行电梯型式试验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型式试验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

第七条型式试验机构进行电梯型式试验的检验设备、仪器仪表、计量器具和检测工具,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经计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其测量精度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质量、力、距离(长度)、时间和速度的测量精度为±1%;

(二)加速度、减速度的测量精度为±2%;

(三)电压、电流的测量精度为±5%;

(四)温度的测量精度为±5℃;

(五)流量的测量精度为±2.5%;

(六)压力的测量精度为:

1.压力不大于200KPa为±1%;

2.压力大于200KPa为±5%。

(七)记录设备应能实现检测到0.01s变化的信号。

第八条实施型式试验的试验人员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考核合格,取得电梯检验员以上资格的方可从事型式试验工作。试验时,至少有1名具有电梯检验师资格的人员参加。

第九条《目录》所列产品进行型式试验,应由申请单位持以下材料,向型式试验机构提出申请:

(一)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不涉及制造许可的,仅在首次申请时提供);

(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涉及制造许可的型式试验填写该申请书;不涉及制造许可的无须填写);

(三)制造单位出厂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与自检记录;

(四)《型式试验细则》中要求审阅的技术资料。

第十条型式试验机构接到型式试验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查验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确认能否实施型式试验。能够实施型式试验的,型式试验机构应根据本规程规定,与申请单位协商确定包括日程计划在内的型式试验实施方案;不能实施型式试验的,必须通知申请单位并书面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型式试验机构应当按照有关制度及型式试验实施方案对试验过程严格控制。试验人员实施试验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与型式试验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协商,并请示型式试验机构认可,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试验项目。

第十二条电梯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应在型式试验机构进行,申请单位应将样品送达型式试验机构的试验场所;确需结合型式试验的整机性能试验(以下简称整机试验)或在制造单位试验场地上进行的部件试验,必须在试验记录中说明原因。

整机试验可在制造单位的试验井道或使用现场进行,也可在型式试验机构的试验井道进行,样机由申请单位负责安装。

首次申请制造许可时,如整机试验必须在使用现场进行的,申请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型式试验机构确认,电梯安装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方可由取得相应资格的安装单位,在使用现场安装1台型式试验所需样机。型式试验合格且该单位取得制造许可后,该电梯方可进行使用登记,其后该电梯才能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实施型式试验时应具备下列试验条件:

(一)部件型式试验时,试验场所的温度、湿度、环境空气及供电系统电压波动等应符合部件正常使用及测试仪器的使用条件;

(二)整机试验时,机房等场所的温度、湿度、环境空气及供电系统电压波动等应符合电梯正常使用要求,试验现场(主要指机房、轿顶、底坑)应整洁,不应有影响电梯试验的物品、设施和与试验无关的人员,并放置表明现场正在进行试验的警示牌。

第十四条整机试验时,申请单位应当委派相关专业人员至试验现场配合进行。

试验进行中,试验人员或配合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试验作业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并须遵守安全作业规程。对于不具备试验条件或者继续试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试验人员可以中止试验,并必须书面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型式试验不得少于相应产品《型式试验细则》中规定的适用项目,具体试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必须符合《型式试验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试验过程中,试验人员应当详细记录各个项目的试验情况及试验结果。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记录实测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可以简单的文字说明现场试验

状况。

第十七条试验记录表的内容应完整,且应方便现场记录和《型式试验报告》(格式见相应产品的《型式试验细则》)的填写,个别项目应另列表格或附图以方便记录。试验记录表由型式试验机构统一制定,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

第十八条试验记录应有试验及校核人员的签字和试验日期。

第十九条型式试验机构应当按照型式试验实施方案中与申请单位协商确定的时间完成试验。现场试验工作全部完成后,型式试验机构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根据试验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填写并向申请单位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和《型式试验合格证》(格式见附件4)。

《型式试验报告》由参加试验的检验师填写,其内容、格式应符合《型式试验细则》中的规定,结论页必须有试验、审核、批准的人员签字及其相应日期和型式试验机构的检验专用章。

第二十条《目录》所列产品型式试验合格的判定规则为所有适用项目全部合格。被判定为不合格的产品,经申请单位整改后,可以申请复检。

第二十一条型式试验机构必须在每月的第一周,填写《电梯型式试验合格情况汇总表》,将上一个月经本单位型式试验合格的单位和产品情况报告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二条申请单位对试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向原型式试验机构提出复检要求;对复检仍有异议时,可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国家质检总局将组织专家进行评议。

第二十三条型式试验机构必须对型式试验工作质量负责。因试验工作失误造成事故或违反本规程规定的,将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试验机构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程自2004年3月1日起试行。

电梯安全部件型式试验有效期的疑问

看了《中国电梯》2007年第7期有关《电梯型式试验报告种类及有效期问题》一文的相关答复,文中最后说到“《电梯型式试验规则》目前还没有批准发布,所以在型式试验报告中没有说明其有效期限。”在这先不说由于文件没有批准,所造成的执行难问题。即使《电梯型式试验规则》已批准,但有关型式试验报告的有效期限还是不明确的,《电梯型式试验规则》只说了“二年”或“四年”。

之所以会提出上述问题,主要是目前国内各检测机构对型式试验合格证书有效期的认定。按照习惯思维,对于电梯行业,型式试验合格证书如同生产许可证。只要该部件的制造日期是在该型式试验合格证的有效期内,则应当认为该型式试验合格证有效,制造单位可合法生产及销售,整梯厂家可作合格配件选配,安全部件也应能通过整梯验收。

现有某地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有关人员认为,电梯安全部件型式试验有效期,应是指电梯新梯检验(或报验)时,该部件的型式试验合格证是否已过期。例如:有一套安全钳的型式试验证书的签发日期为2005年3月20日,电梯检验(或报验)日期为2007年3月21日,则该检测机构就认为型式试验合格证已过期,需重新提供新的合格证书。

由于电梯产品的特殊性,整梯出厂到新梯报检验,可能会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而相隔很长时间(目前并没有规定从办理告知到电梯验收的时间段是多长)。如果按照上述计算方法,可能会出现如下情况,给整梯制造企业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

1、在某型号安全部件的型式合格证到期后,如果部件企业还继续按原型号规格进行型式试验、生产,那还可以提供同型号规格的型式试验证书。其实,严格来说,也是不能简单地用新证书替换旧证书的,因为新签发日期可能在部件的生产日期之后,日期的关系无法对应。

2、按照《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251号)附件5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73号国务院令)第十七条的规定,即使制造厂还在生产、销售同型号规格产品,如果重新更换一个同型号规格的产品,则需按维修处理,需办理告知手续;如果该产品已停产,则只能更换另一型号产品,此时则属于重大维修,同样需要办理告知手续;如果说:电梯还没验收,不属于重大维修或改造,而属于整梯制造企业的设计修改,那么同样需要到原办理告知的质量监督机构更换相关资料,如整梯产品合格证等。

3、如果安全部件制造厂在证书到期前或到期后,由于技术革新、或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不再生产原有型号、规格的产品,则根本上无法重新提供同型号规格的型式试验证书。

4、不管怎样,如果需更换安全部件,则相关费用肯定是整梯企业负担,因为部件厂制造、出厂时是在有效期内的,属合格产品,且被更换的安全部件,由于没有有效的型式试验合格证,也只能作报废处理。

现请有关权威部门对电梯安全部件型式试验合格证有效期的计算方法释疑,并在《中国电梯》杂志上答复,以方便安全部件制造商、整梯制造商、检测机构执行,有效期究竟是按部件的制造日期?销售日期?整梯出厂日期?还是按电梯验收日期?

某电梯公司质管部

2007-05-10

答复:

《中国电梯》2007年第7期“NETEC服务在线”栏目“电梯型式试验报告种类及有效期问题”是由我来答复的,所以与此有关的问题还由我来解释好了。

首先“由于文件没有批准,所造成的执行难问题”我们更是经常碰到,而且经常需要对此进行说明。NETEC作为型式试验和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的执行机构,是严格按照国家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工作,贯彻什么文件、执行什么规定主要是依照现阶段国家对电梯

管理的需要由政府主管部门来决定。

关于电梯安全装置和主要部件型式试验有效期的问题,对于型式试验报告和型式试验合格证本身而言是很明确的,就是从签发日期起计,到有关文件规定的有效期限对应的结束日止。问题确实是型式试验报告和证书的有效期限究竟是对应具体产品的哪个日期。

上述疑问中说的对,对于部件生产企业,型式试验证书和报告类似于制造许可证,部件产品取得型式试验证书和报告后(有些还需要备案)才能对外销售。作为部件生产企业,产品的生产日期(有些称为出厂日期,但这个出厂日期并不是销售后发货出厂的日期,而是总装后检验合格的日期)是自己知道而且不会改变的,而该部件销售出厂日期、货到整梯厂的日期、随整梯出厂的日期、电梯合格证的签发日期、报装告知日期、电梯开始安装日期、安装验收日期直到电梯交付业主使用的日期,都是未知而且是不可控的日期。对于部件生产厂而言,其产品生产出厂日期在型式试验证书和报告有效期限内就是依法生产的,其产品生产出厂日期在型式试验证书和报告有效期限起止时间以外就是不符合规定的。

也就是说,部件型式试验报告和证书是针对该部件的,其有效期限应该是对应部件厂具体部件的生产出厂日期,与电梯整梯的出厂日期或者安装验收日期无关。

例如,某电梯部件厂制造的某一副安全钳,产品合格证上的出厂(或生产、或检验合格)日期是2005年2月26日,该安全钳销售给了某电梯公司,由于电梯公司和电梯业主的某些原因,该安全钳安装到电梯上已经是2007年5月6日,该电梯安装单位于2007年5月22日报检,特检所根据工作计划安排检验员2007年5月29日到现场验收。从该副安全钳生产出厂到使用该安全钳的电梯安装完毕验收,已经有2年3个月的时间。

在此情况下,即使该部件厂持有型式试验机构2005年2月25日签发的型式试验证书和报告,到2007年2月25日也到期了,安装验收时该报告和证书肯定已经过期。更有甚者,如果从2007年1月1日起因为某种原因该型产品已经停产,截止2006年13月31日出品的该型部件,其生产出厂日期都在原型式试验合格有效期间,则该企业就不再会去申请新的型式试验。

反之,如果该部件企业持有2007年5月30日到期的型式试验证书和报告,说明该证书和报告是型式试验机构于2005年5月30日签发的,那么2005年3月20日该企业的该副安全钳生产出厂时该报告和证书还没有取得,那肯定是不符合规定的。如果没有当时有效的型式试验证明,甚至可以说是无证生产。

另外,上述问题中也提到,对于一些连续生产、没有变化的同型号、同规格的部件,在型式试验报告和证书到期前,建议部件厂尽快申请、准备新一轮型式试验,使新老型式试验报告和证书的有效期限连贯起来,无论出现什么情况都能够减少麻烦。

文章出处:中国电梯杂志文章作者

整梯企业与配件企业部件型式试验有效期的区分

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我们在验收电梯时,从报检企业提交的验收文件中看到很多贵中心出具的电梯部件型式试验报告,其中有些型式试验报告上写明的产品生产单位和试验申请单位都是XX电梯配件有限公司;有些型式试验报告上写明的生产单位和试验申请单位都是XX电梯有限公司;还有些型式试验报告上写明的生产单位是XX电梯配件有限公司,而试验申请单位是XX电梯有限公司。这些在报告中都没有有效期的说明,此种情况下我们就无法判定报验单位提供的报告是否还在有效期内。请问NETEC,这三种情况的“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有效期相同吗?各种报告的有效期怎么确定?

某市特检所电梯检验室

2007-05-20

答复:

关于部件型式试验合格证书有效期的问题,在《中国电梯》2007年第7期“NETEC服务在线”栏目已经有过一些说明,这里我们还是按照没有批准发布的《电梯型式试验规则(2005年报批稿)》(以下简称《规则》)的有关规定来说明。

《规则》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列入《目录》的安全保护装置及主要部件每2年进行1次型式试验(取得电梯制造单位许可的企业制造的安全保护装置每4年进行1次,其制造的主要部件不进行周期性的型式试验)。

这里的《目录》是指《规则》的附件1《电梯型式试验规则适用产品目录》。列入该目录的安全保护装置共有9种: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门锁装置、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限速切断阀、电梯控制柜和曳引机。列入该目录的主要部件共有14种:绳头组合、耐火层门、电梯玻璃门、玻璃轿壁、电梯导轨、液压泵站、杂物电梯驱动主机、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驱动主机、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扶手带、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控制柜、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滚轮、自动扶梯梯级、自动人行道踏板和梯级链或踏板链。这些部件型式试验的有效期分为三种情况:

1、型式试验合格证书和型式试验报告上,制造单位和试验申请单位都是电梯配件生产企业时,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型式试验的有效期为2年;

2、型式试验合格证书和型式试验报告上,制造单位和试验申请单位都是取得电梯制造单位许可的企业(也就是取得电梯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整梯生产企业)时,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的有效期为4年,主要部件不进行周期性的型式试验;

3、型式试验合格证书和型式试验报告上,制造单位是电梯配件生产企业,试验申请单位是取得电梯制造单位许可的企业时,应按照上述第1条所述的情况执行,即: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型式试验的有效期为2年。

前两种情况不会有什么疑义,第三种情况有必要说明一下。

按照“国质检锅[2003] 174号”文《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的规定,目前我国只对国内电梯类整梯产品生产企业进行制造单位许可(也就是颁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取得电梯制造单位许可的前提是要按照174号文的规定对制造单位进行鉴定评审,制造单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是硬件)和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与运行情况(软件、管理)要达到一定要求后,企业才有可能获得制造单位许可——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正是基于获得制造单位许可之企业的硬件和软件都通过了鉴定评审,《规则》才允许把其生产的部件产品的型式试验周期加长。

而对于专业的部件生产企业,我国没有实行制造单位许可制度——不颁发制造许可证,

部件生产企业制造的列入《目录》的部件只要通过型式试验(有部分需要进行备案)即可销售。也正是因为对部件企业没有进行过统一、明确条件要求的硬件和软件的评审,《规则》才要求其制造的部件型式试验周期比取得电梯制造单位许可的企业要短。

型式试验合格证书和型式试验报告上,试验申请单位是取得电梯制造单位许可的企业,而该部件的制造单位是电梯配件生产企业时,说明产品是由没有取得电梯制造单位许可的部件厂制造的,所以应按上述第1种情况的规定执行。

其实《规则》第三条第(四)款括号中的文字已表达得很清楚,“取得电梯制造单位许可的企业制造的部件”与“取得电梯制造单位许可的企业申请的部件试验”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2019编辑《电梯型式试验规则》(tsgt7007—)第1号修改单(.doc

. 《电梯型式试验规则》(—)第号修改单(征求意 见稿) 一、正文修改 .将中的“《超常规电梯参数表》(见附件)中所列电梯或者仅为单个项目使用结构特殊的电梯, ”修改为“《超常规电梯参数表》(见附件)中所列电梯或者仅为单个项目使用结构特殊的电梯(斜行电梯除外),”。 .将中的“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出具型式试验证书后个工作日内,”修改为“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出具型式试验证书后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除外),”。 二、附件修改 增加: “() 《斜行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增加: “斜行电梯 斜行电梯的主要参数变化符合下列之一时,应当重新进行型式试验:()额定速度增大; ()额定载重量大于,且增大; ()单一倾斜角度斜行电梯的倾斜角度变化大于±°; ()多倾斜角度斜行电梯的倾斜角度变化。” .将中的“()轿厢导轨列数减少”修改为“()轿厢导轨列数减少(不适用于斜行电梯)”,并且增加: “()斜行电梯门的设置方式(侧置门,前置门)改变; ()斜行电梯的轿厢与运载装置的连接方式(承载式,悬挂式)改变; .

() 斜行电梯的曳引钢丝绳与运载装置的连接方式(一端,两端)改变; () 斜行电梯的运载装置运行轨道、护轨、导轨、安全钳夹持部件总数量的减少; () 斜行电梯的运载装置运行轨道、护轨、导轨、安全钳夹持部件型式(角钢、钢、型轨、钢管等)改变。” .将表修改为:

. .将的第()项的编号“() ”修改为(),并且增加: “()斜行电梯的前置门设计和结构的说明; ()斜行电梯救援方法和救援程序的说明; ()斜行电梯紧急和检修通道的设计说明; ()斜行电梯顶层和底坑进行维护的安全空间的设计说明; ()人员可进入斜行电梯运行轨道下方时的防护说明; ()确保斜行电梯轿厢内乘客保持稳定的措施; ()斜行电梯障碍物清除装置的设计说明; ()斜行电梯钢丝绳支撑部件的设计说明; ()斜行电梯随行电缆支撑部件的设计说明; ()多倾斜角度斜行电梯保持轿厢水平的自动调节装置的设计说明; ()多倾斜角度斜行电梯运行路径中不同角度过渡段的设计说明; ()室外型斜行电梯的底坑排水措施; ()斜行电梯与建筑物接口的说明; ()斜行电梯轿厢地板防滑等级的说明文件; ()斜行电梯设计预期的使用范围以及禁止使用的情况; ()斜行电梯限速器驱动装置的型号、直径、根数和破断载荷要求,以及涨紧方法说明;” .将增加: “()斜行电梯运行轨道、护轨以及安全钳夹持部件的计算; ()斜行电梯轿壁机械强度的计算。” .将的条款内容修改为:“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门锁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绳头组合、层门、用于斜行电梯的前置式轿门、玻璃轿门、 .

消毒剂消毒效果及有效期验证方案

目录 1.概述 2.验证范围 3.验证目的 4.验证参考文件 5.验证小组名单 6.验证小组职责 7.验证内容 8.结论与评价 9.再验证周期

1. 概述 1.1. 本公司的洁净区分为A级、B级、C级和D级,拟定用于洁净区表面消毒的有三种消毒剂:75%乙醇、0.1%新洁尔灭溶液、2%甲酚皂溶液。本次验证方案将选用以上3种消毒剂分别进行验证试验。 1.3. 作用对象一样的消毒剂每月轮换使用,避免表面微生物产生耐药菌株。在利用消毒剂进行表面擦拭消毒过程中消毒剂的作用时间应不少于10分钟,利用消毒剂进行浸泡消毒的不少于5分钟。 1.4. 为了确认消毒剂的消毒效力,通过实验室考察部分和现场考察部分分别进行验证。实验室考察部分,定量悬浮试验法适用于浸泡或液封方式的消毒方法;表面实验法适用于擦拭或喷洒方式的消毒方法。洁净区设施表面材质有不锈钢、镀锌板及玻璃三种,故表面试验法选用不锈钢载片、镀锌板及玻璃载片模拟洁净区设施表面进行验证试验。现场考察试验部分选择冻干车间的配液间(C级洁净区)、灌装间(A/B级洁净区)、灌装间操作人员手部消毒前和消毒后分别进行取样,测定其微生物数量。 1.5. A/B级洁净区使用的消毒剂需经0.22μm除菌过滤。 2. 验证范围 本验证方案适用于本公司洁净区的墙面、天花板、门窗、机器设备、仪器、操作台、地漏、推车、桌椅等表面以及操作人员双手(手套)的消毒等。 3. 验证目的 通过消毒剂消毒效果及有效期的确认,科学制订消毒程序,以保证各洁净级别的操作间及设备外表面、人员手部按照规定的消毒程序消毒能够达到消毒防止污染的效果。 4. 验证参考文件 《药品生产验证指南》(2003版);《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2012年版);《中国药典》(2010年版);《药品GMP指南-无菌药品》、《现代医药工业微生物实验室质量管理与验证技术》。 5. 验证小组名单

(完整word版)杂物电梯检验作业指导书

杂物电梯检验作业指导文件编号: HFDT-ZY-02-2016-011 编制:冀晶晶 审核:王维宏 批准:石军伟 河北合丰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一.目的 为了加强对杂物电梯安装、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杂物电梯安装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及测试方法,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杂物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特制定本细则。 二.适用范围 本检验细则适用于电力驱动的曳引式或者强制式杂物电梯和液压杂物电梯(防爆杂物电梯除外)的安装、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三.检验依据 3.1《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T10060─2011) 3.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TSG T7006-2012) 四. 检验基本规定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对杂物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涉及杂物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对杂物电梯制造质量(包括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确认,并且做好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以进行杂物电梯施工。 施工单位或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保证施工质量,真实、准确地填写施工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书,对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质量以及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及其与实物的一致性负责。 五. 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 5.1.机房温度、电压符合杂物电梯设计文件的规定; 5.2.环境空气中没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 5.3.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井道、轿顶、底坑)清洁,没有与杂物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相关现场(例如层站门口)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5.4.对井道进行了必要的封闭。 六.检验仪器要求

《电梯型式试验规则》(TSG T7007-2016)第1号修改单

附件1 《电梯型式试验规则》 (TSG T7007-2016)第1号修改单 一、正文修改 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质检总局”分别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市场监管总局”。 二、附件A修改 将“玻璃轿门”修改为“玻璃轿门和前置轿门”。 三、附件H修改 在附件H中增加附录h,其内容如下:

附录h 斜行电梯型式试验要求 h1 适用范围 本附录适用于沿倾斜路径运行的曳引驱动乘客电梯、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强制驱动载货电梯(以下统称“斜行电梯”)的型式试验。 h2 引用标准 本规则H2(1)~(4)引用标准以及GB/T 35857—2018《斜行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h3 名词术语 本附录h2引用标准和本规则H3规定的术语。 h4 主要参数和配置的适用原则 h4.1 斜行电梯主要参数变化 斜行电梯的主要参数变化符合下列之一时,应当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1)见H4.1.1和H4.1.2; (2)倾斜角小于等于45°的单一倾斜角度斜行电梯的倾斜角改变超过15°,或者改变后倾斜角大于45°; (3)倾斜角大于45°的单一倾斜角度斜行电梯的倾斜角改变超过15°,或者改变后倾斜角小于等于45°; (4)多倾斜角度斜行电梯的倾斜角度改变。 h4.2 斜行电梯配置变化 斜行电梯配置变化符合下列之一时,应当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1)见H4.2(1)~(5)、(7)~(9)、(12)、(13); (2)斜行电梯的轿门位置(侧置、前置)改变; (3)斜行电梯的轿厢与承载架(或悬挂架)的连接方式改变; (4)斜行电梯的曳引钢丝绳与运载装置的连接方式(一端、两端)改变; (5)斜行电梯的运载装置运行轨道、护轨、导轨、安全钳夹持部件总数量减少; (6)斜行电梯的限速器类型(钢丝绳驱动的限速器、非钢丝绳驱动的机械式限速器、可编程电子限速器)改变。 h4.3 适用参数范围及配置 斜行电梯适用的参数范围和配置见表H-2(不含防爆和液压电梯相关项)和表h-1。

国家强制性3C固定式灯具安全型式试验报告c

一灯具的结构与外观照片 LAB-F-AB0

二样品描述及说明:主检产品一般情况描述 (1)按防触电保护分类:□0类 Ⅰ类□Ⅱ类□Ⅲ类

(2)按防尘、防固体异物和防水等级分类:IP20 (3)按灯具设计的支撑面材料分类: 有F标记□无F标记 (4)按安装形式分类:□吊式 吸顶式□壁式□固定地面式 (5)光源种类:□双端荧光灯□单端荧光灯□紧凑型荧光灯□金属卤化物灯 □高压钠灯□白炽灯□卤钨灯□特殊灯泡 LED灯珠 (6)额定电压(V):220V~ (7)电源频率(Hz):50Hz (8)额定功率(W):40W(560×0.065W) (9)功率因数:>0.9 (10)产品的功能:照明 (11)线圈的额定最大工作温度: □变压器线圈(TW) □镇流器线圈(TW) (12)部件外壳的额定最大工作温度:□镇流器(TC) □电容器(TC) □启动器(TC) □电子变压器□触发器 LED驱动器(TC) (13)额定最大环境温度(TA):25℃ (14)灯具主要部件:□电感镇流器□电子镇流器□电感变压器□电子变压器 □荧光灯座□启动器座□杂类灯座□调光装置 □启动器□触发器□电容器□开关□螺口灯座□插口灯座 LED驱动器 (15)警告: —— (16)铭牌标志(图片): (17)使用/安装说明书内容:—— (18)其他说明:—— 三主检产品关键的安全结构描述 (1)电源线连接方式:—— (2)内部接线: —— (3)样品重量:—— (4)样品外形尺寸: 长:1220mm 宽:300mm 高:85mm (5)外壳材料: 亚克力(灯罩)金属(灯体) (6)导线固定架:—— (7)接地连续性:灯具的金属部分通过接地螺母及弹簧垫片达到与引出线中地线的有效连接,接触 面为裸露金属。

电梯型式试验规则

电梯型式试验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1-2005 (报批稿) Regulation for Type Tests of Elevator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5年0月00日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1,2005 目录 — I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1,2005 前言 本规则是为了加强对电梯型式试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型式试验行为,提高电梯型式试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所制定。执行本规则的各单位,应当按照如下要求确认以往相关型式试验的结果: 一、原型式试验所执行标准正在修订中且该标准要求与本规则规定内容差异较大的,原型式试验结果有有效期限规定且已经超过有效期的,一律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二、2000年10月1日至本规则施行之日期间, 凡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电梯型式试验机构进行的型式试验,经原型式试验机构确认,认为符合本规则规定的,并在原检验报告上予以声明且加盖其印章的,其型式试验结果可以继续予以认可;

三、2000年10月1日至国家质检总局公布首批经核准的电梯型式试验机构之日(2003年9月12日)期间,凡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原电梯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机构进行的型式试验,经原型式试验机构确认,认为符合本规则规定的,并在原检验报告上予以声明且加盖其印章的,其型式试验结果可以继续予以认可。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 II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1,2005 (报批稿)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型式试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型式试验行为,提高型式试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三条《目录》所列产品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型式试验: (一)制造单位首次生产的新产品; (二)《影响型式试验结果的电梯配置与参数变更表》(附件2,以下简称《变更表》)中明确的电梯整机部件配置或其主要参数在规定方向上发生变更的; (三)同型式进口电梯的首台整机或者部件; (四)列入《目录》的安全保护装置及主要部件每2年进行1次型式试验(取得电梯制造单位许可的企业制造的安全保护装置每4年进行1次,其制造的主要部件不进行周期性的型式试验); (五)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型式试验要求的。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电梯型式试验的统一管理;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电梯型式试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新版GMP培养基适用性检查验证方案课件.doc

培养基适用性检查 验证方案 文件编号:VMP-VV-501-00 起草人: 审核人: 批准人: 批准日期:年月日

验证立项申请表

验证方案审批表

1.概述 通过验证以确认所采用的培养基适合于细菌、霉菌及酵母菌的测定及控制菌的检查,根据特性制订检验方法和检验条件,按制定的方法进行试验,根据验证结果判断是否符合验证标准。若符合,按验证的方法和条件进行微生物限度检查;若不符合,重新建立制订检验方法和检验条件,再进行验证,直至验证结果符合设立的验证标准。 2.验证目的及范围 为了确认所采用细菌、霉菌及酵母菌计数和控制菌检查的培养基是否符合微生物限度检查法的规定要求,以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可靠及检验方法的完整性。 3.验证风险评估 对于本次验证的执行进行了如下的风险分析: 4.验证前准备 4.1验证人员培训:验证报告起草人有责任在方案批准后(且在验证实施前)对本次验证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培训人员记录见附件1。 4.2将所有的平皿和稀释剂都应该严格按照相关的灭菌程序消毒,以确保其对试验的结果没有影响。

无菌移液管。 5.验证内容 5.1测试环境条件要求 所有检查在环境洁净度C级下的局部A级洁净度的单向流空气区域内隔离系统内进行,其全过程严格遵守无菌操作,能防止微生物污染。 5.2计数培养基 5.2.1验证用菌种及培养基: 5.2.1.1来源:食品药品检验所 5.2.1.2菌落计数用菌种 注:编号由菌种首字母-传代代数-配制日期组成。 5.2.2培养基及其制备方法:取市售的脱水培养基,分别按照规定方法进行配制后灌装于洁净的三角烧瓶中,然后加塞灭菌,在实验前加温熔化备用。 5.2.3菌液制备 5.2.3.1接种金黄色葡萄球菌、大肠埃希菌、枯草芽孢杆菌的新鲜培养物至10ml营养肉汤培养基中,30~35℃培养18~24小时,取此培养液1ml,加0.9%无菌氯化钠溶液至10ml,采用10倍递增稀释法,稀释至10-6~10-7,使菌数约为50~100cfu/ml,做活菌计数备用。5.2.3.2接种白色念珠菌的新鲜培养物至10ml改良马丁培养基中,23~28℃培养24~48小时,取此培养液1ml,加0.9%无菌氯化钠溶液至10ml,采用10倍递增稀释法,稀释至10-6~10-7,使菌数约为50~100cfu/ml,做活菌计数备用。

杂物电梯检验作业指导书

杂物电梯检验作业指导 文件编号: HFDT-ZY-02-2016-011 编制: 冀晶晶 审核: 王维宏 批准: 石军伟 河北合丰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一、目得 为了加强对杂物电梯安装、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与检验工作得管理,规范杂物电梯安装重大维修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行为及测试方法,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杂物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得有效落实,特制定本细则。 二、适用范围 本检验细则适用于电力驱动得曳引式或者强制式杂物电梯与液压杂物电梯(防爆杂物电梯除外)得安装、重大维修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 三、检验依据 3、1《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T10060─2011) 3、2《电梯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TSG T7006-2012) 四、检验基本规定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与标准得要求,对杂物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涉及杂物电梯施工得土建工程进行检查,对杂物电梯制造质量(包括零部件与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确认,并且做好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以进行杂物电梯施工。 施工单位或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与标准得要求,保证施工质量,真实、准确地填写施工检验记录与检验报告书,对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质量以及提供得相关文件、资料得真实性及其与实物得一致性负责。

五、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 5、1.机房温度、电压符合杂物电梯设计文件得规定; 5、2.环境空气中没有腐蚀性与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 5、3.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井道、轿顶、底坑)清洁,没有与杂物电梯工作无关得物品与设备,相关现场(例如层站门口)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得警示牌; 5、4.对井道进行了必要得封闭。 六、检验仪器要求 七、检验项目、内容要求与方法 1 技术资料 1、1 制造资料 检验内容与要求: 制造单位提供了以下用中文描述得出厂随机文件: (1)制造许可证明文件,其范围能够覆盖所提供杂物电梯得相应参数; (2)杂物电梯整机型式试验合格证书或者报告书,其内容能够覆盖所提供杂物电梯得相应参数; (3)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该杂物电梯得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以及门锁装置、限速器(如果有)、安全钳(如果有)、破裂阀/节流阀(如果有)、含有电子元件得安全电路(如果有)、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护

杂物电梯型式试验要求分解

附件J 杂物电梯型式试验要求 J1 适用范围 本附件适用于杂物电梯的型式试验。 J2 引用标准 GB 25194-2010《杂物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J3 名词术语 本附件采用J2引用标准和本节确定的术语。 J3.1开门型式 杂物电梯门开启的方式,包括手动垂直滑动门、自动垂直滑动门、手动水平滑动门、自动水平滑动门等。 J4主要参数和配置的适用原则 J4.1 主要参数变化 杂物电梯额定载重量增大时,应当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J4.2 配置变化 杂物电梯下列情况之一的配置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1)驱动方式(曳引、强制、液压驱动)改变; (2)控制柜布置区域(井道内、井道外)改变。 J4.3 适用范围 杂物电梯适用的参数范围和配置见表J-1。 表J-1 杂物电梯适用参数范围和配置表

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对申请单位按照本节要求提交的技术文件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本规则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J5.1 主要设计图样 (1)产品图纸目录、主要受力结构件图、机构部件装配图; (2)电气原理图、接线图、电气符号说明(元器件代号表)等; (3)液压杂物电梯液压系统原理图、液压元件代号说明。 J5.2设计计算书 (1)限速器选型计算,限速器绳或安全绳安全系数计算; (2)安全钳选型计算; (3)缓冲器选型计算; (4)限速切断阀的选型计算; (5)悬挂装置安全系数计算,曳引轮、滑轮或卷筒的节圆直径与钢丝绳直径的比值计算,手动盘车力计算,卷筒放绳角计算; (6)曳引条件计算; (7)轿架的受力强度计算(应考虑电梯正常运行、安全钳动作、限速切断阀动作、夹紧装置动作、棘爪装置动作); (8)导轨计算; (9)轿厢有效面积计算,自动搭接地坎受力强度计算; (10)垂直滑动层门悬挂件的安全系数、悬挂绳轮直径与绳径比值的计算; (11)液压杂物电梯满载压力计算; (12)液压杂物电梯缸筒和柱塞安全系数计算; (13)液压杂物电梯硬管和附件安全系数计算; (14)液压杂物电梯软管安全系数计算; (15)液压杂物电梯用于套筒式液压缸机械同步的钢丝绳或链条安全系数计算。 J5.3 产品合格证明及说明文件 (1)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2)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 (3)电气故障防护说明; (4)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调试证书; (5)防止轿厢坠落、超速下行和沉降的保护措施; (6)是否允许人员进入杂物电梯机房、井道、底坑和轿顶的说明。 - 67 - / 12

型式试验报告模板

1.试验项目及结论 Order Test Type Testing Date Test Results 1 Conducted Emission Test 11.29 PASS 2 Immunity to Continuous Conducted Interference Test 11.29 PASS 3 Radiated Emission Test(30MHz ~ 1000MHz)11.29 PASS 4 Immunity To Radiated Electric Fields Test 11.29 PASS 5 Electrical Fast Transient/Burst Immunity Test11.29 PASS 6 Surge Immunity Test 11.29 PASS 7 Voltage Dips, Short Interruptions and Voltage Variations Immunity Test 11.30 PASS 8 Voltage fluctuation and Flicker Test 11.30 PASS 9 Harmonic Current Emissions Test 11.30 PASS 10 Electrostatic Discharge Immunity Test 11.30 PASS 2. Mode of operation during the test Conducted Emission Test: Mode1:Norma l Operation(DC 48V) Mode2: Norma l Operation(AC 220V/50Hz) Immunity to Continuous Conducted Interference Test: Mode1:Norma l Operatio n Radiated Emission Test(30MHz ~ 1000MHz): Mode1: Normal Operation Immunity To Radiated Electric Fields Test: Mode1:Norma l Operation(DC 48V) Mode2: Norma l Operation(AC 220V/50Hz) Electrical Fast Transient/Burst Immunity Test: Mode1:Normal Operation(DC 48V) Mode2: Normal Operation(AC 220V/50Hz)

电梯型式试验规程

电梯型式试验规程(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型式试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型式试验行为,提高型式试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曳引或强制驱动的乘客电梯与载货电梯、液压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以及上述电梯所使用的各类安全保护装置及主要部件,具体范围详见《电梯型式试验规程适用产品目录》 第三条《目录》所列产品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型式试验: (一)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 (二)《影响型式试验结果的电梯配置与参数变更表》(附件2)中明确的电梯整机部件配置、主要参数发生变更的; (三)《目录》所列各种类型整机或各种型式部件停产1年以上(含1年)恢复生产的; (四)同型式进口电梯的首台产品或者部件; (五)列入《目录》的安全保护装置及主要部件每2年进行1次型式试验(取得电梯制造单位许可的企业制造的安全保护装置及主要部件每4年进行1次); (六)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或电梯制造许可受理机构提出型式试验要求的。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电梯型式试验的统一管理;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电梯型式试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上述统一管理或监督检查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发布的各型式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细则(以下简称《型式试验细则》,《电梯型式试验细则目录》详见附件3)中规定的试验项目、内容、要求与方法。如采用其它试验方法,须经国家质检总局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型式特殊的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细则》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组织制定。 进口各种型式的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须按照本规程规定及相应的《型式试验细则》执行。 第六条执行电梯型式试验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型式试验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

电梯型式试验报告的有效期

电梯型式试验报告的有效期 电梯制造安装企业经常需要向用户、监理等提供电梯五大安装部件的型式试验报告,但人们对型式试验报告的有效期常常会产生分歧,在此将相关最权威的解释附在后面,希望我公司遇到类似问题时,向对方出示附件中的文件,并指出有关有效期的内容,以便对方学习和提高! 电梯型式试验规程(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型式试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型式试验行为,提高型式试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曳引或强制驱动的乘客电梯与载货电梯、液压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以及上述电梯所使用的各类安全保护装置及主要部件,具体范围详见《电梯型式试验规程适用产品目录》(附件1,以下简称《目录》)。

第三条《目录》所列产品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型式试验: (一)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 (二)《影响型式试验结果的电梯配置与参数变更表》(附件2)中明确的电梯整机部件配置、主要参数发生变更的; (三)《目录》所列各种类型整机或各种型式部件停产1年以上(含1年)恢复生产的; (四)同型式进口电梯的首台产品或者部件; (五)列入《目录》的安全保护装置及主要部件每2年进行1次型式试验(取得电梯制造单位许可的企业制造的安全保护装置及主要部件每4年进行1次); (六)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或电梯制造许可受理机构提出型式试验要求的。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电梯型式试验的统一管理;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电梯型式试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上述统一管理或监督检查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发布的各型式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细则(以下简称《型式试验细则》,《电梯型式试验细则目录》详见附件3)中规定的试验项目、内容、要求与方法。如采用其它试验方法,须经国家质检总局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型式特殊的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细则》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组织制定。 进口各种型式的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须按照本规程规定及相应的《型式试验细则》执行。 第六条执行电梯型式试验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型式试验

电梯型式试验规程

《电梯型式试验规则》(TSG T7007— 2016)第1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一、正文修改 1.将 2.1.1.1中的“《超常规电梯参数表》(见附件B)中所列电梯或者仅为单个项目使用结构特殊的电梯, ”修改为“《超常规电梯参数表》(见附件B)中所列电梯或者仅为单个项目使用结构特殊的电梯(斜行电梯除外),”。 2.将2.2.6 中的“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出具型式试验证书后5个工作日内,”修改为“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出具型式试验证书后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除外),”。 二、附件H修改 1.H2增加: “(9)GB/T 35857-2018《斜行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2.增加H4.1.4: “H4.1.4 斜行电梯 斜行电梯的主要参数变化符合下列之一时,应当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1)额定速度增大; (2)额定载重量大于1000kg,且增大; (3)单一倾斜角度斜行电梯的倾斜角度变化大于±7.5°; (4)多倾斜角度斜行电梯的倾斜角度变化。” 3.将H 4.2中的“(6)轿厢导轨列数减少”修改为“(6)轿厢导

轨列数减少(不适用于斜行电梯)”,并且H4.2增加: “(15)斜行电梯门的设置方式(侧置门,前置门)改变; (16)斜行电梯的轿厢与运载装置的连接方式(承载式,悬挂式)改变; (17) 斜行电梯的曳引钢丝绳与运载装置的连接方式(一端,两端)改变; (18) 斜行电梯的运载装置运行轨道、护轨、导轨、安全钳夹持部件总数量的减少; (19) 斜行电梯的运载装置运行轨道、护轨、导轨、安全钳夹持部件型式(角钢、H钢、T型轨、钢管等)改变。” 4.将表H-2修改为:

杂物电梯检验规程及验收规范-电梯安装(含修理)许可用

广州亨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邓小姐

杂物电梯检验规程及验收规范 1.为了加强对杂物电梯安装、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杂物电梯安装、重大维修施工检验自检和定期检验自检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杂物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TSGT7006-2012,含第1和2号修改单)制定本规范。 2.本规则适用于电力驱动的曳引式或者强制式杂物电梯和液压杂物电梯(防爆杂物电梯除外)的安装、重大维修施工检验自检和定期检验自检。 3.本规范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杂物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5194-2010)等有关标准的规定。如这些标准被修订且本规范未能及时修订,可以参照最新标准。 4.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对杂物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涉及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对杂物电梯制造质量(包括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确认,并且真实、准确地填写做好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电梯施工。 5.对电梯整机进行检验时,检验现场应当具备以下检验条件: (一)机房温度、电压符合杂物电梯设计文件的规定; (二)环境空气中没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 (三)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轿顶、底坑)清洁,没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相关现场(例如层站门口)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四)对井道进行了必要的封闭。 特殊情况下,电梯设计文件对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进行了专门规定的,检验现场的温度、湿度、电压、环境空气条件等应当符合电梯设计文件的规定。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危险,检验人员可以中止 检验 6.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工具,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并且在有效期内方可以用于电梯检验。 7. 公司自检检验人员必须为公司任命的检验人员。 8. 在检查资料和现场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将检验情况如实记录在原始记录上(包括已检查资料的名称及编号),不得漏检、漏记。可以使用统一规定的简单标记,表明“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必须填写实测数据;未要求测试数据但有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应当用简单的文字予以说明,例如“×层门锁失效”;遇特殊情况,可以填写“因……

TSG T7017-2004 电梯曳引机型式试验细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17-2004 电梯曳引机型式试验细则 Rule of Type-examination for Lift Traction Machine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4年月日

目录 电梯曳引机型式试验细则 (1) 附件1 电梯曳引机型式试验所需技术文件和资料 (3) 附件2 电梯曳引机型式试验方法 (5) 附件 3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电梯曳引机型式试验报告格式) (9)

电梯曳引机型式试验细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梯曳引机的型式试验,统一电梯曳引机型式试验的项目、内容、要求、方法与型式试验报告书格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电梯型式试验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曳引驱动电梯的驱动主机,可用于有齿传动或无齿传动、交流或直流以及永磁同步电机驱动的曳引机的型式试验。 第三条开展电梯曳引机型式试验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型式试验机构),以及上述电梯的设计与制造等相关单位,必须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四条本细则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等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本细则附件《电梯曳引机型式试验方法》(附件2,以下简称《型式试验方法》)中项目编号的右上角标有“△”的条款,为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相对GB7588-1995变化较大的内容,适用该标准电梯曳引机的型式试验,从GB7588-2003强制实施日2005年1月1日(含)起全部强制执行这些条款,在此之前企业可自愿选择执行或部分执行。 第五条同一型号系列的曳引机,按最大适用参数(最大额定输出转矩和最大额定速度)试验后即可覆盖其以下的参数规格。申请方在申请时应列明所有被覆盖的参数规格,而且本细则附件1《电梯曳引机型式试验所需技术文件和资料》要求提供的文件资料也应完全包括所有被覆盖的参数规格。所谓同一型号系列是指:曳引机的整体结构型式相同,减速箱的型式和中心距相同,电动机及制动器结构和型式相同。 如果申请方没有指明曳引悬挂比,所有参数按1:1曳引悬挂方式试验并出具报告。在具体使用时如果变为2:1悬挂,则电梯额定速度和额定载荷分别为1:1悬挂时的二分之一和两倍。 第六条在正式型式试验之前,型式试验申请单位应当向型式试验机构提供《型式试验资料》中规定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第七条型式试验申请单位应当为型式试验机构提供装配调试完毕、能够正常运行的曳引机及其随机附件一套(含运行所需的润滑油)作为型式试验样品,并且应当已经

缓冲器型式试验要求

附录M 缓冲器型式试验要求 M1 适用范围 本附件适用于(线性、非线性)蓄能型缓冲器、耗能型缓冲器的型式试验。 M2 引用标准 (1)GB 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含第1号修改单); (2)GB 21240-2007《液压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3)GB 25194-2010《杂物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M3 名词术语 本附件采用M2引用标准确定的术语。 M4 主要参数和配置的适用原则 M4.1主要参数变化 缓冲器下列任一参数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M4.1.1 线性蓄能型缓冲器 (1) 额定速度增大; (2) 最大缓冲行程改变; (3) 最小允许质量或最大允许质量改变; (4) 弹簧的自由高度改变; (5) 弹簧中径改变; (6) 弹簧钢丝直径改变; (7) 弹簧有效圈数改变。 M4.1.2 耗能型缓冲器 (1) 额定速度增大; (2) 最大撞击速度增大; - 94 -

(3) 最小允许质量或最大允许质量改变; (4) 最大缓冲行程改变; (5) 液体规格或容量改变。 M4.1.2 非线性蓄能型缓冲器 (1)额定速度增大; (2)最大撞击速度增大; (3)最小允许质量或最大允许质量改变; (4)自由高度和外径改变; (5)表面硬度范围改变; (6)缓冲器设计使用年限增加。 注M-1:提出设计使用年限时,必须指明允许的工作条件;允许的工作条件变化时,需要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M4.2 配置变化 缓冲器下列情况之一的配置发生变化,应当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M4.2.1 线性蓄能型缓冲器 (1)结构形式(圆柱螺旋、圆锥螺旋)改变; (2)适用工作环境由室内型向室外型改变。 M4.2.2 耗能型缓冲器 (1)节流方式(如环形缝隙节流等)改变; (2) 复位方式(如外部上置弹簧复位、内部上置弹簧复位或惰性气体复位等)改变; (3)工作环境由室内型向室外型改变。 M4.2.3 非线性蓄能型缓冲器 (1)结构形式(圆柱状聚氨酯、圆锥状聚氨酯)改变; (2)固定方式(如下部螺柱固定、内部中空固定、法兰四角固定等)改变; (3)材质(聚酯型、聚醚型)改变 (4)工作环境由室内型向室外型改变。 M4.3 适用范围 线性蓄能型缓冲器、耗能型缓冲器和非线性蓄能型缓冲器适用的参数范围和配置见表M-1、M-2、M-3。 - 95 -

最新TSGT7019-04电梯导轨型式试验细则

T S G T7019-04电梯导轨型式试验细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19-2004 电梯导轨型式试验细则 Rule of Type-examination for Lift Guide Rail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4年月日

目录 电梯导轨型式试验细则 (1) 附件1 电梯导轨型式试验所需技术文件和资料 (3) 附件2 电梯导轨型式试验方法 (4) 附件3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电梯导轨型式试验报告格式) (9)

电梯导轨型式试验细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梯导轨的型式试验,统一电梯导轨型式试验的项目、内容、要求、方法与型式试验报告书格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电梯型式试验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为电梯轿厢和对重提供导向的,由T型钢经机械加工方式或冷轧加工制作的电梯T型导轨,以及电梯对重用空心导轨的型式试验。 高质量导轨适用下列导轨型号:T125/BE,T127-1/BE,T127-2/BE,T140-1/BE,T140-2/BE,T140-3/BE。 第三条开展电梯导轨型式试验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型式试验机构),以及上述电梯的设计与制造等相关单位,必须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四条本细则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电梯T型导轨》和《电梯对重用空心导轨》等有关行业标准的规定。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在正式型式试验之前,型式试验申请单位应当向型式试验机构提供本细则附件1《电梯导轨型式试验所需技术文件和资料》中规定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第六条型式试验申请单位应当为型式试验机构提供加工成型的电梯导轨2根作为型式试验样品,并且应当已经通过型式试验申请单位的自检。 第七条电梯导轨进行型式试验的前提,实施型式试验的条件、地点、程序与合格判定规则,以及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必须按照《电梯型式试验规则》执行。 第八条型式试验机构进行电梯导轨型式试验的内容、要求与方法,必须按照本细则附件2《电梯导轨型式试验方法》中的规定执行。特殊情况应当按照《电梯型式试验规则》的规定执行。 空心导轨只试验表格中带★号的项目,其余项目适用于T型导轨,带▲号的项目适用于高质量T型导轨。

纯化水R A培养基适用性验证

编号: R2A培养基适用性 验证报告 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目录

R2A培养基适用性验证报告 1.目的 因2015版药典纯化水检验用培养基变更,依1105 非无菌产品微生物限度检查方法,通过此次实验对所更换的R2A琼脂培养基进行适用性检查,以证明该方法及所采用的培养基适用于纯化水微生物限度检查日常检测。 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纯化水的微生物限度检查。 3.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 4. 职责权限 5. 验证方法 培养基的适用性检查 培养基应进行培养基的适用性检查。 菌种试验用菌株的传代次数不得超过5 代,试验用菌种应采用适宜的菌种保藏技术进行保存,以保证试验菌株的生物学特性。 菌液制备铜绿假单胞菌、枯草芽孢杆菌的微生物培养基质控品,使用前注入稀释液充分溶解后,在漩涡混合器上振荡混匀,制成1ml(相当于10~100cfu/菌悬液。

适用性检查取铜绿假单胞菌、枯草芽孢杆菌各10~100cfu,分别注入无菌平皿中,立即倾注R2A琼脂培养基,每株试验菌平行制备2 个平皿,混匀,凝固,置30~35℃培养不少于5天,计数; 结果判定被检定的固体培养基上的菌落平均数与对照培养基上的菌落平均数的比值在~2范围内,且菌落形态大小应与对照培养基上的菌落一致。判该培养基的适用性检查符合规定。 实验前的准备 仪器设备 确认人: 日期: 操作环境 微生物限度检查应在环境洁净度10000 级下的局部洁净度100 级的单向流空 气区域内进行。检验全过程必须严格遵守无菌操作,防止再污染。单向流空气区域、工作台面及环境应定期按《医药工业洁净室(区)悬浮粒子、浮游菌和沉降菌的测试方法》的现行国家标准进行洁净度验证。 器具无菌培养皿:(直径90mm) 1ml注射器 计数方法的验证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TSG T7006-2012)第2号修改单

附件6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TSG T7006—2012,2013年第1次修改) 第2号修改单 一、正文修改 1.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杂物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杂物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杂物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2.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对杂物电梯机房、井道、层站等涉及杂物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对杂物电梯制造质量(包括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确认,并且作出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以进行杂物电梯施工。” 二、附件A修改 1.删除 2.3、2.8、2.9,后续的有关序号作相应调整。 2.将1.1(2)修改为“杂物电梯整机型式试验证书,其参数围和配置表适用于受检杂物电梯;” 3.将1.1(3)修改为:“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限速器(如果有)、安全钳(如

果有)、破裂阀/节流阀(如果有)、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驱动主机/液压泵站、控制柜的型号和编号,门锁装置的型号,并且有杂物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以及制造日期;” 4.将1.1(4)修改为:“门锁装置(层门锁紧需要电气证实时)、限速器(如果有)、安全钳(如果有)、破裂阀(如果有)、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驱动主机/液压泵站、控制柜的型式试验证书,以及限速器(如果有)调试证书;” 5.将1.1(7)调整为1.2(4),并修改为:“用于安装该杂物电梯的机房及井道布置图或者土建勘测图,有安装单位确认符合要求的声明和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表明其井道顶部和底坑的净空间、机房主要尺寸、层门和检修门及检修活板门的布置与尺寸、安全距离等满足安全要求;” 6.将1.2的检验方法修改为:“审查相应资料。(1)~(4)在报检时审查,(3)、(4)在其他项目检验时还应当审查;(5)、(6)在试验时审查;(7)在竣工后审查” 7.将1.3(3)修改为:“加装或者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主要部件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型式试验证书以及限速器调试证书(如发生更换);” 8.将2.1(1)修改为:“通往机房或者驱动主机/液压泵站及其附件的检修门和检修活板门的通道应当安全、无阻碍,并且设有固定照明装置;” 9.将2.1(3)中的“门外侧应当标明‘机房重地,闲人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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