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报表填报说明

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报表填报说明
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报表填报说明

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报表填报说明

一、填报方法及数据来源

基本起报单位为乡(镇、街道)计生办,采取网络直报的方式上报自治区人口计生委,乡、县、地、自治区各级报表通过报表汇总软件自动生成。乡(镇、街道)计生办所填数据,来源于所管辖的村(居、单位)上报的基础信息。

二、统计对象

所辖区域内具有中国国籍的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及其它保密单位的有关人员除外。

(一)常住户籍人口

1、居住在本县(市),户口在本县(市)的人;

2、户口在本县(市),离开本县(市)不足3个月的人;

3、居住在本县(市),户口待定的人:①未落户口的新生婴儿②新调入本县(市)工作③未落户口的军队复转人员④未落户口的大中专毕业生⑤婚嫁到本县(市),户口未变动者。

(二)流动人口(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指户口不在本县(市),居住在本县(市)的人。包括:

1、居住在本县(市)3个月以上,户口不在本县(市)的人;

2、居住在本县(市)不足3个月,离开户籍地超过3个月的人;

3、区内流动和区外流动分别统计。同一城市跨区居住的人仍按户籍人口统计。

(三)城镇、农村人口

以户口性质来划分城镇、农村人口。户口性质为非农业的计入城镇统计数,户口性质为农业的计入农村统计数。如果家庭的各个成员户口性质不一致,在统计人口总数和育龄妇女情况时以家庭成员各自的户口性质为准;在统计出生时,夫妻双方有一方为城镇户口的计入城镇统计数;在统计领取《光荣证》情况时,夫妻双方有一方为农业户口的计入农村统计数。

三、统计期限

半年报表:上年10月1日0时至本年3月31日24时。

全年报表:上年10月1日0时至本年9月30日24时。

四、上报时间

(一)半年报表

1、乡(镇、街道)应在本年4月7日前审核录入所辖村(居、单位)的基础数据并通过网络上传,同时上报纸制报表。

2、县(市、区)应在本年4月10日前通过报表软件汇总本级报表并上报纸制报表。

3、地区(州、市)应在本年4月13日前通过报表软件汇总本级报表并上报纸制报表。

(二)全年报表

1、乡(镇、街道)应在本年10月14日前审核录入所辖村(居、单位)的基础数据并通过网络上传,同时上报纸制报表。

2、县(市、区)应在本年10月17日前通过报表软件汇总本级报表并上报纸制报表。

3、地区(州、市)应在本年10月20日前通过报表软件汇总本级报表并上报纸制报表。

五、填表要求

(一)乡(镇、街道)组织所辖村(居、单位)按人口的户口性质分城镇、农村进行基础数据采集工作,每个村(居、单位)填报一套报表。乡级负责对各村摸底数据进行审核,并逐村分项录入微机。乡级汇总数据由报表软件自动生成。

(二)报表录入、审核、汇总、打印后,填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报上一级人口计生委。

(三)表1—表4,半年和全年报表均进行统计;表5,2007年的全年报表开始统计,以后每逢单数年的全年报表进行统计。

六、指标解释

(一)人口自然变动情况统计表

1、“未避孕人数”中的“不育症”是指希望怀孕、不避孕2年及以上从未生育过;“哺乳期”是指生育42天内未采取避孕措施。

2、“本期各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例数”指统计期内已婚育龄妇女及其配偶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例数。“人流”、“药流”指怀孕3个月及以内用手术或药物人工终止妊娠;“中引”指怀孕4个月及以上人工终止妊娠;“大引”指怀孕7个月及以上人工终止妊娠。“长效避孕针”是指3个月注射一次的具有较长避孕效果的避孕针剂。

(四)领证情况统计表

1、“期末领证人数”指统计截止时点所有已领取《光荣证》的家庭数。

2、“其中:母亲49周岁内领证人数”指统计截止时点,母亲在49周岁及以内的领取《光荣证》家庭数(不考虑子女的年龄)。

3、“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领取情况”只在少数民族人口中统计。

4、“其中:一方农村”统计数含在“农村”统计数之内,指夫妻双方一方为农业户口等情况只享受一半一次性奖励金的家庭。

(五)育龄妇女年龄别出生情况统计表填报五岁一组年龄组及20—29岁生育旺盛期年龄别的妇女人数和生育人数。具体填报下列年龄组(别)数据:15—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4;35—39;40—44;45—49。

某一年龄组(别)“妇女人数”指统计截止时点时该年龄组(别)周岁年龄的妇女人数,“生育人数”指该年龄组(别)妇女在统计年度的全年生育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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