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人社发〔2018〕174号社保、劳动就业补贴相关表格

附件1

1.初次办理的申请人需出示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原件。2.高校毕业生等申请人需提供毕业证书等身份凭证复印件。

3.办理《就业创业证》的申请人,需提供近期2寸免冠登记照1张。

附件2

1.初次办理的申请人需出示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原件。

2.高校毕业生等申请人需提供毕业证书等身份凭证复印件。

3.办理《就业创业证》的申请人,需提供近期2寸免冠登记照1张。

4.下列人员需提供以下凭证:

⑴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复印件等凭证。

⑵家政服务人员、个体工商户雇工、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提供劳务协议复印件。

⑶商贩提供进货凭证或经营图片等凭证复印件。

⑷网约车驾驶员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约车平台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复印件。

⑸其他就业类型人员提供相关就业凭证复印件。

附件3

1.初次办理,且未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需提供营业执照等凭证复印件。2.招用高校毕业生等人员需提供毕业证书等身份凭证复印件。

3.未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需提供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复印件等凭证。4.办理《就业创业证》的用人单位,需提供招用人员近期2寸免冠登记照1张。

附件4

重庆市用人单位就业登记人员花名册

申请单位(盖章):

填表说明:

1.人员类别包括高校毕业生、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低保家庭人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去产能企业职工、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复员退伍军人、残疾人员、刑满释放人员、戒毒康复人员、初高中毕业生、农民工、中职毕业生、在校大学生、西部志愿者。

2.我市户籍人员“户籍地”填至区县,市外户籍人员“户籍地”填至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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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填表说明:

1.申请人需提交户口簿复印件。

2.未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的申请人及其属于经济活动人口的家庭成员,需出示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原件。高校毕业生等人员需提供毕业证书等身份凭证复印件。3.属于非经济活动人口的家庭成员需出示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学生证等身份凭证原件。

附件6

重庆市灵活就业(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就业)

填表说明:

下列人员需提供以下凭证:

1.家政服务人员、个体工商户雇工提供雇主出具的申请补贴月度就业情况说明。2.商贩提供申请补贴月度进货凭证或经营图片等凭证复印件。

3.网约车驾驶员提供申请补贴月度交易流水截图。

附件7

重庆市用人单位(全日制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

附件8

重庆市申请用人单位(全日制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

人员花名册

注:人员类别包括高校毕业生、4050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公益性岗位人员类别除上述人员外,还包括农村建卡贫困人员、残疾人员、复员退伍军人、刑满释放人员、戒毒康复人员、去产能企业职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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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9

填表说明:

下列人员需提供以下凭证:(用人单位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等人员除外)

1.家政服务人员、个体工商户雇工提供雇主出具的申请补贴月度就业情况说明。2.商贩提供申请补贴月度进货凭证或经营图片等凭证复印件。

3.网约车驾驶员提供申请补贴月度交易流水截图。

4.其他就业类型人员提供申请补贴月度相关就业凭证复印件。

附件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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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1

重庆市申请岗位补贴人员花名册

注:人员类别包括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去产能企业职工中的“4050”人员和残疾人员、残疾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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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

填表说明:

1.申请人需提供相关身份凭证复印件。

2.未办理失业登记的申请人,需出示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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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人社发〔2018〕174号社保、劳动就业补贴相关表格

附件1 1.初次办理的申请人需出示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原件。2.高校毕业生等申请人需提供毕业证书等身份凭证复印件。 3.办理《就业创业证》的申请人,需提供近期2寸免冠登记照1张。

附件2

1.初次办理的申请人需出示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原件。 2.高校毕业生等申请人需提供毕业证书等身份凭证复印件。 3.办理《就业创业证》的申请人,需提供近期2寸免冠登记照1张。 4.下列人员需提供以下凭证: ⑴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复印件等凭证。 ⑵家政服务人员、个体工商户雇工、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提供劳务协议复印件。 ⑶商贩提供进货凭证或经营图片等凭证复印件。 ⑷网约车驾驶员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约车平台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复印件。 ⑸其他就业类型人员提供相关就业凭证复印件。

附件3 1.初次办理,且未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需提供营业执照等凭证复印件。2.招用高校毕业生等人员需提供毕业证书等身份凭证复印件。 3.未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需提供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复印件等凭证。4.办理《就业创业证》的用人单位,需提供招用人员近期2寸免冠登记照1张。

附件4 重庆市用人单位就业登记人员花名册 申请单位(盖章): 填表说明: 1.人员类别包括高校毕业生、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低保家庭人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去产能企业职工、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复员退伍军人、残疾人员、刑满释放人员、戒毒康复人员、初高中毕业生、农民工、中职毕业生、在校大学生、西部志愿者。 2.我市户籍人员“户籍地”填至区县,市外户籍人员“户籍地”填至地市。 -5-

关于进一步落实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号

附件 1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 附件2 编号:350××××××××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 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项目名称:一式四联

项目工程总造价: 建筑施工企业(名称): 已于年月日为该工程项目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照规定已缴纳工伤保险费元整(¥)。特此证明。 ××××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年月日 备注:一式三份,社保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建设部门各一份。 附件3 ()字第号建筑施工企业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协议书 (样式) 甲方(伤残职工、): 名称(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职业、工种或工作岗位: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乙方(用人单位): 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上述双方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80号)的规定,经协商同意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当事人同意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为年月日。 二、本协议生效后,由方一次性付给甲方工伤保险待遇(含应长期支付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人民币万仟佰拾元角分。

三、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起仲裁请求,也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四、甲、乙双方无其他争议。 五、双方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事项。 六、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并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手印)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文件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 人社部发〔2014〕103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筑业蓬勃发展,建筑业职工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做出了重大贡献。建筑业属于工伤风险较高行业,又是农民工集中的行业。为维护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障权益,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和监督检查,大力推进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2.04.19 •【字号】渝人社〔2022〕189号 •【施行日期】2022.04.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职业培训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补贴 性职业技能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 渝人社〔2022〕18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02号),现就我市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渝财规〔2019〕15号、渝退役军人局〔2019〕32号、渝残联发〔2021〕174号等文件规定,我市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对象为脱贫人口及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适用时间为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两后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适用时间为毕业后一年内)、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军人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培训项目(职业、工

种)、人员范围和管理服务要求等,按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关政策执行,以工代训政策到期后不再执行。本通知印发前已培训的(含2021年度),可按原有政策执行,资金渠道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结余资金、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或行业、部门经费列支,每人每年参加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不超过1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出台新的政策后,及时调整完善我市有关政策。 二、各区县要全面推行我市职业培训实名制系统、智能就业培训平台和监控系统,推广使用职业培训电子券,探索开展全线上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严格落实“凡补必进、不进不补”和远程监控、过程留痕等系列监管措施,确保培训资金安全。采取机构垫付、先垫后补与个人申报、直补个人相结合的形式,落实“放管服”要求,可通过系统比对留存的证书、身份凭证等,不再提交纸质件。 三、各区县要以企业自主培训、市场化培训为主要供给,以政府补贴培训为有益补充,突出服务产业、服务人才、服务就业“三个导向”,重点围绕我市重点产业、33条产业链和地方支柱产业、特色产业,按照《重庆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2022年工作要点》(渝就业发〔2022〕1号)和《关于预下2022年全市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指导性计划的通知》(渝人社办〔2022〕47号),开展高质量职业技能培训。各区县不得擅自扩大培训规模,超过培训计划部分不得用上级资金列支。 附件:2022年全市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指导性目标计划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22年4月19日附件

在渝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的实施意见

《外国人参保》关于在渝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的实施意见(渝人社发[2012]13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在渝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 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13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相关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在渝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县人力社保局)应加强对相关政策规定的宣传,通过采取灵活多样的宣传方式,让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及用人单位充分了解相关政策,切实维护在我市就业的外

国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 二、区县人力社保局应采取各种措施,提高服务质量,按照《在渝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业务经办规范》相关规定,严格执行业务标准,为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时提供高效、优质、便捷的服务。 三、区县人力社保局应定期收集、整理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书面上报市人力社保局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管理办公室。联系人:黄丹,联系电话:88622991,传真:88622992。 (此件主动公开)

在渝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业务经办规 范 一、范围对象 在重庆市内就业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在渝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在重庆市内就业的外国人是指依法获得《外国人就业证》、《中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或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并在我市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人员。包括:在重庆市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重庆市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 二、申报参保 (一)申报 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地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共业务办公室)进行申报,并提供以下资料: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和落实力度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和落实力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8.11.12 •【字号】渝文备〔2018〕1233号 •【施行日期】2018.11.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和落实力度的通 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三年行动的部署安排,努力促进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即16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下简称贫困劳动力)就业创业,帮助我市贫困劳动力家庭增收脱贫,按照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对贫困劳动力就近就地就业的支持力度

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要充分利用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一次性用工补贴和就业扶贫车间、创业就业示范山村、创业就业示范街等支持政策,鼓励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组织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创造和提供更多就地就近就业岗位。就业扶贫车间、创业就业示范山村、创业就业示范街等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以以工代训方式,开展《重庆市职业培训成本及市场需求程度目录》(以下简称《培训目录》)或全市特色职业(工种)范围内的职业(工种)培训的,按照培训成本或公布的培训天数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前述主体,以以工代训方式,开展培训的职业(工种)未在《培训目录》或全市特色职业(工种)范围内的,由区县参照特色职业(工种)办法,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按照100元/人/天标准补贴,最多不超过30天。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直补到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用工主体,由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按原培训资金渠道及管理办法具体执行。用人单位招用贫困劳动力就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吸纳贫困劳动力人数较多的就业扶贫基地在申请社保补贴、贫困劳动力就业一次性用工补贴等时,采取“点对点”、“一对一”、“绿色通道”方式为其便捷、快速办理。 二、进一步加大创业带动就业支持力度 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因人施策,积极支持贫困劳动力和农民工等人员返乡下乡创业,带动更多贫困劳动力就业。对有创业意愿并有一定创业条件的贫困劳动力,及时开展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补贴;落实税费减免、资金补贴、场地安排、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对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贫困劳动力和农民工(含自主创业农民)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按8000元/户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助,相关流程参照渝人社发〔2018〕117号文件执行。对入驻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关于大力促进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的通知-琼人社发[2018]174号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关于大力促进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 的通知 正文: ----------------------------------------------------------------------------------------------------------------------------------------------------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关于大力促进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的通知 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扶贫办: 遵照省委刘赐贵书记关于“要创造一些岗位,扩大贫困户就业”的指示,为坚决完成“零就业”贫困户就业帮扶专项工作任务,确保在上半年实现全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零就业贫困户每户都有一个劳动力实现就业的目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多渠道开发就业扶贫岗位,大力扶持就业 (一)市县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保安、保洁等后勤服务人员,政府各部门以购买服务方式开发各类工作岗位,必须优先聘用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劳动力。有条件的乡镇,可自主开发各类村级服务岗位。鼓励各类企业积极参与就业扶贫工作,为贫困劳动力提供工作岗位,帮助他们实现就地就近就业。 (二)各市县人社部门对“十二五”以来确定的贫困村、按照每村不超过5个的数量,在本市县范围内统筹开发就业扶贫特设岗位,优先安排转移就业困难、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零就业”贫困劳动力就业。补贴不需用人单位配套资金。 (三)各级各部门对政府出资开发的就业扶贫岗位,要加强后续管理,按照“谁开发、谁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不得虚设岗位、变相发钱。要规范推荐程序,村“两委”在推荐贫困劳动力到就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调整就业有关扶持政策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调整 就业有关扶持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4.10 •【字号】渝人社办〔2020〕188号 •【施行日期】2021.04.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调整就业有 关扶持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0〕62号)精神,进一步调整优化就业有关扶持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1.招用2020届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连续缴纳半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 2.招用我市户籍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登记失业的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去产能企业职工中的“4050”人员和残疾人员、残疾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连续缴纳1年以上且仍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 (二)补贴标准 1.对招用2020届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按20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2.对招用符合条件就业困难人员的各类企业,按照60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同一人员只享受一次补贴,不重复享受。 (三)补贴程序 1.申请。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连续缴纳半年以上社会保险费后,各类企业招用符合条件就业困难人员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后,可向参保地区县(自治县)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补贴,填报申请表(附件1)、人员花名册(附件2)。 2.审核。区县(自治县)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比对就业失业登记、企业参保等信息。 3.公示。区县(自治县)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将拟享受补贴的申请企业、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情况在企业所在地街道(乡镇)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确认。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县(自治县)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资料送财政部门确认。 5.划拨。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在每季度首月底前将补贴资金划入企业账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支持家政服务机构发展促进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支持家政服务机构发展促进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9.12.17 •【字号】渝人社发〔2019〕156号 •【施行日期】2019.12.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支持家政服务机构发展促进就业创业若干政策 措施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现将《支持家政服务机构发展促进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17日

支持家政服务机构发展促进就业创业 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国办发〔2019〕30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16号)精神以及国家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稳就业”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家政服务业等第三产业吸纳就业、促进创业积极作用,更好地促进我市家政服务业发展,现就支持我市家政服务机构发展促进就业创业工作制定以下措施: 一、鼓励支持重点群体到家政服务领域就业创业 (一)落实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家政服务机构招用符合条件的就业重点帮扶群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企业社保补贴。对与符合条件的就业重点帮扶群体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岗位补贴,具体政策按《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相关扶持政策申领程序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174号)执行。 (二)鼓励创办家政服务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就业重点帮扶群体在渝首次创办小微家政企业或家政个体工商户,符合相关要求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助,具体政策按《关于开展重点群体一次性创业补助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117号)执行。 (三)加大融资扶持、支持力度。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进行家政服务业个人创业、合伙创业或成立小微企业创业可享受创业扶持贷款和贴息政策,具体政策按《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担保贷款相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175号)和《关于提高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的通知》(渝人社发〔2019〕14号)执行。返乡创业的家政企业吸纳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达到要求,可申请返乡创业重点企业贷款贴息,具体政策按《重庆市返乡创业重点企业贴息办法》(渝人社发〔2010〕252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工作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8]15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15号 无 【期刊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8(000)003 【摘要】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7]4l号)精神,按照财政部、人社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的要求,切实提高我市就业创业服务工作能力,面向社会更好提供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现就做好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总页数】3页(P43-45) 【作者】无 【作者单位】[1]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重庆市财政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0.61 【相关文献】 1.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扶贫办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扶贫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112号 [J], ; 2.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

休老工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渝人社发〔2019〕65号 [J], 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0]43号 [J], 4.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科学技术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博士后事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人社发〔2020〕70号) [J], 5.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开展以工代训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0〕87号)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失业人员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失业人员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9.06.28 •【字号】渝人社发〔2019〕72号 •【施行日期】2019.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失业保险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做好失业人员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 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9〕7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局: 为贯彻市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8〕57号)工作要求,落实好失业人员培训有关政策,现就做好失业人员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发放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生活费补贴的人员范围及标准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登记失业人员中,在重庆市内

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含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专项培训)或创业培训并获得培训补贴的重庆籍低保家庭人员、残疾人、去产能企业职工和零就业家庭人员。 按每人每天5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最长不超过30天。每人每年领取一次。失业人员生活费补贴与失业保险金不可同时领取。 二、生活费补贴申领和发放 生活费补贴由失业人员本人申请,直补个人,实行实名制信息化管理。 (一)申报 失业人员在培训补贴到账之日起6个月内(2019年第一次申报可适当放宽),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本人社会保障卡或个人银行卡原件到区县(自治县)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领。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可放到乡镇(街道)社保所办理。区县(自治县)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将相关信息录入培训管理系统。 (二)区县(自治县)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系统核实人员身份,确定培训时长。 (三)区县(自治县)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按规定对审核结果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至申请人本人的个人银行账户或社会保障卡。 三、资金使用管理 失业人员生活费补贴在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并通过“其他就业补助支出”科目进行核算。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充分发挥现有经办技术手段,对能依托信息管理平台或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得的个人及单位信息、资料的,直接审核,不再要求申请人报送纸质材料。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1个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1个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1.10.29 •【字号】渝人社发〔2021〕38号 •【施行日期】2021.10.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劳动保障监察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1个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庆市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法院,各区县(自治县)总工会,各市级产业工会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规范平台企业用工管理,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8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依法规范用工,落实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 (一)指导企业认真履行用工责任,依法依规用工,关心关爱职工,努力改善

劳动条件,拓展职业发展空间,逐步提高劳动者权益保障水平。指导企业培育健康向上的企业文化,推动劳动者共享企业发展成果,提升劳动者的幸福感和获得感,实现企业与员工的共赢发展。〔责任单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 (二)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指导企业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切实履行用人单位责任。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管理(以下简称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指导企业与劳动者签订涵盖基本劳动权益必要条款的书面协议,合理确定双方权利义务。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单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人力社保局〕 (三)平台企业采取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应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劳务派遣企业,依法依规使用劳务派遣职工,切实履行用工单位责任。平台企业采取外包等其他合作方式用工的,应选择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企业,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平台企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平台企业采取劳务派遣、外包、加盟等形式合作用工的,应在协议中明确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相关内容,并实施监督。平台企业及与其合作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企业要依法合规开展相关业务,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人力社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委〕 二、健全制度机制,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政策 (四)严格落实公平就业制度,督促企业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企业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纠纷,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执行。依托平台就业,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未违反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不得违法限制其自由选择在其他平台同时就业。企业招用劳动者不得违法设置性别、民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6.09.20 •【字号】渝两江管发〔2016〕78号 •【施行日期】2016.09.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失业保险 正文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两江新区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的通知 渝两江管发〔2016〕78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直属企业,党工委管委会各部门,市级部门派出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 《重庆两江新区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已经两江新区管委会2016年第85次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6年9月20日

重庆两江新区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市人力社保局等4个部门《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5〕45号)及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5〕156号)等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实施范围 在两江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企业,且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稳岗补贴: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上年度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重庆市城镇登记失业率。 上年度裁员率=上年度裁员人数/(上年度裁员人数+上年末参保人数) ×100%。 上年度裁员人数以上年度参保减少人数为基数,扣除因劳动合同期满、调出、自愿辞(离)职、退休、死亡等正常减员情形。申报企业对本企业裁员率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二、实施时间 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按国家规定执行到2020年底。 三、补贴标准 同一企业每年只能申请一次稳岗补贴,次年申报上年度补贴,过期不予受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补贴额度为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其中,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含补缴的历史欠费。 四、申报材料 企业申请稳岗补贴,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首次办理需提供营业执照原件(看原件收复印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相关扶持政策申领程序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相关扶持政策申领程序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8.09.11 •【字号】渝人社发〔2018〕174号 •【施行日期】2018.09.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政 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相关扶持政策申领程序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8〕17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7〕41号)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作风建设、深化“放管服”改革和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就业

失业登记、社会保险补贴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就业失业登记 (一)失业登记 1.申请 失业登记实行全渝通办。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向任一街道(乡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申请登记,填报申请表(附件1)。 2.审核 街道(乡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比对单位参保、工商注册登记等信息,并调查核实。高校毕业生等人员申请登记时,还需审核本人身份凭证。 3.登记 街道(乡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即时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失业登记。需要办理《就业创业证》的,免费发放。高校毕业生等人员身份认定后,在失业登记信息中注明人员身份。 (二)就业登记 1.申请 城乡就业人员向就业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申请登记,填报申请表(附件2)等资料。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需在申请表中注明补贴备案信息。 各类用人单位向所在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为招用人员申请登记,填报申请表(附件3)、招用人员花名册(附件4)等资料。 2.审核 街道(乡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比对单位参保、工商注册登记等信息,查看劳动合同等资料,并调查核实。高校毕业生等人员申请登记时,还需审核本人身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9.12.02 •【字号】渝财规〔2019〕15号 •【施行日期】2019.12.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财政局、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财政局、人力社保局: 为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2月2日附件

重庆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促进就业创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8〕5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就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补助资金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力社保部门)管理。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来源: (一)上级财政转移支付的就业补助资金; (二)本级财政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 (三)其他资金。 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遵循的原则: 注重普惠,重点倾斜。落实国家及市普惠性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适度向贫困地区、老工业基地、资源枯竭型地区、就业工作任务重的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区域间就业协同发展。 奖补结合,激励相容。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发挥资金的正向激励作用,充分调动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职 业技能鉴定补贴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4.05.27 •【字号】渝人社发[2014]108号 •【施行日期】2014.05.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职业技能 鉴定补贴工作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4〕10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发挥职业技能鉴定促进就业的作用,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意见》(渝办发〔2012〕247号)和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社〔2012〕13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申报对象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离校两年内未就业,并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的)、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以及随军家属(以下简称五类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可向市或区县人力社保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二、鉴定工种范围 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包括初次参加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职业技能鉴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职业技能鉴定的职业(工种)应为市人力社保部门公布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或国家职业标准目录内的职业(工种)。 三、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的五类人员参加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可获取当年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标准按照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3〕150号)全额执行。专项能力考核补贴标准参照渝价〔2013〕150号文件中对应的初级工操作技能鉴定费标准全额执行。 四、补贴申报程序 由个人提出申请,鉴定机构代为申报。 (一)填写申报表格。通过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网站(http: //https://www.360docs.net/doc/2f19348076.html,)下载并打印《重庆市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表》(附件1,一式三份),由本人填写后,到认定的鉴定机构进行申报,提交《居民身份证》和《城镇就业失业登记证》、《学籍证明》、《毕业证》、随军家属证明等相关材料,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申请鉴定补贴的还需提供户籍证明(以上证件均需验原件,保留复印件一式三份),并经申请人核对签字确认。 (二)提交申报资料。申请人到认定的鉴定机构参加职业技能鉴定,鉴定合格后,由鉴定机构向人力社保部门提交《重庆市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表》、《重庆市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花名册》(附件2,一式三份)、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等申报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一式三份)。受理单位应向申报机构出具受理回执。 (三)审核公示。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有关资料,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就业补贴类政策清单

就业补贴类政策清单 一、鼓励企业(单位)吸纳就业政策 (一)职业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 对企业新录用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岗位技能培训的,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企业在职职工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人数,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上线下培训的,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 2.补贴标准:由省级人社、财政部门确定。 3.申领流程: 企业申请职工岗位技能培训、技师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应向人社部门提供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等。企业在开展技师培训或新型学徒制培训前,应将培训计划、培训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

人社部门审核后,对个人申请的培训补贴或生活费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由申请者自主选择,下同)或个人信用账户;对企业和培训机构代为申请或直补培训机构的培训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和培训机构的银行账户。 4.受理机构:当地人社部门 5.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和优化申办程序充分便利就业补贴政策享受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94号) (二)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实现就业的人员,具体范围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实施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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