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损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无损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一、机构资质

无损检测机构应具有法人资格,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检测能力

1.无损检测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a)检测标准、检测方法、检测技术及检测工艺的掌握程度;

b)检测设备的操作、维护、校准和检修能力;

c)检测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

d)检测数据的分析、判定和报告撰写能力。

2.无损检测机构应具有相应的检测范围和项目,不得超越自身能力范围承接检测任务。

三、人员要求

1.无损检测机构应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专职检测人员,并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

2.检测人员应经过培训和考核,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检测工作。

3.检测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诚信记录,保证检测工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四、设备要求

1.无损检测机构应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检测设备和辅助设备,并应保证设备的精度和可靠性。

2.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并应按照规定进行校准和检定,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五、质量保证体系

1.无损检测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确保检测工作的质量和管理水平。

2.质量保证体系应包括以下方面:

a)质量方针和目标;

b)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c)质量记录和控制程序;

d)设备和人员的控制和管理程序;

e)检测过程的质量控制程序;

f)检测结果的质量保证措施。

3.无损检测机构应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应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检测方法与程序

1.无损检测机构应采用标准的检测方法和程序,以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检测方法和程序应根据客户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标准制定,并应经过审批和备案。

3.检测时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并应记录完整的检测数据和结果。

4.对于特殊情况或特殊要求,无损检测机构应具有相应的应急预

案和措施,以确保检测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证书发放与监管

1.无损检测机构的核准证书由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或行业协会颁发。

2.证书的发放与监管应遵守相关的规定和程序,确保无损检测机构的资质和能力符合要求。

3.无损检测机构应按照规定接受认证机构的监督检查和复查,以及相关部门的日常监管。

八、其他要求

1.无损检测机构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以确保日常工作的正常进行。

2.无损检测机构的保密要求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建立健全的保密管理制度。

无损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无损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一、机构资质 无损检测机构应具有法人资格,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检测能力 1.无损检测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a)检测标准、检测方法、检测技术及检测工艺的掌握程度; b)检测设备的操作、维护、校准和检修能力; c)检测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 d)检测数据的分析、判定和报告撰写能力。 2.无损检测机构应具有相应的检测范围和项目,不得超越自身能力范围承接检测任务。 三、人员要求 1.无损检测机构应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专职检测人员,并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 2.检测人员应经过培训和考核,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检测工作。 3.检测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诚信记录,保证检测工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四、设备要求 1.无损检测机构应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检测设备和辅助设备,并应保证设备的精度和可靠性。

2.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并应按照规定进行校准和检定,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五、质量保证体系 1.无损检测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确保检测工作的质量和管理水平。 2.质量保证体系应包括以下方面: a)质量方针和目标; b)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c)质量记录和控制程序; d)设备和人员的控制和管理程序; e)检测过程的质量控制程序; f)检测结果的质量保证措施。 3.无损检测机构应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应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检测方法与程序 1.无损检测机构应采用标准的检测方法和程序,以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检测方法和程序应根据客户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标准制定,并应经过审批和备案。 3.检测时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并应记录完整的检测数据和结果。 4.对于特殊情况或特殊要求,无损检测机构应具有相应的应急预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附件1: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TSG Z7001-2004)第3号修改单 (对2005年1月第1版和2007年第1号修改单、2009年第2号修改单的修改) 一、正文的修改 1. 第五条修改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核准机关。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审批综合检验机构和无损检测机构,并颁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审批其他检验检测机构(含只申请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工地的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的检验机构),颁发《核准证》。 “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的核准条件分为甲、乙和丙三类。对获得核准的机构,分别简称为甲类、乙类和丙类机构,其中,乙类和丙类机构只能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限定的区域内从事检验工作。” 2. 第六条第(一)、(二)项修改为:“(一)有独立法人资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和中央企业设立的检验机构除外); “(二)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3. 第七条修改为:“核准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与发证。合并重组的机构,按附件3的规定执行。” 4. 第八条和第九条合并为第八条,修改为:“检验检测核准申请采取网上填报方式。申请机构应当登录负责受理的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许可业务系统,填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见附件4,以下简称《申请书》),并附以下扫描资料(PDF或者JPG格式)提出申请: “(一)《申请书》封面(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二)《申请书》中的“申请核准项目”(机构法人代表人签字,加盖机构公章); “(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五)现有核准证书(不适用于首次申请); “(六)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也可为其他电子文本)。 “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核准申请的综合检验机构,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在《申请书》封面右下角盖章)。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第2号修改单

附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1-2004) 第2号修改单 (对2004年12月3日第1版和2007年5月9日第1号修改单的 修改) 一、对正文的修改

二、对“附件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的修改 三、对“附件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的修改 (一)“一、自检机构(综合检验机构)”部分的修改内容。

(二)“二、非自检机构(综合检验机构)”的修改。 1.修改的内容。 2.增加的内容。 在其第(十一)项后增加第(十二)、(十三)项:

“(十二)重组的检验机构的管理和核准 1.备案。 若干个持有《核准证》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合并重组的,应当在《核准证》的有效期满前完成合并重组,合并重组后的1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许可实施机关备案,并且提交如下资料: (1)编制委员会或主管部门关于同意合并重组的文件; (2)原各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证》(原件); (3)其它相关法规、规范规定的资料。 2.临时许可。 接到备案申请后,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查,并且确认其合并重组的有效性: (1)经确认合并重组有效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换发临时《核准证》,临时《核准证》的有效期为一年; (2)经确认合并重组存在问题的,许可实施机关应书面告知当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和提出备案申请的检验检测 机构。 3.换证。 合并重组后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临时许可有效期满 前6个月内提出换证申请,并在临时《核准证》期满前取得新的《核准证》。换证申请应当提供如下资料,并且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1)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2)编制委员会或主管部门关于同意合并重组的文件; (3)其它相关法规、规范规定的资料。 4.核准要求。 (1)综合检验机构合并重组后只成为一个独立法人,或者重组后成为一个独立法人,同时分支机构仍保留多个法人资格,但是实现了整个新机构的统一管理(合并重组的新机构应当实现人员、设备、设施、财务等统一管理,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当由新机构统一任命或聘用,所有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书变更为新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所有的检验检测报告均要以新机构的名义出具,建立了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实施,实现了检验检测工作质量的统一管理),按照一个机构进行核准,核准时对分支机构现场评审抽查比例不低于50%,为合并重组后的新机构颁发一张核准证书; (2)综合检验机构合并重组后无法提供独立的法人证书,分支机构仍然保留法人资格,同时未能实行人员、设备、设施、财务等统一管理的,各分支机构应当各自单独提出核准申请,核准时对分支机构现场评审比例100%,为各分支机构单独颁发核准证书。 (十三)每年用于科研的经费占总收入的3%-5%,公益宣传教育经费占总收入的1%-2%(乙类检验机构除外)。” (三)表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源条件表》的修改 (一)表头的修改

乙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细则

乙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乙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中的核准工作,根据TSG Z7001—2021《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以下简称《核准规则》)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监特设发〔2022〕1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乙类检验机构是具有公益性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由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负有特种设备安全保障职责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当地承担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为属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提供支持保障和技术支撑。 第三条乙类检验机构核准项目范围见附录A。 第四条乙类检验机构应当具有在核准范围内开展检验工作的能力,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开展检验工作。 第二章核准条件 第五条申请单位应当具有公益类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独立、规范、公正地开展检验工作,不参与或者从事与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推荐、监制、监销等相关的业务与活动。 第六条关键岗位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1)技术负责人,熟悉特种设备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和检验业务,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具有相关项目的检验师资格不少于8年; (2)质量负责人,熟悉质量管理工作,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具有相关项目的检验师资格不少于4年; (3)责任师,熟悉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检验业务,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具有相应项目的检验师资格不少于4年。 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不得兼任责任师。 第七条检验与检测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满足《乙类检验机构人员及检验设备要求》(见附录B)中申请核准项目对应的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 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布日期】2022.06.15 •【文号】市监特设发〔2022〕55号 •【施行日期】2022.06.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正文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等有关事项 的通知 市监特设发〔2022〕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2—2022,以下称新《检测机构核准规则》)和《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4—2011)第1号修改单已由市场监管总局2022年第16号公告发布实施。为确保上述规则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过渡期安排 (一)新核准要求实施后的申请。自2022年6月1日起,所有特种设备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的许可申请、受理均应当按照新核准要求执行。同一单位申请不同检验、检测项目核准的,应当分别向相应核准规则规定的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申请,上级核准机关不再受理应由下级核准机构实施的核准申请。 (二)原核准证书的延期。新《检测机构核准规则》实施前颁发的检测机构相

关核准证书,在原核准范围和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为确保检测机构核准工作平稳过渡,对2023年5月31日以前到期的核准证书,持证机构可以于2022年8月底前向原许可实施机关申请将原核准证书有效期延期至2023年年底,延长的时间不需要在下一个核准周期内扣除。原核准证书上同时包括检验和检测项目的,原许可实施机关应按照检验和检测项目不同延期时限要求,分别颁发两张延期的核准证书。原核准证书2023年6月1日以后到期的,不能申请延期。持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不需要申请安全阀校验资质延期。不申请延期的检测机构,许可证到期前应按照新《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申请换证。持有原核准证书(含办理延期的证书)的检测机构,在核准证书有效期内任意时间均可按照新《检测机构核准规则》提前申请换证。 (三)电梯检测核准的过渡。2023年5月1日起,按照原《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及第1、2、3号修改单取得电梯检验项目核准证书(含办理延期的证书)的检验机构,需要继续从事电梯检测工作的,应当统一按照新《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第4.2条规定执行。 (四)原核准证书的换证、增项与变更。2022年6月1日之后,持原核准证书(含办理延期的核准证书)的检测机构申请换证、增项或需要现场确认的变更事项,应当按照新《检测机构核准规则》附件E的格式提出申请,鉴定评审机构和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按照新《检测机构核准规则》规定的要求,对申请单位全部检测项目进行评审和审查,颁发新版核准证书,原核准证书(含办理延期的证书)应当由新许可实施机关收回作废。对仅申请单位名称、住所、办公地址等不需进行现场确认的变更事项,仍由原许可实施机关实施变更。 (五)已经受理的核准申请。已经受理的核准申请,且鉴定评审机构已实施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的,发证机关应当按要求和时限完成相关核准工作。对已经受理但未开展现场鉴定评审工作且2022年6月1日后按规定发证机关发生变化的核准申

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1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特种设备检测机构的核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1.2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电梯检测机构和安全阀校验机构的核准。 1.3 核准证 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应当经过核准,取得《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样式见附件A)后,方可在核准项目(见附件B)内从事特种设备检测工作,《核准证》有效期4年。 2资格核准 2.1 一般要求 2.1.1 核准程序 特种设备检测机构的核准分为首次核准、延续核准、增项核准和变更核准。核准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查和发证。 为规范核准工作和方便核准证书在全国范围内的核验,特种设备检测机构的核准应当在全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批系统上进行;暂时不使用全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批系统的,核准机关应当与全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批系统实现有关行政许可审批和证书信息的

互联互通。 2.1.2 核准条件 申请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应当满足《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条件》(见附件C)的规定。 申请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见附件D)建立并且有效实施质量管理体系。 申请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要求开展检测工作,确保检测工作质量。 2.1.3 核准机关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核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的受理、审查、发证。 2.2 申请与受理 2.2.1 申请 申请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核准机关提交《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格式见附件E),并附以下相关材料。申请机构对提交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1) 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无法在线核验时); (2) 原核准证(申请延续、增项或者变更核准,并且无法在线核验时); (3) 变更说明及相关见证材料(申请变更核准时)。 申请单位设有子公司的,子公司应当单独提出核准申请;分公司不能单独提出核准申请。 2.2.2 受理 核准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对于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出具并且向申请机构和委托的鉴定评审机构发送电子(或者书面)形式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受理决定书应当注明委托的鉴定评审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的核准条件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的核准条件 1 基本条件 1.1 法人资格 申请机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1.2 管理人员 申请机构应当配备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以及无损检测责任师等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 机构负责人,具有管理相应规模机构的经历以及组织领导能力,熟悉特种设备无损 检测相关的业务以及法律和法规,至少取得一项与申请核准项目对应的无损检测人员资格或 者有不少于40学时的无损检测相关知识的培训经历; (2) 技术负责人,熟悉无损检测相关的业务以及法律和法规,具有岗位需要的业务能力,至少取得一项与申请核准项目对应的Ⅲ级无损检测人员资格;《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 规则》中无损检测项目未设置Ⅲ级资格的,至少取得一项与申请核准项目对应的Ⅱ级无损检 测人员资格(不少于4年); (3) 质量负责人,接受过质量管理体系标准或者质量管理方面的专门培训,具有无损检 测相关管理工作经历,具有岗位需要的业务能力,至少取得一项与申请核准项目对应的Ⅱ级 或者Ⅲ级无损检测人员资格; (4) 无损检测责任师,取得与所担任项目对应无损检测方法的Ⅱ级(不少于4年)或者Ⅲ级 无损检测人员资格,具有岗位需要的技术业务水平。 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不得兼任无损检测责任师。 1.3 质量管理体系 申请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要求,建立与申请核 准项目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且已经持续有效运行。 质量管理体系中应当包括工程项目管理制度或者项目部管理制度(项目部的设置应当与 正式的无损检测业务合同相对应,并且其存续时间与相应的合同完成时间同步),明确工程 项目或者项目部的资源配备、工作指令、技术管理、质量管理等规定。设有分公司的,总公 司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当覆盖所有的分公司,并且有效实施。 1.4 场地与设施 申请机构应当具有与其承担的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测试验场地、办公场所与设施以及环 境条件,其中固定办公场所和检测试验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300m²,并且满足以下要求: (1) 有满足试验或者仪器调试的场所与设施; (2) 有满足仪器设备存放要求的贮存场所;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附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1-2004第2号 修改单 对2004年12月3日第1版和2007年5月9日第1号修改单的修 改 一、对正文的修改

二、对“附件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的修改 三、对“附件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的修改 一“一、自检机构综合检验机构”部分的修改内容..

二“二、非自检机构综合检验机构”的修改.. 1.修改的内容.. 2.增加的内容.. 在其第十一项后增加第十二、十三项: “十二重组的检验机构的管理和核准 1.备案.. 若干个持有核准证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合并重组的;应当在核准证的有效期满前完成合并重组;合并重

组后的1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许可实施机关备案;并且提交如下资料: 1编制委员会或主管部门同意合并重组的文件; 2原各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证原件; 3其它相关法规、规范规定的资料.. 2.临时许可.. 接到备案申请后;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查;并且确认其合并重组的有效性: 1经确认合并重组有效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换发临时核准证;临时核准证的有效期为一年; 2经确认合并重组存在问题的;许可实施机关应书面告知当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和提出备案申请的检验检测机构.. 3.换证.. 合并重组后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临时许可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提出换证申请;并在临时核准证期满前取得新的核准证..换证申请应当提供如下资料;并且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1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2编制委员会或主管部门同意合并重组的文件; 3其它相关法规、规范规定的资料.. 4.核准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

附件2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全然条件 一、综合检验机构 〔一〕有明确的法律地位,能够独立担当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 〔二〕得到履行特种设备平安监察职能的省级以上〔含省级〕政府部门确认,有具体或者明确的特种设备检验责任区域、或者范围、或者品种,能够独立、标准和公正地开展检验工作。承诺和确保在从事被核准工程的法定检验〔法规所规定的强制性的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工作时,严格执行政府所规定的收费标准,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法定检验业务实施收支预算治理。担当相关法规所规定的,对检验责任区域或者范围内,被核准工程特种设备法定检验的全部责任与义务。 〔三〕申请核准从事监督检验工程的检验机构,必须提供能够证实其性质为非企业、非营利的公益性事业机构的见证资料。 〔四〕申请核准在特定领域或者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法定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当提供:能够证实其所拥有的技术、方法或手段,具有不可替代性与特不规性的见证资料;得到该领域或者范围内所涉及特种设备的业主对这种技术、方法或者手段认同的相关证实资料;以及设备登记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其明确或者具体的检验责任领域或者范围确实认。或者提供其对特定范围或者领域所具有的强制性政府行政管辖权的见证资料。 〔五〕申请核准的检验机构自身,及其与之有行政或者资本关联的直截了当相关机构,均未参与或者从事与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销售、推举、监制、监销等相关业务与活动。 〔六〕具有一定的规模。 1.人数:很多于20人。 2.固定资产总值:不低于100万元,其中检验仪器设备、设施总值不低于50万元。 〔七〕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力量 1.机构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治理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熟悉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和检验业务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 2.技术负责人:有相关工程检验师以上资格,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工作5年以上,熟悉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检验业务,具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工作,根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第三条所述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型式试验机构除外)的核准。 第三条核准分为首次核准、增项核准、换证核准。 第四条经过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可以从事核准项目(分类见附件1)的检验检测工作。 第五条核准程序为: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与发证。 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企业自检机构和无损检测机构的核准,以及气瓶检验机构核准中的审批与发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气瓶检验机构核准中的受理和鉴定评审。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申请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应当满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附件2)的要求。 第八条申请机构应当填写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并且按以下规定提出申请。 (一)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企业自检机构和无损检测机构,应当将其核准申请书送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 (二)气瓶检验机构,应当将其核准申请书送所在地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签署意见后,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 (三)国家质检总局直属的检验检测机构直接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 受理申请的机构以下简称为受理机构。 第九条申请机构提出核准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书原件及电子文本; (二)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现有核准证书的复印件(对于提出增项核准申请和换证核准申请的机构); (四)经过设备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认的已落实申请项目定期检验责任的见证文件(附件3,无损检测机构不必提供);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申请机构应当对其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申请资料不符合本规则第九条要求的,受理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机构应当在告知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补正和提交工作。申请资料符合本规则第九条要求的,受理机构应当在确认

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关于发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等2个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修改单的公告 (2010年第15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0年第150号 关于发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等2个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修改单的公告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实施情况,国家质检总局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现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1-2004)第3号修改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TSGZ7002-2004)第1号修改单予以公布,修改内容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1-2004) 第3号修改单。 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TSGZ7002-2004) 第1号修改单。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1: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TSG Z7001-2004)第3号修改单 (对2005年1月第1版和2007年第1号修改单、2009年第2号修改单的修改) 一、正文的修改 1.第五条修改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核准机关。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审批综合检验机构和无损检测机构,并颁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审批其他检验检测机构(含只申请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工地的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的检验机构),颁发《核准证》。 “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的核准条件分为甲、乙和丙三类。对获得核准的机构,分别简称为甲类、乙类和丙类机构,其中,乙类和丙类机构只能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限定的区域内从事检验工作。” 2.第六条第(一)、(二)项修改为:“(一)有独立法人资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和中央企业设立的检验机构除外); “(二)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3. 第七条修改为:“核准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与发证。合并重组的机构,按附件3的规定执行。” 4. 第八条和第九条合并为第八条,修改为:“检验检测核准申请采取网上填报方式。申请机构应当登录负责受理的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许可业务系统,填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见附件4,以下简称《申请书》),并附以下扫描资料(PDF或者JPG格式)提出申请: “(一)《申请书》封面(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二)《申请书》中的“申请核准项目”(机构法人代表人签字,加盖机构公章); “(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五)现有核准证书(不适用于首次申请); “(六)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也可为其他电子文本)。 “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核准申请的综合检验机构,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在《申请书》封面右下角盖章)。

TSG_Z7001-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7001-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Accreditation Criteria on Special Equipment Inspection Agencie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0年12月16日

目录 前言 (1)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基本条件要求 (2) 第三章核准程序 (3) 第四章附则 (4) 附件1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 (6) 附件2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 (9) 附件3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 (25) 附件4 特种设备检验责任确认证明 (34)

前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于2003年6月提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起草意向,2003年8月委托中国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就本规则的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组织调研工作。2004年4月特种设备局正式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特检中心)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特检中心委托协会按任务书的要求具体负责起草组织工作。协会于2004年5月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并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在前期调研工作的基础上形成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草案。2004年6月由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本规则的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后,以质检特函[2004]24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于2004年8月在北京再次召开会议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2004年9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2004年10月本规则的报批稿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考虑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历史、现实和发展情况,坚持从事法定检验的检验机构(自检机构除外)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对不同类别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性质、责任、规模、资源条件、能力和管理提出了具体和明确的要求,并根据现实情况适度调整了检验(核准)项目,以达到规范核准行政行为的目的。 本规则是在特种设备局检验管理处王晓雷副处长的指导下,由特检中心委托协会组织起草,主要参加单位和人员如下: 江苏省锅炉压力容器检测中心所苏州分所吴绳武 杭州市锅炉压力容器检测中心李伟忠 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卜四清 大连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赵云峰 上海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王祖悦 湖北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李新成 江苏省锅炉压力容器检测中心所强天鹏 中国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协会钢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实施情况,国家质检总局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修改后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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