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试行

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试行
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试行

2006年第4号

为进一步推动良好农业规范国家标准的贯彻实施,规范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活动,提高我国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有关规定,制定了《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试行)》,现予以公告。

二OO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编号:CNCA—N—004:2006

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

(试行)

2006-1-发布 2006-5-实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次

1.目的和范围

2.认证依据

3.认证依据使用要求

4.认证申请人

5.认证级别

6.认证方式及要求

7.申请人/认证证书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8.认证程序

9.认证证书的保持

10.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使用

11.申诉和投诉

12.认证收费

附件1 术语和定义

附件2 检查人员要求

附件3 认证机构要求

附件4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质量管理体系

附件5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指南附件6 认证机构之间证书转换

附件7产品认证范围

附件8 检查表

1.目的和范围

目的

为进一步推动良好农业规范国家标准的贯彻实施,规范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活动,提高我国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本规则规定了获得和保持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所应遵守的程序和要求。

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认证机构开展作物、水果、蔬菜、肉牛、肉羊、奶牛、生猪和家禽生产的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活动(水产品、花卉等另行规定)。

2. 认证依据

用于认证的良好农业规范系列国家标准为:

GB/T 良好农业规范第1部分术语

GB/T 良好农业规范第2部分农场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GB/T 良好农业规范第3部分作物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GB/T 良好农业规范第4部分大田作物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GB/T 良好农业规范第5部分水果和蔬菜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良好农业规范第6部分畜禽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GB/T 良好农业规范第7部分牛羊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良好农业规范第8部分奶牛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良好农业规范第9部分生猪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良好农业规范第10部分家禽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3. 认证依据使用要求:

良好农业规范按种类(作物、果蔬、肉牛、肉羊、生猪、奶牛、家禽)和基础(农场基础、作物基础和畜禽基础)划分为种类模块和基础模块。种类模块明确申请认证的范围。在实施认证时,应将种类模块与基础模块配合使用——例如,对生猪模块的认证应当包含对农场基础、畜禽基础、生猪模块方面的审核;对奶牛模块认证审核时,对牛羊模块也应检查。

当作为认证依据的技术规范发生更新时,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及时通告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和认证机构。

运出农场加工屠宰

GB/T 农场基础

GB/T

作物基础

GB/T 家禽

GB/T 生猪

GB/T 牛羊GB/T 奶牛

GB/T 大田作物

GB/T 水果和蔬菜

需参考的标准:

饲料,草料,兽医,运输

GB/T

畜禽基础

图1 良好农业规范 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使用要求

4. 认证申请人

农业生产经营者;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 5. 认证级别 一级认证要求

应符合适用模块中所有适用的一级控制点的要求;

所有适用模块(包括适用的基础模块,果蔬类例外)中,应至少符合每个单个模块适用的二级控制点数量的90%的要求;对果蔬类,应至少符合所有适用模块中适用的二级控制点总数的95%的要求。

不设定三级控制点的最低符合百分比。 二级控制点允许不符合百分比计算公式 每个模块(果蔬类例外)使用下列公式:

{单个模块的二级控制点总数-单个模块不适用的二级控制点总数} ×10%=(单个模块允许不符合的二级控制点总数) 对果蔬模块,使用下列公式:

{(农场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二级控制点的总数+作物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二级控制点的总数+果蔬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二级控制点的总数)-(农场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审核流程

种类模块 基础模块

不适用的二级控制点总数+作物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不适用的二级控制点总数+果蔬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不适用的二级控制点总数)}×5%=(允许不符合的二级控制点总数)

二级认证要求

应至少符合所有适用模块中适用的一级控制点总数的95%的要求。

不设定二级控制点、三级控制点的最低符合百分比。

一级控制点允许不符合百分比计算公式

{所有适用模块的一级控制点总数-所有适用模块不适用的一级控制点总数} ×5%=(允许不符合的一级控制点总数)注1:认证依据的技术规范内被标记为“全部适用”的控制点,除非在各自适用的条款中特别指出,否则都必须经过审核和(或)检查,并且不能以“不适用”为由而免除审核和(或)检查。只有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特许的例外可免除,这些例外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注2:不论申请一级认证还是二级认证,所有的控制点(包括一级、二级和三级控制点)都必须审核(或)检查。

6. 认证方式及要求

申请人可按照下列两种认证方式之一申请认证。

选项1:农业生产经营者认证

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申请一个或多个模块的认证。

农业生产经营者内部检查

应进行完整的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内部检查,在外部检查时必须将内部检查的记录提供给外部检查员进行审核。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内部检查。

认证机构的外部检查

认证机构对已获认证农业生产经营者及其所有适用模块的场所,每年至少实施一次通知检查。

对在选项1之下的获证农业生产经营者,发证的认证机构每年至少按不低于10%的比例实施不通知检查。认证机构实施农场外部检查可以由检查员或者高级检查员来进行(检查员和高级检查员要求见附件2)。

认证机构应按照GB/T27065《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编制外部检查报告。

选项2: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认证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可以申请一个或多个模块的认证。

内部质量管理体系

应具有书面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保证所有的内部检查得以正确实施,还应建立追溯体系,能够区分认证和非认证产品,能够追溯到农业生产经营者或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源头(附件4和5)。

集中管理: 所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成员必须按良好农业规范要求注册,并形成清单。所有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成员和模块的生产场所必须在相同的经营、控制和规章制度下运行, 即实行统一的管理、审核和生产经营评价。

协议期限: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必须与其成员签订协议以开展认证,协议期限至少为一整年。

内部审核程序: 应对在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内的所有成员实施

内部审核,每年至少一次审核。

农业生产经营者内部检查:

农业生产经营者应按照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完成内部检查,其记录可供内部或外部检查员在检查期间评估。

农业生产经营者每年至少按照检查表要求实施一次内部检查,并保留记录。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内部检查: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每年应对每个成员及其生产模块至少实施一次的内部检查,内部检查由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内具有资格的人员实施,或转包给外部检查员实施,但此时不同于认证时的外部检查员检查,不做认证决定。

每年的内部检查应按照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进行。

认证机构的外部检查

在首次颁发证书之前,认证机构应对申请人内部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一次审核,以后每年复审一次,符合要求的予以换证。这种审核能表明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正确按照附件4的要求运行。

复审每年一次,采取随机抽样进行检查,抽样数不能少于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成员数量的平方根。

对在选项2之下的获证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发证机构按不低于10%的比例实施不通知检查。检查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时的抽样规则见。

认证机构应按GB/T27065《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编制外部检查报告。

附件5是关于选项2认证应遵守的附加指南。

7. 申请人/认证证书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认证证书持有人的义务

认证证书持有人必须对认证范围内认证产品与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以及本规则的符合性负责。

认证申请程序必须在认证机构对其实施首次检查或审核前完成。

申请人不能将一个模块一次在多个认证机构申请认证,或者一次为一个模块申请多个选项认证。

认证证书持有人有责任按认证机构要求向认证机构提供最新资料及相关数据,例如农场或生产面积变化、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成员变动。

申请人必须承诺遵守本规则所包含的要求。

申请人应保证其分包方必须遵守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此内容见分包方。

申请人应保证对所申请认证的产品拥有所有权,对种植、养殖场所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

申请人必须向认证机构作出正式声明,说明其申请认证的产品所要进行交易或出口的国家/地区。

申请人/认证证书持有人的权利

申请人就申请认证服务内容和认证机构达成协议,其中必须包括认证机构的承诺。

认证机构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14日内作出是否接受申请的决定,在初次认证审核或不符合项关闭后28天内做出认证决定。申请人可以向一个认证机构按选项1申请认证一些模块,也可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 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有机产 品认证国际合作。 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内进行。 第二章认证实施 第七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并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活动的能力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认证机构国家标准的要求。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的检查员,应当经国家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 第八条有机产品生产者、加工者(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可以自愿委托认证机构进行有机产品认证,并提交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申请材料。 认证机构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以及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的认证委托。 第九条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委托人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苏州丝绸产品 编制:刘伟、卢蔚、赵志雄、高诚贤 审核:杭志伟、王宝军 批准:马咏梅 发布日期:20180601 中纺标检验认证股份有限公司CHINATESTA TEXTILE TESTING & CERTIFITION SERVICES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申请中纺标检验认证有限公司自愿性产品认证的丝绸纺织制品。申请企业的营业执照注册地应为苏州市。 2认证模式 工厂检查+检验+抽样检测+获证后监督(证书有效期叁年) 3依据相关标准 申请认证的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节能减排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并依法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根据不同的认证模式,认证委托人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以下资料: 1)产品认证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产品商标注册证明复印件 3)企业概况、产品介绍、产品实现流程图、生产设备清单、检测设备清单 4)质量手册和产品认证有关的控制文件 5)已获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已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时) 6)获其他认证/获奖(包括国内外)认证证书复印件(已取得时提供) 7)申请认证产品的描述 8)关键原材料、染化料助剂清单及检验报告 9)企业标准 10)近两年质量检验、抽查报告 11)其他情况说明 4.2产品抽样 根据产品的用途、工艺和形态划分产品单元。 每个产品单元根据其纤维种类、原料来源、生产工艺、产品种类等情况确定抽样单元。当纤维种类、原料来源或产品种类有较大差异时应被确定为不同的抽样单元。每个抽样单元取一个样品,一个样品的数量或尺寸应能满足相应标准或实施规则检测项目的需要。 当认证的产品为制品,其面里料和辅料能够代表整个产品的性能时,可以抽取面里料和辅料作为样品。 抽样人员应为检查组成员或认证机构指派的人员。抽样可以在企业现场检查前进行,也可以在企业现场检查时进行。样品应从有代表性的、且当年正常批量生产,经工厂检测合格的产品中抽取。 样品和抽样单一同装入无污染、不易破损的包装中。 4.3 产品检测 由认证机构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检测项目和方法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进行。所有样品符合标准和实施规则的要求则为产品检测合格;有不符合项的产品,代表所抽样单元检测不合格。 4.4 工厂检查 一般情况下,签署认证合同后进行工厂检查。工厂检查时间应根据企业生产规模和认证产品单元的数量确定,工厂检查时间不得少于2个人日。对于获得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工厂检查时间可酌情减少。 认证机构应委派检查员按照附件A《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企业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按以下三种情况判定检查结果: 如果检查过程未发现不符合项,则工厂检查合格。 如果发现一般不符合项,但不危及到认证产品符合标准时,生产厂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纠正措施。

WJ-YJ-04-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2019

编号:CNCA-N-009:2019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录 1. 目的和范围 2. 认证机构要求 3. 认证人员要求 4. 认证依据 5. 认证程序 6. 认证后管理 7. 再认证 8. 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管理 9. 信息报告 10. 认证收费

1.目的和范围 1.1为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 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 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1.2本规则规定了有机产品认证程序与管理的基本要求。 1.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有机产 品生产、加工和经营的活动,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未与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认监委)就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性方面签署相关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应遵守本规则要求;已与认监委签署相关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应遵守备忘录的相关规定。 1.4遵守本规则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可免除其所承担的法 律责任。 2.认证机构要求 2.1认证机构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 定的条件和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技术能力,并获得认监委的批 准。 2.2认证机构应建立内部制约、监督和责任机制,使受理、 培训(包括相关增值服务)、检查和认证决定等环节相互分开、 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2.3认证机构不得将认证结果与参与认证检查的检查员及 其他人员的薪酬挂钩。 — 1 —

3.认证人员要求 3.1从事认证活动的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教育和工作经历,接受过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食品安全和认证技术等方面的培训,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 3.2有机产品认证检查员应取得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的执业注册资质。 3.3认证机构应对本机构的各类认证人员的能力做出评价,以满足实施相应认证范围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需要。 4.认证依据 GB/T 19630《有机产品生产、加工、标识与管理体系要求》 5.认证程序 5.1认证机构受理认证申请应至少公开以下信息: 5.1.1认证资质范围及有效期。 5.1.2认证程序和认证要求。 5.1.3认证依据。 5.1.4认证收费标准。 5.1.5认证机构和认证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5.1.6认证机构处理申诉、投诉和争议的程序。 5.1.7批准、注销、变更、暂停、恢复和撤销认证证书的规定与程序。 5.1.8对获证组织正确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有机码、认证证书、销售证和认证机构标识(或名称)的要求。 — 2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总局令第155号)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4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2013年11月15日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 国家认监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合作。 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内进行。 第二章 认证实施 第七条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活动的能力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认证机构国家标准的要求。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的检查员,应当经国家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 第八条 有机产品生产者、加工者(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可以自愿委托认证机构进行有机产品认证,并提交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申请材料。 认证机构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以及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的认证委托。 第九条 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委托人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目录 1.适用范围 2.对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 3.对认证审核人员的基本要求 4.初次认证程序 5.监督审核程序 6.再认证程序 7.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 8.认证证书要求 9.与其他管理体系的结合审核 10.受理转换认证证书 11.受理组织的申诉 12.认证记录的管理 13.其他 附录A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审核时间要求 1适用范围 1.1本规则用于规范依据GB/T 19001/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标准在中国境内开展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

1.2本规则依据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相关技术标准,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过程作出具体规定,明确认证机构对认证过程的管理责任,保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规范有效。 1.3本规则是认证机构在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中的基本要求,相关机构在该项认证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则。 2对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 2.1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取得从事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资质。 2.2认证能力、内部管理和工作体系符合GB/T 27021/ISO/IEC 17021-1《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 2.3建立内部制约、监督和责任机制,实现培训(包括相关增值服务)、审核和作出认证决定等工作环节相互分开,符合认证公正性要求。 2.4鼓励认证机构通过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认可,证明其认证能力、内部管理和工作体系符合GB/T 27021/ISO/IEC 17021-1《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 2.5不得将申请认证的组织(以下简称申请组织)是否获得认证与参与认证审核的审核员及其他人员的薪酬挂钩。 3对认证审核人员的基本要求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修订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修订 编制说明 一、修订背景 2011年认监委为规范有机产品认证,对标准进行修订,发布了号称史上、世上最严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2014年4月23日,为适应当时形势的发展,认监委修订了2011年发布的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整体上看,现行标准体系贯彻了认监委关于有机认证活动“完善化、规范化”的精神,符合当时我国有机认证市场亟需有序发展的需求。 近几年,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有了长足的发展,证书数量已经达2万余张,中国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已经走出国门,许多国内认证机构为国外的企业提供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服务,同时,随着发展也带来了新的问题,为继续推动我国有机产品认证的有序发展,继续深化完善各项准备工作,认监委于2018年12月正式启动实施规则的第二次修订工作。 二、修订原则

本次标准修订的原则是在符合我国认证认可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结合近些年颁布的法律法规新的要求,对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应用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同时积极跟踪、研究国际有机农业发展新动向,保持我国与国际有机产品认证应用层面的一致性,以便于开展我国与国际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工作,促进我国农产品的出口贸易。为确保有机认证产业平稳有序的发展,本次修订遵循了“规范性”、“可操作性”和“风险管控”的基本要求,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为确保有机市场平稳有序运行,完善有机产品市场流转管理,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增加了“经营”类别,并明确规定经营的定义为指不改变产品包装的有机产品储存、运输和/或贸易活动,且明确认证机构不得给获得有机产品经营认证证书的认证委托人发放有机码。 二是为更好的服务认证市场,参考国际主流认证制度通行做法,进一步优化了多农户组织的检查方案,检测的相关要求,进一步调整了检查组的要求等。 三是为加强国际合作,保障国外优质有机产品更好的走进

PCCC认证实施规则

自愿性产品认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实施规则 一、概述 本文件是电能(北京)产品认证中心有限公司(简称PCCC)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要求,包括对认证产品的检验要求及制造厂现场的要求,以保证其生产的认证产品符合国家认证标准并与型式试验样机在规定程度内的一致性。对认证产品生产者的检查每年至少一次(根据认证产品类别和生产的稳定状态而定),以保证将必要的日常工作和程序保持在可接受的水平上。对生产者进行监督复查期间,要抽取认证产品样机或零部件进行检验,以验证其与认证标准的符合性并与型式试验样机一致性,当发现可能危及到产品与认证标准的符合性的情况时,可增加监督频次。 生产者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且在其组织的内部指定一名质量管理代表和一名认证联络工程师(或联络员)。质量管理代表应是组织管理层中的一名成员,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不论其在其他方面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a) 确保加贴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b) 及时向认证机构申报涉及获证产品性能的变更; c) 负责与认证机构联络与协调认证方面的事情; d) 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e) 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认证标志; 认证联络工程师(或联络员)应熟悉认证业务,其职责是协助质量管理代表与认证机构联络认证事宜。 二、申请产品认证企业的现场检查内容 (一) 对申请PCCC产品认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初次检查评价,具体按:1、质量管理基础工作,2、生产资源提供,3、技术文件管理,4、采购质量控制,5、过程质量管理,6、产品质量检验,7、文明安全生产,8、产品用户服务共8章进行检查评价。每一款的检查内容按“合格”、“不合格”、“严重不合格”三种结论进行评定,其中“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的不合格是偶然的、孤立的现象,并是性质一般的问题,“不合格”评定按程度轻重不同,分为“观察项”和“轻微不合格”;“严重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了区域性的或系统性的不合格,或是性质严重的不合格。

良好农业规范认证范围

良好农业规范认证范围

大类中类产品类 别号产品 名称 依据标准实施规 则 畜禽类 牛 羊 401 4010 01 牛 ●GB/T 20014.2 良好农业规范第2部 分农场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6 良好农业规范第6部 分畜禽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7 良好农业规范第7部 分牛羊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良好 农业规 范认证 实施规 则》 (CNC A-N-0 04: 2007)4010 02 羊 奶 牛 402 4020 01 奶牛 ●GB/T 20014.2 良好农业规范第2部 分农场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6 良好农业规范第6部 分畜禽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7 良好农业规范第7部 分牛羊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8 良好农业规范第8部 分奶牛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家 禽 403 4030 01 鸡 ●GB/T 20014.2 良好农业规范第2部 分农场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6 良好农业规范第6部 分畜禽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10 良好农业规范第10 部分家禽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4030 02 鸭 4030 03 鹅 4030 04 其他 生 猪 404 4040 01 生猪 ●GB/T 20014.2 良好农业规范第2部 分农场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6 良好农业规范第6部 分畜禽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9 良好农业规范第9 部分生猪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作物类 水 果 405 4050 01 桃 ●GB/T 20014.2 良好农业规范第2部 分农场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3 良好农业规范第3部 分作物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5 良好农业规范第5部 分水果和蔬菜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4050 02 油桃 4050 03 李子 4050 04 杏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合作。 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内进行。 第二章认证实施

第七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并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活动的能力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认证机构国家标准的要求。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的检查员,应当经国家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 第八条有机产品生产者、加工者(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可以自愿委托认证机构进行有机产品认证,并提交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申请材料。 认证机构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以及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的认证委托。 第九条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委托人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应当在对认证委托人实施现场检查前5日内,将认证委托人、认证检查方案等基本信息报送至国家认监委确定的信息系统。 第十条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后,认证机构应当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由认证检查员对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检验检测。 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需要进行产地(基地)环境监(检)测的,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监(检)测机构出具监(检)测报告,或者采信认证委托人提供的其他合法有效的环境监(检)测结论。 第十一条符合有机产品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允许其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第十二条认证机构应当保证认证过程的完整、客观、真实,并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产品检验检测和环境监(检)测机构应当确保检验检测、监测结论的

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试行

2006年第4号 为进一步推动良好农业规范国家标准的贯彻实施,规范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活动,提高我国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有关规定,制定了《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试行)》,现予以公告。 二OO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编号:CNCA—N—004:2006 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 (试行) 2006-1-发布 2006-5-实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次 1.目的和范围 2.认证依据 3.认证依据使用要求 4.认证申请人 5.认证级别 6.认证方式及要求 7.申请人/认证证书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8.认证程序 9.认证证书的保持 10.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使用 11.申诉和投诉 12.认证收费 附件1 术语和定义 附件2 检查人员要求 附件3 认证机构要求 附件4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质量管理体系 附件5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指南附件6 认证机构之间证书转换 附件7产品认证范围 附件8 检查表

1.目的和范围 目的 为进一步推动良好农业规范国家标准的贯彻实施,规范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活动,提高我国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本规则规定了获得和保持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所应遵守的程序和要求。 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认证机构开展作物、水果、蔬菜、肉牛、肉羊、奶牛、生猪和家禽生产的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活动(水产品、花卉等另行规定)。 2. 认证依据 用于认证的良好农业规范系列国家标准为: GB/T 良好农业规范第1部分术语 GB/T 良好农业规范第2部分农场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GB/T 良好农业规范第3部分作物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GB/T 良好农业规范第4部分大田作物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GB/T 良好农业规范第5部分水果和蔬菜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良好农业规范第6部分畜禽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GB/T 良好农业规范第7部分牛羊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良好农业规范第8部分奶牛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良好农业规范第9部分生猪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良好农业规范第10部分家禽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sap_业务范围

业务范围 一般是根据: 产品类别分 根据产品线分 业务范围分配到工厂,业务范围可以和工厂一一对应,这是相对习惯的一种做法, 这种做法好处明显,以著名的资产负债表为实例,所有的资产表项都需对应到业务范围,也就是说资产负债科目发生业务时都需要确定一个业务范围。 工厂+产品组(Division)来决定业务范围 根据事业部 几个要点: 业务范围可跨公司代码。 SAP设计是业务范围可以直接带入应收应付税金。而利润中心则不可。 业务范围会在当前期间生效。 企业结构-定义-财务会计-定义业务范围. 需要进行的基础配置: (1)定义业务范围:组织结构——>定义——>财务会计——>定义业务范围。(2)启用业务范围财务报表:财务会计——>财务会计全局设置——>业务范围——>使用业务部门的资产负债表 OB65 (3)将业务范围指定给其他主数据,如成本中心、内部订单。 可输: 利润中心不能输入:“业务范围”。 成本中心能输入:“业务范围”。 MM相关订单的输入,需要配置,让“业务范围”可见。 SD也需要 财务结转时,也需要测试,是否已经设定。 在寄售的发票校验(mrko)中怎么带出业务范围? 目前没办法输入业务范围 业务范围设置跟物料所处的工厂相关,从配置去考虑吧,工厂+产品组可以确定业务范围 和你说的部分配置好像没关系 我的应收账款可以带出业务范围~ 供应商那块是要手工写的吧 S0XXX XXX公司 JA 217.65- 20310100 应付帐款 JA 3000 31.44

Tcode:OMJ7,将业务范围分配到工厂,业务范围可以和工厂一一对应,这是相对习惯的一种做法, 这种做法好处明显,以著名的资产负债表为实例,所有的资产表项都需对应到业务范围,也就是说资产负债科目发生业务时都需要确定一个业务范围,在SAP中,如果简单将会计业务分成集成自动业务和FICO直接业务,后勤自动集成的业务范围从何而来,就是根据物料所在的工厂或工厂+产品组决定。 也可使用工厂+产品组(Division)来决定业务范围,也就是说,此时,工厂和业务范围并非一一对应,举一个时例,某采购工厂G为业务范围A和B同时服务, 业务范围A的物料产品组为X和Y, 业务范围B的物料产品组为Z,这样工厂 G+X/Y->业务范围A, 工厂G+Z->业务范围B,好处是避免建立多个采购工厂, SAP中运行MRP一般根据工厂,这种做法可以避免跨工厂跑MRP的复杂性。 (1).Tcode:OBC4, 字段状态组设置,为保证业务范围不落下,业务范围字段尽量设置成必选。 (2).Tcode:OBA7,为业务范围调帐定义一凭证类型,业务范围调整只能在FI做。 (3).Tcode:OBXM,定义业务范围资产负债调整科目。 1.分布式跨系统(不同SAP系统)传输会计凭证时,是否会出现问题(主数据需要完全一致)。 2.开启一个业务范围,成本中心一定要带上"业务范围",这样就要批量处理。 3.相关的FI凭证都需要计入,若记账不全,造成统计不正确,这样就要为每个科目设定“字段状态组”。 4.税金科目业务范围,而利润中心,不能计入税金类科目。 5.业务范围与MM,SD,成本中心以及资产等都有可能发生关联,只要实施过程中决定启用业务范围,相应的模块都需要进行配置。 6.统御类科目,不直接记账,如何也将业务范围添加上。 7.自动过账类

有机农产品生产及认证依据

有机农产品生产技术规 第一节农作物生产 1.栽培的种子和种苗(包括球茎类、鳞茎类、植物材料、无性繁殖材料等)必须来自认证的有机农业生产系统。它们应当是适合当地土壤及气候条件,对病虫害有较强的抵抗力。选择品种时应注意保持品种遗传基质的多样性,不使用由基因工程获得的品种。 2.严禁使用化学物质处理种子。在必需进行种子处理的情况下,可使用附表中允许的物质和材料,如各种植物或动物制剂、微生物活化剂、细菌接种和菌根等来处理种子。 3.用于有机作物和食品生产的微生物必须来自自然界,不使用来自基因工程的微生物种类。 4.严禁使用人工合成的化学肥料、污水、污泥和未经堆制的腐败性废弃物。 5.在有机农业生产系统实行轮作,轮作的作物品种应多样化。提倡多种植豆科作物和饲料作物。 6.主要使用本系统生产的、经过1~6个月充分腐熟的有机肥料,包括没有污染的绿肥和作物残体、泥炭、蒿杆、海草和其它类似物质以及经过堆积处理的食物

和林业副产品.经过高温堆肥等方法处理后,没有虫害、寄生虫和传染病的人粪尿和畜禽粪便可作为有机肥料使用.也可以使用系统外未受污染的有机肥料,但应有计划地逐步减少使用的数量。 7.可以在非直接生食的多年生作物以及至少4个月后才收获的直接生食作物上使用新鲜肥、好气处理肥、厌气处理肥等。但是,供人们食用的蔬菜不允许使用未经处理的人畜粪尿。 8.允许使用自然形态(未经化学处理)的矿物肥料。使用矿物肥料,特别是含氮的肥料(如:干血、泥浆等)时,不能影响作物的生长环境以及营养、味道和抵抗力。 9.允许使用木炭灰、无水钾镁矾、未经处理的海洋副产品、骨粉、鱼粉和其它类似的天然产品,以及液态或粉状海草提取物,允许使用职务或动物生产的产品,如生长调节剂、辅助剂、湿润剂、矿物悬浮液等。 10.禁止使用硝酸盐、磷酸盐、氯化物等营养物质以及会导致土壤重金属积累的矿渣和磷矿石。 11.允许使用农用石灰、天然磷酸盐和其它缓溶性矿粉.但天然磷酸盐的使用量,不能使总氟含量平均每年每亩超过0.35公斤,温室平均每年每亩超过0.7公斤。 12.允许使用硫酸钾、铝酸钠和含有硫酸盐的痕量元素矿物盐.在使用前应先把

CCC认证实施规则

编号:CNCA—08C—034:2001 医疗器械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血液净化装置的体外循环管道 2001-12-07发布 2002-05-01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 录 1.适用范围 (3) 2.认证模式 (3) 3.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3) 3.1认证申请 (3) 3.2型式试验 (4) 3.3初始工厂审查 (4)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5) 3.5获证后的监督 (6) 4.认证证书的维持和变更 (9) 4.1认证证书的维持 (9) 4.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变更 (9) 5.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9) 5.1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10) 5.2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10) 5.3加施方式 (10) 5.4加施位置 (10) 6.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10) 7.收费 (10) 附件1:强制性产品认证 血液净化装置的体外循环血路产品的单元划分 (11) 附件2 :强制性产品认证 血液净化装置的体外循环血路产品测试纲要 (12) 附件3: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3)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血液净化装置的体外循环管道,该产品是供血液净化时作为血液通道使用的管道。 2.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 + 初始工厂审查+ 获证后监督。 3.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3.1认证申请 3.1.1申请单元划分 原则上一个型号一个单元。同一生产厂在不同生产地点生产的产品应分别提出申请。 申请单元划分说明详见附件1。 3.1.2申请文件 申请人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有关文件,至少包括: 1)连接结构图; 2)中文产品说明书; 3)产品安全检测报告;(如果有的话) 4)申请认证产品中不同型号之间的差异说明。

中国有机标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实施规则

中国有机标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实施规则 有机农业 organic agriculture 遵照特定的农业生产原则,在生产中不采用基因工程获得的生 物及其产物,不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饲料 添加剂等物质,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协调种植业和养殖 业的平衡,采用一系列可持续的农业技术以维持持续稳定的农业 生产体系的一种农业生产方式。 有机农业在发挥其生产功能即提供有机产品的同时,关注人与生态系统的相互作用以及环境、自然资源的可持续管理。 有机农业基于以下四项原则: 健康的原则健康的土壤可以生产出健康的作物,而健康的作物 是健康的动物和健康的人类的保障。 生态学的原则强调有机农业生产应以生态平衡、物质和能源良好 循环利用为基础,减少生产体系内投入物质的使用, 从而维持和改善环境质量,保护资源,实现营养和 福利方面的需求。 公平的原则强调所有有机农业的参与者要建立公平的关系,并根 据动物的生理和自然习性来提供其必要的生存条件 和机会,以对社会和生态公正以及对子孙后代负责任 的方式来利用自然和环境资源。 关爱的原则对生态系统和农业生产给予充分关注,以一种可预见性和负责任的态度来管理有机农业,以保护当前人类和子

孙后代的健康和福利以及环境;选择合适的技术和拒绝 使用无法预知其危害的转基因工程技术,以防止发生重 大风险。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GB/T 19630》 突击监督检查问题: 1.从2012年3月15日信息公开,基地随时可能被媒体暗访,国家认监 委会加强对基地的抽检。 存在问题:基地管理人员对有机不了解,有机知识缺乏,回答不得体,企业没有尽到培训的责任。 2.每个认证产品都需要检测,对农残的要求更加严格,。新版国标要求 农残不得检出。 存在问题:有机知识缺乏而导致实际操作不到位而影响产品质量 1)使用投入物前未及时通报中心评审 2)地块缓冲隔离不到位 3)文件记录不完善 3.有机产品标签 2012年,认证监管重点内容,需在印刷前由认证机构审核所有使用有机字样的标签。 国标认证:防伪标志投入使用

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

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试行) 颁布单位: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第4号公告? 为进一步推动良好农业规范国家国家标准的贯彻实施,规范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活动,提高我国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有关规定,制定了《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试行)》,现予以公告。 ?附件: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试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 编号:CNCA—N—004:2006? ?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试行) ? 2006-1-发布2006-5-实施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次 ?1.目的和范围?2.认证依据?3.认证依据使用要求?4.认证申请人?5.认证级别?6.认证方式及要求 7.申请人/认证证书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8.认证程序 10.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使用 9.认证证书的保持? 11.申诉和投诉?12.认证收费?附件1 术语和定义?附件2检查人员要求?附件3 认证机构要求 附件4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质量管理体系?附件5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指南 附件6认证机构之间证书转换 1.目的和范围 附件7产品认证范围?附件8检查表??? 1.1目的?为进一步推动良好农业规范国家标准的贯彻实施,规范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活动,提高我国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本规则规定了获得和保持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所应遵守的程序和要求。

1.2范围?本规则适用于认证机构开展作物、水果、蔬菜、肉牛、肉羊、奶牛、生猪和家禽生产的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活动(水产品、花卉等另行规定)。 2.认证依据 用于认证的良好农业规范系列国家标准为: GB/T20014.1良好农业规范第1部分术语?GB/T20014.2 良好农业规范第2部分农场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3 良好农业规范第3部分作物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20014.4良好农业规范第4部分大田作物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20014.5良好农业规范第5部分水果和蔬菜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GB/T 20014.6 良好农业规范第6部分畜禽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20014.7 良好农业规范第7部分牛羊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8 良好农业规范第8部分奶牛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9 良好农业规范第9部分生猪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GB/T20014.10 良好农业规范第10部分家禽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3. 认证依据使用要求:?良好农业规范按种类(作物、果蔬、肉牛、肉羊、生猪、奶牛、家禽)和基础(农场基础、作物基础和畜禽基础)划分为种类模块和基础模块。种类模块明确申请认证的范围。在实施认证时,应将种类模块与基础模块配合使用——例如,对生猪模块的认证应当包含对农场基础、畜禽基础、生猪模块方面的审核;对奶牛模块认证审核时,对牛羊模块也应检查。 当作为认证依据的技术规范发生更新时,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及时通告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和认证机构。?? 4.1农业生产经营者; ?良好农业规范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使用要求?4. 认证申请人? 4.2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5.认证级别?5.1 一级认证要求? 5.1.1应符合适用模块中所有适用的一级控制点的要求; 5.1.2 所有适用模块(包括适用的基础模块,果蔬类例外)中,应至少符合每个单个模块适用的二级控制点数量的90%的要求;对果蔬类,应至少符合所有适用模块中适用的二级控制点总数的95%的要求。?5.1.3不设定三级控制点的最低符合百分比。 5.1.4 二级控制点允许不符合百分比计算公式?每个模块(果蔬类例外)使用下列公式: {单个模块的二级控制点总数-单个模块不适用的二级控制点总数}×10%=(单个模块允许不符合的二级控制点总数) 对果蔬模块,使用下列公式: {(农场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二级控制点的总数+作物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二级控制点的总数+果蔬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二级控制点的总数)-(农场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不适用的二级控制点总数+作物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不适用的二级控制点总数+果蔬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不适用的二级控制点总数)}×5%=(允许不符合的二级控制点总数) 5.2.1应至少符合所有适用模块中适用的一级控制点总数的95%的要?5.2 二级认证要求? 5.2.3一级控制点允许不符 5.2.2不设定二级控制点、三级控制点的最低符合百分比。? 求。? 合百分比计算公式?{所有适用模块的一级控制点总数-所有适用模块不适用的一级控制点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本)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本) (2013年11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公布,根据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合作。 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内进行。 第二章认证实施 第七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并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 ISCCC-ISMS-001:2016 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

目录 1.适用范围 (2) 2.认证依据 (2) 3.术语和定义 (2) 3.1.信息收集 (2) 3.2.现场审核 (2) 4.认证类别 (2) 5.审核人员及审核组要求 (2) 6.认证信息公开 (2) 7.认证程序 (2) 7.1.初次认证 (2) 7.2.监督审核 (6) 7.3.再认证 (8) 7.4.管理体系结合审核 (8) 7.5.特殊审核 (9) 7.6.暂停、撤消认证或缩小认证范围 (9) 8.认证证书 (10) 8.1.证书内容 (10) 8.2.证书编号 (11) 8.3.对获证组织正确宣传认证结果的控制 (11) 9.对获证组织的信息通报要求及响应 (11) 10.附录A:审核时间 (11)

1.适用范围 本规则用于规范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简称中心)开展信息安全管理体系(ISMS)认证活动。 2.认证依据 以国家标准ISO/IEC27001:2013《信息技术安全技术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要求》为认证依据。 3.术语和定义 3.1.现场审核 中心指派审核组到受审核方或获证组织所在办公地点进行管理体系运行的符合性进行审核。 4.认证类别 认证类型分为初次认证,监督审核和再认证。为满足认证的需要,中心可以实施特殊审核,特殊审核采取现场审核方式进行。 5.审核人员及审核组要求 认证审核人员必须取得其他管理体系认证注册资格,并得到中心的专业能力评价,以确定其能够胜任所安排的审核任务。 审核组应由能够胜任所安排的审核任务的审核员组成。必要时可以补充技术专家以增强审核组的技术能力。 具有与管理体系相关的管理和法规等方面特定知识的技术专家可以成为审核组成员。技术专家应在审核员的监督下进行工作,可就受审核方或获证组织管理体系中技术充分性事宜为审核员提供建议,但技术专家不能作为审核员。 6.认证信息公开 中心应向申请认证的社会组织(以下称申请组织)至少公开以下信息: 1)认证服务项目; 2)认证工作程序; 3)认证依据; 4)证书有效期; 5)认证收费标准。 7.认证程序 7.1.初次认证

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所需材料清单

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所需材料清单 说明: 1.下面的文件清单时对所有申请认证的一般性要求,检查员在检查时还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申请者提供一些清单未涉及的文件。 2.此文件清单同时适用于EUREPGAP和CHINAGAP认证。 3.如果文件名称后附有“(适用时)”,说明这个文件不一定必须提供,进在特定情况下使用。比如您使用的土地是新开垦的土地,就需要提供新开垦土地的证明,如果不是,就不需要提供。 第一部分项目基本情况资料(初次申报。基本信息反映企业的基本情况,是检查认证的基础。企业向认证机构提供准确、全面的信息,并在发生变化时,比如企业地址等要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 1.1申报表; 1.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3土地使用合法证明; 1.4标明基地位置的当地行政图; 1.5地块分布图(多地块、分布分散的情况下,提供一张包含全部地块分布情况的地图); 1.6地块图(必须标明每个地块的形状、大小、种植作物名称、基地内主要标示物); 1.7加工厂区平面图及设备位置图(适用时); 1.8申请者与ECOCRET间的EUREPGAP和CHINAGAP检查合同。 第二部分相关证明文件(初次申报和保持认证时。证明文件是企业生产过程与标准符合程度的关键证据,如购买生产资料的发票、生产的残留检测报告等。企业要保存好这些证明文件,必要时提供给认证机构。) 2.1农场投入外来物质的证明(种子、肥料、农药等的发票、销售证、标签、说明书等); 地址:成都市静居寺路20号绿野天城3-1203 电话:(028)84541189 84520755 传真:(028)84520755

2.2非转基因证明(适用时); 2.3生产管理者/内部检查员的资质证明; 2.4通过其他认证机构认证的项目,通过证书或认证结果通知书或检查员报告(适用时); 2.5新开垦的土地必须要出具政府的开发批复(适用时); 2.6环境监测报告(包括土壤、水质、大气); 2.7良好农业操作相关照片(适用时)。 第三部分质量管理手册(初次申报和保持认证时。质量管理文件是企业为了保证符合标准,建立和实施的管理体系的文件表述。农户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必须建立文件化的质量手册;虽然对单个农户/农业经营者没有强制性要求,但需要制定相应的规程文件/作业指导书。各文件的形式和名称,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内容可以参照下面的进行确定。) 3.1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是公司生产经营的宗旨和方向,有公司总经理批准和公布并采 取各项措施,以保证方针为全体员工所理解、实施和保持); 3.2管理组织机构图及其相关的责任和权限; 3.3每个农场/农业生产经营者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之间的书面合同(包括农场/农业生产经营 者的名称、联系地址、农场具体位置、遵守良好农业规范规定的要求的承诺、同意遵守组织的文件程序、方针、规定和技术要求、罚责); 3.4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体系内所有的农场/农业生产经营者、所有适用模块的场所应注册(包括 农场/农业生产经营者及模块场所名称、联系地址、各农场及其场所具体位置、认证的产品及其生长/生产的场所、每一种认证的产品生产面积/畜禽数、内部审核日期、良好农业规范运行状态); 3.5生产经营管理实施计划(包括生产规模、品种、病虫害防治、土壤肥力、轮作、基地生态环 境保护等方面的计划,可以合在一起写,也可以单独定制); 3.6内部检查和审核程序(包括检查要求、检查安排、内部检查员资质、不合格报告、不合格的 整改情况及内部检查报告的编写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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