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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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解读

一、失业保险制度概述

(一)概念及特点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止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促进其再就业的基本制度。

失业保险制度具有三个特点:

1、普遍性。是为了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覆盖范围包括劳动力队伍中的大部分成员。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所有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参保。

2、强制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在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互济性。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单位、个人共同缴费,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相对稳定,所筹集的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

(二)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发展概况

1986 年,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对国营企业职工实行职工待业保险制度,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正式建立。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目的之一是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和劳动制度改革。

1986 年——1993 年,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形成和初步运行时期。1993 年4 月,国务院

发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这一规定的发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进入正常运行时期,该规定也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

1999 年,国务院发布了《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 号令)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 号令),建立了我国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

2010 年10 月28 日,十一届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自2011 年7

月1 日起施行。《社会保险法》对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资金来源、享受待遇条件、失业保险金标准、领取期限和申领程序、失业人员医疗保险和遗属待遇、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作了规定。

(三)失业保险制度的功能

失业保险制度20 世纪初在法国诞生,历经百年,最初失业保险制度的功能在于抵御工人失业期间的生活费用损失。随着大工业时代到来,失业人数急剧增加,过高的失业救济金导致失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危机,同时高失业金并不能减缓或改善失业现象。因此,随着失业保

险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失业保险的功能得到延伸,从保障基本生活逐步向促进就业和预防失业发展。目前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功能:

1 、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这是失业保险最基本的功能。这一功能有两个特点:一是权利与义务对等。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及期限,与其失业前的缴费水平和年限挂钩;二是强调失业人员必须有就业愿望和能力。在失业期间无生活来源,并积极寻找工作的,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这一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避免失业人员对失业保险金的依赖导致“懒汉”现象。失业保险延伸的促进就业功能是

一项积极的就业措施,目的在于形成新一轮就业,而非单纯的经济补偿。该功能的实现一方面延续了失业保险的初衷,保证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要求;另一方面要求失业人员以就业为前提获得生活保障。

(2)加速就业信息的传递,降低寻找工作的成本。为失业者免费提供有效的就业信息是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功能的重要作用。目的在于降低失业者自我寻找工作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使失业者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获得重新就业,减少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时间,降低失业保险金支出。

(3)提高失业人员的就业能力,满足市场需求,避免劳动力留滞。随着经济发展对人员的素质要求不断提高,人员的素质无法提高造成再就业的阻碍。失业保险的促进就业功能提供失业者再培训的机会,负担了再教育成本,避免了因失业者能力水平低下造成的“失业陷阱” 问题。

3、预防失业。主要是通过各级政府建立和完善失业预警制度,鼓励用人单位稳定用工,减少失业。2008 年

由于金融危机对就业造成冲击,从国家到各级地方政府开始逐步认识到失业保险不仅要发挥保生活、促进就业功能,也要发挥其预防失业的作用。

从失业保险制度发展的过程来看,保生活、促就业、防失业的功能在不同历史时期发挥的作用不同。目前,随着失业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促进就业和预防失业的功能将进一步得到加强。

二、《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款释义

《社会保险法》第五章失业保险,本章对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资金来源、享受待遇的条件、失业保险金的标准、领取期限和申领程序、失业人员医疗和遗属待遇、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作了规定。内容涉及第四十四条到第五十二条。

第四十四条:本条是关于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和缴费义务人的规定。本法未对用人单位和职工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在实务操作上,《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十五条:本条是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资格的规定。需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缺一不可。为促进失业人员积极寻找工作,克服单纯依赖失业金的思想,激励失业人员积极主动利用各种就业机会和就业服务,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就业竞争力。

第四十六条:本条是关于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缴费年限挂钩。分为三个档次,1-5年,最长领取12个月;5-10 年,最长18个月;10年以上,最长24 个月。缴费年限可以累计,不仅保护了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鼓励失业人员通过多种方式尽快实现再就业。

第四十七条:本条是关于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规定。本法只规定了失业保险金的最低限,即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其最高限,仍应执行《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人员生活保障程度不宜过高,只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否则容易使失业人员产生依赖心理,不积极寻找工作实现再就业。

第四十八条:本条是关于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关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的规定。此条是本法中的突破,原政策是失业人员每月领取一定数额的医疗补助金,由个人包干使用,很难保障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基本医疗需求。本法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所需参保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第四十九条:本条是关于失业人员死亡后遗属待遇的规定。对遗属发放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都是一次性的。同时符合领取养老、工伤、失业等3 项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可以选择领取其中待遇较高的一项,不重复领取。

第五十条:本条是关于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程序的规定。(1)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

关系证明——(2)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3)办理失业登记——(4)审核——(5)领取失业金。本法对失业登记的期限未作具体规定,我省《失业保险规定》明确为60 日内。第五十一条:本条是关于停止失业保险待遇的法定情形的规定。本法规定为五种情形。失业保险制度旨在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如果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重新就业或者在此期间其生活待遇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和来源得到保障,就不必继续领取失业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五十二条:本条是关于职工跨统筹地区流动,失业保险关系如何接续的规定。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后,原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其失业保险关系转至迁入地,迁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接受,并办理接续手续。

三、我省失业保险政策制度的发展完善(一)《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政发〔1999 〕107

号)

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明确: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费率为城镇企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的2% ,职工本人工资的1% 。参保缴费满

1 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并有求职要求,办理失业登记后,可以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金,并可以获得职

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

为贯彻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我省出台了《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政发〔1999 〕107 号)。107 号文件明确了《失业保险条例》中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事项。1、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缴费每满1 年可享受2 个月,最长不超过24 个月。实行失业保险制度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2、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失业人员失业前12 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的40% 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08 年,为缓解因物价上涨等因素给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所带来的生活困难,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提高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下限的通知》(苏劳社就【2008 】22 号苏财社【2008 】94 号),将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下限提高为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 倍。

3、医疗补助费标准。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门诊医疗费,按其失业保险金标准

的10% ,按月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在指定医院住院医疗,按所发生医疗费用的50% 左右核报,但最高不得超过其应享受失业保险金的4 倍,具体补助标准由各统筹地区自行确定。

4、财政专户。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省政府107 号文件出台后的一段时期内,由于覆盖面扩大,参保人数增加,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增长较快。随着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的实施,失业人员大量增加,基金支付压力猛增,许多统筹地区当期基金收不抵支,有的统筹地区滚存结余也出现了赤字。这一时期失业保险的首要任务是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因此国家和省均未再出台新的政策。

(二)《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省长令72 号)

2011 年4月28 日,《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江苏省人民政府第

66 次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省长李学勇签署第72 号省长令予以颁布,自2011 年7 月1 日起施行。《规定》是江苏省社会保障政策法规体系中的重要规章之一,是一部着力保障民生和促进就业的地方性政府规章。它的颁布实施,是我省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标志,对进一步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和体系,更好地维护公民参加失业保险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构建和谐社会,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长远意义。

1、重新修订《规定》的背景

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不断发展,国家有关法规和我省失业保险工作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一是我省原有规定是1995 年制定的《江苏省职工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第64 号令),随着十几年来的实践发展,已不能适应失业保险工作的实际需要;二是经过若干年的工作实践,

特别是成功应对金融危机后,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指导思想有了重大调整,从原来单纯为保障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转到统筹兼顾“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上来;三是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我省失业保险工作积累了不少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有必要通过立法予以巩固、规范和提升;同时,今年

7月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

险法》对失业保险作了许多新的规定。因此,我省对原有规定进行全面修订,制定了《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

2、《规定》的特点一是在适用范围上体现了统筹城乡的原则。随着城乡一体化发展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城乡劳动力流动更为频繁,全社会劳动者面临的失业风险将日益增大,特别是处于政策边缘的农民工群体,遭遇失业风险的可能性更大。有必要将农村劳动者纳入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对用人单位招用的城乡劳动者实施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二是在功能上体现了防失业促就业功能。当前,我省失业保险制度面临着经济转型升级背景下就业总量性矛盾和结构性矛盾并存、且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的复杂局势。在这样的背景下,只有强化失业保险制度的促进就业和预防失业功能,将其定位于就业导向型,才是根本出路。三是在制度设计上,吸取了应对金融危机的经验和做法。在确保失业人员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同时,强调了在失

业保险基金结余规模较大或者国家启动失业预警应急响应机制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统筹地区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本地区实际情况,采取下浮失业保险基金费率、缓收失业保险费和拨付经批准的其他支出等措施,给予用人单位特别援助的稳定就业政策。

3、《规定》的主要内容

(1)失业保险的参保范围

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新规定中失业保险覆盖面从城镇企业及劳动者扩大到城乡所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同时,新

规定首次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提供了通道。考虑到灵活就业人员的复杂性,《规定》明确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决定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灵活就业人员。

(2)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本单位参保人员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参保人员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参照本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

(3)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失业人员同时满足三项要求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是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二是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三是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

(4)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出现以下五种情形之一,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停止享受相关失业保险待遇:一是重新就业的;二是应征服兵役的;三是移居境外的;四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是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拒绝接受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中断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中断原因消失后,可以恢复领取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并且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5)失业保险待遇领取期限

《规定》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进行了原则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确定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同时,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和失业保险基金运行安全的情况下,探索对部分失业人群,特别是对就业困难的大龄失业人员给予特别扶助,保障其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

(6 )失业保险金标准

《规定》改变了原失业保险金计算办法,将统一按缴费基数40% 计算的一个标准,调整为三个标准:一是缴费不满十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十二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 确定;二是缴费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十二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 确定;三是缴费二十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十二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 确定。

参保时间越长,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标准越高,进一步体现了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

(7 )失业保险金起付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 倍。这是根据《社会保

险法》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确定的起付标准,目的是与我省经济发展相适用,让失业人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8)消费物价指数上涨动态补贴机制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缓解因物价上涨给失业人员带来的生活困难,我省率先建立了消费物价指数上涨动态补贴机制,即当统筹地区消费物价指数持续上升时,按照有关规定发放动态物价补贴,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9)相关医疗待遇为保障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待遇,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

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0 )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

除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待遇等支出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列入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的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可用于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的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创业见习(实训)生活补助、公共就业服务基层平台信息网络建设、公共实训基地能力建设支出。失业保险基金由保生活的单一功能向保生活、促就业、防失业三

项功能拓展,为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起到了保障作用。需要注意的是,此项支出的前提条件是列入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的统筹地区,是否列入的权限在国家,扩大试点的政策国家规定截止到2010 年底,2011 年停止执行,目前没有新的政策出台。

(11 )失业保险处置机制我省在成功运用失业保险基金应对金融危机之后,总结出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经验,进一步发挥了失业保险预防失业的功能。规定在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规模较大或者国家启动失业预警应急响应机制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统筹地区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本地区实际情况,采取下浮失业保险基金费率、缓收失业保险费和拨付经批准的其他支出等措施,给予用人单位特别援助。

(12 )自主创业失业人员的鼓励措施为了鼓励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规定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并且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可以按照规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不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3 )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对失业保险工作的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失业保险工作,地税部门负责失业保险费征收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审计部门对失业保险基金进行审计监督。

4、《规定》的特点及突破主要在八个方面有所拓展:

(1)适用范围。将城乡劳动者纳入制度予以覆盖,改变了以往适用范围仅为城镇劳动者的情况,这样可以帮助城乡劳动者防范失业风险加大带来的问题,同时,也扩大了失业保险制

度的覆盖范围。

(2)基金支出项目。《规定》在保生活的基础上,相应扩大了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更加注重促就业功能的发挥。1999 年《失业保险条例》颁布时,正是国有企业大量裁减富余职工之际,更侧重于保障这些流向社会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我省在实施《条例》的过程中,结合江苏实际,探索了不少发挥失业保险防失业、促就业的成功做法和经验,有效拓展了基金支出范围,取得了较好的效果。2010 年,全省失业保险基金待遇性支出占当年总支出的39.43% ,促进就业支出占比39.00% 。这些经验和做法在此次规定中,以法律规章的形式固定下来。

(3)基金在特殊情况下的支出。此次规定增加了失业保险基金在结余规模较大或者国家启动失业预警应急响应机制时,可以采取的措施,即下浮失业保险基金费率,缓收失业保险费和拨付经批准的其他支出等措施,给予用人单位特别援助。这些规定主要是依据我省成功应对金融危机取得的经验。

(4)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依据新颁布的《社会保险法》规定,将领取期限划分为五年以内,五到十年,十年以上三档,多缴多得,更加符合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鼓励参保人员长期、稳定就业。同时,因为省这一级不具体操作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事宜,所以明确统筹区人民政府可确定领取期限的具体办法。(5)失业保险金的标准。《规定》的标准有了较大提高,规定更为具体,方便操作。一是实行失业保险待遇与缴费年限挂钩的办法,向缴费时间长、年龄较大失业人员倾斜,实行分级分档的待遇标准,将统一按缴费基数40% 计算的一个标准,根据缴费年限,调整为40% 、45% 、50% 三个标准,充分体现更加公平合理的原则。二是适当提高目前的失业保障水平,将失业保险金的低限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低保标准的1.3 倍,体现对特殊困难失业者的照顾和帮助,也拉开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距离,形成合理配套的标准体系。三是实行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消费价格上涨动态补贴,缓解因物价上涨等因素给失业人员带来的生活困难,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6 )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规定》依据《社会保险法》,对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作了原则规定,由失

业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这样既使得失业人员的医疗待遇更有保障,也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

(7)失业保险关系及基金的转移。在失业保险关系及基金的转移方面,主要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参保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可以自主选择在参保地或回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如回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基金需要划转,具体金额按照失业人员应当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点五倍计算。二是参保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跨统筹地区迁移户籍,可以自主选择在迁出地或迁入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如在迁入地享受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需要划转,具体金额按照失业人员应当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点五倍计算。三是参保人员在参加失业保险期间跨统筹地区就业的,以及尚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人员户籍跨统筹地区迁移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移,失业保险基金划转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8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的问题。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岗位不固定、工作时间不固定、收入不固定和劳动关系不固定的就业人员。鉴于灵活就业也是一种就业状态和部分地区如南京市有制度覆盖的工作基础,考虑到社会保险全覆盖的工作方向,附则中规定由各地人民政府确定。

四、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

(一)有关文件

1995 年,我省根据《江苏省职工失业保险规定》,建立了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

2002 年1 月,省财政厅下发《关于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纳入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通知》,规定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纳入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的上缴下拨都通过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办理。

2002 年5 月,为加强和规范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省财政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江苏省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现行政策

1、上缴数。各地按照上年失业保险基金实际征缴额的5% 归集省级调剂金,并直接上缴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2011 年全省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应上缴数3.25 亿元。

2、支出数。各地在完成省规定的调剂金上缴任务且历年均无欠缴、当年收缴和历年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省将视基金缺口等情况给予适当调剂,调剂的最高数额不超过地方当年上缴调剂金数额的3 倍。调剂后仍不敷使用的,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3、上缴时间。每年6 月30 日前,完成当年的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上缴任务。下半年省根据“以收定支、适当调剂、收支平衡”的原则,下拨调剂金。

4、奖励返还。按时足额上缴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且本地区失业保险基金实现当期和累计双结余的,按照上缴数额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返还,奖励返还资金用于增加地方失业保险基金积累。

5、上交考核。省建立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上缴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制度,对各地上缴调剂金工作情况进行专项考核。

五、城乡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

2006 年3 月,经省政府同意,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下发文件,明确对在城镇单位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实行城乡劳动者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具体规定为:

1、执行时间。自2006 年7 月1 日起,对本省农村劳动者在城镇单位就业的,实行城乡劳动者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用人单位按使用的城乡劳动者工资总额的2% 、劳动者个人按本

人工资总额的1% 缴纳失业保险费。

2、待遇标准。实行城乡劳动者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后,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村劳动者失业后和城镇劳动者一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具体办法按苏政发〔1999 〕107 号对失业人员待遇

的规定执行。

3、政策衔接。以前单位为之缴纳失业保险费、本人未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失业保险待遇分段计算。未按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办法缴纳失业保险费前,失业保险待遇按苏政发〔1999 〕

107 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应享受标准和期限一次性发给其生活补助费;按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办法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享受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待遇。

4、领取方式。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农村劳动者失业后,失业保险金和门诊医疗补助费按月领取,由其自主选择在参保地或回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六、当前失业保险制度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失业保险制度方面

1 、失业保险覆盖面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目前,我国失业保险覆盖城镇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社会团体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村劳动者,而党政机关和广大农村劳动力没有被纳入失业保险保障范围。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化,党政机关以及广大农村劳动力也将面临着失业、失地的风险,迫切需要建立失业保险制度予以保障。2、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功能有待于进一步加强。目前,我国失业保险金的支出主要是发放失业救济金,失业保险金在促进就业、预防失业等方面的功能不足。尽管近年来开展了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工作,在政策上有所突破,但这些政策尚未形成常规性、有效性、可持续的发展机制,在政策到期后下一步如何操作执行不明确。

3、失业保险难以解决隐性就业问题。隐性就业者通常因为工作不稳定或者收入不高而隐瞒其就业事实,他们在取得较低工资收入的同时也领取失业保险金。由于缺乏有效的审核监督机制,使得这部分人的行为不仅影响失业保险制度的公平,也造成失业保险基金的流失,使

失业保险制度缺乏效率与公平。

(二)失业保险工作方面

1、扩面难度增加,扩面成效存在地区差异。1999 年以来,各地不断加大扩面力度,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大幅增加,2010 年末全省参保人数达1153.8 万人,比1999 年初增加516.4 万人。但是,仍有大量私营个体从业人员未按要求参加,由于这部分人员多以外来劳动力为主,人员流动性大,岗位稳定性差,扩面难度较大。同时,从不同地区来看,扩面成效也存在差异,苏南地区扩面成效较好,苏北及苏中地区扩面成效不明显,去年全省新增参保人数90% 集中在苏南地区。近年来各地城镇新增就业人数每年以百万以上的速度增加,但一些地区参保人数并未同步增长,说明这些地区参保扩面工作仍需进一步加强。

2、一些地方存在参保不缴费现象,造成失业保险基金不能应收尽收。以2010 年末为例,全省参保人数1153.8 万人,实际缴费人数1082.7 万人,占93.84% ,其中:苏南99.36% ,苏中96.6% ,苏北仅75.8% ,最低的地方只有68% 。这部分名义参保而实际未缴费的人员,直接影响了全省失业保险基金当期收入。

3、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分布不均。近年来全省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不断增加,2010 年末已达172.27 亿元,但分布状况明显不均。从地区看,结余主要集中在苏南五市,占79.8% ,苏北占11.66% ,苏中占8.59% ;从统筹层次看,结余主要集中在省辖市市区,13 个市区结余占总数的65% ,而县(市)只占35% ,因此各统筹地区基金抗风险能力存在差异。

七、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设想失业保险制度虽然主要是解决失业者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但也是促进就业的重要手段。它主要通过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等途径来促进失业者就业。但从我国目前失业保险制度的功能来看,重点在于保证失业救济金的发放,而对促进就业方面考虑的不足。失业保险制度应积极配合国家的就业政策,提高失业保险在促进就业方面的功能。措施应包括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调整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结构,增加对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方面的支出;合理确定失业救济金的标准和领取条件,防止滋生养懒汉现象;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等。如德国政府通过细化失业金来刺激失业者的就业积极性。根据德国的改革方案,今后的失业救济金将分为两个档次,劳动者失业后可在一定时间内享受“第一失业金”,但如果失业者具有工作能力,却没能在限定的时间内找到新工作,就只能领取“第二失业金”。“第二失业金”对失业者的生活保障将低于“第一失业金”,其发放还将考虑领取者是否拒绝职业介绍或再就业培训等因素。这一举措将确保只有确实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才能享受失业救济金,促使失业者尽快寻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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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失业保险案例分析题

(金融保险)失业保险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 1、华侨张某2004年回故乡河北某地兴办实业的同时,积极投入大量资金用于公益事业。由于技术引进和革新滞后,当地失业率逐年上升,失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即使运用调剂金和财政补贴,仍然不能满足当地失业人员需求。针对这种情况,张某打算直接与政府合作,捐赠资金给失业保险基金,有系统、有规范地用于当地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和促进就业。问题:失业保险基金能否接受张某的捐赠? 2、某县级市近几年来经济发展迅速,经当地政府统计,近年来,该地区失业率长期走低。在失业保险费缴纳额度大幅度增加的同时,申领额度呈现稳中略降的趋势。面对失业保险基金“资源过剩”的局面,该劳动与就业服务中心抽调了部分基金作为当年度中心福利发放给失业保险经办人员。请问:该劳动与就业服务中心将失业保险基金用作机构福利的做法是否合法? 第三章案例分析 1、韩某2007年到某机床厂工作,2010年3月合同期满后,韩某离开机床厂。至今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虽然机床厂为他缴纳了失业保险,但是韩某没有意识到可以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半年后,经朋友提醒,韩某才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询问。他认为,自己是忘记了申领,而不是主动放弃,法律没有规定失业保险金不能延期申领,,自己应该不受时间的限制,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问题:韩某忘记申报失业保险,是否可以不受申报期限制? 2、小玲2003年到某印刷厂工作,个人和单位当年都参加了失业保险。2007年6月,印刷厂与她解除了劳动关系。她去登记了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但失业保险经办人员核查单位缴费记录后告诉她,因为该印刷厂3个月来一直欠缴失业保险费,小玲的缴费近期缴费时间不足一年,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问题:欠缴失业保险费企业的失业人员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赵某2005年来到A省甲地工作,与单位签订了三年期合同。单位为其参加包括失业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2007年,单位由于经营结构调整,缩减非技术人员,与赵某协商解除劳动关系。随后,赵某在B省乙地找到新工作。赵某不知道此前的社会保险关系能否转移到新的工作地,于是多方咨询。有人认为,社会保险区域统筹,不同地区有独立的财政,失业保险基金也是一样,B省乙地的基金不会给A省甲地的职工失业买单。赵某认为自己此前的社会保险参加记录,不应该毫无作用,为此咨询专家。 问题:赵某在职期间转移工作地,失业保险关系可否跨统筹地区接续? 第六章案例分析 1、杨某是浙江人。老乡在山东开办一家服装厂,杨某在那工作已经有五年时间。有一次去书店看书,看到了黄律师的《员工维权实战兵法》,才知道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参加失业保险。回去后,杨某与老乡提出要求补缴失业

中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分析

中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分析 课程名称:中国劳动就业与社会保障 姓名:朱小伟 班级:14物流一班 学号:20141886

摘要 失业保险制度,是指依法筹集失业社会保险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劳动、失去劳动报酬的劳动者给予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其目的是通过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的办法,使员工在失业期间获得必要的经济帮助,保证其基本生活,并通过转业训练、职业介绍等手段,为他们重新实现就业创造条件。失业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由社会集中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物质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重要项目之一。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失业保险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跟不上经济发展的脚步,显现出许多不仅完善的地方。具体表现在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基金的筹集、领取标准、促进就业的效果等方面,期待尽快立法完善中国的失业保险制度。 关键字:失业保险就业制度问题与改善

中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分析 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劳动者由于非本人原因失去工作、收入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依法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核心内容是通过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分散失业风险,为失业者提供基本保障,并通过转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形式积极促进再就业。失业保险既具有社会保险制度的共性,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我国内地失业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可以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初的失业救济制度。进入20世纪90年代,为了面对新一轮失业问题带来的挑战,实现了“三条基本保障线”,它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方面意义重大。1999年的《失业保险条例》和2010年的《社会保险法》成为现行制度内容的主要依据,进一步推动了我国内地保险制度的发展。但是。当前我国失业问题还相当严峻,失业保险制度还存在很多问题,以后的发展方向是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同时,强化促进再就业的功能,使其成为充分就业的促进机制。 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过程及现状 (一)失业保险的参保范围 失业保险的参保范围是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省级政府还可以决定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范围。城镇企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应当参加失业保险。 (二)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特点 1、普遍性。它主要是为了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盖范围包括劳动力队伍中的大部分成员,正呈逐步扩大的趋势。 2、强制性。它是通过国家制定法律、法规来强制实施的。按照规定,在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3、互济性。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与社会筹集,有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相对稳定,筹集的保险费,部分来源与缴费单位的性质全部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三)失业保险资金来源 失业保险资金来源于三个方面: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职工按照本人工资收入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基金不足使用时,由地方财政给予补贴。省级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调整本地的费率。 (四)失业保险金标准 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待遇期限的具体标准是: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期限最长为12个月;满5年不足10年的,最长为18个月;10年以上的,最长为24个月。领取期间就业的,尚未领取的期限可以保留。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三是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保险条例》颁布实施后,失业保险工作取得较快发展。参保人数从1998年(即《失业保险条例》发布前)的7928万人增加到2007年底11645万

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就业功能的分析与评价

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就业功能的分析与评价-人力资源 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就业功能的分析与评价 韩翔山西省临汾市失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摘要:失业保险制度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以及促进就业。然而,因为各地人们生活水平以及生活理念的差异,其在落实过程中,很难确保两项功能均能有效发挥。本文立足于我国目前实际情况,探讨了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就业功能及评价方法。 关键词: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就业功能评价 随着改革的深化,我国各项社会化管理制度均逐渐得到完善,然而,失业保险制度的积极促进作用却发挥得不很理想。失业保险制度向纵深推进缓慢,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功能并未得到人们的满意、推动就业作用有限等现状,已难以适应当前社会发展阶段的配套保障要求,直接影响到了社会公平进步、共享改革开放发展成果目标的实现。加之近年来,受全球经济形势发展放缓影响和科技化生产率的不断提高,我国每年都有大量的新增劳动力直接转化为失业人口,这必然会影响社会稳定。所以,重视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就业功能的发挥,以确保失业保险制度贯彻落实,应越来越得到重视并加强。 一、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就业功能表现 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功能包括生活保障、预防失业、促进就业这三个方面。然而,通常认为促进就业功能是其最积极有效的核心功能,具体是指在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首要条件下,采取有效措施,努力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各级政府结合多年经验以及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相关制度,主要包括:首先,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通过各种心理培训、辅导方式以疏导其心理,确保其积极乐

观的心理素质,鼓励他们参加相关技能训练,以提高他们的职业技能并可以更好地再就业。以我所在的山西省临汾市来看,如近些年来SYB培训、各类职业技能等级培训。其次,努力改善企业经营情况,将失业保险关口前移,强化失业保险基金对在岗培训的补贴措施,避免因为暂时的不利条件而大量削减工作人员,从而产生大量的失业人口,给企业造成长期的创伤。根据作用对象,促进就业功能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制度不仅确保失业人员的正常生活,还设立相关心理辅导、基本技能培训机构,培养他们积极乐观的心态,帮助他们乐观地面对现状并积极就业,避免失业人员因为暂时的困难而采取极端行为,从而,影响社会稳定。其次,提倡失业人员积极主动地充实自己、武装自己,比如定期举办各种就业技能培训,帮助他们完善个人简历、提高面试技巧等就业技能,或者参加相关技能培训,使其真正学到相关技术获得相关资格证书以更好的就业。另外,鼓励失业人员积极主动的将个人信息登记在就业服务组织机构,比如人才中心、人力资源市场等,这样可以第一时间了解招聘信息,以抓住就业机遇。通过这些方式,可以有效的帮助失业人员再就业。 2.企业。一方面,相关政府合理利用失业保险基金补贴帮助困难企业度过难关,以避免其大量削减工作人员,从而,产生大量的失业人口。另一方面,设置创业基金,鼓励现有企业加大生产或者投资力度,或者鼓励人们,尤其是失业者创办企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创造更多的岗位以缓解失业。其次,鼓励企业举行大型招聘会,以使失业人员可以及时了解招聘信息,避免企业难招人,而失业者难找工作尴尬情况。 二、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就业功能评价指标

解读新《社会保险法》中养老保险的变化-时代光华试题

解读新《社会保险法》中养老保险的变化-时代光华试题

解读新《社会保险法》中养老保险的变化 单选题 1.从世界各国推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实践看,养老保险可以划分为四种模式,我国的养老保险采用的模式是: 回答:正确 1. A 国家负担模式 2. B 国家和企业负担模式 3. C 企业和个人负担模式 4. D 企业、个人和国家负担模式 2.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当期的()支付。回答:正确 1. A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 B 职工退休后养老金 3. C 失业保险金 4. D 死亡待遇 3.下列选项不属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是:回答:正确 1. A 基本养老金 2. B 失业待遇 3. C 病残待遇 4. D 死亡待遇 4.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 回答:正确 1. A 企业承担 2. B 个人承担 3. C 地方承担

4. D 政府承担 5.职工退休后开始享受养老金待遇时死亡的,丧葬补助金由:回答:正确 1. A 家属支出 2. B 企业支出 3. C 社保基金支出 4. D 政府支出 6.新法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基本养老金应该:回答:正确 1. A 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2. B 分段计算,分别支付 3. C 只计算个人账户累计金额,统一支付 4. D 只计算个人账户累计金额,分别支付 7.基础养老金的高低取决于:回答:正确 1. A 个人的平均工资指数 2. B 个人的平均收入指数 3. C 个人的平均缴费指数 4. D 个人的平均消费指数 8.世界各国推行的养老保险制度中,实行“企业和个人负担模式”的国家是:回答:正确 1. A 德国 2. B 新加坡 3. C 苏联 4. D 瑞典 9.农民的基础养老金跟城镇居民养老金不同,它的标准由:回答:正确

失业保险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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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1、华侨张某2004年回故乡河北某地兴办实业的同时,积极投入大量资金用于公益事业。由于技术引进和革新滞后,当地失业率逐年上升,失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即使运用调剂金和财政补贴,仍然不能满足当地失业人员需求。针对这种情况,张某打算直接与政府合作,捐赠资金给失业保险基金,有系统、有规范地用于当地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和促进就业。问题:失业保险基金能否接受张某的捐赠? 2、某县级市近几年来经济发展迅速,经当地政府统计,近年来,该地区失业率长期走低。在失业保险费缴纳额度大幅度增加的同时,申领额度呈现稳中略降的趋势。面对失业保险基金“资源过剩”的局面,该劳动与就业服务中心抽调了部分基金作为当年度中心福利发放给失业保险经办人员。请问:该劳动与就业服务中心将失业保险基金用作机构福利的做法是否合法?

第三章案例分析 1、韩某2007年到某机床厂工作,2010年3月合同期满后,韩某离开机床厂。至今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虽然机床厂为他缴纳了失业保险,但是韩某没有意识到可以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半年后,经朋友提醒,韩某才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询问。他认为,自己是忘记了申领,而不是主动放弃,法律没有规定失业保险金不能延期申领,,自己应该不受时间的限制,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问题:韩某忘记申报失业保险,是否可以不受申报期限制? 2、小玲2003年到某印刷厂工作,个人和单位当年都参加了失业保险。2007年6月,印刷厂与她解除了劳动关系。她去登记了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但失业保险经办人员核查单位缴费记录后告诉她,因为该印刷厂3个月来一直欠缴失业保险费,小玲的缴费近期缴费时间不足一年,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问题:欠缴失业保险费企业的失业人员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赵某2005年来到A省甲地工作,与单位签订了三年期合同。单位为其参加包括失业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2007年,单位由于经营结构调整,缩减非技术人员,与赵某协商解除劳动关系。随后,赵某在B省乙地找到新工作。赵某不知道此前的社会保险关系能否转移到新的工作地,于是多方咨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问题文献综述

浅析我国失业保险制度问题 摘要:失业是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必然产物,但它的存在又严重地影响到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当前我国面临着严重的失业问题,因而如何进一步创新、完善现行失业保险制度,全面发挥失业保险制度的作用,就是当前必须立即解决的一项重要问题。本文通过对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现状进行分析,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建议对策 一、前言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安置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等。普遍性、强制性和互济性是失业保险的主要特征。建立健全完善的失业保险制度不仅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而且对维护社会稳定,共建和谐社会,保持经济持续发展,起着重要作用。为了更好的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我们应采取相关的措施解决目前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二、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现状 1、保障的范围 1986年,配合劳动合同制的实行和企业破产法的实施,我国颁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它只适用于职工中很小的一部分,仅限于国有企业四类人员。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对《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进行了调整,将保障对象扩大到国有企业的7类9种人员,并规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应依照执行。1999年新的《失业保险条例》正式出台,将各类城镇企、事业单位的职工都纳入到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中来。这里的城镇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城镇其他企业。到2010年12月底,全国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11645万人,比上年底增加458万人。” 2、享受保障的条件 按照《条例》规定,失业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其中特别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是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必经程序。在认定失业人员是否有求职要求时,应以其是否在职业介绍机构登记求职,并参加求职活动为标志。 3、保障的水平 我国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水平也经历了一个变化的过程:1986年的“暂行规定”中还称之为“待业救济金”,按本人标准工资的50%一75%发放;1993年将“待业救济金”的发放标准改为当地社会救济金的120%一150%。1999年的《失业保险条例》将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标准与最低工资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挂钩,规定失业保险金要低于当地最低工资,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4、保障的内容 根据《条例》的规定,失业保险必须首先用于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支出,包括支付失业保险金,支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保险基金在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的同时,可部分用于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费用补贴。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变迁和发展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2f3114185.html,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变迁和发展 摘要:在对我国失业保险的变迁进行描述和评价的基础上,分析了现行失业保险制度面临的困境和原因,认为导致目前失业保险面临巨大资金缺口的主要原因,是没有根据失业保险的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因此,必须以失业保险的特点为依据,在失业保险资金筹集、支付、管理上进行制度创新,促进失业保险制度进一步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顺利实施提供必要的保证。 关键词:失业保险;变迁;困境;创新 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变迁 1951年2月,我国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该条例对职工的生、老、病、死、伤残、医疗等方面的待遇作了具体规定,初步确立了包括养老、医疗、工伤、生育、遗属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的基本框架。但由于当时理论界不承认社会主义存在失业问题,因此,失业保险便被排除在社会保险体系之外。直到1986年,

为了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国务院颁发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这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暂行规定》以当时国营企业的四类职工,即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职工、濒临破产企业的精简人员、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企业辞退的职工为实施对象;规定保险基金只由企业按全部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缴纳,救济金按本人标准工资的 50%-75%发放,最长享受期为24个月。可见,《暂行规定》虽然对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构成要素如实施范围、对象、资金来源、支付标准、管理机构都作了说明,但正如它的名称一样还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其实施范围狭窄,资金来源渠道单一,保障能力有限,保障待遇低,失业救济性质明显。 20世纪90年代以后,由于经济改革的力度加大,国有企业富余人员问题浮出水面。为了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作用,1993年国务院又颁发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以代替1986年的《暂行规定》。但是与《暂行规定》相比,《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的不同之处仅仅表现在:(1)享受对象增加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撤消、解散的企业的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停产整顿企业被精减的职工两类。(2)重新规定失业救济金按当地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金的120%-150%发放。(3)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市县统筹,省可集中部分基金调剂使用。可见,《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并没有对《暂行规定》有大的突破和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分析论文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分析论文 一、谨慎的扩大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面 (一)适用对象扩大到乡镇企业及城市的合同制农民工。目前我国失业保险主要限于城镇劳动者,而不包括乡镇劳动者和城市农民劳务者。考虑到失业保险的本质特征--普遍性,从理论上讲,所有的有劳动能力且愿意就业的劳动者均应包含在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之内。失业保险的对象应包括各种劳动者。 鉴于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之时,尤其是乡镇企业的迅猛发展以及城乡劳动力的流动,在制订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或修改条例时,应适当扩大失业保险的适用对象,将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扩充到乡镇企业及城市的农民劳务,应该允许在城市从事较固定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按属地原则加入失业保险。 (二)考虑大学生的失业保险问题。大学生失业成了一种普遍存在、相对存在且将长期存在的社会问题,它具有相当大的危害性。因为这不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也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根据规定,则刚刚毕业尚未找到工作的大学生又是不可能领到失业保险金、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虽然《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将未就业的应届大学毕业生纳入“低保”范围,但是领取“低保”程序繁杂,条件苛刻。所以有必要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有助于促进再就业,创造财富,有助于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协调发展,有助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二、提高失业保险制度的立法层次,健全失业保险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失业保险的法律依据主要为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条例》只是一个行政法规,而立法层次直接决定制度的束力。由于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缺乏最高层次的立法,一方面,导致失业保险基金的收缴困难。据1998年下半年的统计,全国企业拖欠保险费总额达365亿元;另一方面,导致各种挪用、挤占、截流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层出不穷。从影响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妨碍失业保险基金用于就业促进方面的支出。因此,应该借鉴国外的经验,制度的实施需要立法层次的保证,这也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改革和完善的基础。 三、强化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功能 如前所述,失业保险制度应该包括生活保障和促进就业两个方面。相比之下,

解读新《社会保险法》中工伤保险的变化试题答案

解读新《社会保险法》中工伤保险的变化 单选题 1.下列行业中,属于中等风险行业的是:回答:正确 1. A 银行业 2. B 房地产业 3. C 石油加工 4. D 证券业 2.在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不包括:回答:正确 1. A 患职业病的 2. B 工作时间内发生的意外伤害 3. C 工作时间前后发生的事故伤害 4. D 鼠标手 3.原则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伤保险的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左右。回答:正确 1. A 0.5% 2. B 1% 3. C 1.5% 4. D 2% 4.新《工伤保险条例》的正式实施时间是:回答:正确 1. A 2010年7月1日 2. B 2011年1月1日 3. C 2011年7月1日 4. D 2012年1月1日 5.关于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与旧规定的区别,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回答:正确

1. A 增加了用人单位支付的项目 2. B 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 3. C 简化了工伤认定的处理程序 4. D 提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 6.工伤保险受理的有效时间是:回答:正确 1. A 事故发生后3个月内 2. B 事故发生后6个月内 3. C 事故发生后9个月内 4. D 事故发生后一年内 7.关于新《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下列表述错误的是:回答:正确 1. A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72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 B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 C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 4. D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 复发的 8.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日内做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回答:正确 1. A 30 2. B 45 3. C 60 4. D 90 9.设立劳动鉴定委员会的机构是:回答:正确 1. A 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

山东省失业保险基本情况数据分析报告2018版

山东省失业保险基本情况数据分析报告2018版

序言 山东省失业保险基本情况数据分析报告从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等重要因素进行分析,剖析了山东省失业保险基本情况现状、趋势变化。 山东省失业保险基本情况数据分析报告相关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请注明出处。 借助对数据的发掘及分析,提供一个全面、严谨、客观的视角来了解山东省失业保险基本情况现状及发展趋势。山东省失业保险基本情况分析报告的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等权威部门。 山东省失业保险基本情况数据分析报告以数据呈现方式客观、多维度、深入介绍山东省失业保险基本情况真实状况及发展脉络,为机构和个人提供必要借鉴及重要参考。

目录 第一节山东省失业保险基本情况现状概况 (1) 第二节山东省失业保险参保人数指标分析 (3) 一、山东省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现状统计 (3) 三、山东省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占全国失业保险参保人数比重统计 (3) 四、山东省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15-2017)统计分析 (4) 五、山东省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16-2017)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15-2017)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16-2017)变动分析 (5) 八、山东省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同全国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16-2017)变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山东省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指标分析 (7) 一、山东省失业保险基金收入现状统计 (7) 二、全国失业保险基金收入现状统计分析 (7) 三、山东省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占全国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比重统计分析 (7) 四、山东省失业保险基金收入(2015-2017)统计分析 (8) 五、山东省失业保险基金收入(2016-2017)变动分析 (8) 六、全国失业保险基金收入(2015-2017)统计分析 (9)

1我国失业保险的现状

1我国失业保险的现状、问题与对策研究 [摘要]随着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暴露出种种弊端。本文通 过中日失业保险制度的对比,反思中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提出改革建议以不断完善中 国的失业保险制度。 [关键词]失业保险失业保险制度问题对策 失业保险是由国家确定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是通过建立失业保险基金的办法, 使职工在失业期间获得必要的经济帮助保证其基本生活,并通过转业训练、职业介绍 等手段为其重新实现就业创造条件。1999 年《失业保险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失业保险制度已形成完整体系,对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和抵御失业风险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就业形势的日益严峻,尽快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刻不容缓。 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1.建立阶段。1986 年,为了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国务院颁发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这标志着我国失业保 险制度的建立。《暂行规定》虽然对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构成要素如实施范围、对象、资金来源、支付标准、管理机构都作了说明,但正如它的名称一样还带有计划经济的 色彩,其实施范围狭窄,资金来源渠道单一,保障能力有限,保障待遇低,失业救济 性质明显。 2.发展阶段。20世纪90年代以后,由于经济改革的力度加大,国有企业富余人员问题浮出水面。为了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作用,1993年国务院又颁发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以代替1986 年的《暂行规定》,但是《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并没有对《暂行规定》有大的突破和超越,失业保险原有的问题依然存在,在新的形势下有些问题甚至更加尖锐和突出,从而导 致了失业保险在经济改革中没有担当起应有的责任,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 上延缓了改革的进程。 3.巩固阶段。1999年国务院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在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强 化失业保险的保障功能、强调失业保险权利与义务的对应、体现失业保险的性质、保 障职工合法权益方面无疑有很大的进步。这主要表现在:(l)确立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 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基本宗旨。(2)将失业保险的实施范围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事业单

社会保险法(重点内容)

社会保险法(重点内容) 注:以下内容为个人对社会保险法的重点内容理解、整理,如有疏漏敬请见谅,可自行添加再次整理。 养老保险 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市居民养老保险三种(青岛将后两种合二为一为城乡养老保险)。 缴费年限问题: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例:王某60岁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保险缴费10年,所以延长缴费五年,65岁按月领取养老金。 王某60岁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保险缴费8年,所以延长缴费五年,65岁仍未累计缴费至满十五年,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病残津贴的问题: 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问题: 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养老待遇领取地:户籍地优先—从长—从后—从10年 不受年龄限制—前后都超过10年—前10年后10年—回户籍 医疗保险

缴费年限问题:青岛地区(男25年,女20年) 第二十七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国家没规定)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先行支付问题: 第一款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 第二款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医疗保险关系转移: 第三十二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参保人在本市内跨区(市)流动时,个人账户随同转移。参保人离开本市时,个人账户余额转入新的劳动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无法转移的,可以将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失业保险 关于失业期间医疗待遇的问题:(注:失业金领取结束,不再享受待遇)《山东省失业保险条例》每月按本人领取失业保险金5%的比例享受日常门诊医疗补助金,住院时可享受并对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报销,同时发放一定数额的住院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跟缴费年限挂钩,最长不超过48个月的失业金。社会保险法规定是享受基本医疗待遇。 生育保险 《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和《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中都有“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的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姓名:xxx 年级:xxx 学院:xx学院 专业:xxxx 学号:xxxxxxxxxxxx 2013年1月8日

摘要:本文主要论述了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状况,从失业保险金的筹集、管理和发放以及各职业之间失业保险金缴纳、各地区之间失业保险金发放差异的不公平、不合 理现象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并试着提出解决问题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资金筹集渠道失业保险标准管理体制统筹层次覆盖范围立法层次 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劳动意愿的劳动者得不到劳动机会或者就业后又失去工作的状态。失业保险制度是国家以立法的形式集中建立保障资金,对遭遇失业风险而失去收入来源的劳动者在一定时期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主要的目的是通过实施失业保险可以对暂时不能实现就业的劳动者给予经济上的帮助,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提供再就业服务,把失业造成的消极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缓解社会就业压力。 目前,中国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需求和促进再就业的制度主要是1999年颁布实施的《失业保险条例》。然而,随着就业形势和社会环境的变化,十几年前制定的这部法律明显不适应发展的要求。总体来说,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更注重事后的补偿,其抑制失业及促进就业的功能没有得到发挥。 以下是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 第一,失业保险资金筹集筹措渠道单一,征缴难度较大。目前,我国失业保险资金的筹措渠道主要是国家财政和企业,是失业保险资金筹措渠道中的绝大部分,各地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有部分从劳动者方面筹集。这种主要由国家和企业承担的资金负担,劳动者个人不缴纳或缴纳少量的失业保险费的方式,其结果会使得企业和国家不堪重负,造成失业保险的发展缓慢。 第二,失业保险金的缴纳不合理。中国的失业保险金的缴纳,确定一个最低缴纳数额控制线,各类企业采用统一的缴纳比例,没有考虑缴纳人的实际状况,如企业的经济状况和就业者的工资水平等因素,这种看似公平合理的“一刀切”的方式导致了实际上的不公平、不合理。同时,不考虑就业者的所在地区的生活水平差异和收入差异,这种简单粗暴的方式也会造成不公平和不合理。 第三,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不合理。目前中国失业保险金领取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确定标准,各地按照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确定地方标准。这种形式难以避免随意性,加之人们易受平均主义影响,导致失业保险金的发放违背失业保险的公平与效率原则。另一方面,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水平标准太低,目前我国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确定为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比最低工资标准还低,使失业者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后难以满足最低基本生活的需要,大大削弱了失业保险功能,不能很好的发挥失业保险的最初作用。 第四,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作用效果不佳。一种有效的失业保险制度,不能只充当事后消极救助的角色,而应当扮演着保障失业工人生活和促进失业工人重新就业的双重角色,其显示了一种新的社会保障意识和新的社会目标。从目前失业保险所发挥的作用看,很多地方仅停留在生活保障上,在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方面发挥的功能还不够。针对失业人员实施的职业培训、转业培训等配套工作也是不够的,这些配套措施要么基本上集中于经济发达地区的再就业服务中心、要么就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由于社保经办机构经费紧张,还存在着部分地区挤占挪用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的现象,导致专项用于失业人员培训和职业介绍的经费不足。 第五,失业保险管理体制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失业保险金的领取资格审查也还不够规范。按国际通例,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是:处在劳动年龄,非自愿性失业,失业前有一定时期的连续工作并交纳失业保险费,及时申请失业登记的失业者。当前我国失业保险金的领取资格审核不够严格,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一部分人在就业的过程还领取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上海新政解读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上海新政解读 第一部分《社会保险法》基本思想 1、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上海从1986年开始国有企业社会统筹) 2、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费用 (上海从1993年开始实施养老保险) 3、养老保险待遇与个人贡献挂钩 (养老金与缴纳基数挂钩) 4、养老金待遇与社会经济水平相适应(养老金与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结合)养老是社会资源再分配的过程。93年开始养老金每年在增加,2005年12月上海市平均养老金988元,2010年12月开始最新调整为2017元。 第二部分国家社保制度的新变化及亮点 一、社会保险实现广覆盖 1.《社会保险法》确立 2.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框架 3.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4.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5.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二、明确国家建立五种社保制度 社会保险法在总则中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三、养老、医疗保险将实现异地“漫游” 1.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2.法律还同时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的转移接续问题:“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3.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可转移,可衔接,具体转移衔接按2009年出台的转移衔接办法。 4.2010年开始,养老保险账户应该是唯一的了。 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1、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12%的单位缴费。 2、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一致时,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不一致时,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则在最后参保地领取待遇;如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

失业保险制度定义

人力资源管理自考名词解释 1、资源:是指某种可被以利用,提供资助或满足需要的东西。 2、人力资源:是指一定围的人所具备的劳动能力总和,也称“人类资源”或“劳动力资源”、“劳动资源”。 3、人力资源运动:是指人力资源的经济运动。 4、人力资源数量定义:指的是构成劳动力人口的那部分人口的数量,其单位是“个”或“人”。 5、劳动力人口定义:即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口。 6、人力资源数量定义:即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围,劳动适龄人口总量减去其中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口,加上劳动适龄人口之外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口。 7、影响人力资源数量的因素:人口总量及再生产状况;人口的年龄构成;人口迁移 8、人口迁移定义:即人口的地区间流动。 9、人力资源总量定义:是数量与质量的乘积,即人力资源总量=劳动人口数量×质量,出于计量的需要,可采用下列公式:人力资源总量=求和符号:某等级劳动人口数量×某等级劳动人口质量,或者:人力资源总量=劳动人口数量×劳动人口平均质量。 10、人力投资收益定义:是通过对人力资源的投资,使之形成或者强化劳动能力而取得的经济回报。 11、人力资源供给定义:是指就经济运动而言,已经开发的、马上可以投入经济活动的人力资源,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劳动者与正在谋职者所具备的劳动能力的总和。 12、人力资源需求定义:即一定围的用人主体对于人力资源所指出的需求。从理论上讲,人力资源需一种派生需求,也称为“引致需求”,它是由人的消费所引起的、所派生出来的。 13、劳动者权益定义:即劳工权利或劳动者权利,简称“劳权”,它是劳动者在履行劳动义务的同时所享有的与劳动有关的社会权利的总称。 14、劳动立法的定义:是立法机关制定、修改或废止有关建立、变更、终止劳动关系的法律规活动的总称。 15、人力资源关系定义,是居于一定组织之中的员工,与组织及管理人员之间的各种工作关系。这一关系也成为劳动关系、人事关系、劳资关系、员工关系、雇佣关系、劳动管理关系等。 16、人口定义:指的是在一定时期、特定区域中具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人的总体 17、人口的数量定义:是指以个体形式存在的人的数目 18、人口的质量定义:包括人们的健康水平和文化水平,它们一般可以通过人力体质水平、患病率、死亡率、平均寿命和平均教育程度等表现出来,它无疑对人的经济效能发挥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19、人口与人力资源的关系:人口与人力资源有着极为密切的在联系。总的来说,人口是人力资源的基础和前提,人力资源是人口的核心和关键。我们知道,人力资源是体现在人的自然生命机体上的经济资源,它是以人口为存在的

我国失业保险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相关对策

我国失业保险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相关对策 发表时间:2009-12-08T15:45:21.467Z 来源:《价值工程》2009年第11期供稿作者:李静静李建伟 [导读] 失业不仅是一个重要的经济问题,而且是一个十分敏感的社会问题,它直接关系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李静静李建伟(山东经济学院研究生部,济南 250014;山东省梁山县机关事业保险处,梁山 272600) 摘要:失业不仅是一个重要的经济问题,而且是一个十分敏感的社会问题,它直接关系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目前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还处于发展阶段,有许多的不完善。文中就我国失业保险的现状进行分析,并给出相关对策。 Abstract: Unemployment is not only an important economic issue, but also a very sensitive social issue. It has a direct relationship to a country's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social stability. At present, China's unemployment insurance system is still in a developing stage, there are many imperfections. This article is on the status of our country's unemployment insurance for analysis, and countermeasures are given. 关键词:失业保险制度;问题;对策 Key words: unemployment insurance system;problems;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F840·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09)11-0019-04 0 引言 失业不仅是一个重要的经济问题,而且是一个十分敏感的社会问题,它直接关系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从20世纪初开始,西方工业国家就开始通过建立失业保障制度,减缓失业对失业者及其家庭和社会造成的巨大压力和负面影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国政府对就业问题认识不断加深,失业保障制度在不断完善。 我国在建国初期实行过短暂的失业救济制度。1950年,政务院发布了《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保障了旧中国遗留下来的失业问题。但是1956年底三大改造完成,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统包统配的劳动就业制度,失业救济制度被逐步取消。20世纪80年代中期,为适应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和劳动制度的重大改革,保障职工失业后的基本生活,建立失业保险制度被提到改革的重要议事日程。至1986年建立失业保险制度以来,国务院先后颁布一系列失业保险法规,特别是1999年1月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明确了失业保险的主要政策,使我国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失业保险制度。[1] 但是,目前得失业保险制度还处于发展阶段,有许多的不完善。本文就我国失业保险的现状进行分析,并给出相关对策。 1 存在的问题 1.1 覆盖范围窄 自《条例》实施后,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比过去增大,但与我国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岗位有限的实际情况比较而言,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显得还比较窄。就我国广大农村的大量剩余劳动力而言,虽然现行的失业保险条例已把农民合同工纳入社会保险体系中,规定对工龄满1年以上、雇用单位已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农民合同工,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但对于大量进城打工的农民工,以及由于工业化和城镇化发展等因素造成的逐渐丧失土地的农民,只靠现有的一次性补助制度远远不够。进入 21世纪以来,进城打工的农民工约有9 400万人,在乡镇企业从业的职工约12 800万人,失地农民约2 400万人,将三者统称为农民工这一总数超过2亿人。[2]他们的失业保险问题没有得到切实的解决,急需进一步的研究解决。 此外,还有另一个未覆盖进来的主要群体——每年从大中专院校毕业走向社会的短期之内难以就业的毕业生。近年来,大学普遍扩招,民办高校基于国家的优惠政策,数量上在逐年的增加。大批的毕业生与人才市场的饱和状态产生矛盾,他们的失业保险和失业救助问题亟待解决。 1.2 统筹层次低 《条例》将统筹层次规定为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政府确定,但要建立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在这样柔性规定下,全国有相当比例是县级统筹。地区之间经济发展状况存在的差异,使失业保险资金的运作地区之间“贫富不均”,既使短缺的资金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又使失业保险没有起到它应有的保障功能。同时,这一状况也不利中央政府对地方失业保险实施状况的全盘把握,不利于失业保险政策的科学制定。 1.3 失业保险待遇及保障水平 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项目与给付标准是衡量一国或地区的失业保险水平的重要方面。根据国际劳工组织规定,失业保险金不得低于原工资的50%,失业救济标准和失业保险的比例约为2/3。但是由于我国将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标准确定为最低工资标准以下,而目前各地最低工资标准约为社会平均工资的1/3,[3]因而失业保险金标准偏低,不能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需要。据河南省总工会对6508名失业职工调查,有34%的人靠节衣缩食度日,20%靠亲友救济,只有3.3%人靠失业津贴艰难度日。基本的生活需要都没有保障,更不用说失业保险的另一个功能——促进再就业。保障水平偏低使失业保险没有充分发挥它促进社会稳定的功能。 1.4 失业保险基金的筹资费率偏低,基金使用混乱 1999年的《条例》虽然把失业保险基金费率提高到 3%,保险基金规模有了大幅增长,但支出在迅速增加。随着改革的不断推进,经济结构的进一步调整,市场竞争的加剧,使我国传统部门就业岗位消失较快、下岗人员和失业人员的不断增加,失业保险金的支出势必大幅增加,致使失业保险基金规模的增长赶不上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增长。失业保险基金的用途方面,国家没有严格统一的规定,致使许多地区失业保险基金使用混乱,造成浪费,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用途进行结构性调整是十分必要的。 1.5 失业率统计不实,统计方法单一,影响失业保险的决策和管理 失业率是失业保险的基础性数据,是制定失业保险政策的基本依据。因此,失业率统计是否准确与及时,直接影响失业保险的决策和管理的水平。首先,目前我国失业率统计的数据,在可信度上较差,官方发布的失业率采用登记失业率而不是调查失业率,不能真实反映城镇劳动力的失业状况。例如:2008年12月,中科院称中国城镇失业率攀升到了9.4%,已超过7%的国际警戒线;而2009年3月人保部公布的数据是4.2%。学界和民间更有“2009年预计中国失业率是14.2%”,“实际失业率已达到33%以上”等惊心动魄的数字。[4]不少专家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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