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管所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

驾管所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
驾管所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

(一)驾管所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民警合法权益,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上级要求和支队《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执法记录仪,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记录民警执法过程的便携式设备。

第三条民警在从事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时必须配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考试过程及相关证据。

第四条驾管所指定专人对民警使用执法记录仪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的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仪在执法监督和保障民警合法权益中的作用。

第五条执法记录仪列入民警配备的单警装备,实行集中存放,统一保管。

第六条民警每日在上岗执法前,应当对执法记录仪进行检查,确保设备无故障,电源充足,内存卡有足够存储空间,系统日期、时间准确。如有异常应当及时报告并换领备用机器。

第七条民警下班前,应将执法记录仪接入视频采集工

作站,对设备进行充电,并导入声像资料。

第八条统一使用符合支队要求管理软件,实现信息自动导入存储、自动分类管理、自动清除超期数据,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

第九条单警执法记录仪应按照“专人专用,谁持有,谁负责”的原则管理使用。

第十条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使用执法记录仪,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第十一条执法过程必须全程摄录。不按规定开启执法记录设备,且无其它证据证明的,遇投诉一律按照有效投诉处理;无执法记录仪记录的音视频资料,除不可抗拒事由外,按照脱岗处理。

第十二条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应当确保完整、客观、真实,任何人不得擅自删改原始声像资料。

第十三条执法记录仪一般情况下应当佩戴在警察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对需要重点摄录的内容可以使用手持方式进行,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三考试员在考试过程中可将执法记录仪固定于考试车特定位置。

第十四条现场执法重点应摄录的内容:

(一)现场易灭失或事后难以调取的证据。

(二)当事人的言行及面貌特征。

(三)现场与当事人的谈话内容。

第十五条禁止将执法记录仪以任何理由转借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禁止在非工作时间内擅自使用执法记录仪。

第十六条禁止将执法记录仪与互联网或其他与工作无关的设备连接。

第十七条指定专人负责执法记录仪的领取、交还、保养、使用培训以及信息下载、审核、存档、调取等工作,并配备专门存储、刻录、备用电源等设备。建立执法记录仪记录信息库,分别分类存放执法人员现场执法信息,并建立信息管理台帐,做到有序、完整。执法活动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应当将现场执法记录仪记录的信息转存到现场执法记录仪记录信息库。

第十八条未作标记摄录的声像资料保存在驾管所视频采集工作站内,保存期限3个月。经过标记的摄录的声像资料通过视频采集工作站上传至支队证据中心,保存期限6个月。其他作为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应当进行备份,保存期限与案卷类别对应的保存期限相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声像资料的备份,保存期限为长期。

(一)当事人对民警现场执法提出异议可能投诉上访的。

(二)涉及疑难复杂案件可能引发涉法信访、投诉的。

(三)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执勤民警的。

(四)无理恶意投诉民警的。

(五)参与处置发生在道路上的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六)其它有长期保存必要的。

第十九条对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实行三级考核,支队负责考核驾管所、驾管所负责各科室、各科室负责考核民警。

第二十条科室负责人是执法记录监督检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统一管理声像资料,实行“一人一档”存储和分级授权管理,规范声像资料调取、查阅流程。

第二十一条建立执法记录仪使用情况每月抽检通报制度,对本单位民警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二十二条在执法记录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执法过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进行执法记录,引发群众涉法信访、投诉的;

(二)不按照规定进行执法记录,或者对执法记录进行

剪辑、删改的;

(三)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内容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不按照规定存储或保管不善致使执法记录资料损毁、灭失,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驾管所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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