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办法(试行)

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办法(试行)
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办法(试行)

附件1

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行为,保障审查质量,依据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对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应当执行本规则。

第三条施工图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应当依据现行消防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其他相关技术标准。依法需要专家评审的建设工程,专家评审意见可以作为审查依据。

第四条技术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是否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其他相关技术标准。

第五条施工图审查机构、设计单位对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中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存在争议、分歧需要确认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书面报告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消防技术专家委员会进行技术会商,形成专家签名确认的书面意见。涉及规范条文解释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根据对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的影响程度,审查内容分为A、B、C三类。A类是指有关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B类是有关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C类是指有关技术标准中带有“宜”、“不宜”、“可”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

任一A类、B类内容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要求的,判定为不合格。

C类内容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要求的,对于影响建设工程消

防安全功能实现的,判定为不合格;对于不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功能实现的,可判定为合格,但应当同时在审查意见中注明整改的要求。

第七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在审查后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或者审查意见告知书,审查意见表(消防专篇),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意见表应当详细记录技术审查基本情况,由相关审查人员签字。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在全套施工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及时将审查意见告知书及审查中发现的违反消防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审查实行审查质量责任制,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对提供的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及相关材料负责,负责审查的单位和人员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审查的每项建设工程,应当对审查报告等审查资料建立档案并长期保存。

附件:1、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

2、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报告

(式样)

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办法(式样)附件1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

1建筑类别

1.1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单层

建筑面积等要素,审查建筑物的分类和设计依据是否准确。

1.1.1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数量或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可燃物数量等审

查工业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是否准确。

1.1.2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单层建筑面积等审查民用建筑

的分类是否准确。

1.1.3是否满足其他专门防火规范和专业设计规范的防火要求:如石油化工企业、石

油天然气工程、石油库、发电厂与变电站、钢铁冶金企业、纺织工程、酒厂、

烟花爆竹工厂、加油加气站、冷库、电子洁净厂房、办公建筑、展览建筑、体

育建筑、广播电视建筑、老年人建筑、疗养院建筑、旅馆建筑、商店建筑、饮

食建筑、宿舍建筑、特殊教育学院建筑、中小学建筑、托儿所和幼儿园建筑、

汽车库和修车库、住宅、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医院、文化馆、电影院、

剧场、汽车客运站、港口客运站、铁路旅客车站、地铁车站、殡仪馆、城市交

通隧道等。

2建筑耐火等级和建筑构件耐火极限

2.1审查建筑耐火等级确定是否准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1.1根据建筑的分类,审查建筑的耐火等级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民用建筑内特殊场

所与使用性质、耐火等级相对应的楼层位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1.2是否满足其他专门防火规范和专业设计规范的防火要求。

2.2审查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2.1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及燃烧性能是否达到建筑耐火等级的要求。

2.2.2当建筑物的建筑构件采用木结构、钢结构时,采用的防火措施是否与建筑物耐

火等级匹配,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2.3建筑构、配件的选用以及防火涂料、防火玻璃等建筑材料的选用是否符合相关

材料(产品)技术标准。

3总平面布局

3.1审查工程选址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和城乡消防规划的要求。

3.1.1火灾危险性大的石油化工企业、烟花爆竹工厂、石油天然气工程、石油库、钢

铁企业、发电厂与变电站、酒厂、加油加气站等选址是否其他专门防火规范和

专业设计规范的防火要求。

3.1.2建设工程用地红线是否与规划部门审批一致。

3.2审查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2.1根据建筑类别审查防火间距。防火间距不足时,是否符合规范规定的其他措施。

同时应审查民用建筑附近是否有易燃易爆场所。

3.2.2不同类别的建筑之间,U型或山型建筑的两翼之间,成组布置的建筑之间的防

火间距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2.3加油加气站、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天然气工程、石油库、酒厂等建设工程与周

围居住区、相邻厂矿企业、设施以及建设工程内部建、构筑物、设施之间的间

距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平面布置和防火分区

4.1根据建筑类别审查建筑平面布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1.1工业建筑内的高火灾危险性部位、中间仓库以及总控制室、员工宿舍、办公室、

休息室等场所的布置位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汽车库、修车库的平面布置是否

符合规范要求。

4.1.2建筑内柴油发电机房、锅炉房、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托儿所、幼儿园的儿

童用房、老年人活动场所、儿童活动场所等的布置位置、厅室建筑面积等是否

符合规范要求。

4.2审查建筑允许建筑层数和防火分区的面积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2.1根据火灾危险性等级、耐火极限确定工业建筑最大允许建筑层数和相应的防火

分区面积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2.2民用建筑内设有观众厅、电影院、汽车库、商场、展厅、餐厅、宴会厅等功能

区时,防火分区划分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的专门要求。

4.2.3竖向防火分区划分情况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当建筑物内设置自动扶梯、中庭、

开敞式楼梯或开敞式楼梯间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是否采用符合规范的防

火分隔措施。

4.3审查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的布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4审查是否满足其他专门防火规范和专业设计规范的防火要求。

5安全疏散与避难设施

5.1审查各楼层或各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位置、宽度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5.1.1每个防火分区以及同一防火分区的不同楼层的安全出口不少于两个,两个安全

出口之间距离不应小于5m,当只设置一个安全出口时,是否符合规范规定的设

置一个安全出口的条件。

5.1.2疏散人数的计算方法和技术数据是否准确、可靠。

5.1.3安全出口的最小疏散净宽度,除符合消防设计规范外,还应符合其他建筑设计

规范的要求。

5.1.4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净宽度是否与疏散走道、疏散楼梯梯段的净宽度相匹配。

5.1.5建筑内是否存在要求独立或分开设置安全出口的特殊场所。

5.2审查疏散楼梯和疏散门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5.2.1疏散楼梯的设置形式和数量、位置、宽度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疏散楼梯在首层

是否按规范要求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当不能直通室外时,疏散方式和疏

散距离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开敞式楼梯不应为疏散楼梯。

5.2.2疏散楼梯的防排烟条件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疏散楼梯的围护结构的燃烧性能和

耐火极限是否符合要求,不得以防火卷帘代替;防烟楼梯间前室面积是否符合

规范要求。商业建筑等人员密集场所疏散楼梯间不应采用剪刀式楼梯。

5.2.3疏散楼梯在建筑的地上、地下部分应分隔,在避难层应错位或断开,其他楼层

应上、下位置一致。

5.2.4疏散门的设置位置、数量、宽度和开启方向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5.3根据建筑的疏散方式和单、双面布房等审查疏散距离和疏散走道宽度是否符合规范要

求。

5.4审查避难走道、避难层和避难间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5.4.1根据建筑物使用性质、建筑高度审查该建筑是否需要设置避难层(间)。

5.4.2避难层(间)的设置楼层、平面布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5.4.3避难层(间)的防火、防烟等消防设施、有效避难面积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5.4.4避难层(间)的疏散楼梯和消防电梯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6建筑构造

6.1审查防火墙、防火隔墙、防火挑檐等建筑构件的防火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6.1.1防火墙、防火隔墙、防火挑檐的设置部位、形式、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是否符

合规范要求。

6.1.2建筑内设有厨房、设备房、儿童活动场所、影剧院等特殊部位时的防火分隔情

况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6.1.3冷库和仓库、厂房内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房间时的特殊建筑构造是否

符合规范要求。

6.1.4防火分隔是否完整、有效,防火分隔所采用的防火墙、防火门、窗、防火卷帘、

防火水幕、防火玻璃等建筑构件、消防产品的耐火性能是否符合相关材料(产

品)的技术标准要求。

6.1.5防火墙、防火隔墙开有门、窗、洞口时是否采取了符合规范要求的替代防火分

隔措施。

6.1.6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的设置,严禁穿过防火墙。防火墙内不应

设置排气道。

6.2审查电梯井、管道井、电缆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井道的防火构造是否符合

规范要求。

6.2.1电梯井、管道井、电缆井、排气道、排烟道、垃圾道等竖向井道是否独立设置,

井壁、检查门、排气口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6.2.2电缆井、管道井每层楼板处和与走道、其他房间连通处的防火封堵是否符合规

范要求。

6.3审查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的防火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6.3.1屋顶、闷顶材料的燃烧性能、耐火极限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6.3.2闷顶内的防火分隔和入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6.3.3变形缝构造基层材料燃烧性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电缆、可燃气体管道和甲、

乙、丙类液体管道穿过变形缝时是否按规范要求采取措施。

6.4审查建筑外墙和屋面保温、建筑幕墙的防火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6.4.1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6.4.2电气线路穿越或敷设在B1或B2级保温材料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6.4.3当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时,防护层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6.4.4审查中庭等各种形式的上下连通开口部位及建筑幕墙上下、水平方向的防火分

隔措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6.5审查建筑外墙装修及户外广告牌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6.6审查天桥、栈桥和管沟的防火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7消防车道、作业场地和救援设施

7.1审查消防车道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7.1.1根据建筑物的性质、高度、沿街长度、规模等,审查消防车道设置是否符合规

范和各地消防装备实际使用要求。

7.1.2消防车道的形式(环形车道还是沿长边布置,是否需要设置穿越建筑物的车道)、

宽度、坡度、承载力、转弯半径、回车场、净空高度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7.1.3区分消防车道和消防车作业场地之间的不同要求。

7.1.4消防车道设置在红线外时,应能取得权属单位同意的相关文件资料,确保正常

使用。

7.2审查消防车作业场地和入口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7.2.1根据建筑高度、规模、使用性质和重要性,审查建筑是否设置需要设置消防车

登高面和消防车作业场地。

7.2.2消防车作业场地的设置部位、设置长度、宽度、坡度,消防车登高面上各楼层

消防救援口的设置位置、大小、标识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消防车登高面是否

有影响登高的裙房、树木、架空管线等,首层是否设置楼梯出口、立面是否设

置窗口等;

7.2.3消防车作业场地范围内的外墙是否设置供消防救援的入口,开口的大小、位置

是否满足规范要求,标识是否明显。

7.3审查消防电梯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7.3.1根据建筑的性质、高度和楼层的建筑面积或防火分区情况,审查建筑是否需要

设置消防电梯。

7.3.2消防电梯的设置位置和数量,每台电梯的服务面积,消防电梯前室及合用前室

的面积,消防电梯运行的技术要求,如防水、排水、电源、电梯井壁的耐火性

能和防火构造、通讯设备、轿厢内装修材料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7.3.3利用建筑内的货梯或客梯作为消防电梯时,所采取的措施要满足消防电梯的运

行要求。

7.4审查直升机停机坪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7.4.1屋项直升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助设施的设置情况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包括直

升机停机坪与周边突出物的距离,出口数量和宽度,四周航空障碍灯,应急照

明,消火栓的设置情况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7.4.2直升机停机坪的设置除要符合消防救援的要求外,尚应符合航空飞行安全的要

求。

8灭火设施

8.1审查消防水源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8.1.1根据建筑物的规模、使用性质及其重要性、火灾危险性、火灾特性和环境条件

等因素综合审查消防给水的设计。

8.1.2消防水源的形式,消防总用水量、天然水源的保证率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建筑

的消防用水总量应按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确定。

8.1.3利用天然水源的,天然水源的水量、水质、消防车取水高度、取水设施是否符

合规范要求。

8.1.4由市政给水管网供水的,市政给水管网向室外消防给水管网供水(引入)管数

量、供水管径(供水能力)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8.1.5设置消防水池的,消防水池的设置位置、容量、取水口、取水高度等是否符合

规范要求。消防水池总容量超过500m3时,是否分成两个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

池;合用消防水池是否采取了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8.1.6设置消防水箱(包括高位消防水箱、分区水箱和转输水箱等)的,消防水箱的

设置位置、容量、补水措施、水位显示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高位消防水箱的

设置高度不能满足规范规定的静压要求时,是否采取了相应的增压设施。重力

消防给水系统的高位水箱不能满足消防给水系统压力的区域,该区域是否采用

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相应措施,合用消防水箱是否采取了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

技术措施。

8.2审查室外消火栓系统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8.2.1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及其重要性、火灾危险性、火灾特性和环境条件等因素综

合审查室外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8.2.2根据居住区、建筑物的一次灭火用水量和火灾延续时间,审查室外消火栓系统

用水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8.2.3室外消防给水管网的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重点审查与室外消防管网或消防

水泵连接的进水管的数量、连接方式、管径计算、管材选用等的设计。

8.2.4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重点审查水压计算、阀门设置、

管道布置等的设计。

8.2.5室外消火栓的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重点审查室外消火栓数量、布置、间距

和保护半径。其中地下式消火栓应设置明显标志。

8.3审查室内消火栓系统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8.3.1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及其重要性、火灾危险性、火灾特性和环境条件等因素

综合审查室内消火栓系统和消防软管卷盘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8.3.2根据规范要求计算出的建筑物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和火灾延续时间,审查室内消

火栓用水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8.3.3室内消防给水管网的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重点审查引入管的数量、管径和

选材,管网和竖管的布置形式(环状、枝状),竖管的间距和管径,阀门的设置

和启闭要求、水泵接合器等的设计。

8.3.4室内消火栓的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重点审查室内消火栓的设置形式(含试

验和检查用消火栓)、布置、保护半径、间距计算等的设计。

8.3.5水力计算是否符合规范要求。重点审查系统设计流量、消火栓栓口所需水压、

充实水柱计算、管网水力计算(沿途水头损失、局部水头损失、最不利点确定、

流量和流速确定)、消防水箱设置高度计算、消防水泵扬程计算、剩余水压计算、

减压孔板计算和减压阀的选用(减压孔板孔径计算、减压孔板水头损失计算、

减压阀的选用)。

8.3.6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和设置位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8.3.7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竖向分区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消火栓口的出水压力大于

0.50MPa时,是否操起合适的减压措施。

8.4审查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8.4.1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及其重要性、火灾危险性、火灾特性和环境条件等因素

审查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和选型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8.4.2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设计流量和设计总用水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主要是根

据系统设置部位的火灾危险等级、净空高度等因素,审查喷水强度、作用面积、

喷头最大间距、喷头工作压力、持续喷水时间。

8.4.3系统组件的选型与布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重点审查喷头的选用和布置,报警

阀组、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末端试水装置等的设置和供水管道的选材和布

置。审查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和设置位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8.4.4系统水力计算、供水设施、减压措施,以及系统的操作和控制是否符合规范要

求。

8.4.5特殊部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如公共建筑中的餐饮场

所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设置的自动灭火装置,Ⅰ类地下停车库设置的泡沫喷

淋灭火系统,相关规范规定可以采用的自动喷水灭火局部应用系统等。

8.4.6系统配水管道的工作压力、配水管入口压力、配水支管控制的标准喷头数、每

个报警阀组供水的最高与最低位置喷头的高程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8.4.7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的系统是否设有高位消防水箱,其有效容积和设置高度是否

符合规范要求,当水箱高度不满足要求时是否采取正确的增压措施。不设高位

消防水池的建筑,系统是否按规范要求设置气压供水设备。高位消防水箱出水

管与报警阀连接、各危险等级场所的最小出水管径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8.4.8民用建筑中非仓库类高大净空场所的净空高度超过规范规定时,是否按相关规

范正确设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装置。

8.4.9按规范要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由于净高等原因无法采用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场所,是否按相关规范正确设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装

置。

8.5审查消防水泵和消防水泵房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8.5.1消防工作水泵、消防转输水泵、消防增压水泵的设计流量和扬程是否符合规范

要求;消防泵的流量扬程曲线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备用泵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

求。

8.5.2消防水泵是否采用自灌式吸水;消防水泵或泵组的吸水管和出水管的设置是否

符合规范要求;吸水管是否设有控制阀和过滤器,变径连接时是否采用偏心异

径管件;出水管上是否安装有止回阀、控制阀和压力表,是否设置有试验和检

查用压力表和放水阀。

8.5.3室内消火栓给水管网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网是否分开设置,消防泵是否独立

设置,当合用消防泵时,供水管路是否在报警阀前分开。高层建筑消防给水系

统是否有防超压措施。

8.5.4消防水泵房是否有排水设施。

8.5.5消防给水系统水压强度试验和水压严密性试验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8.6审查气体灭火系统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8.6.1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规模等审查系统的设置场所和类型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8.6.2系统防护区的设置、划分是否符合规范要求。重点审查防护区的数量限制、保

护容积的限制,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

泄压设施。

8.6.3系统的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包括灭火设计用量、灭火设计浓度、墯化设计

浓度、灭火设计密度、设计喷放时间、喷头工作压力等。

8.6.4系统的操作与控制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包括系统的电源、气源等,管网灭火系

统的启动方式,明确延迟喷射或无延迟喷射的启动方式。

8.6.5系统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包括防护区的疏散设计、通风、设置的预

制灭火的充压压力、有人防护区的灭火设计浓度或实际浓度等安全要求,储瓶

间、管网的安全要求。

9防排烟设施

9.1审查防烟设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9.1.1建筑内需要设置防烟设施的部位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9.1.2设置防烟系统的部位对和机械防烟的形式选择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9.1.3楼梯间、防烟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疏散走道、中庭等采用自然通

风口的面积、开启方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避难层采用自然通风时是否设有两

个不同朝向的外窗或百叶窗,且每个朝向开窗面积是否符合自然通风开窗面积

要求。

9.1.4机械防烟系统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9.1.4.1送风机的选型和设置位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9.1.4.2送风机的进风口设置是否按规范要求不受烟气影响。

9.1.4.3送风口的设置位置、启闭方式控制、送风口的风速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9.1.4.4风管的制作材料、耐火性能是否满足规范要求,且不同材料风道风速是否

满足规范规定,风管上防火阀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9.1.4.5防烟系统风量计算,其余压值、加压送风量控制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承担

32层以上送风系统是否分段设计;封闭避难层的独立送风系统机械加压

送风量是否按避难区净面积确定。

9.2审查排烟设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9.2.1建筑内需要设置排烟设施部位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同一个防烟分区是否采取同

一种排烟方式。

9.2.2防烟分区的划分、面积、挡烟设施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规定,防烟分区不应跨

越防火分区,敞开楼梯、自动扶梯穿越楼板的开口部位应设置挡烟垂壁或防火

卷帘。

9.2.3自然排烟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9.2.4排烟口或排烟窗的设置位置、高度、面积、开启控制方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9.2.5机械排烟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9.2.5.1排烟风机的选型和风机设置位置。排烟风机选型是否符合排烟系统要求,

是否采用离心式或轴流排烟风机,风机入口是否设置排烟防火阀并能连锁

关闭排烟风机;排烟风量是否按规范要求计算。

9.2.5.2排烟风管的制作材料,耐火极限、风管与可燃物的距离等是否符合规范要

求,且不同材料风道风速应满足规范规定,管道相应位置应设置排烟防火

阀。

9.2.5.3排烟口及排烟窗距排烟区域最远的距离,排烟窗安装位置、安装高度应符

合规范规定;排烟口的安装位置、开启方式、风口风速及其与安全出口距

离是否符合规范规定。

9.2.5.4排烟系统是否按规范要求设置补风系统,补风系统的设置风量是否符合规

范要求。

10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0.1审查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机房的设置位置,建筑防火分隔措施,内部设施管道

布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0.2根据建筑物的不同用途、规模,审查场所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的形式选择是否

符合规范要求。

10.2.1甲、乙类厂房及丙类厂房内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纤维的空气是否按照规

范要求不循环使用;民用建筑内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

是否设置自然通风或独立的机械通风设施且其空气不循环使用。

10.2.2甲、乙类厂房和甲、乙类仓库内是否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采暖;不应采用循

环使用热风采暖的场所是否采用循环热风采暖。

10.3审查通风系统的风机、除尘器、过滤器、导除静电等设备的选择和设置是否符合规范

要求。

10.3.1不同类型场所送排风系统的风机选型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0.3.2含有燃烧和爆炸危险粉尘等场所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除尘器、过滤器设置是

否符合规范要求。

10.4审查采暖、通风空调系统管道的设置形式,设置位置、管道材料与可燃物之间的距离、

绝热材料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0.5审查防火阀的动作温度选择、防火阀的设置位置,设置要求是否符合规范的规定。

10.6审查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系统,燃油或燃气锅炉房的通风

系统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1电气

11.1审查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保护对象的消防用电负荷等级的确定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1.2审查消防电源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1.2.1消防电源设计是否与《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规定的相应用电负荷等级要求一

致。

11.2.2一、二级负荷消防电源采用自备发电机时,发电机的规格、型号、功率、设置

位置、燃料及启动方式、供电时间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1.2.3备用消防电源的供电时间和容量,是否符合该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内各消防用电

设备的要求,不同类别场所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

时间应符合规范要求。

11.3审查消防配电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1.3.1消防用电设备是否采用专用供电回路,保证当建筑内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

仍能保证消防用电。

11.3.2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设备,其配电箱是否独立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

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消防电梯等的供电,是否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

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11.3.3消防配电线路的敷设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1.4审查用电系统防火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1.4.1供电线路。架空线路与保护对象的间距是否满足规范要求,电力电缆及用电线

路是否按相关规范要求敷设。

11.4.2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是否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可燃

材料仓库灯具的选型是否符合要求,灯具的发热部件是否采取隔热等防火措施,

配电箱及开关的设置位置是否符合要求。

11.4.3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

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

11.4.4部分火灾危险性较大场所是否按规范要求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1.5审查消防应急疏散照明及指示标志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1.5.1应急疏散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部位应符合规范要求。

11.5.2不同场所的应急疏散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的照度应符合规范要求。

11.5.3应急疏散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的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特殊场所应设置能保持视

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11.5.4灯具是否符合《消防安全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规定。

11.6审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1.6.1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因素,审查系统的保护

对象分级,设置部位,系统形式的选择,火灾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

11.6.2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审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选择及布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规

定。主要审查火灾报警控制器容量和每一总线回路所容纳的地址编码总数。

11.6.3火灾探测器、火灾手动报警按钮、火灾应急广播、火灾警报装置、消防专用电

话、系统接地的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1.6.4系统的布线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重点审查系统导线的选择,系统传输线路

的敷设方式;系统的供电可靠性、系统的接地等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1.6.5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和功能不同,审查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设计。重点审查

系统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沫和干粉灭火

系统、防排烟系统、空调通风系统、火灾应急广播、电梯回降装置、防火门及

卷帘系统、消防应急照明系统、消防通讯系统等消防设备的联动控制设计。12建筑防爆

12.1审查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2.1.1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是否独立设置,是否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承重结

构是否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

12.2审查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有爆炸危险的仓库或仓库内有爆

炸危险的部位、有粉尘爆炸危险的筒仓、燃气锅炉房是否采取防爆措施、设置泄压设

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2.2.1确定危险区域的范围,审查泄压口位置是否影响室内、外的安全条件,是否避

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

12.2.2泄压面积是否充足、泄压形式是否适当。

12.2.3泄压设施是否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是否采用安

全玻璃等在爆炸时不产生尖锐碎片的材料。屋顶上的泄压设施是否采取防冰雪

积聚措施。作为泄压设施的轻质屋面板和墙体的质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2.3审查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设备、总控制室、分控制室的位置是否符合规

范要求。

12.3.1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是否布置在单层厂房靠外墙的泄压设施或多

层厂房顶层靠外墙的泄压设施附近。

12.3.2有爆炸危险的设备是否避开厂房的梁、柱等主要承重构件布置。

12.3.3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是否独立设置。

12.3.4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分控制室宜独立设置,当贴邻外墙设置时,是否

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

12.4审查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是否采用轻质屋面板作为泄压面

积。顶棚是否平整、无死角,厂房上部空间是否通风良好。

12.5审查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和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

厂房是否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

12.5.1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是否采取防静电措施。

12.5.2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其内表面是否平整、光滑、易于清扫。

12.5.3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必须设置时,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2.6审查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厂房,其管、沟是否与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其

下水道是否设置隔油设施。

12.7审查甲、乙、丙类液体仓库是否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

品仓库是否采取防止水浸渍的措施。

12.8审查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的办公室、休息室,必须贴邻本厂房时,是否设置防爆墙

与厂房分隔。有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楼梯间、室外楼梯或与相邻区域连通处是否设置门

斗等防护措施。

12.9审查安装在有爆炸危险的房间的电气设备、通风装置是否具有防爆性能。

13建筑装修

13.1审查设计说明及相关图纸,明确装修工程所在建筑的建筑类别、装修范围、装修面积。

装修范围应明确所在楼层,若不是整层装修则应明确局部装修范围的轴线。

13.2审查装修工程的使用性质是否与通过审批的建筑使用性质相一致。装修工程的使用性

质如果与原设计不一致,则应判断是否引起整栋建筑的性质变化,是否需要重新申报

土建调整。

13.3审查装修工程的平面布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3.3.1装修工程的平面布置是否满足疏散要求,由点——楼梯、线——走道、面——

防火分区组成的立体疏散体系是否完整和畅通,楼梯间应核对楼梯间形式、宽

度、数量;走道应核对疏散距离、疏散宽度;防火分区是否改变,核对面积大

小、防火墙和防火卷帘的设置、分区的界线是否清晰。

13.4审查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3.4.1装修范围内是否存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需要提高或者满足一定条件可以

降低的房间和部位。

13.5审查各类消防设施的设计和点位是否与原建筑设计一致,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3.6审查照明灯具及配电箱的防火隔热措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3.6.1配电箱的设置位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3.6.2照明灯具的高温部位,当靠近非A级装修材料时,是否采取隔热、散热等保护

措施。

13.6.3灯饰的材料燃烧性能等级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3.7审查建筑内部装修是否遮挡消防设施,是否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走道的正常使用。

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办法(式样)附件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工程项目:

子项名称:

报告编号:

项目编号:

审查机构:(签章)资质印章:(签章)审查机构负责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使用须知

一、本《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一式八份,分别由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单位、质监部门使用和建设行政施工图审查管理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二、本“报告”涉及的内容,勘察、设计单位应认真进行落

实,并以正式设计文件或会议纪要形式,按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合同约定的份数提供建设单位。

三、监理单位和质监部门应严格按照据本“报告”修改后的施工图文件,依照各自的职责监督实施。

四、“报告”中施工图审查结论、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

条文情况及落实整改情况,作为行业监管的依据之一。

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合格书

编号:

建设单位:

你单位于年月日委托审查的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

注:1、审查专业名称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进行变更,结构、桥梁、隧道、消防专业应同时有审核人签字,其他专业可不签审核人。

2、本表一式八份,分别由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单位、质监部门使用和建设行政施工图审查管理部门、公安

消防部门备案。

(审查机构名称)(盖章)

年月日

施工图审查意见汇总表(用于单子项)

附注:1、根据各专业审查意见在审查结论和处理意见打“√”。 第 次审查 共 页 第 页

2、在综合结论栏的正方形内打“√”

3、审查专业名称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进行变更,结构、桥梁、遂道、消防专业应有审查人及审核人签字,其他专业可不签审核人。

施工图审查意见汇总表(用于多子项)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文件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文件 项目名称: 1500吨/年特种表面活性剂生产项目 设计单位:山东润昌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日期: 2010.08.02

设计文件目录

设计说明书 TY100721-XSJ-01 项目名称:1500吨/年特种表面活性剂项目 建设单位: 天津瓦同化学品有限公司 项目投资:2000万元 建设单位地址:天津市武清区曹子里乡小高口村西侧 建设单位法人:张舜 项目负责人:张舜 一、工程设计依据 1、执行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3)《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 GB50489-2009 (4)《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140-2005 (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2008 (6)《化工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定》 HG/T 20698-2000 (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7-94(2000年版)(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9)《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 HG/T20675-1990 (10)《化工企业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设计规程》HG/T20681-1989 (11)《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51-92 (2000年版)

(12)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2009.5.1 (13)《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50013-2006 (14)《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GB50493-2009 2、其他 (1)国家主管部门有关立项批文,会议纪要等 (2)天津瓦同化学品有限公司设计任务委托合同 (3)《1500吨/年特种表面活性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厂方提供的该工程基础设计条件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 二、建设规模和设计范围 1、工程的设计规模及项目组成 根据当地原料及产品供需情况及瓦同化学品公司发展计划,确定建设项目规模为1500吨/年特种表面活性剂生产装置。 根据工程要求,该装置加工原料乙炔、碱液、酮、脂肪酸和羟乙基 乙二胺等,年开工时数6336小时。 按功能分区的原则将本厂区分为生产装置区、辅助生产区(原料及 产品存储区)、公用工程区、行政区等,各区由道路分隔。 2、设计范围与分工。 本次设计范围为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火 栓系统及灭火器具、安全疏散指示。 三、总指标

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行政许可指南

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行政许可办事指南 一、办理程序 1、新、改、扩建及内部装修工程的设计依法应由消防部门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 2、建设单位到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原市便民服务中心)消防窗口领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按要求填写并加盖公章; 3、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图纸一并报送消防窗口; 4、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为“同意”的意见,即按审核同意的施工图纸资料进行施工; 5、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为“不同意”的意见,则应当按照意见书的要求修改有关消防设计,并按程序重新申报防火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 二、申报消防设计审核各阶段需提交资料 1、新建、扩建工程施工图设计阶段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建设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书: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法人签字、被委托人签字、被委托人、法人身份证双面复印件);【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3)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4)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甲、乙级建筑勘察设计资质和消防专业设计资质);设计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和云南省公安消防总队文件云公消【2009】102号文件】 (5)消防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单位出具的消防设计专篇、总平面图、建筑施工图、给排水施工图、采暖通风施工图、电气施工图、建筑灭火器配置图、工业建筑中相关的工艺施工图及设计说明等的设计蓝图及电子光盘)。【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6)涉及专家评审工程,请提供专家评审申报材料(包括:特殊消防设计文件,或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集体会审、专家评审意见及有关记录和材料)。 (7)质量回执(窗口、消防) 注:1、请带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原件或扫描件审核; 2、授权委托只能委托建设方人员办理。 2、内部装修改造设计阶段

2020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第三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第四章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 第五章档案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为,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部门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 第三条本细则是和《暂行规定》配套的具体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除遵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暂行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细化本细则。 第五条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技术审查并入联合审查,意见一并出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根据施工图审查意见中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并入联合验收。 第二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第六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信息齐全、完整;(二)消防设计文件内容齐全、完整(具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内容齐全、完整); (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已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已提交批准文件。 第七条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封面:项目名称、设计单位名称、设计文件交付日期。 (二)扉页: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和项目总负责人的姓名及其签字或授权盖章,设计单位资质,设计人员的姓名及其专业技术能力信息。 (三)设计文件目录。 (四)设计说明书,包括: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申报表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 申报表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申报表 建设单位(印章):填表日期年月日

说明 1.此表由建设单位填写并加盖印章,没有单位印章的,由其负责人签名。填表前请仔细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确知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2.建设单位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填写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或打印,字迹清楚,文面整洁,不得涂改。 4.表格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不需填写的,应划去。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必须填写。未确定监理单位的,不填写相应栏目。表格中的“□”,表示可供选择,在选中内容前的“□”内画√。 5.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应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2)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3)消防设计文件; (4)施工许可文件;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有《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提供特殊消防设计文件,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按照建设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应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 提交的材料请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其中“证明文件”、“许可文件”、“合格文件”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6.通过网上申报备案的,应按要求提交全部电子申报材料。请注意领取备案文书。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 编号: (背面有正文)

填表说明 1.填表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仔细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 2.填表单位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填表单位应在申请表中注明“印章”处加盖单位公章,申请表涉及多页,需要加盖骑缝章,没有单位公章的,应由其法人或项目负责人签名(或手印)。 4.填写应打印或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 5.表格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不需填写或无相关内容的,应划“╲”。表格或文书中的“□”,表示可供选择,在选中内容前的“□”内画√。 6.如行数和页数不够,可另加行/页(附行/页应按照文书所列项目要求制作)。 7.“特殊建设工程情形”对应勾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第十四条各款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如符合多个情形可多选。 8.如需进行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请提供以下材料: 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原文及中文翻译文本,以及有关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资料。 9.需提供的“许可文件”“批准文件”可为复印件,加盖公章,申请人应注明原件存放处和日期并签名确认。 10.建设单位如在施工过程中自行完成消防设施检测,或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时自行完成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中“技术服务机构” 一栏可由建设单位填写。 11.《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中“工程简要说明”一栏所填内容可包括:(1)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及抽查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及抽查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 二、备案范围及方法 依法应进行消防设计审核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日内,到消防窗口领取并填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由窗口工作人员指导进行消防设计纸质备案和网上备案,网上备案为:《消防办事大厅系统》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2f6352268.html,/。 三、备案建设工程抽查及方法 消防窗口工作人员通过《消防办事大厅系统》中预设的抽查程序,对备案的建设工程随机确定抽查对象,抽查比例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按照50%--90%比例进行。被抽查到的单位将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四、抽查工作权限 (一)济南市公安消防分局负责对下列建设工程实施消防设计备案及抽查: 1、新建、扩建建设工程 由济南市规划部门规划批准的下列备案的建设工程: (1)单体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大于不含本数,下同)或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设工程;(2)规划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0平方米或建设工程中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居住或商住组团。2、改建建设工程(包括内部装修、用途变更) 负责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高新区的内部装修改造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或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改建建设工程。 (二)各区、县(市)公安消防大队对下列建设工程实施消防设计备案及抽查: 1、新建、扩建建设工程 (1)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长清、高新大队负责辖区内除支队备案抽查范围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备案抽查; (2)章丘、平阴、济阳、商河大队负责辖区内所有建设工程备案抽查。 2、改建(包括内部装修、用途变更)建设工程 (1)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高新大队负责辖区内内部装修改造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小于含本数,下同)且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改建建设工程; (2)章丘、长清、平阴、商河、济阳大队负责本辖区内所有改建建设工程。 五、申报材料 被抽查到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在申报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建设规模的持续扩大,各类建筑根据 规模和使用性质的不同,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一系列 的消防安全设施,以保证建筑物的消防安全。作者从事建筑工程消防 设计审核、验收工作,在工作中遇到很多工程技术和质量上的问题, 作为消防监督部门,既要监督好,从技术上服务好,更要把好源头关,增强对消防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的监控。 1建筑工程消防设计上的先天隐患 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因为设计市场竞争,低价揽业务,缺乏对设计条件 的充分调查;无原则迎合业主心理,降低标准设计;设计单位设计人 员对消防技术标准理解、掌握水准不够以及责任心不强,设计粗糙等 因素,工程设计常出现如下问题: 总平面布局设计方面存有不标注与本项目相邻的周边建筑的性质、层 数或高度、防火间距,总平面布局设计与现场实际不相符,在设计图 纸中隐藏了部分影响消防车道畅通和防火间距不足的建构筑物,总平 面图与建筑图关于建筑的性质、规模不一致等问题,如果现场勘察不 到位很容易造成隐患和产生相邻纠纷。 在建筑图设计方面存有设计内容不全面、建筑材料耐火等级和燃烧性 能选择不符合规范要求,帮助业主回避平面布置不合理等问题。 消防设施方面主要消防给水设计不切实际,不能满足消防要求。 2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存有的主要问题 安装使用建筑自动消防设施,不经过消防监督部门审核、验收把关, 造成一些问题。有些单位为压缩基建开支,或者降低成本,选择质差 价廉的消防产品,质量难以保证;有些单位安装调试后,仍然存有问题,始终不能开通运行,甚至几年不能投入使用;有的在使用很短一 段时间后,就整个系统瘫痪,需要重新设计、换型,造成很大的浪费。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申报表82518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申报表 建设单位(印章):填表日期年月日

说明 1.此表由建设单位填写并加盖印章,没有单位印章的,由其负责人签名。填表前请仔细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确知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2.建设单位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填写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或打印,字迹清楚,文面整洁,不得涂改。 4.表格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不需填写的,应划去。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必须填写。未确定监理单位的,不填写相应栏目。表格中的“□”,表示可供选择,在选中内容前的“□”内画√。 5.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的,应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2)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3)消防设计文件; (4)施工许可文件;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有《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提供特殊消防设计文件,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按照建设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应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 提交的材料请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其中“证明文件”、“合格证”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6.通过网上申报备案的,应按要求提交全部电子申报材料。请注意领取备案文书。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验收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验收 一、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0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二、受理部门及审批单位(一)以下项目由市公安消防局受理和审批:1、高层民用建筑,独立的地下工程;2、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或单栋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多层民用建筑或建筑群;3、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油库、液化气站及其它甲、乙类火灾危险场所;4、甲、乙类厂房、仓库,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或单栋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丙、丁、戊类厂房、库房。(二)以下项目由工程所在地的公安消防大队受理和审批:除第(一)项范围以外的建筑工程报工程所在地的公安消防大队受理和审批。 三、审批时限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发出《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对于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同时将延长审核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并发出《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对于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同时将延长验收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四、申办应提交材料(一)建审材料: 1、申请报告。由建设单

位提交申请消防审核的书面报告,并加盖建设单位印章。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申请事由及相关情况说明。2、申报表单。建设单位根据所申报的建筑工程类别有选择地填写并提交《建设工程总平面(方案)设计消防审核申报表》、《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或《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3、规划批文。新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立项批文及规划红线图。4、设计图纸。(本项所列各类图纸在报审时应同时提交其设计光盘,文件扩展名格式为.dwf。)①总平面设计:工程总平面布局图;②方案设计:工程总平面布局图,工程单体平、立、剖面方案设计(含相关设计说明资料);③扩初设计:总平面图、建筑扩初图、建筑给排水扩初图、建筑供暖通风扩初图和建筑电气扩初图;④施工设计:总平面图、水总平面图、建筑施工图、建筑给排水施工图、建筑供暖通风施工图和建筑电气施工图; ⑤装修设计: 装修设计平面图、立面图及设计说明资料(应包含装修材料明细说明); ⑥自动消防设施设计:自动消防系统(设施)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资料(自动灭火系统应包含设计计算书);⑦变更设计:变更后涉及到的建筑、水、电、暖通设施等的设计图纸。5、消防设计专篇。对于国家、省级、市级重点工程和其它设置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应提交消防设计专篇;6、资证及前期法律文书。装修和自动消防设施设计申报审核时,应提交设计单位设计资质及原建筑工程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7、评估报告。对于设计超出国家消防技术规范或规范未予明确的建筑工程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与消防设计审核的区别在哪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与消防设计审核的区别在哪? 2012-05-17 20:24trch4488|分类:建筑学|浏览10299次 分享到: 2012-05-17 21:27提问者采纳 1、消防设计备案是新修订的《消防法》(2008年版)出现的新的制度。 2、区别,简而言之:(1)对小项目实行备案,先取得施工许可证再消防设计备案;对大项目及较大的娱乐场所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先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施工许可证;(2)备案不属于行政许可,审核属于行政许可;(3)备案可能被抽中,审核必须向消防机构申报;(4)备案可以在互联网申报,审核必须到消防机构申报;(5)备案合格及不合格的在互联网上公告结果,审核合格的或不合格的,公安消防机构均应出具加盖印章的法律文书《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6)办理时限,备案30个工作日内出结果公告,审核20个工作日内出法律文书意见;(7)备案手续不办的最多罚款5000元,审核手续不办擅自施工的,最低罚款3万元最多30万元,还必须责令停止施工。 3、新消防法由原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所有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改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制度,对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和消防验收实行备案抽查制度。 (1)关于备案。除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建设单位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提交备案申请材料。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受理消防设计备案时,按照规定要求确定被抽查的建设工程。备案不属于行政许可,不影响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后的开工。此外,根据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2)关于抽查。对于建设单位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这里所规定的“抽查”,是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单位报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从中抽取一部分建设工程进行的消防设计审查。如果通过审查消防设计文件,发现建筑设计单位未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消防设计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该消防设计文件就属于不合格。消防设计文件的备案与抽查本身不影响建设工程的施工,但如果经依法抽查发现消防设计文件不合格的,根据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该建设工程应当停止施工。 对确定消防设计抽查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受理凭证上告知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说明和总平面图、建筑平立剖面图、消防系统图等与消防设计相关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指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受抽查。

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试行)

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 (试行)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9月

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 (试行) 主编单位: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浙江省工业设计研究院 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批准单位: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施行日期:2020年9月15日 2020杭州

消防设计审查是防止形成先天性火灾隐患,确保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的重要措施。为响应《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要求,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管理,落实建设、设计和技术服务机构的责任,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相关单位,在充分总结借鉴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参考国家、行业及我省现行的相关标准和规范,并结合浙江省、杭州市的实际情况,编制了《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共分7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审查范围、审查工作程序、技术审查依据及规范适用、技术审查内容、技术审查结果判定、档案管理及附件(技术审查意见书、技术审查要点记录(含汇总)表等)。 《指南》由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组织编制并负责指导实施和解释。请各地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及时总结实践经验,提出意见和建议。 主编单位: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浙江省工业设计研究院 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王健、许雷挺、杨毅、王靖华、吕敬建、赖庆林、杨彤、邵敏、颜晓强、李平、余俊祥、丁珊、易家松、袁松林、徐国忠、南博文、丁德、邵剑文、高蔚 主要审查人:王宗存、黄晓家、王炯、杨茂成、景政治、蒋骥、项志峰、何江、刘莹、林鑫、王国钰

2020年6月住建部最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建设工程消防消防验收备案表》抽查文书式样

2020年住建部最新《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下载(2020年住建部最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建设工程消防抽查文书表》样式PDF文件模板下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消防填表说明在最后。 2020年6月住建部最新发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 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的通知 202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 供各地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参照、细化的文书式样共10份,包括: 1.《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2.《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3.《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4.《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 5.《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6.《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7.《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 8.《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不予备案凭证》 9.《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结果通知书》 10.《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申请表》 另附填表说明。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和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的通知 建科规〔2020〕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我部制定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6月16日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51号令)

索引号:000013338/2020-00100 主题信息:其他 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成日期:2020年04月01日 文件名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有效期:2020年06月01日生效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主题词: 废改立情况: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20年1月19日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 2020年4月1日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第四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第七条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定期参加职业培训。 第二章有关单位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与义务 第八条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 (二)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办理备案并接受抽查; (三)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依法将消防施工质量委托监理; (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 (五)按照工程消防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程序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该帖被浏览了1350次 | 回复了14次 哈尔滨消防支队 当前位置:首页 >> 办事指南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 ----------- 2008-11-7 15:01:00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一款,《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一条,《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第四条。 二、条件 (一)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的消防设计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二)建筑火灾危险性类别、耐火等级、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建筑构造的消防设 计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三)安全疏散、消防电梯、火灾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的消防设 计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四)消防给水、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源及其配电、防(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的消防设计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五)建筑灭火器配置的消防设计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六)建筑内部装修的消防设计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七)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防爆设计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八)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消防设计的其他要求。 三、范围 (一)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 (二)辖区内建筑内部装修工程。 (三)辖区内建筑用途变更工程。 四、程序 (一)申请人按照示范文本,视申请内容填写并向本机关报送《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或《建筑内部装修设计 防火审核申报表》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本机关审查申报材料,依法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根据审核情况,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制作审核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建筑工 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四)依法送达《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审核不合格的,依法说明理 由并告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 (五)符合听证条件的,由本机关依法组织听证。 五、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一般工程应当在10日之内,国家、省级重点工程以及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应当在20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

改建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应注意的问题

改建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应注意的问题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改建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应注意的问题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各地新建建筑工程项目不断增多,同时对原有建筑进行改建、扩建及重新装修的现象也比较普遍。在这些改建工程消防设计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工程耐火等级要与改建后的建筑功能相符合,这是改建工程中常被忽略的问题。建筑的使用功能、层数、面积发生变化,原设计的耐火等级有可能满足不了新功能的需要。比如将普通的高层旅馆改变为设有空调系统的高级旅馆时,该建筑由二类高层建筑变为一类高层建筑,其耐火等级要求也相应发生变化;再如将普通工业厂房改为甲、乙类厂房时也会遇到同样的问题。同时,在结构设计中还要考虑建筑的使用年限以及作用在各构件的荷载变化的影响,尤其是钢制构件还要进行疲劳计算。提高构件耐火等级的方法有许多种,比如增加混凝土构件保护层厚度,改进装饰装修材料,对耐火能力较差部位进行防火处理等,在设计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采用。 二、消防设施的设计要与新功能相配套。工程用途变化、面积和层数变化的同时,与之相配套的消防设施有可能改变。如消火栓及常备灭火器材的数量变化、消防水池及高位水箱的储水量是否需要增加、消防电梯及消防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与否、消防供水以及空调、防排烟系统等配套设施的设置都应加以考虑。当然,对于一般的比较简单的

工程,仅需考虑一个或几个方面的问题。对于一些“先天不足”的建筑物,如一些设计消防给水、无消防自动系统的建筑,在“后天”改建中要按照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技术标准重新设计,弥补不足,做到不留新问题。但是,在求新的同时,还要本着实用、节约的原则,充分利用建筑原有的消防设施,做到物尽其用。 三、疏散设计一定要满足规范要求。从近年各地发生的火灾事故来看,由于疏散要求不能满足而发生人员伤亡的事故较为常见。在改、扩建工程设计时应在保障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考虑疏散设计。首先,应保证有足够的疏散出口,疏散门的开启方向、疏散走道的宽度及室外的消防车道应符合规范要求。其次,疏散走向要尽量简洁,考虑同时提供室内任何位置向两个方向疏散的可能性,在保障疏散距离符合规范的前提下,尽量减少通道的转折次数,让使用者在紧急情况下达到最快撤出的目的。在走廊及拐角处应辅助有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第三,避难层、楼梯间、防火墙、防火门等建筑构件要有可靠的耐火性能或防、排烟性能,确保在紧急情况下,给遇难者提供一个安全的避难、疏散场所。 四、室内装修设计要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的要求。近年来,各地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装修热潮,装修材料多样化、高档化,用电设施大量增加,火灾预防的难度也相应提高。在装修设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报需提交的材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申报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报表(盖章原件); (2)建设、设计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及建设单位的授权委托书; (3)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和相关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的执业证明文件; (4)消防设计文件及消防设计质量承诺书;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及附图; 新建、扩建工程,大中型或受保护的建筑物外立面装修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改建工程改变原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或提高容积率的,应提供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改建工程改变原规划确定的用途的或者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提供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属于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工程的,应当提供建筑原消防审核、验收(备案)意见书及土地证、所有权(产权)证等确权文件; 上述证明文件、确权文件等复印件应当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并由窗口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相关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执业证明文件应当由原单位或相关人员盖章或签名确认。 申报材料说明: 1、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等(申报时提交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2、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指:建设工程依法应当取得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报时应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3、改建工程改变原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或提高容积率的,应提供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改建工程改变原规划确定的用途或者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提供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4、既有建筑改建、装修,未改变原土地、建筑性质的,应提供证明该建筑物自身合法证明文件(土地证和房产证,申报时应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分工范围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分 工范围 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分工范围 一、支队审核验收的建设工程 (一)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 1、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m2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 m2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 m2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 m2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或建筑总面积大于5000 m2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 m2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或建筑总面积大于3000 m2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500 m2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二)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 1、设有上述第(一)项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2、建筑面积大于10000 m2或者建筑高度超过24米或者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含具有上述功能的综合楼); 3、本项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 m2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4、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300MW级机组及以上的燃煤发电厂,燃气轮机标准额定出力150MW级及以上的燃机电厂,设有单台变压器容量180MV·A及以上的变电站、地下变电站); 5、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含三级加油站、加油加气站,总存瓶量不大于10t的液化石油气灌装站,三级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 二、大队审核验收的建设工程 (一)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 1、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 m 2、小于等于5000 m2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2、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 m2、小于等于3000 m2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申报表.doc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申报表建设单位(印章):填表日期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 建设单位 主要负责人 工程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工程地址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 类别□新建□扩建□改建(□装修□建筑保温□改变用途)使用性质工程投资额(万元)施工许可文号 单位类别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单体建筑名称结构类型耐火等级 2 层数建筑高度占地面积) 建筑面积(m 2 地上地下)地上地下 (m)(m 设置位置总容量(m 3) 储罐设置型式 浮顶罐(□外□内)□固定顶罐□卧式罐 球形罐(□液体□气体)可燃气体储罐(□干式□湿式)□其他储存形式□地上□半地下□地下储存物质名称 堆 场 储量储存物质名称 材料类别□A □B1 □B2 保温层数 □建筑保温 使用性质原有用途 装修部位□顶棚□墙面□地面□隔断□固定家具□装饰织物□其他 □装修工程装修面积 2 (m ) 装修层数使用性质原有用途 □室内消火栓系统□室外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 防□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其他灭火系统

设 □疏散指示标志□消防应急照明□防烟排烟系统□消防电梯施 □灭火器□其他: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说明 1.此表由建设单位填写并加盖印章,没有单位印章的,由其负责人签名。填表前请仔细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 管理规定》,确知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2.建设单位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填写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或打印,字迹清楚,文 面整洁,不得涂改。 4.表格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不需填写的,应划去。建设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必须填写。未确定监理单 位的,不填写相应栏目。表格中的“□”,表示可供选择,在选中内容前 的“□”内画√。 5.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应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2)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3)消防设计文件; (4)施工许可文件;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 应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有《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 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提供特殊消防设计文件,或者设计采用 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 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按照建设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 的,应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 提交的材料请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 装订,其中“证明文件”、“许可文件”、“合格文件”均为复印件,经 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 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6.通过网上申报备案的,应按要求提交全部电子申报材料。请注意领 取备案文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