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49份裁判文书的评析意见

对49份裁判文书的评析意见
对49份裁判文书的评析意见

对49份裁判文书的评析意见

提高审判人员裁判文书的写作能力是人民法院强化司法能力建设有效途径之一。根据我院 2005 年司法能力建设的总体规划,十月中旬,院党组统一安排审判人员每人将年内自己认为出色的法律文书向研究室提交一至二份,参加全院范围内的裁判文书评析。活动中各审判部门共提交各类法律文书 49 份。经过认真评查后,初步筛选出 16 份优秀法律文书,从评查的结果来看,我院行政、刑事和部份民商事案件裁判文书的质量较高,能够以静态的形式全面反映诉讼的动态过程,客观地表达出诉讼当事人诉、辩的争执焦点和证据的对抗,充分地阐述裁判结果的正确性、唯一性、合理性和合法性。但仍有相当一部份法律文书质量不高,制作粗糙,内容不全面,说理不充分。现将本次评析过程中发现好的做法和不足予以概括,供全院审判人员参考。

一、经评查的 49 份裁判文书中出现的常见问题

(一)未反映案件受理的时间、审判组织的变更及庭前调解、证据交换、庭审的概况。裁判文书从一定角度来讲是对整个民事诉讼的归纳和总结,不管是当事人或是案外人看了裁判文书,应该是对整个案件有个清晰的思路。从立案和裁判文书确定的时间可以知道案件审理的周期,体现审判效率的高低。部分裁判文书没有对庭前是否交换证据,对双方举证的意见及是否提出延期举证、是否申请法院调取相关证据等问题进行表述。而这些叙述涉及到对证据的审核与认定,是在裁判文书中反映司法程序性公正的主要体现。

(二)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和辩称未加客观、准确的概括,方言、土语、口语太严重。在部分裁判文书中,主审人起草裁判文书时未对当事人的诉称高度概括,同时直接引用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一些方言,土语,使法律文书失去了应有的严肃性。在起草裁判文书时,要对当事人的诉辩称进行高度概括,使之既不失当事人的本意,又显得当事人的主张有条理有次序,明确案件的法律关系和诉争的焦点。在参加评析的部分判决书中,大量的判决书中对亲属关系以及日期的表述就是这样的:把“小舅”表述为“舅舅”;把“妯娌”表述为“兄嫂”,把“连襟”表述为“老挑”;出生日期采用农历等。

(三)叙事不清晰,没有逻辑性,这类问题反映比较集中。认定案件的事实要按一定的逻辑顺序进行,或者按照事情发展的经过认定,或者按时间先后顺序叙述。例如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先把损害的原因、经过、后果叙述清楚,由于当事人主要请求是赔偿,所以要把损害后果要详写,如何时住院、出院、诊断的结果,是否构成伤残,住院期间的治疗费用,外出购药是否得到医疗机构的准许,是否需要护理、补充营养等进行认定,这样认定关系到赔偿的范围数额及依据。如果案件事实有纵向和横向的认定,一般要先纵向、后横向的方法。例如需要认定生活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等,采用“另查明”的方法来认定,即某地上年度平均生活费、年或日职工平均收入、最低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是多少等要据实认定。受害人有几个需要扶养的人、年龄、需要扶养的期间及扶养的标准等也要认定清楚。如果

把“另查明”的事实与案件发生的事实、经过一块儿认定显得层次不清,让人看了不明白。另外,在认定事实时,个别法官还在案件事实部分就做出了评论,这样的判决书显然是不符合裁判文书的基本格式的。案件认定的事实就是有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它应该是客观的,或者尽量与客观事实接近的、吻合的。

(四)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未概括、罗列,这一问题是比较普遍的。体现人民法院审判公开,除了在诉讼过程中程序公开外,要通过裁判文书的载体尽可能地公开诉辩双方争执

的内容,在裁判文书中公开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是至关重要的一环。案件认定的事实要有证据来证明,如没有证据证明,事实也就不存在,判决的正确性显然要受到普遍质疑。案件认定的事实,实际上是法律上认定的事实,有时可能与当时的客观事实不太一致,我们追求的也是法律事实尽可能的与客观事实一致,但有时鉴于证据的获取不一定全面和充分,所以法律上的事实是由证据来印证的。不管是先列举双方提供的证据,通过庭审质证,然后认定案件的事实,还是事实认定之后再列举相关证据,相互印证,只要把案件的事实叙述清楚,让人看了案件事实清楚、明白,又有证据证明即可。不管是采用何种法律文书格式,目的只有一个,就是把案件事实叙述清楚,证据罗列清晰,让人看了明白,这样就可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扎实有力的目的。

(五)文书论理部分不充分,还有的文书“不讲理”。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是判决书的精髓。裁判文书的成功与否关键在于论理部分。论理部分也是体现一个人的写作水平与技巧。一篇好的裁判文书在论理上应是层次清晰,说理充分透彻。详细说明当事人请求支持的理由,不支持的原因,引“法”讲“理”,使赢的当事人清清楚楚,输的当事人明明白白。一篇优秀裁判文书不但能使当事人看到审判人员辩法析理的过程,而且能够使当事人达到胜败谐服的息诉效果。

(六)引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有不妥之处。具体的法律规定往往是判决书中最具说服力的文字依据,在裁判文书说理的行文过程中要大量地加以运用,以增强法律文书的权威性,而按照现行的规定在判决前又必须引用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具体条文。部分审判人员在如何引用法律条文上不善于从判决文书的结构上去推敲,而是机械、教条地采用规定,部分法律文书说理部分出现了两次法律条文的现象,使裁判文书出现杂乱、冗长、无序。通常优秀审判人员制用法律文书,很注重裁判文书行文的严谨性,如果在判决书论理部分引用过实体法或是程序法原文,阐述判决结果的正确性、合法性和唯一性;那么在判决前就不再具体全文引用该条文,而是在判决书后,以附页的形式给当事人写明具体的法律条文及出处,这样就避免了判决书在说理部分的重复、杂乱和冗长。通过评析,还有的裁判文书只引用实体法而不引用程序法,还有的是先引用程序法后引用实体法,有的是引用普通法而不引用特别法,让人看了产生误解,有的部门规章不是注明参照而是直接引用。这些情形虽不是案件的关键和要害之处,但总给别人留下不好的印象,不规范之嫌。

(七)判决主文雍长,拖泥带水,判决执行时易引起异议。有的把判决的数字及计算过程和依据都书写在判决条文中,有的把利息、罚息、滞纳金等起始日书写,却把截止日期未写明确。如柏垭法庭办理的( 2004 )阆民初字第 396 号民事判书主文的第一项就是这样的,占了很长的篇幅,但最终只表明了要求被告承担的具体赔偿数额。判决条文应言简意赅,简单明了。判决数字的依据和理由都应在论理部分,不需在判决条文中重复阐明。

(八)部分裁判文书上仍然有多处加盖校对章的情况。判决书如果写的很好,层次也较清晰,论理充分,判决也正确,如果盖有几处红色“校对”章,那么判决书的档次马上会降低。特别是判决书经过当事人复印之后,更改的地方更难看。让别人看了判决书之后,至少留下不细心或不认真的印象。判决书在人们心目中是非常严肃的司法文书,我院在年初为了杜绝此类现象,还做出了裁判文书错、别一个字扣 20 元的制度规定,但这次评查中仍有类似问题出现,不免让人对部分审判人员应当具有的司法严谨作风感到质疑。

(九)裁判文书的装订不符合档案装订要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档案装订要求,裁判文书制作后应用胶水装订,并加盖骑缝章。其目的是因为人民法院的档案长期保管的需

要。如果使用订书机装订裁判文书,时间长了,因生锈而严重影响档案保存期限,给档案管理带来麻烦。从本次参加评析的 49 分法律文书来看,只有行政庭和民一庭等部门的部分法律文书是按要求装订的,这虽是一个很小的问题,与裁判文书的内在质量没有大的影响,但也应引起注意,从各个方面保证文书的质量。

二、经评查初步确认的 16 份优秀法律文书的共同特点

(一)裁判文书格式体例规范。格式规范,结构分明,层次谨严,要项齐备,事实叙写明确具体,证据列举全面准确,质证过程充分,焦点揭示简明扼要,是非辨析分明,理由阐述充实有力,针对性强,逻辑严密,文字通顺,语言准确、判词简洁无歧义是裁判文书的基本要求。在参加本次评的多数裁判文书中,普遍遵循了裁判案件应当引据叙事、由事而理、法理互见、事理呼应、由理而断的逻辑顺序,体现了言之成理、以理服人的文本风格。如行政庭审理的原告阆中市思依镇石马梁村村民委员会诉阆中市文化教育局不服文教行政处罚一案中,承办人所制作的( 2004 )阆行初字第 18 号行政判决书就体现了上述内容的精髓。

(二)裁判文书中证据的出示、质证、认证的过程清楚,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客观。参加评析的 83% 的裁判文书普遍对证据规则的运用比较熟练,证据分析充分。尤其是刑庭提交的三份刑事判决书,对控辩双方意见均完整列举,证据内容具体明确,分析论证充分,事实认定清楚,为定罪判刑的理由奠定坚实基础。几份刑事判决书证据的述写非常充分、具体、清楚,质证过程详细,证据分析可谓条分缕析,透彻流畅,事实认定客观公正,为理由的阐述及判决的结论奠定了很好的基础,堪称本次优秀裁判文书的代表作。

(三)紧紧抓住裁判理由这一裁判文书的灵魂。法院权威的源泉是公信,而公信来源于公正,公正则必须建基于信任和信服,所以裁判理由在整个文书中显得特别重要。裁判理由最能彰显法官理论功底和业务素质,裁判文书的公正性、说服力、公信力就维系在裁判理由上。

三、对提高我院审判人员裁判文书写作能力的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明确写好裁判文书的重要意义。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与社会公众联系的纽带,它不仅反映案件的全貌,更重要的是,它是由法官向当事人表明国家意志和司法态度的一种重要语言形式。因此,强化法官责任,提高法官裁判文书的制作水平,保证裁判文书的质量,是办案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裁判文书质量的高低,对于增强人民法院办案严肃性,提高透明度和公信度,维护法律尊严和人民法院的形象具有重要作用。提高裁判文书的制作水平,是司法公正的需要。

(二)进一步全面掌握制作裁判文书的基本要求。首先,制作裁判文书的审判人员要熟悉裁判文书的格式,要按格式规范制作。掌握格式如同拥有良好的文字功底一样,是写好裁判文书的基本功。否则不可能写出合格的裁判文书,更谈不上高质量。其次,制作法律文书的审判人员应当具备精深而厚实的法律功底。必须在文书中针对当事人的起诉理由、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证据,以及法律规定把理说透。因此,制作裁判文书者必须熟知法律条文、熟悉法理才能运作自如。在阐述判决依据时,要将具体条文写清楚,如果没有具体法条作规定,也要引用法学理论或相关政策、制度给予准确定位。第三,审判人员要具备较高的文字写作能力。文书结构要严谨,要运用证据规则,进行充分的说理和论证,为裁判结论提

供逻辑推理和合理的依据。表述要客观,语气要诚恳,让当事人感受到法官不偏不倚,依法居中裁判,以无可辨驳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使当事人心诚悦服地接受判决。第四,审判人员要有较强的分析综合能力。主要是对案件事实的综合分析和法律应用能力。这是关系案件处理是否公正、公开的关键问题。如果对案件事实的综合分析是错误的,必然导致法律应用上的错误。第五,审判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写好裁判文书,让当事人分清是非,承担相应责任,使合法权益得到法律保护,这是裁判文书制作者最起码的责任。如在制作刑事判决书时,从杜绝因裁判文书低劣而引发当事人不满入手,把定罪理由和量刑理由通过辨法析理在文书中加以细致阐述,解决当事人听不清和看不明的问题,使当事人双方“胜败皆服”。

(三) 谨慎探索在裁判文书中公开合议庭不同意见。在部分案件中公开合议庭的不同意见的做法已在上海、北京海淀区等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全面推开,媒体和学者对这一做法纷纷发表意见,总的呼声是持肯定态度。在裁判文书中公开合议的不同意见,可以大幅度地增加裁判文书的透明度与可信度,公开合议庭不同意见,在范围上可以选择一些法律上存在一定争议但还不至于引起当事人严重对立或者是影响社会稳定的民商事案件作为试点;在内容上,不得披露发表不同意见法官的姓名,不得将评议的具体过程及其它不宜公开的内容写进裁判文书;在表述方式上,强调着眼于案件本身,针对案件如何认识和处理进行法理阐述,以保持判决意见的独立性和严肃性。以下四种案件可以偿试在裁判文书中公开审判组织的不同意见:一是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因对法律关系认识不同而产生的不同意见:二是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因根据证据规则做出判断而产生的不同意见;三是在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情况下因解释或裁量的不同而产生的不同看法;四是因对事实判断不同而产生的不同意见。从其它法院的经验来看,在裁判文书中公开合议庭的不同意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败诉方看到自己的观点也得到充分发挥的理解与重视,减少了败诉方对裁判过程的疑虑。在部分裁判文书中公开合议庭的不同意见,更好地展示裁判的透明度,体现诉讼的公开和公正性。

(四)加强对逻辑学基本知识的学习和掌握。法官的职业技能是基于法律的形式逻辑推论,运用逻辑学的基本原理从法律的角度按照依法认定的证据,推断认定案件事实,并穷尽已有的法律手段,尽可能地使所认定的法律实事与客观实事相统一,并将这一过程以裁判文书的形式表现出来,是每一位审判人员经常性的工作。因此在制作裁判文书的过程中,就要充分体现出诉讼过程的逻辑性和裁判文书的逻辑性。在排除无效、非法证据和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中,要充分运用矛盾律、同一律、排中律等基本逻辑规律判断证据。从矛盾律的内容上来看,在同一思维过程中,相互矛盾的思想不可能同时都是真的,从而可以得出“两证相对,必有一假”的论断,在这一结论上,如何进一步分析判断证据,又必须结合同一律、排中律、充足理由律等逻辑规律组织庭审质证和认证。在裁判文书论理部分,根据认定的证据和案件事实按照充足理由律的要求,以三段论的形式组织裁判文书的结构是写出好法律文书的经验之一。但是必须注意到,法官的职业并不是停留于形式逻辑的简单推论,推论出什么结果就是什么结果,而应当借助推论的过程,运用辩证逻辑思维,运用经验尽可能地去发现客观真实,还原事物本身。总之,一份优秀的法律文书,肯定是一篇具有高度逻辑性的裁判文书。

法律文书写作 习题集含答案分析

西南科技大学成教学院德阳教学点 《》练习题法律文书写作 一、单选题 1.法律文书的()必须以有关的法律规定为根本依据。 A、事实、理由 B、事实、证据 D 、立意、理由 C、立意、内容2.法律文书对语言有很高的要求,语言运用必须()。 B A、高度精确、高度准确 DC、高度确切、高度明确3.法律文书叙述案件事实时,多采用()的方法。 BA、倒叙、顺叙 D、插叙、补叙C4.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书是指公安机关的()。 B A、侦查文书、预审文书、强制措施文书C、立案、破案文书 D5.公安机关在接受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时,制作的法律文书是()。 、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 A、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B 、提请批准逮捕书D、呈请拘传报告书C6.刑事案件破案报告在叙述案件侦查结果时,要把案件的()作为重点来阐述。 、事实、证据B、事实、理由A C、事实、法律、论据、理由 D7.取保候审决定书属于()类文书。 A、立案报案 B、强制措施 C、律师介入、侦查终结D 8.呈请拘留报告书的首部,除了被拘留人的基本情况外,还要写明被拘留人的()。 A B、家庭情况、简历、违法犯罪经历D C、学历9.提请批准逮捕书的正文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B、犯罪事实和证据、犯罪事实和法律依据A C、证据和理由、证据和法律依据D10.呈请延长拘留期限报告书是送()审批用的文书。 、看守所负责人 B、警察署A D、检察长C、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11.起诉意见书首部犯罪嫌疑人项除注明其身份情况外,还要写清()。 页11 共页1 第 A、是否受过刑事处罚 B、行政处罚经历 D 、治安处罚经历 C、违法犯罪经历12.补充侦查报告书正文部分重点是“补充侦查结果”,要详细地写明补充侦查的()。 、过程和发现的问题A、经过和结论 B 、时间、地点和过程C、有关情况和结果 D13.公安机关要求复议的意见未被同级人民检察院接受,并认为同级人民检察院的复议决定有错误时,向()申明理由,请求对案件重新审核并制作的文书,叫做提请复核意见书。 A、上级公安机关 B、上级人民检察院 C、上级人民法院 D、同级人民检察院 14.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案件立案侦查的,应当制作()。 A、立案报告书 B、侦查工作请示 D、立案报告表C、立案决定书 15.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是检察院对于()的案件,在侦查期间发现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决定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所制作的法律文书。

浅谈裁判文书的说理性

浅谈裁判文书的说理性 裁判文书,作为司法公正的最终载体,是彰显法律公正和司法权威的法律宣言。裁判文书在法治生活中要获得理想的法律效果,则必须要让裁判文书获得社会大众的认可与接受。裁判文书的说理则是实现裁判文书可接受性的必经之路。 一、我国裁判文书说理性缺乏之原因剖析 裁判文书说理,在英美法系国家做得比较充分。在我国,裁判文书署名责任制的虚空以及重结果,轻过程观念导致社会群众只论判决结果,而不问判决由何而来。法律传统上的根源性、现行裁判文书制度的缺陷及唯结果论的使然,是我国裁判文书与说理性脱节的深刻原因。 (一)我国法律传统渊源为大陆法系 苏力教授在《判决书的背后》一文中曾谈到普通法法官在司法论证上的高超技艺,尤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们最为出色,相比之下,大陆法系的法官则逊色多了。大陆法系的法官们的判决意见,一般都比较短,无论从说理充分方面、分析的严密性方面亦或是涉猎的广博性方面,往往不及英美法系的法官们。苏力教授认为这种司法文书的差异性不仅仅是法官个人职业素养的差异性造成的,而是和他们身处的整个司法制度设置息息相关。众所周知,英美法系最主要的法律原则即遵循先例。这一原则的主要内容就是本级法院和上级法院做出的判决对本法院及其下级法院在将来审理类似案件时具有法律约束力。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仅是审判者,在制作司法意见的时候,更

是造法者。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在严格遵循法律的情况下,主要任务是依据成文法典对具体案件做出恰当的判决。两种法系制度上的这种区别,在相同案件的判决上,受到的影响范围是不同的。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案件的进展及审判,均来自法律的明文规定。撰写法律文书时,在三段论的前提下,严格按照法律撰写裁判文书,法官自由裁量空间狭小。因此,我国目前法律文书普遍说理性不强的状况,有其深刻的历史渊源。 (二)裁判文书署名责任制的空白 英美法系中由于遵循先例的原则,裁判文书的判决及其它的制作者一般是同时被引证的。我国判决书、调解书上虽有相关承办法官、书记员的署名,但是这种署名并无实际意义。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现象案件承办法官临时委托另一名法官代为审理案件,在询问当事人无异议的情况下,案件审理终结后,依然是原来承办法官撰写判决书,庭审流于形式。由于裁判文书署名和相关责任并无挂钩,这大大降低了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相关证据、事实的说理,对证据一带而过,仓促给出裁判结论。此外,中国国民的轻过程,重结果的严重倾向性也加重了此种不说理现象的发生。法官在熟知这种心理的情况下,也自然对说理部分不加重视,而急于给出判决结果。在我国法院行政式管理体制下,每个案件的审理结果在经过各领导的审批后最终尘埃落定。虽然裁判文书上的署名为个人,但是这份判决书实则代表了法院的意见,并无实际个人责任的承担。因此,署名挂钩责任制度的空白,也是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散漫、不重视说理的影响因素。针对这一缺

法律文书格式规范

法律文书格式规范 1.0 总则 1.1 为了统一法律文书格式,提高法律文书质量,规范法律文书制作,维护法律文书严肃性、权威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格式标准》、《法院诉讼文书样式》、《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民事简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制定本规范。 2.0 法律文书的制作 2.1 裁判文书正本的制作标准 2.1.1 文书字体 法院名称,应当用2号宋体字;文书名称,应当用1号大标宋体字;案号、正文、落款应当用3号仿宋GB-2312字体。 2.1.2 印制标准 2.1.2.1 文书用纸:应用国际标准A4 纸型(297毫米×210 毫米),70克书写纸单面油印或70 克复印纸双面印刷。 2.1.2.2 文书版式:裁判文书的各要素划分为眉首、主体和落款三部分。 2.1.2.3 眉首:法院名称,统一冠以所属省市名称,即为“××省××市××区人民法院”,位于版心内第二行(以三号字行计,下同)居中对齐;法院名称下一行为文书名称,居中对齐;文书名称下隔一行或在WORD格式下设为自动段间距为案号,右对齐。 2.1.2.4 主体:案号下隔一行或在WORD格式下设为自动段间距为正文即主体,每行28字,每页22行。 2.1.2.5 落款:应当集中于文书最后一页之内;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执行员,下同)上下排列在正文下方适当位置,右空4个汉字,审判长(员)各字之间空一个汉字,审判职务与姓名之间空两个汉字,不用标点符号;成文时间在审判职务下方适当位置,右空4个汉字,用汉字全年、月、日,“零”写为“○”;书记员在成文时间下隔一行,右空4个汉字。成文时间之上留有适当空间以加盖院印,院印上不压审判员,下不压书记员,采用下套方式,即仅以下弧压在成文时间上。成文时间与书记员之间必须留有一行,以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章,核对章盖在日期下一行左方,不得事先打印,印戳应为蓝色。上下审判职务和姓名均应对齐。 2.1.2.6 页面设置:天头大于地角,左空大于右空(双面印制的双页面右空大于左空)。页边距上、下、左、右四边设置一般为:WPS格式下33、32、27、24,WORD格式下为 3.3cm、3.2cm、2.7cm、2.4cm;行间距一般为:WPS格式下为2.9,WORD格式下为固定值29。 2.1.2.7 当文书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落款位置时,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务使落款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但调整后的行间距不得超出下列范围:WPS格式下在2.4- 3.3之间,WORD格式下在固定值24-33之间。 2.1.2.8 页码:用4号半角白体阿拉伯数码标识,置于版心下边缘之下一行,数码左右各放一条4号一字线,一字线距版心下边缘7mm,居右空1字符,双面印制的双页码居左空1字符。空白和空白页以后的页不标识页码。

法律文书写作复习题及答案

中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课程考试(专科)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法律文书写作 一、选择题 1、法律文书适用范围作出正确表述的一项是 A.诉讼案件 B.非诉讼案件 C.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 D.纪检案件和监察案件 [ ] 2、法律文书的特征是 A、具有法律效力 B、具有法律意义 C、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 D、具有执行意义 [ ] 3、法律文书的主旨是指指制作法律文书的根本目的和中心意思,制作时,应该考虑与注意 的是 A、多多益善 B、宁缺勿滥 C、各取所需 D、明确单一 [ ] 4、法律文书最基本的叙事方法是 A、顺叙 B、倒叙 C、插叙 D、补述 [ ] 5、法律文书选用材料的原则是 A、有闻必录 B、有利 C、客观真实 D、简洁 [ ] 6、民事起诉书中的案情部分,主要内容写 A、当事人身份事项。 B、争执的焦点和具体内容。 C、证据的名称、来源、证明力。 D、分析论证纠纷的性质、危害、结果。[ ] 7、民事诉状中“附:证据××份”属于民事起诉状结构中三大部分的 A、首部 B、正文 C、尾部 D、附项 [ ] 8、合议庭评议笔录,其尾部须签名的有 A、审判长。 B、书记员。 C、合议庭成员。 D、审判长、书记员。 [ ] 9、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的判决理由。即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以及行政诉讼的特点, 就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进行 A、说明。 B、分析。 C、分析论证。 D、叙述。 [ ] 10、民事、行政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必须 A.清楚明了B.简明扼要 C.正确D.明确具体[ ] 11、第一审民事调解书,在诉讼费用负担之后,另一行写:“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本院 A、予以认可。 B、予以认定。 C、予以确认。 D、予以承认。 [ ]

两大法系裁判文书说理的比较与借鉴

两大法系裁判文书说理的比较与借鉴 一、两大法系裁判文书说理历史发展的考察 在欧洲大陆早期,由于源于罗马法的传统,认为法官的责任只是引用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必以判决理由来确立具有约束力的判例,因此在资产阶级革命前的法国,法官泄漏判决的理由还要受到很重的处罚。在德国,法官泄漏判案理由即使不受到处罚,也会被认为不大妥当。只是到了近代,欧洲大陆各国才陆续确立了裁判要说明理由的做法。法国于1810年颁行的法律规定:“不包括裁判理由的判决无效。”①对此,勒内?达维德论述道:“判决必须说明理由这一原则今天极为牢固地树立了,在意大利,宪法本身就此作了规定。”②英美普通法系的传统与大陆法系各国有所不同,英国法历来有说明判决理由的传统。美国法院的判决非常强调法官对案情的努力思考和清晰的文字描述。美国联邦法院法官中心的《法官写作手册》中认为:“书面文字连接法院和公众。除了很少的例外情况,法院是通过司法判决同当事人、律师、其他法院和整个社会联系和沟通的。不管法院的法定和宪法地位如何,最终的书面文字是法院权威的源泉和衡量标准。因此,判决正确还是不够的-它还必须是公正的、合理的、容易让人理解的。司法判决的任务是向整个社会解释,说明该判决是根据原则作出的好的判决,并说服整个社会,使公众满意。”①英美法系实行的是判例法制度,判决理由是发挥其约束力的关键,这使得说明裁判

理由成为英美法系法律制度的基本要求。简历大全/html/jianli/ 二、两大法系裁判文书说理的现状及特色比较 在现代司法中,裁判文书的说理已经成为诉讼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但就两大法系比较而言,英美法系的裁判文书无论是说理之充分,分析之缜密、涉猎之广博甚或是文采、风格皆非大陆法系所能比。两大法系裁判文书说理的风格尤其是法理分析方面呈现出较大的差异,这种差异在处于不同法系、具有明显特色的法国和美国之间最为明显。 法国裁判文书说理具有简单概括和整体性的特点。“法国法院,尤其是最高法院想方设法使判决书的内容缜密而紧凑,附带性论述一概排除;当判决基于某一理由应予撤销,其他理由便弃之不顾。另外,那种游离于正文之外的闲文漫笔从来不能在最高法院的判决书中发现,在下级法院的判决书中也很难找到”;并且也不涉及案件的背景、法律史、法律政策或比较法。④法国裁判文书在法理证明风格上“权威色彩”较重,即在解释和适用制定法上往往不是证明性的,而是结论性的。另外,法国秉承大陆法系国家的传统,其裁判文书还有一种“整体性”的特点,在判决中只出现一种法院意见,而避免法官的不同意见展示。

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及样式

最高法发布:最新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及样式(权威解读+ 规范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 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杜万华 全国法院目前适用的主要诉讼文书样式颁布于24 年前。1992 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包括刑事、 民事、行政诉讼文书在内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实现了诉讼文书规范化、统一化。此后,又相继出台民事诉讼证据、简易程序、申请再审、执行以及破产、涉外海事诉讼等其他民事类诉讼文书样式。92 年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颁布,对人民法院规范裁判文书制作,引导当事人制作民事诉讼文书,规范人民法院、当事人、诉讼参加人的诉讼行为,促进公正司法,提高审判效率,维护当事人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这次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修订具有重要意义。诉讼文书包括法院制作和当事人参考使用两大类。民事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执行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统一法律适用,规范诉讼活动,分配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反映诉讼结果的最重要载体; 是法官公正审理案件、查清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终体现; 是展示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弘扬法治精神、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司法产品。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作裁判文书样式,为全国四级法院和广大法官提供一体遵行的标准化文本,既是严格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也是司法活动、司法行为规范化、公开化的最好体现。当事人参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行使或处分民事实体权利、程序权利以及认可、负担或履行民事义务的重要凭证。法院提供给当事人参考诉讼文书样式,帮助当事人解决了制作诉讼文书困难,是司法为民、便民、利民的重要举措,而且通过引导当事人正确选择并适用诉讼过程中所需文书,客观上起到释明作用,有利于规范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为民事诉讼程序依法、有序、规范进行创造良好条件。 二民事裁判文书样式的主要特点和内容 就民事裁判文书的功能和定位而言,它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回应,对诉讼争议作出判断并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进行分配,为当事人实现其实体利益提供依据,是法官对民事案件审判的最终结论。法官通过在裁判文书中分析说理,向当事人和社会展示裁判结论的合理性、合法性、公正性、终局性。裁判文书不是对诉讼全部活动的完整展现,而是司法过程的提炼和总结,是审判成果的结晶,是司法公正重要的载体和最终体现。基于以上定位,民事裁判文书样式主要突出以下特点和内容: 第一,体现以审判为中心,突出不同审级特点。诉讼文书样式修订,遵循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精神,体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明确要求判决书应当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和争议焦点,说明法庭采信证据、认定事实的理由。强调裁判文书制作要从完善审级制度出发,明确一审判决书应当把重点放在认定案件事实和确定法律适用上,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审判决书应当 把重点放在解决事实争议和法律争议的说理上,实现二审终审; 再审判决书应当把重点放在依法纠错、维护司法裁判权威上。

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管理办法

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省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 第一条各类一、二、再审判决书全部上网,但第三条、第五条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裁定书原则上不上网,但下列七类裁定书需要上网: 1.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 2.不予受理的裁定; 3.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 4.驳回起诉、申诉的裁定; 5.发回重审的裁定; 6.执行异议的裁定; 7.执行复议的裁定和决定。 第三条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案件的裁判文书一律不上网。 第四条调解书不上网。 第五条两种特殊情况:①敏感性、群体性案件或其他社会影响较大案件的裁判文书,主管副庭长认为有必要推迟上网公布的,经主管副院长审批,可以推迟上网;②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明确要求不上网公布其裁判文书,确有正当理由的,由承办人层报主管副

院长审核批准,经主管副院长审核,可以不上网。 第六条裁判文书上网以裁判文书送达为准。省法院制作的2008年10月1日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各中级法院制作的2009年1月1日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各基层法院制作的2009年7月1日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属于上网公布裁判文书范围的,均应当上网公布。 二、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电子文本格式 第七条承办人应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心,认真书写,仔细校对,规范裁判文书格式,增强裁判文书说理性,提高裁判文书质量。 第八条承办人应确保上网裁判文书电子文本与正本内容的一致性。除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擅自对上网裁判文书的电子文本进行任何改动。 第九条对于拟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承办人应当删除电子文本中当事人、证人的相关涉密信息。 第十条当事人为自然人的,一般应保留当事人姓名、性别和年龄,其余信息删除;但暴力犯罪被害人的姓名以“张××”、“王××”等代替。 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保留其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性别和年龄,其余信息删除。 第十一条证人的姓名以“张××”、“王

当前法院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当前法院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雷鑫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黄文德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作为人民法院文明和公正司法的载体已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长期以来, 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务界均认为,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千案一面,缺乏认证断理,看不出判决结果的形成过程,缺乏说服力,严重影响了公正司法形象。”[1]为规范裁判文书.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今年上半年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组织人员对全市两级法院的裁判文书进行了评查。本文拟结合评查的情况与审判实践.就目前法院裁判文书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结合法院裁判文书改革情况进行研究,期望能够对裁判文书的进一步改革和规范有所裨益。 一、民商事案件中案由的确定不准确、不规范 所谓民事案由,实际上是对民事案件法律关系的高度概括,也是对民事案件所反映的法律关系在整个民事法律大坐标中的准确定位。准确地确定案由,对于裁判文书事实的叙述、说理、适法能起到一个导向性的作用。但在评查中却发现民事案由的确定不准确、不规范,其表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讼争案件的法律关系界定错误 与刑事案件的定性相比较,民事案件案由的确定复杂得多。关于案由,很多人都没有意识到。这是民事案件审理以及制作裁判文书中一个非常核心的问题,涉及到对当事人诉的准确把握,涉及到对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更涉及到法律的准确适用和案件实体的正确处理。准确地识别和理清法律关系并以此确定案由是审理一个民事案件最基础性的工作。评查中发现对讼争案件的法律关系界定错误的突出表现在:一是不能正确解读、把握当事人的诉。只有诉才能启动诉讼程序,没有诉就没有诉讼。但在评查中发现.很多办案人员往往不认真审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甚至撇开当事人诉讼请求来确定案由。在实践中,笔者认为不仅要正确解读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还要结合查明的案件事实来确定案由。二是办案法官能力不够,无法准确识别法律关系。怎样从纷繁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准确地界定所办案件的法律关系.这是最能体现一个办案人员素质和能力高低的水准。如当事人以劳动争议纠纷起诉,承办法官却把案件作为一般损害赔偿案件来审理;当事人因企业内部承包问题与企业发生纠纷,明明是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只因该当事人是企业的职工,就把它作为劳动争议来处理;等等。三是当一个案件多种法律关系交结在一起的时候理不清法律关系。任何一个纠纷,一般不会只存在单一的法律关系,往往是多种法律关系交织在一起,什么样的法律关系是体现案件本质的基本的法律关系?这就需要从众多法律关系中进行识别。譬如,一个案件,公司股东因为股权发生纠纷,但股东之间又有合同在约束彼此的权利义务,很显然,公司的行为是由公司法来调整的,本案是涉及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不是简单的合同纠纷。如果把案由确定为合同纠纷就错了。评查中就有一个案件,把涉及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定性为合同纠纷,而且是作为一般的合同案件来处理。案件存在本诉和反诉的情况下对法律关系的识别尤为重要,这涉及到分案和并案审理的问题。如果本诉与反诉所体现的法律关系是一个法律关系,用一个案由可以包容的,那自然要合并审理;如果是两个法律关系,并案审理有利于纠纷解决,可以合并审理;其他的则应分案审理。 (二)案由的内涵把握不准确 任何一种法律关系所对应的案由都有其特定的含义和用法,但实践中我们往往把握不准。譬如,有一个案件,当事人因被打伤要求赔偿.按照新的案由规定[2]。应当确定为健康权纠纷,承办法官却把它定为身体权纠纷,出现这样的错误是由于办案人员对于

法律文书写作作业答案一

《法律文书写作》作业参考答案 作业一(1.1-6.2) 一、名词解释: 1.法律文书:是法律关系主体在参与各类诉讼案件或其他非诉法律事务的过程中,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各种文书的总称。 2.法律文书的结构:是指组织安排法律文书的组成要素、材料及内容的各种具体形式。 3.笔录类文书:是公安司法机关、公证机关、仲裁机关、行政机关、律师以及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以文字形式如实记录诉讼活动或非诉讼活动的实录体的法律文书。 4.叙述类文书:是形式结构与内容结构皆齐备与完整的法律文书。 5.语体:是指在一定的语境中,由于语言运用的不同作用和功能而形成的具有独特表达特点和风格的语言体系。 6.法律事实:是指引起各种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和构成各种法律关系本身的事实的总称,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7.公安刑事法律文书:是公安机关在参与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履行其侦查和执行职权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总称。 8.起诉意见书: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刑事案件侦查终结后,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时制作的提出起诉意见的法律文书。 9.检察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是指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履行检察职责,在参与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根据具体案件的需要而制作的体现检察机关法定职权的法律文书。 10.不起诉决定书: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法律规定,对符合法定不起诉条 件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11.起诉书:是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或自行侦查的案件,认为 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时而制作的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司法文书。 12.公诉意见书:是公诉人在法庭辩论阶段,为支持公诉,以起诉书为基 础,结合法庭调查情况而进一步揭露、指控、论证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为的综合性发言。 13.刑事抗诉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或裁定依法提出抗诉时,所制作的文书。 二、简答题:

增强裁判文书说理性的三个维度

增强裁判文书说理性的三个维度作者:张智全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设计了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深化司法改革的蓝图,明确要求增强法律文书的说理性。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作为法律文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增强其说理性,对树立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提高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公正形象,具有重要促进作用。如何增强裁判文书说理性,努力让公众通过裁判文书感受到公平正义,既是司法核心价值的内在客观要求,又是广大法官毕生孜孜以求的职业价值。 司法因理智而权威,而权威的形成有赖于裁判文书说理性的创造与传承。裁判文书作为司法活动的重要载体,直接展示司法过程,体现司法结果,只有让公众知晓并明了法律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之间的逻辑关系,才能真正让公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毋庸讳言,当前裁判文书说理性不强,直接影响了公众对司法结果的正确认识,并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司法权威和公信的削弱。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司法人员专业素质不高的问题,又有现行审判管理体制不尽合理的因素。笔者认为,增强裁判文书说理性,只有瞄准提升法官专业素质的“高度”、把握说理程度的“精度”和改革旧有制度樊篱的“深度”,三个维度共建,才能真正收到成效。 增强裁判文书说理性,应瞄准提升法官专业素质的高度。裁判文书全面反映司法程序、事实认定和叙述,以及法律适用和事理法理的阐述,是法官专业素质的公开展示。增强裁判文书说理性,提升法官专业素质是关键。作为裁判文书说理的主体,法官应具有自如运用法律、深入浅出辩法说理的司法能力。一个说理能力不足的法官,撰写的裁判文书不可能真正让公众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罗马非一日建成”,提升裁判文书说理能力,没有任何捷径,需要长期不懈的努力学习和实践。 当前,公众的法治意识越来越强,服判息诉难度进一步增大,对法官的辩法说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学而不厌,智也。”一方面,法官要牢固树立攻坚克难的学习理念,勤于学习,孜孜不倦,切实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教人不倦,仁也。”另一方面,法官要秉承“三人行必有我师”之理念,不耻下问,虚心请教,善于汲取,学习他人之长,克己之短,自觉破解自身说理能力不足的缺陷,不断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 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应瞄准把握说理的精度。裁判文书除记载诉讼活动的过程和结果外,其最大的功能则在于张扬公平与正义,让当事人心悦诚服地接受法律的裁判。欲达此目的,必须在说理的“精度”上下功夫。说理的“精度”,其实质就是画龙之点“睛”、吹糠之见“米”。在多数没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当事人眼里,法理是深奥难懂的,如何让深奥的法理变得通俗易懂,更好地宣扬法治,需要画龙点睛似的进行说理。既要克服就事论事而不深入说理的不良倾向,又要克服机械解释法律的错误做法,坚持事理和法理的高度融合,入情入理,深入浅出,让精辟的说理寓于清楚明白的事实中,确保裁判文书言之有理、论之有据、判之有法,使之展示的公正既“看得见”,更“看得懂”。 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应瞄准改革束缚裁判文书说理制度樊篱的“深度”。裁判文书是法官最直接的司法产品,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归根结底是法官应有的职责和义务。但在实践中,人民法院内部审判管理行政化倾向明显,院领导和业务庭负责人往往对法官撰写的裁判文书进行严格审核和修改,法官实际上不能真正独立在裁判文书中阐明理由,导致裁判文书的说理千篇一律。这种管理模式,既违背了司法的亲历性原则,也不符合审判的独立性原则。因此,必须深度革除限制裁判文书说理的制度樊篱,严格遵循审判组织的本质属性,为法官独立辩法说理提供切实有力的制度保障,从制度层面调动法官增强裁判文书说理的积极性。当务之急的是,应严格执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让法官依法独立阐述裁判理由,从而杜绝裁判文书说理不够精湛、机械解释法条、甚至千篇一律等积弊。 “大鹏之动,非一羽之轻也;骐骥之速,非一足之力也。”增强裁判文书说理性,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长期不懈的点滴积累。只有瞄准“高、精、深”等三个维度,才能有效增强其说理性,进而实现其提升司法公信、强化司法权威的功能发挥。

论裁判文书改革

裁判文书改革 一、引入电子签章系统 基层法院的派出法院承担了人民法院的很多案件,与人民群众联系众多,接触广泛,“公正、效率”成为人民法院工作的主题。传统方式下,人民法庭的裁判文书必须送回本院签章,往返周期长,既制约了法官工作效率,也消耗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 建立网上院章有其必要性,派出法庭如当场出裁判文书就需要盖章,网上印章制度能够保证裁判迅捷、便民。建立网站印章要保证印章的安全可控及权威,保障印章不能复制,各业务庭打印机添加红色粉末,有专人维护,特别是基层法庭把需要盖章的裁判文书发到指定邮箱或上传到法院网页,盖章后在发回或办案人员从法院网上下载,院章维护人员可以把盖章的裁判文书及时归档。 二、实行裁判文书正本落款签章制度 改变以往裁判文书中署名的打印方式,实行裁判文书正本落款签章制度,副本是否也可以签章可以先试验,在每份裁判文书正本落款加盖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的签名章。法官的签名章由法官自己保管,亲自加盖。 三、裁判文书后面附录裁判依据法律条文 传统的裁判文书中引用的是法律条文的序号,当事人拿到判决书后,并不知道这些法律条文是什么内容,当事人不知道裁判文书适用的法律条文是否准确、理由是否充分。 裁判文书后附法律条文的裁判文书范围、附录法律条文范围及附录格式应统一规定,附录的法律条文包括裁判文书中引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对适用法律明确,当事人各方无异议的,只附录法律条文;对法律规定比较原则,有相应司法解释的,并应附录的司法解释。附录的法律条文及相应的司法解释需在判决书主文后另页附录并与裁判文书一起装订,按裁判文书中引用的顺序排列,如裁判文书仅适用某一法律条文中的部分款、项,可作相应条款附录,未适用部分用省略号标注;附录的法律条文原则上应按照主文部分的援引顺序附录;对归档文书的原本、正、副本均应附录法律条文。湖北某法院提倡在裁判文书后附录法官“判后语”、及“判后答疑”,以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赞成者有之,反对者有之,是否借鉴可以商榷。 四、简易案件裁判文书改革 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跳出原来的裁判文书书写方式,深圳中院令状式裁判文书、要素式裁判文书、表格式裁判文书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我院可以借鉴,简单的民事案件应把庭审笔录和裁判文书结合起来,把判决书里面原告诉称、被告辩称、法院查明部分通过适当的形式转移到庭审笔录中,比如在庭审中对原告的诉称、被

法律文书案卷评析答案

《法律文书案卷评析》(答案得分68分) 考生:宋德才本考试时长60分钟,共30道题,满分100分。 在下列各题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答案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第1题现场笔录是什么样的法律文书?()【2分】 A.在询问当事人过程中使用 B.在行政检查中使用 C.形式不固定,可随意制作 D.一起案件只能存在一份 本题答案:B 第2题送达回证中最关键的内容是()【2分】 A.签收人和收件日期 B.送达文书名称及编号 C.送达人姓名 D.送达的具体方式 本题答案:A 第3题关于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下列说法中哪一项是正确的?()【2分】 A.这两种文书的适用条件相同 B.这两种文书的适用条件不同 C.对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应当先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再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D.对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应当先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再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本题答案:B 第4题案卷以内的目录,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分】 A.案卷以内的目录分两个部分排列:第一部分,行政机关制作的文书;第二部分,证据材料的排序 B.文件日期用阿拉伯数字,如:2008。4。25 C.案卷以内的目录可以随意排列 D.文件页码用阿拉伯数字,如:共2页第2页 本题答案:A 第5题某海洋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的认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分】 A.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是告知当事人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B.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适用于具备听证条件的案件 C.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适用于对不具备听证条件的按一般程序查处的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的事先告知,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 D.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等同于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本题答案:C 第6题材料:滨江市永奉区海湾旅游管理委员会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情况下,于2004年12月份开始擅自占用海域实施了海州湾北岸保滩工程。2008年3月29日滨江市海监总队执法人员李某、王某、庄某参与调查并处理此案。下列文书填写事项正确的是()【2分】 A.李某填写时发现有错误并予以涂改 B.法律名称填写:某市海湾旅游委员会 C.文书编号缺少了机关部门的代号“执”字 D.文书的制作日期填写:二○○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本题答案:D 第7题根据第7题材料,滨江市海监总队执法人员李某于2008年3月29日10时40分至11时15分在永奉区海州湾北岸保滩工程施工现场调查时制作了现场笔录,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2分】 A.笔录地点填写:海州湾保滩工程 B.当事人未签署意见 C.当事人情况未填写职务 D.起止时间填写2008年3月29日10时40分至11时15分 本题答案:D 第8题根据第7题材料,滨江市海监总队执法人员庄某于2008年3月29日12时05分在永奉区海湾旅游管理委员会会议室提取证据时制作证据材料登记表,下列哪些做法是错误的?()【2分】 A.只有一名执法人员庄某签名 B.时间填写:2008年3月29日12时05分

浅谈裁判文书的说理性

浅谈裁判文书的说理性 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浅谈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裁判文书,作为司法公正的最终载体,是彰显法律公正和司法权威的法律宣言。裁判文书在法治生活中要获得理想的法律效果,则必须要让裁判文书获得社会大众的认可与接受。裁判文书的说理则是实现裁判文书可接受性的必经之路。 一、我国裁判文书说理性缺乏之原因剖析 裁判文书说理,在英美法系国家做得比较充分。在我国,裁判文书署名责任制的虚空以及重结果,轻过程观念导致社会群众只论判决结果,而不问判决由何而来。法律传统上的根源性、现行裁判文书制度的缺陷及唯结果论的使然,是我国裁判文书与说理性脱节的深刻原因。 (一)我国法律传统渊源为大陆法系 苏力教授在《判决书的背后》一文中曾谈到普通法法官在司法论证上的高超技艺,尤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们最为出色,相比之下,大陆法系的法官则逊色多了。大陆法系的法官们的判决意见,一般都比较短,无论从说理充分方面、分析的严密性方面亦或是涉猎的广博性方面,往往不及英美法系的法官们。苏力教授认为这种司法文书的差异性不仅仅是法官个人职业素养的差异性造成的,而是和他们身处的整个司法制度设置息息相关。众所周知,英美法系最主要的法律原则即遵循先例。这一原则的主

要内容就是本级法院和上级法院做出的判决对本法院及其下级法院在将来审理类似案件时具有法律约束力。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仅是审判者,在制作司法意见的时候,更是造法者。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在严格遵循法律的情况下,主要任务是依据成文法典对具体案件做出恰当的判决。两种法系制度上的这种区别,在相同案件的判决上,受到的影响范围是不同的。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案件的进展及审判,均来自法律的明文规定。撰写法律文书时,在三段论的前提下,严格按照法律撰写裁判文书,法官自由裁量空间狭小。因此,我国目前法律文书普遍说理性不强的状况,有其深刻的历史渊源。 (二)裁判文书署名责任制的空白 英美法系中由于遵循先例的原则,裁判文书的判决及其它的制作者一般是同时被引证的。我国判决书、调解书上虽有相关承办法官、书记员的署名,但是这种署名并无实际意义。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现象案件承办法官临时委托另一名法官代为审理案件,在询问当事人无异议的情况下,案件审理终结后,依然是原来承办法官撰写判决书,庭审流于形式。由于裁判文书署名和相关责任并无挂钩,这大大降低了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相关证据、事实的说理,对证据一带而过,仓促给出裁判结论。此外,中国国民的轻过程,重结果的严重倾向性也加重了此种不说理现象的发生。法官在熟知这种心理的情况下,也自然对说理部分不加重视,而急于给出判决结果。在我国法院行政式管理体制下,每个案件的审理结果在经过各领导的审批后最终尘埃落定。虽然裁判文书上的署名为个人,但是这份判决书实则代表了法院的意见,

依据广东地区法院案件审理经过流程管理方案规

广东省法院案件审理流程管理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立案管理 第三章管理 第四章保全管理 第五章调查管理 第六章排案管理 第七章送达管理 第八章审限管理 第九章庭前准备管理 第十章开庭与评议管理 第十一章宣判与结案管理 第十二章案卷归档管理 第十三章案件移送管理 第十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五章其他事项 第十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判管理工作,保障案件审理公开、公正、有序、高效地进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案件审理流程管理是指人民法院的专门机构对各类案件在立案、送达、案件排定、开庭、审限跟踪、案卷归档、案件移送、执行等审理过程中的不同环节所进行的管理。它是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活动的特点和规律,确定管理职能,明确管理分工,规范管理程序,落实管理责任的活动。 案件审理流程管理实行立案庭统一管理,立案庭与相关审判业务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协调运作的原则。 第三条各类案件的立案、诉讼费收取、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案件排定、调查取证、送达、笔录制作、审限监督、案卷归档、案件移送等管理工作由立案庭负责。 对各类案件的开庭、评议、裁判文书制作、办理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宣判等审判事务工作由各审判庭负责。 第二章立案管理 第四条各类案件的起诉、上诉(抗诉)、申请执行、委托执行、再审申请(申诉)、国家赔偿申请以及诉前及立案阶段的财产和证据等保全申请的受理,统一由立案庭的程序法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各类案件由立案庭统一编立案号。 案件移送到审判庭后提出的财产和证据等保全申请由审判庭受理。 第五条审查立案应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决定。 经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劝其撤回起诉材料;当事人仍坚持起诉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对不属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公诉案件,应当将案件退回公诉机关。 第六条决定立案的,应填写立案登记表,办理立案审查批准手续,编案号,载明决定立案的时间。立案后的次日应进行案件排定,并将诉讼材料移交审判庭。 第七条立案庭对再审申请(申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 受理再审申请(申诉)条件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二)再审申请或者申诉的判决或裁定是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当事人是否提出了该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有错误的依据和理由; (四)民事案件的再审申请是否在判决或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

最高院《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全文)发布!快来学学怎么写判决书~

最高院《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全文)发布!快来学学怎么写判决书~ 活着的法律 2016年7月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和《民事诉讼文书样式》。本次发布的一共568个,其中包括法院用的文书样式463个,当事人所用的文书样式105个,其中亮点众多。据悉,这两份文件将2016年8月1 日正式施行。本期推文为大家呈现《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的部分。 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 为指导全国法院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确保文书撰写做到格式统一、要素齐全、结构完整、繁简得当、逻辑严密、用语准确,提高文书质量,制定本规范。 一基本要素 ▎文书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组成。 ▎标题包括法院名称、文书名称和案号。 ▎正文包括首部、事实、理由、裁判依据、裁判主文、尾部。首部包括诉讼参加人及其基本情况,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等;事实包括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认定的证据及事实;理由是根据认定的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进行分析评述,阐明理由;裁判依据是人民法院作出裁判所依据的实体法和程序法条文;裁判主文是人民法院对案件实体、程序问题作出的明确、具体、完整的处理决定;尾部包括诉讼费用负担和告知事项。 ▎落款包括署名和日期。 二标题 标题由法院名称、文书名称和案号构成,例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案号”。

(一)法院名称 法院名称一般应与院印的文字一致。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名称前应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但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知识产权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除外。 涉外裁判文书,法院名称前一般应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名;案件当事人中如果没有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的,地方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制作的裁判文书标题中的法院名称无需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 (二)案号 案号由收案年度、法院代字、类型代字、案件编号组成。 案号=“(”+收案年度+“)”+法院代字+类型代字+案件编号+“号”。 案号的编制、使用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等执行。 三正文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诉讼地位和基本信息。 2.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姓名、性别等身份事项以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为准。 当事人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不明确的,可以不表述。 当事人住所以其户籍所在地为准;离开户籍所在地有经常居住地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连续两个当事人的住所相同的,应当分别表述,不用“住所同上”的表述。

法律文书试题及参考答案(一)

法律文书试题及参考答案(一)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6小题,每小题3分,共18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答案中只有-个符合题目要求,请将其序号字母填写在题干括号内。错选、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法律文书中使用的材料具有的特点是()。 A.鲜明性 B.客观性 c.法定性 D.实效性 2.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需要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时所制作的文书是()。 A.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 B.呈请批准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报告书 c.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起诉意见书 3.起诉书的制作主体是()。 A.人民检察院 13.人民法院 C.公安机关 D.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4.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立案的第2号刑事案件,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案号应当

表述为()。 A.济刑初字(2007)第2号 B.鲁刑初宇(2007)第2号 C. (2007)鲁刑初字第2号 D. (2007)济刑初字第2号 5.当庭宣判的民事判决书尾部注明的判决日期为()。 A.第一次开庭的日期 B.民事判决书的生效日期 c.当庭宣判日期 D.审判长或院、庭长签发日期 6.仲裁裁决书的尾部应由( )签名。 A.仲裁员 B.仲裁当事人、仲裁员 C.仲裁委员会主任 D.首席仲裁员 二、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1.什么是通知立案书? 2.公证文书根据其内容、性质可划分为哪几类? 3.辩护词论证的主要问题有哪些? 三、写作主题( 32分}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民事起诉状。 2003年5月22日,原告郭×到北京市XX区购买于机,在某移动电话地下超市人口处看到一张告示"郑重承诺:手机三包,七天包退,假一罚十。"于是郭×花费2 5 25元从在该处经营的兴隆商贸有限公司购买了一部摩托罗拉A3 88于机,随后送给朋友祝X 2003年5月26日,祝×发现该于机充电后电池竟然鼓起了一块。经摩托罗拉公司鉴定,该机井非摩托罗拉公司原装手机,电池系假冒产品。于是祝×带着鉴定结论找到兴隆公司,要求该公司卡倍赔偿。但兴隆公司说他们"假→罚十"的告示是5月30日贴出的,在郭X 5月22日购买手机时还没有此项活动,因此该告示的内容对郭×没有效力;此次产品出现问题是他们公司工作人员的工作疏忽所致,从手机的外观看不出真假,只有到技术监督部门才能查出真假,于机是供货商提 供的,他们公司并不是有意向郭×提供假货,没有欺诈行为。所以兴隆公司不同意按"假一罚十"赔偿,只同意按双倍赔偿。双方协商不成,郭×决定向xx区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与兴隆公司之间的手机买卖合同关系,兴隆公司返还购机款2 5 25元,井按其承诺向郭×赔偿手机价款的十倍2 5 2 50元,诉讼费由兴隆公司负担。 原告:郭X,女,1 9 84年出生,汉族,元业,住北京市xx区。被告:兴隆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薛×。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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