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11工种职业标准

建筑行业11工种职业标准
建筑行业11工种职业标准

一、手工木工国家职业标准

申报条件: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本职业学徒期满。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

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职业

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

业高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 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训

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

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

作满2年。

二、砌筑工国家职业标准

申报条件: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从事本职业学徒期满。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训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三、混凝土工国家职业标准

申报条件: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从事本职业学徒期满。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

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

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

标的中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

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

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

高级技能为培训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四、钢筋工国家职业标准

申报条件: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从事本职业学徒期满。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

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1.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

目标的中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

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

级技能为培训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

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

以上。

3.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连续

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五、架子工国家职业标准

申报条件: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从事本职业学徒期满。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

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

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

标的中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训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六、防水工国家职业标准

申报条件: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从事本职业学徒期满。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训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七、汽车驾驶员国家职业标准

申报条件: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3.本职业学徒期满。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00 000KM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4.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或安全行车200 000KM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或安全行车450 000KM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

八、焊工国家职业标准

申报条件: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0年以上。

4.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训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毕业证书。

5.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

3.高级技工学校本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九、锅炉设备安装工国家职业标准

申报条件: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从事本职业学徒期满。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职业学校本职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训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十、维修电工国家职业标准

申报条件: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从事本职业学徒期满。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训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4.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0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生和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2年。

十一、精细木工国家职业标准

申报条件: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从事本职业学徒期满。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训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十二、装饰涂裱工国家职业标准

申报条件: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训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十三、装饰镶贴工国家职业标准

申报条件: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从事本职业学徒期满。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训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毕业证书。

4.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并连续从事装饰镶贴工工作2年以上。

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十四、装饰金属工国家职业标准

申报条件: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从事本职业学徒2年期满。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职业学校本职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训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毕业证书。

4.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并连续从事装饰金属工工作2年以上。

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十五、装饰打胶工国家职业标准

申报条件: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从事本职业学徒2年期满。

3.取得相关专业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从事或见习从事装饰打胶工作2年以上。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

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打胶工作5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职业

学校本职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

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训

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4.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

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

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

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

作2年以上。

4.取得大专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后,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4年以上。

十六、电器设备安装工国家职业标准

申报条件: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从事本职业学徒期满。

3.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职业学校本职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训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毕业证书。

4.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并连续从事装饰金属工工作2年以上。

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本职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十七、管工国家职业标准

申报条件: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从事本职业学徒期满。

3.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职业学校本职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训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毕业证书。

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本职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建筑行业职业划分及介绍(网络)资料

建筑行业职业划分及介绍 建筑类职业大划分 建筑师 建筑设计创造了美,建筑表现重塑了建筑的灵魂。随着时代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技术的进步,人们对建筑设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建筑师这一职业显得愈发重要了。那么,想要加入建筑师的队伍,首先要做的会是什么?要具备哪些素质?其工作岗位的职责都包括哪些? 工作职责: 建筑师的工作内容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后期配合几个阶段,主要从事建造新建筑、修复和保护旧建筑、规划建筑物的布局和四周的空间环境。从方案初设到完工,建筑师负责管理建筑工程的整个过程。他们根据客户的要求设计蓝图,考虑成本、安全、社会因素以及建筑和规划管理条例等方方面面。设计方案审批后,建筑师还要为建筑承包商绘制更详细的工作图,标示精确的尺寸和使用材料。除了与建筑商、工程师、检查员、律师和规划部门保持密切的联系外,建筑师还要定期到现场视察建筑作业,评估工程的进展。 建筑师的工作时间一般很长,常常需要加班。工作地点以办公室为主,但也需要拜访客户和到现场考察。由于目前的市场波动较大,要获得稳定的工作也许比较困难。短期合同的聘用方式正日趋普遍,因此工资较高,但缺乏长期稳定的工作保障。承包合同和自由职业工作越来越普遍,许多建筑师从事一段这种工作之后还开设了自己的事务所。 由于建筑师可以提供的服务种类繁多,他们常常会集中于某一领域,如专门从事园林建筑或规划。你一旦以建设师的身份开业,还必须具备与客户进行谈判以及管理和领导团队交流的技能。社会和环境因素都会影响建筑师的工作,因此对这些因素的透彻理解也是必不可少的。建筑师辛勤劳动的成果最终将展现在公众面前,但却无法得到每个人的赞同,因此建筑师还必须能承受压力,接受批评。 入行门槛: 建筑师是设计院(事务所)标志性的职位,绝大部分为建筑学专业,少数为景观规划、环境艺术等专业。 建筑师一直是建筑房地产行业的一大热门职业,对于此类人才的需求始终很旺盛,而这种需求在这两年也有一些变化。一方面变化来自于原来那些对建筑师并不重视的中小房地产企业,他们现在也开始重视起建筑师的职位来。他们认为拥有自己的优秀建筑师是十分必要的,于是带来了总体上建筑师需求量的增长。另一方面的变化,来自于大型企业对于建筑师要求的提高。在过去几年里进入大企业的建筑师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就可以了,然而现在在这个必要条件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对教育背景、行业经验以及外语水平的严格要求。 薪资待遇:

酒店类建筑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62-90 主编单位:建设部建筑设计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 国家旅游局 施行日期:1990年12月1日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旅馆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 (90)建标字310号 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4)城科字第153号文及(84)城设字第162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建筑设计院主编的《旅馆建筑设计规范》,经建设部、商业部、国家旅游局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JGJ62-90,自1990年12月1日起施行。在施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函告建设部建筑设计院。当设计旅游涉外饭店时,应有明确的星级目标,其功能要求尚应符合有关规定。 建设部 商业部 国家旅游局 1990年6月20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四章防火与疏散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 第五章建筑设备 第三章建筑设计第一节给水排水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暖通空调 第二节客房部分 第三节电气 第三节公共部分 附录一本规范用词说明 第四节辅助部分 附加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旅馆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至少设有20间出租客房的城镇旅馆建筑设

计。有特殊需求的旅馆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根据旅馆的使用功能,按建筑质量标准和设备,设施条件,将旅馆建筑由高至低划分为一、二、三、四、五、六级6个建筑等级。 第1.0.4条旅馆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当设计旅游涉外饭店时,应有明确的星级目标,其功能要求尚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 第2.0.1条基地。 一、基地的选择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要求,并应选在交通方便、环境良好的地区。 二、在历史文化名城、风景名胜地区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附近,基地的选择及建筑布局,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管理条例和保护规划的要求。 三、在城镇的基地应至少一面临接城镇道路,其长度应满足基地内组织各功能区的出入口、客货运输、防火疏散及环境卫生等要求。 第2.0.2条总平面。 一、总平面布置应结合当地气候特征、具体环境,妥善处理 与市政设施的关系。 二、主要出入口必须明显,并能引导旅客直接到达门厅。主要出入口应根据使用要求设置单车道或多车道,入口车道上方宜设雨棚。 三、不论采用何种建筑形式,均应合理划分旅馆建筑的功能分区,组织各种出入口,使人流、货流、车流互不交叉。 四、在综合性建筑中,旅馆部分应有单独分区,并有独立的出入口;对外营业的商店、餐厅等不应影响旅馆本身的使用功能。 五、总平面布置应处理好主体建筑与辅助建筑的关系。对各种设备所产生的噪声和废气应采取措施,避免干扰客房区和邻近建筑。 六、总平面布置应合理安排各种管道,做好管道综合,并便于维护和检修。 七、应根据所需停放车辆的车型及辆数在基地内或建筑物内设置停车空间,或按城市规划部门规定设置公用停车场地。 八、基地内应根据所处地点布置一定的绿化,做好绿化设计。 第三章建筑设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条公共用房及辅助用房应根据旅馆等级、经营管理要求和旅馆附近可提供使用的公共设施情况确定。 第3.1.2条建筑布局应与管理方式和服务手段相适应,做到分区明确、联系方便,保证客房及公共用房具有良好的居住和活动环境。 第3.1.3条建筑热工设计应做到因地制宜,保证室内基本的热环境要求,发挥投资的经济效益。 第3.1.4条建筑体型设计应有利于减少空调与采暖的冷热负荷,做好建筑围护结构的保温和隔热,以利节能。 第3.1.5条采暖地区的旅馆客房部分的保温隔热标准应符合现行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第3.1.6条锅炉房、冷却塔等不宜设在客房楼内,如必须设在客房楼内时,应自成一区,并应采取防火、隔声、减震等措施。 第3.1.7条室内应尽量利用天然采光。 第3.1.8条电梯。

2018建筑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

建筑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 1概述 建筑类学科主要基于可持续发展思想和理念,研究城乡人居环境的营造、协调、经营和优化的学科。建筑类学科及其专业教学以工程科学为基础,兼具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等特点,理论与实践应用并重,并具有突出的规划或设计创意特征。 建筑类学科发展历史悠久,在20世纪前的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建筑学曾经是统领性的代表学科。它以城镇物质环境为主要研究对象,以体型艺术和景致审美为基本的评判基准。工业革命和科技的迅猛发展带来了学科的分化与重组,城乡规划学和风景园林学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先后发展成为相对独立的学科,并与建筑学一起成为三足鼎立的人居环境主干学科。我国的建筑学本科专业教育开始于1927年的中央大学建筑系(东南大学建筑学院前身),1952年同济大学设立第一个城市规划本科专业,1951年北京农业大学和清华大学设立造园组,1956年北京林学院正式设立风景园林专业本科教育,2003年同济大学设立第一个历史建筑保护工程国家特设专业。在我国的学科分类中,城乡规划学和风景园林学曾长期依托建筑学一级学科,学科发展受到一定制约。2012 年,建筑学、城乡规划学和风景园林学学科各自相对独立,获得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今天的建筑类学科已经不再满足于常规的经验定性主导的规划和设计研究及其实践模式,而是力求与新兴的数字技术、工程技术创新和交叉学科结合,同时,融合基于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和地域文化,从而将学科推进到国家战略和人居环境学科集群的高度。 与建筑类学科密切相关的城乡建设和建筑业在国家建设以及社会经济发展中常常占有支柱性的重要地位。伴随人类文明进步和城镇化进程,今天的建筑类学科已经涵盖了自然地景、城乡土地、建筑环境的规划设计和场所营造的广袤对象。通过科学、人文与艺术结合的建筑设计及其环境营造、城乡规划、风景区规划设计等,建筑类学科为人类生存和发展及人居环境做出了重大贡献。在我国,建筑类学科所依托的基础理论、技术方法及丰富的工程实践将会在未来新型城镇化和城乡环境可持续发展中发挥关键性的重要作用。 建筑类主干学科包括建筑学、城乡规划学、风景园林学。 建筑类学科群的相关专业主要包括:设计学类、美术学类、历史学类、生态学类、土木类、计算机类、交通运输类、测绘类、环境科学与工程类、管理学类、地理科学类、林学类、生物科学类等。 建筑类专业教学主要培养面向社会有较强执业实践能力的专门人才,其教学有别于诸多文理学科较系统的知识学习和运用,而多采用“案例式研究学习”和“案例式模拟实践”等重实践应用与技能培养的方式。建筑类专业教学通常以执业实践中代表性的具体个案条件作为教学模拟课题设置的依据,通过小组师生间单独或小组的评改、研讨等组织形式,综合

建筑企业等级划分

等级划分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水利水电工程 编辑本段特级资质标准 1. 企业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 2. 企业净资产 3.6亿元以上。 3. 企业近3年年平均工程结算收入15亿元以上。 4. 企业其他条件均达到一级资质标准。 一级资质标准 1. 企业近10年承担过下列6项中的3项以上所列工程的施工,其中至少有1项是(1)(2)中的工程,工程质量合格。 (1)库容10亿立方米以上或坝高80米以上大坝1座,或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或坝高60米以上大坝2座; (2)过闸流量>3000立方米/秒的拦河闸1座,或过闸流量>1000立方米/秒的拦河闸1座; (3)总装机容量300MW以上灌溉、排水泵站1座,或总装机容量100MW 以上水电站2座;

(4)总装机容量10MW以上灌溉、排水泵站1座,或总装机容量5MW 以上灌溉、排水泵站2座; (5)洞径>8米、长度>3000米的水工隧洞1个,或洞径>6米、长度>2000米的水工隧洞2个; (6)年完成水工混凝土浇筑50万立方米以上或坝体土石方填筑120万立方米以上或岩基灌浆12万米以上或防渗墙成墙8万平方米以上。 2. 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总工程师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施工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总会计师具有高级会计职称;总经济师具有高级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22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6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5人,具有本专业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0人。 企业具有的本专业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15人。 3. 企业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6000万元以上。 4. 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2亿元以上。 5. 企业具有与承担大型拦河闸、坝、水土混凝土、水工隧洞、渡槽、倒虹吸及桥梁、地基处理、岩土工程、水轮发电机组安装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二级资质标准 1. 企业近10年承担过下列6项中的3项以上所列工程的施工,其中至少有1项是(1)(2)中的工程,工程质量合格。 (1)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或坝高50米以上大坝1座,或库容1000立方米以上或坝高40米以上大坝2座; (2)过闸流量>1000立方米/秒的拦河闸1座,或过闸流量>100立方米/秒的拦河闸2座; (3)总装机容量50MW以上水电站1座,或总装机容量10MW以上水电站2座; (4)总装机容量1MW以上灌溉、排水泵站1座,或总装机容量50千瓦以上灌溉、排水泵站2座 (5)洞径>6米、长度>2000米的水工隧洞1个; (6)年完成水工混凝土浇筑20万立方米以上或坝体土石方填筑60万立方米以上或岩基灌浆6万米以上或防渗墙成墙4万平方米以上。 2. 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施工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大全

一、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 范》JGJ79-2002 3.0.5按地基变形设计或应作变形验算且需进行地基处理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对处理后的地基进行变形验算。 3.0.6受较大水平荷载或位于斜坡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当建造在处理后的地基上时,应进行地基稳定性验算。 4.4.2垫层的施工质量检验必须分层进行。应在每层的压实系数符合设计要求后铺填上层土。 5.4.2预压法竣工验收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水竖井处理深度范围内和竖井底面以下受压土层,经预压所完成的竖向变形和平均固结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2应对预压的地基土进行原位十字板剪切试验和室内土工试验。 6.1.2强夯置换法在设计前必须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其适用性和处理效果。 6.3.5当强夯施工所产生的振动对邻近建筑物或设备会产生有害的影响时,应设置监测点,并采取挖隔振沟等隔振或防振措施。6.4.3强夯处理后的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原位测

试和室内土工试验。强夯置换后的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除应采用单墩载荷试验检验外,尚应采用动力触探等有效手段查明置换墩着底情况及承载力与密度随深度的变化,对饱和粉土地基允许采用单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代替单墩载荷试验。 7.4.4振冲处理后的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8.4.4砂石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9.4.2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10.4.2夯实水泥土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单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对重要或大型工程,尚应进行多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11.1.2水泥土搅拌法用于处理泥炭土、有机质土、塑性指数Ip大于25的粘土、地下水具有腐蚀性时以及无工程经验的地区,必须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其适用性。 11.3.15水泥土搅拌法(干法)喷粉施工机械必须配置经国家计量部门确认的具有能瞬时检测并记录出粉量的粉体计量装置及搅拌深度自动记录仪。 11.4.3竖向承载水泥土搅拌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和单桩载荷试验。 12.4.5竖向承载旋喷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

建筑企业资质分类

建筑企业资质分类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三个序列。其中施工总 承包序列设有12个类别,一般分为4个等级(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专业承 包序列设有36个类别,一般分为3个等级(一级、二级、三级);施工劳务序列不 分类别和等级。本标准包括建筑业企业资质各个序列、类别和等级的资质标准。(一)施工总承包序列资质标准 施工总承包序列设有12个类别,分别是: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公路工程施工 总承包、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 承包、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石油化 工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机电工程施 工总承包。 (二)专业承包序列资质标准 专业承包序列设有36个类别,分别是: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起重设备安装 工程专业承包、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消防设施工程 专业承包、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隧道工程专业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城市及 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公路交 通工程专业承包、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铁路电气 化工程专业承包、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民航空管工程及机场弱电系统工程专业 承包、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航道工程专业承包、通航建筑物工程专业承包、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水工金属结构 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核工程专业承包、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环保工程专 业承包、特种工程专业承包。 (三)施工劳务序列资质标准 施工劳务序列不分类别和等级。

开拓建筑市场的有效措施

开拓建筑市场的有效措施

开拓建筑市场的有效措施 企业的市场开拓能力取决于企业所提供产品的品质、顾客满意度、拓展市场的战略策略所提供产品、服务的技术创新含量,企业通过优良的质量、诚信的经营赢得用户的信任,服务于特定的客户群,持久稳定地占据着市场的份额。 面对剧烈竞争如何稳定有效的占领市场,这是我公司所面临的问题。建筑行业是外向型行业,而建筑商品又具有相对固定性,使用周期性长、价值高的特点,建筑工程项目是相对有限的,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最重要的是认清形势,学会和掌握竞争的策略的方法。企业发展必须依赖市场开拓才能增大经营空间,获得发展机遇。我们将通过以下几种措施开拓市场,有效的占领市场份额: 1、政策推动。公司领导通过拿出一定的政策,制定市场开拓奖励办法,给予市场开拓有功人员提拔重用或物质奖励。以此激励员工充分体现自身价值,为获取更多的市场信息献计献策。 2、关系融通。市场开拓需要人脉,公司加强了与外部市场的联系(如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等),每年至少进行一到二次互访,组织社会各有关人士征求意见,加深感情,了解信息。对内每年年底定期采用各种方式召开项目经理及员工联谊会,沟通感情,疏通人脉,加强联系,以情感开拓市场,借助企业的实力和招牌实行渗透性占领市场策略来开拓

新市场。 3、诚信驱动。诚信是企业市场开拓的丰碑。强化公司内部管理,做好广告宣传工作,用自身信誉影响人,用诚实信用感召人,树立企业品牌意识,狠抓安全、质量,严格执行合同,加强信用建设,实现企业对市场的承诺,体现企业的诚信,赢得业主和社会的信任,使企业牢固地立足市场,实现可持续发展。 4、信息沟通。当今社会是信息社会,可以说信息就是一种重要生产力,是推动市场开拓的催化剂,信息迟滞,最终导致企业效率利润降低。 我公司将采取一切手段收集信息,一是加大信息收集力度,我们通过充分利用网络、报纸、规划局、设计院、勘察院及政府相关部门获取信息,再通过地市辐县市,从而能在较早的时间内获得工程信息;二是加强了员工的市场教育,增强员工的市场意识,大力调动员工市场开发积极性,形成全面全员、全过程的经营氛围和快建敏捷反馈机制来收集信息,得到信息后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对信息的来源加以分析、分类,对于有价值的工程信息派专人进行跟踪,有效的把握机遇,抢占市场。

建筑行业工种目录和各类建筑机械工种岗位培训证书

建筑行业工种目录和各类建筑机械工种岗位培训证书 一、建筑行业工种目录 1、手工木工 2、精细木工 3、架子工5、钢筋工6、抹灰工 7、油漆工8、混凝土工9、砌筑工10、防水工 11、电工12、电焊工13、管工14、模板工15、安装钳工 16、安装起重工17、管道工18、通风工19、净水工20、水质检验工 21、机泵运行工22、水井工23、水表装修工24、供水调度工25、供水营销员 26、供水设备维修钳工27、供水设备电工28、供水仪表工 29、供水管道工30、变配电运行工31、筑路工 32、道路养护工33、下水道工34、下水道养护工35、污水处理工36、污泥处理工37、污水化验监测工38、泵站操作工 39、沥青工40、沥青混凝土摊铺机操作工41、绿化工42、花卉工 43、植保工44、育苗工45、盆景工46、观赏动物饲养工 47、花街工48、石雕工49、木雕工50、草坪工51、苗圃工 52、养护工53、假山工54、水景工55、环卫垃圾运输装卸工 56、环卫船舶轮机员57、环卫船舶驾驶员58、环卫机动车驾驶员 59、环卫粪便清理保洁工60、环卫化验工61、环卫机动车修理工 62、环卫公厕管理保洁工63、环卫垃圾处理工64、环卫道路清扫保洁工 65、环卫粪便处理工66、燃气用具安装检修工67、液化石油气机械修 二、各类建筑机械工种岗位培训证书 1、起重机驾驶员 2、挖掘机驾驶员 3、塔式起重机驾驶员 4、推土机驾驶员 5、筑炉工 6、桩工 7、中小型建筑机械操作工8、工程机械修理工 9、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普通脚手架) 10、建筑架子工(附着升降脚手架) 11、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12、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 13、建筑起重机械司机(施工升降机) 14、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物料提升机) 15、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 16、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施工升降机) 17、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物料提升机) 18、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19、挖掘机械操作工(驾驶员)20、挖掘机维修、保养工; 21、建筑塔式起重机操作工(驾驶员)22、建筑塔式起重机安装工 23、建筑起重机维修、保养工24、铲土运输机械操作工 25、铲土运输机械维修、保养工26、桩工机械操作工(打桩工)27、桩工机械维修、保养工28、压路机械操作工(驾驶员)29、压路机维修、保养工30、路面机械操作,路面机械修理工; 31、砼机械操作工32、高空作业机械操作工 33、高空作业机械维修、保养工34、电梯安装维修工; 35、钢筋预应力机械操作工;36、机械式停车设备操作工 37、机械式停车设备操作工 27、高空建筑清洁工(岗位证书) 29、建筑智能工程师证书(高级)(中级)(初级) 30、建设教育特聘专家证书(特级)(甲级)(乙级)(丙级)

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四类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一、建筑工程类别的划分标准及说明

(二)建筑工程类别的划分说明 1、工程类别划分以单位工程为对象。同一施工单位同时施工的由不同结构或用途拼接组成的单位工程,可以按最大跨度、最高高度和合并后的建筑面积确定工程类别;由不同施工单位依伸缩缝或沉降缝为界划分后分别组织施工的单位工程,应按各自所承担的局部工程分别确定工程类别。 2、同一类别中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指标的,同时满足两个指标的才能确定为本类标准;只符合其中一个指标的,按低一类标准执行。 3、分类指标中的“建筑面积”是指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规定的方法计算的建(构)筑物的面积。 (1)单层厂房、单层公共建筑室内的局部多层,符合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可累加计算建筑面积。 (2)单层或高层建筑物突出屋面的电梯间、水箱间,符合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只计算建筑面积不计算层数。 (3)符合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地下室,建筑面积大于标准层50%时,应计算建筑面积和层数;小于50%时,只计算面积,不计算层数;有两层及两层以 上不足50%的地下室,当累加面积大于50%时,可以计算一层。 (4)多层或高层建筑屋顶有多层建筑面积小于标准层50%时,可以累加计算面积,不计算层数。累加面积达到标准层面积的50%时,折合为一层。 4、分类指标中的“高度”是指建(构)筑物的自身高度。建筑物的高度按设计室外地坪至建筑物檐口滴水处的距离计算;有女儿墙的建筑物,按设计室外 地坪至建筑物屋面板上表面的距离计算。构筑物的高度,按设计室外地坪至构筑物本身顶端的距离(不包括避雷针、扶梯高度)计算。 5、分类指标中的“跨度”是指桁架、梁、拱等跨越空间的结构相邻两支点(中—中)之间的距离。有多跨的建(构)筑物,按其中主要承重结构最大单跨距离计算。 6、“工业建筑”是指生产性房屋建筑工程和按国家有关规定划分为工业项目的房屋建筑工程;“民用建筑”是指为满足人们物质文化生活需要进行社会活动的非生产性房屋建筑工程。“公共建筑”是指:办公、教学、试验楼,博物、展览、文体、纪念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办公、写字、商场、餐饮、娱乐等一体化综合楼。 7、室外零星工程和不能划分类别的其他工程均按四类标准执行。 8、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不分工程类别,均以人工费加机械费为取费基数计取各项费用。 9、仿古工程按建筑工程三类取费标准执行。 10、市政工程中的石砌雨水管沟工程,按建筑工程取费标准执行。当管沟断面和管沟长度分别大于 2 X 1.6米(3.2平方米)、1000米时,划分为三类工程; 当管沟断面和管沟长度分别小于2X 1.6米(3.2平方米)、1000米时,划分为四类工程。 二、安装工程类别的划分标准及说明(一)安装工程类别的划分说明 1 、“锅炉蒸发量”是指蒸汽锅炉的蒸发量。热水锅炉应换算成蒸发量后再按划分标准确定工程类别。 2、“室外热力管网”是指工业厂(矿)区、住宅小区、开发区、新建行政企事业单位庭院内敷设的向多个建筑工程供暖、供汽的热力管道工程。只有一条管沟、向一座建(构)筑物供热的管道称为“热力管线工程”。同沟敷设的其他管道随热力管网或热力管线确定工程类别。 3、单独敷设的室外给水管道、燃气、蒸汽管道和室外金属、塑料排水管道,不论管径大小,一律划分为三类工程标准。 4、“容器、设备制作”是指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或加工厂按设计图纸加工制作的非标准设备,不包括生产厂家制作的设备。

浅谈建筑施工企业市场开发与经营

浅谈建筑施工企业市场开发与经营 建筑行业是国家支柱行业,同时也是国民经济发展的晴雨表,建筑行业的兴衰直接影响着国家社会发展。当前国家大力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为建筑施工企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良机。但与此同时,建筑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利润空间逐渐缩小,整个行业已进入微利时代。过去建筑施工企业单纯依靠设备、劳力就能获取利润,,而当前形势对企业市场开发经营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如何把握市场机遇,迅速做大做强,成为了施工企业领导共同关注的问题。 过去建筑市场混乱,行业内价格恶性竞争,潜规则层出不穷。施工企业为了获取项目只能依靠低价中标、幕后交易等灰色手段。企业市场经营开发存在以下问题: 1、市场开发具有盲目性 许多建筑施工企业缺乏战略发展规划,市场开发具有盲目性。没有根据自身企业基本情况确定主营业务与业务开发区域,开发策略。往往是看别人做什么,我也做什么。将自身业务集中在一线城市和沿海发达城市,陷入竞争红海。 2、市场开发缺少组织支撑 一些建筑施工企业,开发市场往往是领导个人单打独斗,依靠私人关系和人格魅力获取市场信息。项目信息来源渠道贫乏,使得企业丧失许多市场机会。企业内部缺乏系统的市场部门、高素质专业的经营队伍。 3、市场开发缺乏制度流程 企业内部没有进行业务总结,制定科学的制度流程。市场开发经常是一个项目一个样,一个人一个样。项目投标匆忙上阵,投标效果不尽理想。缺少市场开发相关的奖惩机制,员工热情没有得到充分调动。 4、市场开发忽视客户关系管理 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对于项目前期开发比较重视,一旦项目中标后,忽视客户关系管理,企业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无法及时与客户沟通,了解客户需求变化,造成项目工期延误,甚至无法及时回收工程款项。

建筑工程各工种操作规程

目录 2.3-1、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规定 2.3-2、普通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3-3、架子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3-4、瓦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3-5、抹灰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3-6、木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3-7、钢筋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3-8、混凝土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3-9、防水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3-10、电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3-11、通风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3-12、电焊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3-13、气焊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3-14、起重安装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3-15、起重司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3-16、起重指挥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3-17、起重信号指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3-18、桩机操作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3-19、机械维修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3-20、中小型机械操作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3-21、保温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3-22、管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3-23、钳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3-24、油漆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3-25、厂(场)内机动车司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2.3-26、装卸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3-1 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规定 1、凡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各种工人必须严格遵守本工种安全操作技术规程。各类机械操作工及其它工种在操作各类机具时应严格遵守所操作机械和机具的安全操作规程。 2、参加施工的工人(包括学徒工、实习生和民工等),要熟知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在操作中应坚守工作岗位,严格酒后操作。 3、电工、焊工、司炉工、爆破工、架子工、塔吊司机和指挥,打桩机司机和各种机动车辆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准进行本工种独立操作,非特殊工种持证人员严禁从事特殊工种施工。 4、作业工人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并扣牢帽带。禁止穿拖鞋或赤脚。在没有防护设施的高空、悬崖和陡坡施工,必须系安全带。上下交叉作业有危险的出入口要有防护棚或其它隔离设施。距地面2m以上操作要有防护栏杆、挡板或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三件宝要定期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严禁使用。 5、施工现场的脚手架、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动,需要拆动的,必须经工地施工负责人同意。 6、工作前必须检查机械、仪表、工具等,确认安全完好后方可使用。 7、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不得带病运转和超负荷作业,发生不正常情况应停机检查,不得在工作运转中进行检查和修理。 8、电气、仪表、管道和设备试运转,应严格按照单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运转时不准擦洗和修理,严禁将头、手伸入机械行程范围内。各类施工机械应由持证机操工操作,其它人员不得无证操作,不得操作与本工种无关的机具和机械。 9、从事高空作业要定期体检,经医生诊断,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以及其它不适于高空作业疾病的,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10、高空作业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 11、高空作业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稳,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套)内,上下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12、遇有恶劣气候(如风力在六级以上)影响施工安全时,禁止进行露天、高空、起重和打桩作业。 13、梯子不得缺档,不得垫高使用,梯子横档间距以30cm为宜,使用时上端、下端都

建筑施工行业有关安全方面标准规范法律法规

建筑施工行业有关安全方面标准规范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6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9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10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1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2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13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14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15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16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17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18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19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20 工伤保险条例 21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3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24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25 建质[2004]213号 26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 27 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建教[1997]83号 28 工伤认定办法 29 安全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 30 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31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32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33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34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35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36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37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38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39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40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建筑设计行业工种目录.doc

建筑行业工种目录 1、手工木工 2、精细木工 3、架子工5、钢筋工6、抹灰工 7、油漆工8、混凝土工9、砌筑工10、防水工 11、电工12、电焊工13、管工14、模板工15、安装钳工16、安装起重工17、管道工18、通风工19、净水工20、水质检验工21、机泵运行工22、水井工23、水表装修工24、供水调度工25、供水营销员26、供水设备维修钳工27、供水设备电工28、供水仪表工29、供水管道工30、变配电运行工31、筑路工 32、道路养护工33、下水道工34、下水道养护工35、污水处理工36、污泥处理工37、污水化验监测工38、泵站操作工39、沥青工40、沥青混凝土摊铺机操作工41、绿化工42、花卉工 43、植保工44、育苗工45、盆景工46、观赏动物饲养工 47、花街工48、石雕工49、木雕工50、草坪工51、苗圃工 52、养护工53、假山工54、水景工55、环卫垃圾运输装卸工 56、环卫船舶轮机员57、环卫船舶驾驶员58、环卫机动车驾驶员59、环卫粪便清理保洁工60、环卫化验工61、环卫机动车修理工62、环卫公厕管理保洁工63、环卫垃圾处理工64、环卫道路清扫保洁工65、环卫粪便处理工66、燃气用具安装检修工67、液化石油气机械修26、各类建筑机械工种岗位培训证书 1、起重机驾驶员 2、挖掘机驾驶员 3、塔式起重机驾驶员 4、推土机驾驶员 5、筑炉工 6、桩工 7、中小型建筑机械操作工8、工程机械修理工

9、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普通脚手架) 10、建筑架子工(附着升降脚手架) 11、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12、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 13、建筑起重机械司机(施工升降机) 14、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物料提升机) 15、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 16、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施工升降机) 17、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物料提升机) 18、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19、挖掘机械操作工(驾驶员)20、挖掘机维修、保养工; 21、建筑塔式起重机操作工(驾驶员)22、建筑塔式起重机安装工 23、建筑起重机维修、保养工24、铲土运输机械操作工 25、铲土运输机械维修、保养工26、桩工机械操作工(打桩工) 27、桩工机械维修、保养工28、压路机械操作工(驾驶员) 29、压路机维修、保养工30、路面机械操作,路面机械修理工; 31、砼机械操作工32、高空作业机械操作工 33、高空作业机械维修、保养工34、电梯安装维修工; 35、钢筋预应力机械操作工;36、机械式停车设备操作工 37、机械式停车设备操作工 27、高空建筑清洁工(岗位证书) 29、建筑智能工程师证书(高级)(中级)(初级) 30、建设教育特聘专家证书(特级)(甲级)(乙级)(丙级) 一、建筑类七大员:施工员、预算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监理员、材料见证员; 二、建筑类职业资格证(八大工种):木工、油漆工、钢筋工、混凝土工、架子工、防水工、抹灰工、砌筑工。 一、建筑类七大员:施工员、预算员、质检员、安全 员、材料员、监理员、材料见证员 1、施工员;学习内容:建筑施工技术、建筑材料、力学与结构

建筑业分类标准

建筑业分类标准 E 建筑业 本类包括47—50大类。本类不包括建筑工程的筹建机构,该活动列入7671(工程管理服务)。 47 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 471 4710 房屋工程建筑 指房屋主体工程的施工活动,不包括主体工程施工前的准备活动。 ◇包括: —居民住宅的施工; —商业用建筑物的施工; —宾馆、饭店、公寓楼的施工; —写字楼、办公用建筑物的施工; —学校、医院的施工; —机场、码头、火车站、汽车站的旅客等候厅(室)的施工; —室内体育、娱乐场馆的施工; —厂房、仓库的施工; —其他房屋和公共建筑物的施工。 ◆不包括: —工程施工前的拆除、爆破、平整土地、挖土、运土等活动,列入5010(工程准备); —企业特殊设施的施工(如:石化厂的炼化、炼焦设施,油、气库设施;冶金厂的冶炼设施以及其他专门用工业设施),列入4723(工矿工程建筑);

—飞机场的跑道、火车站的铁轨铺设施工,列入4721(铁路、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 —城市公共绿地、广场的建设,列入4721(铁路、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472 土木工程建筑 指土木工程主体的施工活动,不包括主体工程施工前的土方挖运、拆除爆破等工程准备活动,该活动列入5010(工程准备)。 4721 铁路、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 ◇包括: —铁路、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的路基施工和轨道铺设施工; —高速公路、快速路、普通公路的施工; —城市道路、街道、人行道、过街天桥、行人地下通道、城市广场、停车场及交通护栏设施等的施工; —飞机场、跑道的施工; —铁路、公路、地铁隧道挖掘施工(含隧道挖掘、衬砌等); —铁路、公路桥梁及城市立交桥、高架桥的施工。 ◆不包括: —火车站、汽车站、码头、飞机场的旅客等候厅(室)的施工,列入4710(房屋工程建筑); —地下水渠、河道的施工,列入4722(水利和港口工程建筑); —城市地下排水管道的施工,列入4724(架线和管道工程建筑); —矿山坑道、井道的施工,列入4723(工矿工程建筑);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的养护,列入8110(市政公共设施管理);

建筑工程行业标准

建筑工程行业标准 蒸养粉煤灰混凝土砌块生产应用规程 BJG13-64 特细砂混凝土配制及应用规程 BJG19-65 装配式大板居住建筑设计和施工规程 JGJ1-91 工业厂房墙板设计与施工规程 JGJ2-79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3-2002 工业与民用建筑灌注桩基础设计与施工规程 JGJ4-80 中型砌块建筑设计与施工规程 JGJ5-80 高层建筑箱形与筏形基础技术规范 JGJ6-99 网架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 JGJ7-91 建筑变形测量规程 JGJ/T8-97 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 JGJ/T10-95 住宅隔声标准 JGJ11-82 轻骨料混凝土结构设计规程 JGJ12-99 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多层砖抗震技术规程 JGJ/T13-94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建筑技术规程 JGJ/T14-2004 早期推定混凝土强度试验方法 JGJ15-83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T16-92 蒸压加气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 JGJ17-84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 JGJ18-2003 冷拔钢丝预应力混构件设计与施工规程 JGJ19-92 大模板多层住宅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 JGJ20-84 V形折板屋盖设计与施工规程 JGJ/T21-93 钢筋混凝土薄壳结构设计规程 JGJ/T22-98 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 JGJ/T23-2001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试行) JGJ24-86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25-2000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 JGJ26-95 钢筋焊接接头试验方法标准 JGJ/T27-2001 粉煤灰在混凝土和砂浆中应用技术规程 JGJ28-86 建筑涂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JGJ/T29-2003 房地产业基本术语标准 JGJ/T30-2003 体育建筑设计规范 JGJ31-2003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JGJ33-2001 建筑机械技术试验规程 JGJ34-86 建筑气象参数标准(试行) JGJ35-87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试行) JGJ36-87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38-99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试行) JGJ39-87 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40-87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41-87

如何做好建筑企业市场开发与经营工作

如何做好建筑企业市场开发与经营工作 一、关于建筑经营 对建筑企业而言,经营管理是企业增效益、上水平的关键。加强建筑经营管理,说到底,就是加强项目成本的管理和控制则是企业经营的着眼点;其落脚点就是研究如何更大的增加企业效益,为企业赚钱,并以此为基础,推动企业具有更大的竞争能力。 建筑经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人工费的控制。在各种生产要素中,人是最活跃的因素。工程的质量,工期、成本,安全等管理目标都是靠人的劳动去实现的。所以,人是生产要素中进行动态管理和优化配置的重点。在项目施工管理中,项目经理按施工计划组织均衡的施工,减少赶工或窝工浪费,并不断进行劳动力平衡、调整。解决施工中工人数量、工种、技术相互配合等问题,充分调动工人积极性。同时加强技术教育和培训,提高人的质量意识工作技能及劳动生产率,实现工程一次成功,杜绝返工现象的发生。避免因返工造成人工、材料浪费,机械台班及工期延长等计划外支出而加大现场施工的成本。此外,还可采取控制非生产人员比例,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实行人工费包干等措施控制人工费。 二是材料费的控制。工程材料的费用通常占工程造价的三分之二。主要通过量、价两方面控制:

对材料用量的控制。项目经理可以以施工预算为依据,正确核算材料消耗,实行限额领料制度,余料回收;推广采用降低材料消耗的各种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对零星材料实行包干控制,超用自负,节约归己;加强现场管理,合理堆放,减少二次搬运造成的损耗等。对材料价格的控制。材料采购要在目前建筑工程材料品种规格繁多、优劣混杂、价格相差悬殊的情况下,做到及时,准确大量地掌握材料市场信息,在保质保量的前提下,货比三家,争取最低买价。对于造价大的分项工程,可以采取招标的方式,往往能获得质量好和价格合理的材料。合理组织运输方式,以降低运输成本;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根据工程进度及需要,由技术人员编制材料使用计划按需购进,减少资金占用。 三是机械费的控制。在施工过程中,应合理安排施工生产,加强机械租用计划管理,杜绝因安排不当引起的设备闲置,提高现场设备利用率。此外,要定期对现场机械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提高设备的完好率,避免因使用不当造成机械设备的停置。 四是附件加工和分包工程费的控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钢门窗、木制成品.砼件、金属构件和成型钢筋的加工,以及打桩、土方,吊装、安装、装饰和其他专项工程的分包,都要通过经济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签订这些经济合同的时候,特别要坚持“以施工图预算控制合同金额”的原则.绝不允许合同金额超过施工图预算。根据部分工程的历史资料综合测算,上述各种合同金额的总和约占全

国家建筑标准GB50000 和GBJ 系列

国家建筑标准GB50000 和GBJ 系列GB50001-2001-T 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 GBJ2-86 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 GB50003-2001★砌体结构设计规范 GB50005-2003★木结构设计规范 GBJ6-86 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 GB50007-2002★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50009-2001★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50010-2002★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1-200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J12-87 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 GBJ13-86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97年修订) GB50013-2006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J14-87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97年修订) GB50014-2006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50015-2003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J16-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修订版) GB50017-2003★钢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8-2002 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 GB50019-2003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021-200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J22-87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GB50023-95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GB50025-2004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 GB50026-93 工程测量规范 GB50027-2001 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 GB50028-93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98年版) GB50029-2003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 GB50030-91 氧气站设计规范 GB50031-91 乙炔站设计规范 GB50032-2003 室外给水排水和煤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3-2001-T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GB50034-2004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GB50037-96 建筑地面设计规范 GB50038-94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50038-2005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GBJ39-90 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0-96 动力机器基础设计规范 GBJ41-79 锅炉房设计规范 GB50041-92 锅炉房设计规范 GBJ42-81 工业企业通信设计规范 GBJ43-82 室外给水排水工程设施抗震鉴定标准 GBJ44-82 室外煤气热力工程设施抗震鉴定标准 GB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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