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一建法规时间期限考点汇总

2020年一建法规时间期限考点汇总
2020年一建法规时间期限考点汇总

2020年一建《工程法规》时间期限考点汇总

1、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地役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不动产物权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动产物权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 20 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 10 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3、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4、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 10 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5、保险期限: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开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6、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3)因非承包方原因只是工程项目停工超过 120 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7、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 3 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 3 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8、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 1 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 1 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9、对于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 6 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10、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 3 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

11、建造师不予注册的情形:(1)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5 年的;(2)因执业活动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3 年的;(3)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2 年的;(4)在申请注册之日前 3 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12、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目负责人的,企业应当于项目负责人变更5 个工作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网上变更。

13、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在认定有转包行为的项目中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 5 年内不予注册,且不得再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14、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个人,不得再担任该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有执业资格证书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 5 年内不予执业资格注册;造成重大质

量安全事故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

15、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16、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 20 日。

17、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提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 2 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18、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 5 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資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 5 日。

19、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20、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投标截止日后投标人撤消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21、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22、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4、

23、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

24、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25、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 10 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 10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 年的;(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

26、用人单位自用功之日起满 1 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7、劳动合同期限 3 个月以上不满 1 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1 个月;劳动合同期限 1 年以上不满 3 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2 个月;3 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 6 个月。

28、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 1 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 1 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 1 年内提出。

29、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对于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也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 1 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 1 年以上的,

应当在每届满 1 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 1 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30、租赁合同可以约定租赁期限,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 20 年。超过 20 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 6 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1、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根据排水状况确定,但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3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3 年,于期满前 3 个月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在有效期内,未发生死亡事故的,经原发证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 3 年。

33、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 10 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34、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 3 年,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35、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 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36、施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37、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38、事故报告的时间要求: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监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39、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 7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40、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60 日。

41、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 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保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42、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 15 日前,将下列资料保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43、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44、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基础设施、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为合理使用年限;防水为 5 年;供热与供冷,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装修工程为 2 年。

45、建设工程保修期的起始日是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46、缺陷责任期一般为 1 年,最长不超过 2 年。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90 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47、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 3 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 6 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

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48、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9、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0 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0、行政争议未经行政复议的,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 个月内起诉。经过行政复议但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而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起诉。

51、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教师招聘考试政策法规常考知识点汇总

教师招聘考试政策法规常考知识点 【育萃教师招考】专家提示:政策法规一直是教师招聘考试(含普岗教师和特岗教师)和教师资格考试的重要容,常考点有《教师法》颁布、实施时间及容、教师的权利义务、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中的战略目标、主要任务等容。2016年,国家“十三·五”教育发展规划将是考试热点。在有的地区事业单位教师招考命题中,教育政策法规、教育发展规划纲要占分50%左右。 一、单选题 1.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对未成年犯罪一律不公开审理的年龄是()A.14周岁以下 B.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 C.16周岁以上不满17周岁 D.18周岁以下 2.《教育法》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A.民事责任 B.行政处分 C.一般责任 D.刑事责任 (××区普岗教师招考2014年考点) 3.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有权制定和颁布()A.教育法律 B.教育行政法规 C.教育部门规章 D.教育单行条例 4.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发年龄段是()

A.10~12岁 B.12~15岁 C.14~17岁 D.13~16岁 5.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次日起作出处理。()A.15日 B.30日 C.60日 D.90日 6.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的规定是()A.收学费,不收杂费 B.不收学费、杂费 C.不收书本费、杂费 D.不收建校费 7.《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提出,到2015年,学前教育幼儿在园人数、学前三年毛入园率、学前一年毛入园率分别要达到()A.16100万人、93% 、95% B.3530万人、62%、 90% C.16500万人、93% 、95% D.4000万人、75%、95% (××区普岗教师招考2013年考点) 8.有关规中小学招生的要求,完全正确的是() ①严禁擅自组织单独的高中招生考试,提前违规招收学生②高中招生坚持招生考试与初中毕业会考“两考合一”③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严禁组织升学考试④重点高中可以采用保送方式,直接到各个初中招收优秀学生 A.①③④ B.②③④ C.①②③ D.①②④ 9.实施义务教育()①是家长对国家和社会的义务②是公民应尽的一项基本义务

法律考试的考点汇总

法律考试的考点汇总 诉讼的基本程序指人民法院在法庭上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诉讼活动。 (1)诉讼前弄清管辖法院。 (2)向有权管辖的法院起诉。 (3)法院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4)对立案案件开庭审理。 (5)庭审结束,法院当庭或择日宣判。 (6)上诉期限内当事人不上诉,判决或裁定生效;提起上诉的,启动二审程序。根据两审终审制,二审裁判为终审裁判,当事人不能再上诉,根据具体情形可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法院受理的案件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因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离婚、继承以及侵权等纠纷提起的诉讼都属于这一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刑事诉讼以立案为起点。立案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对接受的报案、控告、举报或自首以及自己发现的材料

进行审查,判断有没有犯罪事实和是否应该追究刑事责任,并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理的诉讼活动。 (1)级别管辖: 在上下级法院之间确定管辖权。此外,由于专业性质,还设有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法院。 (2)地域管辖: 确定某个一审案件应该由哪个地区的法院来管辖。 ①民事诉讼:“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②行政诉讼:以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③刑事诉讼:犯罪地法院管辖。 (1)有管辖权 (2)与原告有直接利害关系 (3)有明确的被告 (4)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开庭审理的五个阶段: ①开庭准备 ②法庭调查 ③法庭辩论 ④合议庭评议 ⑤宣判

中学综合素质考点归纳教育法律法规

中学综合素质考点归纳:教育法律法规 第一节现行主要的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节录)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四条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条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十一条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第十二条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第二章教育基本制度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 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接受扫除文盲的教育。 第三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六条设立学习及其他交易机构,必须具体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教育政策法规考点汇总

第一章导论 一、依法治教的含义 所谓依法治教,是指依据法律来管理教育,即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上,使教育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具体的说,就是用法律来规范教育管理,协调教育关系,指导教育活动,解决教育纠纷,保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二、谈谈加强依法治教、推进依法治教的必要性 1、依法治教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党的领导在教育领域的直接体现和必然要求。 2、依法治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进一步改革与发展的客观需要。 3、依法治教是教育行政部门改变领导方式、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与水平的必然选择。 4、依法治教是培养跨世纪一代新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有力保证。 三、我国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如何理解这些原则? 1、坚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这是我国教育工作必须始终不渝地贯彻执行的一项根本性原则,我国《《教育法》中明确规定了我国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为我们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提供了法律保障。 2、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明确了公民在受教育方面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在当前和今后一个较长时期内,贯彻教育机会平等原则的重点,主要在于解决因财产状况和社会地位的差别而导致公民入学机会不平等的状况以及逐步消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差距过大的现象,以保证公民在接受义务教育方面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3、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指教育活动必须对国家和人民负责;教育事业属于公益事业;教育活动必须接受国家和社会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4、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 5、教育法制统一原则。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后定法”优于“先定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四、教育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已初步形成,但同时还存在两方面的问题,即纵向层次和横向层次立法存在的问题。1、我国纵向层次的教育立法存在的问题。一是下位法律滞后问题相当严重,使法律不能具体化、操作性不强。二是地方性法规缺乏特色,不能体现本地区教育发展的特点。2、我国横向层次的教育立法存在问题的分析。即我国教育立法的缺口还很大,一些重要的法律、法规还未出台。同时存在实体法较多,程序法缺失的问题,导致有法不依、违法难纠的现象时有发生。 五、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教育法律和教育政策之间的关系? 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但是,两者之间也有不同。一是制定的主体不同。法律只能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而政策制定的主体,既包括政党,也包括国家机关。二是表现形式不同。教育政策通常以决议、决定、纲要、通知、意见、指示等文件形式出现。法律则注重条款的规范性、确定性、且通常都包含处罚的规定。三是实施方式不同。四是作用不同。教育政策是教育法律的基础和灵魂,而教育法律则是教育政策的具体化、定型化,是教育政策的一种特定的表现形式。 正确处理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关系。政策是法律的基础和灵魂,而法律是政策的特定表现形式,因此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必须在政策指导下进行。政策和法律有着共同的本质,这是政策和法律保持协调一致的基础。但在一定条件下,政策与法律之间会发生不一致,甚至相抵触的情况。由于客观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政策的灵活性和法律的稳定性的差异,使得政策与法律会有不协调的现象。应当区别具体情况,及时调整政策或修改法律。但法律的制定、修改、废止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不能以政策代替法律。政策与法律由于各自不同的特点,使其在调整社会关系上具有各自特有的优势。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加强和完善,我国的教育管理将从主要依据政策,逐渐过渡到在政策的指导下,主要依据法律。

2020年教师资格考试教育法律法规必考100个重点知识复习汇总

2020年教师资格考试教育法律法规必考100 个重点知识复习汇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实施时间? 1986年7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制定的根据? 是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确定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确定的义务教育年限? 九年制义务教育。 4、义务教育法规定的由哪级政府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确定的义务教育的基本原则?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6、义务教育法在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主体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7、义务教育法在义务教育入学年龄上是如何规定的?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8、义务教育法在语言文字方面对学校是如何规定的? 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9、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共几个阶段?都是什么? 义务教育可以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 10、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学制是由谁确定? 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1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有哪些情形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处理?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12、义务教育法规定由谁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审订教科书? 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 13、义务教育法规定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及审订教科书的根据?

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总结

复习时要侧重时间、部门、法律责任和具体数字。 第一章教育法律基础 教育法规概述 一、内涵:教育法规即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条例、规章等 规范性文件的总和。是一切调整教育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是现代国家管理教育的基础和基本依据。 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具有共同目的,都决定与上层建筑 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的不同点:两者主体不一样,执行 方式不相同;法规效力比较强,政策适用比较广;法规 政策有区别,解决问题不一样 二、类型 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创制方式和表达方式) 2、根本法和普通法(效力等级和内容重要程度) a、《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具有最 高法律效力的法律是根本法也叫基本法 b、《中国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 的根本法、基本法 3、实体法和程序法(法规的内容) 4、一般法和特殊法(适用范围) 三、体系结构(纵向结构) 宪法(根本大法、母法);教育基本法(教育宪法、教 育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教育单 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2006 年修订;教育行政法规(条例、规定、办法或细则) 《教师资格条例》《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地方性教 育法规(条例、办法、规定、规则、实施细则等)《河 南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教育法规的层级

1、教育法规的纵向层级: a、宪法中的教育条款 b、《教育法》:1995年由全国人大制定, 又称“教育母法”或“教育宪法” c、部门教育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单 行法律 主要法律及时间: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全国人大通过的,2006年人大常委 会修订,地位稍高) 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d、教育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发布,教 育法实际操作的主体,内容多;有细则、 条例、规定等 e、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 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省、直辖市、省 会、较大的市),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 备案 f、教育行政规章:最低级别的法规 教育法规体系结构:“一最高,二基本, 三单项,四行政”(《宪法》是教育法 律法规的最高层次,教育基本法是《教 育法》人大常委会指定的单行法律。国 务院制定的是行政法规) 2、横向结构: a、教育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5年 b、基础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 育法》1986年

小学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考点归纳:教育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章教育的相关法律法规 考点归纳 1.了解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 2.了解《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相关内容。 重点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 根据20XX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七条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第八条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条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十一条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教师资格考试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总结

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总结 第一讲依法执教——当代教师应具备的基本法律素质 1、依法执教:就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按照教育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逐步使教育教学工作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 2、依法执教具有四个特点:①执教主体的特定性;②执教依据的专门性;③执教性质的特殊性;④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①依法执教的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和其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员;②作为整个教育活动中的一个环节——实施教育的教师的执教活动,必须依照教育法律进行并受教育法律调整和规范;③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行为,既不能任意行使也不能随意放弃,而是集权利处义务为一体,表现为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 3、当代教育为什么必须依法执教?(或简述当代教师依法执教的义务) 答:当代教师依法执教是因为:①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②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③教师法律素质的亟待提高;④教师以德执教的必然要求;⑤教师依法维权的迫切需要。 4、简述全国人大制订教育法律有哪几部? 答:全国人大制订教育法律有:①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②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④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⑤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⑥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⑦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与教育有关法律《未成年保护法》、《预防未成年犯罪法》。 5、我国第一部教育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颁布实施至今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 6、“依法执教”和“以法执教”区别: 依法执教是指依据法律来进行执教活动,其内容和形式都必须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 以法执教则是指运用法律手段进行执教活动,它侧重于法律形式的应用。 第二讲教育法律基本知识(上) 1、狭义的教育法,是特指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制订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即教育法律,在我国它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最高方面的 规范性文件。 2、教育法的特点:①教育法是一种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规范。这是从教育法所具有规范性角度来探讨的;②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

10年教师资格证考试教育法律法规考点重点笔记汇总

2010年教师资格证考试教育法律法 规考点重点笔记汇总 第一讲依法治国—当代教师应具备的基本法律素质1999年依法治国写入宪法。1995年至得那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股规定:“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与此同时,自上而下的纵向型的教育行政管理关系的单一格局,已经开始并且正在转变成大量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型的教育法律关系东纵向型的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并存的新格局。作为教师,在法律上,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普通公民,另一方面是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的专业人员。依法执教,就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依照教育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逐步使教育教学工作走上法治化和规范化。依法执教

的主体是特定的,只能坏死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和其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员。教师执教是一种履行绞死职务的行为。教师与学生之间的这种关系,即使完全民事关系,又是行政关系,而是一种传道授业,教学相长,尊师爱生的特殊综合法律关系。因此教师的权利即不能任意行使也不能随意放弃。当代教师依法执教的必要性/原因;1法制完善;2公民法律意思的不断增强。3教师法律素质的亟待提高;4教师夷的执教的必然要求;5教师依法维权的迫切需要。教育立法,即教育法的制定,即使教育法制建设的起始环节,也是教育法制建设的基本前提。1980年我国第一部教育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颁布实施。处理好依法治教和“以法执教”的关系:依法治教指依据法律来进行执教活动,其内容和形式都必须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以法执教”则是指运用法律手段来进行执教活动,它侧重于法

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考点归纳

考点归纳:教育法律法规 第一节教育法律法规概述 考点归纳 1.了解国家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幼儿园工作规程》等。 2.了解《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相关内容; 3.了解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相关内容。 一、教育政策 1.教育政策是一个政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发展目标和任务,依据党和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的基本任务、基本方针而制定的关于教育的行动准则。 教育政策的类型包括:(1)根据制定政策的主体不同,可分为政党的教育政策、国家的教育政策和社会团体的教育政策;(2)根据政策内容与层次不同,可分为总政策、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3)根据政策效力范围的角度,可分为全局性政策和区域性政策;(4)根据政策所起作用的角度,可分为鼓励性政策和限制性政策。 二、教育法规 1.教育法规是一切调整教育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即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和,是现代国家管理教育的基础和基本依据。 2.教育法规的类型包括: (1)根据教育法规的创制方式和表达方式不同,可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2)依据教育法规的效力等级和内容重要程度不同,可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在我国教育法规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的根本法、基本法,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为普通法、单行法。 (3)根据教育法规规定的内容不同,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4)根据教育法规的适用范围不同,可分为一般法和特殊法。 三、教育法律救济 1.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造成损害时,通过裁决纠纷,纠正、制止或矫正侵权行为,使受害者的权利得以恢复,利益得到补救的法律制度。 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包括: (1)诉讼渠道:诉讼救济,也称司法救济,是指相对人就特定的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救济,人民法院依法对纠纷做出公正裁决,为相对人提供救济。 (2)非诉讼渠道:①行政救济渠道,主要是指行政申诉和行政复审制度;②其他救济渠道,主要是指在人民调解制度的基础上,随着教育法制的健全,根据《教育法》和《教师法》的基本精神,正在逐步建立校内调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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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政策法规 1.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国家强制保证实施的调整和规范教育活动和教 育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2.教育法律关系:是指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联系的社会关系. 3.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教育法律关系客体和教育法律 关系内容。 4.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既是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又是管理和别管理的关系。 5.教育法律责任是指根据教育法律上特定的责任关系并由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引 起的,表现为法律责任方式的不利后果。 6. 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教育法律责任主体、违法行为、行为人的过错、 有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7.教育法律责任的类型: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 8.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造成损害时,通过裁决纠纷,纠正、制止或矫正侵权行为,使受害者的潜力得以恢复,利益得到补 救的法律制度。 9. 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诉讼渠道,即司法救济渠道; 行政渠道,即行政救济渠道;其他渠道,主要是本组织或机构内部或民间渠道,如调解和仲裁等。 10.教师申诉制度:即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照法律、。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11. 《教育法》是1995年3月18日通过,1995年9月1日实施。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教育法》的制定提供里立法依据。 13.《教育法》的立法宗旨是1发展教育事业是《教育法》的直接立法宗旨。2提高全民族的素质是《教育法》重要的立法宗旨。3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是《教育法》立法的最终目的。 14.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是指国家给具有中国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以不受任 何限制的均等的学习机会,其包含三点:一是公民享有不可剥夺的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受教育机会是每一个公民享有的法定权利,也是必须履行的义务。而是义务教育阶段公民的就业机会、教育条件和教育效果平等。三是义务教育阶段结束后的公民入学机会、竞争机会、成功机会均等。 15. 设立学校的基本条件: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又符合规定标准 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从1986年开始起草,后经八年酝酿修改,于1993年10月31日经第八届经过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实施。 17教师权利和义务的特点:在法律上,教师有两种身份,一方面,他们是普通 的公民:另一方面,他们是从事教育工作的专业人员。 18教师的权利:教育教学权、科学研究权、指导评价权、获取报酬待遇权、参 与学校管理权、培训进修权、申诉权。 19教师的义务: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贯彻教育方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依法教育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关心爱会学会说呢,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制止侵害学生的行为,保护学生健康发展;提高思想巨物和教育教学水平。 20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施的一种职业资格认定制度,是公民获得教

教师资格证笔试-科目一综合素质-高频考点汇总

科目一综合素质高频考点汇总 考点1:素质教育观的内涵 1.素质教育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 2.素质教育是面向全体学生的教育。 3.素质教育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教育。 4.素质教育是促进学生个性发展的教育。 5.素质教育是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教育。 提示:素质教育的基本内涵是很重要的知识点,常以单选和材料分析题为主进行考查,需要大家进行重点识记。大家可以结合口诀“提素个性创两全”进行识记。在作答时,也应当结合每个小点的具体内涵,在材料题中找出正确的信息,结合材料进行作答,这样才能拿到高分哟。 考点2:以人为本的学生观的内涵 1.学生是发展的人 (1)学生的身心发展是有规律的 (2)学生具有巨大的发展潜能 (3)学生是处于发展过程中的人 2.学生是独特的人 (1)学生是完整的人 (2)每个学生都有自身的独特性 (3)学生与成人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3.学生是具有独立意义的人 (1)每个学生都是独立于教师的头脑之外的 (2)学生是学习的主体 (3)学生是责权的主体 提示:关于“以人为本”的学生观,是单选和材料题的重要考点,需要大家花时间,结合口诀“两独一发”进行识记。同时,每个知识点下面的小点,也是需要大家能够在复习的时候理解内涵,并灵活运用到材料题的作答当中。 考点3:新课程改革背景下的教师观 (一)教师角色的转变 1. 从教师与学生的关系看,新课程要求教师应该是学生学习的促进者 2. 从教学与课程的关系看,新课程要求教师应该是课程的建设者和开发者 3. 从教学与研究的关系看,新课程要求教师应该是教育教学的研究者 4. 从学校与社区的关系看,新课程要求教师应该是社区型的开放教师 (二)教师行为的转变 1. 在对待师生关系上,新课程强调尊重、赞赏 2. 在对待教学上,新课程强调帮助、引导 3. 在对待自我上,新课程强调反思 4. 在对待与其他教育者的关系上,新课程强调合作

教师招聘考试法律法规知识点汇总

教师招聘考试法律法规知识点汇总 法律法规一直是教师招聘考试必考的模块,而大部分同学不知道该如何复习。面对法律法规,大部分同学是比较困惑的,比如:法条太多,看不过来;看着就想睡觉,花了时间还记不住;不知道怎么考,需不需要记住是哪部法律第几条呢?花大量时间去记感觉划不来,不记又不行,毕竟每次考试都占了一定的比重。所以,今天中公讲师就给大家来讲讲,法律法规那些事。 法律法规在历年教师招聘考试中的考法主要有两种: 1.考察对“数字”的识记 2.考察归责问题 第一种考察方式大部分以选择判断为主,只需要大家汇总识记即可,第二种方式可能会涉及到材料分析题,需要大家理解把握。 1、数字类识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通过,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通过,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6月29日修订,2006年9月1日起实施。 (3)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4)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6)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7)《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通过,1991年9月4日公布;2006年12月29日第一次修订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2012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8)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9)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6月28日通过,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11)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12)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13)人民法院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少年法庭进行。对于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 特别提示——1999版原文表述: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 (14)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每年进行一次。 (15)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16)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17)《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6月25日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教育法学习笔记整理(知识点完整版)

教育法教程 第一章导论 第二章教育法基本理论 第三章教育基本法 第四章教师法 第五章高等教育法 第六章职业教育法 第七章义务教育法 第八章民办教育法 第九章教育权的法律救济 第一章导论 1. 教育法制化概念:是教育法律化和制度化的 简称,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完备的教育法律,并依照法律的规定来领导和管理教育事物,促进教育的法制化、制度化。教育的法制化,就是将国家对教育的管理与治理建立在民主、理性的法律规则之上。教育领域的任何主体活动都要严格依法进行,不受任何个人一直的干预和阻碍,同时法律保障公民,组织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 2.教育法制化的基本要求:①主体合法。凡是参与教育领域活动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主体资格要有明确的法律授予。②内容合法。教育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内容和各级各类学校的活动内容都应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③程序合法。活动应遵循法定的程序要求。 ④救济有道。要有完整的教育权法律法律救济体制,发展完备的法律救济制度。教育权法律救济体制如:教育申诉制度、教育行政复议制度、教育行政诉讼制度和教育权的民事救济制度。 3. 教育法制化的主要内容:教育立法,教育行 政执法,教育司法,教育法律监督。 4. 学习教育法律法规的意义: ①有利于增强 教育法律意识;②有利于加强我国的教育法制 建设;③有利于提高教育刑侦管理水平和加强 教师队伍建设; ④有利于繁荣和发展法学和教 育学学科. 第二章教育法基本理论 1. 教育法的含义:教育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一 个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国家有教育立法权 的专门机关在其职权范围之内,依据教育立法 的程序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教育法律关系,规范 社会主体的教育活动,规定社会主体的教育权 利和教育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特定的国 家机关指定和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性;是有 权制定教育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律程 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是由 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性。 广义的教育法:指所有有关社会主体的教育行 为以及教育权利和义务的宪法性规范、法律、 法规、规定和其他教育规范性文件的总称。狭 义的教育法:指教育法律,既教育基本法和教 育单行法律。法律规范:是指国家有权制定法 律的机关制定或认可的社会主体的法定义务和 责任来调整社会关系、规范社会主体的行为。 2. 教育法的本质:所谓的教育法的本质是指教 育法的内在规定性,是教育法作为特殊法律现 象的内容和根据,是教育法的内部的必然性的 联系。可以从以下三方面把握:①教育法是统 治阶级关于教育的意志的体现,我国的教育法 是以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关于教育的意 志和利益的体现。②教育法具有社会性;③教 育法的内容归根到底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 条件对教育活动的需要所决定的。 3. 教育法社会性的表现:所谓的法的本质的社 会性,是指在法律反映和维护的利益关系中, 既包括统治阶级的利益,也包括被统治阶级的 利益,法的性质、作用、效益、职能具有普遍 的社会性。①教育法致力于提高全民的思想品 德和科学文化素质,致力于促进全社会的教育 水平和文明程度,②教育法依法保障教育法律 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③教育法为社会提供特 定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法惩罚教育违法和教育 犯罪行为。 4.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体系的原则) ⑴依法治教原则: 依法治教原则是现代法制原 则在教育法律制度领域的具体贯彻和运用,它 要求教育法律成为社会教育关系的基本调整体 系,实现教育法对社会教育关系的全面控制和 调整,确立教育法在教育领域的至上权威,使 教育法律规范成为规制教育活动的基本准则。 ⑵提高全民族的素质,推进人的现代化原则: 教育的根本价值目标是提高全民族的素质,推 进人的现代化。 ⑶依法保障教育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包含两 项要求:①对于教育者、受教育者。学校和其 他教育机构而言,只要法律、发规没有明文禁 止的都可以做。②对于国家教育管理部门而言, 只有教育法律、法规加以明文规定或允许的才 是可以作为的,否则,就是滥用权力。

2020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教育法律法规考点大全

2020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教育法律法规考点大全 “教育法律法规”是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一《综合素质》第二大模块考点,以选择题的形式考核。该模块总共考8道选择题,总计16分。 中学常考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小学常考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幼儿园常考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幼儿园工作规程》。 以下是“教育法律法规”高频考点归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

“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各章重点总结

“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各章重点总结 ⒈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有法可依,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是指国家有着比较完备的法律,国家和社会各个方面的关系,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法有根据,司法有准绳,公民活动有章可循,行为有法可依。 (2)有法必依,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中心环节。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党派团体、社会组织和任何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依法办事。 (3)执法必严,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关键。是指执法和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实施法律,坚决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4)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保障。是指任何公民只要是违反了法律,必须受到追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⒉社会主义法制与社会主义民主的关系 (1)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相互依存,相辅相成,密切联系,缺一不可,不可分割的。 (2)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产生的依据,社会主义民主决定了社会主义法制的性质和内容,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力量源泉,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实施的保障。 (3)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社会主义法制,规定了民主权利的范围,为人民行使民主权利指明了方向,社会主义法制规定和体现了对民主权利行使的制约。为人民正确行使各项民主权利提供了保障,社会主义法制规定了对破坏法制、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行为的制裁措施,从而为捍卫社会主义民主提供了保障。 (4)必须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有机结合起来,离开民主讲法制,就不可能是社会主义法制,就可能是专制;离开法制讲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民主,就可能是无政府主义。 ⒊法律的实施方式及监督 (1)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实施的方式一般分为:①法的执行,又叫执法;②法的适用,又叫司法;③法的遵守,又叫守法;④法律实施的监督。 (2)法律实施的监督,是指社会主体按照法律规定的权利和程序对于法制的各个环节的贯彻和执行情况予以监察和督促,从而保障法律得以实施的活动。法律监督有广、狭两种意义: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于法律的实际贯彻和执行活动的监督;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所有社会主体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对于法律贯彻和执行活动的监督。我国按照宪法规定,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人民检察院。 ⒋试述依法治国(十六大相关内容),如何做到司法公正 这个论断明确揭示了依法治国的内涵:(1)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党领导下的人民群众,也就是党领导人民实行依法治国。(2)依法治国的客体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依法治国就是要保证对所有这些事业、事务的管理工作都要依法进行。(3)依法治国所依的法,最重要的是宪法和法律。我国宪法和法律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利益、人民意志的统一。要严格执法,并加强对执法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严格执法,最重要的就是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要加强执法和司法队伍建设。坚决纠正和惩办执法犯法这种腐败现象。还要加强对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建立、完善坚强有效的法律监督系统,防止滥用权力。 第二章

小学综合素质考点归纳:教育法律法规汇编

小学综合素质考点归纳:教育法律法规汇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节选) (1995 年 3 月 18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5 年3 月1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5 号公布,自 1995 年9 月1 日起施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节选) (1986 年4 月12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 1994 年1 月1 日起施行, 2006 年6 月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节选) (1993 年1O 月31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3 年10 月3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15 号公布,自 1994 年1 月1 日起施行)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节选) (1991 年9 月4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06 年12 月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999 年6 月2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2002 年6 月25 日教育部令第 12 号发布,自 2002 年9 月1 日起施行) 七、《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 一2020 年)》节选 根据党的十七大关于“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战略部署,为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全面提高国民素质,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制定本《教育规划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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