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梅溪湖国际新城核心区城市设计初步方案2013——广州规划院

关于《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的补充规定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的补充规定 为了加强规划管理,统一规划许可审批标准,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对《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下称《技术规定》)未明确的内容以及概念易模糊、产生歧义的条文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城市建设应按规划成片实施,一般应以街坊为单 位,以规划道路为界限,规划蓝线原则上应划至用地周边规划道路中心线。无单独建设条件和规划部门认为不适合单独建设的,必须按规划要求整合周边用地。(新增-修改《国土与规划协同工作会议纪要》长规纪[2009]186号)第二条多个控规地块组合的项目,各地块规划指标经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在用地范围内部总量平衡。(新增) 第三条居住或商住用地的容积率一般不得小于1.0。(新增-修改《规划审查规定(试行)》长规发[2008]93号第十九条) 第四条工业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原则上不得低于1.0,绿地率不高于15%,生活设施、后勤保障、办公服务等配套设施用地面积一般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的7%。(新增-摘录《政府办公厅关于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长政办发[2010]6号) 第五条非居住建筑(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以及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向时,其建筑间距按该非居住建筑在居住建筑南向同型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其间距最小值低层不小于6米,多层不小于9米,同时须满足消防和各专业规范要求(两栋建筑间距值内插建的情况除外)。(新增-修改《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二))

第六条高层建筑位于南侧,与相邻居住建筑为非平行布置时间距按下表: 注:①表中“S”为南北向布置时的标准间距值; ②表中“a”为相邻建筑的夹角。 ③表中“间距”为建筑南北向重叠部分的平均间距。 ④建筑间最近点距离在建筑间距Ⅰ、Ⅱ、Ⅲ类区分别为0.5S、0.6S、0.7S。 (新增-修改《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第十条(四)) 第七条高层建筑,临城市规划道路为建筑主朝向且建筑主体直接落地的(无裙房),退让规划道路可按《技术规定》要求减少2米。(新增)第八条在项目建筑基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不另奖励增加可建建筑面积。(修改《技术规定》第3.8条) 第九条居住及商住用地内商业建筑原则上应集中设置。临12米以上城市道路的商业应设置宽度不小于2.4米的骑楼(临城市道路仅设置集中的人流出入口的大型商业可不设骑楼),且应配建为其服务的相对独立的停车场(库)。(修改《技术规定》第6.9条) 第十条居住用地及商住用地临路幅宽度26米及以上城市道路设置的商业其建筑总长度(含建筑底层商业部分)不应超过用地临城市道路边线总长度的30%;临路幅宽度26米以下城市道路设置的商业其建筑总长度(含建筑底层

湖南甲级设计院名单

湖南甲级勘察设计企业单位名称: 1、湖南省轻工纺织设计院 2、长沙中建建筑设计院 3、化工部长沙地质工程勘察院 4、中国航空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 5、中国轻工总会长沙设计院 6长沙市规划设计院 7、长沙市建筑设计院 8、长沙市勘测设计研究院 9、湖南化学工业设计院 10、湖南洛沙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 11、湖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 12、湖南省农林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 13、湖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14、湖南省冶金规划设计院 15、机械部第八设计研究院 16、冶金部长沙冶金设计研究院 17、湖南省机械工业设计研究院 18、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 19、湖南省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 20、湖南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 21、湖南省邮电规划设计院 22、煤炭工业部长沙设计研究院 23、中国湖南建设集团公司勘察设计公司 24、中国有色金属工业长沙勘察院 25、电力部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 26、林业部中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 27、湖南大学设计研究院 28、化工部长沙设计研究院 29、核工业长沙工程勘察院 30、湘潭市建筑设计院 31、湘潭市勘测设计院 32、岳阳市建筑设计院 33、巴陵石油化工设计院 34、衡阳市规划设计院 35、核工业衡阳市第二地质工程勘察院 36、长沙市规划设计院 37、长沙市建筑设计院 38、湖南省建筑设计院

39、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 40、湖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 41、中国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 42、省水利设计院 43、中盐勘察设计院 44、长沙市园林设计院 45、湖南省勘测设计院 46、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 47、湖南化工医药设计院 48、公路规划勘测设计院 49、长沙有色冶金设计院 50、长沙中建建筑设计院 51、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 52、湖南省冶金规划设计院 53、湖南省轻工纺织设计院 54、湖南省粮油科学研究设计院 55、长沙市雨花区建筑设计院

长沙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第14章公共设施规划设计标准 14.0 本章所指“公共设施”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城市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 (简称“国标分类”)中的“公共设施”(即C大类)不同。本章的“公共设施”是指“国标分类”中R22类的全部项目,以及C与U大类中的部分项目。 14.1 长沙市公共设施的规划设计采用分级与分类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14.1.1 长沙市公共设施可分为五级进行配置:市级、区级、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 其中,市与区的规模按各自相应行政区范围确定,居住地区的人口规模为10~15 万人,居住区的人口规模为3~5万人,居住小区的人口规模为0.7~1.5万人。14.1.2 长沙市公共设施可分为八类:(1)教育设施;(2)医疗卫生设施;(3)文化娱 乐设施;(4)体育设施;(5)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6)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 设施;(7)商业设施;(8)市政公用设施。 14.2 市级与区级公共设施 14.2.1 市级与区级公共设施包括的项目内容,详见表14.2.1: 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以市和区为单位,在符合相关标准的条件下,合理布置,统筹安排。其中,文化娱乐设施、体育设施、商业服务设施布局宜相对 集中,独立设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以便形成市区级文化中心。 14.3 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 14.3.1 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包括的项目内容详见表14.3.1:

14.3.2.1 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 应,公共设施项目的安排应按照表14.3.2的规定。当居住人口规模达到居住地区、居住区或居住小区规模时,应按照表14.3.2的规定配置本级及以下各级公共设施 项目;当居住人口规模介于居住地区与居住区或居住区与居住小区之间时,除了按 照低一级配置所有公共设施项目,还应根据需要选配高一级的部分公共设施项目。 14.3.2.2 居住地区、居住区或居住小区级的文化娱乐和体育设施宜集中布置于交通便利的 中心地段,分别形成居住地区、居住区或居住小区级公共活动中心。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离界 第六章建筑高度控制 第七章市政工程 第八章建筑基地环境 第九章附则 附件: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长沙市建筑间距I类地区范围示意图 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附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 附表三各种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净距表附表四地下管线交叉时最小垂直净距表 附表五市政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M)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和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城乡个人居住用房修建及装修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工程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城市设计或特定地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按照主要用途和功能,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本市建设用地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居住用地分为3类: 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布局完整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其中: 行政办公用地(C1)指行政机关、党派和社会团体等机构用地; 商业金融业用地(C2)指商业、金融业、保险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文化娱乐用地(C3)指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图书展览和游乐等设施用地; 体育用地(C4)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长沙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第3章城市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标准 3.1 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3.1.1 科学的用地分类是促进城市土地合理使用的重要基础工作。本用地分类遵循适应长 沙未来城市发展、市场经济深入发展以及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等要求的修订原则,参照相关国家标准,并结合长沙市近年来的规划实践而制定的。 3.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作为分类的主导因素,兼顾用地的使用目的、出让 方式及所有权属等相关因素。在编制本标准与准则时,充分考虑到长沙市土地管理体制的要求,协调分别由国家建设部颁布的侧重于城市建设用地分类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与由国土资源部颁布的侧重于非建设用地分类和管理的《全国土地分类》(试行)两个标准,并结合长沙城市用地的实际利用情况,力求用地分类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在规划和土地管理的实际工作中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并能与两套各有侧重的国家用地分类标准基本衔接。 3.1.3 本标准与准则将城市用地分为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共10大类、48中类、 84小类,以反映城市用地的实际情况,满足城市规划、地政管理及规划研究等工作使用的需要。与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结构相比,大类未变,中类、小类结合长沙实际有所调整。 3.1.4 在编制不同层次的规划以及在规划管理、地政管理和规划研究的不同环节中,对城 市用地的分类要求的深度不同,本标准与准则中确定的大类、中类和小类的三级用地分类体系,可适应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对用地类型不同深度的要求。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应根据规划及管理工作的性质、内容及深度的具体要求,采用本“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的全部或部分用地类别。在确定一个从土地使用权权属或功能地块角度不能再细分的地块的用地性质时,如果地块上包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独立占地的主要用地性质或使用功能时,在确定地块的用地性质时应按照本“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通过并列列举各用地类别来描述该地块的用地性质。 3.1.5 为使各用地类型具有较好的识别性,便于用地类型在规划图纸及相关文件中的使用, 本“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使用英文字母与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用地的代号采用用地类型名称英文译名中一字母表示;中类用地和小类用地的代号分别在大类e用地代号后增加1~2位阿拉伯数字,形成新的代号来表示。 本“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同层级用地类别之间存在着并列关系,而在大类——中类——小类这个层级序列上,存在着一个大类包含若干并列的中类、一个中类包含着若干并列的小类(部分中类用地没有再细分小类用地的情况除外)的逻辑关系。

长沙市雨花区规划报告书15年版讲解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环境规划报告书 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 二O一五年十二月

编辑人:许嘉鑫指导老师:刘丽

目录 1. 总则 (1) 1.1 任务由来 (1) 1.2 编制依据 (1) 1.3 规划范围与期限 (2) 1.4 规划的指导思想与技术路线 (3) 1.5 规划与评价执行标准 (6) 1.6环境保护目标和主要指标 (9) 2. 区域概况与经济、人口发展预测 (11) 2.1自然环境概况 (11) 2.2社会环境概况 (12) 2.3区域总体规划概况 (13) 2.4社会经济、人口发展预测 (13) 3景观生态环境规划 (14) 3.1景观生态环境现状评价 (15) 3.2环境功能分区 (20) 3.3绿地规划及原则 (20) 3.4生态工程建设投资估算 (22) 3.5景观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22) 4大气环境规划 (23) 4.1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调查 (23) 4.2规划区燃料结构与污染源现状 (24) 4.3区域污染气象特征分析 (28) 4.4环境空气功能区划与规划目标 (29) 4.5污染物总量控制计算与规划指标 (29) 4.6规划目标可达性分析 (31) 4.7大气环境规划的综合防治措施 (31) 5地表水环境规划 (33) 5.1水资源评价 (33) 5.2污染源调查与评价 (34) 5.3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 (36)

5.4污水及其污染物排放量预测 (38) 5.5圭塘河水环境容量 (40) 5.6水环境规划目标可达性分析 (42) 5.7圭塘河综合整治规划方案 (43) 6环境噪声控制规划 (45) 6.1规划区噪声源分布现状及影响调查 (45) 6.2环境噪声质量现状评价 (49) 6.3 噪声污染源及影响预测 (51) 6.4声环境功能区划与规划目标 (55) 6.5环境目标可达性分析 (56) 6.6环境噪声控制与综合整治方案 (56) 7固体废物控制规划 (64) 7.1固体废物现状 (64) 7.2固体废物污染控制规划 (64) 7.3规划区固体废物控制指标 (65) 7.4控制措施 (66) 7.5固体废物规划项目与经费估算 (66) 8结论与建议 (66) 8.1结论 (66) 8.2建议 (72) 附件 (73)

各大设计院名单

给大家仅做参考!希望对大家找工作有所帮助的! 这个排名我想只是综合实力的排名的,但是也从某个角度客观反映了员工的收入的一个排名,我已经把相关水利的单位加重加红了,有漏掉的请大家指出来,大家也可以说说您目前所在的单位是否在这个排名中呢,呵呵!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公布的数据表明,全国共有勘察设计企业12375家,其中甲级企业 1928家,乙级企业 3410家。整个行业供过于求,而随着国内建筑市场的日益开放,勘察设计行业的改革日趋深入,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的 落实,行业竞争也必将更加激烈。 500强排名 1 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2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3 铁道第二勘察设计院 4 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 5 铁道第一勘察设计院 6 国家电力公司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 7 铁道第四勘察设计院 8 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 9 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10 中讯邮电咨询设计院 11 国家电力公司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 12 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13 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 14 中国联合工程公司(机械工业第二、三、五中联西北... 15 中京邮电通信设计院(原信息产业部北京邮电设计院... 16 北京国电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17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18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19 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 20 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 21 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22 国家电力公司西北电力设计院 23 中冶集团武汉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 24 国家电力公司西南电力设计院 25 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

26 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27 国家电力公司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 28 浙江省电力设计院 29 深圳市勘察测绘院 30 江苏省电力设计院 31 国家电力公司中南电力设计院 32 中冶集团北京钢铁设计研究总院 33 国家电力公司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 34 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 35 国家电力公司华东电力设计院 36 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 37 大庆油田工程设计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38 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39 国家电力公司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 40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 41 国家电力公司东北电力设计院 42 中国石化集团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 43 上海市机电设计研究院 44 山东电力工程咨询院 45 北京首钢设计院 46 中国冶金建设集团包头钢铁设计研究总院 47 武汉钢铁设计研究总院 48 中国石化集团上海工程有限公司 49 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50 广西电力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 51 湖南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 52 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53 河北省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 54 中国寰球工程公司 55 北京国电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56 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 57 沈阳铝镁设计研究院 58 中国纺织工业设计院 59 中水东北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 60 四川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61 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补充规定(长政发2012-03号)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规定 长沙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补充规定》的通知 长政发〔2012〕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统一规划许可标准,增强《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操作性,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称《技术规定》) 作出如下补充。

第一条城市建设应按规划成片实施,一般应以街坊为单位,以规划道路为界限,规划蓝线原则上应划至用地周边规划道路中心线。无单独建设条件或规划部门认为不适合单独建设的,必须按规划要求与周边用地整合。 第二条同一建设项目,相毗邻的两个或多个地块(控规)规划指标,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在建设基地范围内总量平衡,但不同建筑性质的容量指标不得相互转换。商住用地其住宅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突破规划设计条件对应的上限值,在不突破规定的总建筑面积容量的前提下可浮动1%。控规中的规划指标可按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设计总图备案。规划修改项目原则上应根据控规地块容积率由低至高安排建设时序先行建设容积率低的地块。 第三条与居住建筑平面形式相似的公寓,用地性质是居住的为酒店式公寓,用地性质是商业的为公寓式办公或酒店式办公。 第四条非居住建筑(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以及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学、中学、小学的教学楼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向时,其建筑间距按该非居住建筑在居住建筑南向同型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其间距最小值为低层不小于6米、多层不小于9米,同时须满足消防和各专业规范要求。 第五条高层建筑位于南侧,与相邻居住建筑为非平行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控制: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规定长政发【2012】3号

CSCR-2012-00003 长沙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补充规定》的通知 长政发〔2012〕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统一规划许可标准,增强《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操作性,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称《技术规定》)作出如下补充。 第一条城市建设应按规划成片实施,一般应以街坊为单位,以规划道路为界限,规划蓝线原则上应划至用地周边规划道路中心线。无单独建设条件或规划部门认为不适合单独建设的,必须按规划要求与周边用地整合。 第二条同一建设项目,相毗邻的两个或多个地块(控规)规划指标,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在建设基地范围内总量平衡,但不同建筑性质的容量指标不得相互转换。商住用地其住宅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突破规划设计条件对应的上限值,在不突破规定的总建筑面积容量的前提下可浮动1%。控规中的规划指标可按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设计总图备案。规划修改项目原则上应根据控规地块容积率由低至高安排建设时序先行建设容积率低的地块。 第三条与居住建筑平面形式相似的公寓,用地性质是居住的为酒店式公寓,用地性质是商业的为公寓式办公或酒店式办公。 第四条非居住建筑(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以及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学、中学、小学的教学楼除外)位于居

住建筑北向时,其建筑间距按该非居住建筑在居住建筑南向同型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其间距最小值为低层不小于6米、多层不小于9米,同时须满足消防和各专业规范要求。 第五条高层建筑位于南侧,与相邻居住建筑为非平行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控制: 注:1、表中“S”为南北向布置时的标准间距值; 2、表中“a”为相邻建筑的夹角; 3、表中“间距”为建筑正南北向重叠部分的平均间距; 4、当a≤30°时,正南北向最近点间距在Ⅰ、Ⅱ、Ⅲ类地区分别不得小于21米、24米、27米。 当300

最新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离界 第六章建筑高度控制 第七章市政工程 第八章建筑基地环境 第九章附则 附件: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长沙市建筑间距I类地区范围示意图 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附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 附表三各种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净距表附表四地下管线交叉时最小垂直净距表 附表五市政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M)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和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城乡个人居住用房修建及装修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工程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城市设计或特定地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按照主要用途和功能,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本市建设用地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居住用地分为3类: 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布局完整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其中: 行政办公用地(C1)指行政机关、党派和社会团体等机构用地; 商业金融业用地(C2)指商业、金融业、保险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文化娱乐用地(C3)指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图书展览和游乐等设施用地; 体育用地(C4)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C5)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等设施用地; 教育和科研设计用地(C6)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成人学校、业余学校、残疾人学校、工读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设施用地(纳入居住用地);

湖南甲级设计院名单

湖南甲级勘察设计企业单位名称: 1、湖南省轻工纺织设计院 2、长沙中建建筑设计院 3、化工部长沙地质工程勘察院 4、中国航空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 5、中国轻工总会长沙设计院 6、长沙市规划设计院 7、长沙市建筑设计院 8、长沙市勘测设计研究院 9、湖南化学工业设计院 10、湖南洛沙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 11、湖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 12、湖南省农林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 13、湖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14、湖南省冶金规划设计院 15、机械部第八设计研究院 16、冶金部长沙冶金设计研究院 17、湖南省机械工业设计研究院 18、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 19、湖南省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 20、湖南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 21、湖南省邮电规划设计院 22、煤炭工业部长沙设计研究院 23、中国湖南建设集团公司勘察设计公司 24、中国有色金属工业长沙勘察院 25、电力部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 26、林业部中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 27、湖南大学设计研究院 28、化工部长沙设计研究院 29、核工业长沙工程勘察院 30、湘潭市建筑设计院 31、湘潭市勘测设计院 32、岳阳市建筑设计院 33、巴陵石油化工设计院 34、衡阳市规划设计院 35、核工业衡阳市第二地质工程勘察院 36、长沙市规划设计院 37、长沙市建筑设计院 38、湖南省建筑设计院 39、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 40、湖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 41、中国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 42、省水利设计院

43、中盐勘察设计院 44、长沙市园林设计院 45、湖南省勘测设计院 46、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 47、湖南化工医药设计院 48、公路规划勘测设计院 49、长沙有色冶金设计院 50、长沙中建建筑设计院 51、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 52、湖南省冶金规划设计院 53、湖南省轻工纺织设计院 54、湖南省粮油科学研究设计院 55、长沙市雨花区建筑设计院

长沙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14年版)

说明: 1.绿色字体是新增加或者修改的内容; 2.蓝色字体为技术规定补充规定的内容; 3.紫色字体是原技术规定但拟删除的内容; 4.将长沙市划为旧城区和其它区两个区域,拟取消 原Ⅲ类区,以减少执行难度和疏散旧城区的建设; 5.拟取消低层建筑的规定,将其纳入多层建筑类。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征求意见稿)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四年四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控制 第五章建筑离界及退让 第六章建筑设计相关规定 第七章停车场配建规定 第八章建筑环境与配套设施 第九章市政工程 第十章建筑项目规划编制内容及深度第十一章临时建设规划管理 第十二章相关指标的计算规则 第十三章建筑名词解释 第十四章附则

附件: 附录一长沙市建筑间距I类地区范围示意图 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附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 附表三各种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净距表 附表四地下管线交叉时最小垂直净距表 附表五市政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M)表

第一章总则 1.1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和长沙 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其它法规和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临时建设、城乡个人居住用房修建、危房翻建及装修工程不适 用本规定。 1.3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各项工程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1.4 本规定实行动态修订,以保障其适用性和适度超前性。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度可对局部章节、条款进行修订,上报长沙市人民政府备案后施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2.1 按照主要用途和功能,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

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标准

长沙市地方标准 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标准 CSGH/002-2005 2005年6月实施 主编单位:长沙市规划管理局

关于执行《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成果标准》的通知 长规发[2005]100号 各规划设计单位: 现将《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标准》(CSGH/002-2005)印发给你们,自二00五年六月一日起请参照试行。 本标准由长沙市规划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具体解释等工作由长沙市规划管理局总工室负责。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目次 1 总则 (1) 2 阶段成果 (1) 3 规划文本的内容与格式 (4) 4 图纸的内容及深度 (21) 5 分图图则的基本内容 (24) 6 规划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26) 7 现状调研报告及基础资料汇编的基本内容 (32) 8 电子文档 (34) 9 附则 (52) 附录A 文件封面格式 (53) 附录B 图则示范样本 (55) 附录C 本规范用词说明 (57) 附加说明 (58)

1 总则 1.0.1 为了统一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成果的内容、深度及格式,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审批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特制定本标准。 1.0.2 凡在长沙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遵照本标准执行;在长沙市其他市辖范围内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宜参照本标准执行。 1.0.3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除遵守本标准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2 阶段成果 2.1 一般规定 2.1.1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由法定文件和技术文件两部分组成。法定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图纸(含分图图册),技术文件为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现状调研报告)。 2.1.2 本标准将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过程划分为四个阶段,分别为现状调研阶段、方案阶段、初步成果阶段和正式成果阶段。 2.1.3 所有阶段的成果文件应采用A3幅面装订(图纸大于A3幅面则折叠为A3幅面装订)。 2.1.4 规划文本、图纸应装订为一册,附件(规划说明书、现状调研报告、基础资料汇编)装订为一册。

XXXX0415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 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统一规划许可审批标准,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下称《技术规定》)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城市建设应按规划成片实施,一般应以街坊为单位,以规划道路为界限,规划蓝线原则上应划至用地周边规划道路中心线。无单独建设条件和规划部门认为不适合单独建设的,必须按规划要求与周边用地整合。 第二条同一建设项目,各地块(控规)规划指标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在建设基地范围内总量平衡。但不同建筑性质的容量指标不得相互转换。 第三条与居住建筑平面形式相似的各类建筑。用地性质为居住的为酒店式公寓,用地性质为商业的为公寓式办公或酒店式办公。 第四条非居住建筑(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以及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向时,其建筑间距按该非居住建筑在居住建筑南向同型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其间距最小值低层不小于6米,

多层不小于9米,同时须满足消防和各专业规范要求(两栋建筑间距值内插建的情况除外)。 第五条高层建筑位于南侧,与相邻居住建筑为非平行布置时间距按下表: 注:①表中“S”为南北向布置时的标准间距值; ②表中“a”为相邻建筑的夹角。 ③表中“间距”为建筑正南北向重叠部分的平均间距。 ④当a≤300时,正南北向最近点间距在Ⅰ、Ⅱ、Ⅲ类地区分别不得小于21M、24M、27M。 当300

关于《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

关于《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 定 为了加强规划管理,统一规划许可审批标准,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对《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下称《技术规定》)未明确的内容以及概念易模糊、产生歧义的条文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城市建设应按规划成片实施,一般应以街坊为单 位,以规划道路为界限,规划蓝线原则上应划至用地周边规划道路中心线。无单独建设条件和规划部门认为不适合单独建设的,必须按规划要求整合周边用地。(新增-修改《国土与规划协同工作会议纪要》长规纪[2009]186号)第二条多个控规地块组合的项目,各地块规划指标经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在用地范围内部总量平衡。(新增) 第三条居住或商住用地的容积率一般不得小于1.0。(新增-修改《规划审查规定(试行)》长规发[2008]93号第十九条) 第四条工业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原则上不得低于1.0,绿地率不高于15%,生活设施、后勤保障、办公服务等配套设施用地面积一般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的7%。(新增-摘录《政府办公厅关于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长政办发[2010]6号) 第五条非居住建筑(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以及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向时,其建筑间距按该非居住建筑在居住建筑南向同型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其间距最小值低层不小于6米,多层不小于9米,同时须满足消防和各专业规范要求(两栋建筑

间距值内插建的情况除外)。(新增-修改《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二)) 第六条高层建筑位于南侧,与相邻居住建筑为非平行布置时间距按下表: 注:①表中“S”为南北向布置时的标准间距值; ②表中“a”为相邻建筑的夹角。 ③表中“间距”为建筑南北向重叠部分的平均间距。 ④建筑间最近点距离在建筑间距Ⅰ、Ⅱ、Ⅲ类区分别为0.5S、0.6S、0.7S。 (新增-修改《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第十条(四)) 第七条高层建筑,临城市规划道路为建筑主朝向且建筑主体直接落地的(无裙房),退让规划道路可按《技术规定》要求减少2米。(新增)第八条在项目建筑基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不另奖励增加可建建筑面积。(修改《技术规定》第3.8条) 第九条居住及商住用地内商业建筑原则上应集中设置。临12米以上城市道路的商业应设置宽度不小于2.4米的骑楼(临城市道路仅设置集中的人流出入口的大型商业可不设骑楼),且应配建为其服务的相对独立的停车场(库)。(修改《技术规定》第6.9条)

-关于长沙市亮化规划方案

由长沙市人民政府和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委托长沙市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长沙市亮化规划方案”初步成果日前出台。此次规划主要是依据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长沙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国际照明委员会(CIE)照明标准、长沙市人民政府《长沙市城市夜景灯光环境管理实施办法》编制而成。 目前,长沙市主城区和河西新城区灯光景观现状都具有较好的基础,具备完善的道路夜景照明系统,重要交通节点作了重点表现,重要建筑都设置了立面照明,有较完善的商业街区(黄兴路步行街、解放西路等)。本次夜景规划着重依据“山、水、洲、城”的特点,表现既有历史文化底蕴又有现代气息的秀美山水生态园林城市。 在灯光表现上,突显二个特色:滨江特色和历史文化名城特色。 湘江将湘江两岸的湘江风光带景观照明,湘江大道、潇湘大道、临江建筑立面照明,湘江一桥、二桥、三桥、橘子洲公园的景观照明串联起来,形成具有浓郁地方特色的滨江夜景。包括:湘江风光带、湘江大道、橘子洲公园、瀛湾广场、临江建筑等,采用变色轮廓灯、庭院灯、草坪灯、树木投光灯、小品投光灯、埋地灯等。 在长沙主城区范围内,用灯光表现核心保护区(历史古迹);逐步整治协调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周围建筑,周边传统特色街巷;相近古迹间联系地段)。包括:岳麓山历史文化风貌区、小西门历史文化风貌区、天心阁历史文化风貌区、潮宗门历史文化风貌区、开福寺历史文化风貌区等,采用轮廓灯、泛光灯、古典庭院照明灯灯。 在城区重点区域(重点节点)的照明规划设计上,设置的重要节点包括: 门户节点:长沙火车站及周边、黄花机场及周边、霞凝新港及周边。 省级行政中心节点:省政府新址及周边新建、在建区域。 市级行政中心节点:市委、市政府新址及周边新建、在建区域。 岳麓山风景名胜区:长沙历史文化名城重要组成部分,形成“山水洲城”特色的最主要区域。金鹰影视城及周边:国内知名影视城并具一定国际影响力,用灯光表现长沙文化活力。 以五一广场为核心的商业中心:用灯光表现长沙的繁荣景象。 以芙蓉广场为核心的商务中心:用灯光充分体现长沙作为现代化大都市的气势。 高新技术开发区和星沙国家级经济开发区:用灯光适当表现经济开发区的重要性。 新世纪体育文化中心:加强新建建筑灯光表现。 瀛湾广场:加强新建建筑灯光表现。 据悉,“长沙市亮化规划方案”最终成果将于八月份正式出台,将在本次规划编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

建筑规划类设计院排名

2011年中国建筑规划设计院排名(仅供参考) 1. 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2.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3. 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4.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5. 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 6.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 7. 华南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8.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 9. 北京城建设计研究总院有限责任公司 10.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 11. 重庆市设计院 12. 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13. 绍兴市建工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14. 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15. 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16. 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17. 中南建筑设计院 18. 吉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19. 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20. 上海林同炎李国豪土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1. 广西建筑综合设计研究院 22. 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23. 济南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24. 中国航天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 25. 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26. 中建国际(深圳)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27. 四川省建筑设计院 28. 南京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2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设计研究院 30. 苏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31. 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32. 武汉市建筑设计院 33. 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34. 北京中联环建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35. 宁波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36. 上海江南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37. 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38. 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39. 中国美术学院风景建筑设计研究院 40. 上海中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41. 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42. 杭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43. 云南省设计院 44. 杭州市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45. 大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46. 深圳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47. 贵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原贵阳市建筑设计院) 48. 上海天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49. 河北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50. 吉林省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51. 浙江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52. 甘肃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53. 重庆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54.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55. 天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56. 嘉兴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57. 上海东方建筑设计研究院 58. 北京维拓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59. 北京土人景观规划设计研究所 60. 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61. 中冶长天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62. 上海浦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63. 宁波市城建设计研究院 64. 长沙市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65. 山西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66. 中国建筑北京设计研究院 67. 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68. 圣帝国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69. 无锡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70. 北京中天建中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71. 江西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

《长沙市海绵城市建设规划与设计导则》9.1试行

长沙市工程建设地方技术规程 DBCJ004-2017 长沙市海绵城市建设规划与设计导则 (试行) 2017-08-21 发布 2017-09-01 试行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

前言 为贯彻落实国家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要求,加快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实现城市建设模式转型,按照规划引领、生态优先、安全为重、因地制宜的原则,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建设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统筹推进长沙新老城区海绵城市建设,经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外先进标准和要求,结合长沙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导则。 本导则属于指导性技术文件,内容包括:总则、术语、规划设计目标、规划指引、设计指引、附录。 本导则由长沙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牵头编制,由湖南省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组织编写。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给上述单位。 管理单位:长沙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主编单位:湖南省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目录 1 总则 (1) 2 术语 (3) 2.1一般术语 (3) 2.2海绵设施术语 (6) 3 规划设计目标 (9) 3.1一般规定 (9) 3.2年径流总量控制目标 (10) 3.3年面源污染削减目标 (21) 3.4径流峰值控制目标 (21) 3.5内涝防治目标 (22) 3.6雨水资源化利用目标 (22) 4 规划指引 (23) 4.1一般规定 (23) 4.2总体规划层面 (24) 4.3控制性详细规划层面 (27) 4.4项目实施方案层面 (30) 5 设计指引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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