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论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论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论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摘要:民事诉讼法中的诉权是民事诉讼一系列活动发生的前提和基础,诉权也是民事审判工作的重心。换句话来说,诉权是指当事人寻求司法保护的权利,但是我认为诉权不仅仅是保护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力,同时还应包含对于寻求救济后实现合法权利途径的一种表现形式。然而民事审判权是指审判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对民事权益争议案件和非权益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利。从本质上来说,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象征着公权力与私权利在意识形态上冲突与对立,实际上推动着二者之间的权衡关系,对于维护民事法律主体的权利,促进我国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诉权审判权民事诉讼

其实对于我们这种非法律专业的学生,论述专业的法律知识只能是皮毛。至于深层次的理解与感悟,可能从理论知识和思想程度上还远远不够。此次论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我主要是基于民诉一些相关知识,结合法条,综合有关法律论文。进行自我认识与阐述,由于水平有限,望谅解。

(一)民事诉权

诉权作为民事诉讼主体所享有的一项权利,属于私权,是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基础。我们通常理解认为,诉权是指当事人基于民事纠纷的发生(即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与他人发生争议),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或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我个人认为,诉权是当事人请求法律救济、寻求第三方公平审判的权利,是一项基本权利。

我们每个人在一生也许都会参与到诉讼当中,不论是自身的法律争议,还是他人的。在争取和维护自身权利的过程中,事实上,诉权就已经产生,是对于接下来审判权进行的基础。

(二)民事审判权

民事审判权,顾名思义,是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通过审理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权力,它是国家司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管理国民和治理社会的一种权力。审判权作为国家的司法权,属于公权力,是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一切活动的根据。它不仅有效规范了一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中的关系,同时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神圣意义。

(三)诉权与民事审判权的关系

从二者之间的关系来看,诉讼是在诉权与审判权的共同作用下形成的产物,二者之间对立统一于每一个具体的民事诉讼案件当中。法院审判权的行使,直接关系到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因此,诉权与审判权在一定程度上必须均衡和相互制约,任何一方的实力大于另外一方,就必然导致制度的缺失与不平衡。

一、联系

诉权和审判权是民事诉讼活动得以进行的基础。如果没有审判权,当事人的诉权也就没有了存在和行使的意义,因为没有审判权也就没有了公力救济,当事人的诉也就没有了请求的对象,诉权也就成为了一种不可能实现的权利。与此同时,审判权的设立虽然是国家依职权主动进行的,但是审判权的行使却具有被动性,如果没有当事人

的主动提出,审判权也不乏实施。可见,如果当事人没有诉权,也就不能向法院提出诉的请求,而国家的审判权就不能介入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那么审判权的存在也就失去了现实意义。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诉权与审判权是相依而生的,它们不可能独立存在。

国家审判权的创设和行使是为了解决社会纠纷,从而维护社会的安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而当事人在行使诉权时虽然没有想到自己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但从其实质效果上来讲,当事人选择用文明、有序的方式来解决纠纷,一定程度上也达到了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所以,诉权与审判权具有相同的价值目标。

虽然诉权与审判权在法律规范上具有不同的性质,但是在现代民事诉讼中,审判权的行使必须要以当事人诉权的提出和行使为前提,审判权进行审理的范围也要受当事人基于诉权而提出的诉讼请求的范围的限制。因此,一般情况下,诉权与审判权在行使的范围上具有一致性。

二、区别

首先,诉权要对审判权进行制约。当事人的诉权即是对审判权的承认同时也是对审判权的一种对抗和制约,具体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形成对审判权的制约:(1)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志选择解决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使当事人既能通过诉讼手段,又能通过非诉手段解决民事纠纷。(2)当事人有权提出诉讼理由和诉讼请求,有权变更、增加或放弃自己的诉讼请求,法院只能在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内进行审理和裁判。这就限制了国家民事审判权对当事人诉权干预的范围,这是诉

权对于审判权的内部制约机制。(3)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定范围内行使处分权,从而在程序上对民事裁判权形成制约机制。

其次,审判权也应对当事人诉权的行使进行一定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行使的民事诉权,法院承认其效力,提供司法保障,反之,就不承认其民事诉权的法律效力。

(2)法院根据“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对在非诉中的当事人民事处分权行使情况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有法律效力。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我国民事审判中比较缺乏的是对当事人诉权的充分有效的保护,而不是对审判权的进一步制约。司法实践中,更多的是审判权侵犯诉权,而不是诉权对审判权的限制。因此,平衡民事诉讼中审判权与诉权的关键在于进一步弱化法院职权,强化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从而达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公正。

审判权与诉权相辅相成,不可分割,诉权是审判权行使的前提和根据,审判权又是对诉权的制约和保障。平衡和协调好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诉权和作为国家公权力的审判权之间的关系,对于每一个民事案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公平、公正的处理都是具有极大意义。因此,我们要在充分保障诉权的基础上,通过不断完善司法制度和程序,使二者关系得到平衡,最终营造出和谐的司法环境。

参考文献

【1】吴蜀红,试论当事人民事诉求对民事审判权的制约[J].湖北社会科学,2004(9).

【2】宋朝武《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论司法中的人权保护》

《论司法中的人权保护》 摘要:“要切实通过司法活动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全面贯彻到社会生活的各 个方面。”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说。如今公正和效率已经成为各级人民法院在二十 一世纪的工作主题,而要确保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效率,就必须在司法活动中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二十一世纪,人权已受到空前的尊重和更好的实现,近年来,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也将保障人权作为工作的重点,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刑讯逼供,非法拘禁的现象,严重侵害了公民应有的权利,对此,笔者将就司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在司法活动中如何保障人权发表一些粗浅的看法。 关键词:尊重和保障人权刑讯逼供非法拘禁 一、人权的概念及历史发展 所谓人权,就是人在其所生活的社会,

特别是国家中所应当享受并得到充分保障 与实现的各种权益。充分享有人权,是长期以来人类追求的理想。 人权的实现是同人类社会的物质文明,制度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水平分不开的。它随着时代的进步而不断扩展其范围与丰富 其内容。在古代,人就应当享有各种权利,但是由于受到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人们享有的实际权利是很少的,那时候也只能有“朦胧的”人权意识。以自由,平等,人道为其重要内容的现代意义上的人权,是近代资本主义商品生产逐步发展和资产阶级民 主革命取得成功以后才出现的。此后,它经历的三个主要阶段。第一阶段是指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取得全面胜利后一个很长的时期 里的人权,其内容主要是人身人格权利以及政治权利与自由,它的诞生与确立以美国的《独立宣言》为主要标志。第二阶段主要是受十九世纪初开始的社会主义运动和影响 和推动,以苏联的《被剥削劳动人民的权利宣言》和《魏玛宪法》为主要标志。第三阶段主要是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反对殖民

论人与自然的关系

论人与自然的关系 一、人与自然关系概述 自然是人类最重要的东西,如果没有自然,人类就不能呼吸空气,如果没有自然,人类就不能饮水,那么,人类就将灭绝。 在唯物辩证法看来,世界上的任何事物都是矛盾的统一体。我们面对的现实世界,就是由人类社会和自然界双方组成的矛盾统一体,两者之间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一方面,人与自然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的:人由自然脱胎而来,其本身就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人类的存在和发展,一刻也离不开自然,必然要通过生产劳动同自然进行物质、能量的交换。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人类认识自然、改造自然的能力不断增强,现在的自然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自然,而是到处都留下了人的意志印记的自然,即人化了的自然。“人化自然”表明人与自然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渗透越来越密切。人与自然之间客观上形成的依存链、关联链和渗透链,必然要求人类在认识自然、改造自然、推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不仅要自觉地接受社会规律的支配,同样要自觉地接受自然规律的支配,促进自然与社会的稳定和同步进化,推动自然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另一方面,人与自然之间又是相互对立的。人类为了更好地生存和发展,总是要不断地否定自然界的自然状态,并改变它;而自然界又竭力地否定人,力求恢复到自然状态。人与自然之间这种否定与反否定,改变与反改变的关系,实际上就是作用与反作用的关系,如果对这两种“作用”的关系处理得不好,特别是自然对人的反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存在自发性,这种自发性极易造成人与自然之间失衡。此外,由于人类改造自然的社会实践活动的作用具有双重性,既有积极的一面,又有消极的一面,如果人类能够正确地认识到自然规律,恰当地把握住人类与自然的关系,就能不断地取得改造自然的成果,增强人类对自然的适应能力,提高人类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的能力;如果在对自然界更深层次的本质联系尚未认识到,人类与自然一定层次上的某种联系尚未把握住的情况下,改造自然,其结果要么自然内部的平衡被破坏,要么人类社会的平衡被破坏,要么人与自然的关系被破坏,因而受自然的报复也就在所难免。恩格斯曾就此告诫过人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报复了我们。每一次胜利,在第一步都确实取得了我们预期的结果,但是在第二步和第三步却有了完全不同的、出乎预料的影响,常常把第一个结果又取消了”。恩格斯还以美索不达米亚平原变成沙漠为例论证了自己的观点。 人类与自然界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人类的生存发展依赖于自然,同时人类为了生存和发展所从事的一切活动又影响改变着自然,而自然反过来又通过自然灾害、环境污染、生态退化、资源耗竭等对人类产生负面影响,制约人类的发展。人与自然的关系反映的是人类文明与自然演化的相互作用。随着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与自然关系经历了从原始的和谐状态,到农业社会的、局部的、阶段性的不和谐,再到工业社会的严重失衡。今天,人类社会表面上的繁荣进步背后,人与自然的矛盾正在日益积累:经济高速发展,人口急剧增加,消费迅猛增长,而自然资源正在迅速减少以致枯竭,人类生产生活排放的废弃污染物质已经大大地超过了环境容量,有限的生物圈从各个方面来看都已经不堪重负。全球性的气候变暖,大面积的酸雨沉降,一些地区洪水肆虐,另一些地区干旱成灾,华夏席卷沙尘暴……这一切都昭示着以往作为被征服对象的大自然开始向人类宣战,开始显示其被动地制约人类发展的一面。而今,人与自然的关系正处在一个关键性的转折点: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人与自然的关系将在现代科技的基础上走上新的和谐状态;继续对自然肆无忌惮地改造和征服,使之服务于人们眼前的利益,人与自然的矛盾将迅速激化,进而大

宪法学-论人权与宪法的关系

论人权与宪法的关系 摘要: 保障人权是宪法的终极价值。本文讨论宪法与人权的关系,认为宪法通过宏观上控制国家权力和微观上规定基本权利的内容,形成有机的宪法人权保障机制。虽然人的权利是天生所有的,但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它明确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宪法是应有人权向法定人权转化的必要和中心环节。同时,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最根本的问题,避免公权力对基本人权的侵犯。 关键词:宪法,人权保障机制,人权保障条款

前言: 历史地看,宪法对人权的保障突出宏观上的国家权力的控制到微观上的正面规定基本权利的转变。我国宪法与现代宪法有暗合之处,但有值得改进的地方。所以本文旨在探究宪法和人权关系的基础上,探究我国的人权保障情况。 一、人权理论的历史演变 什么是人权,中外学者界定不一。有的学者认为:人权的原意是指某种道德观念或价值观念,因而它是一种道德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有的学者认为:人权即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人民主权原则经宪法确认之后,人民即国家的主权者,自然应该成为享有人权的主体。有的学者指出应从三个层次去揭示人权的内涵:首先,人权是一种道德意义上的权利,属于应有权利的范围,是指作为人应有的权利。其次,人权就实质而言,是国内法管辖的问题,又是一种法律权利。最后,人权还必须是一种实有权利,一种实实在在的现实权利。美国伦理学家A·格维尔茨认为,人权是指一种狭义的权利,即主张权。这种权利的结构可以理解为:A由于Y而对B 有X的权利。它包括五个因素:(1)权利的主体A,即有权利的人;(2)权利的性质;(3)权利的客体X;即权利指向什么;(4)权利的回答人B,即具有义务的人;(5)权利的论证基础和根据Y。在这五个方面,都充满了学者的争论。另外一位美国学者科斯塔斯·杜兹纳认为:“人权”是一个复合的范畴。人权有时指人,有时指人的自然性,与人道主义思潮以及其法律形式密不可分。还有学者认为人权只能在道德

浅谈审判公开制度

浅谈审判公开制度 论文摘要 公开审判制度是我国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公开审判,是司法公正的基本保障之一,是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也是诉讼活动的重要法定原则。审判活动依法公开进行,是我国现行法律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基本要求。在各项审判活动中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严格规范审判活动,是增强审判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更直接地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切实提高审判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和法院执法水平的重要举措。 本文从公开完善的涵义、内容出发,在分析我国现行诉讼制度中公开审判存在的缺陷的基础之上,以实行公开审判制度依据和意义,提出了完善我国公开完善制度中不足的一些构想。审判公开制度作为我国保障司法公正的基本制度,本文研究现在我国审判公开制度的现行状况发现现行审判公开的问题,寻找出问题存在的原因,针对原因提出解决建议,以期待解决审判公开现存的问题,逐步完善我国审判制度,从而达到司法公平的目的。 关键词:审判公开,司法公正,审判程序,审判制度

1审判公开概述 1.1审判公开概念及原则 1.2审判公开的意义 1.3审判公开工作开展的基本要求 2审判公开问题的探讨 2.1我国现行的公开审判状态 2.2我国公开审判流于形式 2.3审判委员会对公开审判影响 2.4审判向社会公开力度不够 完善我国公开审判制度的建议

前言 法谚:“公正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在这个意义上,法院被认为是社会公正的最后的“守护神”,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审判公开原则作为监督司法、保障民权的一项制度设计是我国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三大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都在总则中规定了审判公开的原则,此外还有最高人民法院为落实公开审判而专门制定发布的多个细则性规定。审判公开原则是守护这道防线最重要的监督程序。在当今社会,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越来越成为当下积弊和民怨的焦点。各类没有实现审判公开原则,无法发挥其真正监督功能的案件中,折射出的深层次原因不仅是司法权不能独立,还要受制于行政权等因素的尴尬,更是公民日益苏醒的权利意识和公权力之间的角力。 审判公开制度作为我国保障司法公正的基本制度,本文研究现在我国审判公开制度的现行状况发现现行审判公开的问题,寻找出问题存在的原因,针对原因提出解决建议,以期待解决审判公开现存的问题。 审判公开是是提高审判公信度的必然要求,也是程序公正的重要标志。实行审判公开原则,可以将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置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增强司法活动的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防止司法腐败的发生。本文将从审判公开的法律支持并结合现在我国审判公开的现状来分析目前我国审判公开中所存在的问题,

人与自然的关系论文

诚挚贡献一点论文与大家共勉呵呵 论人与自然的关系 自然辩证法是关于自然界和自然科学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它是马克思主义的自然观和科学观,又是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的方法论。自然辩证法是科学技术哲学主要内容之一,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哲学学科。它是自然科学与马克思主义哲学之间相互交叉、相互渗透的产物,因而具有文理交叉或哲学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交叉的特性。因此从自然辩证法的角度看待与认识人与自然的关系是非常客观与必要的。 自然辩证法的主要研究内容有:自然观(关于自然界的总的看法,包括自然界辩证发展的总图景及其规律性、人与自然的辩证关系等)、自然科学观(关于自然界的总的看法,包括自然界辩证发展的总图景及其规律性、人与自然的辩证关系等)、自然科学方法论(于研究自然界运动、变化规律的一般方法论)、自然界各种物质形态和科学分类问题、数学及各门自然科学中的哲学问题、人类科学思想的历史演变问题、自然辩证法的产生及发展问题等等。 在自然辩证法中,人的本质就是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而自然,在广义上指具有无穷多样性的一切存在物,与宇宙、物质、存在、客观实在等范畴同义,包括人类社会;在狭义上指与人类社会相区别的物质世界,通常分为非生命系统和生命系统。被人类活动改变了的自然界,通常称为“第二自然”,或“人化自然”。 人与自然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 第一,人与自然的关系是统一的。《庄子?齐物论》中说:“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人是天地万物中的一个存在,天地万物与人,同为自然整体的一部分,相互之间存在着感应的关系。人与天地万物感应,相互联系、相互支撑、相互制约;就自然整体而言,天、地、物、人,都遵循着既相互关联又各自独立的节律而在变化着,对这个整体统一的节律,顺之者昌,逆之者亡,总体上呈现为差异一体的状态。这就是说,人与天地万物之间,是统一体内的差异关系,不是主奴关系,不是对立的两极存在,人不是主宰自然的主体,也并不具有征服与支配自然的权力。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自然的世界”是“人在物质环境中的存在”的概念,是人和环境相互作用的概念,而不是脱离人的、被人作为观察对象的概念。那种被人作为观察对象所涉及的东西,不仅是物理学中的“宇宙”,而且是哲学中的“人也在其中的自然世界”。 第二,自然世界必须人化,具有人的属性。因为,哲学是人对自然世界的探求,,人只

“海权论”的主要内容

“海权论”的主要内容 华夏经纬网 2011-06-16 14:08:59字号:小大 艾尔弗雷德·塞耶·马汉,出生在丹麦一个移民家庭,父亲丹尼斯·哈特·马汉是美国西点军校的教授,良好的家庭背景孕育了马汉对军事题材著作的兴趣。他尤其喜欢阅读英国军官撰写的拿破仑军队海上作战的著作。14岁那年,他进入哥伦比亚大学学习,后转入安那波利斯海军军官学校。毕业后先后担任炮舰和巡洋舰舰长之职。在20余年的海上生活中,马汉似乎无心于热闹的舰艇生活,唯独对军事、历史题材和军事理论产生了浓厚的兴趣。1885年,受美国海军学院院长卢斯将军之邀,马汉进入海军学院出任海战史和海军战略及战术课程讲师。宁静的学院生活为他潜心研究自己感兴趣的问题提供了极大的便利。1890年,美国战略理论家马汉发表《海权对历史的影响(1660-1783)》,从而正式提出了"海权论" 思想。 首先,马汉从海洋与国家兴衰的角度,率先提出并深刻阐明"海权概念及深刻内涵。 1884年,马汉随舰至秘鲁,在利马一家英国俱乐部中阅读蒙森的《罗马史》,当读到该书"第二次布匿战争"时,他对汉尼拔进军罗马的路线提出了质疑,为什么汉尼拔舍近求远,不是取道海路直取意大利半岛,而是绕远路先占伊比里亚半岛,尔后再沿地中海北岸,打击罗马?深究下去,原来伽太基人缺少一只强大舰队,缺乏对地中海的制海权。马汉不禁扼腕兴叹,一个曾经是历上盛极一时的民族,却因为缺乏制海权而昙花一现。进而他又发现,在历史上,还有不少帝国如西班牙、葡萄牙、荷兰和法国等,因缺乏对海权的认识而盛极而衰。他认识到,海洋控制是一个尚未为历史学家系统认识并加以阐述的重大历史性因素。从另一方面看,"海洋使其本身成为最重要和最惹人注目的是其可以充分利用的海上航线。"利用海洋的便利扩大海外贸易,寻求海外市场、输出商品、输入生产原料和进行殖民掠夺,国家才能走向繁荣富强。由于海上贸易具有"有限性",必然导致竞争,必须建立和发展海权来控制海洋。为了构筑新的理论,马汉创造了极具魅力的词"海权"(sea power)何为"海权",是指"有益于使一个民族领先海洋或利用海洋强大起来的所有事情。"它不仅"包括用武力控制海洋或其任何一部分的海上军事力量的发展,而且还包括一支军事舰队源于和赖以存在的平时贸易和海运的发展。"前者是指一国拥有的海军舰队,包括附属于海军的陆上及海外基地、港口等设施,后者主要是指以海外贸易为核心且与海洋有关的附属机构及其能力,或者称为国家海洋经济力量的总和,具体是指用于海外贸易的商船队的运输能力、国家造船与修船能力、港口吞吐能力和为海外贸易服务的殖民地。马汉认为,上述两者具有密切相关的联系。海上军事力量的建立和发展以海上经济力量为基础,反之,海上军事力量也具有明显的经济意义,可以直接夺取海外殖民地和抢占海外市场,两者构成有机整体,对国家繁荣昌盛有直接影响。 其次,马汉深刻揭示了影响国家"海权"产生的六大基本要素。马汉认为,地理位置是影响一个国家建立和发展海权的首要条件: "如果一个国家所处位置,既不靠陆路去保卫自己,也不靠陆路去扩张领土,而完全把目标指向海洋,那么这个国家就比一

高二政治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2

第三课国家机关以民为本 第三节我国的国家司法机关 第一框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 一、教学目标 1.知识与技能:了解人民法院的职权、司法原则、任务及其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 2.过程与方法:学生通过网络、图书、报刊等途径,收集有关人民法院的相关资料以及开展工作的典型案例,通过教师讲解与学生自主学习相结合以及质疑和探究学习的方式理解和掌握人民法院的相关基础知识。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通过学习,使学生了解我国的司法机关是维护正义和保证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增强守法的自觉性。 二、教学准备 教师准备:搜集有关人民法院的声像、图片等资料;制作课件等。 学生准备:预习本框知识,有条件的学生可检索、查阅有关人民法院的相关资料(如《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等)以及收集典型案例。 三、教学过程 立法机关 【图片展示】中央国家机构组织系统简图(省略) 师:这是一张我国中央国家机构组织系统简图,在图上我省略了部分机构名称,有谁能说出这些1、2、3、4、5处分别应该填什么? 生: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最高人民检察院;3—最高人民法院;4—国务院;5—中央军事委员会 【教师归纳】 师: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之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务院被合称为“一府两院”。(补充: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8月27日表决通过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 而国家司法机关是我国国家机关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包括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国务院下属部门中的)公安机关等也是我国司法体系的组成部分。司法机关是维护正义

公开审判的例外情形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3017338684.html, 公开审判的例外情形 法院审判案件公开进行是依拒法律的规定进行的,是受到法律保护和支持的,大多数案件都应该公开审判,但也有一些特殊案件是不需要公开审判的,这种时候便可以不公开审判,而这些特殊情形有哪些呢,现在就由赢了网小编来为大家介绍一下吧。 公开审判的例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严格规范了公开审判案件的范围。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及法律另有规定的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其他第一审案件依法

一律公开进行。对公开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或检察机关抗诉的,除依法应当发回重审和事实清楚可迳行判决的外,第二审也应依法公开进行。总的来说,在审判工作中贯彻公开审判制度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公开审判是裁判公正的保障。 第二,贯彻公开审判制是实现程序公正的重要措施。 第三,公开审判是树立司法的权威性的重要方式。 第四,公开审判是满足公民知情权的必要措施,在现代民主法治国家,实行公开审判也是民众对审判活动的知情权的要求,广大民众既然享有对司法的监督权,也应当享有对诉讼过程了解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知情权,民众了解审判过程才能知法懂法,并能够相信审判是公正的,而司法机关有义务满足公民的知情权。 第五,实行审判公开,可以密切法院同群众的关系,增强审判人员的责任感,防止发生违法乱纪现象。 第六,实行审判公开,可以充分发挥审判的教育作用,扩大办案的效果和影响,教育犯罪分子认罪伏法,教育广大群众积极同犯罪作斗争,

论人与自然的关系

自然辩证法 专业 姓名 学号

论我们的胜利 “但是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报复了我们。每一次胜利,在第一步都确实取得了我们预期的结果,但是在第二步和第三步却有了完全不同的、出乎预料的影响,常常把第一个结果又取消了。” 恩格斯—《自然辩证法》恩格斯的话深刻而耐人寻味。其中提起“胜利”一词,我不禁遥想到古今中外的历史。那些曾经让人热血沸腾的金戈铁马和疆场搏杀,而在征服与被征服之间,多少家国兴与亡,血与火中杀出了人类的历史。从这个角度去反思恩格斯所说的“我们对自然界的胜利”时,我便想到这“胜利”的惨烈,更让我诧异的是,人与自然的关系究竟是如何走到如今这水火不容般的地步,以至于人类陶醉于对自然界的胜利,而自然又针对我们的每次胜利都给以报复。 回溯我们的进步历程,会发现在那些所谓“胜利”的背后,潜藏着自然报复带给我们的种种灾厄,它们或急或徐的酝酿着,成了人类一个个胜利背后不断蔓延的阴影,最终甚至盖过胜利本身的积极意义,让原本辉煌的胜利成为笑柄。 18世纪60年代开始的工业革命,使英国成为最早进入城市化的国家,经济与工业快速发展。1900年,英国城市人口比重提高到75%,实现了高度城市化,经济中心实力凸显。然而,在创造辉煌工业文明的同时,潘多拉的魔盒也悄然开启。自十九世

纪开始,英国伦敦每年约有四分之一的时间被烟雾笼罩,“雾都”之名由此而来。然而直到1952年12月以前,伦敦市民们还并未认识到这种反常现象的危害。一家位于伦敦的成衣品牌甚至以“伦敦雾”来命名,以此标榜彰显其品质,于是伴随着“胜利”衍生却超出人类掌控的灾厄就这样静静的酝酿。在1952年12月3日,微风习习,阳光普照英伦三岛,人们恨不得在这样可爱的天气里带着苏格兰格的小毯子和斗牛狗去乡间野外喝下午茶。12月4日,一股巨大的高压气旋中心自伦敦西北向东南移动,凉风渐止,乌云盖日,相对湿度为82%。12月5日,雾锁伦敦,悄无声息的杀戮由此拉开序幕。当时伦敦冬季多使用燃煤采暖,市区内还分布有许多以煤为主要能源的火力发电站。由于逆温层的作用,煤炭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粉尘等气体与污染物在城市上空蓄积,引发了连续数日的大雾天气。不久伦敦市民便对毒雾产生了反应,许多人感到呼吸困难、眼睛刺痛,发生哮喘、咳嗽等呼吸道症状的病人明显增多,进而死亡率陡增,据史料记载从12月5日到12月8日的4天里,伦敦市死亡人数达4000人。12月9日之后,由于天气变化,毒雾逐渐消散,但在此之后两个月内,又有近8000人因为烟雾事件而死于呼吸系统疾病。最早发起工业革命的英国,也是最先获得对自然界胜利的国家,也最先承受了自然界的怒火,然而人类并未因此勒住疾驰的步伐,同样的自然界也在暗中筹划它的报复。

读《海权论》有感

读《海权论》有感 最近我读了马汉的《海权论》,引发了我对中国海权的一些思考。 马汉的《海权论》的基本观点是,一个频海国家,如果没有面临陆地的根本性威胁,而政府又是一个开明政府的话,那它就有能力也有条件发展海军,争夺海权。而海权是否能够确保,也就一个国家的安全,财富和权力能否确保的先决条件,一句话,想富国强兵,必先优先发展海权。所谓海权,就是一个濒海国所必须面对的一种权力,但是往往人们只认为海权就是管理领海的权力,但是这就缩小了海权的范围了。所谓海权,顾名思义就是拥有或享有对海洋或大海的控制权和利用权,是“国家主权”概念自然延伸。 《海权论》以战略家的理性与史学家的智慧,总结研究了有史以来的海上战争及其影响,提出了制海权决定一个国家国运兴衰的思想,直接促成了德、日、俄、美诸国海军的崛起。在该书中,马汉提出,沿海国家的历史既是由其地理位置、领土面积、自然结构、人口和民族特性等自然条件塑造的,也是由政府的眼光和战略等人为因素决定的,但政府的政策会随着时代的精神和领导者的性格和英明程度的不同而发生变化。基于此,马汉认为影响各国海权的主要因素有:地理位置、自然构造、领土范围、人口数量、民族特性以及政府和国家的特性。 而我们反思中国,中国拥有18000公里左右的漫长海岸线、6500多个岛屿和近300万平方公里的管辖海域,但是于此同时在东与日本有东海和钓鱼岛争端,在南与菲律宾、越南等国有南海争端,台湾问题尚未解决,美国积极重返亚太。诸多严峻现实表明,中国在将来要巩固海防,维护自身的海洋权益,势必要积极发展海权,建成一支强大的海军;但在地理上,中国又是一个发展海权的地理不利国。中国要崛起,中华民族要实现伟大复兴,就必须打破海上的枷锁,真正走向全球的广阔世界。中国海权发展的优势在于有远见和眼光的政府制定了正确的海洋发展战略,并向着未来的远大目标一以贯之的执行,这必将决定中国海权的未来。 因此,我认为制海权已经成为中华民族不得不直面的问题。那么,中国如何在未来建立强大海权呢?首先,完善海洋法律机制,保障人民可以从海洋获取利益;其次,加强海军战术演练,开展海军战略战术理论研究;最后,积极发展海军院校,选派海员留学。中国在未来如果不能保障自己的海权和航路的通畅,将始终会有一把达摩克里斯之剑横在中国人民的头上。

论自然法与人权的确立

论自然法与人权的确立 摘要:自然法对于人权的确立是一个必要的论证。从某种程度上而言,自然法本身就代表了一种秩序,而这种秩序在我们的世界更多的被表现为一种和谐规律;而且对于人权本身来说,它需要自然法给予这种合理性的辩证。虽然这对于人权建立的整个过程来说只是一种理论基础,但是它们之间的关系却是如此重要,在现象与事件本身之中穿插着对于人类情感般的实际意义。 关键词:自然法;人权;秩序;哲学 人权的建立从来都不是那么地顺利,它的产生无疑是在一个充满困境的情势中逼迫着不自由的人们开始了他们的思维暴动。而通常情况下,我们可以称这种思维暴动是一种政治性思维暴动,而且在很大程度上,自然法对它的合理性给予了很大的帮助。也就是说自然法在一定程度上为我们的人权进行了一种存在意义上地辩护,并且自然法本身就有为各种生命体辩护的职责,因此,自然法对于人权的建立是一个必要的论证。 一、人权是一种意识存在 在人类世界中,秩序的存在是必要的,但是往往给人类带来灾难的,也会从所谓的一些秩序中产生。在这里,我们无疑会想到那些极权主义的后果,还有一些意识性特别强烈的民族主义,总是在这个世界制造着战争与纷乱,因此,自然法的定律总是被人为地打破,而且人为秩序本身的缺陷就这样轻而易举地暴露了出来。但是,人权绝对是属于人类共同事务的范畴,而且人权问题可以作为善意的纽带连接起人性与和谐秩序的关系。人权实现绝对是个自利利他的事件,对于个人而言,通过思索自己的人权问题而将自身的思维空间打开,使得他们封闭的心灵去接受其他生命体,因此,对生命的尊重必然会激发起人们的情感与理性步入一种相融的境地,而不是将我们的情感与理性拆开。而且情感与理性同时都是属于同一个人的生命现状,这要如何拆开呢? 我们不可否认,对于一部分人来说,他们并不知道自己为什么要去为一些利益而去争斗,但是他们却充满了对自身利益的欲望。他们

中国的审判制度

审判制度就是法院制度,包括法院的设置、法官、审判组织和活动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一)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根据现行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其组织体系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各级各类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统一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行政区划设置,专门法院根据需要设置。1、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自治县人民法院、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法院,其职权主要有:(1)审判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第一审案件,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所受理的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2)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3)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为便利人民诉讼,由基层人民法院设若干人民法庭,作为派出机构,但人民法庭不是一个审级。其职权是审理一般民事和轻微刑事案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法制宣传,处理人民来信,接待人民来访。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央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和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其职权主要有:(1)审判下列案件:①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是重大的涉外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指令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是: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海关处理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②基层人民法院移送的第一审案件。③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对它所受理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2)监督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基层人民法院再审。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高级人民法院设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其职权主要有:(1)审判下列案件:①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重大或复杂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②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③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对海事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empirenews.page--] ④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2)复核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不上诉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其中同意判处死刑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审。(3)复核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核准部分死刑案件。(5)监督辖区内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2、专门人民法院是指根据实际需要在特定部门设立的审理特定案件的法院,目前在我国设军事、海事、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法院。军事法院设三级:基层军事法院,大军区、军兵种军事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是军内的最高审级,其职权是:(1)审判正师职以上人员犯罪的第一审案件;(2)审判涉外刑事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授权或指定审判的案件以及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其他第一审刑事案件;(4)负担二审、死刑复核、再审的审判任务。大军区、军兵种军事法院包括各大军区军事法院,海军、空军军事法院,二炮部队军事法院,解放军总直属队军事法院等。这是中级层次的军事法院,其职权是:(1)审判副师职和团职人员犯罪的第一审案件;(2)审判

人与自然关系论文从《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论析人与自然的关系

人与自然关系论文:从《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论析人与自然的关系 [摘要]《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是马克思早期的著作,它虽然不是一部完整的著作,但内容极为丰富。其中,通过剖析异化劳动形成的原因和结果,开启了对人与自然关系的关注。自然界是先于人类社会存在的,人类社会不能离开自然界,两者之间的关系既对立又统一。通过三个方面论析人与自然的关系:人离不开自然界具有受动性;人改造自然具有能动性;人与自然是受动性与能动性的统一。马克思在《手稿》中提供了一个独特的视角,从人自身的受动性与能动性的统一来解决人与自然的关系。 [关键词]人;自然;受动性;能动性 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一个永恒的话题,两者是相互依存的关系。人要依赖自然,从自然界获得自身生存所需要的资料。自然界先于人类社会存在,人类要想与自然和谐相处,必须遵守自然界的规律,从这个意义上讲,人又受制于自然界。人与动物是有区别的,人具有主观能动性,不是像动物那样消极地适应自然,而是积极地适应自然。 人依赖自然具有受动性 人生存所必需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都是从自然界获取的。自然界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没有自然界,没有感性的外部世界,工人什么也不能创造。它是工人的劳动得以实现、工人的劳动在其中活动、工人的劳动从中生产出和借以生产出自己的产品的资料。”人本身也是属于自然的。“自然界,就它自身不是人的身体而言,是人的无机的身体。人靠自然界生活。这就是说,自然界是为了不致死亡而必须与之处于持续不断的交互作用中。所谓人的肉体生活和精神生活同自然界相联系,不外是说自然界同自身相联系,因为人是自然的一部分”人与自然界要不断的交换能量,人本身也是一种自然的存在物,也是自然界中的一个物种。人依赖自然而生存,本身就是自然的一部分,没有自然界人类就不能获取生活必须的资料,这种关系是不会改变的。 自然界是先于人类社会而存在的,所以人类要尊重自然界现存的规律,不能任意地破坏自然界的规律。人类能从自然界获取的资料是有限的,自然界具有自偿性,人类不能任意地无限制地从自然界索取资源,从这个意义上讲人类受制于自然界。人作为直接的自然存在物,依赖自然生存,受制于自然,“人作为对象的、感性的存在物,是一个受动的存在物。”“人作为自然的、感性的、肉体的、对象的存在物同植物一样,是受动的受制约受限制的存在物。”人必须以自然作为自己的对象,没有对象的活动是难以想象的,也不可能存在,人只能通过对象活动来表现自身。人依赖自然界而生存,就必须使自身适应自然界,就必须以自然界作为自己活动的对象,且受制于自然界。因此,人具有受动性。 受动性是人与自然发生关系时,人具有的一种表现。受动性主要表现为,在人与自然界进行信息、能量和物质的交换过程中,人不是为所欲为的。人作为自然存在物要受到各种各样自然条件的制约,处于被动地位的原因是:人是要依赖自然而生存的,一定的自然条件和资源就限定了人类生产的种类和活动的范围,人要更好地生存只有适应其所处的自然条件。人的受动性就是指条件性和自然对其的限制。人把自然作为自己的对象,必然要受到自然的限制,因此人具有受动性。 人改造自然具有能动性 人除了依赖自然的受动性外,还具有改造自然的能动性。这种能动性主要表现在:人在与自然界发生信息,能量和物质的交换时,加入了自己“有意识的生命活动”,在依赖自然的同时,建立了与自然的联系,建立了属人自然,即人类社会,使自然获得了属人的价值,这就是人与动物的区别。“动物和自己的生命是直接同一的。动物不把自己同自己的生命活动区别开来,它就是自己的生命活动。人则使自己的生命活动本身变成自己意志的和自己意识的

我国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现状和思考

我国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现状和思考 我国宪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即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和审理判决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经济案件和行政案件的权利。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均不得干涉。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包括外部独立和内部独立。外部独立主要是对行政机关、政党、人大及其领导人的独立。内部独立主要分为两部分,一是法院的独立。即各级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下级法院不受上级法院的影响,上级法院不能在下级法院进具体行审判活动时进行干涉,而只能在裁决过后,依法定程序进行监督,加以变更。二是法官独立。即同一法院法官之间相互独立,不受其他法官包括担任法院领导职务的法官的干涉,法官享有按照自己对事实和法律的见解,通过法律规定的审判组织形式作出裁决的权利。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不仅是是我国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共有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一项宪法原则。因此,确立并完善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对制约和监督国家权力,切实树立国家审判机关的权威,保障人民群众的各项基本权利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但在现实中,尤其是在处理行政诉讼案件时我国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却面临诸多困境。 在我国传统的政治观念中,国家行为是一种“大一统”行为,法院的审判行为作为一种国家行为更是被视作一种“官治”,这种思想的根深蒂固就间接导致了在现今中国,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为,即“民告官”,通常意义上被认为是一项挑战而非常态。此外,作为我国人民法院,在行政经费、人员任命等方面确实与行政机关紧密关联。其经费的来源完全受地方财政和行政机关领导控制,其人员的出入也受制于地方党委组织和行政机关的人事部门。在这种现实状况下,特别是当法院在遇到行政诉讼案件,这类案件的性质决定其必定与地方的行政机关息息相关,法院在受理直至审判的的过程中都很容易会陷入两难的境地。所以,这类行政诉讼案件通常最后会在地方保护主义和行政权的本质外裹上司法的形式外衣,即通常最后以行政相对人撤诉或和解的形式不了了之。 要使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切实得到保障,我认为改革的重点应该在建立一套完备的独立的司法系统,将人民法院的经费和人事从地方行政中剥离出来,减少直至逐渐消除地方行政对人民法院的实际控制权。 目前我国人民法院出全国最高人民法院财政拨付外,各级人民法院的经费缺乏统一的事

法律与人权

法律与人权 法律与人权的关系历来被法学和社会学者们津津乐道,它们仿佛永远在一段恩怨纠葛的不了情中。记得大一的法理课上,陈步雷老师就试图让我们树立起对人权的顶礼膜拜以及对宪法的嗤之以鼻。我们小组的七位成员,或许只是狗尾续貂,但希望借此法理读书报告阐述自己心中的法律与人权。 (一)人权释义: 人权作为一个普遍的政治概念,它的思想历史悠久,但是它的概念最初是17、18世纪由欧洲新兴资产阶级为反对封建神权、君权和等级特权而提出来的。17、18世纪,新兴的资产阶级随着经济上日益强大,为了对抗被认为神圣不可侵犯的神权、君权和等级特权,资产阶级思想家和政治家们掀起了启蒙运动。天赋人权的观念在约翰洛克的一句:“人类天生是自由的、平等的和独立的,人人都享有这些由上天赋予的、不可让与和不可侵犯的人权”中正式诞生。 在不同的时代和地区,法学家们对人的权利的理解有很大不同。比如从康德的《法的形而上学原理》中,可以看出康德将权利分为三个层次:首先,权利意味着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外在的实践关系;其次,权利意味着自己自由和他人自由的关系;再次,权利意味着不考虑意志的具体内容,具有抽象性。总结起来,康德的权利是指个人自由和他人自由相协调的全部条件的普遍法则。另外,康德认为严格意义上的权利“不掺杂任何道德的律令”,和伦理“没有任何牵连”。康德将权利分为两种,一种是私人权利,主要由私法来规定,它是“不需要向外公布的法律体系”;一种是公共权利,主要由公法来规定,它是那些“需要公布的法律体系在文明社会中权利的原则”。由此可以看出,他的权力观具备了浓厚的“人情味”,他认为只有人才有自由意志和与生俱来的天赋权利:自由。但人为了自身的自由,就必须首先尊重他人的自由,因为他认为“法律就是依照这一最高原则,由立法机关制定出一整套明文规定,其最终目的是维护公民,也就是人的自由以及由此派生的一切权利。” 从整个人权的发展可以看出,时代、地区不同,人们对人权的理解也各不相同。通过所阅读的各种书籍,我们认为:所谓人权,就是指基于人的本性,并在一定条件下,个人或群体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这些基本权利包括自由权、政治权、社会权、发展权、和平权等。 但是,我并不想过多地对人权范围和特征进行具体展开,因为这是个关系到人权内核的更为专业的问题,需要的不仅是法律专业知识,更多地是从社会学角度进行的探讨。我们小组主要通过阅读与人权相关的书籍,从人的权利与法律的关系这个角度出发,研究人权的价值,法律的价值。 (二)法律的自由价值 1、自由与权利 曾经有一个很著名的实验,就是在一个水池中增加一道透明的隔障,在一边放养一只鲨鱼,在另一边放养着鲨鱼喜欢吃的鱼。开始几天里,鲨鱼常常想冲向另一边去捕食,但都被隔障阻挡了,还弄得很受伤。时间长了,也就不再去碰壁了。鲨鱼的食物是每天供应的,在用餐以后,鲨鱼总是吃的饱饱的。小鱼们也看到了鲨鱼,开始都躲得远远的。鲨鱼每次冲击的时候都吓得要命,可是时间长了,鲨鱼每次冲击都在特定的地方停止了,于是小鱼们慢慢胆子大了起来,也敢在隔障附近游来游去了。再后来,水池中,鲨鱼在自己的格里游来游去,无视小鱼的存在。而小鱼们也在自己的格里游来游去,并不在乎和鲨鱼保持很近的距离。一段时间后,科学家把隔障取走了,发现鲨鱼和小鱼相安无事,都不愿意越雷池一步。鲨鱼和小鱼的距离很近很近时也是和平的。鲨鱼每次只要等着喂食就可以了。 由这个实验,我们可以从一个角度对自由进行区分:经验的自由和先验的自由。经验自

第四章民诉基本制度

第四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第一节合议制度 第二节回避制度 第三节公开审判制度 第四节两审终审制度 2014年司法考试大纲 合议制度(合议的概念与内容合议制度的适用范围合议制在不同审判程序中的运用) 回避制度(回避的含义回避的适用范围回避适用的具体情形回避的法律后果) 公开审判制度(内容公开审判,的范围与例外公开审判与开庭审理的关系) 两审终审制度(内容两审终审之例外) 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的区别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是指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必须遵循的基本操作规程。 基本制度与基本原则不同:基本制度不象基本原则那样抽象和概括,而是一系列具体的规范;基本制度主要是从法院角度作出规定的,主要是规范法院的审判行为的,而基本原则有的是关于法院行为的,有的是关于当事人行为的。 第一节合议制度 一、概念 指由三名以上的法官组成合议庭,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区分合议制与合议庭: 合议庭是按照合议制组成的审判组织。 合议制是与独任制相对的审判组织形式。 独任制是由一名审判员代表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审判组织形式。 基层法院(包含其派出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独任制。 二、合议制度组织形式合议庭 (一)第一审合议庭组成形式 (二)第二审合议庭的组成形式 (三)再审、重审合议庭的组成形式 案例:甲公司诉李某支付货款一案,经A市B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甲公司胜诉。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两个月后,李某找到了此笔货款已履行的证据,遂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A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应当如何组成合议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2010年2月1日施行 第一条合议庭是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合议庭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和裁判,依法履行审判职责。 第二条合议庭由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随机组成。合议庭成员相对固定的,应当定期交流。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应当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一)一审合议庭组成: A、由审判员组成或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 B、二审发回的重审案件,原审法院按照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二)二审合议庭组成:全部为审判员,无陪审员; (三)再审合议庭组成:

关于人与自然的关系论文

论人与自然的关系 自然辩证法是关于自然界和自然科学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它是马克思主义的自然观和科学观,又是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的方法论。自然辩证法是科学技术哲学主要内容之一,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哲学学科。它是自然科学与马克思主义哲学之间相互交叉、相互渗透的产物,因而具有文理交叉或哲学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交叉的特性。因此从自然辩证法的角度看待与认识人与自然的关系是非常客观与必要的。 自然辩证法的主要研究内容有:自然观(关于自然界的总的看法,包括自然界辩证发展的总图景及其规律性、人与自然的辩证关系等)、自然科学观(关于自然界的总的看法,包括自然界辩证发展的总图景及其规律性、人与自然的辩证关系等)、自然科学方法论(于研究自然界运动、变化规律的一般方法论)、自然界各种物质形态和科学分类问题、数学及各门自然科学中的哲学问题、人类科学思想的历史演变问题、自然辩证法的产生及发展问题等等。 在自然辩证法中,人的本质就是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而自然,在广义上指具有无穷多样性的一切存在物,与宇宙、物质、存在、客观实在等范畴同义,包括人类社会;在狭义上指与人类社会相区别的物质世界,通常分为非生命系统和生命系统。被人类活动改变了的自然界,通常称为“第二自然”,或“人化自然”。 人与自然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 第一,人与自然的关系是统一的。《庄子?齐物论》中说:“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人是天地万物中的一个存在,天地万物与人,同为自然整体的一部分,相互之间存在着感应的关系。人与天地万物感应,相互联系、相互支撑、相互制约;就自然整体而言,天、地、物、人,都遵循着既相互关联又各自独立的节律而在变化着,对这个整体统一的节律,顺之者昌,逆之者亡,总体上呈现为差异一体的状态。这就是说,人与天地万物之间,是统一体内的差异关系,不是主奴关系,不是对立的两极存在,人不是主宰自然的主体,也并不具有征服与支配自然的权力。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自然的世界”是“人在物质环境中的存在”的概念,是人和环境相互作用的概念,而不是脱离人的、被人作为观察对象的概念。那种被人作为观察对象所涉及的东西,不仅是物理学中的“宇宙”,而且是哲学中的“人也在其中的自然世界”。 第二,自然世界必须人化,具有人的属性。因为,哲学是人对自然世界的探求,,人只对其生活的自然世界有发言权。所以,真实的自然世界是人的世界,真实的自然世界是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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