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图审查要点总结

建筑施工图审查要点总结
建筑施工图审查要点总结

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要点

1)设计说明基本内容

(1) 编制依据: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工程建设标准。

(2) 工程概况:建设地点、用地概貌、建筑等级、设计使用年限、抗震设防烈度、

结构类型、建筑布局、建筑面积、建筑层数与高度。

(3) 主要部位材料做法:如墙体、屋面、门窗等(属于民用建筑节能设计范围工程可与(节能设计)段合并)。

(4) 节能设计: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应说明建筑物的体形系数、耗热量指标及主要部位围护结构材料做法、传热系数等。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应说明建筑物体形系数及主要部位围护结构材料做法、传热系数、热惰性指标等。

(5)防水设计: 地下工程防水等级及设防要求、选用防水卷材或涂料材质及厚度、变形缝构造及其它截水、排水措施。

屋面防水等级及设防要求、选用防水卷材或涂料材质及厚度、屋面排水方式及雨水管选型;

潮湿积水房间楼面、地面防水及墙身防潮材料做法、防渗漏措施。

(6)建筑防火: 防火分区及安全疏散: 消防设施及措施:如墙体、金属承重构件、幕墙、管并、防火门、防火眷帘、

消防电梯、消防水池、消防泵房及消防控制中心的设置、构造与防火处理等。

(7)人防工程:人防丁程所在部位、防护等级、平战用途、防护面积、室内外出入口及进、排风口的布置。

(8)室内外装修做法。

(9)需由专业部门设计、生产、安装的建筑设备、建筑构件的技术要求,如电梯、自动扶梯、幕墙、天窗等。

(10)其它需特殊说明的情况,如安全防护、环保措施等。

2 )图纸基本要求

(1)总平面图:

标示建设用地范围、道路及建筑红线位置、用地及四邻有关地形、地物。周边市政道路的控制标高;

明确新建工程(包括隐蔽工程)的位置及室内外设计标高、场地道路、广场、停车位布置及地面雨水排除方向。

(2)平、立、剖面图纸完整、表达准确。其中屋顶平面应包含下述内容:屋面检修口、管沟、设备基座及变形缝构造;

屋面排水设计、落水口构造及雨水管选型等。

(3)关键部位的节点、大样不能遗漏,如楼梯、电梯、汽车坡道、墙身、门窗等。

图中楼梯、上人屋面、中庭回廊、低窗等安全防护设施应交待清楚。

(4)建筑物中留待专业设计完善的变配电室、锅炉间、热交换间、中水处理间及餐饮厨房等,

应提供合理组织流程的条件和必要的铺助设施

三、建筑设计基本规定

(一)建筑设施安全与卫生的主要技术要求

1.楼梯安全性要求:楼梯是垂直交通的主要空间,具体要求如下:

(1)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宽,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一般按每股人流宽的0.55+(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

(2)住宅楼梯梯段净宽度不应小于1.1m,六层及六层以下,一边设有栏标杆时,不应小于1m。<

住规4.1.2>。

(3)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的净高(从最低处即平台梁底计算)不应小于2m;梯段净高不应小于2.2m。<通则4.2.1>

当净高较小时为确保不碰头,梯段踏步的起步位置,应从平台梁边后退一梯步宽度或300。(4)楼梯平台扶手处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宽度。<通则4.2.1>。

(5)梯段长度按踏步数定,最长不应超过18级,最少不应小于3级<通则4.2.1>。踏步的高与宽,则随建筑的性质定。

如住宅:踏步宽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不应大于0.175m。<住规4.1.3>

(6)有儿童经常使用的楼梯,(如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少年宫等)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住宅梯井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通则4.2.1,住规4.1.3>

2.栏杆有关规定:

(1)各类建筑的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的栏杆应用坚固耐久的材料做,

栏杆的高度不应小于1.05m,高层建筑应适当增加,但不宜超过1.2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1m,

栏杆离地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应留空。有儿童活动的场所,栏杆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作法。<通则4.2.4、住规4.2.3>

(2)住宅楼梯的栏杆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高度不应小于1.05m,

且栏杆垂直杆件间的净空不应大于0.11。<住规4.1.3>栏杆高度计算,应从下部可踏部位起计算。

(3)民用建筑中,阳台、外廊等临空处的栏杆高度:

涉及安全问题。栏杆高度应超过人体重心高度,才能避免人们靠栏杆时因重心外移而堕落。(4)在公共建筑中,楼梯梯段与框架柱和墙之间的空隙,常被疏忽封堵而形成直通各楼层的空间,此时的楼梯栏杆高度,则应按阳台,外廊等临空栏杆考虑,不应小于1.05,否则,必须每层封堵梯段与墙之间的空隙。

3.窗台有关规定:

(1)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通则4.5.2—四>。

(2)外窗窗台距楼、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设防护设施。<住规3.9.1>。这比《通则》有所提高。特别要注意的是,

在住宅设计中,多采用外飘窗,低窗台,防护栏杆的高度,如从楼、地面起计算,则只需加0.40m 左右即可,但是这

显然是不安全的,因为0.50m左右的低窗台,小孩很容易上去,故<住规3.9.1>条中规定,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

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0.9m。

4.建筑物内的洗,浴,厕不应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食品贮存、变配电房等有严格卫生要求和防潮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

楼地面、楼地面沟槽、管道穿楼板及楼板接墙面处应严密防水、防渗漏。<通则4.7.1—四>。

以免一旦由于渗漏使下层受污染,或电线受潮短路引起灾害。

5.“存放食品、食料或药品的房间,其存放物有可能与地面直接接触者,严禁采用有毒性的塑料、涂料或水玻璃等做面层材料”,

<通则4.4.4—四>以免污染食品,引起食物中毒,而涉及人的生命安全,故严禁使用。

6.排烟和通风不得使用同一管道系统。<通则4.9.1>在安全、防火和卫生方面互有影响的管道,不应敷设在同一竖井内<通则4.8.1>

(二)保障公众利益的主要技术要求

“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以及排泄雨水”。紧接基地边界建造房屋应保护各业主的权利这是保护人身基本权利所必须的,以免引起邻里纠纷。

(注:这点一定要看《通则》4.2条中:允许凸出道路红线的具体规定。其它都属于不允许凸出的)

四、室内环境设计:

(一)热工:方面主要针对寒冷地区多些。

(二)节能:主要是按《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J134—2001及重庆的规定执行。采取节能措施,增强围护结构

的保温隔热性能,在保证相同的室内热环境提标前提下,比未采取措施前,采暖、空调能耗应节约50%。因此,

对建筑的体形系数,窗的朝向、面积大小、门窗的气密性以及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和热惰性指标等,

都必须符合规范的要求。<详强制性条文3.0.3、4.0.3、4.0.4、4.0.7、4.0.8、5.0.5、6.0.2各条>

(三)照明:主要按《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J133—90对一些建筑照明要求高的建筑,如图书馆、托幼建筑、中小学校等,

必须满足有关规定(详强制性条文GBJ133—90,2.2.1条,托幼规范4.3.3.条,中小学规范,7.2.2、7.2.3条)。

(四)隔声和噪声限制:按《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88对各类建筑的规定执行。

(详强制性条文:住宅3.1.1、3.2.1、3.2.2、学校:4.1.1、4.2.1、4.2.2、医院:5.1.1、

5.2.2、旅馆:

6.1.1、6.2.1、6.2.2)

五、防水设计:(防水设计包括地下工程、屋面工程、潮湿积水房间的防水、防潮做法三部分) (一)地下工程防水:按《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术》GB50108—2001要求做。

1.地下工程防水设计内容应包括:

(1) 防水等级和设施要求。

(2) 防水混凝土的抗渗等级和其他技术指标,质量保证措施。

(3) 其他防水层选用的材料及其技术指标,质量保证措施。

(4) 工程细部构造的防水措施,选用的材料及其技术指标,质量保证措施。

(5) 工程的防排水系统,地面挡水、截水系统及工程各种洞口的防倒灌措施。

2.地下工程的防水等级分为四级,各级的标准应符合表

3.2.1的规定<第3.2.1条>。

3.地下工程的防水等级,应根据工程的重要性和使用中对防水的要求按表3.2.2选定。<第3.2.2条>

4.地下工程防水设防要求,应根据使用功能、结构形式、环境条件、施工方法及材料性能等因素合理确定。<第3.3.1条>

(1) 明挖法地下工程的防水设防要求应按表3.3.1-1选用。(2) 暗挖法地下工程的防水设防要求应按表3.3.1-2选用。

5.防水混凝土的设计抗渗等级,应符合表4.1.3的规定<第4.1.条>。表4.1.3 防水混凝土设计抗渗等级工程埋置深度(m)

设计抗渗等级:

H<10时抗渗等级为S6

10<H<20时抗渗等级为S8

20<H<30时抗渗等级为S10

30<H<340时抗渗等级S12

注:(1)本表运用于Ⅳ、Ⅴ级围岩(土层及软弱围岩)

(二)屋顶防水设计

屋顶是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应能抵御自然界各种环境因素对建筑物的不利影响。首先是能抵御风、霜、雨、雪的侵袭。其中,防止雨水渗漏是屋顶的基本功能要求,也是屋顶设计的核心。

1.屋面防水等级和设防要求:由于内容很多,具体请看《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第3.0.1条的表格(预览图3.0.1)

2.屋面排水应优先采用外排水;高层建筑、多跨及集水面积较大的屋面,应采用内排。<通则第4.4.2条二>

3.屋面排水设计要合理,如:排水是否顺畅,排水坡度是否合适(卷材、刚性防水最小坡度2%,檐沟纵坡不小于1%。沟底落差

不超过200mm)、雨水口分布是否均匀,汇水面积与雨水管径是否配套等。

(三)潮湿积水房间楼面、地面及墙面、顶墙面、顶棚要有防水、防潮措施。

六、无障碍设计

(一)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范围: 各类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都要考虑,详见JGJ50-2001第21~24页,5.1与5.2条。

(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 主要包括入口、坡道、走道与地面、门、楼梯与台阶、扶手、电梯与升降平台、厕所浴室、

无障碍客房、住房、停车位等。

1.出入口:“公共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居住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必须设轮椅、坡道和扶手”<第7.1.2条>建筑入口轮椅通行平台的

最小宽度,一般建筑应≥1.5m,对大、中型公共建筑,公寓建筑应≥2.0m,门扇开启的净宽:推拉门、折叠门、平开门、弹簧门

(小力度)应≥0.8m,自动门应≥1.0m,建筑物内所有的门均不得小于这个净宽。出入口内、外应留出供坐轮椅者回转的面积。

否则无法改变行进方向。

2.“在公共建筑中配备电梯时,必须设无障碍电梯”。电梯厅的深度应≥1.8m,按钮高度0.90~1.10m,电梯门应≥0.90m。

3.坡道:坡道的坡度大小,关系到轮椅能否在坡道上安全行驶。因此,坡度在不同坡度的情况下,

坡道高度和水平长度应符合7.2.5条表中的规定。

坡度 1:20 1:16 1:12 1:10 1:8

最大高度(m) 1.50 1.00 0.75 0.60 0.35

水平长度(m) 30.00 16.00 9.00 6.00 2.80 一般设计时选用1/12的坡道,当高坡达到0.75时,坡度的水平长度是9m。需在坡道中间设深度为1.5m的休息平台。

休息平台向下和向下的坡道长度可以相等,也可以不相等。当坡度小于1/12时。允许增加坡道高度和水平长度。

1/10~1/8的坡道,只限用于受场地限制改建的旧建筑物和室外通路。

4.走道和道路:“乘轮椅者通行的走道和道路最小宽度,应符合下表规定:

建筑类别大型公共建筑走道中小型公共建筑走道检票口、结算口轮椅通道居住建筑走廊建筑基地人行通路

最小宽度(m)≥1.80≥1.50≥0.90.

≥1.20≥1.50

这些宽度,是按人流的通行量和轮椅行驶的宽度定的,一辆轮椅通行的净宽一般为0.90m,一股人流通行净宽为0.55m。

则1.20m宽的走道能满足一辆轮椅和一人侧身互通;1.50m宽走道能满足一辆轮椅和一人正面互通;1.80m宽走道则能满足

两辆轮椅互通。若走道净宽小于1.50m时,则应在走道末端设1.50m×1.50m的轮椅回旋面积,使之能吊头行驶。

七、居住建筑设计

(一)住宅:

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同时,住宅建设要求投入大量资金、土地和材料等资源。因此,合理使用有限的资金和资源,提高住宅设计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基本要求,必须遵循《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的规定。

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3.1.1>

2.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等,其使用面积不宜大于10㎡。<

3.2.4>

3.厨房应有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3.3.2>

4.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由住户自行安装。<3.3.3>

5.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3.4.3>

6.卧室、起居室(厅)的高度要求:

(1)净高≮2.40m,局部净高≮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3.6.2>

(2)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1/2面积室内净高不低于2.10m<3.6.3>

(局部净高是指吊柜、梁等底下的局部空间高度。)

7.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3.7.2>

8.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3.7.3>

9.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20m;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m;通往厨房、卫生间、

贮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90m,过道拐弯处的尺寸应便于搬运家具。<3.8.1>

10.住宅的楼梯、阳台、栏杆及窗台等要符合安全要求。(前面已述,详住规3.9.1、4.1.2、4.1.3、4.1.5)。

11.七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电梯。注:A.底层作为商店或其它用房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

B.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

C.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

不超过16m时,可不设电梯。

D.住宅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的出入口并具有消防通道时,其层数可由中间层起计算。

12.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设置雨罩等设施,防止物体堕落伤人。<4.2.3>

13.对设置有电梯的住宅公共出入口,有高差时,要考虑无障碍设施<4.2.5>

14.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4.5.4>

15.住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4.4.1>

16.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并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

和污染环境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4.5.1>

17.住宅建筑内不宜布置餐饮店,当受条件限制需要布置时,其厨房的烟囱及排气道应高出住宅屋面,

其空调、冷藏设备及加工机械应作减振、消声处理,并应达到环境保护规定的有关要求。(4.5.2)

18.卧室、起居室(厅)应有与室外空气直接流通的自然通风。单朝向住宅应采取通风措施。<5.1.4>

19.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卧室、起居室(厅)、明卫生间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的1/20。

(2)厨房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0㎡。

20.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厅)紧邻布置。凡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隔声、减振措施。<5.1.5>

(二)宿舍。(过时,具体请看新规范JGJ 36-2005 的强条部分)

八、各类公共建筑的使用安全与卫生要求

(一)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

幼、托儿所是对幼儿进行教育和培养的奠基工程,因此幼、托建筑设计的好坏,将对人一生的成长产生重要影响。幼儿园接纳3-6周岁幼儿;接纳不足3周岁幼儿的场所为托儿所。幼、托建筑设计应满足幼儿生理、心理、行为特征的需要,创造舒适的室内外环境,以适应幼儿生活规律的要求;创造阳光充足、空气清新、满足卫生、防疫要求、利于幼儿成长的环境;创造安全、利于防护的环境,以保障幼儿的安全,同时适应幼儿园科学管理的需要。《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规定。

1. 四个班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根据城镇及工矿区的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布点。托儿所、幼儿园的

规模在三个班以下时,也可设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第2.1.1条)

2. 严禁幼儿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第

3.1.4条)

3.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日照方位,并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h(小时)的要求,

温暖地区、炎热地区的生活用房应避免朝西,否则应设遮阳设施。(第3.1.7条)

4. 建筑侧窗采光的窗地面积之比,不应小于表3.1.8的规定。(第3.1.8条)

房间名称:音体活动室、活动室、乳儿室寝室、喂奶室、服务保健室、隔离室其它房间

窗地面积比: 1/5 1/6

1/8

注:单侧采光时,房间进深与窗上口距地面高度的比值不宜大于2.5。

5. 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下列规定:(第3.

6.5条)

(1) 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靠墙一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0.60m。

(2) 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3)楼梯踏步和高度不应大于0.15m,宽度不应小于0.26m。

(4)在严寒、寒冷地区设置的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

6. 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应设双扇平开门,其宽度不应小于1.20m。疏散通道中不应使用转门、弹簧门和推拉门。(第3.6.6条)

7. 严寒、寒冷地区主体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应设挡风门斗,其双层门中心距离不应小于1.6m。

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第3.7.2条一、四)

(1)在距地0.60m~1.20m高度内,不应装易碎玻璃。(一)

(2)不应设置门坎和弹簧门。(四)

8. 外窗应符合下列要求:活动室、音体活动室的窗台柜地面高度不宜大于0.6m。距地面1.30m内不应设平开窗。

楼层无室外阳台时应设护栏。(第3.7.3条一)

9. 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0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第3.7.4条)

10.幼儿经常接触的1.30m以下室外墙面不粗糙,室内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棱角部位必须做成小圆角。(第3.7.5条)

11.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厨房、卫生间等均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第4.2.3条)

(二)中小学校建筑设计

学校是培养人才的特定环境,学校建筑设计的好坏,是影响全面培养人才质量的重要因素。中小学校建筑设计,在总体环境规划布置,教学楼的平面与空间组合方式,以及材料、结构、构造、施工技术和设备的选用等多方面均应处理好功能、技术与艺术三者的关系,同时要考虑青少年好奇、好动和缺少经验的特点,充分注意安全,遵守《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的要求。

1.学校校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第

2.1.1条三、五)

(1) 学校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面与铁路的距离不就小于300m;与机动车流量超过每小时270辆的道路同侧路边的距离

不应小于80m,当小于80m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三)

(2)校区内不得有架空高压输电线穿过。(五)

2.音乐教室、琴房、舞蹈教室应设在不干扰其它教学用房的位置。<第2.

3.4条>

3.教室内课桌椅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第3.2.1条)

(1)前排边座的学生与黑板远端形成的水平视角不应小于30°

(2)教室第一排课桌前沿与黑板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2000mm;教室最后一排课桌后沿与黑板的距离:小学不宜大于8000mm,

中学不宜大于8500mm,室后部应设置不小于600mm的横向走道。

4.化学实验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第3.3.7条四)实验室内应设置一个事故急救冲洗水嘴。

5.教职工厕所应与学生厕所分设(第4.2.3条)当学校运动场中心,距教学楼内最近厕所超过90m时,可设室外厕所,

其面积宜按学生总人数的15%计算。

6.学生宿舍不应与教学用房合建。(第4.2.11条)男、女生宿舍应分区或分单元布置,并不得分层设置,其出入口应分开设置。

7.教学用房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第5.3.2条二、五)

(1) 教室、实验室靠外廊、单内廊一侧应设窗。但距地面2000mm范围内,窗开启后不应影响教室使用、走廊宽度和通行安全。

(2)二层以上的教学楼向外开启的窗,应考虑擦玻璃方便与安全措施。

8.室内楼梯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900mm。室外楼梯及水平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1100mm。

楼梯不应采用易于攀登的花格栏杆。(第6.3.5条)

9.学校用房工作面或地面的采光系数最低值和玻地比应符合表7.1.1的规定(第7.1.1条)详预览图:表7.1.1

10.教室、实验室的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第7.3.2条)

(1) 炎热地区应采用开窗通风的方式。

(2) 温暖地区应采用开窗与开启小气窗相结合的方式。

(3) 寒冷和严寒地区可采用在教室外墙和过道开小气窗或室内做通风道的换气方式。小气窗设在外墙时,其面积不应小于

房间面积的1/60;小气窗开向过道时,其开启面积应大于设在外墙上的小气窗面积的二倍;当在教室内设通风道时,

其换气口可设在天棚或内墙上部,并安装可开关的活门。

(三)商店建筑设计《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

1.营业部分的公用楼梯、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第3.1.6条一、二)

(1) 室内楼梯的每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40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

(2)室外台阶的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30m;

2.设系统空调或采暖的商店营业厅的建筑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第

3.1.11条二、四)

营业厅与空气处理室之间隔墙应为防火兼隔音构造,并不得直接开门相通。

3.联营商场内连续排列店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第3.2.10条二、四)

(1)饮食店的灶台不宜面向公共通道,并有良好排烟通风设施;

(2) 各店铺的隔墙、吊顶等的饰面材料和构造不得降低商场建筑物的耐火等级规定,并不得任意添加设计规定以外的超载物。

4.大中型商店为顾客服务的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不包括在营业厅面积指标内):(第3.2.12条)

(1) 顾客休息面积应按营业厅面积的1~1.40%计,如附设小卖柜台(含储藏)增加不大于15㎡的面积;

(2)营业厅每1500㎡宜设一处市内电话位置(应有隔声屏障),每处为1㎡;

(3)应设顾客卫生间;宜设服务问讯台。

5.食品类商店仓储部分尚应符合下列规定:(第3.3.3条一、二)

(1) 根据商品不同保存条件和商品之间存在串味、污染的影响,应分设库房或在库内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2) 各种用房地面、墙裙等均应为可冲洗的面层,并严禁采用有毒和起化学反应的涂料。

(四)饮食建筑

为保证饮食建筑质量,使之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以保障人们的生活和身体健康。必须遵守《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89中的规定:

1.饮食建筑严禁建于产生有害、有毒物质的工业企业防护地段内;与有碍公共卫生的污染源应保持一定距离,

并须符合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规定。(第2.0.2条)

2.在总平面布置上,应防止厨房(或饮食制作间)的油烟、气味、噪声及废弃物等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第2.0.4条)

3.就餐者专用的洗手设施和厕所应符合下列规定:(第3.2.7条一、四)

(1)一、二级餐馆及一级饮食店应设洗手间和厕所,三级餐馆应设专用厕所,厕所应男女分设。三级餐馆的餐厅及

二级饮食店饮食厅内应设洗手池;一、二级食堂餐厅内应设洗手池和洗碗池;(一)

(2)厕所应采用水冲式。(四)

4.厨房与饮食制作间按原料处理、主食加工、副食加工、备餐、食具洗存等工艺流程合理布置,严格做到原料与成品分开,

生食与熟食分隔加工和存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第3.3.3条一、二、三、四)

(1) 副食粗加工宜分设肉禽、水产的工作台和清洗池,粗加工后的原料送入细加工是避免反流。遗留的废弃物应妥善处理;

(2)冷荤成品应在单间内进行拼配,在其出入口处应设有洗手设施的前室;

(3)冷食制作间的入口处应设有通过式消毒设施;

(4)垂直运输的食梯应生、熟分设。

5.通风排气应符合下列规定:(第3.3.7条二、三)

(1) 热加工间应采用机械排风,也可设置出屋面的排风竖井或设有挡风板的天窗等有效自然通风措施;(二)

(2) 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应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器的排气装置,过滤器应便于情况和更换。(三)

6.辅助部分主要由各类库房、办公用房、工作人员更衣、厕所及淋浴室等组成,应根据不同等级饮食建筑的实际需要选择设置。

(五)汽车库

汽车是现代化主要交通和运输工具之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已大量进入城市。为了解决群众性的大容量停车、存车问题,将修建大量汽车库。对于汽车库建筑,除了适用、经济以外,在安全、技术先进和环境保护等方面都有特殊的要求。为了保证人行与车行安全,汽车库内最小净高、汽车坡道纵坡、缓坡设置及汽车通道转弯半径应符合规定;楼地面应有排水坡度,并设置相应的排水系统;为减少地下汽车库废气对周边环境的污染,排风口应满足出地坪的高度要求。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规定:

1.特大、大、中型汽车库总平面应按功能分区,由管理区、车库区、辅助设施区及道路、绿化等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理区应有行政管理室、调度室门卫室及回车场。(3.2.1.1)

(2)车库区应有室外停车场及车轮清洗处等设施。(3.2.1.2)

(3)辅助设施区应有保养、洗车、配电、水泵等设施。(3.2.1.3)

(4)库址内车行道与人行道应严格分离,消防车道必须畅通。(3.2.1.4)

(5)库址绿化率不应低于30%,库址内噪声源周围应设隔声绿化带等绿化设施。(3.2.1.5)

2.汽车库库址的车辆出入口,距离城市道路的规划红线不应小于7.5m,并在距出入口边线内2处作视点的120°范围内

至边线外7.5m以上不应有遮挡视线障碍物。(第3.2.8条)

3.地下汽车库的排风口应设于下风向,排风口不应朝向邻近建筑物和公共活动场所,排风口离室外地坪高度应大于2.5m,

并应作消声处理。(第3.2.11条)

4.汽车库内坡道严禁将宽的单车道兼作双车道。(第4.1.6条)

5.汽车库内通车道的最大纵向坡度应符合表4.1.7的规定。(第4.1.7条)见预览图

6.汽车库内当通车道纵向坡度大于10%时,坡道上、下端均应设缓坡。其直线缓坡段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3.6m,

缓坡坡度应为坡道坡度的1/2。曲线缓坡段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2.4m,曲线的半径不应小于20m,缓坡段的中点为坡道原起点或止点(图4.1.8)。(第4.1.8条)

7.汽车的最小转弯半径可采用表4.1.9的规定(第4.1.9)汽车库内汽车的最小转弯半径表4.1.9 车型最小转弯半径(m)微型车4.50小型车6.00

8.汽车库室内最小净高应符合表4.1.13的规定(第4.1.13)

汽车库内室内最小净高表4.1.13

车型微型车、小型车轻型车中、大型、绞接客车中、大型、绞接货车

最小净高(m) 2.20 2.80 3.40

4.20

注:净高指楼地面表面至顶棚或其他构件底面的距离,未计入设备及管道所需空间。

9.汽车库的楼地面应采用强度高、具有耐磨防滑性能的非燃烧体材料,并应设不小于1%的排水坡度和

相应的排水系统.

10.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并不应设有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或存放的库房。(第4.2.13条)

11.地下汽车库在出入地面的坡道端应设置与坡道同宽的截流水沟和耐轮压的金属沟盖及闭合的档水槛(第4.2.14条)

(六)医院建筑《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88规定

1.医院出入口不应小于二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和废弃物出口。(第

2.2.2条)

2.太平间、病理解剖室、焚毁炉应设于医院隐蔽处,并应与主体建筑有适当隔离。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与出入院路线交叉。2.2.4

3.四层及四层以上的门诊楼或病房楼应设电梯,且不得小于二台;当病房高度超过24m时,应设污物梯。(第3.1.4条一)

4.三层及三层以下无电梯的病房楼以及观察室与抢救室不在同一层又无电梯的急诊部,均应设置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1/10,

并应有防滑措施。(第3.1.6条)

5.厕所应设前室,并应设非手动开关的洗手盆。(第3.1.14条三)

6.儿科病房:儿童用房的窗和散热片应有安全防护措施。(第3.4.11条五)

7.20床以上的一般传染病房,或兼收烈性传染病者,必须单独建造病房,并与周围的建筑保持一定距离。(第3.5.1条)

8.传染病病房应符合下列条件:(第3.5.3条)

(1)平面应严格按照清洁区、半清洁区和污染区布置。

(2)应设单独出入口和入院处理处。

(3)需分别隔离的病种,应设单独通往室外的专用通道。

(4)每间病房不得超过4床。两床之间的净距不得小于1.10m。

(5)完全隔离房应设缓冲前室;盥洗、浴厕应附设于病房之内;并应有单独对外出口。

9.放射科防护:对诊断室、治疗室的墙身、楼地面、门窗、防护屏障、洞口、嵌入体和缝隙等所采用的材料厚度、

构造均应按设备要求和防护专门规定有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第3.7.3条)

10.核医学科的实验室京戏符合下列规定:(第3.8.2条)

(1)分装、标记和洗涤室,应相互贴邻布置,并应联系便捷。

(2)计量室不应与高、中活性实验室贴邻。

(3) 高、中活性实验室应设置风柜,通风柜的位置应有利于组织实验室的气流不受扩散污染。11.核医学科防护、照相机室应设专用候诊处;其面积应使候诊者相互间保持1m的距离。(第3.8.4条三)

12.营养厨房严禁设在有传染病科的病房楼内。(第3.17.4条)

13.焚毁炉应有消烟除尘的措施。(第3.17.4条

14.楼梯(第3.1.5条(二)、(三))

(1) 医院主楼梯宽度不得小于1.65m,踏步宽度不得小于0.28m,高度不应大于0.16m。(二)

(2)主楼梯和疏散楼梯的平台深度,不宜小于2m。(三)

15.室内设施中,无影灯装置高度一般为3~3.20(第3.6.5条三)

一、建筑专业

序号项目审查内容

2.1编制依据建设、规划、消防、人防等主管部门对本工程的审批文件是否得到落实,如人防

工程平战结合用途及规模、室外出口等是否符合人防批件的规定;现行国家及地方有

关本建筑设计的工程建设规范、规程是否齐全、正确,是否为有效版本。

2.2规划要求建筑工程设计是否符合规划批准的建设用地位置,建筑面积及控制高度是否在规

划许可的范围内。

2.3施工图深度

2.3.1设计说明基本内容(1)编制依据: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工程建设标准。

(2)工程概况:建设地点、用地概貌、建筑等级、设计使用年限、抗震设防烈度、

结构类型、建筑布局、建筑面积、建筑层数与高度。

(3)主要部位材料做法,如墙体、屋面、门窗等(属于民用建筑节能设计范围的工程

可与《节能设计》段合并)。

(4)节能设计: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应说明建筑物的体形系数、耗热量指标及

主要部位围护结构材料做法、传热系数等;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应说明建筑物体形系数及主要部位围护结构材料做法、

传热系数、热惰性指标等。

(5)防水设计: 地下工程防水等级及设防要求、选用防水卷材或涂料材质及厚度、

变形缝构造及其它截水、排水措施。

屋面防水等级及设防要求、选用防水卷材或涂料材质及厚度、屋面排水方式及

雨水管选型;

潮湿积水房间楼面、地面防水及墙身防潮材料做法、防渗漏措施。

(6)建筑防火:

防火分区及安全疏散:

消防设施及措施:如墙体、金属承重构件、幕墙、管并、防火门、防火眷帘、消

防电梯、消防水池、消防泵房及消防控制中心的设置、构造与防火处理等。

(7)人防工程:人防丁程所在部位、防护等级、平战用途、防护面积、室内外出入

口及进、排风口的布置。

(8)室内外装修做法。

(9)则需由专业部门设计、生产、安装的建筑设备、建筑构件的技术要求,如电梯、

自动扶梯、幕墙、天窗等。

(10)其它需特殊说明的情况,如安全防护、环保措施等。

2.3.2图纸基本求(1)总平面图:

标示建设用地范围、道路及建筑红线位置、用地及四邻有关地形、地物。周边

市政道路的控制标高;

明确新建工程(包括隐蔽工程)的位置及室内外设计标高、场地道路、广场、停车

位布置及地面雨水排除方向。

(2)平、立、剖面图纸完整、表达准确。其中屋顶平面应包含下述内容:屋面检

修口、管沟、设备基座及变形缝构造;屋面排水设计、落水口构造及雨水管选型等。

(3)关键部位的节点、大样不能遗漏,如楼梯、电梯、汽车坡道、墙身、门窗等。

图中楼梯、上人屋面、中庭回廊、低窗等安全防护设施应交待清楚。

(4)筑物中留待专业设计完善的变配电室、锅炉间、热交换间、中水处理间及餐

饮厨房等,应提供合理组织流程的条件和必要的铺助设施

序号项目审查内容

2.4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版中有关建筑设计、建筑防

火等建筑专业的强制性条文(具体条款略)。

2.5建筑设计

重要内容

2.5.1室内环境

设计

(l)《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第3.0.5(附录A)条。

结合本地区节能实施细则规定的实施范围,确定建筑耗热量指标。

(2)《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第4.7.1(三)条。严寒及寒冷地区厕所、浴

室,特别是公共厕浴,应有良好的通风、排气,即使有外窗,也应设置排气设施。

(3)各类建筑物中重点噪声源,如空调机房、通风机房、电梯井道等的隔音,减

振措施。

2.5.2防水设计防水设计包括地下工程、屋面工程、潮湿积水房间的防水、防潮做法三部分

(l)《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1第3.3.l条、4.3.4条、4.4.6条。地

下工程防水卷材及涂料防水层的厚度要求。

(2)《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第3.0.l条、4.l.4条。4.3.6条及

5.3.4条、

6.1.1条。屋面工程防水设计内容应包括:防水等级、设防要求及选用材料

的技术指标。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第4.4.2(二)条。屋面排水方式正确的选择。

屋面排水设计合理性的衡量,如排水是否顺畅,雨水口分布是否均匀,汇水面

积与雨水管径是否配套。

(3)潮湿积水房间楼面、地面及墙面、顶棚的防水、防潮措施。

2.5.3无障碍设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程》JGJ50-221第5.2.2条、7.2.4条、7.5.1条。成片开发建设的低层、多层居住区、宿舍区宜考虑无障碍住房套型;室内外高差较大的建筑不宜采用无台阶入口,如人口仅设坡道,坡道坡度应符合最大限值的规定;从三级起台阶应设扶手。

中、高层设残疾人坡道的住宅应保证至各层电梯厅、地下停车库的无障碍通行要求。

2.5.4托儿所

幼儿园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第2.1.1条、3.l.7条、3.1.8(表 3.1.8)条、3.7.3(一)条、4.2.3条。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幼儿生活用房应有良好的朝向,满足房间采光、通风的基本要求;窗台距地小于0.6m时,楼层无室外阳台应设护栏,距地面1.3m内不应设平开窗。

2.5.5 中、小学校《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第2.

3.4条、3.2.1(二)、(三) 条、

4.2.3

条、4.2.11条、7.1.1条7.3.2条。教室布置应考虑保护视力的基本要求,应具有良好

的采光、通风条件;教职工厕所应与学生厕所分设;男、女生宿舍应分区域或分单

元布置。

2.5.6商店《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第

3.2.12(三)条。大、中型商店应设顾客卫生

间。

2.5.7饮食建筑《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89第

3.1.7(二)、(三)条、3.

4.1条。厨房应有为工

作人员独立设置的交通及卫生设施;未做详细设计的厨房不能遗漏通风、排气设施。

2.5.8汽车库《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第

3.2.1条、3.2.11条、

4.1.7(表4.1.7) 条、

4.1.8条、4.1.9条、4.1.13条、4.1.19条、4.2.14 条。为保证人行与车行安全,汽车

库室内最小净高、汽车坡道纵坡、缓坡设置及汽车通道转弯半径应符合规定;楼地

面应有排水坡度,并设置相应的排水系统:为减少地下汽车库废气对周边环境的污染,

排风口应满足出地坪的高度要求。

2.5.9医院《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88第

3.l.5(二)、(三)条、3.6.5(三) 条。医院

主楼梯的平台宽度不宜小于2m;注意满足设无影灯的手术室对室内净高的特殊要

求。

2.5.10住宅《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第

3.2.4条、3.8.1条、

4.1.8条、4.

5.2条、5.1.4

条、5.1.5条、5.3.3条。暗厅面积应有所限制;良好通风、隔音是保证住宅环境功能

质量的重要因素;住宅套内平面布置应方便家具搬运;设置单台电梯的高层单元式

住宅应具备相邻单元借用电梯的条件;住宅建筑内不宜布置餐饮店。

住宅外窗设计,应考虑玻璃清洁工作的安全问题。

序号项目审查内容

2.6建筑防火重要内容

2.6.1多层建筑防火《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

(1)第 5.1.2条。多层建筑设置中庭或自动扶梯超过过防火分区允许的建筑面积,

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当采用防火卷帘阻断人行疏散通道时,应设置可自行关闭的防

火小门)。

(2)第5.2.3条。燃油、燃气锅炉房防火间距应执行工业厂房(丁类)防火间距的规

定。

(3)第6.0.1条。当建筑物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设置

消防通道

(4)第7.1.1条。建筑物屋盖为耐火极限低于0.5h的非燃烧体、高层工业建筑屋

盖为耐火极限低于1刀h的非燃烧体时,防火墙应高出屋面40cm。

(5)第7.1.5条。紧靠防火墙两侧门窗洞口之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如防火墙设

置在转角处,内转角门、窗洞口之间最近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

(6)第10.3.3条。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在底层或地下一层,应采用防

火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2.6.2高层建筑防火《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

(1)第 3.0.l条。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

进行分类。

(2)第3.0.8(2、3)条。高层建筑玻璃幕墙内不同防火分区楼层间应设置高度不低

于0.8m的不燃烧实体裙墙:幕墙与楼板。隔墙处缝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填实.

(3)第4.1.4条。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首层或地下一层,应采用防火分隔措施,并应设

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第4.1.9条。高层建筑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直靠外墙设置。

(5)第4.3.1条。当高层建筑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 应设置

消防通道。

(6)第5、2.l条。防火墙设在转角附近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

边缘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

(7)第5.2.3条。防火墙上必须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

窗。

(8)第 5.2.8条。地下室内存放可燃物平均重量超过30kg/m2的房间应设置防

火墙和甲级防火门。

(9)第5.4.4条。采用防火卷帘作防火分区的分隔,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h (当采

用防火卷帘阻断人行疏散通道时,应设置可自行关闭的防火小门)。

(10)第6.2.7条。除允许设一座疏散楼梯及顶层为外通廊式住宅的高层建筑,通向

屋顶的疏散楼梯不宜少于两座,且不应穿越其它房间。

(11)第6、3、3(2、3、6、11)条。消防电梯前室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m;公

共建筑不应小于 6.0m2。当与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时,其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

6.0m2;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0.0m2。

消防电梯前宝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m的通道通向

室外。

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其它电梯井、机房之间应设置防火分隔,隔墙上的洞口

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消防电梯井底应设排水设施。

(12)第7.5.1条、7.5.2条。在高层建筑内设置消防水泵房时,应设防火隔墙, 隔墙

上的洞口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当消防水泵房设在首层时,其出口宜直通室外,当设在地下室或其它楼层时,其出

口应宜通安全出口。

序号项目审查内容

2.6.3内装修防火《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第

3.

4.1(表3.4.1)条,有关地下建

筑内部装修材料燃烧等级的规定。

2.6.4汽车库、修车库、停

车场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1)第5.3.3条。汽车坡道两侧应用防火墙与停车区隔开,坡道出人口应采用水幕或设置甲级防火门、防火卷帘等措施与停车区隔开。

(2)第6.09条、0.10条。汽车疏散坡度的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不应小于7:两个汽车疏散出口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10m,毗邻设置应设防火隔墙。

2.6.5中、小学《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第6.2.1条。中、小学校教学楼走道最小

净宽的规定。

2.6.6图书馆《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99第6.2.7条。书库楼板不得任意开洞,所有

提升设备及竖井井壁均应采用非燃烧体材料制成,井壁上的传递洞口应安装防火闸

门。

2.6.7剧场《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57-2000第8.1.1、8.l.2条、8.l.3条、8.1.4条。8.1.5

条、8.l.7条、8.1.8条、8.1.9条、8.1.10条、8.1.11条、8.1.12条及8.2.2条。剧场建

筑与其它建筑合建或毗连时,应形成独立的防火分区:剧场舞台与后台部分的隔墙及

舞台下部台仓周围的墙体均应采用防火隔墙,主台通向各处的洞口应设置甲级防火

门或水幕;舞台上部屋顶或侧墙上应设置通风排烟设施;舞台内严禁设置燃气加热装

置,后台使用燃气装置时应设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高低压配电室与舞台、侧台、

后台相连时,必须设置前室及甲级防火门;观众厅出口门、疏散外门及后台疏散门应

符合有关宽度、踏步设置等规定;观众厅吊项、检修马道及各界面构造均应采用不燃

材料。

2.6.8旅馆《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162-90第4.0.4条。集中式旅馆的每一个防火分区应

有2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2.6.9商店《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第4.2.4条、4.2.5条。大型商店营业厅在五层以

上时,宜设置不少于2座直通屋顶平台的楼梯间;商店营业部分疏散人数应按规定计

算,并以此确定疏散外门、楼梯、走道的宽度。

2.7国家及地方法令、法

2.7.1国家法令、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七条。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又件远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

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

(3)建设部关于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严禁使用淘汰技术与产品的

《技术与产品公告》。

2.7.2地方法令、法规由各省市自行补充

二、结构专业

序号项目审查内容

3.1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具体条款略)

3.2设计依据

3.2.1工程建设标准使用的设计规范、规程,是否适用于本工程,是否为有效版本

3.2.2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建筑抗震设计所采用的建筑抗震设防类别,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50223-95的规定

3.2.3建筑抗震设计参数(1)是否正确使用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所提供的岩土参数,是否正确采用岩土工程勘察报

告对基础形式、地基处理、防腐蚀措施(地下水有腐蚀性时)等提出的建议并采取了相

应措施。

(2)建筑抗震设计采用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所属设计地震分组,是

否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ll.2001附录A采用;对已编制抗震设防区划的城市,

是否按批准的抗震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参数采用:对于在规范上未明确的地区,地震动

参数的取值应由勘察单位依据GB50011-2001第1.0.4、1.0.5条提供。

3.2.4岩土工程勘察报告(1)是否正确使用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所提供的岩土参数,是否正确采用岩土工程勘察报

告对基础形式、地基处理、防腐蚀措施(地下水有腐蚀性时)等提出的建议并采取了相

应措施。

(2)需考虑地下水位对地下建筑影响的工程,设计及计算所采用的防水设计水位和抗浮

设计水位,是否符合《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所提水位。

注:根据《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第4.1.13条规定,岩土工程勘察时应

提供设计所需的地下水位。

3.3结构计算书

3.3.1软件的适用性(1)所使用的软件是否通过有关部门的鉴定。

(2)计算软件的技术条件,是否符合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并应阐明其特殊处理的

内容和依据。

3.3.2计算书的完整性结构设计计算书应包括输人的结构总体计算总信息、周期、振型、地震作用、位移、结

构平面简图、荷载平面简图、配筋平面简图:地基计算:基础计算;人防计算:挡土墙

计算;水池计算;楼梯计算等

3.3.3计算分析(1)计算模型的建立,必要的简化计算与处理,是否符合工程的实际情况。

(2)所采用软件的计算假定和力学模型,是否符合工程实际。

(3)复杂结构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内力和变形分析时,是否采用了不少于

两个不同的力学模型的软件进行计算,并对其计算结果进行分析比较。

(4)所有计算机计算结果,应经分析判断确认其合理、有效后方可用于工程设计。

3.3.4结构构件及节点(1)结构构件是否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是否满足《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

第3.2.2条、《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第3.2.3条及其它规范、规程

有关承载力极限状态的设计规定。

(2)结构连接节点及变截面悬臂构件各截面承载力是否满足规范、规程的要求

3.4结构设计总说明着重审查设计依据条件是否正确,结构材料选用、统一构造做法、标准图选用是否正确,

对涉及使用、施工等方面需作说明的问题是否已作交代。审查内容一般包括:

(1)建筑结构类型及概况,建筑结构安全等和设计使用年限,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抗震

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及设计地震分组)、场地类别和钢筋混凝土结构抗震等级,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砌体结构施工质量控制等级,基本雪压和基本风压,地面粗糙度,

人防工程抗力等级等。

(2)设计±0.000标高所对应的绝对标高、持力层土层类型及承载力特征值,地下水类型

及标高、防水设计水位和抗浮设计水位,场地的地震动参数,地基液化,湿陷及其他不

良地质作用,地基土冻结晶深度等描述是否正确,相应的处理措施是否落实。

(3)设计荷载,包括规范未做出具体规定的荷载均应著名使用荷载标准值。

(4)混凝土结构的环境类别、材料选用、强度等级、材料性能(包括钢材强屈比等性能

指标)和施工质量的特别要求等。

(5)受力钢筋混凝土保护层厚度,结构的统一做法和构造要求及标准图选用。

(6)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构件耐火极限、钢结构放火、防腐蚀及施工安装要求等。

(7)施工注意事项,如后浇带设置、封闭时间及所用材料性能、施工程序、专业配合及

施工质量验收的特殊要求等。

3.5地基和基础

3.5.1基础选型与地基处理(1)基础选型、埋深和布置是否合理,基础底面标高不同或局部未因惆愿报告建议的持

力层时结构处理措施是否得当。

(2)人工地基的处理方案和技术要求是否合理,施工、检测及验收要求是否明确。

(3)桩基类型选择、桩的布置、试桩要求、成桩方法、终止沉桩条件、桩的检测及桩基

的施工质量验收要求是否明确。

(4)是否要进行沉降观测,如要进行观测,沉降观测的措施是否落实,是否正确。

(5)深基础施工中是否提出了基础施工中施工单位应注意的安全问题,基坑开挖和工程

降水时有无消除对毗邻建筑物的影响及确保边坡稳定的措施。

(6)对有液化土层的地基,是否根据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地基液化等级,结合具体情

况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液化土中的桩的配筋范围是否符合GB50011-2001第4.4.5条的

要求

3.5.2地基和基础设计(1)地下室顶板和外墙计算,采用的计算简图和荷载取值(包括地下室外墙的地下水压

力及地面荷载等)是否符合实际情况,计算方法是否正确:有人防地下室时,要注意审

查基础结构是人防荷载控制还是建筑物的荷载控制。

(2)存在软弱下卧层时,是否对下卧层进行了强度和变形验算。

(3)单桩承载力的确定是否正确,群桩的承载力计算是否正确:桩身混凝土强度是否满

足桩的承载力设计要求;当桩周土层产生的沉降超过基桩的沉降时,应根据JGJ94-94

第 5.2.14条考虑桩侧负摩阻力。

(4)筏形基础的设计计算方法是否正确,见GB50007-2002第8.4.10-8.4.13

(5地基承载力及变形计算、桩基沉降验算、高层建筑高层部分与裙房间差异沉降控制

和处理是否正确。

(6)基础设计(包括桩基承台),除抗弯计算外,是否进行了抗冲切及抗剪切验算以及

必要时的局部受压验算,见GB5007-2002第8.2.7条、8、3.1条、8.3.2 条、8.5.15~

8.5.20条及8.4节等。

(7)人防地下室结构选型是否正确,设计荷载取值、计算和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规定。

(8沃然地基基础是否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4.2.2条进行抗震验算。

(9)地下室墙的门(窗)洞口是否按计算设置了地梁;地下室设置的隔墙是否进行了计

算,其计算简图、荷载取值、受力传力路径是否明确合理

3.6混凝土结构

3.6.1结构布置(1)房屋结构的高度是否在规范、规程规定的最大适用高度以内;超限高层建筑。(适

用最大高度超限、适用结构类型超限及体型规则性超限的建筑)是否执行了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初步设计阶段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

(2)结构平面布置是否规则,抗侧力体系布置、刚度、质量分布是否均匀称对平面不

规则的结构(扭转不规则、凹凸不规则、楼板局部不连续等)是否采取了有效措施:不

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设计方案。

(3)结构竖向高宽比控制、竖向抗侧力构件的连续性及载面尺寸、结构材料强度等级变

化是否合理;对竖向不规则结构(侧向刚度不规则、竖向抗侧力构件不连续、楼层承载

力突变、竖向局部水平外伸或内缩及出屋面的小屋等)是否采取了有效措施。

(4)主楼与裙房的连接处理是否正确:结构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的设置和构造是否

符合规范要求;当主楼与裙房间不设缝时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计算并采取了有效措施。

(5)转换层结构选型是否合理,转换层结构上下层楼板及抗侧力构件是否按规范要求进

行了加强。你建筑及设备专业对结构的不利影响,例如建筑开角窗及设备在梁上开记等,

是否已采取可靠措施。

(7)房屋局部采用小型钢网架、钢桥架、钢雨蓬等钢结构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安全

可靠,结构计算、构造、加工制作及施工安装应符合规范要求。

(8)填充墙、女儿墙和其他非结构构件及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是否符合规范的规定,是

否安全可靠。

(9)框架结构抗震设计时,不应采用部分由砌体培承重的混合形式:框架结构中楼、电

梯间及局部出屋顶的电梯机房、楼梯间、水箱间等,应采用框架承重,不得采用砌体墙

承重;抗震设计时,高层框架结构不宜采用单跨框架。

(10)侧框架及框架.剪力培结构应设计成双向抗侧力体系:抗震设计时,框组剪力墙

结构两主轴方向均应布置剪力墙。

(11)抗震设计的框架结构中,当仅布置少量钢筋混凝土剪力墙时,其设计计算和抗震

构造措施应符合JGJ3-2002第6.1.7条的要求。

(12)采用短肢剪力墙结构时,应符合JGJ3-2002第7.1.2条的规定。

(13)框架——核心筒结构的周边柱间必须设置框架梁。

(14)复杂高层建筑结构的适用范围、结构布置、抗震措施是否符合JGJ3-2002第10

章的有关规定。

3.6.2结构计算(1)结构平面简图和荷载平面图是否正确。

(2)抗震设计时,地震作用计算原则是否符合规范GB50011-2001第5.1节的要求。

(3)需进行时程分析时,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是否提供了相关资料,地震波和加速度有效

峰值等计算参数的取值是否正确。

(4)薄弱层和薄弱部位的判别、验算及加强措施是否正确及有效。

(5)转换层上下部结构和转换层结构的计算模型和所采用的软件是否正确;转换层上下

层结构侧向刚度比是否符合规范、规程规定:转换层结构(框支梁柱、落地剪力墙底部

加强部位及转换层楼板)的截面尺寸、配筋和构造是否拌合规范要求。

(6)结构计算的分析判断:

结构计算总信息参数输入是否正确;自振周期、振型、层侧向刚度比、弗转换层结构的

等效侧向刚度比、楼层地震剪力系数、有效质量系数等是否在工程设计的正常范围内并

符合规范。规程要求;层间弹性位移(含最大位移与平均位移的比)、弹塑性变形验算时

的弹塑性层间位移;首层墙、柱轴压比、混凝土强度等级及断面变化处的墙、柱轴压比、

柱有效计算长度系数等是否符合规范规定。

抗震设计的框架一剪力墙结构,在基本振型地震作用下,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

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时,其框架部分的抗震等级应按框架结构确定。

剪力墙连梁超筋、超限是否按规范JGJ3-2002第7.2.25条的要求进行调整和处理。

(7)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构件,是否根据使用条件进行了承载力计算及变形、抗裂、裂缝

宽度、应力及端部锚固区局部承压等验算;是否按具体情况对制作运输及安装等施工阶

段进行了验算。

(8)板柱节点的破坏往往是脆性破坏,在设计无梁楼盖板柱节点时,必须按B50010-

2002附录G进行计算,并留有必要的余地。

3.6.3配筋与构造(l)梁、板、柱和剪力墙的配筋应满足计算结构要求(包括抗震设计时框架梁、柱箍筋

加密等)。

(2)框架.剪力墙结构的剪力墙,当有边框柱而无边框梁时应设暗梁,当无边框柱时还

应设边缘构件。

(3)剪力墙厚度及剪力墙和框支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确定应符合规范、规程的规定。

(4)采用预应力结构时,应遵守有关规范的规定。

(5)剪力墙开洞形成独立小墙肢按柱配筋时,其箍筋配置除符合框架柱的要求外,还应

符合剪力墙水平筋的配筋要求。

(6)楼面梁文承在剪力墙上时,应按JGJ3-2002节7.1.7条的要求采取措施增强剪

力墙出平面的抗弯能力:应避免楼面梁垂直支承在无翼墙的剪力墙的端部。

(7)剪力墙结构设角窗时,该处L形连梁应按双悬挑梁复核,该处墙体和楼板应专门进

行加强。

(8)受力预埋件的锚筋、预制构件和电梯机房等处的吊环,严禁使用冷加工钢筋。

(9)跨高比≥5的连梁宜按框架梁进行设计:不宜将楼面主梁支承在剪力培之间的连梁

上。

(10)筒体结构的内简的抗震构造措施是否符合规范、规程的规定。

(11)带转换层结构的转换层设置高度、落地剪力墙间距、框支柱与落地剪力干部间距,

是否符合JGJ3-2002第10.2节的有关规定。

(12)结构伸缩缝的最大间距超过规范规定时,是否采取了减少温度作用和混凝十收缩

对结构影响的可靠措施。

序号项目审查内容

3.6.4钢筋锚固、连接混凝土结构构件的钢筋锚固、连接是否俩足《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0-2002及其它有关规范、规程关于钢筋锚固、连接的规定。

3.6.5钢筋混凝土楼盖钢筋混凝土楼盖中,当梁、板跨度较大,或接面梁高度较小(包括扁梁),或悬臂构件

悬臂长度较大时,除验算其承载力外,应验算其挠度和裂缝是否满足规范的要求。

3.6.6预应力混凝土结构设防要求的工程采用部分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时,应注意是否符合《混凝土规范》GB50010

-2002第11.8.3条~11.8.5条及《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附录C

的规定,并配置了足够数量的非预应力钢筋

3.6.7耐久性混凝土结构的耐久性设计是否符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第3.4.1

条一3.4.8条的有关规定。

3.7多层砌体

3.7.1结构布置(1)墙体材料(包括土0.000以下的墙体材料)、房屋总高度、层数、层高、高定比和

横墙最大间距应符合规范要求;墙体材料还应符合工程所在地墙改政策的规定。

(2)平面布置宜简单对称,应优先采用横墙承重或纵横墙共同承重方案,墙体构造应满

足规范规定。

(3)纵横墙上下应连续,传力路线应清楚;横墙较少的多层普通砖、多孔砖住宅楼的总

高度和层数接近或达到《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ll-2001表7.1·2规定限值,加强

措施应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7、3.14的要求。

(4)楼、屋盖与墙体的连接、楼梯间墙体的拉结连接(包括出屋顶部分)、楼、屋盖圈

梁和构造柱(芯柱)的布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5)在抗震设防地区,楼板面有高差时,其高差不应超过一个梁高(一般不超过500mm),

超过时,应将错层当两个楼层计人房屋的总层数中。

(6)抗震设计时,不宜采用砌体墙增加局部少量钢筋混凝土墙的结构体系,如必须采用,

则应双向设置,且各楼层钡筋混凝土墙所承受的水平地震剪力不宜小于该楼层地震剪力

的50%,见《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97G329(五)。

(7)在抗震设防地区,多层砌体房屋墙上不应设转角窗。

3.7.2结构计算(1)多层砌体房屋的抗震验算和静力计算,应按规范规定进计。

(2)抗震设防地区的砌体结构除审查砌体抗剪强度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外,还要注意审查

门窗洞边形成的小墙垛承压强度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3)悬挑结构构件,除进行承载力计算外,还应进行抗倾覆和砌体局部受压承载力验算。

(4)应按规范规定验算梁端支承处砌体的局部受压承载力。

(5)在墙体中留洞、留槽、预埋管道等使墙体削弱,必要时应验算削弱后的墙体的承载

力。

3.7.3构造(1)圈梁、构造柱(芯柱)截面尺寸和配筋构造(包括构造柱箍筋加密、纵筋的搭接和

锚固等)应满足规范要求,并在图纸上表示清楚;圈梁兼作过梁时,过梁部分的钢筋(包

括箍筋)应按计算用量单独配置。

(2)悬挑构件应采取可靠的锚固措施:现浇栏板、檐口等构件及现浇坡屋面,受力应明

确,配筋应合理,锚固要可靠;女儿墙等构件选型要合理,构造措施要可靠。

(3)按规定在梁支承处砌体中设置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整块,当墙中设圈梁时,垫块与

圈梁宜浇成整体。

(4)对混凝土砌块墙体,如未设圈梁或混凝土整块,在钢筋混凝土梁、板的支承面下;

应按GB50003-2001第6.2.13条的规定用不低于Cb20的灌孔混凝土,将一定高度和

一定长度范围内的孔灌实。

(5)应正确选用预制构件标准图,预制构件支承部分应满足计算和构造要求。

(6)墙梁的材料、计算和构造要求应符合规范GB50003-2001第7.3节的规定。

(7)砌体结构是否根据《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第6.3.1~6.3.9条

的规定采取了防止或减轻墙体开裂的措施。工程经验表明,砌体结构长度未超过规范规

定的伸缩缝最大间距时,也应注意适当采取防止或减轻墙体开裂的措施。

(8)后砌非承重隔墙、无法分次错缝搭砌的砌块砌体墙,应按规范要求在水平灰缝中设

置钢筋网片。

(9)在墙体中留设槽、洞及埋设管道等使墙体削弱时,应严格遵守规范的规定,并采取

相应的加强措施。

3.8底部框架砌体结构

3.8.1结构布置(1)房屋总高度、层数、层高、高宽比、材料强度等级(墙体材料及混凝土)应符合

规范规定。

(2)房屋的纵横两个方向,层侧向刚度比应符合规范的规定。

(3)上部砌体的开洞要求同砌体结构。

3.8.2结构计算1)房屋的抗震计算应按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

(2)底部框架砌体房屋的地震作用效应应按规范要求的方法确定,并按规范的规定进行

调整。

3.8.3构造(1)砌体部分应按砌体房屋结构设计;混凝土结构部分应按混凝土房屋结构

设计。

(2)底部框架砌体房屋的钢筋混凝土部分,框架和抗震墙的抗震等级,以及相应的抗震

措施应符合规范的有关要求。

(3)房屋的楼盖、屋盖、托墙梁和抗震墙,其截面尺寸和配筋构造要求应符合规范的规

定。

(4)房屋过渡层构造柱的设置,上部抗震墙构造柱的设置,圈梁的设置,以及相关的构

造要求,应符合规范的规定。

3.9普通钢结构(1)钢结构设计图中是否注明了所采用的钢材的牌号和质量等级(必要时尚

应注明钢材的力学性能和化学成分等附加保证项目)、连接材料型号,以及所要求的焊

缝质量等级,是否注明了钢结构的耐火等级、除锈等级及涂装要求。(2)采用的钢材

和连接材料的强度设计值是否符合规范规定。

(3)结构构件或连接计算时,单面连接的单角钢及施工条件较差的高空安装焊缝,是否

按规范要求将强度设计值乘了相应的折减系数,见《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88第3.2.2

条。

(4)在建筑物的每一个温度区段内,是否按规范GBJ17-88第8.1.4条的要求设立

了独立的空间稳定支撑系统。

(5)拉弯构件和压弯构件,除强度计算外,还应进行平面内和平面外的稳定性计算。

(6)柱脚设计时,不得用柱脚锚栓来承受柱脚底部的水平反力,见GBJ17-88 第8.4.14

条。

(7)柱脚锚栓埋置在基础中的深度,是否符合规范GBJ17-88第8.4.15条的要求。

(8)构件拼接时,拼接设计弯矩的取值是否符合规范GBJ17-88第9.3.4条的要求

(9)受弯构件设计时,除强度计算外,还应进行局都稳定和整体稳定计算,以及挠度计

算,并满足规范的规定和构造。

(10)受压构件(轴心受压构件和压弯构件)的局部稳定应符合GBJ17-88第五章第四

节的规定

(11)钢管构件应注意钢管外经与壁厚之比及钢管节点的构造是否符合规范GBJ17-88

第10.0.2条、10.0.3条的要求。

(12)钢管结构主管与支管的连接焊缝设计计算和构造要求应符合规范GBJ17-88第

10.0.5~10.0.7条的规定。

(13)钢构件的焊接连接设计中,应注意角焊缝的焊脚尺寸和板件厚度的关系、焊缝长

度及节点板的设计计算和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4)钢构件的螺栓连接设计中,除节点板设计外,应注意螺栓的最大、最小容许间距

(中心间距、边距和施工安装净距)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5)钢结构(包括薄壁型钢结构、网架结构和高层建筑钢结构等)施工详图是否满足

钢结构设计制图深度的要求;如为设计图,则其深度应达到编制施工详图的条件,除设

计总说明、布置图、构件截面、节点及构造做法等图外,还应提供必要的受力构件的内

力设计值。

3.10薄壁型钢结构(1)结构设计图中,是否注明所采用的钢材的牌号和质量等级(必要时尚应注明钢材

的力学性能和化学成分等附加保证项目)及连接材料型号;是否注明了钢结构的耐火等

级、除锈等级及涂装要求。

(2)设计刚架、屋架、擦条和墙梁时,是否考虑由于风吸力作用引起构件内力变化的不

利影响(如植条自由翼缘的稳定性等),此时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应取1.0。天沟及跨度

较大、坡度较小的轻钢结构屋面是否考虑了积水荷载、或积灰荷载的作用。

(3)采用的钢材和连接材料的强度设计值是否符合规范的规定。

(4)结构构件或连接计算时,在GB50018-2002第4.2产条所列举的五种情况下,是

否按规范要求对强度设计值乘了相应的折减系数。

(5)屋盖是否设置了支撑体系;当支撑为国钢时,是否设置了拉紧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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