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调整审批程序管理规定(暂行)

西安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调整审批程序管理规定(暂行)
西安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调整审批程序管理规定(暂行)

西安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

编制、调整审批程序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西安市规划局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的编制管理,提高控规审查审批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西安市规划局审查、审批(报批)应由本局审查审批(报批)的中心城和规划区范围内重要地区控规或其局部调整,适用本规定。市域其他地区的控规审查审批,由区(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此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控规审批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控规(含大纲图则和详细图则两种形式,下同)的审查和审批(或报批),控规局部调整的审查和审批(或报批),以及控规编制、调整成果的管理和维护。

“大纲图则”是指按《西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有关要求编制,并经审批的大纲性控规图则,“详细图则”是指按《西安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管理规定(暂行)》有关要求和“大纲图则”编制,不经公示、但经过审批的控规详细图则。我局现已编制、未经公示但审批完成的控规全部

属于“详细图则”。

第四条控规方案审查审批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2、《西安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办法(暂行)》、《西安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暂行)》、《西安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技术管理规定(暂行)》等国家、省、市规范、标准、文件;

3、编制项目的上层次规划和相关规划;

4、项目范围内及相关区域的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

第二章控规的审批(报批)

第五条西安市规划局对控规成果的审批程序,包括初审、会审和审批(报批)三个阶段。

第六条初审程序

初审程序包括规划局内各部门审查和专家技术审查(对控规“大纲图则”进行审查,原则上应邀请专家参与初审)。必要时可邀请市民代表参加初审。

一、接收申请

由总工办负责统一接收控规编制单位的6套报审资料。

报审资料包括:

1、《控规方案初审申请表》(1号表);

2、符合要求的控规图说文件。图说文件除包含有关资质证

件外,还应明确注明有关责任人员(下同)。

对符合报审要求的,由总工办在1日(本规定所称“日",均指法定工作日。下同)内,将报审资料分送局相关处室(用地处、建管处、市政处、信息中心。下同)和有关分局,城改办规划处。

对不符合报审要求的,由总工办退回规划编制单位。

二、初审

1、初审及初审会议:接件6日内,相关处室和分局应安排专门人员对上报成果进行初审,并在初审后上处业务办公会,形成处审书面意见(2号表《控规初审审查意见表》),反馈到总工办。逾期未填写并送出《控规初审审查意见表》(2号表)的,视为无条件同意。

2、各相关处室、分局根据业务分工,其初审的重点内容为:区分局负责审查规划范围内各类基础资料收集的准确性(含已发、在办用地手续和建管手续),与本行政区发展或建设规划的协调情况,控规编制的合理性等;

总工办负责审查与已批准的上层次有关规划和其它相关规划的协调情况,控规编制的合理性,规范、标准的遵守情况等;

用地处负责审查规划范围内涉及本处负责的已批用地许可及相关土地利用规划的协调情况,控规编制的合理性,规范、标准的遵守情况等;

建管处负责审查在办建筑方案,有关城市设计或修建性详规

的,控规编制的合理性,规范、标准的遵守情况等;

市政处负责审查规划范围内各类已发或在办市政工程手续的准确性,与相关市政系统规划的协调情况,控规编制的合理性等;

城改办规划处负责审查,已办或正在办理城改项目,用地、建审等手续情况,控规编制的合理性等;

信息中心负责审查规划成果的电子文件格式的符合情况,以及与相邻控规的信息数据吻合情况。

3、专家技术审查

专家技术审查与各相关处室和分局的初审同时进行。

由总工办组织专家,对控规成果的有关具体内容提出详细的技术审查意见。审查重点为技术规范、标准等的执行情况,控规分析论证的合理性,控规技术结论的合理性等。

专家技术审查意见由有关专家填写《控规初审审查意见表》(2号表),专家审查后在规定时间内送总工办。参与初审的市民代表(如果有)也应填写《控规初审审查意见表》(2号表)并在规定时间内送总工办,逾期未送达的,视为无条件同意。

4、现场踏勘:各相关处室接收报审资料后,可根据需要分别组织进行现场踏勘。踏勘工作的安排,应根据实际情况,与初审程序合并进行。

5.总工办收集汇总书面意见后,认为初审不合格的,发回编制单位,要求其按《控规初审意见通知书》修改后,重新申请

初审。初审合格的,进入会审。

第七条会审程序

会审程序是指市规划局对控规成果进行行政审查。会议类别为局总工办程师办公会。

1.会审会议:由总工办在收到初审书面意见反馈后,对初审合格的在7日内,安排局总工程师办公会,在必要时负责通知市级有关职能部门、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参会。会议应采取票决或议决的方式对规划成果是否通过会审作出决策,并提出书面会审意见。

2、会审意见:会审会后2日内,由总工办根据会审意见(纪要),形成《控规会审意见通知书》,分发各与会单位及编制单位。规划编制单位应根据《控规会审意见通知书》修改完善规划方案,填写《控规会审修改情况汇总表》(4号表)。完善后的规划成果转入报批程序。

3、会审不合格的,应在按通知书修改后重新申请会审。

第八条审批(或报批)

审批(或报批)程序指市规划局局长办公会审批控规成果(或向市人民政府报批重要控规成果)

一、接收申请

由总工办负责统一接收控规编制单位的8套报批资料:

报批资料包括:

1、《控规报批申请表》(5号表);

2、《控规会审修改情况汇总表》(4号表);

3、有关职能部门的书面意见(必要时);

4、会审后修改的控规图说文件(含包括全部规划成果的2套光盘)。

对符合报批要求的,由总工办组织相关处室成果验收;不符合要求的,由总工办退回规划编制单位。

二、成果验收

接收报批资料后3日内,由总工办组织完成报批资料的审核验收(应有相关处室和分局参与并出具意见)。必要时,委托专业规划机构进行技术验收。

经验收合格的(含电子文档),转入审批(或报批)阶段;不合格的,由总工办退回编制单位继续修改。

三、审批(或报批)

报批资料经审核验收后,由总工办拟稿,报局长办公会审批(或转报)。转报的公文和控规成果由局办公室发出或报送。

第三章控规局部调整的审批

第九条控规局部调整审批程序分为申请、审核及受理,方案审查和审批(或报批)两个阶段。

第十条控规局部调整的经办处室为用地处(长安、阎良、临潼)规划分局、城改办规划处。其余调整的牵头处室为总工办,分局、相关处室参与。

第十一条申请、审核及受理

一、申请

由窗口负责接收申请单位的控规调整申请资料,转用地处(或分局、城改办规划处)受理。

申请资料包括:

1、控规局部调整申请报告,要求详细列明局部调整的内容和理由;

2、《控规局部调整申请审核表》(6号表。此表由窗口协助申请单位填写)。

二、审核及受理

用地处(或分局、城改办规划处)接收申请资料后,按调规技术规定5日内确定是否受理,确定不予受理的,告知不予受理的依据和理由;确定受理的,一次性告知自主论证的有关要求,由申请单位按要求自主组织调规论证。

第十二条控规调整方案的审查审批

一、接收调规论证材料

由窗口负责接收控规局部调整申请单位的6套论证报审资料。

报审资料包括:

1、《控规局部调整方案审查审批表》(7号表。此表由窗口协助申请单位填写相关内容);

2、控规局部调整的专题论证报告(图说文件)。

二、分类审批

1、对符合报审要求的,由用地处(或分局、城改办规划处)进行分类。按调规技术规定属技术性调整的,用地处(或分局、城改办规划处)5日内提出书面调规意见并审批,3日内交相关处室完成备案。备案完成后有必要单独出图的由总工办安排调规出图,分发各相关部门存档;

2、不属于技术性调整的,由用地处(或分局、城改办规划处)在3日内将报审材料送总工办办理,并同时出具书面初审处理意见。

不符合要求的,由用地处(或分局、城改办规划处)转窗口将资料退回规划调整申请单位。

3、总工办在接收转报材料后l日内分发相关处室,各相关处室2日内应将处室初审书面意见(2号表)交总工办,总工办6日内安排局总工程师办公会。编制单位应参会,会议对调整方案提出审查意见并审批。审批采取票决制。

4、若规划调整涉及市政府其他职能部门管理领域的,必要时由经办处室负责通知有关部门共同参加审查会。如需要,可由经办处室事先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并由专家组出具技术审查书面意见。

审批通过调整论证方案的,由控规调整的编制单位根据会议意见修改完善控规调整成果,报总工办验收。不同意调整方案的,由控规调整的编制单位根据会议审查意见继续修改,完善后重新报窗口申请审查审批。

三、审核验收

由总工办负责在接收已审批通过的控规调整修改成果后2日内完成审核验收,对验收合格的,由总工办分发、归档并执行。

验收不合格的,由总工办退回规划调整申请单位继续修改完善。完成后,重新报总工办审核验收。

四、如属原控规中规划的公共绿地和独立占地的配套服务设施用地指标减少1/2以上的,以及涉及历史文化保护的保护区、建设控制区和环境协调区的建设控制指标调整的,属于重大调整。由总工办在审核验收后上报局长办公会审批。审批后由总工办2日内将批文和成果转发相关处室、分局。

五、分局、相关处室在控规使用、执行中发现有规划调整需要,属技术性调整的,由分局、相关处室自行调整审批,并报相关处室备案;不属技术性调整的,出具书面调整意见,报总工办组织论证和调整。

第十三条对于时间紧迫的政府重大项目相关新编控规或其调整,按照“绿色通道"的思路,采取分局和部门联动的办法,召集紧急会审会议研究审批内容后,可一边组织论证和审查、修改,一边执行审批内容。其图文成果的审查、审批(报批)、分发的程序和责任主体不变。

第四章控规编制及调整成果的管理

第十四条控规成果管理

一、经批准的新编控规成果,由总工办在3日内将控规成果

(加盖“西安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专用章”)和批文分发各业务处室、分局、信息中心。控规维护单位(编研中心)启动控规维护。

其中:总工办(含1套光盘)、用地处、建管处、市政处、有关分局、信息中心(含1套光盘)各存一套图说文件(涉及城改办规划处的,报批时应请编制单位多报一套)。

二、信息中心在接收规划成果(含电子文档)和批文后,在5日内将其电子文档录入控规成果公布查询系统。

第十五条控规局部调整的成果管理

经审批、并经验收(或经公示、批复)的控规局部调整成果,由总工办在2日内将调规成果(加盖“西安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专用章”)和批文分发各业务处室、分局、信息中心。控规维护单位(编研中心)启动控规维护。

其中:总工办(含1套光盘)、用地处、建管处、市政处、有关分局、信息中心(含1套光盘)各存一套图说文件(涉及城改办规划处的,报批时应请编制单位多报一套)。

二、信息中心收到局部调整的批复和图说文件后5日内,将调整成果的电子文档录入控规成果公布查询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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