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水上安全监督规则!!!

上海水上安全监督规则!!!
上海水上安全监督规则!!!

上海水上安全监督规则

交通部19950109颁布 19950301实施交安监发(1995)27号文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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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宗旨

为加强上海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港口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维护国家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水域

除另有规定外本规则适用以下水域详见本规则第十七章第一百二十条

一黄浦江简称里港

二长江口简称外港

三杭州湾北岸水域简称新港

本条第一二项的水域为狭水道

第三条适用对象

本规则适用于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一切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

人船员引航员和其它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一般原则

一凡本规则未规定事项依照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和我国政府认可的有关国际公约和规则办理

二关于避碰和信号部分凡本规则和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未有规定事项依据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国际信号规则办理

第五条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港务监督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船舶设施和人员

第六条进港

一船舶进入本规则第二条规定水域应按船舶进出港口签证管理规定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定办理进口手续并应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

二核能动力船舶还应向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接受特别检查和管理

第七条离港

一离港的船舶开航前应按船舶进出港口签证管理规定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定办理离港手续并应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

二除气象原因外已办理签证或取得出口许可证的船舶若在小时内不能离港应重新办理签证或申请出口许可由此发生的交通等有关费用由船方承担

第八条过境航行

一船舶过境航行应遵守本规则航行停泊和船舶动态预报船位报告等有关规定

二下列船舶过境航行除遵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事先向主管机关报告

一进入本规则第二条规定水域的装载散装液态化学品的船舶或船队

二进入里港水域的装载爆炸品闭杯闪点低于的易燃液体剧毒危险货物的船舶或船队

三航经新港水域的大型船舶或大型船队

第九条引航和引航员

一进出本规则第二条规定水域和在该水域内航行移泊的外国籍船舶应申请引航员引航

二已批准进入上述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应在规定的引航锚地等候引航员上船

三在本规则第二条水域内从事引航工作的引航员应持有主管机关签发的引航员证书

第十条船员或人员配备

船舶或设施在本规则第二条水域内的整个期间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船员或人员他们应该有能力保证该船或设施在当时环境和情况下的安全

第十一条升挂旗帜

一船舶在本规则第二条水域内升挂国旗应遵守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大型机动船舶在本规则第二条水域航行时或在航行前分钟应显示本船舶名呼号旗

第十二条安全检查

本规则第二条水域内从事运输作业的机动船舶应遵守航行安全检查的有关规定随时接受和配合主管机关的安全检查并对存在缺陷按主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载客装货

一在本规则第二条水域内的客船客货船客渡轮交通船游览船应严格按照乘客定额载客不准超额其他船舶一律不准擅自搭客

二在本规则第二条水域内装载货物的船舶应符合相应的稳性规范和载重线规定的要求不得超载超高长大件货物不准伸出舷外

第十四条明火作业

一除本条第四五项所规定的船舶外任何营运性船舶在本规则水域内进行明火作业之前应报经主管机关批准

二申请

一停泊码头浮筒的船舶应提前小时向主管机关申请

二油轮和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应提前小时申请并出具无可燃气体证明书

三作业要求

一明火作业现场应清理干净采取有效的遮蔽措施配有足够数量的有效的消防器材并派专人负责消防灭火工作值班驾驶员或轮机员负责监督检查

二明火操作人员应持有有效的焊工操作证明

四停泊外港锚地的船舶可由该船船长审定但事先必须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向主管机关报告

五禁止明火作业的船舶

一正在装卸或正在进行蒸舱的油轮

二载有或正在装卸易燃易爆货物的船舶

第十五条报废船舶

进入本规则第二条水域的报废船舶除遵守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外在拆解前还应按有关拆解船舶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交纳规费

船舶或设施应按国家有关水上安全监督收费规定按期交纳船舶港务费和有关费用逾期按日交付迟付款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十七条禁止进港过境离港或航行

一主管机关认为船舶对本规则第二条水域安全具有威胁时有权禁止其进港过境或令其离港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船舶在未经处理纠正或改善之前主管机关可以不准其离港或航行

一处于不适航或不适拖状态

二载货超过载重线

三载客超过定额

四装载不当有碍航行安全

五船员配备不足或者无合格的适任证书

六发生交通事故或严重违章手续未清

七未向主管机关交付应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有效担保

八危及港口他船或水上交通安全的情况

九主管机关认为需要禁止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航行通则

第十八条了望

航行于本规则第二条水域内的船舶应经常利用视觉和听觉以及适合当时环境的一切有效的手段保持正规了望保障航行安全

第十九条分道通航

船舶应根据本船吃水船舶流向在相应的航道内航行并遵守分道通航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靠右航行

一船舶应遵守靠右航行规定只要安全可行船舶应在本船航道右侧外缘行驶

二小型船舶只要安全可行应在相应的小船航道内行驶

三允许大小型船舶在同一航道内通航时小型船舶不得妨碍大型船舶的安全航行

第二十一条船舶动态预报及报告

一国际航行船舶万吨级及以上船舶大型设施进出本规则第二条水域或移泊其船长所有人代理人或引航部门应于每日日将次日的船舶计划动态书面通告主管机关如有临时变更应及时向主管机关补告

二船舶和大型船队应遵守主管机关颁布的船位报告制度

第二十二条船长值班

船舶遇到下列情况时船长应在驾驶台指挥或值班

一大型船舶在航槽航行时

二大型船舶在新港航行时

三各类船舶在里港航行时

四航行中船舶遇有能见度不良的情况时

第二十三条甚高频无线电话值班守听

一大型船舶设施应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在规定频道守听值班

二外国籍船舶还应遵守有关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航速

一船舶应以不危及本船和他船或设施的安全以及不影响他船正常航行的航速行驶

二船舶航经复杂航段警戒区和显示慢车信号的地点或水域时应在不妨碍本船安全航行的条件下尽可能地减速行驶

三如须避免碰撞或者估计局面船舶应当减速或停车或者将船停住

第二十五条追越

一除禁止追越的水域外在航道内航行的船舶应可能避免追越前船如确实需要追越时企图追越的船舶除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联系还应鸣放规定的追越声号以征得前船的同意

二如果前船不同意或对追越船的行动有怀疑时可鸣放五声短而急的声号

三前船同意后船除鸣放声号外还应采取使追越船能安全通过的相应措施

四本条规定不免除追越船的避让责任

第二十六条不准并排行驶

除追越情况外在航道内航行的船舶不准与他船并排航行

第二十七条不得在航道中锚泊

任何船舶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在航道中锚泊

船舶由于特殊情况在航道中锚泊时除向主管机关报告外应立即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在规定频道向过往船舶通报显示规定信号并迅速招请拖轮拖离航道

第二十八条交通管制

主管机关公布的有关交通管制的规定船舶设施及其有关人员应遵照执行

第二十九条能见度不良的航行规则

船舶设施在航行中遇有浓雾或大雪暴雨等能见度不良情况时应遵守有关船舶雾天航行及停泊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热带气旋强风期间

热带气旋强风期间船舶设施应遵守有关热带气候强风期间的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登离船和装卸货

船舶在航时除另有规定外不准人员登船或离船亦不准货物装卸或转船

第三十二条试航

试航的船舶除执行本规则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主机功率大于千瓦的试航船舶应持有有效的试航证书

二试航船舶的驾驶人员应持有相应和有效的适任证书轮机部人员可由船厂指派但必须是合格的技术人员并应经主管机关核准

三里港不准大型试航船舶试航亦不得显示规定的试航信号

四试航船舶在里外港水域航行时应采取足以保证本船或他船安全航行的相应措施

五在本规则第二条水域内试航的大型船舶应加强了望谨慎驾驶并运用甚高频无线电话在规定频道向过往船舶通报动态和交换避让措施

六本规则第二条水域范围以外海域从事试航的船舶应办理试航进出口签证

第四章里港航行

第三十三条限速规定

一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在航船舶其实际航速包括流速每小时不得超过海里

二船舶的实际航速虽未超过本条第一项的规定但因鼓浪较大可能危及他船或设施的安全时该船还应适当减速

三船舶已用最慢航速行驶但其实际航速仍超过本条第一项的规定而又无法减少时本船可以最慢速为限

四由于风流或船舶本身条件的限制欲保持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航速必定会危及本船安全时可以维持本船安全的最低航速为限但事后必须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

五不论在航船舶执行限速的规定如何均不能免除该船因其航速对处于正常航行停泊或工作状态的船舶设施所造成浪损的责任

六经主管机关特别批准的船舶航速不在此限

第三十四条逆水船避让顺水船

大型船舶拖轮船队在下列航段或地点相遇行驶时应遵守逆水船避让顺水船的规定顺水船要求逆水船等候和避让可以鸣放一长二短一长的声号本项规定并不免除顺水船也应采取避让措施的责任

一弯曲水道或航段

二主管机关公布的单程航道或者实行单程交通的水域

第三十五条尾随航行

一机动船在尾随航行时后船应与前船保持足以避免发生碰撞的安全距离

二大型机动船大型船队或者大型排筏之间的距离最少应保持顺流

米逆流米

第三十六条禁止追越水域

大型机动船和拖轮船队在下列弯曲航段水域禁止追越

一吴淞口号灯浮到号灯浮之间

二高桥号灯浮到号系船浮筒之间

三号系船浮筒到号系船浮筒之间

四号系船浮筒到陆家嘴过江水下电缆标志之间

五号系船浮筒到号系船浮筒之间

六曹家宅过江水下电缆标志到龙华过江水下电缆标志之间

七鳗鲤咀转弯处

八闸港转弯处

第三十七条横越

一横越航道的船舶应负责避让顺航道行驶的船舶严禁抢越他船船艏

二小型船舶如须横越航道应距正在航行的大型船舶船艏不少于米外越过

三小型船舶如从正在航行的船舶船艉穿越也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四对江客渡轮横越航道时应遵守本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

五小型船舶因进出支流港或靠泊需要穿越航道时应在支流港或泊位附近穿越并尽可能地避免与顺航道的船舶流向成相反航向航行

六小型拖轮船队穿越航道时应距离正在航行的大型船舶船艏不少于米外越过

七机动船和拖轮船队驶近规定的对江轮渡线或者发现有船穿越航道时应加强了望谨慎驾驶密切注意客渡轮或横越船的动态必要时应鸣放声号减速采取有效的避让措施

第三十八条掉头

一船舶和拖轮船队在航道中或者在规定的掉头区掉头时应在开始掉头前

分钟显示相应的掉头信号如因气候不良影响能见度时还应每隔分钟鸣放五声短而急的声号

二大型船舶和大型船队在开始掉头之前如发现顺流在米逆流在米距离内小型船舶和拖轮船队如发现顺流在米逆流在米的距离内有大型机动船大型船队或大型竹木排驶近时应待来船驶过后再进行掉头

三掉头动作开始时掉头船应按规定鸣放一长声声号在掉头过程中该船应采取必要和相应的安全措施尽可能避免阻塞航道

四大型机动船或大型船队正在掉头时其他船舶应避免驶近如情况特殊必须驶过掉头船时则双方都应按规定的声号联系和行动

五在掉头船的上下游同时有船要求驶过掉头船时应当遵照逆水船让顺水船的原则逆水船应当等候顺水船驶过后再按上述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九条离靠泊位和浮筒

一船舶设施离靠泊位和浮筒时应避免妨碍他船航行如果有可能妨碍他船正常航行应当等候他船驶过并鸣放一长一短一长一短的声号招请他船先行驶过后再行离靠

二船舶在离靠泊位过程中除另有特别规定外不准人员登离船和他船靠拢亦不准货物装卸或转船

三机动船在驶离码头或浮筒前应鸣放声号一长声在动车前注意周围环境以免造成损害

第四十条移泊和进出船坞

一大型船舶当其移动泊位的距离超过本船船长时均应由船长外国籍船舶由引航员负责指挥码头管理人员应予协助

二大型机动船进出船坞时应当由持有合格证书的船长或驾驶员在驾驶台指挥和操作

第四十一条进出港池或支流港口

一船舶和拖轮船队进出港池除遵守本规则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主管机关颁布的有关港池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二小型船舶和拖轮船队进出支流港口除遵守本规则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主管机关颁布的船舶进出蕴藻浜杨树浦苏州河白莲泾日晖港洋泾港高桥港等港口的航行和停泊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通过大桥

船舶设施应严格遵守主管机关公布的船舶通过大桥的各项规定和航行通告

第四十三条其他规定

一载重吨未满吨的水泥船禁止进入鳗鲤嘴以下水域

二重载深吃水船舶应避免潮流急涨急落时顺流航行小型拖轮船队应避免潮流急涨急落时驶往陆家嘴和董家渡等险要航段

三船舶在航行或移泊时船上的救生艇筏吊货杆舷梯等不得伸出舷外

四除执行救生任务或主管机关批准外船舶附属的救生艇救助艇救生浮具均不准放落水面

第五章外港航行

第四十四条引航作业

一上海长江口引航作业区设在南港南槽航道棧兜聘洹酱

酌恢茫海禇灯浮联线中间偏南米附近引航作业范围棧兜聘咦蟆伊讲喔鳎罚担懊姿蚍段А鲇邢铝星榭觯酱汕ㄒ浦涟踩氐悖幸阶饕担?/P>

一因限于吃水船舶或多艘船舶同时作业的需要

二因气象海况等条件影响正常引航作业时

二从长江出口的外国籍船舶应在规定的引航员交接锚地锚泊等候引航员登轮引航

第四十五条使用航槽的船舶

一使用南港北槽水道航行的船舶应是限于吃水的船舶或须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舶可在南港南槽航行的船舶不得在北槽水道内行驶

二使用航槽的船舶应按主管机关公布的航槽内航行的规定进出航槽

第四十六条穿越

船舶穿越航道应尽可能与航道内船舶流向成直角航向穿越

第四十七条不得妨碍通航

下列船舶不得妨碍在航道内顺着船舶流向航行的船舶通行

一进入锚地锚泊的船舶

二起锚后驶往航道的船舶

第四十八条警戒区

航经主管机关公布的警戒区水域的船舶必须

一加强了望谨慎驾驶

二适当控制船速

三空载和小型船舶应主动避让重载船舶

四本条第三项的规定并不免除重载船舶也应采取避让措施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环形航道

船舶驶入主管机关公布的环形航道应按逆时针方向单程行驶

第五十条南支航道

航行于南支航道的小型船舶应遵守主管机关公布的南支航道航行规定

第五十一条其他规定

大型船舶进行抛锚试验测速校正磁罗经测向仪时应遵守主管机关公布的有关监督管理规定

第六章新港航行

第五十二条引航锚地

一海运码头引航锚地以大金山灯桩方位距离海里处为圆心半径为米内的水域

二陈山油码头引航锚地以北纬东经

为圆心半径为米内的水域

第五十三条外国籍船舶禁航区

禁航区范围北纬东经点与乱石礁联线以北水域

第七章船舶停泊

第五十四条船舶停泊码头系船浮筒

一船舶应使用足够数量的坚韧牢固的缆绳妥为系带并随时注意松紧适度气象和潮流的影响确保本船安全和避免妨碍他船航行

二船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证上下人员的安全

三停泊系船浮筒应与系船浮筒保持适当的安全间距

四小型船舶停泊固定码头应特别注意潮水涨落防止被压入码头

五大型船舶在停泊期间如需检修主机付机锅炉锚机或舵机应申请主管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并靠

一船舶设施在码头或系船浮筒并靠时应遵守并靠宽度规定不得超宽

二须在系船浮筒并靠的大型船舶其前后缆应系带在系船浮筒

第五十六条竹木排停泊

一设置调整竹木排停泊区应报经主管机关核准撤除竹木排停泊区应报主管机关备案

二竹木排在停泊区内停泊应牢固系带防止漂散

三竹木排如发生漂散打横影响船舶航行或因竹木排停泊引起周围河床淤浅排筏所有人应负责清除和疏浚费用由排筏所有人承担

四竹木排停泊码头或系船浮筒应依照船舶并靠宽度规定执行当在系船浮筒装卸竹木材时其在船旁的宽度不得超过规定的并靠宽度长度不得超过该系船浮筒档的间距

第五十七条锚泊

一船舶应在规定的锚地内停泊并应松出足够锚链防止走锚和尽量避免遮蔽灯浮

二值班船员应保持正规了望和随时注意本船锚位

三锚泊船之间应保持适当的安全间距

四应确保本船在任何风向潮流情况下不超出锚地规定范围

五在外港和新港锚地停泊应日夜保持甚高频无线电话守听

六发生走锚除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外还应立即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向主管机关报告并通告附近船舶如影响航道和他船安全应立即招请拖轮拖离

第五十八条不准停泊锚泊

船舶设施不准在下列水域内停泊锚泊

一黄浦江大桥中心线上下游各米水域内

二设有水下电缆管线等专用标志的上下游各米范围内水域

三竹木排停泊区外档

四对江载客轮渡码头油码头和危险品码头外档

五对江载客轮渡码头两端的安全水域内

第五十九条试车和活车

一主机马力在千瓦及其以上的船舶试车应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后方可进行

二船舶系带浮筒时不准试车

三船舶试车时除应显示规定信号外如可能影响他船停泊和安全航行的必须指派专人艇值班并随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四船舶活车期间亦应有专人在船艉了望

第八章船舶拖带

第六十条拖带核准

除海滩救助外从事拖带作业的船舶必须持有有效的证明文件凡出海拖带船舶设施或从海上拖带船舶设施进入本规则第二条水域拖轮船长或代理人应提前小时向主管机关申请批准

第六十一条特殊拖带

一拖带起浮沉船进入本规则第二条水域或在该水域内航行必须在小时前报经主管机关批准

二拖带吊杆船打桩船趸船起浮沉船及其他无舵船舶倒拖行驶时不得遮蔽拖轮的号灯号型被倒拖的船舶夜间应在明显易见处显示白光环照灯盏

三船舶临时移泊距离不超过米可以在白天倒拖行驶

第六十二条控制能力

拖轮船队在航行时不论被拖船物的种类亦不论任何队形均应具有充分的避让能力和控制能力逆流航行时实际航速每小时不得小于海里

第六十三条安全责任

一拖轮与被拖驳船拖轮指挥被拖驳船的操纵并对被拖驳船的航行安全负责

二接驳与放驳拖轮接放驳时应避开深水航道不得妨碍他船航行放驳时应能使驳船到达安全停锚泊位置

三领头拖轮与傍拖拖轮合拖船舶或大型排筏或者拖轮拖带大型机动船时均应在起拖前明确在航掉头和或离靠泊位等各方的安全责任

第六十四条长度和宽度及其计算

一大型拖轮船队在外港新港水域航行时总长度不得超过米总宽度不得超过米

二大型拖轮船队在里港水域航行时

一吴淞口至张华浜江面总长度不得超过米总宽度不得超过

二张华浜至秦皇岛路鳗鲤嘴至闵行发电厂江面总长度不得超过

米总宽度不得超过米

三秦皇岛路至鳗鲤嘴江面总长度不得超过米总宽度不得超过

三拖轮船队长宽度计算

一船队总长度的计算

吊拖自拖轮船艉至最后一艘被拖船舶艉止的最大长度

顶拖自最前一艘被拖船舶艏起至拖轮船艉止的最大长度

傍拖自最前一艘被拖船舶艏起至拖轮或最后一艘被拖船船艉止的最大长度

二船队总宽度的计算不论何种队形均指船队的最大宽度

第九章通航环境

第六十五条助航标志和专用标志

一水上助航标志应符合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棧福垂冶曜肌?/P>

二非经主管机关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设置移动或拆除任何标志

三助航标志或专用标志的管理部门应保持助航标志或专用标志的工作正常

四船舶设施或个人碰撞损坏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应立即报告主管机关并负责赔偿若报告延误或隐瞒不报者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五严禁破坏和盗窃助航标志和导航设施禁止船舶设施在助航标志系留并不得在其周围建造或设置影响其工作效能的障碍物或灯光

第六十六条捕捞养殖

一航道锚地航槽码头前沿水域及进出通道助航标志周围和主管机关公布的禁锚区作业区施工区等水域内禁止捕捞和养殖

二在里港内禁止张网捕鱼拉钩和养殖

三报经主管机关核准的固定渔具捕捞或养殖俟后如因需要渔具或养殖所有人应在主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拆除

第六十七条航道保护

一船舶如遇沉没危险时须驶离航道搁滩如已在航道中沉沉应迅速报告主管机关应尽可能设置规定的标志和采取防止他船发生触碰危险的临时措施

二煤渣施工垃圾泥土等废物禁止抛入本规则第二条水域挖起的泥土应在经主管机关核准的地区吹送上岸或抛在主管机关公布的抛泥区内

第六十八条水域工程管理

一修建敷设或拆除水下管线隧道架空管线桥梁等越江工程应事先经主管机关批准

二主管机关参与驳岸规划线和航道规划线的制定和修改凡涉及水域交通安全的水上水下建设工程应经主管机关依据驳岸和航道规划线及有关规定审核同意

三承办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单位须事先报主管机关申请经主管机关签发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后方可作业并接受主管机关的监督管理

四水上水下作业完毕时施工单位应及时清理现场不得留有任何有碍航道安全和航道保护的遗留物如未及时清除由此引起的后果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六十九条码头安全秩序管理

一码头前沿应保持足够水深并在允许的设计水深内疏浚

二码头所有人或经营人在船舶离靠前应进行清理并按该船总长的长度留足泊位并应显示规定的信号

三码头所有人或经营人应按本码头设计靠泊能力规定的码头并靠宽度进行指泊

四码头外沿或靠把不应留有突出的坚硬物码头上的机械设备不得影响船舶的安全离靠

五专用码头如对外国籍船舶开放停靠船舶超出码头原设计能力和功能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报经主管机关核准

第七十条系船浮筒安全秩序管理

一设置调整或撤销系船浮筒共所有人或经营人应事先报经主管机关批准

二系船浮筒所有人或经营人应根据系船浮筒设计靠泊能力档距实际水深允许的并靠宽度以及其可能的占用情况准确指泊并确保靠泊船与系船浮筒留有适当的间距

三系船浮筒所有人或经营人应保持浮筒及其附件处于良好状态如发现缺陷主管机关通知其所有人及时纠正或停止使用

四系缆艇应准时进行系解缆作业被系解缆的船舶亦应及时做好系解缆的准备工作

第七十一条锚地设置

一锚地的设置调整和撤销由主管机关确定并公布船舶应遵守主管机关颁布的锚地范围和使用的规定

二除过驳锚地外锚地内不准装卸作业

一沿岸和船舶照射的灯光不得影响船舶的安全航行和助航标志的助航效能

二禁止使用探照灯或强灯光照射正在行驶的船舶驾驶台

第七十三条试鸣声号试放焰火信号

除船舶失事求救外船舶如需试鸣声号试放火箭或焰火信号应报经主管机关批准

第七十四条游泳和赛艇管理

一在本规则第二条水域内组织游泳和赛艇或设置游泳场赛艇场应报经主管机关审核同意

二里港内禁止游泳和赛艇活动

第十章信号和通信

第七十五条信号一般规定

船舶除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沿海港口信号规定外还应遵守本规则的有关信号规定

第七十六条高架装置船舶

吊杆船起重船及其他高架装置船舶拖带航行时夜间应在高出主甲板米以上处显示舷灯船艉显示白光环照灯盏停泊时夜间应在操纵室米以上或高架装置顶部显示白光环照灯盏

第七十七条非机动船

非机动船在码头系船浮筒或机动船的外档并靠时最外档的船舶夜间应在艏艉各显示白光环照灯盏船长在米及以下者可以显示白光环照灯盏

第七十八条竹木排

竹木排被拖航行时夜间应在艏艉两端显示白光环照灯盏

竹木排停泊岸时夜间应在最外边缘的两端各显示白光环照灯盏如果两灯之间的距离超过米每隔米另应显示白光环照灯盏竹木排停泊码头系船浮筒时两端各应显示白光环照灯盏

上述灯号均应高出排面以上米

客渡轮航行时日间在桅杆横桁显示艏艉向黄色双箭头号型个夜间在桅杆横桁的两端各显示绿光环照灯盏遇有能见度不良时每隔分钟鸣放二短一长的特定声号

第八十条巡逻船

主管机关巡逻船执行公务时日间悬挂蓝底中间印有主管机关标志的旗帜面夜间显示红光环照灯盏或警灯盏

第八十一条系船浮筒

系船浮筒无船系泊时夜间应在每段首尾两只各显示红光环照灯盏中间各只均显示白光环照灯盏

第八十二条特殊信号

经长江口灯船或大型灯浮驶向北槽航道的进出船舶在距该灯船或大型灯浮海里外或由里港驶往宝山水道的大型船舶驶出河塘灯桩前应于明显易见处显示特殊信号

白天并排显示二个黑色圆柱体号型

夜间垂直显示紫蓝色环照灯二盏

船舶驶离航槽或上驶宝山航道后即应停止显示上述信号

第八十三条通信一般规定

船舶除遵守甚高频无线电话使用和频道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八十四条甚高频无线电话配备和守听

大型机动船大型船队和在航道施工作业影响大船航行的船舶须备有可使用的甚高频无线电话并在航行作业或锚泊时均应在规定频道上守听

第八十五条禁止事项

禁止船舶在航行安全或遇险频道上谈及与航行安全和遇险无关的内容

第十一章救助打捞

第八十六条救助报告

船舶设施在发生海难事故除显示规定信号和积极自救外应以最迅速方式将本船船名国籍出事地点时间受损情况原因人员的危险程度吨位吃水和需要的救助要求报告主管机关并保持通信联系

第八十七条救助组织和指挥

主管机关接到救助报告根据海难事故性质和要求组织救助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设施必须听从主管机关的统一指挥

第八十八条救助责任和救生

一发生海难事故的当事船舶如涉及人员生命危险除尽力自救外应及时向主管机关报告

二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设施在发现有人员遭到生命危险或收到求救信号时应当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条件下尽力救助遇难人员并迅速向主管机关报告现场情况和本船舶设施的名称呼号及船位

三船舶或设施在本港水域或附近遇有船员旅客病急或意外伤害事故需上岸抢救可报告主管机关联系救生

第八十九条打捞批准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擅自进行打捞或拆解沉船沉没物资

二解体打捞或清除机动船应经主管机关批准打捞沉船和有碍航行安全的沉没物应在打捞完毕后进行扫测并将扫测资料报主管机关认可

第九十条限期打捞和清除

船舶货物船用品危险品的沉没或失落其所有人应立即报告主管机关并负责打捞如果主管机关认为有必要可以通知所有人限期清除对严重危害航道者或沉船沉物所有人未在主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打捞主管机关有权立即进行打捞或解体清除全部费用由沉船沉物所有人承担

如因危险品落江造成的一切危害性后果以及因对落江危险品打捞而发生的一切直接与间接费用均由危险品落江的肇事责任方负责

第九十一条打捞物资处理

凡在本港水域或附近捞获的沉没物资或漂浮物应全部送交主管机关不得擅自处理

凡捞获的物资根据物资的价值以及捞获人付出的劳动代价由主管机关酌情给予报酬

第十二章海上交通事故

第九十二条报告

船舶设施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应立即使用一切有效手段向主管机关提出报告并在事故发生后小时内向主管机关递交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

第九十三条调查

一船舶设施发生海上交通事故未经主管机关调查不得擅自离港

二主管机关经初步调查后认为必要可以滞留该船舶设施

三主管机关认为必要时可责令当事船舶申请检验

第九十四条处理

一主管机关根据海上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可责令有关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引航部门限期采取安全措施对在限期内达不到安全要求的主管机关有权采取必要的强制处置措施

二对海上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违反海上交通事故管理规定的人员主管机关可根据规定给予处罚

第九十五条调解

一因海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有关当事人一致申请调解的主管机关可立案调解

二主管机关调解时应在调查的基础上坚持合法合理自愿和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三调解不应妨碍本规则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执行

第九十六条签证

主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办理海事声明和有关海事文书的签证

第十三章危险货物管理

第九十七条一般规定

船舶设施在本规则第二条水域内装卸运输危险货物应遵守国家危险货物运输和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国政府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则的规定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本规则第二条水域或在该水域内运输装卸危险货物的船舶

交通部关于上海水上安全监督规则规定

交通部关于上海水上安全监督规则规定 (发布部门:交通部发布日期:1995年01月09日实施日期:1995年03月0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宗旨 为加强上海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港口、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维护国家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水域 除另有规定外,本规则适用以下水域:(详见本规则第十七章第一百二十条) 一、黄浦江(简称里港) 二、长江口(简称外港) 三、杭州湾北岸水域(简称新港) 本条第一、二项的水域为狭水道。 第三条适用对象 本规则适用于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一切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船员、引航员和其它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一般原则 一、凡本规则未规定事项,依照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和我国政府认可的有关国际公约和规则办理。 二、关于避碰和信号部分,凡本规则和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未有规定事项,依据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国际信号规则办理。 第五条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港务监督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船舶、设施和人员 第六条进港 一、船舶进入本规则第二条规定水域,应按船舶进出港口签证管理规定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定办理进口手续,并应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 二、核能(动力)船舶还应向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接受特别检查和管理。 第七条离港 一、离港的船舶开航前应按船舶进出港口签证管理规定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定办理离港手续,并应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 二、除气象原因外,已办理签证或取得出口许可证的船舶,若在24小时内不能离港,应重新办理签证或申请出口许可,由此发生的交通等有关费用由船方承担。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63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63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13年8月1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 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 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中取消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可的规定,加强对安全培训活动 的事中和事后监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作出如下修改: 一、删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二、将《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五项修改为:“负责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发证检验、专业设备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和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审查”。 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承担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发证检验、专业设备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和安全咨询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

三、将《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继续教育应当由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承担。” 四、删去《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中的“煤矿三级及以上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删去第四项中的“煤矿二级以上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 五、将《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六项修改为:“法定代表人通过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九条第五项修改为:“法定代表人通过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六、删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十项。 七、删去《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第八十七条。 第八十九条修改为:“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组织对海上石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未经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作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删去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中的“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颁发的”。 八、《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原第十条、第十一条合并为一条,作为第十一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删去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生产安全工作,规范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司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依据本办法的总体要求和自身的生产经营特点、安全管理重点,制定或完善具有单位个性特点的管理体系或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政府主管机关以及单位所在地地方政府生产安全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坚决执行生产安全方面相关的国家和行业标准;严格遵守项目所在国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根据公司生产安全现状以及今后一段时间安全生产工 作的需要而制定。各项目部应依据本规定的总体要求,结合本项目生产经营特点、安全管理重点,制定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四条各级、各单位行政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管理生产的同时要管理安全工作,确保完成公司下达的安全生产的考核指标,安全生产搞不好的单位,不能评为先进单位。 各单位要保证安全技术措施费的投入,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制定预防工伤事故、中毒事故和职业病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领导、职能部室、各基层单位全体职工均须按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履行自己职责,当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首先服从安全。 本规定中的“各单位”是指公司各部门、各项目管理部、各总承包管理部、各区域管理部和各项目经理部。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单位的生产安全活动。 第二章安全管理的方针和口标 第五条公司安全工作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紧紧抓住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强化安全监督,严格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公司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 第六条公司安全管理目标:规范管理,持续改进;杜绝较大及以上生产事故,逐步消灭一般事故,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建设一支满足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队伍;各单位建立完善体系化的安全管理制度。杜绝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努力减少其他各类事故的发生频度,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七条公司遵循“以人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理念,珍爱生命,关注安全,关注健康,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第三章安全监督管理原则 第八条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一级抓一级。所属各单位加强对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第九条安全生产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章,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必须加强检查、强化监督,加强教育培训,

上海港长江口水域交通管理规则剖析

上海港长江口水域交通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长江口水域交通管理,维护水上交通安全秩序,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上海水上安全监督规则》,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上海水上安全监督规则》第二条规定的长江口水域,以及在该水域内的一切船舶、设施、码头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引航员、船员和其他有关单位及个人。第三条(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港务监督(以下简称港监)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船舶航行 第四条(分道通航) 本规则适用水域实施分道通航。船舶、设施必须按照本规则附录一规定的进出口通航分道航行,在未规定进、出口通航分道的水域内,应当按照助航标志所指示的航路靠右航行; 拟通过吴淞口与24灯浮之间水域小于500总吨的船舶应当在外高桥内航道航行,但由海区驶往吴淞口长江上游的船舶,应当在24灯浮附近经南港北槽航道沿进口航道上驶。 进入环行航道应当遵守本规则附录二的规定。 第五条(航道限制) 在本规则适用水域内航行的船舶应当保持不小于0.7米的富余水深; 不受南漕水位限制的船舶,不得从北漕航槽通过; 第六条(航槽) 拟在北漕中高潮前2小时至北漕中高潮后1小时出口的船舶,及船舶长度大于270米或吃水大于9.8米进出航槽的船舶,应当在12小时之前向港监总值班室申报,未经核准不得在槽内航行; 船舶在槽内航行时,不得滞航,或有妨碍它船正常航行的行为。对遇避让时,应当各自靠右航行; 船舶在槽内对遇交会,应当与挖泥船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不得在挖泥船的施工断面上三船同时交会; 船舶因故需要从航槽的一侧驶进或驶出时,应当与航槽内船舶总流向尽可能取小角度; 船舶在槽内追越它船,应当经吴淞控制中心核准。 第七条(禁止追越) 在单程交通水域、外高桥罗经校正标下叠标线至吴淞口河塘灯桩经度线水域内,大型船舶之间不得追越。 第八条(航行秩序) 船舶应备车航行、采取安全航速,并严格遵守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只要安全可行,应当尽可能在通航分道的右侧行驶。船舶在同一航道内航行时,小型船舶不得妨碍大型船舶的安全航行;在航道交汇区穿越航道的船舶应当在本规则附录三规定水域内穿越。 第九条(避让) 船舶发现在顺水1500米、逆水1000米以内有大型船舶离靠沿江码头时,顺航道行驶的船舶应当主动避让离靠码头的船舶; 穿越航道的船舶负责避让在航道内正常航行的船舶; 当两船有碰撞危险时,不在本船通航分道内行驶的船舶负责避让在通航分道行驶的船舶。第十条(能见度不良) 视程小于1海里时,船舶应当缓速航行;视程小于1000米时,大型船舶应当停止航行;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0号 新修订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 二○○九年六月八日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和上市公司,下同)及其下属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分(子)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但中央管理企业所属非煤矿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第五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是指从事金属和非金属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下列单位: 1.专门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生产单位; 2.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加工的联合生产企业及其矿山生产单位; 3.其他非矿山企业中从事矿山生产的单位。 尾矿库,是指筑坝拦截谷口或者围地构成的,用以贮存金属非金属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的场所,包括氧化铝厂赤泥库,不包括核工业矿山尾矿库及电厂灰渣库。 地质勘探单位,是指采用钻探工程、坑探工程对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进行勘探作业的单位。 采掘施工企业,是指承担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工程施工的单位。 石油天然气企业,是指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储运的单位。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和申请 第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专户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交叉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指挥部安全生产管理,规范上、下交叉施工作业行为,杜绝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依据指挥部各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及相关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指挥部所属各工区、各单位、各外协队伍。 第二章基本原则 上、下交叉作业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 上部施工必须优先考虑下部施工安全; 下部施工必须了解上部施工安全状况; 上、下交叉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生产及安全指令; 上、下交叉作业区按施工组织措施设置合格的安全防护设施; 上、下交叉作业必须设置警戒并保证联系畅通,作业前沟通到位; 严禁高空抛物。 第三章管理规定 上、下交叉作业区之间必须按施工组织设计设置合格的安全防护设施,无安全防护设施或安全防护设施不能满足要求的,严禁进行上、下交叉作业。 本规定安全防护设施是指各楼板的层间、门洞处、防护栏杆、高排架安全网等; 安全防护设施必须按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设置,不得擅自改变或降低防护设施的标准; 定期检查上、下作业区之间的安全防护设施,及时清除设施内的杂物、石渣,及时修复损坏的安全防护设施; 严禁损坏安全防护设施,严禁在未得到批准的情况下拆除或改为它用。 上、下交叉作业,必须严格按生产及安全指令组织施工,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上、下交叉作业时,上部有可能造成落物的危险区域必须设置防护设施,防止落物伤人。 上、下交叉作业区之间的风、水、电设施必须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

布设,风、水、电各线路要绑扎牢靠。 定期或不定期对上、下作业区边墙、各楼板层间作业或交叉段进行检查,及时清除杂物。 严禁在上、下作业区之间设置不稳定设施或堆放材料、设备。 上、下交叉作业时,上、下部警戒人员必须尽职尽责,保证联系畅通,反馈及时,严禁脱岗或中断通讯联系。 上部施工作业区楼层间和通道处2米范围内的材料、设备和杂物,在下部施工前必须全部清除。必要时按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临边封闭式防护。 下部施工作业区,在施工前必须在上部危险区域或有可能发生落物的区域设置警戒人员,发现不符合情况应立即予以纠正或通知下部人员和机械设备撤离。必要时,要对危险区域进行封闭式防护。 上部向下部进行转运材料前,必须停止下部施工,撤离人员和设备,上、下施工区域要设置警戒,实行全封闭作业。 上、下交叉作业时要严格遵守“上部施工必须优先考虑下部施工安全”的原则。 上部施工作业区,若实施起吊、翻转、装卸等对下部有可预见性伤害的危险作业时,必须报生产安全办批准,经统一协调安排后,方能实施作业; 上部5米范围内进行对下部有可预见性伤害的作业时,作业前必须向下部通报施工措施、状况及施工影响范围,作业中要派专人负责上、下警戒与沟通。 临边通道及高排架边坡支护作业时,为防止高空坠落或对下部施工区落物伤害,必须按施工组织设计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临边通道必须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加设全封闭防护墙; 排架临空面加挂安全网; 作业人员常用手工工具用绳系挂在腰上; 架上施工设备及机具必须稳定地固定在作业平台上; 上、下运输物资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起吊设施; 严禁高空抛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2017) 第一条为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规范船舶安全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和水上设施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安全监督工作。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 第三条船舶安全监督管理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安全监督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全国船舶安全监督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授权开展船舶安全监督工作。 第五条本规则所称船舶安全监督,是指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船舶及其从事的相关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国际公约和港口国监督区域性合作组织的规定而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船舶安全监督分为船舶现场监督和船舶安全检查。 船舶现场监督,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实施的日常安全监督抽查活动。 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一定的时间间隔对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海事劳工条件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包括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第六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装备、资料等,以满足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 第七条船舶现场监督应当由具备相应职责的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第八条从事船舶安全检查的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格证书,并不断更新知识。 第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对船舶安全状况的社会监督机制,公布举报、投诉渠道,完善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守秘密。 第二章船舶进出港报告

东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东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东营市总工会文件共青团东营市委 东安监发〔2016〕95号 关于表扬2016年度全市三星安全生产 班组、十佳班组和十佳班组长的通报 各县区安监局、总工会、团委,市有关部门: 2016年,全市各级各部门各有关企业根据《关于加强企业班组安全建设的意见》和《企业班组安全建设基本标准(试行)》的有关要求,以全面提升企业班组安全管理水平为目标,深入开展了创建星级安全生产班组和“双十佳”活动,提高了班组的组织管理、抵制“三违”、安全操作、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能力,培养了一批作风优良、素质过硬、爱岗敬业、安全生产、团结协作的班组长,发挥了班组作为企业安全生产坚固基石的作用,有力推动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为表扬先进,发挥典型带动作用,进一步推进企业班组安全建设,按照《关于做好三星“安全生产班组”及“双十佳”班组、班组长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东安监函字〔2016〕18号)的有关要求,经企业申报、县区和市有关部门初审,市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对申报的56个班组进行了考核评定。经综合考评,研究决定,授予山东海川建设有限公司冯红玲项目部等47个班组“东营市三星安全生产班组”荣誉称号,授予东营天成建设有限公司许孝国项目部等9个班组“东营市安全生产十佳班组”荣誉称号,授予山东凯泽建筑有限公司郭永军项目部郭永军等8个班组长“东营市安全生产十佳班组长”荣誉称号(名单附后)。 希望受到表扬的单位和个人要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不断创新,持续把星级安全生产班组创建工作推向更高水平。全市广大企业班组和班组长要以受表扬的单位和个人为榜样,充分发挥班组和班组长在安全生产中的骨干作用,积极探索企业班组安全建设的新思路、新方法,推动班组安全建设和星级班组创建活动不断深入开展,为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奠定坚实基础。 附件:东营市三星安全生产班组、十佳班组和十佳班组长名单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基本概况: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于建筑安全生产所实施的行业监督管理。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推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控制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依据有关的法规、标准,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相关通知: 《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等部令的决定》已于2007年9月18日经建设部第1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等部令的决定 经2007年9月18日第138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以下部令,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1.《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令第3号,1989年9月30日发布)

2.《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号,1991年7月9日发布) 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号,1991年12月5日发布) 4.《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19号,1992年6月15日发布) 5.《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33号,1994年3月23日发布) 6.《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建设部令第39号,1994年11月14日发布) 7.《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5号,1999年1月21日发布)

上海水上安全监督规则!!!

上海水上安全监督规则 交通部19950109颁布 19950301实施交安监发(1995)27号文批复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宗旨 为加强上海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港口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维护国家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水域 除另有规定外本规则适用以下水域详见本规则第十七章第一百二十条 一黄浦江简称里港 二长江口简称外港 三杭州湾北岸水域简称新港 本条第一二项的水域为狭水道 第三条适用对象 本规则适用于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一切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 人船员引航员和其它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一般原则 一凡本规则未规定事项依照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和我国政府认可的有关国际公约和规则办理 二关于避碰和信号部分凡本规则和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未有规定事项依据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国际信号规则办理 第五条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港务监督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船舶设施和人员 第六条进港

一船舶进入本规则第二条规定水域应按船舶进出港口签证管理规定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定办理进口手续并应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 二核能动力船舶还应向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接受特别检查和管理 第七条离港 一离港的船舶开航前应按船舶进出港口签证管理规定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定办理离港手续并应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 二除气象原因外已办理签证或取得出口许可证的船舶若在小时内不能离港应重新办理签证或申请出口许可由此发生的交通等有关费用由船方承担 第八条过境航行 一船舶过境航行应遵守本规则航行停泊和船舶动态预报船位报告等有关规定 二下列船舶过境航行除遵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事先向主管机关报告 一进入本规则第二条规定水域的装载散装液态化学品的船舶或船队 二进入里港水域的装载爆炸品闭杯闪点低于的易燃液体剧毒危险货物的船舶或船队 三航经新港水域的大型船舶或大型船队 第九条引航和引航员 一进出本规则第二条规定水域和在该水域内航行移泊的外国籍船舶应申请引航员引航 二已批准进入上述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应在规定的引航锚地等候引航员上船 三在本规则第二条水域内从事引航工作的引航员应持有主管机关签发的引航员证书 第十条船员或人员配备 船舶或设施在本规则第二条水域内的整个期间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船员或人员他们应该有能力保证该船或设施在当时环境和情况下的安全 第十一条升挂旗帜

吉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吉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吉市安监管字〔2006〕141号 关于召开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分析会议的通知 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的势头,促进企业特别是促进近两年发生事故的企业认真整治安全隐患,更好地贯彻落实全市安全生产隐患整治月活动要求,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指示,决定召开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分析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 分析探讨去年至今年10月份以来我市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案例,针对一些有代表性的案例集思广益进行剖析,找出解决的途径和方法,为今后防止同类事故案例提供经验和借鉴。 二、会议时间 11月13日报到,会期2天。 三、会议地点 井冈山市海事宾馆,联系电话:6561999

四、参会人员 1、各县(市、区)安监局一位分管局长; 2、2006年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 3、2005年事故单位分管负责人; 4、市局有关业务科负责人。 五、其它事项 由各县(市、区)安监局负责通知下面事项: 1、本辖区事故单位有关人员参会; 2、2006年事故单位准备事故案例材料90份及示意图(规格尺寸2M×5M); 3、请各单位参会人员安排好工作,保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4、会务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附:1、2005年事故单位参会人员名额表 2、2006年1至10月份事故单位参会人员名额表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主题词:安全生产事故分析通知 抄送:井冈山市海事宾馆 吉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06年11月6日印发

附表1:2005年事故单位参会人员名额表

2006年1~10月份事故单位参会人员名额表

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委员会组织机构 一、安全管理委员会: 主任:刘荣亮 副主任:岳书平、康应喜、李鑫 成员:郭宝清、刘兵兵、杨吉平、冯艳平、刘建平、刘照马高科成、杨爱启、张存斌、张玉明、杨保平、姚建忠 张金平、张平平、张从久、张国光、岳书林、杨建喜 张杰、刘玉生、王瑞山、高宝平、刘德刚、艾海军

第一部分管理制度 第一章安监岗位制度 一、安监站长岗位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指令、通知。 二、在矿委会、主管矿长的领导下,对全矿安全业务全面责任,深入实际了解情况,妥善安排。为保证职工生命财产的安全当好主管矿长的助手,矿工的知音。 三、坚持按正规设计和作业规程办事。对本矿的设计规划,作业规程,防洪措施有权进行审核,风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提出纠正意见。 四、组织安排本站工作,编制年度安全任务及落实,检查督促本站人员高质量的完成分管工作,不出现空班漏检,接受安全员的汇报,群众的反映。 五、参加并组织每日三次安全大检查,召开安全例会,对“三违”的领导和个人有权制止。对不的劝阻的有权处理,对不安全问题有权要求限期解决,对有危及人身安全时有权先撤人后汇报。 六、对发生的事故要及时深入现场组织调查亲自参加分析组织抢救,但不冒检,并及时组织人员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七、协助职教部门抓好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工作,杜绝未学保安知识人员入井,审阅各种报表,发现问题要及时安排处理。坚持参加高度会议,安排安全任务,提出注意事项。 八、教育全站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思想,在立足安全的前提下,面向生产,不忘监督检查,主动搞好协作配合工作。

二、安监员岗位责任制 一、安监人员是战斗在一线的尖兵,责任重大。在安全工作中执行规章制度上起模范带头作用,永远坚持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不违章,不冒险的原则。 二、认真检查井下各个生产环节的工作程序,严格执行“三大规程”,敢于问“三违人员”作斗争,发现工作面有威胁工人生命安全的有权停产撤人,先做安全工作,后汇报站内。 三、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的安全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命令、通知、指令。 四、在安全工作中严禁徇私舞弊,做老好人,要扎扎实实做好本职工作。 五、认真完成站长下达的各项安全任务。包括现场管理监督,填写安全评估和安全信息日志台账,参加各种安全活动例会。 六、认真学习安全知识,参加各种培训,努力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三、副井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1、必须按时上下班,不能迟到早退,更不能随意矿工,有事执行请假。 2、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不徇私情,以身作现。 3、工作人员不允许偷、漏检、更不准擅自离岗,脱岗,串岗顶岗。严格履行检身制度。 4、严格检身制度,严禁任何人携带烟草,火处等易燃易爆物品入井。

内河船不适用于《海商法》第四章吗

由于《海商法》第二条规定第四章不适用于国内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因此我国目前对于海上运输和内河运输实行双轨制,即由《海商法》和《水规》来分别进行调整。不幸的是,有一种理解,将这种立法上的安排理解成只有海船才适用于《海商法》,内河船舶只适用于《水规》,这是错误的。本文旨在提出这个问题,并在分析了适用《海商法》第四章的条件的基础上,认为海船存在适用《水规》的情况,内河船舶同样也存在适用《海商法》的情况。 关键词: 内河船,海商法,江海直达运输,实际承运人,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 一、问题的提出2004年1月,集装箱船J轮受干线承运人的委托,从武汉承运55个集装箱到达上海,然后再转船运往国外。但是,当该轮驶抵长江口外高桥码头外水域时,与沿海油轮D轮发生碰撞,造成J轮沉没,其所承运的55个集装箱落水。J轮持有《内河船舶所有权证书》和《内河船舶适航证书》,航行区域被规定为“A级”,其含义即为允许该轮航行于长江,直至长江口水域。 本案中J轮本航次从武汉到上海的这一运输并没有什么特殊性可言,但对于这一运输的性质,特别是应适用的法律,却存在着非常大的分歧。一种观点认为: 这是长江内河段运输,因此,应当适用交通部颁布的《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简称“《水规》”);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是错误的,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具体分析如下。 二、本案中的运输是海上运输,不是内河运输 根据《海商法》第二条的规定: “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而武汉港至上海港的运输是江海直达运输。[1]原因非常简单:

集体企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标准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集体企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标 准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集体企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标准版) 第一章职责 第一条为规范集体企业电力生产过程中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工作的职责,明确集体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内容与方法,强化集体企业的检查与考核,特编制本规定,集体企业安全监察质量部负责集体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内容与方法 第二条各级机构管理职能 (一)安全监察部是负责集体企业安全监察的职能部门,建立健全集体企业系统安全监察网络,各安全监察机构应符合人员数量、人员条件、专业搭配与生产、基建、施工安全监察任务相适应的规定,专业搭配合理,分工明确,有完成安全监察任务所必须的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在业务上受市公司安监部门的领导。 (二)集体企业下属各生产单位应设专责安全员,其业务上受

集体企业安全监察部领导。专责安全员的任免,应征得安全监察部的同意或认可。 (三)各班站应设兼职安全员,兼职安全员应由对安监工作认真负责的人员担任,密切配合班站长做好班站的安全管理工作,业务上受本单位专责安全员指导。 (四)集体企业安全监察部对公司各单位、部门执行规程、制度和“两措”计划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地监督检查。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调查,对电力建设和电力生产实行的全过程,以及劳动保护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安全监察,确保人身和设备的安全。 第三条各级安全监察人员管理职责 (一)各级安全监察人员负责监督本单位、班组各级人员安全职责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的贯彻执行,检查、指导本单位及班组开展安全活动,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二)负责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设施状况,重点负责监督安全工器具、起重机具、登高工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 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府办[2010]56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6.09 【实施日期】2010.06.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 知 (穗府办〔2010〕56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六月九日

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9〕11号),设立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简称市安全监管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负责应急值守及事故信息接报处置职责交给相关事业单位。 (三)将市卫生局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划入市安全监管局。 (四)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的职责。 (五)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区、县级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政策和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市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级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全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全市性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依法组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负责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承担劳动防护用品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污染,规范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及海上设施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 第三条船舶安全监督管理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 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授权开展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船舶安全监督”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为监督检查船舶、船员及其相关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以及我国加入的区域性合作组织的规

定,依法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船舶安全监督分为船舶安全检查和船舶日常检查。 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安全和防污染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等进行的监督检查,包括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船舶日常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的除船舶安全检查之外的日常的检查。 第二章船舶进出港报告 第六条本章节仅适用于在中国水域航行的中国籍船舶。 第七条船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口信息,并对报告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中国籍船舶应当在预计抵达港口之前提前4小时(航程不足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时)、预计离港之前提前4小时,向抵达港口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九条船舶报告进出港信息包括航次动态、在船人员信息、客货载运信息、拟停靠时间和地点等。 第十条船舶可以通过互联网、手机、书面等方式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并在船舶航海(航行)日志内作相应的记载。 第三章信用管理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结合水利水电工程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爆炸、坍塌、坠落、滑坡、火灾及中毒等事故或对周围人员和设备有重大危害的作业、活动、设施和场所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承担建设施工的各单位。 第四条水利水电工程各施工单位(以下均指与建设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级的单位)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分工合作、积极配合,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消除隐患,确保重大危险源有效监控。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价 第五条各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生产范围,组织进行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工作,确定重大危险源。 第六条各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前,应进行一次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价。在此后的施工过程中,应根据作业活动、设施、环境不断变化,及时再进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价。 第七条涉及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应严格按照“三同时”的要求,在开工前、施工中和完工后进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价。 第八条对已存在的重大危险源,施工单位每年必须进行一次风险分析和安全评价。 第九条凡达到附录规定范围的应确定为重点关注的重大危险源。 第三章重大危险源控制与管理 第十条重大危险源所在施工单位要认真做好重大危险源的日常监督管理,对每一个重大危险源都要责任到人,做到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第十一条凡评价确定的所有重大危险源,都要实行重点监控和管理,填写《重大危险源及其控制统计表》(附表),并逐级上报。对列入名录范围的重大危险源由各施工单位汇总后报水利水电工程监理部备案,水利水电工程监理部按其危险和集中的程度确定重点监控项目,对其实行重点监控管理。 第十二条重大危险源所在施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登记台帐,确保重大危险源信息档案及时更新; 2、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责任制,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落实监控责任;

中国皮划艇协会 公开水域皮划艇教练员培训讲师管理办法

中国皮划艇协会 公开水域皮划艇教练员培训讲师管理办法 为规范中国皮划艇协会公开水域皮划艇教练员培训班师资管理,保障培训班教学质量,根据《中国皮划艇协会公开水域皮划艇教练员培训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本管理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试行,每年底将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和行业相关单位的反馈进行必要的修订。 一、公开水域皮划艇教练员培训讲师分为内部讲师和外部讲师,由中国皮划艇协会俱乐部委员会审核确定讲师名单,由培训班承办单位聘任。培训讲师应具备有三年以上的实践培训经验,具有相应课程的专业水准、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较强的点评能力,并且能按照公开水域皮划艇教练员培训大纲的要求授课。讲师名单每年进行评定审核,并在协会官网公示。 二、首批内部培训讲师由国内公开水域皮划艇资深人士推荐并由中国皮划艇协会最终审核后确定。其后将根据培训课程需要以及实际教学水平进行增补和调整。具体方式为:由有关单位或业内资深人士向俱乐部委员会推荐讲师人选,由俱乐部委员会全体主任投票表决,获得三分之二及以上票数通过的讲师名单上报中国皮划艇协会批准后于协会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者将增补进内部讲师名单。 三、外部讲师由皮划艇专业外专家组成,包括海事、红十字会、运动医学、运动损伤等相关行业和学科的具有一定资质的专家。外部讲师要求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资质和权威性,且具有一定的培训经验。在现阶段,外部讲师的产生步骤:培训班承办单位提出人选,提交俱乐部委员会审核,俱乐部委员会主任三分之二以上票数通过者即可进行首次授课。首次授课得到好评后进入外部讲师名单。 四、讲师在实际教学中如未达到规定的教学质量要求,经俱乐部委员会复核确定情况属实,将暂停讲师授课资格,且两年内不能再次获得提名讲师资格。具体评价方式为:每次培训班后由学员打分填写讲师评价表。超过1/3的学员评分低于2分(5分制)者,评价表(附具体原因)将提交俱乐部委员会审核。如果超过三分之二的主任委员同意,将暂停其讲师资格。 五、由培训讲师团组成教练考核委员会,负责培训和考核五级学员、初级教练及高级教练。教练考核委员会对教练员的培训结果负责,如果发生舞弊等非正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云南省2009年非煤矿山专项整治方 案的通知 各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今年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总体部署,制定了《云南省2009年非煤矿山专项整治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三日云南省2009年非煤矿山专项整治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认真落实两个主体责任,紧紧围绕“治乱、治散、治差”的工作要求,以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标准化建设为目标,强化行政执法为手段,进一步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不断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减少事故总量和死亡人数,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推动我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整治目标 (一)严厉打击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努力建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治秩序。 (二)全面排查非煤矿山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对查出的问题,落实整改责任和整改措施,抓好整治工作,消除隐患。 (三)依法取缔和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 (四)建立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长效机制。 (五)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 三、整治重点

以强化安全生产基础为前提,改善安全条件为立足点,有效防范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目标。地下矿山重点整治通风管理、提升运输、顶板边帮等三大关键环节,露天矿山重点消除一面坡和伞檐开采,消除高陡边坡,杜绝违规爆破。 (一)通风系统 1.强制推行机械通风,建立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制定通风管理制度,保证机械通风系统正常使用; 2.配备通风检测仪器。所有地下矿山必须配备风机性能检测仪器和通风检测仪器,矿山主要用风工作面必须配备风质、风速检测仪器; 3.建立完整的测风测尘制度。所有用风工作面、爆破点及其周边巷道的风质、风量、风速按规程要求检测并应符合安全要求; 4.所有存在粉尘危害的地下矿山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抑尘降尘。 (二)提升运输系统 1.提升运输系统要符合设计要求; 2.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提升设备设施; 3.提升装置、提升钢丝绳等应由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严格按规定的检测周期进行检测检验; 4.严密防范跑车事故。防跑车要做到一坡三挡,设有躲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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