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合同的涉税风险管控及例解

投资合同的涉税风险管控及例解作者: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博士后肖太寿在实践中,投资合同或投资协议,主要体现为三种类型:一是以货币资金进行投资所形成的合同;二是以设备或存货进行投资所形成的合同;三是已不动产投资所形成的合同。这三类投资合同在税务上,如果操作不当,则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为了更好的发挥合同的税务风险管控作用,让读者了解和熟悉投资合同中存在的各种税收风险并掌握规避之的举措,笔者就以上三种类型投资合同的涉税风险管控进行详细介绍。一、货币资金投资合同中的涉税风险管控所谓货币资金投资合同是指投资者以现金资产进行投资,成为被投资企业股东的一种投资契约法律关系。在以货币资金进行投资的合同中,在执行投资合同时,经常存在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资金、虚假出资或抽逃资本金等现象,这些现象存在一定的涉税风险,投资双方必须重视其中的涉税风险管控策略。(一)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资金的涉税风险管控

1、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资金的涉税风险:相当于逾期未到位投资资金的借款利息不得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国税函[2009]312号文件提到的“规定期限”应该以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出资时间”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的公司章程是约束和规范全体股东的一项基本制度。任何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在设立时,股东都要按《公司法》的规定来制定公司章程。其中,出资方式、出资

额和出资时间是公司章程中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基于此规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资金的涉税风险是相当于逾期未到位投资资金的借款利息不得税前扣除。 [案例分析:某公司股东出资未到位的涉税风险分析] 1、案情介绍 W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1年1月1日,股东为甲乙丙丁四名自然人。在工商局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即注册资本)为150万元人民币,均为货币出资,其中甲认缴出资为20万元,乙认缴出资30万元,丙认缴40万元,丁认缴出资60万元。《公司章程》规定出资期限及出资额为:甲首次出资10万元,余额10万元在2011年12月31日前缴足;乙首次出资10万元, 2011年12月31日缴纳10万元,余额10万元2012年12月31日前缴纳;丙首次出资10万元, 2011年12月31日缴纳10万元,余额20万元在2012年12月31日前缴纳;丁首次出资10万元, 2011年缴纳10万元,2012年12月31日前缴纳40万元。2011年12月31日,甲乙丙均如期缴纳出资,

丁违约未能缴纳规定10万元。2012年6月30日丁将拖欠的10万元出资补齐。2012年12月31日,乙如期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丙违约只履行10万元出资义务,未履行出资为10万;丁违约未出资。2013年6月30日,丙将10万出资补齐,2013年12月31日,丁将40万元出资补齐。至此,W公司所有出资到位。请分析W公司利息的涉税分析。 W公司借款情况如下:(货币:人民币)借款日期借款金额借款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日期借款余额2012年1月1日 100万 7% 2年 2013年12月31日 100万

2012年7月1日 200万 6% 1年 2013年6月30日 300万 2013年1月1日100万 6% 1年 2013年12月31日 400万 2013年7月1日 200万 7% 2年2015年6月30日 400万

2014年1月1日---- 200万则W公司税前不得扣除利息应如何计算? 2、涉税分析(1)2012年W公司扣除的利息情况分析①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在此期间,丁未缴付规定出资10万元,即应缴

注册资本与实缴注册资本的差额为10万,故其对应借款利息不得扣除。该期间W公司实收资本70万元(其中甲20万元、乙20万元、丙20万元、丁10万元)和借款余额100万元均未变化,因此将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作为一个计算期。

此期间W公司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3.5万元

(100×7%÷2=3.5)×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10万元÷该期间借款额100万元=0.35万元。② 2012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此期间,丁已将拖欠出资补齐,实收资本变更为80万元。不存在因投资不到位而无法扣除的利息。③2012全年度 2012年度,W公司不可税前扣除的利息为:0.35万元 2012年度,W公司可税前扣除的利息为:100×7200×6%÷2-

0.35=18.65万元(2)2013年W公司扣除的利息情况分析① 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在此期间,丙应缴注册资本与实缴注册资本的差额为10万,丁应缴注册资本与实缴注册资本的差额为40万元。W公司实收资本为100

万元(其中甲20万元、乙30万、丙30万元、丁20万元),借款余额为400万元,均未发生变化,因此将该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投资未到位50万元出资对应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12万元

(100×7%÷2+200×6%÷2+100×6%÷2=12.5)×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50万元÷该期间借款额400万元=1.5625万元。② 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丁应缴注册资本与实缴注册资本的差额为40万元,W 公司实收资本为110万元(其中甲20万元、乙30万元、丙40万元、丁20万元),借款余额为200万元。投资未到位40万元出资对应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3万元

(100×7%÷2+100×6%÷2+200×7%÷2=13.5)×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40万元÷该期间借款额400万元=1.35万元③ 2013年度 W公司不可税前扣除的利息为:1.5625万元+1.35万元=2.9125万元 W公司可税前扣除的利息为:12+3-1.325=12.0875万元

(3)2014年W公司扣除的利息情况分析因甲乙丙丁全部认缴出资已缴纳,故W公司2014年度不存在因出资不到位而无法扣除的借款利息. 2、投

资者投资未到位资金的涉税风险控制为了避免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资金所产生的相当于逾期未到位投资资金的借款利息不得税前扣除的涉税风险,企业投资者或股东注意以下两点:(1)在投资设立公司时,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的有关规定,缴足最低的注册资本并在公司章程中约定的时间内缴足出资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

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2)公司设立时,如果没有那么多现金出资,可以利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第二十八条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二、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资金的法律风险管控 1、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资金的法律风险:公司设立时有股东出资不到位,其他股东应承担连带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设立时有股东出资不到位,其他股东应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案例分析:某公司股东出资未到位的法律风险分析] 1、案情介绍:刘先生和武先生成立了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人民币,其中刘先生出资90万元,占有90%的股份,武先生出资10万元,占有10%的股份,但由于刘先生的90万元出资并未到位,只实际出资30万元。经营一年后,公司已欠公司人民币100万元。公司多次催讨后,公司仍无力归还。后公司经调查发现刘先生出资并没有到位,只出资了30万元。于是公司向人

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欠款人民币100万元,并要求武先生对刘先生出资未到位的60万元承担补充连带责任。武先生认为自己出资已到位,不应再承担责任。法院经审理后,裁决支持了公司的诉讼请求。请评析:公司设立时如有股东出资不到位,在公司不能清偿对外债务时,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 2、法律分析我国《公司法》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第94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

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2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在本案中,刘先生和武先生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刘先生出资90万元,实际只出资30万元,有60万元出资未到位。如公司不能对外清偿债务,公司设立时的另一股东武先生在刘先生出资未到位的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法院经审理后,裁决支持了公司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2、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资金的法律风险控制公司股东以现金资产进行投资形成投资合同关系时,如果存在投资者

投资未到位资金的现象,公司的股东不仅应自己出资到位还应督促其他股东出资到位以防范投资风险。(三)虚假注资和抽逃出资的涉税风险及控制1、虚假注资和抽逃出资的涉税法律风险虚假注资是指代办人或代办公司没有真正将需要验资的资金存入投资人(法人和股东)的帐户,而采用欺骗手段弄的假验资报告(一般是由代办人私刻会计事务所公章而做的假验资报告或者通过私刻银行章及凭证而骗取真会计事务所的报告)然后将假验资报告

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行为。企业虚假注册资金的行为触犯了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罪,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抽逃出资行为也

触犯了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假注册资本罪和抽逃注册资金罪二者都有"虚假"的行为,虚报注册资本"虚假"的目的是为了骗取公司登记,即欺骗的是公司登记机关,而抽逃出资罪中的"虚假"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吸引其他发起人或股东的投资,即欺骗的是其他发起人和股东。再者,虚假注册资本罪的行为只能发生在公司成立、登记之前,而抽逃出资罪责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后。虚假注资和抽逃出资的行为存在以上法律风险外,还存在一定的税收风险。因为企业虚假出资后,马上进行撤资,在公司账上一般挂在“其他应收款——某某股东/老板”上,产生一种跨年度的无偿借款行为,存在要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风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规定,《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

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虚假注资和抽逃出资的涉税风险管控企业撤资后,在“其他应收款”会计科目核算时,明细科目不要写公司的股东和老板,应挂与公司非关联关系的其他企业,并且应树立借款合同或协议。今后,企业要求股东或老板本人不断向公司注入资金冲平“其他应收款”。另外,每年的工商年检时,应请有工商社会关系的工商注册代理公司代为其进行年检查。 [案例分析:虚假注资的涉税风险分析] 1、案情介绍: 2013年3月1日,A公司为提升企业经营资质,需增加企业注册资本2000万元,但股东无力增资,于是公司控股股东B 向他人借款2000万元,用于公司注册资本验资。3月31日验资结束,当日,B从A公司将2000万元款项借出,归还他人。7月1日,A公司因经营需

要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年利率6%。由于B实际上根本没有增加注册资本,B向A公司的2000万元借款年底未归还,A公司也未收取借出款项利息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 2、账务处理:根据上述经营业务,A公司应作如下账务处理(单位:万元):(1)收到股东B增资款项时借:银行存款 2000 贷:实收资本 2000 (2)将资金借于股东B时借:其他应收款——B 2000 贷:银行存款 2000 (3)支付当年银行贷款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 30(1000×6%÷2)贷:银行存款30 3、涉税风险分析从上述会计分录可以看出,在B无法归还借款的情况下,A公司借给B的2000万元款项将一直挂在“其他应收款”账上。基于上述的会计业务事实,衍生出下述税收问题。(1)营业税 A公司与其股东B是独立的法律主体,A公司长期借款与股东B,无正当理由不收取利息减少应税营业额,税务机关有权核定A公司让渡资金的利息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规定,《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

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假定税务机关确定的资金使用利率为6%,则2013年A公司应确认的利息收入为2000×6%÷12×9=90(万元),应缴纳营业税为90×5%=4.5(万元)。

(2)企业所得税 B是A公司的控股股东,B与A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A企业应确认让渡资金给他人使用的利息应纳税所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则2012年A公司应确认利息收入的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90-4.5)

×25%=21.375(万元)。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的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A公司股东B虚假出资,其应缴资本额实质上并未到位,则A公司因此流动资金不足而向银行贷款产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A公司2012年度应调增应纳所得税额为30×25%=7.5(万元)。(3)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的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由于股东B在年终既未归还借款又未将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则2013年末,A公司应代扣代缴股东B个人所得税2000×20%=400(万元)。A公司和股东B都没有按照税法的要求核算纳税,将面临主管税务机关查补A企业税款33.375万元(4.5+21.375+7.5),向股东B追缴个人所得税款400万元,并对A公司处以巨额的罚款、滞纳金的处理。由此可见,虚假出资衍生的税收法律风险巨大,应引起每一位企业经营者的注意。二、设备和存货投资合同中的涉税风险管控所谓的设备和存货投资合同是指投资者以设备和存货进行评估作价投资到另外的企业从而形成被投资企业的股东的一种合同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第二十七条

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第二十八条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即投资者可以用设备和存货进行投资,但以设备和存货进行投资所形成的投资合同,存在一些税收风险,分析如下:(一)设备和存货投资合同中的涉税风险分析在投资实践中,一些投资者以设备和存货等动产进行投资,存在的涉税风险主要体现为:没有把投资的设备和存货视同销售,进行一定的税务处理,即申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同时没有给被投资企业开具发票进行入账,而被投资企业收到投资者作价投资的设备和存货,往往以资产评估事务所的评估报告中的评估价作为入账价值,从而对该投资的设备进行计提累计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不能扣除。 1、视同销售的相关涉税法律依据(1)视同销售的增值税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第六款的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要视同销售依法缴纳增值税。

(2)视同销售的企业所得税法律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2、视同销售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1)视同销售的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六条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一般为10%。”(2)视同销售的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规定:“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3、分析结论根据上述法律依据的规定,投资者以设备和存货进行投资,应该按照视同销售依法申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他所得税。(二)设备和存货投资合同中的涉税风险控制针对以上对投资者以设备和存货进行投资存在的税收风险分析,投资者和被投资者必须采取以下涉税风险控制措施:1、投资以设备和存货进行投资必须要视同销售,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申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2、投资者以设备和存货进行投资,必须向被投资者开具销售发票。如果以使用过的设备进行投资,则根据国税发[2009]9号文

件和国税函[2009]90号文件的规定,向被投资方开具普通销售发票;如果以自己生产的设备和存货进行投资,则向被投资企业开具专用发票,被投资企业可以进行抵扣进项税额。企业以存货或设备投资应按照以下方法进行会计处理:(1)投资企业的会计处理:借:长期股权投资贷:存货/固定资产——设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2)接受投资企业的会计处理:借:存货/固定资产——设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贷:实收资本

三、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投资合同中的涉税风险管控实践中,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投资合同是指投资者以无形资产、房屋等不动产进行投资所形成的合同法律关系。在不动产投资合同中,主要涉及到投资的土地等无形资产和房屋是否要需要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问题,对不动产进行投资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可以帮助企业减轻一定的税收负担,提升企业的利润。(一)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投资合同中的涉税风险分析在以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进行投资的过程中,存在三方面的涉税风险:一是营业税的风险;二是土地增值税的风险;三是企业所得税的风险。分析如下: 1、营业税风险分析投资者以不动产投资入股的营业税风险是投资者以无形资产和房屋等不动产进行投资的营业税风险主要体现在:投资者享受不征营业税的法定要件不全面,没有向被投资企业开具无税发票和没有在投资者所在地税务机

关进行备案,结果不能享受投资的无须资产和不动产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一条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根据该规定,投资者以无形资产和房屋等不动产进行投资,要享受不征营业税,必须有个前提条件,即投资者与接受投资方,在投资合同中必须明确:双方对投资事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否则不可以享受不征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二条规定:“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依照国税发[2005]129号的规定,投资者以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不征营业税,应该要到当地税务主管部门进行不征营业税的备案,当然,要不要进行备案,各省的规定不同,有的地方税务部门要求备案,有的税务部门不要求备案,投资

者应关注当地税务部门的规定。例如,某企业为了实现销售一块土地不缴纳税收的目的,把该土地进行评估作价入股到另外一个企业名下,双方签订了股权入股协议,并在当地工商部门进行了工商登记手续,但是,一个月后,马上进行了股权转让手续。由于股权投资是需要符合商业目的,本案例以土地投资入股的法律实质是以土地入股之名行土地之买卖实,不符合[2002]191号)第一条关于投资双方必须以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关键性条件,不能够享受不征收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必须依法缴纳营业税。2、土地增值税风险分析投资者以房屋或无形资产投资的土地增值税风险是,投资合同中的双方要么只有一方是房地产企业,要么双方都是房地产企

业的情况下,投资方漏了土地增值税,从而被税务稽查的风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第一条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6]21号)对这一条款作了补充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税[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根据以上税收文件,只有投资双方都是非房地产公司的情况下,投资方才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风险分析投资者以无形资产或房屋等不动产进行投资的税收风险是没有按照税法的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基于此规定,投资者以无形资产或房屋等不动产进行投资,由于无形资产或房屋等不动产的权属必须变更到被投资企业名下,因此,投资以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进行投资,必须要按照视同销售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投资合同中的涉税风险控制根据以上税收风险分析,投资者无形资产或房屋等不动产进行投资,必须采取以下税收风险管控策略:第一,投资者在签订投资合同时,必须在投资合同中明确注明“投资方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字样,而且投资方不能以投资入股之名行买卖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之实,给国家造成税款流失。第二,投资者是非房地产公司,无论以土地或房屋投资到房地产公司还是投资到非房地公司,都要依法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如果不想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必须投资到非房地产公司名下。第三、投资者以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进行投资,必须要按照视同销售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投资合同的涉税风险管控及例解

投资合同的涉税风险管控及例解作者: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博士后肖太寿在实践中,投资合同或投资协议,主要体现为三种类型:一是以货币资金进行投资所形成的合同;二是以设备或存货进行投资所形成的合同;三是已不动产投资所形成的合同。这三类投资合同在税务上,如果操作不当,则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为了更好的发挥合同的税务风险管控作用,让读者了解和熟悉投资合同中存在的各种税收风险并掌握规避之的举措,笔者就以上三种类型投资合同的涉税风险管控进行详细介绍。一、货币资金投资合同中的涉税风险管控所

谓货币资金投资合同是指投资者以现金资产进行投资,成为被投资企业股东的一种投资契约法律关系。在以货币资金进行投资的合同中,在执行投资合同时,经常存在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资金、虚假出资或抽逃资本金等现象,这些现象存在一定的涉税风险,投资双方必须重视其中的涉税风险管控策略。(一)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资金的涉税风险管控 1、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资金的涉税风险:相当于逾期未到位投资资金的借款利息不得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

扣除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国税函[2009]312号文件提到的“规定期限”应该以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出资时间”为准。按照《中华人

合同风险防范措施

合同风险管理与防范措施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表现,是保证项目建设顺利进行的关键。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投资形式的转变,合同风险不断扩大。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一方面投资形式在调整,私营项目、合资项目不断增多,项目管理模式不断出现。另一方面,由于施工单位完全进入买方市场,加上建筑市场管理的不规范,建筑市场处于无序竞争环境,施工单位生存环境恶劣。首先是,合同法律体系还不完善,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律意识淡薄,造成建筑市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时有发生,施工单位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其次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建筑工程规模大、工期紧、三边工程多、施工生产流动性强等特点,造成施工难度加大。由于以上原因的存在,业主常常用苛刻的合同条款把风险转移给承包商,造成施工单位合同履约风险很高。面对现实情况,施工单位只有重视合同管理,了解施工合同风险的性质,准确判断并有效防范风险,完善管理制度,才能有效的降低施工合同风险,增加效益,保证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施工企业合同管理中的风险管理与防范措施进行分析。 工程承包合同的风险 合同风险的客观存在时由其合同特殊性、合同履行的长期性和合同履行的多样性、复杂性以及建筑工程的特点决定。合同的客观风险是法律法规、合同条件以及国际惯例规定,其风险责任是合同双方无法回避的。工程承包合同的风险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合同本身所带来的风险。二是合同履约过程的风险。 合同本身风险即合同条款形成的风险,主要包括,合同价格、结算方式、合同工期、工程款支付、洽商单及变更单、其他费用等风险。

合同价格风险。合同价格风险主要因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成的风险,该类型合同一般工程量相对明确,或有相对明确的图纸,施工单位根据现有图纸、资料在短期内进行报价。由于报价时间短,承包商无法详细计算工程量,尤其是二类费用通常只要按经验进行报价,错报、漏报现象时有发生。并且施工单位为了中标,不敢报高价,报价水平较低,承包商索赔机会小,亏损风险大。该类型合同阶段简单,有利于业主控制投资,是近阶段业主采用的主要合同形式。 合同结算方式风险。合同结算方式风险主要包括合同中约定采用的定额及取费、结算总价降点率、结算件审核时间、结算件审核程序、结算件审减额扣款、合同外调价方法、结算争议解决方法等。在签订合同时施工单位一定要注意结算条款,尤其是要明确结算件审核时间,有的业主以没有约定结算时间在项目竣工后迟迟不给结算,有的业主要求结算实行三审或四审,或聘请外审,人为设置结算障碍,故意拖延结算时间,造成项目竣工后几年不能结算。 合同工期风险。合同工期是项目在合理施工组织条件下要达到的项目交工的日期,合同工期的制定要科学合理。由于业主原因一般项目工期都处于前松后紧状态,到工程后期业主为实现交工,一味压缩正常工期,不管前期受何种因素影响,都会采取强制手段,倒排工期,后门关死,往往造成施工单位进行赶工。所以签合同时一定要明确主要工序里程碑控制点,并说明影响工期的条件,一旦工期延长要分清责任,由责任方负责全部责任。如合同中要明确土建与安装的交接时间,施工图纸到图时间,主要设备材料到货时间,交工验收标准等,以上因素是影响合同工期的主要因素。 工程款支付条款中的风险。工程款的支付按时间划分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即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最终付款和质量保修金。当前拖欠工程款已成为困扰施工企业的严重问题,垫资、带资施工的现象仍然十分普遍,

合同风险管控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 时间:地点: 参加人员: 会议议题:合同风险管理及控制 纪要内容: 本次例会由项目经理王勇主持,潘放丽记录。整个会议共持续2小时,会议研究讨论了本项目存在的合同风险点以及风险预防控制措施,会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包合同(大合同)的风险管控。 1、做好合同交底工作,防止落实合同责任的项目管理人员不了解、不掌握合同内容。交底应达到的核心理想目标:项目人员对合同中的风险条款了然于胸,能够主动从法律证据的角度思考、理解合同的履行,例如,对付款条件要能够认识到:只有证据证明的付款条件得以满足,才能主张付款,只有证据证明付款条件已经满足而对方未付款,才能说对方付款违约,只有证据证明对方为约在先,才能采取停工抗辩措施。 2、重视合同变更管理,主体变更和设计、施工方案变更,质量和工期变更等。变更时要注意一下几点:a、一定要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确认变更和提出追加价款;b、提出直接追加合同价款的同时,应提出工期、经济损失补偿的请求;c通常,变更的实施、追加价格、补偿谈判和业主批准在时间上存在矛盾,避免变更实施完毕后有关追加价款、补偿达不成协议,可放慢变更施工进度,等待谈判,主动保

存收集保存证据。 3、及时办理索赔手续,防止因过期而丧失了工期、费用补偿的机会。 4、特定情况下应行使自己的权利,例如停工权、退场权、优先权,防止造成垫资,数额大了问题难以解决。 5、平时要有证据意识,注意平时证据的收集,防止有纠纷时处于被动。 6、狠抓质量。司法解释规定,无论合同是否有效,只要质量合格(维修后合格),可以按照约定给付工程款,只要质量不合格(修复后人不合格),发包人可以不给付工程款。如果严重不合格,不但不给钱,而且施工企业还要赔偿发包商的损失。 7、项目施工过程中由于工程本身规模较大,技术难度大,管理上难免顾此失彼而造成风险。对此类风险的控制主要是实现风险转移。可以通过合理合法的专业分包,寻找有实力、信誉好的合作伙伴,把部分专业性极强的工程分包给专业施工单位。选择、管理、利用好专业劳务分包企业,全面发挥自身的强势,实现合理的风险转移。这样既可以提高专业施工的质量,也有利于提高整个工程的质量。 8、合法推动竣工验收,有效防止业主拖欠工程款。因为法律规定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的日期为竣工日期;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未竣工日期。 9、施工合同承包方变更、索赔和诉讼应收集的证据:(1)合同、招投标文件、图纸(2)延期开工的证据(3)土方回填、外运证据(4)

建筑总承包合同的涉税风险管控

建筑总承包合同的涉税风险管控 建筑总承包合同是指具有建筑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与业主或甲方或建设方所签订的 建筑施工合同、安装合同、装修合同和其他建筑工程合同的总称。在这些建筑总承包合同中,涉及到包工包料、甲供设备和甲供材料现象,其中的税收风险是不同的。 要控制其中的涉税风险,根源在于如何正确签订合同。本文基于现有的税收法律,对建筑总承包合同中的涉税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一定的涉税风险管控策略。 一、建设方代施工方扣缴水电费的税收风险及控制策略(一)税收风险分析在实践中,由于水电费用都是由电力公司和自来水公司委托其开户银行进行代收,实际承担水电费用的主体是水表和电表的所有权人,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往往是租用或借用甲方的水表或电表,因此,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所消耗的水电费用,往往是由水表和电表的所有权人建设方或甲方进行代缴,并于今后与施工方进行工程结算时,从应给予施工方的工程款中进行扣缴。 这种由建设方代施工方支付水电费存在一定的税收风险,主要体现在,施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前无法扣除建设方代施工方支付的水电费。因为,施工方承担的水电费用,由建设方进行代扣代缴,而自来水公司和电力公司收取水电费用后,开具的发票抬头是建设方的名字,建设方把该张发票交给施工方进行账务处理。根据国税发〔2008〕40号和国税发〔2008〕80号文的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 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企业取得的发票没有开具支付人全称的,不得扣除,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申请退税。因此,自来水公司和电力公司收取水电费用后,开具发票抬头是建设方名字的发票,该发票给予施工方入账是不可以在施工方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二)控制策略为了控制和化解建设方代施工方扣缴水电费的税收风险,应采取以下控制策略:施工方与建设方在签订建设总承包合同时,必须在总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建设方代施工方缴纳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所消耗的水电费,并与今后与施工方进行工程结算时,从工程结算款中进行扣缴。建设方必须把扣缴的水电费发票或水电费分割表和扣缴的水电费发票复印件交给施工方进行入账。

规范合同管理,规避合同风险

规范物资合同管理规避合同风险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市场主体的行为逐步规范化、法治化,合同管理在企业管理和项目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和突出,企业或项目的采购风险也随之增加。物资采购的环节虽然不复杂,但是采购的各个环节中却存在各种不同的风险,如果企业或项目物资管理人员对合同风险认识不足、防范不力,将给企业或项目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这就要求企业或项目部的物资管理人员进一步加强合同管理意识、法律意识和项目管理意识,保证企业物资采购时刻保持在在健康平稳的轨道上运行。 一、物资合同管理存在问题 1、合同签订条件不齐备时签订采购合同。项目刚开工,市场还未完全调查清楚,技术部门图纸未到,设计数量不准确,符合技术规格要求的厂家少时签订框架合同,对单价、数量和金额基本无约束力的合同,合同履行中容易引起频繁调价和质量方面的纠纷。 2、签订合同内容存在缺陷。物资合同没有按照公司合同范本签订或者对合同范本条款随意修改,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存在条款不清、内容不完备、文字表达不严谨,缺项漏项、对关键条款几乎不作约定,或者约定简单,导致合同难以履行,一旦发生合同纠纷,给企业造成损失。

3、供应商选择过程不规范,与供货能力差,规模小、信誉差供应商签订合同,供货速度不能满足现场施工,断货、缺货、供应产品质量不合要求,以次充好,缺斤少两,容易引起的停工待料和合同纠纷。 4、合同履行中,材料供方签订合同单位与实际供货单位和收款单位不一致。A公司与项目签订合同后,有代理人与项目联系供货,项目付款给代理人的情形,或者代理商借用资质与项目部签订合同后,未经合同签订人同意变更收款人、收款方式,导致合同付款完成后,签订人与企业发生纠纷,给企业带来损失。 5、供应商合同欺诈。项目部上场后,供应商通过各种途径最终与项目部签订供货合同,将合同中供应材料转让给他人,因不具备供货能力而停止供货,最终伙同第三方欺诈项目部。 6、供应商迟延履约或不能履约,项目部多次催告都无法履约的,项目部未及时以书面等固定可查方式与供货商解除合同,导致项目部与其他供应商合作后,我方被诉讼违约面临赔偿。 7、经济税务风险,供应商提供的业务数据、发票等,不真实不合法。 二、应对合同风险管理的措施

公司合同管理中的风险点及其控制

公司合同管理中的风险点及其控制 为规范公司合同在签订、履行过程中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现对公司合同管理中的风险点作以下提示: 一、合同的签订 1、对方主体资格的审查 订立合同前,应当对对方单位的主体资格、相关业务资质、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如项目部、业务部、分支机构等)签订合同,不得与不具备履行合同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如房地产开发资质、建筑施工资质、广告经营资质等)的单位签订合同。为此,公司应在合同谈判前取得对方的经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对方公章)。 公司一般不得与自然人签订经济合同,确有必要签订经济合同,应经公司法务部门同意。 2、对方履约能力的审查 公司不得与对方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根据合同的性质,可以从对方单位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对方单位的员工总数、荣誉证书等方面,对其履约能力做出综合判断。 3、本方履约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的审查 签约前公司应审查自身作为相关合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是否具备相关经营资质,是否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需要相关部门配合的是否已经协调妥善,如,合同拟约定的资金支付计划,是否已由财务部门认可可行。 4、合同的形式 公司订立合同,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订立正式的合同书。由于传真件的证据效力在法律上存在不确定性,有关书面合同签署后必须取得合同原件,并妥善保存。 5、合同的起草权 对于重大合同,公司应尽量争取合同起草权,并尽量使用公司拟定的合同示范文本。这样的话,可以在合同谈判过程中争取有利的谈判地位,并有利于公司合同管理和审批的效率。 6、签订合同前的批准和授权 按规定须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才能签订的合同,必须经批准后才能签订。按公司章程和法律

建筑业总分包合同存在的涉税风险及管控措施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建筑业总分包合同存在的涉税风险及管控措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业是指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等五大征税范围的建筑安装工 程作业。建筑业的总分包合同涉税问题较多,为了控制和降低总分包间的税收成本和控制税 收风险,必须对总分包合同中的涉税问题加强管控。为此,本文主要就建筑业总分包合同中 的涉税风险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管控策略。 总分包合同的涉税风险分析 笔者通过对全国建筑业的调研分析,发现建筑业总分包合同中主要有以下涉税风险。 (一)总分包间差额抵扣营业税的风险 在建筑业总分包间差额抵扣营业税的风险主要体现以下几方面: 1.建筑工程的转包不可以差额抵扣营业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基于以上规定,在建筑工程总分包之间,如果总承包方把工程转包给建筑企业,则总承包方必须全额缴纳营业税,而不能差额抵扣营业税。 2.总承包人把建筑工程分包给个人或没有建筑资质的公司,不可以差额抵扣营业税。〈〈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同时,〈〈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第十四条第(一)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是违法分包。”根据以上政策法律规定,如果总承包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个人或没有建筑资质的公司,必须全额缴纳营业税,而不可以差额抵扣营业税。 3.安装工程、装修工程、修缮工程和其他工程的总分包之间不可以差额抵扣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基于此规定,总分包之间差额抵扣营业税,只限于建筑工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第149号)第二条的规定,所谓建筑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因此,如果安装工程、装修工程、 修缮工程和其他工程的总承包方把其中的部分安装工程、装修工程、修缮工程和其他工程分 包给其他人(无论是个人还是公司),都不能享受差额抵扣营业税的税收待遇。

合同风险管理与防范措施有哪些

合同风险管理与防范措施有哪些 1.投标报价阶段风险管理。 2.招标文件的评审。 3.投标报价策略。 4.合同谈判阶段风险管理。 5.合同履约管理。 热门城市:阜阳律师周口律师三沙市律师克拉玛依律师安庆律师广元律师汕头律师中卫律师黑龙江律师 一般情况下,签订的许多种类的合同都是有一定的风险性的,比如工程类的合同等,因此,在我们签订合同的时候,也应该提前了解合同的风险有哪些,并且知道有哪些防范措施,那么,合同风险管理与防范措施都有哪些呢?下面小编将带来相关知识。 一、合同风险管理有哪些 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管理不好合同,就管理不好企业。合同管理是企业风险管理。因此,管理者应该时刻具备风险意识,在日常合同管理中应当注重防范五个方面的风险: 1、避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合同无效的风险。

2、避免合同主体资格的不合法和意思表达的不真实,防止对方利用合同诈骗的风险。 3、避免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者遗漏主要条款,防止合同权利残缺的风险。 4、避免未签订合同、未经授权对外签订合同,可能导致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风险。 5、避免合同未全面履行或监控不当,可能导致企业诉讼失败、经济利益受损的风险。 二、合同风险的防范措施 合同风险是企业经营风险的重要源头之一,不能控制合同风险,就不能避免企业经营风险从而给企业带来严重的利益损害所以应当尽可能地防范合同风险,主要措施有: 1、充分了解《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合同法》从合同的含义订立合同的基本原则合同的形式,合同的生效、无效等与合同相关的内容进行了比较系统、详细的规定。另外我国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定除《合同法》之外,还有大量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企业在对外签订合同过程中一旦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会导致合同的无效造成巨大的损失。 2、企业在签约前应充分了解、调查并评估对方当事人资信状况。企业在签约前必须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经过当年年检的

企业合同管理中的风险及防控措施

企业合同管理中的风险及防控措施 合同管理应该是全过程的、全方位的,合同管理应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具体内容。 一是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合同管理人员业务素质的高低影响着合同管理的质量,必须加强对合同管理人员的合同法律知识和签约技巧等方面的培训。 二是履行监督和结算管理。签约的目的主要是保障合同的及时有效履行,防止违约行为的发生。合同结算是合同履行的主要环节和内容,生产经营部门应同财务部门密切配合,做好合同的结算管理。 三是规章制度的建立。科学规范的合同管理必须有章可循,要建立管理层次清楚、职责明确、程序规范的合同管理制度。 四是合同的谈判与签订。在合同谈判前首先要对合同项目进行论证,调查了解对方当事人的资信;仔细斟酌合同中关于标的数量与质量、价款支付、违约等主要条款;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最好是经营人员和法律顾问人员同时参与,确保避免合同漏洞。 五是违约纠纷的处理。违约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要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强制履行等法律后果。如有违约发生应及时采用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积极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2 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风险 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风险主要由以下几方面。

一是不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书面合同是非常重要的,它是当事人之间约定的重要凭据。但是,有许多的企业对于合同的签订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有的企业仅仅凭借对方的电话或是发货清单就进行交易,这给合同的履行带来了很大的隐患。 二是合同文本存在大量缺陷。一些企业由于合同管理整体水平不高,对合同内容的重视不够,自身没有统一的合同范本,因此在合同文本的选择上多比较被动,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习惯使用对方提供的合同文本,在合同关键条款上处于弱势一方,一旦出现合同纠纷,很容易陷入被动的局面。有些企业虽有合同文本,但其内容没有经过专业人员审核,关键条款缺失,或表述不清,缺乏可操作性,有的内容甚至存在重大误解,容易导致将来发生履行困难,责任难以界定的尴尬局面。有的大型项目合同,缺少招投标过程,导致合同存在重大缺陷。 三是对于合同履行情况的监控不够。在经济不断发展的形势下,合同已成为企业管理的必要手段。但是许多企业却并没有合同的监管意识,未建立相关的合同管理机构和制度,无法很好地规范企业的签约行为,也不能在企业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起到很好的监督作用。 四是缺少可行性分析。订立合同前没有对另一方的背景资料进行尽职调查或可行性分析。有的企业在签订合同前,不注意了解合作他方的资格、技术条件是否具备,是否有履约能力等等,由于相关信息收集不够,最终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五是没有统一的合同管理制度。企业合同管理制度是合同管理的关键。构建合同管理体系,建立适合企业的合同管理制度是科学化合同管理的关键。有些企业合同管理制度不完备,缺乏合同风险控制能力,不具备应对合同纠纷和维权处理的能力;有些企业虽然有合同管理制度,但仅限于制度层面,不能灵活应用于实际的合同管理工作中。 3 合同管理中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 3.1 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机制,明确合同管理的任务

企业合同管理中的风险及防控措施

企业合同管理中的风险及防控措施 [摘要]合同是现代企业市场经营的主要体现形式,是现代经济社会中经济活动的重要依据,对于企业的经济活动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是企业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然而,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时间还不够长,经济社会中合同制度的发展还不够完善,这就造成企业的经济活动中合同的管理工作存在诸多的风险。 [关键词]企业;合同管理;风险 [DOI]10.13939/https://www.360docs.net/doc/306333552.html,ki.zgsc.2015.09.059 合同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并作为连接现代企业与其他市场经济主体的纽带,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影响着现代企业经济之间的往来。合同从订立到履行的每个阶段,都处于风险与利益并存的状态,合同履行的过程贯穿企业经营管理的过程,管理不好合同就保障不好企业经营目标的落实和经济利益的实现,企业为了实现合同利益,就必须对合同进行从订立到履行终结全方位、全过程的有效管控。 1 合同管理的内容 合同管理应该是全过程的、全方位的,合同管理应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具体内容。 一是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合同管理人员业务素质的高低影响着合同管理的质量,必须加强对合同管理人员的合同法律知识和签

约技巧等方面的培训。 二是履行监督和结算管理。签约的目的主要是保障合同的及时有效履行,防止违约行为的发生。合同结算是合同履行的主要环节和内容,生产经营部门应同财务部门密切配合,做好合同的结算管理。 三是规章制度的建立。科学规范的合同管理必须有章可循,要建立管理层次清楚、职责明确、程序规范的合同管理制度。 四是合同的谈判与签订。在合同谈判前首先要对合同项目进行论证,调查了解对方当事人的资信;仔细斟酌合同中关于标的数量与质量、价款支付、违约等主要条款;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最好是经营人员和法律顾问人员同时参与,确保避免合同漏洞。 五是违约纠纷的处理。违约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要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强制履行等法律后果。如有违约发生应及时采用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积极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2 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风险 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风险主要由以下几方面。 一是不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书面合同是非常重要的,它是当事人之间约定的重要凭据。但是,有许多的企业对于合同的签订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有的企业仅仅凭借对方的电话或是发货清单就进行交易,这给合同的履行带来了很大的隐患。 二是合同文本存在大量缺陷。一些企业由于合同管理整体水平不高,对合同内容的重视不够,自身没有统一的合同范本,因此在合同文本的选择上多比较被动,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习惯使用对方提供的

合同管理的各环节有哪些风险管控措施

合同管理的各环节有哪些风险管控措施?(总会计师协会—周国 【文章导读】合同管理在现代企业管理中是如此重要,但是,你真的了解合同管理吗?我们从合同管理的流程出发,特别是2016年6月份营改增政策全面实施后我为为大家讲述了各环节的风险点,本文就告诉大家具体的应对措施。 合同调查 第一,审查被调查对象的身份证件、法人登记证书、资质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证明原件,必要时,可通过发证机关查询证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关注授权代理人的行为是否在其被授权范围内,在充分收集相关证据的基础上评价主体资格是否恰当。 第二,获取调查对象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以往交易记录等财务和非财务信息,分析其获利能力、偿债能力和营运能力,评估其财务风险和信用状况,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持续关注其资信变化,建立和及时更新合同对方的商业信用档案。 第三,对被调查对象进行现场调查,实地了解和全面评估其生产能力、技术水平、产品类别和质量等生产经营情况,分析其合同履约能力。 第四,与被调查对象的主要供应商、客户、开户银行、主管税务机关和工商管理部门等沟通,了解其生产经营、商业信誉、履约能力等情况。 合同谈判 第一,收集谈判对手资料,充分熟悉谈判对手情况,做到知己知彼;研究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监管、产业政策、同类产品或服务价格等与谈判内容相关的信息,正确制定本企业谈判策略。 第二,关注合同核心内容、条款和关键细节,具体包括合同标的的数量、质量或技术标准,合同价格的确定方式与支付方式,履约期限和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方法、合同变更或解除条件等。 第三,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组织法律、技术、财会等专业人员参与谈判,充分发挥团队智慧,及时总结谈判过程中的得失,研究确定下一步谈判策略。 第四,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并充分了解外部专家的专业资质、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情况。

合同涉税风险与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合同涉税风险与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涉税条款风险分析与筹划应对 合同管理是企业完善的内部管理体系中的重要一环,是税务风险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将直接影响纳税人的税负承担及税款交纳。作为纳税人,在签订合同时,需要关注相关合同条款的拟定,以享受减税效应,避免争议。 一、真实案例告诉你合同条款涉税风险有多大 (一)某合同条款:无知者无畏,明目张胆虚开发票 (二)某合同条款:无知者无畏,多缴冤枉税还要被处罚(三)律师把关过的合同,你以为就没有税务风险吗?(四)企业聘请的是税务砖家还是税务专家,很重要! 二、通用合同涉税条款风险分析与筹划应对 (一)企业名称和相关信息的准确性 (二)根据交易的实质来描述合同标的 (三)合同价款相关条款约定要明确(特殊情况下价款或报酬确定方法的规定、价外费用、混合销售、兼营等) (四)代扣代缴费用的约定 (五)发票条款要特别重视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 (六)税费的承担方式约定 (七)履约地点和方式 (八)违约金条款

(九)涉税担保条款 (十)具体合同涉税条款逐项分析及改进建议 (十一)合同涉税条款示例讲解 (十二)合同无效、撤销、解除、违约涉及的税收问题(特别要关注无效性涉税条款) (十三)合同、发票、资金、业务四者的关系 第二部分各类合同涉税条款风险分析与筹划应对 一、采购合同涉税条款分析与筹划应对 (一)供应商提供发票的时间要求 (二)明确供应商提供发票类型的要求 (三)明确供应商对发票问题的赔偿责任 (四)在采购合同中要避免出现具有风险的合同条款(五)采购合同的运费 (六)采购礼品合同 (七)在固定资产采购合同中是否明确增值税专用发票类型(八)合同中要明确合理损耗的范围,否则将产生税企纠纷(九)签订采购合同时,在合同中不能出现违约金跟销售额挂钩的违约金条款 (十)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合同涉税问题 (十一)采购供应商的选择

合同中存在的风险问题及其防控措施

合同中存在的风险问题及其防控措施 在合同审核中最常出现的问题有①合同倒签/合同补签/未签订合同却实际履行业务②合同主体问题③合同条款缺失/无明确的权利义务/无对应违约责任/未使用模板等,下面针对各项风险进行详细说明并列举对应防控措施。 一.合同倒签/合同补签/未签订合同却实际履行业务 1.区别与联系 合同倒签与合同补签都是在具体的业务履行过程中或者履行完毕后,双方才签订书面合同。但区别在于合同补签是合同标明的签订日期即为合同实际的签订日期,例如8月10日签署一份6月份履行完毕的合同,签订日期写8月10日,即是合同补签;而合同倒签是合同标明的签订日期早于合同实际签订日期,例如8月10日签署一份6月份履行完毕的合同,签订日期写5月20日,此时合同实际签订时间从合同文本本身是无法体现出来的。 一般来说,合同补签与合同倒签对合同的效力没有影响(劳动合同除外)。但在未补签/倒签合同的期间,其实等同于未签订合同却实际履行义务。 2.风险 由上述的内容可以看出,风险的发生其实不在于补签或倒签的合同,而是在于伴随合同补签与合同倒签中必然存在的一段没有合同却在履行实际义务的时期。在此期间,没有合同条款约定彼此的责任/义务/违约责任,即使出现问题,也没有书面上的依据,口头约定很难作为诉讼中的证据。例如未签订合同我方提

前付款,对方未开具合法合规的发票/我方提前开具发票,后期未签订合同,导致承担税费的损失/提前进行施工,因未约定收款时间,无法及时回款等等,任何在未签订合同期间的行为其实都是没有保障的,必然伴随着相应的风险。 3.防控措施 防止此类问题最好的方法当然是及时签订合同/提前签订合同。杜绝未签订合同就开展业务。如已经发生了未签订合同就开始履行业务的情况,从前文可以看出,风险不在于补签与倒签,而在于补签与倒签前的这段无合同期,因此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应积极与对方补签或倒签合同,尽快形成书面合同,相互追认对方在合同签订日之前的相关业务行为,将其统一纳入到合同项下。另外,在不得不补签与倒签合同的情况下,推荐补签合同(劳动合同除外),补签合同的签订日期即是实际的签订日期,可以与公司内部的各项审批流程对应,遇到审计或者外部检查的时候对这个问题可以免去大量的解释工作。 二.合同主体问题 签订一份合同,首先,要注意合同主体的问题,也就是要弄清楚你在跟谁签合同的问题。在日常的合同审核中,最长出现的问题,就是合同主体的问题。例如工程合同签订的对方是xx项目部并该项目部的章,项目部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工程结束后就解散,如果不提前收到工程款,工程结束主体就不存在了,及时收到工程款,后期出现什么问题,因为合同主体的消失,也无法向其主体公司追责。还有电费或物业费合同签订的对方是个人,而不是物业公司。这里就需要其证明其有资质代收电费或物业费。

企业合同法律风险管控

企业合同法律风险管控 企业应当把依法治企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与加强企业管理、提高企业竞争力和维护企业自身合法权益有机的结合起来,强化合同管理,树立“外讲信用、依法经营;内讲制度,依法管理”的企业形象,才能使企业获得持续稳健的发展。 一、合同风险防范的方法 1、建章立制 加强企业合同管理,首先要建立合同管理机构和合同管理制度,从组织机构、管理规章层面进行规范。 对企业内部的合同管理机构和合同管理人员进行《合同法》培训,特别要对经营活动中经常签订购销合同的人员和经营管理层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合同意识,掌握合同法律制度,并自觉地运用到企业的经济活动中,使企业从被动地应付和处理合同纠纷转到主动地预防合同纠纷,而增强企业的应变、发展和竞争能力,避免经济损失。 2、严把合同签订关 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对合同条款要认真推敲,防止发生歧义和误解,对资金数额巨大、产权交易等抵押合同和生产经营合同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办理抵押登记和鉴证手续,以保证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和完备性。 3、要强化履约意识 合同一经承诺,即具有法律效力。企业的合同管理部门要及时

了解和掌握合同履行的情况,通过建立合同档案和合同报表制度,及时总结合同管理中的经验教训,提高防骗反诈能力。根据合同履行情况,适时运用撤销权、变更权和不 安抗辩权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4、运用法律武器进行自我保护对违约行为要及时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合同欺诈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尽量减少和避免损失,并请求有关部门予以打击。 二、合同风险防范的措施在合同起草、审核、签定、管理等各个环节中,均可以建立相应的制度规范、采取相应合同风险防范措施,防止在企业合同方面出现风险。措施包括: 1、争取合同的起草权一般来讲,合同由谁起草,谁就掌握主 动权。起草一方 的主动性在于可以根据双方协商的内容,认真考虑写入合同中的每一条款,斟酌选用对己方有利的措词,更好地考虑和保护自己的利益。 2、认真审查签约对象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能力为防范欺诈行 为,减少交易风险,必须认真审查对方的 主体资格、履约能力、信用情况等。 首先要查看对方的营业执照和企业参加年检的证明资料,了解其经营范围,以及对方的资金、信用,经营情况,其项目是否合法。如果其有担保人,也要调查担保人。 不能仅凭其名片、介绍信、工作证、公章、授权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件,就相信对方,有的企业因没有参加年检而已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如果稍一疏忽,就可能掉进一些不法分子设置的陷阱。

日常税务风险管理服务合同

日常税务风险管理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税务风险管理咨询服务相关事宜达成如下一致: 第一条服务内容 1.1 日常税务风险管理服务 (1)与甲方讨论当前税务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供相关建议,内容包括国内采购、 生产制造、仓储物流、销售业务的增值税、所得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的税务处理问题,进出口环节(包括服务贸易)相关外汇、海关业务的处理与税务处理衔接问题,提供专业的分析和建议。 (2)解答甲方财务人员就日常业务提出的税务问题,甲方认为有必要乙方可以提供相关 的书面(电子版)专业分析,解答方式包括邮件、电话、电话会议、微信群等,甲方通过邮件方式提出的咨询,通常在第二天下班前给予回复,甲方通过电话方式咨询一般当时给予答复,如果当时不能答复,一般第二天下班前给予回复,甲方通过电话、邮件方式咨询 的问题如果属于不常见的问题,乙方需要通过内部讨论确定回复内容,回复时间可在合理 范围内适当延迟。 (3)定期(合同期内2次,每次1天,每半年一次)上门审核甲方的纳税申报资料、财 务会计账册、财务报表,讨论、分析、解答甲方提出的税务问题,和进行针对性的税务风险评估工作,乙方在上门服务结束后向甲方提供简体中文电子版(WORD版)现场服务记录,上门时间由双方协商预约,甲方预约上门服务时间应至少提前两周时间。 (4)参与甲方的高层决策会议(公司财务总监或以上级别),提供日常业务(包括甲方 的采购、物流、生产制造、研发设计、销售、售后服务、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不包括资本运作项目(包括对外投资设立新公司、公司合并分立、公司股权转让、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等)和税务筹划服务(对公司股权架构、组织架构、业务流程、商业模式进行税务规划等)。 (5)定期提供最新的财税法规信息和专业分析(电子邮件、咨询客户微信交流群或通过 电话方式)。

加强合同管控防范法律风险

加强合同管控防范法律风险 各位领导、同志们: 合同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的工作。我公司系统,主要由粮油储备、粮油食品加工、粮油贸易、汽车租赁和农产品现代物流、粮油科技服务、不动产经营等七大板块构成。自2007年以来,围绕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企,维护公司系统企业的合法权益,做了大量有成效的实际工作。回顾过去,公司系统发挥统一管控的优势,法务管理和各项制度建设从无到有,从有到精,为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提供了坚实保障。下面就从管理制度和具体操作两方面,介绍我公司在合同管理方面所做的一些工作。 一、从管理制度入手、规范合同管理 1、对合同签订阶段的要点实施监控 第一、明确订立合同的普遍性。经济往来意向,经协商一致必须订立合同,杜绝用审批报告来代替合同的情况;第二、强调形式上的正当性。签订合同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并对粮油行业普遍存在的以传真方式签署的贸易合同加以规范,除应注明“传真件有效”外,针对传真件易损毁,字迹不牢固的特点,规定应及时取得合同原件,或者对传真件进行复制留存。 2、合同的分级管理制度 为简明合同的分级归类,提高合同审查工作效率,我们将各单位签署的合同按照合同金额划分为“小额合同”、“一般合同”、“大额合同”、“重大合同”四级。合同金额小于5

万元为“小额合同”,5万至200万元为“一般合同”,200万至1000万元为“大额合同”,大于1000万元为“重大合同”。其中对部分工程基建、采购等须依法按招投标程序签订的合同,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此外,对涉及对外长期投资、股权交易、借款贷款、提供担保、不动产购置或出售以及出租或承租期限超过5年的合同,不论数额大小,都按照“重大合同”来处理。 3、合同订立审核过程中各部门的权责分工 各级合同的协商、起草、具体修改工作,由当事单位承办部门具体操作,公司分管领导负责。除“小额合同”外的所有合同,必须由各单位或公司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经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同意后,送公司法务部审查。 有效合同的订立,常以相关资质证明作为先决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前,各单位和公司承办部门必须了解、掌握对方的经营资格、资信等情况,没有条件查看对方有关资质原件的,应要求对方提供加盖对方公章的经营资格、资信等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一并提交审核。 法务部对送审的合同进行单独审查或会同外聘法律顾问共同审查,并出具《法律审查意见书》。公司总法律顾问对法务部报送的《法律审查意见书》签署后,做为批准签署合同的依据之一,由各单位或公司承办部门报请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签署合同。“小额合同”由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批准签署。“一般合同”由公司总经理批准签署。“大额合同”经公司总

项目合同管理风险控制

项目合同管理风险控制 当前建筑市场是发包方的市场,建筑公司作为承包方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而建筑工程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受自然条件、社会条件的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各种风险随时都可能发生,也正是由于客观存在和不确定性,施工公司要加强合同管理、增强风险意识。为预防和规避工程风险,在合同签订和合同履约管理中应采取以下措施。 1.签订完善的施工合同是预防和规避工程风险、保证工程能够顺利进行的前提和基础。 (1)依法签订合同。《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对合同约定内容的法律作用也愈来愈被当事人所重视。涉及施工阶段的法律、法规是保护工程承发包双方利益的法律依据。施工公司只有熟悉和掌握这些法律法规,才能加强用法律保护自己利益的意识,有效依法控制工程风险。 (2)掌握市场价格动态。在投标报价时,要及时掌握市场价格,使报价准确合理,要避免为了争取中标,不顾实际情况和客观条件一昧压低标价,造成亏损风险。 (3)签订合同的可行性。承、发包双方在谈判和签订施工合同前/考试大一级建造师/要 对项目进行科学论证,对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的风险进行分析研究,对于承担风险过多、于己不利的合同宁可不签。施工合同具有可行性,可再进行实质性谈判。 (4)使用国家标准合同文本。国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内容完整,条款齐全,双方责权利明确、平衡,风险较小,对一些不可避免的风险,分担比较公正合理。双方应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结合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将合同条款认真研究,逐条推敲。除执行通用条款外,对工程的一些具体要求在专用条款内约定。要特别注意合同用词的严密性,不能使用“争 取”等不规范用语,前后条款不能互相矛盾或互相否定。各项约定都必须非常具体。例如:一方面是具备开工条件方面的约定。由发包人完成的施工场地“三通一平”,应写明水、电、电讯等管线接至的地点,接通的时间和要求;道路的起止地点,开通的时间,路面的要求;施工场地的面积和应达到的平整程度等要求以及影响开工的责任等,如果由于发包方的原因导致承包方不能如期开工,则工期顺延。另一方面是合同价款的约定。如果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必须把风险范围约定清楚。如建筑规模扩大,装饰水平提高,主要材料价格超过合同价款内相应价格一定幅度等因素,不包括在风险范围以内,在合同约定中必须注明;应当把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约定清楚。约定方法可采用系数法,即以合同价款为基础,确定一个百分比率,作为计算风险费用的方法/考试大一级建造师/ 。也可采用绝对值法,如将风险费用定为若干万元;对于风险范围以外的风险费用,应约定调整办法。如遇 设计有重大变更,采用原合同造价的计算方法调整,主要材料价格变动超过合同价款内相应价格一定幅度时,采用超过部分按实调整方法等。通过合同谈判,使发包方和承包方清楚地认识到各自在

合同中常见的风险点及相应的控制措施 (2)

合同中的风险点及相应的控制措施 根据企业合同风险点筛选出三十个风险点,并逐一制定相应的措施,做到有的放矢,针对性强。以下是具体控制措施: 1.口头合同 (1)明确规定除即时清结等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外,对外发生交易必须签订书面合同;财务部门在付款审查时,对违反规定未签订书面合同的,不予付款;财务结算系统与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对接。 (2)发现违反规定以口头合同进行交易的,及时签订书面合同;如发生争议,在 2 个工作日内报法律部门处理。 2.事后合同 (1)如发生纠纷,相关部门收集证据,在 2 个工作日内通知法律部门,由其做好应诉工作。 (2)明确规定业务发生前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凡是确定实施但未下达计划、需要先开工建设或采购的项目,应在取得计划部门确认或下达临时计划后,事先签订合同或框架协议;法律部门规范抢修、急料采购等紧急业务合同签署流程;每半年对合同签订情况进行检查。 3.合同条款对质量标准、质保期、质保金、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约定不明确;或签字时未注明日期 (1)优先使用公司标准合同文本,并结合实际予以补充完善,法律部门对违约责任、争议管辖权等实质性条款是否合法、完整、明确、具体,文字表述是否无歧义进行法律审查;技术部门对质量条款、技术要求等内容进行技术审查;财务部门对支付条款等内容进行经济审查。 (2)发现合同条款不明确的,及时就有关问题与对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变更协议,完善条款内容。 4.合同相对人不具备相应资信、能力 (1)如给企业造成损失的,收集证据,采取诉讼等方式向责任人追偿。 (2)对合同相对人资信、能力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定期根据客户供货业绩、信誉状况、资质等级、售后服务等情况组织对客户进行授信评价。法律部门对合同相对人资质情况进行审查。 (3)发现合同相对人资信不合格的,中止履行合同,另行选择具有资质的单位签约;通知合同相对人限期取得相关资质或提供担保。 5.合同相对人为法人的职能部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或直属机构 (1)全面审核合同相对人的资质资信、履约能力;法律部门对合同相对人主体资格进行严格审查。 (2)发现已签订合同的签约主体不符合要求的,立即中止履行,3 个工作日内通知对方,要求其上级法人单位以书面形式追认;或依法、依约定解除合同。 6.合同相对方签约人没有代理权、越权代理或代理权终止后签约 (1)如给企业造成损失的,收集证据,采取诉讼等方式确认表见代理行为成立,由合同相对方承担责任,或向无权代理人追偿。 (2)审查合同相对方签约人的代理权限,将授权委托书与合同文本共同备案。 (3)发现签约人无权代理的,中止履行,要求合同相对人以书面形式追认;不予追认的终止履行。 7.我方代理人未经授权或授权终止后仍进行签约 (1)审查承办部门和签约人是否符合公司授权范围和权限限制;对签约人员进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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