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调查表(TD/T1001—2012)

地籍调查表(TD/T1001—2012)
地籍调查表(TD/T1001—2012)

编号:

地籍调查表

宗地代码:

土地权利人:

年月日

日照市国土资源局山海天分局印制

共有/共用宗地面积分摊表

填表说明

A.1地籍调查表填写要求

A.1.1地籍调查表由封面、基本表、界址标示表、界址签章表、宗地草图、界址说明表、调查审核表和共有/共

用宗地面积分摊表等组成。

A.1.2地籍调查表以宗地为单位填写,每宗地填写一份。所有宗地的地籍调查都应填写此表。

A.1.3地籍调查表必须做到图表内容与实地一致,表达准确无误,字迹清晰整洁。

A.1.4表中填写的项目不得涂改,每一处只允许划改一次,划改符号用“\”表示,并在划改处由划改人员签字

或盖章;全表划改不超过2处。

A.1.5表中各栏目应填写齐全、不得空项。确属不填的栏目,使用“/”符号填充。

A.1.6文字内容一律使用蓝黑钢笔或黑色签字笔填写,不得使用谐音字、国家未批准的简化字或缩写名称。A.1.7项目栏的内容填写不下的可另加附页。宗地草图可以附贴。凡附页和附贴的,应加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印

章。

A.1.8对面积较大、界线复杂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宜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并

签字盖章(见附录B)。界址线有争议的土地,填写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并签字盖章(附录C)。

A.2地籍调查表填写方法

A.2.1封面

按下列要求填写。

1)编号:可以是流水号,也可以是预编宗地号,用自然数编制。

2)宗地代码:按照4.4.1 的规定填写,其中县级行政区代码可省略。

3)土地权利人:填写方法见A.2.2中的1)。

A.2.2基本表

1)土地权利人。填写土地使用权人、所有权人姓名或名称。对土地所有权人,根据申请书进行核实后,按照

“XX 村(乡、组)农民集体”格式填写。

◆单位性质:行政事业单位填写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填写国有、集体、私营、外资、港澳台、联营、

股份制、个体或其他(依据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个

人住宅填写个人。

◆证件类型:土地权利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土地权利人为自然

人的填写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

◆证件编号:土地权利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土地权利人为自然人

的填写公民身份号码、军官证号码、护照号码等。

◆通讯地址:填写土地权利人的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

2)权属性质。按下列分类填写。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填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

◆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填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乡镇农民集体土地

所有权。

◆对集体土地使用权:填写乡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或集体农

用地使用权。

3)使用权类型。按下列分类填写。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填写划拨、出让、作价出资(入股)、租赁、授权经营、其他。

◆对集体土地使用权:填写荒地拍卖、批准拨用宅基地、批准拨用企业用地、集体土地入股(联营)、

其他。

4)土地坐落:填写宗地所在地的名称。根据地名办提供的名称进行现场核实后填写。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法人单位的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为非法人单位的填

写负责人相关信息。个人用地的不填。

◆证件类型:填写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

◆证件编号:填写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公民身份号码、军官证号码、护照号码等。

6)代理人姓名:填写代理人名称、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无代理的不填。

◆证件类型:填写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

◆证件编号:填写代理人的公民身份号码、军官证号码、护照号码等。

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根据GB/T 475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大类标准,填写类别名称及编码。

没有的不填。

8)预编宗地代码。填写在外业调查工作开始前,根据基础图件资料预编的宗地代码。

9)宗地代码。填写方法见A.2.1中的2)。

10)所在图幅号。按下列方法填写。

◆比例尺:填写1:500、1:1000、1:2000、1:5000、1:1 万或1:5 万。

◆图幅号:填写宗地所在对应比例尺地籍图的图幅号。破宗时,填写宗地各部分地块所在地籍图的图幅

号。

11)宗地四至。填写相邻宗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所有权人名称。与道路、河流等线状地物相邻的应填写地物名

称;与空地、荒山、荒滩等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相邻的,应准确描述相应地物、地貌的名称,不得空项。

12)批准用途。填写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或用地批准文件中经政府批准的土地用途,用汉字表示。

13)地类编码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填写至二级类,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14)实际用途。填写经现场调查后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二级类确定的宗地主要地类,用

汉字表示。地类编码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15)批准面积。填写经政府批准的宗地面积,不包括代征地、代管地的面积。

16)宗地面积。填写经测量得到的宗地土地面积。此项由测绘单位在测量完成时提供,由调查人员填写,小数

点后保留2 位。

17)建筑占地面积。填写宗地内建筑物基底占地面积,小数点后保留2 位。

18)建筑面积。填写宗地内建筑总面积,小数点后保留2 位。

19)使用期限。填写政府批准的使用期限。未明确土地使用期限的不填。

20)共有/共用权利人情况。应全称填写共有/共用权利人的名称以及共有/共用情况。无共有/共用情况的不填。

如因权利人过多填写不下时,可根据申请书编号顺序填写第一个权利人名称,后面加“等几人”,将详细情况填写至共有/共用宗地面积分摊表。

21)说明。可填写以下内容。

◆填写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的情况说明。

◆日常地籍调查时,填写原土地权利人、土地坐落、宗地代码及变更主要原因等内容。

◆对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还可说明宗地被线状国有或其他农民集体土地分割的情况,需详细说明宗

代码及如何被分割。

A.2.3界址标示表。按下列要求填写。

1)界址点号。从宗地某界址点(西北角点)开始按顺时针编列。例如:1、2、…、23、1。(当需要增加界址

点号时,应按照界址点号最大数续编。)

2)界标种类。根据实际埋设的界标种类在相应位置画“√”。表中没有明示的界标种类,补充在“界标种类”

栏空白格中,如“石灰桩”等。

3)界址间距:填写实地丈量的界址边长,小数点后保留2 位。

4)界址线类别:根据界线实际依附的地物和地貌在相应位置画“√”。表中没有明示的界址线类别,补充在

“界址线类别”栏空白格中,如“山脊线、山谷线”等。

5)界址线位置:界线标的物自有、他有、共有的分别在“外”处画“√”、“内”处画“√”、“中”处画

“√”;分别自有的在“外”处画“√”,并在“说明”栏中注明,例如“各自有墙”或“双墙”。A.2.4界址签章表。按下列要求填写。

1)界址线起点号、中间点号、终点号:例如:某条界址线的界址点号包括:1、2、3、4、5、24、25、6;起

点号填1、终点号填6;中间点号填2、3、4、5、24、25。

2)相邻宗地权利人(宗地代码):填写相邻宗地权利人名称(或姓名)及相邻宗地的宗地代码。与道路、河流

等线状地物以及与空地、荒山、荒滩等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相邻的,参考“宗地四至”填写。宗地代码填写方法见A.2.1中的2)。

3)指界人姓名(签章):指界人签字、盖章或按手印。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时,应加盖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印

章。与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相邻时,邻宗地“指界人姓名(签章)”栏可不填写。

4)日期:填写外业调查指界日期。

A.2.5宗地草图

绘制方法见5.2.5 的规定。对于界线复杂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应制作土地权属界线附图并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可不绘制宗地草图。

A.2.6界址说明表。

如果界址标示无法说明清楚全部或部分界址点线的情况,则需要填写此表对界址进行补充说明。填写要求如下。

1)界址点位说明。利用工作底图和宗地草图,主要说明所依附标的物的类型及其位置(内、中、外),及其

与周围明显地物地貌的关系。如2 号点位于两沟渠中心线的交点上,5 号界址点位于××山顶最高处;3 号界址点位于××工厂围墙西北角处;8 号界址点位于农村道路与××公路交叉点中心;10 号界址点位于××承包田西南角等。

2)主要权属界线走向说明:说明权属界线的具体走向。以两个相邻界址点为一节,叙述界线所依附的标的物

的状况及其与周围宗地和地物地貌的关系。例如:J1—J2,由J1 沿××公路中央走向至J2;J4—J5,由J4 沿山脊线至J5;J9—J10,由J9 沿××学校东侧围墙至J10 等。

A.2.7调查审核表

1)权属调查记事

◆现场核实申请书有关栏目填写是否正确,不正确的作更正说明。

◆界线有纠纷时,要记录纠纷原因(含双方各自认定的界址),并尽可能提出处理意见。

◆指界手续履行等情况。

◆界址设置、边长丈量等技术方法、手段。

◆说明确实无法丈量界址边长、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的相关距离和条件距离的原因。

2)地籍测量记事

◆测量前界标检查情况。

◆根据需要,记录测量界址点及其他要素的技术方法、仪器。

◆遇到的问题及处理的方法。

◆提出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3)调查结果审核意见

◆审核人对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全面审核,如无问题,即填写合格;如果发现调查结果有问题,应填写不

合格,指明错误所在提出处理意见。

A.2.8共有/共用宗地面积分摊表

按下列要求填写。

1)所有权/使用权面积:土地权利人在一宗地内所有/使用的土地面积。

2)独有/独用面积:土地权利人在一宗地宗内独自所有/使用的土地面积。

3)分摊面积:各土地权利人在共有/共用面积内分摊到的土地面积。

4)共有/共用宗的所有权/使用权面积为独有/独用面积与分摊面积之和。

土地面积分摊原则包括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按房基占地面积比例分摊、按独自使用面积分摊、以及协议分摊等。

注明:土地面积分摊原则应有所有权利人提交文字材料交权属登记人员备案。

使用权地籍调查表填写规范

1地籍调查表填写要求 1.1 地籍调查表由封面、基本表、界址标示表、界址签章表、宗地草图、界址说明、调查审核表和共用宗地面积分摊表等组成。 1.2 地籍调查表以宗地为单位填写,每宗地填写一份。所有宗地的地籍调查都应填写此表。 1.3 地籍调查表必须做到图表内容与实地一致,表达准确无误,字迹清晰整洁。 1.4 表中填写的项目不得涂改,每一处只允许划改一次,划改符号用“﹨”表示,并在划改处由划改人员签字或盖章;全表划改不超过2处。 1.5 表中各栏目应填写齐全,不得空项。确属不填的栏目,使用“/”符号填充。 1.6 文字内容一律使用蓝黑钢笔或黑色签字笔填写,不得使用谐音字、国家未批准的简化字或缩写名称。 1.7 项目栏的内容填写不下的可另加附页。宗地草图可以附贴。凡附页和附贴的,应加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印章。 2 地籍调查表填写方法 2.1 封面 2.1.1编号。可以是流水号,也可以是预编宗地号,用自然数编制。 2.1.2宗地代码。填写按照本细则 3.1.4的规定预编宗地代码,其中县级行政区代码可省略。 2.1.3土地权利人。填写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名称。共用使用权宗地,填写任意共用人名称。

2.2 基本表 2.2.1土地权利人。填写宅基地使用权人或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名称。 2.2.2单位性质。 (1)宅基地填写个人。 (2)集体建设用地按照使用单位的性质分别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填写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填写国有、集体、私营、外资、港澳台、联营、股份制、个体或其他(依据 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 2.2.3证件类型。 (1)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2)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为自然人的填写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 2.2.4证件编号。 (1)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 (2)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为自然人的填写公民身份号码、军官证号码、护照号码等。 2.2.5通讯地址:填写集体土地使用权人的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 2.2.6权属性质。 (1)集体建设用地按照使用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分别填写乡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2)宅基地填写宅基地使用权 (3)设施农用地填写集体农用地使用权。

宗地测量与地籍调查合同

分类:宗地图测绘制作与地籍调查 编号: ( )项目 宗地图测绘编制与地籍调查合同 委托方(甲方): 承揽方(乙方): 年月日 ( )项目 宗地图测绘编制与地籍调查合同 委托方(甲方):合同编号: 承揽方(乙方):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宗地图测绘编制与地籍调查(包括地点及测区地理位置)

测区位于,共计宗,面积为:平方米(亩). 第二条宗地图测绘编制与地籍调查(包括项目和工作量等) 具体内容如下: 1.宗地图测绘编制审批打印; 填写地籍调查表相关的资料和本宗地、四邻权属单位签字;.2.3.地籍调查初级的审批。 第三条工程收费: 1、收费依据:国家颁布的测绘产品价格标准(国测财字2002第3号文件和1990国土籍字第93号文件); 2、宗地图测绘编制打印按每宗(15亩以下):元/宗, 或每平方米(15亩以上):元 3、地籍调查按每宗(15亩以下):元/宗, 或每平方米(15亩以上):元 3、以上工程总价款为人民币:¥:元(大写: 圆整); 4、工程结束最终以实际的工作内容或宗数为准结帐。 第四条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后,甲方在2天内向乙方支付工程总额的50%, 即:人民币¥:元(大写: 圆整); 2、工程结束,所有图纸成果资料与地籍调查表完善的相关资料符合当地土管部门审批要求提交甲方后,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工程尾款, 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 圆整)。 第五条甲方的义务 1、甲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向乙方提交有关准确性资料,并对提供的资料数据确性负责; 2、负责协调凡涉及牵州、市、县、乡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及在宗地图红线范围内外各四邻权属单位在地籍调查表相关资料中的签字工作; 3、保证乙方的工作人员顺利进入现场工作,并对乙方进场人员的工作、交通、生活、住宿等提供必要的条件; 4、委派专人协助乙方开展工作。 第六条乙方的义务与技术规程 1、自收到甲方的有关准确性资料之日起,根据甲方的要求按时组织作业队伍进入测区,并按甲方约定和协调的时间完成工作。 2、对甲方所提供的准确性资料数据制作宗地图和地籍调查表完善相关资料,并对所制作的成果资料负责。 3、按照《云南省地籍调查实施细则》的要求完善地籍调查表相关资料;

地籍调查表的填写规范

填写说明: 1.编号:县级行政代码+地籍区+地籍子区+土地权属类型+宗地号。 2. 县(市、区)地籍区地籍子区:空格处分别填写县(市、区)名称、地籍区顺序码、地籍子区顺序码。 3.集体土地所有者名称: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状况,分别填写“××村××组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乡农民集体”;本宗地权属界线或归属有争议的,填写“××(争议当事人)和××(争议当事人)争议宗地”。 4.所属行政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属的行政村名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本栏目填写行政村名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本栏目划“/”。 5.土地坐落:本宗地位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处自然村的方位,如村东、村西、村西北……等。争议宗地以所处行政村方位填写。 6.法定代表人(村民小组代表):填写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或村民委员会主任、村民小组组长名称。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填写村民小组指派的代表名称。本宗地界线无争议而归属有争议的,本栏目划“/”。 7.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村民小组代表无法出席指界,填写其委托人或者代理人。本宗地界线无争议而归属有争议的,本栏目划“/”。 8.预编宗地代码:填写本宗地预编的宗地代码,由土地权属类型代码+宗地号组成,宗地号由00001号顺序预编。 9.宗地代码:填写本地籍子区调查完毕后统一编制的宗地代码。 10.所在图幅号:填写本宗地所在的地籍图编号。 11.宗地四至:填写本宗地四至的其他所有人、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名称;铁路、公路、河流等直接填写名称。 12.宗地地类:按照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填写本宗地包括的所有一级类名称。 13.共有情况:填写共有人名称。独有的,本栏目划“/”。 14.说明:填写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不需说明的,本栏目划“/”。 15.界址点号:按顺序填写界址点编号,不得遗漏。引用以往调查资料、批准文件、登记文件确定的界址点,调查人员应按顺序填写界址点编号,并在“签字”栏注明“×号至×号界址点资料见附件”。 16.界标类型:按照实地调查时埋设的界桩种类分别在相应栏目划“√”,采用其他类型的界桩在“其他”栏划“√”。 17.界址间距:填写实地丈量的相邻两界址点间距。 18.界址线类别:相邻两界址点之间以实地地物为界,将实地地物的种类填入相应栏目。可补充填写三种,超过三种的,两种填写具体名称,其他的填入其他。界址线类别为路、沟、渠、田坎时,填写宽度,其他宽度不填。 19.界址线位置:按照本实施细则3.5.3要求填写相邻界址点之间权属界线在实地地物中所处的位置。 20.权属调查记事及调查员意见: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种记事方式,若有其他情况应参照上述内容,结合实际情况记载。 (1)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根据______国土资源局关于____行政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状况无争议公示,组织____村村委会、本宗地和邻宗地指界人进行了实地指界,指界中未发生争议。 需要记录的其他事项: (2)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根据______国土资源局关于____行政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状况无争议公示,组织____村村委会、本宗地和邻宗地指界人进行了实地指界。指界时,__号界址点至__号界址点间的界址线,____与____指界结果不一致,调查员根据实地状况,划分工作界线,由调查人员签字,承担权属调查任务的单位盖章。该工作界线不作为处理权属问题的依据。待权属问题处理后,再按照处理文件确定权属界线。 需要记录的其他事项: (3)_____年__月__日至_____年__月__日,根据______国土资源局关于____行政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状

城镇地籍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地籍调查成果 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土地管理局 【颁布日期】19910321 【实施日期】19910321 【章名】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保证地籍调查成果的质量满足地籍管理的需要,根据《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我局制定了《城镇地籍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在试行中总结的经验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局地籍司,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附:城镇地籍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地籍调查成果满足地籍管理的需要,根据《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规程》3.5所列(除K外)地籍调查成果必须进行检查验收。 第三条检查验收工作是地籍调查的一个重要环节,其任务是组织实施检查验收并对地籍调查成果进行评定。 第四条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本局所列项目的检查验收和除此之外的抽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检查验收工作。 第五条城镇地籍调查成果实行作业人员自检、作业级互检、作业队专检,由省级验收的三检一验制。 第六条具备以下条件方可验收: 1.工作法律程序正确; 2.权属调查没有外承包; 3.《规程》规定的成果资料齐全。 【章名】第二章检查验收的组织 第七条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的检查验收工作由地籍司组织,委托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具体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籍调查的检查验收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地籍的处组织。

地籍调查表填写方法

地籍调查表填写方法 a)封面。按下列要求填写。 1)编号:可以是流水号,也可以是预编宗地号,用自然数编制。 2)宗地代码:按照441的规定填写,其中县级行政区代码可省略。 3)土地权利人:填写方法见b)1)。 b)基本表。 1)土地权利人。填写土地使用权人姓名或单位全称。 '■单位性质:行政事业单位填写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填写国有、集体、私营、外资、港澳台、联营、股份制、个体或其他(依据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个人住宅填写个人。 证件类型:土地权利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土地权利人为自然人的填写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 证件编号:土地权利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土地权利人为自然人的填写公民身份号码、军官证号码、护照号码等。 通讯地址:填写土地权利人的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 2)权属性质。按下列分类填写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填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 '对集体土地使用权:填写乡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或集体农用地使用权。

3)使用权类型。按下列分类填写。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填写划拨、出让、作价出资(入股)、租赁、授权经营、其他。 '对集体土地使用权:填写荒地拍卖、批准拨用宅基地、批准拨用企业用地、集体土地入股(联营)、其他。 4)土地坐落:填写宗地所在地的名称。根据地名办提供的名称进行现场核实后填写。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法人单位的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为非法人单位的填写负责人相关信息。个人用地的不填。 证件类型:填写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 证件编号:填写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公民身份号码、军官证号码、护照号码等。 6)代理人姓名:填写代理人名称、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无代理的不填。 证件类型:填写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 证件编号:填写代理人的公民身份号码、军官证号码、护照号码等。 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大类标准,填写类别名称及编码。没有的不填。 8)预编宗地代码。填写在外业调查工作开始前,根据基础图件资料预编的宗地代码。

地籍调查和房屋调查填写方法

地籍调查表填写方法 3.1宗地基本信息表 (1)权利人 a)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的,填写国家;属于集体所有的,填 写××农民集体。 b)使用权:填写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权利人为自然人的,填 写身份证件上的姓名;权利人为法人、其它组织的、填写 身份证件上的法定名称。 1)权利人类型:填写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 其他。无法归类为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的, 填写其他。 2)证件种类:写权利人身份证件的种类。境内自然人一般 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 口簿》、《军官证》等。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为《组织 机构代码证》,无《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可以为《营 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 记证书》。港澳同胞的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1—

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的 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或经确认的身份证件; 外籍人的身份证件为《护照》和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 的居留证件。 3)证件号:填写身份证件上的编号。 4)通讯地址:填写权利人的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 (2)权利类型:填写具体的权利类型,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国家土地所有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使用权、草原使用权、水域滩涂养殖权等法律规定的权利。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耕地、林地、草地、水域滩涂等承包经营权。 (3)权利性质:国有土地填写划拨、出让、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租赁、授权经营、家庭承包、其他方式承包等;集体土地填写家庭承包、其他方式承包、批准拨用、入股、联营等。土地所有权不填写。 (4)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填写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的名—2—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标题: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颁布单位】:国家土地管理局 【颁布日期】:1993-06-22 【正文】: 1总则 1.1目的和依据 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1.2内容 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地籍勘丈。 地籍调查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分初始地籍调查和变更地籍调查。初始地籍调查在初始土地登记前进行,变更地籍调查在变更土地登记前进行。 地籍调查要查清每一宗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满足土地登记的需要。 1.3调查单元 调查的单元是一宗地。凡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地块称为一宗地。一个地块内由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而其间又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也称为一宗地。大型企事业单位用地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用地应独立分宗。 1.4地籍编号 1.4.1地籍编号以行政区为单位,按街道、宗两级编号,对于较大城市可按街道、街坊、宗三级编号。 1.4.2地籍号统一自左到右、自上而下由“1”号开始顺序编号。 1.4.3同一街道、街坊、宗地被两幅以上基本地籍图分割时,应注记同一地籍号。 1.4.4界址点应按街坊或图幅统一编号。 1.5地籍勘丈方法 地籍勘丈在现阶段可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分别采用:①解析法;②部分解析法;③图解法。 用部分解析法和图解法建立初始地籍后,都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用解析法进行更新。 1.6基本地籍图及比例尺 基本地籍图包括分幅铅笔原图、着墨二底图。基本地籍图比例尺一般为1∶500或1∶1000。城镇宜采用1∶500,独立工矿和村庄也可采用1∶2000。 1.7规程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全国城镇和独立工矿区。原则上也适用于集镇和村庄。 1.8实施单位 开展初始地籍调查的市(县)要成立以主管市(县)长为首的地籍调查、登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地籍调查、登记工作,处理土地权属和地籍调查、登记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地籍调查、登记的具体工作由市(县)土地(国土)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1.9地方补充规定 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必要时可对本规程某些条款作补充规定,报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后实施。 1.10规程解释权 本规程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2土地分类 2.1分类依据 土地分类以土地用途为主要依据。 2.2分类体系 根据土地用途的差异,城镇土地分为10个一级类,24个二级类。具体分类的名称及含义见表1。 表1城镇土地分类及含义

地籍调查表填写规范

地籍调查表填写说明 本调查表所遇到的调查员与勘丈员姓名先不填。 日期:第一页下面的日期、宗地草图页的勘丈日期与最后一页前两个的日期填写一致。 一、第一页(封面) 除日期外先不填 二、第二页 1、集体土地所有者名称: 单独宗:XXX村X组农民集体 共有宗:XXX村X组、XX组农民集体 争议宗:XXX村、XXX村农民集体争议宗地 乡集体:XXXX(代号)乡集体 2、所属行政村: 单独宗、共有宗:XXX村(与集体土地所有者名称的村名相同) 乡集体:XXX乡 争议宗:先不填 3、土地坐落:XXX村XX(如:禹王村西南) 就近原则,与该土地最近的自然村(隶属本村)方位为准(可以不是土地所属自然村) 若宗地本身就是自然村,则以相邻最近的自然村为参考,建立方位。 4、法定代表人:根据组长信息,将相应的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电

话写到相应位置,若没有,先空着,用便签纸,记录并贴于封面5、预编宗地代码与宗地代码:先不填 (预编宗地代码的格式:单独宗、共有宗:JA00XXX 争议宗:ZA00XXX) 6、所在图幅号:就是作图时遥感图像代码(如:I49G076072) 7、宗地四至:应该详细写出 一般情况: 单独宗:XXX村XXX组农民集体 共有宗:XXX村XXX组、XXX组农民集体 村集体:XXX村农民集体 如果一个方向有多个宗地如该宗地东侧有XXX村一组、二组农民集体和一块二、三组农民集体三块宗地,则应写为XXX村一组农民集体、XXX村二组农民集体、XXX村二组、三组农民集体 国有的:有河流、公路、铁路等国有用地:写河流、公路、铁路的具体名称如(白河)。 若河流、公路没有名字,则用铅笔先写上“河流”、“公路”,并及时问询,确定名字后再写上名字 四至:就是与该宗地东西南北四个方向相邻的宗地 8、宗地地类:XX,只写地类代码,如:012、013等只用写01就行 9、共有情况:单独宗(行政村所有、单独组所有)、争议宗:划“/”共有宗:若多组共有则写详细(如:XX村XX组、XX组农民集体)9、说明:村以上集体用地如学校、公墓等:XX村学校或XX村公墓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1001—93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1993年6月22日国家土地管理局TD1001—93) 1 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1.2 内容 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地籍勘丈。 地籍调查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分初始地籍调查和变更地籍调查。初始地籍调查在初始土地登记前进行,变更地籍调查在变更土地登记前进行。 地籍调查要查清每一宗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满足土地登记的需要。 1.3 调查单元 调查的单元是一宗地。凡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地块称为一宗地。一个地块内由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而其间又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也称为一宗地。大型企事业单位用地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用地应独立分宗。 1.4 地籍编号 1.4.1 地籍编号以行政区为单位,按街道、宗两级编号,对于较大城市可按街道、街坊、宗三级编号。 1.4.2 地籍号统一自左到右、自上而下,由“1”号开始顺序编号。 1.4.3 同一街道、街坊、宗地被两幅以上基本地籍图分割时,应注记同一地籍号。 1.4.4 界址点应按街坊或图幅统一编号。 1.5 地籍勘丈方法 地籍勘丈在现阶段可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分别采用:①解析法;②部分解析法;③图解法。 用部分解析法和图解法建立初始地籍后,都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用解析法进行更新。 1.6 基本地籍图及比例尺 基本地籍图包括分幅铅笔原图、着墨二底图。基本地籍图比例尺一般为1:500或1:1000。城镇宜采用1:500,独立工矿和村庄也可采用1:2000。 1.7 规程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全国城镇和独立工矿区。原则上也适用于集镇和村庄。 1.8 实施单位 开展初始地籍调查的市(县)要成立以主管市(县)长为首的地籍调查、登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地籍调查、登记工作,处理土地权属和地籍调查、登记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地籍调查、登记的具体工作由市(县)土地(国土)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1.9 地方补充规定 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必要时可对本规程某些条款作补充规定,报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后实施。 1.10 规程解释权 本规程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2 土地分类 2.1 分类依据

广东省城镇地籍调查测量实施规章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1.1条目的和内容 第1.2条依据 第1.3条适用范围 第1.4条组织实施和治理 第1.5条调查单元 第1.6条坐标系统 第1.7条差不多精度 第1.8条地籍测量要紧方法 第1.9条地籍调查测量程序 第1.10条解释权 第二章土地分类及土地编号 第2.1条分类依据 第2.2条城镇土地利用分类

第2.3条土地权属性质分类 第2.4条土地编号 第2.5条界址点编号 第三章预备工作 第3.1条制定调查测量打算 第3.2条资料收集与分析 第3.3条制定确权规定 第3.4条编写技术设计书 第3.5条表册及器材预备 第3.6条人员培训 第3.7条宣传动员 第四章地籍调查 第4.1条地籍调查内容与工作程序 第4.2条调查底图及要求 第4.3条街道、街坊划分及编号 第4.4条界址调查 第4.5条土地利用状况调查 第4.6条土地权属调查 第4.7条宗地草图绘制 第4.8条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及填写要求第4.9条地籍调查成果整理 第五章地籍操纵测量

第5.l条操纵测量内容与差不多要求 第5.2条首级操纵网等级的选择 第5.3条差不多操纵测量 第5.4条地籍图根操纵测量 第5.5条观测要求与仪器检验 第5.6条观测成果检验 第5.7条平差计算差不多要求 第六章地籍要素测量 第6.1条地籍要素测量内容 第6.2条地籍要素测量精度 第6.3条地籍要素测量方法 第6.4条地籍要素测量若干问题的处理第七章地籍图编绘 第7.1条地籍图的种类和内容 第7.2条地籍图比例尺及分幅、编号 第7.3条地籍图绘制精度 第7.4条地籍图编绘程序和方法 第7.5条地籍要素的表示方法 第7.6条地籍图的清绘整饰 第7.7条地籍图的分色规定 第7.8条地籍数据分层设置规定 第7.9条宗地图编绘

地籍调查规程

地籍调查规程

地籍调查规程 TD/T 1001-2012《地籍调查规程》 组名:第二组 成员:申江涛王海林 史亚强陶雪梅 刘浩兵霍晓亮 指导教师: 田桂娥

1.3调查单元 调查的单元是一宗地。凡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地块称为一宗地。一个地块内由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而其间又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也称为一宗地。大型企事业单位用地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用地应独立分宗。 1.4地籍编号 1.4.1地籍编号以行政区为单位,按街道、宗两级编号,对于较大城市可按街道、街坊、宗三级编号。 1.4.2地籍号统一自左到右、自上而下由“1”号开始顺序编号。 1.4.3同一街道、街坊、宗地被两幅以上基本地籍图分割时,应注记同一地籍号。 1.4.4界址点应按街坊或图幅统一编号。 1.5地籍勘丈方法 地籍勘丈在现阶段可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分别采用:①解析法;②部分解析法;③图解法。

用部分解析法和图解法建立初始地籍后,都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用解析法进行更新。 1.6基本地籍图及比例尺 基本地籍图包括分幅铅笔原图、着墨二底图。基本地籍图比例尺一般为1∶500或1∶1000.城镇宜采用1∶500,独立工矿和村庄也可采用1∶2000. 1.7规程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全国城镇和独立工矿区。原则上也适用于集镇和村庄。 1.8实施单位 开展初始地籍调查的市(县)要成立以主管市(县)长为首的地籍调查、登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地籍调查、登记工作,处理土地权属和地籍调查、登记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地籍调查、登记的具体工作由市(县)土地(国土)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1.9地方补充规定 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必要时可对本规程某些条款作补充规定,报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后实施。

TD/T_1001-1993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颁布日期:1993-06-22 执行日期:1993-06-22 1 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1.2 内容 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地籍勘丈。 地籍调查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分初始地籍调查和变更地籍调查。初始地籍调查在初始土地登记前进行,变更地籍调查在变更土地登记前进行。 地籍调查要查清每一宗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满足土地登记的需要。 1.3 调查单元 调查的单元是一宗地。凡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地块称为一宗地。一个地块内由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而其间又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也称为一宗地。大型企事业单位用地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用地应独立分宗。 1.4 地籍编号 1.4.1 地籍编号以行政区为单位,按街道、宗两级编号,对于较大城市可按街道、街坊、宗三级编号。 1.4.2 地籍号统一自左到右、自上而下由“1”号开始顺序编号。

1.4.3 同一街道、街坊、宗地被两幅以上基本地籍图分割时,应注记同一地籍号。 1.4.4 界址点应按街坊或图幅统一编号。 1.5 地籍勘丈方法 地籍勘丈在现阶段可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分别采用:①解析法;②部分解析法;③图解法。 用部分解析法和图解法建立初始地籍后,都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用解析法进行更新。 1.6 基本地籍图及比例尺 基本地籍图包括分幅铅笔原图、着墨二底图。基本地籍图比例尺一般为1∶500或1∶1000.城镇宜采用1∶500,独立工矿和村庄也可采用1∶2000. 1.7 规程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全国城镇和独立工矿区。原则上也适用于集镇和村庄。 1.8 实施单位 开展初始地籍调查的市(县)要成立以主管市(县)长为首的地籍调查、登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地籍调查、登记工作,处理土地权属和地籍调查、登记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地籍调查、登记的具体工作由市(县)土地(国土)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1.9 地方补充规定 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必要时可对本规程某些条款作补充规定,报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后实施。 1.10 规程解释权 本规程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地籍调查表填写样例718王永奎

编号:103217JC01001 地 籍 调 查 表 宗地代码:429004103217JC01001、 01002、01003 土地权利人: 张三 2015年*月 日 大悟县国土资源局 印制 权属调查人员填写 一户多房

基 本 表 土地权利人 张三 单位性质 个人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编号 429004************ 通讯地址 麻城市***镇***村***组 土地权属性质 宅基地使用权 使用权类型 批准拨用宅基地 土地坐落 麻城市***镇***村***组 法定代表人或 负责人姓名 / 证件类型 / 电话 / 证件编号 / 代理人姓名 / 证件类型 / 电话 / 证件编号 /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 / 预编宗地代码 JC01001、JC01002、JC01003 宗地代码 JC01001、JC01002、JC01003 所在图幅号 比例尺 1:500 图幅号 30.50-35.75(宗地跨图幅填两个以上图幅号) 宗地四至 北:空地 东:李四住宅 南:农村道路 西:王五住宅 批准用途 实际用途 农村宅基地 地类编码 地类编码 01001‐072(正屋) 01002‐072(厨房) 01003‐072(厕所) 批准面积(m 2 ) 宗地面积(m 2 ) 140.00 建筑占地面积(m 2 ) 140.00 建筑面积(m 2 ) 140 使用期限 / 年 / 月 / 日 至 / 年 / 月 / 日 共有/共用 权利人情况 (填写共有/共用权利人的名称以及共有/共用情况,如:该宗地已发证面积为XX 平方米,及各共有/共用权利人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没有发 证的“已发证面积”改为实测面积。由权属调查人员填写) 说 明 填写权属来源(买卖、赠予、继承等)和建房时间。例:该房屋建于1987年3月;张三于XX 年XX 月X 日以划拨的方式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号XXXXX 。于XX 年XX 月XX 日与李四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现由李四居住。 批准用途和批准面积根据权源资料填写,若无权源资料则不填写。 填写经测量得到的 宗.00地面积,由测量人员填写。

地籍调查规程

地籍调查规程 TD/T 1001-2012《地籍调查规程》 组名:第二组 成员:申江涛王海林 史亚强陶雪梅 刘浩兵霍晓亮 指导教师: 田桂娥

1总则 1.1目的和依据: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1.2内容 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地籍勘丈。 地籍调查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分初始地籍调查和变更地籍调查。初始地籍调查在初始土地登记前进行,变更地籍调查在变更土地登记前进行。 地籍调查要查清每一宗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满足土地登记的需要。 1.3调查单元 调查的单元是一宗地。凡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地块称为一宗地。一个地块内由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而其间又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也称为一宗地。大型企事业单位用地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用地应独立分宗。 1.4地籍编号 1.4.1地籍编号以行政区为单位,按街道、宗两级编号,对于较大城市可按街道、街坊、宗三级编号。 1.4.2地籍号统一自左到右、自上而下由“1”号开始顺序编号。 1.4.3同一街道、街坊、宗地被两幅以上基本地籍图分割时,应注记同一地籍号。 1.4.4界址点应按街坊或图幅统一编号。 1.5地籍勘丈方法 地籍勘丈在现阶段可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分别采用:①解析法;②部分解析法;③图解法。 用部分解析法和图解法建立初始地籍后,都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用解析法进行更新。 1.6基本地籍图及比例尺 基本地籍图包括分幅铅笔原图、着墨二底图。基本地籍图比例尺一般为1∶500或1∶1000.城镇宜采用1∶500,独立工矿和村庄也可采用1∶2000. 1.7规程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全国城镇和独立工矿区。原则上也适用于集镇和村庄。

地籍调查定义及办理流程

地籍调查定义及办理流程 地籍调查是指依照国家的规定,通过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查清宗地的权属、界址线、面积、用途和位置等情况,形成数据、图件、表册等调查资料,为土地注册登记、核发证书提供依据的一项技术性工作。 地籍调查是土地登记的法定程序,是土地登记的基础工作,其资料成果经土地登记后,具有法律效力。为保证城镇(包括村庄)地籍调查工作规范、有序,符合土地登记的要求,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制定了《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地籍调查通常分为初始地籍调查和变更地籍调查。 地籍调查 办理证件:地籍调查成果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服务事项办理流程 一、收件 收件部门: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条件:本行政辖区内土地(不含军产、保密产等特殊用地)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地籍调查申请书(原件); 2、地籍调查表(本宗和邻宗指界人签章); 如果本宗地已登记或已进行地籍调查且界址无变化的,沿用原地籍调查成果,根据原地籍调查表填写现地籍调查表,不需四邻指界。 3、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其他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及以下文件之一: (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 (2)事业单位提供法人登记证; (3)社会团体提供登记证书。 4、法人单位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5、委托代理人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6、涉及界址变化需四邻指界的提交: 地籍测量成果(原件,北京地方坐标,1:500比例尺),包括: (1)宗地界址点坐标成果表; (2)宗地面积表; (3)宗地图(两份,其中一份本宗和邻宗盖公章);

(4)变更地籍测量检查结果报告; (5)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单位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 (6)涉及委托指界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7、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1)已登记的,提交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2)未登记的,提交: 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 政府征、占地批复和征、占地结案表(复印件); 已划拨的提交土地划拨决定书(复印件); 已出让(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租赁)的提交:合同(原件)、发证函(原件)、地价款缴纳情况证明(复印件)。 8、地上物权属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9、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钉桩放线通知单及成果表(复印件); 10、立项批复(复印件); 11、完税或免税凭证(复印件); 12、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如涉及拆迁、联建、分摊土地、项目转让、土地权属变更、企业改制、中央在京机关用地等,提供相关材料)。 标准:1、材料齐全、有效; 2、复印件清晰,与原件一致,A4纸大小,加盖公章; 3、表格填写完整、清晰。 本岗位责任人: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经办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收件条件进行初 步审查。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收件单》,然后在0.5个工作日内转交国土资源管理所。 时限:0.5个工作日 二、受理 受理部门:国土资源管理所 标准:1、判断宗地界址变化情况准确; 2、四邻权利人认定准确; 3、本宗及邻宗签字盖章有效; 4、地籍调查表填写完整; 5、宗地界址点坐标成果表、宗地面积表、宗地图、变更地籍测量检查结果报告合格有效; 6、共用宗分摊原则准确; 7、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合法、有效

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实施细则(试行)

1.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健全地籍管理制度,保持地籍资料的现势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镇地籍调查规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内容 变更地籍调查是在初始地籍调查已完成的地区,针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主体和客体及权利义务发生变化的日常性调查。 村庄变更地籍调查参照本细则实施。 变更地籍调查包括变更权属调查和变更地籍勘丈。 变更地籍调查是查清宗地发生变更的合法性,以及变更后的位置、权属、界址、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满足变更土地登记的需要。 除本实施细则作特殊规定外,变更地籍调查其他要求按初始地籍调查的标准执行。

1.3 实施单位 变更地籍调查的具体工作由县(市、区)土地(国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1.4 地方补充规定 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必要时可对本实施细则某些条款作补充规定,报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后实施。 1.5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2.准备 2.1 资料的准备 a.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 b.本宗地及相邻宗地地籍档案有关部分的复制件; c.变更地籍调查通知书(见附录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见附录Ⅳ)及

指界委托书(见附录Ⅴ); d.变更地籍调查记事表(见附录Ⅱ)或地籍调查表(见附录Ⅲ); e.本宗地附近测量控制点及界址点成果(坐标、点之记或点位说明、控制点网图); f.必要的变更数据的准备(如分割放样元素的计算); g.调查工具、文具、仪器等。 2.2 发送变更地籍调查通知书 根据变更土地登记申请,发送变更地籍调查通知书。属界址发生变更的,应通知申请者预先在实地新增的界址点上设立界标。 3.变更地籍调查种类 3.1 界址未发生变化的宗地的变更调查。包括只发生了土地使用者、土地用途等改变、因行政区划变化引起宗地档案变更等。 3.2 界址发生变化的宗地的变更调查。包括宗地合并、分割及边界调整等。

地籍调查质量检查实施细则

测绘信息网测绘有限公司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地籍调查质量检查实施细则 (依据GB/T19001-2000idt ISO9001:2000标准编制) 作业编号:XYCH-ZY-04 版本号: 受控状态: 受控号: 编写:审核:批准: 2007年4月18日发布 2007年5月1日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城镇地籍调查成果质量,满足城镇地籍管理、土地资源管理、城镇规划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城镇地籍调查规程》、《江苏省城镇地籍调查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检查验收的依据及标准: (一)《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二)《江苏省城镇地籍调查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三)《土地登记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四)国土资源部2001年《全国土地分类(试行)》; (五)《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 (六)《城市测量规范》(GB/T14912-2005GJJ8-99); (七)《全球定位系统城市测量技术规程》(CJJ73-97); (八)《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19314-2001)。 (九)《1:500、1:1000、1:2000外业数字测图技术规程》 (十)国家测绘局1995年2月1日颁发的《1:500、1:1000、l:2000地籍图图式》,(CH5003—94)。 第三条城镇地籍调查成果具备以下条件方可验收: (一)本细则规定的城镇地籍调查成果资料齐全; (二)严格按照《规程》、《细则》所确定的程序进行; (三)权属调查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完成; (四)外业数据采集、信息系统建设采用国土资源部测评公布的软件,数据格式符合标准要求; (五)按技术设计方案完成城镇区域内全部地籍调查工作。 第二章检查验收的组织和工作程序 第四条检查验收的组织 (一)部门配备一至二名专职质量检查员,负责成果、质量的全面检查。 (二)公司成立质量检查组,负责调查成果的检查验收工作。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下载自百度文库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1总则 1.1目的和依据 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1.2内容 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地籍勘丈。 地籍调查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分初始地籍调查和变更地籍调查。初始地籍调查在初始土地登记前进行,变更地籍调查在变更土地登记前进行。 地籍调查要查清每一宗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满足土地登记的需要。 1.3调查单元 调查的单元是一宗地。凡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地块称为一宗地。

一个地块内由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而其间又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也称为一宗地。大型企事业单位用地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用地应独立分宗。 1.4地籍编号 1.4.1地籍编号以行政区为单位,按街道、宗两级编号,对于较大城市可按街道、街坊、宗三级编号。 1.4.2地籍号统一自左到右、自上而下由“1”号开始顺序编号。 1.4.3同一街道、街坊、宗地被两幅以上基本地籍图分割时,应注记同一地籍号。 1.4.4界址点应按街坊或图幅统一编号。 1.5地籍勘丈方法 地籍勘丈在现阶段可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分别采用:①解析法;②部分解析法;③图解法。

用部分解析法和图解法建立初始地籍后,都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用解析法进行更新。 1.6基本地籍图及比例尺 基本地籍图包括分幅铅笔原图、着墨二底图。基本地籍图比例尺一般为1∶500或1∶1000。城镇宜采用1∶500,独立工矿和村庄也可采用1∶2000。 1.7规程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全国城镇和独立工矿区。原则上也适用于集镇和村庄。 1.8实施单位 开展初始地籍调查的市(县)要成立以主管市(县)长为首的地籍调查、登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地籍调查、登记工作,处理土地权属和地籍调查、登记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地籍调查、登记的具体工作由市(县)土地(国土)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地籍调查表填写方法总结.doc

精品文档 地籍调查表填写方法 a)封面。按下列要求填写。 1)编号:可以是流水号,也可以是预编宗地号,用自然数编制。 2)宗地代码:按照 4.4.1 的规定填写,其中县级行政区代码可省略。 3)土地权利人:填写方法见 b )1)。 b)基本表。 1)土地权利人。填写土地使用权人姓名或单位全称。 单位性质:行政事业单位填写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填写国有、集体、私营、外资、港澳台、联营、股份制、个体或其他(依据 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 定》)。个人住宅填写个人。 证件类型:土地权利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土地权利人为自然人的填写居民身份证、军 官证、护照等。 证件编号:土地权利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土地权利人为自然人的填写公民身份号码、军 官证号码、护照号码等。 通讯地址:填写土地权利人的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 2)权属性质。按下列分类填写。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填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 对集体土地使用权:填写乡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或集体农用地使用权。 3)使用权类型。按下列分类填写。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填写划拨、出让、作价出资(入股)、租赁、授权经营、其他。 对集体土地使用权:填写荒地拍卖、批准拨用宅基地、批准拨用企业用地、集体土地入股(联营)、其他。 4)土地坐落:填写宗地所在地的名称。根据地名办提供的名称进行现场核实后填写。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法人单位的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为非法人单位的填写负责人相关信息。个人用地的不填。 证件类型:填写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 证件编号:填写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公民身份号码、军官证号码、护照号码等。 6)代理人姓名:填写代理人名称、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无代理的不填。 证件类型:填写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

1989年农村地籍调查规程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1989年农村地籍调查规程 篇一: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下载自百度文库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1总则 1.1目的和依据 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 土地管理,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1.2内容 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地籍勘 丈。 地籍调查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工 作,分初始地籍调查和变更地籍调 查。初始地籍调查在初始土地登记 前进行,变更地籍调查在变更土地 登记前进行。

地籍调查要查清每一宗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满足土地登记的需要。1.3调查单元 调查的单元是一宗地。凡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地块称为一宗地。一个地块内由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而其间又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也称为一宗地。大型企事业单位用地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用地应独立分宗。 1.4地籍编号 1.4.1地籍编号以行政区 为单位,按街道、宗两级编号,对于较大城市可按街道、街坊、宗三级编号。 1.4.2地籍号统一自左到右、自上而下由“1”号开始顺序编号。 1.4.3同一街道、街坊、 宗地被两幅以上基本地籍图分割时,应注记同一地籍号。

1.4.4界址点应按街坊或 图幅统一编号。 1.5地籍勘丈方法 地籍勘丈在现阶段可根据各地不 同情况分别采用:①解析法;②部分解析法;③图解法。 用部分解析法和图解法建立初始 地籍后,都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用解析法进行更新。 1.6基本地籍图及比例尺 基本地籍图包括分幅铅笔原图、 着墨二底图。基本地籍图比例尺一般为1∶500或1∶1000。城镇宜采用1∶500,独立工矿和村庄也可采用1∶2000。1.7规程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全国城镇和独立工 矿区。原则上也适用于集镇和村庄。1.8实施单位 开展初始地籍调查的市(县)要 成立以主管市(县)长为首的地籍调查、登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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