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产权转让有关事项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产权转让有关事项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产权转让有关事项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件

财政部

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财政厅(局),各中央企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颁布以来,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得到了进一步规范,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中日渐加强,但在具体实施工作中还有一些事项需要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对协议转让方式的批准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不断提高进场交易比例,严格控制场外协议转让。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的结构调整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或者所出资企业(本通知所称所出资企业系指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内部资产重组中确需采取直接协议转让的,相关批准机构要进行认真审核和监控。

(一)允许协议转让的范围

1.在国有经济结构调整中,拟直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总体规划。受让方的受让行为不得违反国家经济安全等方面的限

制性或禁止性规定,且在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升级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标的企业属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的,在协议转让企业部分国有产权后,仍应保持国有绝对控股地位。

2.在所出资企业内部的资产重组中,拟直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为所出资企业或其全资、绝对控股企业。

(二)所出资企业协议转让事项的批准权限,按照转让方的隶属关系,中央企业由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地方企业由省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相关批准机构不得自行扩大协议转让范围,不得下放或分解批准权限。

(三)协议转让项目的资产评估报告由该协议转让的批准机构核准或备案,协议转让项目的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

(四)相关批准机构应当在批准文件中明确协议转让事项执行的有效时限,并建立对批准协议转让事项的跟踪、报告制度。各省级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将协议转让的批准和实施结果报告国务院国资委。

二、关于外商受让企业国有产权

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涉及受让方为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的(以下统称外商),应当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向外商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应在产权交易市场中公开进行。特殊情况下,确需采取协议方式转让的,应符合《办法》及本通知中关于批准协议转让的相关规定。

(二)转让方在提出受让条件时,应对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相关规定,对国家对

外商受让标的企业产权有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的,应在产权转让公告中予以提示。

(三)通过产权交易市场确定外商为受让主体的,由转让方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批准。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受让企业国有产权,参照以上规定办理。

三、关于企业国有产权受让条件的审核管理

广泛征集受让方是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的关键环节,转让方、相关批准机构和产权交易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受让条件的审核管理工作。

(一)转让方在制订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时,应当根据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情况,明确提出对受让方的受让条件要求。

(二)对受让条件中表述不明确或者有违反公平竞争内容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及时向转让方提出修改建议,或要求转让方对受让条件的执行标准作出书面解释和具体说明。

(三)受让条件及其执行标准的书面解释和具体说明经相关批准机构审核后,由产权交易机构在产权转让公告中一并公布。未经公布的受让条件不得作为确认或否定意向受让方资格的依据。

(四)在产权转让公告中公布的受让条件,一经发布不得擅自变更。在产权交易机构尚未收到正式受让意向申请之前,确需变更受让条件的,应经产权转让相关批准机构批准后,在原信息发布渠道予以公告,公告期重新计算。

四、关于受让资格的审核确认

产权交易机构按照公布的受让条件提出对受让方资格的审核意见,并在征求转让方意见后,最终确认意向受让人资格。

(一)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将正式表达受让意向的法人、自然人全部纳入登记管理范围,严格按照公布的受让条件进行资格审核后,提出具备受让资格的意向受让人名单。

(二)产权交易机构和转让方对意向受让人是否符合公告条件产生分歧时,产权交易机构可就有关分歧事项书面征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机构)意见,也可通过产权交易争端协调机制,对分歧事项进行协调。

(三)对意向受让人资格审核确认完成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及时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关各方。

(四)当登记的意向受让人没有响应产权转让公告中受让条件的全部要求,或提出带有附加条件的受让要求时,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对其进行提示,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该意向受让人没有作出调整、纠正的,应取消其受让资格。

五、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

按照《办法》的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应当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在产权交易市场中公开竞价形成,产权交易机构应按照有利于竞争的原则积极探索新的竞价交易方式。

(一)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经公开征集没有产生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可以根据标的企业情况确定新的挂牌价格并重新公告;如拟确

定新的挂牌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90%,应当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书面同意。

(二)对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意向受让方而采取协议转让的,转让价格应按本次挂牌价格确定。

(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涉及的职工安置、社会保险等有关费用,不得在评估作价之前从拟转让的国有净资产中先行扣除,也不得从转让价款中进行抵扣。

(四)在产权交易市场中公开形成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不得以任何付款方式为条件进行打折、优惠。

六、关于各级财政部门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的管理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认真做好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检查以及标的企业财政政策清理等工作,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审核或者审批:

(一)按照《办法》第26条审核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时,重点审核涉及《办法》第28条、29条规定的事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企业财务管理的政策规定。

(二)按照《办法》第37条的规定,政企尚未分开单位以及其他单位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由政企尚未分开单位以及其他单位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

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了推动中央企业国有产权重组整合,减少企业管理层级,缩短产权链条,理顺产权关系,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以及《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以下简称306号文件)等规定,现将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企业在本企业内部实施资产重组,符合306号文件相关规定的境内企业协议转让事项,由中央企业负责批准或依法决定,同时抄报国务院国资委。其中涉及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中央企业在本企业内部实施资产重组,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境内子企业的,转让价格可以资产评估或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准确定,且不得低于经评估或审计的净资产值;转让方或受让方不属于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境内子企业的,转让价格须以资产评估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准确定。

三、由中央企业批准或依法决定的国有产权协议转让事项,资产评估备案由中央企业负责。

以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为基准确定转让价格的,应当采用由专业机构出具的上一会计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或最近时点的审计报告。

四、中央企业之间、中央企业与地方国资委监管企业之间协议转让国有产权应当符合各自主业范围和发展战略规划,有利于做强主业和优化资源配置,并符合306号文件相关规定。转让事项由中央企业报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后实施。

五、各中央企业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关规定,不得自行扩大协议转让范围;对于由中央企业负责批准或依法决定的协议转让事项,审批权限不得下放。

六、各中央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法规及本通知要求制定相应制度,明确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机构和人员,明确内部管理程序,建立健全产权转让档案,落实工作责任。

七、各中央企业应当将本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制度、负责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机构和人员等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

八、已经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实施重组或被托管的中央企业,不适用本通知的相关规定。

九、中央企业应当在每年度1月31日前,将本企业上一年度的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事项汇总后书面报告国务院国资委(汇总表格式详见附件)。

十、国务院国资委每年度将组织对部分中央企业开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工作检查。对于严重违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法规及本通知规定的中央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员将予以通报批评;对于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将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各中央企业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遇到问题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国资委反映。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0]11号已于1月26日发布实施,按照文件要求“中央企业在本企业内部实施资产重组,符合306号文件相关规定的境内企业协议转让事项,由中央企业负责批准或依法决定,同时抄报国务院国资委”。依照此文件,今后办理由中央企业负责批准的协议转让项目交易鉴证时,要求提交以下文件:

1、转、受让申请书;

2、协议转让批准文件;

3、转、受让方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公司章程、出资证明文件等(用以证明转、受让方确为同一央企的全资或控股企业,符合文件相关规定,该央企具有批准权限);

4、标的企业章程、内部决策文件;

5、标的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或最近时点的审计报告(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境内子企业)或标的企业评估报告及评估备案表(转让方或受让方为中央企业下属绝对控股企业);

6、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

国资委职能

国资委职能 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四)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五)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国务院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七)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八)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地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3]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党和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省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承担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动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三)承担监督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承担出资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工作,制定出资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四)按照有关规定,代表省政府向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承担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参与制定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编报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和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负责组织出资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六)按照出资人职责,承担督促检查出资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七)承担出资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依法对市(地)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八)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资委国企改革工作措施》

精品文档 国资委国企改革工作措施 一、县国企改革总体思路 县国企改革的总体思路,第一步是经过两轮企业改制,关闭破产一批,兼并重组一批,这个任务预计在20xx年上半年以前完成,目的是解决 历史 遗留问题,妥善安置企业职工,实现国企轻装上阵;第二步是在企业改制工作完成以后,将改制剥离出来的国有资产、其他单位移交的国有资产进行整合,将国有资产做大做优,并加强规范国有资产的 管理 和使用,这个任务从20xx年开始落实。 二、县国企改革具体措施 (一)关闭停产多年的国有企业 将停产多年、长期处于亏损没有 市场 竞争力的企业予以直接

申报 注销或关闭处理。对企业的员工及资产作如下处理: 1.职工安置:按时足额发给职工年限 经济 补偿金、缴交社会 保险 费以及独生子女奖励、住院医疗、丧葬、抚恤、生活补助等其他费用。 2.企业存续:针对不同情况对改制企业予以保留营业、关闭停业但不注销、登记注销;办理工商、税务变更、注销登记等手续,完成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关系、党团组织关系、文件档案的移交。 3.职工身份:企业改制后,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不再是国有企业职工身份;为职工办理失业登记,落实国家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职工归由所辖居委会管理,实行社会化管理。 4.职工住房:现仍居住公房的职工,在未解决新的住房以前,可继续居住,并按规定向县国资委交纳房租、物业管理等

费用;没有住房或住房困难的职工可向县政府申请廉租房或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由县政府筹建。 5.档案关系:企业改制后,原企业的合同工、寄户、除名职工的个人档案移交档案局;党团组织档案移交所属辖区居委会。企业的 财务 报表、改制文件等档案移交县档案局;职工个人档案移交县就业管理局;将企业公章、空白合同统一收归县国资委。 6.企业债务:与债权人协商偿还债务 方案 ;对疑难、沉重的债务问题予以搁置处理,待改制完毕后再予以解决。 7.企业资产:对企业改制清理出来的土地、房屋等资产,依法办理过户、核销等手续,并统一移交县国资委管理;对有关人员利用改制之机转移、侵占、侵吞国有资产的,隐匿资产、提供虚假 会计 资料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严重违规操作,损害国家和职工利益的,将严肃查处,触犯国家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国资委30号令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0号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5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王勇 二O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2003年10月2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6次委主任办公会议修订2009年12月28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第二次修订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5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中央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

(一)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 (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院长、局长、主任)、副总经理(副总裁、副院长、副局长、副主任)、总会计师。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制度。 第四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价值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的功能、定位、作用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差异化考核。 (三)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坚持将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同激励约束紧密结合,即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四)按照全面落实责任的要求,完善全员考核体系,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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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革国资委的功能定位 关于国企改革总体思路的,对这个问题从去年开始受到中央有关部门的委托,做了这么一个研究,同时我们也受到了一些企业的委托。对国有企业改革特别是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推进,今天把我们的研究成果,和大家做一个分享。我估计里头有很多可能不一定和中央精神文件相一致的地方,也是抛砖引玉,供大家批评,今天大家来的都是投资界的人士,希望能和大家交流一下,作为我们研究机构对这个问题怎么看法,这里面的逻辑和想法。 一、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目标 这是“1+N”的“1”。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任务。我想重点把这个目标理解,目标大致是希望通过这种改革,到2020年之前,因为它是服从于整个改革的目标。首先是要对我们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对于我们国有资本布局进行一个优化,不仅仅是着眼于企业层面,对于我们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国有资本的布局当然最终还要落脚在国有企业活力进一步提高,包括它的一系列能力,像自主创新能力,国际竞争能力,包括履行社会责任,包括之前一直在提,做大,做强,做优这些定性的说法。首先需要在方案里头明确目标,当然这里包括分项具体内容。 二、国有企业功能的界定和分类 我认为全面深化国企改革的逻辑起点,要明确哪些是下蛋的鸡,哪些是打鸣的鸡,这个恐怕首先要做的。如果是1+N的话,这个对国企分类和界定应该是第一个N。那么经过这么多年,30多年改革开放探索,我觉得对于国有经济功能定位大致有一个认识和共识,比如说弥补市场失灵,巩固我们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这样一个基础,发挥它的主导性的作用。但是我想对于国有经济功能定位还是不够的,还要具体落实到对于,比如对央企来讲110多家,还是比较多的,恐怕需要对每一家企业,国有企业或者是央企它的使命也好,功能也好要做清晰的界定。不善的话很难以实现增强它的活力也好,控制力,或者是影响力这样的目标。长期的改革目标三中全会已经说的很清楚,就是要“服务于国家战略,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作为重点。 而且三中全会进一步指出这么5个方面,公共服务重要战略性产业,保护生态,支持科技进步,保障国家安全,这个比较笼统,这个需要进一步细化。根据我们研究,我们认为根据我们对于国有经济的认识和一个定位,目前可以将国有企业分为三大类:公共政策性、特定功能性和一般市场性企业三类。所谓公共政策性的,主要是指的这类企业面向社会公众提供重要的一些功能产品和服务,比如说像国防,教育,医疗,社保,基础的一些技术服务,城市供气供水等等这些管网,民生领域的企业。这类企业应该说它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承担公益性的。具体包括这三大类,哪些央企主要是承担这类公益性目标,不以盈利为目的。这是第一大类。 第二大类所谓特定功能性的,或者有人成为自然垄断的,它有自然垄断的特征,处于一些国家,往往涉及到经济安全的行业,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里面这样一些企业,我们熟悉的石油化工,军工,一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一些企业,包括部分高新技术等等。还有像这两年产生政府投融资平台,还有已经存在的国有资本投资也好,运营公司,恐怕都属于这种特定功能性的,而且这些领域恐怕可以随着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战略重点的变化也可以有所变化,这类企业一方面需要充当一个所谓的国家政策手段,完成特定阶段内的特定战略任务。同时恐怕部分职能,部分功能还需要追求盈利,促进自身的盈利,促进自身发展壮大。这一类有点像又要去打鸣,又要下蛋,因为承担这样一个特殊功能,才有这样交叉的定位。 第三一般市场性企业。

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

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印发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改制方案不完善、审批不严格,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产权转让不规范,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重视不够等问题。为确保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健康发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制订和审批企业改制方案 (一)认真制订企业改制方案。改制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改制的目的及必要性,改制后企业的资产、业务、股权设置和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等;改制的具体形式;改制后形成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的债权、债务落实情况;职工安置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和产权交易市场的选择等。 (二)改制方案必须明确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并征得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同意。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外有权审批改制方案的部门及其授权单位,下同)应认真审查,严格防止企业利用改制逃废金融债务,对未依法保全金融债权、落实金融债务的改制方案不予批准。 (三)企业改制中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拟通过增资扩股实施改制的企业,应当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媒体或网络等公开企业改制有关情况、投资者条件等信息,择优选择投资者;情况特殊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通过向多个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潜在投资者提供信息等方式,选定投资者。企业改制涉及公开上市发行股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企业改制必须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的法律顾问或该单位决定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拟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且职工(包括管理层)不持有本企业股权的,可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授权该企业法律顾问出具。 (五)国有企业改制方案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否则不得实施改制。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等事项的,须预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审批;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国有股不控股及不参股的企业),改制方案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六)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必须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建立有关审批的程序、权限、责任等制度。 (七)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必须就改制方案的审批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进场交易、定价、转让价款、落实债权、职工安置方案等重要资料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要妥善保管相关资料。 二、认真做好清产核资工作 (一)企业改制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要切实对企业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盘点实物、核实账目,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查,做好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清理工作,按照国家规定调整有关账务。 (二)清产核资结果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审核认定,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后,自清产核资基准日起2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企业实施改制不再另行组织清产核资。

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 行)》 国资小新昨天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要求,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责任追究工作,国资委日前印发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37号,以下简称《办法》),《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0号)同时废止。 《办法》指出,对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责任追究工作要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对不同层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追究处理;坚持惩治教育和制度建设相结合,加大典型案例总结和通报力度,推动中央企业不断完善规章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办法》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范围、标准、责任认定、追究处理、职责和工作程序等。一是针对违规经营投资问题集中的领域和环节,明确了集团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资金管理、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境外经营投资和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资产以及其他责任追究情形等11个方面72种责任

追究情形。二是为贯彻落实“违规必究、从严追责”的精神,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制度面前一律平等,一把尺子量到底”的工作思路,明确了中央企业资产损失程度划分标准。三是规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并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处理。四是清晰界定国资委和中央企业的责任追究工作职责,明确责任追究工作程序,包括受理、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处理和整改等。 《办法》要求中央企业根据本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细化责任追究的范围、资产损失程度划分标准等,研究制定责任追究相关制度规定,并报国资委备案。各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本地区责任追究相关制度规定。

国资委职能配置编制规定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 2 0 X X 国资委职能配置编制规定

国资委职能配置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宇[)69号)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组建方案》(编宇[)14号)文件精神,设立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市政府直属的正县级特设机构。市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省国资委“三定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范围是:市属企业(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 一、划入的职责 (一)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的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职责。 1、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和企业体制改革方案,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研究发展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牵头组织大型支柱性企业集团和企业集团的组建工作;参与指导企业直接融资工作;指导国有企业管理、扭亏脱困和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指导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指导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2、研究拟定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政策、地方性法规草案;提出需由市政府派出监事会的国有企业名单,审核监事会向市政府提交的监督检查报告。 3、组织实施兼并破产、减员增效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再就业 第 2 页共 6 页

工程;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 (二)原市各工业办公室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职责。市轻工业办公室、市机械电子工业办公室、市冶金建材工业办公室、市医药化学工业办公室、市纺织工业办公室、市煤炭工业办公室承担的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指导企业扭亏解困、减员增效和实施再就业工作,参与本行业国有企业的联合改组工作。 (三)原市委企业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四)市财政局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职责。 1、贯彻执行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度。 2、监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 3、组织实施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界定和登记、划转、转让、纠纷调处等;组织实施国有股权管理;负责国有资本金统计分析;拟定国有资本金保值增值的考核指标体系。 4、原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有关工作。 (五)原市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有关国有企业改革的职责。 1、负责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和股份制改革工作。 2、参与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的实施,研究拟定有关政策;参加企业集团组建工作,指导国有独资公司的改组。 3、参与研究和推进国有资产管理、营运和监督体制的改革。 (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市属国有企业职工工资和经营者收 第 3 页共 6 页

财管120 张亚琼 国资委改革历程

国资委改革历程 指导老师:曾建林 一、1978~1992年:国企改革的初步探索 从1978年到1992年,是我国国企改革的初步探索阶段,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成就,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教训。 1.国企改革起步于放权让利 十一届三中全会的会议公报中明确指出,我国的经济管理体制的一个严重缺陷就是权力过于集中,应该大胆下放,让地方和企业有更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环节,国企改革开始于对国有企业进行扩权让利的改革试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以计划经济为主,同时充分重视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调整国家与企业的关系;二是扩大企业自主权,并且把企业经营好坏同职工的物质利益挂起钩来,着眼于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1979年7月,国务院先后颁布了《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若干规定》等五个文件。通过扩大企业自主权的改革,企业有了一定的生产自主权,开始成为独立的利益主体,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都有所提高,并打开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缺口。 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约束机制难以规范,出现了企业为扩大自销比例而压低计划指标、不完成调拨任务和财政上缴任务等问题,结果是形成了“内部人”控制,出现了“工资侵蚀利润”和行为短期化问题。实践效果与改革预期出现了一定程度的背离。在这种情况下,1982年中央推广实行工业经济责任制,旨在解决放权让利中暴露的问题,处理好国家和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解决大锅饭问题,在硬化企业预算约束,强化企业内部管理等方面收到了成效,尤其是国家财政赤字大幅减少。但是由于企业外部环境不平等,企业内部条件也千差万别,该政策很难找到可操作化的指标来规范国家与企业之间的责、权、利,企业激励不足问题十分严重。1983~1984年先后又两次推出利改税,但结果都很不理想。 2.国企改革先后出现了多种形式 1984年10月召开的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自觉运用价值规律的计划体制,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改革主要是为了实行政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明确国企改革的目标是要使企业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成为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人,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改革的主要措施是实行厂长(经理)责任制,并在大多数国有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对一些小型国有企业实行租赁经营,并在少数有条件的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中开始了股份制改造和企业集团化的改革试点。 到1987年底,全国国有大中型企业普遍实行了承包制,同年,中共十三大报告肯定了股份制是企业财产的一种组织形式,试点可以继续实行,到1988年底,全国共有3800家股份制企业,其中800家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60家发行了股票,其余3000家原是集体企业。1988年2月国务院更加明确了企业承包制在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地位,规定了“包死基数,确

国资委整体上市30家央企名单出炉

国资委"整体上市"30家央企名单出炉 1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2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 3 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 4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 5 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 6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7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8 中国化工集团公司 9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10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11 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 12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13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 14 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 15 中国黄金集团公司 16 中国航空集团公司 17 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 18 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集团)总公司 19 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 20 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

21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22 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 23 中国中旅(集团)公司 国资委秘密出炉30家整体上市央企名单在刚刚过去的9月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国资委)秘密出炉了早在其计划内的30家“整体上市”的央企名单,并随即召集了这些企业的高级财务人员,为之进行有关“整体上市”的系统培训。 央企整体上市注定贯穿A 股牛市始终。 在刚刚过去的9月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国资委)秘密出炉了早在其计划内的30家“整体上市”的央企名单,并随即召集了这些企业的高级财务人员,为之进行有关“整体上市”的系统培训。 一位接近国资委的内部人士告诉记者:“这30家名单中,不但包括那些摩拳擦掌、跃跃欲试的超大型央企,如中国石油工业总公司,还包括已经基本完成整体上市的央企,如东方电气集团等。”同时,他还向记者透露:“这些企业均属于国家能源、战略和资源、国家控制的大型国企和重点领域。” “整体上市 ”时间表

国资委管辖的117家中央企业财政部管辖的23家中央金融机构名单

截止2012年9月11日,国资委管辖的117家中央企业+财政部管辖的23家中央金融机构名单——供师弟师妹们参考 又到一年毕业季,看到朋友们分享的一些资料,整理了一下,希望对今年即将找工作的朋友们有所帮助。 国资委管辖的117家中央企业财政部管辖的23家中央金融机构1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2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 3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 4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 5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 6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 7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 8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 9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 10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 11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12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13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14国家电网公司 15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16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17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18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19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20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21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 22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3中国电信集团公司 24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25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26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27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28东风汽车公司 29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 30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 31哈尔滨电气集团公司 32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33鞍钢集团公司 34宝钢集团有限公司 35武汉钢铁(集团)公司1三大政策性银行2345五大国有银行6789三大保险集团1011一家政策性保险公司12中再由于股权结构特殊性暂不是副部级单位1314四大资产管理公司151617两家综合金融集团181920其他中央金融机构212223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

最新整理国资委国企改革工作措施

最新整理国资委国企改革工作措施 一、县国企改革总体思路 县国企改革的总体思路,第一步是经过两轮企业改制,关闭破产一批,兼并重组一批,这个任务预计在20xx年上半年以前完成,目的是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妥善安置企业职工,实现国企轻装上阵;第二步是在企业改制工作完成以后,将改制剥离出来的国有资产、其他单位移交的国有资产进行整合,将国有资产做大做优,并加强规范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这个任务从20xx年开始落实。 二、县国企改革具体措施 (一)关闭停产多年的国有企业 将停产多年、长期处于亏损没有市场竞争力的企业予以直接申报注销或关闭处理。对企业的员工及资产作如下处理: 1.职工安置:按时足额发给职工年限经济补偿金、缴交社会保险费以及独生子女奖励、住院医疗、丧葬、抚恤、生活补助等其他费用。 2.企业存续:针对不同情况对改制企业予以保留营业、关闭停业但不注销、登记注销;办理工商、税务变更、注销登记等手续,完成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关系、党团组织关系、文件档案的移交。 3.职工身份:企业改制后,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不再是国有企业职工身份;为职工办理失业登记,落实国家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职工归由所辖居委会管理,实行社会化管理。

4.职工住房:现仍居住公房的职工,在未解决新的住房以前,可继续居住,并按规定向县国资委交纳房租、物业管理等费用;没有住房或住房困难的职工可向县政府申请廉租房或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由县政府筹建。 5.档案关系:企业改制后,原企业的合同工、寄户、除名职工的个人档案移交档案局;党团组织档案移交所属辖区居委会。企业的财务报表、改制文件等档案移交县档案局;职工个人档案移交县就业管理局;将企业公章、空白合同统一收归县国资委。 6.企业债务:与债权人协商偿还债务方案;对疑难、沉重的债务问题予以搁置处理,待改制完毕后再予以解决。 7.企业资产:对企业改制清理出来的土地、房屋等资产,依法办理过户、核销等手续,并统一移交县国资委管理;对有关人员利用改制之机转移、侵占、侵吞国有资产的,隐匿资产、提供虚假会计资料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严重违规操作,损害国家和职工利益的,将严肃查处,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重组整合发展在营国有企业 将具有优良资产(包括债权)、政策性补贴以及发展前景的企业进行重组。将其企业的职能、业务、资产的具体情况进行分类整理、重新组合。 第一,是产权方面的问题。有两个方面,一个是国有资产的边界问题,一个是国有资产的质量问题。 国有资产的边界问题,又分为内部和外部两方面。在内部,国家是所有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各企业则是国有资产的使用者和经营者。具体讲,一个国有资产资产比如一块地或者一辆车,它是属于国家的,但是在实际的运营中,它首先是以企业的法人财产的形式表现出来。也就是说,如果是我们企业的资产,它的占有、

国有企业大部制改革方案

对国有企业改革决不能只满足于国资委监管的企业,更不能变成国资委系统内部的修修补补、分分合合,而必须按照产权多元化、改制市场化、重组资本化、目标国际化的要求对国有企业实施改革,尤其是中央企业,目标必须是国际化、全球化,而不是眼睛向内,只会与民争利。 据《经济参考报》报道,媒体记者从国资委权威人士处获悉,国资委正着手制定《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就下一步国企改革方向和路径进行相关调研;如进展顺利,改革方案有望在今年上半年出台。 这也意味着,在整个宏观环境有利于改革向纵深推进的大背景下,国有企业改革也有望在今年或明后两年取得重大进展。 需要考虑和解决的问题是,既然此次改革方案被称之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那么,就必须突出“国有”两个字,像大部制改革一样,能够覆盖整个国有企业,而不仅仅是国资委监管的企业。 众所周知,国资委是根据十届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设置的,是一个新设机构,也被称作特设机构。主要职能之一,就是指导和推进国有企业改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这也是当时全国上下都在大力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国退民进步伐的必要措施。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业,却不是职能定位和概念上的“全国有”,而是部分国有。金融国有企业、资源型国有企业,包括一些部门和行业协会管理的国有企业,也没有纳入到国资委统一监管,更别说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了。 也正因为这样,国有企业改革方案如何制定,如何确定改革的范围、内容、目标和要求,就不能局限于国资委监管的这些企业。可是,从媒体了解到的情况看,此次改革方案的研究制定,完全是由国资委负责。那么,也就可以这样理解,

接下来的国有企业改革,也主要是国资委监管的企业,而不包括其他部委和行业管理的国有企业。 显然,这是不符合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和要求的,也不符合国有企业的现状。 对改革方案来说,必须涵盖所有国有企业,包括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业,也包括其他行业、其他部门管理的国有企业。如金融性国有企业、资源型国有企业、行业和部门办的其他国有企业等。方案的内容也要兼顾到不同行业的不同特点,思路有两种,一是各种内容和要求都体现在一个方案之中,不管什么性质的国有企业,都执行相同的政策。优点是简单方便,易于操作,缺点是不符合行业特点,改革的效率和效果可能会受到影响,而且改革的难度会加大,矛盾会增多;一是方案只谈原则性意见,不同的行业再出台具体的细则和操作办法与规程。优点是符合实际,便于向纵深推进,缺点是比较复杂,如果考虑不周密,会影响改革的积极性,增加改革的难度。 但是,不管怎么说,将国有企业改革全部纳入到改革范畴,对改革向纵深推进、向“深水区”推进是有好处的。不然,只对着国资委监管的企业动改革的刀子,其他国有企业仍然躺在国家身上,既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也对需要实施改革的企业不公,会增加这些企业改革的难度。 新的方案,除对一般性竞争行业的国有企业提出改革要求之外,对垄断国有企业的改革也要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工作路径、工作目标、工作步骤和时间进度。因为,就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国有企业改革的真正难点,并不是一般性竞争行业的国有企业,而是垄断行业的国有企业。这也是社会各方面最为关注的焦点之一,被认为是最难攻克的难题之一。 能否在新的改革方案中对垄断国企的改革提出一些意见和措施,明确一下推进的进度与要求,对此次改革的成效关系极大。 除此之外,如何结合地方特点,制定出台符合地方要求的国有企业改革目标和思路,在新的改革方案中也要有所交代、有所明确。因为,虽然地方国企已经很少,但大多是地方政府十分倚重的企业。特别是政府投资类企业,更是地方政府舍不得改、舍不得放的。如何在这方面提出一些原则性要求和思路,是完全需要的。

国资委监管的副部级央企名单

国资委监管的副部级央企名单 行业序号所处行业 企业 序号 企业名称 1 核电(2) 1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2 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 2 航空航天(3) 3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 4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 5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 3 船舶(2) 6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 7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军工(2) 8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 9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 4 电子信息(1) 10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 5 石油石化(3) 11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12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13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6 电网电力(8) 14 国家电网公司 15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16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17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18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19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20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21 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 7 煤炭(1) 22 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8 通信(4) 23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 24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25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26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9 汽车(2) 27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28 东风汽车公司 10 装备制造(4) 29 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 30 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 31 哈尔滨电气集团公司 32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11 钢铁有色(4) 33 鞍钢集团公司 34 宝钢集团有限公司 35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36 中国铝业公司 12 航运(2) 37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 38 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

13 民航(3) 39 中国航空集团公司 40 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 41 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 14 商贸(4) 42 中国中化集团公司 43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44 中国五矿集团公司 45 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15 建筑(1) 46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16 粮食(1) 47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17 投资(1) 48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18 香港中资(3) 49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50 华润(集团)有限公司 51 中国港中旅集团公司 19 核电技术(1) 52 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 20 大飞机(1) 53 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3号 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提高中央企业防范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和影响,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一)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二)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三)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四)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第四条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是指中央企业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对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活动的全过程管理。 第五条中央企业应急管理工作应依法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资委对中央企业的应急管理工作履行以下监管职责:(一)指导、督促中央企业落实国家应急管理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 (二)指导、督促中央企业建立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预案的培训和演练。 (三)指导、督促中央企业落实各项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的措施,及时有效应对企业各类突发事件,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四)参与国家有关部门或适当组织对中央企业应急管理的检查、督查。 (五)指导、督促中央企业参与社会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 (六)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对中央企业在突发事件应对中的失职渎职责任进行追究。 第二章工作责任和组织体系 第七条中央企业应当认真履行应急管理主体责任,贯彻落实国家

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开展管理提升活动的指导意见 国资发改革[2012]23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改革〔2012〕23号 关于中央企业开展管理提升活动的指导意见 各中央企业: 根据“十二五”时期中央企业改革发展总体思路,为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夯实发展基础,国资委决定,从2012年3月起,用2年时间在中央企业全面开展管理提升活动。现就活动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开展管理提升活动的重要意义 国资委成立以来,中央企业通过深化改革,转换机制,创新发展,管理水平有了较大提高,有力地促进了企业经济效益和竞争能力的大幅提升,为国民经济快速发展作出了较大贡献。但是,与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及社会的普遍期望相比,与应对复杂市场和外部环境变化的要求相比,与参与国际竞争、增强国家整体实力的要求相比,中央企业在管理上还存在很大差距。尤其是一些企业管理基础薄弱、管理方面长期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已经成为严重制约企业做强做优、科学健康发展的瓶颈。 开展管理提升活动,全面提高管理水平,是中央企业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完成党和国家赋予历史使命的必然选择;是中央企业应对内外部复杂环境变化,保增长、保稳定,提升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的重要抓手;是促进中央企业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深入实施转型升级,不断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走内涵式发展之路的重要举措;是中央企业加快实现“做强做优、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核心目标的重要步骤。 二、指导思想、活动主题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中央企业开展管理提升活动,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紧紧围绕“十二五”改革发展“一五三”总体思路,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解决企业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为重点,通过自主优化、引进吸收、创新发展,持续加强企业管理,积极推进管理创新,促进中央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活动主题。 中央企业开展管理提升活动的主题为:强基固本、控制风险,转型升级、保值增值,做强做优、科学发展。 1

国资委直属央企名单

国资委直属央企名单 ,国资委直属央企名单,国资委央企最新排名。以下这169家国资委直属央企名单,隶属于国务院国资委,是中国级别最高的企业,享受国务院财政拨款。这些企业招聘门槛较高,很多只要一类学校毕业生。序号并非排名,除垄断行业公司外的其他公司待遇未必有一些知名外企高,但是只要你在这些企业呆过,你想跳槽的话竞争力肯定比一般公司出来的强得多。这些公司的管理者都具有行政级别(总经理是正厅级),如果在这些企业能够谋得一官半职,将会享受与同级别政府官员的待遇。 1xx核工业集团公司 2xx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 3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 4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 5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 6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 7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 8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 9xx兵器工业集团公司 10xx兵器装备集团公司 11xx电子科技集团公司 12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13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14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15国家电网公司

16xx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17xx华能集团公司 18xx大唐集团公司 19xx华电集团公司 20xx国电集团公司 21xx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22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23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4中国电信集团公司 25xx网络通信集团公司 26xx联合通信有限公司 27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28xx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 29xx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30东风汽车公司 31xx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 32xx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 33xx电站设备集团公司 34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 35xx钢铁集团公司 36上海宝钢集团有限公司

37xx钢铁(集团)公司 38xx铝业公司 39xx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 40xx海运(集团)总公司 41xx航空集团公司 42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 43xx南方航空集团公司 44xx中化集团公司 45xx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46xx五矿集团公司 47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48xx建筑工程总公司 49xx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50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51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52华润(集团)有限公司 53xx中旅(集团)有限公司 54xx节能投资公司 55xx高新投资集团公司 57xx粮油集团公司 58xx包装总公司

国资委央企117家名单排序

国资委央企117家名单排序 1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59 中国煤炭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2 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60 机械科学研究总院 3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61 中国中钢集团公司 4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62 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5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63 中国钢研科技集团公司 6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64 中国化工集团公司 7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65 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 8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66 中国轻工集团公司 9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67 中国工艺(集团)公司 10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68 中国盐业总公司 11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69 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 12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70 中国中材集团有限公司 13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71 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14 国家电网公司72 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15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73 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 16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74 北京矿冶研究总院 17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75 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 18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76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19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77 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 20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78 中国南车集团公司 21 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79 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公司 22 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80 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 23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81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 24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82 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5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83 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 26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84 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 27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85 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 28 东风汽车公司86 中国中纺集团公司 29 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87 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 30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88 中国中丝集团公司 31 哈尔滨电气集团公司89 中国林业集团公司 32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90 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 33 鞍钢集团公司91 中国国旅集团有限公司 34 宝钢集团有限公司92 中国保利集团公司 35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93 珠海振戎公司 36 中国铝业公司94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37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95 中国冶金地质总局 38 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96 中国煤炭地质总局 39 中国航空集团公司97 新兴际华集团有限公司 40 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98 中国民航信息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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