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索赔的概念及特征

施工索赔的概念及特征
施工索赔的概念及特征

1.施工索赔的概念

施工索赔是当事人在合同实施过

程中,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及惯例,对不应由自己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给予赔偿或补偿要求的行为。

对施工合同的双方来说,都有通过索赔维护自己合法利益的权利,依据双方约定的合同责任,构成准确履行合同义务的制约关系。

2.索赔的特征

(1)索赔是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双向索赔。在工程实践中大量发生的、处理比较困难的是承包人向发包人的索赔,也是工程师实行合同管理的重点内容之一。 (2)只有实际发生了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一方才能向对方索赔。承包人既要求经济赔偿,又要求工期延长;有时两者则可单独存有,如恶劣气候条件影响、不可抗力事件等,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或惯例则只能要求工期延长,不应要求经济补偿

(3)索赔是一种未经对方确认的单方行为。

索赔是一种正当的权利或要求,是合情、合理、合法的行为,它是在准确履行合同的基础上争取合理的偿付,不是无中生有,无理争利。绝大部分索赔都能够通过协商谈判和调解等方式获得解决,只有在双方坚持己见而无法达成一致时,才会提交仲裁或诉诸法院求得解决,即使诉诸法律程序,也理应被看成是遵法守约的正当行为。

1.按索赔的合同依据分类 (1)合同中明示的索赔:是指承包人所提出的索赔要求,在该工程项目的合同文件中有文字依据,承包人能够据此提出索赔要

求,并取得经济补偿;这些在合同文件中有文字规定的合同条款,称为明示条款。

2)工程加速索赔:即承包人的该项索赔要求,虽然在工程项目的合同条款中没有专门的文字叙述,但能够根据该合同的某些条款的含义,推论出承包人有索赔权。这种索赔要求,同样有法律效力,有权得到相对应的经济补偿。这种有经济补偿含义的条款,在合同管理工作中被称为“默示条款”或称为“隐含条款”。默示条款是一个广泛的合同概念,它包含合同明示条款中没有写入、但符合双方签订合同时设想的愿望和当时环境条件的一切条款。 2.按索赔目的分类

(1)工期索赔:因为非承包人责任的原因而导致施工进程延误,要求批准顺延合同工期的索赔,称之为工期索赔。其形式上是对权利的要求,以避免在原定合同竣工日不能完工时,被发包人追究拖期违约责任。

(2)费用索赔:其目的是要求经济补偿。当施工的客观条件改变导致承包人增加开支,要求对超出计划成本的附加开支给予补偿,以挽回不应由他承担的经济损失。

3.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 工程延误索赔,工程变更索赔,意外风险索赔;合同被迫终止的索赔;工程加速索赔;其它索赔,如因货币贬值、汇率变化、物价、工资上涨、政策法令变化等原因引起的索赔。

承包人索赔程序的步骤如下,并

参见下图。

1.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 (1)发出索赔通知: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向工程师递交索赔意向通知,声明将对此事件提出索赔。该意向通知是承包人就具体的索赔事件向工程师和发包人表示的索赔愿望和要求。若超过

这个期限,工程师和发包人有权拒绝承包人的索赔要求。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人有义务做好现场施工的同期记录,工程师有权随时检查和调阅,以判断索赔事件造成的实际损害。

(2)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意向通知提交后的28天内,或工程师可能同意的其它合理时间,承包人应递送正式的索赔报告。索赔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事件发生的原因,对权益受影响的证据资料,索赔的依据,列出补偿的款额,并应有详细的计算资料。 如果索赔事件的影响持续存有,28天内还不能算出索赔额和工期展延天数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合理要求的时间间隔(一般为28天),定期陆续报出每一个时间段内的索赔证据资料和索赔要求。在该项索赔事件的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报出最终详细报告,提出索赔论证资料和累计索赔额。

承包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能够在工程师指示的其它合理时间内再报送正式索赔报告,也就是说,工程师在索赔事件发生后有权不马上处理该项索赔。如果事件发生时,现场施工非常紧张,工程师不希望立即处理索赔而分散各方抓施工管理的精力,可通知承包人将索赔的处理留待施工不太紧张时再去解决。但承包人的索赔意向通知必须在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提出,包括因对变更估价双方不能取得一致意见,而先由监理工程师单方面决定一个他认为合理的单价或价格执行时,承包人提出的保留索赔权利的意向通知。如果承包人未能按时间规定提出索赔意向和索赔报告,则他就失去了就该项事件请求补偿的索赔权力。此时他所受到损害的补偿,将不超过工程师认为应主动给与的补偿额。 2.工程师审核索赔报告 (1)工程师审核承包人的索赔申请。接到承包人的索赔意向通知后,工程师应建立自己的索赔档案,密切注重事件的影响,检查承包人的同期记录时,随时就记录内容提出他的不同意见或他希望应予以增加的记录项目。在接到正式索赔报告以后,认真研究

承包人报送的索赔资料。首先在不确认责任归属的情况下,客观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重温合同的相关条款;在不确认责任归属的情况下,研究承包商的索赔证据,并检查他的同期记录;通过对事件的分析,依据合同条款划清责任界限,如果必要时还能够要求承包人进一步提供补充资料;审查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补偿要求,剔除其中的不合理部分,拟定自己计算的合理索赔款项和工期延展天数。

(2)判定索赔成立的原则。工程师判定承包人索赔成立的条件为:①与合同相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施工成本的额外支出,或总工期延误;②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包括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③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提交了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上述三个条件没有先后主次之分,理应同时具备。只有工程师认定索赔成立后,才处理应给予承包人的补偿额。

(3)对索赔报告的审查:①事态调查。通过对合同实施的跟踪、分析了解事件经过、前因后果,掌握事件详细情况;②损害事件原因分析。即分析索赔事件是由何种原因引起,责任应由谁来承担;③分析索赔理由。主要依据合同文件判明索赔事件是否属于未履行合同规定义务或未准确履行合同义务导致,是否在合同规定的赔偿范围之内。只有符合合同规定的索赔要求才有合法性、才能成立;④实际损失分析。即分析索赔事件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工期的延长和费用的增加;⑤证据资料分析。主要分析证据资料的有效性、合理性、准确性,这也是索赔要求有效的前提条件。

3.确定合理的补偿额

(1)工程师与承包人协商补偿:索赔证据不充分,索赔计算的依据和方法分歧较大等,所以双方应就索赔的处理实行协商。 对于持续影响时间超过28天以上的工期延误事件,工期索赔条件成立时,对承包人每隔28天报

送的阶段索赔临时报告审查后,每次均应作出批准临时延长工期的决定,并于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提出最终的索赔报告后,批准顺延工期总天数。理应注意的是,最终批准的总顺延天数,不应少于以前各阶段,已由工程师同意展延天数之和。 (2)工程师索赔处理决定:在经过认真分析研究,与承包人、发包人广泛讨论后,工程师应该向发包人和承包人提出自己的“

索赔处理决定”。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相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索赔报告和相关资料后,若在

28天内既未予答复,也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的话,则承包人的索赔要求已成立。

不论工程师与承包人协商达到一致,还是他单方面作出的处理决定,批准给予补偿的款额和顺延工期的天数若在授权范围之内,则可将此结果通知承包人,并抄送发包人。补偿款将计入下月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证书内,顺延的工期加到原合同工期中去。若批准的额度超过工程师权限,则应报请发包人批准。

4.发包人审查索赔处理:当工程师确定的索赔额超过其权限范围时,必须报请发包人批准。发包人首先根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责任范围、合同条款审核承包人的索赔申请和工程师的处理报告,再依据工程建设的目的、投资控制、竣工投产日期要求以及针对承包人在施工中的缺陷或违反合同规定等的相关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工程师的处理意见。索赔报告经发包人同意后,工程师即可签发相关证书。

5.承包人是否接受最终索赔处理:承包人接受最终的索赔处理决定,索赔事件的处理即告结束。若承包人不同意,就会导致合同争议。通过协商解决,是处理争议的最理想方式。如达不成谅解,承包人有权提交仲裁或诉讼解决。

索赔工作程序

索赔管理是工程师实行工程项目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其索赔管理任务有:公正地处理和解决索赔;预测和分析导致索赔的原因和可能性;通过有效的合同管理减少索赔事件的发生。

1.公平合理地处理索赔 工程师作为施工合同的管理核心,必须站在公平立场处理行事。以没有偏见的方式解释和履行合同,独立地作出判断,行使自己的权力。施工合同双方的利益和立场存有不一致,常常会出现矛盾,甚至冲突,这时工程师起着缓冲、协调作用。工程师处理索赔原则有以下几个方面:必须从工程整体效益,工程总目标的角度出发做出判断或采取行动;按合同约定行事;按法律规定行事;从事实出发,实事求是。 2.即时作出决定和处理索赔 工程施工中,工程师必须即时地行使权力,作出决定,下达通知,指令,表示认可等。它的重要作用有:能够减少承包人的索赔几率;防止干扰事件影响的扩大;在收到承包人的索赔意向通知后应迅速作出反应,认真研究、密切注意干扰事件的发展;不即时地解决索赔问题将会加深双方的

不理解、不一致和矛盾;不即时行事会造成索赔解决的困难。 3.尽可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 工程师在处理和解决索赔问题时,即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沟通,保持经常联系。在作出决定,特别是作出调整价格、决定工期和费用补偿决定前,应充分地与合同双方协商,最好达成一致,取得共识。这是避免索赔争议的最有效的办法。工程师应充分理解到,如果他的协调不成功使索赔争议升级,对合同双方都是损失,将会严重影响工程项目的整体效益。 4.诚实信用

工程师有很大的工程管理权力,对工程的整体效益相关键性的作用。发包人出于信任,将工程管理的任务交给他;承包人希望他公平行事。

1.工程师对索赔报告审查时,首先判断承包人的索赔要求是否有理、有据。承包人能够提供的审查索赔的证明材料有:①合同文件中的条款约定;②施工现场记录;③施工会议记录;④工程照片;⑤工程师发布的各种书面文件指令;⑥中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单证;⑦检查和试验记录;还包括:经工程师认可的施工进度计划;汇率变化表、各类财务凭证;施工会议记录;合同履行中的来往信函。 2.审查工期顺延要求

(1)对索赔报告中要求顺延的工期,在审核中应注意的有:①无权要求承包人缩短合同工期。工程师有权指示承包人删减掉某些合同内规定的工作内容,但不能要求他相对应批准承包人缩短合同工期;其他要注意的:划清施工进度拖延责任,被延误的工作应是处理施工进度计划关键路线上的施工内容,工程师无权要求承包人缩短合同工期。

(2)审查工期索赔计算:①网络分析法:是利用进度计划的网络图,分析其关键线路。②比例计算法的公式为:

对于已知部分工程的延期的时间:

对于已知额外增加工程量的价格:

3.审查费用索赔要求

工程师在审核索赔的过程中,除了划清合同责任以外,还应注意索赔计算的取费合理性和计算的准确性。

(1)承包人可索赔的费用一般能够包括:①设备费;②保函手续费;③保险费;④管理费;其他费用还有:人工费、贷款利息、利润、材料费。

(2)审核索赔取费的合理性:费用索赔涉及的款项较多、内容庞杂。承包人都是从维护自身利益的角度解释合同条款,进而申请索赔额。工程师应公平地审核索赔报告申请,挑出不合理的取费项目或费率。FIDIC 《施工合同条件》中,按照引起承包人损失事件原因的不同,对承包人索赔可能给予合理补偿工期、费用和利润的情况,分别作出了相对应的规定。

(3)审核索赔计算的准确性:①所采用的费率是否合理、适度。主要注意的问题有:工程量表中的单价是综合单价;闲置人员不应计算在此期间的奖金、福利等报酬,通常采取人工单价乘以折算系数计算;准确区分停工损失与因监理工程师临时改变工作内容或作业方法的功率降低损失的区别;停驶的机械费补偿,应按机械折旧费、机械设备租赁费计算,不应包括运转操作费用。②准确区分停工损失与因工程师临时改变工作内容或作业方法的功效降低损失的区别。 反驳索赔措施实际上是包括在工程师的日常监理工作中的。能否有力反驳索赔,是衡量工程师工作成效的重要尺度。

对承包人的施工活动实行日常现场检查是工程师执行监理工作的基础,监督现场施工按合同要求实行。合同中通常都会规定承包人应该在多长时间内或什么时间以前向工程师提交什么资料供工程师批准、同意或参考。工程师要了解承包人施工材料和设备到

货情况,包括材料质量、数量和存储方式以及设备种类、型号和数量。与承包人一样,对工程师来说,做好资料档案管理工作也非常重要。工程师必须保存好与工程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特别是应该有自己独立采集的工程监理资料。

工程师通常能够对承包人的索赔提出质疑的情况有:①索赔事项不属于发包人或工程师的责任,而是与承包人相关的其它第三方的责任;②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负有责任、承包人必须划分和证明双方责任大小;③事实依据不足;④合同依据不足;⑤承包人未遵守意向通知要求;⑥承包人以前已经放弃(明示或暗示)了索赔要求;⑦承包人没有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⑧承包人必须提供进一步的证据;⑨损失计算夸大承包人以前已表明放弃索赔;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负有责任,责任未划分;承包人没有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的部分等等。

考点8:工程师对索赔的预防和减少

虽不可能完全避免索赔,但通过努力可减少发生:①准确理解合同规定。合同是规定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文件。准确理解合同规定,是双方协调一致地合理、完全履行合同的前提条件;②做好日常监理工作,随时与承包人保持协调。做好日常监理工作是减少索赔的重要手段。工程师应善于预见、发现和解决问题,能够在某些问题对工程产生额外成本或其他不良影响以前,就把它们纠正过来,就能够避免发生与此相关的索赔;③尽量为承包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协助。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肯定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④建立和维护工程师处理合同事务的威信。发包人、

工程师和承包人应该从一开始就努力建立和维持相互关系的良性循环,这对合同顺利实施是非常重要的。

1.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1)发包人延误支付。发包人每逾期支付1天,承担应支付金额2‰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2)审批工作的延误。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合同项目停缓建,均视为发包人应承担的风险。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结清全部设计费; (3)因发包人原因要求解除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定金;设计工作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设计费;设计工作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设计费;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实行的实际工作量。 2.设计人的违约责任

(1)设计错误。因为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过程中,因设计错误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设计人延误完成设计任务。因为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时间,每延误1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2‰;③因设计人原因要求解除合同。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 3.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因为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应即时协商解决。

行政法简答题

41.简述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1)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非对等性; (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5)大多数的行政法律关系争议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判机构依照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加以解决,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由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42.我国行政立法的主体有哪些?我国行政立法的主体有: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国务院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以及作为经济特区的市人民政府。43.简述行政处罚适用的条件。一般认为行政处罚适用的条件包括:(1)前提条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法行为客观存在,(2)主体条件,是行政处罚必须由享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适格主体实施,(3)对象条件,必须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违法者,且具有一定的责任能力,(4)时效条件,是对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还需其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般追究时效为二年。44.论我国司法审查的宪法依据与理论基础。答:1)宪法依据。我国宪法主要在三个方面为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宪法依据:①确立了公民控告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资格和权利;②确立了一切国家机关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否则将被追究违法的责任;③确立了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主体地位。(2)理论基础。司法审查的理论基础集中体现在以下四个原则上:①民主原则。我国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由公民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审查,这既是社会主义民主应当具备的主要内容和必然要求,又是对社会主义民主的主要保障。②法治原则。法治原则既是建立司法审查制度的重要依据,也决定着司法审查制度模式的选择。我国一府两院的政治体制,保障了国家可以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来协调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使得司法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成为可能,同时保证了行政机关可以独立行使职权。③权力制约原则。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行政与司法机关均由其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在人民代表大会统一领导下,既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又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以权力制约权力是防止权力滥用和防止腐败的最好办法。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无疑是我国权力制约机制程序化与规范化的重要标志。④人权保障原则。我国的《行政诉讼法》是一部重要的人权保障法,社会主义人权原则是其重要的理论基础。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既是社会主义人权理论的成果,也是社会主义人权原则的重要保障,我国的人权制度不仅得到宪法的确认,而且在越来越多的部门法中得到体现。案例分析知识点;(1)未超过。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人申请复议的期限为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2)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可以由县公安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市公安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原告为350户居民,被告为市公安局,第三人为余下的130户居民。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人数众多的当事人诉讼应通过推选诉讼代表人方式进行1、考查知识点范围:(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可以参照的规章范畴。(即政府的规章之种类)(2)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3)公立大学是法律、法规授权行使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的组织。2、考查知识点范围:(1)政府机关或其他组织的《会议纪要》等文件作出的规定不属于行政指导行为,也不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2)享有公平竞争权的相对人的原告资格。因为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平竞争权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3)政府对行政机关之间的职权分配,不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3、考查知识点范围:(1)执行职务的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区别。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属于执行职务的行为,通常有以下四个标准:第一、职权标准;第二、时空标准;第三、名义标准;第四、目的标准。(2)国家赔偿法第7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3)赔偿请求人递交了赔偿申请后,赔偿义务机关未明确表示,可以在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后的两个月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4)人民法院审理家提出的国家赔偿诉讼,应适用行政赔偿程序。(5)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该符合什么条件4、考查知识点范围:(1)经复议的行政案件,如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应以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法规为根据,参照规章,不能以部门规章为根据。(3)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对规章进行附带审查,如果发现规章同法律抵触,则不适用。(4)人民法院经两次合法传唤,如果被告仍不出庭,法院可以依法继续审理并缺席判决。41.简述行政法的特点:答,a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行政法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数量特别多,居各部门法之首。b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行政法的内容极其广泛。* 以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形式表现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总是交织在一起,并往往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之中42.简述行政命令的概念与特征。答:行政命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要求行政相对方“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意思表示,是行政行为中一种极为普遍的行为形式。其特征有:(1)行政命令的主体是行政主

索赔的概念

索赔的概念 索赔是指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其义务,而使另方受到损失,受损失的一方向违约方提出的赔偿要求。 索赔具有下列几个特性: (l)索赔作为一种合同赋予双方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权利主张,其主体是双向的。在工程施工合同中,雇主与承包商存在相互间索赔的可能性,承包商可向雇主提出索赔,雇主也可向承包商提出索赔。施工实际中发生的索赔,多数是承包商向雇主提出的索赔,由于雇主向承包商的索赔,一般无须经过繁琐的索赔程序,其遭受的损失可以从雇主向承包商的支付款中扣除或由履约保函中兑取,所以合同条款多数是只规定承包商向业主索赔的处理程序和方法。本节主要讲述承包商的索赔。 (2)索赔必须以法律或合同为根据。只有一方有违约或违法事实,受损害方才能向违约方提出索赔。 (3)索赔必须建立在损害后果已客观存在的基础上,不论是经济损失或时间损失,没有损失的事实而提出索赔也是不能成立的。 (4)索赔应采用明示的方式,即索赔应该有书面文件,索赔的内容和要求应该明确而又肯定。 (5)索赔的结果是索赔方应获得经济或其他赔偿。 二、索赔是合同管理的一项正常业务 索赔的发生是由于工程建设的复杂性所决定的。尤其是水利工程,因受自然条件的影响很大,而很多因素却又很难以在事先完全清

楚,如水文气象条件,无法精确预测;又如地质条件,尽管有勘测资料,也难以完全正确反映地下情况,因而设计也很难完全符合实际情况,导致在施工过程中经常出现变更;水利工程一般规模较大,工作繁多,涉及面广,合同文件内容多,篇幅大,难免会有缺陷和不完备之处;在履行过程中,雇主也难免会有某些违约或应负责任而未能做好的工作,如征地移民工作,就可能受到当地民众的阻拢,一时不能解决而影响了施工进度等;水利工程的工期较长,在此期间,国家、地方政府的法规政策变化,则更是雇主无法左右的,凡此种种,都可能引起承包商的索赔。根据经验数字,一般工程索赔额为合同价的7%~8%是很正常的。 工程建设中出现索赔是很正常的,合同条款将索赔视为一种正常的业务,规定了索赔的程序,以及有关条款中涉及索赔事项的具体措施,使索赔成为合同双方维护自身权益、解决不可预见事项的途径,从而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合同中写入索赔条款体现了风险分摊的原则,保证了承包商在不是由于他本身的原因或责任而遭受损失时,可以得到补偿的权利,也可以使承包商在投标时提出一个中肯的报价。反之,如果合同规定不允许索赔,意味着承包商将承担全部风险,这明显是不合理的。另一方面,它也使承包商在投标时会普遍抬高报价,以应付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在中标后会设法降低成本借以补偿所遭受的损失,而使质量受到影响,这对雇主当然也是不利的。所以,合同中写入索赔条款不仅是公平合理的,而且也是对双方都有利的。

建设工程项目基本概念

建设工程项目基本概念 一、建设工程项目(construction project) 为完成依法立项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工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及安装工程等)而进行的、有起止日期的、达到规定要求的一组相互关联的受控活动组成的特定过程,包括策划、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和移交等。 二、建设工程项目的分类 (一)按建设性质划分 分为新建、扩建、改建、迁建、恢复。 新建项目:有两种情况 (1)从无到有。 (2)如果在扩建的过程中,新增的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的三倍以上。 (二)按建设规模划分 可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三类;更新改造项目按照投资额分为限额以上和限额以下项目两类。 1.按总投资划分的项目,能源、交通、原材料工业项目5000万元以上,其他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作为大中型(或限额上)项目。 2.否则为小型(或限额以下)项目。 注:更新改造的项目应该按照限额以上和限额以下来划分。

三、建设工程项目的组成 建设工程项目可分为单项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 特点:投资额巨大、建设周期长、整体性强和固定性等特征。 1、单项工程: 单项工程是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效益的工程。也有称作为工程项目。如工厂中的生产车间、办公楼、住宅;学校中的教学楼、食堂、宿舍等,它是基建项目的组成部分。 2、单位工程是指具有单独设计和独立施工条件,不能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效益的工程,它是单项工程的组成部分。如生产车间这个单项工程是由厂房建筑工程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等单位工程所组成。建筑工程还可以细分为一般土建工程、水暖卫工程、电器照明工程和工业管道工程等单位工程。 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两者的区别主要是看它竣工后能否独立地发挥整体效益或生产能力。 3、分部工程(parts of construction)是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分部工程一般是按单位工程的结构形式、工程部位、构件性质、使用材料、设备种类等的不同而划分的工程项目。例如一般土建工程可以划分为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屋面工程、建筑

安全的基本概念

安全的基本概念 1.什么是事故、事故隐患? 2.什么是危险(风险)、危险源与重大危险源? 3.什么是安全、本质安全? 4.什么是安全生产管理? 5.什么是安全生产标准化? 1.什么是事故、事故隐患、危险(风险)、危险源与重大危险源? ?事故 ●《现代汉语词典》:“生产、工作上发生的意外损失或灾祸。” ●国际劳工组织对职业事故定义:“由工作引起或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件, 并导致致命或非致命的职业伤害。”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定义:“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 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 ?事故隐患 ●隐患就是在某个条件、事物以及事件中所存在的不稳定并且影响到个人或者 他人安全利益的因素,它是一种潜藏着的因素,“隐”字体现了潜藏、隐蔽, 而“患”字则体现了不好的状况。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 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危险(风险) 危险是人们对事物的具体认识,必须指明具体对象:如危险环境、危险条件、危险状态、危险物质、危险场所、危险人员、危险因素等。 ●一般用危险度来表示危险的程度。 ◆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危险度用生产系统中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与严重 性的结合给出。 即:R = f(F,C) 式中: R——危险度; F——发生事故的可能性; C——发生事故的严重性。 ?危险源 ?从安全生产角度,危险源是指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疾病、财产损失、作业环 境破坏或其他损失的根源或状态。(这是客观存在的) ?重大危险源 ?广义上说,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危险源就是重大危险源。(企业一般 称重大风险源)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 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

工程项目建设的基本知识

建筑 工程项目管理基本知识 1、工程有什么特点? 这里所说的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它以建筑物或构筑物实物形态,在建设过程中,投资方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按照一定的程序,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并应符合质量要求。 按照建设性质划分,可以分为新建、扩建、改造,按建 设规模划分,可以分为大型、中型、小型。 2、项目管理系统算工程吗? 项目管理系统研发周期 12个月,完成后的实物形态只是一张光盘及功能点说明和使用手册,不是建筑物或构筑 物,虽然也叫信息工程,但不是我们这里所讲的工程项目。 同理,中国铁路总公司委托研发的 12306软件系统虽然投资巨大,但是也不算工程,不需要履行繁琐的政府行政审批程序。 3、哪些单位或者部门涉及工程项目建设? 工程项目建设涉及方方面面,主要是三个方面:投资方(在工程建设中一般叫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公共管理方(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承建方(勘察设计单位、监理 单位和施工单位)。 4、哪些单位直接参与工程项目建设?

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5、工程指挥部和建设单位是一回事吗?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或投资者,它也是建设项目管理的主体。工程指挥部是建设单位为了管理工程建设项目临时设立的机构,代行建设单位职权,但是不能对外签订各类合同,工程项目建成后一般就撤销了。 6、工程项目上马在投资方内部需要履行哪些程序? 首先,作为投资行为,工程项目上还是不上,公司的经营班子需要研究可行性分析报告,提出明确意见;其次,上报公司的董事会会议研究,如果董事会会议审议认可,应在董事会会议决议上予以载明;最后需要上股东会会议,形成决议。因为投资决定权在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重大项目要单独上会研究,投资额较小的项目则列入企业年度基本建设计划或者技术改造计划。 国家投资项目按国家相关规定履行投资审批程序,列财政预算投资计划。 7、工程建设的资金从哪里来? 工程建设资金的来源有很多,根据项目的投资主体可以分为财政预算投资(国家投资),自筹资金(地方、企事业单位自筹),银行贷款,利用外资,发行企业债券、股票筹资等。

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和简答

行政诉讼法复习题 名词解释 1.诉讼代表人的概念; 2.诉讼代理人的概念; 3.指定诉讼代理人的概念; 4.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概念; 5.举证责任的概念 6.质证的概念 7.现场笔录的概念 8.证据证明力的概念 9.受理的概念 10.判决的概念 11.履行判决的概念 12.变更判决的概念; 13.行政赔偿的概念 14.国家赔偿的概念 15.确认判决的概念; 16.起诉的概念 简答 1.行政诉讼的概念与特征;2.行政诉讼法的渊源; 3.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制度;4.原告的概念与特征; 5.被告的概念与特征; 6.第三人的概念与特征;7.共同诉讼的概念、成立条件;8.原告证明责任的范围;9.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范围;10不能作为可定案的证据有哪些 11.适用补强证据规则的证据有哪些; 12.起诉的条件; 13.审查起诉的内容; 14.审查的结果; 15.维持判决适用的条件;16.法院作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要求; 17.履行判决适用的条件;18.确认违法、无效判决的适用条件; 19.驳回诉讼请求的适用条件;20.行政诉讼执行的含义与特征; 21.法院对行政机关的执行采取的措施有哪些; 22.当事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 23.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的含义与特征; 24.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具备的条件;25.国家赔偿责任构成要件;26.行政赔偿的范围; 27.行政赔偿请求人有哪些;义务机关有哪些;

名词解释 1.诉讼代表人 在原告方(或被告方)人数众多的情况下,由一人或数人作为代表进行诉讼,其他当事人则不参加诉讼,但人民法院的判决及于全体的诉讼形式。代表全体进行诉讼的当事人称为诉讼代表人。 2.诉讼代理人 是指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代替或协助当事人进行行政诉讼活动的人。 3.指定诉讼代理人; 是指经人民法院指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诉讼的诉讼代理人。 4.委托诉讼代理人; 是指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并以他们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的诉讼代理人。 5.举证责任 是指法律预先规定的,在行政案件的真实情况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由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如果他提供不出证明相应事实情况的证据,则承担败诉风险及不利后果的制度。 6.质证 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主要是指在庭审过程中,由法律规定的质证主体借助各种证据方法,运用询问、质疑、说明、解释、辩驳等形式,对有关证据进行核实,从而对法官的内心确信施加影响形成证据证明力的活动。 7.现场笔录 是行政诉讼中特有的法定证据,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对现场情况所作的书面记录。 8.证据证明力 是证据本身所显示出来的能够说服法官相信其所证实内容的效力。 9.受理 是指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案件决定立案审查的诉讼行为。 10.判决 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终结时,根据所查清的事实,依据法律规定对行政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结论性处理决定。 11.履行判决 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行政机关负有法定职责而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的,责令被告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 12.变更判决; 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行政处罚行为显失公正,运用国家审判权直接予以改变的判决。 13.行政赔偿 是指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所给予的赔偿。 14.国家赔偿

简述工程索赔

简述工程索赔 摘要本文结合多年的实际工作经验,介绍了工程索赔的相关概念及其意义,探讨了工程索赔的分类、费用组成、计算方法以及索赔处理程序。 关键词工程索赔;索赔费用 1 工程索赔与控制 索赔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索赔要求的行为。在实际工作中,“索赔”是双向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都可以提出索赔要求,但建设单位索赔数量较小,而且处理方便。可以通过冲账、拨付工程款、扣保证金等实现对施工单位的索赔;而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的索赔则比较困难一些。通常情况下,索赔是指承包商在合同实施过程中,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费用增加而要求业主给予补偿损失的一种权利要求。而业主对于属于施工单位应承担责任造成的,且实际发生了损失,向施工单位要求赔偿,称为反索赔。 2 工程索赔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分类,按索赔事件性质分类: 1)工程延误索赔。因发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施工条件,如未及时交付设计图纸、施工现场道路等,或因发包人指令工程暂停或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承包人可提出索赔。 2)工程变更索赔。由于发包人指令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或增加附加工程、修改设计、变更工程顺序等,造成工期延长和费用增加,承包人可对此提出索赔。 3)合同被迫中止的索赔。由于发包人不正当地终止或不属承包人原因而使工程终止,承包人有权提出以下施工索赔:盈利损失和补偿损失。 4)工程加速索赔。由于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指令施工单位加快速度,缩短工期,引起承包人的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增加,由此提出索赔。 5)不可预见引起索赔,如地质条件变化引起的,土方开挖遇见文物或地下构筑物等,图纸未说明,承包人可提出索赔。 6)其它索赔。如货币贬值、汇率变化、物价上涨、政策法令变化等原因引起的索赔。 索赔费用组成:

1 施工项目管理的概念与特点

施工项目管理的概念与特点 1.1概念 施工项目管理是以施工项目为管理对象,以项目经理责任制为中心,以合同为依据,按施工项目的内在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对各生产要素进行有效地计划、组织、指导、控制,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的过程。施管理的核心任务就是项目的目标控制,施工项目的目标界定了施工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就是“三控三管一协成本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组织协调。 1.2特点 施工项目管理是建筑业企业运用系统的观点、理论和方法对施工项目进行的计划、组织、监督、控制、全过程、全面的管理。其主要特点如下: (1)施工项目的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都不进行施工项目管理。由建设单位或监进行的工程项目管理中涉及到的施工阶段管理仍属建设项目管理,不能算作施工项目管理。监理单位只把施作为监督对象,虽与施工项目管理有关,但不能算作施工项目管理。 (2)施工项目管理的对象是施工项目。施工项目管理的周期也就是施工项目的生命周期,包括工程投标、程项目承包合同、施工准备、施工、交工验收及保修等阶段。施工项目具有的多样性、固定性及庞大性的特工项目管理带来了特殊性。施工项目管理的主要特殊性是生产活动与市场交易活动同时进行;先有交易活动,成品,买卖双方都投入生产管理,生产活动和交易活动很难分开。所以施工项目管理是对特殊的商品、特殊活动,在特殊的市场上进行的特殊的交易活动的管理,其复杂性和艰难性都是其他生产管理所不能比拟的。 (3)施工项目管理的内容是在一个长时间进行的有序过程之中,按阶段变化的。每个工程项目都按建设行,按施工程序进行,管理者需根据施工项目管理时间的推移带来的施工内容的变化,做出设计、签订合同、施、进行有针对性的动态管理,并使资源优化组合,以提高施工效率和施工效益。 (4)施工项目管理要求强化组织协调工作。由于施工项目的生产活动的单件性,参与施工人员流动性大,特殊的流水方式,组织量很大,由于施工在露天进行,工期长、需要资源多,还由于施工活动涉及到复杂的系、技术、法律、行政和人际关系,施工项目管理中的组织协调工作最为艰难、复杂、多变,必须采取强化调的办法才能保证施工顺利进行,主要强化方法是优选项目经理、建立调度机构、配备称职的人员、建立动制体系。 (5)施工项目管理与建设项目管理在管理的任务、内容、范围上均不同。 2施工项目管理的内容 在施工项目管理的全过程中,为了取得各阶段目标和最终目标的实现,在进行各项活动中,必须加强管理施工项目管理的主体是以施工项目经理为首的项目经理部,即作业管理层,管理的客体是具体的施工对象、动及相关生产要素。 (1)建立施工项目管理组织——项目经理部。 由企业采取适当的方式选聘称职的施工项目经理,明确项目经理部各组织机构的责权利和义务,制定项制度。

行政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精.选]

(一)行政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1.行政法的概念 所谓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某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四类:(1)行政管理关系。即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等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的行政管理关系,是行政关系中的主要部分。行政主体的大量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大部分都是以行政相对人为对象实施的,从而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产生行政关系。(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即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所谓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授权,依法定方式和程序对行政职权行使者及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制监督的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等。 (3)行政救济关系。即行政相对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做出的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做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所谓行政救济主体,是指法律授权其受理行政相对人申诉、控告、检举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国家机关。主要包括受理申诉、控告、检举的信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以及受理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4)内部行政关系。即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平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委托行使某种行政职权的组织的关系等等。在上述四种行政关系中,行政管理关系是最基本的行政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和行政救济关系是由行政管理关系派生的关系,而内部行政关系则是从属于行政管理关系的一种关系,是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行政主体单方面内部的关系。 2.行政法的特征 (1)行政法尚没有统一完整的实体行政法典这是因为行政法涉及的社会领域十分广泛,内容纷繁丰富,行政关系复杂多变,因而难以制定一部全面而又完整的统一法典。行政法散见于层次不同、名目繁多、种类不一、数量可观的各类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中。凡是涉及行政权力的规范性文件,均存在行政法规范。重要的综合性行政法律在我国和国外主要有:行政组织法、国家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行政程序法、行政公开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 (2)行政法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内容十分丰富:由于现代行政权力的急剧膨胀,其活动领域已不限于外交如国防、治安、税收等领域,而是扩展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这就决定了各个领域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均需要行政法调整,现代行政法适用的领域更加广泛,内容也更加丰富。 (3)行政法具有很强的变动性 与其他部门法由于社会生活和行政关系复杂多变,因而作为行政关系调节器的行政法律规范也具有较强的变动性,需要经常进行废、改、立。 3.行政法的分类 (1)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行政法规范可分为下述三大类:①关于行政组织的法律规范。这类规范又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有关行政机关的设置、编制、职权、职责、活动程序和方法的法律规范,其中职权、职责规范是行政组织法规范的核心;再一部分是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双方在录用、培训、考核、奖惩、晋升、调动中的权利(职权)、义务(职责)关系的法律规范。②关于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其中最主要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双方权利(职权)、义务(职责)关系的法律规范。这类规范数量最多,涉及面最广。③关于监督行政权的法律规范,即监督主体对行政权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最主要的有行政监察、行政审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法律规范。这一类规范数量虽不是最多,但十分重要,是行

(完整版)施工索赔的概念及特征

一)施工索赔的概念 索赔是当事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及惯例,对不应由自己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给予赔偿或补偿要求的行为。在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都有可能发生索赔,但在施工阶段索赔发生较多。 对施工合同的双方来说,都有通过索赔维护自己合法利益的权利,依据双方约定的合同责任,构成正确履行合同义务的制约关系。 (二)索赔的特征 从索赔的基本含义,可以看出索赔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索赔是双向的,不仅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索赔,发包人同样也可以向承包人索赔。由于实践中发包人向承包人索赔发生的频率相对较低,而且在索赔处理中,发包人始终处于主动和有利地位,对承包人的违约行为他可以直接从应付工程款中扣抵、扣留保留金或通过履约保函向银行索赔来实现自己的索赔要求。因此在工程实践中大量发生的、处理比较困难的是承包人向发包人的索赔,也是工程师进行合同管理的重点内容之一。承包人的索赔范围非常广泛,一般只要因非承包人自身责任造成其工期延长或成本增加,都有可能向发包人提出索赔。有时发包人违反合同,如未及时交付施工图纸、合格施工现场、决策错误等造成工程修改、停工、返工、窝工,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等,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赔偿要求;也可能由于发包人应承担风险的原因,如恶劣气候条件影响、国家法规修改等造成承包人损失或损害时,也会向发包人提出补偿要求。 (2)只有实际发生了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一方才能向对方索赔。经济损失是指因对方因素造成合同外的额外支出,如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等额外开支;权利损害是指虽然没有经济上的损失,但造成了一方权利上的损害,如由于恶劣气候条件对工程进度的不利影响,承包人有权要求工期延长等。因此发生了实际的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应是一方提出索赔的一个基本前提条件。有时上述两者同时存在,如发包人未及时交付合格的施工现场,既造成承包人的经济损失,又侵犯了承包人的工期权利,因此,承包人既要求经济赔偿,又要求工期延长;有时两者则可单独存在,如恶劣气候条件影响、不可抗力事件等,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或惯例则只能要求工期延长,不应要求经济补偿。 (3)索赔是一种未经对方确认的单方行为。它与我们通常所说的工程签证不同。在施工过程中签证是承发包双方就额外费用补偿或工期延长等达成一致的书面证明材料和补充协议,它可以直接作为工程款结算或最终增减工程造价的依据,而索赔则是单方面行为,对对方尚未形成约束力,这种索赔要求能否得到最终实现,必须要通过双方确认(如双方协商、谈判、调解或仲裁、诉讼)后才能实现。 许多人一听到“索赔”两字,很容易联想到争议的仲裁、诉讼或双方激烈的对抗,因此往往认为应当尽可能避免索赔,担心因索赔而影响双方的合作或感情。实质上索赔是一种正当的权利或要求,是合情、合理、合法的行为,它是在正确履行合同的基础上争取合理的偿付,不是无中生有,无理争利。索赔同守约、合作并不矛盾、对立,索赔本身就是市场经济中合作的一部分,只要是符合有关规定的、合法的或者符合有关惯例的,就应该理直气壮地、

法理学简答题(附答案)

法理学简答题(附答案) 1.为什么说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出现为法学领域带来了根本变革 2.法有哪些的基本特征 3、法的产生有哪些共同规律 4、当代中国法律适用的原则 5、当代中国法学应在哪些方面作出努力。 6、法的规范性作用可分为哪几种作用 7、如何理解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8、学习法理学有哪三个方面的意义 9、我国法律在调节各种利益关系矛盾时应遵循哪些准则 10、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法律大体上有哪几种 11、法制一词大体上有哪三种含义 12、西方法律思想史中法与正义的关系问题有哪些重要观点 13、当代中国法的社会作用主要有哪些 14、简述法产生的条件和原因 15、简述社会主义法制对人权的作用 16.划分部门法的原则 17.法的适用的特点 18、广义违法行为的概念及构成因素 19、法律关系客体和分类 20.科技进步为什么需要法律的保障和推进 21.法的执行的特点 22、立法的特征 23、简述社会主义法与经济的相互作用 24、法律与道德的联系与区别 25、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26、法律与宗教的区别 27、权利本位法的特点 28、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28、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29、社会主义法与共产党政策的异同点 30、法的价值的特征 参考答案:1答:首先,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唯物史观为基础,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归根到底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科学地阐明了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2分) 其次,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不是超阶级的,它是由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制定出来的,是为一定阶级的利益服务的。(2分) 再次,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到了共产主义社会,法将趋向于灭亡。(2分) 2答:1、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2分) 2、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2分) 3、法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权力。(2分) 4、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2分) 3答:1、对人的行为的个别调整逐步发展到规范性调整,即不是对特定的人和事的调整,而是对一般人和事的调整。(2分) 2、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到成文法。(2分) 3、从法律、道德和宗教三种规范混为一体逐渐转化为各个相互独立的不同社会规范。(2分) 4答: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1.5分)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1.5分) 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1.5分) 4、国家赔偿与司法责任(1.5分) 5答:1、必须坚持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指引。(1分) 2、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理论和实践。(1分) 3、贯彻执行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1分) 4、贯彻双百方针。(1分) 5、借鉴一切有用的知识。(1分) 6、专业法学工作者对法学所作的努力。(1分) 6答:1、指引作用。又对本人行为的指引,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2分) 2、评价作用。(1分) 3、教育作用。(1分) 4、预测作用。(1分) 5、强制作用。(1分) 7答:1、法并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1.5分) 2、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1.5分) 3、法律的抽象性、稳定性与现实性的矛盾。(1.5分) 4、法律所要适用的事实无法确定。(1.5分) 8答、1、对学习其他法学学科或课程具有普遍指导意义。(2分) 2、有助于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增强民主与法制观念。(2分) 3、有助于我们进一步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划清马克思主义法学和资产阶级法学的原则区别。(2分) 9答、1、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1.5分)2、兼顾多数利益与少数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1.5分) 3、效率优先,兼顾公平。(1.5分) 4、善于选择最佳方案。(1.5分) 10答、1、为维护人类社会基本生活条件的法律,如有关自然资源、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已经基本社会秩序的法律。(1.5分) 2、有关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法律。(1.5分) 3、有关技术规范方面的法律,如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等方面的法律。(1.5分) 4、有关一般文化事务的法律。(1.5分) 11答、1、静态意义的法律和制度,简称法律制度。(2分) 2、动态意义的法律,即立法、执法、守法、对法律实施的监督等改革环节构成的系统。(2分) 3、“依法办事”的原则,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2分) 12答:1、法本身代表正义,法与正义是等同的。(2分)2、正义是衡量法(指实在法)是否符合法的目的及正义的准则。(2分) 3、法与正义(道德)是无关的,至少没有必然的联系,一个不正义、不道德的法律,只要合法地制定,仍然具有法律效力。(2分) 13答:1、维护秩序,促进建设和改革开放,实现富强、民主与文明。(1分) 2、根据一定的价值准则分配利益,确认和维护社会成员的权利义务。(1分) 3、为国家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提供法律依据,并对他们滥用权力或不尽职责行为实行制约。(1分) 4、预防和解决社会成员之间以及他们与国家机关之间或国家机关之间的争端。(1分) 5、预防和制裁违法行为。(1分) 6、为法律本身的运作和发展提供制度和程序。(1分)14答:1、经济原因:法的产生是由多种社会因素相互 作用的产物,但这些因素又是在阶级因素最终起决定作 用的条件下相互作用而产生的,法是商品生产和交换的 产物。(2分) 2、阶级原因:是当时阶级划分、阶级斗争的结果,产 生了私有制、国家和阶级,作为统治阶级的奴隶主,利 用国家和法律来维护自己的统治。(2分) 3、其他原因:随之社会的发展,社会公共事务比以往 的原始社会复杂,为了处理这些事务,原始社会中的简 单的习惯不能适应,因而需要一种新的行为规则即法 律。还有人的独立意识的成长也促进了法的产生,人文、 地理等因素也有影响。(2分) 15答:1、社会主义立法直接确认和保障人权(1.5分) 2、社会主义法的实施直接维护和保障人权(1.5分) 3、社会主义法制对人权得以实现的环境发生作用(1.5 分) 4、参加国际人权条约,维护和保障人权(1.5分) 16答:1、合目的性原则(1分) 2、从实际出发的原则(1分) 3、适当平衡的原则(1分) 4、相对稳定的原则(1分) 5、重点论原则(1分) 6、辩证发展的原则(1分) 17答:1、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根据法定职 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具有国 家权威性。(1.5分) 2、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实施法律的活动, 具有国家强制性。(1.5分) 3、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 动,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和合法性。(1.5分) 4、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这些法律文 书具有法律约束力。(1.5分) 18答:违法行为指所有违反法律的行为,包括犯罪行 为和狭义的违法行为。(1分) 由五个构成因素: 1、以违反法律为前提(1分) 2、必须是某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1分) 3、必须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法律上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的行为(1分) 4、一般必须有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1分) 5、违法者必须具有法定的责任能力或法定行为能力(1 分) 19答: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3 分) 分类:物、精神财富和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3分) 20答:1、科技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需要法律加以确认 (1.5分) 2、科技活动引起的社会关系需要法律调整(1.5分) 3、参加国际科技经济的竞争与合作需要法律的保障 (1.5分) 4、对科技成果的非道德使用可能造成的社会危机需要 法律加以防治(1.5分) 21答:1、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 家权威性(1.5分) 2、法的执行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1.5 分) 3、法的执行具有国家强制性(1.5分) 4、法的执行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1.5分) 22答:1、是一项国家机关的活动,是同国家权力紧密 联系的活动(1.5分) 2、是国家机关的法定职权活动,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 专门国家机关的职权活动(1.5分) 3、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1.5分) 4、是一项具有专业性和技术性的活动。(1.5分) 23答:1、经济对社会主义法具有决定作用(1分) 立法应考虑是否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1分) 立法应正确处理各种物质利益关系。(1分) 2、社会主义法对经济具有服务作用(1分) 法体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战略部署并保障其顺利实 现,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促进经济体制改革。 (1分)法直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1分) 24答:法律与道德的一致性: 观念层面,法律观念和道德观念基本是同一的。(1分) 从秩序层次来看,法律秩序和道德秩序是很难区分的。 (1分)从阶级本质看,阶级本质相同的法律与道德的 功能是一致的。(1分) 法律与道德的区别:产生的社会条件不同。(1分)表 现形式不同。(1分)体系和结构不同。(1分)作用范 围不同。(1分)作用机制不同。(1分)保障实施力量 和制裁方式不同。(1分) 25答: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结构上的相关关系。(2分)数量上的等值关系。(2分) 功能上的互补关系。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1分) 26答:法律与宗教的区别 产生的条件不同。(1分)创制的主体不同。(1分)调 整的范围不同。(1分)适用的对象不同。规范的内容 不同。(1分)实施的方式不同。(1分) 27答:权利本位法的特点 第一,社会成员皆为法律上平等的权利主体。(2分) 第二,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 段。(2分)第三,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或强制的情况 下,可以作出权利推定。(2分)第四,权利主体在行 使其权利的过程中,只受法律所规定的限制。(2分) 28答: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第一,法律制度是在私有制和阶级逐渐形成的社会 背景下孕育、萌芽,并与国家组织相伴发展和确立起来 的。(2分)第二,法律制度形成过程是一个行为的调 整方式从个别调整发展为一般调整的过程。(2分)第 三,法律制度的形成经历了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 成为成文法的长期过程。(2分)第四,法律、道德和 宗教等社会规范从混饨一体逐渐分化为各自相对独立 的规范系统。(2分) 29答:社会主义法与共产党政策的异同点 社会主义法与共产党政策的一致性: 经济基础相同。(1分)阶级本质相同。(1分)指导思 想相同。(1分)历史使命相同。(1分) 社会主义法与共产党的政策的区别: 体现的意志不同。(1分)实施的方式来不同。(1分) 表现形式不同。(1分)调整的范围不同。(1分)稳定 程度不同。(1分) 30答:法的价值的特征 社会性与阶级性的统一。(1分)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 一。(1分)相对性与绝对性的统一。(1分)目的性与 手段性的统一。(1分)特殊性和普遍性的统一。(1分) 1

工程项目索赔管理

工程项目索赔管理 1、索赔的概念及分类 工程索赔就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非巳方的原因而遭受经济损失或工期延误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应由对方承担责任,而向对方提出工期与(或)费用补偿要求的行为。 (1)按索赔的当事人分类。根据索赔的合同当事人不同,可以将工程索赔分为: 1) 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索赔。该类索赔发生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既包括承包人向发包人的索赔,也包括发包人向承包人的索赔。但就是在工程实践中,经常发生的索赔事件,大都就是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的,下面所提及的索赔,如果未作特别说明,即就是指此类情形。 2) 总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索赔。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索赔事件发生后,无论就是发包人的原因还就是总承包人的原因所致,分包人都只能向总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而不能直接向发包人提出。( 2)按索赔目的与要求分类。根据索赔的目的与要求不同,可以将工程索赔分为工期索赔与费用索赔。 1) 工期索赔。工期索赔一般就是指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非因自身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合同工期补偿要求的行为。工期顺延的要求获得批准后,不仅可以免除承包人承担拖期违约赔偿金的责任,而且承包人还有可能因工期提前获得赶工补偿(或奖励)。 2)费用索赔。费用索赔就是指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原因而遭受费用损失,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应由对方承担责任,而向对方提出增加费用要求的行为。

(3)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根据索赔事件的性质不同,可以将工程索赔分为: 1) 工程延误索赔。因发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施工条件,或因发包人指令工程暂停或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提出索赔;如果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拖延,发包人可以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2) 加速施工索赔。由于发包人指令承包人加快施工速度,缩短工期,引起承包人的人力、物力、财力的额外开支,承包人提出的索赔。3) 工程变更索赔。由于发包人指令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或增加附加工程、修改设计、变更工程顺序等,造成工期延长与(或)费用增加,承包人就此提出索赔。 4) 合同终止的索赔。由于发包人违约或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造成合同非正常终止,承包人因其遭受经济损失而提出索赔。如果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合同非正常终止,或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发包人可以就此提出索赔。 5) 不可预见的不利条件索赔。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施工现场遇到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通常不能合理预见的不利施工条件或外界障碍,例如地质条件与发包人提供的资料不符,出现不可预见的地下水、地质断层、溶洞、地下障碍物等,承包人可以就因此遭受的损失提出索赔。 6)不可抗力事件的索赔。工程施工期间,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而遭受损失的一方,可以根据合同中对不可抗力风险分担的约定,向对方当事人提出索赔。 7)其她索赔。如因货币贬值、汇率变化、物价上涨、政策法令变化等原因引起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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