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C学习材料-合同法

合同法CONTRACTS

In law, a contract is a binding legal agreement that is enforceable in a court of law or by binding arbitration. That is to say, a contract is an exchange of promises with a specific remedy for breach. Agreement is said to be reached when an offer capable of immediate acceptance is met with a "mirror image" acceptance (i.e., an unqualified acceptance). The parties must have the necessary capacity to contract and the contract must not be either trifling, indeterminate, impossible, or illegal. Breach of contract is recognized by the law and remedies can be provided.

As long as the good or service provided is legal, any oral agreement between two parties can constitute a binding legal contract. The practical limitation to this, however, is that only parties to a written agreement have material evidence (the written contract itself) to prove the actual terms uttered at the time the agreement was struck. In daily life, most contracts can be and are made orally, such as purchasing a book or a sandwich. Sometimes written contracts are required by either the parties, or by statutory law within various jurisdiction for certain types of agreement, for example when buying a house or land.

Contract formation

In common-law systems, the five key requirements for the creation of a contract are:

1. offer and acceptance (agreement)

2. consideration

3. an intention to create legal relations

4. legal capacity

5. formalities

Offer and acceptance analysis is a traditional approach in contract law used to determine whether an agreement exists between two parties. As a contract is an agreement, an offer is an indication by one person (the "offeror") to another (the "offeree") of the offeror's willingness to enter into a contract on certain terms without further negotiations. A contract is said to come into existence when acceptance of an offer (agreement to the terms in it) has been communicated to the offeror by the offeree.

Treitel defines an offer as "an expression of willingness to contract on certain terms, made with the intention that it shall become binding as soon as it is accepted by the person to whom it is

addressed", the "offeree". An offer is a statement of the terms on which the offeror is willing to be bound.

The "expression" referred to in the definition may take different forms, such as a letter, newspaper, fax, email and even conduct, as long as it communicates the basis on which the offeror is prepared to contract.

Whether two parties have an agreement or a valid offer is an issue which is determined by the court using the Objective test (Smith v. Hughes). Therefore the "intention" referred to in the definition is objectively judged by the courts. In the English case of Smith v. Hughes the court emphasised that the important thing is not a party's real intentions but how a reasonable person would view the situation. This is due mainly to common sense as each party would not wish to breach his side of the contract if it would make him or her culpable to damages, it would especially be contrary to the principle of certainty and clarity in commercial contract and the topic of mistake and how it affects the contract. As a minimum requirement the conditions for an offer should include at least the following 4 conditions: Delivery date, price, terms of payment that includes the date of payment and detail description of the item on offer including a fair description of the condition or type of

service. Without one of the minimum requirements of condition an offer of sale is not seen as a legal offer but rather seen as an advertisement.

Acceptance is a final and unqualified expression of assent to the terms of an offer. It is no defense to an action based on a contract for the defendant to claim that he had not intended to be bound by the agreement, if his conduct demonstrated that he had.

Rules of acceptance

There are several rules dealing with the communication of acceptance:

?The acceptance must be communicated: see Powell v Lee (1908) Prior to acceptance, an offer may be withdrawn.

?An exception exists in the case of unilateral contracts, in which the offeror makes an offer to the world which can be accepted by some act. A classic instance of this is the case of

Carlill v. Carbolic Smoke Ball Co. [1892] 2 Q.B. 484 in which an offer was made to pay £100 to anyone who having bought

the offeror's product and used i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instructions nonetheless contracted influenza. The plaintiff did so and the court ordered payment of the £100. Her

actions accepted the offer - there was no need to communicate acceptance. Typical cases of unilateral offers are advertisements of rewards (e.g., for the return of a lost dog).

?An offer can only be accepted by the offeree, that is, the person to whom the offer is made.

?An offeree is not usually bound if another person accepts the offer on his behalf without his authorization, the exceptions to which are found in the law of agency, where an agent may have apparent or ostensible authority, or the usual authority of an agent in the particular market, even if the principal did not realize what the extent of this authority was, and someone on whose behalf an offer has been purportedly accepted it may also ratify the contract within a reasonable time, binding both parties.

?It may be implied from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contract that the offeror has dispensed with the requirement of communication of acceptance (called waiver of communication - which is generally implied in unilateral contracts): see also Re Selectmove Ltd [1994] BCC 349.

?If the offer specifies a method of acceptance (such as by post or fax), acceptance must be by a method that is no less

effective from the offeror's point of view than the method specified. The exact method prescribed may have to be used in some cases but probably only where the offeror has used very explicit words such as "by registered post, and by that method only": see Yates Building Co. Ltd v. R.J. Pulleyn & Sons (York) Ltd (1975) 119 Sol. Jo. 370.

?Silence cannot be construed as acceptance: see Felthouse v.

Bindley (1862) 142 ER 1037.

?However, acceptance may be inferred from conduct.

Vitiating Factors

There are the factors affecting the validity of an otherwise effective contract. They include mistakes, misrepresentation, duress, undue influence and illegality.

Discharge

Once it is determined that a party is under an immediate duty to perform, the duty to perform must be discharged. A contract may be discharged in one of the following ways:

·By performance

·By tender of performance

·By frustration

·By operation of law

·By occurrence of condition subsequent

·By illegality

·By rescission

·By novation

·By cancellation

·By release

·By substituted contract

·By accord and satisfaction

·By account stated

·By lapse

·By effect of running of statute of limitations

Breach of contract is a legal concept in which a binding agreement or bargained-for exchange is not honored by one or more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by non-performance or

interference with the other party's performance. If the party does not fulfill his contractual promise, or has given information to the other party that he will not perform his duty as mentioned in the contract or if by his action and conduct he seems to be unable to perform the contract, he is said to breach the contract.

Remedi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

?Damages, which may include:

o Compensatory damages

o Punitive damages

o Incidental damages

o Liquidated damages

o Nominal damages

?Coercive relief

o Specific performance

o Injunctions

o Restitution

o Account of profi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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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习题和答案

《合同法》同步练习 一、填空 1.当事人订立合同有(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 2.合同的保全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 3.我国合同法在违约责任上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4. 可撤销或可变更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或者变更。 5.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违约金)、(双倍返还定金)。 二、单选题。 1.甲乙签订一份价值30万元的销售合同,约定甲方须支付10万元定金,但是,乙收取定金后违约,没有履行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乙应当返还给甲()。 A、22万元, B、20万元, C、16万元, D、12万元。 2.甲厂向乙大学发函表示:“我厂生产的x型电教室耳机,每副30元。如果贵校需要,请与我厂联系。”乙大学回函:“我校愿向贵厂订购x型耳机1000副,每副单价30元,但需在耳机上附加一个音量调节器。”2个月后,乙大学收到甲厂发来的1000副耳机,但这批耳机上没有音量调节器,于是拒收。在这一过程中( ) A、乙大学违约,因其表示同意购买,合同即已成立 B、甲厂违约,因为乙大学同意购买的是附有音量调节器的耳机 C、双方当事人均违约,因双方均未履行已生效的合同 D、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违约,因为合同没有成立。乙大学附条件地接受甲厂的要约,是一种新要约而非承诺 3、在以下协议中,属于我国《合同法》调整范围的是() A、离婚协议 B、收养子女协议 C、人身保险协议 D、转移监护权的协议 4、以下行为属于要约的是() A、某公司向客户寄送价目表 B、某拍卖公司在报纸上发布拍卖公告 C、某股份公司在报纸上登载招股说明书 D、某公司向另一公司发去订单 5、乙公司向甲公发出要约,旋又发出一份“要约作废”的函件。甲公司的董事长助理收到乙

LEC学习材料-合同法

合同法CONTRACTS In law, a contract is a binding legal agreement that is enforceable in a court of law or by binding arbitration. That is to say, a contract is an exchange of promises with a specific remedy for breach. Agreement is said to be reached when an offer capable of immediate acceptance is met with a "mirror image" acceptance (i.e., an unqualified acceptance). The parties must have the necessary capacity to contract and the contract must not be either trifling, indeterminate, impossible, or illegal. Breach of contract is recognized by the law and remedies can be provided. As long as the good or service provided is legal, any oral agreement between two parties can constitute a binding legal contract. The practical limitation to this, however, is that only parties to a written agreement have material evidence (the written contract itself) to prove the actual terms uttered at the time the agreement was struck. In daily life, most contracts can be and are made orally, such as purchasing a book or a sandwich. Sometimes written contracts are required by either the parties, or by statutory law within various jurisdiction for certain types of agreement, for example when buying a house or land.

学习合同法的意义

通过对合同法的学习 让我们对合同法的理论有了一定的了解 对一些合同签订后产生的纠纷有了形象的认识。也让我们认识到了合同订立的形式、相关程序和从合同签定到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注意的各项问题。合同法的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 在我们实际的学习和生活中 合同无所不在。有交易的产生常常伴随着合同的成立。合同的履行是实现当事人权利的重要途径。合同的履行以有效合同为前提 无效合同谈不上履行的问题。合同的履行应按照法徇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来进行 并遵守,适当履行、协作履行、经济合理履行的原则 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作为大学生的我们应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 这对我们来说丌无裨益 一毕业我们就会签订一系列的合同 就业合同就是大学生要签订的最典型的合同。最近看到一些报道关亍毕业大学生的在签订就业合同后 在就业中遇到了各种各样的合同问题。一些用人单位在和毕业生签订合同的时候 用一些口头合同 含糊合同 单方合同 生死合同等丌平等合同剥夺了求职大学生应有的权利。所以 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 知道合同法中违约责任作为一种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当事人是需要承担这种民事责任的 这对我们这些大学生在毕业以后的求职道路上 在碰到一些有关自己的合同的签订和纠纷时 有徆大的帮助。我们大学生应该学会用法徇这把强有力的武器来维护自己应该享有的权利。 劳动法就是一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一部法律,它是一部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的一部法律。劳动法维护的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肯定少不了劳动的主体——人,劳动与每个人都分不开,现在,我们还在校园里生活,学习,花着父母辛辛苦苦赚来的钱,但是,终究我们会离开校园,走上社会,成为一名劳动者,像我们的父母一样,为生活而忙碌奔波。 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看到很多不合理的现象,如超期加班,克扣工资,不为员工上社保,妇女就业受歧视等,这些问题之所以会产生,就是因为有些人不懂法律。这时,我们就会知道劳动法对于我们有多么重要。学习劳动法,我知道了一些维护自己权利的知识和办法,我相信,这会对我以后的工作和生活带来许多帮助。劳动法的颁布促使全体的劳动者能够得到相应的正当待遇,从而体现出个人的人生价值,并且间接的保障了伟大的社会主义的经济秩序的稳定,社会的稳定又能促进个人的人生价值创造,使其进入一个良性循环。在实际劳动过程中,当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法为我们指明了争取自己正当权益的方式,争取正当权益的地点,另外它也规定了我们劳动者应当去做的,劳动者并不仅仅是只享受我们应得的权力,同样拥有我们所应承担起自己应当承担的义务。虽然课程已经接近了尾声,但我们还要进一步关注和学习劳动法,在今后的生活中,运用劳动法知识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企业法务及规定合同管理系统培训课件

教案: 合同法律风险的识别与防范 大家都是从事具体实务操作的专业人员,因此,今天的交流,不以纯理论的内容为主,而是针对公司的经营特点,准备了38个实践中经常遇到的具体问题,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结合具体的法律条文,与大家一起了解司法实践中对这些问题是如何处理的,从而使大家再遇到这类问题时,或者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可以提前预知法院的处理意见,做到知之知彼,未雨绸缪。 1、签订合同前应当尽职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 审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非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 公民的身份证件 实践中应注意: 合同主体名称应当与公,与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件的名称一致。 案例分析 (1)合同主体身份辨认不清 甲的朋友乙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4年3月,乙向甲借款十多万,出具了正式的借据,盖A公司公章,乙签了字。事后,乙拒绝还钱。甲把乙告上了法庭。乙辩称是A公司借款,因为上面盖得是A公司公章,他只是以A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签的字。法院以起诉主体错误为由驳回了甲的起诉。甲随后起诉A公司,胜诉,可A公司经营亏损,根本就没有偿还能力。乙虽然有房有车,但按《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股东只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甲的借款,最终血本无归。 (2)对合同相关方的法律地位认识错误 A为大型跨国企业集团,实力雄厚。甲根据A下属子公司B发出的订单向B供应货物,并按照A企业集团整体的财务安排从母公司A处回收货款,收款一直较为正常。考虑到A的优良资信,甲与A的子公司B签订了一系列合同。两年后,甲获悉B经营状况恶化、即将破产,此时尚有大额出运货款尚未回收,遂向A追讨,A以其非交易合同主体为由拒绝还款,甲损失惨重。 (3)缺乏对合同主体资信情况的调查 某钢铁公司甲计划引进一套铸造设备,多家知名厂家的报价都在1千万美元以上,甲难以接受。某商人乙得知此情况后主动向甲报出500万美元的价格,保

大学考试合同法材料

《合同法》案例 11.甲公司与乙袜厂于某年4月6日签订了一份丝袜供应合同。合同规定:乙袜厂向甲公司供应丝袜2万双,总价款人民币4万元,同年4月20日交货,货到付款,合同有效期至同年4月30日止,双方若有违约应支付违约金。5月9日,乙袜厂送来2万双丝袜。甲公司以交货已过合同有效期为由拒收货物。经乙袜厂再三请求,甲公司同意接受2万双丝袜。次日,甲公司销售人员将丝袜售出5000双,其余入库存放。6月底乙袜厂电话催付货款,甲公司原签约人称,丝袜已卖出5000双,其余存在库中。同年10月8日,乙袜厂派人来收取货款,甲公司认为此批货系暂时代为保管,除已代售的5000双丝袜货款如数支付外,其余丝袜应由乙袜厂取回。但乙袜厂要求给付全部货款。 试分析: (1)甲公司起初拒收货物是否有法律依据? (2)乙袜厂要求甲公司给付全部货款是否有理? (3)乙袜厂在履约过程中应承担什么违约责任? (4)甲公司在履行合同中是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答题要点: (1)乙袜厂逾期交货,又未在发货前与甲公司协商,应认定乙袜厂违约。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公司起初拒收货物是有法律依据的。 (2)后甲公司同意接受乙袜厂迟延交付的货物并将部分货物出售,因此乙袜厂要求甲公司给付全部货款有理。 (3)乙袜厂逾期交货,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向甲公司偿付逾期交货违约金。 (4)甲公司逾期付款,因比照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袜厂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2.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2000年3月12日,向乙公司借钱15万元。双方谈妥,乙公司借给甲公司15万元,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贷款利息的1.5倍,至同年9月12日本息一起付清,甲公司为乙公司出具了借据。 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未盈利,到了9月12日无法偿还欠乙公司的借款。某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催促还款无果,但得到一信息,某单位曾向甲公司借款20万元,现已到还款期,某单位正准备还款,但甲公司让某单位不用还款。 于是,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甲公司以某单位的还款来偿还债务,甲公司辩称该债权已放弃,无法清偿债务。 试分析: (1)甲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 (2)乙公司是否可针对甲公司的行为行使撤销权?为什么

合同法复习资料(完全版)

合同法复习资料(完全版) 合同与合同法的概述 合同的概念:是指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的原则:1、平等原则:民法的根本原则,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平等,责任对等。 2、自愿原则:调整当事人双方的民事法律关系,基本原则之一。 3、公平原则: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公平合理。 4、诚实守信原则:在伦理道德,法律规范的双重约束作用下。 5、保护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具有社会规范性以及防止权利使用过当。 6、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则:合同法的纲领,具有指导和补充作用。 合同的成立(订立) 合同订立概念:合同当事人为建立具体合同关系,将相互意思达成一致的合意过程。 合同订立要件:1、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2 合同订立的方式(程序):当事人订立合同采用要约和 (一)要约概念: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要件:1、向客观存在的人做出意思表示2、以订立合同为目的。 3、要约内容具体、明确。 4、要约经要约人承诺,即受法律约束。(二)承诺概念:承诺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要件:1、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2、对要约明确表示同意。 3、内容与要约表示同意。 4、在承诺期限内作出。 承诺方式:以书面通知为准。 (三)要约邀请概念:要约引诱,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比较 1)要约是当事人主动愿意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要约引诱)是当事人表达某种意愿的事实行为,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要约中含有当事人愿意承受拘束的意旨;要约邀请本身无任何法律意义。 3)要约的内容要具备订立合同的必要条款;而要约邀请则不必具备。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合同的内容包括(合同的权利)和(合同的义务):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权利:即债权。包括1、请求权2、相对权3、抗辩权 合同义务:即债务。包括1、给付义务2、附随义务 合同的形式:1、口头形式(录音只作为证据)2、书面形式(实质性的合同内容载体)

合同法练习共9页文档

第一章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一、单选题 1.王瑞与妻子长期两地分居,为解决这个问题,王瑞欲调往甲地(妻子的工作地)工作。王瑞同事张某得知此事后,请求王瑞将其现在居住的私有房屋4间卖给他。王瑞告知张某,调动工作之事是否成功尚难以预料,如调动不成,他现住的房屋不能卖,如调动成功则可以卖给张某。二人遂达成房屋买卖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如果王瑞调往甲地工作,则将其目前居住的4间私有房屋转让给张某,价款4.8万元。在协议订立后3个月,王瑞恰遇一机会将其妻调回自己工作的城市。王瑞便告知张某,现其妻调回本市,他的私有房屋要自用,不能出卖给张某。张某遂诉至市人民法院要求王瑞交付房屋。下列陈述中正确的是:() A.王瑞与张某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B.王瑞与张某的合同属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C.王瑞的行为属于以不正当的手段阻止条件成就,因此,应当认定条件成就,合同生效。张某有权要求王瑞交付房屋 D.王瑞的行为不属于以不正当手段阻止条件成就,故合同没有生效。张某无权要求王瑞交付房屋2.2月1日张三告诉李四,“如果你考上人民大学的博士研究生则把我的那台掌上电子词典送给你”。对此,李四非常高兴的答应了。3月5日因李四考试复习英语需要,张三将掌上电子词典借给李四用,5月20日李四被人民大学研究生院录取为博士研究生,但由于邮局寄送问题,直到6月10日李四才接到了博士录取通知书,请问电子词典所有权何时起从张三转移给李四?()

A.2月1日 B.3月5日 C.5月20日 D.6月10日 3.下列关于合同的分类说法不正确的是:() A.无名合同是法律未规定内容和名称的合同 B.有偿合同中,债务人的责任相对比较重,而在无偿合同中,债务人的责任相对比较轻 C.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 D.有偿合同即双务合同,无偿合同即单务合同 二、多选题 1.丰起商场给张某无偿保管一辆自行车;张某借给李某500元钱不要利息;李某把价值2万元的柑橘交给铁路部门运输;铁路部门找木器加工厂加工制作100条长椅,以上四种合同:() A.第一个合同是实践合同 B.第二个合同是实践合同 C.第三个合同是实践合同 D.第四个合同是实践合同 2.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甲与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A.属于法定之债 B.属于意定之债 C.属于诺成合同 D.具有相对性 3.下列合同适用合同法:() A.政府采购合同 B.以悬赏广告为要约订立的合同 C.以招标、投标方式订立的合同 D.以拍卖方式订立的合同 4.在下列合同中,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的有哪些?() A.保管合同 B.委托合同 C.借款合同 D.互易合同 E.租赁合同

LEC备考学习-合同的违约赔偿(1)

LEC备考学习|合同的违约赔偿(一)对于合同的违约赔偿问题,尤其是赔偿金的计算,很多学习者不甚至了解。在这里为大家梳理一下合同违约赔偿的相关知识点,同时附上相应例子,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由于篇幅较长,文章分三期为大家呈现~ 本期主要介绍的是liquidated damages和nominal damages。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美国合同法对违约行为的主要救济方式。 美国合同法认为,在违约行为发生时,受害方有权从违约方获得救济或损害赔偿。 针对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美国合同法中有两种可能的救济方式,一是金钱损害赔偿(money damages),二是强制令(injunctive relief)。 在普通法体系中,金钱损害赔偿传统上被认为是对权利的法律救济(legal relief),而强制令则是属于裁量权的衡平救济(equitable relief)。金钱损害赔偿是对合同违约行为推定的救济方式,也是各方都有权取得的救济;而强制令只有在不适用金钱赔偿的特殊情况下才能采取。 金钱补偿可以是合同双方确定的违约金(liquidated damages),也可以是由法院确定的象征性损害赔偿金(nominal damages),或者是期待利益赔偿金(expectation damages)、信赖利益赔偿金(reliance damages)、返还利益赔偿金(restitution damages)。 对于合同所约定的违约金(liquidated damages)条款,只有在数额合理的情况下,根据违约造成的预期损失(anticipated loss)或实际损失(actual loss),才会生效。 例如,假设演员Dan同意在Peter的戏剧中担任主角。双方合同规定,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将支付1万美元作为违约赔偿金。如果Dan违约并未参加表演,则需要支付Peter1万美元的违约金。

合同法培训记录.doc模板

合同履行情况的定期汇报制度 一、每年合同履行承诺,执行年度授权的情况 1.在近年来合同管理过程中,我们严格按照《公司合同管理实施制度》、《合同管理补充规定》、《合同管理 实放办法》等文件规定,在工作中明确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订立各类合同。在订合同过程中,无任何超越分公司授权范围对外订立合同的情况发生,也无任何肢解合同以规避分公司合同管理规定的行为发生。 2.根据公司对合同管理负责人的合同签约授权,严格按照公司合同授权转委拖的规定,向公司行政负责人 上报了“关于对合同管理人员进行合同签约转委长授权的请示.”经令导批准后报合同管理系统网上审批。 3.公司先后开呢了合同履行检查工作。从检查情况来看,已订立合同总体履行情况较好,所有签订的合同 全部在合同理信息系统上运行,无网下运行情况发生,合同系统中无一事后合同,并且按照内控要求,各类合的审查严格执行经济,技术,法律三项审查,并报主管领导审批。无一例漏项审查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我们对将到履行期的合同采取了以下督办,催办工作:一是电话提前告知合同相地人,并详细询问有关履约情况,做到了对履约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提前防范和处理,提高了合同履行质量。二是对各承办部门、人员采取电话提示,督促承办人员提前进入合同履行的过程管理中去,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或处理,规避合同履行风险。 二,合同管理工作中采取的主要措施。 1、建合同管理系统。 合同管理系统,就是从上向下建立起一支专业管理队伍,实行系统管理。建立合同专门管理机构,这个机构等同于企业三总师室或工程部,是内部管理机构。各项目经理部也设立专职合同管理人员,隶属于企业合同专门管理机构。将合同管理系统的职责、权利、分工,用内部管理规定的形式确立下来。将合同管理系统分为两极,公司级和项目级。 2、制定合同管理制度 除了有专门的合同管理体系外,还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可行的、合理的合同管理制度。这些制度包括:(1)合同的审查批准制度 合同签订前还应实行审查、批准制度。即在各业务部门会签后,送交合同专门管理机构或法律顾问审查,再报请法人代表签署意见,明确表示同意对外正式签订合同。这样,通过严格的手续,使合同签订的基础更加牢靠。 (2)印章管理制度 合同专用章是代表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对外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签订合同的凭证。因此,企业对合同专用章的使用、保管要有严格的规定,要建立合同使用登记记录,合同专用章要由合同管理人员专门保管、签印,实行专章专用,尤其不准在空白合同上加盖印章。凡外出签订合同应由合同专用章的管理人员与办理签约的人一同前往签约。如合同专用章管理人员利用合同专用章谋取个人私利,应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3)合同统计考查制度 合同统计考查制度就是利用科学方法、利用统计数字反馈合同订立、履行情况。通过对统计数字的分析,总结经验,找出教训,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重要的依据。 合同统计的内容一般包括中标率、谈判成功率、合同履行率等等指标。 (4)合同信息管理制度 合同由于种类多,数量大,变更频繁,人为管理效率低,可能不还会出错,必须借助先进的手段建立计算机信息系统来管理,才能达到档案化、信息化。计算机信息系统能保证正确分析合同管理情况,适应中国经济的发展趋势。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济师、项目经理必须掌握合同管理的知识。 (1)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济师是企业主要经营决策者,掌握合同管理的有关知识是领导现代企业必备的素质。前面已经论述过合同管理是企业的生命线,企业要生存,要在竞争中取胜,企业高层领导应适应客观要

培训公司培训协议合同模板

《XXXXXXXXXXX》培训合同 合同号:【】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联系人: 联系电话:邮编: 电话: 传真: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联系人: 联系电话:邮编: 电话: 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就培训合作达成以下合同:一.合同标的、内容及价格 1.甲方同意从乙方购买、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的技术培训服务组成如下: 注:培训单价包含讲师讲课费、讲义资料费、往返交通费、差旅费、保险及税金等费用。

2.培训时间:年月日 3.培训地点: 4.授课老师:联系电话: 二.甲方职责 1.提出培训任务、内容要求,配合乙方进行培训前的课程调研和设置。 2.提供培训场地、培训基本设施及教学用品。根据乙方授课需求,为乙方布置 培训环境提供协助。 3.提供学员名单,在培训开始实施的前两天提供给乙方。 三. 乙方职责 1.选派富有教学经验的讲师负责甲方学员的培训工作。乙方讲师必须严格按 照培训计划完成教学任务,乙方的教学应能达到甲方的培训目的,使甲方满意。 2.培训前由乙方与甲方进行面谈或电话沟通,了解甲方的情况与培训需求, 通过分析、整理,设计课程,制订培训计划。 3.讲师授课时针对学员需求、课堂气氛等情况可对课程内容作相应的调整。 4.乙方负责协助甲方布置教室、协助课堂辅助工作。 5.培训结束后,乙方负责做好培训调查总结,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 供教学效果分析报告。 6.乙方讲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在甲方现场培训期间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 规章制度。 7.在整个培训过程中,甲方对培训工作提出的问题和要求,乙方应及时解释 和改进 四.付款结算方式 1. 此合同标的总额为¥元(人民币:),本合同正式签署后,乙方将按照甲方要求完成所有培训课程。培训结束后,

合同法案列学习资料

案列 ?甲、乙相约周六上午一起去某电影院看电影。到周六,甲如约前往,买好票等乙,但乙完全忘了此事,和朋友到郊外旅游去了。甲空等半天,败兴而归,指责乙言而无信,并要求乙赔偿往返路费、电影票费、精神损害等损失。 ?问:甲是否有权要求乙赔偿上述损失? ?2007年9月,某市税务局与某装修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该装修公司负责税务局新建办公楼的装修,合同对装修费用、质量、进度等均有明确约定。 装修完成后,税务局以经费不足为由,一直拖欠工程尾款。装修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税务局支付装修款及利息。 ?问:双方纠纷是否适用《合同法》? ?张三与李四于99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张楠。05年张三与李四因感情纠纷而协议离婚,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其中约定:张楠随母李四生活,张三每个月支付生活费600元给张楠至成年;张楠成年前,李四不得改变张楠之姓,待张楠成年后由其自己决定姓氏,作为此一约定的补偿,张三在离婚时一次性付给李四50万元; 如李四违反此约定,应当赔偿张三违约金10万元。 ?07年,李四与王五再婚。08年,李四与王五决定将张楠改姓王。张三知道后,将李四和王五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认为李四违反了离婚协议的约定,要求被告改回张楠的姓氏为张,并赔偿其违约金10万元。 ?问:该案是否可以适用《合同法》?为什么? ?某县政府为鼓励县属酒厂多创税利,县长与酒厂厂长签订合同约定:酒厂如果完成年度税收100万元的指标,第二年厂长和全厂职工都可以加两级工资。该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A、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B、无效民事行为 ?C、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D、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下列合同中,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的有哪些? A.保管合同 B.委托合同 C.借款合同 D.互易合同 ?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一借款合同,为担保合同的履行,甲乙签订一抵押合同,以甲公司的一栋楼作为抵押物。上述合同有无主从之分,若有,何为主合同,何为从合同? ?乙公司从甲公司购买一批货物,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丙电话联系并委托丁汽车运输公司运输。丁汽车运输公司安排本公司司机刘某驾驶。在运输过程中,因刘某的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乙公司因未能及时收到货物而发生损失。问:乙公司应向谁要求承担损失? ?A、甲公司 B、丙 C、刘某 D、丁汽车运输公司 ?王某曾向孙某借钱2万元,还完1万后后,双方约定:由李某每月代王某向孙某偿还债务1,000元,还完为止。李某正常还款3个月后因生病住院无法继续履行代还款义务。孙某要求王某还款,王某以约定由李某代偿为由拒绝。 ?问:剩余欠款应谁偿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手机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供给乙公司某型号手机1,000部,每部单价1,000元,乙公司支付定金30万元,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

合同法复习材料(全部)

电大合同法复习资料 一.名词解释 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广义的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合同法,即由立法机关通过严谨的立法技术创制的、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的、以合同法命名的基本法,可以称为合同法典。 3、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4、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5、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6 行为默示形式:在强制缔约时,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对要约的沉默,通常理解为默示承诺,该形式为行为默示形式。 7、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8、协助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 9、全部违约:是指当事人签订了合同后根本就没有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的结果完全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相对人的合同权 利全部落空,没有履约方或 者错误履约方的行为即构 成全部违约。 10、部分违约:是指当事人 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 和时间完全履行合同的义 务。 11、违约归责原则:是指在 合同违约法律制度中采取 的一种确认违约行为的原 则。 12、标的物:是买卖合同的 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 指向的对象。 13、转租:是指承租人不退 出租赁合同关系,而将租赁 物出租给次承租人使用、收 益。 14、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竞 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 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 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 就是承诺。 15、建设工程合同:即承包 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 付价款的合同。 16、客运合同:是运送对象 是旅客的运输合同。 17、货运合同:是运送对象 为货物的运输合同。 18、合同法基本原则:是指 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 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 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 本规则。 19、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 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 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 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 的缔约方式 20、不可抗力:指由当事人 意志以外的、不能预见、不 能克服、不可避免的原因造 成合同目的的落空,因此一 方可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并 不承担违约责任。 21、合同解释:指在合同生 效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 当事人因理解合同条款的 涵义发生歧义时应当如何 适用法律的一种法律制 度。 22、借款合同:借款人向贷 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 支付利息的合同。 23、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 指保证人与合同当事人之 间协商达成的,在被保证的 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 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保 证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 带责任的协议。 24、运输合同:承运人将旅 客或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 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 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 运输费用的合同。 25、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 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 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 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 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 示。 26、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 人再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 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 撤回。 27、拍卖:所谓拍卖是以公 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 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 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 方式。 28、要式合同:指依据法律 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方 能成立生效的合同。 29、实践合同:又称为要物 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 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 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30、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 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 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 同。 31、强制缔约:所谓强制缔 约,是指就某一类合同而 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 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 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 义务。这也就是说,此方合 同当事人在对方提出要约 的时候,非有正当理由不得 拒绝承诺 32、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 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 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 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 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 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33、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 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 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 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 除依据的合同。 34、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 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 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 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 止的合同 35、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已 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 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 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 力。 36、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 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 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 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 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 同。 37、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已 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 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 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诺 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 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38、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学习心得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心得 近日股份公司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通过学习让我对合同法的理论有了更深的了解,对一些合同签订后产生的纠纷有了更形象的认识,相信在以后合同签订工作中我会受益匪浅。 合同法的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在我们实际的工作和生活中,合同无所不在。有交易的产生常常伴随着合同的成立。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之一。所谓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是待定的。债的主体是指债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对性债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内容则是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引起的债叫合同之债。但无论是债的关系或合同关系,均须纳入法的调整范围之中。 作为公司的中层干部,我们应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这对我们来说不无裨益,工作中,我们会签订一系列的合同,知道合同法中违约责任作为一种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当事人是需要承担这种民事责任的。

通过《合同法》的学习,使我了解到,在我国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约责任等问题。《合同法》是一门非常实用的部门法,涉及的范围非常广,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等等社会生活中非常的各种合同,解决是现实中各种基本的复杂法律关系,通过合同的规范从而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通过《合同法》的学习,给我最大的收获我感觉就是对合同类型的案例的分析思维的改善以及分析能力有所提高。比如关于合同效力方面的案例,我懂得合同效力方面的案例主要从两个方面下手:一是合同是否有效的案例;二是无效合同的案例。前者就是判断合同是否有效,主要是对合同的生效要件的理解和运用;后者是针对合同无效的具体原因,包括合同主体不合格的案例、合同内容不合法的案例、因受胁迫、欺诈而订立合同的案例、形式不具备法律要求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案例以及代理人违法代订合同因而无效的案例。根据案情,运用合同有效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认定合同是否有效。有效合同,应当履行,否则,构成违约,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是无效合同,要弄清无效的原因是什么?属于哪一种无效合同?无效的合同,不得履行,已经开始履行的要停止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

2020最新的合同法学习资料 教学大纲

合同法学习资料教学大纲 合同法》学习资料、教学大纲 一、课程基本信息 课程名称: 合同法课程代码: 课程类别: 学时:学分: 二、适用层次、专业 网络法学本科 三、教学目的、要求 合同法在本科教学中为2个学分,是法学专业设立的一门基本的必修课程。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交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市场经济的核心交易规则,是市场经济社会的基本法律。因而学习并掌握合同法的有关理论及法律规定,对本科教育具有重要的意义。学习合同法需要有法理学、民法学等课程的基础,在学习过程中还要联系相关的单行法规如担保法、拍卖法、招标投标法、保险法等等,并能够密切联系现实生活,对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思考。 四、教材 崔建远:《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 五、教学内容 第一章合同法绪论学习目的与要求:掌握合同的概念及法律特征,掌握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学习要点: 1、合同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2、合同法基本原则﹡ 第二章合同的分类学习目的与要求:了解不同合同类型及其分类的法律意义。学习要点: 1、合同分类的意义

2、具体的合同类型﹡ 第三章合同的订立学习目的与要求:了解合同订立的概念,掌握合同成立的要件和要约、承诺规则。学习要点: 1、合同的订立与合同的成立的区别﹡ 2、合同成立的要件﹡ 3、要约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4、要约邀请与要约﹡ 5、要约的法律效力﹡ 6、要约的撤回、撤销和消灭﹡ 7、承诺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8、承诺的方式 9、承诺的生效 10、承诺的撤回 第四章合同的内容与形式学习目的与要求:了解合同的条款、内容,掌握合同权利与合同义务,了解合同的形式。学习要点: 1、提示性的合同条款 2、合同的主要条款 3、合同的普通条款 4、合同权利﹡ 5、合同义务﹡ 6、合同的形式﹡ 第五章合同的效力学习目的与要求:了解合同效力的法律意义,掌握合同的有效要件、合同无效的原因、合同的可撤销原因及其行使,掌握合同效力的补正方式以及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不被追认的法律后果。学习要点: 1、合同的有效要件﹡ 2、合同的无效﹡ 3、合同的撤销﹡

合同法复习资料整理

名词解释题: 1实践合同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合同关系发生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 B合同关系的发生属于一种民事法律事实 C合同关系应当为有偿关系 D合同关系的缔结以当事人间的合意为基础 2关于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下列选项中错误的是()。A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 B单务合同中不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C单务合同中,义务人的注意义务一般弱于双务合同 D单务合同中仍然存在对待给付义务 3下列合同中,属于实践合同的是()。 A租赁合同B赠与合同 C保管合同D买卖合同 (二)多项选择题 1关于主合同与从合同,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有()。 A主合同与从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在效力上是相 互依附的 B从合同完全依附于主合同,没有任何独立性 C主合同的当事人与从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重叠 D主合同的当事人与从合同的当事人不可以重叠 2美华商场为于某无偿保管一辆摩托车;出租车司机拉刘 某到电影院;王某赠与张某一台电视机;赵某借给孙某 1 000元钱且不要利息。下列判断中,正确的判断有()。A第一个合同是实践合同 B第二个合同是实践合同 C第三个合同是实践合同 D第四个合同是实践合同 简答题 1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论述题 名词解释题: 1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任。合同解除的,已履行部分应予返还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C 合同关系可以是有偿的,如买卖合同;也可以是无偿的,如赠与合同。2D 在单务合同中,仅有一方当事人负担给付义务,不存在对 待给付义务。 3C 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保管物交付时合同成立。 (二)多项选择题 1ABD 主合同与从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在效力上存在依 附关系,但并不是相互依附关系,主合同并不依附于从合同;从合同依附于主合同,但并非没有独立性,如保证合同可以有独立的消灭原因;主合同的当事人与从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是一样的,也可以是不一样的,前者如主合同与债务人作为抵押人的抵押合同,后者如主合同与保证合同。 2AD 第一个合同是无偿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第二个合同是运输合同,为诺成合同;第三个合同是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第四个合同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 简答题 1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包括:(1)合同法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合同法所适用的合同包括各类民事主体基于平等自愿等原则所订立的民事合同;(3)合同法的适用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试述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法学习大纲

合同法学习大纲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概念和种类。合同的法律特征:①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行为②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③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种类: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愿意负担履行义务,旨在使他方当事人因此负有对待履行的义务;有偿合同: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合同关系。1.构成:有主体(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内容(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和债务,又叫合同债权和合同债务)、客体(合同债权与合同债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构成。相对性:1.主体的相对性: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2.合同内容的相对性:指法律、合同另有规定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出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都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3.合同责任的相对性:指合同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付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基本原则:1.合同自由原则2.诚实信用原则3.合法原则4.鼓励交易原则。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 成立的要件。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3.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要约是订立合同的必经阶段,不经过要约,合同是不可能成立的。要约的有效条件:①要约是由特定人做出的意思表示②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③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④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⑤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啊出要约的意思表示,特点:①要约邀请是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而不是像要约那样是由一方向他人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②从法律性质上看,要约是当事人旨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有一经承诺就产生合同的可能性,如果要约人违反了有效的要约,应承担法律责任。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它既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也不能因自己作出某种承诺而约束要约人,在发出要约邀请后,要约邀请人撤回其邀请,只要没有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邀请人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区分:①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分②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作出区分③根据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来区分④根据交易的习惯即当事人历来的交易做法来区分,典型的要约邀请行为:寄送价目、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要约的法律效力:①要约开始生效的时间,我国法律采用到达主义,即要约必须到达受要约人知识才能产生法律效力②要约的存续期间,也就是要约可在多长时间内发生法律效力,具体有Ⅰ以口头形式发出的要约,如果要约中没规定承诺期限,那么在受要约人立即作出承诺时,才能对要约人产生拘束力Ⅱ以书面形式作出的要约,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具体规定了存续期限,则该期限为要约的有效存续期限,如果没有,则应当确立一段合理时间作为要约存续期限③要约的法律效力的内容,具体表现为:Ⅰ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Ⅱ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要约生效以后,只有受要约人才享有对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权利;承诺权是受要约人享有的权利。要约的撤回和撤销:1.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以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要约失效: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失效原因: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③承诺期限届满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承诺的概念和要件。概念: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具备条件:①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②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到达要约人③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④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⑤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合同法复习资料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合同法的概念 一、我国对合同概念的定义 我国——最狭义合同说。 我国合同立法对合同概念的定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性质) 2、合同是两方以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4、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产生的法律行为。合同主体包括: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三、合同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交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二节合同法的历史发展 一、古代合同法 《汉谟拉比法典》是最早的成文法。合同主体受到严格地限制;注重合同形式 二、近代合同法 近代合同法是指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的合同法,以法国民法典中的合同制度为典型代表,以合同自由、抽象的平等的人格、个人责任诸原则为明显标志。 1、契约自由(订立合同、选择合同对方、决定合同内容、选择订约方式) 2、契约神圣(合同优于法律,约定必须遵守) 三、现代合同法 1、具体人格的登场; 2、新的交易形式逐渐普及,新的合同理念陆续诞生 3、合同自由受到限制,出现了强制缔约; 4、社会责任抬头; 5、一般条款作用的增强 6、统一化趋势 7、劳动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日增特殊性,形成自己相对独立于完善的体系,最终从民法中分离出去。 四、我国合同立法 发展过程 1、初创阶段(1950--1956):广泛运用合同形式固定各种经济关系。 2、曲折的发展阶段(1957--1966) 3、再次被废弃阶段(1966年5月--1976年10月) 4、逐步建立和完善(1976年至今);1999年3月5日颁布和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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