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

第九章犯罪主观方面

一、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

(一)定义(教材113页)

往年试题

专科04年1月、07年7月名词解释

(二)正确理解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113-115页)【难点】

(三)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115-116页)【一般了解】

二、犯罪故意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教材116页)

往年试题

专科03年9月名词解释

犯罪的故意,就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二)犯罪故意的构成因素(116-119页)

1、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116-118页)

2、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118页)

3、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关系(118-119页)

(三)犯罪故意的类型

往年试题

03年7月、06年1月、08年7月填空题(《学习指导》67页填空题第3题)

犯罪的故意有两种类型,即与。

答案:直接故意间接故意

1、直接故意(教材119页)

(1)定义(119页)

往年试题

本科补修06年7月、08年7月名词解释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表现形式(119页)

2、间接故意(教材119-120页)

(1)定义(教材119页)

往年试题

04年1月、07年7月填空题(《学习指导》67页填空题第5题)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

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属于犯罪的间接故意。(教材119页)答案:可能放任

(2)间接故意的认识特征和意志特征(119-120页)

(3)犯罪间接故意在司法实践中的三种情况(120-121)

3、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教材121-122页)

往年试题

本科补修09年1月问答题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有哪些区别?

第一,从认识因素上看,二者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有所不同。直接故意既可以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也可以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间接故意只能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

第二,从意志因素上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则不是持希望的态度,而是持放任的心理态度。

第三,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相同。对直接故意来说,危害结果发生与否不影响定罪,而只是那些以结果为既遂要件的犯罪里区分既遂与未遂形态的标志。对间接故意而言,只有发生了特定危害结果才能认定构成特定的犯罪。即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决定了间接故意犯罪的成立与否。

4、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分类研究的意义(122-123页)【一般了解】

往年试题

03年1月、04年7月、05年7月选择题(《学习指导》无此题)某甲打猎时,发现一头猎物旁边有个小孩在玩耍,他明知自己枪法不好,但打猎心切,于是开了枪,结果猎物没打着却打死了小孩。某甲行为时的心理态度属于()。(教材120页)

A、直接故意

B、疏忽大意的过失

C、间接故意

D、过于自信的过失

答案:C

07年1月选择题(《学习指导》无此题)

某甲在与某乙争吵中捅了某乙一刀后扬长而去,某乙因失血过多死亡。对于某乙的死亡,某甲的行为属于()。(教材120页) A意外事件 B.过失犯罪

C.直接故意犯罪

D.间接故意犯罪

答案:D

三、犯罪过失

(一)犯罪过失的概念(123-124页)

1、定义(123页)

往年试题

专科03年7月、05年1月、06年7月、08年1月,本科补修05年7月、09年1月名词解释

犯罪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2、犯罪过失与犯罪故意的区别(123页)【一般了解】

3、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应负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124页)【一般了解】

(二)犯罪过失的类型

1、疏忽大意的过失(124-125页)

(1)疏忽大意过失的概念(124页)

(2)疏忽大意的过失的特征(124-125页)

(3)请学生阅读如下补充案例

案情:

邓某某,女,45岁,小学教师。

邓某某是某小学五年级一班班主任。某日下午2时许,学校拉预备铃后,五年级一班学生蒋某某(男,11岁)未按规定唱歌,与邻座同学讲话,且不听该班学生干部的劝阻。邓某某到教室上课时发现上述情况,便将蒋某某拉上讲台,一边批评蒋某某,一边教育全班学生应遵守学校纪律。蒋某某此时站在邓某某左侧稍后的位置,不服从老师的批评,还顶了一句嘴。邓某某气愤地说:“你还要顶嘴?”同时左手反手向左后甩了一巴掌,打中蒋某某的右眼部。蒋某某当时感

到右眼不适,揉了几下。下午上课时渐渐感到视线不清,放学回家后告诉家长身体不舒服,想早点睡觉。第二天早上醒来右眼失明。

法医鉴定认为,导致蒋某某右眼失明的原因是因为眼侧受外力打击,致使虹膜静脉窦发生撕裂伤,微血管出血,渗入前房,发生激化,使前房的透明流体变混浊所致。据眼科医生解释,如果打击来自眼睛正面,一般不会导致虹膜静脉窦撕裂,但如果打击来自侧面,只要较轻的打击力量就可能导致这种损伤。同时,当虹膜静脉窦微血管出血时,如果及时发现,止血清洗,就不会出现大问题。即使有少量血液渗入前房,也会慢慢被吸收。但如果没有发现,血流不止,就会出现本案中发生的情况。

评析:

本案中,邓某某的行为构成过失犯罪,其主观罪过形式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本案中,邓某某在气愤之下打了蒋某某一耳光,单就打这一耳光来说,肯定是故意的,但是,故意的内容并不是要非法损害蒋某某的健康,即并非要有意伤害蒋某某的身体,而是只在于使蒋某某感到一定的疼痛和羞耻,从而达到教训和惩罚的目的。疏忽大意过失伤害的行为人对伤害结果的应当预见,只能是一种相对的、概括性的预见。这就是说,只要行为人应当并能够概括性地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危害结果(无论其是否能够预见到将会伤害的部位、程度等具体情况如何),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从而实施了这样的行为,并引起了重伤他人的严重后果,就可以构成过失致

人重伤罪。

本案中,邓某某作为一个40多岁的中年人,又是和小学生长期生活在一起的小学教师,是应该并且能够意识到一个成年人在气急之中一巴掌打出去的份量有多重,一个年仅11岁的孩子的承受能力有多大,以及打在孩子的面部这样的要害部位可能产生什么样的后果等情况的。换言之,邓某某对于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伤害蒋某某的危害结果这一点,应该并且能够有一种概括性的预见。因此,即使邓某某在动手打蒋某某的当时并不能确切地预见将会使蒋某某右眼失明这一具体的危害结果,也不能说明她对该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犯罪的过失。

本案在主观方面既不是故意,也不是意外事件,而只能是过失,而且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因为,邓某某身为教师,教育方法简单粗暴,公然体罚学生,这本身既是违反师德的,也是违犯有关规章制度的行为,因此,邓某某具有应该预见该行为可能引起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同时,邓某某也能够概括地预见该行为具有使蒋某某身体健康遭受损害(而不是指感到疼痛和羞耻)的可能性。因此,邓某某的行为已具备疏忽大意的过失的第一特征——应该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其次,根据案情来看,邓某某当时一气之下,只想到要好好教训一下这个不听话的学生,所以一听到蒋某某居然还敢当众顶嘴,随手就是一巴掌,根本就没有想,也来不及想到可能造成伤害蒋某某的后果。这种没有想到,是由于邓某某疏忽大意造成的,因为邓某某当时如果冷静一点,教育方法得当一点,严格按照不准体罚学

生的规章制度办事,多考虑一下这样做的后果,就不会那样冲动。由此可见,邓某某的行为也同时具备了疏忽大意的过失的第二特征——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所以,邓某某对蒋某某右眼失明之重伤结果在主观上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应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另外,由于邓某某在行为的当时根本没有意识到这一耳光会造成伤害蒋某某的严重后果,也就不存在其轻信危害结果可以避免的问题。

2、过于自信的过失(126-127页)

(1)概念(126页)

(2)特征(126页)

轻信的表现:行为人认为凭借自己熟练的技术、敏捷的动作、高超的技能、丰富的经验、有效的防范,完全可以避免发生危害结果。但实际上行为人过高地估计了自己的力量,因此未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

(3)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126-127页)

(4)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区别(127页)

(5)请学生阅读如下补充案例

案情:

张某某,男,28岁,板车工人。

张某某从事货场短途货运工作,熟悉这段道路的情况,曾自吹:“这段路上哪儿有个碗大的坑,哪儿有个鸡蛋大的石头,我都一清二楚,闭上眼睛也能避开。”这段路上有个陡坡,坡道两侧是农贸市场,来往人很多,张某某经常驾车穿过其间,从未发生过撞人事故。这次搬运站给换了一辆新板车,按当地习惯,新板车的后部两旁都要各加一把粗长的大方子,以便驾车人在必要时抬高车把,使木方擦地,起减慢车速的作用。张某某因找不到合适的木材,没有在新车上加上这个刹车装置,就使用起来了。有两次驾车下坡时,刹不住车,收不住脚,眼看着要撞上行人,都因他身强力壮,技术熟练,在紧急关头绕过行人,避免了事故的发生。某日,天下着雨,张某某与另一板车工人陈某运生铁块去货场。车行至坡顶时,陈某对张某某说:“今天路滑,你的车载货过重,又没有刹车装置,为了防止出事,我来帮你驾车下坡。”张某某说:“没啥!”只搬下一块生铁,照旧驾车下坡。终因车重路滑,失去控制,将一位横越公路的老妇撞倒,轧断双腿,经医院救治,造成重伤。

评析

本案中,张某某已经预见到可能发生交通事故。既然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那么就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是,行为人张某某在有可能履行避免危害结果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这一义务,造成一个横越马路的老妇的重伤。这从心理原因上看是张某某对危险估计不足,轻易相信自己的驾车技术。由此可见,张某某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行人的伤亡,但却

轻信能够避免,结果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具体而言,张某某的轻信表现为,凭借自己身强力壮、技术熟练、熟悉道路情况,并有多次避免事故的实际经验,而轻信可能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但由于张某某依靠的这些根据并不可靠,结果造成严重危害,张某某在主观上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往年试题

03年9月、04年1月选择题(《学习指导》无此题)

某甲在行车中不小心将某乙撞伤,为了尽快逃脱,便将流血昏迷的某乙拖入路边树林。某乙失血过多死亡。对于某乙的死亡,某甲的行为属于()的犯罪。(教材127页)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疏忽大意的过失

D.过于自信的过失

答案:B

四、意外事件(128页)

(一)意外事件的概念(128页)

(二)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过失的区别(128页)

(三)刑法典第16条中的“不能抗拒的原因”的含义(拓展内容,

教材无。见《法规汇编》第5页)

不能抗拒的原因是指,行为人虽然预见到了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无法控制或抗拒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在这种情况下不具有罪过,因而不应承担刑事责任。这种不可抗力可能来自自然灾害,如地震、山洪暴发等;也可能来自他人的侵害;还可能是由于突发的疾病而引起。

(四)请学生阅读如下补充案例

案情:

林老太太在其女儿耿某家居住,照顾耿某的两个孩子,大的4岁,小的2岁。因两个孩子都咳嗽,林老太太买了一瓶止咳糖浆给孩子们服用。某日,耿某用装糖浆的空瓶装了一些敌敌畏,放在原处,忘记告诉其母林老太太。过了几天,两个孩子咳嗽要喝糖浆,林老太太以为装了敌敌畏的瓶子还是装的止咳糖浆,便拿起来给两个孩子喝,结果都被毒死。

评析

本案中,林老太太不可能预见到装糖浆的瓶子被换装了敌敌畏,其在主观上,既没有故意也不存在过失。同时,林老太太根本无法预见到糖浆瓶子里装了敌敌畏,因而,林老太太对两个孩子的死亡不负刑事责任。综上所述,林老太太因误将敌敌畏当作糖浆,致使两个孩子死亡,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是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五、犯罪的目的和动机【一般了解】

(一)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概念与关系

1、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概念(129页)

2、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关系(130页)

3、间接故意犯罪中不存在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但行为人可能具有其他的犯罪目的。

(二)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意义【一般了解】

1、犯罪目的的意义(131-132页)

2、犯罪动机的意义(132页)

六、认识错误

(一)认识错误的定义(132页)【一般了解】

(二)法律认识错误(133页)

(三)事实认识错误(134-136页)

七、请学生阅读《学习指导》第66-67页的案例分析示例

八、讨论《学习指导》第68页的两个案例

往年试题

专科08年1月案例分析题

案情:

胡某,男, 17岁。2005年2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2005年11月某日晚9时左右,胡某与其朋友陈某喝完酒后在本县城关镇大街上驾车兜风,行至一个夜市小吃区时,撞上了正在马路边行走的张某、王某。张某被撞倒卷入车下,挂在车右前避震器与方向横拉杆上,王某被撞倒在马路边(手在地上蹭破了皮)。胡某没有停车救人,而是继续向前开。因被撞的张某还在车下,车辆行驶不正常,陈某便对胡某说:“好象那人在车上呢。停车看看吧。”胡某说:“管他呢!”继续驾车逃跑。夜市上的群众见此情景,大喊“车下有人,把车停下”,边喊边往胡某车上扔啤酒瓶、饮料盒,进行阻拦。但胡某不仅不停车,反而加大油门快速行驶。车行至县城南郊一加油站前时自行熄火,而张某被拖带长达2000多米,已血肉模糊、面目全非,惨死于车下。

试分析并说明理由:对于张某的死亡,胡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是什么?对于胡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罚(只答处罚原则)?

案例分析答案:

1、对于张某的死亡而言,胡某的心理态度属于间接故意,其行为构成(间接)故意犯罪。(2分)

(判断正确者得分。判断错误则全题不得分〉

2、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其显著特点表现为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抱着漠不关心的放任态度,即不希望、不追求结果的发生,但也不反对结果的发生。(3分)

3、胡某交通肇事撞倒张某后,不仅不停车救人,反而加速逃跑,并且在陈某提醒、路人阻拦的情况下,明知车下有人,继续行驶可能会致人重伤甚至死亡,但他却无动于衷,对张某的死活放任不管,驾车猛跑,以致张某被拖带至死,其心理态度完全符合间接故意的特征,故其行为已由过失犯罪转变为间接故意犯罪。(4分)

4、胡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罪,应当撤销缓刑,在对其新罪作出判决的基础上,将原判刑罚与新罪所判刑罚合并,决定执行的刑罚。(3分)

5、胡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分)

6、胡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不能适用死刑。(2分)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