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保险合同要注意什么

编号:_____________签保险合同要注意什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保险合同注意事项

1

如何签订保险合同

1、准备投保时:

检查保险营销员、代理人、经纪人的资格证书和展业证明。

2、签约前要注意:

对于签约前保险业务员只提供产品说明书,不出示保险合同、保险费率及其它相关资料的,消费者应拒绝购买。

针对一些专业性强的格式条款,要注意向有关专家请教,避免因不懂专业而糊涂签约,权益受损。

3、如实填写投保单:

对于保单上要求填写的内容购买者要如实填写,不得欺瞒,以免在索赔时保险公司以此作为拒绝赔偿的理由。

投保单上的签名和风险提示语句必须由本人填写,不得找他人代签。

2

怎么看懂保险合同

第一步:核实常规信息

尽管保险合同一般长达数页,内容也比较繁杂,但是我们可以在拿到保单之后的第一步就是核实合同中的各种基本信息,比如被保险人、受益人姓名、联系方法等常规信息。

此外,如有必要投保人还应该确认一下保单的真实性,途径则有两个:一是通过保险公司热线电话和官方的网站来核实;二是通过专业代理人(经办代理人

和其他代理人)来核实。

第二步:明确保险责任

在核实完保单中的基本信息之后,就需要阅读合同条款中的保险责任条款。

这些条款主要描述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内容,即保险公司在哪些情况下须理赔或如何给付保险金。

投保人在浏览保险条款时特别要注意阅读除外责任条款,这些条款列举了保险公司不理赔的几种事故状况,投保人在购买保险后要当心回避这些状况的出现。

第三步:记住保险期限

保险合同当中很容易让人犯晕的就是几个保险期限的规定和作用,切忌没有留心这几个保单的关键保险期限,导致不能很好地使用自己的保险权益。

1、保险空白期:是指从投保人缴纳保费到保险公司出具正式保单之前的这段时间。

在这期间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也就是说消费者虽然已经交了钱但还没有真正完成“投保”。

2、观察期:又称等待期,是指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一定时期内(一般为

90-180天)。

在这期间保险公司也不承担责任。

大部分医疗保险单有观察期的规定。

3、犹豫期:是指在投保人签收保险单后一定时间内(一般为10天),对所购买的保险不满意,可无条件退保并且拿到相应的退还保费。

所以说买保险并不是一锤子买卖,投保人如果发现不合适还可以及时退保。

保险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要点提示】 保险合同纠纷中,人民法院对歧义格式条款含义的解释不应排除《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适用。“通常理解”应定义为一般人的理解,法院在确定一般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时,应借助于《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解释原则。 【基本案情】 原告高峰诉称:2004年2月29日,原、被告以牌号为皖N55851自卸车为保险标的物签订《机动车保险合同》一份,约定:保险期限为2004年3月1日至2005年2月28日;因考虑到本保险合同履行期内国家将实行新的赔偿规则,故双方同时将该保险车辆的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提高到50万元。2005年1月7日,该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案外人死亡。经法院判决,原告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计270928元。原告要求被告赔付,但被告只同意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第三者责任险赔款74513.6元。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尚余的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款181918元[计算方式:(应付额270928元-自负额1000元)×95%-已付额74513.6元]。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辩称:本案主体缺失,本案所涉合同的被保险人系徐泽峰和高峰,故徐泽峰系本案共同原告;原告未提交其已实际赔付的依据,最终损失金额难以确定;按保险条款约定,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国家现行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有关约定给予赔偿。本案所涉合同于2004年2月29日签订,保险期限从2004年3月1日至2005年2月28日止,故合同签订时的交通事故处理的相关法规为《办法》,且双方亦没有在2004年5月1日《解释》实施后变更保险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的人身赔偿审理标准是否适用于未到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对于2004年5月1日前签订的并且在该日期前未到期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保险人可按《办法》规定的计算方法履行赔偿。被告无义务承担约定之外的赔偿,现被告已按约理赔,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2004年2月29日,原告将其所有的牌号为皖N55851自卸货车,以原告和徐泽峰为投保人向被告投保车辆保险。保险期限为2004年3月1日至2005年2月28日,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为50万元。2005年1月7日,原告驾驶该保险车辆在宁波市鄞州区姜山环镇路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案外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本案原告须对该起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2005年3月18日,死者家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后经法院判决,本案原告应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

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的解释义务及法律后果

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的解释义务及法律后 果 保险合同属射幸合同,保险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利益分配上与其他合同当事人相比存在不均衡性。而且保险合同条款是格式条款,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的地位亦存在强势和弱势之分。因而在签订合同时,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对有争议的条款和免责条款尽到解释和说明义务。这是在审理保险合同纠纷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也是存在一定争议的问题。本文拟从以下案例中对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的解释说明义务的种类、形式、举证责任及法律后果进行探讨。 一、基本案情: 2004年3月27日,甲公司为其所有的鄂N12265号货车向乙财保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险、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车上货物责任险,保险金额分别为20万元、10万元、3万元、2万元。并约定不计免赔特约条款,保险合同期限为2004 年3月27日至2005年6月2日。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第三条约定,“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合同在责任免除条款中约定,“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应否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其中第(三)项约定为“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2005年5月13日9时左右,该车在上海某地100吨地磅上过磅时,因装载物较高,为预防车顶货物碰到地磅上的横梁,随车人员张某上车顶观察。当该车驶进地磅时,张某被横梁与车顶夹破头部倒在驾驶室顶部,当场死亡。甲公司赔偿死者张某亲属死亡赔偿金等费用10万元后,要求乙财保公司承担第三者责任险。乙财保公司认为死者张某是随车人员不属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而拒绝理赔。甲公司于是提起诉讼,要求乙财保公司以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赔偿10万元。 二、保险公司签订合同时的解释和说明义务的种类 保险公司签订合同时有两个解释和说明义务不得违反,一是对有争议条款的解释和说明义务,二是对免责条款的解释和说明义务。对有争议条款的解释和说明是为了避免纠纷发生时,因对条款的理解产生争议而被裁定机关认定为有争议的条款,从而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认定,不属法定义务。但如果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不履行该义务,将可能在诉讼中承担败诉的结果。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的解释和说明义务系《保险法》明确规定的义务,属法定义务。 尽管上述两种义务中有一个不属法定义务,但如果保险公司怠于行使此两种义务,将会在诉讼中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对本案例的审理就能说明这个问题。对本案例的审理均涉及到对保险公司签订合同

签保险合同时主险加附险是指什么意思

签保险合同时主险加附险是指什么意思 主险是不需要附加在其他险下可以独立承保的险种。 附加险必须依附于主险之下。 需求方可以自行根据需求选购主险或主险+附加险。 如果缺乏保险知识,一般被推销的都是主险+附加险,且主险都是分红险,从而实现 推销方卖更多保险的目的。 最终产品评价: 目前的主险是一款分红型的两全险,身故、全残时获得赔付;满期后生存亦可获得赔付;保险金额是30万,正常缴纳20年,保费缴纳总额为23880011940*20,期间每年可获 得低收益的分红,是款很不划算的保险,名为保障,实际不如专门买单独的消费型意外险,把剩下来的钱自己用做投资理财。 目前的附加险是一款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险,发生重疾时获得赔付,保险金额30万,正常缴纳20年,保费缴纳总额为462002310*20。 合计每年缴纳保费1425011940+2310,20年缴纳保费总额285000。 具体收益划算与否我就不测算了,可以自己测算下如果把分红险每年缴纳的11940都 存下来做投资,定个保守的每年最低投资回报率测算,看75岁时是否收益远大于30万生 存金。 注意,在这个计算模型里需要扣除购买消费型意外险保身故的成本。 注意,这是自己做的投资,流动性远远好于把钱存保险公司里。钱想拿回来就拿回来,而如果想把钱从保险公司拿回来要损失75%左右的本金。 1、什么是存款保险? 存款保险又称存款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设立专门的存款保险基金,明确 当个别金融机构经营出现问题时,依照规定对存款人进行及时偿付,保障存款人权益。 2、保障范围是什么? 根据存款保险条例,存款保险覆盖所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在我国境内 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

保险代理合同书

保险代理合同书 ()××代字第____号 委托方:中国××保险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被代理人) 住所: 负责人: 受托方: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代理人) 住所: 负责人: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保险代理合同。 第一条总则 1、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代理甲方办理人身保险业务,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照约定范围从事代理活动所产生的保险合同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代理费用(指代理业务的佣金、手续费,下同)。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甲方与乙方的员工之间有雇主和雇员关系。 2、乙方只为甲方代理人身保险业务,不得为甲方以外的保险公司代理人身保险业务。 第二条代理范围

1.乙方代理推销甲方指定的保险产品(具体险种见附件一); 2.乙方代理甲方收取代理产品的首期暂收保险费; 3.乙方代理收取甲方指定的保险产品的续期保险费; 4、甲方以书面形式委托的其他特定事项。 (二)地域范围___________行政区域内。 第三条代理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到期日前六个月双方需就合同的续签或终止等相关事宜进行协商,合同到期日前未达成书面续签协议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第四条代理费用 1、代理费用按甲方上级公司规定的标准(详见附件一)支付给乙方,甲方上级公司规定的标准如有调整,甲方支付的代理费用也作相应调整。 2、甲方以转帐形式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 3、乙方设立独立的代理费用帐户,并在每月的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提交上个月的业务结算表;甲方核实后,在2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将上个月的代理费用全额划入乙方帐户。 4、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代理费用时,应向甲方开具税务部门认可的保险中介服务专用发票。 第五条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合同范本之保险合同属于服务合同

合同范本之保险合同属于服务合同

保险合同属于服务合同【篇一:2015保险资格证考试试题附答案】2015保险资格证考试试题附答案 a.售前服务 b.售中服务 c.附加服务 d.售后服务 答案:b a.保单年度 b.以往病史 c.职业类型 d.文化水平 答案:a a.部分损失 b.足额全损 c.推定全损 d.推定超额损失 答案:c a.高损失频率优先原则 b.高额损失优先原则

c.低损失频率优先原则 d.低额损失优先原则 答案:b a.保险保障风险和费用风险由投保人承担 b.保险保障风险和费用风险由保险人承担 c.保险保障风险和费用风险由受益人承担 d.保险保障风险和费用风险由被保险人承担答案:b a.客户至上原则 b.诚实信用原则 c.勤勉尽责原则 d.专业胜任原则 答案:a a.借助行政力量进行竞争 b.业务竞争 c.向客户给予保险合同以外的经济利益 d.向客户承诺最低的投资回报率 答案:b a.保险人与被保险人 b.保险人与投保人 c.保险人与受益人

d.保险人与代理人 答案:b a.保险财产的占用性质 b.投保人的各种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c.投保标的物所处的环境 d.投保标的风险防范情况 答案:b a.必须经保单持有人同意 b.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c.必须经受益人同意 d.必须经代理人同意 答案:a a.受益人的资金运用 b.投保人的资金运用 c.保险人的资金运用 d.被保险人的资金运用 答案:c a.守法遵规 b.诚实信用 c.专业胜任 d.客户至上

答案:b a.经营主体 b.费率厘定的数理基础 c.实施方式 d.适用原则 答案:b a.保险合同主体变更 b.保险合同内容变更 c.保险合同客体变更 d.保险合同效力变更答案:b a.保险合同 b.保险代理合同 c.保险代理执业证书 d.保险代理资格证书答案:b a.保险合同被变更 b.保险合同无效 c.保险合同被解除 d.保险合同终止 答案:b

签保险合同要注意什么

编号:_____________签保险合同要注意什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保险合同注意事项 1 如何签订保险合同 1、准备投保时: 检查保险营销员、代理人、经纪人的资格证书和展业证明。 2、签约前要注意: 对于签约前保险业务员只提供产品说明书,不出示保险合同、保险费率及其它相关资料的,消费者应拒绝购买。 针对一些专业性强的格式条款,要注意向有关专家请教,避免因不懂专业而糊涂签约,权益受损。 3、如实填写投保单: 对于保单上要求填写的内容购买者要如实填写,不得欺瞒,以免在索赔时保险公司以此作为拒绝赔偿的理由。 投保单上的签名和风险提示语句必须由本人填写,不得找他人代签。 2 怎么看懂保险合同 第一步:核实常规信息 尽管保险合同一般长达数页,内容也比较繁杂,但是我们可以在拿到保单之后的第一步就是核实合同中的各种基本信息,比如被保险人、受益人姓名、联系方法等常规信息。 此外,如有必要投保人还应该确认一下保单的真实性,途径则有两个:一是通过保险公司热线电话和官方的网站来核实;二是通过专业代理人(经办代理人

和其他代理人)来核实。 第二步:明确保险责任 在核实完保单中的基本信息之后,就需要阅读合同条款中的保险责任条款。 这些条款主要描述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内容,即保险公司在哪些情况下须理赔或如何给付保险金。 投保人在浏览保险条款时特别要注意阅读除外责任条款,这些条款列举了保险公司不理赔的几种事故状况,投保人在购买保险后要当心回避这些状况的出现。 第三步:记住保险期限 保险合同当中很容易让人犯晕的就是几个保险期限的规定和作用,切忌没有留心这几个保单的关键保险期限,导致不能很好地使用自己的保险权益。 1、保险空白期:是指从投保人缴纳保费到保险公司出具正式保单之前的这段时间。 在这期间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也就是说消费者虽然已经交了钱但还没有真正完成“投保”。 2、观察期:又称等待期,是指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一定时期内(一般为 90-180天)。 在这期间保险公司也不承担责任。 大部分医疗保险单有观察期的规定。 3、犹豫期:是指在投保人签收保险单后一定时间内(一般为10天),对所购买的保险不满意,可无条件退保并且拿到相应的退还保费。 所以说买保险并不是一锤子买卖,投保人如果发现不合适还可以及时退保。

保险合同样本

保险合同样本 -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

保险合同 甲方: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市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市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南京市雨花路396号 乙方:太平洋保险公司 法定代表人:太平洋保险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路13号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甲方指定乙方为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市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独墅湖隧道运营期项目(以下统称“本项目”)的承保人,乙方为甲方提供相应保险服务达成以下协议: 一、定义: (一)被保险人 甲方为本项目的被保险人。 (二)保险人 乙方为本项目的保险人。 (三)经纪公司 甲方聘请江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为保险经纪人,为甲方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隧道正常运行一切险项目提供保险经纪服务。 二、合同组成 1.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本保险合同; (2)保险单及批单; (3)中标通知书; (4)保险谈判达成的书面协议; (5)投标文件澄清及投标文件 (6)招标文件答疑及招标文件 (7)形成合同的其他有关文件。 2.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但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三、保险明细表及保险条款 详见本章附件。 四、保险费率和保险费 (一)保险费率 待保险公司报价。 (二)保险费 待保险公司报价。 (三)保费支付 详见保单明细。 五、保险期限 一年,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六、保险服务条款 (一)服务机构与服务网络的建立 乙方应专门成立“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隧道正常运行一切险”项目服务小组,在本协议或保单生效后(以先发生者为准)立即投入正式运营,负责受理所有涉及本协议保险的索赔案件。 项目服务小组成员包括: 组长: 副组长: 其他成员: 项目小组组长、副组长人员变动须与甲方协商确定,其他成员人员变动须通知甲方。 (二)保险培训服务 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提供培训服务,以提高甲方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灾防损技能,培训费用由乙方承担,具体举办时间和地点由甲方、乙方和经纪公司协商确定。 (三)参加经纪公司组织的例会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参加经纪公司组织召开的保险联席会议,向甲方和经纪公司通报承保、理赔与服务情况,就有关问题进行沟通与协商,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七、理赔服务条款 1、受理报案 保险事故发生后,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报案,若因特殊情况未能

保险协议书

保险协议书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下面橙子给大家带来保险协议书,供大家参考! 保险协议书范文一 甲方:_________(企业名称) 乙方:_________(下岗职工) 经双方协商一致,就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期间和终结时双方权利义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养老、失业、大病医疗保险的缴纳: 企业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为“协保”人员办理缴纳养老、失业、大病医疗三项社会保险手续。 1.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_________,乙方承担_________,甲方承担_________; 2.大病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_________,乙方承担_________,甲方承担_________; 3.失业保险费缴纳_________,乙方承担_________,甲方承担_________。 三、医疗费用的承担:乙方在协议期间患大病所发生的费用,除

按本市大病医疗保险规定应由保险基金承担的部分外,其余费用甲方承担_________%,乙方承担_________%。 四、协议期间,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承担乙方的档案保存; 2.当乙方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帮助协保人员办理人事档案调转手续; 3.乙方应按协议向甲方缴纳社会保险应承担的费用; 4.甲方除本协议确定的给予乙方待遇外,不再向乙方承担其他义务。 五、本协议履行期间,乙方由于被判刑、劳改、劳教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六、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发生兼并、合并、分立、被收购的,本协议由接收单位继续履行。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 八、甲方不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乙方可向企业所在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乙方不按本协议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得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九、本协议一经签订,甲、乙双方签订的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协议即行解除,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停止执行。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起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起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法规类别】司法案例发布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3.06.07 【实施日期】2013.06.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起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2013年6月7日) 案例1: 王某诉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保险合同代签名的法律后果 【要点提示】 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亲自签章。保险业务员代为签字,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行为的追认。

《解释(二)》涉及条款:第三条第一款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简要案情】 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张某与投保人王某是同学关系。在张某向王某推销保险产品时,王某在外地出差,于是王某让张某到自己家中找自己的妻子收取保险费。张某遂到王某家中找到王某的妻子取得了保险费,并代替王某在投保书上签字。投保书所记载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王某,投保的险种为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期限为终生,交纳保险费期限为20年,每年应交纳保险费金额为2000元。王某出差回到北京以后,张某将保险合同及保险费发票交给了王某。此后,王某每年正常交纳保险费,累计交费12000元。直到2006年,王某、张某关系恶化,王某遂起诉保险公司,以投保书不是自己亲笔签字为由要求退还全部保险费。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王某在张某代其签署投保书后,取得了张某转交的保险合同文本及保险费发票,应视为其对张某所实施的代签约行为已经明知。在此后长达五年的时间里,王某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纳各年度保险费的行为,即属于以积极参与合同履行的方式表达了其对于张某代其签约行为的追认。据此,法院认定王某追认了张某代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2: 田某、冉某诉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保险合同解除与保险人拒赔

同保险公司签订处理保险事故的委托代理合同

同保险公司签订处理保险事故的委托代理合同 篇一:事故处理委托协议 委托合同(20XX)民字第号 委托人:(甲方) 受委托人:(乙方) 甲方因20XX年5月22日在***大道与*****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捷达出租车发生碰撞后致车损一事。委托乙方代办理赔事宜,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各条,共同遵守。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为甲方代理人,甲方委托 乙方所办理事项不再另行委托第三方办理。 二、乙方受托后必须认真负责地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积极协调 出租车公司、保险公司、肇事驾驶员、伤者关系,尽快结案赔款。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乙方陈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或证据 线索,如甲方没有如实叙述案情,造成的不良后果由甲方承担。甲方无故终止合同,所收费用乙方不予退还。 四、根据双方商议确定,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代办费伍仟元整元,此费用包含乙方办案工作中出现的差旅等费用元,款项直接支付至的账户,账号为户名:, 开户行:分行营业部。五、本委托书自签订之日起至理赔完毕前有效。 六、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具体事项见授权委托书。

甲方:乙方: (反面附双方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年月日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驾驶(**********号)车于20XX年5月22日 在****大道上与****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捷达出租车发生(碰撞、伤人)的交通事故,由于本人因工作的原因无法亲自处理,现委托同志代理。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 一、(同意)委托到交警部门办理放车手续,协助办理结案手续。 二、(同意)委托()到保险公司办理车辆定损手续,签订理赔协议; 办理理赔申请;领取给付款项等手续。 三、(同意)委托到奔驰车维修(厂、4S店)办理修车、开票、 结算、放车、取车手续。 四、(同意)委托办理结算手续,结算价格以保险公司核价为准。 五、(同意)委托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及与肇事者***办理理赔、结算、结案手续。 六、(同意)委托按交警认定的事故责任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提起反诉,代为收取法律文书等。 七、(同意)委托最终保险金转入本人账户,支付至周正国的账户,账号为户名:,开户行:分行营业部。本委托书自签订之日起至理赔完毕前有效。 委托人:年月日

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⒈保险合同是双方或者多方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 律行为。⒉保险合同是当事人借以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的协议。⒊保险合同是当事人的合法行为。4.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5.保险合同为有偿合同。6.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一、保险合同具有一般合同的共同法律特征 ⒈保险合同是双方或者多方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 行为。保险合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即不能由当事人与自己签订合同。一般保险合同是由一个投保人与一个保险人订立的。但任何一方都可以是多数。保险合同还必须是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一方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第三者对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进行非法干预。 ⒉保险合同是当事人借以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的协议。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的目的是在于取得对意外损失的经济补偿,或特殊需要时的经济补救,保险人之所以承保危险的目的是通过危险分担取得经营利润和社会效益。

⒊保险合同是当事人的合法行为。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其合同内容及程序均必须合法,才能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在合同成立生效后,双方必须依约定履行,否则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相比有其不同的法律特征 ⒈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区分,可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均享有权利,同时承担义务的合同。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反之,只有合同一方享有权利,而他方仅负有义务的合同叫单务合同。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在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后,投保方与保险方均须履行约定义务。投保方的义务是支付保险费,防灾防损,危险增加的通知等,保险方的义务是提供经济保障,发生约定事故时履行赔偿责任,协助被保险人防灾防损等。 但是保险合同这种双务合同性质与一般合同的双务性质不同。①在一般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可因对方当事人不履行给付债务而拒绝自己债务的履行,也称“同时履行”原则。但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不能因为保险人没有履行给付责任而拒绝交纳保 险费。因为保险人只承担经济保障的义务,是否发生给付责任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又在人寿保险中,保险人一方虽履行提供经济保障义务,但不能以诉讼请求对方交付保险费,如对方拒绝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只能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②在一般双务合

商业保险合同(标准版)范本

The obligee in the contract can accomplish the goal in a certain period by discussing the agreed rights and responsibilities.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商业保险合同

编号:FS-DY-93471 商业保险合同 一、保险财产 保险财产指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及费用。 经被保险人特别申请,并经本公司书面同意,下列物品及费用经专业人员或公估部门鉴定并确定价值后,亦可作为保险财产: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 (二)古玩、古币、古书、古画; (三)艺术作品、邮票; (四)建筑物上的广告、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 (五)计算机资料及其制作、复制费用。 下列物品一律不得作为保险财产: (一)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二)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帐册、图纸;

(三)动物、植物、农作物; (四)便携式通讯装置、电脑设备、照相摄像器材及其他贵重物品; (五)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辆。 二、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以下列明的风险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同意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 (二)爆炸,但不包括锅炉爆炸; (三)雷电; (四)飓风、台风、龙卷风; (五)风暴、暴雨、洪水 但不包括正常水位变化、海水倒灌及水库、运河、堤坝在正常水位线以下的排水和渗漏,亦不包括由于风暴、暴雨或洪水造成存放在露天或使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塑料膜或尼龙等作罩棚或覆盖的保险财产的损失; (六)冰雹;

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

第三章 第一节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 一、保险合同的定义 合同(也称“契约”)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以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收取保险费是保险人的基本权利,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保险人的基本义务;与此对应,交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被保险人的基本权利。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一)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保险合同的有偿性主要体现在投保人要取得保险的风险保障,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即保险费;保险人要收取保险费,必须承诺承担保险保障责任。 (二)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 保险合同的保障主要表现在: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一经达成协议,保险合同从约定生效时起到终止的整个期间,投保人的经济利益受到保险人的保障。 1

(三)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 保险合同的双务性与一般双务合同并不完全相同,即保险人的赔付义务只有在约定的事故发生时才履行,因而是附有条件的双务合同。 (四)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 附和合同是指合同内容一般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拟定,而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印就好格式条款供另一方当事人选择,另一方当事人只能作取与舍的决定,无权拟定合同的条文。 (五)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射辛合同是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一方并不必然履行给付义务,而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 (六)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任何合同的订立,都应以合同当事人的诚信为基础。 三、保险合同的种类 (一)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按照合同的性质分类,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1、补偿性保险合同:保险人的责任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限,并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合同。 2

财产保险合同案例分析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财产保险合同案例分析 篇一:保险合同案例 案例一:已付首期保费但未签发保险单时合同是否成立【案情介绍】 1998年3月17日,曾某填写了终身寿险投保单,并支付了首期保费。同年4月2日,曾某因意外事故不幸死亡,其家属凭借保费收据向保险公司索赔,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曾某还没有进行体检,保险 单亦尚未签发,双方之间不存在权利与义务关系。 【案例分析】 1、保险关系的有效建立以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合同及交纳保费为前提。在投保程序上应该是要约——承诺——核保——缴费——出具保单。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通常是在合同成立以后,投保人缴纳保费立即生效,当然也可以由双方约定合同一经成立即告生效。 2、《保险法》第57条规定:“合同规定分期支付保险费

的,投保人应当于合同成立时支付首期保险费,并应当按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在本案例中,保险公司已向曾某 收取保费,视为已表示同意承保,即承诺成立。同时因为首期保费已缴,保险合同生效,即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成立。保险公司应该履行赔付责任。 3、保险公司有违规操作的行为。本案例中保险公司采 取先收保费,再核保,然后签发保单的方式开展保险业务,不符合正常的承保手续这种不规范的展业方式,其后果理应由保险公司自行承担。 4、此案中,被保险人曾某是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死亡,体检与否及身体状况如何对保险事故的发生不产生严重影响。 综合上述分析,保险公司应按约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启示】 由于保险公司错误的展业程序造成的后果,应该由保险公司自己来承担。 案例二:保险标的已消失时保险合同是否成立 【案情介绍】 1997年9月16日,某保险公司接到业务员的报案,称 被保险人于9月9日晚被杀,现该案正在侦破过程中,要求

北京月嫂公司与客户签订的保险协议(范本)

北京月嫂公司平安家政万家福保险保障服务协议甲方: 乙方:我爱我妻(北京)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乙方为可能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购买保险,现将与甲方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一、根据乙方和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签订的协议,乙方已为其家政服务购买了“雇主责任险”、“家政人员责任保险”及 “家庭财产险”。该保险的主要内容如下: 1、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自乙方与客户签订聘用协议或续聘协议之时起,至协议终止或事实终止服务之日止。 2、保险地址: 保险地址以乙方与客户签订聘用协议或续聘协议时注明的“工作地址”为准,如地址变更,客户必须立即向乙方书面报备。 1、16周岁以下的家政服务消费者最高保额限制:每一被保险人累计最高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10万元。 2、财产险、人身意外险每一分项的保险金额为累计赔偿限额。保险期限内赔偿金额达到或超过累计赔偿限额,则该保险责任终止。 3、家政服务责任保险仅承担乙方人员在为第三者提供家政服务过程中,因过失行为致使家政服务消费者遭受家庭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家政服务消费者在保险期间内向乙方提出索赔,依据中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法律)应由乙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乙方按照本条款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4、免赔条款 乙方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现金、金银、首饰、珠宝、有价证券、票证、古玩、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图表、家畜、花草、树木、宠物、专业清洗财产及其他难以鉴定价值的家庭财产损失; (二)被保险人的家政服务人员因罹患疾病或传染病而导致的家政服务消费者的任何损失; (三)被保险人的家政服务人员从事的非家政业务所导致的家政服务消费者的任何损失; (四)被保险人的家政服务人员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导致的家政服务消费者的任何损失; (五)被保险人的家政服务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家政服务消费者的任何损失; (六)任何性质的精神损害赔偿、罚款、罚金; (七)在保险单规定的追溯期起始日开始前被保险人的家政服务人员从事的家政服务工作所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八)被保险人与他人签订协议所约定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样的约定,依法仍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不受此限; (九)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十)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十一)地震、火山爆发、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洪水、海啸、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等自然灾害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十二)被保险人的雇员盗窃行为;

签保险合同时主险加附险是指什么意思

签保险合同时主险加附险是指什么意思 有时候买保险时,常听销售人员说什么主险加附险,然后就一脸懵逼,那么签订保险合同主险加附险究竟是什么意思呢?下面是本人为大家整理的xx,希望对大家有用。 看保险合同之主险加附险是什么 主险是不需要附加在其他险下可以独立承保的险种。 附加险必须依附于主险之下。 需求方可以自行根据需求选购主险或主险+附加险。 如果缺乏保险知识,一般被推销的都是主险+附加险,且主险都是分红险,从而实现推销方卖更多保险的目的。 最终产品评价: 目前的主险是一款分红型的两全险,身故、全残时获得赔付;满期后生存亦可获得赔付;保险金额是30万,正常缴 纳20年,保费缴纳总额为238800(11940*20),期间每年可获 得低收益的分红,是款很不划算的保险,名为保障,实际不如专门买单独的消费型意外险,把剩下来的钱自己用做投资理财。 目前的附加险是一款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险,发生重疾时获得赔付,保险金额30万,正常缴纳20年,保费缴纳总额为46200(2310*20)。 合计每年缴纳保费14250(11940+2310),20年缴纳保 费总额285000。 具体收益划算与否我就不测算了,可以自己测算下如果把分红险每年缴纳的11940都存下来做投资,定个保守的每年最低投资回报率测算,看75岁时是否收益远大于30万生存金。

注意,在这个计算模型里需要扣除购买消费型意外险保身故的成本。 注意,这是自己做的投资,流动性远远好于把钱存保险公司里。钱想拿回来就拿回来,而如果想把钱从保险公司拿回来要损失75%左右的本金。 存款保险知识 1、什么是存款保险? 存款保险又称存款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设立专门的存款保险基金,明确当个别金融机构经营出现问题时,依照规定对存款人进行及时偿付,保障存款人权益。 2、保障范围是什么? 根据存款保险条例,存款保险覆盖所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 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3、偿付限额是多少? 根据存款保险条例,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4、存款人需要交纳保费吗? 不需要。存款保险作为国家金融安全网的一部分,其资金来源主要是金融机构按规定交纳的保费。收取保费的主要

保险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篇一:保险合同变更是什么 一、什么是保险合同变更? 保险合同变更,指保险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根据情况变化,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保险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 二、保险合同变更有哪些种类? 保险合同的变更可以分为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的变更。 1、主体变更 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当事人以及保险关系人。保险当事人是指订立保险合同并享有和承担保险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保险关系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对保险人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合同的主体不同,变更所涉及的法律程序规定也不相同。 投保人的变更,属于合同的转让或者保险单的转让,如在转移财产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同时将保险合同一并转让给新的财产受让人。《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 被保险人的变更,只能发生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即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这是保险关系确立的基础,是不能变更的。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的变更实际上意味着投保人的变更,因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因保险标的的移转而消灭了,但是保险利益仍然存在,为受让人所有。 受益人的变更,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2、客体变更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保险利益为投保人所有,其变更一定是投保人的变更所致。 3、内容变更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指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各事项的变更。《保险法》第二十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这一规定是内容变更的总原则,即须双方协商同意后由保险人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双方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须经保险人同意,这样会出现保险人故意或是无意拖延的情况,为求实际便利和保险关系的确定,有些国家规定在一定情况下,如仅限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经一定期间如保险人并无反对之意即视为同意。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有两类情况: 一是投保人因自己的实际需要提出变更。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retype/zoom/ac90e30bb4daa58da0114ad2?pn=2&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 48_126_36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44&md5sum=59161ce590aa1f9ed672e1dd12a9a412&sign=922 9cb4d99&zoom=&png=8004-&jpg=0-0" target="_blank">点此查看二是因一定法定情况的发生,保险合同一方须予提出变更,另一方亦不得拒绝变更。 什么是保险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保险活动最基本的法律表现形式。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投保人应当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则应当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这一约定就构成了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基本的保险权利义务关系。

保险合同案例分析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保险合同案例分析 篇一:保险合同案例 案例一:已付首期保费但未签发保险单时合同是否成立【案情介绍】 1998年3月17日,曾某填写了终身寿险投保单,并支付了首期保费。同年4月2日,曾某因意外事故不幸死亡,其家属凭借保费收据向保险公司索赔,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曾某还没有进行体检,保险单亦尚未签发,双方之间不存在权利与义务关系。 【案例分析】 1、保险关系的有效建立以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合同及交纳保费为前提。在投保程序上应该是要约——承诺——核保——缴费——出具保单。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通常是在合同成立以后,投保人缴纳保费立即生效,当然也可以由双方约定合同一经成立即告生效。 2、《保险法》第57条规定:“合同规定分期支付保险费

的,投保人应当于合同成立时支付首期保险费,并应当按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在本案例中,保险公司已向曾某 收取保费,视为已表示同意承保,即承诺成立。同时因为首期保费已缴,保险合同生效,即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成立。保险公司应该履行赔付责任。 3、保险公司有违规操作的行为。本案例中保险公司采 取先收保费,再核保,然后签发保单的方式开展保险业务,不符合正常的承保手续这种不规范的展业方式,其后果理应由保险公司自行承担。 4、此案中,被保险人曾某是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死亡,体检与否及身体状况如何对保险事故的发生不产生严重影响。 综合上述分析,保险公司应按约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启示】 由于保险公司错误的展业程序造成的后果,应该由保险公司自己来承担。 案例二:保险标的已消失时保险合同是否成立 【案情介绍】 1997年9月16日,某保险公司接到业务员的报案,称 被保险人于9月9日晚被杀,现该案正在侦破过程中,要求

保险合同范文精选

编号: 保险合同范文精选[1]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一、甲乙双方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二、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书时,凡需要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经双 方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 三、签订本合同书时,甲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本人签字或盖章;乙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本人 签字或盖章。 四、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合同的变更等内容在本合同内填写不下时,可另附纸。 五、本合同应使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

这篇关于保险合同范文精选,是特地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保险合同范文精选 第一章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单、健康告知书及其它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保险对象及投保手续 第二条凡经全国统一高考录取的本市各类高等院校 的在册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或学制一年以上的脱产委培生、进修生以及民办院校的在册学生,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投保人通过就读学校统一向新华人寿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身故或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内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根

据残疾程序,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如果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情况鉴定残疾程序,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 第六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均按第三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每年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全数时,该年度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章除外责任 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殴斗、醉酒、自杀以及故意自伤身体; (二)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酒后驾驶机动车; (三)被保险人身患疾病所支出的费用; (四)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五)战争、军事行为及动乱; (六)核辐射、核污染; (七)整容、麻醉、服用药物、注射;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诈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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