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企业名称和商标、广告用字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企业名称和商标、广告用字的通知



1996-11-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企业

名称和商标、广告用字的通知工商办字〔1996〕第3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今年以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统一部署下,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真开展清理不良
文化的工作,依法清理了一批有不良政治、文化影响的企业名称、商标和广告,取得了明显成
效,社会反响很好。但在企业名称、商标和广告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比较突出的是,用字不
规范,滥用“洋”名称,生造一些非中非外、含义不清的词语或名称等,造成了不良影响。各
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前一段清理不良文化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正面引导
和管理,规范企业名称和商标、广告用字。现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宣传教育。引导企业和公民在坚持对外开放、面向世界的同时,坚持中国特色,维
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自觉弘扬民族文化,使企业名称和商标、广告用字符合规范要求,适
合国情,方便群众认识;坚决抵制不良文化的侵蚀,反对盲目崇外,滥用“洋”名称和外国文
字。

二、强化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含有外国文字、
汉语拼音字母、数字(不含汉字数字)。企业名称在译成外文时,应当符合翻译的基本原则和惯
例。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可以使用出资的外国企业的字号,但应当译成汉字。内资企业不得使用
含义不清、没有积极意义的企业名称。企业名称牌匾不得单独标注外文。企业在文告宣传、产
品标识、产品包装上不得只使用外文名称,确因业务需要使用外文名称的,应当与中文名称同
时使用,且不得突出外文名称。

三、严格执行《商标法》,坚决抵制不良文化倾向。对违反《商标法》第八条第(9)项规定,
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作商标的,要依法驳回其
注册申请,并禁止其在商品上或服务中使用。中国企业在国内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上注册
文字商标的,提倡使用中文。外国企业产品在中国市场销售,必须在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上
同时标注中文。

四、依法加强广告监督管理。广告中使用的企业名称必须与其营业执照上核准的名称相一致
,使用的商标必须符合商标管理法规的规定,并做到用语规范。凡未经核准的企业名称和不符
合商标管理法规规定的商标,均不得在广告中出现。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认真贯彻本通知精神,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

实做好规范企业名称
和商标、广告用字的有关工作,努力为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积极的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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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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