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最新)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第一部分招标投标

(一)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23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23年修正)

3.政府投资条例(2023年施行)

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2000年施行)

(二)部门规章

1.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2000年施行)

2.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2005年施行)

3.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2023年施行)4.电子招标投标办法(2023年施行)

5.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23年修正)

6.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23年修正)

7.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2023年修正)

8.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23年修正)

9.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修正)

10.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23年修正)

1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23年修正)

12.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2023年修正)

13.《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暂行规

定(2023年修正)

14.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23年施行)

15.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

16.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2023年修正)(已

失效)

17.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已失效)(三)规范性文件

1.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

2.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的通知

(2023年施行)

3.关于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查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

违纪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2023年施行)

4.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23年施行)

5.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23年施行)

6.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的通知(2023年施行)

7.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施行)

8.关于扎实开展国家电子招标投标试点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9.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2023年施行)

10.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2023年施行)

11.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2023年施行)

(三)地方文件

1.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年施行)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年修正)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年施行)

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年施行)5.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修正)

6.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年修正)7.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年修正)第二部分政府采购

(一)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23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23年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23年施行)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2023年施行)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2023年施行)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2023年施行)

7.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的通知(2023年施行)

(二)部门规章

1.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

2.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

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2023年施行)

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

5.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

6.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

(三)规范性文件

1.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

2.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

3.财政部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和行政处罚罚款上缴事项的通知(2023年施行)

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

5.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施行)

6.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

7.关于中央预算单位实施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8.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开标评标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施行)

9.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使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监管系统有关事宜的通知(2023年施行)

10.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2023年施行)

11.关于报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通知(2023年施行)

12.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施行)

13.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

14.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15.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

16.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网上竞价操作规程(2023年施行)

17.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

18.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

19.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

20.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

21.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竞争性谈判操作规程(试行)(2023

年施行)

22.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

通知(2023年施行)

23.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

式适用等问题的函(2023年施行)

2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

证问题的答复(2023年施行)

25.关于在网上竞价活动中进一步贯彻落实批量集中采购和进口产品

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

26.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2023年施行)

27.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

28.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2023

年施行)

29.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

30.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施行)

31.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2023

年施行)

3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

33.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2023年版)

34.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3年版)

第三部分各行业招标采购

(一)住房建设(房屋市政)

1.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2002

年施行)

2.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

督工作的若干意见(2005年施行)

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2023年施行)

4.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

5.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23年修正)

6.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意见(2023年施行)

7.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

8.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

9.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

10.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

1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

12.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

1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

1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

15.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施行)

(二)水利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施行)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施行)

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施行)

4.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通知(2004年施行)

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审计办法(2023年施行)

6.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水利水电工

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知(2023年施行)

7.关于切实加强水利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的意见(2023年施行)

8.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发展金融服务的意见(2023年施行)

9.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施行)

10.水利部关于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

场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

11.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的指导意见(2023年

施行)

12.水利部关于加强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范廉政风险的指导意

见(2023年施行)

(三)工信

1.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

2.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3.关于工业和通信业领域政府核准企业投资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施行)

4.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

(四)交通运输

1.铁路建设管理办法(2003年施行)

2.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2023年施行)

3.关于做好施工图招标前期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

4.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

5.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2023年施行)

6.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

7.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办法(2023年施行)

8.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铁路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

9.关于进一步规范水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2023年施行)10.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统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

法(2023年施行)

11.关于铁路工程项目进入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招投标工作的指导

意见(2023年施行)

12.交通运输部关于部属单位工程建设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

易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

13.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

14.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

15.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

16.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

17.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

18.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扩大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铁路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

19.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

20.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2023年施行)

21.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

22.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3.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

24.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

25.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

26.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2023年施行)

27.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

28.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

(五)商务

1.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2001年施行)

2.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施行)

3.纺织品出口许可数量招标实施细则(2005年施行)

4.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2023年施行)

5.重大装备自主化依托工程设备招标采购活动的有关规定(2023年

施行)

6.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2023年施行)

7.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2023年施行)

8.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施行)9.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2023年

施行)

10.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2023年修正)

(六)科教文卫

1.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暂行办法(2002年施行)2.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2004年

施行)

3.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暂行办法(2005年施行)

4.国家体育总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2005年施行)

5.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设备及教学资源招标采购管理办法(2005年施行)

6.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2023年施行)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

8.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

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

10.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

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施行)

(七)财政

1.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2023年施行)

2.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

3.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管理工作指南(2023

年施行)

4.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代理机构选聘指南(2023年施行)

5.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

6.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2023年施行)

7.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2023

年施行)

8.财政部等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2023年施行)9.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2023年施行)

10.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2023年施行)

第四部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

(一)法规性文件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2023年

施行)

2.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2023年施行)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2023年施行)4.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

5.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2023年施行)

6.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

(2023年施行)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

见(2023年施行)

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

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2023年施行)9.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妥善解决地方

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意见的通知(2023年施行)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2023

年施行)

1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

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

(二)综合规定

1.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

2.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

3.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

4.国家发改委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

5.财政部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

6.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

7.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

8.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规程(2023年施行)

9.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

10.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

11.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共同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

1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

14.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

15.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细则(2023年施行)

16.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的通知(2023年施行)

17.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管理操作指引(2023年施行)(三)具体领域

1.关于发布首批基础设施等领域鼓励社会投资项目的通知(2023年施行)

2.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

3.关于在收费公路领域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

4.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通知(2023年施行)

5.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

6.关于切实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

7.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2023年施行)

8.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林业建设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9.关于深入推进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

10.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

11.关于规范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资产证券化有关事宜的通知(2023年施行)12.关于加快运用PPP模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有关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

13.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指南(2023年施行)

14.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重大水利工程操作指南(试行)(2023年施行)

15.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指引》的通知(2023年施行)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

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最新)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第一部分招标投标 (一)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23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23年修正) 3.政府投资条例(2023年施行) 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2000年施行) (二)部门规章 1.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2000年施行) 2.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2005年施行) 3.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2023年施行)4.电子招标投标办法(2023年施行) 5.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23年修正) 6.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23年修正) 7.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2023年修正) 8.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23年修正) 9.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修正)

10.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23年修正) 1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23年修正) 12.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2023年修正) 13.《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暂行规 定(2023年修正) 14.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23年施行) 15.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 16.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2023年修正)(已 失效) 17.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已失效)(三)规范性文件 1.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 2.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的通知 (2023年施行) 3.关于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查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 违纪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2023年施行) 4.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23年施行) 5.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23年施行) 6.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的通知(2023年施行)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最新修订版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最新修订版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借鉴参考阅读下载,侵删。您的努力学习和创新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 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 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

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招投标法,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促进公平竞争, 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根据招投标法第 三十四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招标人和投标人依法组织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拍卖、产权交易等各类招投标活动。 第二章依法组织招标的义务 第二条建设工程、政府采购、拍卖、产权交易等招标活动,应当依 法组织招标。 第三条法律法规对其中一招标活动规定不用招标或者不得招标的, 不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招标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平等对待符合 招标条件的投标人,保障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招标文件 第五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文件的封面; (二)招标范围、招标内容和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三)招标文件的价格、招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等有关费用问题;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地点以及递交方式和格式要求;

(五)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 (六)中标通知的形式和内容; (七)其他招标人认为必要的内容。 第六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投标人申请和报名的时间和方式,不得规 定投标人需要提供与投标无关的材料。 第七条投标人应当自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到规定的递交截止时间和 地点提交投标文件。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投标人应当向招标人提供投标保 证金,并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者依法获得全权代表权的证明文件。 第八条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格式、内 容和数量的准备,并写明投标价格和报价日期。 第九条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在截止时间前申请撤回,但是 投标人应当向招标人支付相应的费用。 第四章招标保证金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要求投标人提供招标保证金。招标保证金的金额 由招标人根据工程规模、项目情况等因素自行确定,并明确在招标文件中。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向招标人缴纳招标 保证金,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证明。 第十二条招标保证金在投标人开标或者撤回投标后的十五个工作日 内退还给投标人。如果投标人中标,则招标保证金作为履约保证金,不予 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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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 招投标法是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的重要立法,为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的招投标过程,维护采购主体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以下 是招投标法实施细则的全文,共计1800字: 第一章绪论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健全招标投标制度,保证政府采购工 作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进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招标投标的主体 第二条招标投标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委托人具有依法招标投标的资格; (二)在经营范围内从事与招标内容相适应的经营活动; (三)依法依约享有民事权益; (四)无不良商业信用记录。 第三条招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招标方案; (二)有招标文件; (三)有足够的资金支付履约保证金; (四)有完成招标活动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招标人可以通过自行组织标底评审委员会、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聘请专业人员等方式,确定标底金额。

第三章招标文件 第五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公告; (二)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三)招标文件的标底金额和标底时间; (四)其他必要信息。 第六条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 (三)已经发布的公告和招标文件的修改情况。 第四章报名和标底 第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报名,并缴纳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对报名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招标人应当及时通知其,未能及时通知的,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人为有效标底人。 第九条投标人应当提交自己的标底,标底金额不得高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底金额。 第五章标书的编制和提交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和提交标书,标书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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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法实施细则(2)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三章投标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三十四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三十五条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六条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

查。 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三十八条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第三十九条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四十一条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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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招投标法实施细则》 摘要: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 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 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 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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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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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 二)在紧急情况下需要立即采购,无法通过公开招标完成; 三)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建设项目的技术规格、质量标准、合同条件等内容,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条件和要求。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人提出的问题进行答复,并及时公告答复结果。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标,评标应当公正、公平、公开,不得有任何歧视和偏袒。 第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由招标人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签署保密协议,保守评标内容的机密。 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综合考虑投标人的技术方案、工期、质量、价格等因素,确定中标人,评标结果应当公示,并及时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三章投标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书、技术方案、商务方案、财务报价等内容。 投标人应当对其提交的投标文件负责,不得恶意串通、虚假竞标、恶意破坏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五条投标文件应当在招标截止时间前提交,逾期提交的投标文件无效。 第十六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未缴纳或者缴纳不足的投标文件无效。 投标保证金应当在评标结束后及时退还给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建设项目的履约保证金。 第十七条投标人应当保证其提交的投标文件真实、合法、有效,不得涉嫌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章合同 第十八条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签订合同。 合同应当明确工程建设项目的技术规格、质量标准、合同条件等内容,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条件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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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标准招标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立工程,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立有关的货物、效劳。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立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撤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立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行分割的组成局部,且为实现工程 根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立有关的效劳,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 设计、监理等效劳。 第三条依法必需进展招标的工程建立工程的详细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进展改革部门会 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进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立工程的工程招标 投标活动施行监视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立、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 等部门,根据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施行监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进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施行监视,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 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视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选购工程建立工程的预算执行状况和政府选购政策执行情 况施行监视。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施行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依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标准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供应效劳。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视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 为目的。 国家鼓舞利用信息网络进展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制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其次章招标 第七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工程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需进展招标的工程,其招标 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工程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工程审批、核准部门 应当准时将审批、核精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视部门。 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需进展招标的工程,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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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法实施细那么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标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工程,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效劳。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撤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局部,且为实现工程根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效劳,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效劳。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开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开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工程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开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工程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标准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效劳。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工程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工程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工程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工程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工程,由工程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工程时作出认定;其他工程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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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 sure not to treat others as fools. In fact, all the people you can meet are smarter than you.整合汇编简单易 用(页眉可删) 20__年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__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__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 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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