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消费税法(二)


第三节 计税依据
一、从价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适用税率
1.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不包括同时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费(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并且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3.包装物的问题
(1)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2)包装物押金( 注意和增值税的区别,对消费税而言 不包括啤酒、黄酒,因为他是从量的问题,押金没影响 )

4.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二、从量计征 (啤酒、黄酒、成品油适用)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销售数量的确定:(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符合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规定的有( )。
A.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B.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数量
C.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D.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答疑编号3888030201]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三、从价从量复合计征 (白酒、卷烟适用)
应纳税额=应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


四、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一)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不按厂家给门市的价格计算)
【例题·单选题】某汽车轮胎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设一家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2011年8月该厂将生产的一批汽车轮胎交门市部,计价60万元。门市部将其对外销售,取得含税销售额77.22万元。汽车轮胎的消费税税率为3%,该项业务应缴纳的消费税额为( )。
A.1.54万元 B.1.8万元 C.1.98万元 D.2.32万元
[答疑编

号3888030202]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77.22÷1.17×3%=1.98(万元)


(二)纳税人用于 换 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 投 资入股和 抵 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增值税按照平均价格计算征收。
(三)酒类关联企业间关联交易消费税问题处理
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因此,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或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四)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生产销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一)直接对外销售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从价定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适用税率
【例题·计算题】某化妆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3月15日向某大型商场销售化妆品一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50万元,增值税额8.5万元;3月20日向某单位销售化妆品一批,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增值税销售额4.68万元。计算该化妆品生产企业上述业务应缴纳的消费税额。
[答疑编号3888030203]
(1)化妆品适用消费税税率30%
(2)化妆品的应税销售额=50+4.68÷(1+17%)=54(万元)
(3)应缴纳的消费税额=54×30%=16.2(万元)


2.从量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例题·计算题】某啤酒厂2012年4月份销售乙类啤酒1000吨,每吨出厂价格2800元。计算4月该啤酒厂应纳消费税税额。
[答疑编号3888030204]
(1)销售乙类啤酒,适用定额税率220元。
(2)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1000×220=220000(元)


3.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销售数量×定额税额+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
【例题·计算题】某白酒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4月份销售粮食白酒50吨,取得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200万元。计算白酒企业4月应缴纳的消费税额。
[答疑编号3888030205]
(1)白酒适用比例税率2

0%,定额税率每500克0.5元。
(2)应纳税额=50×2000×0.00005+200×20%=45(万元)


(二)自产自用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2.用于其他方面的规定:于 移送 使用时纳税。
①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增值税不缴
②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这种情况下消费税及增值税视同销售。
3.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
①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同类消费品的价格计税;
②销售价格高低不同,按加权平均价格。
③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注意:1.对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按消费税法规定确定,消费税和增值税的计算都用到该组成计税价格;
2.对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消费税与售价和组成计税价格无关,在计算增值税时如果用到组成计税价格,同时要包括消费税。
【例题·计算题】啤酒厂,自己喝了10吨,无同类价格,每吨成本2800元(出厂价格预计大于3000元/吨)。
[答疑编号3888030206]
『正确答案』消费税=10×250=2500(元)
增值税=[10×2800×(1+10%)+2500] ×17%=5661(元)


3.对白酒、卷烟采用从价与从量混合征收消费税的计税方法。计算应税消费品的组成计税价格时,
考虑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1-比例税率)
【例题·计算题】粮食白酒厂,自己喝了1000公斤,无同类价格,每公斤成本2元。
[答疑编号3888030207]
『正确答案』从量消费税=2000斤×0.5=1000(元)
从价消费税=[1000×2×(1+10%)+1000]/(1-20%)×20%=800(元)
增值税=[1000×2×(1+10%)+1000]/(1-20%)×17%=680(元)


二、委托加工环节应税消费品应纳税的计算
(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
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条件为:(1)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2)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以上两个条件缺一不可。无论是委托方还是受托方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都不能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进行税

务处理。
2.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1)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2)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3)受托方以委托方的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二)代收代缴税款的规定
1.一般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但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2.受托方没有按规定代收代缴税款的,并不能免除委托方补缴税款的责任。在对委托方进行税务检查中,如果发现其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税款,委托方要补缴税款(对受托方不再重复补税了,但要按《征管法》的规定,处以应代收代缴税款50%以上3 倍以下的罚款)。对委托方补征税款的计税依据为:
A.已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 B.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按组价计税
3.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销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4.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组成计税价格=( 材料成本 +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其中“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
“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但不包括随加工费收取的销项税。
【例题·计算题】某鞭炮企业2012年4月受托为某单位加工一批鞭炮,委托单位提供的原材料金额为60万元,收取委托单位不含增值税的加工费8万元,鞭炮企业当地无加工鞭炮的同类产品市场价格。计算鞭炮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鞭炮的消费税税率为15%)。
[答疑编号3888030208]
『正确答案』
(1)组成计税价格=(60+8)÷(1-15%)=80(万元)
(2)应代收代缴消费税=80×15%=12(万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