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探索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探索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探索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探索

论文摘要:北京地区开展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服务模式”以社会专业机构分工服务和社会专业机构分扭风险为特征,以知识产权质押为担保方式,是律师和评估师以其具有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银行提供专业服务,以律师和评估师职业责任分散信贷风险的一种风险控制方式。针对该服务模式在实践中的一些问题,基于调查研究提出了若干政策建议。

论文关键词: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控制

科技型中小企业作为最有发展潜力和创新活力的群体,在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资金支持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推动力,但由于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大,致使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经营中融资难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

为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近年来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制定了多项支持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政策和措施,国内一些商业银行开展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取得了一定效果。但调查表明,当前国内商业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业务在服务数量和质量方面,都存在很大问题,制约了业务发展,限制了很多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企业的知识产权来解决融资困难的能力。…2006年10月,交通银行北京分行与相关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合作开展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服务”,特别是在风险控制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了发展的新出路,我们称之为“北京模式”。本文即基于课题组对北京模式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情况的实地调研而展开。

一、“北京模式”的基本做法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以优质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无形资产)作为担保物进行质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的一种融资新模式。北京地区探索形成了“以社会专业机构分工服务和社会专业机构分担风险为特征,以知识产权质押为担保方式”的新模式,其基本程序是,企业向律师事务所或银行提出申请——律师和评估师审查——律师出法律意见书、评估师出初评报告——银行审查、审批——律师办理质押登记、评估师出评估报告——银行放贷。截止到2009年8月份,已对200多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了初审,为数十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贷款出具了意见

书,协助交通银行和北京银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共发放贷款5亿多元。归纳起来,其质押方式主要有三种:

(一)中小企业利用自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中小企业可以优质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质押方式进行担保。知识产权专业评估机构对知识产权抵押物进行评估,律师事务所对借款企业及其自有知识产权进行审查,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贷款银行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放贷款。律师事务所和评估公司等专业中介机构在贷前审查、贷后管理和不良处置等阶段为银行和借款人提供专业服务,并在其责任范围内向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二)专门针对专利技术交易的融资

银行开办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的专利权转让交易的融资业务。银行向专利权购买方发放贷款,以使其能够购买先进的专利技术,借款的担保方式是以专利权进行质押。律师事务所利用其法律专业知识和经验,在科技成果转化的交易过程中实施全程监控,在贷前审查、贷后管理和不良资产处置等阶段为银行和相关方提供专业服务,并在其责任范围内向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三)以自有知识产权质押和固定资产抵押混合贷款的融资业务

针对一些中小企业既有固定资产抵押,又有知识产权质押做担保,既有流动资金需求,又有固定资产建设资金需求的实际状况,“北京模式”为此类企业设计的方案中,借款的担保方式除传统的房地产等有形资产的抵押外,同时接受以优质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进行质押。引进律师事务所和担保公司等专业中介机构,由担保公司对企业自有知识产权和固定资产进行评估,由律师事务所对借款企业及其知识产权进行审查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贷款银行根据担保公司的担保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放贷款。律师事务所和担保公司在贷前审查、贷后管理和不良处置等阶段为银行和借款人提供专业服务,并在其责任范围内向银行承担责任。

二、“北京模式”的主要特点

北京模式具有四个方面的优势:一是抵(质)押物的处置和变现由中介机构负责提供专业和法律保障,解决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没有有形资产抵押难以得到银行贷款支持的困难;二是新的贷款模式是专为中小企业贷款设计的,它区别于大企

业信用评级的传统方法,银行相对可放宽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有形资产担保的贷款条件,从而可吸收更多的优质科技企业资源;三是新的贷款模式解决了保证贷款和担保公司担保贷款的瓶颈问题;四是可以化解银行信贷风险,减少不良贷款。

在美国,“风险投资+风险银行”是中小高科技企业融资的基本模式,而这种模式对于中国现实国情来说并不具备可操作性。北京模式与美国模式最大的不同在于这一模式采用中介机构分摊风险的方式来帮助科技型企业获得银行贷款,在现行制度下,这一方式能够最大限度地化解或分担银行的贷款风险、决策风险和管理风险,并最终实现既能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又能减少不良贷款发生的双赢局面。

在实际操作中,律师事务所经过调查申请企业所提供的资料和参考评估公司出具的专业评估报告,认定该企业的专利技术有无市场推广的可能和获利空问,是否具备良好的信誉和还款能力。随后,律师事务所为这些企业的贷款申请出具具备法律效力的法律意见书,并分担了银行需要承担的贷款风险。一旦出现贷偿问题,律师事务所将与有关机构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不仅能够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燃眉之急,同时对于银行自身发展也是一个极大推动,形成以知识产权作质押、第三方作评估、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新模式。

三、风险控制: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瓶颈问题

目前,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经营融资主要有风险投资、政府支持以及银行贷款融资等途径。我国的风险投资业、创业基金业尚不发达,尚不能适应企业发展要求;政府部门设立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基金“僧多粥少”,难以普遍满足科技型中小型企业对资金的渴求;银行贷款融资是大多数科技型中小企业选择的融资方式。与传统型企业可以通过有形资产抵押、质押或者保证担保在银行获取贷款不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有限资金大多投入了技术研发,其拥有的大多是无形资产,少有固定资产投资,基本上没有有形资产向银行抵押或者质押融资。由担保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寻求的另一条银行融资途径,但实践中由于担保公司为规避风险,往往要求贷款企业提供相应有形资产抵押、质押的反担保,科技型中小企业同样因无法满足反担保条件而被担保公司拒之门外。

尽管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也早已具备法律依据,存在巨大的发展潜力,但银行对此业务依然持异常谨慎的态度。

首先,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方面存在风险。由于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知识产品生产的独特性、唯一性,使知识产权的价值只有通过评估才能得以确定。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直接关系到知识产权质押的设定及实现。在这一问题上,银行需要考虑四方面的因素:一是该专利是否具有改进性,是否具备核心竞争力;二是专利收益期限的长短和变现能力,即专利权转让时能否很快找到“下家”;三是要看该专利权是否存有替代技术;四是需要考核企业能否形成稳定持续的现金流以满足还贷要求。正是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很多商业银行至今无法推出知识产权贷款产品。

其次,银行由于无法直接占有质押的知识产权而被认为存在信贷风险。对银行而言,保证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是其资产运用的最高要求。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决定了银行不能直接占有质押的知识产权。另外,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与银行其他贷款的根本区别在于知识产权价值具有不稳定性,这也使得银行畏而止步。这些因素都是银行难以直接控制的。

此外,知识产权变现能力难以预测也是导致众多商业银行有所顾忌的重要因素。与不动产抵押相比,知识产权质押物的流动性相对较差,处置起来相当困难。目前国内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薄弱,知识产权转让市场狭窄,评估和转让程序复杂严格,需要耗费相当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处置成本相当高。

总之,基于上述原因,商业银行对知识产权质押风险难以控制,即使政府有关部门大力推动,受到风险控制瓶颈的制约,其业务发展仍然较慢,贷款数量和质量都不尽人意。

在北京模式中,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在资产评估、法律服务等方面具有的专业优势,结合银行长期的业务工作经验,针对风险控制这一关键问题提出了较好的、可操作的解决办法。律师事务所、评估公司等中介服务机构负责处理贷款审批前的评审工作,减轻了银行的工作量,同时中介机构还承担企业贷款的担保责任,为商业银行解决了上述困难和问题,降低了银行的贷款风险。

四、有待进一步探索的几个问题

围绕“风险控制”这一核心,北京模式在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导致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这一受到科技型中小企业欢迎的服务模式在推广中遇到一些障碍。

(一)中介机构承担的风险与收益失衡

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中,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与一般股份制企业不同,合伙人须承担无限责任。一旦出现资产清算的情况,合伙人个人的财产均被列入清算范围,即律师事务所出现债务纠纷时,合伙人需要把全部私人财产都赔进去,承受非常大的压力。以极高的风险为企业申请贷款提供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办理此项业务手续费只有1.5%,如果按单笔贷款计算,其收益和成本相比差距悬殊。这迫使律师事务所必须认真审查评估,确认企业具有还款能力,保证资金安全。另一方面,过大的压力又可能导致许多有能力开展此项服务的中介机构从自身收益考虑而不愿意涉足此项业务,使这项服务的推广遇到障碍。

(二)融资规模还不能满足企业需求

据统计,北京30多万家中小企业中,拥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优质科技型中小企业有6万余家,其中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需求的中小企业约4万家,每年知识产权质押的融资需求超过800亿元。但据不完全统计,每年获得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授权的新增专利中,仅20%可以获得融资,除少数企业得到国家政策扶持外,其余大多为自筹资金,获得银行贷款的企业很少。主要原因是银行在市场需求旺盛的情况下对向中小企业放贷的积极性不高。显然,科技型中小企业经营中的资金瓶颈仍未突破。

(三)贷款期限与规模受到限制

从目前实践看,为了控制风险,律师事务所根据自身的资产能力和企业的经营状况主要针对小额和短期需求设计提出质押贷款方案,申请到的都是一至三年的短期贷款,并且额度较小(平均每家近1000万元)。科技型中小企业如何利用知识产权质押申请数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贷款,以满足其发展需求的问题仍未得到较好解决。大额中长期贷款对风险控制的要求更高,银行、中介机构都需要种更加充分的风险保障机制来控制风险。

(四)金融产业发展的外部社会环境条件不配套

外部社会环境方面的障碍主要包括:企业诚信体系缺失,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知识产权合理授权使用不理想,知识产权相关立法不完善,缺乏公正、公平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与交易规则,质物处置没有固定出口等。

五、若干建议

为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进一步开展,更好地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需要在国家政策的引导下通过不断完善市场机制来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服务模式的开展,建议从加强风险管控,提高银行、中介机构的积极性,扩大资金来源以及改善社会环境条件等方面采取措施:

(一)设立专门针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风险基金

由于商业银行风险准备金计入企业成本,银行不能擅自提高准备金。为推动银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国家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研究制定调整机制,适当提高银行的准备金率,并规定相应比例专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风险基金,同时委托专门管理机构、建立管理程序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二)制定减免营业税政策

目前一些新成立的中小银行为开辟市场,对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有积极性,而一些历史悠久的大型银行对开展此项业务的积极性并不高。可以参照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政府制定对中小企业贷款减免银行税收的鼓励政策,首先对商业银行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减免营业税,今后再扩大到对全部中小企业贷款减免营业税。

(三)完善和拓宽科技保险业务

通过商业保险将中介机构承担的无限责任变为相对有限的责任,适当减轻其风险压力,以推动更多的中介机构开展这项业务。保险公司可从两方面开展保险业务,一是推出针对科技型企业以知识产权形态产生的科技成果的保险业务,二是把中介机构开发出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服务模式作为其产品,研发针对该产品的保险业务,使其可根据自身能力和需要投保。

(四)拓展企业获取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渠道

目前许多专家提出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都是要求国家投入公共财政资金,如政府投入引导资金、投入风险金等,这些政策可以产生一定的效果,但从以往的做法来看,由于各种原因导致资金投入效益不高。而我国现有大量民间私人资本除投资股市和房市外却找不到更好的投资领域。在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保障投资收益后,将有一部分投资者看好这一领域,国家可在开展民间借贷方面放宽政策,把允许私人机构开展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作为突破口,先行试点,吸引民间私人资本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减

轻国有银行的风险压力,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广。

(五)建立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全国交易系统

1985年科技体制改革以来,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建立了技术市场中心和生产力促进中心,目前已在全国形成服务网络。还有些地方建立了知识产权中心、资产交易中心,但由于各自主管部门不同,上述机构之间的沟通、协调、合作不够。通过加强主管部门之间的协调,依托现有技术市场和生产力促进中心,联合资产交易所,构建技术转移体系中的知识产权交易系统和流通渠道,为知识产权变现搭建全方位服务平台,以解决知识产权变现难问题。

(六)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安全交易系统

当前开展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服务中,中介机构主要依靠自身的信誉和能力或专业人员个人的能力和水平获取各关联方的信任,同时保证相关方面的利益。因此,形成了只有高水平的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才能承担该项服务的高门槛,绝大部分机构和人员都被排斥之外。要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形成完善的诚信机制,建立安全交易系统,为银行和中介机构对科技型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服务创造条件。

(七)增强银行监管能力,进一步提高监管水平

银行目前实施的专利权、商标权质押登记办法均为多年前制定的,需要尽快修改完善。随着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金融市场的不断发育成熟以及知识产权保护体制的完善,应研究制定以市场机制为核心的针对商业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监管标准、质量管理规定,建立科学、客观、具体可行的行业规范和操作规则,设定特定风险容忍度、特别操作规范、免责范围等,以便于银行信贷部门据此开展相关业务工作。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发展现状分析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发展现状分析 一、实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现实条件 允许科技型中小企业用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做质押,获得贷款,是一种更符合市场规律的做法。就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而言,推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在政策环境、市场需求和供给意愿等方面已经具备一定的条件。 政策环境:早在1996年lO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中国专利局)即根据我国担保法、专利法等,制定实施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根据国务院部署,作为配套政策的首批99项具体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16个部门制订,而由银监会负责的促进自主创新的金融政策是广大企业最为关注的政策之一。2007年2月,银监会正式对外发布了《关于商业银行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和《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政策性金融政策的实施细则》。《指导意见》规定,商业银行对高新技术企业授信,应当探索和开展多种形式的担保方式,如出口退税质押、股票质押、股权质押、保单质押、债券质押、仓单质押和其他权益抵(质)押等。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经国家有关部门评估的高新技术企业,还可以试办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授信,可以由借款人提供符合规定的企业资产、业主或主要股东个人财产抵(质)押以及保证担保,采取抵押、质押、保证的组合担保方式,满足其贷款需求。这意味着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使用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也标志着科技与金融进入了真正的密合期。

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实践结果 我国政府已经认识到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对于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重要性,并从政策上为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质押向银行获取贷款提供了法律保障。从2008年下半年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渐成热点,在一些驰名商标和商标注册量多的地区率先兴起了商标质押贷款,而各地政府也在纷纷出台相关条例。 2009年年初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了首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单位,北京海淀区知识产权局、吉林长春市知识产权局、湖南湘潭知识产权局、广东佛山市南海区知识产权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和江西南昌市知识产权局,旨在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帮助创新型中小企业解决资金紧张等难题。 实践中,六个试点单位都以积极的姿态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先后出台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资金和融资中介机构扶持补贴的政策,此外还主动与银行签订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合作协议。在它们的示范和带动下,其他地方政府也出台了一系列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扶持政策,其中尤以成都力度为大。在成都,一旦企业贷款出现问题,政府将承担其中90%的损失,银行仅承担10%,扶持力度之大,让人叹为观止。 2009年9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又启动了第二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成都市知识产权局因其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上的成绩成为第一个进入试点名单的单位,与其一同进入试点名单的还有江苏的无锡、浙江的温州、湖北的宜昌、广东的广州、东莞等5市的知识产权局。 三、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制约因素 多年以来,为加快经济发展,扶持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知识产权项目,促进先进技术的实施转化,一些地方纷纷出台了知识产权质押管理办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操作办法,有关部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开展难点

我们都知道,一些学术上的专利都是可以拿来质押贷款,但是在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同时也是有些难点的地方。下面来看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开展主要难点。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开展主要难点 1、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不甚完备。 如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权是否属于《担保法》第79条规定的可以转让的权利不确定;“专利权”这一术语在《担保法》和《专利法》中是否包括许可使用权不确定。 2、知识产权价值不易确定。 知识产权质押最重要的环节是知识产权的评估,但我国欠缺完善的知识产权评估制度,执业主体对行政机关依附性强而造成能力缺乏,从业人员素质差影响了评估质量,评估缺乏统一的标准及规则而影响了评估的结果。 3、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风险问题。 鉴于知识产权融资存在较大风险,西方大部分商业银行均采取了谨慎的操作态度,即由专业贷款机构、风险投资者或投资商以取得股权的形式参与知识产权融资业务。

4、银行驾驭知识产权质押的能力不够成熟。 国内一些银行对企业静态资产担保较为重视,但对具有无形资产特征的知识产权担保形式缺乏了解。 5、知识产权变现的可能性不易预测。 同传统的担保贷款相比,知识产权的流动性不及不动产,因而处分就相应地困难。特别是在现阶段,国内知识产权意识普遍不高、知识产权转让市场小的情况下,知识产权的变现尤显困难。 现在我们国家内,也有的银行是开展这些内容,但是不是全部的银行都可以贷款,我们需要的可以提前咨询一下银行方面。 汇桔网不断追求模式创新、技术创新、服务创新,利用开放的互联网平台与知识产权行业深度融合,凭借一流的运营管理团队,强大的资金、专业、渠道等资源优势,汇聚政府、 协助企业实现商标、专利、版权的买卖、许可、合作,让企业有效配置技术创新资源,实现知识产权产业化,助力,企业转型升级。

浙江省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浙江省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规范办理并逐步推广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充分发挥专利权的融资功能,保障专利权质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专利技术产业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及《贷款通则》、《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浙江省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的专利系指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目前仍为有效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质押贷款系指借款人以合法享有的专利权向贷款人出质,取得贷款人一定金额的人民币、外币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 第三条贷款人系指依法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借款人需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成立并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 第二章贷款用途和条件 第四条借款人以专利权出质贷款人取得的信贷资金,只能用于技术研发、技术改造、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不得从事股本权益项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股票、期货等高风险的投资经营活动。 第五条借款人用于质押贷款的专利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被依法授予专利权; (二)专利权处于法定有效期限内,并按时缴纳年费; (三)该专利不得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事项; (四)授予专利权的专利项目处于实质性的实施阶段,并形成产业化经营规模,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五)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专利权的质押期限不得超过该专利权有效期限。借款人有维护专利权有效的义务。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不予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 (一)借款人非专利文档所记载的专利权人或者非全部专利权人的; (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已经终止的; (三)假冒他人专利或冒充专利的; (四)专利权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五)存在专利纠纷的; (六)质押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限的; (七)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的;

专利权质押合同书_1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专利权质押合同书_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出质人(甲方):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质权人(乙方):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登记日期:_________ 质押期限: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为确保债务的偿还,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质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第一条甲方以“质押财产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质押。 第二条甲方质押担保的贷款金额_________(大写)元,贷款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条甲方保证对质押物依法享有完全的所有权。 第四条甲方应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将质押财产产付乙方占有并同时向乙方支付保管费_________元。 第五条质押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大写)_________元,及利息、违约金(包括罚息)、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及实现贷款债权和质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六条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鉴定、保险、保管、运输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质押期间,_________方有维持专利权有效的义务,负责交纳专利年费,处理专利纠纷等事务。 第八条甲方应负责质押财产在质押期间的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乙方。保险单证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九条质押期间,质押财产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的,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质押财产,存入乙方指定的帐户,质押期间双方均不得动用。 第十条非因乙方过错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甲方应在_________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一条质押期间,质押财产造成环境污染或造成其他损害,应由甲方独立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质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 第十三条质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应先优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四条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乙方有权以质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兑现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实现质权。 第十五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质权、停止发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1)甲方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

商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1.目的 为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发展,规范业务操作,加强业务管理,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我行现行信贷管理办法与操作规程,制定本管理规定。 2.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总行各相关部门及各经营单位。 本文件适用于北京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 3.定义、缩写和分类 3.1定义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指贷款银行向企业发放的,由企业以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作质押,用于满足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资金需求的贷款产品。本规定所称知识产权仅限于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用于质押时依照物权法的规定特指该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益。 3.2缩写 无 3.3分类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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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则5.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模式5.1 本业务划分为两种具体的业务模式: (1)模式一,合作主体包括银行、律师事务所、担保机构及借款企业。借款企业以自有知识产权向担保机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审查及全程法律服务;构提供反担保,由担保机构向本行经营单位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行经营单位发放贷款。本模式下,由银行与担保机构协商一致后,可视情况不要求律师事务所参与,对于优质企业可以按照授信额度方式操作。模式二,合作主体包括银行、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专业评估机构及借款(2) 企业。借款企业直接以自有知识产权向本行经营单位提供质押;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审查及全程法律服务;知识产权专业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本行经营单位发放贷款。本模式下,对于优质企业可以按照授信额度方式操作。在两种模式下,本行经营单位为有效防范信贷风险,可要求借款企业追加本行或担保机构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 5.2贷款对象该产品主要适用于能够以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作质押且已将该知识产权所形成的产品推向市场,所形成的生产经营达到一定规模,具有知识产权实施能力和获利能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 5.3贷款用途 贷款仅可用于支持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资金需求。信贷资金用途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和我行信贷管理规定,也不得用于我行信贷审批条件和借款合同许可以外的任何用途。 5.4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实际资金需求量及可用于还款的现金流确定,原则上单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含),特殊情况下超过此额度由有权信贷授权审批机构审批确定。 5.5贷款期限 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含),若企业有特殊需求,应在对其现金流进行详细测算的基础上,确定贷款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年,且必须制定分期还款计划。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相关要求及材料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相关要求及材料 一、贷款审批流程: 、企业经各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审核进入风险补偿资金池企业名单后可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专利权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形成初评报告。 、向银行提供企业资料以及专利相关材料以及初评报告 、由吉林银行业务及风险评审部门对企业相关资质进行审核,如不通过则通知客户说明情况,审核通过后形成授信批复。 、客户获得银行批复之后,由评估公司协助与银行客户经理一同办妥专利权质押、公证、保险等相关手续后,签订合同、报吉林省科技厅进行备案。 、贷款发放。 二、贷款基本情况 、贷款额度:由本风险补偿资金项目对应支持的单笔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万元,同一企业由本风险补偿资金项目对应支持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万元。授信金额不超过专利评估价值的,此外考虑到专利权变现的苦难程度,还会结合企业经营情况进行评审考量。 、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还款方式:可采用还款方式包含但不限于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等额本金、等额本息及其他方式的分期还款等。 、借款用途:不得参与房地产、金融投资、股票期货。 限制进入建筑施工、钢铁、煤炭、水泥、平板玻璃、多晶硅、风电设备、传统煤化工、电解铝、铁合金、有色金属、造船、重型设备、通用机械、皮革、稀土、焦化、光伏、大豆压榨、酒精、电石、电铜冶炼、铅冶炼、锌冶炼、造纸、味精、柠檬酸、印染、化纤、铅蓄电池等国务院列入重点调控的产能过剩行业、潜在产能过剩行业。 三、借款人要求: 、还款来源及能力:年营业收入最低超过现有贷款金额的倍。总负债目前贷款申请额度不超过企业总资产的。 、原则上连续经营三个年度和最近二年的盈利记录,具备还本付息的能力。 、恪守信誉,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者等无不良信用记录。 我行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 四、出质的专利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经科技厅及评估机构认可的,借款企业或其实际控制人、股东自由、权属无争议、专利权合法有效,且未被启动宣告无效程序,不存在民事、行政纠纷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质的情形,可正常办理质押手续的各类专利; 发明专利权的法定胜于有效年限不少于八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法定剩余有限年限不少于五年; 包含出质专利权的项目或者产品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本区域产业发展方向,符合环保技能要求,且正处于实质性的实施阶段,并初具产业化经营规模,具有良好的市场潜力和经济社会效益; 与包含出质专利权的项目实施或者产品生产密切相关的专利权一并质押; 如专利权涉及国家安全、机密或者商业秘密的,应当在申请时声明。 五、贷款相关材料: 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经年检的相关行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根据企业性质而定)、公司章程(工商局备案的,尾页有所有股东签字样本并加盖有单位公章)、法人代表、股东、被授权办理贷款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在一张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一、背景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即能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经济发展,又能提高国家科技、文化等软实力。因此该融资很早就为各国政府所大力提倡,出台大量扶持政策予以鼓励,取得了显着成效。受我国法律和金融政策所限,我国是在2007年政府才开始推广该融资方式。 二、市场规模 以北京为例,预计每年有贷款意愿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有2000家,平均每家的贷款金额为500万元,则每年的贷款规模为100亿元。如果2000家企业中有一半需要律师的法律服务,平均律师费用为贷款额度的1%,则北京地区每年就有5000万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法律服务市场。 除律师直接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提供法律服务收费外律师可以以此为切入点,开展衍生服务,这些衍生服务包括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知识产权再融资服务、知识产权讲座出书等。这些衍生服务每年的市场规模也应该在5000万左右。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直接服务收费和衍生服务收费两项合计,其市场规模为每年1亿元人民币。如果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能分得该市场份额的30%,则每年律师创收额度应在3000万元。

三、质押贷款各关联单位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一项得到政府大力扶持的较为复杂的间接融资模式,牵扯的业务单位众多,概括之有如下单位。 1、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是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资金提供方。在目前中国借贷地位严重不平等的状况下,商业银行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中占据绝对主导地位,它设定得到贷款条件和贷款意愿,决定了贷款市场的规模、贷款成本、贷款程序。目前在北京市场已经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银行有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银行、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 2、创意型中小企业:创意型中小企业是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资金需求方,它的贷款意愿、经营水平、财务状况、知识产权价值、成本承受能力决定了一笔贷款项目的成败和整个贷款市场的趋向。目前北京市场主要是对拥有专利、商标、影视着作权的企业开展了此项贷款业务。 3、政府机构:从国外完全采用市场经济的国家来看,对创意型中小企业的融资也采用了政府扶持的发展方式。中国的经济模式是以政府为主导的市场经济,政府在经济领域的作用影响巨大,所以在中国开展这项融资,政府的支持至关重要。政府的支持包括贴息、减税、简化知识产权登记和处置程序、建立贷款信用担保体系、进行知识产权管理的培训和提供咨询服务、建立知识产权信息平台等等。

银行贷款法律审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法律审查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法律审查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随着我国经济、金融法规的健全,在信贷管理中实施贷款法律审查制度,既是我们依法办贷、依法管贷、依法收贷的前提条件,也是提高信贷科学管理水平,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的重要措施。对此,各级行务必予以高度重视,一方面对新办贷款实施法律审查,另一方面对现有贷款进行 对照检查,对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缺什么补什么,保证贷款的合规合法性。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总行资产保全部反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贷款发放和管理活动,依法保障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资产营运的安全,减少和避免贷款法律风险,全面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贷款法律审查是指各级行的贷款法律审查员对本行拟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的书面审查以及在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有关法律问题进行检查。它是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 凡是中国农业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必须进行法律审查。 第三条贷款法律审查的依据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法律审查的内容和要求 第四条贷款法律审查的基本内容为: (一)借款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认定; (二)担保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认定; (三)担保物的合法性认定; (四)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认定; (五)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手续、程序等形式要件的合法性认定; (六)其他法律问题的合法性认定。 第五条贷款法律审查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借款合同的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手续完备; (二)担保合同的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手续完备; (三)涉外借款合同及其担保合同的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章对借款人的法律审查 第六条审查借款人主体资格。 审查其资格和条件是否符合《贷款通则》第十七条规定要求。 审查借款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审查其营业执照是否已过有效期限;是否按工商管理规定办理了年检;是否是最新颁发的,是否发生内容、名称变更;是否已吊销、注销、声明作废等。 审查借款人法定代表人的真实性。要审查其身份证原件,核实该法定代表人与营业执照上所载明的法定代表人是否相符;该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所规定的有效日期能否保证其签署的与本贷款有关的一切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第七条审查借款人注册资本是否足额到位及其真实性。 第八条审查借款人资产、负债的真实性。 审查借款人资产的真实性,包括全部账面资产与实际资产是否一致;净资产情况;固定资产情况,对固定

专利权质押合同一(官方版)

编号:QJ-HT-0967专利权质押合同一(官方版) Both parties shall perform their obligations as agreed in the contract or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within the term of the contrac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专业合同范本系列下载即可用---

专利权质押合同一(官方版) 说明:该合同书适用于甲乙双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经友好协商双方同意签署合同,在合同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可下载收藏或打印使用(使用时请先阅读条款是否适用)。 出质人(甲方):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质权人(乙方):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 登记日期: 质押期限: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监制 为确保债务的偿还,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质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

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甲方以“质押财产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质押。 第二条甲方质押担保的贷款金额(大写)_____元,贷款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三条甲方保证对质押物依法享有完全的所有权。 第四条甲方应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将质押财产产付乙方占有并同时向乙方支付保管费_____元。 第五条质押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大写)_____元及利息、违约金(包括罚息)、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及实现贷款债权和质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六条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鉴定、保险、保管、运输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质押期间,()方有维持专利权有效的义务,负责交纳专利年费,处理专利纠纷等事务。 第八条甲方应将质押财产在质押期间的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乙方。保险单证由乙方代为保管。

专利权质押贷款20120529

2013年全省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安排意见 发布人:Hebghc 发布时间:2013-2-21 9:29:27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支持小微企业特别是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 精神,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服务创新驱动发展的作用,加快中小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银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等5部门《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与评估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财企〔2010〕199号)和《河北省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冀知办〔2010〕11号),现就进一步做好2013年全省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思路目标 2013年,我省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促进专利技术商用化和产业化、加快中小企业发展为宗旨,在全省范围内深入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通过政策引导、搭建平台、资金扶持、目标管理和强化跟踪服务等措施,推动全省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迈上新台阶、取得新突破,努力开创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工作新局面。 2013年全省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的目标是: 1.年内通过专利权质押融资方式取得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总额突破3亿元。其中,石家庄市实现融资贷款额5000-6000万元,石家庄高新区实现融资贷款额2500-3000万元;邯郸、唐山、保定、廊坊、秦皇岛5市各实现融资贷款额2500-3500万元,衡水、邢台、沧州、承德、张家口5市各实现融资贷款额1500-2000万元;鹿泉、霸州、涿州、冀州、迁安、武安、丰南等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实施县(市、区)各实现融资贷款额700-1000万元。 2.石家庄、邯郸两市按省政府文件(冀政办〔2012〕25号)要求,积极争取列入国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城市。 二、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既是破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瓶颈、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有效途径,也是促进专利技术商用化和产业化、推动我省知识产权工作创新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做好这项工作是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组织协调、综合服务能力的集中体现。各级知识产权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把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认真组织,扎实推进,确保实效。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保险公司和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沟通与合作,通过典型宣传、专题培训、银企对接、政策引导等方式,促进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多种模式的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有条件的地市应争取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签署《专利权质押贷款战略合作协议》,建立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联系制度和常态化的对接机制。 (三)精心筛选试点。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根据各自承担的贷款规模指标,深入企业调查研究,摸清底数,细化需求,选择好试点企业,切实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科技含量高、创新性强、经营业绩突出和具有良好信用等级

专利质押贷款业务的模式及流程

专利质押贷款业务的模式及流程 专利质押贷款业务的模式及流程 目前来说,专利质押贷款业务的模式主要有3种,分别为:银行+担保公司、银行+评估机构、银行+担保公司十评估机构。其中,银行+担保公司+评估机构模式的贷款流程是:银行提出贷款对象,由评估机构进行初步评估,银行筛选后进行正式评估程序,评估结束后由担保公司发放担保函,银行审查通过,发放贷款,完成贷前过程。在三方运作的流程中,还可以聘请专业的法律机构参与其中。 在专利质押贷款流程中,银行承担审贷责任,并在贷后处置中协助担保公司对质物进行处置;评估机构承担专利质物的价值估价责任;担保公司提供贷款的全程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相比房地产抵押融资业务,在专利质押贷款过程中,银行更多地发挥了评估机构在质押融资业务中的作用;评估机构在专业咨询、降低风险等方面的作用更强;此项业务对评估机构的专业能力、行业经验的要求更高。 以交通银行北京分行的“展业通”项目为例,2007 年,该项目已为北京市的中小企业提供专利资产贷款超过2亿元,其中,专利质押贷款接近6 000万元。这一项目打造了多部门、多领域合作的模式。这种模式的核心是:银行与专业机构共同搭建业务合作与风险控制平台。

这种模式的基本原则是:引入相关专业领域机构进行专利资产质押贷款业务的合作,建立各方协调与约束机制,形成风险控制体系,分散化解贷款风险。 这里包括:具有专利资产评估服务、专利资产保护服务及为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提供评估服务经验的资产评估机构,专业的、有实力的担保机构和拥有专利资产法律服务经验的律师事务所。商业银行与上述专业合作机构四方共同搭建起业务合作与风险控制平台,通过科学合理的业务分工和职责划分,通过顺畅的协调机制与严格的约束机制,形成使专利质押贷款业务在该风险控制平台上能够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体系。

商标权质押登记贷款流程

一、商标权质押登记贷款流程 1、商标注册人应持《商标注册证》和银行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2、银行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后,应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资信状况、偿还能力资料的真实性,以及质押商标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对借款人给予答复; 3、借款人与银行达成初步贷款意向的,由借款人委托银行认可的商标评估机构出具商标价值评估报告,并持该报告与相关材料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4、银行与商标注册人签订质押合同后,双方应在订立书面质押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手续; 5、执行借款合同; 6、借款人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基本情况报工商局备案。 二、商标权质押贷款 商标权质押贷款是企业融资的一种手段,目前国内多省市地区都鼓励企业利用多年来积攒的无形资产来进行融资合作,各大商业性银行也对一些信誉度较高的企业发放质押贷款,主要体现在曾获得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居多。 目前凡是以知识产权质押为中小企业融资的银行,对于贷款企业的授信额度都较低。以交通银行为例,在此次关于知识产权贷款的规定中,专利质押贷款采用综合授信方式,发明专利权的授信额不超过评估值的25%,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授信额不超过评估值的15%,商标专用权的授信额不超过评估值的50%,最高贷款金额为1000万元,最长期限可达3年。 三、商标权质押登记申请书 质权人名称(中文):(英文): 法定代表人: 电话(含地区号): 地址: 邮政编码: 代理组织名称: 出质人名称(中文):(英文): 法定代表人: 电话(含地区号):

地址: 邮政编码: 代理组织名称: 出质商标注册号: 担保债权数额: 质押期限:自至质权人章戳(签字): 出质人章戳(签字): 代理组织章戳: 代理人签字: 注:1、未委托代理的,不需填写代理项目。 2、国际注册商标申请出质的,填写时在注册号前加字母“G”以示区分,并标明类别。 3、共有商标申请出质的,“出质人”一栏需填写代表人名义,其他共有人填写附页。“质权人”为多人的,可另填写附页。 4、国内申请人不需要填写英文。

【最新合同协议】专利权质押合同的范本

合同订立原则 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商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1.目的 为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发展,规业务操作,加强业务管理,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我行现行信贷管理办法与操作规程,制定本管理规定。 2.适用围 本文件适用于总行各相关部门及各经营单位。 本文件适用于北京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 3.定义、缩写和分类 3.1定义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指贷款银行向企业发放的,由企业以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作质押,用于满足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资金需求的贷款产品。本规定所称知识产权仅限于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用于质押时依照物权法的规定特指该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益。 3.2缩写 无 3.3分类 无 4.职责与权限

5. 基本原则 5.1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模式 本业务划分为两种具体的业务模式: (1)模式一,合作主体包括银行、律师事务所、担保机构及借款企业。 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审查及全程法律服务;借款企业以自有知识产权向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由担保机构向本行经营单位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行经营单位发放贷款。本模式下,由银行与担保机构协商一致后,可视情况不要求律师事务所参与,对于优质企业可以按照授信额度方式操作。 (2)模式二,合作主体包括银行、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专业评估机构及借款企业。 借款企业直接以自有知识产权向本行经营单位提供质押;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审查及全程法律服务;知识产权专业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本行经营单位发放贷款。本模式下,对于优质企业可以按照授信额度方式操作。 在两种模式下,本行经营单位为有效防信贷风险,可要求借款企业追加本行或担保机构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 5.2贷款对象 该产品主要适用于能够以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作质押且已将该知识产权所形成的产品推向市场,所形成的生产经营达到一定规模,具有知识产权实施能力和获利能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5.3贷款用途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额度问题

没有实物抵押,仅凭一纸证书就可贷来真金白银。说到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也许你会和广大企业主一样,脑海中满是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额度的疑问,下面来介绍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额度的问题。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指以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经评估后向银行申请融资。其中,主要是专利质押贷款,包括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随着产业转型升级的加快,企业对专利技术的转换运用也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推进相关工作,加快建设完善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和平台,促进综合运用,包括知识产权转移转化、交易流转、质押融资。 在说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额度之前,我们就不得不说说对知识产权这项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相信大家都明白,只要是无形资产,在评估上也就会很多主观判断和缺乏统一的评估制度标准。 在企业向银行提交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书面申请后,会由专业评估机构对企业商标专用权或者专利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会由银行对企业提交的资料及商标专用权评估结果进行审核。

金融机构根据商标或专利的评估价值作为确定质押贷款的授信额度的参考,质押率通常规定不超过质押物时点价值的50%,在实际造作中受行业、地区及风险控制等诸多因素影响与限制,一般为10%—60%之间,质押率在20%-60%的居多。 另外,是资产就会有价值变化波动的可能。所以说,一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额度,除了与其估值占比20%-40%的质押率有关,往往会与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人对拥有知识产权的相对应企业市场前景的认知、企业当前状况解读和未来发展趋势预判、企业拥有知识产权数量和品质等的认定衡量相关。 汇桔网不断追求模式创新、技术创新、服务创新,利用开放的互联网平台与知识产权行业深度融合,凭借一流的运营管理团队,强大的资金、专业、渠道等资源优势,汇聚政府、高校、金融机构等战略合作伙伴及众多知商企业,结成了广泛的知识产权“用权”产业联盟,协助企业实现商标、专利、版权的买卖、许可、合作,让企业有效配置技术创新资源,实现

陕西省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doc

陕西省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知识产权的运用,支持创新及其成果产业化,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创新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保障知识产权质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陕西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系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以合法享有的且可以转让的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向贷款人出质,取得贷款人一定金额的人民币、外币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 第三条贷款人系指依法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借款人、出质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出质人是第三人的,提供担保应当符合《担保法》或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二章贷款用途和条件 第四条以知识产权向贷款人出质取得的信贷资金主要用于技术研发,作品创作,知识产权产业化项目建设、运营、管理,技术改造,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从事股本权益性

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基金、房地产、期货等投资经营活动及监管机关禁止的其他信贷资金用途,法律、法规、规章及银监会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出质人用于质押贷款的知识产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被依法授予专利权;已被依法核准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过作品登记的著作权; (二)知识产权处于法定有效期限(或保护期)内,且剩余有效期(或保护期)原则上不少于3年,不短于贷款期限; (三)权属清晰,依法可转让并能够办理质押登记; (四)知识产权不得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事项; (五)出质人必须将质权价值全额用于贷款质押担保; (六)知识产权出质人为公司的,应当符合公司法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 (七)知识产权出质人有国有资产成分的,出质前应取得其上级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 (八)出质人应书面承诺质押期间转让或授权许可第三方使用出质权利时,必须经贷款人同意,且同意转让费、许可使用费、实施专利所得收益均须优先用于归还贷款或提存。 (九)专利项目处于产业化初期和扩大再生产的实质性实施阶段;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处于使用阶段,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专利权质押合同模板

专利权质押合同 (试用) 出质人(甲方):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质权人(乙方):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 登记日期: 质押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监制 为确保债务的偿还,甲方情愿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同意甲方的财产质押,甲、乙双方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甲方以“质押财产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质押。 第二条甲方质押担保的贷款金额(大写)元,贷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甲方保证对质押物依法享有完全的所有权。 第四条甲方应于年月日将质押财产产付乙方占有并同时向乙方支付保管费元。 第五条质押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大写)元及利息、违约金(包括罚息)、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及实现贷款债权和质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六条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鉴定、保险、保管、运输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质押期间,()方有维持专利权有效的义务,负责交纳专利年费,处理专利纠纷等事务。 第八条甲方应输质押财产在质押期间的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乙方。保险单证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九条质押期间,质押财产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的,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

偿金应作为质押财产,存入乙方指定的帐户,质押期间双方均不得动用。 第十条非因乙方过错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甲方应在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一条质押期间,质押财产造成环境污染或造成其他损害,应由甲方独立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质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 第十三条质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应先优用于向乙方提早清偿其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四条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乙方有权以质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兑现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实现质权。 第十五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提早处分质押财产实现质权、停止发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或者提早收回借款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1)甲方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 (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约定或发生其他严峻违约行为; (3)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至乙方贷款债权落空、改变贷款用途、卷入或立即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发生其他足以阻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等情况。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难点剖析

近年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全国各地蓬勃发展,2016年全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首次超过千亿元。国务院发布的《“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中指出,到2020年,年度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达到1800亿元。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已经成为缓解中小企业资金不足的有效途径之一,不少拥有核心知识产权的中小科技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为企业发展帮上了一臂之力。 但是,尽管政策和市场看好,越来越多的银行开始接触开展业务,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仍然面临着“评估难、风控难、处置难”的三大核心难点。剖析三大难点,找出市场化的解决方法,是快速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核心任务。 “评估难、风控难、处置难” 评估难。首先,知识产权内涵丰富、涉及面广,具有复杂性、非物质性、价值不确定性等特点。其价值评估涉及技术、法律、会计、统计、财务管理、营销管理等多学科知识,需要评估人员具备综合、全面的素质。其次,评估方法不全面。目前知识产权评估方法主要有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各种方法适用的情况不同,优缺点不同,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分析研究选择。并且三种方法偏重财务的角度,缺乏技术专业方面的深度。最后,借贷双方价值关注点不同。企业倾向于强调知识产权未来收益的当前价值,也就是在未来可使用年限内预期可获得现金流的折现值;而银行更为关注的是资金的安全性,对知识产权的清算价值更为看重。在这种分歧面前,评估人员要做到公正客观,得出一个合理的评估值,需要较高的专业素养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风控难。首先,知识产权自身的不确定性较高。知识产权的存续状态在时间、空间上均有法律界限的范围,一旦超出范围即失效。即使在权利存续期内,知识产权仍然存在不确定性。其次,知识产权对企业经营重要性难以判断。企业知识产权数量不一、质量参差不齐,作用也存在差异,包括核心知识产权、防御型知识产权、进攻型知识产权、一般知识产权等。最后,还要克服因为企业宣传描述而造成工作人员对知识产权的主观判断。 处置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出现风险之后,质押标的难以处置。一方面是交易拍卖难,我国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尚不成熟,知识产权的处置拍卖极难达成交易,且转让程序复杂。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授权许可难,知识产权应用并不具备普适性,授权许可需要找到同行业或者同领域企业进行合作,在原实施企业未能良好运作的情况下,新的实施企业面临着很大的挑战。 破解难点的对策 完善知识产权评估体系。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在建立和完善的“专利价值分析体系”,通过经济、技术、法律三个维度18个指标的分析,对知识产权作出更加全面、科学、客观的评价。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扮演着中间人的重要角色,科学、客观的评估服务是企业与银行长效合作的有力保障,如中金浩资产评估公司。 建立风控体系。一方面,通过知识产权保险的方式,可以增强知识产权的稳定性。另一方面,针对银行的坏账风险,目前已经可以通过风险池、保证保险、担保公司、混合增信等多种方式来补偿银行的坏账损失。构建银行、政府、评估机构、保险、担保、运营公司等多机构、一体化的融资模式,各司其职、相互监督,才能够共同防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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