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黔国土资发【】35号)资料

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黔国土资发【】35号)资料
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黔国土资发【】35号)资料

(黔国土资发【2014】35号)

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财政性资金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耕地开垦费、指标流转价款、土地复垦费和土地出让金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

第三条土地整治项目按审批机关的级次分为省、市(州)和县(市、区、特区)三级项目(以下简称省级、市级、县级项目)。

省级项目指由省级审批,使用新增费和省级耕地开垦费等资金安排的项目。

市级项目指由市级审批,使用省级分配的新增费、市(州)级耕地开垦费、市(州)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等安排的项目。

县级项目指由县级审批,使用县(市、区、特区)级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指标流转价款和县(市、区、特区)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等安排的项目。

自行补充耕地的非农建设项目列为县级项目。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即分级立项、分级审批、分级验收。

省、市(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项目的立项、设计及投资计划审查和项目验收等行政管理工作。省、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委托下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市(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申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所属土地整治机构负责组织本级土地整治项目立项踏勘初审、设计及投资计划审查和项目竣工验收中的工程复核等有关工作,承担对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监管、考评等事务性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项目的预算评审、审核、办理资金拨付、审批土地整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监督检查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

第五条从事土地整治的相关从业单位应符合《贵州省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资质、能力等条件要求,并通过《贵州省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备案登记管理系统》备案登记取得备案登记合格证。

第六条全省各级经批准立项的项目均应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网站上进行全过程备案,即项目计划与预算下达阶段、实施阶段和验收阶段均应备案。

第二章项目申报

第七条省、市、县三级应建立本级土地整治项目库。土地整治项目采取适时入库的方式,实行先入库后立项。未入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

第八条项目申报由县(市、区、特区)、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土地整治规划和年度建设任务计划,按照土地整治有关技术规程编制项目材料向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部门申报项目入库。

省、市级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作为申报单位,组织编制项目材料,分别向省、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申报入库。省级项目可根据省委、省政府的相关要求以及省国土资源部门的耕地保护、土地整治工作情况,推选项目实施区域,由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按规定申报入库。

县级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涉农部门作为申报单位,组织编制项目材料,向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申报入库。

第九条申报项目入库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报单位的项目入库申请;

(二)项目建议书(代替可行性研究报告,含电子档),包括项目建议书文本(格式另行制定)、项目区上一年土地利用现状图、项目所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项目区地形图(1/10000)及项目区工程布置图等;

(三)项目所在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当地土地整治规划的审核意见;

(四)项目所涉及的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意见;

(五)土地开发项目需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六)全面反映项目区的影像资料;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国土资源部门将申报项目材料送同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以下称“项目审批机关”)可委托国土资源部门所属土地整治机构等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入库条件和要求的列入项目库。不符合入库条件和要求的,不予入库,退回申报单位。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将项目入库情况定期或不定期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项目审批

第十一条项目审批机关根据年度建设任务、投资方向、资金总量等,从本级项目库中抽取项目开展竞争立项。项目审批机关可委托国土资源部门所属土地整治机构等组织项目竞争立项,按照现场实地踏勘、专家审查资料、会议陈述等程序进行。项目审批机关根据竞争立项情况确定立项项目并下达立项批复。

第十二条项目申报单位在接到项目立项批复后,应按规定采取公开招投标或邀标等方式确定测绘单位和设计单位。项目设计单位应在全面掌握项目相关资料、实地调查并充分征求当地村民委员会和项目工程涉及农户的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土地整治规范和要求编制项目设计报告及预算书。

第十三条受项目审批机关委托的机构应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设计进行审查论证,必要时可实地踏勘复核。评审专家从土地整治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由国土、农业、水利等相关部门专家组成。项目设计审核完成后,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结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有资质的评审机构对项目投资预算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项目申报单位申请项目设计报告和投资预算审查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项目设计和预算审批申请书;

(二)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三)项目测绘单位和项目设计单位备案登记合格证;

(四)项目设计报告(含电子档),包括项目区实测土地利用现状图(不小于1/2000)、项目规划图或工程布置图(不小于1/2000)、土方图、项目单体工程设计图(册)、工程特征表、土地利用现状表、项目区边界主要界址点坐标表等;

(五)项目预算书(含电子档),包括项目工程量统计表和单体工程投资表;

(六)特殊工程征求意见(特殊工程主要指防洪堤、拦河坝、山塘和超出工程标准的农用桥等需征求县级相关部门意见的单体工程);

(七)项目工程建设条件调查报告;

(八)项目区测量技术报告;

(九)项目涉及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征求意见书;

(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十一)影像资料等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通过项目设计和投资预算审查的项目,由负责项目审批的国土资源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下达项目设计批复,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国土部门下达预算资金。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严格执行项目实施管理的法人、招投标、公告、合同、监理、审计等制度。

第十七条项目申报单位即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履行项目法人义务,组织项目实施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可委托具体的项目实施单位,但须报项目审批机关同意并备案。

第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项目设计批复和项目投资计划后,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纳入项目档案管理,作为对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的依据。

省级项目实施方案应分别报送项目审批机关审核和项目所在市(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市级项目实施方案应分别报送项目审批机关审核和项目所在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备案。

县级项目实施方案由所在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招投标法的规定依法进行招投标。省级项目工程施工应纳入市(州)级以上公共资源交易机构依法公开招投标。施工单位拟派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必须是登记在本单位的注册建造师,且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应按照确定的工程招投标组织形式,在有关部门监督下进行确定。

第二十条项目施工前应按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务工人员工资保障金。

第二十一条项目开工前,项目承担单位或实施单位应组织项目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有关单位对土地整治项目进行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应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要求的工程进度进行。项目建设实行月报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每月30日前,将工程进度、完成情况、质量状况等编制成月报报送至项目审批机关,市级项目须同时报送至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省级项目需同时报送至县(市、区、特区)和市(州)国土资源和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为增加项目所在地农民就业机会,提高农民收入,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可由当地农民完成的土地平整、小型农田水利和田间道路等工程,原则上应由项目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承担工程施工。

由项目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承担施工的工程内容、工程量、投资、资金拨付方式、组织形式等需在《项目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

第五章项目资金使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帐核算的原则,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项目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制度。项目资金预算编制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财综〔2011〕128号)执行,项目预算下达后不得随意调整,严格按照预算科目及有关合同支付相关费用,不得超范围、超预算和虚列支出。

第二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按有关合同支付项目勘测费、设计与预算编制费、招标代理费、工程监理费等相关费用,按规定用途使用业主管理费。相应工作结束前,相关费用拨付不得超过应付金额的80%。

项目工程施工费按工程进度拨付。项目施工单位按照工程量的完成情况和已拨付资金的使用情况,工程监理单位出具工程进度和质量监理意见,经项目承担单位核实报送县(市、区、特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资金。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超过已完成工程量应付工程款的80%;项目验收合格后,根据审计

结果拨付尾款。

第二十七条项目资金实行竣工决算制度。项目竣工后,由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竣工项目结余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土地整治有关规定安排使用。因不可抗力原因而终止的工程或项目,经项目审批机关同意,可终止项目建设,进行清算处理,清算后的剩余资金按原渠道返回。

第二十八条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购建固定资产(项目配套购置的设备除外)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出借、支付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赞助和捐赠等与项目实施无关的支出,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九条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应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和终止项目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项目变更

第三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发生变更的,由原项目承担单位报项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实施单位发生变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报项目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项目工程建设严格执行经项目审批机关批准的项目设计,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调整项目设计,确需变更的,实行先批准后变更原则,未批先变的不予认可,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有以下情形的,可以申请变更设计:

(一)发生自然灾害或不可预见因素导致实施区域难以按照设计实施的;

(二)因其他规划调整或重点工程建设涉及项目区工程内容需要调整的;

(三)相关部门进行了局部工程建设,为避免重复建设的;

(四)工程规划和设计不合理,不能发挥工程功能作用的。

第三十二条有以下情形的项目设计变更调整,由项目承担单位报项目审批机关批准变更:

(一)涉及项目总建设规模、位置和建设范围调整的;

(二)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生态环境保持和其它工程等各单项工程调整预算金额超过对应的原单项工程预算金额20%的;

(三)工程建设标准有降低的。

(四)预算调整在50万元以上单体工程的。

经批准的省级项目设计变更调整方案应送项目所在市(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经批准的市级项目设计变更调整方案应送项目所在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有以下情形的设计变更调整,由项目承担单位变更:

(一)项目总建设规模、位置和建设范围不变的;

(二)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和生态环境保持和其它工程等单项工程调整预算金额变化量未超过原单项工程预算金额20%的;

(三)工程质量标准不降低的。

项目设计变更调整方案报项目审批机关备案,省级项目设计变更调整方案还应送项目所在市(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市级项目设计变更调整方案还应送项目所在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设计变更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并组织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和预算调整方案,经项目区所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农户、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审核并签署认可意见后,将项目变更材料报项目审批机关审批或备案。

第三十五条项目审批机关根据项目设计变更情况,可委托国土资源部门所属土地整治机构等对项目变更调整方案进行现场复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审查论证。

第三十六条设计变更申请批准或备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项目设计变更调整请示或备案报告;

(二)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各单位意见;

(三)项目设计批复和投资计划批准文件;

(四)项目设计变更报告(含电子档),包括项目变更前的原现状图和规划图、变更后规划图(比例尺不小于1/2000)、

变更前后单体工程设计对比图(调整部分);

(五)项目变更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对比表;

(六)项目建设内容及资金变更前后对比表;

(七)项目涉及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征求意见书;

(八)影像资料等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七条项目设计变更累计已达2次的,或已经批准变更的单体工程,一律不得再申请变更。

第七章项目验收

第三十八条项目审批机关即为项目验收机关,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工作。项目工程施工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做好项目自查工作,组织编制项目竣工材料,向项目验收机关提出验收申请。

县级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完成自查工作后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特区)项目审批机关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市级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进行项目竣工核查并出具竣工核查报告,竣工核查合格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市(州)项目审批机关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省级项目在县(市、区、特区)完成竣工核查工作的基础上,项目承担单位向项目所在的市(州)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竣工检

查申请,市(州)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开展项目竣工检查,并出具项目竣工检查报告,竣工检查合格后,项目承担单位向项目审批机关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第三十九条用于占补平衡补充耕地的项目,所补充的耕地必须开展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工作,所补充的耕地质量等级没有达到要求的不得验收;

第四十条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

(二)项目竣工报告,包括项目承担单位机构设置及主要工作人员情况表、项目建设情况表、项目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表、土地整治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表;

(三)竣工检查(核查)报告;

(四)耕地质量评定意见;

(五)相关批复文件、招投标文件、合同文件及相关单位资质材料等;

(六)项目设计及预算及其变更调整方案;

(七)项目规划图、项目变更规划图及项目竣工图(含电子档);

(八)项目竣工测量技术报告;

(九)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各项制度、会议纪要等资料;

(十)历次验收成果及结论;

(十一)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日记、月报;工程量计量原始记录;质量事故记录;单体工程竣工图纸;单体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

(十二)项目监理工作报告;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监理日记、月报;监理规划、细则;质量、进度、投资控制资料;

(十三)项目工程资金决算报告(非农建设项目自行补充耕地项目不提供);

(十四)项目实施前、中、后期影像资料;

(十五)其它相关材料。

第四十一条项目验收机关收到项目承担单位上报的竣工验收申请后,可委托国土资源部门所属土地整治机构等对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工程完成情况进行实地工程复核,并在完成实地工程复核后1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验收机关提交工程复核报告。

第四十二条经工程复核合格的项目,由项目验收机关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同级农业等部门组织验收,验收结论中应明确补充耕地的地类、数量和质量。工程复核不合格的项目,由项目验收机关责令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

第四十三条项目竣工验收时,项目相关单位应向项目竣工验收组提供验收资料和验收备查资料。

验收资料如下:

(一)项目竣工报告;

(二)设计工作报告;

(三)监理工作报告;

(四)施工管理工作报告;

(五)工程复核报告;

(六)项目决算报告;

(七)审计报告;

(八)耕地质量等级评定报告;

(九)权属管理工作报告;

(十)预验收报告。

验收备查资料如下:

(一)设计文件

1、设计报告;

2、项目预算书及批准文件;

3、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成果;

(二)实施管理文件:

1、招投标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等);

2、合同文件(设计、监理、施工、工程管护等)及资质资料;

3、项目实施方案;

4、项目实施管理各项制度;

5、会议纪要、影像资料;

6、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资料;

7、历次验收成果及结论;

(三)施工文件

1、施工组织设计;

2、施工日记、月报;

3、质量事故记录;

4、工程量计量原始记录;

5、单体工程竣工图纸;

6、单体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

(四)监理资料

1、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

2、监理日记、月报;

3、监理规划、细则;

4、质量、进度、投资控制资料;

5、群众监督委员会认可意见等资料。

第四十四条经验收合格的项目由项目验收机关下发验收意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核发新增耕地合格证。新增耕地指标报备按照《贵州省新增耕地指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经验收合格的项目,应对项目档案资料进行立卷归档,并及时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明确管护责任和义务。

第八章项目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项目施工启动时,要在项目区显著位置按照相关规定设立标志牌,公开项目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项目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有权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四十七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建立监督检查制度,明确具体的项目实施监管责任部门和责任人。采取定期检查、随机抽查、验收等方式,对项目承担单位和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考核。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八条项目实施过程由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委托所属土地整治机构负责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项目进行定期检查、抽查、督促和指导,并通报检查和抽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第四十九条省国土资源部门对省级各在建项目进行不少于1次实地检查,对市、县级土地整治项目进行随机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5%。

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省级和市级各在建项目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实地检查,对县级土地整治项目进行随机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10%。

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所有项目全程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实施。

第五十条跨市(州)流转的新增耕地项目由省国土资源部门抽查。跨县(市、区、特区)流转的新增耕地项目由市(州)国土资源部门抽查。

第五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好群众监督制度,做好群众宣传发动工作,让群众积极支持和参与项目建设,成立群众代表、村组干部代表组成的群众监督委员会。单体工程报验除监理、实施单位签字外,应经群众监督委员会签字认可。

第九章奖惩

第五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未认真履行职责,相关工作落实不到位,影响项目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及资金安全的,不按程序进行设计变更的或接到整改通知后不按规定时限完成整改的,终止项目建设,进行清算处理,2年内不再安排该县(市、区、特区)新的省、市级土地整治项目。检查结果将函告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并作为考核相关单位的依据。

第五十三条土地整治项目实施过程中,从业单位存在不良行为和记录的,记入其诚信档案进行考评;对接到整改通知后不按规定时限完成整改的从业单位,暂停其从事土地整治的从业资格,2年内不得承接新的土地整治项目,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十四条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对从业单位监管不严,对存在问题不查不报的,上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视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造成严重影响的,要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按程序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五条竣工验收被评为优良工程的项目所在县(市、区、特区),在申报新的土地整治项目时,审批机关应予以优先考虑。

第五十六条相关合同履行完毕后,项目审批机关组织有关单位对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关单位及人员进行综合业绩考评,纳入业绩登记,实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各市(州)、县(市、区、特区)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项目相关管理办法,并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五十八条非农建设项目自行补充耕地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贵州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黔国土资发〔2009〕149号)同时废止。

土地整理工程验收资料表格全套

第一章项目资料的分类 A类表(监理规范上要求的施工单位用表) 1、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 2、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 3、分包单位报审表 4、施工测量报审表 5、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 6、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报审表 7、工程质量报验表 8、工程计量报验单 9、计日工工程量签证单 10、用工、料、机动态表 11、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12、工程延期报审表 13、监理通知回复单 14、竣工移交证书 B类表(监理单位用表) 1、监理通知 2、旁站监理记录表 3、工程暂停令 4、工程款支付证书 C类表(各方通用表) 1、工作联系单 2、工程变更单 D类表(监理用报表)

1、监理用报表(见目录) E类表(竣工验收类汇总表) 1、单位(标段)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2、单位(标段)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核查记录 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4、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5、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F类表(记录类表) 1、图纸会审记录 2、设计交底记录 3、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G类表(施工记录类表) 1、施工测量放线记录表 2、技术交底记录 3、地基验槽记录 4、地基处理记录 5、隐蔽工程检查表 6、砼施工记录 7、砼强度验收记录 8、施工试验记录(通用) 9、管道通水试验记录 10、防水工程试水检查记录 H类表(施工单位质量验收检验评定记录表)

1、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土地平整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表Ⅰ) 2、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土地平整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表Ⅱ) 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土方开挖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4、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土方回填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5、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浆砌石、挡土墙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6、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原土开挖沟渠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7、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砖砌体(渠)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8、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农田水利砼模板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9、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砼钢筋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10、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砼浇筑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11、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制U型槽安装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12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砼预制板(构件)制作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1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砼预制面板铺设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14、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涵安装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15、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砼伸缩缝及止水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16、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扩堰增容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17、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倒虹吸进、出口段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18、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道段施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19、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田间道路路面铺设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20、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生态防护、水土保持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21、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生态板、生态孔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22、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筑物)石砌体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2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筑物)砖砌体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非法采矿和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鉴定暂行办法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非法采矿和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鉴定 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违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鉴定工作,为依法惩处违法采矿犯罪行为提供认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我省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和《国土资源部关于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鉴定原则 鉴定过程始终应贯彻依法、公正、合理的原则;鉴定结论应客观真实、合法有效,满足对非法采矿和破坏性采矿者司法认定的需要。 二、非法采矿和破坏性采矿行为的认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非法采矿: 1、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包括: (1)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2)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3)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4)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5)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2、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 3、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二)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破坏性采矿: 采矿权人违反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并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包括:开采顺序或开采方法不合理,开采回采率或采矿贫化率达不到设计要求,选矿工艺不合理或选矿回收率达不到设计要求,对暂时不能综合开采的矿产、采出而暂时还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产或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但没有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防止损失破坏等。 三、鉴定组织单位、鉴定开展单位和鉴定程序 (一)鉴定组织单位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查办案件中对违法采矿行为认为涉嫌犯罪需要进行鉴定时,由负责查处违法采矿行为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鉴定。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要求对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进行鉴定时,由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向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函提出,接受具函的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鉴定。 (二)鉴定开展单位 由负责查处违法采矿行为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接受具函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开展,也可委托具有乙级以上地质勘查资质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资格的单位开展。(三)鉴定程序 包括确定鉴定单位、开展鉴定、形成鉴定报告、申请确认、出具鉴定结论五个程序。 1、确定鉴定单位:对于案情简单、鉴定技术要求不复杂,国土资源部门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进行鉴定的,可以由负责查处违法采矿行为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接受具函的国土资源部门直接开展;其他情况由负责查处违法行为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接受具函的国土资源部门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矿业权转让行为的通知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矿业权转让行为的通知 【法规类别】矿产资源监督管理 【发文字号】黔国土资发[2006]46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06.05.09 【实施日期】2006.05.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矿业权转让行为的通知 (黔国土资发〔2006〕46号) 各州(市、地)、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分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5]94号)精神,抓好我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规范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转让行为,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促进矿业秩序进一步好转,根据《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处理乡镇煤矿采矿权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黔高法[2005]92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查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行为和规范矿权转让行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行为 各县级国土资源局和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分局应于2006年5月20日前将本通知和黔高法[2005]92号文件复印分送辖区各探矿权采矿权人。同时对探矿权采矿权人是否存在非法转让行为进行调查,并于2006年6月30日前填写本通知后所附《贵州省清理探矿权采矿权非法转让情况表》报所在地州、市、地国土资源局。州、市、地国土资源局汇总后,于2006年7月10前将本地《贵州省清理探矿权采矿权非法转让情况表》报省厅执法监察局。 各地要高度重视对非法转让矿业权行为的清理检查工作,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组织专门力量对辖区矿业权是否存在非法转让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检查,确保无一遗漏。严肃案件上报工作纪律,凡对违法行为有漏查、漏报、瞒报的,将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查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案件的有关政策意见

土地整治项目变更材料(样本)(DOC)

规划设计变更报送材料要求 封面 目录 申请报告(请示文) 县级评估论证意见(参加人员签到表) (市级专家意见及现场踏勘表—意见修改回复)—修改稿 三个总表(变更批复累计表、设计变更审批表、工程表更汇总表、)设计变更材料(土地平整-水利-道路-其他) 横断面图(附在相应的单项工程后)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标清单) 群众变更申请(报告) 变更规划设计图(以原设计图为底图) 原规划设计图(可选) 变更材料电子文档 (备注:具体要求以桂国土资办[2007]367号文要求为准。)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变更批复累计表 总表1 单位:元 施工单位(签字): 监理单位(签字): 项目承担单位(公章) 日期: 项目名称:XX 县XX 镇XX 土地整治项目 建设期 300天 开工日期 2013年月 日 项目下达任务 资金(元) 项目预算工程施工费(元) 项目中标价 (元) 项目招投标节约 资金(元) 项目不可预见费(元) √ √ √ √ √ 项目变更 批复次数 项目变更内部调整资金(元) 项目变更追加 资金(元) 项目变更批复文号 备 注 第一次变更批复 道路工程增加0.00元, 合计增加0.00元 第一次变更总计还需要增加工程施工费0.00元 水利工程增加0.00元 其他工程增加0.00元 道路工程减少0.00元, 合计减少0.00元 水利工程减少0.00元 其他工程减少 0.00元 第二次变更批复 …… 每次变更与本次变更的关系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由于实际施工条件和经过实地调查,根据群众强烈要求,提出本次项目变更,项目变 更后合计需要增加资金0.00元。 总之该项目变更后工程施工费为:0.00(中标价)+0.00(变更追加资金)=0..73元

土地整治所需要收集的资料

编制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所需资料收集研究 摘要:编制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是指导土地开发整理活动所作的总体安排。编制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前资料收集是一项不可缺少、不可马虎的工作,它是整个土地开整理规划编制的基础,决定着整个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的成败。本文就以资料收集为研究对象,讲述如何详细、快速、便捷的收集有效资料。 关键词:土地开发土地整理编制资料收集 1.引言 编制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要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和“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要以内涵挖潜为重点,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依靠发挥商场机制的作用,依靠科技进步和制度创新,提高土地开发整理的水平;要遵循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坚持以增加农用地,特别是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生态化境为目的,确保土地利用规划目标的实现。编制前资料的收集,是所有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的基础,因此,如何高效快速的收集资料是一项新的研究。 2.资料收集要依据编制原则和要求 2.1编制原则 在坚持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指导思想的前提下,规划编制应遵循原则: (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上下结合,与相关规划相协调。 (3)保护与改善生态环境,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4)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切实可行。 (5)在多方案比较的基础上确定规划方案。 (6)政府决策和公共参与相结合。 2.2编制要求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总体目标是全面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为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土地保障。编制要求为: (1)服务和服从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保障经济发展的用地需求。

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黔国土资发号

(黔国土资发【2014】35号) 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财政性资金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耕地开垦费、指标流转价款、土地复垦费和土地出让金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 第三条?土地整治项目按审批机关的级次分为省、市(州)和县(市、区、特区)三级项目(以下简称省级、市级、县级项目)。 省级项目指由省级审批,使用新增费和省级耕地开垦费等资金安排的项目。 市级项目指由市级审批,使用省级分配的新增费、市(州)级耕地开垦费、市(州)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等安排的项目。 县级项目指由县级审批,使用县(市、区、特区)级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指标流转价款和县(市、区、特区)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等安排的项目。 自行补充耕地的非农建设项目列为县级项目。 第四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即分级立项、分级审批、分级验收。

省、市(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项目的立项、设计及投资计划审查和项目验收等行政管理工作。省、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委托下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市(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申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所属土地整治机构负责组织本级土地整治项目立项踏勘初审、设计及投资计划审查和项目竣工验收中的工程复核等有关工作,承担对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监管、考评等事务性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项目的预算评审、审核、办理资金拨付、审批土地整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监督检查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 第五条从事土地整治的相关从业单位应符合《贵州省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资质、能力等条件要求,并通过《贵州省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备案登记管理系统》备案登记取得备案登记合格证。 第六条全省各级经批准立项的项目均应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网站上进行全过程备案,即项目计划与预算下达阶段、实施阶段和验收阶段均应备案。 第二章项目申报 第七条省、市、县三级应建立本级土地整治项目库。土地整治项目采取适时入库的方式,实行先入库后立项。未入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收集资料清单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收集资料清单 国土局: 1.2009年底的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电子版, ,包括excel分村面积统计表) 2.上一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 3.新一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文本、说明、表格、图件。(电子稿)土地整治项目成果上报的时候需要打印好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 ①《XX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2020年)》 ②《XX镇建设用地管制分区图(2006~2020年)》 ③《XX镇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图(2006~2020年)》 ④《XX镇土地整治专项规划图(2006~2020年)》。 4.标准农田上图入库成果(电子版,包括excel面积统计表) 5.建新区勘测定界成果(附土地分类面积表) (西安80坐标系,1:500,电子 版) 6.拆旧区范围线(西安80坐标系,电子版)及地形图 7.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农户搬迁确认表(如果国土局已具备就提供,统计 数据就可以) 8.建新区块内部原有村庄等涉及的户数、人数、建筑占地面积、建筑面积、 安置情况等资料 9.项目区内新的土地开发项目、土地整理项目的范围红线及地形图(如果有 就提供) 10.是否涉及土地征收。如果有,需要提供征地范围红线、面积。涉及的户数、 人数、安置状况。 11.涉及到的村的大比例尺地形图(至少1:2000,电子版,如果拆旧区等没有 实测请提供) 12.拆迁补偿标准、宅基地复垦、土地整理等投入成本、价格等信息 13.有关政策,实施保障措施 注:测量成果质量按《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测量要求》文档 乡镇或村: 14.涉及到项目所在村的城乡建设规划、村庄规划、新农村规划、产业规划、 交通水利规划等规划资料 15.建新区建设规划成果(村庄规划等) 16.乡镇分村的生产年报 17.乡镇最新统计年鉴(2009年) 18.村庄概况:自然生态环境、人口和社会经济资料、如地区GDP、第三产业 发展状况、人均收入、经济来源等。基础设施配套现状:如环卫设施、文化站、幼儿园、小学、村委办、垃圾处理、公厕、电力、通讯、农贸市场等幢数、面积等 19.是否涉及土地征收。如果有,需要提供征地范围、面积。涉及的户数、人 数、安置状况 20.村内土地权属、流转现状材料 21.基本信息表格: (提供电子版表格和村委盖章后的纸质表格,电子档空表由我们提供)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我省测绘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我省测绘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测绘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黔国土资发[2006]99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06.07.26 【实施日期】2006.07.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我省测绘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黔国土资发[2006]99号) 各市、州、地国土资源局,各测绘行业单位: 近几年来,为了加强我省测绘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国土资源厅和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陆续组织完成了甲级测绘单位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指导工作,开展了全省测绘行业工程测量统检、测绘产品定期监督检验和监督抽检工作。通过近年来的质量检验检查,表明我省绝大多数测绘行业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和测绘产品质量现状总的来说还是好的。但是,由于我省经济欠发达,测绘法制建设还不够健全,测绘市场行为还有待于进一步规范,致使我省部分测绘单位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一定程度的存在重效益、轻质量的倾向,影响了测绘事业的健康发展。2005年,省测绘产品质量监

督检验站按授权对部分测绘单位的测绘产品进行了抽查,从其中抽查结果看,仍有少量测绘产品不合格。一部分合格产品中也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如:有的项目无技术设计书就开始生产,有的项目虽有技术设计书但指导意义差,有的项目完工后无技术总结和检验报告等。因此,加强我省测绘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十分重要。 为了认真贯彻《测绘法》和国家测绘局《关于加强测绘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国测国字[2006]15号文)精神,加大我省测绘行业质量统一监管的力度,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靠的测绘服务保障,现就2006年我省测绘质量管理、监督、检查工作提出如下几点要求: 一、要充分认识测绘质量管理的重要性。测绘是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的基础事业,测绘成果质量的好坏,事关经济社会的发展大计,事关测绘事业的发展。高度重视测绘成果的质量管理工作,不仅是确保政府部门职能到位,培育健康有序的测绘市场,为经济社会提供可靠技术支持的重要有力措施,也是促进各测绘生产单位深化内部改革、完善内部质量管理机制、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的坚实保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测绘法》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贵州省测绘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完成的基础测绘项目、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以及省级重点工程测绘项目成果,应当由国家或者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并授权的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关进行检验"的要求,全面履行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职能,并大力支持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开展测绘成果的检验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加强测绘生产单位质量保证制度建设。要严格按照《测绘资质管

土地整治规划收集资料清单

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基础资料清单 一、国土资源局 1、2001-2010年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详细情况(包括项目位置,各地类面积,是否已经在图上变更、投资等情况); 2、2001-2010年全市及区县建设用地指标(含建设占用耕地)使用情况; 3、农用地分等成果; 4、耕地后备资源调查的相关资料(如有,则提供); 5、包括各区县基于“二调”的2010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资料(含矢量数据); 6、土地志; 7、土地整治项目构想(2011-2020年)用地规模与布局图(包括清单:项目名称、位置、用途、规模等); 8、2001-2010年土地整理规划(市域如没有需各区及各县提供); 9、上一轮土地整治规划实施情况总结; 10、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文本、说明、图件及数据库(含矢量数据); 11、2001-2010年耕地占补平衡、建设占用、土地开垦、生态退耕、结构调整、灾毁耕地的实际情况统计; 12、土地开发、整理的潜力和分布;

13、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的潜力和分布; 14、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情况(基本农田保护区位置及图件,此项内容如在规划数据库内已包含,不用单独提供); 15、后备土地资源适宜性评价资料和评价图; 16、上一级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划; 二、发改委 1、工业区和产业基地规划 三、规划局、住建局 1、城市总体规划(文本、说明、图件); 2、新农村建设规划(文本和图件) 四、农业局 1、农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及远景目标; 2、大中型商品粮基地、蔬菜基地、养殖基地、果业现状与发展的相关资料; 3、中低产田改造相关资料(位置及图件); 4、粮食基地、高标准基本农田等相关资料 5、近五年粮食产量、效益及种植作物等分布情况; 五、林业局 1、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等生态功能用地分布与规模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煤炭资源整合、调整布局方案中采矿权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6〕102号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煤炭资源整合、调整布局方案中 采矿权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国土资发〔2006〕102号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局,各开发(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分局: 为加快我省煤炭资源整合方案的实施,妥善解决资源整合中采矿权的处置问题,根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省有关文件精神,现将煤矿整合方案批复后采矿权办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简化采矿权办理手续,加快推进煤炭资源整合方案的实施 (一)煤炭资源整合主要是合法煤矿之间对包含煤炭资源在内的有关生产要素的优化重组。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资源整合属采矿权转让,应先办理采矿权转让手续,再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为加快实施资源整合,简化手续,在采矿权办理中,不再办理采矿权转让审批手续,只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在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时,同时注销原有的采矿许可证(已经被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的除外); (二)缓交部分采矿权变更登记资料,加快采矿权变更登记办理进度。

根据规定,煤炭资源整合后形成的矿井只能有一套生产系统,而这套生产系统的形成必须在整合后的矿区范围内进行布置。为加快整合后生产系统的合法建设,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时,对不能提交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可以先予以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但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设定为一年,有效期满后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时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并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和资源储量,重新确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 (三)根据规定,在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时,以下情况需要缴纳采矿权价款: 1、凡纳入整合的煤矿开采的是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地,且尚未缴纳采矿权价款的,要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价款; 2、凡在资源整合中新扩大的矿区范围,要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价款; 需要缴纳采矿权价款的整合矿山可先行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相关费用在采矿许可证一年有效期满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时补交。 整合后年生产规模在15万吨以上的煤矿,采矿权价款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资质单位进行评估后确定。 二、严格要求,从严审查资源整合中矿区范围扩大的合理性

贵州省国土厅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审查备案通知 第 号很详细

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 审查备案工作指南(试行)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 目录 第一部分总则 1 一、编制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工作的目的意义 1 二、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审查备案工作权限划分2 第二部分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审查程序及要求2 一、申报和受理审查 3 1、必须提供的资料: 3 2、受理审查要点 4 二、审查和备案 5 (一)对审查专家组的要求 5 (二)审查依据 6 (三)审查职责 6 (四)方案审查规则7 (五)审查要求8 (六)审查会8 (七)方案修改9 (八)送管理部门备案10 第三部分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审查要点10 一、对目的任务的审查10 二、开采储量确定的合理性审查10 三、矿区地质环境和土地利用现状的审查10 四、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审查11 五、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修复的审查 12 六、矿区土地复垦的审查 12 七、投资估算及效益分析的审查13 第四部分备案程序及要求13 一、备案申报材料13 二、备案审查13 附件1 编写提纲15 第一章前言18 第一节任务的由来与目的、任务18 第二节编制依据19 第三节编制工作概况及方案适用年限19 第二章矿山基本情况19

第一节矿山概况19 第二节矿区地质20 第三节矿山土地利用现状21 第四节矿山地质环境22 第三章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24 第一节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总体要求24 第二节矿区总体部署方案24 第三节建设方案24 第四节矿床开采26 第五节选矿方案27 第六节资源综合回收利用28 第四章矿山地质环境修复及土地复垦方案29 第一节矿产开发对矿山地质环境和土地造成的影响29 第二节矿山地质环境修复30 第三节土地复垦33 第五章投资估算与进度安排35 第一节矿山开发必要性分析36 第二节矿山开采方式和利用方向可行性分析36 第三节投资估算36 第六章保障措施与效益分析37 第七章结论与建议39 附件2 审查申报表46 附件3 承诺书47 附件4 受理与安排表48 附件5 审查意见书49 附件6 审查意见书备案的报告53 附件7 审查意见书备案的函 54

贵州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财政性资金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耕地开垦费、指标流转价款、土地复垦费和土地出让金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 第三条土地整治项目按审批机关的级次分为省、市(州)和县(市、区、特区)三级项目(以下简称省级、市级、县级项目)。 省级项目指由省级审批,使用新增费和省级耕地开垦费等资金安排的项目。 市级项目指由市级审批,使用省级分配的新增费、市(州)级耕地开垦费、市(州)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等安排的项目。

县级项目指由县级审批,使用县(市、区、特区)级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指标流转价款和县(市、区、特区)级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及其他涉农资金等安排的项目。 自行补充耕地的非农建设项目列为县级项目。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即分级立项、分级审批、分级验收。 省、市(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项目的立项、设计及投资计划审查和项目验收等行政管理工作。省、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委托下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市(州)、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申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所属土地整治机构负责组织本级土地整治项目立项踏勘初审、设计及投资计划审查和项目竣工验收中的工程复核等有关工作,承担对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监管、考评等事务性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项目的预算评审、审核、办理资金拨付、审批土地整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监督检查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

土地整治工程资料表格

土地整治工程资料表格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土地整治工程资料表格要求 为使所有土地整治工程项目的施工资料达到统一、规范的目的,特对所采用的资料表格样式提出以下要求: 一、报审(验)表 采用《土地整治工程施工监理规范》(TD/T 1042-2013)附录A中的A.1 “施工单位用表”。 1、工程开工报审表 2、施工组织设计报审表 3、施工测量报验表 4、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报验表(附件里加上 5、进场复试报告) 5、施工机械/安全设施报审表 6、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 7、工程质量报验表 8、工程计量报验表 9、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10、工程延期报审表 11、分包单位报审表 12、合同工程移交申请表(竣工移交证书采用《土地开工整理项目统一用表》中的A14) 二、单项、单位、分部、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采用《土地整治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TD/T 1041-2013)中的表B.4~B.7。 1、单项工程质量评定表(表B.7)(划分详见本规程附录A中的表A.1) 2、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表B.6)(划分详见本规程附录A中的表A.1) 3、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表(表B.5)(划分详见本规程附录A中的表A.1)

4、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表B.4)(划分详见本规程附录A中的表A.1) 三、工序工程质量评定表 1、首先采用《土地整治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TD/T 1041-2013)中的补充表:工序评定表。 2、补充表格里没有的,采用《土地整治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TD/T 1041-2013)附录D~H中的表格。 3、再没有的,采用土地整理工程资料软件里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统一用表》中的H 类表格。 4、输配电工程相应资料表格采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统一用表》中的H类表格。 5、田间道路工程相应资料表格采用土地整理工程资料软件-“海南省土地整治工程资料管理手册(最终)(2015年9月)”中的有关路基、路面、路肩的表格(表 2.2.26.1、2、4、6)。道路混凝土路面模板工程表格按《土地整治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TD/T 1041-2013)中的补充表中的相应表格报审。 6、护坡工程相应资料表格采用土地整理工程资料软件-“海南省土地整治工程资料管理手册(最终)(2015年9月)”中的有关表格(表2.2.25.21,浆砌石护坡)。 四、土地整治工程项目划分指导意见

贵州省关于采矿权延续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黔国土资发[2005]107号 -------------------------------------------------------------------------------- 关于采矿权延续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现就采矿权延续登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由于政策原因致使采矿权人不能按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延续登记申请的除外。 二、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采矿权人依法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形成,且其未缴纳过采矿权价款的矿产地采矿权延续的,采取协议授予方式。其中小型矿山按省厅采矿权价款类比标准,确定采矿权协议出让价款;大中型矿山采矿权价款由厅委托有采矿权评估资质的矿业权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厅组织确认。 采矿权价款缴纳按贵州省国土资源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5]22号)的规定执行。 对缴纳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国有矿山企业,经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批准,其应缴纳采矿权价款,可申请全部或部分转增国家资本金或国家基金;在合资、股份制以及股份制企业中持股的国有矿山企业, 其应缴纳采矿权价款,经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批准,可转作为国家股。转增国家资本金或国家基金、国家股的采矿权价款,应报国土资源部确认。 不是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继续按现行有关规定予以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 三、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三份。要求提交原件的资料,份数不足的可提交复印件): (一)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二)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四)具有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的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审查备案意见; (五)具有矿山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的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 (六)县、地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的审查意见; (七)登记管理机关认为确需提交的其它资料。如由于政策原因或其它正当理由未能按规定时限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的,应提交情况说明及县、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署的是否属实的意见。 属探矿权人取得的采矿权或已缴纳过采矿权价款的采矿权延续申请,原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已经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审查批准,且按开发利用方案设计服务年限扣除采矿权有效期后尚有剩余服务年限的,上述(五)项资料可提交原审查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采矿权人再次提出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且其延续登记申请时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扣除延续采矿权有效期后尚有剩余服务年限的,可提交原延续登记申请时的开发利用方案。 四、延续登记采矿权的有效期,按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设计服务年限,扣减原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年限确定,但小型矿山不超过10年,中型矿山不超过20年,大型矿山不超过30年。

全土地整治规划资料收集清单

土地整治规划资料收集清单 部门 资料 国土 县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成果(最新)(文本、图件) 最新土地年度变更成果(县、乡、分幅图、数据表格、数据库、分析报告) 最新遥感影像图 坡度数据库 历年土地变更数据平衡表(2010-2014) 历年土地开发整理数据(汇总表格含规模、新增耕地规模、投资规模、图件、设计文本)历年申报的土地开发项目、自主开发的土地数量、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及投资规模等 各乡镇已完成、正在、已立项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基本属性:所在地红线图、项目规模、增加耕地有效面积、项目投资规模、带来的社会、生态效益,已整治项目前后对比照片等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典型调查与评价资料 历年补充耕地任务量 低丘缓坡地材料 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相关文字内容、报告、数据库)、高标准农田的相关资料 耕地后备资源调查成果 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包括文本、说明、专题、图件、数据库)(县、乡级) 新一轮规划划定的拆旧区与整治安置区的面积、分布等 农用地分等更新及产能核算成果(文本、图件、数据库等)(最新) 增减挂钩项目(已开展、计划开展) 历史遗留灾毁用地、重大路线临时用地 地质灾害调查评价成果(能说明全市地质灾害类型(崩塌、滑坡、泥石流、塌陷等),名称、等级(高、中、低易发程度)、分布范围的图件和文字资料) 发改委 “十二五”发展规划报告 主体功能区划 产业规划 区域发展规划 区域的发展政策 政府办

县政府工作报告(近三年) 建设局 三旧改造的资料(旧城镇、旧工矿、旧产房) 城市、城镇、新农村建设成果(城市总体规划文本及图件、相关文字材料) 农业局 废弃地、低效利用地和未用地等“三类用地”普查文字等资料 中低产田数量与布局、改造计划和已执行情况概要 农业区划、农业的特色产业、农业重大工程布局规划,并提供布局示意图 土壤改良、土地沙漠化、盐碱化、土地污染等方面的资料 耕地地力评价资料、土地质量地球化学调查成果 土壤普查资料 各乡镇已完成、正在、已立项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基本属性:所在地红线图、项目规模、增加耕地有效面积、项目投资规模、带来的社会、生态效益等 县流域综合规划报告及图件 水利局 农田水利建设方面的资料 水利建设规划等规划报告 水土流失等方面的资料 统计局 最新统计年鉴(2014年) 林业局 林地保护规划、生态公益林(报告、矢量数据) 自然保护区规划文本和图件(含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现状及规划资料) 财政局 各乡镇已完成、正在、已立项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基本属性:所在地红线图、项目规

贵州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规定

贵州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规定 日期:2010-05-07 来源:| 作者:贵州省国土资源厅规划处| 发布部门:贵州省国土资源厅点击数:839 贵州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规定 黔国土资发[2010]46号 (2010年4月12日) 根据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2号令),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 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二、预审遵循的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三)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 (四)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三、预审的权限划分 (一)需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行 政公署)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二)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三)应由国务院或国家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核准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信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应由省政府或省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核准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信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市、州、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四)涉密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建设用地单位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 四、提出预审的时间 (一)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可研批复前,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二)需要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三)需要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报省国土资源厅预审、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的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预审申请。 五、预审的程序 (一)由建设用地单位向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预审申请。 (二)应报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单位向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预审初审申请,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国土资源部,但建设项目选址在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单位向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预审初审申请,由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国土资源部。(三)应报省国土资源厅预审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单位或县级人民政府向市、州、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预审初审申请,由市、州、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提出初审意见,转报省国土资源厅,但建设项目选址在省政府审批的乡、镇、开发区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单位向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预审初审申请,由县、市、区受理,提出 初审意见,转报省国土资源厅。 六、建设用地单位申请预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份,需要转报国土资源部预审的,提交材料一式二份。 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备案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拟用地现状地类面积、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申请报告

土地整治工程资料表格

土地整治工程资料表格 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

土地整治工程资料表格要求 为使所有土地整治工程项目的施工资料达到统一、规范的目的,特对所采用的资料表格样式提出以下要求: 一、报审(验)表 采用《土地整治工程施工监理规范》(TD/T1042-2013)附录A中的“施工单位用表”。 1、工程开工报审表 2、施工组织设计报审表 3、施工测量报验表 4、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报验表(附件里加上 5、进场复试报告) 5、施工机械/安全设施报审表 6、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 7、工程质量报验表 8、工程计量报验表 9、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10、工程延期报审表 11、分包单位报审表 12、合同工程移交申请表(竣工移交证书采用《土地开工整理项目统一用表》中的A14) 二、单项、单位、分部、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 采用《土地整治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TD/T1041-2013)中的表~。 1、单项工程质量评定表(表)(划分详见本规程附录A中的表) 2、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表)(划分详见本规程附录A中的表)

3、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表(表)(划分详见本规程附录A中的表) 4、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表)(划分详见本规程附录A中的表) 三、工序工程质量评定表 1、首先采用《土地整治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TD/T1041-2013)中的补充表:工序评定表。 2、补充表格里没有的,采用《土地整治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TD/T1041-2013)附录D~H中的表格。 3、再没有的,采用土地整理工程资料软件里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统一用表》中的H 类表格。 4、输配电工程相应资料表格采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统一用表》中的H类表格。 1041-2013)中的补充表中的相应表格报审。 四、土地整治工程项目划分指导意见

土地整治所需资料

一、区域基础资料 1、国土资源局 1) 市、区土地整理专项规划; 2) 市、区土地志; 3) 市、区有关土地整理复垦、耕地保护等政策与规定; 4) 市、区项目所在乡镇2009年或2010年的土地利用变更调查资料。 2、水利局 1)市、区水利区域报告; 2)市、区水利发展规划; 3)十年一遇一日暴雨量,暴雨径流系数和径流深; 4)当地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标准或规定; 5)最近完成的水利工程(主要包括:抽水泵站、倒虹吸、渡槽、溢流坝、干渠或支渠上较大的水闸)的预算资料及设计图册。 3、农业局 1)市、区业区划报告、农业志; 2)市、区农业发展规划; 3)市、区2010年农业自然资源普查资料; 4)市、区农业综合开发资料; 5)市、区标准农田建设的相关规定或标准及建设前后农业生产效益与成本的比较资料; 6)市、区主要农产品的单位面积平均生产成本及其构成(文字材料加盖公章)。 4、统计局 1)市、区统计年鉴(2009年、2010年)。

5、交通局: 1)市、区交通发展规划; 2)市、区最近完成的道路工程(主要包括:8米及8米以下的机耕桥)的预算资料及设计图册。 6、环保局 1)市、区环保发展规划报告。 7、林业局 1)市、区林业发展规划 8、物价局 1)市、区XX年第三季度的工程造价信息;(如物价部门没有公开出版物,就应对工程材料的市场价格进行调查)主要工程材料包括:钢材、木材、水泥、汽油、柴油、砂、碎石、块石、管材及配件等(文件材料加盖公章); 2)主要农产品的市场价格(文字材料加盖公章)。 9、市政府 1)市、区社会经济发展“十一五”规划报告; 2)市、区2010年社会经济发展总结报告。 二、项目区基础资料 1项目区所涉各村的社会经济统计报表(最近3年); 2项目区所涉各村的土地统计台帐(2010年); 3项目区所涉各村现有道路情况及其分布图; 4项目区所涉各村现有电力设施情况及分布图,变压器的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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