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办公室职责

信息化办公室职责
信息化办公室职责

信息化办公室职责

2009-05-19

1.贯彻执行国家、教育部以及上海市教委关于信息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研究起草学校的相关规定、制定符合国家标准、具有我校特点的信息化编码标准、数据管理和业务流程,并组织实施。

2.根据学校发展总体规划,制订全校信息化建设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综合协调全校信息化工作;合理配置资源,科学布局,防止重复建设。

3.负责对全校性信息化工程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提出审查意见;组织协调跨部门、跨校区信息化工程项目的建设。

4.负责学校所有弱电项目的运维管理。运维经费预算、审核以及对弱电运维公司的管理与考核。

5.负责校园网的建设开发、系统管理与维护工作,及时排除校内各个网络节点的故障,确保网络正常运行。

6.负责学校网页的开发、建设工作;根据校内有关部门提供的资料,代表学校发布网络信息,及时更新和充实校园网主页的内容;指导各学院及职能部门的子网页(站)的开发建设和维护工作。

7.整合学校现有离散的数据库。建设公共数据库系统。开发一个统一身份认证与校园门户系统,为校园各应用系统开发提供一个公用的基础平台。

8.集中管理各业务部分的Web、Ftp与Mail服务器,并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工作。

9.协助各职能部门进行需求分析,负责主要二级单位在公用的基础平台之上的业务系统完善与维护,协调与监督系统实施,以及负责相关的技术指导与培训。

10.负责学校“一卡通”软、硬件系统的建设、维护以及相关的技术指导与培训。

11.代表学校制定网络安全、信息保密的规章制度,接受当地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组织、协调和指导信息网络安全工作;组织对信息网络安全技术、设备和产品进行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和管理计算机病毒防范工作;组织建立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的安全防范体系。

12.组织信息化推广、宣传指导和技术培训工作;负责信息化和信息产业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13.承办学校党委、行政交办的其他事项。

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综合培训股

(二)网络管理股

(三)政策法规股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信息化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信息化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

2、根据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研究制定本县信息化发展规划,编制信息化建设中长期规划并实施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信息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信息产业统计及信息发布。

3、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信息化建设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会同县财政部门审批县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信息化建设项目;负责管理县级财政用于扶持信息化建设的资金。

4、指导、审核各部门、各乡镇、各行业的信息发展及实施计划,并督促实施。负责全县党政专用通讯的规划、建设与管理;组织协调党政专用通讯、救灾应急和其他重要通信;负责全县信息化管线工程建设的规划管理;统筹规划全县公用计算机网、有线电视网、部门专用网的管理协调工作;联系与国家通信主干网、军工部门及其他部门专用通信网方面的工作;协调跨部门、跨行业面向社会服务网互连互通。

5、贯彻国家、省、市有关信息化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有关信息行业的技术标准,并负责信息行业的执法监督。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信息产品质量和网络服务质量。

6、负责政府公共数据库建设的规划、协调工作,研究制定全县信息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建立全县信息资源共享机制。负责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社会公共服务领域信息化、企业信息化的规划、推进、建设、协调工作。

7、负责组织、协调县信息化重大建设项目的实施;负责电子政务及信息化应用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验收和管理工作。负责本县电子信息与软件产业发展项目和信息化领域软课题的立项、管理、检查、验收工作。负责指导信息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推广工作。拟订有关本县信息技术的科研规划和计划;推进计算机、通信和软件的科技开发工作;推进信息技术创新,参与组织实施重大信息科技攻关。

8、负责计算机网络的安全监管技术工作;负责信息网络安全技术、设备和产品的监督管理;组织监管信息产品的安全评测工作。组织、指导和管理计算机病毒防范工作。

9、研究提出全县信息化建设人才的培养、引进和管理机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信息化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资质、资格认证;负责信息服务市场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互联网接入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以及应用服务的管理工作;参与制定有关信息服务的资费政策;牵头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信息化应用、宣传以及信息化人才的管理与电子政务推广及培训工作。

10、负责全县软件产业的协调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扶持我县软件发展的投资、融资、税收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软件企业认定组织工作;组织、监管软件产品的测评及登记;牵头管理全县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11、负责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全县各乡镇及县直各单位的信息化工作;负责全县政务信息网的管理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奉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运行及管理维护工作;指导全县信息化推进和科研开发工作。

12、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承担县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具体工作。

信息办主要职责是:

·(1)按照学校发展思路,总体规划、总体协调学校信息化建设工作;

·(2)提供学校主干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保障,研究网络技术,努力使校园网现有设备发挥最大效能;·(3)负责学校信息公共平台的建设和维护;

·(4)总体负责信息化建设与部门、二级办学单位的信息化建设的关系协调和技术要求,为部门、二级办学部门提供信息化建设咨询,提高学校的信息化建设水平;

·(5)承担网络故障咨询和网络故障上门维护服务;

·(6)负责学校多媒体教室等现代教育技术服务的规划、建设和维护。

·(7)负责提供现代教育技术支持、咨询服务,开展现代教育技术的研究工作。

·(8)积极开拓,应用新的网络服务。

福州大学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

来源:网络与信息中心作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03-05-16

一、贯彻执行各级领导机关有关信息化工作的方针和政策;结合本校实际,制定福州大学信息化建设相关政策,发布行政规章;组织实施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和规章。

二、组织制定福州大学信息化建设发展方向、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落实、监督、检查;统筹协调全校信息化建设,理顺衔接各院系、各部处信息化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处,组织实施国家和地方信息技术标准,组织编制本校信息化技术规范和标准。

四、负责编制年度学校信息化建设项目计划和投资预算,组织协调、落实、监督和检查全校信息化重点项目建设和信息基础设施、公共平台建设。

五、组织协调指导全校计算机、网络、软件、数据、管线和机房等信息化资源的添置扩建、整合改造和共享利用;组织示范工程建设,推进数字校园、远程教育、办公自动化、智能化楼宇等相关技术的应用。

六、组织协调网络信息安全工作,会同有关部处完善全校各类信息化资源的安全保密防护体系,敦促落实网络信息安全措施。

七、组织校信息化建设专家组对信息化建设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对建设项目的技术论证和评审。

八、会同相关部处院系,组织协调校外单位的信息化合作与技术交流工作。

九、负责承办校领导和校信息化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

福州大学网络与信息中心

二00三年五月十六日

为了更好地实现跨越式发展,学校在“十五”期间提出了“一流三化”(现代化、国际化、信息化,国内一流、国际上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社会主义大学)战略发展目标,并将学校校园网管理建设作为“211工程”建设中的重要内容。

2003年,学校正式成立信息化办公室,全面负责学校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统筹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1、组织制定学校信息化发展战略、规划。

2、负责学校管理信息化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根据学校信息化建设进度安排,负责管理信息化项目的立项审批、工程招标、检查、评审、验收和归档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可行性方案。

3、负责上海财经大学信息化作信息标准、管理规范和制度的制定。

4、组织、协调和参与学校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开发、信息技术应用以及培训和推进工作;协调公共信息资源的共享和应用。

5、负责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及部分应用维护工作。

该文章转载自无忧考网:https://www.360docs.net/doc/314864273.html,/show/1045322.html

信息化建设办公室

工作职责:

1.负责组织制订并具体实施学校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

2.负责组织制订并管理学校信息化标准;

3.负责审定各个信息系统的实施方案及其系统设计;

4.协助信息化专家组指导信息化建设和维护执行机构的管理及技术工作;

5.协助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对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做好项目检查验收工作;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主任:邓小梅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信息中心。办公室主任由武学东兼

任。

信息化领导小组的职责仍然为:根据国家、省、市及教育部门对信息化工作的相关要求,负责学校信息化发展规划、建设标准、各项制度的制定工作,负责监督计划落实、检查制度执行,负责信息及信息系统安全的领导工作,负责与信息化工作相关的领导工作。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组织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信息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开展对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及军事等领域的信息化和信息安全等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提出政策建议。

2.督促检查并协调推进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决议的执行,研究国家信息化的协调机制。

3.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我国信息化发展战略、规划,协调推进国家信息化建设和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法规、标准及相关政策的起草工作;组织协调国家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的建立。

4.参与涉及全局的重大信息化项目的协调与审议;组织规划政府网,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协调国家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与共享,促进跨行业、跨部门面向社会服务网的互联互通。

5.协调信息网络规划和实施中的问题,防止重复建设,促进电信网络、广播电视网络和计算机网络的融合。

6.协调完善与信息化相关的统计调查制度,推进信息化的宣传普及和教育培训。

7.参与信息化相关的重要国际合作与交流。

8.承办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网络与信息安全组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协调推进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法规、标准及相关政策的起草工作;组织协调国家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的建立。

2008年3月,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与信息产业部合并,成立了新的工业和信息化部。

2004年7月,学校成立信息化办公室。

信息化办公室作为学校信息化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是数字大学建设工作的主管部门和建设推动部门。负责研究数字大学建设的发展方向,制定数字大学建设的总体规划、规章制度和信息标准规范;负责数字大学建设资源的统一调配与管理;负责数字大学建设具体方案的组织协调与实施推进。

附件:上海交大校园网收费标准

一、IP地址使用费:

?学生宿舍用户

o全日制本科、硕、博士生免费

o网络、成教、技术学院学生每个IP地址15元/月(由网络、成教、技术学院支付)

o留学生(由国际教育学院支付)每个IP地址15元/月

o EMBA(由管理学院支付)每个IP地址15元/月

o其它学生每个IP地址25元/月

?非学生宿舍用户

o校内各单位、各部门用户每个IP地址25元/月

o教师公寓本校用户每个IP地址25元/月

o校内宿舍校外用户每个IP地址40元/月

?特殊用户

o图书馆2000元/每个C(254个可用IP地址)

o计算机基础教学2000元/每个C(254个可用IP地址)

o技术学院2000元/每个C(254个可用IP地址)

?其它用户

o校内企业每个IP地址40—300元/月

o校外单位(一个IP地址,使用代理)200元—600元/月

二、网络端口开通费:

o10M UTP 端口150元(校内)350元(校外)

o100M UTP 端口350元(校内)850元(校外)

o100M 光纤接入1200元(校内)1800元(校外)

o端口迁移费用50元/次

三、电子邮件服务:

?在校本科、硕士、博士研究生免费注册免费使用

?在册教职员工免费注册免费使用

?部门集体帐号注册费100元免费使用

?其他与我校有关用户注册费30元5元/月

?50M邮箱升级(对教职工、部门集体开放)5元/月

?100M邮箱升级(对部门集体开放)10元/月

四、其它收费:

?IP地址申请10元/次

?IP地址变更10元/次

?网卡(MAC地址)变更10元/次

?域名管理费每个域名120元/年

?拨号帐号(对教职工开放)注册费30元免费使用

上海交通大学内部信息安全保密办法(试行)

(2002年4月24日印发沪交内(办)[2002]36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内部信息安全保密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下列事项虽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只限校内一定范围的人员掌握,属校内不宜公开的内部文件、数据,不得擅自扩散和公开。

(一)未公布(或研究中)的学校发展建设规划、重点建设项目资料、年度计划、统计资料;

(二)未公布的学校财务经费预算、决算及经费使用情况;

(三)拟议中的机构、人员调整方案及干部考核、考察、晋升、聘任、奖励、处分等事项的内部讨论情况及有关材料;

(四)不宜公开的党委常委会讨论事项及校领导批示;

(五)本校稳定工作的预案、处理措施及综合情况;

(六)招生工作中不宜公开的资料以及考生的档案材料;

(七)考试后不应公开的试题和考生答卷;考试试卷的印制、存放、保管、运送等事项;

(八)学校工作中不宜公开的其他内部文件和资料;

(九)学校工作中不宜公开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凡存贮有保密文件的计算机,不得联入校园网与公众网,涉秘计算机要有专人负责,设置开机口令。全校各单位要向校保密委员会上报涉密计算机的设备号(上海交通大学固定资产统一编号)和管理人员。教务处招生办公室、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党委组织部、纪委(监察审计处)、党委机要室存有校内不宜公开的内部信息的计算机,也不得联入校园网与公众网。

第四条各单位要妥善保管含有国家秘密信息和上述校内不宜公开的内部文件、数据的介质,包括纸介质、软盘、硬盘、光盘等。

第五条存有校内不宜公开的内部文件的计算机,相关文件夹一般不得设置为共享资源。办公中必须设置为共享资源时,针对各种用户,应设置严格的“读、写”权限,并设置密码,使用完毕,应将该文件夹设为“不共享”。

第六条全校所有计算机用户,要密切关注计算机病毒,要经常更新杀病毒软件,定期查杀计算机病毒,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网上信息安全的几点意见

(2002年4月12日印发沪交委密华字(2002)30号)

90年代以来,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极大地推进了信息化的过程,把我们带入一个崭新的信息时代。然而,在信息产业的兴起给我们带来无限发展空间和机遇的同时,也使国家安全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泄密空间和隐患明显增多。我校校园网在社会上有一定的影响,再加上一些国际网站对我校校园网上发布的信息进行全方位、大量的搜索,因此我校校园网上的信息安全性,直接影响学校的声誉,甚至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为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确保我校教学、科研顺利进行,根据国家保密局和市国家保密局有关文件规定,就进一步加强网上信息安全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管理领导责任制

各单位主管领导负责本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工作,并指定有关人员具体承办。由于最近有些单位领导有所调整,请各单位把主管此项工作的领导及具体承办人员名单报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保卫处,电话:62932351)。

二、建立上网信息保密审查制度

按照“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信息上网必须经过严格审查和批准,确保国家秘密不上网。对现有网页各单位要组织力量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检查。有不少单位在介绍本单位概况、专家教授、科研成果等方面使用不少“国防”、“军工”、“军用”、“解放军”、“国家安全部”等关键字,因此在清理检查中要严格把关,发现涉密信息必须立即清除。各单位将清理检查的情况于4月底完成,并用书面报校保密办。

三、各院(系)下属学科承担的涉密课题和有关部处直属单位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所使用的计算机系统一律不得与校园网和其他公共信息网相连接。在与校园网及公共信息网相连的信息设备上,不得存储、处理和传递国家秘密信息。有关单位属于“内部事项”的文件、资料的信息也不得上网。

四、加强对网上涉密信息的监控管理

我校承担大量的涉密课题,除各单位对上网信息加强保密审查外,由科技处负责对网上有否涉及涉密课题的信息进行监控,发现问题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校保密办公室和信息统计中心要定期和不定期地对网上发布的信息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加强对上网人员的保密教育和管理

要组织他们学习保密法规,增强保密观念和防范意识,做好网络安全工作,确保在公共信息网上不发生泄露国家秘密的事件。

六、对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对因审查把关不严,造成网上泄露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校园网收费标准补充规定(试行)

(2003年9月26日网络中心印发)

根据目前校园网内利用一个公有IP地址连接内部私有网络的集体用户越来越多的实际情况, 为了更好地合理使用校园网资源, 维护个人用户的利益, 遵守“多用多分担费用”的原则, 特制定以下补充规定:

一、使用公有网IP地址连接内部网的集体用户

1. 每月基本费(按内部私有网络的规模确定):

100M端口:200-800元(校内)300-1000元(校外)

1000M端口:1000元

2. IP地址使用的分担费

一般用户:按原定标准执行

大用户:1/8C 600元/月

1/4C 1100元/月

1/2C 2000元/月

1C 4000元/月

二、1000M端口开通费:3000元

以上补充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试行。学生宿舍不适用此规定。

上海交通大学“校园一卡通”系统运行管理规定

(试行)

沪交内(网络)[2007]3号2007年7月4日印发

为了方便师生员工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提高服务质量与管理效率,学校采取银校合作方式建设“校园一卡通”系统。为保证系统的稳定运行,为师生员工提供周到便捷的服务,维护公共财产和用户利益,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校园卡运行管理中心是一卡通系统的综合管理部门,并具体负责一卡通身份数据收集、卡片发放的管理与服务。

财务处负责一卡通系统的账务结算。

网络信息中心负责一卡通系统软件、数据中心设备、IP网络的运行维护。

后勤集团负责现金充值。

各使用部门应按照本规定做好相应工作,保证一卡通系统的平稳运行和师生员工的正常使用。

第二条一卡通系统及设备属公共财产,各使用单位负责对所用相关设备进行保养和维修。

凡破坏一卡通系统和设备,影响系统运行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条一卡通系统提供的面向全校公共服务的运行和设备维护费用由学校拨专款支持,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章卡片申办和管理

第四条校园卡运行管理中心负责为用户办理新卡,进行卡片维护、挂失/解挂、注销和卡片黑名单管理等。

第五条“校园一卡通”卡片分为学生证、研究生、工作证、校园卡和消费卡。工作证、学生证、研究生证和校园卡是本校的正式身份证件,具有身份识别、管理与消费功能。消费卡不具有身份证件功能,仅具有消费功能。

第六条各类卡片的办理对象

1.工作证:在人事处正式签订聘用合同的各类全时教职员工、人事代理全时教职工和博士后人员。

2.学生证:在教务处注册,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取得其他高校正式学籍并在本校教务处注册就读的联合培养学生。

3.研究生证:在研究生院注册,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各类研究生。

4.校园卡:留学生中的非学位生、成人教育学院学生、网络教育学院学生、技术学院的计划外学生,各类访问学者、短期交换生和旁听生,本校离退休人员、柔性引进高级人才和项目代理人员,本校各部门聘请的校外教师、外籍教师、临时聘用职工及各类短期来校讲学、公务、培训、访问、交流人员。

5.消费卡:在本校校园内工作学习生活的各类非本校人员。包括,本校职工家属,与本校相关的社会力量办学师生,外单位在本校的施工人员、物业管理人员,借用本校房屋的外单位人员等。

第七条学生证、研究生证和工作证的办理,分别根据教务处、研究生院和人事处信息系统提供的学籍和聘用合同数据办理。申领校园卡和消费卡须由本人申请,并经相关院处级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办理。

第八条学生证、研究生证和工作证首张卡由学校免费提供,补办和重办须由本人支付工本费。工本费标准由校财务处按规定核定后执行。

第九条卡片应由本人使用,不得转借。卡片遗失应及时挂失,因未及时挂失造成的损失,由用户本人承担。

第十条拾到他人卡片应及时上交校园卡运行管理中心或设法归还本人。

拾卡不还且恶意使用者,将予以严肃处理。

严禁破解、仿冒和伪造卡片,否则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电子金融系统的行为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系统用户管理与费用分担

第十一条本校所属单位和在校园内经营的商户均可向校园卡运行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成为一卡通系统的用户,开展管理和经营。

接入一卡通系统所发生的工程费用和软硬件设备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各类商户必须按规定支付一卡通系统设备使用费,定期进行账务清算和核查。

第十三条一卡通系统的运行维护费用,由各使用单位分担。主要原则是:

1. 一卡通数据中心的服务器、前置机等设备,IP光纤网络设备与线路的运行维修服务费用,由网络信息中心预算承担。

2. 校园卡运行管理中心终端设备, 校园内的圈存机、多媒体终端设备的运行维修服务费用,由校园卡运行管理中心预算承担。

3. 一卡通485网络线路、相关子系统软硬件与终端设备的运行维修服务费用,由各使用部门承担。

第十四条一卡通系统的各使用部门对所管理的应用子系统设备的完好性负责,保证其不被破坏、丢失。出现故障应及时与校园卡运行管理中心联系并做好记录。

为保障资金日结的准确性,商户应每日检查收费POS机,确保所有数据上传至一卡通平台。

第四章部门协调

第十五条教务处、研究生院应在录取工作完成后,及时将新生个人身份数据及数码照片准确、完整地提供给校园卡运行管理中心,以方便为新生集中办理学生证、研究生证和中国银行借记卡。

第十六条为便于新生办理入学手续,招生部门应在新生入学须知上对“校园一卡通”系统作必要的介绍,鼓励新生在中国银行借记卡上存款,并授权中国银行代扣学费和向“校园一卡通”个人账户转账。

第十七条教务处、研究生院和人事处应及时维护各自信息系统中相关的个人身份数据。发生人事变动和学籍异动时,应及时将变动情况录入系统,通过数字大学共享数据平台同步到一卡通系统。

第十八条网络信息中心应保障数字大学共享数据平台的正确运行。校园卡运行管理中心应通过共享数据平台及时将持卡人数据传递到图书馆、财务处等相关业务部门。

第十九条为了解决学生在校外使用学生证时仍需要注明探亲乘车区间、出示注册条等需求,由教务处、研究生院为全日制学生和研究生发纸质学生证(副证)、研究生证(副证)。副证上张贴注册条、火车票学生优惠卡,标明外地学生探亲乘车区间。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为确保本规定的实施,由信息化办公室会同财务处等部门,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本管理规定经2007年7月2日校领导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信息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海交通大学

校园卡管理细则(试行)

沪交内(网络)[2007]3号2007年7月4日印发2008年6月修订

1.“校园一卡通”的分类与管理

上海交通大学“校园一卡通”系统的持卡人卡分为工作证、学生证、研究生证、普通校园卡和消费卡(以下统称校园卡)。工作证、学生证、研究生证和普通校园卡印有照片和个人身份信息,具有身份识别、管理与消费功能;消费卡不印个人信息,仅具有消费功能。

校园卡运行管理中心负责校园卡的管理、制作、发放、挂失、解挂、补办、注销等业务。

财务处负责“校园一卡通”系统的财务结算。

后勤集团负责对校园卡的现金充值。

2.校园卡的管理

2.1 校园卡的办理对象

2.1.1 工作证:在人事处正式签订聘用合同的各类全时教职员工、人事代理全时教职工和博士后人员。

2.1.2 学生证:在教务处注册,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包括技术学院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和留学生中的本科学生。取得其他高校正式学籍并在本校注册就读的联合培养本科学生。

2.1.3 研究生证:在研究生院注册,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各类研究生。包括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各类专业学位研究生和留学生中的研究生。

2.1.4 普通校园卡:留学生中的非学位生、成人教育学院学生、网络教育学院学生、技术学院的计划外学生,教务处管理的各类短期交换生和旁听生、研究生院管理的各类访问学者和旁听生,组织部管理的本校离休干部,人事处管理的本校退休人员、柔性引进高级人才和项目代理人员,各院、系、部、处、室、中心聘请的校外教师、外籍教师、临时聘用职工及各类短期来校讲学、公务、培训、访问、交流人员。

2.1.5 消费卡:在本校校园内工作学习生活的各类非本校人员。包括,本校职工家属,与本校相关的社会力量办学师生,外单位在本校的施工人员、物业管理人员,借用本校房屋的外单位人员等。

校园卡的办理对象、管理部门、使用权限详见表一。

表一:校园卡类别与功能权限:

表一的相关说明:

(1)表中各类功能权限分为:“默认授权√”、“获得授权○”和“不予授权”3种。

(2)“获得授权”是由本人申请并经相关业务部门批准后取得的相应权限,须由持卡人持卡到相关业务部门按该部门的规定办理,可能需要缴纳相关费用。

2.2校园卡的办理

2.2.1 新生办理学生证、研究生证,一般集中办理。其个人资料及数码照片由教务处(含招生办公室)、研究生院在指定时间内准确、完整地提供给校园卡运行管理中心,统一制证。

2.2.2 新教职工办理工作证,因故未能集中办证的新生,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回乡证、台胞证、军官证、士兵证、户口薄等,下同),到校园卡运行管理中心拍照、制证,一般可当场领取。相应的个人资料由人事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在新职工和新生报到时及时录入各自的管理信息系统,通过共享数据平台同步到一卡通系统。

2.2.3 办理普通校园卡须由本人申请,校内相关部门批准。各类学生办理普通校园卡,由批准办理校园卡的管理部门(包括国际教育学院、成人教育学院、网络教育学院、技术学院、教务处、研究生院)填写“校园卡申领表”,统一收集个人资料和数码照片,提供给校园卡运行管理中心,统一制卡。其他需要集体办理普通校园卡的部门和人员,参照此办法办理。

2.2.4 符合表一普通校园卡办理范围的个人申请办理校园卡,须填写“校园卡申领表”,申请表经申请人所在院、系、部、处级单位领导批准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聘用合同,到校园卡运行管理中心拍照、制卡,一般可当场领取。没有聘用合同的按短期来校人员办理。

2.2.5 符合表一消费卡办理范围的个人申请办理消费卡,须填写“校园卡申领表”,经相应单位批准后,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校园卡运行管理中心办理,一般可当场领取;本校职工家属可凭本校教职工的工作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亲属关系证明文件(户口本、结婚证等)办理。单位集体办理消费卡的,由批准办理消费卡的单位填写“校园卡申领表(集体)”,统一收集个人资料,提供给校园卡运行管理中心,统一办理。

2.2.6 每位持卡人只能持有一张校园卡。持卡人身份变更时,应重新办理与新身份相对应的卡;具有双重身份的用户,也只能持有一张校园卡。

2.3 校园卡的费用

2.3.1办理新卡须交纳工本费20元。

2.3.2首张工作证、学生证、研究生证和本校离退休人员校园卡的工本费从学校财务预算列支。普通校园卡的工本费,可由批准办理的校内部门支付或由持卡人支付。消费卡的工本费由持卡人支付。

2.3.3 因丢失、损坏等原因重新办卡,须由本人支付工本费;非人为原因的卡片损坏,在卡片发出30天内,可免费补办。

2.3.4 办理消费卡须支付搭伙费,按餐饮消费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具体比例由后勤集团报校财务处批准。

2.4 校园卡的有效期

2.4.1 具有身份识别功能的工作证、学生证、研究生证、普通校园卡正面设有效期,芯片内写入相应的有效期,张贴在卡正面的防伪标签标示有效期,防伪标签损毁无效。消费卡不标注有效期,对持续6个月不使用的消费卡功能全部终止,予以撤户。

2.4.2 全时教职工的工作证有效期按聘用合同期限确定;博士后的工作证有效期为2年;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的干部、两院院士的工作证有效期为长期。本校离退休人员的校园卡有效期为长期。

2.4.3 学生证、研究生证和各类学生用普通校园卡的有效期根据学制安排。

2.4.4 柔性引进人才、项目代理人员、聘请校外教师和外籍教师、聘用临时职工等人员的普通校园卡有效期按聘用合同确定,没有签定聘用合同的有效期为1年。

2.4.5 短期来校人员的普通校园卡,有效期视实际需要而定,最长不超过8个月。

2.5 校园卡的延期续用

2.5.1 有效期期满后,需要延长有效期的,由持卡人持校园卡和有效证明文件,到校园卡运行管理中心办理延期续用手续。

2.5.2 工作证有效期期满后,在签定新的聘用合同后办理延期手续;博士后凭人事处的证明办理延期手续。

2.5.3 延期毕业的学生,在办妥相关学籍变动手续后办理延期手续。

2.5.4 普通校园卡的延期,须重新填写申请表,经申请人所在院、系、部、处级单位领导审批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持本人有效证件和聘用合同办理。

2.6 校园卡的终止或中止

2.6.1 对于办理了调离或辞职手续的教职工,与身份识别相关的管理功能终止,30天后一卡通功能全部终止,予以撤户。

2.6.2 对于办理了毕业离校手续的各类学生,与身份识别相关的管理功能终止并集中撤户,其中留校工作或升学的毕业生,60天后一卡通功能全部终止,予以撤户。

2.6.3 对于因公或因私出国而办理离校手续的教职工和学生,90天后一卡通功能全部中止,返校后可申请恢复。

2.6.4 校园卡有效期期满,全部功能将立即中止,办理延期手续后可恢复使用。

2.6.5 持卡人在校园卡功能终止前,应将卡内金额消费完毕。对于与中国银行借记卡关联的毕业生,撤户时将余额转入关联的中国银行借记卡。其它终止卡户如因留有10元以内余额不能撤户的,按每日0.1元收取账户与余额保管费。

2.7 相关业务

2.7.1 补办。因丢失、损坏等原因需要重新办卡,必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请补办,同时交纳相关费用。原卡余额写入补办的新卡。

2.7.2 卡挂失。校园卡遗失,应立即通过语音电话34202020、“校园一卡通”专题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314864273.html,、圈存机和多媒体一体机进行挂失,也可以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校园卡运行管理中心办理挂失。

2.7.3 卡解挂。已挂失的校园卡又被找到,应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校园卡运行管理中心办理解挂。

2.7.4 卡注销。持卡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可办理卡注销。无证或代办卡注销的将不予受理。

2.7.5 存款。已持有中国银行借记卡的用户,在与本人校园卡关联后,可使用圈存机和多媒体一体机自助转账,将存在借记卡上的资金转存到校园卡上。学校鼓励持卡人自助充值,过渡时期设现金充值点,将逐步减少服务时间。不受理校园卡取款业务。

2.7.6 卡转账。在原卡损坏或挂失后,持本人身份证件,可将原卡中的余额转入补办的卡中。无证转账将不予受理。

2.7.7 密码。“校园一卡通”系统设查询密码和消费密码。

(1)查询密码是用户使用语音电话、网站、自助设备等进行挂失、查询、修改查询密码时所用的密码。用户可查询个人账户信息和消费记录。语音电话、网站、圈存机、多媒体一体机的功能有所不同,详情请查询“校园一卡通”专题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314864273.html,。

(2)消费密码与限额:累计消费超过限额须输入消费密码,降低用户因卡片遗失可能造成的损失。消费限额可以由用户在圈存机和多媒体一体机上设定和修改。消费密码也是在自助设备上转账用的密码。

2.7.8 银校卡关联。新生入学时,由学校统一办理的学生证、研究生证和中国银行借记卡已经关联。如果校园卡尚未与借记卡关联,或关联的借记卡损坏、遗失,持卡人应及时到中国银行办理借记卡,并到校园卡运行管理中心办理更改关联手续。

2.7.9 消费。将校园卡放到POS机读写区,显示余额;服务员输入消费金额,扣款后显示新余额和消费额;持卡人确认消费金额后方可取走卡片。取下校园卡,表明用户确认交易。3.警示性规定

3.1校园卡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他人。如有违反,一切后果由用户本人承担,校园卡运行管理中心有权没收或注销违规使用的校园卡。

3.2 拾获他人校园卡应及时上交校园卡运行管理中心或设法归还本人(用户可在卡背面签名条上留下个人联系信息,以便拾获卡者归还卡片)。如恶意用卡,属不当占有他人财务,造成卡户经济损失或引发身份管理问题,一经查实,学校授权校园卡运行管理中心对其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纪律处分。

3.3校园卡内置集成电路芯片,禁止涂画、分拆、弯曲、损毁卡片。严禁破解、仿冒和伪造卡片,此类行径一经查实,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电子金融系统的行为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3.4校园卡遗失或被盗窃,用户应立即办理挂失手续。如挂失卡发生风险造成损失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用户承担完全责任。

(1)用户未办妥挂失手续前所发生的交易;

(2)在办妥挂失手续后当天和次日所发生的交易;

(3)用户本人或伙同他人有欺诈行为的;

(4)有其他不诚实行为的;

(5)学校管理部门调查情况,遭用户拒绝的。

3.5 “校园一卡通”的各项管理办法和使用指南,将在专题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314864273.html,上公布,

并对管理部门和持卡人双方均有约束力。

四、附则

4.1 本管理细则依据《上海交通大学“校园一卡通”系统运行管理规定》制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4.2 2007年9月后入学的新生,按本细则发学生证、研究生证,老生继续使用目前持有的校园卡。教职工更换工作证另行通知。

4.3本办法由信息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海交通大学校园一卡通系统商户管理办法

沪交内(网络)[2008]3号2008年10月10日印发

为加强校园一卡通系统的商户管理,明确商户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保障持卡人利益,确保系统稳定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1.商户的定义。经申请同意使用校园一卡通系统消费终端收取校园卡持卡人费用、定期与学校财务处进行统一结算的校内各类经营点均为校园一卡通系统的商户。校内各部门由于管理需要,通过校园卡收取各类管理性费用的,也视为商户。

2.商户的申请范围。本校所属单位和在校园内开展经营活动的单位。

3.商户应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规定,遵守《上海交通大学“校园一卡通”系统运行管理规定(试行沪交内(网络)[2007]3号)及本办法。

3.申请设立商户。由该商户的管理部门(本校院处级部门,下同)填写《上海交通大学“校园一卡通”商户设立申请表》,经校园卡运行管理中心审核通过方可设立。

商户的管理部门在申请设立商户时应同时指定专人负责商户结算,学校财务处原则上仅与商户的管理部门进行商户结算,由商户的管理部门负责与商户结算。

5.申请撤销商户。由该商户的管理部门填写《上海交通大学“校园一卡通”商户撤销申请表》,经校园卡运行管理中心审核通过方可撤销。

6.商户的变更。由于商户变更可能涉及原商户POS机等固定资产的转移或重新调拨、原商户结算、原商户账户撤销及新商户账户设立等事项,因此在发生商户变更时,商户的管理部门应先行申请撤销原商户,之后再申请设立新商户。

7.固定资产管理。商户负责对所使用的相关设备进行保管、保养和维修。

7.1在校园一卡通系统建设期间,由学校统一提供的各类设备属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固定资产,由商户的管理部门负责统一保管和调拨使用。各商户管理部门和商户应对设备的完好性负责,保证其不被破坏、丢失,并配合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和校园卡运行管理中心开展资产管理与清查。

7.2 商户使用的一卡通设备,在免费保修期内,如发生非人为因素造成的故障和损坏,由厂商负责免费维修或更换;属人为因素造成的设备故障和损坏,其维修或更换费用由商户自行承担,商户可以向责任人追偿经济损失。

7.3 免费保修期满后,设备的维修费用由商户的管理部门承担,商户管理部门可以向商户收取设备使用费,以支付相关维修费用。

7.4 未列入学校一卡通系统统一建设范围的商户,接入一卡通系统所需的各类工程费用、软硬件设备购置、维修或更换费用由商户承担。相关设备属商户固定资产,不纳入校园卡运行管理中心管理范围。

7.5 非经营性的“校园一卡通”系统接入用户的一卡通固定资产管理,参照本办法。

8.商户的结算周期一般为每10天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商户的管理部门可以与学校财务处商定结算周期。

9.商户应合法经营,维护持卡人利益,并有责任和义务及时、主动、妥善地解决在持卡人消费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纠纷。

9.1 持卡人消费时,如发生营业员多收取费用的情况,除餐饮类商户按已实行的办法向持卡人提供“更正单”由营业员签字确认,并由持卡人到充值点办理“商户退款”手续外,其它商户均应办理现金退款。

9.2 当因一卡通系统设备故障原因发生商户重复收费情况时,商户应服从校园卡管理部门的“商户退款”处理(即将商户多收取的费用通过系统调账退还持卡人账户)。

10.商户应配合、服从校园卡运行管理中心按照各项管理规章和校园卡设备使用规范施行的管理,确保一卡通网络的畅通和所用设备的完好。

10.1 商户营业员应按照一卡通终端设备的使用说明和培训要求,正确使用和操作POS机等终端设备,减少人为差错。

10.2 商户营业员不得自行为持卡人输入默认的消费密码,避免和减少持卡人因卡片遗失造成的损失。

10.3 在一卡通网络畅通的情况下,商户不得采用脱机形式营业。如发生网络故障,应及时报修。

10.4 如果由于网络条件所限,不得已脱机营业的商户,应保证每日将交易流水上传至一卡通数据中心,并下载一卡通系统“白名单”和“黑名单”。凡属商户不及时上传交易流水而造成消费流水丢失的,损失由商户自负,造成持卡人损失的,商户负赔偿责任。

11.商户如果不遵守上述第10条规定,会对校园一卡通系统财务对账产生较大影响,有可能损害商户和持卡人利益,校园卡运行管理中心有权要求商户纠正,商户拒不纠正的,校园卡运行管理中心可依据其对校园一卡通系统产生的潜在隐患及后果,确认并取消该商户的使用权。

11.本办法由信息化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上海交通大学

二○○八年十月十六日

上海交通大学“校园一卡通”商户设立申请表

商户管理部门(公章)申请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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