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

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
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

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人民法院的各类诉讼文书,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文书之一,它所形成的诉讼档案,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了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情况以及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又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特点,制定本办法。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二条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要根据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案件类别,按年度、审级、一案一号的原则,单独立卷。一个案件从收案到结案所形成的法律文书、公文、函电都使用收案时编定的案号。

第三条各类诉讼文书必须用标准十六开办公纸,并用毛笔或钢笔(用墨汁或碳素、蓝黑墨水)书写、签发。

第四条人民法院的各类诉讼文书,应按照利于保密、方便利用的原则,分别立为正卷和副卷。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把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工作列为审判庭岗位责任制内容之一。由承办书记员负责收集、整理立卷,承办审判员和庭长负责检查卷宗质量,并监督承办书记员按期归档。

二、诉讼文书材料的收集

第六条人民法院在收案后,承办书记员即开始收集有关本案的各种诉讼文书材料,着手立卷工作,在案件办结以后,要认真检查全案的文书材料是否收集齐全,若发现法律文书不完备的,应及时补齐或补救,并去掉与本案无关的材料,再行排列整理。

第七条入卷的诉讼文书材料,一般只保存一份(有领导人批示的材料除外),重份的材料一律剔除。本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可保留三份,装入卷底袋内备用。

第八条手续简单的执行案件的文书材料,可与原审案卷合并立卷归档。需长期执行的案件的文书材料,用原审级收案号单独立执行卷,归档后与原审案卷合并保管。受委托代执行案件形成的简易材料,应移送原审法院保管。

第九条下列诉讼文书材料可以不归档,由承办单位自行处理:

1.答复来信来访人到有关单位直诉的;

2.转交有关单位办理的;

3.没有参考价值的信封、转办单、工作材料;

4.内容相同的重份申诉材料;

5.法规、条例复制件;

6.一般的法律文书草稿(未定稿);

7.与本案无关的材料。

三、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

第十条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总的要求是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形成文书时间的自然顺序,兼顾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进行排列。

第十一条刑事一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案件移送书(收案笔录);(4)起诉书(自诉状)正本及附件;(5)送达起诉书笔录;(6)聘请、指定、委托辩护人材料;(7)自行逮捕决定、逮捕证及对家属通知书;(8)搜查证、搜查勘验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9)查封令、

查封物品清单;(10)取保候审、保外就医决定及保证书;(11)退回补充侦察函及补充侦察材料;(12)撤诉书;(13)调查笔录或调查取证材料;(14)赃、证物签定结论;(15)审问笔录;(16)被告人坦白交代、揭发问题登记表及查证材料;(17)延长审限的决

定、报告及批复;(18)开庭前的通知、传票、提押票换押票;(19)开庭公告底稿;(20)开庭审判笔录(公诉词、辩护词、证人证词、被告人陈述词);(21)判决书、裁定书正本(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调解书、协议书、裁定书正本);(22)宣判笔录(委托宣判函及宣判

笔录);(23)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回证;(24)司法建议书;(25)提押票;(26)抗诉书;(27)上诉案件移送书存根;(28)上级人民法院退卷函;(29)上级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30)执行通知书存根和回执(释放证回执);(31)赃物、证物移送清单

及处理手续材料;(32)备考表;(33)证物袋;(34)卷底。

刑事一审案件正卷中关于死刑、死缓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在(23)与(24)之间依次排列:

(1)死刑、死缓的复核报告及上诉移送函;(2)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批复;(3)退卷函;(4)执行死刑命令;(5)暂停执行死刑的报告及批复;(6)死刑执行前验明正身笔录;(7)执行死刑笔录;(8)执行死刑布告签发稿;(9)执行死刑

报告;(10)死刑执行前后照片;(11)死刑犯家属领取骨灰或尸体通知;(12)尸体处理登记表。

上列诉讼文书排列完毕,再继续排列(24)以后的诉讼文书。

第十二条刑事二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上(抗)诉案件移送书;(4)原审法院判决书、裁定书;(5)上诉书(抗诉书);(6)答辩状;(7)聘请、指定、委托辩护人材料;(8)调查笔录(调查取证材料);(9)撤诉书;(10)审问笔录;(11)公诉人、辩护人出

庭通知书;(12)开庭公告底稿;(13)传票、提押票;(14)开庭审判笔录;(15)公诉词、辩护词、陈述词;(16)庭审后的补充调查材料;(17)司法鉴定材料;(18)被告人坦白交代、揭发问题登记表及查证材料;(19)延长审限材料;(20)判决书、裁定书

正本;(21)刑事附带民事部分调解书、协议书、裁定书;(22)宣判笔录、委托宣判函;(23)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回证;(24)退卷函;(25)执行通知书存根和回执;(26)备考表;(27)证物袋;(28)卷底。

第十三条刑事二审案件正卷中关于死刑案件材料的排列顺序,在(24)后依次排列:(1)执行死刑命令正本;(2)暂停执行死刑的通知、批复;(3)死刑执行报告及死刑执行前后照片;(4)执行通知书存根和回执(释放回执);(5)备考表;(6)证物袋;(7)卷底。第十四条民事一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起诉书或口诉笔录;(4)立案(受理)通知书;(5)缴纳诉讼费或免费手续;(6)应诉通知书回执;(7)答辩状及附件;(8)原、被告诉讼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鉴定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9)原、被告举证

材料;(10)询问、调查取证材料;(11)调解笔录及调解材料;(12)开庭通知、传票及开庭公告底稿;(13)开庭审判笔录;(14)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正本;(15)宣判笔录;(16)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送达回证;(17)上诉案件移送函存根;(18)

上级法院退卷函;(19)上级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正本;(20)证物处理手续;(21)执行手续材料;(22)备考表;(23)证物袋;(24)卷底。

第十五条民事二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上诉案件移送书;(4)原审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5)缴纳诉讼费或免费手续;(6)上诉书正本;(7)答辩状;(8)询问、调查笔录或调查取证材料;(9)调解笔录及调解材料;(10)撤诉书;(11)开庭通知、传

票;(12)辩护委托书及辩护词;(13)开庭审判笔录;(14)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正本;(15)司法建议书;(16)宣判笔录委托宣判函;(17)送达回证;(18)退卷函存根;(19)备考表;(20)证物袋;(21)卷底。

第十六条经济一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立案审批表;(4)起诉书及附件;(5)受理案件通知书;(6)缴纳诉讼费通知及预收收据;(7)送达起诉书回执;(8)答辩状及附件;(9)原告、被告、第三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10)原告、被告举证材料;

(11)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申请及本院裁定;(12)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的执行记录;(13)询问、调查笔录及调查取证材料;(14)调解笔录及调解材料;(15)撤诉书;(16)鉴定委托书及鉴定书;(17)开庭通知、传票、开庭公告底稿;(18)开庭审判笔录;(1

9)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正本;(20)宣判笔录;(21)诉讼费收据;(22)上诉案件移送书存根;(23)送达回证;(24)上级法院退卷函;(25)上级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26)证物处理手续材料;(27)司法建议书;(28)备考表;(29)证物

袋;(30)卷底。

第十七条经济二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上诉案件移送书;(4)原审法院判决书、裁定书;(5)上诉书及附件;(6)缴纳诉讼费通知及预收收据;(7)答辩状及附件;(8)诉讼代理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9)上诉人、被上诉人举证材料;(10)询

问、调查笔录或调查取证材料;(11)调解笔录及调解材料;(12)撤诉书;(13)开庭通知、传票等;(14)开庭公告;(15)开庭宣判笔录及辩护材料;(16)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正本;(17)宣判笔录;(18)送达回证;(19)诉讼费收据;(20)司法建

议书;(21)退卷函存根;(22)证物处理手续;(23)备考表;(24)证物袋;(25)卷底。第十八条行政一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起诉书、口诉笔录及附件(行政处罚及处理材料);(4)受理案件通知书;(5)缴纳诉讼费通知及预收收据;(6)应诉通知书回执;(7)答辩状及附件(8)法定代表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9)询问、调查笔录

及调查取证材料;(10)开庭通知、传票、公告底稿;(11)停止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继续执行的法律文书;(12)开庭审判笔录;(13)代理词、辩护词;(14)撤诉书;(15)判决书、裁定书正本;(16)宣判笔录;(17)送达回证;(18)诉讼费收据;(19

)上诉或复核案件移送书;(20)上级法院退卷函;(21)上级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批复;(22)证物处理手续;(23)备考表;(24)证物袋;(25)卷底。

第十九条行政二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原审法院案件复核或上诉移送书;(4)原审判决书、裁定书;(5)上诉状或申请复核书;(6)缴纳诉讼费通知及预收收据;(7)上诉状副本或申请复核送达回证;(8)答辩状;(9)法定代表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10)询问、调查笔录及取证材料;(11)鉴定委托书及鉴定报告;(12)开庭通知、传票、公告;(13)开庭审判笔录;(14)代理词、辩护词;(15)撤诉书;(16)判决书、裁定书、复核批复正本;(17)宣判笔录;(18)送达回证;(19)诉讼费收据;(20

)退卷函存根;(21)司法建议书;(22)备考表;(23)证物袋;(24)卷底。

第二十条再审、申诉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立案审批表或提起再审决定书;(4)申诉书;(5)原审判决书、裁定书;(6)提审、询问当事人笔录;(7)提押票、传票;(8)调查笔录或调查取证材料;(9)判决书、裁定书、批复正本;(10)宣判笔录;(11)送达回证

;(12)退卷函存根;(13)备考表;(14)证物袋;(15)卷底。

第二十一条各类案件副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阅卷笔录;(4)案件承办人的审查报告;(5)承办人与有关部门内部交换意见的材料或笔录;(6)有关本案的内部请示及批复;(7)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8)审判庭研究、汇报案件记录;(9)审判委员会讨论记录;(10)案

情综合报告原、正本;(11)判决书、裁定书原本;(12)审判监督表或发回重审意见书;(13)其他不宜对外公开的材料;(14)备考表;(15)卷底。

第二十二条第十一条至第二十一条中的未尽项目,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形成文书材料的时间顺序排列。复核案件、减刑假释案件、执行案件的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可参照所属该类案件一、二审材料的排列顺序办理。

四、诉讼文书材料的立卷编目

第二十三条诉讼文书材料经过系统排列后,要逐页编号。页号一律用阿拉伯数字编写在有文字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卷宗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证物袋、卷底不编号。第二十四条卷内目录应按诉讼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一份诉讼文书材料编一个顺序号。

第二十五条卷宗封面、卷内目录要用毛笔或钢笔按规定项目逐项填写齐全。字迹要工整、规范、清晰。结案日期填写宣判日期。

五、卷宗装订

第二十六条卷宗装订前,要对诉讼文书材料进行全面检查,材料不完整的要补齐,破损或褪色的要修补、复制。订口过窄或有字迹的要粘贴衬纸。纸张过大的材料要修剪折叠。加边、加衬、折叠均以十六开办公纸为准。对于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附上抄件。外文及少数民族文字材

料应附上汉语译文。需要附卷保存的信封,要打开展平加贴衬纸,邮票不得取掉。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必须剔除干净。

第二十七条每卷的厚度以不超过15毫米为宜。材料过多的,应按顺序分册装订。

第二十八条卷宗必须用线绳三孔一线装订。长度以160毫米左右为宜。并在卷底装订线结扣处粘贴封志,由立卷人及档案管理部门加盖骑缝章。

六、诉讼卷宗归档

第二十九条案件结案后3个月内由审判庭内勤或承办书记员编写归档清册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归档。接收人要逐卷检查验收。卷宗质量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退回立卷单位重新整理。

第三十条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像带、照片等声像档案材料,应按《人民法院声像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凡能附卷保存的证物均应装订入卷。无法装订的可装入证物袋,并标明证物名称、数量、特征、来源。不便附卷的证物应拍照片附卷。

第三十二条已经归档的卷宗不得从卷内抽取材料,确需增添诉讼文书材料的,应征得档案管理人员同意后,按立卷要求办理。

七、附则

第三十三条各高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补充办法。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附五: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二、诉讼档案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之一,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又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应从历史的和现实的使用价值方面,准确地划定其保管期限。划定刑事诉讼档案保管期限,应根据刑期、犯罪主体身份、案件的政治和科研价值、案件的性

质综合考虑,取用其中最长的保管期限。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档案,应根据当事人身份、案件的影响程度和审理程序、案件性质综合考虑,取用其中最长的保管期限。

三、诉讼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凡属需要长远保存查考利用的档案划为永久保管;凡属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需要保存查考利用的档案划为长期保管,保管期限为60年;凡属在相对较短的时期内需要保存查考利用的档案划为短期保管,保管期限为30年。

四、诉讼案件中的证物,凡需附卷保存的,其保管期限与案卷相同。不适于保存的,可拍照片附卷,实体证物经主管院长批准后予以销毁或作其他处理。

五、诉讼档案的保管期限,从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的下一年起算。同一案件的不同年代,不同审级形成的案卷,其保管期限从终审结案的下一年起算。共同诉讼的案件和申诉、再审案件,均以其中最长的保管期限划定。

六、对保管期限届满的诉讼档案,应由有关领导和审判人员、档案管理人员组成鉴定小组,逐卷进行鉴定。对仍有继续保存利用价值的档案,可以适当提升档次,继续保存。

七、经鉴定确定销毁的档案,经上级人民法院抽查同意后,应把其中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取出一份,按年度、类别、案号的顺序整理立卷,随有关年度编号,永久保存。

八、对应当销毁的档案,由鉴定小组编造清册、提出销毁报告,经本院院长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由档案干部和指定的监销人共同销毁,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报告和销毁清册按文书档案的要求立卷归档。

附件: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表

顺序号卷宗类型保管期限

一、刑事诉讼档案

(一)按刑期划分

1 反革命案件刑期五年以上的永久

反革命案件刑期不满五年的长期

2 普通刑事案件刑期十五年以上的永久

普通刑事案件刑期五年以上不满十五年的长期

普通刑事案件刑期不满五年的短期

(二)按犯罪主体身份划分

3 政法干部索贿、受贿、枉法裁判、滥用职权犯罪的案件永久

4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永久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县以上人民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长期

5 党、政、军、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中职务相当于县、团级以上的干部犯罪案件永久

6 工矿、企业、事业单位中高级工程师、副教授、副研究员或同等级职称以上人员的犯罪案件永久

7 工矿、企业、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团级以上领导干部的犯罪案件永久

8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各族各界知名人士的犯罪案件永久

9 一般神职人员的犯罪案件长期

10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英雄模范人物的犯罪案件永久(三)按案件的政治和科研价值划分

11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审批的案件永久

12 建国以来历次政治运动中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永久

建国以来历次政治运动中的一般案件长期

13 直接证据不足,间接证据充分,经批准判决的疑难案件永久

14 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类推的案件永久

15 体现宽严政策的典型案件永久

16 经复查甄别平反的冤假错案永久

17 特赦案件永久

18 经上级人民法院直接处理的刑事申诉案件永久

19 上级人民法院转交的经复查予以改判或宣告无罪的案件永久

20 被告人在逃处理财产的案件长期

21 发回补充侦察、撤诉、终止审理的案件短期

(四)按案件性质划分

[反革命]

22 国际间谍和侵犯领空、领海案件永久

23 派遣、潜伏和历史特务的案件永久

24 勾结外国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反革命案件永久

25 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的反革命案件永久

26 组织、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永久

武装部队、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判变或叛乱的案件永久

27 投敌叛变、聚众叛乱、暴乱的案件永久

28 为敌人窃取、刺探、提供情报、供给敌人物资的案件永久

29 反革命集团案件永久

30 组织劫狱、越狱的反革命案件永久

31 组织、利用封建迷信进行反革命活动的案件永久

32 反革命破坏案件永久

33 反动会道门头子案件永久

34 劫持船舰、飞机、火车、电车、汽车等的反革命案件永久

35 汉奸、战犯、叛徒、托派的案件永久

36 恶霸地主、土匪案件永久

37 犯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在国内外和所辖地区有影响的案件永久

38 敌伪逆产案件永久

其他反革命案件永久

[危害公共安全]

39 放火、爆炸、决水、投毒的案件

(1)造成严重后果的永久

(2)一般的长期

40 破坏交通运输、动力、通讯设备及公共设施的案件

(1)重大和后果严重的永久

(2)一般的短期

41 责任、技术事故造成死亡和其他严重后果的永久

情节一般的短期

42 非法制造、抢夺、盗窃、买卖和私藏枪枝弹药的案件

(1)重大的永久

(2)一般的长期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43 走私、贩私、投机倒把案件

(1)数额巨大或集团性的永久

(2)一般的长期

44 重大的偷税、抗税案件永久

一般的偷税、抗税案件长期

45 伪造、贩卖国家货币,倒卖金银、外币的案件

(1)重大的永久

(2)一般的长期

46 伪造、贩卖有价证券的案件永久

47 伪造或倒卖计划供应票证的案件

(1)重大的长期

(2)一般的短期

48 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汛、抗震、优抚、救济款物的案件永久

49 破坏生产的案件

(1)后果严重的永久

(2)一般的长期

50 哄抢、滥伐、盗伐林木的案件

(1)重大的永久

(2)一般的长期

51 非法捕捞、狩猎的案件

(1)后果严重的长期

(2)一般的短期

52 假冒商标、违犯国家专利法的案件长期

53 行贿受贿案件

(1)严重的永久

(2)一般的短期

54 高利贷案件

(1)严重的永久

(2)一般的长期

[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

55 故意杀人案件永久

56 过失杀人案件永久

57 伤害的案件

(1)致人死亡的永久

(2)一般的短期

58 报复、诬告陷害侮辱、诽谤他人案件

(1)造成严重后果的永久

(2)一般的长期

59 强奸、奸淫幼女案件

(1)情节后果严重的永久

(2)一般的长期

60 拐卖妇女、儿童案件永久

61 非法搜查、拘禁、管制的案件

(1)后果严重的永久

(2)一般的长期

62 刑讯逼供案件永久

63 “文革”期间重大的打、砸、抢案件永久

64 影响较大的民族、宗教案件永久

65 一般民族宗教案件长期

66 涉外或涉港、澳、台刑事案件永久

67 破坏选举案件长期

68 破坏通讯自由案件长期

69 解放初期查禁妓院对老鸨虐待妓女能反映一定社会情况的典型案件永久[侵犯财产]

70 情节严重的贪污案件永久

一般贪污案件长期

71 哄抢、侵占公私财产的案件长期

72 情节严重的盗窃、惯窃案件永久

一般盗窃案件长期

73 抢劫、抢夺案件

(1)情节严重致人重伤死亡的永久

(2)一般的长期

74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案件

(1)情节严重的永久

(2)一般的长期

75 政治骗子永久

76 毁坏公私财物

(1)后果严重的永久

(2)一般的长期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

77 妨碍公务案件

(1)后果严重的长期

(2)一般的短期

78 聚众闹事的案件永久

79 一般扰乱社会秩序案件短期

80 流氓集团、罪行严重的流氓案件永久

81 一般流氓案件长期

82 脱逃、劫狱、越狱案件长期

83 包庇、窝藏罪犯案件长期

84 制造、贩卖假酒、假药案件

(1)情节后果严重的永久

(2)一般的长期

85 伪造、盗窃、抢劫、涂改、出卖国家公文、档案情节严重的案件永久

86 一般性伪造公文、证件、私刻公章案件短期

87 聚众赌博和职业赌徒案件

(1)后果严重的永久

(2)一般的短期

88 强迫、教唆、容留妇女卖淫案件永久

89 制造、贩卖淫书、淫画、淫秽声像材料的案件长期

90 重大的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案件永久

一般的制造、贩卖毒品案件长期

91 盗运、盗卖珍贵文物或故意破坏文物、古迹的案件(1)重大的永久

(2)一般的长期

92 破坏边界界碑、界桩或永久性测绘标志的案件永久

93 偷越或输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案件

(1)重大的永久

(2)一般的长期

94 违反国(边)境卫生检疫法规案件长期

[妨害婚姻家庭]

95 干涉婚姻自由、妨害婚姻家庭的案件、重婚案件(1)后果严重的长期

(2)一般的短期

96 破坏军婚案件短期

97 遗弃案件短期

98 虐待、摧残妇女、儿童、老人的案件

(1)严重的永久

(2)一般的短期

[渎职]

99 介绍贿赂、受贿案件

(1)严重的永久

(2)一般的长期

100 泄露国家机密案件永久

101 玩忽职守案件永久

102 体罚、虐待、私放犯人案件永久

103 邮电人员私拆邮件的案件

(1)情节严重的永久

(2)一般的短期

104 司法人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案件永久

[其他]

105 其他需要永久保管的案件永久

106 其他需要长期保管的案件长期

107 其他需要短期保管的案件短期

二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档案

(一)按当事人身份划分

108 当事人一方为高级工程师、副教授、副研究员或相当职称以上的案件永久109 当事人一方在党、政、军机关、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中职务相当于永久县、团级以上干部的案件

110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各族各界知名人士的案件永久

111 省级以上人民代表、政协委员的案件永久

(二)按案件的影响程度和审理程序划分

112 涉外、涉港澳台,涉民族宗教的民族民事、经济、行政案件永久

113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永久

(1)重大的永久

(2)一般的长期

114 国内外影响较大的典型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永久

115 缺席判决的民事案件永久

116 判决或调解后当事人反复申诉的案件长期

117 经上级法院复查改判的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案件永久

118 反映贯彻民事法律中的典型案件永久

(三)按案件性质划分

119 继承、析产案件

(1)诉讼标的在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永久

(2)在人民币十万元以下的长期

120 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1)诉讼标的在人民币十五万元以上永久

(2)诉讼标的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长期

(3)诉讼标的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下短期

121 劳资纠纷、破产还债、铺底权、房屋、典当等纠纷反映一定永久

的社会历史情况的代表性案件

122 著作(版权)、专利、发现、发明等知识产权案件永久

123 侵犯肖像、名誉、荣誉、姓名等人身权利的案件长期

124 一般离婚案件短期

125 一般赡养、扶养、抚养、离婚涉及子女财产的案件短期

126 一般债务、房屋、典当回赎案件短期

127 不当得利案件短期

128 房屋、土地、山林、水利等不动产权益纠纷案件永久

129 重大的私房改造、公私合营案件永久

130 重大的加工订货、统购包销案件长期

131 一般买卖、赔偿纠纷案件短期

132 其他需要永久保管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永久

133 其他需要长期保管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长期

134 其他需要短期保管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短期

附六:人民法院行政文书立卷归档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法院行政文书档案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统一立卷归档方法,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有效地为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

行政文书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法院行政文书的立卷归档工作,由文书处理部门负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人民法院(含专门法院)除诉讼文书以外的各种行政文书(含党、政、工、团等文书)的立卷归档。

第二章行政文书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范围

第四条凡是反映人民法院工作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书材料,均属必须归档范围。1.上级法院,上级或同级党委、人大、政府召开的会议,制发的文件(含转发本院文件)本院需要贯彻执行的,检查本地区、本院工作形成的,以及任免、奖惩本院工作人员的文件,领导人讲话。

2.本院党组会议、院长办公会议、院务会议、审判委员会会议记录,以及召开各项专业会议的文件材料。

3.本院制发(含与其他机关联合制发)的各种正式文件的签发稿、印制件及重要文件的修改稿,代上级机关起草并被采用的文件的最后草稿和印制件。

4.本院(含院内各职能部门)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计划、报告、总结、统计报表和条例、办法、章程、制度、简则等重要文件材料。

5.本院党、团、工会、妇女等组织召开代表大会,及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6.本院领导人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信件、电报、电话记录等重要文件材料。

7.同级机关和非隶属机关制发本院需要执行的,检查本院工作以及与本院联系、洽商工作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

8.下级法院报送的重要的工作计划、报告、总结、请示、典型材料、统计报表。

9.其他必须归档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重份的,事务性的,只起临时性、参考性作用,无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书材料,不需归档。不需归档的文书材料,由各部门造具清册,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销毁。

不需归档的文书材料有:

1.上级法院、上级或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普发或抄送供本院工作参考的文件,征求意见的未定稿以及任免、奖惩与本院无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

2.本院的重份文件(含院内各部门间互相抄送的文件),一般文件的草稿及修改稿。

3.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的,只起参考作用的临时性文件,一般的人民来信。

4.本院领导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形成的与本院工作无关的文件材料。

5.非主管机关召开的会议、制发的文件本院不需贯彻执行的,无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6.非隶属机关抄送的,不需办理的和一般性的文件材料。

7.下级法院的《工作简报》、《情况反映》,各种信息、刊物以及不应抄报、不必备案的文件材料。

8.其他不需归档的文件材料。

第三章行政文书材料的立卷

第六条各级人民法院必须指定专人专管或兼管行政文书材料的立卷工作。立卷工作,文书处理采取分散形式的,由院内各职能部门负责;文书处理采取集中形式的,由办公室或研究室负责。

第七条行政文书材料的立卷工作,按照分类方案进行。各级人民法院应根据本院内部组织机构的业务范围和职责分工,采取“年度--组织机构--问题”的结构形式,参照《人民法院行政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条款,编制本院的分类方案;文书处理采取集中形式的,可用《人民法院行

政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代替分类方案。文件办理完结后,按照分类方案“对号入座”,分类立卷。

第八条分类方案的每一条款,就是一组文件的组合。条款的拟制,应符合“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的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的总要求,正确运用作者、问题、名称、时间、地区、通讯者六个特征,合理组合。

第九条立卷归档行政文书材料的种类、份数,每份文件的页数,均应齐全、完整。正件与附件、印制件与定稿、请示与批复、转发件与原件、多种文字形成的同一文件,均应分别立在一起,文电应合一立卷归档。

第十条立卷归档的文书材料,应放在文书内容针对的年度,不同年度的文书一般不得放在一起。跨年度的请示与批复在复文年,没有复文的放在请示年,跨年度的会议,放在会议开幕年,跨年度的规划、总结,分别放在内容针对的第一年或最后一年,头年总结与次年计划写在一起的

,应予分存印制件,定稿放在总结针对年,非诉讼案件,放在结案年。

第十一条立卷归档的文书材料,按照本院与文书制发机关的关系,分为上级、本院、同级和下级,不同级别的文书,应适当分开立卷,与本院有紧密联系的文书,不得分开。

不同保管期限的文书材料,一般也应分开立卷。

第十二条文书材料立卷,必须分类准确,口径统一,前后保持一致。一文涉及两个以上问题的,应放在反映主要问题的卷内,卷内文书材料过多的,可适当分开立卷。

第四章行政文书卷宗的装订与编目

第十三条卷内的文书材料,必须依其形成的规律和特点进行系统排列。通常是: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制件在前,定稿在后;转发件在前,原件在后;非诉讼案件结论性材料在前,依据性材料在后,其他文书材料,按重要程度或时间顺序排列。

第十四条卷内文书材料,应按排列顺序,用阿拉伯数字在有文字或图表的画面页上,逐页依次编号。页号的位置,统一在每页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

不装订的卷宗,应在每份文书首页的右上角加盖档号章,逐件编号。

第十五条卷内文书目录的编制,卷内目录,由顺序号、文号、责任者、文书题名、文书日期、所在页号和备注等项目组成。

1.顺序号。填写卷内文书排列先后顺次的序号。

2.文号。填写文书制发机关的发文号。

3.责任者。即文书作者,填写文书的署名者。

4.题名。即文书标题,一般应照实抄录。没有题名或原题名不能反映文书内容的,可在原题名后写上自拟题名,外加方括号〔〕。

5.文书日期。填写文书制成日期。

6.所在页号。卷内文书材料所在页的编号,除最后一件需填写起止号外,其余可填写起号。7.备注。对卷内文书材料变化所作的说明。

卷内文书目录一式两份,一份订入卷内;一份归档后汇编全引目录。

第十六条卷内备考表的编制。卷内备考表,由本卷情况说明、立卷人、检查人、立卷日期等项目组成。

1.本卷情况说明。填写卷内文书缺损、修改、补充、移出、销毁等情况。

2.立卷人。由责任立卷者签名。

3.检查人。由案卷质量审核者签名。

4.立卷日期。填写立卷完成的日期。

第十七条卷宗封面的填写。卷宗封面应一律用毛笔或钢笔填写,体式要一致,文字要规范,字迹要工整、清晰。

卷宗封面,由全宗名称、类目名称、卷宗题名、时间、保管期限、件页数、归档号、档号组成。

1.全宗名称。填写立档人民法院的全称。

2.类目名称。填写分类方案的第一级类目名称。按“年度--组织机构--问题”分类的,填写卷宗所属组织机构;按“年度--问题”分类的,填写卷宗所属类别。

3.卷宗题名。即卷宗标题。一般由责任者、问题、名称三要素组成,结构要完整,文字要简炼、明确,能准确地概括卷内文书材料的制发机关、内容和文种。

责任者的拟写。卷内责任者不多的,可一一标出。责任者较多,可择其中主要的标出:法院与其他机关的联合发文,可只标法院;党委、政府及其所属职能部门,可只标党委、政府。责任者名称过长的,可采用通用简称。但不能使用“本”、“省”、“市”等概念不清的语句。

问题的拟写。文字要简炼,概括要准确,对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卷宗,应力求单一。

文种的拟写。文书名称不多的,可标出;文书名称较多的,可按名称的重要程度顺序,兼顾不同性质名称,标出二三个即可。

4.时间。卷内文书材料所属的起止年月。

5.保管期限。立卷时对卷宗划定的保管期限。

6.件、页数。装订的卷宗卷内总页数或不装订的卷宗卷内的总件数。

7.归档号。立卷人填写的文书处理号。

第十八条卷宗的装订必须牢固、整齐、美观,便于保管和利用。卷宗装订前必须去掉金属物,对破损和订口有字迹的要托裱和接边,字迹扩散的要复制,过大的要按十六开折迭。以地脚和翻口取齐,用三孔一线装订,长度为160毫米左右。

第五章卷宗目录的编制与归档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的行政文书卷宗,必须按照分类方案分类,区别不同的保管期限,兼顾卷宗之间的联系和重要程度进行排列,依次编定归档号,以固定卷宗位置。

卷宗的分类方案和排列方法必须统一,前后应保持一致,不能随意改动。

第二十条编制卷宗目录。编定归档号的卷宗,应依次载入卷宗目录,一份目录内,不得出现重复的卷宗号。

第二十一条卷宗目录一式三份。文书处理部门向档案管理部门归档时,必须按照卷宗目录逐卷点交,由双方签字后,二份交档案管理部门,一份由文书处理部门保存。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当年的行政文书档案,必须于次年六月底前向本院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高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办法,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

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法院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档案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法院的档案大部分是诉讼档案。诉讼档案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之一,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做好审判工作,实行审判监督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诉讼档案管理工作是审判工作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各级人民法院的档案机构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本院的全部档案(包括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积极提供利用,切实为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服务。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完全,是人民法院各级领导和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任务。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接受上级人民法院档案机构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二、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置与职能任务相适应的档案机构,配备与所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档案干部。 第六条各级人民法院档案干部的配备,参照劳动人事部、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从法院目前的实际情况出发,现以保管档案一万卷(件)设专职档案干部一人为基数。超过部分每超过一万五千卷再增配一人。 第七条人民法院档案机构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统一收集、整理、保管、统计本院全部档案,并积极有效地开展利用和编研工作,为本院领导、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服务。 (三)监督和指导本院各审判庭(含人民法庭)和其他部门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四)中级以人民法院的档案机构,根据需要负责建立健全本辖区内法院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制定档案工作计划,召开档案工作会议,组织经验交流,对档案干部进行业务培训,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进行业务监督和指导。 (五)领导交办的其他档案工作任务。

法院档案系统简介及数字化处理流程说明

人民法院档案数字化处理流程说明 前言 《3Hmis综合知识管理平台》465版,是一个综合性的知识管理平台,用于法院档案管理,可使法院的综合档案管理平台化、知识化和资源化,不但符合法院档案管理部门的现实要求,而且,符合法院档案管理的发展方向,能全面、系统、安全、可靠的为法院工作提供专有知识支持。 3Hmis465版,能同时管理法院纸质实体档案和数字化档案,纸质实体档案存放位置图形化,管理手段科技化,提供黑匣子功能并可采用各种安全与可靠性措施,并且,由于内嵌流程管理模块,档案管理和档案数字化工作可全面流程化。 一、登录 3Hmis有多种登录方式,可以采用IE浏览器通过访问法院内部档案管理网站登录,也可直接采用3Hmis桌面工具进行登录。 一般来说,我们都采用用户名加密码的方式来进行用户登录的安全管理,3Hmis还容许采用USBKey密码锁等,以获得更高级别的安全特性。 通过简单的二次开发,还可以在法院内部的办公系统中直接登录。如果法院配有统一的用户安全管理中心,也可实现单点登录。

由于3Hmis具有非常严格的权限控制措施,登录后的用户,只能依其权限利用、处理和管理档案。 二、创建法院档案管理分类架构 根据法院制定的档案分类方法,创建档案分类架构,如: 上面的分类架构,把法院档案分为文书档案、财务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

案、基建档案、设备档案、司法鉴定档案、诉讼档案和电子档案等九大类,诉讼档案是法院最为专业、也最为重要的档案类型。 诉讼档案还可根据需要,进行更详细的分类管理。 三、取卷 从库房拿取需要数字化的纸质实体案卷,取卷时注意: ●准确记录所取案卷的物理存放位置。 ●依次拿取,不要丢卷,确保案卷的完整。 四、档案定义 档案定义,是3Hmis的专用术语,实际上就是确定档案的最底层分类的相关属性,或称案卷的相关属性。 3Hmis可同时管理纸质档案和数字化档案,如果3Hmis中已存在相关案卷信息,此步骤可省略。 输入档案的档号等信息:

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 (1984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档案局以[84]法办字第5号发布) 一、根据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精神,参照有关法律,结合各类案件的性质、社会影响、情节轻重、刑期长短以及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制定《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表》(以下简称《保管期限表》)。 二、诉讼档案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记录和重要依据。它反映了人民法院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的情况和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科学地鉴定和保存好诉讼档案,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因此,应当从政治、经济、科学研究等方面,从历史和现实使用价值,全面地,慎重地估量每个案件的作用,划定其保管期限。 三、诉讼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特点,凡属本院审判活动形成的需要长远利用的诉讼档案,划为永久保管。凡属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需要查考使用的诉讼档案,划为长期保管,保管时间为60年。凡属在相对较短的时期内需要查考利用的诉讼档案,划为短期保管,保管时间为30年。 具体案卷保管期限的划定,参照《保管期限表》办理。 四、刑事案件中的赃、证物,除按国家有关规定上缴国库或退还受害人的以外,民事案件中的权益凭证,在结案后,除应当退还当事人或当事单位的以外,凡需附卷保存的,其保管时间与案卷划定的保管期限相同。刑事案件中的证物,不宜于长期保管的(如血衣、凶器等),在没有新的规定以前,仍依最高人民法院(64)法研字第77号《关于刑事案件中证物保管问题的批复》中提出的“至少保存15年”的规定处理。 五、诉讼档案的保管期限,从每个案件终审判决结案后的下一年起算。一个人民法院审理的同一被告的累犯案件,或者同一被告的特赦、更审、再审、申诉、加减刑案件,其先后形成的案卷的保管期限,应以最后终审结案的下一年作为起算的时间;如属于不同的保管期限,应以其中最长的保管期限为保管期限。 高级、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刑、民案件,在判决或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当事人继续申诉形成的档案,可合并原审案卷保管,保管期限与原案相同。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的申诉档案,按《保管期限表》的有关规定划定保管期限。

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

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管理,根据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精神,结合诉讼档案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诉讼档案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记录,又是做好审判工作的依据和必要条件。诉讼档案管理工作是审判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法院一定要切实做好。 第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本院的全部档案(包括录音带、录像带、影片等声相材料),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严守档案机密,积极提供利用,为审判工作和国家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设档案处,高级人民法院设档案科,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设档案机构或专职人员。其任务是: (一)收集、整理、保管和统计本院的档案,并开展利用工作; (二)指导和监督各审判庭诉讼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三)进行档案的鉴定工作; (四)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档案处、科(室)应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下级人民法院应定期向上级人民法院报告档案工作情况; (五)领导交办的有关档案工作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档案干部队伍建设。要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

化的要求,配备好档案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教育档案干部热爱本职工作,并保持其相对稳定。 第六条 各地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接受同级地方档案业务管理机关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档案的接收和整理 第七条 档案处、科、室要积极主动组织好诉讼档案的归档工作。随时了解案件的归档情况,对已办结的案件,要督促立卷承办人员及时立卷归档。接收档案时,必须逐卷查点清楚,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提出的要求,检查案卷质量,符合要求的,进行接收。 第八条 对已接收的案卷,要根据刑事、民事、经济类别,按年度、审级、案号分别在档案目录簿册上登记。登记要准确,字体要工整。 第九条 接收后的案卷,要在卷皮的左上角盖“归档”章,以区别于未归档的案卷。 第十条 归档后的案卷,分别根据刑事、民事、经济类别,按年度、审级、案号的顺序排列,放进卷柜保管。 第十一条 同一案件由于审级改变或其他原因形成几个案号的案卷,应合并保管。并卷原则是,再审卷并入一审或二审卷,申诉卷并入审级卷,近年申诉卷并入早年申诉卷。案卷合并时,要在案卷封皮和案卷登记簿上注明移出、移入和相关的案号。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都要根据档案的情况,编制案件姓名索引、卡片等检索工具。 三、档案的调借和查阅 第十三条

关于人民法院档案管理的工作汇报精选多篇

人民法院档案是国家的重要档案资源,是国家民主和法治建设缩影的一部分,它真实地记录了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活动,同时又为实行审判监督提供了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因此档案管理工作是法院工作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做好法院档案管理工作,实现法院档案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便捷化,使人民法院档案工作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笔者就如何做好基层法院档案管理工作谈几点浅见。 一、抓好规范化,夯实基础 人民法院档案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等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材料,反映了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情况以及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又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工作,实行审判监督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抓好各类档案规范化是保证档案管理质量的基础,是实现档案保管利用价值的最大化、档案完整化、档案检索便捷化的重要保障。因此在规范化上应做到把好“三关”。 把好“收集关”,基础材料规范化 法院工作人员,特别是审判一线人员要严格树立“对历史负责”的高度责任感,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的要求,认真细致、按时保质地收集各种文字图表、音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准确反映整个诉讼活动等工作的全过程,使整个法院档案形成链条式的材料体系,准确完整,从根本上提高档案质量。 抓好“整理关”,科学立卷规范化 法院综合档案室的管理人员要加强对各职能部门档案工作的督查和指导,职能业务部门要加强与档案业务部门的沟通与交流,齐心协力抓好档案基础建设,制定统一、科学的档案整理方案,增强诉讼档案规范建设的可操作性,提高诉讼档案建设的整体水平。要把法院系统档案管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相关规定有机的结合起来,从而真正实现基层法院档案的规范化。 强化“考核关”,促进档案规范化 针对近年来基层法院书记员新招人员较多,在业务能力上参差不齐,在档案管理上时有问题发生。因此,这就要求基层法院在加强业务培训的同时强化考核,使每个相关人员加强工作责任心,深刻认识做好档案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而提高做好档案工作的自觉性,并通过量化考核,奖优罚劣,彰显档案工作在基层法院工作的应有地位。 二、落实制度化,持之以恒 以制度管事,以制度管人是现代管理科学的重要方面,认真落实档案管理工作的各项制度,是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的有力保证和重要手段。在落实上我认为应着重从三个方面:

2018年法院档案管理工作若干规定

2018年法院档案管理工作若干规定 一、加强档案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为审判、侦查、公诉服务,为当事人服务。 二、组卷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三、立卷归档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三、除本院院长外,任何单位、人员借阅卷宗必须填写借卷单并经办公室分管档案工作的负责人批准。 四、本院党组成员借阅案卷的,应当办理借阅手续。 五、办案人员因办案需要借阅案卷时,须本人亲自借阅。委托其他人员借阅的,需要填写委托借阅书。 六、案卷必须由正式干警借阅,临时工作人员(包括合同法警)不得借阅。 七、其他单位借、查案卷的,按照上级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办理。 八、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案卷原则上不得借、查阅。必须办理的,需要经院长批准。 九、律师或当事人等查阅诉讼案卷,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法院指定场所阅看本案案卷。如需要摘抄、复制的,应在档案管理人员监督下在指定地点进行。 十、调阅或借出的诉讼档案,要按借阅期限及时归还。不按时归还的,由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催还。案卷被还回时,如发现被拆及文件材料短缺、涂改、增删、污损等情况,应及时向院领导报告并进行调查。 十一、本院办案人员在县内办案需要携带已归档案卷的,应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出县办案需要携带案卷的,必须经院长批准。携带案卷办案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保密措施,严防遗失、被盗及泄密。 十二、阅卷时不得吸烟,防止烧损案卷。 十三、档案借阅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需要超过一个月的,由本案主管院长批准后可延长至三个月。仍需延长的,由院长批准。 十四、各中层单位、档案管理人员及借阅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按下列标准扣分,记入院规范化管理考核实施成绩。 1、案卷装订不整洁、不规范的,除退回办案庭重新整理外,凡案卷皮、卷内目

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

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审判机关档案 【发文字号】法[办]发[1991]46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1.12.24 【实施日期】1991.1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 (法[办]发[1991]46号1991年12月24日)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法院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档案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法院的档案大部分是诉讼档案。诉讼档案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之一,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做好审判工作,实行审判监督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诉讼档案管理工作是审判工作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各级人民法院的档案机构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本院的全部档案(包括各种门类

和载体的档案),积极提供利用,切实为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服务。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完全,是人民法院各级领导和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任务。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接受上级人民法院档案机构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二、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置与职能任务相适应的档案机构,配备与所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档案干部。 第六条各级人民法院档案干部的配备,参照劳动人事部、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从法院目前的实际情况出发,现以保管档案一万卷(件)设专职档案干部一人为基数。超过部分每超过一万五千卷再增配一人。 第七条人民法院档案机构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统一收集、整理、保管、统计本院全部档案,并积极有效地开展利用和编研工作,为本院领导、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服务。 (三)监督和指导本院各审判庭(含人民法庭)和其他部门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四)中级以人民法院的档案机构,根据需要负责建立健全本辖区内法院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制定档案工作计划,召开档案工作会议,组织经验交流,对档案干部进行业务培训,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进行业务监督和指导。

诉讼档案管理操作实务

诉讼档案管理操作实务 诉讼文书材料的立卷原则 讼文书材料的立卷原则,是指法院审判人员在一个具体诉讼案件办结后,将零散的、杂乱无章的诉讼文书材料集中收集起来,经过系统整理,按一定规则组合装订成诉讼案卷时,必须遵循的客观规律,以及在观察、分析、解决诉讼文书材料管理和诉讼档案实体管理问题时所依据的基本准则,是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普遍适用的指导原则。我国法院诉讼文书材料数量巨大,种类繁多,与国计民生关系密切,卓有成效地组织好诉讼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必须明确和熟悉诉讼文书材料的立卷原则。 诉讼文书材料的立卷原则,由四个相互联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构成。 一、按年度、类别、审级、一案一号单独立卷原则 《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要根据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案件类别,按年度、按审级、一案一号的原则,单独立卷。一个案件从收案到结案所形成的法律文书、公文、公函都使用收案时编定的案号。”这一原则早在新中国成立时就已在法院确立并付诸实施。

按年度立卷,就是根据法院受理案件的年度将其分为年度类别进行立卷。按年度分类立卷,可以客观地反映各法院每年度审判案件的数量、特点和逐年发展变化情况,有利于现行利用和归档后提供利用,也与法院工作制度相吻合,同时自然而然地把法院全部案件划分成了各种年度类别。按年度立卷,要求根据案件收案年度编定的案号归入相应的年度,某一年度受理的案件应当集中管理,不可分散,不可将一个年度的案件放入另一个年度之中,跨年度审结的案件,无论何时立卷归档都应列入收立案年度集中管理。 按类别立卷,是指按照案件的性质分类进行立卷。依我国三大诉讼法规定,诉讼案件分为刑事、民事、行政、执行四大类别。 按审级立卷,是指按照案件所在的审级进行分类立卷。这里的审级指审判程序,一般分为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特别程序、执行程序等。我国三大诉讼法对审判程序作出了严格的法律规定,必须认真遵照执行。 按一案一号立卷,是指按照案件在立案部门收案时编定的案号进行立卷。一个案件在同一审级审理时,只能编定一个案号,收、结案登记薄,案件目录登记表、案件登记表、档案检索目录都应按照立案时编定的案号顺序排列。

《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细则》

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 (2016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以下简称“诉讼档案”)科学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诉讼档案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办理案件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诉讼文书材料。 第三条诉讼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四条诉讼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和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 -1-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成立档案工作领导小组,设立档案工作机构统一管理诉讼档案,并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职档案工作人员。 第六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配备具有档案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的人员从事诉讼档案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信息化技术人员。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保持档案队伍相对稳定,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档案工作人员离岗时,应当做好交接手续。 第七条各级人民检察院档案部门(以下简称“档案部门”)管理诉讼档案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二)制定和完善诉讼档案各项规章制度; (三)监督指导各部门诉讼档案的收集、整理; (四)开展诉讼档案保管与鉴定、开发与提供利用; (五)开展诉讼档案统计与研究工作; (六)负责诉讼档案信息化管理工作。 上级人民检察院档案部门负责对下级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 -2-

法院民事案件案卷的整理与归档

一是千万不要把材料搞丢,哪怕一个小纸片,问明白法官再做。 二是复写材料如发票、传真等要有复印件,有的还要有手写件,防止年久失真。三是千万不要把副卷材料订到正卷中去,比如合议庭材料,还有上访材料有的在副卷,要订到正卷,让当事人看到,可能就有人下台了啊。 民事案件案卷的整理与归档 档案整理是档案实体整理和档案内容整理的统称,是档案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档案内容整理,主要包括对档案文件的内容的鉴别,对档案内容的确定。档案实体整理,主要是将零散的和需要进一步条理化的文件或档案,进行基本的分类、组合、排列、编目,组成有序的档案整体的工作过程。 档案整理工作的原则: 1.整理档案必须保持文件之间有机的历史联系; 2.整理档案应当充分利用原有的整理基础; 3.整理后的档案必须便于保管和利用。 应对案卷整理与归档工作高度重视,注意积累。做到对庭审形成的材料调整定卷,即在平时积累的基础上,详细检查每一文件材料,进行适当的调整,并且最后确定组合案卷。 卷内文件排列和编号。卷内文件排列是指将每个案卷内的文件用一定的规律和顺序进行系统化排列,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和条理性,使每一份文件在案卷内都有一个固定的位置。卷内文件在系统排列以后,应给卷内文件编页号,以固定它们的排列顺序,这样就便于统计和保护文件。 拟写案卷标题,也称案卷题名,是对卷内全部文件内容的总概括。它是案卷封面上最重要的项目,也是以后编制档案工作的主要依据。 编目成卷工作,是指在组合案卷的基础上,对卷内文件进行编目、装订,以及案卷的排列、编号等一系列工作。这些工作的完成标志着整个立卷工作的基本完成。 案卷的编目,是指在卷内文件排列编号的基础上,填写卷内文件目录,备考表和案卷封皮等工作。它是进行手工检索的基本条件,也是实现档案计算机检索与储存的基础性工作。案卷的装订,是为了固定文件之间的排列顺序,保护文件不受损坏和散失,便于保管和利用。 案卷装订的要求是:整齐、牢固,不影响阅读。案卷排列与编号,是指案卷经过编目装订以后,将一个年度、一个组织机构的案卷进行系统化排列、编号,以固定其顺序,使卷与卷之间保持一定的联系,系统地反映机关的工作话动。 审判业务部门,将处理完毕的文件整理立卷,根据归档的要求填写案卷目录、编制各种检索工具,并按照归档制度将案卷目录、检索工具同所有案卷定期移交给人民法院档案室集中保存,就是归档。文书案卷的归档,既能保证本机关的档案完整,便于查找利用,又可为党、国家和社会积累档案财富。至此,标志着整个案卷整理归档工作的完结,文书材料从现行处理阶段转入档案管理阶段。 一、人民法院案卷整理与归档 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是国家的重要专业文书之一,它所形成的档案,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了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令的情况和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又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依据和必要条件。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按照诉讼文书立卷的要求,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一)立卷 人民法院在收案以后,承办书记员应即开始收集有关本案的各种诉讼文书材料,着手立卷工作。在案件办结以后,要认真检查全案的文书材料是否收集齐全,发现法律手续不完备的,应及时补齐或补救,去掉与本案无关的材料,再行排列整理。

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收集和整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案件卷宗归档,保障审(执)结案件卷宗保管安全,准确掌握各业务部门办理案件情况,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方法》、《人民法院档案管理规定》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结合本院档案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立卷归档 第一条本院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会议记录诉讼卷宗、报表、照片、会计帐表和各种音像资料等均应立卷归档。 第二条归档的文件材料、诉讼卷宗,必须齐全完整,符合《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的规定,否则,档案部门不予受理。 第三条诉讼、执行、保全及其它案件卷宗应当于结案一个月内归档;各种党政文件留存一式三份,于次年第一季度归档;会计帐表由财会部门保存一年后,编造清册,于第三年第一季度归档;基建资料、图纸等有关材料应于工程完工后一年内归档。逾期,档案部门不予受理。

第四条对各业务部门已办结的各类诉讼、执行、保全及其它案件卷宗每月归档情况,院档案室将在次月初予以通报。 第五条对归档质量不符合规定,经检查后又不改正以及私自留存卷宗或重要文件者按院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章档案借阅 第六条本院档案材料,原则上不外借。本院各部门因案件审理需要调借卷宗材料的,须凭调卷单并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外单位借调卷宗和档案材料,除需要书面说明理由外,报主管院长批准。 第七条有关单位查阅档案,须持有关介绍信、委托书,填写《查阅登记表》,经过档案管理部门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八条查阅档案材料严禁涂改、圈点、划线、折叠、污染、拆卷或插取文件,违者罚款并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查阅档案材料应在指定范围内查阅,不得翻阅无关材料和私自摘录涉及国家机密方面的内容,诉讼卷宗摘抄范围,仅限于判决书、裁定书及结论性材料。各类案件卷宗

法院档案管理系统建设方案(1)

******人民法院 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方案

目录 、概述 (3) 1.1 建设背景 (3) 1.2 建设目标 (3) 1.3 建设内容 (4) 1.4 建设依据 (4) 2、系统总体设计 (7) 2.1 系统业务架构 (7) 2.2 系统技术架构 (8) 2.3 技术路线选择 (11) 2.4 系统部署架构 (13) 3、系统功能设计 (15) 3.1 档案管理 (16) 3.1.1 档案接收 (16) 3.1.2 档案著录 (18) 3.1.3 影像文件(电子原文)挂接 (22) 3.1.4 回收站管理 (24) 3.1.5 鉴定销毁 (25) 3.1.6 库房管理 (30) 3.1.7 档案查询 (33) 3.1.8 档案统计 (37) 3.1.9 档案备份 (43) 3.2 库存诉讼档案挂接管理 (43) 3.2.1 建立诉讼档案规范 (43) 3.2.2 开发挂接程序 (51) 3.3 本院档案借阅平台 (52) 3.3.1 电子卷借阅 (52) 3.3.2 实体卷借阅 (57) 3.4 对外查阅电子卷平台 (61) 3.5 法院间档案调卷平台 (65) 3.5.1 调卷申请 (66) 3.5.2 调卷审批 (67) 3.5.3 发送请求 (67) 3.5.4 接收请求 (67) 3.5.5 调卷反馈 (68) 3.5.6 调卷浏览 (69) 3.6 其他系统调卷平台设计 (69) 3.6.1 系统概述 (69) 3.6.2 信息交换系统流程 (69) 3.6.3 开发环境说明 (70) 1

3.6.4 影像浏览接口说明 (70) 3.7 系统管理 (72) 3.7.1 机构管理 (72) 3.7.2 用户管理 (73) 3.7.3 角色管理 (74) 3.7.4 权限管理 (74) 3.7.5 分类码表维护 (75) 3.7.6 档案卷目设置 (76) 3.7.7 档案类型设置 (76) 3.7.8 流程定义 (77) 3.7.9 日志管理 (78) 2

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

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人民法院的各类诉讼文书,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文书之一,它所形成的诉讼档案,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了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情况以及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又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特点,制定本办法。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二条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要根据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案件类别,按年度、审级、一案一号的原则,单独立卷。一个案件从收案到结案所形成的法律文书、公文、函电都使用收案时编定的案号。 第三条各类诉讼文书必须用标准十六开办公纸,并用毛笔或钢笔(用墨汁或碳素、蓝黑墨水)书写、签发。 第四条人民法院的各类诉讼文书,应按照利于保密、方便利用的原则,分别立为正卷和副卷。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把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工作列为审判庭岗位责任制内容之一。由承办书记员负责收集、整理立卷,承办审判员和庭长负责检查卷宗质量,并监督承办书记员按期归档。 二、诉讼文书材料的收集 第六条人民法院在收案后,承办书记员即开始收集有关本案的各种诉讼文书材料,着手立卷工作,在案件办结以后,要认真检查全案的文书材料是否收集齐全,若发现法律文书不完备的,应及时补齐或补救,并去掉与本案无关的材料,再行排列整理。 第七条入卷的诉讼文书材料,一般只保存一份(有领导人批示的材料除外),重份的材料一律剔除。本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可保留三份,装入卷底袋内备用。 第八条手续简单的执行案件的文书材料,可与原审案卷合并立卷归档。需长期执行的案件的文书材料,用原审级收案号单独立执行卷,归档后与原审案卷合并保管。受委托代执行案件形成的简易材料,应移送原审法院保管。 第九条下列诉讼文书材料可以不归档,由承办单位自行处理: 1.答复来信来访人到有关单位直诉的; 2.转交有关单位办理的; 3.没有参考价值的信封、转办单、工作材料; 4.内容相同的重份申诉材料; 5.法规、条例复制件; 6.一般的法律文书草稿(未定稿); 7.与本案无关的材料。 三、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 第十条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总的要求是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形成文书时间的自然顺序,兼顾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进行排列。 第十一条刑事一审案件正卷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案件移送书(收案笔录);(4)起诉书(自诉状)正本及附件;(5)送达起诉书笔录;(6)聘请、指定、委托辩护人材料;(7)自行逮捕决定、逮捕证及对家属通知书;(8)搜查证、搜查勘验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9)查封令、

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规范化的几点思考.doc

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规范化的几点思考1 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规范化的几点思考 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规范化的几点思考 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规范化的几点思考本文作者: 闵涛文秘114原创投稿人民法院的诉讼档案是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它是做好审判工作,进行审判家监督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诉讼档案管理工作既是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我国档案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实现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现代化,我国相继出台了《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在此基础上,最高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等八个规范性文件,作为全国法院档案工作共同遵守的规章制度,这为人民法院依法治档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也为法院档案管理规范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自1991年10月22日第二次全国法院档案工作会议以来,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获得了快速的发展,一大批基层法院的档案管理迈入了省特级的行列,实现了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建立健全了档案工作机构和配备了档案工作人员,初步形成了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管理科学、具有人民法院特点的档案工作体系,档案的社会和经济价值得到了充分的发挥,一些法院还组织力量积极开发诉讼档案管理软件,实行计算机目录自动检索,光盘存储,为实现全国法院诉讼档案管理电子化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同时也必须看到,随着审判方式的改革和审判流程管理科学化程度的进一步提高,对人民法院的档案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当前诉讼档案管理混乱、档案质量不高、利用率低,设施陈旧的现象在部分法院仍然存在,重业务轻档案的观念仍然还很严重,档案管理规范化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将主 要围绕诉讼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并就规范法院诉讼档

法院档案管理工作总结

法院档案管理工作总结 篇一:法院档案工作情况汇报 **法院档案管理工作情况汇报 各位领导: 近年来,我院档案管理工作在上级法院和县档案局的指导下,认 真贯彻执行《档案法》、《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关于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工作中若干规定的通知》,以实现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为目标,狠抓档案管理质量,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开创了法院档案管理的新局面。 目前,我院档案室现有档案管理人员一名,档案专用库房两间, 面积***平方米,档案办公室和阅卷室一间,面积***平方米。密集架**组。同时档案室还配备了微机一台、复印机一台,档案库房加装了金属防盗门,配备了空调机、温湿计和灭火器等必要的设备,“八防措施”全部落实,保证了档案室的防光、防火、防盗、防鼠、防虫、防潮、防霉和防高温,确保了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下面我分三个部分向领导和同志们汇报我院的档案管理情况: 一、主要做法 (一)加强领导,提高对档案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院党组始 终坚持把档案工作作为法院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给予充分的重视和支持。无论是在物资装备还是人员配置上,都注意向档案管理工作倾斜。成立了以***副院长为组长,以办公室主任为副组长,有关庭室正职为成员的档案工作领导小组,并下发文件,明确规定领导小组的职责。并根据班子成员变动情况,及时调整领导小组成员,保证了档案管理工作的延续性。 (二)强化管理,实现档案管理的制度化。我院为使档案管理工 作进一步规范化、标准化,按照最高法院关于诉讼档案立卷归档标准和《**省档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审判工作特点,先后制定了文件材料归档制度、档案保管制度、档案查阅利用制度、档案资料保密制度、档案鉴定销毁制度、档案统计制度等等,实行案件流程管理,及时归档。严格按照制度办事,严把“三关”,即评查、归档和上架关。现在,我院档案室共有文书档案1755卷,业务档案27601 卷,合计29356卷,全部达到上级要求的归卷标准。 (三)严格保密制度,控制借阅范围。法院档案中的各类档案文 件中,大部分需进行保密管理。针对这种情况,我院认真履行有关保密工作规则,严格履行档案借阅程序、控制借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 (1989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11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第八十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九十条、第二百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诉讼费用的收费范围 第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经济、海事和行政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依法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所需的费用。 第二条财产案件、行政案件的当事人,除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外,还应当交纳下列费用: (-)勘验、鉴定、公告、翻译(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费: (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 (三)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四)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第三条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和行政机关的处理或处罚决定的,应当交纳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第四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第二章诉讼费用的收费标准 第五条案件受理费 (一)离婚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 (二)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至一百元; (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一元至五十元; (四)财产案件,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照下列比例交纳: 1、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五十元; 2、超过一千元至五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四交纳; 3、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三交纳; 4、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二交纳; 5、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点五交纳; 6、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 7、超过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五)侵害专利权、着作权、商标权的案件,每件交五十元至一百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六)行政案件按下列标准交纳: 1、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五元至三十元; 2、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至四百元; 3、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三十元至一百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

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 2007-11-29 11:20:10 一、总则 第一条 人民法院的各类诉讼文书,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文书之一,它所形成的诉讼档案,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了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情况以及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又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特点,制定本办法。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二条 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要根据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案件类别,按年度、审级、一案一号的原则,单独立卷。一个案件从收案到结案所形成的法律文书、公文、函电都使用收案时编定的案号。 第三条

各类诉讼文书必须用标准十六开办公纸,并用毛笔或钢笔(用墨汁或碳素、蓝黑墨水)书写、签发。 第四条 人民法院的各类诉讼文书,应按照利于保密、方便利用的原则,分别立为正卷和副卷。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把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工作列为审判庭岗位责任制内容之一。由承办书记员负责收集、整理立卷,承办审判员和庭长负责检查卷宗质量,并监督承办书记员按期归档。 二、诉讼文书材料的收集 第六条 人民法院在收案后,承办书记员即开始收集有关本案的各种诉讼文书材料,着手立卷工作,在案件办结以后,要认真检查全案的文书材料是否收集齐全,若发现法律文书不完备的,应及时补齐或补救,并去掉与本案无关的材料,再行排列整理。 第七条 入卷的诉讼文书材料,一般只保存一份(有领导人批示的材料除外),重份的材料一律剔除。本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可保留三份,装入卷底袋内备用。 第八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文书立卷归档管理若干规定-地方司法规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文书立卷归档管理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执行文书立卷归档管理,规范执行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人民法院执行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执行文书和案卷是人民法院开展执行活动的真实记录,是依法进行执行活动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做好执行文书的立卷归档工作。 第二条各级法院办理的下列执行案件,纳入立卷归档的范围: (一)本院直接受理、接受委托或接受指定执行的各类执行实施类案件。包括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仲裁文书、公证债权文书、行政决定等案件。 (二)本院受理的各类执行审查类案件。包括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和行政决定,执行管辖异议,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异议,案外人异议,各类执行复议等案件。 (三)高、中级法院受理的申请上一级法院督促执行案件。 (四)高级法院受理的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执行监督案件。 (五)其他执行案件。 高级法院办理请示答复、协调执行争议和督办信访案件等事项形成的材料,按照行政文书归档办法管理。 第三条执行案件由立案庭统一立案编号。 执行实施类案件使用“执”字号,执行审查类案件中执行复议案件使用“执复”字号,其他案件使用“执异”字号,申请上一级法院督促执行类案件使用“执督”字号,执行监督案件使用“执监”字号,其他执行案件使用“执他”字号。 执行机构实施的诉讼保全类案件不立“执”字案号,由各院本着利于管理的原则处理。 第四条执行案卷按照一案一号的原则,单独立卷。 一个案件从收案到结案所形成的法律文书、公文、函电等所有执行法律文书,立卷归档均使用收案时编定的案号。在同一案件中,需要制作多个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的,在同一案号后按制作的先后顺序标出“-1”、“-2”等。 中止执行、执行和解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恢复执行后,不得重新立案,由执行机构内部立“执恢”字号统一管理。恢复执行过程中的法律文书继续使用原执行案号。 第五条执行案件应按照保密、方便利用的原则,分别立为正卷和副卷。无不宜公开内容的案件可以不立副卷。 第六条各类执行法律文书必须用A4办公纸标准,原则上应当全部打印。特殊情况下需要书写的,应使用钢笔(用碳素、蓝黑墨水)或签字笔。 第七条执行案件收案后,应当立即开始收集有关文书材料,着手立卷工作。执行过程中,应当将执行过程和执行措施予以详细记载,并将相关笔录和材料入卷。 第八条执行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执行卷宗,防止案卷毁损、遗漏、丢失。 第九条执行案卷应当做到执行文书制作规范、手续齐备。执行案卷中的文书材料应能全面、真实地反映执行的整个过程和具体情况。谈话笔录应当文字清楚,内容完整、详实。执行中采取查封、扣押、鉴定、评估、拍卖、变卖、拘留、罚款等措施的,应当材料完整。送达法律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等送达手续。执行结案应当符合法定标准并有完备的审批手续。 第十条执行款物的收付材料必须入卷。包括收取执行款物的收据存根,交付、退回款物后当事人开具的收据,划款通知书,法院扣收申请执行费的票据,以物抵债裁定书及抵债物交付过程的材料,双方当事人签订和解协议后交付款物的收据或复印件等。

人民调解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人民调解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调解业务档案规范化建设和科学化管理,统一人民调解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制度,促进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工作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省厅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人民调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调解业务档案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工作中形成并归档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或者载体的文件材料,是人民调解员工作、活动的真实记录。保管、整理好人民调解业务档案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重要任务。 第三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应重视和加强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有关业务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利用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应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人员要熟悉所存档案的情况,主动了解人民调解员对档案利用的需要,积极做好提供工作。 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是: 一、收集、整理、保管和统计本调委会的档案和有关资料,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二、积极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为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提供服务; 三、指导、督促、检查人民调解业务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四、进行档案鉴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移交工作; 五、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定期汇报档案工作情况;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有关档案工作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立卷归档 第五条人民调解业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的原则立卷。跨年度的,应在办结年立卷。 第六条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记录、调查笔录、调解记录等,都必须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签发,字体要整齐、清晰;县、区、乡镇(街道)、企事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制作的人民调解协议书要求用A4纸打印。 第七条人民调解员从接受调解当事人申请时起,应该注意收集保存有关材料,着手立卷的准备工作。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终结后,应当全面整理、检查全部文书材料,补齐遗漏的材料,去掉不需立卷归档的材料。在立卷归档的过程中,

法院档案管理自查报告

法院档案管理自查报告 一、自查基本情况汇报 (一)、领导重视,思想统一,任务明确 我院的档案工作由院长×直接分管,办公室主任×主管,×到×乡挂职后,又由院志办主任×主管,档案员负责的领导和管理体制。我院一直把学习、宣传、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实施办法》和《云南省档案条例》贯穿于法院工作的始终。做到了年头布置时有任务,大小会议上经常讲,检查工作中对照查,年底总结时谈利弊。通过这一系列途径的学习、宣传、贯彻、实施“两法一条例”,增强了全体干警的法制观念、档案工作观念、保密观念,使我院的档案管理工作在年×月×日经考评验收已达省级标准的基础上,又有了新的进展。 (二)、增加经费投入,抓紧系统化的档案管理 我院于年月就设置了机关综合档案室,专职档案员在原有一人的基础上,于××××年又增加了一人。现有的两人中,其中一人已于××××年参加了云南省档案人员岗位资格考试,并取得了专业资格证书,改变了我院过去一直没有合格的专业人员管理档案的历史。我院现有各类库存档案近万卷,每年又新增近千卷。原有的库房和阅卷室只有平方米,已不能适应年年大量新增档案的发展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年我院在经费非常困难的情况下,又投入了五万余

元的经费,将新大楼二楼小法庭改扩建为新的档案室,总面积达平方米,比原来的档案室扩大了平方米。其中库房面积平方米,阅卷室平方米;新购置密集架列组,加上原来的列组,现有密集架列组;标准档案柜组个、灭火器个、电风扇一台、型电子计算机一台,改善了依法管理档案的条件。 经过不懈的努力,完成了年至××××年的诉讼档案、文书档案、会计档案、司法鉴定档案、声像档案、科技档案、实物档案的立卷归档工作,所有各种档案归档均符合要求,查找方便,利用效果好。××××年至××××年两年间各档案借阅卷次,利用档案卷次。档案更好地为各类立案、审判、执行、申诉复查工作提供了利用服务。 (三)、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强化档案管理工作 为使法院系统的档案管理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更好地开展各项审判业务和审判理论研究。我院制定了《×市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市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市人民法院行政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归档制度》、《档案员职责》等办法、制度,建立健全和完善了档案管理的一整套制度。同时建立了各种检索体系,编制了总目录、分类目录、卷内目录、案卷目录、专题目录等。制定了保密管理制度、库房管理制度、归档制度、借阅制度、鉴定及销毁制度,为档案工作进入科学规范的管理创造了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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