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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法律程序的分类及其价值

2.3.1 行政程序及其价值

是指行使行政权力,作出行政行为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期间的总和。行政程序的价值在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提高行政效率,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一方面,行政程序的是由执法部门和相关人员共同构成的,由于受到了法律的制约思想,对于在这个权利的弱势群体里,人们的权益更容易受到侵犯,从而对自己的利益产生影响。因此,必须要依靠政府和相关法律为这些人们调停,让他们能够站在权利的公平的一段,让每个人都能够感受到国家的利益保护。让自己的利益不受到非法行为的危害。另一方面,行政程序能够让群众和政府站在交易的两端进行交流,通过这个平台施展交流能够让政府明白群众们最关心的问题,也能让群众们的问题反馈给行政机关,还能够让行政工作运行的更加合理,让权力在阳光下执行。破除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官本位”的思想。

行政程序的效率非常关键,如果一个部门有着良好的规章制度,但是效率却一直提升不上去,则群众们的权利无法保障,当事人需要在不断的推诿下才能够完成任务,这使得群众们对政府十分不满。行政机关如果不按照法律规定随意的给人民群众增加负担,这属于权力滥用,是不可取的。故效率价值要求行政机关贯彻高效便民的原则,每一项行政程序都应当具有可操作性,程序规则应当是明确的、具体的。合理的法律法规有利于提高效率,还能够保障政府部门的工作顺利进行,让人民群众的权利更加稳定。

在日常生活之中,行政权存在于各个方面,行政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对于行政权利的监督和制约没有发挥,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如果权利没有得到有效的制约,国家法治将会毫无作用可言。我国法律对于行政权也有着相对应的规定。举个例子,在国家机关对于某些违纪单位吊销营业执照的时候,可以由单位对于自身的行为进行论述,如果对于判罚不满意,有权利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这些都是对于行政机关的限制,可以有效的避免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2.3.2 立法程序及其价值

立法程序在国家的法律法规中十分重要,因为它的存在是一切法律的公平的基础。科学合理的立法能够减少很多以后工作中的负担和矛盾冲突,公平立法的

思想的民主法治国家所推崇,甚至在有的国家还将其作为法律原则用以指导整个法律体系的构建,这一思想的重要地位则不言而喻了。

立法程序具有民主性、公开性、交涉性和自律性的特点。民主性不仅要求少数服从多数,还要求保证少数人有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的机会和权利。“民主的真正价值显然不是取决于多数人的偏好,而是取决于多数人的。在众口难调的状况下,程序可以实现和保障理性。”[5]公开性要求要开门立法,使民众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充分表达诉求,进而使立法工作者了解民众最为迫切的需求。这样可以极大的避免决策者的恣意,是法律更具有民意性和权威性。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利益的分配发生变化带了的冲突促使立法活动的开展,立法过程中不同利益的带面相互交涉、妥协,最终形成一部法律。。

现代立法程序所追求的三大基本价值是正义、秩序和效率。程序正义在于保证机会的公正与平等,如果在立法过程中没有体现公正的内涵与价值,任由决策者随意定夺,就很难保证所立之法的公正性和威严性。立法程序的正义主要通过民主的方式实现,美国著名学者科恩在其著作《论民主》中说道:“民主能够挖掘出社会各种力量可以容忍的极限,这种效果不是统治者借助外部力量所能实现的,也不是聪明有头脑的学者所能达到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民主程序就能充分降低暴力发生的可能性。”[6]因此在立法过程中的每一阶段想要发挥民主的作用,就要使公众享有充分的知情权,保证公众享有参与立法活动的权利。虽然公正通过各种民主的方式表达诉求、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并不一定对立法的结果产生决定性影响,但是民众通过自己的影响来证明自己的能力,这不仅是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对人格的尊重,也是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象征。因为在现代民主社会中,大部分公民宁愿自行管理自己的事务,也不愿由别人主宰自己的命运,哪怕别人比自己做得更好。参与的过程不仅可以实现民主和正义,还能使民众知法、懂法、学法,这有利于立法机关与民众建立相互信任和尊重的关系,更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基于此,正义成为现代法治国家所共同追求的最高理想。程序的正义有赖于制度的保障,通过正当法律程序制度将正义的理念转化为现实存在的理念,例如立法听证制度,议事公开制度等。

在立法活动中,不同利益的代表会产生分歧、争执甚至剑拔弩张,这就会严重阻碍立法活动的进行。所以,需要立法程序为立法活动提供秩序的价值导向,

使得立法活动顺利进行,提高工作效率。秩序是可以协调人类的社会关系和社会活动,避免矛盾的产生。实践表明,一个社会组织、一个政党、一个国家的建立,人们都会制定各自的运行制度或者模式防止混乱不堪的无序现象出现。在实际运行中,立法程序的交涉性决定了所立的每一项法律都要经过层层的讨论、协商、让步直至完成立法。在这个过程中必定有人要做出妥协,任何的妥协都会聚集矛盾,如果不妥善的化解矛盾,势必会造成混乱的局面,那么将会破坏立法体系系统性和规范性。例如,在台湾“立法院”的会开会期间,经常会出现不同阵营的民意代表大打出手的局面,有时甚至是宣布一项已成定局的事情,都会加以阻挠。虽说含有一定的作秀成分,因为有有媒体报道说打的越凶其支持率就越高,但这似乎与某些议员缺乏自律性以及议事规则的秩序功能失调脱不了关系。为了避免上述滑稽局面的出现,设置立法程序时,应当合理分配角色,各个角色各司其职;科学合理的设交涉规则,维持稳定的交涉状态,才能保证立法活动的顺利进行,人民的利益以及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得到保障。

美国经济法律学家波斯纳认为:“法律能够促使人们采取更高效率的行为方式,效率是评价一项法律是否能够产生效益的最主要的标准。”[7]立法程序所追求的效率价值旨在通过科学合理的设置立法程序,节约立法成本,使立法程序高效运转。但是当正义与效率二者不可兼得使,应当优先选择正义。

2.3.3 司法程序及其价值

司法程序有狭义和广义之分,本文以刑事审判和民事审判为例来说明司法程序及其价值。最初,法律是由审判者根据自身的理性、社会的道德以及习惯加以宣示的。但是仅靠道德和理性的约束极易引起权力的滥用,于是人们开始设想解决这种恣意的方法。例如设立审级制度,下级法院所做的裁决受到上级法院的监督;设立分权制度,将制定法律的机构和适用法律的机构相分离;除此之外当事人还可以为自己聘请律师,获得专业的法律帮助等。上述的各项制度都需要有程序加以规定和指导,由此司法程序就孕育而出。各国的司法程序均有宪法或法律预先作出规定,其形式具有法定性。这个过程包含着多个既相互联系又各自独立并符合逻辑的阶段,以行为主体从事法律行为的时间顺序的先后为依据可划分为程序的启动、程序的推进、裁判结果的制作、程序的终结等。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故还要对行为主体从事法律行为所占有的时间的长短的做出规定,从而避免因无

辜拖延时间,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及时得到保障结果出现。

公正的司法程序能够以最文明、最和平、最公正的方式来解决社会生活中的各种矛盾。在刑事审判中如果法官内心遵守公平正义的要求,并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就能够最大限度的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并根据查明的事实,适用正确的法律,及时做出公正的裁判。这样,既能够有效的打击犯罪、制裁不法行为,也能使无罪的人免收刑事处罚,并为受害人提供充分的救济手段,以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民事审判中存在三方主体,而在法院主持下,原被告双方以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参与到审判活动中去,经过特定的程序之后,最终形成裁判的结果,这样做有利于限制司法权力的滥用,保障原被告双方的合法权益。司法正是权利的救济手段,个人权利的实现和权利的救济手段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只有司法活动符合正义的要求,个人权利的实现才能得到保证。司法程序就在于限制司法机关的司法权,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为受害者提供法律救济的途径。实体法来源于消除纠纷的实践。

正当程序可以限制权利的恣意,使决策者做出理性的决定;可以提高办事效率,科学合理的法律程序能够在保证正义的基础上兼顾效率;还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等。

3 我国正当法律程序制度存在的问题

3.1 行政程序存在的问题

不同于民事领域和形式领域,行政法没有一部专门的行政程序法,在没有行政程序的情况下,在我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被称为中国行政程序法的三部曲。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行政许可的形式,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活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活资格的行为。近年来,我国政府不断加大简政放权的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我国的行政许可中,依然存在行政机关只重视许可证的发放,许可的审批手续过多的问题,申请人需要经过的层层的审查,例如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曾经报道过,河北武邑县的小周为了办护照,从北京到老家往返六次,跑了三千公里才办好。而江苏的小狄为办营业执照,则往返十一次,这极大增加了行

政相对人的程序负担。除此之外行政机关在许可之后对被许可人的监督力度不够大,被许可人获得许可证之后的活动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等监管不到位。事实上,事前预防和事后监督相结合是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只重许可权的行使,而不履行许可后的监督和管理责任,则会导致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限的乱用,破坏社会的公共利益,侵害行政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例如行政机关批准建立设厂,但是由于缺乏有力的监督,企业排污的案例比比皆是,严重污染了我们生存的环境。行政处罚是我国行政机关近年来作出的最多的行政行为,而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主体上的不规范,许多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执法资格,但是现在越来越来多的行政机关实行员工聘用制,这些经过聘用的员工并不具有执法资格。某些行政机关在暴力执法之后往往会将责任推到临时工的身上,以补救行政机关的形象,然后临时工上街执法的本身就是违法的。除了人员配置方面,各个执法部门的协调性也有待提高。

法律案例论文格式范文

法律案例论文格式范文 浅议具体案例中法律原则的适用 作者简介:严周武,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 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类欲求越来越多样化,在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多的疑难案件带给我们困惑,这些疑难案件是指用简单 的法律规则所不能解决的案件。而此时我们需要用一种合理的同时 人们可接受的方法来解决此类难题。 一、问题的提出 案由:泸州市黄永彬于1994年与张学英相识并开始同居。其妻 蒋某发觉后,多次劝告无效,但并没有与其离婚。1996年底,黄与 张租房公开一起生活。2001年4月18日,黄因患肝癌立下遗嘱, 决定将其所有财产(包括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购买的泸州 市江阳区一套住房售价的一半,以及一部手机)遗留给其朋友张学英。此遗嘱于4月20日得到公证。黄死后,蒋张二人对此遗嘱的执行发 生争执。为此,张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蒋某履行遗嘱。 10月11日,法院审理后认为,尽管《继承法》有明确条文,遗嘱 也是真实的,但黄永彬把遗产给张学英的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 中“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的规定,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原 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张不服该判决,以判决所适用法律不正确为由,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1年12月28日,泸州市 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张的上诉,维持原判。很 显然,本案最后以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为依据,直接以法律原则否 定了法律规则的适用。理由是依据“公序良俗”原则,遗赠人黄永 彬的遗赠行为虽系黄永彬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其内容和目的违反了 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应属无效民事行为。 二、对案例的评析

实用法律基础通识课

新疆电大开放教育本科通识课 实用法律基础课程考核说明 第一部分考核目的及考核方式 一、考核目的 实用法律基础课程是新疆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本科各专业的一门通识课,在通识课模块选修此门课程的同学应当参加本课程的考试。本课程考核的目的在于检验学生对法学的基础理论知识理解和明确的程度,同时通过课程考核,增强学生独立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考核方式 本课程的考核采取形成性考核与终结性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1、形成性考核 (1)形式 在课程学习过程中,学生应当按照要求完成新疆电大统一安排的形成性考核作业。形成性考核的作业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①平时作业 平时作业主要涉及教材的基本理论知识,学生完成作业是掌握课程理论知识的重要途径。作业由新疆电大在“新疆电大在线”的课程栏目中予以统一布置和安排。平时作业分为四次,按章节内容编写。四次作业按百分制评阅,课程辅导教师应当按作业完成的情况的进行客观批阅并给定成绩。 ②阶段性测试 阶段性测试在一学期中安排一次,试题由新疆电大在“新疆电大在线”的课程栏目中提供。阶段性测试的原则是减少以再现书本知识为主的考试内容,加强对学生的理解知识、应用知识,特别是综合性、创造性地应用知识能力地考核。阶段性测试一般由教师在期中组织学生进行,并对试卷进行批阅并给定成绩。 ③课堂(小组)讨论报告

讨论报告是由课程辅导教师组织学生进行专题讨论后,由学生提交的书面报告。计分的课堂(小组)讨论报告一学期提交一份(课堂讨论或小组讨论形式任选其一),讨论的主题可以采用新疆电大提供的备选题目,也可以由教学点课程辅导教师自定。辅导教师对讨论报告进行批阅并评分。 ④自学 自学是指学生制定学习计划,并按照计划在教师指导下通过参加面授辅导、学习教材、上网学习和讨论等多种途径开展的自主学习。教师应当在学期末对学生自学的具体情况,如参加面授辅导的次数,上网学习的时间,进行小组讨论的情况等给学生评分,并将该分计入学生的课程总成绩。 (2)成绩评定 形成性考核的成绩由平时作业成绩、阶段性测试成绩、课堂讨论(小组)报告成绩和学生自学成绩四部分构成。其中,平时作业的成绩占课程总成绩的15%,阶段性测试的的成绩占课程总成绩的10%,课堂(小组)讨论报告的成绩占课程总成绩的10%,自学情况的成绩占课程总成绩的5%。形成性考核的成绩未达到50%以上者不得参加课程结业考试。 2、终结性考核 课程终结性考试采取课程论文的形式。学生在学习完全部课程后,应当完成一篇小论文,内容包括所学知识总结,学习收获(或学习感想),个人应用情况等。 分校专业责任教师根据课程论文形式及内容给予评分,并将分数按60%的比例计入学生的课程总成绩。 三、考试时间安排及成绩上报 1、在每学期的第十五个教学周由教学点课程辅导教师对课程论文的相关要求进行讲解,并布置安排学生开始撰写论文; 2、在每学期的第十八个教学周学生应当完成论文并上交。由教学点课程辅导教师批阅论文,评定成绩; 3、每学期期末考试结束前由教学点将学生成绩登入教务管理系统; 4、学生的课程论文文本由教学点保存以备检查。

法律与道德毕业设计论文.doc

法律与道德论文 在当今社会中,约束人们行为的有两种准则,一种是法律,一种是道德。这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在历史上,在世界上没有亘古不变的永恒道德,也没有亘古不变的永恒法律。今天的社会,代表不同利益的统治集团仍然还存在,但是他们代表的阶级利益是根本不同或者是对立的。不同的统治集团各有各自的阶级利益,以及与其阶级利益相适应的道德。法律在本质上是统治集团的整体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法律当然也反映统治阶级的道德观。从侧重道德角度讲:在主观方面,法律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客观方面,法律的内容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前者体现了法律的国家意志性和统治阶级意志,后者体现了法律的物质制约性。法律就是这两个方面的矛盾统一体。 再来讲道德。既然法律是意志的具体化,而道德当然属于意志范畴。道德是维系一个社会的最基本的规范体系,没有道德规范,整个社会就会分崩离析。道德是生活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自然人关于善与恶、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见、野蛮与谦逊等观念、原则以及规范的总合,或者说是一个综合的矛盾统一体系。道德是以善恶为评价方式把握现实世界的。道德是一种观念,由人的思想设定,道德不依靠国家强制力来执行、实施,而是依靠人们的观念,社会的舆论和善良风俗来维持。强制力的不同,源于保证其实施的力量相差异。道德在调节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集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的时候,不像其它的社会规范那样强调人们的个人利益,而是强调他

人的利益和社会集体的利益。 法律与道德长久以来相互依存,如黑夜之于白昼,看来截然两端却又无论如何难以分隔,他们息息相关且相互影响。在普遍道德观念约束下的人类行为,并非完美无缺,更非意味着行为总沿着道德原则设计的方向实施。因为利益分层是永远存在的,所以在偶然地极不稳定的情况下,会发生这样一个事实:人的自我约束是如此薄弱,以至于会破坏道德原则。这时就需要法律来规范人们。因此,可以说法律是道德的下限,也就是说,当一种行为侵犯特定的社会关系或社会秩序,当一种行为侵犯特定的社会关系或社会秩序,仅靠道德约束和谴责已不足以制止时,就需要将该道德规范确认为法律规范,运用国家强制力来予以实施。 由此可推测出,法律是以多元化道德冲突的协调者出现的,它在道德冲突发展到极端情况下,不得已而担负起这一沉重的历史使命的。法律凭借着与生俱来的外部强制力,调整着错综复杂的社会利益关系。正是具有这种强悍的外部物理性强制性力量,才促使具有不同道德观念的利益者遵循着相同原则下的行为规范。因为人们清楚地知道,破坏它意味着自己将承担法律责任,其后果必定是对自身不利的,对自身不利是每个人所不希望得到的。所以,遵守法律就成为了必需。 而且,虽然法律取代道德成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手段,但并未否认和抛弃道德的积极作用。相反,法律反而是成为了传播道德重要手段之一。 法律以肯定和否定的形式来宣扬道德。道德上要求人们要尊老爱

法律知识论文法律基础知识论文

法律知识论文法律基础知识论文 关于中职《法律基础知识》教学的看法近年来,国家非常重视中等职业学校的教育,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使得中职教育呈现出生机勃勃的景象。但是作为中职学校的思想政治教师,我认为,在当今的大好形势下,我们从事思想政治课教学的方式方法要有所改变,尤其是面对独生子女。特别是《法律基础知识》这门课程,它是通过法律基础知识的教学,对学生可以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使其了解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感受法律对维护社会的正常稳定所起的作用,树立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从而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增强学生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而且《法律基础知识》是一门很“实用”的课程,不能只注重书本知识的传授,单纯地为教学而教学。那么,怎样才能更好地教好这门课,提高课堂的教学效果呢?我认为,最主要的是要做到以下方面。 一、教的过程要有针对性 针对性指教师在宣传法律的同时,还要紧密联系学生的思想实际和社会现实,以增强其法律意识和提高其思想觉悟,它是法律基础知识课的生命力所在、魅力所在。实践表明,法律课越能紧密联系实际,就越受学生欢迎,效果越好。《法律基础知识》要做到针对性强,一方面教师要深入学生之中,多与学生交谈,了解其思想动态,使法律课与学生自身实际相结合。由于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一般都是文化基础差,不爱学习,行为规范和自律能力差,喜欢以自我为中心,好奇、敏感、容

易冲动,同时法制观念淡薄,自制力差,缺乏足够的支配能力,因此法律课的授课教师就应该在教学中因势利导,有的放矢,发挥他们的优势,调动他们的学习积极性,使法律基础知识除进教材、进课堂之外,还要扎根在学生的脑海,以达到教学目的。教师还可以让学生收集发生在身边的事例,从而师生共同探讨,共同总结,让事实说话,这样就可以把枯燥的理论问题趣味化,抽象的问题具体化,复杂的问题简明化,深刻的问题通俗化,帮助学生理解和记忆。另一方面法律课教学与现实社会实际相结合。由于教材的内容是编写当时社会条件下的法律情况,基本原理虽然没有变,但社会现实是变化的、发展的,因此教师在讲课时就要注意把教材的内容加以延伸,尽量做到与现实社会的发展同步,这样学生才会感到法律与他们的现实很接近,才能较好地提高学习兴趣,达到预期的教学效果。 二、教的过程中要充分体现艺术性 艺术性是让学生在接受教师对其法律知识和观点灌输的同时,欣赏到教师课堂教学的艺术美,在课堂中一直保持较高的学习情绪,取得最佳的学习效果。要达到这一点,教师首先要做到观点正确、教材熟悉、层次清楚、重难点突出、口齿清晰。其次,要精心设计教案,尽可能地运用丰富的教学素材和多样化的现代教学手段,把教学理论转化成教学实践,通过设置场景,吸引学生,集中其注意力,随着课程往前进展,不断有高潮出现,令学生情不自禁地自发讨论问题。例如在讲解构成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的案例教学时,不能单纯地展示案情,而要由案例

实用法律基础讨论报告要求及参考主题

新疆电大开放教育实用法律基础课程 课堂/小组讨论报告的基本要求及参考题目 一、课堂/小组讨论报告基本要求 1、课堂/小组讨论报告是由课程辅导教师组织学生进行专题讨论后,由学生提交的书面报告。 2、计分的课堂/小组讨论报告一学期提交一份(课堂讨论或小组讨论形式任选其一)。学生应当在教师组织下开展专题讨论,并在讨论后填写《课堂/小组讨论报告表》(后附)。讨论的主题可以采用新疆电大提供的参考题目,也可以由教学点课程辅导教师自定。 3、讨论报告应当独立完成,不得抄袭或由他人代写。 4、辅导教师对讨论报告进行批阅并评分。 5、讨论报告的满分为10分。教师应当根据学生讨论时的发言情况、书面报告的内容、学生独立完成作业的情况等给予客观评分。 6、以下情况不能取得讨论报告的成绩; (1)抄袭他人讨论报告的; (2)由他人代写报告的; (3)报告语言不通,错误百出,拼凑成篇的; 7、报告成绩按10%的比例计入学生的课程总成绩。

课堂/小组讨论报告表

二、讨论主题(参考) 近年来,由于一系列“人肉搜索”事件引起的诸多法律和社会问题,使得“人肉搜索”成为一个热点话题。请同学们阅读下列材料,结合所学法律知识在课堂或小组学习中讨论这一现象,并将讨论的情况及你对这一问题的看法形成一份书面报告。 2007年12月29日,王菲的妻子姜岩从24层的家中跳楼自杀。2008 年1月10日,大旗网刊载了《从24楼跳下自杀的MM最后的日记》专题报道;天涯论坛也于当日发表《大家好,我是姜岩的姐姐》一文。姜岩的大学同学张乐奕在得知姜岩死亡后,于2008年1月11日注册了非经营性网站“北飞的候鸟”。在网站上,张乐奕、姜岩的姐姐及朋友先后发表了纪念姜岩的文章。这三个网站上的部分文章均披露了王菲、“第三者”的真实姓名,照片等信息。 事件发生后迅速引起网民的热切关注,一些网民在参与评论的同时,在天涯网等网站上发起对王菲的“人肉搜索”,使王菲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详细个人信息逐渐被披露;一些网民在网络上对王菲进行指名道姓地谩骂;更有部分网民在王家门口墙壁上刷写、张贴“无良王家”、“逼死贤妻”、“血债血偿”等标语。 2008年3月28日,王菲以名誉权受损为由,将北飞的候鸟网站管理员张乐奕、大旗网和天涯社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7。5万元损失及6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2008年12月19日,法院对此案做出了一审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张乐奕基于与姜岩的同学关系,知晓了王菲存在“婚外情”的事实,张乐奕在姜岩死亡后,不仅将此事实在“北飞的候鸟”网站上进行披露,还将该网站与其他网站相链接,扩大了该事实在互联网上的传播范围,使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得以知晓,张乐奕的行为构成对王菲隐私权的侵害。同时,张乐奕的披露行为不仅严重干扰了王菲的正常生活,而且使王菲的社会评价明显降低。这种侵害结果的发生与张乐奕的披露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应当认定张乐奕以披露王菲隐私的方式造成了对王菲名誉权的侵害。而大旗网在网站上设置专题网页,进行调查和走访,披露当事人的真实身份,将网页与其他网站相链接,扩大了事件在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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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分析范文 购买的二手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案情简介】 双方协商不成,为此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 【裁判结果】 【律师评析】 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共同共有财产关系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 的当事人之间,较为典型的是基于夫妻关系而发生的夫妻共同财产 关系,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共有等共同共有财产形式。 根据法律规定,部分共同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要看事后该处分行为是否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的追认。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追认的,该处分行为合法有效。没有获得追认 而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合同无效。 目前法律实务中存在着如下几种共有形式: 1、家庭共有:夫妻是一种人身关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另有约定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夫妻共同共有:家庭成员相互之间,也是人身关系,是一定 范围内的亲属关系。不能把亲属关系都当成家庭关系。如张某与其妻、子一同居住,其父、母单独居住。张某的家庭成员就只有3个人,而不是5个人。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其中比较典型的是基于农村共同生产生活而产生几代同堂的现象, 其共同居住人对家庭财产是共同共有。

3、尚未分割遗产形式的共同共有:共同继承的财产,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之前,数人(相互之间是亲属,是同一顺序继承人)对遗产享有共有权的财产。一般认为,这种共有是共同共有。 1、如果是房产证上的产权人是多个人的,一定要核实每个人的身份,并由每个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除非有公证的委托书, 否则不同意代签字。 2、如果房产所有人是在婚状态,且房产证上产权证为一个人名字的,也需要其配偶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或者由其配偶出具房 屋并非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声明。 3、如房产所有人系单身,且房产证上产权人为一个人名字的,需要该所有人到民政局开具单身证明。 4、为防止出卖人故意隐瞒其他共有人,买受人可以让出卖人出具一份无其他共有人的承诺,并明确约定违反承诺的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1、《合同法》(1999年) 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89.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 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 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 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实用法律基础论文.

新疆电大开放教育 实用法律基础课程论文 姓名_______________ 学号_________________ 专业________________ 学校_________________ 课程论文题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成绩__________________ 评语: 成绩评定教师签名: 年月日

试论有关“醉驾入刑” 摘要:长期以来,因酒驾造成的车祸事故和经济损失不计其数,酒后驾驶已成为困扰道路交通安全的一种痼疾,严重影响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2011年5月9日晚上,知名音乐人高晓松驾车在发生交通事故,致四车连撞,四人受伤,成为第一个“以身试法”的名人。经酒精检测,高晓松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243.04毫克,已构成醉酒驾车,按照《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他将面临拘役的刑事处罚。 关键词:“醉驾入刑”、酒驾、刑事处罚、审判、理性回归 2011年4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从5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即增设的“危险驾驶罪”,首次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飙车”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行为纳入其中。醉酒驾车不再是行为,而是一种刑事犯罪行为。自5月1日醉驾入刑以来,各地交警部门纷纷设岗,查获醉酒驾驶者,他们将以“危险驾驶罪”提起诉讼,使酒后驾车者受到刑事处罚。近年来,一起起血淋淋的交通事故,引发人们对酒后驾车、飙车的空前关注。为此,国家有关部门曾掀起过几次治酒驾风暴,在一定程度上,有力地打击和震慑了酒后驾车行为,而什么原因导致醉酒驾车有禁不止呢?据《中国青年报》的一份调查显示,有97%的人承认身边存在酒后驾驶现象,有81%的人认为我国对酒后驾驶处罚过轻,有70%的人认为“成本过低”是酒后驾驶现象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可见,人民群众认为,之前的法律对酒后驾驶和飙车行为处罚太轻、量刑标准过低,缺乏震慑和惩戒作用。然而《刑法修正案八》公布以后,我国加大对醉酒驾车行为的处罚力度,将之从行政处罚上升到更加严厉的刑事处罚,惩处力度明显加大,但仍有部分人漠视法律规定,顶风作案,心存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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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法律基础课程学习体会

新疆电大开放教育 实用法律基础课程论文 姓名_______________ 学号_________________ 专业________________ 学校_________________ 课程论文题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成绩__________________ 评语: 成绩评定教师签名: 年月日

实用法律基础课程学习体会 摘要: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因此,它是一门专业性非常强,涉及面非常广的社会科学。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中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它已经成为与每个人生活、工作息息相关的东西,因此,学法、懂法是每个公民都应具备的态度和技能。每个人的工作和生活都离不开法律,特别是合同法、婚姻法、保险法、证券法,甚至与之相关的刑法知识,为规避经济活动中的各种法律风险,同时优化自身知识结构,我通过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主要体会有三点:一是高度重视,持之以恒,形成主动学习的良好习惯;二是根据法律专业特点,制定科学有效的学习方法;三是学以致用,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深化学习。 关键词:专业性规范性实用性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因此,它是一门专业性非常强,涉及面非常广的社会科学。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中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它已经

部社会现象中,与法的联系最为直接和密切相关的是经济、政治、文化等。在这里特别要说明社会主义法在保障、指引、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精神文明等方面的积极影响和巨大作用。 二、高度重视,持之以恒,形成主动学习的良好习惯。 从一开始必须要端正学习态度,要清醒的认识到学习绝不是为了一纸文凭,而是为了提升自身综合素质,为自己今后的发展多开一扇大门;要认识到选择自我学习的原因是时间所迫而这种学习本身的自由松散。因此,要坚定自己当初的选择,从内心深处重视学习,把网络学习当成真实的课堂,严格按照老师制定的课程和进度安排开展学习。在学习过程中,做到当日内容,当日学习,当日消化。在学习方法上,要变填鸭式的被动学习为认真思考、学以致用的主动学习。比如,在学习合同法的时候,除了记忆合同法的每一个条款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外,还应该针对每一条的条文规定,寻找或者自我设计相关的案例进行佐证,以此加深记忆,深化理解。只有从态度上重视,才能去主动的学习,只有主动的学习,才能寻找方法,探索技巧,改善学习效果,提升学习质量。 三、根据法律专业特点,制定科学有效的学习方法。 法律专业和其它学科最大的不同应该是它的规范性。法律的调整对象包括了社会生活中各个方面,因此,体系非常庞大,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分门别类。同时,它又是一门专业性非常强的学科,因此,这一学科实际上是由无数的专业术语和规范化的程序所构成。因此,法律与每个人息息相关,最好的学习方法是和学习者本人的特点相结合,我总结了以下学习方法: (一)识别整个法律体系中的重点、难点和基本点,按照了解、掌握、运用的逻辑顺序有针对性的学习。学习之初,可以参考工具书和网络课程中的提示,对于基础性的法律概念(如刑法中的故意与过失,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与犯罪终止的区分,假释与缓刑等,民法中的侵权法、物权法与债法的区别等),这些是最重要,最常用,最易混淆的内容,因此,在学习过程中不但要准确记忆,更要学会比较和运用。对于其它内容,比如小的部门法,或者不常用且较生僻的概念,只要简单的了解一下即可。只有重点突出,主次分明,才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学有所获。 (二)比较是学习法律知识最重要的方法。法律体系中,同一部门法中有非常

法律与道德论文范本

法律与道德论文范本 法律在本质上是统治集团的整体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既然法律是意志的具体化,而道德当然属于意志范畴,那么法律当然反映统治阶级的道德观。从侧重道德的角度,我们可以将法律定义为:在主观方面,法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客观方面,法的内容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前者体现了法的国家意志性和统治阶级意志,后者体现了法的物质制约性。法就是这两个方面的矛盾统一体。 道德是生活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自然人关于善与恶、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见、野蛮与谦逊等观念、原则以及规范的总合,或者说是一个综合的矛盾统一体系。 法律与道德有着密切的联系,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可分离,道德强调人类的道德理念铸化为法律,法律强调法律内化为人们的品质、道德。法与道德属于上层建筑的不同范畴。法律属于制度的范畴;而道德则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法律规范的内容主要是权利与义务,强调两者的衡态;道德强调对他人、对社会集体履行义务,承担责任。法律规范的结构是假定、处理和制裁或者说是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而道德规范并没有具体的制裁措施或者法律后果。法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而道德主要凭借社会舆论、人们的内心观念、宣传教育以及公共谴责等诸手段。法是按照特定的程序制定的,主要表现为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或者是特殊判例;而道德通常是潜移默化的。法必然要经历一个从产生到消亡的过程,它最终将

被道德所取代,人们将凭借自我道德观念来实施自我行为。 现在的社会,代表不同利益的统治集团仍然还存在,但是他们代表的阶级利益是根本不同或者是对立的。不同的统治集团各有各自的阶级利益,以及与其阶级利益相适应的道德。法律在本质上是统治集团的整体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既然法律是意志的具体化,而道德当然属于意志范畴,那么法律当然反映统治阶级的道德观。从侧重道德的角度,我们可以将法律定义为:在主观方面,法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客观方面,法的内容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前者体现了法的国家意志性和统治阶级意志,后者体现了法的物质制约性。法就是这两个方面的矛盾统一体。 因此,法律是一个社会最基本的道德要求,为社会成员普遍认同、接受并通过一定程序法定化了的道德标准,它是维持一个社会生活正常运转的道德准则。法律是为社会普遍成员制定的行动准则,它照顾和反映了普遍社会成员的基本道德要求。 法律与道德长久以来相互依存,如黑夜之于白昼,看来截然两端却又无论如何难以分隔,他们息息相关且相互影响,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两者的关系也跟着成为永恒的话题之一了。法律与道德两者相互以螺旋状作用并上升发展,正如人类历史以不可阻碍的步伐前进。法律与道德在相互磨合中彼此渐渐的区分了开来,但无法避免的是,随着观念的转变,道德标准的更改,法治的进步,法律与道德又开始相互磨合以彼此适应,然后又相互区分。这是一个不可避免的过程,并且是以螺旋状上升并且发展的。

法律基础分析论文

法律基础分析论文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法律教育论文》 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法律教育部分存在的问题 1教师教学方式。在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进行讲述的过程,往往以教师单方面的授课为主要方式,缺乏与学生之间的互动,课堂气氛不够活跃,加之学生对这门课程的认识不深,思想上不够重视,经常有逃课或不认真听讲的情况发生,课堂效率较低,学生们往往都是在老师的灌输下被动地接受法律知识,而不是自己积极主动地进行学习。 2课程设置。“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在2021年课程改革之前是分开的两门课程——“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但是在两门课程合二为一之后,由于将“思想道德修养”的内容排在“法律基础”之前,教师在授课的过程往往习惯于把教学重点放在教材的前半部分“思想道德修养”上,而忽视了有关法律知识的教学,教师的不重视就导致学生对于这部分知识的忽视,甚至是无视。除此之外,教材中有关“法律基础”部分的知识编写不够精确、概念含糊不清,难以达到理想的教学效果。再者,整本教材通篇采用文字形式进行编写,理论概念性较强,知识分布过于紧密,会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容易产生疲劳感。 二、改善法律教育部分存在的问题的措施 1.教材改革 1保障教材编写的严肃性。 2增强法律部分教材的趣味性。 3加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平衡性。 2.教学改革 1完善我国大学生法律素养教学的机制。根据我国目前法律教育发展现状,建立起一个从小学开始至初中、高中、大学的完善而衔接有效地法律教学体系,从小就开始培养学生一种法律意识,真正地体会到法律学习的重要性,自觉地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2提高教师队伍建设,积极对授课老师进行培训。加强大学生法律素养教学的重中之重就是授课者的法律素养。目前,高校中讲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教师可能会出现知识断层的现象,由于他们往往自身并不是法律专业出身,对于我国法律制度、法律变革也不甚了解,因此,高校就需要加强对教师队伍的培训工作,随时更新他们的法律知识体系。

实用法律基础课程学习体会

成为与每个人生活、工作息息相关的东西,因此,学法、懂法是每个公民都应具备的态度和技能。每个人的工作和生活都离不开法律,特别是合同法、婚姻法、保险法、证券法,甚至与之相关的刑法知识,为规避经济活动中的各种法律风险,同时优化自身知识结构,我通过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主要体会如下: 一、通过学习,对法的的认识。 1、法的本体。法的本体就是法的存在及其本质、关系、规律和内在联系。任何一个学科都表现为一个逻辑严谨的概念体系,法学的概念体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基石,并有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律程序登记本概念构成。法是这门学科的核心词汇并且是适用范围最广、使用频率最高的概念,但笔者认为法最让人不解,这也是这么课程中语义极为含糊和复杂的概念。笔者毕竟没有哈特那么睿智。英国法学家哈特曾经引用圣奥古斯丁关于时间的著名说法来说明给法下定义的困难。圣奥古斯丁说:“时间是什么?没有人问我,我倒清楚,有人问我,我想说明便茫然不解了”。根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法的概念的理论阐述法定义为: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社会规范体系。 2、法的起源和发展。要了解我们如今的社会主义法。就要先研究法的起源与发展。研究时应该遵循马克思主义历史观的指到。在法学研究中,无论是把法作为一个整体加以研究,还是研究法的历史及其发展目的都在于解释发的产生、发展的历史进程及其客观规律,揭示世界范围内法律发展的普遍规律和一般模式,一次阐明社会主义法在本质上的优越性以及对资本主义法的实行继承和移植的必要。应当立足国情、面向世界、传承优秀法律文化。 3、法的运行。法的生命在于运行法的价值在其运行中得以体现和实现。发的运行是一个从法的制定到实施的过程,也是一个发的效力到实效的过程。 4、法的价值。法的价值是社会价值系统的子系统。一方面他表征作为主题的人与作为客体的发的之间需要与满足的对应关系;另一方面又体现了法所具有的对主体有意义的、可满足主题需要的功能与属性,及法的实用性

法律案例分析论文 (2)

失独之痛能否填补法律空白 ——《胚胎争夺战》观后感一案情 宜兴一对双独年轻夫妻不幸发生车祸身亡,由于未曾生育,小两口生前做试管婴儿在南京鼓楼医院留下的冷冻胚胎,就成了双方父母唯一的希望。为了争夺冷冻胚胎保留香火,双方老人最终对簿公堂,并追加拒绝交出胚胎的医院为第三人。 沈某和刘某于2010年结婚,2012年8月,他们前往南京鼓楼医院生殖医学中心就诊,准备做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手术。医院原本已确定于2013年3月25日为刘某进行胚胎移植手术,岂料3月20日,两人不幸遭遇车祸。悲痛之余,老人们想起了在鼓楼医院冷冻的4枚受精胚胎。双方老人和鼓楼医院交涉,希望获得胚胎的处置权,但被拒绝。沈某某夫妇最后无奈将刘某夫妇连同鼓楼医院作为第三人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判令沈某与刘某存放于鼓楼医院生殖医学中心的受精胚胎归原告监管处置。四位失独老人为争夺子女留下的冷冻受精胚胎诉诸法院,一审却以原、被告双方均无法获得继承权收场。 二法律分析 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度存在,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潜质,比非生命体具有更高的的地位,应受到特殊尊重和保护。双方父母不但是世界上唯一关心胚胎命运的主体,而且应当是胚胎之最近最大和最密切倾向性利益的享有者。此前有舆论以及涉事医院提出,4位失独老人拿走涉案胚胎是想找“代孕”,而法律不支持“代孕”的理由。无锡中院17日在判决书中也提醒,4位失独老人在行使监管权和处置权时,应当遵守法律且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和损害他人之利益。现夫妻双方已死亡,作为双方父母的原被告均遭受了巨大的痛苦,原告主张沈某与刘某夫妻手术过程中留下的胚胎作为其生命延续的标志,应由其负责保管。但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过程中产生的受精胚胎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是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故其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同时,夫妻双方对其权利的行使应受到限制,即必须符合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违背社会伦理和道德,并且必须以生育为目的,不能捐赠、买卖胚胎等。本案中沈某与刘某夫妻均已死亡,通过手术达到生育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故其夫妻两人对手术过程中留下的胚胎所享有的受限制的权利不能

实用法律基础y 过程性评1

1.小F窃得一冰箱;骗小。C说是自己买的二手货,借小G的三轮车拉一下,小C相信,主动帮助小F将冰箱装上车拉到小F处。小C的行为属于()。 不构成犯罪 帮助犯 窝赃犯 胁从犯 2.小X犯了挪用公款罪,因为是中共党员,又是劳动模范,所以法院就减轻了对他的处罚。法院的这一做法违背了()。 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惩办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3.小X扬言要杀小Y全家,小Y报了案,公安人员尾随追赶,在通向小Y家的路上,将携带凶器的小X截获。小X的行为属于()。 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

犯罪既遂 4.甲欲害死乙,将毒药放人乙的食物中,当甲看到乙吃下食物时,猛然醒悟,立即将乙送往医院,但经医生全力抢救,乙仍中毒死亡。甲的行为是()。 犯罪既遂 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 事实认识错误 5.下列行为中,不是行政行为的是()。 行政诉讼 行政许可 行政裁决 行政处罚 6.在主刑中,最轻的刑罚方法是()。 拘役 刑事拘留 管制 罚金 7.收购废品的小贩赵某答应收购某铜厂17岁青工罗某偷的工业用铜,罗遂偷出4枷元的铜块交给赵某,二人的行为()。

赵构成销赃罪,罗构成盗窃罪 赵罗构成共同盗窃罪 赵构成盗窃罪罗不构成犯罪 赵构成盗窃的教唆罪和销赃罪,罗构成盗窃罪 8.小王将邻居家的10000元现金偷回家中,经家人规劝,小王后悔,在邻居未发现时,又偷偷将该10000元现金放回原处。小王的行为是()。 犯罪中止 犯罪未遂 犯罪既遂 不作为犯罪处理 9.关于行政主体判断正确的是()。 行政主体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同一概念 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同一概念 行政主体与国家公务员同一概念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与行政法上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10.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 )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 五年

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论文

河南工程学院考查课 论文 大学生以实际行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学生姓名: 学院: 专业班级: 专业课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任课教师: 2016 年 12 月 20 日

大学生以实际行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Xxx (河南工程学院河南郑州 451191) 摘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引领大学生成长成才的基本途径,为大学生加强自身修养、锤炼优良品德指明了努力方向。大学生必须在深刻领会和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础上,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思想道德与法律修养,努力成为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最积极、最活跃的群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国化的又一重大理论成果,其内涵丰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大学生意义重大。大学生要准确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涵,了解和把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大学生成长的重要意义,不断探索大学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现途径。 关键词:大学生践行核心价值观 正文: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一方面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了基本范畴,另一方面也进一步明确了提炼、概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原则。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提出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我们党理论创新的成果,它的提出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总结我国发展实践,借鉴国外发展经验,适应新的发展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重大的战略思想,为最终凝练形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了坚持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三大支柱。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精神内核及其遵循的根本原则,可以从价值层面为深入回答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提供根本价值遵循,在具

法律案例论文格式

法律案例论文格式 【篇一:法律案例分析范文】 购买的二手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案情简介】 李女士和她的丈夫张先生婚后拥有一套房屋,最近他们为了购置新房决定将房子卖掉。张先生与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委托中介公司寻找买家,挂牌价为230万元,签约后张先生就到国外出差一个月。刘先生通过中介看了这套房子觉得非常满意,但希望价格再能便宜一点,通过双方几次协商,李女士最后同意以138万元卖给刘先生,双方又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为此刘先生支付了定金20万元。谁知签约后半个月,张先生就从国外回来了,当他得知房价为138万元,觉得太便宜了,于是找到刘先生,告知刘先生这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李女士一个人无权处分,要求解除合同,但刘先生认为李女生有权签订合同,且已经交付了定金,坚决要求履行这份合同。 双方协商不成,为此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系争房屋系李女士和张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同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对共同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应为无效。法院判决购房合同无效,李女士返还刘先生定金20万元及其利息。【律师评析】 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共同共有财产关系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较为典型的是基于夫妻关系而发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共有等共同共有财产形式。 根据法律规定,部分共同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 要看事后该处分行为是否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的追认。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追认的,该处分行为合法有效。没有获得追认而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合同无效。 目前法律实务中存在着如下几种共有形式:

实用法律基础小论文终审稿)

实用法律基础小论文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新疆电大开放教育 实用法律基础课程论文姓名:马莎学号:2226 专业:行政管理专科学校:米泉电大 课程论文题目:论物权的保护方法 成绩__________________ 评语: 成绩评定教师签名: 年月日

论物权的保护方法 摘要:物权的民法保护不仅涉及物权的安全,还决定了民法责任体系的构架。物权保护有不同方式,即侵权请求权方式、物上请求权方式和物上请求权—侵权请求权方式。其中第三种方式具有合理性,建议我国采纳该范式。物权保全请求权具有适宜保护绝对权利的特点,我国绝对权保护可准此建立。 关键词:物上请求权;侵权请求权;绝对权。 导入语:范式物权的民法保护范式有3种可能,即侵权请求权方式、物上请求权方式和物上请求权-侵权请求权方式。我国立法采取哪种方式较为科学,不仅关系到物权之安全,同时还影响民事责任体系的构架。笔者希望对该重大理论问题的探讨,有助于我国立法选择理想的保护范式。 一、侵权请求权方式 侵权请求权保护方式,是指用侵权请求权代替物权请求权,物权保护与其它绝对民事权利一样,适用侵权请求权救济。[1]在我国,这种方式不但得到了现行立法的确认而且学者中也不乏支持者。如有学者认为,我国未来的民法典不应规定物上请求权,而应以侵权责任形式对物权加以保护。因为民法通则已经将返还原物、妨害排除和妨害防止作为民事责任形式规定,而在民法典中继续作为民事责任形式规定,不仅可以使民法典体系达到和谐一致,而且在实践上也有优越性。[2]还有学者认为,民法的物上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有统一的趋势及合理性。应当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将物上请求权纳入侵权请求权体系,并依此建立

关于道德与法律的论文

关于道德与法律的论文 古典文学常见论文一词,谓交谈辞章或交流思想。当代,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简称之为论文。下面是关于道德与法律的论文,请参考! 关于道德与法律的论文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课程改革 [摘要]慕课背景下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改革,是在当前学生学习平台的开放性、学习主体的自觉性以及学习途径多元性的背景下提出的。做好慕课背景下的课程改革,教师要注重学生学习兴趣的激发,充分挖掘慕课学习平台的功能,注重加强学生专业基础,探索理论与实践结合的课程学习模式,使学生学习主体地位确立,在获得更丰富学习资源的同时,也充实着学习体验。 [关键词]慕课;学生主体;课程改革;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 慕课,是新近涌现出来的一种在线课程开发模式,它发展于过去的那种发布资源、学习管理系统以及将学习管理系统与更多的开放网络资源综合起来的新的课程开发模式。“慕课”建立的基础是学习者的大量参与,这些学习者可根据他们的学习目标、背景知识和技能以及兴趣爱好自由选择课程并安排自己的学习进度[1]。慕课的现代新型学习方式,受到了学习者的欢迎,是值得推广和应用的。 一、慕课背景下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学习特质 (一)学习平台的开放性 互联网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一个不可忽视的存在主体,学习平台的开放性,已经成为现代学习的主要方式之一,人们的信息和资讯量大,

传统的口授或者书本,已经远远不能满足人们的学习需求,尤其是学习欲望强的大学生群体,他们思维活跃,喜欢尝试新事物,而良好的学习平台就至关重要,人们对于资讯,喜欢上网搜集信息,已经成为网络化的生活环境,网络也改变着人们的认知方式。因此,传统的课堂教学,以教材为主的学习方式,很难适应快速发展的社会环境,而且学习方式单一,与信息量大的社会环境格格不入,这已经成为教学上的弊端,也不能养成学生收集资讯,利用资讯,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因此,学习平台的开放性,尤其要在教学中重点关注,紧跟时代潮流。 (二)学习主体的自觉性 21世纪是信息大爆炸的时代,个体要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在日常生活中不断提升自己的学习能力。主动和自觉学习是个人的一项优秀特质,主体的自觉性对于学习、对于生活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在高校教学中,教师要激发学生兴趣,使学生从被动学习向主动学习转变,树立现代学习理念,转变为探究和自主合作学习,这样学生的创造力可以最大限度的被激发,学生的能力也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这对于提升学生自身整体素质以及主体价值意义的追寻,对于学生从学习中领略乐趣,用学习完善自己的生命体验,对个人的价值和意义都是至关重要的。 (三)学习途径的多元性 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信息的需求量日渐加大,学习途径也日渐多元、丰富,在这样的情况下,学习途径的多元性对人们提

经典法律案例分析课论文

河北科技学院考查课封面及试题 河北科技学院考查课考核答题纸

学习《经典法律案例分析》课程的收获 选这个《经典法律案例分析》选修课了解到了国家的一些基本法律和与我们关系密切的法律规定。例如:刑法中八大重罪,婚姻法中的结婚、离婚,和一些遗产分配的问题。 在以前选《社交与礼仪》选修课的时候,就有幸选择了石老师的课,觉得石老师是个会讲故事的老师,上课很有趣,不枯燥。什么情况下也不至于导致学生昏昏欲睡,因此,通过石老师的有趣的法律课可以给我这个不懂法的人好好地普普法。 “八大重罪”具体是指: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必须达到重伤或者死亡)、强奸罪、抢劫罪、放火罪、贩卖毒品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和爆炸罪。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如果目击或者属于八大重罪正在实施的伤害人,那么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无限防卫权说白了,就是可以提供打击限度无限大,大到不法侵害人死亡为终结。国家对于违反此法律打击力度之大可见一斑。下面说一个石老师讲过的事件,和其最新的动态。 2013年3月31日中午,复旦大学2010级硕士研究生林森浩将实验剩余的剧毒化合物注入寝室饮水机槽。4月1日,其室友黄洋饮水后不适入院。4月16日,黄洋死亡。上海警方认定林森浩有重大作案嫌疑。一审法庭上,林森浩当庭供认了起诉书指控其采用投毒的方法致黄洋死亡的事实,但对作案动机、目的和犯罪故意进行了辩解。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森浩系医学专业的研究生,又曾参与用二甲基亚硝胺进行有关的动物实验和研究,明知二甲基亚硝胺系剧毒物品,仍故意将明显超过致死量的该毒物投入饮水机中。在黄洋就医期间,林森浩又故意隐瞒其病因。 2015年12月11日,备受社会关注的"复旦大学医学院学生投毒案"的罪犯林森浩,被依法执行死刑。行刑之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安排林森浩与其父亲林尊耀等亲属进行了会见。11日下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将罪犯林森浩执行死刑。 两个年轻的生命就此终结,本来是两个人才却没有为社会做贡献,没有回馈父母养育之恩,是社会法治进程中的悲哀。在大学中,对于学生的法律教育往往是“轻描淡写”。开设有关法律和生命价值观的课程,让学生们能遵守法律,尊重他人的生命,对自己的生命负责。我很高兴能选择《经典法律案例分析》这门选修课程。让我能更明智,了解法律,珍爱生命。 结婚: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这是男女结婚年龄的起点,是划分合法婚姻和违法婚姻的界限。男女到了这个年龄,并不是非结婚不可的年龄,国家号召晚婚,青年男女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根据本身的情况和要求,适当地推迟结婚时间。 结婚条件有两种,一是必须具备的条件,二是禁止结婚的条件。必须具备的条件为: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3、符合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 禁止结婚的条件有: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离婚: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途径:登记离婚,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即可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离婚。协商一致的内容,应该体现在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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