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村信用社借名贷款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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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信用社借名贷款问题的思考https://www.360docs.net/doc/31646811.html, 2007-11-19 00:00:00 来源:金融新网作者:钟英生目前农信社在办理贷款过程中出现大量借名贷款现象,不仅范围广,而且数额多,长此发展下去,会对农信社造成不利的影响。农信社主要经营的是贷款业务,在经营过程中上级联社出台了一系列规范的贷款管理规章制度,然而借名贷款产生的条件和原因何在,应采取什么有力的办法措施解决这一问题,笔者对此谈点自已粗浅的看法。

明确借名贷款的概念

所谓借名贷款,是指被立据人同意用款人利用自已的名字、自已的证件在信用社办理贷款手续,但本人未到信用社签字盖章,资金由用款人使用。借名贷款是一种违规贷款行为,它与冒名贷款、假名贷款、化名贷款既有相同点,又有区别。相同的是二者借款人都不是用款人,存在着根本区别主要表现为,一是主体不同。借名贷款的借款人是真实的,而冒名贷款、假名贷款及化名贷款的借款人是虚假的,是假冒他人名义或虚构借款人办理、骗取贷款的行为。二是客体不同。借名贷款所提供身份证明、信贷资料档案等是经借款人同意,由借款人提供的真实的情况,而冒名贷款、假名贷款及化名贷款的借款人提供身份证明、信贷资料档案是由用款人随意编造仿冒出的虚假证件。三是目的不同。借名贷款的出发点是一种善意的,其目的来自两个方面,其一信贷人员的目的是为了更多为信用社创造效益,更好方便客户,更快满足客户需要,其二客户确因生产经营急需,资金周转不灵所至,而冒名贷款、假名贷款及化名贷款是一种恶意的,多为信贷人员利欲熏心内外钩结作案。四是后果不同。借名贷款外部绝大多数是有物质保证,且农信社内部均落实了放贷第一、二责任人,贷款风险控制在极小的范围内,而冒名贷款其提供的一切手续均是伪造虚假的,真实用途不明,贷款风险性极大,产生的社会影响很坏。五是性质不同。借名贷款是违规行为,而冒名贷款、假名贷款及化名贷款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因此,不能人为地将借名贷款与冒名贷款、假名贷款及化名贷款划为等号,用同样的办法对待和处理。

借名贷款产生的根源

借名贷款在现阶段农信社十分盛行,其产生的土壤条件不外乎如下几个方面。

(一)经营管理随意性制度执行不到位

上级联社虽然建立、完善了信贷管理制度和加大了到期未收回贷款的追责力度,但仍出现大量的借名贷款,究其原因,还是管理随意性,制度执行不力。一是部分员工放松了对新制度的深入学习、深刻理解和认真贯彻,“制度落实年”活动只挂在嘴上,写在本上,贴在墙上,就是未落实在行动上,说一套,做一套,思想没有与时俱进,仍然按老习惯、老套路、老办法、老经验管贷放贷,有的甚至我行我素,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二是基层领导、职能管理部门出于财务的压力,从本位的、自身的、个人的、短期的利益出发,对在全员营销贷款过程中出现的片面追求即期效益的违规行为,熟视无睹,见多不怪,检查走过场,处罚缺力度,导致执行制度不到位。

(二)铺天盖地贷款营销放贷人资格未审查

为了片面追求眼前效益,自上而下,一哄而起,不审资格,不顾制度、不讲原则、不择对象、不问风险,从领导到员工,从外勤到内勤,从后勤到前勤,个个都有权,人人都管贷,计划

到岗,任务到人,考核到位,铺天盖地搞倾销,普天大地搞违规,顶天立地驼处罚,欢天喜地收利息,惊天动地抓效益。这样,怂恿了一批违规人员,伤害了一些守法员工,危害了农信社的长期利益。

(三)沉重财务计划压力倒逼贷款扩张营销

按政策规定,农村信用社支持的对象是农村、农业、农民,面对的是弱势产业、弱势群体,成本高、收益低,这是不争的事实。然而,自上而下没从实际出发,致使出现沉重财务计划压力,倒逼贷款扩张营销的怪现象,一方面上级联社下达过高的盈利计划,刚性的绩效挂钩考核,另一方面基层各社为了增收入、保工资,片面追求即期效益,硬性的收息任务,迫使询找息源,竞赛相盲目扩张贷款规模,有的闯红灯,踩着黄线走,化整为零,超权放款,为争夺客户资源,不顾制度规定,大开借名贷款之门,造成一户多头、多名、多处反复贷款。

(四)过多贷款审批环节过少授权授信额度

按现行制度规定,一个客户借一笔贷款,从调查建档到贷委会审批发放,需要一个漫长而又复杂的过程,一是审批环节多。大额须经县、市、省层层报批,每一笔贷款往往是上级联社转来转去,部门压来压去,基层社跑来跑去,客户等来等去,最后贷款未批问题哪儿来哪儿去。二是报批手续复杂。每笔贷款既要纸质文本材料,又要电子档案材料,按现行信贷风险管理系统、贷款流程要求,一笔贷款要经过各个操作环节和多道电子指令,程序过于复杂,手续过于繁琐,加之贷委会人员难碰头,一笔贷款从调查到最后一道电子指令,时间遥遥无期,作为外部客户“时间就是金钱”,耽误了时间就错过了商机,作为内部员工“远水救不了近渴”,没满足客户需要就等于赶走了客户,所以部分信贷人员只好简程序,省环节,在自身的权限之内甘愿冒险当第一责任人为客户化整为零或借名贷款。三是办理抵押手续难。超过一定额度的贷款需办抵押手提续,合规有效抵押不仅要办理它项权证手续,还要由客户交纳一定的费用,农户能作抵押的只有房屋,而在农村有99%以上没办房产证,为迎合客户的心理,方便农户需要,少数信贷人员于规章制度而不顾,利用其亲戚朋友的名义为其一人贷款数笔。

(五)残缺客户信息采录失真误导信贷档案

借名贷款的大量出现,有很大程度与基层社信贷管理工作不扎实、不到位密切相关。一是残缺客户信息采集。一方面上级下达客户信息采集任务要求高逼得紧;另一方面基层社时间短、范围广,工作不到位,致使信息采录不全面。二是失真误导信贷档案。不全面的客户信息采录自然带来信贷系统存入的信贷档案资料库失真,导致放款没有可靠依据,借名贷款盛行。

三、消除借名贷款的举措

通过分析借名贷款形成的原因,不难看出,大部分借名贷款与员工习惯性、盲目性有关,很多人初始是不自觉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事情的发展,被动违规没有及时纠正和处理,就形成习惯性违规,其结果是由违规量变朝违法质变的方向发展。因此,治理借名贷款既要从完善制度,强化教育,规范行为入手,又要加大制度的执行和违规处罚力度。

(一)完善规章制度细化工作流程

一是要一切从基层信用社经营管理工作实际出发,制订和完善有利于业务经营发展的规章制度,规章制度的制订要简便易行,具有适用性、指导性,可操作性及执行力,切忌罚不责众规章。管理应围绕经营转,对制约业务经营发展的制度应尽快地废除,对有利于促进业务经营发展的规章制度,应与时俱进地加以修改和完善。二是要细化信贷业务工作操作流程,应分不同的信贷业务项目、工作环节、操作程序等加以规范化,严格操守。

(二)加强制度教育规范操作行为

从过去的借名贷款看,其主要原因是制度观念淡化,规范操作意识差,因此,一是加强教育。要在完善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加强对制度的学习、理解熟悉,并落实好制度,要克服重玩乐轻学习,重经营轻管理,重形式轻实效,重眼前轻长远等思想倾向,要采取灌输式方法强化教育,通过案例分析、警备示教育,来增进对制度的理解,坚持以考促学,以学促用,用制度管人管事。二是规范行为。其一要规范员工的思想行为。因为思想指导行动,有什么样的思想就有什么样的言行,要通过企业文化、制度文化建设来武装员工的思想,让员工自觉遵守职业情操。其二要规范员工操作行为。用制度规范、约束员工行为,加大违规查处力度,对恶意串通发放借名贷款造成信贷资金损失的要予以打击,杀一儆百,只有这样,借名贷款才能得到有效遏制。

(三)坚持基础抓起严格规范管理

一是加强客户信息采集,完善信贷网络系统。要及时加强客户信息采集、补登工作。客户信息采集是信贷管理的基础工作,也是农信社发放贷款的重要依据,尤其是客户基本情况表中的年收入、户主、家庭成员等栏目所规定的要素应填写齐全、录入准确、收集完整。要通过公安、工商信息导入,对过去采集不完善、不详细、不系统、不全面的做好信息补录建档工作,做到姓名、地址和身份证号真实可靠。同时完善信贷风险防范网络系统,建立客户信息数据资源资料库,实现系统内信息资源共享,为发放每一笔贷款提供可靠依据。二是推行户主实名贷款制,严把客户准入关。严格客户贷款主体资格审查,要以公安印发的户口簿确定的户主、工商局登记的私营业主和企业法人实名贷款。坚持“一户一档,一户一主,属地办理”的原则,农户,个体工商户、企业等,农信社只与户主建立信贷往来关系,真正从源头上防止多头、借名、交叉和跨地区贷款。三是适时贷款合理定价,按照统一价格放贷。农信社要以县为单位确定资金价格,并严格执行到位,对系统内擅自以降低利率为手段,互挖墙脚,跨区放款的要严防查处。

(四)把握关键环节建立约束机制

一是严把资格审查关,建立信贷员准入机制。为了防范道德风险,其一健全信贷人员资格审查机制。对“十种人”和有违规贷款前科的取消放款资格,对有放贷资格的发给证书,坚持持证放贷,坚决杜绝人人放贷款,个个搞营销的作法。其二推行信贷人员技术等级机制。按技术等级高与低,确定其放款额度的多与少,信贷员技术等级的升降依据其发放贷款的风险而变动,与其经济待遇挂钩。二是严把贷款出口关,建立贷款分级负责机制。小额农贷由信用社按包村村信贷员逐户调查摸底,信用社集中评级等操作程序核发《贷款证》,由营业室柜面凭“两证一章”发放;大额贷款由信用社调查、审定、报批,按大额贷款操作流程落实放贷及管理责任;对中小企业贷款一律由联社定点投放,并落实责任;对内部员工及家属贷

款一律由联社审批后在营业部一个口子发放。三是严把内、外监控关,建立贷款监督约束机制。对内,其一实行所有新增贷款定期交叉函证,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处理。其二对辖内贷款定期公开到村头、垸尾及社区。对外,采取设立举报箱,聘请社会监督员及发出征求意见书等方式加强社会监督。四是严把人事调配关,建立轮岗、休假和干部交流机制。严格审计监督,实行审计关口前移,坚持“先移交、后离岗、先审计、后上岗”的原则,将借名贷款消灭在萌芽状态。

(五)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质效

一是减少审批环节。省、市、县联社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应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系列问题。既要站在防范风险的角度,又要立足于为基层服务从实际出发,简化贷款审批和操作程序,及时审贷,尽快批复,最大限度地提高办事效率。二是合理授权授信。要适当放宽基层社贷款限额,其一放宽贷款限额。尤其是对边远山区,交通不便,贷款管理较好的信用联社应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加大授权授信额度,以缩短放款时间和方便客户需要,减少员工善意违规。其二放宽信用放款额度。对经营效益好,信用程度高的“黄金”客户和优质客户的信用贷款额度放宽至50万元左右,最大限度留住客户和扩大市场占有率。三是增强风险意识。尤其是基层社员工要牢固树立经营风险防范意识,在贷款的问题上,既要克服“皇帝的女儿不愁嫁”怕驼责任、保守惜贷思想,又要摒弃“嫁出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的重放轻收、粗放经营观念,要按照“物权法”扩大抵押物范围,依规依法办理抵押,基层信用社要主动做好没有房地产证客户工作,及时办理房地产证手续。

(六)区别不同情况实行责任追究

借名贷款的产生的原因很多,但主要有外因和内因两个方面,外因是来自上级过紧的贷款授权机制和超大利润计划高压,内因是出自员工世俗经验管理习性及较差自我约束能力。借名贷款是一种违规行为,也是信贷的一项风险源,必须严厉制止,但应与冒名贷款严格区别开来,对借名贷款的处理,应一分为二,区别过去和今后不同情况,一是对过去的借名贷款要坚持自查自报从轻检查举报从重,正常运转从轻形成风险从重的原则。其一全面清理,认定建档。对现有存量贷款在自查自报、全面清理清查的基础上,将现有存量贷款全面认定,逐笔定性,介定出属违规或非违规,分社逐人建立借名贷款明细电子监测台账,逐笔落实责任人和清收责任人,做到不漏笔、不漏户;其二区别情况,作出处理。对已落实第一、二责任人的,实行谁放谁收。其中对已形成风险的责成限期清收,对无风险、能正常经营转的贷款实行到期清收,对已形成损失的实行赔偿。二是要针对借名贷款制订完善制度,作出明确规定,凡今后再次出现的例似情况,要从紧、从快、从严、从重追究,坚决杜绝借名贷款风险源头。

从近年来各地农村信用社陆续暴露出来的案件看,借名贷款已成为个人贷款最大的风险隐患。所谓借名贷款是指立据人同意用款人利用自己的名字、证件办理贷款手续,资金由用款人使用。它既规避了贷款的管理,掩盖了信贷资产的真实性,又存在着严重的信贷风险隐患。借名贷款是一种违规行为,其危害性极大。它也是农村信用社特有的“产物”,如果不加强管理,杜绝这种违规贷款的产生,势必影响农村信用社正常的经营活动,制约农村信用社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借名贷款一定要引起农村信用社的高度重视。

借名贷款的发生有多种内外因素。从外部因素分析,因为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借名贷款是无法完全杜绝的。从内部因素分析,如农村信用社信贷人员放弃原则,明知系借名贷款而

为其办理借贷手续,或为了回避审批权限限制和逃避上级监管,纵容和指使借款人采取借名手段违规取得贷款。由农村信用社内部因素产生的借名贷款,信贷风险更大,极易引发经济案件。

无论是降低经营风险,还是防范经济案件的发生,借名贷款总是有百弊而无一利。因此,各地农村信用社要及时发现和有效处置已发放借名贷款的风险,不断完善信贷管理操作流程,切实遏制违规发放贷款行为,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和案件发生。为了有效防范因内部管理原因造成借名贷款的产生,农村信用社应加强对借名贷款的管理和重视。切不可掉以轻心。

加强信贷人员队伍建设。农村信用社要定期开展个人职业道德修养、业务知识培训,加强信贷人员的道德品格、业务水平,防范职业风险、道德风险、法纪风险,全面提高信贷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和经营管理能力,从源头上扼制信贷人员道德风险的发生。

进一步完善贷款发放程序。主要是科学划分调查岗、审查岗、审批岗的不同职能,加强不同岗位之间的监督和制约,避免贷款发放一人说了算的现象。另外,在柜台办理贷款手续时,临柜人员也要发挥相应的监督职能,严格按操作程序发放贷款。

强化贷款责任的追究力度。对发放借名贷款的信贷人员与管理人员,按照违规的事实和风险状况,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从制度层面确保今后不再发放此类贷款。在对信贷人员的责任认定上:各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管理部门及信用联社的对账中心在对基层信用社贷款检查时,首先要查阅有关信贷档案及相关数据,再由信贷人员陈述,对出现的借款人不是实际用款人的贷款,且又是同一用款人而借款人两户以上的,管理部门即可认定为借名贷款。如果信贷人员不服,由其本人提供证据证明,管理部门根据证据的有效性,给予界定不是借名贷款。对责任人的认定应以贷款审批书上签字为依据,承担相应的责任。分二种情况进行责任认定:一种是一手清贷款。信贷经办人员负70%、审查人员负20%、主管领导(审批人员)负10%。另一种是超权限审批贷款。信贷经办人员负30%、审查人员负20%、主管领导(审批人员)负50%。在对信贷人员发放已界定的借名贷款,应采取以下办法作相应的处罚。首先是经济处罚:对逾期贷款额50万元以内的,按逾期贷款额20%扣罚;对逾期贷款额50—100万元的,按逾期贷款额10%扣罚;对逾期贷款额100万以上的,按逾期贷款额5%扣罚。其次是行政处罚:对逾期贷款额50万元以内的,予以适当处分;对逾期贷款额50—100万元的,予以免职,调离信贷岗位并以记大过以下处分;对逾期贷款额100万元以上的,予以免职,调离信贷岗位处并以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拓宽信息搜集的渠道。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管理部门除开展信贷检查、联社贷款对账中心发现借名贷款外,还要发动基层信用社员工积极举报,公布举报方法,允许匿名举报,推行有奖举报,管理部门对举报员工实行保密和奖励制度,形成一种舆论监督的氛围,切实杜绝借名贷款的产生。

江苏宝应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连华

邮编:225800

尤溪法院:反映农村信用社小额农业贷款借名多的原因及对策

作者:张明芳发布时间:2002-12-31 11:3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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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12月31日讯目前,尤溪法院在审理农村信用社小额借款合同纠纷150个案件中,有近三分之一的借款是借名贷款。造成借名贷款多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农民的法律意思不强,认为借一名给亲戚、朋友借款,没有什么大不了的事。殊不知自己是合同的当事人,要承担还款责任。二是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农业借款金额有限,一般一人只能借500元以内。一旦农民要作一点事情,借500元是不够的,这样就出现借他人名义借款。三是信贷员责任心不强,对借款人没有认真审查,盲目发放贷款。四是农村信用社内部责任管理制度不健全,对发放借名贷款的信贷员,没有制定出相应的处罚措施,以致对信贷员没有约束机制。

借名贷款害处之多。一旦实际用款人还不了款,合同上的借款人就会与实际用款人互相推卸还款责任,有的实际用款人甚至会矢口否认其借款的事实,这样就有可能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因此,为防止借名贷款案件的发生,应当采取以下对策:一是提高农民的法律意思,让农民懂得借名贷款责任重大;二是农村金融部门要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完善信贷员责任制度;三是增强信贷风险意思,提高信贷员的责任心;四是法院加强对这类案件的审理,并作好宣传工作,以案释法,扩大社会效果。

冒借名贷款的表征分析引发的思考

[日期:2006-11-02] 来源:信合街作者:浙江省仙居县大战乡农村信用合作社王均文朱建业陈平

问题的提出

所谓冒借名贷款是指实际需求贷款的人因各种原因,自己不能通过正常程序在农村信用社取得贷款,从而采取假借他人名义在农村信用社获取的非法贷款。“冒借名贷款”不仅模糊了信贷资产质量,而且当前信用社的大部分不良贷款都是冒借名贷款有关联。本文从冒借名贷款的表征入手,谈几点思考:

冒借名贷款的形式与特点

(一)冒借名贷款的形式

从近年信用社发生的冒借名贷款实例来看,信用社“冒借名贷款”主要有三种形式:

1、以他人名义贷款,资金供自己使用。就是以他人之名为借款人,本人为借款担保人或保证人,借来的贷款为本人支配和使用的行为。

2、信贷员与农户私下协商,以农户名义向信用社申请贷款,继而转交给实际用款人使用,从中谋取利益。

3、“做假”性质的“冒名贷款”。一些信用社采用“冒名贷款”形式增贷收息,达到完成任务、拿到绩效工资的目的。这种“冒名贷款”一般是社主任和信贷员共同参与做假。

(二)冒借名贷款的特点

1、隐蔽性。冒借名贷款主要是信贷人员参与作案,由于他们熟悉信贷业务,洞悉信贷制度及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所以作案手段隐蔽,不易及时发觉。

2、违法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施行)》中规定:银行、信用社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冒名贷款给个人使用,或者偷支储户存款的,均属于私自动用库款,其金额达到追究贪污罪刑事责任的数量,挪用时间虽未超过六个月的,应以贪污罪论处。

3、危害性。由于冒借名贷款借款人不是贷款真正的使用人,所以往往是用款的人不办据、办据的人不用款,极易导致经济纠纷,造成信用社信贷资金损失。

冒借名贷款的危害及产生的原因

(一)冒借名贷款的危害

1、降低了信贷资产质量。冒借名贷款立据承债人和贷款使用人相分离,权利和义务不对等,贷款到期后实际用款人往往不履行还款义务;甚至以自己不是贷款合同明确的借款人为由推卸还款责任。据调查,冒借名贷款的收回率一般在60%以下,而且大部分会引起贷款纠纷,给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质量造成严重不利影响。

2、损毁农村信用社形象。冒借名贷款往往出现信贷人员利用手中职权违反信贷纪律,以贷谋私,贷款据为己有,供自己挥霍,严重影响信用社的社会形象。

3、直接给信用社造成损失。冒借名贷款往往是农村信用社员工与用款人互相串通、内外勾结的结果,农户在得知被冒借名后可能会采取法律的形式保护自己,向农村信用社提出民事索赔,从而给信用社造成损失。

(二)冒借名贷款产生的原因

1、部分员工缺乏法规法纪意识,对自已的行为不能自控。近些年一些信用社在配备信贷员时一味注重年轻化、业务素质,轻视思想品质行为的考察;在经营中重视业务的开拓,放松对信贷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教育,造成部分员工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低下,法制观念淡薄。

2、信贷操作不规范,对冒借名贷款的互控不到位。冒借名贷款主要是不遵循基本信贷制度

和信贷管理程序,缺少必要的约束所致。如:推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之时,实行包片信贷员制度,基本上是一个信贷人员管理多个村农户评级、授信、发证和贷款证年检工作,由于是单人操作,缺乏必要约束和监督,双人监督不到位,及易产生了冒借名贷款。

3、约束机制不健全,对冒借名贷款监控不到位。一方面,内部约束机制不完善,责任追究不过硬。当认定冒借名贷款责任时,过错往往都是经办信贷员的,审批管理者基本没有责任。另一方面,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对于到期没有收回的贷款,没有实行交叉催收、公告催收,小额贷款以村为单位公示催收等外部约束机制,导致冒借名贷款不容易被发现。三是临柜人员监督空缺泛力。四是基层社主任对信贷审批有权而无责。

4、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处于改革和动荡之中,尤其当前许多各级管理层领导执政思想不正,在其位不谋其政,权力利益一手抓,责任与已全无关。这在相当程度上造成信贷人员队伍的思想混乱和不稳定,助长了短期行为,加大了信贷人员的职业道德风险,增加信贷职务犯罪的隐患。

借名、假名、冒名贷款,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三名贷款”,对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及以后的健康发展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作为一名农村信贷战线上的新兵,在平时的贷款“三查”以及不良清收的过程中,通过自己与客户的深入沟通以及细致观察,我认为,“三名贷款”其滋生的土壤条件不外乎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信贷管理意识不强,内控制度执行力不够。部分信贷员放松了对贷款新规的深入学习、深刻理解和认真贯彻,“内控与案防”只挂在嘴上,纸上谈兵而未落实在行动上,思想没有与时俱进,仍然按过去那一套老习惯、老经验管贷放贷,有的甚至我行我素,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对上级行社的信贷政策熟视无睹,殊不知这种违规放贷行为已然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秩序,对“三名贷款”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更是不以为然。

其次,农户不具备合法有效的抵押物,而无法获得较高的授信额度,为迎合客户的心理,满足客户的大额信贷资金需求,就出现少数信贷人员置规章制度而不顾,利用其亲戚朋友的名义或冒他人名为其一人发放多笔贷款,形成贷款“垒大户”,一旦该客户经营出现问题,资金链断裂而难以偿还到期贷款,势必造成连锁反应,牵一发而动全身,由此可见,借冒名贷款就是一种犯罪的说法不无道理。

另外,片面追求完成收息任务,一味盲目强调贷款营销,也是造成“三名贷款”大量出现的原因所在。网点负责人,信贷员的绩效直接与贷款收息挂钩考核,年初上级行社下达各项指标、收息任务后,有的基层行社为了争面子、保收入,片面追求即期效益,盲目扩张贷款规模,一味强调贷款营销,甚至闯红灯,踩黄线,超权放款,为争夺客户资源,弃国家信贷政策于不顾,大开“三名贷款”之门,这就给那些对大额信贷资金需求而自身又不具备相应申贷条件的客户提供了借冒名贷款的机会。

再者,信贷考核力度松弛,信贷员道德风险直接导致“三名贷款”的大量出现。众所周知,以前的农村信用社缺乏科学严谨的考核办法,信贷发放任务艰巨,而旧贷回收的奖励甚至责任贷款的逾期考核都没有明确的考核机制,这就直接导致了部分道德意志薄弱的信贷员在思想上开小差,大开信贷不正之风,利用为客户发放“三名贷款”从中渔利,有的甚至直接与客户相互勾结,侵吞单位资产,在损害存款人利益的同时,更加严重损害了农村信用社的社会形象,将农信社置于生死存亡的危险境地。

最后,贷前调查不到位,客户信息采集不完整,是造成“三名贷款”的直接原因。“三名贷款”的大量出现,很大程度上与信贷管理工作不扎实,贷款“三查”制度执行不到位密切相关。办公室放贷以及电话收贷等过去信贷管理上的陋习仍根深蒂固的在一些信贷员意识中,不下一线,不入基层,贷前调查不尽职,信息采录不全面,且往往被一些客户提供的失真信息所误导,被虚假身份信息所蒙蔽,导致贷款发放没有可靠依据,“三名贷款”盛行也就在所难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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