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毕业论文任务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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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毕业论文任务及要求

我国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研究

——以上海地区为例摘要:2014年中国将建成七条铁路、环京13地9万套廉租房、长沙地铁2号线西沿线一期工程在这些浩浩荡荡的工程背后都有着一批默默奉献祖国工程建设的人民,他们被称为建筑业的园丁。建筑行业是外来务工人员的聚居地,他们一般从事搬运行业等技术含量低、以体力劳动为主的工作。外来务工人员是现今社会所关注的热点,房地产的大力发展,国家重要工程的建设,每一样都离不开外来务工人员的参与,全国性关于外来务工人员的报道越来越多,国家对他们的关注也是越来越高。但是作为这个时代不可或缺的部分,外来务工人员受到的待遇是不公正的。伴随着祖国经济建设的发展,外来务工人员生活质量的提高,经济水平提高,自身素质的提高,他们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尤其在社会保障问题方面,外来务工人员越来越重视。在此方面,国家每年也都会出台新的政策,各个地方政府也会提供给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障方面的支持与保障。但是如何直面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障问题,将理论政策落实到实处,都是全民有待关注的问题。

关键词: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障发展医疗保险社会保险上海

一、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障的发展

(一)推动我国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障发展的理论基石

福利经济学、消费理论、凯恩斯的政府干预理论、贝弗利期福利报告和北欧民主社会主义福利思想等,被认为是社会保障的理论基础或福利经济制度原理。确实,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或福利经济制度基本上都是遵循这些理论,或是受到这些理论部分的知道和启发而不断向前发展的。虽然各国因国家差异而选择的福利经济制度模式会有所侧重,但不同模式的福利经济制度都具有保障全体公民基本生活、国家为主或参与实施、减少以至力求消除社会贫困和提高全体公民福利,并尽可能促进社会收入公平等一系列功能特征。对于建立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障制度具有指导意义。

1、福利经济学

20世纪20年代盛行于英国的福利经济学,主要代表人物是A.C.庇古,他主张通过国民收入增加和国民收入再分配两种方式来增加社会福利。国民收入增加所得的普遍福利增加,关键取决于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尤其是劳动者遭遇疾病、伤残、失业、年老等情况而不能通过劳动获得收入时,能得到适当的物质帮助。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来增加居民普遍福利,主要是采取向收入高的富人征收累进所得税和遗产税,并向劳动者增加失业补助,想穷人增加社会救济,以达到更加平均的收入分配结果,使整个社会群体的福利增加。

2、消费理论

在研究消费和本期收入之间的关系时,采用的主要理论工具是由阿莱、萨缪尔森和戴蒙德等人所创立的交叠世代模型,将人的一生分为三个阶段:儿童、成年和老年。这样,一个人必然要把其一生的工作期间的收入氛围三个部分,其中一部分用于当期消费,一部分用于年老退休后的消费,还有一部分用于抚养下一代。如何划分这三个部分,取决于当前和未来消费的偏好和选择。对于不同消费偏好的个人和群体,政府通过强制储蓄、课税等方式,计提和积累资金,以备其未来之用。同时,对处于贫困线以下的人群提供最低收入保护,以实现整个社会的福利目标。

3、凯恩斯积极政府理论

凯恩斯的宏观经济理论强调政府和国家对经济和社会生活的积极参与,认为国家应当承担起私人和市场无法承担的老年救济、失业保障等社会责任。国家参与的社会保障还是一种收入再分配工具,在一定的条件下能够缓解贫困。结合英国社会福利保障大臣贝弗里奇的福利保障报告,凯恩斯主义的福利国家力量成为建立福利工具的重要思想基础。

(二)我国社会保障的发展

我国首次使用“社会保障”一词,并把社会保障作为一个包括多项具体项目的总概念,是在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所通过的第七个五年计划中。此后,在1993年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又将社会保障制度的确立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支柱之一。经过十多年的改革实践,又借鉴了国际上的大量经验,我国的社会保障理念逐步清晰,并形成了一个初步为大家认可的基本定义,那就是: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和社会通过立法、采取强制性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并集中形成社会消费性共同基金,对由于年老、疾病、伤残、失业、死亡以及其他灾难等的发生导致社会出现困难的社会成员,给予物质性社会援助,以保证其最低生活需要或基本社会需要的一系列有组织的措施、制度和事业。

(三)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障的发展

1、我国外来务工人员定义

“外来务工人员”,通常指的是外地来本地城市打工的人员,和民工含义相近。一般泛指建筑行业,搬运行业等等技术含量低,体力劳动为主的从业人员。

2、外来务工人员的由来

外来务工人员进城打工高潮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形成,其形成的三大原因包括:(1)政府开放计划分配生活必需品的制度。1992年,凭票证供应取消,当人们不再使用粮票时,农民进城打工可以慧姐使用货币,购买所需要

的食物和生活用品,因此在当时凭票证的取消为四千多万外来务工人

员进城提供了必要条件。

(2)九十年代初期连续三年的农产品难卖,大部门农民为了生计考虑,离

开土地,外出打工,寻找农业外的就业机会。从而大致大量农村人员

涌入城市地区。

(3)随着1984年的卖粮难问题,农民自发调整产业结构,减少了七千多万亩的粮食播种面积,重伤了经济作物。在经济作物的经营、加工等领

域方面创造了众多就业机会,导致乡镇企业大量兴起,就这样第一波

的非农就业在农村内部完成,平均数以万计的农业劳动力转移为乡镇

企业就业。但是好景不长,乡镇企业由于在原材料,产品市场等各方

面与城市有很大的竞争,引起了计划内部门的不满,随后政策方面客

观上不利于乡镇企业的发展。1988年紧缩政策对乡镇企业为主的中小

企业是个重创。大量的务工人员向大城市涌进。

二、以上海地区为例的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障存在的基本问题

上海市,高楼林立,霓虹闪烁,交错的立交桥,繁忙的轨道交通,快节奏的生活,充满活力,同时它也是外来务工人员集聚地之一。据2007年统计,上海外来人口高达370多万,其中70%左右直接从事城市经济活动。外来务工人员是上海经济建设不可或缺的做成部分。

(一)外来务工人员工伤保险

1、工伤保险,是指国家或社会为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

疾病的劳动者及家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员工或其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制度之一。

2、上海般工伤具体赔偿项目、标准(一)医疗费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二)住院伙食补助费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2、要求:住院期间。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 9条第4款

4、备注:单位没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参考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金标准。(三)交通费、食宿费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四)康复治疗费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五)辅助器具费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六)停工留薪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七)护理费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

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3款、第32条。(八)伤残补助金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五级、六级伤残待遇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工亡待遇标准(一)丧葬补助金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范围(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

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 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就业或参军的;(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5)、死亡的。确定是否符合被供养资格时间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标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2)、要求: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待遇标准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编辑本段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一、一般伤情1、医疗费:【29条3款】【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29条4款】【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的70%计算。】【单位支付】3、交通费:【29条4款】【条件为医疗机构证明、经办机构同意、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因公出差标准计算】【单位支付】4、食宿费:【29条4款】【同交通费条件一样】【单位支付】5、康复性治疗费【29条6款】【基金支付】6、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轮椅费用:【30条】【国家规定标准】【基金支付】7、工资、福利:【31条1款】【停工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原待遇不变、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长2年】【单位支付】8、护理费:【31条3款】【生活不能自理、停工留薪期间】【单位支付】二、造成残疾1、生活护理费【32条2款】【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按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统筹地区平均工资的50%、40%、30%】【基金按月支付】2、【A】一至四级伤残待遇【33条】【1】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33条1款】【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24月*本人工资/月】【二级22月*本人工资/月】【三级20*本人工资/月】【四级18*本人工资】【基金支付】【3】伤残津贴【按月支付】【一级本人工资的90%】【二级本人工资的85%】【三级本人工资的80%】【四级本人工资的75%】【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补足差额】【基金支付】【B】五级、六级【34条】【保留劳动关系、适当安排工作】【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本人月工资】【基金支出】【2】伤残津贴:【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单位支付】【标准五级本人工资的70%。六级60%】【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3】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终止劳动关系的】标准《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32条】【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单位支付】【4】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劳动关系的】标准《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32条】【五级56个月、六级46个月】【单位支付】【C】七级至十级【35条】【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本人月工资、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基金支出】【3】一

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终止劳动关系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标准《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32条】【7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10级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单位支付】【4】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劳动关系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标准《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32条】【七级36个月、八级26个月、九级16个月、十级6个月】【单位支付】三、工亡1、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以福建省为例,2009年最低保障标准每月280元】【基金支出】2、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本人工资一定比例1、配偶40%,其他亲属30%,孤寡老人、孤儿增加10%。总额不超过生前工资】【基金支出】四、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不属于工伤的情况):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一次性抚恤金赔偿数额3个月平均工资6个月工资在职的6个月,离休的3个月[2]

(二)外来务工人员养老保险

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09]22号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有关用人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与属于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具有外省市城镇户籍的从业人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二、与属于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省市非城镇户籍、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具有专业技术职称。2、具有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3、单位需要的其他专门技术人员等。三、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同时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四、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以及享有的待遇,按照本市现有规定执行。五、本通知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OO九年六月十二日

(三)外来务工人员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是属地管理的,分住院医疗保险、综合医疗保险。一般是医疗保险有缴费,医保卡就可以正常使用。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是医疗保险基金对参保人缴纳医疗保险规定,连续参保缴纳医疗保险费低于6年的,生病住院发生医疗费用时,对产生的医疗费用支付规定了支付上限。连续参保缴纳医疗保险费高于6年的,生病住院发生医疗费用时,对产生的医疗费用支付没有规定支付上限。

三、保障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障的意见建议

为维护外来务工人员权益,创造良好的外来务工人员就业生活环境,象关心城市下岗职工那样,关心外来务工人员,确保他们有收入、有房住、有书读、有病看、有社保,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1、完善劳动就业体系,进一步做好就业服务工作。

要通过完善外来务工人员劳动就业体系,努力提高外来务工人员就业生活管理服务水平。一是规范职业中介机构,使之真正成为外来务工人员寻找工作的重要途径。二是建立和完善外来劳动力就业市场,降低外来务工人员的失业风险。三是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进行职业技术培训,对外来务工人员进行“定单式培养”,有针对性地实施指导和帮扶。四是要简化相关手续,简减收费项目,切实规范与外来务工人员相关的各种收费行为,坚决取消政府明令禁止的收费项目,杜绝自立项目乱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以及搭车收费等不规范收费行为,降低外来务工人员就业生活成本。

2、切实维护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各项保障水平。

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维护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一是要组织外来务工人员学法,使其懂法,广泛宣传签订合法劳动合同的重要性,提高他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要加大对企业用工情况的稽查力度,提高用工单位雇工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同时通过司法监督和法律援助,保障外来务工人员不受歧视,不受排斥,不受虐待。二是要通过加强宣传,制订有关配套政策来提高外来务工人员的保险覆盖面,把他们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范围,解除他们工作和生活的“后顾之忧”。三是要依法加大对非公企业的工会建设,利用工会组织切实维护外来务工人员的权利,保障他们应有的政治权利和民主权利。

3、多方拓展办学渠道,进一步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问题。

许多外来务工人员最希望在子女入托及教育方面得到政府的帮助。因此要出台配套措施,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民工子弟学校。要提高民工子弟学校的教育质量,增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的信心。要调整有关政策,简化手续,降低各种教育收费,对困难家庭提供教育补助,让更多外来务工人员的子女在就学上,接受和城里孩子一样的教育,能让他们安心、全心地投入工作,为下城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贡献。

4、规范创新管理模式,进一步搞好外来务工人员就业生活环境。

要按照“谁留宿、谁雇用、谁负责”的原则,把外来务工人员的直接管理责任落到用工单位。同时,社区也要将居住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社区管理,对本辖区的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子女就学、生育、治安等方面提出规范要求,并负责外来务工人员登记、查验和出租用房管理工作,形成一种以“服务、教育、维权、管理”为主要内容的社区外来务工人员管理新模式,使他们增强归属感。要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社区成立外来务工人员管理服务站,建立个人档案,及时掌握外来务工人员的变化情况。要创造条件建设一批与外来务工人员收入水平相适应的公寓住宅,有效解决外来务工人员住房难问题。要完善外来务工人员党支部、工会、团支部、妇联、互助协会等外来务工人员组织,关心外来务工人员的工作、生活中碰到问题。要创造条件成立外来务工人员活动中心、外来务工人员之家等,设立图书阅览、健身、联谊、法律咨询室和维权驿站等,定期组织外来务工人员开展读书、字画、歌咏、体育大赛等项活动,激发他们的上进心,丰

富他们的业余生活,满足他们对精神文化的需要。要构建以警防、民防、技防“三张网”为主体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做好外来务工人员犯罪预防和打击工作。

5、加强宣传正确引导,进一步提高居民对外来务工人员的认同。

目前城市居民与外来务工人员两个群体之间存在的“社会群体隔离”现象,已成为城市化现代化进程中无法回避,必须正视和解决的问题。因此,应加大力度宣传外来务工人员为城市和社会所做出的贡献和新人新事、新风尚,多从正面进行引导,努力消除城市居民对外来务工人员的偏见,培养他们对外来务工人员的认同感,让他们意识到广大外来务工人员默默无闻的贡献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所起的积极作用。同时,还要客观地反映外来务工人员的现实状况,让社会大众了解外来务工人员工作的辛苦、报酬的低廉和生存的不易,让大家都来帮助他们改善生活和工作条件,关注他们的精神和政治需求。有关部门要引导外来务工人员参与城市建设的公益活动,增强他们自信、自尊、自爱、自立的意识,培养他们的公民意识和平等观念,让他们认识到自己也是城市的主人,以创造一种平等融洽的社会氛围,帮助城市居民和外来务工人员群体加强互动和彼此尊重,增强彼此间的了解、理解、沟通与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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