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应遵循哪些原则

开展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应遵循哪些原则

1 目的

为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促进廉洁从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下属部门、单位。

3 职责

3.1 党委书记为贯彻落实“重大事项”决策制度的主要责任人;

3.2 党委及委员执行“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3.3 纪委书记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集团有关规定,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评估。

4 总则

4.1 “重大事项”决策事项是指公司的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4.2 “重大事项”决策事项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集体决策。根据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对“重大事项”事项进行集体讨论和表决,避免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2)坚持科学决策。加强决策前的调研论证,对“重大事项”事项的可行性、实施条件、实施结果、潜在风险和预期效益,应进行充分评估,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3)坚持民主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发挥每个参与决策人员的作用,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决定;

(4)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以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保证决策内容和程序合法合规。

5 “重大事项”事项范围

5.1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党章》、《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定,由党委会审议、研究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2)发展战略、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制定及调整;

(3)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

(4)重大产权及资产转让(含资产清理事项);

(5)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事项;

(6)增加和减少所属企业注册资本;

(7)年度生产经营计划、预算及年度重点工作的制定;

(8)从事高风险经营;

(9)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

(10)所属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11)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重大收购;

(12)薪酬分配、福利待遇、养老、医疗、保险等涉及员工重大切身利益等重大利益调配事项;

(13)重大风险管理制度;

(14)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15)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处理;

(16)质量安全业绩考核与奖惩;

(17)突发性事件的处理;

(18)其他有关公司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

5.2 重要人事任免是指公司管理的经理人的职务调整事项。主要包括:

(1)公司管理的经理人员的任免、聘用、解聘和调整及后备经理人人选的确定;

(2)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或更换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财务负责人;(3)公司管理的经理人员的重要奖惩。

5.3 重大项目安排是指对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年度投资计划及计划内的重大投资项目;

(2)年度投资计划外追加的投资项目;

(3)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的开展。

5.4 大额度资金使用是指超过由公司所规定的授权资金限额以上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1)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2)大额专用费用立项(非广告类经营资金支出);

(3)所属企业直接融资;

(4)对外大额捐赠和赞助。

6 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

6.1党委会、各委员根据《决策职能结构表》内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事项。党委会是决策类会议,是公司党的事务的最高决策会议,是党委集体领导和决策的重要形式,负责研究、决定公司党的事务、经营管理重要问题及“重大事项”事项。

6.2 决策程序

6.2.1 会前准备

“重大事项”事项提交会议决策前应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决策事项的内容及会议时间应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1)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事先充分进行技术咨询、专家论证、决策评估;

(2)重要人事任免,公司综合管理部应按照公司《晋升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对拟聘用的经理人进行考察评价并事先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3)大额度资金使用,有关部门事先进行论证和风险评估,建立健全资金内控管理机制;(4)研究决定改制和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通过适当形式广泛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

6.2.2 会上讨论

(1)决策会议符合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方可召开;

(2)根据议题内容,有关部门和单位人员可列席会议,补充说明情况;

(3)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时,议题提出人员或有关人员应认真全面地介绍议题的有关情况,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4)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讨论。

6.2.3 会议决策

(1)参与决策人员应对决策的事项逐项明确表示同意、反对或修改、缓议等意见,并说明理由;

(2)会议讨论后按相应会议决策规则采取口头、举手、投票等形式进行表决;

(3)对于存在严重分歧的决策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作出决定,待重新调研,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4)因故未到会的决策人员应向主要负责人请假,其意见可以通过电话、书面等形式表达。

6.2.4 会后落实

(1)会议决策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完整详细记录,分别形成会议记录,并在会后存档备查;

(2)决策结果应在会后以会议纪要形式告知有关部门和单位;

(3)决策作出后,应将相关决策情况及时向上级单位报告,公司党委按照领导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

(4)遇有特殊情况导致该决议决定不能继续执行时,执行单位要及时向公司党委书记报告。如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6.3 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会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对决策情况负责,党委会应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认可。

6.4 参与决策的人员应遵守以下决策纪律:

(1)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和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对外泄漏,否则按有关规定追究泄密责任;

(2)在讨论同与会人员或其直系亲属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与会人员应主动回避;

(3)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未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拒绝执行。

7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7.1公司党委书记为贯彻落实“重大事项”决策制度的主要责任人。党委会应加强对公司贯彻落实本制度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应当保密的事项外,

应在适当范围内公开“重大事项”决策及其执行情况,接受监督。

7.2公司党委及委员执行“重大事项”决策制度的情况,应作为民主生活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7.3 公司纪委书记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集团有关规定,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评估。向公司纪检监察机构报告工作时,应将执行“重大事项”决策制度情况作为重点内容。

7.4 凡属下列情况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按权限和程序决策“重大事项”事项,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即个人决策,事后又不及时报告的;

(3)擅自泄漏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的;

(4)不按决策规则办事,甚至干扰集体决策造成恶劣影响的;

(5)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6)其他因违反本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7.5 违反“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并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政治影响的,应依据职责范围及事实、性质、情节,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和主管领导责任。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违反规定获取的不当经济利益,应责令清退;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8 附则

8.1 公司所属企业应参照本办法落实“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8.2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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