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对国际贸易的意义

国际商法对国际贸易的意义
国际商法对国际贸易的意义

浅谈国际商法在国际贸易中的意义

摘要:国际商法是在国际商业社会领域内,调整跨国境的贸易活动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总称。进入21世纪以来,经济全球化的速度日益加快,世界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日益频繁,作为协调国家间经济交往的国际商法也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本文通过阐述国际商法的内涵、历史发展及作用,分析其对发展国际贸易的重要性,同时认为更加深入的学习了解国际商法对我国经济贸易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国际商法;国际贸易;意义;

一、国际商法的涵义

国际商法是调整跨越国界或区域的商事组织之间从事国际商事交易活动所形成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也就是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构成国际商法。它强调的是各国商人(企业)之间从事商业活动尤其是贸易和投资活动方面的法律规范。同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一样,国际贸易法主要表现为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国家或国家集团的立法、规章。

二、国际商法的历史发展

国际商法是一门古老的法学学科, 18世纪以前,由于科技水平的限制以及各国商品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国家间商事活动较少。但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及各国商品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比例的提升,各国间的商事活动日益频繁,同时,贸易分歧也日益增多。为减少各贸易国的商业矛盾,同时也为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国际商法应运而生。国际商法经过不断发展,其调整范围由原来的商事交易范围扩大到贸易管理规范,从性质上已不再限于私法;由货物买卖扩大到技术贸易、服务贸易。与国内法相比,其渊源不仅包括国家立法、国际条约,还包括没有当然约束力的国际惯例。商人之间的国际贸易越来越受到国家乃至国际组织制定的规范的影响。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国家、国际组织,都是国际贸易舞台上的主角。

三、国际商法的积极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以及对外开放力度的不断加大,我国的涉外经济与贸易活动更加活跃。在从事对外经济与贸易活动中,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国际商事方面的法律和法规。只有掌握和利用国际商事方面的各种法规,才能更好地从事对外经济贸易活动,才能在对外经济与贸易活动中减少盲目性,维护我国的正当权益。国际商法作为调整跨国贸易活动的规范,无疑具有广泛和重要的作用。概括起来,至少应包括下述几个方面:

1、调整贸易活动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国际贸易界普遍接受、遵守的国际贸易管理也都是直接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这是国际贸易法的最基本作用。

2、调整国家间的贸易关系。

3、为解决国际贸易争议提供准则。在贸易过程中一般会产生两种类型的贸易争议:一类是商事争议,交易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权利与义务产生争议;另一类是国家与国家间的贸易争议,主要因贸易管理而引起。

四、学习国际商法的对我国国际贸易的现实意义

经济全球化给世界各国带来了千载难逢的发展机遇和前所未有的严峻考验。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正在融入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为了更好地抓住机遇,迎接挑战,也需要培养更多掌握国际惯例的专业人才和复合型人才。因此,

学习国际商法就变得非常必要,尤其体现在国际商法本身在我国国民经济和企业发展方面的促进作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尤其是党的十四大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之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把经济立法包括涉外经济立法的工作放到了首要位置。这些都是要求我国的企业必须尽快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面向国际国内市场的经济实体,全面提高综合竞争能力。

在当前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浪潮中,企业只有立足国内市场,面向国际市场,走外向型经济和企业国际化经营之路,才能有更广阔的生存和发展空间。而国际商法在加速我国企业走外向型经济和企业国际化经营之路方面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六、总结

综上所述,国际商法的产生与发展有着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性。从本质上说,国际商法本身不是目的,而是达成目的的重要方法。它是国际商事团体或机构根据国际贸易的需要而创造的一种调整彼此间关系、解决彼此间争议的法律手段。国际商法的根本目的是要确立一套专门适用于国际商事交易的规则,并统一适用于全球范围内,从而消除因各国民商法的差异而给国际商业造成的障碍,其内在上要求通过全球化在世界范围内获得普遍适用性。

国际商法正处在急速变革过程中,我们应该大力呼吁国家和社会重视和参与到国际商法的改革中来,营造有利于我国经济发展的国际贸易环境,同时为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做些实事和贡献。我们必须从辩证的角度出发,全面、客观地去看待国际商法,深刻把握建立在国际商业社会的需求以及国际社会的现实客观的基础之上的国际商法的本质。只有这样,才能使国际商法在制定以及调整国际商业交流的过程中,全面地反应国际商业社会的现实需要,不断得到完善和加强,从而发挥出最大的效用。

参考文献:

[1]王辉。国际商法[M].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2]张胜翠。国际商法[J].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4]董新民。国际商务法律[J].中国审计出版社

国际商法对国际贸易的意义(英文论文)

国际商法对国际贸易的意义 摘要:国际商法是在国际商业社会领域内,调整跨国境的贸易活动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总称。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和深化,世界各国之间的联系和交往日益频繁,作为调整国家间经济交往的国际商法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文章通过阐述国际商法的内涵、起源及作用,分析了学习国际商法的必要性,并紧密结合国际商业社会的现实深入探寻其对发展国际贸易的重要性,这对我国经济贸易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国际商法;国际贸易;必要性;意义 经济全球化是全球化进程中最主要也是最具动感的部分。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的加快发展使得全球范围内的国际贸易活动空前活跃。商业活动本身固有的扩张性、同一性与世界性以及国际商事关系的快速发展,要求贸易活动中尽量减少或消除各国法律的歧异,避免法律冲突,以便交易的顺利进行。但是,各国法律规则的不统一,不仅增加了国际商事往来的不确定性,使商人在交易中缺乏预见性和安全感,而且还造成了交易成本的增加和效率的显著降低。因此,作为在世界范围内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国际商法顺应而生并得到了较大发展。 一、国际商法的涵义及特征 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是调整跨越国界或区域的商事组织之间从事国际商事交易活动所形成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主要包括调整平等主体间的商业交易活动的私法规范和国家对贸易活动进行管理的公法规范。同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一样,国际贸易法主要表现为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国家或国家集团的立法、规章。 国际商法具有以下特征: 1、主体的普遍性 2、调整对象的广泛性 3、法律规范的多样性等特点 二、国际商法的起源和发展 第一,从国际商法的产生看,国际商法从一开始就是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出现的。它最初所调整的商事关系就不是一国国内商人之间的商事关系,而是跨国界的、不同国家商人之间的国际商事关系。其调整范围已由原来的商事交易范围扩大到贸易管理规范,从性质上已不再限于私法;由货物买卖扩大到技术贸易、服务贸易。国际商法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国际商法的形成来源于实践,它的系统化过程不是由于国家的立法或学者的传播,而是由于其适用者兼推行者的努力。 第二,由于当代国际商事关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国际商法发展到今天,已经由单一层次的国际商事惯例演变为多层次的国际商法,是一个以国际商事惯例为主体内容的,既包括国际法规范,也包括国内法规范的综合的法律部门。 国际商法已成长为一个多门类、跨学科的综合的法律部门。由于国际商法是用来调整从事跨越国境商事交往的各种公、私主体之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所

我国钢铁贸易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2年第4期总第214期 Foreign Economic Relations &Trade 【国际贸易】 我国钢铁贸易存在的 问题及对策分析 吴丽艳 (本钢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辽宁本溪117000) [摘要]我国钢铁贸易发展迅猛,但由于产能过剩等原因导致贸易条件恶化,环境压力加大,贸易摩擦 频繁, 同时我国钢铁贸易还存在贸易结构不合理,进出口市场过度集中,原材料进口依存度过高,资源和环境压力加大等问题。提出了鼓励进口低端钢铁产品,推动技术升级等对策建议。[关键词]钢铁贸易;产能过剩;产品结构;贸易摩擦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283(2012)04-0013-02 作者简介:吴丽艳,女,辽宁省本溪市人,本钢设计研究院人力资源部经济师,研究方向:钢铁贸易、低碳经济。 一、我国钢铁工业发展现状及钢铁贸易发展特点(一)我国钢铁工业发展现状 2011年我国钢铁工业总体运行态势良好,由于国内基础设施投资增多和工业生产存在大量需求,国内钢铁市场平稳发展。另外,国家对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的加大,也带动了钢铁需求的大幅增长。但在国内钢铁市场供大于求和钢材金融属性日益增强的背景下,国内钢铁市场经常出现价格大幅波动现象。2012年我国钢铁业仍将面临国际经济环境不稳定,外需放缓的局面,同时国内正在进行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经济增速也适度放缓。这将降低单位国内生产总值钢铁消费强度,我国钢铁工业将面临严峻挑战。 (二)我国钢铁贸易特点1.钢铁贸易比重快速提升 从2009年开始,我国经济进入了新一轮增长,国内钢铁供求和对外贸易也迅速增长。2009年,我国钢铁工业增加值占全国GDP 的比重为2.41%,钢铁贸易额占全国贸易额的比重达到3.24%。2010年,我国钢铁进出口贸易额占我国进出口贸易总额的比重超过了2009年。其中,钢铁出口额超过了180亿美元,进口额超过了280亿美元。 此外,中国钢铁贸易占世界钢铁贸易的比重也在上升。2009年以来,中国钢铁贸易总额占世界钢铁贸易总额的比重从4.8%上升到了7%以上,近年来中国钢铁贸易额的迅速增长主要是由出口拉动的,钢铁出口额的增幅已经超过了钢铁进口额的增幅。 2.从钢材净进口国转变为净出口国 中国一直是钢材进口大国,但2009年扭转了我国钢材净进口的局面,实现钢材净出口12万吨。但钢材贸易金额仍为逆差,这是由我国钢材贸易结构决定的,我国出口的钢材技术含量和价格普遍低于进口钢材。2010年1—4月,中国净出口钢材430万吨(同比增长142%),贸 易逆差8亿美元(同比降低了70%),钢材贸易在继数量上转为净出口后,贸易金额逆差也在缩小。 3.低端钢铁产品出口能力提高 2011年我国RCA 指数大于1的钢铁产品出口额占钢铁出口总额的80.61%,进口占比27.68%,实现了35亿美元的顺差。但RCA 值大于1的中国钢铁产品基本上都是技术含量低的初加工产品。一些技术含量高、深加工的钢铁产品,如不锈钢、电工钢、涂层或镀层板材,则明显缺乏出口竞争力,在相当程度上还需要依赖进口满足国内市场需求。 二、我国钢铁贸易中存在的问题(一)贸易结构不合理 我国进口钢铁产品的技术含量要明显高于出口钢铁产品。例如, 2010年我国出口钢材中技术含量较低的棒线材比重为32.8%,远高于进口4.2%的比重。这种低出高进的贸易结构,是由当前我国钢铁工业所处发展阶段决定的,也会对我国资源环境造成极大的压力。生产低端钢铁产品消耗的能源、水资源和排放的污染物都要高于高端产品,我国大量生产并出口低端钢铁产品不利于低碳环保经济发展。 (二)进出口市场过于集中 日本、韩国和台湾地区是目前我国前三大钢铁贸易伙伴,我国从以上三个市场进口的钢铁额占钢铁进口总额的50%以上,钢铁出口额约占出口总额的40%。根据HS 码分类,贸易中共有35类钢铁产品,在中国进口最多的10类产品中,有6类是板材。2010年,中国从这三个市场进口的钢铁板材占板材进口总额的62.4%,说明我国对这三个市场的依赖性较强。其中,我国向日本出口钢铁产品的技术含量最低,向韩国出口的钢铁产品的技术含量稍高,向台湾地区出口的钢铁产品的技术含量最高,但是加工贸易出口又占对台湾地区出口钢材较高的比重。 3 1

国际商法案例附答案

国际商法案例附答案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1 案例一:一家日本公司同中国某服装厂签订了销售合同,由中国厂商向日本公司供应西装1000套,但是西装的布料和里料等材料均由日本公司提供。 问:若本合同产生争议,当事人能否提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解决争端, 分析:不可以,因为此合同主要提供的是劳务和服务. 案例二:一国际机器买卖合同,卖方同意交付机器并负责其安装,并提供技术人员负责机器操作一年。该批机器价值为$1,000,000 ,技术人员工资等价值为$ 200,000(工资、奖金等)。若双方当事人就该买卖合同发生争议,则该买卖合同是否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管辖,(假设双方当事人所在国均已批准该公约) 分析:该合同仍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范。因为该提供服务部分价值没有超过 $1,000,000 ;若服务价值超过$1,000,000 ,则该合同不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规范。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2 案例一:作为卖方的A公司(美国)向位于意大利的B公司发出一份要约,其中正面规定了货物价格、支付方式等,背面则规定了一仲裁条款。B收到后,发出自己的格式条款表示接受。但B的格式条款后有一争议解决条款规定采取诉讼方式。A收到B承诺后,即按照规定发送货物。后因国际货物价格下跌,B在接受部分货物后拒绝接受余货。A由此提起仲裁。 问:(1)合同成立了吗, (2)合同争议应通过仲裁还是诉讼解决,

分析:(1)合同成立。B在作出承诺时更改了解决争议的条款,构成承诺实质性变更,即承诺无效,为反要约。但之后A按合同发货,以行为承诺的方式接受了B 的反要约,所以合同成立。(2)根据CISG“最后一枪”原则,应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但美国不是CISG的缔约国) 1. 承诺实质性变更:承诺无效;反要约 2. 承诺方式:口头书面承诺/行为承诺 案例二:被告Chilevich是一家在纽约注册的进出口公司。它与苏联Raznoexport签订了一份鞋子销售合同。合同规定一切合同争议将在莫斯科仲裁。之后,为履行合同被告向原告Filanto(意大利一家意大利制造和销售鞋的公司)发出要约购买鞋子,以履行对苏联Raznoexport 的合同。在3月份,被告向原告发出一份经其签字的备忘录协议,以供原告签字。该备忘录协议包含了价款、付款方式与交付条款,并就争端解决方式规定按照被告和苏联Raznoexport所达成的仲裁方式。但原告并未签署并交还被告。5月份,被告向原告开立一份信用证。8月份,原告签署并交还备忘录协议,并附上一封信,声明它不受包括仲裁条款的约束。9月份,被告在付款后接收了原告的两批鞋子。随后因鞋子质量问题,被告便拒绝接受原告交付的剩余鞋子。原告因此向纽约南区法院提起此诉讼。但被告抗辩认为此案应在莫斯科仲裁。问:(1)合同成立了吗, (2)合同争议应通过仲裁还是诉讼解决, 分析:1、合同成立 3月,被告向原告发出要约,原告为签署并返还,即拒绝要约 5月,被告开立信用证,与买卖合同无关,因为信用证是独立于基础合同的8月,原告签署备忘录,为新要约 9月,被告付款并接受鞋子,以履行的方式作出了默示的承诺,合同成立

对国际商法的认识与看法

对国际商法的认识 俗话说,编筐编篓,贵在收口。因此,在此时纵观本学期的商法学习就显得尤为重要了。本学期,通过对国际商法的学习,很是受益匪浅,虽然我是一名国际经济与贸易的学生,但经济贸易与法本就是息息相关,密不可分的。国际商法是法学的一门重要学科,尤其是随着中国的入世,它在国际贸易实务以及商事往来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下面,我就谈一下通过这半个学期的学习,我对国际商法的基本认识,以及国际商法的一些基础知识。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 1、国际商法的含义 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是调整跨国境的贸易活动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调整平等主体间的商业交易活动的私法规范和国家对贸易活动进行管理的公法规范。同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一样,国际贸易法主要表现为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国家或国家集团的立法、规章。 2、国际商法的特征 主体的普遍性 调整对象的广泛性 法律规范的多样性 二、国际商法的历史渊源与发展 国际商法是一门古老的法学学科,并且不断发展。其调整范围由原来的商事交易范围扩大到贸易管理规范,从性质上已不再限于私法;由货物买卖扩大到技术贸易、服务贸易。与国内法相比,其渊源不仅包括国家立法、国际条约,还包括没有当然约束力的国际惯例。商人之间的国际贸易越来越受到国家乃至国际组织制定的规范的影响。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国家、国际组织,都是国际贸易舞台上的主角。 国际商法是国家间商事交往发展到一定规模后产生的。11世纪起,随着欧洲商业的复兴和发展,在地中海沿岸出现了一些国际性的商业中心城市,这些城市中的商人从封建领主那里买得了自治权,组建商人法庭,适用他们在商事交往中形成的习惯规则调整商事交易关系,由此而形成的法律被称为“商人法”,以区别于当时占主导地位的封建法、教会法等法律体系。后来,随着欧洲航海贸易的发展,商人法逐步扩及到西班牙、法国、英国、德国等国家,实际上成了商人在欧洲各地港口或城市用以调整他们之间经济贸易活动的法律和国际惯例。商人法从产生之时起就与当时占主导地位的封建法、教会法截然不同,以自己特有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成

合同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

合同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 一、合同的定义及特征 《合同法》第 2 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合同法理论上,合同也称为契约,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合同在本质上是一种合意或者协议。例如,《民法通则》第 85 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的保护。”我国合同法继续沿用了民法通则第 85 条的规定。《合同法》第 2 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据此可见,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能够引起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合法行为。因此,只有在合同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要求,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如果当事人作出了违法的意思表示,即使达成协议,也不能产生合同的效力。同时,由于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民法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如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民事行为的无效和撤销等,均可适用于合同。另外,合同是由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订立的,这就是说,订立合同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二)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所谓设立民事权利

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旨在形成某种法律关系(如买卖关系),从而具体地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所谓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使原有的合同关系在内容上发生变化。变更合同关系通常是在继续保持原合同关系效力的前提下变更合同内容,如果因为变更使原合同关系消灭并产生一个新的合同关系,则不属于变更的范畴。所谓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旨在消灭原合同关系。 (三)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意思表示一致达成的协议。合同是合意的结果,它必须包括以下要素:第一,合同的成立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第二,各方当事人须互相作出意思表示。第三,各个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合同的成立需要的条件主要有: A、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所谓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订约主体与合同主体是不同的,合同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是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 B、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所谓依法”签订合同,是指订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由于合同约定的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权利和义务是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和承担的,所以订立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果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法律就不予承认和保护,这样,当事人达成协议的目的就不能实现,订立合同也有失去了意义 C、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即合同必须是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

浅析广西钢铁进口贸易情况以柳钢为例

浅析广西钢铁进口贸易情况--以柳钢为例 学号: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所在学院: 专业: 摘要 入世后,我国出口广西钢铁不断遭遇各种进出口贸易摩擦,一场针对钢铁贸易的争端迅速兴起,中国广西柳钢进出口贸易的问题引发进一步的讨论与研究。文章通过我国广西钢铁产业生产以及进出口的现状,浅析了当中存在的问题,其中最主要的就是产业集中程度低,最后得出保证我国钢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有益启示。 关键词:广西柳州钢铁;进出口;贸易摩擦 Abstract: after entering the WTO, China's export of Guangxi iron and steel will encounter various types of import and export trade friction, a steel trade dispute is rising rapidly, discussion and research further caused China Guangxi Liuzhou Iron and steel import and export trade issues.

Through China's Guangxi iron and steel industry production and import and export situation, existence of the problems, of which the most important is the low level of industry concentration, finally obtains beneficial enlightenment, ensure sustained and healthy development of China's iron and steel industry. Keywords:Guangxi Liuzhou iron and steel import and export trade friction

国际商法试题及答案 (2)

仲裁: 仲裁是指买卖双方在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签订书面协议,自愿将纠纷提交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予以裁决,以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提存: 提存的概念,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给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合同标的物交付提存机关而消灭合同关系的法律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或股权证)筹集资本,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 代理: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提单: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海运提单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后出具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所签署的运输契约的证明,提单还代表所载货物的所有权,是一种具有物权特性的凭证。 要约: 要约,在外贸业务中又称为发盘或发价,它是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出意愿根据一定的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并且包含了一旦该要约被对方承诺时就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约束力的意思表示。 不可抗力: 对市场和电力系统有严重影响的不可预期和不可控制的事件及其产生的后果。包括自然灾害和战争等。符号“f”。背书: 票据的收款人或持有人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签名或书写文句的手续。背书的人就会对这张支票负某种程度、类似担保的偿还责任,之后就引申为担保、保证的意思。即为自己的事情或为自己说的话作担保、保证 专利: 一项发明创造的首创者所拥有的受保护的独享权益。专利的三种类型: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是一种专有权,这种权利具有独占的排他性。非专利权人要想使用他人的专利技术,必须依法征得专利权人的同意或许可。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CO,LTD)。有限责任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简答题 1、要约与承诺的要件分别是什么? (一)要约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二)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三)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的并表明经承诺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 (四)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1)承诺必须是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的方式符合要约的要求 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2、提单的性质和作用是什么? (1)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证明已按提单所列内容收到货物。 (2)提单是一种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3)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所订立的运输契约的证明3.知识产权的特征. 1)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 2)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 3)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 4)知识产权须经法律直接确认。 5)知识产权的客体属无形财产。 4.大陆法关于合同消灭的原因有哪些? 1、清偿,是指按合同的约定实现债权的的行为。 2、抵销,是指双方互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3、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合同的制度。 4、免除,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亦即债权人放弃其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之关系的单方面行为。 5、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属于一个人,即同一个人既是债权人同时又是债务人。 5.代理的特征 1、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是一种法律关系。 2、代理是一种涉及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的三方关系。 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是一种信任关系。 6.保险的基本原则 L、最大诚信原则 2、可保利益原则 3、补偿原则 4、近因原则 论述题: 一、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两种常见的公司形式,它们都是股份制企业,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公司以营利为目的,依法设立。这些是主要的共同之处,同时,它们又各有一些特点,主要表现在: 1.筹资能力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是有限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是无限制,股份有限公司的筹资能力强于有限责任公司。 2.组成因素有差别。股份有限公司以资本联合为基础而组成,这是其显著特点,而有限责任公司除了资本的联合之外,还考虑了人的因素,就是股东之间是相互了解的并有一定的

国际商法论文完整版

国际商法论文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国际商法》课程论文 2014-2015学年第1学期 题目:国际商法案例分析与研究 学生姓名:苟超 学号: 2 院部:经济管理学院 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 班级:一班 任课教师:朱勇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摘要:当今经济全球化进程日益加快,任一国家经济的发展都离不开国际市场,都或多或少的受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影响。而对于《国际商法》这门课程的学习,则加深了我作为国贸专业学生对国际上商业间的有关法律的了解。从本学期开设的这门课程中,除了对商事法律有了些初略的了解,也开始较深刻的意识到国际商法对于国际贸易的现实的指导和规范意义。从这门课程中我第一次较系统的和正式的接触到国际商法这个概念及其相关内容,下面我主要借助国际贸易中中国企业走出去的一些典型案例,结合所学的课本知识,对其进行简单的分析,对中国企业走出去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国际商法,案例分析,国际贸易,跨国企业 正文:我主要找了以下几个近年来发生的典型的国际商事业务案例,先描述案例内容,再

结合法院的审判结果对其分析,最后结合课本知识得出一些启示。 案例一:欧盟对中国光伏企业实行反倾销 1、案情: 2012年9月6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接受欧洲光伏产业联盟的反倾销调查申请,对中国光伏电池发起反倾销调查。德国Solar美国分公司联合其他6家生产商于2011年10月19日向美国商务部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起贸易申诉,要求对我国出口美国太阳能电池板的75家相关企业展开“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一个月后,美国商务部宣布立案并正式进入调查,这是美国针对我国清洁能源产品展开的首个“双反”调查。 2、判决分析:由于种种原因,美国商务部“双反”初裁结果迟迟没有公布。直到2012年3月19日,美国商务部初步裁定我国太阳能光伏产品存在政府不公平的2.9%~4.73%的出口补贴,决定向我国产太阳能电池和太阳能板初步加征5%以下(最高4.73%、最低 2.9%)的反补贴税。其中,无锡尚德被课以 2.9%的税率、常州天合为4.73%,而其他我国厂商则是3.61%。但最终结果要等裁定。 经过数次延迟,美国商务部最终于2012年5月18日对外公布了对原产于中国的光伏产品(太阳能电池和组件)作出反倾销结果初审,据悉,此次征税牵涉的数家光伏企业中,尚德电力将被征收31.22%、天合光能31.14%、英利等其他应诉企业31.18%,而未应诉企业征收“反倾销”税率249.96%。这是迄今为止,我国企业被征收惩罚性关税最高的一次。 3、案件影响与启示: (1)对中国的影响:限制了中国光伏企业的发展,中国的光伏产品失去了在国际竞争

结合实际谈国际贸易的重要性

国际贸易结课论文 学校: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 学院:人文与管理 专业: 英语 班级:1002班 学号:1005100209 姓名:杜文娟

结合实际生活谈国际贸易的作用 一、引言 近几年,世界各国经济快速发展,世界各国间国际贸易活动频繁出现,许多人不能完全理解频繁出现的原因,不知道国际贸易频繁出现对自己家人,朋友有何积极影响,为了解决许多人的疑惑,所以这次论文结合生活实际谈国际贸易的作用。 二、国际贸易的概念 要了解结合实际谈国际贸易的重要性,首先我们先了解国际贸易的概念。国际贸易是指世界各国之间货物和服务交换的活动,是各国之间分工的表现形式,反映了世界各国在经济上的相互共存,也可称对外贸易。 三、结合生活谈国际贸易的作用 1.国际贸易促进我们就业 就业问题已成为当今社会热点,关系到我们的生计,社会中的每个人都很关心就业问题,国际贸易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这个问题。对于一些了解贸易专业知识,同时具有一定的英语水平的人可以从事对外贸易工作这是直接解决就业问题。同时发展国际贸易可以间接地提供就业机会,据有关资料分析每出口2亿元的工业品,一年就能提供2,4万个人的就业机会。中国大部分人群还是农民,他们没有专业知识,不能从事高技术工作,各国间进行国际贸易,促进加工业的大力发,他们通过岗前简单培训就可以进加工厂,从事简单工作,从而解决大部分进城务工就业问题。 2.国际贸易促进生活水平提高 当今世界发展中,各国大部分通过国际贸易来引进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生产设备,提高生产力发展水平,从而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国内大部分行业发展,从而他们的工资和原来想比有所提高。十几年前,西安市最低基本工资每月600元左右,而今几年国际贸易活动频繁,影响了西安市整体经济发展,西安市的最低基本工资每月2000元左右。他们每月赚得更多钱后,他们会满足自己的物质层次要求,提高自己在衣食住行方面,同时也会满足自己精神层次,会花钱在图书,电影,网络方面从而提高自己的文化水平。 3.国际贸易调节各国市场供求 国际贸易具有调节各国市场的供求关系,世界各国由于受生产水平的高低、科学技术高低和生产要素分布不均状况等因素的影响。生产能力和市场供求状况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差异,各国国内存在产品供不应求的状况,也存在着各种形式的产品过剩状况,各国通过国际贸易不仅可以增加国内短缺产品的市场供给数量,从而满足消费者对短缺产品的需求,对于各国国内市场的过剩产品提供了新的出路,以防造成没必要的资源浪费,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市场供求的矛盾,从而调节了各国的市场供求关系。中国大蒜在旺季时产量巨大,在满足中国市场后,还剩大量的蒜,把剩余的出口到国外,这样既不浪费资源,有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收入,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国外市场供求的不足,从而调节了各国的市场供求关系。

中国铁矿石贸易现状和展望

xx铁矿石贸易现状及展望 一、xx铁矿石贸易现状 (一)中国钢铁工业的迅速发展加速了铁矿石贸易的发展 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用25年时间使钢产量由1978年3178万吨达到2003年的2。 2亿吨,尤其是从2001年至2003年中国钢产量连续三年高速增长,年增长率分别为18%、20。3%、21。9%。今年1-8月中国累计产钢1。7亿吨,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21。1%。相应地,近三年进口铁矿石贸易量达到1。48亿吨,相当于2000年的两倍。 中国已成为世界上铁矿石进口第一大贸易国。按照中国钢铁工业协会预测,今年中国钢产量将达2。6亿吨,进口铁矿石贸易量将为1。8亿-1。9亿吨。钢铁工来的快速发展促进了铁矿石贸易量迅速增加。 (二)国内外铁矿石的供应情况为铁矿石贸易创造了条件 总体上讲,中国铁矿资源总量上比较丰富,但含铁品位较低,铁矿山分布不均衡,矿山开采难度较大,规模较小。 1991年我国铁矿石产量为19056万吨,1997年达到26192万吨后逐年下降,到2001年降为21701万吨,2003年回升到26108万吨。今年1-8月累计生产17881。31万吨,比去年同期增长11。8%,预计2004年铁矿石产量将达到3亿-3。2亿吨。 现在国内铁矿石资源不能满足目前我国钢铁生产对铁矿石的需示。相比而言,进口铁矿石品位高,冶炼条件较好,综合效益较高。因此,从国际市场进口一定数量的铁矿石是中国钢铁生产不断增长的必然选择。2004年全球增加矿石供应量为5000万吨,其中中国进口铁矿石贸易将增加4200万吨。 (三)贸易方式和品种的变化为铁矿石贸易提供了广阔的市场

20世纪90年供以前,中国进口铁矿石贸易由中钢集团前身中国冶金进出口总公司垄断经营,90年供以后,随着国家改革的发展,中国进口铁矿的贸易方式有了改变,主要有以下几种: 1.钢厂直购 目前国内部分大型钢铁企业均与国外铁矿石供应商订有长期供货协议,中国钢铁企业从国外供货商直购的铁矿石贸易的一半以上。 2.通过中间贸易商购买 铁矿石的国际贸易具有专业性强、市场波动频繁、供货不稳定的特点,对买方的风险极大。为此,一部分中小钢厂,特别是大部分小钢铁企业均采用委托贸易商代理进口铁矿。部分有直购协议的大型钢铁企业也委托一些信誉良好的贸易商代理进口铁矿,以确保铁矿供给的稳定。 3.进(来)料加工贸易 随着中国与国际钢铁市场的联系日趋紧密,部分钢铁企业积极与国外客户开展进口铁矿出口生铁或钢坯、钢材的进(来)料加工贸易,在国内外市场价格有别的情况下,加工贸易的开展对合约双方扩大生产,增加贸易量和提高效益起到了促进作用。 我国铁矿石进口的主要贸易国是澳大利亚、巴西、印度,南非和秘鲁。2003年从上述五个国家进口铁矿石14057万吨,占全部进口量的94。9%。今年上半年印度矿的进口超过巴西矿,成为中国第二大矿石供应国。同时,欧洲,非洲,美洲及东南亚的矿石也进入中国市场,丰富了矿石的品种,增加了供应数量,活跃了矿石贸易。 (四)目前铁矿石贸易存在的问题 1.迅速增长的中国钢铁工业与相对滞后的国际铁矿石贸易供应。 随着中国钢铁工业近年来的迅速发展,中国钢铁企业对进口铁矿石的依存度逐年提高,今年将接近50%。但国际市场上铁矿石供应量的增长目前明显滞后于钢铁生产需求的增长。据预测,2004年中国的钢铁产量将增加4000万吨,

国际商法案例习题与答案详解

案例分析 第一章国际商法概述 《合伙企业》 一、1.甲、乙、丙3人各出资5万元组成合伙企业松美汽车配件厂。合伙协议中规定了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组办法:甲分配或分担3/5,丙、乙各自分配或分担1/5,争议由合伙人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是甲,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汽车配件生产、销售,经营期限为2年。问: (1)乙、丙在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中拥有什么权利? (2)甲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能否与王某再合作建一个经营汽车配件的门市部,将门市部的货卖给松美汽车配件厂?为什么? (3)假如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甲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订标的额10 万元以上的合同,后来,甲与某机械公司签订了12万元的合同,此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1)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乙、丙有如下权利:一是监督检查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二是按照约定,要求甲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三是查阅账簿;四是对甲执行事务中的不当之处提出异议。 (2)《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有损于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因此,《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合伙人有竞业禁止义务、自己交易禁止义务,及不得从事有损合伙企业利益的事务的义务。据此,甲的行为应禁止。 (3)机械制造公司与甲签订的合同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

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本案中,机械公司如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则合同有效。 第二章合同法 《合同的成立》 二、哈威诉富赛案 原告哈威向被告富赛发出一项询电:“你方愿意向我们出售巴布赫尔笔吗--电告最低价。”被告回电:“巴布赫尔笔现金最低价900英镑。”原告立即发出一份加急电报:“我们同意按你方要求的900英镑购买巴布赫尔笔”后来因被告拒绝提供该笔而与原告发生争议。问: 1、被告的回电是否构成一项有效要约? 2、原告的加急电报属于何种性质的意思表示? 3、原被告之间有无成立合同? 答:1、被告的回电不构成一项有效要约。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愿意根据要约中提出的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且要约内容必须明确、具体。被告富赛并没有明确的依要约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原告的加急电报属于要约。 3、原被告之间没有成立合同。合同订立的过程要经过两个步骤,一是 一方发出要约,一是另一方作出承诺。原告发出了要约,但被告并没有作出承诺,合同不成立。 三、2001年3月1号,某超市想要购进一批毛巾,于是向几家毛巾厂发出电报,称:本超市欲购进毛巾,如果有全棉新款,请附图样与说明,我商场将派人前往洽谈购买事宜。于是有几家毛巾厂都回电,称自己满足该超市的要求并且附上了图样与说明。其中一家毛巾厂甲厂寄送了图样和说明后,又送了100条毛巾到该超市,超市看货后不满意,于是决定不够买甲厂的

国际商法论文

《国际商法学》课程论文 题目:浅谈国际商法发展趋势及存 在的问题 学生姓名:田聪 学号:20121347010 院部:经管院 专业:物流管理 班级:物流1班 二O一四年 6 月 1 日

浅谈国际商法的发展趋势及存在的问题 摘要:国际商法是随着国际商事关系的出现而产生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随着国际商事关系的发展,国际商法的体系也在不断发展变化。将来,国际商法将更加“全球化”, 统一化。由于国际商法法律渊源方面的多样性、复杂性,为人们认识和把握国际商法的体系带来了困难,使得国际商法的进一步统一困难重重。 关键词:国际商法发展趋势问题对策 一、国际商法的定义 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也称国际商事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国际商事组织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商法随着国际商事关系的出现而产生并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既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关系,又调整国际商事组织关系。 二、国际商法的发展趋势 从根本上来说,国际商法的发展趋势与国际商事关系有着必然的联系,从国际商事关系的发展来看,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国际商事关系逐步向着国际性、协调性、安全性等方向发展,因此,受国际商事关系发展方向的影响,国际商法的发展趋势呈现以下特点: (一)国际商法的“全球化”发展趋势 国际商法的“全球化”发展趋势,是就国际商法的功能而言的,由于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过程中,每个国家存在的商法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并且给协调国际间的商业往来造成了一定的阻碍,在这样的情况下,必须要有一套能专门且统一适用于全球范围内的国际商事交易的规则,因此,出于这样的功能,国际商法应运而生,同时由于在此功能下产生 的国际商法,必然要求国际商法的实用性要有“全球化”,即要能满足世界各个国家商业贸易的需要,要能被世界各个国家接受和认可。这样,各个国家在才会积极的加入国际商事公约,才能积极的接受国际商法规定的相关条例,而世界各个国家的加入与积极接受又将进一步推动国际商法的“全球化”,所以说,国际商法的“全球化”,是一个必然的发展趋势。国际商法的“广泛化”发展趋势,是就国际商法的应用范围而言的,从目前来看,国际商法是协调世界各国商业事物的主要条例,这一点已经得到普遍的认同,虽然,从目前的国际商法的应用范围来看,所涉及的各个国家之间的商业领域还不是很全面,但伴随着世界各个国家之间商业事物的不断发展和扩大,特别是一些新的商业事物的出现和新的交易方式的应用,国际商法作为一种被世界上普遍认可的国际条例,必然会将这些商业事物纳入到自身的应用范围当中来,所以说国际商法的“广泛化”,是其发展的必然趋势。 (三)国际商法的“统一化”发展趋势 国际商法的“统一化”发展趋势,是相对于各国比较商法而言的,各国比较商法是建立在本国商业事物需求的基础之上的,具有明显的局限性,随着各个国家商业事物交往的不断加剧,国际经济全球进程的不断加快,必然要有一部法律来打破国家与国家在商业事物之间的隔阂,对各个国家之间的商业事物进行统一的约束和规范,而国际商法就是要最终将国际商业事物进行规范化,实现各个国家商业事物交往的统一,同时,国际商法的建立基础更多的集中于传统民商法的理论和实践研究。比较民商法研究等内容,这也为国际商法的%统一化&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可靠性。 (四)国际商法的“盈利与社会效益兼顾”的发展趋势 国际商法的营利与社会效益兼顾的发展趋势,是就国际商法的价值观和取向而言的,从商业的本质属性来看,盈利是其根本目的,这也是很多传统理论的观点,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现代商业却越来越多的开始向社会公共福利和社会效益靠拢,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开始发生转变,在这种作用下,国际商法的“盈利与社会效益兼顾”的发展趋势越来越明显。 三、国际商法存在的问题

钢铁贸易行业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分析

中国钢铁贸易行业现状调查分析及市场前景预测报告(2016年版) 报告编号:1629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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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市场研究属于企业战略研究范畴,作为当前应用最为广泛的咨询服务,其研究成果以报告形式呈现,通常包含以下内容: 一份专业的行业研究报告,注重指导企业或投资者了解该行业整体发展态势及经济运行状况,旨在为企业或投资者提供方向性的思路和参考。 一份有价值的行业研究报告,可以完成对行业系统、完整的调研分析工作,使决策者在阅读完行业研究报告后,能够清楚地了解该行业市场现状和发展前景趋势,确保了决策方向的正确性和科学性。 中国产业调研网https://www.360docs.net/doc/3215200658.html,基于多年来对客户需求的深入了解,全面系统地研究了该行业市场现状及发展前景,注重信息的时效性,从而更好地把握市场变化和行业发展趋势。

一、基本信息 报告名称:中国钢铁贸易行业现状调查分析及市场前景预测报告(2016年版) 报告编号:1629656 ←咨询时,请说明此编号。 优惠价:¥7200 元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网上阅读:https://www.360docs.net/doc/3215200658.html,/R_NengYuanKuangChan/56/GangTieMaoYiHangYeQi anJingFenXi.html 温馨提示:如需英文、日文等其他语言版本,请与我们联系。 二、内容介绍 国际钢协表示,尽管全球钢铁业仍然面临一些下行风险。但是一些积极因素也正在显现,发达经济体也传来越来越多积极的消息,尤其是欧元区的复苏动力不断加强。而在发展中经济体和新兴经济体,我们看到人们对印度的态度越来越乐观,中东北非地区和东盟地区的钢材消费量不断增加。尽管这些积极因素不能完全抵消中国经济增速下降的影响,但仍然预期2016年之后需求增速逐步回升。 国际钢协认为中国需求将继续下降。2014年,由于中国的经济结构转型对房地产市场产生的重大影响,中国的钢材需求量出现了继1995年之后的首次负增长。这种局面在短期内可能不会变化,中国的钢材需求量将在2015年和2016年继续出现0.5%的负增长。从中期来看,不会出现强力反弹。为了稳定减速发展的中国经济,中国政府采取了一些措施。对于这些措施可能产生的影响,目前仍然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国际商法案例 含答案

【案例1】 田某是一刚刚大学毕业的学生,由于工作不好找,因此想自己创业。后经人介绍,认识了跟他有同样想法的许某,许某已经参加工作两年了,对市场行情较熟悉。王某是许某的同事,也想与许某、田某共同做点事情。后三人商定,打算在软件行业发展,田某用编程技术出资;许某出资10万元并负责为产品寻找销售渠道;王某没有多少现金,但是对一朋友享有一年后到期的现金债权20万元。合伙成立后,田某研究开发了一项发明并申请了专利,合伙人约定该项专利所有权属于合伙企业,并约定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才能转让该专利。后来田某得知章某需要该技术,于是以个人名义将该项专利技术卖给了章某,章某并不知道这项专利技术属于张某所在的合伙企业。许某得知田某私自处分专利技术的消息后,将章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追回权利。在合伙企业经营期间,许某由于个人原因向陈某借款10万元,借款时约定:如果许某不能按时清偿陈某的债务,陈某可以直接行使许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借款到期后,许某一直没有清偿陈某的钱,陈某来到合伙企业所在地,向合伙企业说明上述情况,打算直接行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问题:(1)合伙人是否可以用债权进行出资答:事实上债权人将债权作为出资是允许的。显然,与其他资产相比,债权具有更大的不稳定性。在中国的现实阶段,商业信用低下,允许债权作为出资,显然会造成合伙企业的不稳定,因此,以债权出资同样需要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和认可。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把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转让给第三人,合伙企业是否 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3)合伙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是否可以直接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答:债权人对合伙个人的债权,与该债权人对合伙企业的债权不具有同一性,是完全独立的两个债权。合伙企业是建立在各合伙人相互间信赖的基础上的,合伙企业的存续与发展都离不开合伙人彼此间的信任。法律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其他人不得代为行使,就与合伙企业的上述性质息息相关。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权利主要有:合伙事务执行权、合伙企业经营权、合伙经营监督权、合伙企业利润分享权及经合伙人协商一致而产生的合伙财产转让权、合伙企业知识产权和其他权利转让权、企业名称变动权、合伙企业解散权等。这些权利都是专属于合伙人自己的,原则上债权人都不能代位行使。《合伙企业法》第42条规定:“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案例2】 2007年8月8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公司未设董事会,仅设丙为执行董事。2008年6月8日,甲与戊订立合同,约定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股权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戊。甲于同日分别向乙、丙、丁发出拟转让股权给戊的通知书。乙、丙分别于同年6月20日和24日回复,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丁于同年6月9日收到甲的通知后,至7月15日未就此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任何答复。戊在对公司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发现乙在公司设立时以机器设

国际商法论文

云南财经大学研究生课程论文《对美国投资合同风险分析》 专业:国际商务硕士 课程名称:国际商法 课程类别:专业必修课 任课教师:李来孺 开课时间:2011—2012学年第一学期 云南财经大学研究生部

对美国的投资合同风险分析摘要:美国是世界超级大国,它的经济、政治、法律体系都相对完善和稳定,中国越来越多的企业都到美国投资,投资合同对中国对外投资的成败起着很关键的作用,分析对美国投资合同的风险,对我国企业有很重大的意义。本文从对美国法律、合同法简介及对中美合同法差异进行比较,来分析投资合同存在的风险,并以投资合同中的BOT合同为模型进行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和风险应对。 关键词:美国投资合同风险分析BOT合同风险 自“走出去”战略实施以来,我国对外投资发展迅速,在国门外开拓市场的中国企业越来越多。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将有更多的企业“走出去”对外投资。美国是世界上的超级大国,其在经济、政治、科技、军事、娱乐等诸多领域的巨大影响力均领衔全球。去美国投资的中国企业越来越多,在企业投资中肯定会涉及到合同的签订,而中美两国因国情不同、政治体系不同,因而法律体系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了解美国关于合同的法律以及投资合同相关的法律,分析其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对投资者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一.美国法律体系简介 美国法来源于英国法,又根据美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作了较多的改变。美国建国初期就制定了成文的联邦宪法,但联邦和各州都自成法律体系。联邦除在国防、外交和州际商业等方面外,无统一的立法权;刑事和民商事方面的立法权基本上属于各州。 二.美国合同法简介 美国合同法源于英国的合同普通法,其经过几百年的发展,不论是法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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