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重点记忆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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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重点记忆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重点记忆条文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犯罪

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三节共同犯罪

第四节单位犯罪

第三章刑罚

第一节刑罚的种类

第二节管制

第三节拘役

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五节死刑

第六节罚金

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

第八节没收财产

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量刑

第二节累犯

第三节自首和立功

第四节数罪并罚

第五节缓刑

第六节减刑

第七节假释

第八节时效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二节走私罪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

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

第九章渎职罪

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97年3月14日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1997年3月14日

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二章犯罪

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

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三节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九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五节死刑

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第五十一条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八节没收财产

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第六十条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量刑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二节累犯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第三节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编分则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

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八条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两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

第三百零五条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六条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第三百零七条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附则

第四百五十二条本法自1 9 9 7 年1 0 月1 日起施行

刑法总则快速记忆口诀

刑法总则快速记忆口诀 口决: 1、中无损应当免; 2、中有损应当减; 3、未成年应从减; 4、仅从犯应全三; 5、防避胁首大功应减免; 6、轻且首种自铲可以免; 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加入考研大军,研究生就业问题近年来也成为热点话题。官方发布的研究生总体就业率高达95%以上,但有的专业首次就业率甚至低至5.56%。究竟什么才是真实的情况,也许永远也无法知道,但多几个渠道了解信息,或许能在作决定时提供帮助。 七成高校研究生就业率超95% 凯程考研以"专业、负责、创新、分享"的办学理念,突出"高命中率、强时效性、全面一条龙服务"的特色,成为考研学子选择专业课辅导的首选。10年来已有千余位考生在凯程的帮助下顺利考取全国著名高校,引发业界强烈关注。 7、聋又哑预或盲可全三; 8、未唆精首或功可从减; 9、外已罚立大功贪万退行介贿追前交可减免。 口诀解释: 1、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免除处罚; 2、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减轻处罚; 3、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胁从犯、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犯罪较轻且自首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7、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预备犯(比照既遂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8、未遂犯(比照既遂犯)、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的教唆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自首的、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9、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事处罚的、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所以要贪别过一万,否则就没戏了,呵呵)、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公司、企业人员、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关于凯程: 凯程考研成立于2005年,国内首家全日制集训机构考研,一直致力于高端全日制辅导,由李海洋教授、张鑫教授、卢营教授、王洋教授、杨武金教授、张释然教授、索玉柱教授、方浩教授等一批高级考研教研队伍组成,为学员全程高质量授课、答疑、测试、督导、报考指导、方法指导、联系导师、复试等全方位的考研服务。 凯程考研的宗旨:让学习成为一种习惯 凯程考研的价值观口号:凯旋归来,前程万里 信念:让每个学员都有好最好的归宿 使命:完善全新的教育模式,做中国最专业的考研辅导机构 激情:永不言弃,乐观向上 敬业:以专业的态度做非凡的事业 平衡:找到工作、生活、家庭的平衡点 服务:以学员的前途为已任,为学员提供高效、专业的服务,团队合作,为学员服务,为学员引路。

华东政法刑法考研心得

华东政法刑法考研心得 考研心得体会1 经过一年多的备考,现在付出的汗水终于有了收获了,我考上厦大的研究生了。 一路走来受到很多人的支持、鼓励和帮助,真的非常非常感谢他们! 我觉得我是幸运的。首先,一路上我有两个好队友一直陪伴左右,一直互相鼓励支持。再次,20xx这一年考研,数学比较简单,而数学恰好是我的弱项,所以我也是幸运的。再者,复试时,我笔试不理想,最后还能过复试,这也是幸运的。最后,虽然没能选到想要的导师,但是那个导师给我推荐了一位非常nice 的导师,这是幸运的。 通过考研,我觉得我收获的不仅仅是拿到了录取通知书,还收获了一段非常珍贵的友情。南神是我的考研队友,是两个队友里面跟我最要好的一个。他在大一时跟我同班,但是后来转了专业,本来在班上就没什么交流,他转了专业之后几乎就没联系过,连面都没见过几次。大三那时,要准备考研了,却突然遇见了,一番寒暄后,知道都是考研的。我当时是在实验室学习,一个人也是觉得挺孤单的,另外他还是大神,所以就邀请他到实验室学习,大神愉快的答应了。在实验室学习了一段时间,由于实验室要给毕业生做毕设,所以后面也就搬到自习室学习了。在实

验室的这段时间里,我们总有一种相见恨晚,惺惺相惜的感觉,觉得之前大一时,怎么就没有好好交流呢,真是太浪费!那时我就觉得如果那时早点跟大神交流了解的话,我可能就会跟着大神转专业了。 接下来的复习时间里,我们虽然不是考同一个专业,没有在一个教室复习,没有朝夕相伴,但是每次在路上碰巧遇到时,彼此都有说不完的话。印象最深的是政治这门课,我们都是用石磊的教材和视频,所以可以找到许多共同的话题。记得大神有一次看完思修时,特意来找我说,石磊的思修讲的很好,你看了没。我说没有,然后大神就开始给我讲他从中学到的东西,说石磊讲的哪些真的好有收获,是一次真正意义上的思修云云。 到现在印象还是很清晰,晚上十二点多了,我们一起走在校道上,一起谈论马克思,一起谈论资本论,吐槽资本来到世间,每个毛孔都留着血和肮脏的东西,一起谈论考研的意义,以后要做的事。 这是我考研过程中最最宝贵而美好的一段回忆! 考研心得体会2 复习时间系统安排 在暑假期间,大家首先要这段时间将教材过一遍,将大纲规定的知识点弄清楚。这个阶段的工作很细碎,但很重要,一定要细致地做好。可以报一个考研辅导班,并利用假期时间消化。通过老师辅导可以将前一阶段的知识串起来,提高自己解综合题的

民法体系25图精华背诵版

段波民法体系25图精华背诵版 第一节法律事实及其体系 一、法律事实与非法律事实 (一)法律事实与非法律事实的区分(图1) 1.自愿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不能主“青春损失费”,因欺诈胁迫发生性关系的可以以“性自主决定权”受到侵害为由主损害赔偿。 2.关于结婚的彩礼,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即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离婚为条件。 3.单独以违反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起诉的,不被法院受理,这意味着,以下四种情况下的诉讼请求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①谈恋爱期间以对违反“忠实义务”起诉 ②婚姻期间,不主离婚,单独以对违反“忠实义务”起诉 ③婚姻期间,主离婚,要求对承担婚姻法46条的赔偿责任,但对并没有“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定情形 ④双都违反忠实义务,并提起婚姻法46条的赔偿请求 这意味着,如果以对违反忠实义务提起损害赔偿的,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①重违反忠实义务满足“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定情形

②无过错起诉过错 ③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提起 4.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如租赁女友,约定分手后不得再嫁他人等。 (二)好意施惠关系 好意施惠关系,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基于良 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受恩惠的关系。其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 1.请客吃饭为好意施惠,劝酒过度构成侵权;无偿指路为好意施惠,有偿带路转为合同关系;公交让座为好意施惠,因让座发生争执致人损害构成侵权 2.共饮者需承担责任的四种情形:1、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2、强迫性劝酒; 3、酒后驾车、洗澡、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 4、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 3.免费搭车为好意施惠关系,如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乘客受伤不能适用合同法,只能主侵权责任,其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如事先约定“轻过失免责”无效。 4.在助人为乐中,如果先前行为引发危险,须尽到防安全的注意义务,否则,则有过错。如发生损害,须承担侵权责任。(如甲乙二人是楼上楼下的邻居,甲把钥匙落在家中,因小孩在家无人照看,请求乙提供帮助,乙找来一根粗绳从乙家窗口把甲吊至阳台,未料绳断人亡。) 二、法律事实体系 1.法律事实产生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容为权利,权利对应着义务,义务的违反产生责任。——这是民法初学者必须掌握的一条基本线索。

故意伤害罪的司法解释及刑法条文

故意伤害罪的司法解释及刑法条文【找法网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只有致他人轻伤或者以上的,才构成故意伤害罪,轻微伤)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扶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三十三条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仁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利用摘除节育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分子的联合通知》(198·12·10) 二、以牟利为目的私自为育龄妇女摘除节育环,方法粗野,伤害妇女身体的,依照刑法规定的伤害罪惩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立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199·12·31 法释〔1997〕11号〕 根据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10.20 法释〔1999}18号) 第四条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自伤行为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法硕考研专业课的背诵技巧

法硕考研专业课的背诵技巧 法硕考研专业课的背诵技巧 这种方法就是“口诀记忆法”,先举个例子,《刑法》中的从轻处罚情节,一是多,二是散,三是易混淆,反复记忆仍觉模糊,做题时一半靠印象,另一半就靠蒙了。只需一套口诀,即可轻松攻破难关,如下: 可从轻、减轻处罚————未遂;精神病人;教唆未遂;自首;立功 应从轻、减轻处罚———4、8应从减——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人 可从轻、减轻、免除处罚———聋哑盲预备——又聋又哑的人;盲人;预备犯 应从轻、减轻、免除处罚———从应从减免——从犯 可减轻、免除处罚———外公戒贪行——在外国已受处罚;重大立功;介绍贿赂; 应减轻、免除处罚———防弊从自重——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过当;胁从犯;自首又立功 可免除处罚———自轻毒可免——自首又较轻微的;种植毒品 可免于刑事处罚———轻微可免刑——情节轻微 应减轻处罚———有害中止减——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应免除处罚———无害中止免——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口诀记忆法有如下优点: (1)在理解的基础上对繁杂的书本内容进行概括、总结,理清其脉络,在大脑中形成清晰的框架结构,富于条理性。

(2)面对大量的知识信息,提取其精髓,用一句话或一个字概括 其含义,再由少到多,由简到繁,逐步展开,联想记忆,轻松自如,事半功倍! (3)口诀幽默诙谐,简单易记,让你在捧腹之余轻松牢记知识点,想忘记都难! 一、如何开始专业课的复习 1.合理安排复习时间 2.合理的看书步骤 国家从03年开始将不指定考试用书。往年国家指定人民大学出 版社出版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指南》为考试指定 用书,由于考试指南考试大纲出版较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考生 的复习,因此国家教育部决定从03年开始不指定考试用书。但建议 考生开始复习的时候还是要买一本指南。看指南可以首先看一遍, 跟看小说一样,不要幻想自己可以都记住。这时候最需要的是培养 对法律的兴趣。 第二步,一边看一边做笔记。做笔记的时候有个标准,力求简洁,不要跟抄了一遍指南一样,这是很重要的一步。这一步需要把民法,刑法的内涵的一条"线"悟出来。这条"线"可以把大部分的东西串起来。当然这条"线"不是那么容易就出来的,往往是看了好几遍指南 才有所领悟的。 第三步,光看你的笔记,靠你对"线"的把握,回想指南上所讲的内容。如果想不起来,那就是还不熟悉的部分,是需要加强理解或 者记忆的地方。 第四步是做题,靠做题来检验自己是否真正掌握了知识点。因为往往有些时候,觉得自己掌握了,但一旦做题却发现很模糊。 注意:

法律常识记忆口诀

法律常识记忆口诀 一、管辖 要破案,找公安,公安部门管得宽, 偷抢拐卖和诈骗,杀人放火与强奸; 要是罪犯是个官,立案就找检察院, 贪污贿赂和渎职,利用职权侵人权, 直接立案不可以,省级以上先过关; 侮辱诽谤和虐待,暴力干涉与侵占, 只要不出人命案,不去法院没人管, 侮辱诽谤别过分,危害国家有国安; 轻伤重婚遗弃案,通信住宅知识权, 伪劣商品做与卖,公安检察不立案, 只要手里有证据,去找法院也给管; 还有一些小机关,光看名字就好办, 走私犯毒找海关,危害国家有国安, 军队只管军内事,监狱只是管罪犯; 虽然分工有不同,案件牵连帮着办。 二、级别管辖 法院专职管审判,基层法院是骨干; 刑事案件大多管,无期/死刑往上传, 上院接案忙判断,不够标准往回返, 检察机关权力大,送上以后不退还; 国家安全和老外,死刑无期归中院, 一人有罪往上传,全案一起连锅端, 上院认为有必要,也可屈尊代审判; 两个高院挺清闲,不归自己不审判, 死刑复核最高管,权力下放挺混乱。 民法口诀 1、民事诉讼特殊时效 一伤未租寄,两年有效期;三环被污染,四年有两际;五年人寿险,二十殊可延。 意思分解: 第一句指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的四种情况(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二句指一般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第三句含义是环境污染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是三年。 “四年有两际”指的是国际货物买卖和国际技术转让纠纷的诉讼时效为四年。 “五年人寿险”指的是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失”的情况。 最后一句见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可能还有其它特殊的诉讼时效没有包含进来,如果大家感兴趣,可以在遇到时编进去一起记忆,效果会很好。 2、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 口诀:条约优先,国际惯例;行为能力,可以定居;不动产权,所在法律;合同争议,不选则密;侵权之地,同国法律;结婚之地,法院去离;扶养关系,被扶最密;动产死地,不动之律;外法惯例,不违公益。 说明:此章内容很重要,几乎每年必考。上述口诀,每句和一条对应,一对照就明白。 附: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一百四十二条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中国刑法条文对应罪名总览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12个) 刑法条文罪名 第102条背叛国家罪 第103条第1款分裂国家罪 第2款煽动分裂国家罪 第104条武装叛乱、暴乱罪 第105条第1款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2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107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第108条投敌叛变罪 第109条叛逃罪 第110条间谍罪 第111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112条资敌罪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47个) 第114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115条第2款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116条破坏交通工具罪 第117条破坏交通设施罪 第118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119条第2款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120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第120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罪 第121条劫持航空器罪 第122条劫持船只、汽车罪 第123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第124条第1款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第2款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第125条第1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2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第126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第127条第1款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第2款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第128条第1款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第2款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第129条丢失枪支不报罪 第130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第131条重大飞行事故罪 第132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第133条交通肇事罪 第133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第134条第1款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2款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第135条之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136条危险物品肇事罪 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138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139条消防责任事故罪 第139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07+1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9个) 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 第142条生产、销售劣药罪

刑法总则口诀式记忆法

刑法总则口诀式记忆法 1、单位犯罪双罚为主。单罚只罚自然人——私分、过失无辜、撤破; 分合改组列旧名,但应注明新出处,出发当以原产限,所得收益里其中。 2、特殊正当防卫:凶杀强抢绑,严危人身安。 3、限制刑事责任犯罪(14-16周岁):烧杀、淫掠、伤贩、爆投。 4、抽象事实认识错误:主轻既未,客重过无;主重未无,客轻既过。 6、共犯:两人以上、故意、有意思联络。 7、教唆犯:对象具有责任能力、对象内容特定,教唆他人实施过失犯罪的成立间接正犯,如果仅仅是强化犯意,则成立帮助犯。教唆从犯也是教唆犯。 8、共犯有身份与无身份:以实行犯犯罪性质决定为原则,各自构成自己身份实行犯想象竞合从一重。贪污、职务侵占以主犯特征为根据。 9、结果加重犯:伤淫拘绑拐,婚虐抢越医; 绑婚要致死,其它重或死。 10、牵连从一重,特例要并罚;拐走伪保(组)长,公越要盗抢。 11、管拘有判执日,无死缓判确日。社区矫正管缓假,禁止令唯管缓。 禁令期限同于或短于管制执行期、缓刑考验期,管制禁令不少于3个月,缓刑禁止令不少于2个月。 12、未满十八加怀孕,七五老翁不死刑。 死刑核准最高法,死缓判核可高法。 13、死缓限制减刑对象:烧杀淫掠绑组暴投,判处死缓有累犯。 死缓无故减无期,实执刑期大二五。(不少于二十五年) 死缓重立减二五,实执刑期大二十。(不少于二十年) 普通死缓减刑后,实执刑期大十五。——判决中无“限制减刑” 14、必须剥夺政治权利:无死国安必夺政; 可以剥夺政治权利:烧杀淫掠爆投罪,此等破秩可夺政。 15、剥夺政治权利刑期: 管制夺政要同期; 拘役有期1至5,执行完毕始起算,执行之中亦夺政; 无期死刑夺终身,判执之日始剥夺; 无期死缓减有期,3至10年执完算。 执行期间被假释,夺政要从假日算。 16、累犯的构成:两罪故意,有期以上,执行完毕或赦免后5年内。

司考民法刑法助记口诀-超赞

司考民法刑法助记口诀-超赞 【口诀一】(刑法):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之法定刑升格情形,八字口诀【内容】:中外卖淫,收三英镑(拐卖立升级) 【口诀联想】:说的是世界上凡是卖淫的勾当都是统一收取“服务费”的,正是卖淫无分中外,一律收“三英镑”。 【具体解读】:中,重的谐音,造成重伤、死亡后果的;外,卖往境外的;卖,卖淫,确切的说是迫使卖淫的;淫,奸淫的,即贩卖过程中强奸妇女被拐卖妇女的;收,首先的首也,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三,贩卖人数3人以上的;英,偷盗婴儿的;镑,采用绑架的方法拐卖的。 口诀五(侵权责任法): 记忆所有的比较特殊的侵权法归责原则【之一】: 过错推定8种情形【内容】: 医院挂危井,无木堆。(是谁的过错责任?) 【联想】:有一所医院,被高高悬挂在一口深不见底的水井里,下面没有木头堆可供支撑...是不是很危险?是不是很荒唐?是不是很神话?记住,越是荒谬的东西,越是有助于记忆! 【解读】:医,医院在三种情况下适应该规则原则,注意,医院责任本来是以过错责任为原则的,过错推定只是例外,具体情形稍微看看法条就好了;院,是园的谐音,即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由此而外,一般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都是采用无过错责任的;挂,悬挂物取一个字,即不动产里的搁置物,悬挂物脱落致人损害;危,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质,所有人管理人对非法占有有过错的;井,窨井里取的一个字,即地下施工致人损害,注意,地面施工和地下施工都使用该规则原则;无,无人,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人在教育机构收到损害教育机构责任。注意,限制行为能力人适应一般

的过错责任;木,林木折断取一字,林木折断适应该原则;堆,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注意,这里的倒塌要严格区别与建筑物的倒塌。 【之二】:记忆无过错责任情形9种 【内容】:单肩劳动机,倒还高产(虽然无过错,还是要担责,嘿嘿) 联想:劳动机是一种生产设备(我拟制的),在通常情况下,这种设备是需要“双肩”来操作的,现在有个人搞了个创新弄了个“单肩”的劳动机出来,而且,这种劳动机倒提高了生产的效率,即高产了。 【解读】:单,单位,用工单位对工作人员的无过错责任;肩,监的谐音,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责任;劳,个体劳动者接受劳动方对劳动者的行为负责;动,动物致人损害,如狗咬人啊之类的,注意,除了动物园动物使用过错推定其余饲养动物一律适用无过错责任,其中有两种情况,烈性犬等禁止饲养的动物和违反规定饲养动物使用严格责任,即无任何免责事由。机,机动车责任,在和非机动车,行人责任的划分上。倒,倒塌的倒,即不动产倒塌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的连带责任。注意,这儿有一个特别的免责事由:如果建筑物的倒塌是第三人直接导致的,如恐怖分子炸掉的,则建设,施工单位免责。还,环境的环字谐形。即环境污染责任,污染者的无过错责任。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环境污染责任下,不可抗力不一定是免责事由。高,高危作业,高度危险物等;产,生产者对产品缺陷的无过错责任。 口诀六(著作权法):合理使用情形总结 【内容】:平时中个奖,学外国免管,亦不忙!(别管了,要用著作权就用吧,只要合理就OK) 【其它联想】:咱们国家如果谁中了个福利彩票什么的是不是国家会要纳税啊什么的,管太多,所以难怪他们不整天忙来忙去的,学外国多好,免于管理,中奖你是你的就全拿回家去吧,我们懒得管,所以就“也不会再忙了”。 【解读】:平,评论,是为了介绍、评论某一作品而适当引用;时,时事新闻,即报道时事新闻不可避免的引用或再现;中,政也,在很多方言中是中,政不分的,这儿好凑一起,即为了报道政治,经济,宗教的时事新闻而使用;个,个人为学习研究而使用;奖,讲也,人家的讲话等作品;学,学校,限于教学人员使用;外,展览在外

2018法硕考研:刑法轻松记忆的口诀

2018法硕考研:刑法轻松记忆的口诀 2018考研将要来临,小编特整理了法律硕士考研刑法轻松记忆的口诀,帮助考生记忆刑法的知识点。以下排序从量刑从宽到严排序,严重注意区分应当、可以及法定刑以下的情形,另根据量刑种类对比记忆,如下: 1、预备(可以从减或免除,聋哑、盲人预备族); 中止(无损当免损当减); 未遂(可从、减,教唆犯罪未遂心); 2、胁从(应当减轻或免除,防避过当胁从族); 从犯(应当从、减或免除,只有从犯享此福。); 3、自首、立功、坦白: 自首可从轻、减轻处罚,罪轻可免罚; 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如实供述并避免特别严重后果,才可减轻处罚; 一般立功,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可以减、免大功扛,自首又重大立功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4、应当减轻或免除; 防避过当胁从族。(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胁从犯,考虑此三种没有主观恶性或主观恶性较小) 犯罪中止看两眼,(鼓励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有损、无损待遇不同) 无损当免损当减(刑法第24条)。

5、应当从轻或减轻; 十四十八过失翁。(14到18岁的人及已满75周岁的老年人过失犯罪的才有此待遇,我们都无法享受了哈) 6、可以减轻或免除; 可以减免大功扛,(要重大立功,不是一般立功,) 行贿介贿快声张。(要抢在被追诉前声张-主动交待,晚了白搭;介贿是指介绍贿赂) 贪污受贿别超限,悔改过后就退赃。(数额在5000-10000元之间者方可考虑本情节,悔改并积极退赃) 尚未造成严重果,欠帐不赖诉前偿。(恶意欠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7、可以从轻或减轻; 自首立功样样行。(自首、立功只要有一样就可以从轻或减轻了) 教唆犯罪未遂心,(是指教唆未遂、犯罪未遂) 老翁故意半癫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已满75周岁的老年人故意犯罪的,都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8、应当、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 应当从减或免除,只有从犯享此福。(犯罪时注意别抢主犯当) 可以从减或免除,聋哑、盲人预备族。(指聋哑人或盲人以及预备犯这一族人) 9、可以从轻、可以免除;

2021华南理工大学刑法学考研真题经验参考书

英语:在考研英语大家都还蛮公平的。也是从十月开始,背单词尝试过十日记忆法,很不适合我,所以改成背《一本单词》了,每天背一百个,自测的话能记得八十我就很满意了。这里有个小窍门,这一百个单词不是随机的,而是我每天做过的阅读中间不会的单词,这样在考试之前我就基本掌握了(注意是掌握,而不是仅仅眼熟,眼熟的话上考场就会很吃亏)约三千个考研词汇,而且剔除了例如星期一,钱,这种完全浪费时间的词。单词特别重要所以写的多了点,阅读是其次重要,因为掌握了单词就掌握了阅读一半的分数。阅读的做法就像在和出题老师斗智斗勇,读这篇文章不是最重要的,能够在读完后有个大致总结才是做题的关键。带着问题去读文章比较高效,我一般都是先看出的题都是什么。这里也有个小小的发现,绝大多数时候老师是按照段落顺序出题,所以第一题答案除非是总结全文(但其实几乎没有),否则就在文头几段找,第二题,第三题,第四题,依次。这些经验其实前人都有总结过,但只有自己理解了才能真正提高阅读能力。 关于这些点《木糖英语真题手译版》真的编写的很棒,适合所有水平的考生,可以自己选择开始复习的卷子。翻译的话我觉得唯有多多练习,改卷老师只会追求“信”,“达”和“雅”若有足够水平当然可以,但若没有这种自信还是以准确翻译所有(重音)词语最好。新题型大家也发现了,排序真的很难,所以去年我做错了一次之后苦练排序,居然真的考了,这十分真的很重要,若可以,建议考前两周每天一篇。 大小作文我只有一个忠告:不要相信任何模板。但这不是不背作文的借口哦。我报的蛋核英语的冲刺班,背了十几年的大作文和几个不同题材的小作文,背多了写作的时候东一句西一句200字轻松凑够,如果时间充足建议自己写作文体会(或者说你自己的模板,别人拿走都不会用的那种)。以上大家都可以搜索到相关的微信公众号。时间安排的话,英语要保证每天至少两个小时哦,我一般半个小时到四十分钟给单词(一开始做不到,久了就会发现越背越快),一个小时给阅读加翻译或新题型,半个小时背作文。其实学习时间应该是每次都超过两小时的,因为有时候对答案错的比较多改得比较艰辛,临考的时候更是直接三个小时起步了。又是小窍门时间啦,由于没有前摄记忆和后摄记忆干扰,醒来和睡前是最适合背书的。我为了能早起背书,晚上坚持十点半睡觉,早上五点起,除了冬

刑法民法记忆口诀

法硕高效复习方法 一.解析篇 我们都知道,备考法硕有以下几点困难:1)量大。2)知识点繁杂,知识点多而散,缺乏系统性。3)容易遗忘,文科性质的东西反复记忆仍然容易遗忘,对一些理科转考法硕的同学更是如此(本人深有感触)。4)即使能记住,类似知识点易混淆。5)时间紧迫。法硕竞争日益激烈,而一般情况下准备时间不到一年,如何在较短的时间内尽可能多地掌握知识点是每位同学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本人可以为大家提供的这种记忆方法,帮您在最短的时间内从堆积如山的知识点中提炼出精髓,将杂乱无章的知识点理清脉络,将容易混淆的地方彻底加以区分!通过系统的记忆使您轻松牢记知识点,形成条件反射。这种方法就是“口诀记忆法”!先举个例子,《刑法》中的从轻处罚情节,一是多,二是散,三是易混淆,反复记忆仍觉模糊,做题时一半靠印象,另一半就靠瞎蒙了。那么有没有谁可以自信地说,我记得一条不少一条不错,绝不混淆?我可以!只需一套口诀,即可轻松攻破难关!如下: 可从轻、减轻处罚病叫自立——未遂;精神病人;教唆未遂;自首;立功 应从轻、减轻处罚4、8应从减——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人 可从轻、减轻、免除处罚聋哑盲预备——又聋又哑的人;盲人;预备犯 应从轻、减轻、免除处罚从应从减免——从犯 可减轻、免除处罚外公戒贪行——在外国已受处罚;重大立功;介绍贿赂;贪污;行贿 应减轻、免除处罚防弊从自重——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过当;胁从犯;自首又立功 可免除处罚自轻毒可免——自首又较轻微的;种植************ 可免于刑事处罚轻微可免刑——情节轻微 应减轻处罚有害中止减——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应免除处罚无害中止免——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再如法理学中的免责条件:布什自宫,有人协助! 布——不——不诉免责; 什——时——时效免责; 自宫——自、功——自首、立功免责; 有——有效补救免责; 人——人道主义免责; 协——协议免责; 助——自助免责 口诀记忆法有如下优点:(1)在理解的基础上对繁杂的书本内容进行概括、总结,理清其脉络,在大脑中形成清晰的框架结构,富于条理性。 (2)面对大量的知识信息,提取其精髓,用一句话或一个字概括其含义,再由少到多,由简到繁,逐步展开,联想记忆,轻松自如,事半功倍! (3)口诀幽默诙谐,简单易记,让你在捧腹之余轻松牢记知识点,想忘记都难! (4)最重要的是,你学会了一种学习方法,当你遇到新的知识点时,可以自己编口诀,这就需要先对知识点进行深入地理解,提取其核心词语(KEY WORDS),对这些字词从新推敲、组织,使其具有另一个独立的意思。在这个过程中,你已将知识点牢牢地记下了,以后只要稍稍提醒便能迅速地联想起来。在经过几次记忆、忘记、再记忆的循环,便能达到一种条件反射的境界,妙不可言!

民法最经典最好记忆口诀(DOC)

民法(一) 一、一个自物权:所有权。 二、两个他物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 三、三个财产权:物权、准物权、债权。 四、四个法定之债请求权:不当得利之债请求权、无因管理之债请求权、侵权之债请求权、缔约责任之债赔偿请求权。 五、五个共同共有:夫妻财产(包括无效婚姻和被撤销的婚姻)、合伙财产、继承开始但尚未分割的财产、合作开发、共用物。 六、六个占有:直接占有、间接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本权(占有)。 七、七个优先购买权:共有人、典权人、房屋承租人、股东、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委托开发的委托人、合作开发的合作人(注意前三者的顺序关系)。 八、八个形成权:解除权、变更权、追认权、撤销权(保全撤销权、合同撤销权、要约撤销权)、赠与(任意撤销、法定撤销)撤销权、选择权、抵销权。 九、九个取得所有权的方法:买卖取得、赠与取得,善意取得、贷款取得、先占、添附(附合、混合、加工)、生产、继承、依照(准)共有身份取得。 十、十个连带责任:1.合伙,2.恶意串通,3.共同侵权(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教唆),4.出资不足、抽逃资金,5.并存的债务承担,6.连带保证,7.当事人分立,8.分包,9.共同“承揽”行为(共同承揽、单式联运),10?代理(共同代理、授权不明、第三人明知无代理权、违法代理、串通、转托代理人的过错)。 〖BT6〗民法(二) 一、一个最典型的有偿合同——买卖合同;一个最典型的无偿合同——赠与合同。 二、欺诈、胁迫的二个典型效力:二个可撤销,二个无效。欺诈、胁迫成立的债权合同为可撤销、胁迫成立的婚姻为可撤销。欺诈、胁迫成立的遗嘱和其他单方行为为无效;胁迫成立的仲裁协议为无效。 三、三个典型的有限责任: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继承人以继承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变价款承担有限责任以及诉讼时效经过以后,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价值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四、四个典型实践合同: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定金合同;质押合同;保管合同。 五、五个典型身份关系:婚姻;收养;监护;亲权;亲属权。? 六、六个的典型发生债的原因:合同;单方允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缔约过错。 七、七个典型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姓名权。

刑法罪名及其对应条文

刑法罪名及其对应条文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刑法条文罪名 102背叛国家罪 103 第一款分裂国家罪 第二款煽动分裂国家罪 104 武装叛乱、暴乱罪 105 第一款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二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107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108 投敌叛变罪 109 叛逃罪 110 间谍罪 111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112 资敌罪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114、115 第一款防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15 第二款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时爆炸罪 过失投毒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16、119 第一款破坏交通工具罪 117、119 第一款破坏交通设备罪 118、119 第一款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119 第二款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120参加、领导、组织恐怖活动罪 121劫持航空器罪 122劫持船只、汽车罪 123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124 第一款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第二款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125 第一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第二款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 126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127 第一、二款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第二款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128 第一款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第二、三款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129 丢失枪支不报罪

条文罪名 130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131重大飞行事故罪 132铁路安全运营事故罪 133交通肇事罪 134重大责任事故罪 135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136危险物品肇事罪 137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138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139消防责任事故罪 第三章破坏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140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141生产销售假药罪 142生产、销售劣药罪 143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14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145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146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147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第二节走私罪 151 第一款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 第二款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第三款走私珍贵植物、稀珍植物制品罪 152走私淫秽物品罪 15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155 第(3)项走私固体废弃物罪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158虚报注册资本罪 159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160欺诈发行股票、证券罪 161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162妨害清算罪 163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条文罪名

民法背诵版

法律硕士-背诵版-(民法学) 民法学, 硕士, 法律, 背诵 - 民法学 导论: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仅指民法典,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指民法典和其他一切民事法律。 民事法律关系:1.按照民法调整对象的不同,民事法律关系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按照民事法律关系义务主体范围不同,民事法律关系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按照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实现方式,民事法律关系分为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2.要素:分为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3民事法律事实: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分为事件和行为两类;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不一定具有产生、变更、消灭正常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是客观上能引起这些后果的行为。. 监护:对于未成年和精神病人来说,有资格担任他们的指定监护人的都为他们的近亲属;而为他们设定法定监护人则没有这个限制。 个体工商户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户的属性是非法人组织;他们对外责任承担遵循以下原则:公民个人出资,收益归己的,对外债务应以该公民的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户,用家庭财产共同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用于家庭生活的,其债务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户由部分家庭成员共同出资经营和收益的,对外债务由这部分家庭成员负连带清偿责任;在夫妻关系承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的,除双方特别约定的,其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外债务由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收益的个体工商户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户,对外债务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个人合伙:1.概念:指2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劳务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行为或组织形式。2.成立:当事人必须有合伙协议,一般是书面形式,但是当事人之间没有合伙协议,又未核准登记的,但是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2个无利害关系的证明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可以认定存在合伙关系;但是既没有合伙协议,又无2个无利害关系人证明的,则不能认定存在合伙关系;只投资,参加或不参加合作经营,收取利益而不承担风险的,不是合伙人。3.变更:入伙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入伙无效,入伙人对入伙以前合伙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退伙有自愿退伙、自然退伙、开除退伙三种形式,退伙人对其退伙期间合伙所负的债务仍然负连带责任。4.合伙财产:合伙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由合伙人共有,合伙组织不享有所有权;合伙财产由全体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任何合伙人都不能使用和处分合伙的财产,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则按多数合伙人的意见进行。5.经营: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合伙负责人超越合伙的经营决策造成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由负责人个人承担民事责任。6.债务清偿:1合伙人对合伙债务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出资,所得盈余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先以合伙人个人财产承担,不足部分以合伙人的家庭共有财产承担。2对外,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每个人都负有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清偿合伙债务的义务,合伙人之间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即合伙人对外负连带责任,而在内部则是按份责任;清偿了合伙债务

刑法重点记忆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重点记忆条文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犯罪 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三节共同犯罪 第四节单位犯罪 第三章刑罚 第一节刑罚的种类 第二节管制 第三节拘役 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五节死刑 第六节罚金 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 第八节没收财产 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量刑 第二节累犯 第三节自首和立功 第四节数罪并罚 第五节缓刑 第六节减刑 第七节假释 第八节时效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二节走私罪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 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 第九章渎职罪 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97年3月14日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1997年3月14日 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二章犯罪 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最新刑法全文

最新刑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修正)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犯罪 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三节共同犯罪 第四节单位犯罪 第三章刑罚 第一节刑罚的种类 第二节管制 第三节拘役 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五节死刑 第六节罚金 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

第八节没收财产 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量刑 第二节累犯 第三节自首和立功 第四节数罪并罚 第五节缓刑 第六节减刑 第七节假释 第八节时效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二编分则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二节走私罪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 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 第九章渎职罪 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附则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提供 第四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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