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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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经贸局、有关单位:

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第23号令)、《福建省成品油市场管理规定》(闽经贸市场〔2007〕23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厦门市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厦门市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第412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第23号令)、《福建省成品油市场管理规定》(闽经贸市场〔2007〕23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批发经营是指以向再销售单位转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成品油仓储经营是指提供成品油代储服务的经营行为;成品油零售是指向终端用户销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

零售的经营方式为:

(一)为机动车加油的加油站。

(二)岸边向船舶零售柴油的加油点(以下简称岸基加油点)。

(三)水上向船舶零售柴油的加油站(船)(以下简称水上加油站(船)。

(四)向机动车、船除外的终端用户零售柴油的配送企业(以下简称配送企业)。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迁建是指成品油经营单位按原来规模将所有设施从原地经营搬迁到另一地点的行为;扩建是指成品油经营单位增加经营品种或扩大储油能力、增加加油机数量的行为。

第六条厦门市经济发展局(以下简称市经发局)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制定并公布本市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包括加油站、岸基加油点、水上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

(二)负责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的初审;

(三)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的行政许可;

(四)依法组织协调本市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的条件

第七条成品油经营网点的布局、规模均须符合行业发展规划。批发经营网点的布局、规模必须符合商务部制定的成品油批发网络发展规划。成品油仓储经营网点的布局、规模必

须符合厦门市成品油仓储行业发展规划。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的布局、规模必须符合厦门市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

第八条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

2. 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

3. 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 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第九条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第十条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加油站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3.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4.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5.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6.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的加油点,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具体的设立条件。

(二)岸基加油点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符合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3. 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4. 配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5. 设计、施工应符合加油站标准或石油库的最低标准,储油能力不得超过1000立方米;

6. 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三)水上加油站(船)应具备如下条件:

1. 符合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 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3. 持有法定的船舶证书并按规定配备合格的船员和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4. 具有安全与防污染操作规程、应急措施、船舶油污保险,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四)配送企业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 符合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 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

3. 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 可供配送企业支配的具备准运成品油条件的运送油车;

5. 配备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6. 符合国家在安全经营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设立外商投资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细则的规定。

同一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超过30座及以上加油站的(含投资建设加油站、控股和租赁站),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的成品油的,不允许外方控股。

第三章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及变更

第十二条企业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人应向市经发局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2份(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并由市经发局检验原件后盖“与原件相符”专用章,下同),经市经发局初步审查后上报商务部审批:

(一)《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1)。

(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成品油采购、销售的具体方案;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的书面决议文件。

(三)提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证明材料:

1. 自有炼厂的企业,需提供炼厂经国家依法批准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原油一次加工能力在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证明文件。

2. 成品油进口企业,需提供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质的证明文件。

3. 与国内批发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供该成品油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证明文件(税务部门或会计事务所提供的法律证明文件)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的、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 与成品油进口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的企业,需提供该进口企业的进口经营资质证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报关单、海关统计证明及双方签订的与各自经营规模相适应的、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五)工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七)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土地房屋权证》或者企业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出具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气象部门出具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质监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检定合格证书;油库设施的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八)已有油库设施的应提供市经发局出具的油库布局规划确认文件;新建油库的应提供建库前市经发局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

(九)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市经发局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成交确认文件。

(十)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0000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十一)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十二)从事水上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提供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水上成品油储运设施累计10000立方米以上的法律证明文件及与其所在地域航道条件、储运能力相适应的成品油水运接卸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十三)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批文。

(十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十五)商务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企业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人应向市经发局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2份(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并由市经发局检验原件后盖“与原件相符”专用章,下同),经市经发局初步审查后上报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仓储经营许可。

(一)《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2)。

(二) 企业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申请的具体原因、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成品油仓储业务开展方案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的书面决议文件。

(三) 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出资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四) 工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六) 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油库《土地房屋权证》或者企业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划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用地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油库《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出具的油库《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环保部门的油库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气象部门出具的油库《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质监部门核发的油库用于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检定合格证书;油库设施的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七) 已有油库设施的应提供市经发局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新建油库的提供建库前市经发局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

(八) 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0000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九) 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十)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成交确认文件。

(十一) 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二) 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十三) 商务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新建加油站和岸基加油点,申请人应向市经发局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2份。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3)。

(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加油站(点)情况及经营的具体方案等。

(三)提交与年度检查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四)工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六)规划(建设)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投资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不提供此证);消防部门出具的加油站(点)《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出具的加油站(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气象部门出具的加油站(点)防雷装置检测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加油机计量合格的《检定证书》;由加油站(点)的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验收形成的综合验收报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用途是其他商服用地的《土地使用证》、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或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注明属申请人可以建设和使用的加油站建设用地的证明。

(七)若上述证照所有人与申请人名称不一致,属于出资关系的,还应提交出资证明材料(如法定机构的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等);属于租赁土地、加油站设施的,应提交上述证照所有者与申请人签订的有效租赁协议。

申请人提供《临时用地许可证》,市经发局颁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将注明有效期,有效期的截止日不超过《临时用地许可证》注明的截止日;申请人在有效期满前30日应再次提供符合土地管理的有关材料并附上《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后,申请正式的经营许可证。

(八)有关部门颁发的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九)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十)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批文。

(十一)商务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五条获得规划确认的企事业单位内部加油站在申请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时应提供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材料(但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必须是《土地使用证》);部队加油站或土地租赁给地方单位或个人的,获得规划确认后申请核发证书时应提供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材料(第八款国土资源部门的材料除外),以及向部队总部、军兵种、军区后勤(联勤)基建营房部门(房地产管理局)申领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和《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原件1份、复印件2份。

第十六条申请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申请人除提交本细则第十三条第(一)至(五)款和第(八)至(九)款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一)《水上加油船情况登记表》(附表4);

(二)厦门海事局签署的《加油船经营条件审核意见书》(附表5);

(三)船舶所有权证书及有效的检验证书,租赁船舶还应提供租赁合同。

第十七条申请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配送企业,申请人除提交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一)至(五)款和第(八)至(九)款材料外,还应提供交通部门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道路运输证》和《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租赁车辆应附租赁合同)。

第十八条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增加经营范围,外商并购境内企业涉及成品油经营业务的,应按《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有关单位提出申请。企业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按本细则向市经发局申请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符合《办法》条件并依照《办法》规定程序获得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者方可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成品油批发、仓储或零售经营企业申请暂时歇业或注销经营资格,应向市经发局提供下列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2份。

(一)《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附表6)。

(二)企业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需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申请歇业或注销的具体原因;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暂时歇业或注销经营资格的书面决议。

(三)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正副本。

第二十条企业申请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应向市经发局提供下列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2份。

(一)企业名称变更提交的材料

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附表7);

2.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船籍管理部门的船舶名称变更证明;

4. 油库或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二) 企业地址变更提交的材料

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附表7);

2.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 不涉及油库和加油站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应提供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

4. 涉及油库及加油站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还应提供市经发局出具的油库或加油站(点)规划确认文件和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

(三)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提交的材料

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附表7);

2.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 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明;

4. 加油站租赁经营、合伙人出资比例调整等变更企业法人或负责人的,还应提供租赁合同、新的出资协议等法律证明文件。

申请成品油批准证书变更的企业如是股份制企业的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变更的书面决议;如是企业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母公司同意变更的书面文件。

第二十一条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遗失补办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企业关于证书遗失的书面说明。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本市市级以上报纸刊登的挂失声明。

(四)公安部门出具的证书被盗证明。

第二十二条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应提交的材料

取得经营证书1年以上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应于每年1月至3月上报经营条件书面核查材料。企业申请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申请人向市经发局提供下列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一)《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附表8)或《水上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年度检查表》(附表9)。

(二)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三)成品油批发企业及零售企业需提供有效期内、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要求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四)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五)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六)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成品油购进、销售情况审计报告,或者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成品油购销纳税凭证。

(七)油库及加油站(点)的产权证明文件。

(八)油库及加油站(点)基础设施在上年度迁建或扩建的,需提供市经发局出具的规划确认文件及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

(九)企业在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气象等方面上一年度检测报告。

(十)商务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规划的确认程序

第二十三条从事成品油零售、仓储、批发经营业务的企业建设加油站(点)、油库必须符合本市加油站、仓储行业发展规划。申请人在申请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前应当按本细则申报规划确认。经确认符合规划的加油站(点)、油库作为已布局的加油站(点)、油库。

第二十四条在同一等级内扩建加油站,不限制相邻加油站的间距。在同一路段上经营汽油的加油站未达控制数(或通过合并减少所在路段加油站数量),且与其相邻经营汽油的加油站间距在1.8公里以上的,可增加汽油经营品种或上升一个等级(城区不得升至一级站)。

迁建的加油站,其新址与相邻加油站的间距必须达到1.8公里以上。在新址路段上经营汽油的加油站未达控制数(或通过合并减少所在路段加油站数量),且与其相邻经营汽油的加油站间距在1.8公里以上的,可增加汽油经营品种或上升一个等级(城区不得升至一级站)。

第二十五条不同路段迁建加油站的,须占用规划指标。申报加油站规划确认须占用规

划指标和增加汽油经营品种的,须说明本路段在本市境内的道路里程长度、现有和在建经营汽油的加油站总数。本路段加油站总数未超过规划指标控制数的可予以确认。

第二十六条申报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设施(含成品油仓储企业和批发企业的油库)新建、迁建、扩建规划确认或者零售经营单位申报新建、迁建、扩建规划确认,由申报人向市经发局提出申请。市经发局依据我市公布的加油站、仓储行业发展规划,进行规划确认,在申报表上签注意见并通知申报人。

第二十七条申报新建仓储经营设施布点规划确认,申报人应提交以下申报表一式2份,其它书面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一)《成品油仓储经营规划确认申报表》(附表10);

(二)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建设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四)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二十八条申报成品油仓储经营设施扩建、迁建规划确认,应提交《成品油仓储经营扩、迁建规划确认申报表》(附表11,一式2份)。属于迁建的,应加附建设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属于扩建或迁到路对面同一里程(证书经营地址不作变更)的,应同时附上《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第二十九条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商业用地,申报新建加油站(不含高速公路)和岸基加油点规划确认,申报人应提交以下申报表一式2份,其他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一)《新建加油站(点)规划确认申报表》(见附表12)。

(二)分布示意图。分布示意图上要标出加油站名称和间距,某方向10公里(或交叉路3公里内或城区半径3公里)范围内没有加油站的也应注明“无站”,不能空白不填。

(三)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成交确认书。若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成交确认书上未明确土地用途为加油站的商业用地,则必须同时提供建设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同意选址的文件;若属租赁商业用地的,还须提供土地租赁协议。

租赁部队土地的,上款只须提供建设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同意选址的文件以及土地租赁协议。

(四)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三十条企事业单位和部队现有内部自用的加油站(含岸基加油点)申请对外营业,申报人应提交本规定第二十九条所列材料(第三、五项除外)。

第三十一条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加油站、油库用地,应事先向市经发局申报加油站规划确认,行文时必须附上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材料。

已取得商务部或市经发局核准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或批文者,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参加新建加油站或油库土地使用权的竞买;尚未取得上述批准证书或批文的竞买者的竞买资格,由市经发局审查确定。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竞买时应附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符合上两款要求,经招标、拍卖、挂牌依法取得加油站、油库用地者,可以依法办理后续建设手续。

第三十二条申报加油站或岸基加油点迁建、扩建规划确认的,申报人应提交《加油站(点)迁、扩建规划确认申报表》(附表13)一式2份,以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材料。属于迁建的应加附选址意见书。若属扩建或迁到路对面同一里程(证书经营地址不作变更)的加油站(或岸基加油点),应同时附上《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第三十三条申报新建水上加油站(船)规划确认,申报人应提交《新建水上加油站(船)规划确认申报表》(附表14)一式2份,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三十四条申报新设配送企业规划确认,申报人应提供注册资金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的《法人营业执照》原件1份、复印件2份,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法定机构证明其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金的材料原件各1份、复印件各2份,以及《新建配送企业规划确认申报表》(附表15)一式2份,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三十五条市经发局对成品油仓储、零售布点规划确认文件下达1年后,申报人尚未动工的,市经发局可依法撤销规划确认,并通知原申报人。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本市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取得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后,方可按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办事展成品油经营活动。

第三十七条市经发局负责实施对本市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依法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十八条市经发局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从事成品油经营的企业进行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商务部。

年度检查中不合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市经发局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由发证机关依法定程序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资格。

第三十九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歇业或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发证机关办理经营资格暂停或注销手续。成品油批发和仓储企业停歇业不应超过18个月,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停歇业不应超过6个月。无故不办理停歇业手续或停歇业超过规定期限的,由发证机关依法定程序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许可,注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并在网上公示及通知有关部门。

对因城市规划调整、道路拓宽等原因需拆迁的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在申请停歇业时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拆迁证明,经市经发局同意,可适当延长歇业时间。

第四十条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不得伪造、涂改,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

已变更或注销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应交回发证机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存。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细则由市经发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自2009年8月1日起实施。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办公室2009年6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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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16.doc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劳务公司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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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劳务公司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建筑劳务 【颁布单位】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厦地税函﹝2005﹞49号 【发文日期】2005-05-26 【实施时间】2005-06-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象屿(火炬)分局筹备处、信息技术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劳务公司的税收征管,促进建筑劳务公司健康有序地发展,现对其有关税收政策与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建筑劳务公司是指经厦门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并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取得从事建筑劳务资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发票的使用与管理 (一)建筑劳务公司承揽建筑安装工程(劳务)分包业务,按《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分(转)包工程项目发票管理等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发〔2004〕212号)规定执行,即建筑安装工程实行分(转)包的,应按营业税有关规定由总承包人代扣缴税款。总承包人在代扣缴税款时,应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向分(转)包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分(转)包人凭总承包人出具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到项目总承包人的主管地税机关发票代开窗口开具《厦门市建筑安装分(转)包工程专用发票》,发票的客户联作为建安(劳务)分转包工程项目之间的款项结算凭据。发票的记帐联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是营业税完税凭证,未取得发票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收入应按自营业务申报纳税。 (二)建筑劳务公司直接承揽建筑安装工程,向建设单位(个人)收取建筑安装工程收入时,应向建设单位(个人)开具《厦门市建筑安装专用发票》,并按规定纳税。 (三)建筑劳务公司不得代开或被其他单位和个人挂靠开具发票,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税款征收方式 (一)建筑劳务公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实行查账征收 1.建筑劳务公司承揽建筑安装工程(劳务)分包业务时,应依法与发包单位签定劳务合同、并按规定与所属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如实填报姓名、身份证号码和工资等资料,建立完善用工档案。劳务公司与所属职员签订劳动合同必须依照《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七

广州市南沙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广州市南沙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撤销登记决定书 穗南市质监管撤字〔2018〕20号 被许可人:广州炎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丽娟 注册号:44011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MHCL9X 经营场所: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185号南沙万达广场自编B3栋1402房C01(仅限办公用途) 经营范围: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通信技术研究开发、技术服务;机器人的技术研究、技术开发;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计算器及货币专用设备制造;计算机整机制造;计算机零部件制造;计算机外围设备制造;计算机应用电子设备制造;计算机信息安全设备制造;计算机批发;计算机零配件批发;计算机零售;计算机零配件零售;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计算机房设计服务;计算机电源制造;计算机电源修理;机械配件批发;通用机械设备销售;机械配件零售;机械设备租赁;软件服务;软件批发;软件零售;软件开发;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 登记机关:广州市南沙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核准设立日期:2017年05月05日 2018年6月15日,我局接到关于姚丽娟的申诉举报线索,其举报身份证被冒用注册为广州炎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要求撤销该公司的注册登记。 经查档,广州炎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05月05日经我局核准登记注册,法定代表人是姚丽娟,登记的股东是姚丽娟、刘兵,之后没有新的登记。 经我局核实,广州炎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中股东姚丽娟的全部签名均非其本人签署,其本人对该公司的注册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情况毫不知情。另查知,该公司现已不在登记的经营场所经营。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2018年7月25日对姚丽娟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其不知情公司登记情况。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能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组织有关部门起草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政策、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2.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督工作。 3.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根据国务院授权,组织协调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开展全国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活动;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综合协调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检测和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办法并监督实施,综合有关部门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5.起草药品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并监督实施;依法实施中药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品种保护制度和药品行政保护制度。 6.起草医疗器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并监督实施;负责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和监督管理;起草有关国家标准,拟订

和修订医疗器械产品行业标准、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7.注册药品,拟订、修订和颁布国家药品标准;拟订保健品市场准入标准,负责保健品的审批工作;制定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负责药品再评价、淘汰药品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的审核和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工作。 8.拟订和修订药品研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9.监督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定期发布国家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公报;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 10.依法监管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特种药械。 11.拟订和完善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监督和指导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12.指导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和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工作。 13.开展药品监督管理和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有关的政府间、国际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 14.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同时,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省级人民政府的综合监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举办厦门市中小服务博览会的通

关于举办2010厦门市中小企业服务博览会的通知各相关协会、商会、中介服务机构,有关企业: 为帮助中小、民营企业尽快渡过危机、提升竞争力,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将于2010年4月18—19日举办2010厦门市中小企业服务博览会(以下简称博览会)。博览会将以服务展区、论坛、推介会为载体,为中小企业与服务机构提供沟通、交流、对接平台(活动方案详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2010年4月18—19日 二、地点:厦门国际会议展览中心 三、活动内容 博览会活动分为3部分:一是,开幕仪式。举行2010年度厦门成长型中小企业的授牌仪式等活动。二是,设置商机馆和服务馆,内设综合服务、融资服务、管理咨询服务等8个服务展区。三是,举办以“两岸合作、融资服务、市场商机、管理提升”为主题的10多个论坛、研讨会、报告会。 四、报名办法 (一)拟参展单位根据服务内容选择服务展区,向各服务展区承办单位报名,并填写《2010厦门中小企业服务博览会参展申请表》,于2010年3月26日前传真至各承办单位。 (二)各服务展区承办单位联系方式:

附件:2010厦门中小企业服务博览会方案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2010厦门市中小企业服务博览会方案 一、主题 海峡两岸携手合作、共助中小企业发展 二、目的 帮助中小、民营企业尽快渡过危机、提升竞争力,“博览会”以“整合社会资源、搭建交流平台、提供优质服务、实现多方共赢”为宗旨,以营造良好的中小、民营企业运行和发展环境为目的,打造我市7万多家中小、民营企业享受服务的盛宴。 三、组织机构 主办: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厦门市财政局 承办:厦门市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厦门市中小企业管理办公室、厦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媒体支持:厦门日报、厦门中小在线 四、地点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津市场监管办【2014】161号 天津市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年度报告报送和公示,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登记的各类企业年度报告的报送及公示、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报送公示情况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委”)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市开展企业年度报告报送公示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企业年度报告报送公示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市市场监管委网站年度报告系统,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第五条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查询企业不公示的信息的,应持该企业同意的书面文件。 第六条企业对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第七条企业发现其公示的年度报告信息不准确的,应及时更正。更正信息应当在当年6月30日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更正时间与理由应同时公示。 第八条市市场监管委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 每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后,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组织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情况进行不少于一次的不定向抽查。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管理需要,按照企业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情况进行定向抽查。 对年度报告的抽查和对企业其他应公示信息的抽查企业户数合计,应不少于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程序》和《浙江省药品批发企业现场检查标准》的通知 浙食药监市〔2008〕8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义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浙江省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程序》和《浙江省药品批发企业现场检查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1: 《浙江省药品批发企业 〈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程序》 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持证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申请换证,现将换证工作程序规定如下: 一、企业申请 申请者向所在地市级(含义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换证(同时网上申报电子文档),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1、药品批发企业换证申请表(见附件二,可在我局政务网站下载) 2、《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证书、简历、任职文件原件、复印件; 4、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学历证书、简历、任职文件、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注册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5质量管理员、验收员、养护员、销售人员、保管员、

计算机管理员等企业人员名册,内容包括姓名、学历、职称、身份证号、执业药师、岗位、培训情况; 5、注册地址、仓库地址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 6、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基本情况和自查报告 二、受理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当场发给《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审查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 1、资料审查,对企业上报材料进行审查。 2、现场检查,依据《浙江省药品批发企业检查标准》到企业进行审查。 3、根据《浙江省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信用分类管理实施办法》,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届满前连续二年被省局评为守信(A级)等级的,可免现场检查。 4、企业换证当年,市局已按照《浙江省药品批发企业检查标准》进行了全面检查,并符合条件的,可免现场检查。 5、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市局将有关资料上报省局。 6、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企业限期3个月内整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经贸局、有关单位: 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第23号令)、《福建省成品油市场管理规定》(闽经贸市场〔2007〕23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厦门市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厦门市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第412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第23号令)、《福建省成品油市场管理规定》(闽经贸市场〔2007〕23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批发经营是指以向再销售单位转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成品油仓储经营是指提供成品油代储服务的经营行为;成品油零售是指向终端用户销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 零售的经营方式为: (一)为机动车加油的加油站。 (二)岸边向船舶零售柴油的加油点(以下简称岸基加油点)。 (三)水上向船舶零售柴油的加油站(船)(以下简称水上加油站(船)。 (四)向机动车、船除外的终端用户零售柴油的配送企业(以下简称配送企业)。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迁建是指成品油经营单位按原来规模将所有设施从原地经营搬迁到另一地点的行为;扩建是指成品油经营单位增加经营品种或扩大储油能力、增加加油机数量的行为。 第六条厦门市经济发展局(以下简称市经发局)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制定并公布本市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包括加油站、岸基加油点、水上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 (二)负责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的初审; (三)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的行政许可; (四)依法组织协调本市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的条件 第七条成品油经营网点的布局、规模均须符合行业发展规划。批发经营网点的布局、规模必须符合商务部制定的成品油批发网络发展规划。成品油仓储经营网点的布局、规模必

XX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关于单位基本情况的说明【模板】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关于单位基本情况的说明 一、人员结构 人员编制情况:行政编制88名,其中公务员79名,行政工勤9名,事业编制93名,人员实有情况:行政79名,其中公务员71名,行政工勤8名,事业76名。 二、单位结构 本单位人员机构设置情况:1.办公室、2.人事财务股、3.纪检监察室、4.法律法规股、5.应急办公室、6.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股、7.质量技术监督管理股、8.食品药品监管协调指导股、9.市场管理协调指导股、10.行政审批股、11.行政执法股、12.后勤中心。 下设机构:1.古韩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2.侯堡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3.虒亭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4.下良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5.**县食品药品稽查队、6.**县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7.古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等 5.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8.**县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所、9.**县消费者协会、 10.**县个体劳动者协会、11.**县民营企业协会。 三、单位性质行政;单位规格正科级;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四、单位职责 1、负责市场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管理有关工作。贯彻执行

国家和省、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含餐饮服务食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方针政策。参与调研、起草和论证有关的地方性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 2、建立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机制和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社会共治机制;推进诚信体系、信用分类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完善质量检验检测技术支撑保障体系。 3、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及个人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依法监督管理。负责食品流通环节、餐饮服务环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行政许可和食品摊贩的登记工作;负责药品零售企业开办申请的初审工作;按照属地管辖原则,负责行政区内食品、药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负责药品零售企业兼营医疗器械的初审工作;依法开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 4、承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开展产(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受理消费者咨询、举报、申诉,承担消保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依法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5、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市场经营秩序的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等行为;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某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某某分局主要职责 某某分局作为某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行政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开展对药品、医疗器械行政许可等事项的现场检查工作,依法负责辖区内保健食品零售经营许可工作,负责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初审工作;负责对辖区内非市直医疗卫生单位、药品和医疗器械零售企业、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单位和美容美发店日常监管及监督抽样、不良反应(不良事件)监测和报告工作;组织查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在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违法行为;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办公室职责 协助管理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公文处理、政策法规、政务信息、机要、档案、保密保卫、宣传、信访、行政事务、财务管理、人事管理、教育培训、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 药品科职责 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的国家和行业标准;监督实施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依法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及特种

药械;实施药品流通管理制度和办法,初审药品零售企业资格;依法监督药品、医疗器械的研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监督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依法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进行稽查、抽样;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案件。保化科职责 贯彻、执行省、市、区关于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受理保健食品、化妆品违法违规案件的举报、投诉,负责对辖区内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开展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督抽样及相关信息采集工作。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
川食药监发〔2009〕28 号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编制 2009 年度部门决算(草案)的通知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为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经费收支 情况和财务状况, 《省财政厅关于编制 2009 年度财政决算 根据 (草 案)的通知》 (川财库[2009] 号)和部门决算工作会议精神,结
合本系统实际,现将部门决算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 2009 年部门决算工作。 《2009 年度部门决算报 表》 ,与 2008 年部门决算报表相比“体系不变,格式微调”。总体设 计思路是:按照“科学、合理、简便、适用”的原则,依据新的政府 收支分类科目,加强与部门预算的衔接,注重与行政事业单位会 计制度的衔接,注重与公共财政改革进程紧密衔接,使部门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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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表能全面、准确反映行政事业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完整、真实 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全面揭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 变动情况和事业发展成效,努力提高补充资料表的准确性和有用 性。 各级预算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做到组织落实,人员到位, 保证财务会计人员有充足时间从事会计决算工作,为 2009 年部门 决算报表全面、准确、及时上报提供组织保障。对领导不力导致 决算数据不能按时报送或数据失真,影响全系统汇总上报的,我 局将根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 暂停其预算拨款或预算外资金的拨付。同时要按照省财政厅要求, 采用随机抽查和集中会审等方法,对部门决算数据进行稽核。 二、认真做好决算编审和培训工作。2009 年部门决算编制工 作必须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反映食 品药品监管系统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各级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财 政部和省财政厅会计决算报表统一格式、内容、指标口径及编制 方法,认真做好部门决算编审和报表布置培训工作,努力提高基 层报表填报质量,确保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 一是要做到“一个预算单位、一个独立核算机构、一套决算报 表”。按照“谁编预算,谁报决算”和预算与决算可比性原则,将所 属单位的全部收支统一纳入部门决算报表,便于进行预决算对比 分析。部门汇总决算报表要以所属单位上报并经审核的会计数据 为准,做到数据真实、内容完整、账实相符、账表相符。各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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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市场监督管理局半年工作总结半年工作安排

2020年市场监督管理局半年工作总结半年工作安排 今年以来,区市场监管局以“五大X”建设为引领,以服务发展和市场监管为主线,立足职能扎实做好各项工作,现将上半年主要工作和下半年工作计划报告如下: 一、上半年工作总结 (一)《区政府工作报告》涉及我局任务分解推进落实情况 X.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超过X件。 完成情况:上半年接待知识产权咨询人员达X余人(次);申请注册商标X件,注册X件;发明专利申请X件,授权X 件。至X月底,注册商标拥有量累计X件,发明专利拥有量累计X件,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预计X.X件。 X.新增省市级品牌不少于X个。 完成情况: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名牌评选认定活动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市监质〔X〕X号)文件中的工作安排、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张茅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召开期间答记者问的讲话精神及X年全省质量发展工作会议精神,省、市级品牌评选认定活动已停止,经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准该项任务已取消。 (二)其它工作落实情况 X.突出服务职能,助力辖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是扎实开展助企融资工作。积极引导X谷润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X澳森水刺非织布有限公司等公司办理动产抵押登记X起,融资X万元。 二是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对纳入第一批X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分别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先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X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截止目前,全区市场主体新增X户(其中内资X户,外资X 户,私营X户,个体X户,农民专业合作社X户)。 三是继续推进质量品牌战略。组织辖区X家企业参加第七届X市政府质量奖申报工作;动员帮助辖区企业积极参加第二届X市品牌故事演讲比赛,提升X品牌的知名度、影响力和竞争力,共计X家企业的X件作品参赛,X家企业的X 件作品喜获佳绩,其中X港华燃气有限公司选送的微电影《最后一公里》、演讲作品《倾心为民蓝焰暖心》和X供水集团公司选送的演讲作品《你的名字》荣获一等奖;X供水集团公司选送的征文作品《熠熠青春化热血默默奉献护宜城》荣获二等奖。 四是开展“四送一服”工作。依据《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区贯彻省、市“四送一服”双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按时序推进工作,每月调研走访并对困扰企业发展的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对需要其他部门配合解决的,主动协调、积极推动,确保每个问题有问必答、有答必接、有

食品药品考试带答案与解析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资料 一、单项选择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是根据( C )制定。 C、《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职责,( C ),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和食品检验等技术资源的共享。 C、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 3、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 C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C、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 4、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C )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为公众咨询、投诉、举报提供方便;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C、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 5、下列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B )。B、《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6、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可以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或者(A )。A、餐饮服务场所 7、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A)后,办理工商登记。A、食品生产许可 8、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为(B )。B、3年 9、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C );有发生潜在食品安全事故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C、立即采取整改措施10、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规定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C )。C、培训档案 11、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 A )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A、甲型 12、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A );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A、可以继续销售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食品快速检测产品评价技术规范 (征求意见稿) 1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使用食品(含食用农产品)中农兽药残留、非法添加物质、真菌毒素、食品添加剂、污染物质等快速检测产品时,对其适用性进行技术评价。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和规范对于本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标准,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标准,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ISO/IEC 17025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食品快速检测方法评价技术规范》(食药监办科﹝2017﹞43号) 3术语和定义 3.1食品快速检测产品 食品快速检测产品是指对食品快速检测方法的主要或关键组成进行商品化,用以在现场快速确定一种或多种目标成分的存在或含量。 3.2 基质 指样本中除目标分析物以外的一切组成。 3.3 标准物质 附有权威机构发布的文件,提供使用有效程序获得的具有不确定

度和溯源性的一个或多个特征量值的标准物质。 3.4 参比方法 经过系统研究,清楚而严密的描述所需条件和程序,用于对物质一种或多种特征值进行测量的方法,该方法已经证明具有与预期用途相称的准确度及其他性能。 3.5 假阴性率/假阳性率 用快检产品检测大量样品,将阳性结果/阴性结果判断为阴性/阳性的比率。 4 评价程序(评价方法) 4.1 制定方案 评价机构应根据待评价成分特性和食品快检产品的实验原理、适用范围、性能指标、操作步骤、结果判断、注意事项等相关信息,制定具体的评价方案,包括评价内容及依据、实验室参比方法、产品采集、盲样制备、评价检测、出具结论等内容。 4.2 产品采集 食品快速检测产品应从生产厂商或代理商采购,或从基层食药监部门抽取。从代理商处购买产品的,应获取代理商产品代理资质证明书。采集样品应确保处于保质期内。 4.3 盲样制备 根据待评价食品快检产品特点和实际样品收集情况,确定盲样制备方案。对制备完成的盲样进行编号,并进行均匀性和稳定性检查。 4.4 评价检测 开展评价检测工作前,评价人员应先熟悉待评价产品的检测原理、实验方法等相关内容,开展空白溶剂、目标浓度标准物质溶液、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行政强制工作规程(厦地税发[2012]78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行政强制工作规程》的通知 厦地税发[2012]78号 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现将《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行政强制工作规程》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行政强制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行政强制的实施,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以下简称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述税务行政强制,包括税务行政强制措施和税务行政强制执行。 税务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在税务管理过程中,为防止国家税款流失、证据损毁等情形,税务机关或者税务机关提请有关机关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或者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行政相对人出境的行为。 税务行政强制执行,是指税务机关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纳税义务或者税务行政决定的行政相对人,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强制,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的范围、条件、权限和程序。税务行政强制权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 对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实施除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行政相对人出境以外的行政强制,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第四条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强制应当符合立法目的,不得滥用或者怠于行使税务行政强制权。 第五条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强制应当适当,兼顾公共利益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税收管理目的的,应尽量不实施税务行政强制。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考试试题 (1)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是根据( C )制定。 C、《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职责,( C ),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和食品检验等技术资源的共享。 C、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 3、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 C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C、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 4、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C )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为公众咨询、投诉、举报提供方便;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C、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 5、下列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B )。B、《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6、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可以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或者(A )。A、餐饮服务场所 7、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A)后,办理工商登记。A、食品生产许可 8、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为(B )。B、3年 9、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C );有发生潜在食品安全事故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C、立即采取整改措施10、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规定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C )。C、培训档案 11、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 A )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A、甲型

省食品药品监督局管理平台数字证书办理流程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局管理平台数字证书办理流程 (企业续期) 每个在广东省药监局平台备案过,需要在广东省药监局平台管理业务或者上报数据的单位,都符合申领该应用数字证书的条件。每个单位可以申请一个或者多个数字证书。以下流程对象为:非药店的各类型企业机构。 “续期”指贵单位已经有数字证书,但是希望延长有效期。流程如下: 续期方式分为两种:一、网上续期、二、线下续期(现场办理和快递办理)。流程如下: 一、网上续期 证书需在过期前天内才可进行网上续期申请,如果证书超过有效期,只能快递办理,或者携带相关资料到营业厅前台办理。 网上续期具体操作如下: 双击打开证书网上续期自助手册,按手册指引完成续期。 》》》》》》》 》C A证书网上续期自 助手册 《《《《《《《《 二、线下续期(现场办理和快递办理) 第一步:填写申请表,准备申请需要的资料 ()《广东药监企业数字证书申请表》(见附件,含协议书,一式二份),加盖单位公章; ()生产、经营或执业许可证,或所在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相关主管机构颁发的相关证件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三证合一,则不需提供此项);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如现场办理,须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备查。 ()需要续期的数字证书(电子密钥) 第二步:缴费和递交申请资料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粤价函[]号文件,数字证书的使用年费为: 如续期个证书年费用:*如续期个证书年费用:** 有两种递交资料的办理方式(选其一): 第一种:快递办理

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批准监督条例.doc

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批 准监督条例 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批准监督条例最新版内容是怎么样的呢?下文是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批准监督条例,欢迎阅读! 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批准监督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的审查、批准和监督,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市的五年计划、年度计划的审查、批准和监督。 第三条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市五年计划、年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会)监督本市计划的执行,审查和批准计划的调整方案。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负责对计划及其调整方案的初步审查和计划执行情况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厦门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负责计划的

编制、执行。市人民政府的计划部门(以下简称市计划部门)具体组织计划的编制、执行。 市人民政府应在每个计划年度或五年计划终结前完成下年度 或下个五年计划的编制工作。 第五条经批准的计划和计划调整方案,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 第二章计划草案的初步审查 第六条市计划部门在计划编制过程中,应通知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参加计划编制的主要会议,并于计划草案主要内容送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前,就计划编制的有关情况,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作专题汇报。 第七条市计划部门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的一个月前,将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上年度或上个五年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编制计划的依据及说明; (三)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预测目标和完成目标的措施。 市计划部门还应同时提供: (一)主要投资、建设项目概况; (二)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或项目总投资额相当于市本级当年可支配财力百分之五以上的重点建设项目的 可行性论证材料; (三)初步审查所必须的其他材料。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厦地锐发[2001]7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1.01.19 【实施日期】2001.01.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地方税务局企业 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地锐发[2001]7号2001年1月19日)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稽查局、计算机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完善我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管理,明确责任,更好地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厦门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为规范完善和加强我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提高汇算质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8]182号)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印发的《福建省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闽地税政二[1999]37号)等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以企业会计核算为基础,以税收法规为依据。 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从开始生产、经营年度起,都应按照《条例》、《细则》及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一)年度申报期限 1、纳税人从开始生产、经营年度起,都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分别简称《条例》、《细则》)等有关规定,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从1996年度汇算清缴开始,实行汇算清缴改革的企业自行汇缴的中报期可暂延长到2月底。对试行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上市股份公司和部分资产、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企业自行汇缴的申报期可暂延长到4月底。 2、纳税人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亏损或处于减免税期,均应根据《条例》、《细则》及有关规定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人已按规定预缴税款,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应在申报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 )的有关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逾期未申报又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7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方案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7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方案 根据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2017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方案的通知》(x市场监管消〔2017〕x 号),结合新区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区局成立“315”活动领导小组。 组长:李xx 副组长:张xx、苑xx 成员部门:法规处、行政审批处、市场合同监督管 理处、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和直销监督管理处、商标广告 监督管理处、消费者权益保护处(投诉举报中心)、质量监督管理处、标准计量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认证 认可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处、食品安全监管处、药品 化妆品监管处、医疗器械监管处、办公室、宣传教育处、区消费者协会筹备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 二、活动内容 (一)开展消费维权系列宣传活动。围绕“网络诚信消费无忧”年主题,以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产品质量法》、《食品

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为重点,按照“小型分散、灵活多样”的原则,联合各相关职能部门、部分企业和投诉站,采取进社区、企业、商场、超市、学校、投诉站(消费维权服务站)等多种形式,分别组织开展“315”宣传咨询活动;以“关注妇女儿童消费安全”为主题,开展妇女儿童消 费安全宣传活动;与xx时报社深度合作,开办《xx消费》每月专栏和“315”特刊;通过电子显示屏、布标、广告牌、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传递消费维权新理念,倡导 网络诚信新主张,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增强法 律和自我保护意识,营造安全无忧,健康和谐的消费环境。(责任部门:各分局、各相关直属机构、区消费者协会筹备组) (二)召开“315”活动座谈会。围绕“315”活动重点,结合辖区特点和工作实际,组织消费者代表、消费 维权服务站、投诉重点企业等召开“315”活动座谈会。针对新常态下消费新热点、新模式、新主张,围绕投诉 难点和突出问题共同探讨研究,进行经验交流,广泛征 询建议,谋划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新举措,将消费维权关 口前移。(责任部门:各分局、各相关直属机构)(三)开展形式多样的消费教育引导活动。以宣传法律法规和普及业务知识为核心,与市检验检疫局、食品 检测等专业机构、社区管理部门共同开展食品安全知识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举办XXXX厦门市中小企业服务博览会的通

关于举办2010厦门市中小企业服务博览会的通知 各相关协会、商会、中介服务机构,有关企业: 为帮助中小、民营企业尽快渡过危机、提升竞争力,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将于2010年4月18—19日举办2010厦门市中小企业服务博览会(以下简称博览会)。博览会将以服务展区、论坛、推介会为载体,为中小企业与服务机构提供沟通、交流、对接平台(活动方案详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2010年4月18—19日 二、地点:厦门国际会议展览中心 三、活动内容 博览会活动分为3部分:一是,开幕仪式。举行2010年度厦门成长型中小企业的授牌仪式等活动。二是,设置商机馆和服务馆,内设综合服务、融资服务、管理咨询服务等8个服务展区。三是,举办以“两岸合作、融资服务、市场商机、管理提升”为主题的10多个论坛、研讨会、报告会。 四、报名办法 (一)拟参展单位根据服务内容选择服务展区,向各服务展区承办单位报名,并填写《2010厦门中小企业服务博览会参展申请表》,

于2010年3月26日前传真至各承办单位。 (二)各服务展区承办单位联系方式: 附件:2010厦门中小企业服务博览会方案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2010厦门市中小企业服务博览会方案 一、主题 海峡两岸携手合作、共助中小企业发展 二、目的 帮助中小、民营企业尽快渡过危机、提升竞争力,“博览会”以“整合社会资源、搭建交流平台、提供优质服务、实现多方共赢”为宗旨,以营造良好的中小、民营企业运行和发展环境为目的,打造我市7万多家中小、民营企业享受服务的盛宴。 三、组织机构 主办: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厦门市财政局 承办:厦门市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厦门市中小企业管理办公室、厦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媒体支持:厦门日报、厦门中小在线 四、地点 厦门国际会议展览中心 五、时间 2010年4月18日(8:00—17:00),19日(8:00—12:00) 六、活动内容 “博览会”活动分为三部分: 1、开幕仪式。地点设在国际会议展览中心1楼大堂。 2、服务展区。地点设在国际会议展览中心1楼C展厅和D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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