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新区河长制管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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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新区河长制管理文件

中共无锡市新区工作委员会

无锡市人民政府新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无锡新区“河长制”全覆盖

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功能园区党工委、管委会,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河长制”全覆盖管理工作,从制度上全面强化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全面提升水环境质量,确保断面水质持续改善和水环境治理持续加强,根据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河(湖、库、荡、氿)长制”全面加强河(湖、库、荡、氿)综合整治和管理的决定》(锡委发[2008]55号)的文件精神,并结合新区近两年来“河长制”全覆盖管理工作执行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对《无锡新区“河长制”全覆盖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和扩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无锡新区“河长制”全覆盖管理办法(修订稿)》(锡新发[2009]41号)同时作废。

特此通知。

中共无锡市新区工作委员会

无锡市人民政府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0年3月15日

无锡新区“河长制”全覆盖管理工作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河长制”全覆盖管理工作,从制度上全面强化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全面提升水环境质量,确保断面水质持续改善和水环境治理持续加强,根据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河(湖、库、荡、氿)长制”全面加强河(湖、库、荡、氿)综合整治和管理的决定,结合新区近两年来“河长制”全覆盖管理工作执行实际情况,特对《无锡新区“河长制”全覆盖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河长制”全覆盖管理工作总体要求是实行属地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功能园区、各街道应根据“以块为主、属地负责”的管理责任体系,对所辖河道全部落实“河长制”管理,区领导担任区级以上河道河长,各功能园区、各街道、各村(居、社)级领导担任园区、镇、村级河道河长,实行分级挂钩管理。“河长”作为“河长制”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断面水质达标负第一责任,对所负责河道(含所分工包片地区)的水生态、水环境持续改善和断面水质达标负领导责任,牵头组织所管河道综合整治方案的制定、论证和实施,狠抓工作推进,强化横向协调,落实长效管理。

第三条根据河道整治规划和综合治理方案,按照“目标明

确、时序合理、安排科学”的原则,制定分阶段整治目标和断面水质达标任务,扎实有效推进,积小胜为全胜。全区“河长制”管理工作的总体目标:到2010年底,彻底消除辖区内河道黑臭现象;到2012年,全面完成全区河道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60%的河道达到水功能区水质要求;到2015年,全区所有河道水质都能稳定达到水功能区水质标准要求。其中,2009年河道水质达标率超过50%的功能园区、街道,达标率要逐年提高10%以上;低于50%的,要逐年提高20%。

重点目标:确保国家和省太湖流域“十一五”目标考核断面、江苏省小康社会水域功能区考核断面、主要入湖河道的水质持续稳定改善、按期达标。

第四条河长应树立“此河我负责”的责任感,认真做好河道污染现状的调查摸底工作,掌握情况,建立档案,切实做到心中有数,增强整治工作的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在明确治理责任、明确“河长”分工,全面调查摸清属地河道污染现状及其成因的基础上,按照尊重规律、科学治水,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因地制宜、一河一档的原则,制定科学系统、针对性强的整治规划和治理方案,明确关键治理路径和水质达标时限。重点落实截污纳污、排污口封堵、河道水面保洁、河道清淤、河岸两侧50米范围内违章建筑拆除、岸脚垃圾收集清运管理和生态修复工作。

河道管理总体要求须做到“三不三要”:污水不排、垃圾不倒、违章不搭、底泥要清理、生态要修复、河面要保洁。

第五条建立由管委会党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监察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规划建设环保局、地方经济贸易局、城市管理局、城投公司、高新水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新区“河长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功能园区、街道、区机关各相关部门实施“河长制”管理、推进河道综合整治和长效管理的总体指导、统筹协调、督促检查和考核验收。各功能园区、街道要相应成立“河长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村(居、社)委建立工作小组,对所辖河道实施“河长制”全覆盖管理,明确整治任务,落实长效管理措施。

新区经济发展局负责做好清河行动综合整治项目的论证、服务、立项工作。

新区规划建设环保局根据“清河行动”要求及时做好规划手续的办理和有关指导协调工作,负责制定黑臭河道的界定标准,牵头组织黑臭河道现状情况摸查,确定“清河行动”整治名单;负责对未截污纳管企业的废水排放监管工作,监督企业限期整改,达标排放;加强对未截污纳管单位、住户的监督力度;负责做好排污口的封堵工作;督促整治河道周边的排污企业做好内部整改和纳管工作;同步制定污染源监督管理办法;负责水质监测,每

月定期向区“河长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断面水质监测结果”的报告;负责以黑臭河道治理为重点推进截污管网建设,完善截污方法和措施,实现全区污水管网全覆盖;优先实施“清河行动”涉及地区排水达标建设,确保黑臭河道所在片区排水达标。

新区地方经济贸易局负责牵头区“河长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加强工作统筹、组织、协调和服务;负责制定水系规划;牵头编制黑臭河道的综合整治方案;组织实施河道清淤;负责组织实施和督查功能园区和街道的河道保洁、长效管理;协调负责做好调水引流工作。

新区财政局负责根据“清河行动”计划,确保相关建设资金按照工程进度和合同要求及时拨付到位;负责建立“河长制”管理保证金专用账户并按照相关配套要求落实区级财政资金。

新区城市管理局负责河岸两侧50米范围内违章建筑和收旧收废点的取缔工作;负责岸脚垃圾收集清运和中转平台建设工作。负责做好高新区河道“河长制”全覆盖管理工作和高新区河道的保洁工作。

新区监察局负责“河长制”管理工作的督查工作;负责“河长制”管理的问责工作。

第六条河道断面考核内容

(一)断面数量

新区断面监测河道范围调整到96条河道,包括:2条省级河道、2条市级河道、15条区级河道、55条镇级河道、22条村级河道。河流水质断面(以下简称断面)共109个,包括:1、江苏省小康社会水域功能区考核断面(2个);2、无锡市河(湖、库、荡、氿)考核断面(9个);3、无锡市生态市建设111水域功能区监测断面(5个);4、新区主要河流支流水质监测断面(92个)。

(二)各断面考核指标

1、江苏省小康社会水域功能区考核断面考核指标为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汞、铅、挥发酚、石油类共9项。

2、无锡市河(湖、库、荡、氿)考核断面考核指标为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共4项。

3、无锡市生态市建设111水域功能区监测断面考核指标为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汞、铅、挥发酚、石油类共9项。

4、新区主要河流支流水质监测断面考核指标为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共4项。

(三)监测频次

1、江苏省小康社会水域功能区考核断面每周监测六次。以每月有效监测数据的平均值作为考核该断面是否达标的依据。

2、无锡市河(湖、库、荡、氿)考核断面每周监测一次。以每月有效监测数据的平均值作为考核该断面是否达标的依据。

3、无锡市生态市建设111水域功能区监测断面每周监测一次,以每月有效监测数据的平均值作为考核该断面是否达标的依据。

4、新区主要河流支流水质监测断面每月监测一次,以每月有效监测数据作为考核该断面是否达标的依据。

第七条各河河长每半月应至少到现场调研察看一次,推进河道综合治理工作。每月应根据监察、环保、水利、城管等部门有关通报资料,进行综合分析。

第八条“河长制”管理考核小组根据年度考核得分,对相应的河长和责任板块负责人实施严格奖惩。对表现突出的个人和地区负责人,给予必要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并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考核得分靠后,且所属河道水质恶化的责任人,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特别是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没有完成下达考核要求,影响工作大局的;对整治不力、拖延懈怠、推诿塞责的,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作出检查、责成公开道歉。对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具体考核办法由管委会另行制订。

第九条新区其它村(居、社)委范围内的小河道、“断头浜”

等一并纳入河长制管理,由所在功能园区、街道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条本办法由新区水利和环保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0年3月10日起实施。

附件:一、无锡新区“河长制”全覆盖组织管理体系

二、各功能园区、街道“河长制”断面监测河道责任河长名单及水质控制目标

三、各功能园区、街道未纳入断面监测河道管理体系

河长制湖长制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技术指引-水利部

附件2 河长制湖长制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技术指南 水利部推进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水利部信息中心 2018年1月

目录 一、总则 (1) (一)编制目的 (1) (二)适用范围 (1) (三)编制依据与引用标准规范 (1) 二、总体架构 (2) (一)基本组成 (2) (二)基础设施 (4) (三)数据资源 (4) (四)应用支撑服务 (5) (五)业务应用 (5) (六)业务应用门户 (5) 三、河长制湖长制管理数据库 (5) (一)一般要求 (5) (二)基础数据库 (7) (三)动态数据库 (7) (四)属性数据库 (8) (五)空间数据库 (8) 四、河长制湖长制管理业务应用 (9) (一)一般要求 (9) (二)信息管理 (10)

(四)巡河管理 (11) (五)事件处理 (12) (六)抽查督导 (12) (七)考核评估 (12) (八)展示发布 (13) (九)移动服务 (14) 五、相关业务协同 (15) (一)一般要求 (15) (二)水文水资源 (16) (三)水政执法 (16) (四)工程管理 (16) (五)水事热线 (17) 六、信息安全 (17) (一)一般要求 (17) (二)物理安全 (18) (三)应用安全 (18) (四)主机安全 (19) (五)网络安全 (20) (六)数据安全 (20) (七)安全管理 (21) 七、其他要求 (22)

(二)河湖分级名录建设 (23) (三)数据更新 (24) (四)数据交换 (24)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精神,为全面推进和规范河长制湖长制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完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技术指南。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国各级河长制湖长制管理信息系统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等。 (三)编制依据与引用标准规范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 《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厅字〔2017〕51号); 水利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实施方案的函(水建管函〔2016〕44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 《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

河长制管理平台

河长制管理平台 一、项目建设背景 我国江河湖泊众多,水系发达,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共45203条,总长度达150.85万公里。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粗放型经济发展方式不可避免地带来了“先污染、后治理”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河道的管理以及治理就愈加的困难,因此建立健全水环境保护长效机制,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维护水生态安全,以治水为突破口推进转型升级,为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现代化浙江提供坚实的环境保障,“河长制”就应运而生。 二、建设目标及总体任务 1、建设目标 河长制管理平台的总体目标是:建成覆盖全市的以信息采集、信息共享、信息管理、移动办公、数据分析与决策支持系统为核心、标准规范和政策法规为保障的水利信息化、智能化平台。实现信息采集处理规范化、信息传输快速化、准确化,预警预报准确化、及时化,决策科学化和可视化,行政办公自动化、无纸化。建成的系统高效可靠、实用先进、资源最大程度共享,具有国内领先、国际先进的水平,为水行政、防汛抗旱指挥、水资源综合利用、水环境保护等决策与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和现代化的手段。大大提高市水利事业活动的效率和效能,实现水利管理和行政的现代化

2、总体建设任务 河长制管理平台共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利用微信平台 展示河道的基本信息、政务公开以及相关的新闻动态、法律法规、投诉建议等信息;第二阶段,利用APP进行移动化办公,河长可以通过APP查看自己辖区内的河道信息,河道状况,以及市民的投诉建议等,并对这些内容进行及时的在线审批。 河道投诉流程:

第三阶段,统计分析与决策,通过对市内的河道信息进行整理与归纳,并将这些数据通过折线图、柱状图、等图表的形式展示出来,能够给决策者提供数据支持。能够更加科学合理的对的河道进行整治。 三、技术要求 1、平台稳定性 作为市河长制管理平台,是水利局对外的一个服务窗口,系统的正常使用都依赖于公众平台的稳定性。因此,选择可靠、稳定的公众平台,采用成熟的技术,规划合理的系统结构都应该是公众平台建设的首要问题。 2、人机交互 微信平台的各类人机交互操作、信息查询、图形操作等应实时响应;信息查询、操作、输入界面用图形、文字和数据三种方式在微信平台上展现;系统的操作要求简单易用,帮助信息详实、实用。 3、数据库实现 数据库结构的设计符合需符合水利业务相关技术规范,数据库性能能够满足系统时效性要求,信息采集入库时效<5分钟,实时信息查询响应速度<5秒,复杂信息统计查询响应速度<10秒。 四、意义和价值 通过建设河长制管理平台,不仅能够使案件办理周期得到缩短,且共享更及时、取证更方便、流程更简化、反应更快捷、监管更有力,进一步提高了河道管理和治理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河道治理河长制水质监测系统方案

河道治理河长制水质监测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江河湖泊具有重要的 资源功能、生态功能和经济功能,是最重要的水源,也是人类赖以 生存的基础。 为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保护工作,落实属地责任,健全长效机制,12 月 11 日,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 28 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 《意见》要求建立由党政主要负责同志领导的省、市、县、乡“四 级河长体系”,确认了六方面的主要任务:加强水资源保护、加强 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加强水污染防治、加强水环境治理、加强 水生态修复和加强执法监管。 《意见》对河湖水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其指导下,北京、上海、江苏、福建、浙江等地纷纷推出了地方性“河长制”《实施细则》 和《实施办法》,打响了污染防治、河道治理、建立河道管理保护 长效机制的攻坚战。 1.2河道治理与长效监管

河道治理是“河长制”的重要工作内容,上海市《关于本市全面推 行河长制的实施方案》中,提出了 2017 年底,实现全市河湖河长 制全覆盖,全市中小河道基本消除黑臭,水域面积只增不减,水质 有效提升;到 2020 年,基本消除丧失使用功能(劣于Ⅴ类)水体,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升到78%,河湖水面率达到 10.1% 的工 作目标。 与短期的河道治理相比,河道水质的长效管理持续时间更长,涉及 部门和行业更多,协调和管理难度更大,是河湖管理保护中的一个 难点。缺乏有效的河道水质长效监管解决方案,业已修复的河道也 容易被再次污染,黑臭反弹,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1.3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适用于全国领域内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

河长制信息管理与服务系统功能介绍

河长制信息管理与服务系统功能介绍 一、系统简述 该系统全面覆盖了河长制工作的各个方面,从基本的水质、水量、视频的监测,到数据的存储、查询和展示;从组织体系的建立,到目标任务的层层分解落实,再到监督考核;从河长巡河,到群众参与,再到跟进核实处置和最终反馈问题上报人,对河长办工作起到全面支撑作用。与目前全国范围内以数据查询和巡河功能为主的同类产品相比,是功能最为全面的河长制信息平台。 功能结构图如下:

二、系统功能介绍 1.首页 首页是宣传河湖长制建设成果的窗口,用户可通过首页提供的新闻分栏,对轮播的新闻及展播的宣传视频进行查看。 2.综合展示 综合展示主要用于展示与河长制有关的各类专题地图,以全三维电子沙盘的形式,直观、形象地展示山川、河湖、植被、工程等自然地貌、生态环境和保护治理措施,用户可将需要展示的内容,自由、灵活地配置专题图,专题图可保留在本地计算机,也可以上传发布实现共享。

3.河长制名录 河长制名录不同于简单的手机通信录,包括了河长名录、河湖名录、成员单位名录、督查名录、社会督察员名录,包含了河长上下级关系。用户通过河长制名录除可直接拨打联系人电话外,还可实现多级河长关联查询,全面体现组织体系到位的工作要求。

4.动态监测 动态监测包括了水质监测、水量监测及水污染监测,通过物联网技术和移动互联网技术对河湖水质、水量、水污染情况进行实时感知监测,一旦超限及时报警。同时,用户还可通过基于大数据的人工智能识别图像技术,对河湖特定位置的情况进行实时视频监控,自动发现河面垃圾及违法捕鱼、采砂等行为。 4.1河湖水质监测 水质监测具有水质监测站点位置查询、水质动态监测数值查询和超限报警功能。

“互联网+河长制”信息化解决方案

“互联网+河长制”信息化 解决方案 深圳市××××××××××有限公司 2018 年 9 月 17 日

1系统概述 1.1建设背景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粗放型经济发展方式不可避免地带来了“先污染、后治理”模式。而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对环境质量的需求也在不断提高。 河湖作为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河湖管理保护是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各类事件、部件,上下游、左右岸、 多层级、多区域和不同行业。传统的河湖管理存在问题发现不及时、管理对象不清、专业管理部门职责不明、协调成本高、数据缺乏等问题。河湖环境污染表象在河里,但问题根源在岸上,从根本上改善河湖水环境质量的有效途径是落实属地政府的环境管理责任,构建“政府主导、属地负责、行业监管、专业管护、社会共治”的河湖管 理体制机制。为认真落实各级党委、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动员全社会参与水环境治理,建立健全水环境保护长效机制,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维护水生态安全,以治水 为突破口推进转型升级,为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现代化提供坚实的环境保障, “河长制”就应运而生。 1.2建设目标 河长制河湖管理机制主要有利于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建立协调联动 机制,发挥全社会维护河道水生态环境的积极作用。 结合河道管理和河长制实际特点,以河长任务为核心、以河湖管理的精细化 为重点,以社会化参与为补充,充分利用云计算、大数据、GIS 技术,采用互联 网+思维,建立“河长制”信息系统及运行机制,实现“信息技术标准化,信息 采集自动化,信息传输网络化,信息管理集成化,功能结构模块化,业务处理智能化”。 1.3建设内容 1)河长业务管理系统

河长制管理信息系统升级建设探讨

水 2019.10中国水利 一、河长制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现状 当前,水利部和地方各级河长办正在积极推进河长制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浙江、上海、山东、广东等省级河长制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已经上线运行并取得了较好的实施效果。河长制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中面向各级河长办、河长、巡河员、社会公众等不同用户,开发了计算机客户端管理信息系统、河长APP 、巡河APP 、微信公众号等部分,每个部分既可独立运行又能互联互通,业务模块主要包括信息管理、信息服务、巡河管理、事件处理、抽查督导、考核评估、展示发布、移动服务等。 二、存在的主要不足和差距 虽然河长制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已经取得较为显著的成效,但离全面智能化应用和技术支撑河流系统治理还有很大的差距。 1.透彻感知不足 透彻感知是通过全方位、全对象、全指标的监测,为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提供多种类、精细化的数据支撑,是实现智慧社会的前提和基础。河长制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既需要采集水质、水量、水位等水环境主要特征指标,也需要采集相关工程状态、位置及外部环境等数据。水环境监测数据是评价河湖健康与否的重 要参数,监测断面选取的科学性、监测结果的准确性等关乎水环境状况的客观准确评价,监测的及时性也影响突发应急方案的有效实施。当前,水量、水质等自动监测站受投资费用高、运行维护难度大等因素的制约,存在监测站点数量少、自动化程度低等问题,总体距离透彻感知的要求还较大。 2.深度整合不够 河长制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需要水利、环保、国土等部门进行数据、业务与基础设施的深度整合,形成合力。但从信息化需求来源角度看,尚未全面实施政府层面的统一信息化建设规划、计划或部署,各部门的信息化建设需求主要来自自身的业务职能,缺少统一的战略布局,信息化建设与各自特点对接不充分,系统间不能形成合力。 3.智慧应用不多 智慧应用是指对各类调控、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行为现象进行识别、模拟、预测预判和快速响应,推动政府监管更高效、社会管理更精准、调度运行更科学、应急处置更快捷、便民服务更友好。当前河长制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还停留在基础信息管理与报送、业务信息统计与查询、信息发布展示等信息化初级阶段,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等应用不多,不能满足河长制管理的需求。 4.泛在服务欠缺 当前,河长制管理信息系统主要 用户包括各级河长、各级河长办、巡河人员和社会公众,系统提供的服务产品和服务能力较为单一,缺乏向各行业和各类用户提供泛在服务的能力。进行河流系统治理需要各行业各类用户尤其是科研及规划设计部门的广泛参与,方便这些单位从事综合规划、河湖整治规划、生态治理规划、河湖管理创新体制机制研究等工作。 三、系统升级建设的策略 在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的背景下,总结分析河长制管理信息系统的前期建设成果与不足,探讨河长制管理信息系统升级建设的目标与重点,对推动信息化新技术在河长制管理中的应用,提升管理水平和促进河流系统治理是非常有意义的。 河长制管理信息系统升级建设要抓住为河长制管理提供全面的技术支撑和保障这个关键点,突出智能化应用对河长制管理定位的吻合度、对各类事件透彻感知的支撑度,对各项业务功能需求的满意度,完善政务、民生、执法、监督等方面的服务支撑手段、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改善服务体验,推动河长制管理任务的落实。河长制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既包含有基础信息报送、地方河长工作支撑、宣传与社会监督、其他水利业务信息共享等方面基础性功能需求,又包含能为河湖系统治理提供强有力的数据支撑和智慧应用的拓展 收稿日期:2019-03-13 作者简介:徐永兵,高级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水利信息化与自动化。 河长制管理信息系统升级建设探讨 徐永兵1,马玉扩2 (1.山东省水利勘测设计院,250013,济南;2.山东省水利厅,250013,济南) 关键词:河长制;管理信息系统;应用中图分类号:TV85+TP39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0-1123(2019)10-0021-02 河长制湖长制特刊 · 地方实践21

河道管理处河长制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项目招投标书范本

附件:

锦州市直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服务类) 项目名称:锦州市河道管理处河长制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项目编号:JZFWCS 锦州市直政府采购中心 年月

目录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 (6) .采购条件 (6) .项目概况与采购范围 (6) .合格供应商资格、资质要求 (6) .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6)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领取 (6) .响应文件的递交 (7) .磋商会议 (7) .发布公告的媒介 (7) .联系方式 (7) .确认签字 (7)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9)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9) 供应商须知正文 (13) .总则 (13) . 概述 (13) .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3) . 采购范围、工期时限和质量要求 (13) . 供应商资格、资质要求 (13) . 费用承担 (14) .保密 (14) . 语言文字 (14) .计量单位 (15) .踏勘现场 (15) .偏离 (15) .竞争性磋商文件 (15) .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 (15) .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询问和答复 (15) .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6) .响应文件的编制 (16) . 响应文件的组成 (16) . 报价 (17) . 报价有效期 (18) . 磋商保证金 (18) . 响应文件的编制要求 (19) . 响应文件的装订、签字、盖章、修改 (19) .响应文件的递交 (20) . 响应文件的密封 (20) . 响应文件的递交 (20) .磋商会议 (20) .磋商会议时间 (20)

. 磋商会议地点 (21) .评审 (21) .磋商小组 (21) . 评审原则 (21) . 评审 (21) .确定成交 (22) .成交候选人的推荐和确定 (22) . 成交通知 (22) .签订合同 (22) .履约保证金 (23) .. 质量保证期和质量保证金 (23) .纪律和监督 (23)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纪律要求 (23) . 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25) . 对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 (26) .其他要求: (26) .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27) .询问、质疑和投诉 (27) .扰乱政府采购秩序的行为及处理 (28) .以下是扰乱政府采购秩序的行为: (28) . 处理办法 (28) 履约和验收 (28) 第三章评审办法 (29) 评审办法前附表 (29) 评审办法正文 (31) .审查方法 (31) .审查标准 (31) . 资格资质性审查标准 (31) . 符合性审查标准 (31) . 技术审查标准 (31) . 商务审查标准 (31) .审查程序 (31) . 资格资质性审查 (31) . 符合性审查 (32) . 技术审查 (32) . 商务审查 (32) . 通过四项审查的供应商还不得存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形: (32) . 评审、磋商要求 (32) . 响应文件的澄清 (33) .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及要求 (34) . 编写评标报告 (36) . 重新评审 (37) . 评审结论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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