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体系》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绩效测量和监测初探

《管理体系》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绩效测量和监测初探
《管理体系》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绩效测量和监测初探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绩效测量和监测初探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是系统化、程序化和高度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科学管理体系。体系内有严格的三级监控机制。其中绩效测量和监测与事故、事件、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措施两者结合,构成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第一级监控机制。它是评价体系内各部门/单位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是否有效并防止事故、事件和不符合再次发生的关键。

绩效是用人单位根据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目标,在控制和消除职业安全健康风险方面所取得的可测量的结果。绩效测量和监测程序应通过提供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活动(定性)和结果(定量)两个方面的测量,实现对各部门/单位职业安全健康目标实施与实现程序以及风险控制效果的监测,保证实施过程不偏离方针、目标所规定的方向。

1 测量范围

按《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以下简称《审核规范》)要求,测量范围应覆盖所有要素,满足以下要求:

(1)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结果;

(2)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和良好的作业实践;

(3)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目标;

(4)不符合的处理;

(5)设备测试和校准记录(包括承包方的);

(6)培训记录(包括承包方的);

(7)管理部门或管理者的总结报告。

2 主动测量

重视主动测量,充分发挥各部门/单位的作用,推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健康发展。主动测量用于检查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健康活动的符合性。

2.1 绩效测量和监测的重点是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结果中与重大风险控制有关的内容,即管理方案的执行情况和体系文件中与重大风险控制有关的运行标准的符合情况。同时,在运行过程中应明确消除了多少危害,新发现了多少,有多少已降级,采取了多少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和对体系运行投入了多少资金等,是否把危害的动态管理和措施的持续改进上升为新的安全管理手段。

2.2 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符合性监测

各单位应充分获取、识别并掌握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对此,各单位应明确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是否覆盖了产品生产、服务和销售等范围;是否为最新有效的版本;是否按要求执行;是否对有关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进行了定期评价;是否对存在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问题采取了纠正和预防措施。另外,应明确用于评价职业安全健康状况、调查职业安全健康事件或失败、支持有关职业安全健康决策的统计或其它理论分析技术是否科学、合理等。

2.3 培训效果的测量和监测

各类培训(包括初期培训、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培训、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的培训以及对相关方培训等)可能有考试、考核,但真正反映培训具体效果的是员工是否把培训的内容应用到实际工作中;是否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是否由“要我安全”变成“我要安全”;重大生产事故、设备事故、人身事故和其它未遂事故是否正在消除或杜绝;是否把辨识危害当成了自觉行动;是否在工作中发现危害后主动采取措施控制;是否在遇到问题后从相关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中找答案;有关职业安全健康建议的数量是否逐月增加等。答案若是肯定,我们建立体系进行培训的目的就达到了。

2.4 测量和监测

2.4.1 作业条件监测

对例行监测点,按监测计划和频率实施监测。对在危害辨识时已辨识出具有危害,但又未列入例行监测的岗位,各单位应根据风险程度的不同,参照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监测对象和监测频次,以测量员工在化学、生物或物理等因素(如挥发性有机物、粉尘和噪声等)中的暴露情况,然后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相比较,如果

结果超标,就应确认是否采取了控制措施,措施是否有效等。如某处粉尘和噪声超标,要把增加个体防护(给员工配备防尘口罩和防噪耳塞)同设置除尘器、加双层门窗等结合起来。

2.4.2 特殊装置或设备的检测

各单位应根据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的结果、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对特种设备(如锅炉、压力容器等)和装置制定监测计划和检测频率,并认真实施和记录。对检测不合格的设备、装置应及时处理,否则,应挂禁用标志并严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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