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环境法的比较

中美环境法的比较
中美环境法的比较

中美环境法的比较

一、美国环境法的简介

要想对中美环境法进行比较,首先要对美国的环境法律制度有一个大概的了解。在1970年之前,美国还没有实体的环境法。一些环境问题,诸如矿采、公害等问题均采用案例法的方式,根据民法处理。1970年,随着环保运动的兴起,美国创建了环境保护局,并修订了清洁空气法(Clean Air Act)。随后,美国相继建立了净水法、现代安全饮用水法、农药法、有毒物质控制法等等法律。

在有关环境法的立法和诉讼实践中,考虑到环境污染会对公众权利造成伤害,美国的环境法主要是联邦立法,由美国环保署(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下简称EPA)主持立法,各州必须遵循联邦的立法,并建立各州相应的环境法。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州立法的标准,可以高于联邦立法。比如,由于加利福尼亚州汽车尾气污染严重,空气质量无法达到联邦规定的标准,加州对汽车尾气的排放标准进行了单独立法,其要求高于联邦的标准,以减少汽车尾气排放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在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创建相关环境法律的过程中,对相关的环境问题,美国各界和相关部门进行了大量的理论研讨和详细研究。比如,制定环境法背后的动机,究竟是生态学的、科学的、自然的、还是伦理或者是宗教的?解决问题的方法,应该是经济学的、政治学、法律学的,或者是神学的。对环境问题的解决应该是现实性的,还是长远性的。是牺牲我们目前的利益,实行严格的环保法律;还是及时行乐,无限制的消耗资源,牺牲环境,不去考虑子孙后代的未来。美国是自由的资本主义国家,在考虑的环境问题时,自然首先考虑应用经济学手段进行解决,这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有效的。但是,环境问题不是个体的问题,环境污染是对公众的公权利的侵害,这种公共权利需要政府立法予以解决,因此美国政府在环境立法和实施的过程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美国的法院系统,通过对法律的解释,也对环境法的实施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人们可以通过清洁空气法来了解美国的环境法是如何立法和实施的。在清洁空气法中,首先需要确定的是什么是需要控制的空气污染物。某种空气污染物的确定过程是很复杂的,往往需要受害者、环保组织、企业、政府组织参与协商甚至诉讼确定,因为牵扯各方面的利益,最终往往需要法院进行裁决。目前美国已经确定了五类空气污染物:它们是一氧化碳、大粒径的固体或液体颗粒物、氧化硫类、氧化氮类和烃类。美国空气清洁法的第109节授权美国环保局对公共健康和财产造成危害的污染物制定《国家空气质量标准》(National Ambient Air Quality Standard,简称NAAQS)。除上述五类空气污染物外,EPA还建立了铅的N从QS。N从QS分基本标准和高级标准两类。根据《清洁空气法》第110(a)(1),在NAAQS颁布后的9个月内,美国各州需要向EPA提交实现该标准的州计划。EPA根据《清洁空气法》第110(a)(2)节批准各州的计划,从而确定各州的州实施计划(State Implementation Plan-SIP)。NAAQS中的基本标准,要求各州在3年内实现。对高级标准要求在合理的时间内达到。

2007年在麻省申诉EPA(Massachusetts v. EPA)的著名案件中,美国最高法院裁定二氧化碳是一种空气污染物。根据《清洁空气法》,EPA需要制定二氧化碳的《国家空气质量标准》。目前美国各界对如何确定该空气质量标准争议很大。EPA和布什政府一直强调,由于二氧化碳排放是全球性的问题,美国不愿单边率

先承担责任,故对温室气体的控制和《京都协定》的签订一直采取消极的态度。但是,随着环境问题越来越严峻,美国各界要求控制该有害气体的呼声越来越高。美国的许多州对联邦政府在环境保护上的不作为行为表示不满,一些州政府还对EPA进行了多例法律诉讼,以敦促政府加强环境保护的力度。

水污染的主要污染源是工业用水、城市用水和农业用水。污染水源可分为管道排放水源和非管道排放水源。美国净水法规定,所有管道排放水源,必须符合污染物的排放要求。所有未经许可的超标污染物的排放,视为违法行为,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

在环境法的不断完善过程中,一个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是依据什么来制定各种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在实践中,美国环境法确定了以下几种评价标准,主要有:以不危害人体健康为标准,在很多情况下,采用的是风险评价标准;技术评价标准;成本效益评价标准等等。

有毒物质的控制是美国环境法的另一大领域。有毒化学品最早引起公众的广泛注意是由于农药。管制农药的最主要的联邦法律是1972年为实施《联邦农药环境控制法》而制定的《联邦杀虫剂、杀菌剂和杀鼠剂法》(Federal Insecticide,Fungicide and Rodenticide,简称FlFRA))FIFRA经过1975、1978、1988、1990和1996年五次修订,目前已经成为在美国境内销售和使用农药的法律框架。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一种农药只有在其“一般不会对环境产生不合理的有害影响”的条件下才可以获得EPA的允许。“对环境不合理的有害影响”的定义包括“考虑到使用任何农药对经济、社会、和环境的成本和收益,对人或环境的任何不合理的风险”。除了极少数例外,《联邦杀虫剂、杀菌剂和杀鼠剂法》禁止销售、散布、和专业使用未经注册的农药(第136a(a)和136)(a)(r)节)。联邦政府还通过了《有毒物质控制法》(Toxic Substances Control Act)以防止在生产、加工、散布、使用和处理除药物和农药外的化学物质时涉及的“对健康或环境的不合理的风险损害”。

在1976年美国通过了《资源保存和恢复法》(Resource Conservation and Recovery Act,简称RCRA),此后的1980年通过了《全面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Comprehensive Environmental Response,Compensation and Liability,简称CERCLA)。RCRA是前瞻性的法律,它的主要目的是创立一种调控机制以控制将来废弃物的处理、储存和处置活动。它同时还调控对健康和环境的“即将来临的和基本的危险”。CERCLA主要是后瞻性法律,它确定了清理被污染场所的法律责任,造成污染的当事人,需依法清除污染物。

为了有效的实施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EPA还制定了一系列信息披露和数据库建立的法律条例。例如:《国家环境政策法案》(National Environmental Policy Act,简称NEPA)、《联邦有毒物质释放目录》(Federal Toxic Release Inventory)等。

最后,需要强调的一点是,对于美国的各项环境立法,公众的参与程度非常高。比如,一些严格的环境立法,就是在环保主义者的强烈要求下建立的。而一旦法律确定下来,有很强的约束性,有时甚至会导致一些公司无法生存而破产。

二、我国目前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亟需完善之处

与美国完善的环境法律制度相比,虽然经过30多年的建设,但我国的环境法律制度仍然存在着比较大的缺失,具体看来主要有:

(一)在宏观层面上

第一是政策手段单一,主要以命令控制型和经济处罚为主,且处罚力度小,成效较低。应综合利用“利益诱导型一如经济刺激”、“关系友好型一如伙伴关系”等手段鼓励“志愿行动”,实现低成本的环境管理。建立环境公共预算制度,保障环境投人。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引导环境投资。加强环境教育和“能力建设”,保障有效的公众参与。

第二是有些条款不适应新体制、新思想的要求,需要根据“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进行调整。第六次环保大会以来,环境管理思想出现了“历史性转变”,环境法律制度的变革可以借势发力,对管理对象、管理权限、行政程序和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调整,强化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是一些制度不利于建立守法者与不守法者之间的公平竞争。一些法律规定在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可行性方面缺乏严格的科学论证,如立法目标、技术标准和环境法律责任的设定没能充分考虑地区和产业经济技术水平的差异。应采用公平的标准和尺度,兼顾区域差异和行业差异,使守法企业得到激励。同时要进一步强化民事、刑事责任,提高违法成本。

第四点是环境法的调整范围需要扩大并进行制度整合。现行环境法律制度偏重于污染防治方面,资源节约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和产业环境政策方面的法律规定不足。与相关资源法之间存在较大的冲突,甚至在政出多门的情况下依然存在较大的制度破缺。比如渔业资源的法律保护涉及渔业法、环境保护法等八部位阶相同的法律,可仍然存在着法律的漏洞和缺失。

(二)在环境法律的具体制度设计上

第一是有关环境目标责任制。环境保护事关公共利益,政府应成为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政府在环保方面不作为、干预执法及决策失误是造成环境顽疾久治不愈的主要根源困。应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的环境责任,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同时也要强调环境保护是企业和个人应承担的责任。此外,要建立环境保护政绩考核机制和环境保护工作问责制,细化政府责任、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针对跨界资源环境管理问题,强化区域、流域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第二是有关排污收费制度。由于收费标准过低,存在企业治理成本大于违法成本的情况,难以真正发挥排污收费制度的激励作用。对许多造成严重后果的环境违法行为仅追究行政责任或只以罚款了之,违法成本偏低,致使有的地方出现了“违法合法化”、“执法产业化”等现象。

第三是有关环境影响评价(EIA)制度。首先需要与《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协调一致,但不宜重复其内容。其次,对EIA前置审批的法律规定与工商部门、经济部门的有关法律不太衔接,难以发挥源头控制的作用。在修订时可考虑将环评纳人行政许可的范畴。再次,缺少对EIA从业机构和人员的环境责任的规定,造成EIA质量参差不齐。可考虑撤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审批程序,以备案的方式强化EIA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通过引入社会中介机构等措施加强来对EIA的监督,提高EIA制度的实施效果。此外,对各级政府和部门编制的区域开发和行业发展规划,以及提出的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决策,必须进行EIA 和环境影响论证。

第四是有关限期治理制度。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2005年)中明确了环保部门对违法排污企业实施关停的权限,而《环境保护法》中的有关规定与国务院《决定》不能对接,跟不上形势需要。限期治制度规定关停污染企业的权限在于地方政府,而政府并不能经常监督、监测污染源,

也不能及时针对个别污染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企业下达限期治理决定,这样必然妨碍了该制度经常及时地实施川。地方政府出于经济发展的片面政绩观,对污染企业采取包庇、纵容、甚至保护的态度,使具有时效性的污染行为处于失控状况。此外,无限期、反复的限期治理在某种程度上认可了环境违法行为存在的合法性,严重削弱了环境法的严肃性。当前环保总局对超总量地区实行暂停开发的区域限批、流域限批,可以起到促进限期治理、改善环境保护的目的,但需要兼顾公平性和发展需求。

三、完善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对策

综上,结合美国的环境法律制度,我认为对于我国目前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应作以下的修改。

第一,在利益趋向上,确立环境优先,追求社会至善。只有在实现社会总体价值中实现局部价值才是善。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多国环境法都确立了环境优先的基本原则。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告别了短缺经济时代,多数行业生产能力过剩。目前是调整产业结构、淘汰落后工艺设备、提高资源综合利用及提升环境保护水平的有利时机,可实行更严格的环境标准和排污许可制度,推行清洁生产、节约生产和安全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第二,在职责界定上,制约行政权力,明确政府责任。法治不仅仅是治国、治民,更是制约权力。屡见不鲜的对部门升格和垂直管理的迷恋,反映出政府部门狭隘的政绩观和利益观。《环境保护法》将环境保护职责定位在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身上,减轻了各级政府的环境责任,削弱了环境执法力度,也为政府的随意决策留下了隐患。欧美等发达国家都将各级政府列为本区域环境保护的总责任人,这就迫使各级政府首长必须从环境与发展的大局和长远利益出发,慎重决策,统筹安排,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

第三,在权利定位上,提倡环境自治,保障公众参与。政府对于环保的干预必须公正、适当,正因为存在管理寻租和制度破缺,企业和公众的参与就成为必要。各国环境法都在扩大环境民主和公众参与的深度和广度,通过公众介人促成环境问题的解决。公众环境权也叫作公民环境权,指公民享有在适宜环境中生活的权利,被许多国家环境立法所确认和保障。《环境保护法》应建立和完善环境民主制度,确认公众环境权的基础地位,鼓励自愿性方案(voluntary approaches)如环境协议(environmental negotiated agreements)的运用,肯定公民、中介组织、民间团体和社会媒体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第四,在诉讼资格上,突破诉讼瓶颈,鼓励公益诉讼。缺乏司法保障,环境权的实际享有是不安全的,至少是在受侵害时得不到有效救济。现行的司法救济程序主要是传统的诉讼程序,只有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才可以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由国家检察机关对环境资源犯罪提起公诉。发达国家普遍设立了公益诉讼制度,我国司法实践中大量环境民事侵害案件缺乏相关的诉讼途径,虽然国家机关和相关组织可以支持起诉,但以环境权为诉讼理由的公益诉讼遭到否定,主要原因在于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

第五,在监管体制上,理顺权责关系,提高管理效率行政主导的管理体制在我国有深远的历史渊源,环境保护工作相对于其他公共管理事业更加依赖于政府的积极管治和分工合作。1999年的地方机构改革,中央明确将环保部门列为需要加强的执法监管部门之一,并将环境保护管理体制调整为以地方为主的双重领

导体制。为了实现环保工作目标及保障环保统一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应明确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在监管体制中的地位和

作用;理顺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关系,尽量避免职能交叉、缺位及错位;建立环保工作协调机构,解决监管体制中职责划分不明带来的诸多问题;为政府机构改革预留法律空间,如设置区域性派出机构,成立环境部等等。

司法制度比较

司法制度比较 篇一:中外司法制度比较 中外司法制度比较 一、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比较 司法制度是指国家体系中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 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是建立在“三权分立”理论基础之上的,“三权分立”理论以权力分立和制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分开、并立,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由此形成了独立的司法制度。尽管西方各国的法律规范不尽相同,但其司法制度的独立性共同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司法机关的地位独立。司法机关的设置、权限、活动方式和程序等,都由法律明确规定,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改变或撤销。而且,司法机关的经费包括人员工资和活动经费按照法律规定实行预算单列,由国库直接拨付。第二,司法活动独立。司法机关按照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独立行使司法权,自主进行司法活动,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均不得行使司法权或干预司法审判活动。而且,一个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受另一个法院的干涉。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不当判决,也只能依据上述程序进行变更。第三,法官独立。西方各国一般都以法律规定法官职务终身制。法官一经法定程序任命,非经弹劾,不得被免职、撤职或令其提前退

休。而且,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言行不受法律追究。[1] 而我国的司法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是“议行合一”,即决定和执行国家重大事务的权力由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国家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我国的司法机关虽然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但是这种独立不是绝对的,它最终要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主要是对审判、检察机关和司法人员公正司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受理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申诉和对司法人员的控告,督促他们依法办理。 二、组织体系比较 中西方司法机关组织体系的构成存在明显差异。西方国家的司法机关组织体系一般是指法院的组织构成,而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严格地说, 不是司法机关。就中国而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律师组织、公证组织、仲裁机构等组织统一构成我国的司法组织体系。 就法院组织体系而言,西方国家大多实行三级制,只有少数国家是四级制(如英国);西方国家在普通法院之外,还设有宪法法院、行政法院、税务法院、专利权法院等等专门法院(如美国);在一些联邦制国家,州法院与联邦法院并立,均有各自的组织体系,互不隶属。而在中国,法院体制实行单一制,上下级法院之间存在严格的控制关系,

法理学、环境法著作推荐书单

法理学著作推荐书单: 1.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 2.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 3.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 4.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 5.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 6.德沃金:《原则问题》 7.德沃金:《法律帝国》 8.伊利.约翰.哈特:《民主与不信任:司法审查理论》 9.菲尼斯:《自然法与自然权利》 10.弗兰克:《法与现代精神》 11.富勒:《寻求自身的法》 12.富勒:《法的道德性》 13.格林.莱斯利:《国家的权威》 14.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法与民主的商谈理论》 15.哈特:《法理学与哲学论文集》 16.哈特:《法律的概念》 17.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 18.霍尔菲尔德:《司法推理中适用的基本法律概念》 19.霍姆斯:《普通法》 20.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 21.凯尔森:《纯粹法学》 22.邓肯.肯尼迪:《司法裁决批判》 23.卢曼:《法:一种社会体制》 24.麦考米克:《法律推理与法律理论》 25.马默.安德烈编:《法与解释:法哲学文集》 26.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 27.佩雷尔曼:《正义的理念与论证的问题》 28.波斯纳:《法的经济学分析》 29.庞德:《法哲学导论》

30.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 31.罗尔斯:《正义论》 32.拉兹:《法的权威性:关于法与道德的论文集》 33.拉兹:《法律体系的概念》 34.桑德尔:《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 35.卡斯.桑斯坦:《行为法学与经济学》 36.昂格尔:《现代社会的法》 37.昂格尔:《法律分析,路在何方》 环境法学著作推荐书单: 1. 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 吕忠梅:《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3. 吕忠梅主编:《环境资源法论丛》,法律出版社; 4. 吕忠梅主持:《保守与超越——可持续发展视野下的环境法创新》,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5. 蔡守秋:《调整论——对主流法理学的反思与补充》,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6. 王曦:《美国环境法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7. 陈泉生:《可持续发展与法律变革》,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8. 《瑞典环境法》,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委员会编译,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7年; 9. 加藤一郎、王家福主编:《民法和环境法诸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1995年版; 10. [法]亚历山大·基斯:《国际环境法》,张若斯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11. [美]爱蒂斯·布朗·魏伊斯:《公平地对待未来人类:国际法、共同遗产与世代间衡平》,汪劲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12. 陈慈阳:《环境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美国对环境犯罪的刑法规制及其启示

美国对环境犯罪的刑法规制及其启示 贾学胜 【摘要】美国的环境犯罪可分为危险犯和实害犯两种,其犯罪构造设计不仅考虑了环境犯罪的行政关联性,还考虑到了切断行政关联的情形,为惩治环境犯罪构建了严密法网。尽管环境制定法中规定了环境犯罪的罪责要件,但法院却通过判例法免除了控方对部分行为要素的证明责任,从而使环境犯罪演变为严格责任的犯罪。实施环境犯罪的行为人不仅可能面临长期监禁,而且须承担严厉的修复环境责任。研习美国对环境犯罪的刑法规制可从中获得诸多有益启示。 【关键词】环境犯罪,犯罪构造,罪责要件,法律后果在美国,针对环境污染的刑事立法始于1899年的《废物法》(Refuse Act){1},此后的半个多世纪里,由于对如何应对经济发展所导致的环境污染以及是否需要某种形式的政府干预等问题存在激烈争议,环境法律中未再增设新的环境犯罪。然而在此期间,全美空气和水域被严重污染,动物和人类生存都面临严重威胁。进入20世纪70年代后,风起云涌的环境保护运动促使政府日益重视环境保护问题,并引发了旨在根治污染的大规模法律实践活动,环境法律中开始出现了许多惩治环境犯罪的刑事条款。不过,在80年代之前,环境法律中规定的环境犯罪还只是轻罪,而且很少有个人被

告因定罪而被判处监禁。因此,公诉部门基于诉讼效益的考量,很少对环境案件提起刑事诉讼。 这一现象在进入80年代后出现了改变。1980年的《固体废物处置法修正案》(Solid Waste Disposal Act Amendments)、1984年的《危险和固体废物修正案》(the Hazardous and Solid Waste Amendments of1984)、1986年的《超级基金修正案和再授权法》(the Superfund Amendments and Reauthorization Act of1986)、1987年的《水质法》(the Water Quality Act of1987)、1990年的《清洁空气法修正案》(CAA Amendments of1990)中均增设了重罪条款。随着对环境犯罪的制裁日趋严厉,提起公诉的案件日渐增加,环境刑法成为美国发展最快也日益成熟的一个法律领域,为美国的碧海蓝天作出了重要贡献。研习美国对环境犯罪的刑法规制,有助于完善我国的环境刑事法治。 一、环境犯罪的构造——以行为要件为中心的考察 环境犯罪构造是指成立环境犯罪所需具备的主客观要件的组合方式。本文对环境犯罪构造的考察是以行为要件为中心展开的。美国环境犯罪构造可分为危险犯和实害犯两种:以行为对环境法益的危险性为处罚要件的为危险犯构造,以行为对环境法益造成实害结果为处罚要件的为实害犯构造。以下分述之。 (一)环境犯罪的危险犯

中美选举制度之比较

中美选举制度之比较 内容摘要:中美选举制度无论在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规定上,还是在选举机构、选举经费来源、选举过程以及选举规则上都存在很大的不同。中美两国作为当今世界两个大国,在国家选举制度上的相同和差异是值得关注的,两国的国家元首选举更是值得浅析的。文章通过对两种选举制度的比较,发现其差异,并从实行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分离,加强对选举的组织与宣传力度,注重在选举中引入竞争机制,扩大直选范围,提高选举技术含量,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选举规则角度出发,为我国选举制度的完善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关键词:选举政治现实政治中美选举制度相同和差异 选举是民主政治的基础和保障,政治选举在西方国家已经有很长的历史,体系已趋于完善。中国是历经五千年的封建专制国家,一直以家族血统传承政治职务,政治选举制度始于近代,仅有一百多年的时间,所以无论从选举的政治理念还是选举模式,选举制度都还相当不完善,西方国家臻于完善的选举制度无疑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模板,尤其是美国这个特殊的国家,根据自己的国情构建的符合自己国情的制度,他们的这种先进制度不仅需要我们选择性的学习,而且这种精神是值得我们学习的。故我国在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道路上,应该保持“拿来主义”的姿态,立足本国国情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美国的政治体制是当今最成熟和健全的民主体制,所以美国总统选举一直为世界各国人民所关注,从总体来讲,美国总统选举方式是西方国家选举制度的典型,

尊重承认西方政治理论和实践的先进性,并不意味着一切照搬西方民主。民主作为一种普适价值理念是放之四海皆准的,但是实现民主的具体制度设计完全可以不同,也必须不同。不同水平的经济基础、历史传统等因素所构造成基本国情的多样性、复杂性决定了民主模式的多样性、复杂性。下面将从几个方面具体阐述中美两国国家选举制度的相似之处和差异。 一、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规定上的差异 中国的选举制度对选举人和被选举人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年限,每个公民都享有同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美国的选举制度对选举人和被选举人的资格有不同的规定: ( 1)选民: 出生在美国、年满18周岁的美国公民,达到所在州的居住要求; ( 2)参议院议员: 年满20周岁的美国公民,至少在美国生活年,是选举所在州的居民; ( 3)众议院议员: 年满25周岁的美国公民,至少在美国生活九年,是选举所在州的居民; ( 4)总统: 美国本土出生的公民,年满35周岁,在美国居住年满14周年。 二、选举机构的差异 中国目前各级各类的选举机构都是非常设性的或暂时代行职权的组织。如果从层次上划分的话,可以分为中央选举机构、地方选举机构和基层选举机构。美国的中央选举主持机关是联邦选举委员会,属于常设、独立性的机构(即独立于立法、司法、行政的专门机构)。 三、选举经费来源的差异 中、美选举制度对选举经费的规定最明显的区别在于经费的来源是公费还是自筹上。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 摘要: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经济制度、基本政治制度等的诸多原因,中西方司法制度存在着较大的区别。在本文中,主要通过对中西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的对应比较,来分析它们的差异和各自特色。我国在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时,在顺应国情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借鉴西方国家的有益法,从而建立更为公正高效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使得司法机关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 关键词:司法制度;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 随着中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现行的司法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日益显露出诸多的弊端,在很多方面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需要。因此借鉴西方司法制度中的有益之处,对我国的司法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比较: 司法制度是指国家体系中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 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是建立在“三权分立”理论基础之上的,“三权分立”理论以权力分立和制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分开、并立,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由此形成了独立的司法制度。 而我国的司法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是“议行合一”,即决定和执行国家重大事务的权力由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 组织体系比较: 中西方司法机关组织体系的构成存在明显差异。西方国家的司法机关组织体系一般是指法院的组织构成,而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严格地说,不是司法机关。就中国而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律师组织、公证组织、仲裁机构等组织统一构成我国的司法组织体系。 就法院组织体系而言,西方国家大多实行三级制,只有少数国家是四级制(如英国)。而在中国,法院体制实行单一制,上下级法院之间存在严格的控制关系。 审判制度比较: 审判制度也称法院制度,是审判机关适用法律过程中的一系列有关组织和活动的法律制度,包括法院的设置、审判组织、法官、审判原则、审判方式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外国司法制度概要

外国司法制度概要 篇一:比较司法制度书目推荐 《比较司法制度》可参考的阅读书籍 1.《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范愉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 2.《司法制度概论》范愉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XX年3.《司法的理念与制度》贺卫方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4.《司法正义论》扬一平著法律出版社1999年 5.《当代司法制度》肖扬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年6.《中国律师制度研究》章武生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 7.《司法制度与司法改革》熊先觉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XX年8.《美国法官制度与法院组织标准》于秀艳等编译人民法院出版社20XX年 9.《大陆法与英美法的区别》杨兆龙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XX年10.《司法权及其配置:理论语境、中英法式样及国际趋势》程春明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XX年 11.《两大法系判例制度比较研究》奚晓明等编著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20XX年 12.《司法制度新论》冀祥德主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XX年13.《多元司法:中国社会的纠纷解决方式及其变革》高其才著法律

出版社20XX年 14.《超越刑事司法:美国少年司法史纲》姚建龙著法律出版社20XX 年 15.《中国司法制度》李军、薛少峰、韩红俊编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年 16.《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探索》主编曹建明人民法院出版社20XX年 17.《检察制度比较研究》何家弘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XX年18.《少年司法通论》张鸿巍著人民出版社20XX年 19.《英国司法制度(第2版)》齐树洁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XX年20.《中国司法制度》左卫民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年21.《比较司法制度》张彩凤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XX年22.《国际刑事司法制度通论》宋健强著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社20XX 年 23.《外国刑事司法制度》英文中文对照何家弘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XX年 24.《司法理论与司法模式》武建敏著华夏出版社20XX年25.《司法权论:当代中国司法权运行的目标模式、方法与技巧》汪习根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20XX年 26.《理念、制度与实践:从司法制度到司法改革》冯军,吴卫军著中国文史出版社20XX年 27.《中国司法制度的基础理论专题研究》陈光中主编北京大学出版

中日电子商务比较

受益于中国互联网的普及和用户对网络购物接受程度的提高,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呈现快速增长态势。 相关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规模达到2630亿元,约为同期日本市场规模的1/2;预计到2012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将超过日本。 据艾瑞咨询分析,日本电子商务发展已相对成熟,电子商务及移动电子商务普及程度较高;与之不同,中国的电子商务市场仍处于培养期,未来几年仍将保持高速增长。 中日外部环境发展差异导致,网络购物用户行为差异明显 艾瑞咨询收集的相关数据显示,中日两国的网络购物发展环境存在较大差异,导致用户网络购物行为习惯上的明显差异。 网络通信环境的差异,导致电子商务普及程度的差距。 日本网络通信基础环境的迅速发展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基础环境。Internet World Stats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日本的互联网网民近1亿元,互联网普及率已达到75.5%;同期,中国的互联网网民为3.84亿人,但互联网普及率仅为28.7%.此外,日本移动电子商

务的发展程度位居世界前列。日本电气通信事业协会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2月,日本移动电话上网者已经达到3141.13万人,占手机持有者的50%以上。 物流业发展程度的差异,带来电子商务企业仓储配送运营不同。日本物流业的专业化、自动化、信息化水平位居世界前列。日本邮政、日通、日本邮船、日本大和运输公司等均属于世界百强物流公司。发达的物流业务,加之日本国土面积较小,使得日本电子商务企业基本提供当天或第二天配送服务,且提供配送时间指定服务。与此不同,中国物流业整体发展水平不高,中国领先的电子商务企业均采用自建物流的方式,解决货物仓储配送;京东商城、当当网、卓越亚马逊、VANCL等均有自己的仓库及配送队伍;这无疑增加了电子商务企业运营的风险。 商贸金融环境的差异,使得网络购物用户付款习惯的不同。日本信用卡的普及,加上数量多、分布广的便利店体系,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日本电子商务的发展。据悉,日本用户网络购物采用的支付方式,按普及程度依次为信用卡、便利店、电子钱包和银行转账。与此同时,艾瑞咨询调研数据显示,中国网络购物用户最常使用的支付方式依次为第三方担保支付、网上银行和货到付款。 备注:这里的网络是指应用于电脑、移动设备、电视等数字终端的传统互联网、无线互联网以及有线电视网络。

美国环境保护制度

美国环境保护制度 篇一:环保:美国的垃圾管理机制 环境产业研究 第19期 20XX年7月27日全国工商联环境服务业商会 美国垃圾管理机制 ——商业模式下的系统化垃圾管理 作为经济大国的美国同样也是一个消费大国,持续增长的垃圾排放对其环境质量也造成了极大地威胁。据美国环境署最新公布数字显示,20XX年,美国城市固体垃圾产量达2.5亿吨,如果用卡车运送这些垃圾,组成的车队足以绕地球6圈。但是,在清晰的垃圾管理战略的指导下,美国垃圾处理产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目前已经形成了系统化的垃圾管理商业模式,足以应对日益增长的垃圾排放量。 一、美国垃圾管理概况 (一)垃圾管理战略 美国确定的固体废弃物治理战略方针是实施源头控制政策,从生产阶段抑制废物的产生,减少使用成为污染源的物质;最大限度地实施废物资源回收,通过堆肥、焚烧热能回收利用实现废物资源、能源的再生利用,最后进行卫生填埋。 近年来,美国一直坚持垃圾减量、分流和再利用这个主题,以废物变

资源、废物变能源(焚烧和生物制肥)作为垃圾治理的主导方向,制定的20XX年的垃圾处理目标是:回收利用(包括直接回收、路边分类、堆肥、综合利用等)50%,填埋40%,焚烧10%。 为实现这些目标,美国各州普遍采取垃圾源头控制和减量措施,提出垃圾分流的概念,将食品垃圾、庭院垃圾和餐厨垃圾等按类别作为分流目标,直接进入适用的处理程序,既促进了不同成分垃圾的分类处理,也促进了资源的循环再生,垃圾处理已经形成了比较系统的模式。美国垃圾管理战略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垃圾填埋已经从1980年的89%降为20XX年的54%,而垃圾资源回收再利用则从1980年的9.6%提高到了20XX年的33.4%,垃圾焚烧处理从1980年的1.8%上升到了20XX年的12.6%。 (二)垃圾处理方式的演变 全美国1988年共有垃圾填埋场7924个,1999年为2514个,20XX 年下降到1767个,20XX年又降为1654个,总体上呈下降趋势。垃圾焚烧厂数量从1997年的131座下降到20XX年的101座,包括焚烧和生物制能的废物变能源工厂。20XX年全美国共有废物定点回收场地12694个,路边资源垃圾分类回收项目也从1989年的1042个增长 到20XX年的7689个,成为废物资源回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在美国的不同地区,垃圾处理方式的比例各不相同。如:新英格兰地区的填埋占36%,回收占33%,焚烧占31%。美国西部的填埋

美国司法制度借鉴

美国司法制度借鉴 篇一:关于中国学习借鉴美国司法制度观点浅析 中美司法制度的简单比较 (政治学院肖遥02020XX019) 摘要:目前一些冤假错案浮出水面,社会上对于司法不公的包容性日益减少,针对一些人士提出的通过学习美国的司法制度,改革中国现有的司法体制,笔者通过对两国一些主要的司法差异进行比较,认为中国司法制度可以适当改革,但不能完全照搬美国体制。 关键词:中国;美国;司法;制度 前段时间社会上出现冤假错案的事件不断浮现。司法作为“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使命就是绝对保证审判公平,监察公平。司法审判作为最后的防线,被突破了必然引起社会舆论的公愤。细查这些冤假错案的产生缘由,主要的原因即为司法从业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另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即为地方保护主义。因此解决司法不公的问题,很重要的就是提高司法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解决司法审判中的地方保护主义。 中国有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人治历史,法治的习惯尚短,完善的法律制度的建立也不过短短数十年的时间。由于文革造成历史上的人才断层,中国系统人员构成复杂,新中国成立初期至1983年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之前,按照有关领导的观点,担任法官,

检察官者应当为工农出身,政治面貌清白,具备高小文化即可。而且由于高等法学教育落后,法学本专科毕业生非常有限,因而高中毕业生、复转军人、社会招干进入者占了大多数。1983年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增加了“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必须具备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规定。但由于这一规定比较笼统,价值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可以通过短期培训获得,而且同时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因此至1995年法官法,检察官法颁布时,我国律师,法官,检察官的任职条件和业务素质没有太大的提高。 20XX年第九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的决定》为止,从20XX年开始,我国法官,检察官的任职学历条件和律师资格的学历条件必须达到本科毕业以上。相信这些修改的要求,会有效的提高司法从业人员业务素质。 关于解决司法审判中的地方保护主义问题,在一些左倾倾向的政治网站上,有相关观点认为中国应当学习美国的司法制度建设,针对这些观点笔者进行一点简单的分析,谈谈笔者自己的看法。 在美国,法院是独立于立法和执法之外。对内,法官审判权独立。法官只需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判案即可,不受任何人的影响,同时法官享有宪法的特殊保护,没有后顾之忧,司法机构享有司法独立权。而在中国,法院只是独立于立法,不独立于行政。立法权归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享有。各级人民法院主要组成人员有相应的人大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

中西方司法制度的差异及完善

中西方司法制度的差异及完善 司法公正是当前乃至今后社会对法院的永久期待,而目前社会上对法院公正的要求都希望从提高法官的素质入手,希望通过法官的良心来求得法律的正义。其实这样的期待还是从人的角度,是长期的人治对现实社会影响的产物;而本质上,实现司法公正极为重要的环节,在于法院的制度定位,通过制度来约束操作程序和操作人员,这是法治发展的需要。然而仅仅讨论法院个别的审判制度必然会面临与法院整体功能设计的冲突,因此,有必要从现代司法理念的高度,审视目前法院制度的缺陷,并从中寻找完善的路径。 一、现代司法理念的内涵 1、司法理念的演变 从西方诸哲开始,每人对理念有自己的理解。柏拉图认为“理念乃自最高理性发生,自此最高源流成为人类理性所分有”,[2]康德所谓的理念“指理性之必然的概念,对于此概念,无相应之对象能在感观着经验中授予者。”[3]可见,当时的理念与概念并无实质的区别,有时这两个概念还是互换的。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在我国法学界学者中开始使用理念的说法,大多没有阐述其具体的含义,“理念”常被作为书名使用,更多地被理解为人们对法律制度的认识和观念,但理念又比一般的认识和观念更具有稳定性、原则性和基础性,比一般的认识和观念积淀得更深。[4]司法理念是人们(包括司法者和被司法者和其他相关和不相关的普通群体)对司法制度的价值和原则的基本认识,这种认识内化成人们的观念,并长期地与一国的传统文化、习俗相融合和冲突之后,形成并非约定却已俗成、内容庞杂却未系统梳理的一种意识集成,这种意识是对法律价值的集体认同,是司法观念和司法文化的核心,对具体司法制度当然也包括法院制度的建构和修正具有不成文的指导作用,而具体的司法制度的实施和社会的发展又会反过来对司法理念形成反作用,拉动(促进或使倒退)司法理念的脚步。而现代司法理念应该是近十年正在形成的先进的、代表前进方向的司法理念。 2、现代司法理念应有之义 司法理念内涵丰富、层次繁多,可以有宏观的、中观的和微观的各种理念群落,笔者简单归纳现代司法理念之内涵,大致包含以下五点: (1)司法的终局性——即唯一性。人类社会设计司法制度,最直接的目的是为了化解冲突与解决纠纷,需要赁借社会力量将一定的规则转化成不可违背的社会秩序,这就提出了现代司法权威性的要求。司法的权威性体现在司法的终局性,法院是正义的最后屏障,也就是说,诉讼是争议最后唯一的解决方式。一旦终审判决或裁定下达之后,诉讼程序终结。有争议的法律关系便得到重新确认,新的法律关系又得以产生,社会又以一种新的方式得到安定和稳固。没有任何机关和个人可以撤销或重新启动程序,就同一法律关系开始新的审理,党政机关、上级机关也不能对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进行调解、让步或进行重新处理。 (2)法院的中立性——即被动性。司法理念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必然要与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相适应。理念,作为人的意识,又必然受到了自身追求的价值取向的影响。在现代司法理念中,与自身有关的人不应是法官,诉讼结果不应含有纠纷解决者个人的利益,这是对法

《中外司法制度比较》考前模拟题

西交《中外司法制度比较》考前模拟题 一、填空题 1、司法制度:关于司法机关的性质、地位、职权、任务、组织、人员以及()和()等 各方面制度的总称。 2、南京临时政府()(1912)中称“法官独立于审判,不受上级官厅干涉”。这是中国法律史上首次以法律方式明确规定司法独立原则法独立。 3、一个国家司法制度的地位和状况取决与这个()状况。 4、最早体现司法独立思想的法律是1701年英国的():“国王或执行机关除非经上下两院的请求,不得将法官免职”。 5、18世纪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的“三权分立”的原则,将司法独立从理论上予以明确阐述:“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不存在了。” 6、检察机关的职权,按诉讼种类分为: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在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在()。 7、罪行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和法无明文规定()。 8、中国三种律师事务所:()、()、()。 9、法院职责范围内的权力:审判职权、()、立法权、()、程序规则制定权、司法行政事务处置权。 10、检察机关的职权,按职务差别分为:法律监督权、()、()、()、参加行政诉讼权,法律咨询权,行政管理权与立法权。 11、中国的律师管理由:()与()共同管理。 12、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分为()、()、()。 13、根据仲裁协议表现形式的不同,仲裁协议可以分成三种: ()、()、()。 14、刑罚的主要四种类型为:()、()、()、()。 15、18世纪意大利法学家()的《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出“审判应当公开,犯罪的证据应当公开,以便使或许是社会唯一制约手段的舆论能够约束强力和欲望。” 二、名词解释 1、司法权 2、司法程序 3、司法机关 4、审级制度 5、违宪审查制度 6、陪审制度 7、诉讼程序 8、合议制度 9、中国违宪监督实施的途径 10、资格刑 11、上诉 12、假释 三、多项选择题 1、司法制度具有的广泛的社会作用 A 它维护特定阶级的利益 B 它巩固和发展特定的经济基础 C 他服务于特定的政治体制 D 它有阻碍经济的发展 2、对司法制度进行比较研究的目的 A 在于获得和增长有关司法制度的知识 B 借鉴别国的经验,促进本国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C 也是对外开放和对外交往的需要

环境法阅读参考书目

环境法专业阅读参考书目 为了保证研究生在本学科内掌握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门知识,以达到预期的培养目标和要求,本专业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有计划地阅读如下参考资料。另外,还应结合讲课内容阅读教师指定的有关文献、资料。 (一)法律基础类 1. 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2000年版; 2. 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3.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4. 沈宗灵:《比较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5. 胡玉鸿:《法学方法论导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6. 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7. [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8. [美]约翰·麦·赞恩:《法律的故事》,刘昕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9. [英]韦恩·莫里森:《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李桂林等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0. [德]阿尔图·考夫曼、温弗里德·哈斯默尔:《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11. [德]波恩·魏德士:《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2. [美]博西格诺:《法律之门》,邓子滨译,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 13.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1962年)邓正来,姬敬武译,华夏出版社,1987(二十世纪文库); 14. 江平主编、贺卫方等人策划:《外国法律文库》,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分期出版(不能全部阅读,可择其部分阅读); 15. 徐章润、舒国滢策划,《西方法哲学文库》,中国法制出版社;(已出5本); 16. 季卫东主编、张志铭、贺卫方副主编:《当代法学名著译丛》,(已出9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分期出版; 17. 何勤华主编:《中国近代法学译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8. 贺卫方、高鸿钧策划,《比较法学丛书》,清华大学出版社,(第一批4本)(第二批6本); 19. [德]K·茨威克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0. [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1797年),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 21. [英]梅因:《古代法》(l551年)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1971年版; 22. [美]庞德:《普通法的精神》,唐前宏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23. [法]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 24. [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1988年3月版。 ? (二)相关学科类 1. 绿色经典文库,吉林人民出版社,已出两批;第一批11本,第二批5本; 2. 绿色前沿译丛,上海译文出版社,第一辑6本; 3. [印度]阿马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 [美]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张军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94、1999年版; 5. [美]R·科斯、A·阿尔钦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

中美环境法的比较

中美环境法的比较 一、美国环境法的简介 要想对中美环境法进行比较,首先要对美国的环境法律制度有一个大概的了解。在1970年之前,美国还没有实体的环境法。一些环境问题,诸如矿采、公害等问题均采用案例法的方式,根据民法处理。1970年,随着环保运动的兴起,美国创建了环境保护局,并修订了清洁空气法(Clean Air Act)。随后,美国相继建立了净水法、现代安全饮用水法、农药法、有毒物质控制法等等法律。 在有关环境法的立法和诉讼实践中,考虑到环境污染会对公众权利造成伤害,美国的环境法主要是联邦立法,由美国环保署(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下简称EPA)主持立法,各州必须遵循联邦的立法,并建立各州相应的环境法。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州立法的标准,可以高于联邦立法。比如,由于加利福尼亚州汽车尾气污染严重,空气质量无法达到联邦规定的标准,加州对汽车尾气的排放标准进行了单独立法,其要求高于联邦的标准,以减少汽车尾气排放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在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创建相关环境法律的过程中,对相关的环境问题,美国各界和相关部门进行了大量的理论研讨和详细研究。比如,制定环境法背后的动机,究竟是生态学的、科学的、自然的、还是伦理或者是宗教的?解决问题的方法,应该是经济学的、政治学、法律学的,或者是神学的。对环境问题的解决应该是现实性的,还是长远性的。是牺牲我们目前的利益,实行严格的环保法律;还是及时行乐,无限制的消耗资源,牺牲环境,不去考虑子孙后代的未来。美国是自由的资本主义国家,在考虑的环境问题时,自然首先考虑应用经济学手段进行解决,这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有效的。但是,环境问题不是个体的问题,环境污染是对公众的公权利的侵害,这种公共权利需要政府立法予以解决,因此美国政府在环境立法和实施的过程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美国的法院系统,通过对法律的解释,也对环境法的实施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人们可以通过清洁空气法来了解美国的环境法是如何立法和实施的。在清洁空气法中,首先需要确定的是什么是需要控制的空气污染物。某种空气污染物的确定过程是很复杂的,往往需要受害者、环保组织、企业、政府组织参与协商甚至诉讼确定,因为牵扯各方面的利益,最终往往需要法院进行裁决。目前美国已经确定了五类空气污染物:它们是一氧化碳、大粒径的固体或液体颗粒物、氧化硫类、氧化氮类和烃类。美国空气清洁法的第109节授权美国环保局对公共健康和财产造成危害的污染物制定《国家空气质量标准》(National Ambient Air Quality Standard,简称NAAQS)。除上述五类空气污染物外,EPA还建立了铅的N从QS。N从QS分基本标准和高级标准两类。根据《清洁空气法》第110(a)(1),在NAAQS颁布后的9个月内,美国各州需要向EPA提交实现该标准的州计划。EPA根据《清洁空气法》第110(a)(2)节批准各州的计划,从而确定各州的州实施计划(State Implementation Plan-SIP)。NAAQS中的基本标准,要求各州在3年内实现。对高级标准要求在合理的时间内达到。 2007年在麻省申诉EPA(Massachusetts v. EPA)的著名案件中,美国最高法院裁定二氧化碳是一种空气污染物。根据《清洁空气法》,EPA需要制定二氧化碳的《国家空气质量标准》。目前美国各界对如何确定该空气质量标准争议很大。EPA和布什政府一直强调,由于二氧化碳排放是全球性的问题,美国不愿单边率

中美司法制度比较英语

中美司法制度比较英语 篇一:从中美司法独立现状的比较看中美司法制度的差异 从中美司法独立现状的比较看中美司法制度的差异 作者:李玥 来源:《法制博览》20XX年第02期 【摘要】司法独立作为一项现代法治原则,在现代各国宪政中得到了普遍尊重和确认。本文从中美两国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司法机关的外部独立和内部独立三方面着手比较,以透析中美司法制度的差异,并试图从中得到推进我国司法改革和完善司法独立的新的思考。【关键词】司法独立;中美差异;现状;思考 一、中美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比较 (一)中国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 对应我国的“乡(镇)、县(区)、市、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五级行政管理结构,我国的审判系统设置为四级审判机关,即在县(区)及以上同级行政区域内分别设立基层、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同时乡(镇)一级有的还由基层法院设派出人民法庭。同级审判机关产生于同级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同级权力机关负责并接受其领导和监督。 (二)美国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 美国的法院体系是由联邦与州两大系统构成的,两者适用各自的宪法

和法律,管辖不同的案件和地域,理论上说并无从属关系,但实际上,联邦法院的地位仍更高些。根据美国“县(市)、州和国家”三级行政管理结构,在这两大系统中都分别设置了三级司法体制。联邦法院系统中设置有三个等级的法院,即联邦最高法院、联邦巡回法院和联邦地区法院,并且联邦最高法院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权;而州法院系统一般也分为三个层次,即州最高法院、州上诉法院和初审法院。在美国,法官的任免权统一由联邦或州的最高行政首长和立法机关行使,联邦法院法官的产生须由国家最高行政首长(总统)提名,并需要经过国会的批准;而各州的各级法院法官也全部由州长提名,并由州议会批准才产生,当然也不排除个别州的初审法院法官是从律师中选举产生的。 二、中美司法机关的外部独立比较 (一)中国司法机关的外部独立 1.司法机关与权力机关的关系 我国政权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其理论基础包含着两个层面:一是民选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地位绝对高于其他国家机关,二是国家权力的集中统一性。所以,在我国,权力机关的地位高于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其他国家机关,它们都由权力机关产生,需要对权力机关负责,并接受权力机关的领导和监督,换句话说,权力机关是可以通过决议撤销或改组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其他国家机关的。而国家权力的集中统一性,又说明了任何种类的政治权力都来源于同一处,即司法机关所掌握的司法权究其本源也来源于权力机关

司法与司法制度

司法与司法制度 篇一:两种司法制度的比较和借鉴 题目两大法系司法制度的比较及借鉴 20XX 学院外国语学院姓名张蓓学号11101216年11月29日 两大法系司法制度的比较及借鉴 摘要: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原因,中西方司法制度存在着较大的区别。在本文中,主要通过对中西司法制度形成的渊源、分布、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陪审制度等进行比较来分析它们的差异和各自特色以及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存在的不足。我国在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时,在顺应国情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借鉴西方国家的有益法,从而建立更为公正高效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使得司法机关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 关键词:司法制度;特征;优点;缺点;借鉴 一、引言 我国的司法制度是一整套人民司法制度体系,在整个国家体制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随着中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现行的司法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日益显露出诸多的弊端,在很多方面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需

要。目前,司法改革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越来越多的人们对所谓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表现出的强烈不满,为司法改革提供了难得的契机与动力。在下文中,笔者将对中西方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进行对应比较,以此借鉴西方司法制度中的有益之处,改革我国司法制度中那些不适应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发展的因素,使之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职能为市场经济服务。[1] 二、法律渊源、分布地点等基本情况的比较 (一)法律渊源、结构不同。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以及本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司法判例。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大陆法系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习惯于用法典的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涉及的规范做统一的系统规定,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问题做专门的规定,因而,其法律体系在结构上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而发展起来的。 (二)欧洲大陆上的法、德、意、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和拉丁美洲、亚洲中国及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属于大陆法系。香港和英联邦国家采用的是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 [2] 三、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比较

中日初等教育之比较

中日初等教育之比较 摘要:教育是决定一个现代国家和民族发展水平的最根本原因之一,中日教育观念、教育环境、教育形式、教育方法以及教师任职标准的不同,必定会有一定的争议,但各有各的优点,取长补短才能更加完善我国的教育体制。 关键词:教育、比较、中日 一、教育观念 教育是决定一个现代国家和民族发展水平的最根本原因之一,这一点相信已经得到了历史的证明。作为国民教育的对比,大概可以分为体制、内容、目的以及对象等几个方面,不同的国家和民族,对其理解和实践都各不相同,因此呈现出的结果也有分别。比如同样被认为是儒家文化圈的中国与日本,在教育观念的差别就相当明显。 众所周知,日本是一二战中的战败国,经济曾经一度崩溃,但在短短的几十年内,这个自然资源贫乏的弹丸之国却一跃成为了世界第三大经济体。这不得不另我们深思。现就中日幼儿教育的差异来谈谈中日教育观的差异。 日本:在日本的幼儿教育中,很少看到文化知识的影子,他们更多是教小孩子生活中的小事,如教2—3岁的小孩剪纸,绣十字绣;教3—4岁的小孩叠被子,衣服;到了五岁以后,男孩女孩逐渐分开进行教学,如5岁以上的女孩开始学习切菜,做简单的菜;而5岁以上的男孩更多的是从事一些体力活动,如做凳子,梯子。 中国:我们国内的幼儿教育机构却大不相同,由于国内的浮躁气氛,导致众多家长不想小孩输在起跑线上。众多的幼儿教育机构的为了满足家长的这一需求,在学前教育阶段给小孩灌输过多的文化知识,使应试教育这一倍受诟病的现象进驻到了幼儿机构。这种揠苗助长的现象如不加以改善,后果是可想而知的。 从上面的比较来看,不难看出,我国与日本之间的教育所存在的差距。在日本,幼师们还通过教小孩做某些简单并有层次的事,逐步锻炼小孩的意志力;通过组织小孩做某些野外集体活动,培养小孩的集体意识和团结协作的意识等等。他们的幼儿园仿佛就是一个个小小的活动中心,是小孩们游戏娱乐的天堂。 而在中国,虽然国内的幼儿也相应的开展活动课程,但这些活动仅仅局限在唱歌,跳舞这些室内活动让,却很少开展室外活动课程,并且当今国内幼儿教育中缺乏相应的性别差异教育,致使男孩缺乏了男孩应该具有的特性。正是当今所

环境法书目

环境法硕士研究生阅读书目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环境法硕士导师组 发布日期:2005-12-11 一、法律基础类 1、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 2、2000年版; 2、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3、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4、沈宗灵:《比较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5、胡玉鸿:《法学方法论导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6、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7、[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8、[美]约翰·麦·赞恩:《法律的故事》,刘昕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9、[英]韦恩·莫里森:《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李桂林等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0、[德]阿尔图·考夫曼、温弗里德·哈斯默尔:《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11、[德]波恩·魏德士:《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2、[美]博西格诺:《法律之门》,邓子滨译,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 13、[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1962年)邓正来,姬敬武译,华夏出版社,1987(二十世纪文库); 15、徐章润、舒国滢策划,《西方法哲学文库》,中国法制出版社;(已出5本); 16、季卫东主编、张志铭、贺卫方副主编:《当代法学名著译丛》,(已出9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分期出版; 17、何勤华主编:《中国近代法学译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8、贺卫方、高鸿钧策划,《比较法学丛书》,清华大学出版社,(第一批4本)(第二批6本); 23、[美]庞德:《普通法的精神》,唐前宏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24、[法]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 25、[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1988年3月版。24、 二、相关学科类 1、绿色经典文库,吉林人民出版社,已出两批;第一批11本,第二批5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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