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

甲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申请人/持卡人/附属卡申请人/附属卡持卡人(如无特别说明,甲方指上述主体中的全部或任何一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于甲方完全知悉、理解并遵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本合约,甲方自愿向乙方申请使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以下称“信用卡”)。就信用卡的申领和使用等相关事宜,甲乙双方签订如下合约:

第一条 申领

1.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且无论申请成功

与否以及信用卡是否销户,乙方均有权保留相关申请资料不予退回。申请材料须由甲方本人亲自签名。

甲方授权并同意,乙方在以下业务范围内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相关部门、机构或个人了解或查询甲方的信息等情况,并保留相关资料:(1)审核个人信用卡申请的;(2)审核个人作为信用卡申请人的担保人的;(3)对甲方信用卡透支或个人担保进行评估管理的;(4)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单位卡、公务卡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的。甲方同时授权乙方可以将甲方的个人信用信息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甲方授权并同意,乙方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要求向有权机关报送甲方的相关信息。如甲方资信出现恶化或违法、违规用卡等风险情况,乙方有权将有关风险信息向有权机构及相关信用卡风险信息组织报送。

甲方同意,乙方以为甲方提供与信用卡有关服务的目的,将其信息披露给提供信用卡服务所必要的第三方,如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信用卡联名合作方、乙方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乙方合作服务及外包机构以及与乙方签订保密协议的提供信用卡服务所必要的其他第三方。

乙方对甲方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乙方在查询和报送甲方信息的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甲方信息的安全与保密。

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将甲方信息用于乙方其他产品和服务的交叉销售。

2.乙方将依据甲方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批准甲方的信用卡领用申请。

乙方将对甲方名下的多个信用卡账户授信额度、分期付款总体授信额度、附属卡授信额度、预借现金授信额度等合并管理,并设定各项授信额度上限和总授信额度上限。

乙方将依据甲方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和外部风险环境的变化对甲方信用卡账户进行动态管理(包括授信额度动态调整、冻结、销卡等)。乙方有权对超过6个月未发生交易的信用卡调减授信额度,但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通过电话或短信方式明确告知持卡人。

甲方(作为主卡持卡人)可为其配偶和年满16周岁的亲属办理和注销附属卡,附属卡持卡人应符合乙方规定的有关条件。乙方受理的附属卡申请材料必须由甲方(作为主卡持卡人)以亲自签名、客户服务电话录音、电子签名或双方均认可的方式确认。

主卡和其附属卡共享信用额度,甲方(作为主卡持卡人)有义务督促其附属卡持卡人遵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及本合约的相关规定。甲方(作为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对附属卡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透支本息、超限费、滞纳金、相关费用等全部债务,下同)向乙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为保证甲方利益,甲方在获准申领并收到信用卡后,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

按照甲方在申请表上留存的签名式样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对于未签名的卡片,乙方有权拒绝为其提供服务并予以收回。

4.如乙方从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甲方本人、亲属、交易监测或其他渠道获悉甲方出现身

份证件被盗用、家庭财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预留联系方式失效、资信状况恶化、有非正常用卡行为等风险信息时,有权立即停止上调授信额度、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授权、分期业务授权等操作,并有权视情况采取提高交易监测力度、调减授信额度、止付、冻结或落实第二还款来源等风险管理措施。

第二条 使用

1.甲方在获准申领信用卡后,信用卡主账户即具备信用消费、分期付款、在境内乙方营业

柜台、ATM机或存取款一体机等自助设备上进行查询、取现、还款等交易的全部或部分功能。每种信用卡具体功能以甲方申请的该信用卡产品为准。甲方已完全知悉ATM机、电话银行等渠道的自助转账业务风险,在此申请并同意开通上述相关功能并遵守相关业务合同。开通自助转帐功能后,信用卡资金将在通过相关验证程序后实现自助渠道资金转帐划转,请充分关注以上风险,并妥善保管信用卡及其卡片信息、个人身份信息及有关密码等验证信息。

乙方的部分信用卡产品除支持信用卡主账户之外,还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电子现金账户指具有快速支付、接触和非接触消费功能的小额支付账户)。电子现金账户具备小额快速支付、查询、充值等交易的全部和部分功能,不具备透支、转账、取现功能(若无特殊说明,以下条款所描述的交易皆为信用卡主账户交易)。具体功能以甲方申请的该信用卡产品为准。

2.如甲方使用人民币单币信用卡,则仅能在贴有“银联”标识的商户刷卡消费或在贴有“银

联”标识的ATM机上进行境外交易。甲方在境内外进行的交易,其交易款项、计收利息

及相关费用均以人民币结算。

3.如甲方使用双币信用卡,并在境内外贴有“银联”标识的商户刷卡消费或在贴有“银联”

标识的ATM机上进行交易的,其交易款项、计收利息及相关费用以人民币结算。甲方在除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之外的相关国际组织/机构联网的ATM机、其会员机构或在其境外商户进行交易的,以外币结算并记入其信用卡外币账户(但客户选择实时外币兑换业务等特殊服务的除外)。

4.如甲方使用外币单币信用卡进行交易,则在境内外的全部交易款项、计收利息及相关费

用以账户结算币种记入其信用卡账户。对于使用外币单币信用卡进行境内交易形成的透支,甲方应以人民币偿还,按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执行。

5.甲方使用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可在境内贴有“银联”标识、且支持电子现金业务

的商户的芯片接触或非接触式受理终端上进行电子现金脱机消费。电子现金脱机消费交易无需密码验证,打印凭证也无须甲方签名确认。所有电子现金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交易,乙方不受理因电子现金交易而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甲方应承担因电子现金交易而产生的责任。

电子现金账户余额包括电子现金账户余额和补登余额。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上限、每次充值交易金额上限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乙方相关规定执行。甲方可在乙方营业柜台或通过自助设备查询电子现金账户余额。甲方可前往乙方营业柜台或使用乙方提供的自助设备,使用现金、乙方所发行的借记卡或信用卡为甲方的电子现金账户进行充值交易,转账充值需输入转出卡片的交易密码。

6.如甲方申请开通人民币单一结算功能,则甲方在除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之外的相关国

际组织/机构联网的ATM机、其会员机构或在其境外商户成功进行交易的,乙方以外币授权该交易,并将交易款项、计收利息及相关费用按乙方入账当日乙方公布的外汇卖出牌价(如遇法定节假日则按前一工作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记入信用卡人民币账户。

甲方同意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汇兑风险、损失和相关机构收取的跨境交易货币兑换手续费。开通上述功能的信用卡不接受外币存入或转入交易(退货、退税交易除外)。

7.甲方应妥善保管用于ATM机、电话银行、消费交易、网上银行及其他有关服务的个人密

码,因密码保管不善、将密码告知他人或供他人使用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并由甲方承担交易后果;未使用密码进行的签单交易(包括商户、柜台等的交易)及所有境外交易,以记载有甲方签名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通过电话银行人工服务办理的业务,不需要甲方提供电话银行密码的,以乙方的语音记录为甲方办理业务的有效凭据,需要甲方提供电话银行密码的,以输入电话银行密码为甲方办理业务的有效凭据;通过电话银行自动语音系统办理的业务,以输入电话银行密码为甲方办理业务的有效凭据。

8.信用卡只限甲方本人使用,不得以转借、出租等任何方式被其他个人或机构使用,否则

乙方有权收回信用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因出租、转借信用卡及其账户,

或违反《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本合约、或信用卡产品使用手册或使用指南等规定的视为甲方违约,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负责,并承担因此给乙方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9.乙方在此提示甲方,如甲方选择无卡环境交易(如MOTO类交易),甲方应在符合法律、

法规、监管规定、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惯例的安全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MOTO 类商户(如互联网、邮购、电话购物等无需刷卡完成交易的非面对面刷卡交易商户)使用信用卡,并充分了解该类交易的交易对象、交易背景、交易环境及交易风险等情况,确保交易真实合法,否则甲方可能承担因此引起的风险及损失。持卡人在互联网、MOTO 类商户等非面对面刷卡交易渠道使用信用卡的,基于持卡人卡号等卡片信息或卡片密码、电话银行密码、相关身份验证信息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10.甲方与收单方(包括提供消费或ATM取现的商户及金融机构等)、信用卡联名机构、增

值服务提供方之间发生的交易纠纷或服务纠纷应由甲方与其自行解决。

11.信用卡遗失、被窃时,甲方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挂失可通过致电乙方客服热线办理。

挂失自挂失手续办理完毕时生效。除另有约定外,甲方对挂失生效前发生的交易承担责任,对挂失生效后发生的交易不承担责任。但甲方与他人合谋、欺诈或有其他不诚信行为,或甲方拒绝配合乙方进行相关调查或提供相关证明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所有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对于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其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支持挂失,信用卡丢失后产生的所有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12.信用卡卡片的有效期一般为五年,但不同的信用卡产品有效期不同,过期卡片自动失效。

若甲方在信用卡有效期届满后不继续使用信用卡,应提前50天以书面方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乙方,否则乙方视同甲方继续使用信用卡,将为甲方更换新卡。更换新卡后,本合约继续有效。如因乙方与合作单位或组织终止合作等原因导致无法补换卡的,甲方同意乙方可发放其它信用卡产品作为补换。对甲方在信用卡有效期内未激活的信用卡账户,乙方不提供到期换卡服务。信用卡卡片有效期届满不影响合约的继续履行。甲方因使用信用卡形成的债务不因卡片有效期届满、更换等原因而变更或消灭。

13.甲方不再使用信用卡的,需提前通知乙方并申请办理销户手续。甲方申请销户时应按乙

方规定办理销户手续。甲方应承担信用卡正式销户前该卡项下的所有债务,并且所有未清偿款项在申请办理销户手续时视为全部到期,甲方应一次性清偿该等债务。甲方未全额清偿账户透支本息及相关费用的,乙方不予办理销户手续。

甲方对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卡片申请销户时,可自行选择消费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或前往乙方营业柜台支取余额。

14.甲方应按照本合约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相关信用卡产品使用手册

或使用指南等规定使用信用卡。乙方基于风险控制等考虑依据本合约约定取消甲方的信用卡交易、停止信用卡使用,甲方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欠款、利息和相关费用的义务。

停止信用卡使用的,甲方未偿还的款项视为全部到期,甲方应当一次性清偿。

15.甲方不得利用虚假交易等手段进行信用卡套现、骗取积分或奖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如乙

方发现甲方存在上述行为或疑似行为,乙方有权调减甲方的授信额度、冻结信用卡账户以及冻结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其他账户。

16.甲方至乙方柜台办理业务,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持有的有效身份证件应与申请

信用卡时证件类型一致。

第三条 利息和收费

1.除本合约另有规定,甲方非现金透支交易从交易记账日至乙方规定的到期还款日

(含,遇节假日不顺延,下同)止为免息还款期。信用卡的免息还款期一般为20-50

天,具体到期还款日和免息还款期等以甲方申请的信用卡产品为准。甲方在到期还

款日前偿还信用卡账户内全部欠款的,无需支付透支利息;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全数

偿还信用卡账户内全部欠款的,不适用免息还款规定,甲方应按本合约以及乙方相

关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及相关费用,利息由交易记账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及实际欠款

天数正常计息。

甲方在到期还款日之前未能偿还当期对账单列明的最低还款额(最低还款额=信用

额度内消费金额×10%+预借现金交易金额×100%+前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

100%+超过信用额度消费金额×100%+所有费用和利息×100%),甲方除按照规定利

率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款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最

低还款额-您已还款金额)×5%)。

2.甲方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各种收付款项由乙方记入甲方信用卡账户。该账户存款不

足发生透支时,乙方对透支额适用上一条款关于免息和计收透支利息的规定。信用

卡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

定执行;起息日以透支交易记账日为准。

3.除另有约定之外,乙方对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含溢缴部分)不计付利息。对于明

确约定计付利息的信用卡产品,乙方对甲方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规定的同期同档次活期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人民币存款按季结息,每季

末月20日为结息日;外币存款按年结息,每年12月20日为结息日。存款按结息

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销户结清时,按销户办

妥前一天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进行结息处理。外币账户资金不得超过中国人民

银行规定的小额存款上限。

对于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卡片,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计存款利息。

4.甲方使用信用卡需按乙方对外公布的服务收费业务价格支付相关费用,包括年费、

卡片挂失手续费、补发卡/损坏卡/提前换卡手续费以及取现、存款、转账等交易产

生的各项费用,由乙方直接计扣甲方信用卡账户。具体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详见中

国银行信用卡服务收费价格表。

5.一般情况下,信用卡的各项费用在卡片激活后收取,但在特殊情况下,甲方以书面、

客户服务电话录音、电子签名、甲乙双方均认可的方式单独授权扣取的费用,以及

换卡时已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除外。

第四条 对账单及还款

1.对于信用卡发生的消费、转账、利息、费用等交易账项,乙方将于每月指定的日期(账

单日)形成对账单并向甲方发送,但当月内没有任何交易且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向甲方提供其他方式记录以及另有约定的除外。如甲方自账单日起15天内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向乙方查询。甲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理由拒绝偿还欠款。

对于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卡片,电子现金账户的交易不列入对账单(信用卡主账户向电子现金账户充值除外)。

2.甲方如对交易有异议,须在账单日起30天内向乙方查对,否则视为对账单准确无误,

甲方认可全部交易。甲方有权在说明理由并向乙方提交乙方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对不符的账务进行核查,有权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相关信用卡国际组织/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向乙方请求调阅签购单。对已提出异议的交易,甲方仍应按期偿还对账单所列应还款额。甲方在争议处理中不配合乙方提供相关证明或不签署意见,视为对账单准确无误。如经查证认定争议交易确为甲方所为,甲方须承担因查证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查阅签购单手续费等第三方机构因进行争议调查、认定而收取的费用)。

3.甲方应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及时偿还欠款,甲方可以至乙方任一网点柜台、自助设备、网

银等渠道办理还款业务。甲方如选择自动转账还款方式,甲方在此授权乙方于约定日期从甲方指定扣款账户按约定金额扣款,转入其信用卡账户以清偿欠款。甲方应提前1天保证扣款账户余额充足,并核对账单中显示扣款账号。如自动转账还款失败,甲方须及时通过其他渠道主动办理还款业务。

4.甲方可选择全额或最低还款额的还款方式。如甲方选择全额还款方式,则甲方在到期还

款日前全数清偿信用卡账户内所有欠款的,乙方免收甲方非现金交易透支利息。如甲方选择最低还款额还款方式,不适用免息还款规定,甲方应按乙方相关规定支付透支利息。

5.甲方未能按时还款,乙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

门、公告或司法途径等方式向甲方催收欠款,并有权同时选择采取如下措施:停止该卡及甲方名下其他乙方发行的信用卡的使用;行使担保物权;向担保人追索;从甲方在乙方任何机构开立的账户中扣收欠款,甲方在此授权乙方可主动扣划上述帐户内相应款项(未到期视为到期)。甲方应赔偿乙方因催收而产生的相关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告费等)。

6.乙方收到甲方还款时,按照以下顺序对其信用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1)逾期1

至90天(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2)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

第五条 附则

1.本合约项下交易基于各自独立利益进行。如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甲方构成本行

关联方或关联人士,各方均不谋求利用此种关联关系影响交易的公允性。

2.本合约未尽事宜依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相关信用卡产品使用手册

或使用指南及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惯例等办理。乙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及业务发展实际对本合约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使用手册或使用指南、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利率、产品服务等进行修改、变化和调整,并将提前公告通知甲方,上述修改、变化和调整后的条款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若甲方有异议,有权选择办理信用卡销户手续,甲方未办理信用卡销户手续的,视为同意接受上述修改、变化和调整。双方同意,本合约所称公告均指乙方通过其营业网点、客服电话、官方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326035932.html,)等对外发布公告。

3.本合约自甲方在信用卡申请表上签字栏内签署,并在乙方批准其申请后立即生效,至乙

方正式为甲方办理销户手续的次日终止。

4.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甲乙双方在履行合约时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双方

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由任何一方提交甲方具体办理信用卡申领手续的乙方分支机构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5.乙方根据甲方指定的通讯地址、手机号码等联络信息为其提供服务,对账单、催收单以

及相关法律文书、诉讼文件的送达地均以此为准。甲方联络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致电乙方客户服务热线通知乙方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乙方按甲方指定的通讯地址、手机号码等联络信息送达的文件均为有效送达,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乙方联络信息变更而产生的一切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6. 除非另有约定,本合约所指的“天”均为自然日。

7.对于甲方已持有乙方发行的信用卡(长城国际卡除外)的,本合约自2012年11月01

日生效,原乙方发行的除长城国际卡外的所有信用卡的领用合约同时废止。如甲方不同意接受本合约,有权随时选择办理信用卡销户手续,甲方未办理信用卡销户手续或继续接受甲方信用卡服务的,视为同意接受本合约,甲方在本合约生效后所持有或已申请的、乙方发行的除长城国际卡外的所有信用卡及其持卡人均受本合约约束。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长任职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988 证券简称:中国银行公告编号:临2013-022 转债代码:113001 转债简称:中行转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长任职的公告 2013年5月29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行”)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田国立先生为本行执行董事。本行董事会已召开会议 选举田国立先生为本行董事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已核准 田国立先生的任职资格。 本行董事会于此正式宣布:自2013年5月31日起,田国立先生 就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主席及委员。 田国立先生简历如下: 田国立先生,1960年生,自2013年4月加入本行。2010年12 月至2013年4月担任中信集团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其间兼任中信银 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1999年4月至2010年12月历任中国信达 资产管理公司副总裁、总裁,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1983年7月至1999年4月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曾工作于多个岗位,先后担任支行行长、分行副行长、总行部门总经理及行长助理。1983 年毕业于湖北财经学院,获经济学学士学位。 田国立先生担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的任期为三年,至2016 年召开的本行年度股东大会之日止。根据本行《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 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自担任本行董事长之日起,田国立先生同时担

任本行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主席及委员。 本行董事长的报酬主要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部分构成。本行董事长的报酬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确定,由本行人事和薪酬委员会负责审议每年的薪酬分配方案,并向本行董事会提出建议,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行董事长不在本行附属机构领取酬金。 就本行董事所知及除上文所披露外,田国立先生与本行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或控股股东没有任何关系,没有在本行或其附属公司中担任任何职务,在过去三年也没有在其证券于中国内地、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的其他公众公司中担任董事职务。于本公告发布日期,田国立先生不持有任何本行或其相联法团股份之权益(按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指的定义,包括但不限于本行股份和可转换公司债券)。 除上文所披露外,就田国立先生的委任而言,没有任何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51(2)条(h)至(v)中要求而须予披露的资料,亦没有任何须提请股东注意的事项。田国立先生没有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本行董事会对田国立先生的加入表示热烈欢迎。 特此公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交易明细对账单 (底版)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交易明细对账单 STATEMENT OF BANK ACCOUNT 账号33892334331 Account No. 币种人民币(CNY)Currency 账户名称北京新时代有限公司 Account Name 帐户类型单位人民币活期基本帐户存款 Currency Type 开户行中国银行北京西花市支行 Bank Name 承前页余额 38,100,496.13 Previous Page Balance 起始日期20150101 1 页/共 2 页 From(YYYYMMDD) 截止日期 20150131 出账周期季 To(YYYYMMDD) Reconciliation Period 序号记账日起息日交易类型凭证No. | BK.D. |Val.D | Type |Vou.| 凭证号码/业务编号/用途/摘要 Vou. No./Trans.No/Details 借方发生额 | Debit Amount 贷方发生额 | Credit Amount 余额 | Balance 机构/柜员/流水 | Reference No| 备注 Notes 【正本】 1| 150104 |150104|大额支付|3001| | | | | | 2| 150104 |150104| 收费|3001| | | | | | 3| 150104 |150104|大额支付|3001| | | | | | 4| 150104 |150104| 收费|3001| | | | | | 5| 150104 |150104|现金收款|3002| | | | | | 6| 150104 |150104| 收费|3002| | | | | | 7| 150105 |150105|国内汇款| | | | | | | 8| 150105 |150105|国内汇款| | | | | | | 9| 150105 |150105|国内汇款| | | | | | | 10| 150105 |150105|转账支出| | | | | | | 11| 150106 |150106|小额普通|3001| | | | | | 12| 150106 |150106|转账支出| | | | | | | 13| 150106 |150106| 收费|3001| | | | | | 14| 150106 |150106|大额支付|3001| | | | | | 15| 150106 |150106| 收费|3001| | | | | | 1040113014151495/HVPS104100006610 20150104126| 87441/放款 | 1040113014151495/对公跨行柜台转账汇款手续费 | | 1040113014151494/HVPS104100006610 20150104123| 88535/放款 | 1040113014151494/对公跨行柜台转账汇款手续费 | | 1040111004049185 | | 1040111004049185/日提现5万以上手续费 | | 17020040150000097/现金/杨晓波 | | 17020040150000098/现金/李国友 | | 17020040150000099/现金/杨莹斌 | | | | 1040113014151498/BEPS104100006610 20150107522| 72804/书费 | 1040113015151499/放款 | | 1040113015151450/日提现5万以上手续费 | | 1040113014151495/HVPS104100006610 20150106132| 58435/放款 | 1040113015151450/日提现5万以上手续费 | | 557,175.00| | 20.00| | 992,000.00| | 20.00| | 200,000.00| | 150.00| | | | | | | | | | 10,0000| | 600,000.00| | 20.00| | 1,560.000,00| | 20.00| | | | | | | | | | | | | | 4,970,000.00 | | 912,833.42| | 998,966.67| | | | | | | | | | | | | | 37,543,321.13| | 37,543,301.13| | 36,551,301.13| | 36,551,281.13| | 36,351,281.13| | 36,351,131.13| | 41,321,131.13| | 42,320,097.80| | 43,232,901.22| | 43,232,881.22| | 43,222,881.22| | 42,622,901.22| | 42,622,881.22| | 41,062,856.22| | 41,062,836.22| | 20040/624326| 2/83761410| 40040/624326| 2/83761410| 20040/624326| 2/84313487| 20040/624326| 2/84313487| 20040/837116| 2/132908515| 20040/837116| 2/132908515| 20040/837118| 2/132908515| 20040/837118| 2/132908515| 20040/837118| 2/132908515| 20040/988080| 0/130081522| 20040/624326| 2/145074132| 20040/624326| 2/145074132| 20040/624327| 2/145074132| 20040/624328| 2/145074132| 20040/624329| 2/145074132| 王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北京禄米仓支行| | 杨莹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北京百旺新城支行| | 杨晓波| 李国友| 杨莹斌| 北京八八众筹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华夏银行北京奥运村支行| 高尔辉| 温娜| 借方合计:12,752,841.00 Debit Total 贷方合计:20,231,752.46 Credit Total 本页余额:41,062,836.22 Current Page Balance 本对账期末余额:45,567,192.73 Balance At the End of the Period 1.余额前面标注-代表借方金额,没有标注的则代表贷方金额 - mark represents debit amount; otherwisely represents credit amount. 2.对账单中如出现错误或遗漏情况,请于收到后的七日内通知我行,否则将视同此对账单无误。请妥善保管对账单,并在您的地址/联系电话发生变更时,及时书面通知我行。For any errors or omission in this statement,please kindly notify whitin 7 days after receipt,otherwise it would be deemed as agreed.Please keep this statement properly and timely inform us with written notice of address of contact number change.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客户“中银步步高”1号产品协议书(2015)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客户“中银步步高”1号产品协议书(模板) 甲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申请人 为保证乙方在甲方开办个人客户“中银步步高”1号产品的合法权利,规范业务管理,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个人客户“中银步步高”1号产品(以下简称:中银步步高1号产品)是指乙方与甲方签订协议后,在协议有效期内,当乙方指定的人民币个人活期存款账户(以下简称:签约账户)存款余额达到或超过甲方要求的存款金额并满足一定天数要求时,甲方将在保留原有人民币个人活期存款账户计、结息规则基础上,对于满足存款金额要求的日期,根据协议有效期内签约账户存款余额达到或超过甲方要求的存款金额的累计天数,给予对应的中银步步高1号收益。具体收益说明请见本协议第六条。 若乙方在协议未到期时提前解约,则协议有效期内签约账户仅按原有的人民币个人活期存款账户规则计、结息,不享受中银步步高1号收益。 本协议提及的“存款余额”,若无特殊说明,均指签约账户每日日终的存款余额。 第二条中银步步高1号产品支持个人人民币普通活期和个人活期一本通账户(人民币子账户),支持个人人民币储蓄账户和结算账户,不支持个人外币存款账户、个人支票账户。本协议后续条款提及的“活期存款账户”,若无特殊说明,均指本条款规定的可签约中银步步高1号产品的账户。 若账户处于冻结(包括金额冻结、账户借方冻结、账户贷方冻结、账户借贷方冻结、圈存)、已关户等非正常状态,不能签约中银步步高1号产品。 第三条乙方可根据需求办理其名下一个或多个活期存款账户的中银步步高1号产品签约、解约,以及签约/解约关系查询,但同一活期存款账户在一个协议有效期内只能签约一款中银步步高产品。 第四条办理中银步步高1号产品的签约、解约、查询时,应由乙方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账户配发的借记卡或存折到甲方网点柜台办理,如乙方委托他人代理,还须同时出具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若签约账户为无要求支取方式的,仅限至原开户机构办理;若签约账户为凭密码支取方式的,除个人人民币医保存款产品(含:单卡、单折、卡折合一)仅支持省内网点办理外,其它活期存款账户均支持在甲方联网网点办理。 第五条中银步步高1号产品签约、解约、查询等各环节均不收取手续费。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例分析

第五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例分析 5.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背景 1912 年2 月,经孙中山先生批准,中国银行正式成立。从1912 年至1949 年,中国银行先后履行中央银行、国际汇兑银行和外贸专业银行职能,坚持以服务社会民众、振兴民族金融为己任,稳健经营、锐意进取,各项业务取得了长足发展。新中国成立后,中国银行长期作为国家外汇专业银行,成为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和对外筹资的主要渠道。1994 年,中国银行改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2003 年,中国银行启动股份制改造。2004 年8 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挂牌成立。2006 年6 月、7 月,先后在香港联交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挂牌上市,成为国内首家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发行上市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是中国国际化和多元化程度最高的银行,在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台湾及31 个国家和地区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主要经营商业银行业务,包括公司金融业务、个人金融业务和金融市场业务,并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国际开展投资银行业务,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集团保险及中银保险经营保险业务,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集团投资从事直接投资和投资管理业务,通过控股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基金管理业务,通过中银航空租赁私人有限公司经营飞机租赁业务。在近百年的发展历程中,中国银行始终秉承追求卓越的精神、稳健经营的理念、客户至上的宗旨、诚信为本的传统和严谨细致的作风,得到了业界和客户的广泛认可和赞誉,树立了卓越的品牌形象。面对新的历史机遇,中国银行将积极推进创新发展、转型发展、跨境发展,向着国际一流银行的战略目标不断迈进。 5.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例 5.2.1 柜面服务案例 (1)一天一位70多岁的老人来到营业网点,谨小慎微的说能否咨询一下业务,他已去过好多网点都没弄明白,虽然经过讲解但他还是搞不明白怎么存钱,怎么样才能把钱存好,我们的柜员正忙,于是大堂经理把他让到座位上为他详细说明,经过一个多小时,才为这位老人弄明白,使老人深受感动。 分析:老人的反映能力慢,需要更加耐心、细致的服务,他们也能成为我们的潜在客户。通过我们的服务,感动了老人,把儿女的存款都放在我们行里。及

中国银行基本情况

中国银行基本情况 1912年2月,经孙中山先生批准,中国银行正式成立。从1912年至1949年,中国银行先后行使中央银行、国际汇兑银行和外贸专业银行职能,坚持以服务大众、振兴民族金融业为己任,稳健经营,锐意进取,各项业务取得了长足发展。新中国成立后,中国银行成为国家外汇外贸专业银行,为国家对外经贸发展和国内经济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1994年,中国银行改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2003年,中国银行开始股份制改造。2004年8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挂牌成立。2006年6月、7月,先后在香港联交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挂牌上市,成为首家在内地和香港发行上市的中国商业银行。2008年,中国银行作为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唯一银行合作伙伴,为奥运盛会的圆满举行提供了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中国银行是中国国际化和多元化程度最高的银行,在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台湾及37个国家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主要经营商业银行业务,包括公司金融业务、个人金融业务和金融市场业务,并通过全资附属机构中银国际控股集团开展投资银行业务,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集团保险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和联营公司经营保险业务,通过控股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基金管理业务,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从事直接投资和投资管理业务,通过中银航空租赁私人有限公司经营飞机租赁业务。按核心资本计算,2009年中国银行在英国《银行家》杂志“世界1000家大银行”排名中列第十一位。2011年和2012年,中国银行连续两年成为新兴市场经济体中的唯一入选全球性系统重要银行的金融机构。2012年末,中行资产总额达到12.68万亿元。 在一百年的发展历程中,中国银行始终秉承追求卓越的精神,将爱国爱民作为办行之魂,将诚信至上作为立行之本,将改革创新作为强行之路,将以人为本作为兴行之基,树立了卓越的品牌形象,得到了业界和客户的广泛认可和赞誉。面对新的历史机遇,中国银行将积极推进创新发展、转型发展、跨境发展,向着建设国际一流的大型跨国经营银行集团的战略目标不断迈进。 中国银行发展战略 核心价值观追求卓越诚信绩效责任创新和谐 战略目标 追求卓越持续增长建设国际一流的大型跨国银行 战略定位 以商业银行为核心。多元化服务、海内外一体化发展的大型跨国银行 商业银行业务是中国银行的传统主营业务,包括公司金融业务、个人金融业务及金融市场业务(主要指资金业务)。 11月12日,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金融行动机构“2013年可持续金融全球峰会”在北京开幕,中国银行以“绿色赞助商”身份赞助支持了该峰会。 [2013年]中国广告协会“中国广告长城奖” [2013年]美国通讯公关职业联盟“年度报告综合类评比金奖” [2013年]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年会“国有上市企业社会责任榜百强企业” [2013年]《贸易金融》杂志“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 [2013年]《银行家》、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最佳金融企业形象奖”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基本规定(2010年版)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基本规定(2010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行国内保理业务的管理,促进我行国内保理业务的健康发展,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总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涉及的国内保理业务适用于以赊销(O/A)为付款方式且付款期限不超过180天(含)的国内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 第三条本规定是我行制订国内保理业务其他相关规定和操作规程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组织架构及职能分工 第四条总行公司金融总部(国际结算)是我行国内保理业务的经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 一、研究制订我行国内保理业务的发展规划,组织新产品开发与推广,进行市场拓展与客户营销。 二、建立健全国内保理业务规章制度,实施业务授权,审批超权限业务。 三、考核国内保理业务经营指标和工作实绩,监督检查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制订和调整国内保理业务的各项收费标准。 五、制订国内保理业务信息科技支持方案,提出应用系统需求。 六、开展对国内保理业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 七、承担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专业委员会(FAC)主任单位的职责。 八、与国内保理业务的有关监管机构沟通、联络、配合工作。 九、汇总分析国内保理业务的统计数据。 十、承担总行本级国内保理业务的营销、授信发起和业务操作。 第五条总行直属分行是辖属分支机构国内保理业务的管理部门,主要负责: 一、根据总行各项规章制度制订有关实施细则,办理国内保理业务。 二、组织辖属分支机构贯彻实施总行制订的国内保理业务发展规划。 三、管理、指导、检查、考核辖属分支机构的国内保理业务。 四、开展对辖属分支机构国内保理业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 五、汇总并上报辖内国内保理业务数据及相关业务信息。 第三章国内保理业务授权管理 第六条我行国内保理业务采取总行授权制,未经总行授权,任何分支机构不得办理国内保理业务。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个人服务业务规则(中文版)doc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个 人服务业务规则(中文版)doc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个人服务业 务规则 (BOCNET) 第一条在中国银行营业网点开立个人账户, 可通过网上自助注册或营业柜台注册方式开通中国银行网上银行个人服务,凡注册网上银行个人服务的客户均应按此业务规则办理网上银行业务。 第二条中国银行网上银行个人服务提供查询版、理财版和贵宾版服务。查询版服务只能进行账户的查询,不能进行转账汇款、投资及支付等。理财版和贵宾版服务为客户提供的服务功能包括:账户查询、转账汇款、信用卡、外汇买卖、国债买卖、基

金买卖、黄金买卖、B股银证转账、第三方存管、银期转账、中银理财计划、结构性理财、小额结售汇、网上支付及代缴费等。中国银行将根据客户申请的服务和身份认证方式的不同提供不同的服务功能,且中国银行网上银行银行通过持续升级以提供不同的服务产品满足客户不断变化的金融服务需要。通过网上自助注册的客户只能使用中国银行网上银行查询版个人服务。注册成为我行网上银行个人服务贵宾版的客户是我行中银理财、财富管理和私人银行贵宾客户。客户可以凭身份证明资料到柜台进行网银服务版本的升级。 第三条中国银行网上银行个人服务提供24 小时服务,但各具体服务项目应在相应系统开通时间内办理。 第四条使用中国银行网上银行个人服务的客户在首次使用网上银行时应注意: 1.通过柜台注册方式申请使用网上银行个人服务的,根据银行打印的服务凭条上的“网银登录用户名”登录后,客户必须设置本人使用的网银用户名(6-20位含有数字、字母的用户名);通过自助注册方式申请使用网上银行服务的,在注册过程中

设定本人使用的网银用户名。用户名一经设定不能更改。 2.通过柜台注册方式申请使用网上银行个人服务的,必须将在柜台注册时设置的6位数字密码修改为符合中国银行网上银行用户安全机制 要求的登录密码(8-20位含有数字、字母的密码)。客户可根据需要或按安全须知要求网上自助修改登录密码。 3.客户应及时设置网银预留信息,以有效分辨假冒网站。 第五条客户已开通网上银行服务的账户中如有电话银行关联账户,将自动成为网上银行关联账户;客户如需取消账户的网上银行关联关系,可登录中国银行网上银行进行自助取消。 第六条客户可根据需要选择申请使用一种网上银行认证工具。已申请认证工具的客户进入网上银行系统时必须使用该认证工具、客户用户名及登录密码登录网上银行系统。 第七条个人客户使用的网上银行身份认证工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是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卡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存取现金、信用透支、转账结算、代缴付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金融支付工具,包括中银信用卡、长城信用卡。 第二条信用卡主账户具备信用消费、预借现金、存款有息(限特定产品),在境内发卡银行营业柜台、ATM或存取款一体机等自动设备上进行查询、取现、还款等交易的全部或部分功能。 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具备小额快速支付、查询、充值等交易的全部和部分功能,不具备透支、转账、取现功能。 每种信用卡具体功能以该信用卡产品使用手册或使用指南等文件为准。若无特殊说明,本章程所述交易均为信用卡主账户交易。 第三条信用卡按银行卡组织品牌分为银联卡、万事达卡、威士卡、美国运通卡、JC B卡等;按发卡对象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按交易控制分为标准卡和专用卡;按信用等级和功能服务不同分为白金卡、钛金卡、金卡、普通卡等;按账户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单币卡、外币单币卡、人民币及外币双币卡等;按信息存贮介质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磁条和芯片复合卡等。 第二章申请条件及申领手续 第四条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收入的个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发卡银行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向发卡银行申领个人卡。个人卡主卡持卡人可为其配偶和年满16周岁的亲属申请和注销附属卡;附属卡申请资料应由主卡持卡人以亲自签名、客户服务电话录音、电子签名或主卡持卡人和发卡银行双方均认可的方式确认,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应对附属卡项下欠款(包括但不限于透支本息、超限费、滞纳金、相关费用等全部债务,下同)向发卡银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五条凡在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和发卡银行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向发卡银行申领单位信用卡(以下简称"单位卡")。同一单位可申领多张单位卡,单位卡持卡人的资格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或撤销,单位应承担其单位卡持卡人账户项下全部欠款(包括但不限于透支本息、超限费、滞纳金、相关费用等全部债务,下同)。 第六条申请人(包括单位和个人)申请信用卡时,应按发卡银行的规定和要求,如实填写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 甲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申请人/持卡人/附属卡申请人/附属卡持卡人(如无特别说明,甲方指上述主体中的全部或任何一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于甲方完全知悉、理解并遵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本合约,甲方自愿向乙方申请使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以下称“信用卡”)。就信用卡的申领和使用等相关事宜,甲乙双方签订如下合约: 第一条 申领 1.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且无论申请成功 与否以及信用卡是否销户,乙方均有权保留相关申请资料不予退回。申请材料须由甲方本人亲自签名。 甲方授权并同意,乙方在以下业务范围内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相关部门、机构或个人了解或查询甲方的信息等情况,并保留相关资料:(1)审核个人信用卡申请的;(2)审核个人作为信用卡申请人的担保人的;(3)对甲方信用卡透支或个人担保进行评估管理的;(4)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单位卡、公务卡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的。甲方同时授权乙方可以将甲方的个人信用信息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甲方授权并同意,乙方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要求向有权机关报送甲方的相关信息。如甲方资信出现恶化或违法、违规用卡等风险情况,乙方有权将有关风险信息向有权机构及相关信用卡风险信息组织报送。 甲方同意,乙方以为甲方提供与信用卡有关服务的目的,将其信息披露给提供信用卡服务所必要的第三方,如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信用卡联名合作方、乙方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乙方合作服务及外包机构以及与乙方签订保密协议的提供信用卡服务所必要的其他第三方。 乙方对甲方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乙方在查询和报送甲方信息的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甲方信息的安全与保密。 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将甲方信息用于乙方其他产品和服务的交叉销售。 2.乙方将依据甲方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批准甲方的信用卡领用申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评级基本信息表

附件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评级基本信息表 客户经理:________ 填表说明: 此表应由初评部门客户经理填写,作为信用评级评分指标及评级结果的重要依据。主要填写项目说明如下: 1、“新/老客户”,应根据是否与我行发生过业务往来,分别填写新客户或老客户。 2、“授信政策”应根据客户所在行业和客户实际情况分别填写积极增长类、选择性增长类、维持份额类和压缩类。

3、“准入退出政策”应根据初评结果等实际情况,新客户分别填写准入/不准入,老客户分别填写退出/不退出。 4、“授信十三级分类”,应根据客户截止评级时点,在我行授信资产风险分类最低等级填写。 5、客户“营业范围”应填写客户营业执照上的信息,若营业执照信息无法判断客户的行业属性,应填写客户实际的主营业务。 6、“客户主管部门或主要股东结构/关联企业信息”:若客户为事业单位或非法人企业,应填写客户的上级主管部门;若客户为企业法人客户,应详细填列客户的股权结构及关联企业情况,包括股东、母公司、子公司、法人兼职企业、法人重要关系人任职企业等。必要时,应辅以图示。 7、“客户经营管理及发展能力、发展潜力”中各项信息是支持评级指标体系,尤其是打分卡评级指标体系中各项主观指标的重要依据,应详细说明。 8、客户与中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授信往来情况,包括目前授信往来及本年度的授信营销目标情况,应详细填列授信品种、金额和履约情况。 9、“客户发生重大事项”:“增资转制”应说明客户在评级报表年度及本年度发生的增资转制的情况;“重大或有事项”应填写客户报表中披露的重大或有事项,以及可在企业征信系统查询但未在报表中披露的对外担保情况;“会计政策变动情况”,应填写会计政策是否有所变动、上年末与本年初报表是否一致;纳入合并范围企业范围及核算方法等;“重大损失情况”应填写三年以上未计提坏帐准备的应收款项、存货损失情况、长期股权投资损失情况、无形资产贬值情况、潜亏挂帐情况等;“其它重大事项”包括客户发生的诉讼、经济纠纷、涉案、行业和市场冲击等可能影响客户资信的其它情况。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BANK OF CHINA LIMITED

BANK OF CHINA LIMITED 3988 4601 2015 5 21 * * * * * # # Nout Wellink# # # * #

证券代码:601988 证券简称:中国银行公告编号:临2015—028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或“本行”)2015年5月21日董事会会议通知于2015年5月15日通过书面及电子邮件方式送达至本行所有董事和监事,会议于2015年5月21日在北京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13名,实际亲自出席董事11名,执行董事陈四清先生因重要公务未能出席会议,委托田国立董事长代为出席并表决,执行董事李早航先生因其他安排未能出席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层成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田国立董事长主持,出席会议的董事审议并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聘任许罗德先生为本行副行长的议案 赞成:12 反对:0 弃权:0 独立非执行董事对本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同意。 许罗德先生担任本行副行长的任职资格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许罗德先生的简历如下:

许罗德先生出生于1962年,1983年毕业于湖南财经学院,获得经济学学士学位。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2015年加入本行。曾在中国人民银行工作多年,1999年3月至2003年10月任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副主任,2003年10月至2007年8月任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司长。2007年8月至2013年8月任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2013年8月起任上海黄金交易所理事长。 二、关于聘任谢平先生为本行首席风险官的议案 赞成:12 反对:0 弃权:0 独立非执行董事对本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同意。 谢平先生担任本行首席风险官的任职资格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谢平先生的简历如下: 谢平先生出生于1961年,1989年毕业于浙江大学,获得经济学硕士学位。具有高级经济师职称。1989年加入本行。曾先后担任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副总经理、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副行长。2006年2月至2008年8月任总行公司业务部总经理,2008年8月至2009年5月任公司金融总部公司业务模块总经理。2009年5月起任江苏省分行行长。 三、关于发行债券的议案 赞成:12 反对:0 弃权:0 批准本行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行证券上市地上市规则及任何其他政府或监管机构的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前提下于境内外市场发行债券(不包括二级资本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补充资本性

1综合知识:中国银行简介及背景知识

中行简介 中国银行,全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业务覆盖传统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业务领域,并在全球范围内为个人客户和公司客户提供全面和优质的金融服务。在近百年的岁月里,中国银行以其稳健的经营、雄厚的实力、成熟的产品和丰富的经验深得广大客户信赖,打造了卓越的品牌,与客户建立了长期稳固的合作关系。 中国银行主营商业银行业务,包括公司、零售和金融机构等业务。公司业务在基于银行的核心信贷产品之上,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个性化、创新的金融服务。零售业务主要针对个人客户的金融需求,提供基于银行卡之上的全套服务。而金融机构业务则是为全球其他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提供诸如国际汇兑、资金清算、同业拆借和托管等全面服务。在多年的发展历程中,中国银行曾创造了中国银行业的许多第一,所创新和研发的一系列金融产品与服务均开创历史之先河,在业界独领风骚,享有盛誉。目前在外汇存贷款、国际结算、外汇资金和贸易融资等领域仍居领先地位。根据2003年英国《银行家》按核心资本排名,中国银行列全球第十五位,居中国银行业首位,是中国资本最为雄厚的银行。以资产规模计,中国银行资产总额达38,442亿人民币,是中国第二大商业银行。中国银行网络机构覆盖全球27个国家和地区,其中境内机构共计11,609个,境外机构共计549个,是目前我国国际化程度最高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有近百年辉煌而悠久的历史,在中国金融史上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中国银行于1912年由孙中山先生批准成立,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37年间,中国银行先后是当时的国家中央银行、国际汇兑银行和外贸专业银行。中国银行以诚信为本,以振兴民族金融业为己任,在艰难和战乱的环境中拓展市场,稳健经营,锐意改革,表现出了顽强的创业精神,银行业务和经营业绩长期处于同业领先地位,并将分支机构一直拓展到海外,在中国近现代银行史上留下了光辉的篇章。 1949年,中国银行成为国家指定的外汇外贸专业银行,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1994年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中国银行成为国有商业银行,与其它三家国有商业银行一道成为国家金融业的支柱。1994年和1995年,中国银行先后成为香港地区、澳门地区发钞银行。 为提高竞争优势,中国银行从2000年初开始围绕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采取了一系列的改革。2001年,中国银行成功重组了香港中银集团,将10家成员银行合并成立当地注册的"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2002年7月,重组后的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在香港联交所成功上市,成为国内首家在境外上市的国有商业银行。 2004年7月14日,中国银行在与国际同业和国内同业的激烈竞争中,凭借雄厚的实力和优良的服务,脱颖而出,作为我国银行业的优秀代表携手北京2008年奥运会,成为北京奥运会唯一的银行合作伙伴。 中国银行于2003年被国务院确定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试点银行,围绕"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目标,进一步完善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治理机制,稳步推进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工作。2004年8月26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标志着中国银行的历史翻开了崭新的篇章,启动了新的航程。 中国银行多年来的信誉和业绩,得到了来自业界、客户和权威第三方的广泛认可。曾先后9次被《欧洲货币》评选为"中国最佳银行";连续15年进入《财富》杂志评选的世界500强企业;在全球新兴市场250大银行按所有者权益进行的排名中名列第一,在亚洲《银行家》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账户开户及综合服务协议书范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账户开户及综合服务协议书 甲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乙方:申请人 第一条乙方申请各类服务时,应按照《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向银行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以实名办理各项业务,代理他人开户的,还需出具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条乙方保证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当有关资料发生变化时,乙方须及时到甲方办理更改手续。对于乙方未提供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资料,或更改、通知不及时造成不能正常办理业务等风险和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第三条乙方办理通存通兑或结算功能的账户,必须设置交易密码。乙方收到预留密码的账户时应当面确认资金凭证(存折/存单/借记卡/债券托管账户卡)完整无损,并及时更改密码。乙方应妥善保管资金凭证和各类交易密码,以乙方资金凭证和密码所进行的一切交易,甲方均视为乙方(意愿)亲自办理。 第四条存款凭证遗失、被盗,或交易密码泄露、被改、遗忘时,乙方应尽快向甲方申请挂失,若挂失前或挂失失效后资金被他人盗用、支取,由乙方自行承担可能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密码挂失不允许代办。 第五条大额现金的存取按照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储蓄存单、存折未经签发银行核押,不得出质。 第七条乙方自愿在甲方开立个人账户:并向甲方申请办理资金账户相关的结算、综合服务业务,乙方了解并同意以下做法: (一)甲方根据《储蓄管理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长城电子借记卡章程》等监管规定及业务规章提供账户服务: 1、甲方按照“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为乙方服务。 2、甲方及时、准确地办理乙方的资金收付业务,为乙方提供账务核对、挂失、临时挂失和更改密码等服务。 3、储蓄账户只具有现金存取款和本人账户之间的转账功能,结算账户具有转账、汇兑、代发工资、代扣款、投资支付等结算功能。开立借记卡(含关联活期账户)账户、信用卡账户和个人支票账户视为个人结算账户。借记卡销卡视同个人结算账户销户,与借记卡关联的活期账户自动转为储蓄账户。 4、申请人民币七天通知存款约定转存服务后,表示乙方已阅读并同意委托甲方按《人民币七天通知存款约定转存服务客户须知》中的条款办理业务。 (二)甲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办法》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债券柜台交易结算业务规则》、《中国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零售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提供柜台记账式债券交易服务:1、甲方以买卖双边报价、自营方式与乙方进行债券买卖;甲方根据市场变化随时调整公布债券买卖价格,风险由乙方自己承担。办理柜台债券申购、买卖交易时,乙方应认真审核《买入申请书》或《卖出申请书》打印的记录,同意成交须签名确认,签名后该交易即不可撤消。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客户银企对接服务协议(2014年版)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客户银企对接服务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行 注册地址:注册地址: 法人代表:负责人: 为促进甲乙双方的业务合作关系,保护双方的利益,甲方基于知悉并理解本协议文本,自愿申请中国银行网上银行银企对接渠道服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1.“甲方”:指在乙方开立账户的企事业及其他单位,也称企业客户或简称客户。 2.“银企对接”:是指企业(集团)内部财务软件系统、ERP系统等(统称财务系统)与中国银行网上银行系统通过双方共同确定的数据接口实现自动联机运行,从而实现双方系统间的数据直接自动双向传输。 3.“银企对接渠道服务”:是专指中国银行通过银企对接渠道提供的综合金融服务。 4.“数字安全证书”:用于存放客户身份标识,并对客户发送的网上银行敏感信息进行数字签名的电子文件。 5.“交易指令”:是指企业客户通过中国银行网上银行银企对接渠道提交的转账、结算、资金汇划、支付、账户信息查询等指令的统称。 6.“有效交易指令”:是指经乙方使用的安全数字认证系统和访问控制系统等核对认可的客户交易指令。有效交易指令应当明确,不存在乱码、不完整等情况。 7.“下属机构”:指企业客户在财务上能有效控制、支配或管理的,在中国银行开立结算账户的分公司、子公司、代表处、办事处等机构。 8.“业务授权书”:指企业客户的下属机构、参股公司、关联公司等对中国银行出具的书面授权文件,授权中国银行:向企业客户提供前述相关公司的账户信息,或/及允许企业客户使用前述相关公司的账户以从中转出资金,或/及将企业客户账户中的款项以前述相关公司的名义支付给收款人等。 第二条渠道服务 1.乙方网上银行银企对接渠道通过INTERNET或专线实现了甲方财务系统和乙方网上银行系统间的数据直接自动双向传输,支持甲方通过操作其财务系统直接对其开立在乙方的账户和资金进行管理和调动,支持甲方实现信息查询、转账支付等业务操作,并支持甲方根据需要在其财务系统中定制其它个性化功能。 2.乙方网上银行系统收到甲方通过银企对接渠道传送的交易指令,乙方使用的安全数字证书系统和访问控制系统验证该指令为有效交易指令,即构成体现甲方意愿的有效交易指令,甲方须对有效交易指令中各项信息的真实准确性负责。乙方网上银行系统对甲方传输的交易指令保存三个月,甲方应及时作好数据备份。 3.乙方网上银行以数字安全证书方式产生的电子签名作为交易指令的有效合法印鉴,无须加盖甲方预留印鉴,乙方根据甲方的交易指令进行交易和记录并以此制作有关业务凭证。数字安全证书是乙方系统确认甲方在银企对接渠道服务中合法身份的唯一有效依据,甲乙双方均承认在银企对接中采取数字安全证书方式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安全性。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守则》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守则 前言 为建立规范、和谐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员工关系,保证中国银行各项业务稳健发展,实现中国银行成为国际一流大银行的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职业道德规范,结合中国银行实际,制定本守则。 本守则共分总则、分则两个部分。总则是对中国银行员工的总体要求,以“爱行敬业、勤勉俭朴、客户至上、诚实守信、依法合规”二十字规范为基本内容。分则是对员工的具体要求,旨在进一步确立员工的行为标准,明确员工的行为界限。 本守则是规范中国银行员工行为的基本文件,适用于境内外机构的全体员工。本守则内容与境外机构当地法律冲突的,可另行作出规定,并报总行备案。附属机构可参照适用本守则。 本守则由中国银行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总则 中国银行的员工,要牢记并遵守“爱行敬业、勤勉俭朴、客户至上、诚实守信、依法合规”的基本职业规范。 ——爱行敬业 中国银行是具有悠久历史的国际性银行,在国内外金融同业中享有良好声誉。中国银行员工要树立崇高的荣誉感、使命感和强烈的责任感,爱护银行的信誉与形象、维护银行的利益、遵守银行的规范,尽职尽责、团结协作,积极为中国银行发展作出自己的应有贡献。 ——勤勉俭朴 勤勉是个人发展和进步的重要途径。中国银行员工应当认真工作、勤于思考、不断丰富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技能。“俭能养志”。俭朴不仅是理财持业之道,也是避免个人物欲膨胀的修身之道,中国银行员工应坚持成本效益原则,树立勤俭办行、勤俭办事业的意识,形成良好的节约习惯。 ——客户至上 客户是银行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前提,中国银行坚持服务为本,客

户至上。中国银行员工应以客户为中心,对客户诚恳热情、谦恭有礼,了解客户的需求,赢取客户的信任,努力提高服务技能,熟练掌握服务规范,竭诚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周到的优质服务。 ——诚实守信 银行是以信用为本的企业,诚实守信是银行员工所应具备的基本素质。中国银行员工应求真务实,言行一致,珍视信誉,信守承诺,做到对客户、同事、上级诚恳真挚,恪守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以自己的端正品行弘扬中国银行的优秀传统,维护中国银行的良好声誉。 ——依法合规 依法合规既是银行有效防范风险的需要,也是银行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中国银行一贯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遵循公平竞争原则。全体员工要共同塑造中国银行良好的企业形象,牢固树立合规意识,熟练掌握岗位合规要求,一切活动都以国家法律法规和银行各项规章制度为准绳和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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